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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读礼志疑二

读礼志疑卷一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2–15 段

小敛献,明器及遣奠之豆笾俎,皆言綪不綪。注云:綪读若防屈也。江沔之间谓萦収绳索为防。愚按:凡所陈之物,少一行可陈讫者,则只须言南上北上,不须言綪不綪。若物多一行陈不尽,须两行、三行者,则必言綪不綪。假如南上之物,第一行从南至北,第二行仍自南至北,则谓之不綪。若第一行从南至北,第二行取便即从北至南,则是綪。萦収绳索之喻,至切。

译小敛时进献祭品,明器以及遣奠所用的豆、笾、俎,都要说明是“綪”还是“不綪”。注解说:“綪”字读音如同“防屈”。在江沔一带,把缠绕收束绳索称为“防”。我认为:凡是陈列的物品,如果少一行就能摆放完毕,那么只需说明“南上”或“北上”,不必说明“綪”或“不綪”。如果物品太多,一行摆放不下,需要摆两行或三行,那就必须说明“綪”或“不綪”。例如,以南方为上位的物品,第一行从南向北摆放,第二行依然从南向北摆放,这就叫作“不綪”。如果第一行从南向北摆放,第二行为了便利就从北向南摆放,这就叫作“綪”。用缠绕收束绳索来作比喻,非常贴切。

注疏亦多踈畧。如《及夕篇》窆及反哭,皆云「拾踊三拾更也」。投壶则拾投,哭踊则拾踊,皆更为之也。注疏止云「拾更也」,而不详其义。又不注于▯,而注于反哭,前后倒置。如《雍正雍府》不注于《特牲》,而注于《少牢》,亦然。

礼有读赗一节,注谓荣其多,愚谓不然,是欲人知其中无他物,不过是用器役器之类,此是古人防患之意。贾公彦疏有极繁冗处,如「朝一溢米,夕一溢米,去五分一以为带」,《丧服》《士丧礼》两篇俱有,既无二义,止注其一处足矣,却两处各累数百言。孔氏《郊特牲》疏谓郑注此既破禘为禴,故于《祭统》「春禘秋尝」不复更破,其详畧之法与贾氏异矣。又《玉藻》疏云「其六冕玉饰上下贵贱之殊」,并已具《王制》疏,于此畧而不言。

既夕篇》记云:疾者齐,养者皆齐。郑注曰:正情性也。最精人于疾病之际,必正其情性,然后可生可死。人子当父母之疾病,亦必正其情性,然后可以致亲之生,可以送亲之终。

贾公彦《周礼》《仪礼》二疏有功,学者《唐书》不为立传,止附见于其师张士衡传中。其生平及字俱不可考,可惜。但载其子大隐,以直谏着于武后之世。又载其传业赵人李▯植,该览百家。髙宗时数召见,以帝闇弱,颇箴切其短。帝礼不寤,迁巴令。可想见公彦之教。

孔贾之解礼,惟康成是从,不敢丝毫有违。虽其守家法,不免有太过之处,然犹不失为谨慎。愚读《唐书·啖叔佐传赞》曰:「左氏与孔子同时,以鲁史附《春秋》作传,而公羊高、谷梁赤皆出子夏门人。三家言经,各有回舛,然犹悉本之圣人。其得与失,盖十五义,或谬误。先儒畏圣人,不敢辄改也。」啖助在唐,名治《春秋》,摭讪三家,不本所承,自用名学,凭私臆决,尊之曰「孔子意也」。赵【匡】陆【质疑即淳】从而唱之,遂显于时。孔子没,乃数千年,助所推着,果其意乎?徒令后生穿凿诡辨,诟前人舎成説而纷纷,助所阶矣。呜呼!孔贾之信康成,不犹愈于啖叔佐之自信乎?士丧礼上下二篇,止有主人拜賔之文,而于柩、于重、于奠,皆未尝拜。至士虞礼,设馔后始言主人再拜稽首。自虞以前,岂经文畧而不言欤?抑主哀不主敬而不拜欤?賔之吊、奠、赗、赠,亦皆不言拜。

家礼亲宾奠用香茶烛酒果。仪礼賔奠不言用何物,但有士受羊如受马之文。疏云:所致之物或可堪为奠于祭祀者也,则所谓奠者止是致其可奠之物,而非如家礼所谓奠。

士虞礼记言:「升左肩,臂臑,肫,骼,脊,胁,凡七体。」经文于献尸之时,止言举脊,举干,举骼,举肩。疏谓尚有臂臑,肫三体不举,是君子不竭人欢,不尽人忠之意。其解精矣。又引特牲注云:「欲改馔于西北隅,故遗之。」虽义得两施,然竭欢尽忠之解,所以示人者深矣。

牲体之数,陈详道礼。书曰:「前胫骨三,肩臂臑也;后胫骨三,肫亦作防,胳亦作骼,觳也;脊骨三,正脊、脡脊、横脊也;胁骨三,代胁、长胁【亦曰干】短胁也。正脊之前则膉也,亦谓之脰;肫之上则脾也。然则左右肱之肩臂臑与左右股之肫胳觳而为十有二。脊骨三与左右胁骨六而为九觳。正祭不献神尸,主人之俎两髀不升于主人,主妇之俎膉不升吉祭之俎。则祭之所用者,去髀膉而二十有一,去二觳而为十九矣。」士丧礼,特豚四鬄,去腣两胉【胁也】脊肺。既夕鼎实,羊左胖,豕亦如之。然则四鬄者,殊左右肩髀而为四,又两胉一脊而为七,此所谓豚解也。士丧礼畧豚解而已,至虞然后豚解体解兼有焉。若夫正祭,则天子诸侯有体解豚解,大夫士有体解无豚解,以其无朝践献腥之礼故也。此一条最明,但又曰:「国语禘郊之事则有全脀,王公立饫有房脀,亲戚燕飨有殽脀,则全脀豚解也,房脀体解也,殽脀骨折也。」此一条方氏古今考深以为非,曰:「孔頴逹左传疏,全其甡体而升于俎谓之全脀,岂祥道豚解七体乎?半解牲体而升于俎谓之房脀,祥道谓体解二十一体可乎

译注疏也多有疏略之处。例如《既夕篇》中关于下葬及反哭的记载,都说“拾踊三拾更也”。投壶时是拾起再投,哭踊时是拾起再踊,都是更换动作的意思。注疏只说“拾更也”,却不详细解释其义理。又不标注在“〇”处,却标注在反哭处,前后顺序颠倒。又如《雍雍府》不标注在《特牲》篇,却标注在《少牢》篇,也是同样的情况。

礼制中有读赗这一环节,郑玄注说这是为了彰显其丰盛,我认为并非如此,这是为了让人们知道其中没有别的东西,不过是用来役使器具之类的物品,这是古人防患于未然的意思。贾公彦的疏中有极其繁冗的地方,比如“朝一溢米,夕一溢米,去五分一以为带”,《丧服》和《士丧礼》两篇都有,既然没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只在一处注解就足够了,他却两处各自累赘数百言。孔颖达在《郊特牲》的疏中说,郑注既然已经把禘改为禴,所以在《祭统》“春禘秋尝”处就不再改动了,他详略处理的方法与贾公彦不同。又《玉藻》疏中说“其六冕玉饰上下贵贱之殊”,这些在《王制》疏中已经具备,这里就简略而不说了。

《既夕篇》记载说:病人斋戒,侍养者也斋戒。郑玄注说:这是为了端正情性。最精妙之处在于,人在疾病之际,必须端正其情性,然后才能决定生死。子女在父母患病时,也必须端正情性,然后才能促使亲人康复,或者送亲人走完最后历程。

贾公彦为《周礼》《仪礼》作疏有功,但学者在《唐书》中没有为他立传,只是附见于他的老师张士衡的传中。他的生平及表字都无从考证,实在可惜。只记载了他的儿子贾大隐,以直谏在武则天时期闻名。又记载他传授学业给赵人李植,李植博览百家。高宗时多次被召见,因为皇帝昏庸软弱,李植颇加针砭切责其短处。皇帝不醒悟,李植被贬为巴县令。由此可以想见贾公彦的教育成果。

孔颖达、贾公彦解释礼制,只遵从郑康成,不敢有丝毫违背。虽然他们恪守家法,不免有过于拘泥之处,但还不失为谨慎。我读《唐书·啖叔佐传赞》说:“左丘明与孔子同时,以鲁国史书附《春秋》作传,而公羊高、谷梁赤都出自子夏门下。三家解说经文,各有错谬,但都本于圣人。他们的得失,大概十分之五,或者有误。先儒敬畏圣人,不敢擅自更改。”啖助在唐代,以研究《春秋》闻名,摘取讥讽三家,不本于所承袭的师说,自创名学,凭私意臆断,尊称为“孔子的意思”。赵匡、陆淳从而附和,于是当时显赫。孔子去世,已经数千年,啖助所推崇的,果真是孔子的意思吗?只是让后生穿凿附会、诡辩,诟病前人舍弃成说而纷纷议论,啖助是罪魁祸首。唉!孔颖达、贾公彦信任郑康成,不还是胜过啖叔佐的自信吗?《士丧礼》上下两篇,只有主人拜宾客的文字,而对于柩车、重器、奠祭,都没有拜。到了《士虞礼》,摆设食物后才说主人再拜稽首。自虞祭以前,难道是经文简略而不说吗?还是主人哀痛不主敬而不拜呢?宾客的吊唁、奠祭、赗赠,也都不说拜。

《家礼》中亲宾奠祭用香、茶、烛、酒、果。《仪礼》中宾客奠祭不说用什么物品,只有士接受羊如同接受马的文字。疏说:所送的东西或许可以堪用于祭祀,那么所谓的奠,只是致送可以奠祭的物品,而不是像《家礼》所说的奠。

