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平言卷四
厂问供,免至到城受累。平日将此等言语开导绅士,临时又如此明白晓谕,民必信从。
○伤痕分别真伪
初登仕版,认伤必不的确。王戆思明府【植】曰:「相验之法,莫确于比肉。伤则以此之色比彼之色,以此之肿硬比彼之虚浮。骨伤则以左比右,以上比下。以此之血癊、血晕比彼之本色,以今日乍见之形痕比前此经见之形痕。比则易见,比则难欺。此真阅厯有得之言。」《洗冤录》分别真伤、伪伤、生前、死后等项,不外两相比对,特摘录大概于左,以便记忆。
译刑部询问供词,以免(犯人)到京城受累。平日用这些话开导绅士,临事时又如此明白地晓谕,百姓必定信服听从。
○ 辨别伤痕的真伪
刚步入仕途时,辨认伤痕必定不够准确。王戆思在明府【植】说:“检验的方法,没有比比对肌肉更确切的了。对于皮肉伤,就用这一处的颜色去比对那一处的颜色,用这一处的肿胀坚硬去比对那一处的虚浮松软。对于骨伤,就用左边去比对右边,用上面去比对下面。用这一处的血癊、血晕去比对那一处的本色,用今天乍见的形痕去比对之前见过的形痕。通过比对就容易看清,通过比对就难以欺瞒。这是真正从阅历中获得的经验之谈。”《洗冤录》中区分真伤、伪伤、生前伤、死后伤等项,不外乎两相比对,特此摘录大概内容如下,以便记忆。
真伤色活,有癊脚晕痕,颜色自深而浅,自浓而淡。假伤色呆,红自红,紫自紫,颜色呆板堆积。真伤坚硬,假伤虚软,发变亦虚软。
真伤用指按下,起指仍作青红色,将水滴上,水珠不散发变;用指按下,起指即是白色,将水滴上,水不停住。
真服毒者,用足色银钗试探,口内谷道取出,作青黑色,以皁角水揩洗,其色不变,无毒;则其色鲜白如尸,有秽气,钗亦作黑色,但洗之即去。
生前中毒,皮肉作青黑色,肉烂见骨,其骨色亦黯黑。死后将毒药置口内,假作中毒,皮肉与骨只作黄白色。
活人被杀,皮肉紧缩,四畔有血癊;死后加刃,皮不紧缩,血不灌癊,其痕色白。
自刎死者,执刀之手必软,死后一二日,尚可弯曲,能扶到伤处;别人执刀戳杀者,手直,不能弯曲。
自缢死者,痕色紫赤或黑淤色;被人勒死,假作自缢,痕色必白,且无血癊。
生前溺死,口鼻内有水沫,肚腹胀,拍着响,手脚爪缝有泥沙,两脚底皱白;死后掉在水内,口鼻内无水沫,肚腹无水不胀,指甲无泥沙,足心不皱白。
○落水情形不一
洗冤录》载:投水手握眼合,落水手开眼微开。盖自投水者甘心就死,故眼合;落水者忽然闪入,故眼开也。此是至当不易之理。但落水情形不一,有自行失足落水者,有被人推入水内者,有被人赶逼入水者,如何分别?《洗冤录》溺水门内并无明文,惟溺井门内有「有故入井须脚直下,若头在下,恐被人赶逼或他人推送入井」等语,此就井身窄狭,入井后不能转身者而言。若湖河塘堰,水面宽阔,则是否头先下抑或脚先下,均不得而知。且被人赶逼推送入井,脚亦可先下,未必定是头先下;自己投井,头亦可先下,未必定是脚先下。此等案全靠细心推鞫,四面印证,不可执一而论。
○命案七杀
审理命案,须将七杀分别清楚,乃有把握。今人作吏多年,问以七杀,茫然不解,岂非笑话?七杀者,谋杀、故杀、鬬杀、戏杀、误杀、擅杀、过失杀也。并不难于区别,亦不难于记忆。兹特分解于左。
先设杀人之计,后行杀人之事,谓之谋杀。或独谋诸心,或共谋诸人。谋诸人者,有首有从。首曰造意,从曰加功。曰行而不加功,曰同谋而不行。谋诸心者,造意加功俱一人为之,无所谓从也。
临时有意欲杀,非人所知,谓之故杀。此十字乃铁板脚注,移一字不得,少一字不得。临时谓两人鬬殴,众人共殴之时,如一人殴一人,因殴有重伤而致死,并非有心杀人,便是鬬殴杀。如众人殴一人,谋者本意在殴不在杀,便是同谋共殴,均不得谓之故杀。如欲杀之意在先前,不在临时,便是独谋诸心。如欲杀之意有人得知,便是共谋诸人,均谓之谋杀,不得谓之故杀【故杀无从】
两人相对而殴,本无杀人之意,亦无为从之人,谓之鬬殴杀。若有为从者,谓之同谋共殴。造谋为首者,曰原谋;同谋在场者,曰余人;下手致死者,曰下手。致命伤重,谋殴与谋杀不同。谋杀意在杀人,至于杀讫,本在谋者之意。中谋殴意在殴人,因而致死,殊出谋者之意外。
将堪以杀人之事,彼此言明,和同相戏【如此较拳棒之类】谓之戏杀。
本欲殴此人,杀此人,而差错失手,误中在旁之人,谓之误杀。有由谋故而误者,有由鬬而误者,有由戏而误者。其人有罪,已被殴跌倒地,及己就拘执,应即送官,不送官而自杀之,谓之擅杀。擅杀包谋、故、鬬三项,为从者皆曰余人。
耳目所不到,思虑所不及,既非杀人之事,又无杀人之心,谓之过失杀。
○防命犯翻异
刁民诪张为幻,各案皆然,命案尤甚。犯虽供认杀人,须将下手情形逐细推敲,以防翻异。《范忠宣公言行录》云:纯仁知河中府时,录事参军宋儋年会客罢,以疾告,是夜暴卒,盖其妾与小吏为奸也。纯仁知其死不以理,遂付有司案治。会儋年子丧柩归,移文追验其尸,九窍流血,睛枯舌烂,举体如漆。有司讯囚言毒置鳖胾中,纯仁问:“鳖胾在第几
译真正的伤痕色泽鲜活,有瘀血晕开的痕迹,颜色由深变浅,由浓变淡。虚假的伤痕色泽呆板,红就是红,紫就是紫,颜色呆滞堆积。真正的伤痕触感坚硬,虚假的伤痕虚软,头发变化也显得虚软。
真正的伤痕用手指按压,松开手指后仍呈青红色,将水滴在上面,水珠不散开;虚假的伤痕用手指按压,松开手指后变成白色,将水滴在上面,水停留不住。
生前服毒的人,用足色银钗试探,从口腔、肛门取出,银钗变成青黑色,用皂角水擦拭,颜色不变;如果没有毒,银钗颜色鲜白如尸体,有秽气,银钗也变黑,但一洗就掉色。
生前中毒,皮肉变成青黑色,肉腐烂露出骨头,骨头颜色也黯淡发黑。死后将毒药放在口内,假装中毒,皮肉和骨头只呈黄白色。
活人被杀,皮肉紧缩,四周有瘀血;死后加刀砍杀,皮肉不紧缩,血不浸润,伤痕颜色发白。
自刎而死的人,持刀的手必定松软,死后一两天,还可以弯曲,能扶到伤口处;别人持刀刺杀的人,手伸直,不能弯曲。
自缢而死的人,勒痕颜色紫红或黑淤;被人勒死,假装自缢,勒痕颜色必定发白,且没有瘀血。
生前溺死,口鼻内有水沫,肚子胀大,拍着有响声,手脚指甲缝里有泥沙,两脚底皱白;死后掉进水里,口鼻内无水沫,肚子无水不胀,指甲无泥沙,脚心不皱白。
○落水情形不一
《洗冤录》记载:投水者手握眼合,落水者手开眼微开。大概是因为自投水者甘心赴死,所以眼睛闭合;落水者忽然闪入水中,所以眼睛睁开。这是至当不易的道理。但是落水情形不一,有自行失足落水的,有被人推入水中的,有被人追赶逼迫入水的,如何分别?《洗冤录》溺水门内没有明文规定,只有溺井门内有“有故入井须脚直下,若头在下,恐怕是被别人追赶逼迫或他人推送入井”等语,这是就井身狭窄,入井后不能转身而言。如果是湖河塘堰,水面宽阔,那么是头先下还是脚先下,都无法知道。而且被人追赶逼迫推送入井,脚也可以先下,未必一定是头先下;自己投井,头也可以先下,未必一定是脚先下。这类案件全靠细心推究,四面印证,不可固执一端而论。
○命案七杀
审理命案,必须将七种杀人情形分别清楚,才有把握。现在的人做官多年,问起七杀,茫然不解,岂非笑话?七杀是指:谋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擅杀、过失杀。并不难区别,也不难记忆。现在特别分解如下。
先设下杀人的计谋,后实行杀人的行为,称为谋杀。或者独自谋划于心,或者与人共同谋划。与人共同谋划的,有首犯和从犯。首犯称为造意,从犯称为加功。有的参与行动但不加功,有的同谋但不行动。独自谋划于心的,造意和加功都由一人完成,无所谓从犯。
临时有意杀人,非他人所知,称为故杀。这十个字是铁板钉钉的注脚,移一字不得,少一字不得。临时指两人斗殴,众人共殴之时,如一人殴打一人,因殴打造成重伤而致死,并非有心杀人,就是斗殴杀。如众人殴打一人,谋划者本意在殴打不在杀人,就是同谋共殴,都不得称为故杀。如杀人的意图在先前,不在临时,就是独自谋划于心。如杀人的意图有人得知,就是与人共同谋划,都称为谋杀,不得称为故杀【故杀无从犯】
两人相对殴打,本无杀人的意图,也没有从犯,称为斗殴杀。如果有从犯,称为同谋共殴。造谋为首的人,称为原谋;同谋在场的人,称为余人;下手致死的人,称为下手。致命伤重,谋殴与谋杀不同。谋杀意图杀人,至于杀完,本在谋划者意料之中。斗殴意图殴打人,因而致死,完全出乎谋划者意料之外。
将足以杀人的事情,彼此言明,和同相戏【比如较量拳棒之类】,称为戏杀。
本想殴打此人,杀害此人,而差错失手,误中在旁边的人,称为误杀。有由谋故而误的,有由斗殴而误的,有由戏耍而误的。那人有罪,已被殴打跌倒在地,以及自己已经拘执,应当立即送官,不送官而自行杀害,称为擅杀。擅杀包含谋、故、斗三项,从犯都称为余人。
耳目所不到,思虑所不及,既不是杀人的事情,也没有杀人的心思,称为过失杀。
○防命犯翻异
刁民诪张为幻,各案都是这样,命案尤其严重。犯人虽然供认杀人,必须将下手情形逐细推敲,以防翻供。《范忠宣公言行录》说:范纯仁任河中府知府时,录事参军宋儋年会客完毕,因病告假,当晚暴卒,大概是因为他的妾与小吏通奸。范纯仁知道他的死不合常理,于是交付有关部门审理。恰逢宋儋年儿子丧柩归来,发文追验其尸体,九窍流血,眼睛干枯舌头腐烂,全身如漆。有关部门审讯囚犯说毒药放在鳖肉中,范纯仁问:“鳖肉在第几
巡?岂有中毒而能终席耶?”必非实情,命再劾之。乃因客散醉归,寘毒酒杯中而杀之。此盖罪人以儋年不嗜鳖,而为坐客所共,且其后巡数尚多,欲为他日翻异逃死之计尔。郑克曰:凡善核奸者,必善鞫情者也。若不得实情,则后必翻异,而奸人计得矣。推核之际,戒在疏略。是故汉史称延年之治狱也,文案整密,不可得反,虽酷吏无足道,然于此一节亦有取焉耳。
译巡行饮酒,难道有人中了毒还能坚持喝完吗?”这一定不是实情,命令再次审问。于是(查明)是因为客人散去后醉归,将毒药放在酒杯中而杀害了他。这大概是罪犯因为儋年不喜欢吃鳖,而被在座的客人所共知,况且之后巡行的次数还很多,想为日后翻供逃脱死刑做打算罢了。郑克说:凡是善于核查奸恶的人,必定善于审问情实。如果不能得到实情,那么后来必定会翻供,奸人的计谋就得逞了。推究核查的时候,忌讳在于疏忽草率。所以汉史称赞张延年的审理案件,文书案卷整齐严密,无法翻案,虽然(他作为)酷吏没有什么可称道的,但在这一个方面还是有可取之处的。
○疑狱勿遽定爰书
狱苟可疑,虽囚无冤,词亦未可遽定。爰书故易曰:君子以议狱缓死。司马温公《涑水纪闻》云:向敏中丞相判西京,有僧暮过村舍,求宿,主人不许,求寝于门外车箱,许之。是夜有盗入其家,携一妇人并囊衣踰墙出。僧不寐,适见之,自念不为主人所纳,而强求宿,明日必以此事疑我而执诣县矣,因亡去,夜走荒草中,忽坠眢井而踰墙。妇人已为人所杀,尸在井中,血污僧衣。主人踪迹捕获,送官,不堪掠治,遂诬服云与妇人奸,诱以俱亡,恐败露,因杀之,投尸井中,不觉失脚,亦坠于井。赃与刀在井旁,不知何人持去。狱成,皆以为然。敏中独以赃仗不获,疑之,诘问数四,僧但云前生负此人命,无可言者。因问之,乃以实对。于是密遣吏访其贼,食于村店。有妪闻其自府中来,不知其吏也,问曰:「僧某狱何如?」吏绐之曰:「昨日已笞死于市矣。」妪叹息曰:「今若获贼,何如?」吏曰:「府已误决,此狱虽获贼,不敢问也。」妪曰:「然则言之无害。彼妇人者,乃此村少年某甲所杀也。」吏问其人安在,妪指示其舍。吏往捕,并获其赃,僧始得释。一府咸以为神。余令广济时,曾平反两案,兹附录于左。
张二老,江夏县人,向以驾船为生。咸丰十年,二老忽得心疾,自称我已发财,不须仍理旧业,逢人便说,似颠非颠。江夏令拏获二老到案,据供伊系船户陈家相之水手。咸丰九年二月十六日,家相在广济县属武穴地方揽载福记号棉花五十九包,赴吴城交卸。福记荐一搭载客民,亦往吴城,携有宝银十锭。家相与伊商量吞财谋命,十七日船泊龙坪,将搭载客民用绳勒毙,埋龙坪洲上,银两俵分等情,不讳。移请广济差传福记到案,先询死者是何姓名,籍隶何处,再诣龙坪检验详办。余查武穴铺店以福记名其招牌者,凡三家:一大成福记,一崇兴福记,一顺兴福记。江夏来文仅称福记号,自应将三福记一并传讯,恐差传不无扰累,乃亲书朱谕寄至武穴,令三家各将九年春季分流水帐簿赴县呈验。其时余宰广济已三年矣,商民颇相信。三家者见朱谕即至,讯悉装棉花者为顺兴福记帮伙骆步高,搭载客民为元记帮伙罗仲甫。仲甫带宝银十锭搭坐家相船只往吴城,清帐与骆步高同行。正月十六日黎明自武穴开船,至早饭后即驶过龙坪,并未停泊。十九日抵吴城,仲甫携银往各店清还帐项,何曾有失银之事?仲甫现存,何曾有害命之事?随备文移复江夏,二老乃得释。
严志城,黄梅县人。咸丰十年冬月,杨玉山携带银两往汉口,与志城同行。船至广济县属之武穴地方,遭风吹侧,玉山站立不稳,被浪推倒舱内,以致淹毙。浪过之后,船复转正,漂至武穴对岸泥湾地方,托冯方寿买棺殓埋。志城随即回家,被黄梅县访拏到案,并起获银两、锡器、牙签、团扇等件。讯据志城供认,挟嫌图财,商同李姓船户将玉山毒毙,移解广济验讯。余提讯志城,供与黄梅原审无异,但求相验耳。余意,志城如果毒毙玉山,岂有不畏相验之理?何以反求相验?再三诘问,志城终不自明。随关传冯方寿等来济,隔别研讯。各供志城及李船户在泥湾时举动言语,并船只损坏各细情,厯厯如绘。志城并无谋毒情事。询问志城因何诬服?据供:「小的在黄梅时,大老爷委老爷讯供【俗呼州县为大老爷,典史为老爷】老爷一味蛮打,小的不胜拷掠,只得招认谋毒。老爷说情节不圆,改日还要刑讯。小的哀求同卡犯人石老四、蒋高扬,说『我已供认谋杀,老爷说我供得不圆,求你门替我说圆些』。他二人不肯,小的就向他二人下跪,说『这是我自己供认的,只求你们想个方法替我说圆,免我再受苦』。他二人仍不肯,小的复又哀求,并说『认则死于法,不认则死于刑,等死也与其长痛不如短痛』。他二人问那处不圆?小的说:『我认在武穴街上商量,船户谋死玉山。』老爷说:『街上人多,难道不怕人听见?』这处不圆。石老四说:『那街
译○可疑的狱案不要匆忙定案
狱案如果存有疑点,即使囚犯没有冤屈,供词也不可匆忙定案。《易经》说:君子应当商议狱案,延缓死刑。司马光《涑水纪闻》记载:向敏中任西京判官时,有个僧人傍晚经过村舍,请求留宿,主人不答应,僧人请求睡在门外的车箱里,主人答应了。这天夜里,有盗贼进入那户人家,挟持一名妇人并带着包裹衣物翻墙而出。僧人没有睡觉,恰好看见了,心想自己不被主人接纳,却强行求宿,明天必定会被主人以此事怀疑并抓送到县衙,于是逃跑,夜里跑进荒草丛中,忽然掉进枯井,又翻墙而出。那名妇人已经被别人杀害,尸体在井中,血污沾了僧人的衣服。主人追踪捕获僧人,送交官府,僧人不堪拷打,于是诬服说与妇人通奸,引诱她一起逃跑,恐怕败露,因此杀了她,把尸体投进井中,自己也不小心失脚,也掉进井里。赃物和凶器在井旁,不知被什么人拿走了。案件审结,大家都认为如此。只有向敏中因为赃物和凶器没有查获,对此产生怀疑,反复审问,僧人只说前世欠了这条人命,无话可说。于是向敏中暗中派遣官吏去查访那个盗贼,在村店吃饭。有个老妇听说他是从府衙来的,不知道他是官吏,问道:“僧人某的案件怎么样了?”官吏欺骗她说:“昨天已经在市集上杖毙了。”老妇叹息说:“现在如果抓到盗贼,怎么样?”官吏说:“府衙已经误判,这案件即使抓到盗贼,也不敢再追究了。”老妇说:“那么说出来也无害。那个妇人,是被这村少年某甲所杀。”官吏问那人在哪里,老妇指示了他的住处。官吏前去抓捕,并查获了赃物,僧人才得以释放。全府的人都认为向敏中像神一样。我在任广济县令时,曾平反两起案件,现在附录在下面。
张二老,江夏县人,一向以驾船为生。咸丰十年,二老忽然得了心疾,自称我已经发财,不需要再从事旧业,逢人就说,似疯非疯。江夏县令逮捕二老到案,根据供词,他是船户陈家相的水手。咸丰九年二月十六日,家相在广芥县属武穴地方揽载福记号的棉花五十九包,前往吴城交货。福记号推荐一名搭载的客民,也前往吴城,携带有宝银十锭。家相与他商量吞财害命,十七日船停泊在龙坪,将搭载的客民用绳子勒死,埋在龙坪洲上,银两平分等情,供认不讳。移文请求广济县差役传唤福记号到案,先询问死者是什么姓名,籍贯在哪里,再前往龙坪检验详细办理。我查武穴铺店以福记号命名招牌的,共有三家:一大成福记,一崇兴福记,一致兴福记。江夏来的公文只称福记号,自然应该将三家福记一并传唤审讯,恐怕差役传唤难免扰民累民,于是亲自写朱谕寄到武穴,令三家各自将九年春季的流水账簿送到县衙呈验。那时我在广济县令任上已经三年了,商民颇为信任。三家见到朱谕立即到来,审讯得知装棉花的是顺兴福记帮伙骆步高,搭载的客民是元记帮伙罗仲甫。仲甫带着宝银十锭搭坐家相的船只前往吴城,结账与骆步高同行。正月十六日黎明从武穴开船,到早饭后就驶过龙坪,并没有停泊。十九日抵达吴城,仲甫携带银两去各店结清账项,何曾有丢失银两之事?仲甫现在还在,何曾有杀害人命之事?随即备文回复江夏县,二老才得以释放。
严志城,黄梅县人。咸丰十年冬天,杨玉山携带银两前往汉口,与志城同行。船到广济县属的武穴地方,遭风吹船侧,玉山站立不稳,被浪推倒在舱内,以致淹死。浪过之后,船又转正,漂到武穴对岸泥湾地方,托付冯方寿买棺殓埋。志城随即回家被黄梅县访拿归案,并起获银两、锡器、牙签团扇等物件。审讯据志城供认,挟嫌图财,同李姓船户商量将玉山毒死,移解广济县验讯。我提审志城,供词与黄梅原审无异,只求验尸罢了。我想,志城如果毒死玉山,岂有不害怕验尸的道理?为什么反而请求验尸?再三审问,志城始终不能自明。随即关押传唤冯方寿等人来广济,隔离审讯。各供志城及李船户在泥湾时的举动言语,并船只损坏各细节,历历如画。志城并无谋毒情事。询问志城为何诬服?据供:“小的在黄梅时,大老爷委派老爷审讯供词【俗呼州县为大老爷,典史为老爷,老爷一味蛮打,小的不胜拷掠,只得招认谋杀。老爷说情节不圆,改日还要刑讯,小的哀求同卡犯人石老四、蒋高杨,说‘我已供认谋杀,老爷说我供得不圆,求你们替我说圆些’。他二人不肯,小的就向他二人下跪,说‘这是我自己供认的,只求你们想个方法替我圆说,免我再受苦’。他二人仍不肯,小的复又哀求,并且说‘认则死于法,不认则死于刑,等死与其长痛不如短痛’。他二人问哪里不圆?小的说:‘我认在武穴街上商量,船户谋杀玉山。’老爷说:‘街上人多,难道不怕人听见?’这处不圆。石老四说:‘那街
上有巷子否?』小的答说:『大王庙有巷子。』小的又说:『我认商量船户谋命,船户当即应允。』老爷说:『船户与玉山无仇,那有一说就肯之理?』这处不圆。蒋高扬说:『许船户平分财物,船户自然肯的。』我说:『玉山吃了毒药,肚里就痛。』老爷说:『没有这般快。』这处不圆。他二人说:『玉山吸食鸦片烟,吃毒药之后又吃几口烟,肚内纔痛,就不……」快了。后来老爷问供,小的就把卡内商量的话照样供明,纔没受刑。余曰:“广济并未刑讯,何以汝亦供认?”志城答称:“案下虽未打小的,小的却是打怕了的,恐不认又要受刑,是以仍前混供。今蒙传到冯方寿等,纔敢把实情诉出。杨玉山实系淹死,小的实未谋毒。惟玉山死后,小的不应瞒他银两什物等项,这是小的该死。”此案既已起获真赃,又据犯人供认尚且不确,何况无赃无供?桁杨之下,何求不得!观严志城在黄梅卡内求死之情形可鉴也。已
译上面有巷子吗?我回答说:大王庙有巷子。我又说:我提议与船户商量谋害性命,船户当即答应。老爷说:船户与杨玉山并无仇怨,怎会一说就肯呢?此处不合情理。蒋高扬说:许诺与船户平分财物,船户自然肯干。我说:杨玉山服下毒药,肚子立刻疼痛。老爷说:没有这么快。此处不合情理。他们二人说:杨玉山吸食鸦片,服毒后又吸了几口烟,肚子里才痛,就不……快了。后来老爷审问口供,我把在卡内商量的话照原样供出,才没受刑。我说:“广济县并未刑讯,为何你也供认?”志城回答说:“虽然县衙没有打我,但我早已被打怕了,担心不认罪又要受刑,所以依旧胡乱供认。如今蒙恩传讯冯方寿等人,才敢说出实情。杨玉山确实是淹死的,我确实没有谋害下毒。只是杨玉山死后,我不该隐瞒他的银两和物品等,这是我该死。”此案既然已经查获真赃,又依据犯人供词尚且不够确切,何况没有赃物也没有供词?在刑具之下,什么口供求不到!看严志城在黄梅卡内求死的情形就可以鉴察了。已
○勿出人罪以求福报
死者不可复生,爰书之所以不遽定者,乃慎重民命之意,非故出人罪,救生不救死也。朱子曰:「今之法家惑于罪福报应之说,多喜出人罪以求福报,夫使无罪者不得直,有罪幸免,是乃所以为恶耳,何福报之有?」
○冤鬼附体报仇
鬼能为厉,确凿可信,然亦因生者理曲,死者含冤耳。余守宜昌时,有冤鬼报仇一案,骇人听闻,未便叙入正详,是以作为疯病杀人,具详而以实在情节另禀陈明。兹将原禀照录于后。
案据前代理东湖县骆令维彬通详,民人刘家畏因秦开志图奸其妻,擅杀毙命,并故杀秦开志之婶母,又殴杀同居之赵秦氏,一家三命一案。奉宪台查核案情未确,批府督审。先经卑府行提该犯刘家畏查讯,供词闪烁。诘以因何将秦开志等五人殴毙,则坚称不知。兹陆续传到尸亲邻证,卑府迭次督同研讯。缘刘家畏之兄刘家恒夫妇均已物故,遗子刘发惠即刘幅儿,素性凶横游荡为匪。刘家畏屡戒不悛。同治六年三四月间,先后行窃陈魁华、黄瓦匠等家布疋衣物,均经事主查知,投经刘家畏赔赃寝事。刘幅儿因刘家畏同居之秦张氏、赵秦氏、杨赵氏向伊劝戒,心不输服,屡与秦张氏等口角。秦张氏等即以刘幅儿行凶为匪辱门败户。刘家畏犹不处治之,言向刘家畏讥诮。刘家畏因幅儿迭次行窃被人耻笑玷辱祖宗,心生气忿,起意将刘幅儿致死。是年四月二十日,刘家畏将幅儿找来伊家,邀令秦开志帮同下手。秦开志允从,当与刘家畏将幅儿两手捆縳。其时秦张氏、赵秦氏、杨赵氏均在旁观看。刘幅儿央令解救,秦张氏等均未应允,并以平素凶横也有今日之言向刘幅儿耻笑。刘幅儿詈骂,刘家畏将刘幅儿扭至屋后,秦开志帮同揿按,用绳勒毙。幅儿死后,秦开志、杨赵氏等夜闲常闻有人敲击房门喊问,不应。五月内,刘家畏即染患疯痲病,时发时愈,发时胡言乱语,酷省幅儿声口,或说“我就犯法也不该私自捆我”,或说“我没犯死罪不该把我致死”,又说“我没害别人何以别人也不容我,总有一天要报仇出气”,而且忽笑忽哭,忽上楼抽梯,忽以梯抵门,或在门外无人处跑去跑来,忽卧忽起,并向其妻刘李氏云称“幅儿带领多人来家围拏”等语。延医诊治愈后仍发。十月十一前二日,刘家畏复发疯病,自言自笑,忽坐忽跑十一夜,疯痲尤甚,执持铁锄,将秦张氏、秦开志、赵秦氏、杨赵氏、杨定九殴伤毙命。究无仇谋别故,亦无装疯避罪情事。再三研诘,矢口不移。卑府查刘家畏之侄刘幅儿屡次行窃,被刘家畏邀同秦开志帮同勒毙。心不甘服,鬼魂作祟,假刘家畏之手以杀秦开志,并将讥诮肇衅,复坐视不救之秦张氏、赵秦氏、杨赵氏及杨赵氏之子一并杀害。既报秦开志等之仇,又藉以陷刘家畏于重辟。鬼之心甚毒,鬼之计亦甚巧。若执常理以相绳,鲜不谓其怪诞。然而理之所无,或为事之所有。既为事之所有,即非理之所无。是以圣人无语怪之文,亦未尝有无鬼之论。《易》云:“鬼神害盈而福谦。”《书》云:“乃祖乃父,崇降弗祥。”《左传》云:“匹夫匹妇强死,其魂魄犹能凭依于人,以为淫厉。”《汉书·灌夫传》云:“田蚡有疾,一身尽痛,若有击者。謼服谢罪,上使视鬼者瞻之曰:‘魏其侯与灌夫共守笞,欲杀之,竟死。’”《唐书·郭宏霸传》云:“宏霸尝按芳州刺史李思征,不胜楚毒,死后屡见思征为厉,命家人禳解。俄见思征从数十骑至曰:‘汝枉杀我,今取汝。’宏霸惧,援刀自刳腹死。顷而蛆腐。”又《会典》内载直省府州县各立厉坛于城北郊,守土官岁时致祭。又《刑案汇纂集成》内载干隆十七年勤政殿遗失陈设一案,刑部提犯常宁审讯犯忽昏迷,口称“我名二格”,“那一年常宁欲鸡奸我不从,将我勒死。”覆讯常宁据供:“我昏梦中像有人教我说的一般,不知不觉把从前命案据实供出,想必是二格的冤魂缠着我应承。”各等语。可见人与鬼虽判两途,幽与明实无二
译○ 不要出入人罪来求取福报
死者不能复生,供词之所以不急于定案,是出于慎重对待民命的考虑,并非故意出入人罪,只救活人不救死人。朱子说:“现在的司法官员被罪福报应的说法所迷惑,大多喜欢出入人罪来求取福报,假如让无罪的人得不到公正,有罪的人侥幸免罪,这正是在做恶事,哪里有什么福报呢?”
○ 冤鬼附体报仇
鬼能作祟害人,确凿可信,但也是因为生者理亏,死者含冤罢了。我任宜昌知府时,有一起冤鬼报仇的案件,骇人听闻,不便写入正式详文,所以作为疯病杀人上报,并将真实情况另写禀帖陈明。现将原禀帖照录如下。
案据前任东湖县代理知县骆维彬通详,民人刘家畏因为秦开志企图奸淫其妻,擅自将其杀死,并故意杀害秦开志的婶母,又殴打致死同居的赵秦氏,造成一家三条人命一案。奉宪台查核案情不确切,批令府衙督审。先前本府行文提审该犯刘家畏,供词闪烁其词。追问为何将秦开志等五人殴打致死,则坚称不知。现在陆续传召死者的亲属、邻居和证人,本府多次督同审讯。原来刘家畏的哥哥刘家恒夫妇都已去世,留下儿子刘发惠即刘幅儿,生性凶横游荡,为匪作歹。刘家畏多次告诫他不悔改。同治六年三四月间,先后盗窃陈魁华、黄瓦匠等家的布匹衣物,均被事主查知,投告刘家畏赔偿赃物了事。刘幅儿因为刘家畏同居的秦张氏、赵秦氏、杨赵氏向来对他劝诫,心中不服,多次与秦张氏等人发生口角。秦张氏等人便以刘幅儿行凶为匪、辱没门庭败坏家业为由,讥讽刘家畏。刘家畏因为刘幅儿多次行窃被人耻笑,玷辱祖宗,心中生气愤怒,起意将刘幅儿致死。这年四月二十日,刘家畏将刘幅儿叫到自己家中,邀请秦开志帮忙下手。秦开志答应,当即与刘家畏将刘幅儿双手捆绑。当时秦张氏、赵秦氏、杨赵氏都在旁边观看。刘幅儿央求解救,秦张氏等人均未答应,并以平素凶横也有今日的话来耻笑刘幅儿。刘幅儿辱骂,刘家畏将刘幅儿扭到屋后,秦开志帮忙按住,用绳子勒死。刘幅儿死后,秦开志、杨赵氏等人夜里常听到有人敲击房门喊问,不应答。五月里,刘家畏就染上疯癫病,时发时愈,发作时胡言乱语,酷似刘幅儿的声口,或者说“我就犯法也不该私自捆我”,或者说“我没犯死罪不该把我致死”,又说“我没害人为什么别人也不容我,总有一天要报仇出气”,而且忽然笑忽然哭,忽然上楼抽梯,忽然用梯子抵门,或在门外无人处跑来跑去,忽卧忽起,并对他的妻子刘李氏说“刘幅儿带领多人来家围捕”等话。延医诊治痊愈后仍然发作。十月十一日前两天,刘家畏又发作疯病,自言自语发笑,忽坐忽跑十一夜,疯癫更加严重,手持铁锄,将秦张氏、秦开志、赵赵氏、杨赵氏、杨定九殴打受伤致死。究无仇谋别故,也无装疯避罪情事。再三审问,矢口不移。本府查刘家畏的侄子刘幅儿屡次行窃,被刘家畏邀请秦开志帮忙勒死。心中不甘服,鬼魂作祟,借刘家畏之手杀死秦开志,并将讥讽肇衅、复坐视不救的秦张氏、赵秦氏、杨赵氏及杨秦氏之子一并杀害。既报了秦开志等人的仇,又借此将刘家畏陷入重刑。鬼的心很毒,鬼的计谋也很巧妙。如果执常理来衡量,很少不认为其怪诞。然而理之所无,或许正是事之所有。既然是事之所有,就不是理之所无。所以圣人没有语怪的文献,也未尝有无鬼的议论。《易经》说:“鬼神害盈而福谦。”《尚书》说:“乃祖乃父,崇降弗祥。”《左氏传》说:“匹夫匹妇强死,其魂魄犹能凭借于人,以为淫厉。”《汉书·灌夫传》说:“田蚡有病,全身疼痛,好像有人击打他。呼喊服罪谢罪,皇上派看鬼的人观看说:‘魏其侯与灌夫共同守笞,想杀他,终于死了。’”《唐书·郭宏霸传》说:“郭宏霸曾经按察芳州刺史李思征,李思征受不了酷刑,死后屡次见到李思征作祟,命令家人禳解。不久见到李思征带着数十骑兵来到说:‘你枉杀我,现在取你。’郭宏霸害怕,拿刀自刎腹死。顷刻间蛆虫腐烂。”又《会典》内记载直省府州县各在城北郊设立厉坛,守土官岁时致祭。又《刑案汇编集成》内记载乾隆十七年勤政殿遗失陈设一案,刑部提取犯人常宁审讯,犯人忽然昏迷,口称“我名二格”,“那年常宁欲鸡奸我不从,将我勒死。”复审常宁据供:“我昏梦中像有人教我说话一样,不知不觉把从前命案据实供出,想必是刘格的冤魂缠着我应承。”各等语。由此可见人与鬼虽然判为两途,幽与明实际上没有区别
理。考之于经,质之于史,稽之以国家之典,鬼能为厉,确凿可信。此案骆令原审本未讯出真情,初详内起衅缘由及下手情形均系凭空结撰。卑府既审讯得实,未便稍涉回护。但冤鬼附体报仇,事不经见,案关题达,亦未便。叙入正详,因思人被鬼迷,言行无状,与患疯病无异,是以作为疯病杀人,叙供通报。除刘家畏谋勒为匪之胞侄刘幅儿命案,由县传集人证讯拟,另详外,合将督同审明刘家畏殴毙秦开志等五命实情,钞录各供词禀陈查核。
译道理。考察经典,对照史书,查核国家的法典,鬼魂能够作祟害人,确凿可信。此案骆县令在原审时本未审讯出真情,初次详报中关于起衅缘由及下手情形均系凭空编造。卑职既然审讯查实,不便稍有庇护。但冤鬼附体报仇,事情罕见,案件关系题奏上报,也不便写入正式详报。因此想到人被鬼迷,言行失态,与患疯病无异,所以作为疯病杀人,记录供词通报。除了刘家畏谋勒为匪的胞侄刘幅儿命案,由县里传集人证审讯拟罪,另行详报外,现将督同审明的刘家畏殴打致死秦开志等五人的实情,抄录各供词禀报查核。
○捕役之弊
捕役之弊八
一曰豢贼分肥。朝廷设捕,原以捕贼。今之捕役不捕贼,而豢贼。贼初入境,即拜捕役门下。捕以贼为养身之具,贼以捕为护身之符。贼捕一气,即捕即贼,无所谓捕也。
一曰:纵贼殃民。贼盗踪迹,捕役最熟。今之捕役,遇有报发强窃案件,奉票缉拏,明知贼踪所在,不特不上紧擒捕,而且走漏消息,纵令逃脱。或得赃卖放,一经远扬,永无破案之日矣。
一曰需索事主,事主被盗,已经失财,岂可再加扰累?今之捕役奉票缉贼,辄向事主需索盘费、购线费。费未到手,则包管破案;费已到手,则支吾延展。是事主之财,既失于盗,又失于捕也。
一曰妄拏平民,安分乡愚,平民也,曾经犯窃,现已改悔,虽非平民,亦平民也。今之捕役,遇有强窃案件,并不缉拏正贼,先择乡愚之殷实者,指为盗,指为窝,任意讹诈,必餍其欲而后已。如诈索不遂,即捏称某人素行不轨,踪迹可疑,禀送到案。乡愚从未见官,胆颤心惊,往往畏刑混认,官以获盗为幸,又见其已经认供,遂不复细心推鞫,无辜之民,凭空枉陷,非就戮于市上,即瘐死于狱中。幸而不死,昭雪回家,而拖累日久,冤虽伸,家已破矣。至曾经犯窃,现已改悔之人,捕役更有辞可藉,官不严比,便可明目张胆,向其讹诈,官如严比,便可以李代桃送,官搪塞。
一曰私刑吊拷,例载强盗重案,交与印官审鞫,不许捕官私行审讯。捕官尚不能私审,何况捕役私拷?例载强盗重案,承问官于初审之时,即先验有无伤痕。强盗尚不准捕役私拷,何况私拷良民?今之捕役奉票缉案,无论是否正盗,辄于深林僻地、古庙空房之内,非刑吊拷,勒逼亲供。甚有拷逼至死者,其惨毒较官刑加倍。
一曰:嘱贼诬扳贼盗到案,自应讯问同伙几人,是何姓名?今之捕役,往往因伙盗未获,教今已获之盗诬扳犯有窃案之人,滥拏充数。或许其顾送嘱扳,殷实良民贼畏捕甚于畏官。捕令诬扳张姓贼,不敢易张而王;捕令诬扳李姓贼,不敢易李而赵。就其所扳者而鱼肉之,谓之开花。昔有官县尉者,自题楹联云:“若要子孙能结果,除非盗贼不开花。”真格言也。
一曰私起赃物,获盗起赃,例应差委捕员眼同起认,不许捕役私起。今之捕役往往私起赃物,无论有无真正贼赃,辄借起赃为名,挨户诛求,或指称寄顿,倒箧倾筐,或买物栽赃,藉端抢夺,或将贼犯已物混指作赃,肆行搜括,甚有沿房搜检,淫辱妇女者,无恶不作,更仆难数。一曰侵剥,盗赃起获赃物应给事主辨认真领,今之捕役起有原赃缴官者,不过十之一二,余俱干没。
○驭捕之法
驭捕之法二
一曰养捕。捕役家无恒产,类多衣食不周。额定工食为数无多,本不足以资养赡。拏案盘费及购线之资,皆捕役自备。招解盗案一切费用,亦取给于捕役。欲其不豢贼、不诬良,难矣。必须明定章程,捐资养捕。每捕一名,按月给钱米若干;每缉一案,给购线费若干;每破一案,按罪名轻重给赏项若干;每解一案,按人数多寡给解费若干。庶可以服捕之心,杜捕之口,袪捕之弊,得捕之力。
一曰:比捕遇有强窃案件,立限缉拏,逾限则比平时,既给养赡解案,又不赔累,仍不认真缉盗,严加比责,夫复何辞?倘捕役畏比,妄拏无辜良民及曾犯小窃、已经改悔之人到案搪塞,或拏获正贼,审有私行吊拷、教令诬扳等弊,立即重处,切勿稍宽。
○以盗捕盗
以捕捕盗,不如以盗捕盗。张敞守京兆尹,得偷盗酋长数人,贳其罪,令致诸盗以自赎。偷长曰:“今一旦召诣府,恐诸盗惊骇,愿一切受署。”敞皆以为吏,遣归休。置酒,小偷悉来贺,且饮醉。偷长以赭污其衣裾。吏先坐里闾,阅出有污赭者,悉收縳之。一日捕数百人,穷治之。由是桴鼓稀鸣,市无偷盗。段幻然为辉县令,辉盗薮。公廉得其大首,不诛,令举所部盗。所部盗至,亦不诛。令递举所部,尽得辉盗籍之官,分摄各
译○捕役的弊端
捕役的弊端有八种:
第一种是豢养盗贼以分取赃物。朝廷设置捕役,原本是为了捕捉盗贼。如今的捕役不捕捉盗贼,反而豢养盗贼。盗贼刚进入境内,就拜在捕役门下。捕役把盗贼当作谋生的工具,盗贼把捕役当作护身的符咒。盗贼与捕役同流合污,捕役就是盗贼,盗贼就是捕役,哪里还有所谓的捕役呢?