《士虞礼》记载说:“升左肩,臂臑,肫,骼,脊,胁,共七体。”经文在献尸的时候,只说举脊,举干,举骼,举肩。疏说还有臂臑、肫三体不举,这是君子不竭尽人的欢乐,不尽人的忠心的意思。这个解释很精妙。又引用《特牲》注说:“想要把食物改放在西北角,所以遗留它。”虽然两种解释都能行得通,但竭欢尽忠的解释,所启示人的意义更深了。

牲体的数量,陈祥道在《礼书》中说:“前胫骨三,是肩、臂、臑;后胫骨三,是肫(也作防)、胳(也作骼)、觳;脊骨三,是正脊、脡脊、横脊;胁骨三,是代胁、长胁(也叫干)、短胁。正脊之前是膉,也叫脰;肫之上是脾。那么左右肱的肩、臂、臑与左右股的肫、胳、觳共十二体。脊骨三与左右胁骨六共九觳。正祭不献神尸,主人的俎两髀不升给主人,主妇的俎膉不升给吉祭的俎。那么祭祀所用的,去掉髀、膉是二十一体,去掉二觳是十九体。”《士丧礼》,特豚四鬄,去掉腣、两胉(胁)、脊、肺。《既夕》鼎实,羊用左胖,豕也这样。那么四鬄,是将左右肩、髀分为四,加上两胉一脊共七体,这就是所谓的豚解。《士丧礼》简略,只有豚解,到了虞祭然后豚解、体解兼有。至于正祭,天子诸侯有体解、豚解,大夫士有体解无豚解,因为没有朝践献腥的礼节。这一条最明白,但又说:“《国语》说禘郊之事则有全脀,王公立饫有房脀,亲戚燕飨有殽脀,那么全脀是豚解,房脀是体解,殽脀是骨折。”这一条方氏《古今考》深以为非,说:“孔颖达《左传》疏,全其甡体而升于俎谓之全脀,难道祥道说是豚解七体吗?半解牲体而升于俎谓之房脀,祥道说是体解二十一体可以吗?”

?体解节折而升于俎为折俎为殽脀,祥道何故以折俎解房脀而不解殽脀乎?其误也根于康成。」愚按:豚解非全脀,当以方氏之説为是。康成注礼运云:「腥其俎谓豚解而腥之,熟其殽谓体解而爓之。」虽亦引国语全脀、房脀为证,然贾公彦仪礼小敛疏云:「禘郊先有全脀,后有豚解、体解。」是康成亦非以豚解为全脀,但説得未明,致陈氏之误耳。茅之于祭有二用,郑康成周礼注云:「茅以共祭之俎,亦以缩酒。」最明共祭之苴,则乡师所谓茅蒩及易之借用白茅、士虞礼之苴、刌茅皆是也。亦以缩酒,则甸师所谓萧茅及左传之包茅不入皆是也。若禹贡之包匦菁茅,则似兼此三者。之用。

译为何将牲体分解、折断关节后升于俎上,称为折俎、称为殽脀?《祥道》为何只解释折俎和房脀,却不解释殽脀呢?这种错误根源在于郑康成。我按:豚解并非全脀,应当以方氏的说法为正确。郑康成在《礼运》注中说:“腥其俎,是指豚解后保持生腥状态;熟其殽,是指体解后煮熟。”虽然他也引用《国语》中的全脀、房脀作为证据,然而贾公彦在《仪礼·小敛》疏中说:“禘郊之祭先有全脀,后有豚解、体解。”可见郑康成也并非将豚解视为全脀,只是说得不够明白,导致陈氏产生误解罢了。茅在祭祀中有两种用途,郑康成在《周礼》注中说:“茅用来供给祭祀的俎,也用来缩酒。”这最清楚地说明了用于祭祀的苴,也就是《乡师》所说的茅蒩,以及《易经》中借用的白茅、《士虞礼》中的苴、刌茅等都是此类。至于用来缩酒,则是《甸师》所说的萧茅,以及《左传》中“包茅不入”所指的那些。如果《禹贡》中的包匦菁茅,则似乎兼有这三种用途。

士虞礼祝声三启户。注云:将启戸,警觉神也。疏引《曲礼》:将上堂,声必扬,为例,可想见古人祭祀曲尽鬼神之情。《朱子语类》云:鲁共王坏孔子宅,得古文《仪礼》五十六篇,其中十七篇与髙堂生所传十七篇同。郑康成注此十七篇,多举古文作某,则是他当时亦见此壁中之书。不知如何只解此十七篇,而三十九篇不解,竟无传焉。愚按《焦弱侯经籍志》云:永乐中,御史沅洲刘有年献《仪礼》逸经十有八篇,时未加表章,旋就湮没。夫程朱大儒所未见者,有年何从而得之?此非伪书,则必纂辑诸经之文而成之,如吴草庐《仪礼》逸经之类。焦氏信为古经出千百世之后,则愚矣。

语类》曰:「仪礼不是古人预作一书如此。初间只以义起,渐渐相袭行得好,只管巧,至于情文极细宻圣人见此意思好,故录成书。」又引陈振叔之説曰:「此乃是仪,更须有礼。书仪礼只载行礼之威仪,所谓威仪三千是也。礼书如云『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士二』之类,是説大经处。这是礼须自有个文字。」此二条读《仪礼》者皆不可不知。

朱子谓《仪礼》疏説得不甚分明。愚按:如豚解、体解与全脀、房脀异同之处,是亦不分明之一端也。又如朱子疑缌十五升抽其半,然小功十二升,则其缕反多于缌矣,又不知是如何。疏亦不见分明。又如朝一溢米,贾疏最烦。然古秤有二,法律厯志与《左传》注不同处,孔氏《丧大记》疏言之甚明,而贾疏却不及。

语类有一条,问温公:“仪首绖缀于冠,而仪礼疏説别材而不相缀。”朱子曰:“缀也得,不缀也得,无▯。”要愚按:“冠绖本别材,而不嫌其缀,犹衣裳本殊制,而深衣不嫌于连也。礼有可通融者,此类是矣。”

士虞礼疏谓据二十八月后吉祭而言,禫祭以前縂为丧祭。若丧中自相对,则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愚因偶看《大学》,思慎独、诚意之分。以意对心,则意是动之端;以独对意,则独又是意动之端。与此一例也。

丧大记:小敛,主人袒,説髦,括髪以麻;妇人髽,带麻于房中。郑注云:妇人之髽带麻于房中,则西房也。天子诸侯有左右房。孔疏云:于房中者,谓男子説髦括髪在东房,妇人髽带麻于西房也。士丧礼:主人括髪,袒;众主人免于房。妇人髽于室,以男子在房,故妇人髽于室。大夫士惟有东房故也。愚按:大夫士无西房,陈氏礼书不欲从康成之説,以此处证之,则知康成之説不可易矣。陈氏集説及大全于此处并未分别东房西房,殊为踈畧。注疏中有截法有补法,补法有二:如本文所无而他处所有,则移而补之。如士丧礼言浴用巾而不言沃水之器,则引丧大记补之曰:沃水用枓。既夕言主人入祖乃载而不言纳车时节,则取记文补之曰:賔出遂匠纳车于阶间。又如丧服言曽祖父母而不言髙祖,则取缌麻章补之曰:族祖父者,高祖之孙,则高祖有服明矣。有本文所无而他处亦无,则推而补之。如士虞礼言笾枣烝栗择,注便推之曰:枣烝栗择则苴刌也,枣烝栗择则豆不防笾有藤也。士丧礼言复者降自后西荣,注因丧大记有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一句,便于此推之曰:降因彻西北厞,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有此补法,然后不觉经文之疏畧。截法则如丧服解:同居继父及同在他邦兄弟及妇人,何以不杖之?妇人,士丧礼:君使人吊之人及既夕既窆而退之賔,祭统所谓祭之日一献,郊特牲所谓古者生无爵皆是有此截法,然后不觉经文之寛泛。又有据彼决此法,如士丧礼言主人入坐于牀东,众主人直言在其后,不言坐;丧大记则云:士之丧,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东方。注云:此据命士,彼据不命之士。杂记前云:期之丧练则吊,后云:朝之丧吊于乡入哭而退,注以后之期为姑姊妹无主者,有此然后不觉经文之互异。

丧大记士之丧二日而殡,此承上文大夫来,盖士之礼死与徃日,生与来日,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故在士为三日而殡者,在大夫视之则止,是二是也。陈氏集説及

译《士虞礼》中祝官高声三次开启门户。郑玄注解说:将要开启门户时,高声是为了警觉神灵。孔颖达疏引《曲礼》中“将要登上厅堂,声音必定要高扬”作为例证,由此可以想见古人祭祀时竭尽所能地体察鬼神的情感。《朱子语类》说:鲁共王毁坏孔子住宅时,得到了古文《仪礼》五十六篇,其中十七篇与高堂生所传授的十七篇相同。郑康成注释这十七篇时,多处引用古文并标注为“某”,这说明他当时也见过这些壁中出土的书。不知道他为何只注释这十七篇,而另外三十九篇却不加注释,最终失传了。我认为《焦弱侯经籍志》说:永乐年间,御史沅洲刘有年献上了《仪礼》逸经十八篇,当时朝廷没有加以表彰,随即就湮没无闻了。程朱等大儒都没有见过的书,刘有年是从哪里得到的呢?这如果不是伪书,那必定是编纂辑录各种经典中的文字而成的,就像吴草庐的《仪礼》逸经那样。焦氏相信这些是千古之后才出现的古经,那就太愚昧了。

《语类》说:“《仪礼》并不是古人预先写成这样一本书的。起初只是根据义理兴起,渐渐沿袭下来,行得好的就保留,不断精巧完善,直到情文极其细密,圣人看到这种意思很好,所以记录成书。”又引用陈振叔的说法说:“这只是仪,还需要有礼。《仪礼》只记载行礼时的威仪,所谓‘威仪三千’就是如此。礼书如说‘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二庙’之类,是讲述大经大法的地方。这是礼必须自有文字记载的。”这两条对于研读《仪礼》的人来说都是不可不知的。

朱子认为《仪礼》的疏解说得不甚明白。我认为:比如豚解、体解与全脀、房脀之间的异同之处,这也是说不明白的一个方面。又如朱子怀疑缌麻十五升抽去一半,但小功十二升,那么它的缕反而比缌麻多了,又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疏文也没有说清楚。又如朝会一溢米,贾公彦的疏文最为繁琐。然而古代秤有两种,《法律厯志》与《左传》注不同之处,孔氏在《丧大记》疏中讲得很明白,而贾疏却没有提及。

《语类》有一条,问司马光:“《仪礼》首绖系在冠上,而《仪礼》疏文说另用材料而不相系。”朱子说:“系也可以,不系也可以,没有分别。”我认为:“冠绖本来是用不同的材料,但不嫌其系在一起,就像衣裳本来制度不同,而深衣不嫌其相连一样。礼有可以通融的地方,这类情况就是如此。”

《士虞礼》疏文说这是依据二十八月后吉祭而言,禫祭以前总称为丧祭。如果在丧期中相对比,那么虞祭为丧祭,卒哭祭为吉祭。我因为偶然看《大学》,思考慎独与诚意的区别。以意对心,那么意是动的开端;以独对意,那么独又是意动的开端。这与上述情况是一个道理。

《丧大记》:小敛时,主人袒露左臂,解开发髻,用麻束发;妇女在房中用麻束发带麻。郑玄注说:妇女在房中束发带麻,那就是西房。天子诸侯有左右房。孔颖达疏说:在房中,是指男子在东房解开发髻束发,妇女在西房束发带麻。《士丧礼》:主人束发,袒露左臂;众主人在房中免冠。妇女在室内束发,因为男子在房中,所以妇女在室内束发。这是因为大夫士只有东房。我认为:大夫士没有西房,陈氏《礼书》不愿遵从郑康成的说法,用此处来证明,就知道郑康成的说法不可更改了。陈氏《集说》及《大全》在此处并未分别东房西房,实在太过疏略。注疏中有截法有补法,补法有两种:如果本文没有而其他处有,就移过来补充。如《士丧礼》说沐浴用巾而没说盛水的器具,就引《丧大记》补充说:盛水用枓。《既夕礼》说主人入祖乃载而没说纳车的时间,就取记文补充说:宾客退出后工匠纳车于阶间。又如《丧服》说曾祖父母而没说高祖,就取缌麻章补充说:族祖父者,是高祖的孙子,那么高祖有服就明白了。如果本文没有而其他处也没有,就推论补充。如《士虞礼》说笾中放枣烝栗择,注便推论说:枣烝栗择则苴刌也,枣烝栗择则豆不防笾有藤也。《士丧礼》说复者从后西荣降下,注因《丧大记》有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一句,便在此推论说:降因彻西北厞,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有了这种补法,然后就不觉得经文疏略了。截法则如《丧服》解:同居继父及同在他邦兄弟及妇人,为什么不持杖?妇人,《士丧礼》:君使人吊之人及既夕既窆而退之賔,《祭统》所谓祭之日一献,《郊特牲》所谓古者生无爵,都是有这种截法,然后就不觉得经文宽泛了。又有据彼决此法,如《士丧礼》说主人入坐于牀东,众主人直说在其后,不说坐;《丧大记》则说:士之丧,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东方。注说:这是依据命士,那是依据不命之士。《杂记》前说:期之丧练则吊,后说:朝之丧吊于乡入哭而退,注以后之期为姑姊妹无主者,有了这些然后就不觉得经文互异了。

《丧大记》士之丧二日而殡,这是承接上文大夫来,大概士的礼死与往日,生与来日,大夫以上都以来日数,所以在士为三日而殡者,在大夫看来则止,是二是也。陈氏《集说》及

大全皆畧不言。曲礼内陈氏亦不言死与徃日,是士礼。丧大记君设大盘一节,旧本在始死迁尸于牀之前,孔疏虽云宜承濡濯弃于坎下札烂脱在此耳,而仍不易其旧,古人疑则传疑之意也。陈氏竟易置之,而又不注明其旧次,则近武断矣。如杂记之内子以鞠衣及练则吊,皆然。

译《大全》全都略而不提。《曲礼》中陈氏也没有提及“死”与“往”日,这是士的礼仪。《丧大记》中“君设大盘”这一节,旧本位于“始死迁尸于床”之前,孔颖达的疏虽然说是应当承接“濡濯弃于坎”之下,只是文字错乱脱落在此处罢了,但他仍然没有改变旧本的次序,这是古人对于存疑之处便保留疑问的态度。陈氏竟然擅自更改其位置,又没有注明原来的次序,这就近乎武断了。像《杂记》中“内子以鞠衣”以及“练则吊”等,都是如此。

士虞礼及闲传中,月而禫,丧服小记,祔必以其昭穆,亡则中一以上,二中字注作闲字解,曲礼,上生与来日,死与徃日,二与字注作数字解,皆他处所少。

朱子虽云「汉儒説礼制有不合者,皆推之以为商礼」,此便是没理防处。然亦确有是夏商之礼不可牵合者,须平以审之。

士丧礼言小敛之绞广终幅析其末而不言大敛之绞广狭如何?丧大记言大敛之绞一幅为三不辟而不言小敛之绞广狭如何?注疏皆合两处来解,是补经之法。袁了凡羣书备考言注仪礼者郑▯为之,疏者贾逵也。以贾公彦为贾逵疏,谬如此,岂不误人?

丧大记》大夫之丧,将大敛,君即位于序端。又大夫、士既殡而君徃焉,君即位于阼。疏云:大敛时礼未成,辟执事故,即位于序端。既殡而君徃,礼已成,故即位于阼阶。又未大敛之前,君虽来,主妇犹在尸西。而大夫君条则云:妇人即位房中。疏云:大敛哀深,故不辟君;既殡后哀杀,故辟也。此等处,集説皆不分暁。

士丧礼,君视大敛,祝负墉,南面。郑注云:「祝南面,房戸东乡。」君丧大记亦有「负墉南面」之文,郑注亦以为在房戸东。乃仪礼刋本将「房戸」误作「房中」,杨氏图因之,遂列祝于房中。不知君将视祝而踊,若在房中,则逺于君矣,安能视之而踊?以礼记注证之,可见。况房无北壁,见于朱子答赵子钦书,安得房中有墉?

丧大记》郑注云:「饰棺者以华道路及圹中,不欲众恶其亲也。」此解最精,知此则知龙帷、黼翼、振容、鱼跃一切文物,皆非得已也。此与「濡濯弃于坎」同一用心,集説于此畧而不言者,非。

月令孔疏引太史职郑注云:「中数曰嵗,朔数曰年。中数者,谓十二月中气一周,总三百六十五日四分之一,谓之一嵗。朔数者,十二月之朔一周,谓三百五十四日,谓之为年。此是嵗年相对,故有朔数、中数之别。若散而言之,嵗亦年也。故《尔雅·释天》云:『唐虞曰载,夏曰嵗,商曰祀,周曰年。』是也。」又《玉藻》「上大夫曰」,「下臣摈者曰」,「寡君之老」,疏曰:「在客曰介,当云介,而云摈者,摈、介散文则通也。」又康成《大宗伯》注曰:「出接賔客曰摈,入诏礼曰相。」疏云:「此对文义耳,通而言之,出入皆称摈也。」又《大司乐》「奏黄钟,歌大吕」,疏云:「据出声而言曰奏,据合曲而言曰歌,其实歌奏通也。」

郑康成《既夕》注云:「墙有布帷,栁有布荒。」《丧大记》注又云:「在旁曰帷,在上曰荒,皆所以衣栁也。」则帷荒縂名为栁。贾公彦疏云:「对而言之,则帷为墙,象宫室有墙壁;荒为栁,以其荒有黼黻及齐三采诸色所聚,故得栁名。栁之言聚也。总而言之,皆得为墙。」巾奠乃墙,及《檀弓》云:「周人墙置翣,皆墙中兼有栁。」缝人衣翣,栁之材,栁中兼墙。愚按:经文用字有此对言、总言之二法,不可不知。注疏亦谓之对文、散文。又《曲礼》「效犬者,左牵之」疏云:「通而言之,狗犬通名;若分而言之,则大者为犬,小者为狗。」又《周礼》疏曰:「五齐对三酒,酒与齐异,通而言之,五齐亦曰酒。」又如《封人》疏云:「有足曰虫,无足曰豸。」程大昌作《袒免辨》谓:「解除吉冠是之谓免。免之为言,正是免冠之免,不应别立一冠名之为免,而读之如问也。」古今言以布绕顶及髻而谓之为免者,惟郑氏一人。愚按:贾氏《丧服》疏、孔氏《丧服小记》疏言「括髪免髽」之制详矣。程氏欲举而尽废之,不免武断。况《丧服小记》明言「斩衰括髪以麻,免而以布」,《问丧》明言「不冠者之所服也」,则免非徒免冠可知。惟《服问》云:「凡见人无免绖,则当如免冠之免。」

丧服小记言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孔疏依郑氏,以禘为郊天,以祖之所自出为先祖所从出之天。若周之先祖出自灵威仰也。郑学之疵,此为最甚。其详见《大传》注云:王者之先祖,皆感大防五帝之精以生。苍则灵威仰,赤则赤熛怒,黄则

译《士虞礼》及《闲传》中说,一个月后举行禫祭;《丧服小记》说,附祭一定要符合昭穆次序,如果亡者没有对应的昭穆,就向上推一位或两位,其中“二”字的注解说作“闲”字解释;《曲礼》说,生人对应来日,死人对应往日,其中“与”字的注解说作“数”字解释,这些在其他地方都很少见。

朱子虽然曾说:“汉代儒者解说礼制有不合理的地方,都推说是商代的礼制”,这便是不合情理之处。然而确实有夏商之礼不可强行附会的,必须平心静气地审慎考察。

《士丧礼》说小敛的绞带宽度占满幅宽,将其末端分开,却不说大敛的绞带宽度如何;《丧大记》说大敛的绞带用一幅布分成三股不分开,却不说小敛的绞带宽度如何。注疏都将这两处合并来解释,这是补充经文的方法。袁了凡在《羣书备考》中说,注解《仪礼》的是郑玄,作疏的是贾逵。把贾公彦当作贾逵作疏,错误竟如此之大,岂不误导后人?