第二种是放纵盗贼祸害百姓。盗贼的踪迹,捕役最为熟悉。如今的捕役,遇到报案的强盗、窃贼案件,奉命缉拿,明明知道盗贼的踪迹所在,不仅不加紧擒捕,反而走漏消息,放纵他们逃脱。或者得到赃物后将其释放,一旦盗贼逃到远方,就永远没有破案的日子了。
第三种是向受害人家勒索钱财。受害人家被盗,已经损失了财产,怎么可以再加以骚扰拖累呢?如今的捕役奉命缉拿盗贼,总是向受害人家勒索盘缠费和购买线索的费用。费用没到手,就保证破案;费用到手后,就敷衍拖延。这样受害人的钱财,既损失给了盗贼,又损失给了捕役。
第四种是胡乱抓捕平民。安分守己的乡下愚民,是平民;曾经犯过窃盗罪,现在已经改悔的人,虽然不是纯粹的平民,也应当视为平民。如今的捕役,遇到强盗、窃贼案件,并不缉拿真正的盗贼,先挑选乡下富裕的愚民,指认他们是盗贼或窝主,任意敲诈勒索,直到满足欲望才罢休。如果敲诈勒索不遂,就捏造说某人平时行为不轨,踪迹可疑,禀报送到官府。乡下愚民从未见过官,胆颤心惊,往往因为害怕刑罚而胡乱认罪,官员以抓获盗贼为庆幸,又见他们已经认罪,就不再细心审问,无辜的百姓凭空被冤枉陷害,不是被杀在闹市,就是病死在狱中。侥幸不死,昭雪冤屈回家,但拖累日久,冤屈虽然伸张,家业已经破败了。至于曾经犯过窃盗罪,现在已经改悔的人,捕役更有借口可借,如果官员不严厉审讯,捕役就可以明目张胆地向他们敲诈勒索,如果官员严厉审讯,捕役就可以用李代桃僵的手段,替官员搪塞。
第五种是私自用刑拷打。条例规定强盗重案,交给主审官审讯,不允许捕官私自审讯。捕官尚且不能私自审讯,何况捕役私自拷打?条例规定强盗重案,主审官在初审时,就先查验有无伤痕。强盗尚且不允许捕役私自拷打,何况私自拷打良民?如今的捕役奉命缉拿案件,无论是不是真正的盗贼,总是在深林僻静之地、古庙空房之中,用非刑拷打,逼迫他们亲口供认。甚至有拷打致死的,其残酷毒辣比官方的刑罚加倍。
第六种是教唆盗贼诬告牵连。盗贼到案,自然应该讯问同伙有几人,姓名是什么?如今的捕役,往往因为同伙盗贼没有抓获,教唆已经抓获的盗贼诬告牵连犯有窃盗案的人,胡乱抓捕以充数。或许允许他们照顾送行并教唆诬告,富裕的良民害怕捕役甚于害怕官员。捕役命令诬告张姓盗贼,不敢把张换成王;捕役命令诬告李姓盗贼,不敢把李换成赵。就对他们所诬告的人进行鱼肉欺压,这叫做“开花”。从前有位县尉,自己题写对联说:“若要子孙能结果,除非盗贼不开花。”真是格言啊。
第七种是私自搜取赃物。抓获盗贼搜取赃物,条例规定应当差派捕员一同查验认领,不允许捕役私自搜取。如今的捕役往往私自搜取赃物,无论有无真正的盗贼赃物,总是借搜取赃物的名义,挨户勒索,或者指称是寄放赃物,翻箱倒柜,或者买物品栽赃,借机抢夺,或者将盗贼犯人的已有物品混指作赃物,肆意搜刮,甚至有沿房搜查,淫辱妇女的,无恶不作,列举不尽。
第八种是侵吞克扣。搜获赃物应当交给受害人辨认领回,如今的捕役搜获原赃缴纳给官府的,不过十分之一二,其余都被他们侵吞了。
○驾驭捕役的方法
驾驭捕役的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是供养捕役。捕役家中没有固定的产业,大多衣食不周。规定的工钱口粮为数不多,本来不足以供养生活。缉拿案件的盘缠费及购买线索的费用,都由捕役自己准备。押解盗贼案件的一切费用,也取自捕役。想要他们不豢养盗贼、不诬陷良民,很难啊。必须明确制定章程,捐资供养捕役。每有一名捕役,按月给予钱米若干;每缉拿一案,给予购买线索费若干;每破获一案,按罪名轻重给予赏银若干;每押解一案,按人数多少给予押解费若干。这样才可以使捕役心服,堵住捕役的贪欲,消除捕役的弊端,得到捕役的力量。
第二种是严加督责捕役。遇到强盗、窃贼案件,立即限定期限缉拿,超过期限就严加督责。平时既然给予供养和押解费用,又不让他们赔累,仍然不认真缉拿盗贼,严加督责,他们还有什么借口呢?倘若捕役害怕督责,胡乱抓捕无辜良民以及曾经犯过小窃、已经改悔的人到案搪塞,或者抓获真正的盗贼,审出有私自拷打、教唆诬告等弊端,立即重处,切勿稍有宽容。
○以盗捕盗
用捕役捕盗,不如用盗贼捕盗。张敞担任京兆尹时,抓获了几个盗贼头目,赦免他们的罪,让他们招致其他盗贼来自我赎罪。盗贼头目说:“如果一下子召他们到府衙,恐怕其他盗贼惊骇,希望一切听从我的安排。”张敞都任命他们为吏,派遣他们回家休息。设宴饮酒,小偷都来祝贺,并且喝醉了。盗贼头目用赭石染污他们的衣襟。官吏先在里巷坐着,查看出来有衣襟染污赭石的,全部抓捕捆绑。一天抓获数百人,彻底审治他们。从此击鼓报警的声音稀少,市场上没有偷盗。段幻然担任辉县县令,辉县是盗贼聚集的地方。段幻然廉洁公正,抓获了大盗首,不杀他,让他举出所管辖的盗贼。所管辖的盗贼到来,也不杀。命令他们依次举出所管辖的盗贼,全部获得了辉县盗贼的名册,交给官府,分别管理各
乡。盗辉无敢为盗者。他县有贵客,出其途,盗掠之。当路捕盗急,公召问诸盗。一人曰:“必某某也。”公曰:“何以知之?”盗出小册袖中,指曰:“某近某地,某日某夜不归,必为盗也。”立捕得盗,归贵客橐。此皆以盗捕盗之效。康熙年闲,黄思湖给谏【六鸿】任东光县,亦仿行此法,宥故盗以严新盗,令近盗以遏远盗。行之半年,四境之内,夜不闭户。其法详载《福惠全书》。
译乡里之中,那些惯偷辉等人不敢再行盗窃。其他县有贵宾经过此地,盗贼劫掠了他。官府追捕盗贼紧迫,县令召来询问那些惯偷。其中一人说:“一定是某某干的。”县令问:“凭什么知道?”盗贼从袖中取出一个小册子,指着说:“某某最近在某地,某日某夜没有回家,一定是他去偷了。”立刻逮捕了盗贼,归还了贵宾的财物。这都是利用盗贼来抓捕盗贼的功效。康熙年间,给事中黄六鸿担任东光县令,也仿效实行这种方法,宽恕旧盗以严厉惩治新盗,命令附近的盗贼来遏制远处的盗贼。实行半年,全县境内,夜里不用关门。这种方法详细记载在《福惠全书》中。
○伙盗姓名
伙盗姓名,必须细鞫,不可草率。逸盗某人,年岁若干,籍隶何县,住处是何小地名,有须无须,面白面黑,或长或矮,或胖或瘦,或?或有疤痣,记认逐一问明。应差缉者,详载差票内;应关拘者,详载关文内,庶同姓同名之人不至无辜受累。余令广济时审办强盗杨普六等行刦得财一案,首伙共九人,拏获六人,就地正法,尚有三人未获,关移邻封协缉。事隔一年,忽准江西瑞昌县移此案伙盗二名归案审办。余检查从前杨普六等口供及关移邻封文稿内载逸盗年貌等项甚悉,与现犯年貌全不相符。细鞫之,则皆瑞昌小窃也,并非杨普六案内伙盗,仍移解瑞昌办理。若非当日详鞫年貌,则此二犯解到之日,杨普六等早经正法,无从质对。姓名既巳符合,加以刑讯,何患不招?岂知骈首就戮,死非其罪耶?又贼党相呼,多以排行,如赵老一、钱老二、孙老满、李老么之类,此等名目最易影射,须将是何的名讯问确实。
○盗凭赃定
盗凭赃定,指其获之真赃而言。伙盗少者数人,多或数十人。若到案后供指同伙,某人分得某物,厯厯如绘,众盗所供,一一不爽,殊难凭信。以事隔多日,自己所分或能记忆,众人所分,断难备记也。
○赃真贼不真
赃经主认,正贼无疑。然闲有赃真而贼不真者,若不留心,便成冤狱。前明时,京师有盗刦一家,遗一册,旦视之,尽富室子弟名,书曰:“某日某甲会饮某地,议事或聚赌挟娼云云”,凡二十条,以白于官。按册捕至,皆跅弛【前汉武帝纪跅托?音弛之士,注:跅者跅落无检局也,弛者放废不遵法度也】少年也。良以为是,各父母谓诸儿素不逞,亦颇自疑。及羣少饮博,诸事悉实,盖盗每侦而籍之也。少年不胜榜毒,诬服。讯赃所在,浪言埋郊外某处,发之,悉获。诸少相顾骇惮,云“天亡我”,遂结案,俟决。一指挥疑之,不得其故,沈思良久,曰:“我左右一髯,职豢马耳,何得每讯斯狱辄侍侧?”因复引囚鞫数四,察髯必至,他则否。猝呼而问之,髯辞无他,即呼取炮烙具,髯叩头请屏左右,乃曰:“初不知事本末,惟盗赂奴令每治斯狱必记公与囚言,驰报许酬我百金,乃知所发赃皆得报宵瘗之也。”髯请擒贼自赎,指挥令数兵杂衣与往,至僻处,悉擒之。诸少乃得释。夫起获赃物,既系本案之赃,埋赃处所,又出自诸少之口,置诸少于死地,骈首就戮。匪特旁人以为不冤,即诸少亦自以为不冤也。岂知天下事竟有大谬不然者哉?鞫狱者如之何弗慎。
○误买贼赃
误买贼赃,情本可原,一经差拘,家立破矣。汪龙庄先生遇此等事,只令保甲查起,并于票尾朱书,只将误买赃物全数呈缴,买赃之人不必到案等语,真可以杜吓诈而安良善。
○盗窝
盗必有窝。办十盗,不如办一窝。以窝者,盗之源。无窝则盗不能托足也。窝家住址与被盗处所相去不过五里、十里,至远亦不过二三十里。若行刦于三十里外,一来一去便是七八十里,天已明,追者至矣。故窝家必在附近。
○审部驳案
部驳之案,可顶则顶,不可顶则遵,驳改正,不必迁就,亦不必固执。余在荆州承审部驳因施一案,在武昌承审部驳蕲水一案,一顶覆,一半顶半遵,均奉部照准。兹摘录于后。
恩施县民妇老廖向氏,因侄媳小廖向氏与堂侄孙廖帼闲通奸,在于奸所获奸,登时杀死奸夫奸妇。原办依律拟徒,刑部以草野小民不知避忌,平时既见面不避,即可同坐谈笑,难保非别有仇隙,或谋占产业,乘其同坐房内一并杀死,捏称捉奸,希图避就,驳饬覆审,另拟发荆州府审办。余查小廖向氏与老廖向氏同居过度,素无仇隙,如欲谋占产业,何不谋杀小廖向氏之幼子,为斩草除根之计?况其家并无田产租种,雷姓田亩岁祇收谷七八石,尚须分给雷姓一半,全倚老廖向氏之长子廖成蒿,农隙小贸得利赡家,实属无产可占。至草野小民男女杂坐谈笑无忌,原属事所常有,但其同坐谈笑
译○伙盗姓名
同伙盗贼的姓名,必须仔细审问,不可草率了事。逃匿的盗贼某人,年龄多大,户籍属于哪个县,住处是哪个小地名,有胡须还是没有胡须,脸色白还是黑,身材高还是矮,体型胖还是瘦,脸上是否有疤痕或痣,这些特征要逐一问清楚。应当派遣差役缉捕的,要详细记载在差票里;应当发文拘捕的,要详细记载在关文里,这样同姓同名的人就不会无辜受牵连。我在广济县任职时,审理强盗杨普六等人抢劫获财一案,首犯和同伙共九人,抓获六人,就地正法,还有三人未抓获,发文给邻近州县协助缉捕。事隔一年,忽然接到江西瑞昌县的公文,将本案的两名同伙盗贼移交归案审办。我查阅从前杨普六等人的口供以及发给邻近州县的公文,里面记载的逃匿盗贼的年龄、相貌等项非常详细,与现抓获的犯人年龄、相貌完全不符。仔细审问后,发现他们都是瑞昌县的小偷,并非杨普六案中的同伙盗贼,于是仍将他们移交回瑞昌县办理。如果不是当时详细审问了年龄相貌,那么这两名犯人解到之日,杨普六等人早已正法,无从对质。既然姓名已经符合,再加上刑讯逼供,还愁他们不招供吗?哪里知道他们会被并排斩首,死得不明不白呢?又比如贼党之间互相称呼,多按排行,如赵老一、钱老二、孙老三、李老幺之类,这种名目最容易产生影射混淆,必须将具体是哪个人讯问清楚。
○盗凭赃定
盗窃案件依靠赃物来定罪,指的是查获真正的赃物而言。同伙盗贼少的有几人,多的有几十人。如果到案后供出同伙,说某人分得了某物,描述得清清楚楚,众盗贼的供词一一吻合,这很难凭信。因为事情过去多日,自己所分得的或许还能记住,众人所分得的,断难全部记得。
○赃真贼不真
赃物经过失主辨认,正贼无疑。然而有时赃物是真的而贼却不是真的,如果不留心,就会造成冤狱。前明时期,京城有盗贼抢劫了一家,遗留下一本册子,第二天查看,上面全是富家子弟的名字,写着:“某日某甲在某地聚会饮酒,商议事情或聚赌狎妓云云”,共二十条,将此情况报告官府。按照册子抓捕的人,都是放荡不羁的少年。官府认为确实如此,各少年的父母说孩子们平时就不安分,也颇有些怀疑。等到众少年饮酒赌博,各种事情都查实了,原来是盗贼每次侦察并记录下来的。少年们受不了拷打,被迫认罪。审问赃物所在,胡乱说埋在郊外某处,挖掘后,全部查获。众少年面面相觑,惊恐害怕,说“天要亡我”,于是结案,等待执行死刑。一位指挥使怀疑此事,不知原因,沉思良久,说:“我身边有个长胡须的人,职务是养马,为什么每次审讯此案他都侍立在侧?”于是再次提审囚犯多次,观察长胡须的人必定到场,其他时候则不来。突然呼叫并审问他,长胡须的人推辞说没有别的事,随即让人取来炮烙刑具,长胡须的人叩头请求屏退左右,才说:“起初不知道事情的原委,只是盗贼贿赂我,让我每次审理此案时务必记下长官与囚犯的对话,快马加鞭回报,许诺酬谢我百金,这才知道所查获的赃物都是事先报告夜间埋藏的。”长胡须的人请求抓捕盗贼以自赎,指挥使派几名士兵混穿衣服与他同去,到了偏僻处,将盗贼全部抓获。众少年才得以释放。既然起获的赃物是本案的赃物,埋赃的地方又出自众少年之口,将众少年置于死地,并排斩首。不仅旁人认为不冤,即使众少年自己也认为不冤。哪里知道天下事竟有大错特错的呢?审讯案件的人怎么能不谨慎。
○误买贼赃
误买盗贼赃物,情理上本可原谅,一旦差役拘捕,家产立刻破败。汪龙庄先生遇到这类事情,只命令保甲查抄,并在票尾用朱笔书写,只将误买的赃物全部呈缴,买赃的人不必到案等语,真可以杜绝吓诈而安抚良善百姓。
○盗窝
盗贼一定有窝点。办理十个盗贼,不如办理一个窝点。因为窝点是盗贼的源头。没有窝点盗贼就无法落脚。窝主住址与被盗处所相距不过五里、十里,最远也不过二三十里。如果在三十里外抢劫,一来一去就是七八十里,天已亮,追兵就到了。所以窝主一定在附近。
○审部驳案
刑部驳回复审的案件,可以顶撞的就顶撞,不能顶撞的就遵从,驳回复审改正,不必迁就,也不必固执。我在荆州承审刑部驳回的施州一案,在武昌承审刑部驳回的蕲水一案,一个顶撞覆审,一个半顶撞半遵从,都奉刑部批准。现在摘录在后面。
恩施县民妇老廖向氏,因为侄媳小廖向氏与堂侄孙廖帼通奸,在奸情现场抓获奸夫奸妇,当场杀死奸夫奸妇。原判决依照律法拟判徒刑,刑部认为乡野小民不知避忌,平时见面不避讳,就可以同坐谈笑,难保不是另有仇隙,或者图谋占有产业,趁他们同坐房内一并杀死,捏称捉奸,企图避重就轻,驳回复审,改判发往荆州府审办。我查小廖向氏与老廖向氏同居多年,素无仇隙,如果图谋占有产业,为什么不谋杀小廖向氏的幼子,作为斩草除根之计?况且他家并无田产租种,雷姓田亩每年只收谷七八石,尚须分给雷姓一半全依靠老廖向氏的长子廖成蒿,农闲时做小买卖获利养家,实在无产可占。至于乡野小民男女杂坐谈笑无忌,原本属于常事,但他们同坐谈笑
必在未经闭户之先,若值夜深人静,房门已经关闭,则不应同房之男女居然同坐一室,任意笑谈,虽非奸时,亦即奸所,何况相将入幕,奸复何疑?老廖向氏等罪名应请仍照原拟。
译必定是在尚未关门之前,倘若正值夜深人静,房门已经关闭,那么本不应同房的男女竟然同坐一室,随意谈笑,虽然并非行奸之时,也就是行奸之所,何况还要一同进入内室,行奸之事还有什么可怀疑的呢?老廖、向氏等人的罪名,应请求仍按原拟判决。