《丧大记》说大夫的丧事,将要大敛时,国君就位在序端。又说大夫、士既已停殡而国君前往,国君就位在阼阶。疏说:大敛时礼制尚未完成,避开执事的人,所以国君就位在序端。既已停殡而国君前往,礼制已经完成,所以国君就位在阼阶。又在未大敛之前,国君虽然来了,主妇还在尸体的西侧。而大夫条下却说:妇人就位在房中。疏说:大敛时哀痛深切,所以不避开国君;既殡后哀痛减轻,所以避开。这些地方,集说都没有分辨清楚。

《士丧礼》说,国君视察大敛,祝官背靠墙壁,面向南。郑注说:“祝官面向南,房户向东。”《君丧大记》也有“背靠墙壁面向南”的文字,郑注也认为是在房户东边。于是《仪礼》刊本将“房户”误作“房中”,杨氏图沿袭了这个错误,就把祝官列在房中。不知道国君将要看着祝官而踊哭,如果在房中,就离国君远了,怎么能看着而踊哭呢?用《礼记》的注来证明,就可以看出来了。况且房中没有北墙,见于朱子回答赵子钦的信,怎么房中会有墙壁呢?

《丧大记》郑注说:“装饰棺木是为了美化道路和墓穴中,不希望众人厌恶他的亲人。”这个解释最精妙,知道这个就知道龙帷、黼翼、振容、鱼跃等一切器物,都是不得已而为之。这与“濡濯弃于坎”是同样的用心,集说在这里简略而不说,是不对的。

《月令》孔疏引用《太史职》郑注说:“中数叫岁,朔数叫年。中数,是指十二个月的中气一周,总共三百六十五日四分之一,称为一岁。朔数,是指十二个月的朔日一周,称为三百五十四日,称为一年。这是岁年相对,所以有朔数、中数的区别。如果分散来说,岁也是年。所以《尔雅·释天》说:‘唐虞叫载,夏叫岁,商叫祀,周叫年。’就是这样。”又《玉藻》“上大夫曰”,“下臣摈者曰”,“寡君之老”,疏说:“在客方叫介,应当说介,却说摈者,摈、介散用则通用。”又郑康成《大宗伯》注说:“出去接待宾客叫摈,进去诏告礼仪叫相。”疏说:“这是对文的意义,通而言之,出入都称摈。”又《大司乐》“奏黄钟,歌大吕”,疏说:“根据出声来说叫奏,根据合曲来说叫歌,其实歌奏通用。”

郑康成《既夕》注说:“墙上有布帷,柳上有布荒。”《丧大记》注又说:“在旁边的叫帷,在上面的叫荒,都是用来覆盖柳的。”那么帷荒总称为柳。贾公彦疏说:“对而言之,则帷为墙,象宫室有墙壁;荒为柳,因为荒有黼黻及齐三采诸色所聚,所以得柳名。柳的意思是聚。总而言之,都可以称为墙。”巾奠乃是墙,以及《檀弓》说:“周人墙置翣,都是墙中兼有柳。”缝人衣翣,柳的材,柳中兼墙。我认为:经文用字有对言、总言之二法,不可不知。注疏也称之为对文、散文。又《曲礼》“效犬者,左牵之”疏说:“通而言之,狗犬通名;若分而言之,则大者为犬,小者为狗。”又《周礼》疏说:“五齐对三酒,酒与齐异,通而言之,五齐亦曰酒。”又如《封人》疏说:“有足曰虫,无足曰豸。”程大昌作《袒免辨》说:“解除吉冠是之谓免。免之为言,正是免冠之免,不应别立一冠名之为免,而读之如问也。”古今言以布绕顶及髻而谓之为免者,惟郑氏一人。我认为:贾氏《丧服》疏、孔氏《丧服小记》疏言“括髪免髽”之制详矣。程氏欲举而尽废之,不免武断。况且《丧服小记》明言“斩衰括髪以麻,免而以布”,《问丧》明言“不冠者之所服也”,则免非徒免冠可知。惟《服问》云:“凡见人无免绖,则当如免冠之免。”

《丧服小记》说王者禘祭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孔疏依郑氏,以禘为郊天,以祖之所自出为先祖所从出之天。若周之先祖出自灵威仰也。郑学之疵,此为最甚。其详见《大传》注云:王者之先祖,皆感大防五帝之精以生。苍则灵威仰,赤则赤熛怒,黄则

含枢纽,白则白招拒,黑则汁光纪,皆用正嵗之正月郊祭之。疏云灵威仰至汁光纪,《春秋纬·文耀钩》文。又《▯命包》云:夏白帝之子,殷黑帝之子,周苍帝之子。又《郊特牲》疏以北极耀魄宝并五帝为六天。又引《考经》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谓指五帝,皆荒诞不经。

译包含枢纽,白色则是白招拒,黑色则是汁光纪,都在正岁正月于郊外祭祀。疏文说灵威仰到汁光纪,是《春秋纬·文耀钩》中的文字。又《〇命包》说:夏朝是白帝的儿子,殷朝是黑帝的儿子,周朝是苍帝的儿子。又《郊特牲》疏将北极耀魄宝与五帝合为六天。又引用《考经》说在明堂宗祀文王以配享上帝,认为指的是五帝,这些都是荒诞不经的。

丧服小记》云:「三年而后▯者,必再祭。」又云:「乆而不▯者,惟主祭者不除。」又云:「报▯者,报虞。」此皆因事故,不能如三月而▯之礼。盖古人偶有此变事,而今则比比然矣,可叹。

丧服小记》云: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郑注云:言为后者,据承之也。殇无为人父之道,以本亲之服服之。疏云:此论宗子殇死,族人不得以父道为后之事。集説谓“以其服服之”者,子为父之服也。郑、孔之説为长。

中庸言周公追王太王、王季,大传言武王克商,即追王太王、王季。文王《大传》之追王,是加以王号;《中庸》之追王,是备其王礼。孔疏云:《中庸》追王,是以王礼改▯,则恐未必然。《大传》言: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又言系之以姓而弗别。郑注云:姓,正姓也。始祖为正姓,髙祖为庶姓。孔疏云:始祖为正姓者,若炎帝姓姜,黄帝姓姬;髙祖为庶姓者,若鲁之三桓,郑之七穆。集説曰:姓为正姓,氏为庶姓。愚按:姓、氏二字分而言之,则姓自姓,氏自氏;总而言之,又皆可谓之姓。

大传有小宗而无大宗者,有大宗而无小宗者。郑注、孔疏及陈氏集説,皆就国君之子言。大全载程子一条,则就别子之子言。程子之説,恐非定论。

大传一条云:「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名曰轻;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名曰重。一轻一重,其义然也。」一条云:「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是故人道亲亲也。」愚按:祖以义为主,故义属祖;祢以仁为主,故仁属祢。非谓事祢止用仁不用义,事祖止用义不用仁也。仁义之分配祖祢,犹之分配事亲从兄,亲亲敬长也。观两条之末,一则曰:「其义然也。」一则曰:「人道亲亲也。」则祖祢二者,又皆可谓之义,亦皆可谓之仁。此仁义二字之错综交互者也。又性理朱子有一条云:「以其性而言之,则皆体也;以其情而言之,则皆用也。以隂阳言之,则义体而仁用也;以存心制事言之,则仁体而义用也。」此又仁义体用之错综交互者也。

服问:“云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郑注云:“虽外亲,亦无二统。”孔疏不详。临川吴氏曰:“母死,谓己母死而父再娶,虽有继母,而子仍服死母之党,详其文义,自合如此。”陈氏集説乃云:“母死,谓继母死也;其母,谓出母也。”殊谬。杂记言:“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士为其父母兄弟之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郑注云:“今大夫丧服礼逸,与士异者,未得而备闻也。”《春秋传》曰:“齐晏桓子卒,晏婴麄衰斩,苴绖带,杖管屦,食粥,居倚庐,寝苫枕草。其老曰:‘非大夫之礼也。’曰:‘惟卿为大夫。’”此平仲之谦也,言已非大夫,故为父服士服耳。麄衰斩者,其缕在齐斩之间,谓缕如三升半,而三升不缉也。斩衰以三升为正,防细焉,则属于麤也。然则士与大夫为父服异者,有麄衰斩、枕草矣。详郑意,是以晏子所服为先王之礼。王肃则驳之曰:“丧礼白天子以下无等,故曽子云:‘哭泣之哀,齐斩之情,饘粥之食,自天子逹。’春秋之时,尊者尚轻简,丧服礼制遂坏,羣卿专政,晏子恶之,故服麄衰枕草于当时为重,是以平仲云‘惟卿为大夫’,逊辞以避害也。”大夫与士异者,大夫以上在丧敛时弁绖,士冠素委貎。详王意,是以弁经委貎之异为先王之礼,而晏子所服为周衰变礼。二説虽殊,然其以杂记之言为先王之礼则一也。陈氏礼书云:“周衰礼变,而齐之服于是有等,故大夫以尊而伸服斩衰枕凷,士以卑而屈服齐衰枕草而已。”《礼记》或记先王,或记末世,其可以末世之事而论先王之时哉?郑氏以此为真先王之礼,宜为王肃之所攻也。礼书之意,则是以杂记所言即是衰周变礼,其説较王、郑为长。陈氏集説即礼书之意也。麄衰枕草,其非先王所制之士服甚明。观《既夕》是士礼,而云枕块可知

译《丧服小记》说:“守丧三年后才除服的人,必定要举行两次祭祀。”又说:“守丧很久才除服的人,只有主祭的人不除服。”又说:“报除服的人,是报虞祭。”这些都是因为遇到变故,不能按照三个月就除服的礼制。大概古人偶尔有这样的变故,而现在却比比皆是,实在令人叹息。

《丧服小记》说:“为殇死者立后的人,按照他原本的亲属关系所应服的丧服来服丧。”郑玄注说:“说‘为后者’,是依据继承宗祧而言。殇死者没有为人父的道理,所以按照本来的亲属关系所应服的丧服来服丧。”孔颖达疏说:“这是论述宗子殇死,族人不能以父道来立后的事情。”《集说》认为“以其服服之”,是指儿子为父亲所服的丧服。郑玄、孔颖达的说法更为妥当。

《中庸》说周公追尊太王、王季为王,《大传》说武王灭商后,立即追尊太王、王季为王。《大传》所说的追尊,是加上王的称号;《中庸》所说的追尊,是完备王的礼仪。孔颖达疏说:《中庸》所说的追尊,是用王的礼仪来改葬,恐怕未必如此。《大传》说:庶姓在上层区分开来,而在下层则亲疏单一;又说用姓氏来系联而不区分。郑玄注说:“姓,是正姓。始祖为正姓,高祖为庶姓。”孔颖达疏说:始祖为正姓,比如炎帝姓姜,黄帝姓姬;高祖为庶姓,比如鲁国的三桓,郑国的七穆。《集说》说:姓是正姓,氏是庶姓。我认为:姓、氏两个字分开来说,姓就是姓,氏就是氏;合起来说,都可以称为姓。

《大传》中有只有小宗而没有大宗的情况,也有只有大宗而没有小宗的情况。郑玄注、孔颖达疏以及陈氏《集说》,都是就国君的儿子而言。《大全》记载程子的一条说法,则是就别子的儿子而言。程子的说法,恐怕不是定论。

《大传》有一条说:“从仁爱出发,率领亲人逐级向上直到祖,称为轻;从道义出发,率领祖辈顺次向下直到父,称为重。一轻一重,其道理本来如此。”另一条说:“从仁爱出发,率领亲人逐级向上直到祖,从道义出发,率领祖辈顺次向下直到父。所以人道的原则是亲爱亲人。”我认为:祖以道义为主,所以道义属于祖;父以仁爱为主,所以仁爱属于父。并不是说侍奉父亲只用仁而不用义,侍奉祖先只用义而不用仁。仁义分配给祖和父,就像分配给侍奉父母和顺从兄长,即亲爱亲人、尊敬长辈一样。看这两条的结尾,一条说:“其道理本来如此。”一条说:“人道的原则是亲爱亲人。”那么祖和父二者,都可以说是义,也都可以说是仁。这是仁义二字错综交互的情况。又《性理》中朱子有一条说:“从本性来说,都是体;从情感来说,都是用。从阴阳来说,义是体而仁是用;从存心制事来说,仁是体而义是用。”这又是仁义体用错综交互的情况。

《服问》说:“如果生母被休弃,就为继母的亲属服丧;如果生母去世,就为生母的亲属服丧。为生母的亲属服丧,就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郑玄注说:“虽然是外亲,也不能有两个正统。”孔颖达疏不详。临川吴氏说:“母死,是指自己的生母去世而父亲再娶,虽然有继母,但儿子仍然为生母的亲属服丧,详细考察其文义,自然应该如此。”陈氏《集说》却说:“母死,是指继母去世;其母,是指被休弃的生母。”这很荒谬。《杂记》说:“大夫为他父母兄弟中未做大夫的人服丧,服士的丧服;士为他父母兄弟中做大夫的人服丧,服士的丧服。”郑玄注说:“现在大夫丧服的礼制已失传,与士不同的地方,未能完备地听闻。”《春秋传》说:“齐国晏桓子去世,晏婴穿粗麻斩衰,用苴草做绖带,拄着竹杖,穿菅鞋,喝粥,住在倚庐,睡在草垫上,枕着草。他的老臣说:‘这不是大夫的礼仪。’晏婴说:‘只有卿才算大夫。’”这是晏平仲的谦辞,说自己不是大夫,所以为父亲服士的丧服。粗麻斩衰,其麻缕在齐衰和斩衰之间,指麻缕如三升半,而三升不缉边。斩衰以三升为正,比三升细的,就属于粗麻了。那么士和大夫为父亲服丧不同的,有粗麻斩衰、枕草的区别。详细考察郑玄的意思,是认为晏子所服的是先王的礼制。王肃则反驳说:“丧礼从天子以下没有等级差别,所以曾子说:‘哭泣的悲哀,齐衰斩衰的情意,饘粥的饮食,从天子到百姓都相同。’春秋之时,地位尊贵的人崇尚轻简,丧服礼制于是败坏,群卿专政,晏子厌恶这种风气,所以服粗麻斩衰枕草在当时算是重丧,因此晏平仲说‘只有卿才算大夫’,是用谦辞来避祸。”大夫与士不同的地方,大夫以上在丧敛时戴弁绖,士戴素冠委貌。详细考察王肃的意思,是认为弁绖委貌的不同是先王的礼制,而晏子所服的是周朝衰微时的变礼。两种说法虽然不同,但他们认为《杂记》的话是先王的礼制则是一致的。陈氏《礼书》说:“周朝衰微礼制改变,而齐国的丧服于是有了等级,所以大夫因为尊贵而伸张服斩衰枕土块,士因为卑贱而屈服服齐衰枕草罢了。”《礼记》有时记载先王之事,有时记载末世之事,怎么可以用末世的事情来论述先王之时呢?郑氏认为这是真正的先王之礼,适宜被王肃攻击。《礼书》的意思,则是认为《杂记》所说的就是周朝衰微时的变礼,其说法比王肃、郑玄的更为妥当。陈氏《集说》就是《礼书》的意思。粗麻斩衰枕草,显然不是先王所制定的士服。看《既夕》篇是士礼,而说枕土块就可以知道了。

。虽孔疏曲为。之解曰:「既夕是广説,是阿郑意耳,难信也。」又按:「晏子所服,依郑説,则比大夫之服为轻;依王説,则比当时大夫之服为重。礼书用郑説,愚谓此当以王肃之説为正。若杜预《左传》注,直以麄衰斩为斩衰,枕草谓与枕块无二,则谬矣。」

译即使孔颖达的疏注也勉强为之解释,说:“《既夕》篇是泛泛而谈,这是迎合郑玄的意思罢了,难以采信。”又考察:“晏子所穿的丧服,如果依照郑玄的说法,就比当时大夫的丧服要轻;如果依照王肃的说法,就比当时大夫的丧服要重。《礼书》采用郑玄的说法,我认为这里应当以王肃的说法为正确。至于杜预在《左传》的注中,直接把‘麄衰斩’等同于‘斩衰’,把‘枕草’说成与‘枕块’没有区别,那就是错误的了。”

杂记言:「自诸侯逹诸士,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哜之;众賔兄弟则皆啐之。大祥,主人啐之,众賔兄弟皆饮之可也。」孔疏:「所以知此酢是受賔长酢者,縁士虞礼,主人、主妇献尸,受酢之时皆卒爵;而此唯哜之,故知是賔长酢也。」陈氏集説:「亦指賔长言,而不言尸酢,卒爵则无根据矣。」

杂记:「亲丧外除,兄弟之丧内除。视君之母与君之妻,比之兄弟,发诸顔色者,亦不饮食也。」郑注云:「言小君服轻,亦内除也。」陈氏集説不承内除説,则岂小君兄弟之丧,自始至终,止发诸顔色者不饮食已乎?

杂记云:「祥主人之除也,于夕为期,朝服祥,因其故服,此亦就祥言之耳。」注疏因广言之曰:「从祥至吉,凡服有六:祥祭,朝服,缟冠一也;祥讫,素缟麻衣二也;禫祭,▯冠黄裳三也;禫讫,朝服綅冠四也;逾月吉祭,▯冠朝服五也;既祭,▯端而居六也。」此最有功于经。

杂记:「子游曰:『既样,虽不当缟者,必缟,然后反服。』孔、郑皆言,是以丧事赠赗,来者于前先已来吊,今重至,故待之如此。若于此时始吊者,则衞将军文子之为之是矣。其説甚确。陈氏集説:『泛就吊者言,则衞将军文子之事,又将如何解乎?』」

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丧也。见于《杂记》,又见于《服问》,又见于《曽子问》,而《服问》尤严。虽一免绖、一脱衰,犹不可,而况如张江陵、李文逹之事乎?