蕲水县文童方得元等藉端聚众,哄场罢考。原办将方得元审依刁民借事罢考为首例,拟斩立决;潘炳耀于为从绞罪,上量减拟流。刑部以蕲水业经补考,与罢考已成者不同,驳令覆审,发武昌府会同汉阳、黄州二府督同蕲水县审办。余谓方得元因题目难做,虑交白卷被人耻笑,辄藉棚场考童因雨移坐大堂,恐有传递文字情弊,即扭锁毁门,驱逐各考童出场,以致未能终考,实属罢考已成。核与仅止在场滋闹未经罢考者,情节较重,似未便舍罢考本例而牵引闹考之条。如必以始终并未补考方谓之罢考已成,则凡罢考之区断未有不补考者,惟其罢考所以补考,似不能因其已经补考即将罢考己成之案作为罢考未成。至场内滋闹之时,僻静号舍本有千余人未动,似与考童全行散去者有间。然此千余人之所以未动者,因彼时被逐出场已有千余人之多,此未动之千余人坐在僻处方,得元等不暇致详,故未全数驱散。设非坐于僻静处所,早已被该犯等驱逐一空。况彼时大门宅门铁锁均已扭断,门扇均已扭毁,此未动之千余人即始终不动,而内外洞开无可关防,其势亦断不能终考。是众考童之罢考由方得元等之毁门驱逐所致,而方得元等之驱逐毁门无非为罢考起见。若不立意罢考,何必扭锁毁门驱逐众人出场耶?惟方得元鼓众罢考,究系临时起意,并未预谋纠约,原拟竟照罢考本例拟以斩决。诚如大部所云,与刁民假地方公事聚众挟制官长情节重大者无所区别,自应遵驳更正。方得元应照罢考本例于为首斩决罪上量减一等,拟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事犯虽在光绪元年正月二十日恭逢恩诏以前,系由光棍量减情节较重,应不准其援免,仍照例剌字解配。潘炳耀虽止随同哄闹,并非有心罢考,亦未帮同驱逐考童,核与听从罢考者,固属有闲。第方得元在场打闹,若无潘炳耀等随同助势,何至率众毁门驱逐考童出场,酿成罢考?实属同恶相济。且查潘炳耀犯案时年已十八,非实在年幼无知者可比。是以原拟满流,惟首犯方得元现已量减拟军,潘炳耀自应于方得元军罪上减一等,拟杖一百徒三年。事犯赦前核其情节尚轻,应准援免,后再有犯加等治罪。
○退堂不可草率
退堂时不可草率,案如未结,须将字据等项一一检点;案如已结,须将某人因何而胜,某人因何而负,明白晓谕,谆谆诰诫。
○招房错漏情节
招房明白者不可多得,且恐受贿徇情,将情节故意错漏,故审理案件紧要口供全赖自己记忆。招房誊清送阅时,如有遗漏须用朱笔添载,如有错误须用朱笔涂改。倘遗漏错误太多,即令另写,或逐一添入,逐一更正,再令招房在内署誊正,亦无不可。犯证本已供明,而招房错漏,本官自应更正,与改易供招之例不同,不必过于胆小也。
○审结案件不必当堂书判
刘帘访观察曰:审结案件,必须当堂朱书判语。若令差人带两造在外间照堂上面断之语出结,毋论堂断之言,听者不甚了了,而两边棍蠹各从而挑拨之,必至两造之结各执一词,与堂断之言俱不符合,甚则书役高下其手,竟致供与结亦自两歧。或故留漏洞,或故示矛盾,以为翻异地步。如此则未有不翻案及酿成他故者,此朱判之所以必不可少也。每案审断毕,毋论事之大小,官且勿遽退食,即于堂皇之上将面谕之断语朱书于点名单年月之内。其日公事稍简,则备叙前案之由;若十分忙冗,亦应将紧要断语明切书之。书毕,令两造将朱判自读一遍,如乡愚不识字,则饬房书大声宣读,俾两造倾听明白,则是非曲直,讼者各自了然。然后令原差带两造入内堂照朱判各具遵结,则供与结不至两歧,而通案人证之结亦归一律,书吏无从高下其手。即将来或有翻异,而展卷了如指掌,可免混争也。帘访此说自是正论,但问官笔下敏钝不一,当堂朱判如有渗漏,或词不达意,反开翻控之门,不如退堂后斟酌判语较为周妥。至两造之结各执一词,是两造并未遵断,即有朱判亦非定谳。若恐结有漏
译蕲水县的文童方得元等人借故聚集众人,扰乱考场,迫使考试停止。原审官员将方得元按照刁民借事罢考为首例判处斩立决;潘炳耀作为从犯判处绞刑,向上量减一等拟为流放。刑部认为蕲水已经补考,与罢考已成者不同,驳回要求复审,发回武昌府会同汉阳、黄州二府,督同蕲水县审办。我认为方得元因为题目难做,担心交白卷被人耻笑,便借口考场考生因雨移到大堂,恐怕有传递文字的情弊,随即扭断门锁毁坏门扇,驱逐各考生出场,以致未能完成考试,实属罢考已成。这与仅仅在场滋闹未经罢考者相比,情节较重,似乎不便舍弃罢考本例而牵强引用闹考的条款。如果一定要以始终没有补考才称为罢考已成,那么凡是罢考的地区断无有不补考的,正因为罢考所以才补考,似乎不能因为已经补考,就将罢考已成的案件作为罢考未成。至于场内滋闹之时,僻静的号舍原本有一千多人未动,似乎与考生全部散去的情况有区别。然而这一千多人之所以未动,是因为当时被逐出场的一千多人已经很多,这一千多人坐在僻静处,方得元等人来不及详细顾及,所以没有全部驱散。假如不是坐在僻静处所,早就被该犯等人驱逐一空。况且当时大门、宅门的铁锁均已扭断,门扇均已毁坏,这一千多人即使始终不动,而内外洞开无法关防,其势也断不能完成考试。因此众考生的罢考是由方得元等人毁门驱逐所致,而方得元等人的驱逐毁门无非是为了罢考起见。如果不立意罢考,何必扭锁毁门驱逐众人出场呢?只是方得元鼓动众人罢考,究系临时起意,并未预谋勾结,原拟竟照罢考本例判处斩决。确实如刑部所言,与刁民假借地方公事聚众挟制官长情节重大者没有区别,自应遵照驳回意见更正。方得元应照罢考本例在为首斩决罪上量减一等,拟发往极边四千里充军。犯罪虽在光绪元年正月二十日恭逢恩诏之前,但系由光棍量减情节较重,应不准其援引赦免,仍照例刺字解送配所。潘炳耀虽然只是随同哄闹,并非有心罢考,也未帮同驱逐考生,与听从罢考者相比,固然有区别。但是方得元在场打闹,如果没有潘炳耀等人随同助势,怎会率领众人毁门驱逐考生出场,酿成罢考?实属同恶相济。而且查潘炳耀犯案时年已十八岁,并非实在年幼无知者可比。因此原拟满流,只是首犯方得元现已量减拟为充军,潘炳耀自应在方得元军罪上减一等,拟杖一百徒刑三年。犯罪在赦前核其情节尚轻,应准援引赦免,日后再有犯罪加等治罪。
退堂时不可草率,案件如未结,须将字据等项一一检查;案件如已结,须将某人因何而胜,某人因此而负,明白晓谕,谆谆告诫。
招房明白者不可多得,且恐受贿徇私,将情节故意错漏,所以审理案件紧要口供全靠自己记忆。招房誊清送阅时,如有遗漏需用朱笔添载,如有错误需用朱笔涂改。倘若遗漏错误太多,即令另写,或逐一添入、逐一更正,再令招房在内署誊正,也无不可。犯证本已供明,而招房错错漏,本官自应更正,与改易供词的条例不同,不必过于胆小。
刘帘访观察说:审结案件,必须当堂用朱笔书写判语。如果让差人带两造在外间照堂上断案的话出结,无论堂断之言,听者不甚明白,而两边棍徒蠹吏各从而挑拨,必至两造的结各执一词,与堂断之言都不符合,甚至书吏高下其手,竟致供词与结也自相矛盾。或者故意留漏洞,或者故意示矛盾,作为翻案地步。如此则未有不翻案及酿成其他事故的,这就是朱判之所以必不可少的缘故。每案审断毕,无论事之大小,官员且不要急于退食,即于堂皇之上将当面谕示的断语朱书于点名单年月之内。当日公事稍简,则备叙前案缘由;若十分忙冗,也应将紧要断语明切书写。书毕,令两造将朱判自读一遍如乡愚不识字,则饬房书大声朗读,使两造倾听明白,于是是非曲直,讼者各自了然。然后令原差带两队入内堂照朱判各具遵结,则供词与结不至两歧,而全案人证的结也归一律,书吏无从高下其手。即使将来或有翻异,而展卷了如指掌,可以免除混争。帘访此说自是正论,但问案官员笔下敏钝不一,当堂朱判如有渗漏,或者词不达意,反开翻控之门,不如退堂斟酌判语较为周妥。至于两造的结各执一词,是两造并未遵断,即使有朱判亦非定谳。如果恐结有漏
洞,令其添补可也;通案人证结不画一,令其改归一律可也;供与结两歧,错在招房,令其更正可也。
译卷宗有遗漏,令其补充即可;全案的人证结论不统一,令其修改以归一律即可;供词与结论相矛盾,错误出在招房,令其更正即可。
○判语须列榜
断案之后,两造向承行书办钞录堂谕,往往任意需索。若将堂谕榜示头门,则需索之弊不禁自止。其有关两造永远者,不妨将堂谕钞录盖印,给两造收执,但须防家丁索钱耳。
○断案错误须覆讯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断案之后,或讼者心未输服,恳请覆讯,即须细意推求,虚心再鞫。如果错误,便应改正,并将所以错误之故,必应改正之故,明白晓谕。官果无私,民自相谅。切不可回护前非,致负百姓。
○公事错误须改正
公事错误必须改正,即或不免吏议,而自行检举处分亦可从减。切不可回护前非,致干重谴。兹将检举改正各例摘录于左。
自行检举,官员办理事件,始初失于觉察,后经自行检举,藩臬以上可否宽免处分,声明请旨?道府以下酌加宽减,例应革职者减为革留,应革留者减为降三级留任,应降调者减为降一级留任,应降留者减为罚俸一年,应罚俸二年、一年及九个月、六个月者均减半,应罚俸三个月、两个月及一个月者均免议。属员因检举减议失察之督抚藩臬,可否宽免处分,声明请旨?其余上司照失察本例减等议处。
覆审得实,命盗等案于录供通报后,覆审得实,定拟招解与初详不符者,概免议处。若初审之员于未经招解之先离任,经接任官审出实情者,亦一体免议。
遵驳改正,案情不确,律例不符,刑部驳令再行审拟。遵驳改正者,核转之督府司道免议;承审之州县,审转之府州,均减等议处。如例应革职者,减为革留;应降调者,减为降留;应降留者,减为罚俸一年;应罚俸一年、半年者,均减半;应罚俸三个月者,减为一个月。
固执原题,咨题案件,刑部驳至三次,督抚不酌量情罪改正,仍执原议题覆刑部,自行改拟,将承审各官并督抚俱照失入、失出各本例议处。
○勿滥用非刑
问刑衙门原准用刑,但不得滥用非刑。例载刑具只有夹棍、桚指、枷号、竹板、铁锁、杻镣七项。其拧耳、跪炼、压膝、掌责等刑,亦准行用。此外如小夹棍、木棒、棰联枷数十斤、大锁连根带须、竹板以及木架撑执、悬吊、敲踝、针刺手指、荆条击背等项,皆非刑也。有私设非刑者,即照违制例革职。
○勿轻用夹棍
强盗窃盗人命及情罪重大案件,例准夹讯,别项小事概不准滥用。有不应夹而夹,及虽系应夹而因夹致死,并恣意迭夹致死者,应题参治罪。若非万不得已,不得轻用夹棍。
○枷号
枷号系例有之。刑然枷有轻重,轻罪人犯不得用重枷。若用重枷致死,轻罪人犯本官应问满徒,不止革职也。又罪应枷杖者,应先枷后打,不得先打后枷。
○掌嘴须护住耳门
耳根系致命处,所一击即毙,掌责时须令皁隶以手护住耳门,是为至要。同治初年,汉阳令某因二十嘴掌打死一人,致被参劾,可不慎欤?
○行杖须子细
竹杖有一定之制,受刑有一定之处,所谓法也。若决不如法而致死者,官应革职。于人虚怯处,非法殴打致死者,官问满徒。用刑时须用皁隶搜检,恐腰带、裤带击有坚硬物件垫伤小腹也。又须定睛细视,恐皁役受嘱以重刑毒打■处,或不打腿而打腿弯,或专用板头,或一板一拖也【一板一拖,数板即可破皮】
○勿轻用笞杖
叶玉屏明府【镇】曰:治民当养其廉耻,事至为之剖其曲直,谕以理法,则彼此之气易平。若不论事犯之轻重,平素之良顽,一概予杖,有终身含羞无能复振者,有不复顾惜恣其所为者,有仇恨愈深,寻衅生端,子孙数代不能解释者。故刑非甚不得已,未可轻动。此真父母心肠,用刑时肯如此设想,方不愧父母斯民之义。
○刑戒
吕新吾先生【坤】刑戒八章:慈祥恻怛,蔼然仁者之言。内有「人打我,不打;上司差人,莫轻打;我不能处分,且缓打;百姓该打,与衙门人讼,不打」等语。思周虑密,则仁而且智矣。有用刑之责者,允宜熟读深思,以平矜躁。兹特全录于左。
五不打老不打,
译○判语须列榜
判决案件之后,诉讼双方往往向承办书吏抄录堂上谕示,书吏们常常借此任意勒索钱财。如果将堂上谕示张贴在头门公示,那么勒索的弊端自然就会停止。对于涉及诉讼双方长远利益的事项,不妨将堂上谕示抄录并加盖官印,交给诉讼双方收执,但必须防止家丁借此索取钱财。
○断案错误须覆讯
人不是圣贤,谁能没有过错?判决案件之后,如果诉讼当事人心中不服,恳请重新审讯,就必须仔细推究,虚心再次审问。如果确实判错了,就应当改正,并将出错的原因、必须改正的原因,明白地告知众人。官员如果公正无私,百姓自然能够谅解。切不可袒护以前的错误,以致辜负百姓。
○公事错误须改正
公务处理出现错误必须改正,即使难免受到吏部的弹劾,但自行检举处分也可以从轻发落。切不可袒护以前的错误,以致招致严重的谴责。现将自行检举改正的各项条例摘录如下:
自行检举:官员办理事务,起初未能察觉错误,后来自行检举,对于藩臬(布政使、按察使)以上官员是否宽免处分,声明请求皇帝旨意;对于道员、知府以下官员酌情宽减,按规定应革职的减为革职留任,应革职留任的减为降三级留任,应降职调用的减为降一级留任,应降职留任的减为罚俸一年,应罚俸二年、一年的均减半,应罚俸九个月、六个月的均减半,应罚俸三个月、两个月及一个月的均免予议处。属员因自行检举而减轻处分的,对于失察的督抚藩臬官员是否宽免处分,声明请求皇帝旨意?其余上司按照失察的本例减轻一等议处。
覆审得实:命案、盗案等在录供通报后,经过复审查明实情,定拟的招解与初次详报不符的,一概免予议处。如果初审官员在招解之前离任,由接任官员审出实情的,也一律免予议处。
遵驳改正:案情不实,律例不符,刑部驳令重新审拟。遵照驳令改正的,核转的督抚司道免予议处;承审的州县、审转的府州,均减轻一等议处。如果按规定应革职的,减为革职留任;应降职调用的,减为降职留任;应降职留任的,减为罚俸一年;应罚俸一年的,减半;应罚俸半年的,减半;应罚俸三个月的,减为一个月。
固执原题:咨题的案件,刑部驳至三次,督抚不斟酌情罪进行改正,仍然坚持原议题回复刑部,自行改拟,将承审的各官以及督抚都按照失入(错判重罪)、失出(错判轻罪)的各项本例议处。
○勿滥用非刑
问刑衙门原本允许用刑,但不得滥用非法之刑。条例规定刑具只有夹棍、桚指、枷号、竹鞭、铁锁、杻镣七项。其中拧耳、跪炼、压膝、掌责等刑罚,也允许使用。除此之外,如小夹棍、木棒、数十斤重的棰联枷、大锁连根带须、竹鞭以及木架撑执、悬吊、敲踝、针刺指头、荆条击背等项,都是非法之刑。有私设非法刑具的,即按照违制条例革职。
○勿轻用夹棍
强盗、窃盗、人命以及情罪重大的案件,条例允许使用夹棍审讯,其他小事一概不准滥用。有不该用夹棍而用了的,以及虽然该用夹棍但因用夹棍致人死亡的,以及肆意反复用夹棍致人死亡的,应当题参治罪。如果不是万不得已,不得轻易使用夹棍。
○枷号
枷号是条例中有的刑罚。然而枷有轻重之分,轻罪的人犯不得使用重枷。如果使用重枷致人死亡,轻罪人犯的原审官员应判处满徒(最高徒刑),不仅仅是革职而已。另外,罪应枷号并杖责的,应当先枷号后杖责,不得先杖责后枷号。
○掌嘴须护住耳门
耳根是致命之处,一击即可毙命,掌责时必须让皂隶用手护住耳门,这是至关重要的。同治初年,汉阳知县某因掌嘴二十下打死一人,导致被参劾,能不谨慎吗?