杂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练则吊。」郑注「此谓父在为母也。」集説因之。然《丧服小记》云「宗子母在为妻禫」,又云「为父母妻长子禫」,不知康成何以独主父在为母言。

杂记:如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注云:顈,草名。无葛之乡,去麻则用顈。此可见古人之通变处。

兴诗立礼,只当于诗礼二经求之。至成于乐,则非精通乎《易》《书》《春秋》者不能。

杂记:「子贡问丧,子曰:敬为上,哀次之。」郑注云:「丧尚哀,言敬为上者,疾时尚不能敬也。」愚谓敬亦从哀生,哀之至自能敬,不能敬亦是哀浅。分而言之,则是二事。如问丧、闲传止説得哀,若士丧礼、丧大记则庶几于敬矣。所谓「附于身,附于棺者,必诚必信也」。

杂记:「大功将至,辟琴瑟。君子岂但不夺人之丧已乎?」杂记言:「丧者不遗人。」又言:「三年之丧,虽功衰不吊。」此二事,今有不得已而行之者,然岂可不知其为礼之变哉?杂记「管仲、晏平仲一条」及「子贡观于蜡一条」,可想见时中之义。

内乱不与焉。注疏引公子友如陈▯原仲为证,而又引公子友之逐庆父、赵宣子之不讨贼,以见力能讨者之不得以此借口,甚妙。愚谓伯玉之从近关出,亦是内乱不与之意。

杂记载衅庙之礼,止云是交神明之道,注疏并不言交神明。所以必须衅者,何故?此礼甚▯,无谓。

几亭言:「礼之于天地亟矣,以为天下则,消患于未然;以修已则,防欲于未萌。至哉言乎!」

曽子问道而出郑注云祖道也。又引《聘礼》“出祖释軷,祭酒脯”为证。孔疏云:“祖,始也。释酒脯之奠于軷,为行始也。”有宫内行神之軷,有城外祖祭之軷。又引《左传》“軷涉山川”为证。盖軷本山行之名,而借以为祭神之名。然今《左传》“軷”作“跋”。

曾子问:「凡告用牲币。」郑注云:「牲当为制字之误也。」殇不祔祭,郑注云:「祔当为备声之误也。」奠而后辞于殡,郑注云:「殡当为賔声之误也。」陈氏集説乃止云:「殡音宾,则似殡字原有宾音,而不见其误矣。」此等处皆失传疑之意。又如《郊特牲》云:「不敢用防味,而贵多品,所以交于旦明之义也。」郑注云:「旦当为神篆字之误也。」集注亦止云:「旦音神。」《王制》「庶人县封」,郑注「当为县窆」,集説亦止音窆。曽子问:「父殁而冠,则己冠扫地而祭于祢。」此言父没除丧之后,始遇当冠之期,而行此冠礼,非谓丧内不可因丧而冠,必至除丧

译《杂记》说:“从诸侯到士,在小祥祭时,主人接受酬酢,只尝一口;众宾客和兄弟则都只啜饮一口。在大祥祭时,主人只啜饮一口,众宾客和兄弟都可以饮尽。”孔颖达疏解道:“之所以知道这酬酢是接受宾客长者的酬酢,是因为在士虞礼中,主人、主妇向尸献酒,接受酬酢时都饮尽爵中之酒;而这里只尝一口,所以知道这是宾客长者的酬酢。”陈氏《集说》道:“这也是指宾客长者而言,如果不说是尸的酬酢,说饮尽爵就没有根据了。”

《杂记》说:“亲近之人的丧事,外在的服制解除;兄弟的丧事,内在的哀情解除。看待国君的母亲和国君的妻子,比照兄弟之丧,凡是流露在脸色上的哀戚,也不饮食。”郑玄注说:“是说小君(国君之妻)的服制较轻,也是内在哀情解除。”陈氏《集说》不承袭“内除”的说法,那么难道小君和兄弟的丧事,自始至终,只是流露在脸色上的哀戚不饮食而已吗?

《杂记》说:“大祥祭主人除服,在晚上为期,穿着朝服举行大祥祭,沿用原来的服饰,这也是就大祥祭而言罢了。”注疏因此广泛地说:“从大祥到吉祭,服饰共有六种:大祥祭,朝服,缟冠,这是第一种;大祥祭结束,素缟麻衣,这是第二种;禫祭,〇冠黄裳,这是第三种;禫祭结束,朝服綅冠,这是第四种;过一个月吉祭,〇冠朝服,这是第五种;祭毕,〇端而居,这是第六种。”这对经文最有功劳。

《杂记》:“子游说:‘已经过了大祥,即使不该穿缟衣的人,也必须穿缟衣,然后才换回常服。’孔颖达、郑玄都说,这是因为丧事赠送财物,来者先前已经来吊唁,现在再次到来,所以这样等待他们。如果在这个时候才开始吊唁的,那么卫国将军文子的做法就是对的。他们的说法很确切。陈氏《集说》:‘泛泛地就吊唁者而言,那么卫国将军文子的事,又将怎么解释呢?’”

君子不剥夺别人的丧礼,也不可以被剥夺丧礼。这在《杂记》中出现,又在《服问》中出现,又在《曾子问》中出现,而《服问》尤其严格。即使是一次解下绖带、一次脱下衰服,尚且不可以,何况像张江陵、李文达那样的事呢?

《杂记》:“期年的丧事,十一个月练祭,十三个月大祥,十五个月禫祭。练祭时可以吊唁。”郑玄注:“这是指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陈氏《集说》沿袭此说。然而《丧服小记》说“宗子在母亲在世时为妻子禫祭”,又说“为父母、妻子、长子禫祭”,不知道郑康成为什么唯独主张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的说法。

《杂记》:如果是三年的丧事,那么已经结发之后,练祭和大祥祭都举行。注说:“顈,是一种草的名字。没有葛布的地方,去掉麻就用顈。”这可以看出古人的通权达变之处。

兴诗立礼,只应当在《诗》《礼》两部经书中寻求。至于成就于乐,那么不是精通《易》《书》《春秋》的人不能做到。

《杂记》:“子贡问丧礼,孔子说:‘恭敬为上,哀戚次之。’”郑玄注说:“丧礼崇尚哀戚,说恭敬为上,是痛恨当时不能恭敬。”我认为恭敬也是从哀戚中产生的,哀戚到了极点自然能恭敬,不能恭敬也是哀戚浅薄。分开来说,这是两件事。如《问丧》《间传》只说得哀戚,如果《士丧礼》《丧大记》则差不多有恭敬了。所谓“附于身,附于棺的,必须真诚必须守信”。

《杂记》:“大功之丧将至,避开琴瑟。君子难道只是不剥夺别人的丧礼吗?”《杂记》说:“丧事不遗人。”又说:“三年的丧事,即使是功衰也不吊唁。”这两件事,现在有不得已而行之的,但难道可以不知道这是礼的变通吗?《杂记》“管仲、晏平仲一条”及“子贡观于蜡一条”,可以想见时中的意义。

内乱不参与。注疏引公子友到陈〇原仲为证,又引公子友驱逐庆父、赵宣子不讨贼,以显示有能力讨伐的人不得以此借口,很妙。我认为伯玉从近关出,也是内乱不参与的意思。

《杂记》记载衅庙的礼仪,只说是交神明的方法,注疏都不说交神明。所以必须衅的原因,是什么?这礼仪很〇,没有意义。

几亭说:“礼对于天地非常迫切,作为天下的准则,在患难未发生前消除它;作为修身的准则,在欲望未萌发前防止它。话说得真好啊!”

曾子问道而出,郑玄注说祖道也。又引《聘礼》“出祖释軷,祭酒脯”为证。孔颖达疏说:“祖,始也。在軷上释酒脯之奠,作为出行的开始。”有宫内行神的軷,有城外祖祭的軷。又引《左传》“軷涉山川”为证。大概軷本是山行的名字,而借用来作为祭神的名字。然而现在《左传》“軷”作“跋”。

曾子问:“凡告用牲币。”郑玄注说:“牲应当是制字的错误。”殇不祔祭,郑玄注说:“祔应当是备字的错误。”奠而后辞于殡,郑玄注说:“殡应当是賔字的错误。”陈氏《集说》只说:“殡音宾,那么似乎殡字原本有宾音,而看不出它的错误了。”这些地方都失去了存疑的意思。又如《郊特牲》说:“不敢用防味,而贵多品,所以交于旦明之义也。”郑玄注说:“旦应当是神篆字的错误。”集注也只说:“旦音神。”《王制》“庶人县封”,郑玄注“应当是县窆”,集说也只音窆。曾子问:“父殁而冠,则己冠扫地而祭于祢。”这是说父亲去世除丧之后,才遇到应当冠礼的时期,而举行这冠礼,不是说丧期内不可以因丧而冠,必须等到除丧

乃冠也。《杂记》明言:「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陈氏集説乃云:「齐衰以下可因丧服而冠,斩衰不可。」孔、郑注疏并无此説,不知陈氏何所据。

译这是加冠之礼。《杂记》明确说道:“用丧冠来加冠,即使是三年之丧也可以。”陈氏在《集说》中却说:“齐衰以下的丧服可以因丧服而加冠,斩衰则不可以。”孔颖达、郑玄的注疏中并没有这种说法,不知道陈氏是根据什么说的。

檀弓讥朝祥暮歌者。曽子问曰:「脱衰与奠,非礼也。」皆病其忘哀太速。故子于是日哭则不歌。

曽子问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壻齐衰而吊,既▯而除之。夫死亦如之。」观此则知后世有未婚而守节者,非礼明矣。

曾子问有老聃,孔疏云:“为周柱下史。”陈氏集説乃引石梁先生之説曰:“此老聃非作五千言者。”不知石梁何所据。

曽子问:「鲁昭公少丧其母,孔郑以《左传》昭公母齐归薨之年考之,疑非昭公集説,不应畧而不言。」

曽子问:“非勿能勿除也?”疑衍一“勿”字。孔疏、集説皆未明。曾子问:“言宗子为殇而死,庶子勿为后也。”此“为后”是谓以父道事之。与《丧服小记》“为殡后”不同。《小记》是以继统言,曽子问是以继嗣言。然以殇而弗继嗣,则固有继嗣者矣。嘉靖时大礼议主继统不继嗣者,固不为无见。然概云“为人后者为人子”,是汉儒附会之説,则亦无以服汉儒。

奔丧篇》云:「若未得行,则成服而后行。」郑注云:「谓以君命有为者也。」愚按:此注最善,今人居丧仕意,变礼动云「不得已」,玩郑氏此注,则不得借口矣。

子上不丧出母,孔疏、郑注及陈氏集説皆引《仪礼》为出母齐衰杖期,而为父后者无服。但陈氏则云,伯鱼、子上皆为父后,礼当不服,而以服者为过。孔疏、郑注则云,子思既在子上,当为出母有服,而以不服者为非。陈氏説本横渠张子,今从之。朱子答林择之书则又云,按《丧服传》出母之服,斯但为父后者无服耳。子思此事不可暁,兼污隆之説亦似无交涉,或记者之误欤?