○行杖须子细
竹杖有一定的规格,受刑有一定的部位,这就是所谓的法度。如果行刑不依法度而致人死亡的,官员应革职。在人的虚弱怯懦之处,非法殴打致人死亡的,官员判处满徒。用刑时必须用皂隶搜查,恐怕腰带、裤带中有坚硬物件垫着伤及小腹。又必须定睛细看,恐怕皂役受人嘱托用重刑毒打要害部位,或者不打大腿而打腿弯,或者专用板头,或者一板一拖【一板一拖,几板就能破皮】。
○勿轻用笞杖
叶玉屏明府【镇】说:治理百姓应当培养他们的廉耻之心,事情到了要审理的时候,为他们剖析曲直,晓谕他们以理法,那么双方的怒气就容易平息。如果不分事犯的轻重,平时是良民还是顽劣,一概给予杖责,有的人会终身含羞无法振作,有的人不再顾惜恣意妄为,有的人仇恨加深,寻衅生事,子孙几代都无法化解。所以刑罚如果不是非常不得已,不可轻易动用。这真是父母般的用心,用刑时如果能这样设想,才不愧对做百姓父母的意义。
○刑戒
吕新吾先生【坤】的《刑戒》八章:慈祥悲悯,温和仁爱的言语。其中有“人打我,不打;上司差人,莫轻打我不能处分,且缓打;百姓该打,与衙里人诉讼,不打”等话。思虑周密,那么既仁爱又智慧了。有用刑责任的人,确实应当熟读深思,以平息矜持急躁。这里特别全文摘录如下。
五不打:老人不打,
幼不打【老幼不拷讯,律有明文,恐怒时忽而不察耳】病不打,衣食不继不打【如乞儿、穷汉饥寒切身,恐后无人调养,必死】人打我不打【或与人鬬殴而来,或被别官已打,又打则打死之名独归于我】
译年幼者不打【老幼不拷讯,法律有明文规定,是担心在愤怒时忽然疏忽而不加审察罢了】,患病者不打,衣食无法维持者不打【如乞丐、穷汉饥寒交迫,担心之后无人调养,必然死亡】,他人打我者不打【或是与人斗殴而来,或是已被其他官员打过,再打则致死的罪名就唯独归咎于我了】
五不轻打。宗室莫轻打,官莫轻打【微末小官,亦或家名器,且系一生廉耻】生员莫轻打,上司差人莫轻打【投鼠忌器,虽理直,亦损上司体面,宜尽书犯状,密申上司,彼自有以处之。若畏势含忍,又阘冗非体矣】妇人莫轻打。
五勿就打。人急勿就打,人忿勿就打【愚民偏见,自负理直,打则其忿愈甚,死亦不服,宜加警谕,待其自知理亏,虽打不怨】人醉勿就打【沈醉之人,不晓天地,安知理法,打亦不痛,倘醉语侵官,亦失体统,宜暂管押,酒醒惩戒,勿置冷地,寒气入心,亦足致死】人随行远路勿就打,人跑来喘气勿就打。
五且缓打,我怒且缓打,我醉且缓打,我病且缓打【病中用刑多带火,不惟施之不当,亦恐用刑致怒,人己俱伤】我不见真且缓打,我不能处分且缓打【遇有难处之事,难犯之人,必先虑其所终作何结局方好加刑,若浮气粗心,先即刑责,倘终难了局,反费区处矣】
三莫又打,已桚莫又打,已夹莫又打,已枷莫又打【先打后枷,屈申不便,疮溃难调,恐致毙命,待放枷时方打,例有明文,但恐怒时难制耳】
三怜不打,盛寒酷暑,怜不打;佳辰令节,怜不打;人方伤心,怜不打【或新丧父母妻子哀悲伤心,再加刑责,易致丧生】
三应打不打尊长该打,与卑幼讼不打;百姓该打,与衙门人讼不打【即衙门人理直,百姓亦宜从宽,否则不惟我有庇护衙门人之名,后即衙门人理虚,亦不敢告矣】工役铺行该打,为修私衙或买办自己物不打。
三禁打,禁重杖打【官之用刑,只有太过,未见太少。若用轻杖,即多加杖,亦不伤生。且我但见责之多,怒亦息,而杖可已。若重杖,只见数之少,而不知其人已负重伤矣】禁从下打,禁佐贰非刑打。
○宽待百姓严待书差
待百姓宜宽,待书差宜严。王白香茂才【有孚】曰:「刑戒八章,仁者之言。然亦有不可姑息者。窃谓有司衙门有五必打:一曰经承压搁稿案必打,二曰衙役捺延差票必打,三曰仵作捏报伤痕必打,四曰皁役行杖不如法必打,五曰代书叙事不以实必打。此即严待书差之说。书差作弊,是其惯技,有犯必惩,或者稍知敛迹。」
○宽待良民严待莠民
待良民宜宽,待莠民宜严刑戒八章曰:勿就打,曰且缓打,非一概不打也,不过勿就打、且缓打耳。董安于治晋阳,问政于蹇老。蹇老曰:“忠信敢。”安于曰:“安敢乎?”曰:“敢于不善人。”此即严待莠民之说。盖安良必先除莠,若一味慈祥,漫无区别,则莠民有所□而不恐,迨玩法过甚,仍不能不治以严刑。黄老之弊,所以变而为申韩也。须知国家一理,家有不肖子弟,必须严加约束,全不约束,尚复何所顾忌,势必放僻邪侈,无所不为。爱之适以害之,故古人论父母之道,一则曰:“爱之能勿劳乎?”再则曰:“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并非一于慈爱。
○避刑邪术
避刑邪术,世不多见,然治之之法却不可不知。宋郑克《折狱龟鉴》云:李南公尚书提点河北刑狱时,有班行犯罪下狱,案之不服,闭口不食者百余日,狱吏不敢拷讯,甚以为患,诉于宪使。南公曰:“吾能立使之食。”引出问曰:“吾欲以一物塞汝鼻,汝能终不食乎?”其人惧,即食且服罪。盖彼服气,以物塞鼻则气结,故惧。此一法也。冯梦龙《智囊补》云:成化时有道士喜隐形术,多淫人妇女,张昺为铅山令,擒至痛鞭之,了无所苦,巳而并其形不见。公托以他出,径驰诣其居,缚归,用印于背,然后鞭之,乃随声呼嗥,竟死杖下。此又一法也。《律例刑案汇纂集成》云:避刑邪术,或由运气,或由符箓,须用小竹条数根,去叶留枝,令数人分持齐击其肩背腿足,必得实供,屡试屡验。盖符箓与运气刑不能伤者,以其心志专一耳。竹枝丛杂着肤不止一处,则神气散乱,其术不灵矣。此又一法也。至服药架刑,全恃药力,非邪术可比。若以治邪术之法治药力,必不验,须俟其药力过后再行刑讯。
班房久干
译五种情况不可轻易用刑。宗室成员不可轻易用刑,官员不可轻易用刑【即使是微末小官,也关乎家族的名声与地位,且关系到其一生的廉耻】;生员不可轻易用刑,上司派来的人不可轻易用刑【投鼠忌器,虽然道理在你这边,但也会损害上司的面子,应当详细书写犯人的罪状,秘密上报上司,上司自会有办法处理。如果因为畏惧权势而隐忍,又显得庸懦无能,不符合体统】;妇女不可轻易用刑。
五种情况不可立即用刑。人处于危急时刻不可立即用刑,人愤怒时不可立即用刑【愚昧百姓存有偏见,自认为理直气壮,此时用刑只会使其愤怒更甚,即使打死也不服,应当加以警告训诫,等待他们自己意识到理亏,这样即使用刑也不会怨恨】;人醉酒时不可立即用刑【大醉之人,不知天地为何物,哪里还懂礼法,打他也不觉得痛,倘若醉话冒犯官府,也有失体统,应当暂时看管押解,等酒醒后再行惩戒,不要将其置于寒冷之地,寒气入心,也足以致死】;人随行远路不可立即用刑,人跑过来喘气不可立即用刑。
五种情况暂且延缓用刑,我愤怒时暂且延缓用刑,我醉酒时暂且延缓用刑,我生病时暂且延缓用刑【生病时用刑多带有火气,不仅施用不当,也恐怕因用刑导致愤怒,使人己两伤】;我没见到真相暂且延缓用刑,我无法处置暂且延缓用刑【遇到难以处理的事情、难以对付的犯人,必须先考虑最终如何结局才好加刑,如果浮躁粗心,先就刑责,倘若最终难以了结,反而耗费精力去处理了】。
三种情况不可再次用刑,已经戴上手铐的不可再次用刑,已经夹棍的不可再次用刑,已经戴枷的不可再次用刑【先打后枷,申诉不便,疮口溃烂难以调养,恐怕导致死亡,等待放枷时再打,条例中有明文规定,只是恐怕发怒时难以控制罢了】。
三种情况出于怜悯不用刑,严寒酷暑,出于怜悯不用刑;美好时节,出于怜悯不用刑;人正伤心时,出于怜悯不用刑【或者刚丧父母妻子,哀悲伤心,再加刑责,容易导致丧命】。
三种情况应当打而不用刑,尊长该打,但与卑幼诉讼时不用刑;百姓该打,但与衙门人员诉讼时不用刑【即使衙门人员理直,对百姓也应当从宽,否则不仅我有庇护衙门人员的嫌疑,日后即使衙门人员理亏,百姓也不敢告发了】;工役铺行该打,但为了修缮私衙或购买自己物品时不用刑。
三种禁止用刑的情况,禁止重杖用刑【官府用刑,只有太过,未见太少。如果使用轻杖,即使多加杖数,也不会伤及性命。而且我只见责打多了,怒气也就平息了,杖刑就可以停止。如果使用重杖,只见杖数少,却不知道那人已经身受重伤了】;禁止从下往上打,禁止佐贰官非法用刑。
○宽待百姓严待书差
对待百姓应当宽厚,对待书吏差役应当严厉。王白香秀才【有孚】说:“刑戒八章,是仁者的言论。然而也有不可姑息的情况。我私下认为,官府衙门有五种必须用刑的情况:一是经承拖延搁置文稿案卷必须用刑,二是衙役拖延差票必须用刑,三是仵作捏造伤痕报告必须用刑,四是皂役行杖不符合法度必须用刑,五是代书叙事不真实必须用刑。这就是严待书差的说法。书吏差役作弊,是他们的惯技,有犯必惩,或许他们稍知收敛。”
○宽待良民严待莠民
对待良民应当宽厚,对待莠民应当严厉。刑戒八章说:不要立即用刑,暂且延缓用刑,并非一概不用刑,不过是不立即用刑、暂且延缓用刑罢了。董安于治理晋阳,向蹇老请教政事。蹇老说:“忠信勇敢。”安于说:“怎么勇敢呢?”蹇老说:“对不善之人勇敢。”这就是严待莠民的说法。大概安定良民必须先铲除莠民,如果一味慈祥,漫无区别,那么莠民有所倚仗而不恐惧,等到玩法太过严重,仍然不能不施以严刑。黄老之学的弊端,所以变而为申韩之法。须知国家是一个道理,家中有不肖子弟,必须严加约束,完全不约束,还有什么顾忌,势必放纵邪僻,无所不为。爱护他反而害了他,所以古人论述父母之道,一方面说:“爱他能不让他劳苦吗?”另一方面说:“家人中有严君,指的就是父母。”并非只是一味慈爱。
○避刑邪术
避刑的邪术,世间不多见,然而治理的方法却不可不知。宋代郑克《折狱龟鉴》记载:李南公尚书提点河北刑狱时,有个班行犯罪下狱,审讯不服,闭口不食一百多天,狱吏不敢拷问,非常担忧,向宪使诉说。南公说:“我能立刻让他进食。”把他带出来问说:“我想用一样东西塞住你的鼻子,你能始终不进食吗?”那人害怕,立即进食并服罪。大概他是服气,用物塞住鼻子则气结,所以害怕。这是一种方法。冯梦龙《智囊补》记载:成化年间有个道士喜欢隐形术,多次淫人妇女,张昺任铅山县令,将他擒获痛鞭,他毫无痛苦,过了一会儿连身形也不见了。张昺借口外出,直接跑到他的住处,将他绑回,在他背上盖印,然后鞭打,他才随着声音呼号,最终死在杖下。这又是一种方法。《律例刑案汇纂集成》记载:避刑邪术,有的靠运气,有的靠符箓,须用小竹条几根,去掉叶子留下枝条,让几个人分别拿着齐打他的肩背腿足,必定能得到真实供词,屡次试验屡次灵验。大概符箓与运气之所以刑不能伤,是因为他们心志专一。竹枝丛杂打在皮肤上不止一处,那么神气散乱,他们的法术就不灵了。这又是一种方法。至于服药架刑,全靠药力,与邪术不同。如果用治邪术的方法治药力,必定不灵验,须等药力过后才能行刑审讯。
班房久干
例禁,然有不应收监者,如命案要证、寻常枷犯及追比钱粮、押缴帐项之类;有应收监而不便遽然收监者,如命盗奸拐应拟死罪及一切应拟遣、军、流、徒等罪尚未审定之类。交保既恐其脱逃,交差又难于稽察,自不如收押公所为便,但良民贼犯必须分押,不可漫无区别耳。
译虽然有例行的禁令,但有些情况是不应当收监的,比如命案中的重要证人、普通的枷号犯人,以及因追缴钱粮、押解缴纳账目等事务涉及的人员;有些情况是应当收监但又不便立即收监的,比如涉及命案、盗窃、强奸、拐卖等应判死刑,以及一切应判发遣、充军、流放、徒刑等罪行但尚未审定的案件。如果交给保人担保,恐怕他们会脱逃;如果交给差役看管,又难以稽查监督,自然不如将他们收押在官府衙门更为便利,但良民与罪犯必须分开羁押,不能毫无区别地混押在一起。
○班房内用活地板
班房收押人多,秽气熏蒸,易生疾病,应将四围沟渠开浚深通,勿任滞塞,令看役打扫洁净,勿任污秽。地下所铺草荐,时常晒景,以免潮湿。常用贯仲、苍朮浸水岳内,以辟秽恶。尤莫妙于卡房之内铺垫活地板。活地板之议,创于粤东朱杏生,法良意美,且所费不多。仿而行之,必可保全人命。兹将朱议开列于左。
各处羁所地板均系呆钉板下不能打扫通气犯人在板上昼夜坐卧或病时便溺渗入板下或病毙后将板洎刷秽水流下日积月累污秽之气已不堪闻春夏潮湿秋天闷热气候又复不定兼之羁押之犯有受刑者有受饥者有受冻者忧惧焦思体必衰弱处此污秽之地受此郁蒸之气焉得不病焉得不死须将地板钉呆者改作大块活板乃可保全改作之法先将旧时秽泥挑去一层另换新土土上铺新砖一层再钉木桩做成横架上铺床板板离地尺许每板一块横宽约二尺余直长以可睡一人为度对面开铺中留空地犯坐板上可以垂足犯立空地可以行走板下临空可以透气取起活板可以打扫自无秽气熏蒸闲有犯人患病及病故者不免便溺臭秽之气而床板既系活动尽可将活板取去外间洗净晒干再行搬进仍旧铺好如房屋窄小不能中留空地则留空一边亦可如十分窄小不能留空一边则开窗通气亦可或房屋低矮则床板离地五六寸亦可
○稽查班房
看役凌虐,押犯无恶不作,其弊较监狱为尤甚。经管班房之家丁,以心地慈祥为第一,否则串同看役,任意需索。需索不遂,便肆行凌虐矣。稽查之法,必须出其不意,或早或晚,或二三更,或四五更,亲到班房察看有无凌虐情形,并询问所押之人曾否被差凌虐,庶家丁看役稍知敛迹。
○祀典各庙必须修葺
凡庙宇之载在祀典者,均应以时修葺,不得听其攲颓。文庙尤宜加意。
○一切典礼必须敬谨
朔望行香,春秋二祭,及朝贺拜牌等事,皆典礼所关,必须早起早到,以昭敬谨。
○敬恭先哲
境内有先贤祠墓,须随时修理;先贤子孙式微,须加意培植。
○旌扬节烈
节烈者,正气所锺,风化所系。富家巨族,尚不难于举报;单寒之户,无由上达,往往湮灭不彰。必须加意搜访,严禁需索,庶足以扶正气而端风化。旌表之例,散见于会典及会典事例、礼部则例、部议通行远近成案,兹汇录于后,以便稽查。
守节之妇,不论妻妾,自三十岁以前守节,至五十岁,或年未五十而身故,其守节已及十五年,果系孝义兼全,阨穷堪悯,俱准旌表。其循分守节,合年例者,给予「清标彤管」四字扁额,于节孝祠内另建一碑,不设位,不给坊银【会典】
道光四年奏准,已故节妇年限改十五年为十年,同治十年又改为六年。以上准旌表,不及六年而身故者,仍扣除【部议通行】
节烈妇女实系阨穷堪悯,或世远年湮未经呈报,尚有府县志事迹可凭者,准其子孙补请旌表【礼部则例】
妇人因子受封,准与旌表;因夫受封守节者,不准旌表【会典】
嘉庆九年,礼部议奏:原任刑部尚书德福之妾王氏,自二十岁孀居,守节三十年,系例得请旌之人。惟世族之家贞节妇女,应否准其给银建坊,例无专条。伏思穷檐苦守,固可以厉伦常;而阀阅秉贞,益足以端风化。今节妇王氏,虽居世族之家,非寒苦者可比,但身为妾媵,分属卑微。于伊夫病时,昼夜调护,废寝忘餐。迨夫病故,该氏年甫二十,并无所出,复能茹蘖自甘,始终不渝。其艰贞之操,似与寒苦守节者情事相同。可否准其给银建坊之处,恭候钦定。奉旨依议【会典事例】
现存贞女按照年限题请旌表与节妇同【礼部则例】
同治年闲,凡过门守贞者,多由内外臣工专折奏奉,特旨加恩旌表,不拘常例年限。若循例具题,则仍按例照节妇年限扣算。
已故贞女向例亦按年限请旌。乾隆三十六年奏准,贞女未符年限身故之例,改为不拘年岁,一体旌表。
妇女因强奸不从致死,及因调戏自尽,非曾再醮者,题请旌表【会典】
猝遭强暴,被
译○班房内使用活动地板
班房收押的人多,污秽之气熏蒸,容易滋生疾病,应当将四周的沟渠开凿疏通,不要让它淤塞,命令看守役卒打扫干净,不要让它污秽。地下铺设的草垫,要时常晾晒,以免潮湿。经常用贯众、苍术浸泡在水中,放在岳(容器)内,以驱除秽恶之气。尤其没有比在牢房之内铺垫活动地板更妙的了。活动地板的建议,由广东朱杏生首创,方法良好,用意美好,而且花费不多。仿照施行,必定可以保全人命。现将朱杏生的建议列于左边。
各处的羁押场所,地板都是固定钉死的,板下不能打扫通气。犯人在板上昼夜坐卧,或者生病时大小便渗入板下,或者病死后将板冲刷,污秽水流下,日积月累,污秽之气已经不堪闻嗅。春夏潮湿,秋天闷热,气候又反复不定,加上羁押的犯人中有受刑的、有挨饿的、有受冻的,忧愁恐惧焦思,身体必然衰弱。处于这样污秽的地方,遭受这样郁积蒸腾的气息,怎能不生病?怎能不死?必须将固定钉死的地板改为大块的活动板,才可以保全性命。改作的方法是:先将旧时的秽泥挑去一层,另换新土,土上铺新砖一层,再钉木桩做成横架,上面铺床板,板离地一尺左右。每块板横宽约二尺多,直长以能睡一人为度。对面开铺,中间留出空地,犯人坐在板上可以垂足,犯人站在空地可以行走,板下临空可以透气,取下活动板可以打扫,自然没有秽气熏蒸。偶尔有犯人患病及病故的,不免有大小便臭秽之气,而床板既然是活动的,尽可将活动板取去,在外面洗净晒干,再搬进来仍旧铺好。如果房屋窄小,不能在中间留出空地,则留出一边空地也可以;如果十分窄小,不能留出一边空地,则开窗通气也可以;或者房屋低矮,则床板离地五六寸也可以。
○稽查班房
看守役卒凌虐,押解犯人无所不为,其弊端比监狱更为严重。经管班房的家丁,以心地慈祥为第一,否则就会串通看守役卒,任意勒索。勒索不遂,便肆意凌虐了。稽查的方法,必须出其不意,或早或晚,或三更两点,或四更五更,亲自到班房察看有无凌虐情形,并询问被押的人是否被差役凌虐,这样家丁和看守役卒才会稍微收敛行迹。
○祀典中的各庙必须修葺
凡是载入祀典的庙宇,都应当按时修葺,不得听任其倾斜倒塌。文庙尤其应当加意重视。
○一切典礼必须敬谨
初一十五行香,春秋两季祭祀,以及朝贺拜牌等事,都关系到典礼,必须早起早到,以显示敬谨。
○敬重恭奉先哲
境内有先贤的祠堂坟墓,须随时修理;先贤的子孙衰微,须加意培植。
○旌扬节烈
节烈之人,是正气的凝聚,风化的关键。富家巨族,尚不难举报;贫寒之家,没有途径上达,往往湮灭不彰。必须加意搜寻访察,严禁勒索,这样才能扶持正气而端正风化。旌表的条例,散见于《会典》及《会典事例》、《礼部则例》、部议通行远近成案,现汇总记录在后面,以便稽查。
守节的妇女,不论妻妾,自三十岁以前守节,到五十岁,或者年龄未满五十而身故,其守节已满十五年,如果确实孝义兼全,困穷可怜,都准许旌表。那些循分守节,符合年限规定的,给予“清标彤管”四字匾额,在节孝祠内另建一碑,不设牌位,不给建坊银两【《会典》】
道光四年奏准,已故节妇的年限改为十年,同治十年又改为六年。以上准许旌表,不满六年而身故的,仍然扣除【部议通行】
节烈妇女确实困穷可怜,或者年代久远未经呈报,尚有府县志事迹可凭的,准许其子孙补请旌表【《礼部则例》】
妇人因子受封,准许与旌表;因夫受封而守节的,不准旌表【《会典》】
嘉庆九年,礼部议奏:原任刑部尚德福的妾王氏,自二十岁孀居,守节三十年是按规定可以请旌的人。只是世族之家的贞节妇女,应否准许给银建坊,条例没有专门规定。我想,穷苦人家苦守,固然可以厉行伦常;而世家秉贞,更足以端正风化。现在节妇王氏,虽居世族之家,不可与寒苦者相比,但身为妾媵,身份卑微。在她丈夫生病时,昼夜调护,废寝忘食。等到丈夫病故,王氏年仅二十,并没有子女,又能安于清苦,始终不渝。她坚贞的操守,似乎与寒苦守节者情事相同。是否准许给银建坊之处,恭敬等候钦定。奉旨依议【《会典事例》】
现存的贞女按照年限题请旌表,与节妇相同【《礼部则例》】
同治年间,凡过门守贞者,多由内外大臣专折奏奉,特旨加恩旌表,不局限于常例年限。如果循例具题,则仍按例照节妇的年限扣算。
已故贞女向来也按年限请旌。乾隆三十六年奏准,贞女的年限改为不拘年岁,一体旌表。
妇女因强奸不从致死,及因调戏自尽的,如果不是曾经改嫁者,题请旌表【《会典》】
猝遭强暴,被
嘉庆九年奏准,强奸已成本妇被杀之案,改为凶手如在两人以上,显系孱弱难支,当略其被污之迹,而原其抗节之心,一体予旌;倘凶手仅止一人,被污后刻即捐躯者,坊银减半,死在越日即行扣除,不得滥请【通行】
妇女与妇女口角,彼此骂詈,一闻秽语,气忿轻生,准旌表【道光十三年浙江案】
窃贼藏躲妇女床下,致妇羞忿自缢,准旌表【道光三年河南案】
守节之妇被亲属逼嫁致死者,准旌表。如系翁姑逼勒,另择家长领银建坊。其有夫之妇因夫外出而亲属逼嫁自尽者,俱准旌表【礼部则例】
本夫勒逼卖奸,不从致死,请旌表,令母家领银建坊【乾隆十八年江苏案】
童养女未昏,拒夫调奸,致死者,建坊于父母之门【会典】
夫为人杀妻,即殉夫自缢,准旌表【乾隆二十五年江苏案】
烈妇夫亡无逼迫而遽殉节者,例不准旌;如有奏请旌表者,入祠建坊,候旨遵行【会典】
侧室夫亡殉节,声明嫡庶,平日和好,夙无闲言,与嫡庶不睦,恐后日受正室凌虐,遂以身殉者,有闲可否旌表?出自圣恩,奉旨准旌表【会典事例】
正室身故在先,侧室殉节在后,似无别项情节,可否旌表?恭候钦定奉旨准旌表【会典事例】
仆妇婢女及尼僧道姑拒奸自守,不为强暴所污,因而致死者,俱准旌表。地方官给银于本妇墓前建坊,祠内停止设位【礼部则例】
捕役之妻拒奸被杀,照仆妇例【会典事例】
○表章孝义
孝友义行,皆难能而可贵者。若不表扬,何以劝善?兹摘录例文于后。
孝子顺孙义夫孝妇俱旌表【会典事例】
孝女以父母未有子孙终身奉养不嫁者,照孝子例旌表【会典】
孝子割股伤生,例不准旌。有奏请旌表者,入祠建坊,候旨遵行【会典】
夫病危笃,刲股和药者,奏请旌表。
夫妇未成婚,流离失散,守志至老,合卺者,准旌表,给银,共建一坊,并与「贞义之门」字样【会典】
屡世同居,和睦无闲者,题请旌表【礼部则例】
捐置赡族义田,奏准立案,子孙不得擅卖,外人不得擅买,由部立册,载入县志【礼部则例】
士民人等,或养赡孤贫,或助赈荒歉,或修公所及桥梁道路,或收???土?尸骨,实与地方有裨益者,捐银千两以上,请旨建坊,遵照钦定“好善乐施”字样,由地方官给银三十两,听本家自行建坊;不及千两,交地方官给扁旌赏,亦给与“乐善好施”字样【礼部则例】
○保甲
保甲,古法也,亦良法也。某户某某,居住某乡某甲,年岁若干,有无功名,是何生理?或土著,或流寓,或旧居,或新迁,房屋若干?是否己业,抑系赁居?田地若干?是否水田,抑系陆地?应完钱漕若干?是何柱名?在某里某甲完纳?男丁何名若干岁?妇女何氏若干岁?大口若干?小口若干?以及雇工、伙计,并寄居亲戚各姓名、年岁,无一不载明保甲册内,无一不载明十家牌内。果能逐细清编,认真稽察,不特外来宵小无托足之地,即本地匪徒、窝娼、窝赌、私铸、私宰及一切不法之事,亦有所惮而不敢。不特平日弭盗安良,线索在手,即遇有催科、捕亡、办缓、办赈等事,亦不难按册而稽,有条不紊。立法之良,收效之大,无有踰于此者。惟力行保甲甚不容易,约而计之,其难有四。
一曰得人。州县政务殷繁,既不能亲自编查,书差保正又万不可靠,自必责成绅士逐户查编。绅士不正派,仍不可靠。其正派者,如家道殷实,则养尊处优,或避嫌避怨,不肯干预此等事;如家道贫寒,又急于谋生,亦无暇分身作此等事。至编查之后,保长、甲长、牌长需人甚多,安得人人可靠?此得人之难也。
一曰:筹费编查之时,必须挨里清查,逐户编列。路途既远,时日又长,则夫马有费,火食有费。编查之后,必须造具清册,填写门牌,册页既多,人工不少,则纸笔有费,工食有费。他如领牌、换牌、举报匪类等事,往返奔驰;修理寨栅、奖赏勤劳等事,款目繁多,亦无一不需经费。取之公则窒碍难行,
译嘉庆九年奏请批准,在强奸既遂且本妇被杀的案件中,若凶手在两人以上,明显是受害者孱弱难以支撑,应当忽略其被玷污的痕迹,而体谅其坚守节操的心意,一律给予旌表;倘若凶手仅有一人,受害者在被玷污后立即殉节的,牌坊银两减半,若死在次日则立即扣除,不得滥请旌表【通行】
妇女与妇女发生口角,彼此辱骂,一方听到污秽言语,因气愤而轻生,准予旌表【道光十三年浙江案】
窃贼藏躲于妇女床下,导致妇女因羞愤而自缢,准予旌表【道光三年河南案】
守节的妇女被亲属逼迫改嫁而致死的,准予旌表。如果是公婆逼迫,则另选家长领取银两建立牌坊。那些有丈夫的妇女,因丈夫外出而被亲属逼迫改嫁自尽的,都准予旌表【礼部则例】
本夫勒逼妻子卖淫,妻子不从而被致死,请求旌表,令母家领取银两建立牌坊【乾隆十八年江苏案】
童养媳尚未过门,拒绝丈夫调戏奸淫而致死的,在父母门前建立牌坊【会典】
丈夫被人杀害,妻子随即殉夫自缢,准予旌表【乾隆二十五年江苏案】
烈妇在丈夫去世后,没有受到逼迫而立即殉节的,按例不准旌表;如果有奏请旌表的,入祠建坊,等候圣旨遵行【会典】
侧室在丈夫去世后殉节,需声明嫡庶身份,平日和睦,向来没有闲言碎语;若与嫡庶不和睦,担心日后受正室凌虐,于是以身殉节的,是否有闲言可否旌表?出自圣恩,奉旨准予旌表【会典事例】
正室先去世,侧室后殉节,似乎没有其他特殊情节,可否旌表?恭敬等候钦定,奉旨准予旌表【会典事例】
仆妇、婢女以及尼姑、道姑拒绝奸淫,坚守贞洁,不被强暴玷污,因而致死的,都准予旌表。地方官给予银两在本妇墓前建立牌坊,祠堂内停止设位【礼部则例】
捕役的妻子拒绝奸淫被杀,按照仆妇的条例处理【会典事例】
○表彰孝义
孝顺友爱、义行,都是难能可贵的。如果不加以表扬,怎么劝勉善行呢?这里摘录条例如下。
孝子、顺孙、义夫、孝妇都予以旌表【会典事例】
孝女因父母没有子孙,终身奉养不嫁的,按照孝子的条例旌表【会典】
孝子割股伤身,按例不准旌表。有奏请旌表的,入祠建坊,候旨遵行【会典
丈夫病危,割股和药者,奏请旌表。
夫妇未成婚,流离失散,坚守志向直到年老,最终合卺成婚的,准予旌表,给予银两,共建一座牌坊,并加上“贞义之门”字样【会典】
多代同居,和睦无闲言的,题请旌表【礼部则例】
捐置赡养宗族的义田,奏请批准立案,子孙不得擅自变卖,外人不得擅自购买,由礼部立册,载入县志【礼部则例
士民人等,或者赡养孤苦贫困者,或者协助赈济荒歉,或者修建公所及桥梁道路,或者收殓荒野尸骨,确实对地方有裨益的,捐银千两以上,请旨建立牌坊,遵照钦定“好善乐施”字样,由当地官员给予银两三十两,听任本家自行建立牌坊;不足千两的,交由地方官给予匾额旌赏,也给予“乐善好施”字样【礼部则例
○保甲
保甲,是古代的方法,也是好的方法。某户某某,居住在某个乡的某个甲,年龄多少,有无功名,从事什么职业?是土著还是流寓,是旧居还是新迁,房屋多少?是自己的产业还是租赁居住?田地多少?是水田还是旱地?应缴纳的钱粮漕赋多少?挂在谁的柱名下?在哪个里的哪个甲缴纳?男丁叫什么名字、多少岁?妇女姓什么、多少岁?大口多少?小口多少?以及雇工、伙计,还有寄居亲戚各自的姓名、年龄,无一不记载在保甲册内,无一不记载在十家牌内。如果能够详细清编,认真稽查,不仅外来宵小无处藏身,就连本地的匪徒、窝藏娼妓、窝藏赌博、私铸钱币、私宰牲畜以及一切不法之事,也会有所忌惮而不敢做。不仅平日平息盗贼、安抚良民,线索掌握在手中,即使遇到催缴赋税、追捕逃犯、办理缓征、办理赈济等事务,也不难按照册籍稽查,有条不紊。立法的良善,收效的巨大,没有超过这个的。只是力行保甲非常不容易,粗略计算,其困难有四点。
一是得人。州县政务繁忙,既然不能亲自编查,书吏差役保正又万万不可靠,自然必须责成绅士逐户查编。绅士如果不正派,仍然不可靠。那些正派的,如果家道殷实,则养尊处优,或者避嫌避怨,不肯干预这类事情;如果家道贫寒,又急于谋生,也无暇分身做这类事情。至于编查之后,保长、甲长、牌长需要的人很多,哪里能人人可靠?这是得人的困难。
二是筹费。编查之时,必须挨里清查,逐户编列路途既远,时日又长,那么夫役马匹有费用,伙食有费用。编查之后,必须造具清册,填写门牌号,册页既多,人工不少,那么纸笔有费用,工食有费用。其他如领牌、换牌、举报匪类之事,往返奔驰;修理寨栅、奖赏勤劳之事,款目繁多,也无一不需要经费。从公款中取用则窒碍难行,
派之民则扰累滋甚,此筹费之难也。
一曰连坐邻佑保甲之设,原所以清查匪类。若不将一家有犯,九家同坐八个字认真办理,则人皆视为具文,空空悬一门牌,有何益处?但连坐之法,窒碍难行耳。何也?以亲属同牌而论,律载各居亲属犯罪,彼此容隐者勿论,是许其容隐也。又律载卑幼告尊长,得实尊长分别减免,仍治卑幼以干名犯义之罪,是惟恐其不容隐也。律许容隐,而保甲之法则不许其容隐;律惟恐其不容隐,而保甲之法则惟恐其容隐,非所以敦伦纪、厚风俗也。虽律有得相容隐之亲属代为之首,如罪人自首之法,似与保甲举首无甚分别。然律谓罪人自首免罪,亲属代首罪人亦免罪,非谓不代首之亲属应连坐也。虽律有谋反、谋叛、谋大逆亲属不得容隐之文,卑幼陈告亦不在干名犯义之限。然保甲连坐不专在谋反、叛逆,也就同牌之人并非亲属而论,彼此犯罪原不应容隐。惟同乡共井,谁无情面,其不便举首也,本属人情之常。且首人赌博,即可诬举首者以同赌;首人盗贼,即可诬举首者以分赃。挟嫌反噬,信口诬扳,不传讯则无以折服被首者之心;传讯又不免中被首者之计。迨至讯问明白,水落石出,而举首之家已破矣。既畏将来之报复,又恐现在之牵连,其不敢举首也,亦属人情所有。因其不便首、不敢首,而绳以连坐之法,允乎?不允?至居住城市更与乡村不同,同村居住,早晚相见,尚可谓匪类踪迹难瞒,同牌之耳目。若居城则迁移靡定,来去无常,左右邻虽比户而居,而不相闻问,不知姓名者甚多,遑问奸良?设遇闭户潜修之士,从不干预外事,因邻家为匪而连坐之,枉乎?不枉?此连坐邻佑之难也。
译派出的民众则骚扰累赘更加严重,这是筹措经费的困难所在。
一是关于连坐邻佑保甲制度的设立,原本是为了清查匪类。如果不将“一家有犯,九家同坐”这八个字认真办理,那么人们都会把它看作虚文,仅仅悬挂一块门牌,有什么益处呢?但是连坐的方法,阻碍难行啊。为什么呢?以同牌亲属而论,律法规定各居亲属犯罪,彼此包庇隐瞒的不加论处,这是允许他们包庇隐瞒。又律法规定卑幼告发尊长,查实后尊长分别减免刑罚,但仍要治卑幼以干名犯义的罪,这是惟恐他们不包庇隐瞒。律法允许包庇隐瞒,而保甲的法令却不允许包庇隐瞒;律法惟恐他们不包庇隐瞒,而保甲的法令却惟恐他们包庇隐瞒,这不是用来敦厚人伦纲纪、淳厚风俗的做法。虽然律法有得相容隐的亲属代为自首,如同罪人自首的法令,似乎与保甲举发没有很大分别。然而律法说罪人自首免除罪责,亲属代为自首罪人也免除罪责,并不是说不代为自首的亲属应当连坐。虽然律法有谋反、谋叛、谋大逆的亲属不得包庇隐瞒的文字,卑幼陈告也不在干名犯义的范围内。然而保甲连坐并不专门针对谋反、叛逆,就同牌之人并非亲属而论,彼此犯罪原本不应包庇隐瞒。只是同乡共井,谁没有情面,他们不便举发,本属于人情常理。况且首告赌博,就可以诬告首告者一同赌博;首告盗贼,就可以诬告首告者分赃。挟嫌反咬,信口诬陷,不传讯就无法折服被首告者的心;传讯又不免落入被首告者的圈套。等到讯问明白,水落石出,而举发的人家已经破败了。既畏惧将来的报复,又害怕现在的牵连,他们不敢举发,也属于人情常理。因为他们不便举发、不敢举发,而用连坐的法令来约束他们,合适吗?不合适吗?至于居住在城市更与乡村不同,同村居住,早晚相见,还可以说匪类的踪迹难以瞒过同牌之人的耳目。如果居住在城里则迁移不定,来去无常,左右邻居虽然比户而居,却不互相闻问,不知道姓名的人很多,何况询问奸良?假如遇到闭门潜修之士,从不干预外事,因为邻家做匪类而连坐他,冤枉吗?不冤枉?这是连坐邻佑的困难所在。
一曰改换牌册,以户而论,则今日同居,明日各爨;一户可变为数户。以口而论,则亲丁或生或死,或嫁或娶,雇伙或去或来,或增或减;口多者可变而为少,口少者可变而为多。以执业而论,则资质不一,境况不同;士可变而为农,农可变而为商贾。以踪迹而论,则远近之往来无定,居住之迁徙靡常;家居者可变而为旅食,城市者可变而为乡村。以房屋田地而论,则忽卖忽买,忽典忽赁;己业可变而为租业,租业可变而为己业。如此类者,更仆难数,皆事所必至,理所固然。若不随时改换清册门牌,竟成废纸;既未免尽弃前功,若必随时改换,保长牌头奔驰道路,又未免转滋流弊。此改换牌册之难也。
○发门牌须防需索
查保甲发门牌,须严防需索。光绪元年,湖北鹤峰州牧某饬保正散发门牌,每张索钱一千文,阖州百姓无不怨恨本官。嗣后一切公事,无不与本官相龃龉,卒以不洽舆情,上登白简。其实所索之钱,皆系门丁书差瓜分,本官并未染指也。因案勒索,已经不可,然尚系一人之事,一家之事,未必人人怨恨,家家怨恨。散发门牌,系阖邑之事,按户勒索,则人人怨恨,家家怨恨矣。门丁书差惟利是视,必不为本官声名计,本官奈何不自为计耶?
○仓谷
仓谷必须实贮,庶缓急足恃。但此事颇为有司之累,须防偷窃,防霉烂。兹将霉烂之例摘录于左。
州县因循怠玩,于渗漏处既不黏补,应盖造处又不详请,以致米谷霉烂者,革职;动帑买补,勒限一年,照数追赔。一年限内全完,免罪开复原官;一年以外赔完,免其治罪,不准开复;二年之内不完,即照损坏仓库财物律坐赃论罪,仍着落家属赔缴。
○米贵时须因地制宜
袁易斋仪部【守定】曰:凡遇米贵,措置须有道。如本地米足,不藉客米,则应减价;不减,则富民居奇,而民食艰矣。如地近水次,仰藉客米,则不应骤减;骤减,则米商裹足,而民食愈艰矣。文潞公在成都,米价腾贵,因就城门相近凡十八处减价平粜,翼日米价顿减。赵清献在越州,两浙旱蝗,米价踊贵,饥死相望,诸州皆禁人增米价,公独榜通衢,令有米者增价粜之,于是米商辐辏,米价更减。二公所行,若水火之不相侔,而行之各有效,由蜀地米足不藉客米,越地米不足仰藉客米,故也。此诚通达治体之言,深得古名臣因地制宜之意。然潞公减价,是官府减价平粜,不是抑勒富户减价出粜。若勒令富户减价,则富户愈不肯粜,价何由平?此则不可不知也。
○赈饥先查户口
赈济饥民,莫要于查户口,亦莫难于查户口。户口不清,则赈钱、赈米、赈粥均无从下手,实需经费若干,亦无从核计。故曰莫要于查户口。某户应赈,某户不应赈,或真或伪,既未必的确;应赈之户,大口若干,小口若干,或多或少,亦未必分明;孰为极贫,孰为次贫,孰为稍贫,层级等差,尤未必清晰。任之书差保正,则书差保正向灾户索钱,不应赈者可入应赈之册,应赈者之数口亦可以少报多,甚至捏报户名,以为冒领地步。任之绅衿耆老,则绅衿耆老之与灾民,非亲即友,非族即邻,往往徇情碍面,所查仍不确实。本官亲身徧查,则地广人多,势难周厯;本官随便抽查,则官到此村而彼村之灾民纷至,官到彼村而此村之灾民沓来,拥挤諠哗,终不免于淆混。故曰莫于难查户口。
○赈乡村饥民难于城市
赈城乡之饥民,易;赈乡村之饥民,难。城厢饥民聚在一处,口数多寡尚易清查,弊窦有无尚易觉察。若乡村饥民,则居处星散,无论赈钱、赈米、赈粥,均不容易。救荒无善策,殆指乡村而言欤?