孔子殡于五父之衢。集説力辨其诬,可以正《史记》及孔郑之失。陈几亭谓诛少正卯之事,《左传》不载,孟子不言此。穰苴、孙武行兵立威之法,岂圣人为政之道?《家语》不可尽信,朱子亦断其为妄。此皆力卫圣道之言。

檀弓夏后氏尚黑条下疏云:「郑康成之义,自古以来皆改正朔。若孔安国注《尚书》,汤承尧舜禅代之后,革命创制,改正易服,是从汤始改正朔也。」又疏因郑氏之説推之曰:「舜以十一月为正,尧以十二月为正,髙辛氏以十三月为正,髙阳氏以十一月为正,少皥氏以十二月为正,黄帝以十三月为正,神农以十一月为正,女娲以十二月为正,伏羲以上未有闻焉。」愚按:正朔之改,孔安国、郑康成既各为一説,今亦难以臆断也。

孔疏讲三统,只云建子之月为正者,谓之天统,以天之阳气始生;建丑之月为地统者,以其物惟在地中,含养萌芽;建寅之月为人统者,以其物出于地,人功当须修。理统者,本也,谓天地人之本也,皆只是就一嵗言。至邵康节,乃有「天开于子,地辟于丑,人生于寅」之説,又是推到天地人最初起头处。

孟献子禫一条,孔疏云:“依礼,禫祭暂县省乐,而不恒作也。至二十八月,乃始作乐。又依礼,禫后吉祭,乃始复寝。当时人禫祭之后,则恒作乐,未至吉祭而复寝。今孟献子既禫,暂县省乐而不恒作,比可以御妇人而不入寝。虽于礼是常,而特异余人,故夫子善之。”云:“献子加于人一等矣,不谓加于礼一等。”愚按:“是加于人,不是加于礼,説得最有关系。”集説乃畧不及此,可谓浅矣。

祥禫之月,郑▯、王肃之説不同。孔疏于孟献子禫条,辨之详矣。集説于此既主郑説,而于下文“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又载马氏之説,却仍是王肃之意,前后舛错。朱子文集卷六十三《答胡伯量》亦云:“中月而禫,郑注虞礼为是”,故杜佑亦从此説。

乐乐其所自生,礼不忘其本。疏云:「乐其所自生,谓爱乐己之王业所由生,若舜由绍尧之徳,则乐名大韶;禹由治水广大中国,则乐名大夏。礼不▯其本,谓先王制礼,其王业根本由质而兴,则制礼不▯其本而尚质;若由文而兴,亦然。」解得甚明。集説却云:「乐生而敦本,礼乐之道也。」含糊不明。

孔氏礼法之宗也。乃伯鱼子上之母则出,子思之母则嫁,皆见于《檀

译《檀弓》讥讽那些早上刚举行祥祭,晚上就唱歌的人。曾子问:“脱去丧服并举行祭奠,是不合礼制的。”这都是批评他们遗忘哀痛得太快。所以孔子说,在这一天哭泣了,就不唱歌。

曾子问:娶妻定好了吉日,但新娘死了,该怎么办?孔子说:“新郎穿齐衰服去吊唁,既已除服就停止丧礼。丈夫死了也这样。”看这就知道后世有未婚而守节的人,是不合礼制的,很明显了。

曾子问中有老聃,孔颖达疏说:“他是周朝柱下史。”陈氏《集说》却引用石梁先生的话说:“这个老聃不是写《道德经》五千言的人。”不知道石梁依据的是什么。

曾子问:“鲁昭公小时候丧母,孔颖达、郑玄根据《左传》考证昭公母亲齐归去世的年份,怀疑不是昭公,《集说》不应省略而不说。”

曾子问:“不是不能不除服吗?”怀疑多了一个“勿”字。孔颖达疏、《集说》都没有阐明。曾子问:“说宗子未成年而死,庶子就不做继承人。”这里的“为后”是指以对待父亲的礼节侍奉他。与《丧服小记》中“为殡后”不同。《小记》是从继承统绪来说,曾子问是从继承嗣位来说。然而因为未成年而不继承嗣位,那么本来就有继承嗣位的人了。嘉靖年间大礼议主张继承统绪不继承嗣位的人,本来也不是没有见解。然而一概说“为人后者为人子”,这是汉儒附会的说法,也就无法说服汉儒了。

《奔丧篇》说:“如果不能立即出发,就穿好丧服然后再出发。”郑玄注说:“是指因为君命有事务在身的人。”我认为:这个注最好,现在人居丧时想当官,改变礼制动辄说“不得已”,玩味郑玄的这个注,就不能借口了。

子上不为出母服丧,孔颖达疏、郑玄注以及陈氏《集说》都引用《仪礼》说为出母服齐衰杖期,而为父后者无服。但陈氏却说,伯鱼、子上都是为父后者,按礼应当不服丧,而把服丧的人视为过错。孔颖达疏、郑玄注却说,子思既然在子上,就应当为出母服丧,而把不服丧的人视为错误。陈氏的说法本于横渠张载,现在遵从它。朱子回复林择之的信中又说,按《丧服传》出母的服丧,只是为父后者无服罢了。子思这件事不可理解,兼之污隆的说法也似乎没有关联,或者是记录者的错误吗?

孔子殡于五父之衢。《集说》极力辩驳其诬蔑,可以纠正《史记》及孔颖达、郑玄的错误。陈几亭说诛杀少正卯的事,《左传》不记载,孟子也不说这个。穰苴、孙武行军立威的方法,难道是圣人治理政事的方法吗?《家语》不可全信,朱子也断定它是妄言。这些都是极力捍卫圣道的言论。

《檀弓》夏后氏尚黑条下疏说:“郑康成的义理,自古以来都改正朔。如果孔安国注《尚书》,汤承尧舜禅代之后,革命创制,改正易服,是从汤开始改正朔的。”又疏因郑氏的说法推论说:“舜以十一月为正,尧以十二月为正,高辛氏以十三月为正,高阳氏以十一月为正,少皥氏以十二月为正,黄帝以十三月为正,神农以十一月为正,女娲以十二月为正,伏羲以上没有听说过。”我认为:正朔的改变,孔安国、郑康成既然各持一说,现在也难以臆断。

孔颖达疏讲三统,只说建子之月为正,称为天统,因为天的阳气开始生发;建丑之月为地统,因为万物在地中,含养萌芽;建寅之月为人统,因为万物出于地,人的功业应当修治。理统者,是本,指天地人的根本,都只是一年而言。到了邵康节,才有“天开于子,地辟于丑,人生于寅”的说法,又是推到天地人最初起头处。

孟献子禫一条,孔颖达疏说:“按礼,禫祭暂时悬挂乐器减少音乐,而不常作。到二十八月,才开始作乐。又按礼,禫后吉祭,才开始复寝。当时人禫祭之后,就常作乐,未到吉祭就复寝。现在孟献子既已禫祭,暂时悬挂乐器减少音乐而不常作,比起可以御妇人而不入寝。虽于礼是常,而特异余人,所以夫子称赞他。”说:“献子加于人一等了,不是说加于礼一等。”我认为:“是加于人,不是加于礼,说得最有关系。”《集说》却略不及此,可谓浅陋了。

祥禫之月,郑玄、王肃的说法不同。孔颖达疏于孟献子禫条,辨析得很详细。《集说》于此既主郑说,而在下文“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又载马氏的说法,却仍是王肃的意思,前后舛错。朱子文集卷六十三《答胡伯量》也说:“中月而禫,郑注虞礼为是”,所以杜佑也从此说。

乐乐其所自生,礼不忘其本。疏说:“乐其所自生,谓爱乐己之王业所由生,若舜由绍尧之德,则乐名大韶;禹由治水广大中国,则乐名大夏。礼不忘其本,谓先王制礼,其王业根本由质而兴,则制礼不忘其本而尚质;若由文而兴,亦然。”解得甚明。《集说》却说:“乐生而敦本,礼乐之道也。”含糊不明。

孔氏是礼法之宗。然而伯鱼、上之母则被休弃,子思之母则改嫁,都见于《檀

弓》。闺门之内,何其多故耶?陆翼王集説补正曰:按孔子年十九,娶宋幵官氏女,明年生子。适鲁昭公赐之二鲤,孔子荣君之赐,因以名之。至六十六而幵官夫人卒,则无出妻之事,可知圣门礼义之宗,岂有三世出妻者?其为异学诋毁无疑也。

译《弓》篇。在家庭内部,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变故呢?陆翼王在《集说补正》中说:查考孔子十九岁时,娶了宋国亓官氏的女儿,第二年生了儿子。恰逢鲁昭公赐给他两条鲤鱼,孔子为了荣耀君主的赏赐,因此用“鲤”给儿子命名。等到孔子六十六岁时,亓官夫人去世,由此可见并没有休妻的事情,可以知道圣人门下礼义的根本,怎么会有连续三代休妻的情况呢?这一定是异端学说诋毁圣人的确凿无疑之事。

司士贲告于子游曰:「请袭于牀。」子游曰:「诺。」县子闻之曰:「汰哉,叔氏!专以礼许人,盖袭于牀本礼也。子游不据礼答之,而专辄许诺,则如礼自已出矣。」县子所以讥之。孔、郑及集説解得最好,玩此则知凡著书引用先儒旧説而不着其姓氏,皆县子之所讥也。

有子与子游论踊曰:「情在于斯,其是也夫!」此是有子不欲用踊,近于棘子成质而已矣。之意,集説欲回防有子殊▯支离。孔疏明白。

檀弓》记曾子失礼之事甚多。执亲之丧,水浆不入口者七日,则子思正之。既祖,反宿,裼裘而吊,丧欲速贫,死欲速朽。小敛之奠在西方,则皆子游正之。齐衰而哭,子张后人亦疑之甚矣。穷理之难也。集説载刘氏之説,以为是不可尽信,而徒知尊曽子,而岂知此理之不易穷耶?季子臯▯其妻,犯人之禾,申详以告曰:「请庚之。」郑注:「庚,偿也。」集説畧而不注,失之踈。若郑注谓子臯恃宠虐民,集説谓其愚而过虑,则集説得之。

齐之饿者,不食嗟来之食。曾子闻之曰:“微与,其嗟也可去;其谢也可食。”郑注:“防,犹无也。无与,止其狂狷之辞。”孔疏:“狂者进取,一槩之善,仰法夷、齐,耿介;狷者直申己意,不从无礼之为。而饿者有此二性,故止之。”愚按:“孔、郑防狂狷最好。陈防亭亦谓狂狷器局虽殊,而行事非背驰也。”

晋献文子成室,郑注解献,为贺,自妙集説驳之,拘矣。鲁庄公之丧,既▯而经不入库门,集説谓庄公为子般所弑,何其缪误至此?又按大全檀弓,长乐陈氏引证错缪处尤多,如知悼子卒条,则曰叔弓之卒,隠公不与敛;鲁人有周丰条,则曰孔子对哀公以孝慈则忠,释经而疎忽如此,何以垂训?此与大学大全玉溪卢氏谓孟献子师子思同一愦愦。

陈几亭谓弑逆之事,凡在官者杀无赦,为左右使令,当救防而不救防者,言也。按《檀弓》诸注疏皆不如此解,不知几亭何据。

檀弓》管库之士,郑注「管键也」。孔疏云:「键谓锁之入内者,俗谓之锁;须管谓夹取键,今谓之钥匙。」则是管键为别物,而云「管键」者,对则细别,散则大同。为键而有,故云「管键」。又《月令》孟冬之月,「修键闭,慎管籥」。郑注云:「键牡,闭牝也。」「管籥,▯键器也。」孔疏云:「凡鏁器入者谓之牡,受者谓之牝。」「管籥,一物,以铁为之,似乐器之管籥,搢于鏁内,以按取其键也。」愚按:合二处观之,则管键是二物,而又可统谓之「管键」;「闭」是二物,而又可统谓之「键」。古人用字,徃徃如此。

  读礼志疑卷一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志疑卷二

  赠内阁学士陆陇其撰

魏庄渠曰:「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故祭祀皆子孙自主之。亲友咸来助祭,若祭他人祖考,岂有感格之理?世俗他人有丧,辄致奠祭,以此为厚,而不知其为非礼也。虽先哲大儒,亦未免从俗,然于吾心终不安。葢偶窥测得圣人制礼之本意也。必欲初丧致奠,曷若致赙?必欲将▯致祭,曷若以物助其虞祔?」愚按:庄渠此论,最合礼意。

旅酬之礼见于特牲,有司彻,乡射,乡饮酒,燕礼者,参差不等。故语类中庸卷内,朱子所解旅酬,其说亦不一。语类朱子论导饮曰:「主人酌以献宾,宾饮。主人曰酢,主人又自饮而复饮宾曰酬。主人饮二杯,宾只饮一杯。」此只就献酬之初,宾奠觯未举时而言。若到酬旅之时,宾坐取觯,阼阶前北面酬长兄弟,则宾之所饮不止一杯矣。中庸大全将朱子此条载于旅酬下,殊欠分晓。蒙引又为之说曰:「导饮者,自饮以导宾饮也。宾既饮,仍以酢主人,主人又饮也。」朱子所谓「主人饮二杯,宾只饮一杯」,此説尤谬戾。考仪礼,献有酢,而酬无酢,安得如此说乎?又中庸大全载白云许氏之说,亦止到旅之大畧而止。考别本许氏尚有「宾弟子及兄弟弟子各举于其长,亦先自饮,如旅酬所谓下为上也」等语,不知大全何故删之。郑康成中庸注云:「旅酬下为上者,谓若特

译司士贲告诉子游说:“请在床上为死者穿衣。”子游说:“好。”县子听说后说:“叔氏(子游)太轻率了!他擅自用礼来答应别人,其实,在床上为死者穿衣本来就是礼的规定。子游不依据礼来回答他,却擅自答应,这就好像礼是他自己制定的一样。”县子因此讥讽他。孔颖达、郑玄以及《集说》的解释最好,玩味此条就知道,凡是著书引用先儒旧说而不标明其姓氏的,都是县子所讥讽的。

有子和子游讨论踊(丧礼中的跳跃动作)时说:“情感体现在这里,这大概是对的!”这是有子不想用踊,接近于棘子成只重质朴的观点。《集说》想要为有子辩解,显得特别支离破碎。孔颖达的疏解很明白。

《檀弓》记载曾子失礼的事情很多。为亲人守丧,七天不喝水浆,这是子思纠正的。已经举行祖祭,返回住宿,裸露裘衣去吊唁,说“丧事希望迅速贫困,死亡希望迅速腐朽”,小敛的祭品放在西边,这些都是子游纠正的。穿着齐衰丧服而哭,子张后来也对此非常怀疑。穷究事理真是困难啊。《集说》记载刘氏的说法,认为这些不可全信,只是知道尊崇曾子,难道不知道这道理不容易穷尽吗?季子皋的妻子,践踏了别人的庄稼,申详报告说:“请赔偿他。”郑玄注:“庚,赔偿的意思。”《集说》略去而不注,失之疏漏。如果郑注认为子皋倚仗宠幸虐待百姓,《集说》认为他愚蠢而过度忧虑,那么《集说》就说得对了。

齐国的饿者,不吃带有侮辱性的施舍食物。曾子听说后说:“大概吧,他嗟叹着施舍,可以离开;他道歉着施舍,可以吃。”郑玄注:“防,同‘无’。无与,是制止他狂狷言辞的话。”孔颖达疏:“狂者进取,一概行善,仰慕伯夷、叔齐,耿介;狷者直抒己意,不做无礼之事。而饿者有这两种性情,所以制止他。”我按:孔、郑解释狂狷最好。陈几亭也说狂狷器局虽然不同,但行事并非背道而驰。

晋献文子建成房屋,郑玄注解“献”为祝贺,自然精妙,《集说》驳斥它,太拘泥了。鲁庄公的丧事,已经下葬而经不入库门,《集说》说庄公被子般所杀,怎么谬误到这种地步?又查《大全檀弓》,长乐陈氏引证错谬之处尤其多,如知悼子卒条,就说叔弓去世,隐公不参与敛葬;鲁人有周丰条,就说孔子对哀公以孝慈则忠,解释经文而如此疏忽,怎么能作为训诫?这与《大学大全》中玉溪卢氏说孟献子以子思为师同样昏乱。

陈几亭说弑逆之事,凡在官者杀无赦,为左右使令,应当救防而不救防的,是言(指言语不当)。查《檀弓》诸注疏都不这样解释,不知几亭依据什么。

《檀弓》管库之士,郑玄注“管键也”。孔颖达疏说:“键指锁入内的部分,俗称为锁;须管指夹取键的工具,今称为钥匙。”那么管键是两样东西,而说“管键”者,对举则细分,散称则大同。因为键而有管,所以说“管键”。又《月令》孟冬之月,“修键闭,慎管籥”。郑玄注说:“键是牡,闭是牝。”“管籥,是管键的器具。”孔颖达疏说:“凡锁器入内的称为牡,接受的称为牝。”“管籥,是一物,用铁制成,像乐器的管籥,插入锁内,用来按压取出键。”我按:综合这两处看,管键是两样东西,而又可以统称为“管键”;“闭”是两样东西,而又可以统称为“键”。古人用字,往往如此。

读礼志疑卷一

钦定四库全书

读礼志疑卷二

赠内阁学士陆陇其撰

魏庄渠说:“神不享用非本类的祭品,民不祭祀非本族的祖先,所以祭祀都由子孙自主。亲友都来助祭,如果祭祀他人的祖考,哪有感应格化的道理?世俗他人有丧事,就送奠祭,认为这是厚道,而不知道这是非礼。即使是先哲大儒,也难免随俗,但在我们心中终究不安。大概偶尔窥测得到圣人制礼的本意了。如果一定要在初丧时送奠,何不送赙赠?如果一定要在将葬时送祭,何不以物品帮助其虞祭祔祭?”我按:庄渠此论,最符合礼意。

旅酬之礼见于《特牲》、《有司彻》、《乡射》、《乡饮酒》、《燕礼》,参差不等。所以《语类》中庸卷内,朱子所解旅酬,其说法也不一。《语类》朱子论导饮说:“主人酌酒献给宾客,宾客饮。主人说酢,主人又自饮而复饮宾客说酬。主人饮两杯,宾客只饮一杯。”这只是就献酬之初,宾客放下酒器未举时而言。如果到了酬旅之时,宾客坐起取酒器,在阼阶前北面酬长兄弟,那么宾客所饮不止一杯了。《中庸大全》将朱子此条载于旅酬下,特别欠明白。《蒙引》又为之解释说:“导饮者,自饮以引导宾客饮也。宾客既饮,仍以酢主人,主人又饮也。”朱子所谓“主人饮两杯,宾客只饮一杯”,此说尤其谬误。考《仪礼》,献有酢,而酬无酢,怎么能这样说呢?又《中庸大全》载白云许氏之说,也止于旅的大略而止。考别本许氏尚有“宾弟子及兄弟弟子各举于其长,亦先自饮,如旅酬所谓下为上也”等语,不知《大全》何故删之。郑康成《中庸》注云:“旅酬下为上者,谓若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