○外来流民
外来流民,宜散不宜聚。富郑公在青州,活流民数十万,其诀窍在不令聚于一处耳。
○开矿
陈文恭公【宏谋】曰:生齿日繁,农田所入止有此数,苟有可以资生者,自当竭力图之。况出于地而无穷,如矿利者,尤为因民美利,更与移缓就急、此盈彼绌者不同也。
译第一是改换户籍牌册的困难。从户数来说,今天同灶共居,明天就分家另过;一户可以变成几户。从人口来说,家人有的出生有的死亡,有的出嫁有的娶亲,雇工有的离去有的到来,有的增加有的减少;人口多的可以变少,人口少的可以变多。从职业来说,人的资质不同,境遇各异;读书人可以变成农民,农民可以变成商人。从行踪来说,远近往来没有定数,居住迁徙没有常规;在家居住的人可以变成在外谋生的人,住在城市的人可以搬到乡村。从房屋田地来说,忽然卖掉忽然买入,忽然典当忽然租赁;自己的产业可以变成租来的产业,租来的产业可以变成自己的产业。像这类情况,多得数不胜数,都是事情必然发展到这一步,道理本来就是这样。如果不随时改换清册和门牌,这些册籍就成了废纸;这未免完全废弃了之前的努力。如果一定要随时改换,保长和牌头在路上奔波,又难免反而滋生弊端。这就是改换牌册的难处。
○ 发放门牌必须防止勒索
查核保甲、发放门牌,必须严防勒索。光绪元年,湖北鹤峰州知州某命令保正散发门牌,每张门牌索要一千文钱,全州百姓没有不怨恨这位官员的。此后所有公事,百姓没有不与这位官员作对的,最终因为不合民意,被御史弹劾。其实所勒索的钱,都是门丁和书吏差役瓜分,这位官员并没有染指。因为案件勒索,已经不可取,但那还只是一个人的事、一家人的事,未必人人怨恨、家家怨恨。散发门牌,是全州的事,按户勒索,那就是人人怨恨、家家怨恨了。门丁书吏差役只看利益,一定不会为官员的名声考虑,官员怎么能不为自己的名声考虑呢?
○ 仓谷
仓库里的粮食必须充实储存,这样在紧急时刻才有所依靠。但这件事对地方官员来说颇为累赘,必须防止偷窃,防止霉烂。现将关于霉烂的条例摘录如下。
州县官员因循怠惰,对于渗漏的地方既不修补,对于应该建造的地方又不详细申报,导致米谷霉烂的,革去职务;动用国库资金购买补填,限定一年期限,按数追赔。一年期限内全部赔偿完毕,免罪并恢复原职;一年以外赔偿完毕,免予治罪,但不准恢复原职;两年之内没有赔偿完毕,就按照损坏仓库财物的法律以坐赃罪论处,仍责令家属赔偿缴纳。
○ 米价昂贵时必须因地制宜
袁易斋(袁守定)说:凡是遇到米价昂贵,处置必须有道。如果本地米粮充足,不依赖外地米粮,就应当降低米价;不降低,那么富人就会囤积居奇,百姓吃饭就困难了。如果地方靠近水路码头,依赖外地米粮,就不应当骤然降低米价;骤然降低,那么米商就会止步不前,百姓吃饭就更困难了。文潞公(文彦博)在成都时,米价飞涨,他在城门附近十八处降低价格平价出售,第二天米价立刻下降。赵清献(赵抃)在越州时,两浙发生旱灾蝗灾,米价暴涨,饿死的人相望,各州都禁止人提高米价,唯独赵公在通衢大道张贴告示,让有米的人提高价格出售,于是米商纷纷到来,米价反而降低了。这两位公所实行的办法,像水火一样不相容,但实行起来各自有效,这是因为蜀地米粮充足不依赖外地米粮,越地米粮不足依赖外地米粮的缘故。这确实是通达治理体制的话,深得古代名臣因地制宜的意旨。然而潞公降低价格,是官府降低价格平价出售,不是强制富人降低价格出售。如果强制富人降低价格,那么富人更不愿意出售,价格怎么能平抑?这一点不可不知道。
○ 赈济饥民首先要查户口
赈济饥民,没有比查户口更重要的,也没有比查户口更难的。户口不清,那么赈钱、赈米、赈粥都无从下手,实际需要多少经费,也无从核算。所以说没有比查户口更重要的。某户应该赈济,某户不应该赈济,或是真灾民或是假灾民,既未必确切;应该赈济的户,大口多少,小口多少,或是多或是少,也未必分明;谁是极贫,谁是次贫,谁是稍贫,层级等差,尤其未必清晰。交给书吏差役保正去查,那么书吏差役保正就会向灾户索要钱财,不应赈济的可以列入应赈济的名册,应赈济的户的人口也可以少报多,甚至捏造户名,作为冒领的余地。交给绅士耆老去查,那么绅士耆老与灾民,不是亲戚就是朋友,不是同族就是邻居,往往徇私情碍面子,所查仍然不确实。本官亲自普遍查访,那么地广人多,势必难以周遍;本官随便抽查,那么官员到这个村而那个村的灾民纷纷到来,官员到那个村而这个村的灾民接连到来,拥挤喧哗,终究难免混乱。所以说没有比查户口更难的。
○ 赈济乡村饥民难于城市
赈济城市和乡村的饥民,容易;赈济乡村的饥民,困难。城厢的饥民聚集在一处,人口多少尚易清查,弊端有无尚易觉察。如果是乡村的饥民,那么居住分散,无论赈钱、赈米、赈粥都不容易。救荒没有好办法,大概是指乡村而言吧?
○ 外来流民
外来流民,宜分散不宜聚集。富郑公(富弼)在青州,救活了数十万流民,他的诀窍在于不让他们聚集在一处。
○ 开矿
陈文恭公(陈宏谋)说:人口日益繁多,农田的收入只有这么多,如果有可以维持生计的途径,自然应当竭力谋求。何况出自地下而无穷尽,像矿利这样的,更是顺应百姓的美好利益,更与转移缓急、此处盈余彼处短缺的情况不同。
乃地方官只求于己,无事罔顾民食艰难,倡为“矿不可开”之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之议,且以防患生事为深谋远虑,而塞养民者之口。不知聚集多人,奸良不一,全在弹压稽查之得人,不能因噎废食也。此真通达治体之言。
译于是地方官员只图自己省事,全然不顾百姓生计艰难,鼓吹“矿产不可开采”的说法,议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并且把防止祸患生事当作深谋远虑,以此来堵住那些主张养育百姓之人的嘴。他们不知道,聚集起众多人员,好坏混杂,关键在于弹压和稽查的人员是否得当,不能因为害怕噎住就废掉吃饭。这真是通晓治国根本的言论。
○孤贫口粮
孤贫口粮不可克扣,鳏寡孤独残废之人皆穷民之无告者。国家经费有常例定,孤贫口粮每名每日仅给钱数文,藉资津贴。此而克扣,于心何忍?天理昭彰,吾恐克扣者之子孙求为鳏寡孤独残废而不可得矣。余作令时,给发孤贫口粮,均先嘱账房将每人应得之数交钱店发票,届期坐大堂点名,每名给钱票一纸,不给现钱,以免克扣之弊。
○恤孤幼
鳏寡孤独,皆穷而无告之人,而孤幼为尤甚,必须加意抚恤。
○禁溺女
溺女最干天地之和,欲禁溺女,必须育婴。建堂育婴,不如酌给钱米,令其自育。朱性齐总宪曰:育婴堂所雇乳媪,非其亲生,痛痒不关,常致疾疫,不能生全。且乳媪受雇入堂,自己子女不能兼顾,若许携带亲子,必不均平周到。且许多乳妇住居官堂,往来出入,稽查稍疏,嫌疑易起。莫如选择好善绅耆,广为劝谕。查有实系贫乏小户生女者,按月酌给衣米,听其自己抚养,仍不时登门查验。病亡者停给,母女天性,痛痒相关,自多生全,在本妇方靠。此女月领衣粮,自必更加爱惜,或一年或两年,即可给人为养女、养媳。遇有来厯不明、暗地送堂之子女,则另选附近贫妇之良慈者,交其领养,给以衣粮,不时查验,以防凌虐。长成者给以奖赏。至于不贫之户,原非力不能养,有溺女者,量罚钱米给养别女。此论最为明晰,果能实心实力,随地劝办,较之收入堂内抚养者,事半功倍。然养房虽可不设,而育婴总局则必须设立,并遴派总首事经理,否则事大散漫,地方官难于提纲挈领矣。
○禁私宰
私宰者,盗牛之窝家也。不禁私宰,则牛多被盗,必须严禁,以绝盗源。但官禁不如私禁耳。印官衙门之书役,佐杂衙门之弓兵,营汛衙门之兵丁,以及乡约保正,无一人不抽收规费,包庇纵容。州县幅■〈巾员〉辽阔,耳目难周,是以禁者自禁,宰者自宰,其弊与不禁等。农民力田,全赖耕牛,牛价昂,牛肉价贱,岂肯无故宰杀?然耕牛因病倒毙,令屠者开剥,此亦事所恒有。兵役约保即因其开剥病毙之牛,而诬为违禁宰杀,良民畏累,只有忍气吞声,听其讹诈,其弊更甚于不禁。莫若劝谕正绅,公议禁约,每乡派总首事一二人,散首事数人【散首事之多寡,以地界之广狭为等差】随时稽查。如有违禁私宰及假倒毙之名行私宰之实者【私宰者必非农民,既无田地,何有耕牛?既无耕牛,何有倒毙?凡冒称倒毙者,必不能瞒本地人】公同处罚。不遵罚者,送官究治。农家病毙之牛,就近报明散首事,再行开剥。不报首事而开剥者,以私宰论。兵役约保包庇讹诈,禀官究治。应处罚、应送官,而首事徇隐不罚不送者,一并公同议罚。如此办理,较之官禁,自更得力。盖官禁为具文,私禁乃实事也。
○禁妇女入庙烧香
妇女入庙烧香,不特亵渎神明,亦且败坏风化,必须严禁以挽颓风。此事并不难于禁止,一言以蔽之,曰责成住持而已。住持不认真阻拦,即传案责惩,并勒令还俗,切勿姑宽,庶住持有所顾忌,不敢仍蹈前辙。律载:纵令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果真纵令,则是罪由自取,夫复何辞?然世固有妇女不听约束者,入庙烧香,不必皆由纵令。负气男儿因此受责,归家后必定向妇女吵闹,恐家道由此失和,甚至吵闹过甚,妇女短见轻生,亦属事之所有,自不防就律意而变通之。遇有妇女入庙,只传夫男赴案,详细教训一番,免其责处,似一体恤人情之一端也。然此指初犯而言,若妇女再犯,则应提男夫责惩,不得一味姑息。
○禁修建寺庙
建修庙宇,无非耗费民财,且庙宇太多,往往藏垢,必须严禁,以省耗费而戢乱阶。律载:寺观庵院,除现在处所【谓先年所建者】不许私自创建增置【昔无今有,谓之创建;于原有之外添修房屋,谓之增置】违者,僧道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例载:民间有愿创造寺观神祠者,呈明督抚,具题奉旨,方许营建
译○孤贫口粮
孤贫的口粮不可克扣,鳏夫、寡妇、孤儿、独居老人以及残废之人,都是穷苦百姓中无处申诉的人。国家的经费有固定的常规,孤贫的口粮每人每天只给几文钱,借此作为补贴。如果对此进行克扣,于心何忍?天理昭昭,我恐怕那些克扣口粮的人,他们的子孙想成为鳏寡孤独残废之人却都求之不得。我在做县令时,发放孤贫口粮,都先嘱咐账房将每人应得的数额交给钱店开具票据,到了期限坐在大堂上点名,每人给一张钱票,不给现钱,以避免克扣的弊端。
○恤孤幼
鳏夫、寡妇、孤儿、独居老人,都是穷苦且无处申诉的人,而孤儿幼童尤为可怜,必须加倍用心抚恤。
○禁溺女
溺杀女婴最违背天地和气,想要禁止溺女,必须养育婴儿。建立育婴堂来养育婴儿,不如酌情给予钱米,让他们自己养育。朱性齐总宪说:育婴堂所雇佣的乳母,婴儿并非她们亲生,痛痒不相关,常导致疾病瘟疫,不能保证婴儿存活。而且乳母受雇进入育婴堂,自己的子女无法兼顾,如果允许携带亲生儿子,必定不能公平周到。况且许多乳妇居住在官办堂舍,往来出入,稽查稍有疏忽,嫌疑就容易产生。不如选择乐善好施的乡绅长老,广泛劝告晓谕。查访到确实是贫困小户生下的女婴,按月酌情给予衣物粮食,听任她们自己抚养,仍不时登门查验。婴儿病亡的停止供给,母女天性,痛痒相关,自然大多能存活,这主要依靠母亲本人。这女婴每月领取衣物粮食,必定更加爱惜,或一年或两年,就可以送给别人做养女、养媳。遇到来历不明、暗中送到育婴堂的子女,则另外选择附近善良慈爱的贫妇,交给她们领养,给予衣物粮食,不时查验,以防虐待。养大的给予奖赏。至于不贫困的人家,原本不是无力抚养,有溺杀女婴的,酌情罚钱米用来养育别的女婴。这番议论最为明晰,如果能够实心实意,随地劝办,比起收入堂内抚养,事半功倍。然而养房虽然可以不设,但育婴总局则必须设立,并遴选派遣总首事来经营管理,否则事情太大太散漫,地方官难以提纲挈领了。
○禁私宰
私自屠宰的人,是偷牛者的窝主。不禁止私宰,那么牛大多会被偷盗,必须严禁,以断绝偷盗的根源。但是官府禁止不如民间禁止有效。知县衙门的书吏,佐杂衙门的弓兵,营汛衙门的兵丁,以及乡约保正,没有一个人不抽取规费,包庇纵容。州县地域辽阔,耳目难以周全,所以禁止的自顾禁止,屠宰的自顾屠宰,其弊端与不禁止相同。农民耕田,全依靠耕牛,牛价昂贵,牛肉价贱,岂肯无故宰杀?然而耕牛因病倒毙,让屠夫开剥,这也是常有的事。兵役约保就因为他们开剥病毙的牛,而诬陷为违禁宰杀,良民害怕连累,只有忍气吞声,听任他们讹诈,其弊端更甚于不禁止。不如劝告晓谕正直的乡绅,共同商议禁令,每乡派遣总首事一二人,散首事数人(散首事的多少,以地界的广狭为等级差别)随时稽查。如果有违禁私宰以及假借倒毙之名行私宰之实的(私宰者必定不是农民,既无田地,哪有耕牛?既无耕牛,哪有倒毙?凡是冒称倒毙的,必定瞒不过本地人)共同处罚。不遵从处罚的,送交官府究治。农家病毙的牛,就近报告散首事,然后再开剥。不报告首事而开剥的,以私宰论处。兵役约保包庇讹诈,禀报官府究治。应该处罚、应该送官,而首事徇私隐瞒不罚不送的,一并共同商议处罚。如此办理,比起官府禁止,自然更得力。因为官府禁止是空文,民间禁止才是实事。
○禁妇女入庙烧香
妇女入庙烧香,不仅亵渎神明,而且败坏风化,必须严禁以挽回颓风。这件事并不难禁止,一句话概括,就是责成住持而已。住持不认真阻拦,就传案责打惩处,并勒令还俗,切勿姑息宽容,这样住持有所顾忌,不敢重蹈覆辙。律法记载:纵容妻女在寺观神庙烧香的,笞打四十,罪责归于丈夫男子。如果真的纵容,那么就是罪由自取,丈夫还有什么可推辞的?然而世间确实有妇女不听约束的,入庙烧香,不一定都是由丈夫纵容。负气的男子因此受责,回家后必定向妇女吵闹,恐怕家道由此失和,甚至吵闹过甚,妇女轻生短见,也是可能发生的事情,自然不妨就律法本意而变通处理。遇到有妇女入庙,只传唤丈夫男子到案,详细教训一番,免除责打惩处,这似乎也是体恤人情的一点。然而这是指初犯而言,如果妇女再犯,则应提拿丈夫责打惩处,不得一味姑息。
○禁修建寺庙
建造修缮庙宇,无非是耗费民财,而且庙宇太多,往往藏污纳垢,必须严禁,以节省耗费而遏制动乱的阶梯。律法记载:寺观庵院,除现有处所(指先前所建的)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过去没有现在有了,称为创建;在原有之外添修房屋,称为增置)违者,僧道充军,尼僧女冠没入官府为奴。条例记载:民间有愿意创造寺观神祠的,呈报督抚,具题奉旨,才允许营建
。擅行兴造者,以违制论。同治六年,东南肃清,礼部奏请:不列祀典之祠宇,业经烧毁,不准创议修建。吏部处分则例内载:民闲创修庙宇,州县官不行查禁,反给告示者,罚俸一年。功令煌煌,具有深意,地方官不可不知。
译擅自兴建营造的,按违制论处。同治六年,东南地区局势肃清,礼部奏请:不在祀典之列的祠庙,既然已经烧毁,不准提议修建。吏部处分则例中记载:民间擅自修建庙宇,州县官员不加以查禁,反而发给告示的,罚俸一年。法令昭彰,蕴含深意,地方官员不可不知。
○禁幼女出家为尼
例载民闲子弟年在十六以上不准出家,礼部则例内载尼僧一项不得招受少年女徒。嗣后有年未四十出家者,地方官严行禁止。可见出家为僧道必须在十六岁以下,出家为尼必须在四十岁以上。年长者不准为僧道,年少者不准为尼僧,定例具有深意。今之孀妇出家年未四十者居多,殊属违例,然其中实有夫家、母家均无依倚者。若必一概勒令还俗,是逼其再嫁也,似可不必。惟幼女出家由父母作主,并非本人情愿。父母愚惷,既信算命者之混说,又听奸尼之怂恿,妄谓女命不佳,留在家中必遭短折,遂令披剃,冀得长生。毋论将来长大未必矢志焚修,即或蒲团寂坐,恪守清规,而陷溺终身,亦堪悯恻。同治八年,余在宜昌,借清查保甲为名,将各庙尼僧年岁逐一登记,内有幼尼十余名,悉召其父母领回还俗。十年调守武昌,亦仿照此法拔出幼尼十余口,交亲属具领。论天理、论国法、论人情,均应如此。至幼尼之师怨恨与否则,不暇计及也。
○禁烧香聚众
愚民惑于祸福,最信鬼神,狡黠僧道及地方无赖之徒,希图敛钱渔利,往往捏称某庙某神非常灵异,愚民信以为然,一人传十,十人传百,烧香聚众,举国若狂,倘不严行禁止,必致酿成事端,不止男女混杂,有伤风化已也。后唐明宗时,有僧游西域,得佛牙以献,明宗以示大臣学士,赵凤进曰:“世传佛牙水火不伤,请验其真伪。”即举斧碎之,应手而碎,时宫中施物已及数千,赖碎而止。又宋元丰中,陈州蔡仙姑能化丈六金身,尝设净水,至者必先洗目而入,有廖县尉一日率其部曲约洗一目,及入以洗目视之,宝莲台上金佛巍然;以不洗目视之,大竹蓝中一老妪箕踞而坐,乃叱其下擒之。又程珦知龚州,有传区希范家神降,迎其神将为祠南海,道出龚,珦诘之,答曰:“比过浔,浔守不信,投祠具江中,乃逆流上。”守惧更致礼,珦曰:“吾请更投之,则顺流去。”妄遂息。又滇俗崇释信鬼,鹤庆元化寺称有活佛,岁时士女会集,动数万人,争以金泥其面,林司寇【俊】按鹤庆,命焚之,父老争言犯之者能致雹损稼,俊命积薪举火,果雹即止,火发无他,遂焚之,得金数百两,悉输之官,代民偿逋。又乾隆中,吾家莲浦公知广东潮州府时,行人过东门外,忽有喊叫救命者,细察之则四面无人,声从地下出,疑是死人复活,持锄掘之,下土三尺许,得石狮一,巨蟒围其颈,众人骇异,击杀蟒而扛石狮于庙中,土人有所祈祷灵应异常,或不敬信,登时降祸,自此香火大盛,公闻之以为妖异,将毁其庙,民众哓哓,几激成变,公诡言迎石狮入城,将别为立庙,众方应允,舁至演武厅,锤碎石狮,投之河中,了无他异。以上数事,皆防微杜渐之意。余守襄阳时,有处置关刀神一事;守荆州时,有处置万善寺一事,兹附录于左。
同治四年,襄阳县南乡下法龙官田畈地方,民家有栋椿树一株,数十年物也。树腰分杈处,忽抽一嫰枝,如寄生然,长四五尺。下截圆而直,上截宽而扁,背厚口薄,酷似关刀。病者祷辄应,土人以为灵异,谓之关刀神。远近烧香膜拜,日以千计,毂击肩摩,男女混杂。余恐其酿成事端也,乃召襄阳令杨【宗时】而告之曰:“愚民易惑难晓,不必以口舌争,可遣黠役袖利刀,潜往出其不意,将所谓关刀神者一刀砍下,即无事矣。但须密速,不可漏泄风声耳。”杨令如言行之,众遂散,后亦无他。
同治六年,江陵县生员刘明达等,在万城地方创建万善寺,假宣讲善书之名,聚集众人扶乩降神,敛钱渔利,并设立女坛,邀集妇女听讲扶乩。余因督修万城大堤,便道赴万善寺,拏获刘明达等,到案讯办,饬令江陵县将万善寺改为义学,所有香火田十七亩,岁入租稞若干,即为延师之资。
○不禁之禁
赵凤处置佛牙,直捷了当,可谓快人快事。西门豹处置河伯娶妇,虽不直捷,却极痛快。此外尚有不禁而自禁者,尤为善处之方。光武时
译○禁止幼女出家为尼
条例中规定,民间子弟年龄在十六岁以上不准出家,礼部则例中记载,尼僧不得招收年轻的女徒。此后如果有年龄未满四十岁就出家的,地方官要严加禁止。由此可见,出家为僧道必须在十六岁以下,出家为尼必须在四十以上。年长者不准为僧道,年少者不准为尼,这定例中自有深意。如今寡妇出家,年龄未满四十岁的居多,这确实违背了条例,但其中确实有夫家、娘家都无依无靠的人。如果一定要一概勒令她们还俗,这是逼迫她们再嫁,似乎不必如此。只是幼女出家是由父母做主,并非本人情愿。父母愚昧,既相信算命者的胡说,又听从奸尼的怂恿,妄称女命不好,留在家中必定夭折,于是让她们披剃出家,希望求得长生。无论将来长大未必能矢志修行,即使或能静坐蒲团,恪守清规,但终身陷溺其中,也令人怜悯。同治八年,我在宜昌,借清查保甲之名,将各庙尼僧的年龄逐一登记,其中有幼尼十余名,全部召其父母领回还俗。同治十年调任武昌,也仿照此法救出幼尼十余人,交给亲属具领。论天理、论国法、论情理,都应当如此。至于幼尼的师父怨恨与否,就不暇顾及了。
○禁止烧香聚众
愚民被祸福所迷惑,最相信鬼神,狡诈的僧道以及地方的无赖之徒,图谋敛财牟利,往往捏造说某庙某神非常灵验,愚民信以为真,一人传十,十人传百,烧香聚集众人,举国如狂,如果不严加禁止,必然导致酿成事端,不仅仅是男女混杂,有伤风化而已。后唐明宗时,有僧人游历西域,得到佛牙来进献,明宗把它展示给大臣学士看,赵凤进言说:“世间传说佛牙水火不伤,请检验其真伪。”随即举起斧头劈碎它,佛牙应手而碎,当时宫中施舍的物品已达数千,幸亏劈碎才停止。又宋元丰年间,陈州蔡仙姑能化现丈六金身,曾设净水,到来的人必须先洗眼才能进入,有廖县尉一天率领他的部下约定只洗一只眼,等到进入用洗过的眼观看,宝莲台上金佛巍然屹立;用没洗的眼观看,大竹篮中一老妪叉腿而坐,于是喝令手下将其擒获。又程珦任龚州知州时,有传言区希范家神降灵,迎其神将到南海建祠,路过龚州,程珦质问他们,回答说:“最近经过浔州,浔州守臣不信,把祠具投入江中,于是逆流而上。”守臣害怕更加致礼,程珦说:“我请求再投入江中,就会顺流而去。”妄言于是平息。又云南风俗崇尚佛教相信鬼神,鹤庆元化寺称有活佛,每年士女集会,动辄数万人,争着用金粉涂面,林司寇【俊】巡视鹤庆,命令焚烧它,父老争辩说触犯它的人能招致冰雹损害庄稼,林俊命令堆积柴草点火,果然冰雹立即停止,火起后没有别的异象,于是焚烧它,得到黄金数百两,全部上缴官府,代替百姓偿还欠税。又乾隆年间,我家莲浦公任广东潮州府知府时,行人经过东门外,忽然有喊叫救命的人,仔细查看则四面无人,声音从地下发出,怀疑是死人复活,持锄挖掘,地下三尺左右,得到石狮一尊,巨蟒缠绕其颈,众人惊骇怪异,击杀巨蟒而把石狮扛到庙中,当地人有所祈祷灵验异常,或不敬信,立刻降祸,从此香火大盛,莲浦公听说后认为是妖异,将毁其庙,民众喧嚷,几乎激成变乱,莲浦公诡称迎石狮入城,将另外建庙,众人才答应,抬到演武厅,锤碎石狮,投入河中,毫无异象。以上几件事,都是防微杜渐的意思。我任襄阳知府时,有处置关刀神一事;任荆州知府时,有处置万善寺一事,现在附录在下面。
同治四年,襄阳县南乡下法龙官田畁地方,民家有一株栋椿树,是几十年的老树了。树腰分杈处,忽然抽出一根嫩枝,像寄生植物一样,长四五尺。下截圆而直,上截宽大而扁平,背厚口薄,酷似关刀。病人祈祷辄有应验,当地人认为灵异,称之为关刀神。远近烧香膜拜,每天数以千计,车毂相击肩膀相摩,男女混杂。我担心它酿成事端,于是召来襄阳知县杨【宗时】告诉他说:“愚民容易迷惑难以讲通,不必用口舌争辩,可以派遣狡猾的差役袖藏利刀,悄悄前往出其不意,将所谓关刀神一刀砍下,就没事了。但必须秘密迅速,不可泄露风声。”杨知县照此办理,众人于是散去,后来也没有其他事。
同治六年,江陵县生员刘明达等人,在万城地方创建万善寺,假借宣讲善书之名,聚集众人扶乩降神,收敛钱财牟利,并设立女坛,邀请妇女听讲扶乩。我因为督修万城大堤,顺路前往万善寺,抓获刘明达等人,到案审讯办理,命令江陵县将万善寺改为义学,所有香火田地十七亩,每年收入租谷若干,就作为聘请老师的费用。
○不禁之禁
赵凤处置佛牙,直截了当,可谓快人快事。西门豹处置河神娶妇,虽然不直截了当,却极痛快。此外还有不禁而自禁的,更是善处的方法。光武帝时
,宋均有九江太守所属逡遒县,有唐后二山,民共祠之。诸巫初取民女为公妪,后沿为例,民家遂至相戒不敢嫁娶。前后守令莫敢禁,均至,乃下教:「自后为山娶者,皆娶巫家女,勿扰民,民其害遂绝。」宝厯中,亳州云出圣水,服之愈宿疾,自洛及江西数十郡争施金往汲,获利千万人,转相惑。李德裕在浙西,命于大市集人取其水,用猪肉五斤煮,云:「若圣水也,肉当如故。」须臾肉烂,自此人心稍定,妖亦寻败。南山僧舍有石佛,岁传其首放光,远近男女聚观,昼夜杂处。为政者畏其神,莫敢禁止。程明道先生始至,诘其僧曰:「吾闻石佛岁现光,然否?」曰:「然。」戒曰:「光复见,必先白吾职事,不能往,当取其首观之。」自是不复有光矣。此皆不禁之禁。余在武昌处置高冠山神像一事,似亦不恶而严,兹附录于左。
译宋均担任九江太守时,其管辖的逡遒县有唐后二山,百姓共同祭祀它们。众巫起初选取民间女子作为公妪,后来沿袭成为惯例,百姓家于是互相告诫不敢嫁娶。前后的太守县令都不敢禁止,宋均到任后,便下达教令:“今后为山神娶妻的,都娶巫家女子,不要骚扰百姓,这种祸害于是断绝了。”宝历年间,亳州传出有圣水出现,服用它能治愈久病,从洛阳到江西几十个郡的人争相施舍金钱前往汲取,获利达千万人之多,人们辗转互相迷惑。李德裕在浙西任职时,命令在大集市召集人取来那水,用五斤猪肉煮,说:“如果是圣水,肉应当保持原样。”不一会儿肉就烂了,从此人心稍微安定,妖术也随即败露。南山僧舍有一尊石佛,每年传说它的头部放光,远近男女聚集观看,昼夜混杂相处。执政者畏惧其神威,不敢禁止。程明道先生刚到任,质问那僧人说:“我听说石佛每年显现光芒,是这样吗?”僧人说:“是的。”程明道告诫说:“如果光芒再次出现,必须先禀报我的职事,如果我不能前往,应当取下它的头部来观看。”从此不再出现光芒了。这些都是不禁止的禁止。我在武昌处理高冠山神像一事,似乎也是不严厉却威严,现在附录在下面。
同治十一年,武昌省城高冠山民人于荆榛中获神像一尊。无赖子妄称灵异,假修庙为名,敛钱渔利,俗所谓修五脏庙也。愚民被其煽惑,烧香者千百成羣,男女混杂。余迁其像于关庙,庙在府署头门内,烧香者遂绝迹。
○乡民求雨抬神像至县堂
民闲祈雨,往往轝其土神至县,请官叩祷。乾隆十二年钦奉上谕,严行禁止,而习俗相沿,至今尚未尽改革。汪龙庄明府【辉祖】学治臆说》云:向在宁远时,适值天旱,方率属步祷,而轝神者先后集于大堂,凡二十余神。礼房吏援例请行礼,余曰:“是非礼也。”命移神座,分列大堂左右。升堂,各乡耆跪而请,余告之曰:“若辈之为是举,谓民之需雨急也。民需雨急,而官不知,宜以神告儆。今官固先民而祷矣,是何为者?况官之行礼,为九叩首,为六叩首,为三叩首,国有定制,无敢增减。权幽明合一之理,各乡土地神分与地保等官,不可与地保平行,土地神独可与地方官抗礼乎?不可抗礼而轝以见官,是谓亵神。且神而有知,应赴城隍庙祈求,不暇入县门也。若其无知,则土偶耳,官为叩祷于礼无稽。余非不爱民者,悖礼经而违国典,不可且不敢也。”其速轝尔神以归,道逢戚友传述余言,不劳更入城也。众皆唯唯退后,遂无至者。然此在莅治二年后,民已相信,故能以庄语晓之。否则必谓官不恤民,或滋饶舌,随事制宜,未可一例行也。观龙庄之说,可见欲革此习,全在平日见信于民。若官民尚未相信,则不如照旧行礼,尚不失周礼“索鬼神【疏:搜索鬼神而祈祷之】大雅靡神不宗”之义。或乘民闲甫经祈雨,尚未轝神来县之时,多张告示,剀切晓谕,祇准祈雨,不准敛钱,将乾隆十二年上谕恭录告示之内,当可免轝神来县。若俟其来而后争以口舌,幸而民信尚可贴服,不幸而民不信,便不免滋生事端矣。
上谕载在会典事例,兹恭录于左。
乾隆十二年奉上谕:朕闻闽省风俗,尚信鬼巫,偶遇雨旸失时,遂有无藉之徒,意在敛钱肥已诡称某处神佛灵应,聚众迎赛,或将神像抬至街衢,挟令地方官跪拜迎送,种种恶习,殊属不经。凡地方官遇水旱,自督抚大吏以至州县有司,固当竭诚致祷,为民请命,岂有棍徒藉名聚众,抬神挟持官长,因而召争起衅,滋生事端,甚为风俗人心之害。此风断不可长,嗣后着严行禁止,倘有违犯,即照律治罪。地方官倘或悠忽从事,姑息养奸,即着该督抚参处。他省或有似此恶习者,着该督抚一体办理。
○钱粮底册
州县征收钱粮,先造实征底册。册内所载名目,是户名,不是的名,亦无住址可考。须令各里各甲户书各将所管钱粮,另造一册,上列户名某某,应完钱粮若干,下注的名某某,住某乡某处。遇有拖欠,便不难指名催追。但户书以此为奇货,往往不肯开造,若非恩威并用,未必惟命是听。
○银钱兼收
州县征收钱粮,本应照例收银。但乡村僻陋,无银可换,且小户数目零星,必令完银,亦多窒碍,势不能不通融收钱。但一概收钱,易启柜书掯勒之弊,不如银钱兼收,银照时价计算,于民较便。
○不恶而严
余令广济凡五年,征收地丁银十余万两,漕南折价钱二十余万串。从未以抗欠钱粮褫革生监,亦未以抗欠钱粮刑责一人。惟开征之后,必周厯四乡,沿村谆劝。有刁抗者,锁于钱粮柜侧,令其看他人完纳钱粮,以激发羞恶之心。一俟完清,即行开释。此亦不恶而严之法也。
○禁催差扰累
百姓拖欠钱粮,自不能不用差催,但须严防扰累耳。催差下乡,凶横似虎,稍拂其欲,即掷票于地,而以殴差为词;或私嘱柜书,谓某某刁狡异常,必多方以掯勒之;或怂恿门丁,谓某某刁蛮无匹,必多人以拘锁之。需索之浮费,数倍于应完之钱粮,若不严防,恐蚩蚩者不免卖儿鬻女矣。
○契约勿用官纸
乡民省钱,往往匿契不税。昔有创为官纸者,发交约保收存。凡买卖田地,必须向约保买取官纸,书立契约
译同治十一年,武昌省城高冠山的百姓在荆棘丛中捡到一尊神像。无赖之徒妄称其有灵异,借修庙之名,敛财牟利,这就是俗话所说的修五脏庙。愚昧的百姓被他们煽动迷惑,烧香的人成千上万结成群伙,男女混杂。我将那尊神像迁到关帝庙,庙在府衙头门内,烧香的人于是绝迹。
○乡民求雨抬神像到县衙大堂
民间祈雨,往往抬着他们的土地神到县衙,请求官员叩拜祈祷。乾隆十二年皇帝下达谕旨,严厉禁止,但习俗沿袭,至今尚未完全革除。汪龙庄明府(辉祖)在《学治臆说》中说:从前我在宁远任职时,恰逢天旱,正率领属官步行祈祷,而抬神像的人先后聚集在大堂,共有二十多尊神像。礼房吏员援引旧例请求行礼,我说:“这不是礼法。”命令将神像移开,分别排列在大堂左右。升堂后,各乡长老跪下请求,我告诉他们:“你们这样做,是认为百姓急需雨水。百姓急需雨水,而官员不知道,应当用神来告知警示。现在官员本来就先于百姓祈祷了,这是做什么呢?况且官员行礼,是九叩首、六叩首还是三叩首,国家有定制,不敢增减。权衡幽明合一的道理,各乡土地神分与地保等官员,不可与地保平起平坐,土地神难道可以与地方官抗礼吗?不能抗礼却抬来见官,这叫亵渎神灵。而且神如果有知觉,应当去城隍庙祈求,没空进入县衙门。如果神没有知觉,那就是土偶,官员为它叩拜祈祷,在礼法上没有依据。我不是不爱百姓的人,但违背礼经和违反国典,不可以也不敢。你们赶快抬着你们的神回去,路上遇到亲戚朋友,转述我的话,不必再进县城了。”众人都应声退下,于是就没有再来的人。然而这是在到任两年后,百姓已经信任我,所以能用庄重的话晓谕他们。否则必定会说官员不体恤百姓,或者滋生闲话,随事制宜,不可一概而论。看龙庄的说法,可见想要革除这个习俗,全在于平时取信于民。如果官员和百姓尚未信任,那么不如照旧行礼,还不失《周礼》“索鬼神”、《大雅》“靡神不宗”的意义。或者趁百姓刚刚祈雨,尚未抬神来县的时候,多张贴告示,恳切晓谕,只准祈雨,不准敛钱,将乾隆十二年的上谕恭录在告示内,应当可以避免抬神来县。如果等他们来了再争辩,侥幸百姓信任还可以顺从,不幸百姓不信任,就不免滋生事端了。
上谕记载在会典事例中,现在恭录在下面。
乾隆十二年奉皇帝谕旨:我听说福建风俗,崇尚迷信鬼巫,偶尔遇到雨水阳光失时,于是有无赖之徒,意在敛财肥己,诡称某处神佛灵验,聚众迎神赛会,或将神像抬到街市,挟制地方官跪拜迎送,种种恶习,实在荒谬不经。凡是地方官遇到水旱灾害,从督抚大吏到州县官员,固然应当竭诚祈祷,为民请命,哪有棍徒借名聚众,抬神挟持长官,因而引起争斗起衅,滋生事端,这非常有害于风俗人心。这种风气断不可长,以后要严行禁止,如果有违犯,就按律治罪。地方官如果轻忽从事,姑息养奸,就由该督抚参奏处理。其他省份如果有类似恶习的,由该督抚一体办理。
○钱粮底册
州县征收钱粮,先造实征底册。底册内所载的名目,是户名,不是人名,也没有住址可查考。必须命令各里各甲的户书各自将所管的钱粮,另造一册,上面列户名某某,应完钱粮若干,下面注人名某某,住在某乡某处。遇到有拖欠的,就不难指名催追。但户书以此为奇货,往往不肯造册,如果不是恩威并用,未必会唯命是从。
○银钱兼收
州县征收钱粮,本应照例收银。但乡村偏僻简陋,没有银可换,而且小户数目零星,一定令其完银,也多阻碍,势必要通融收钱。但如果一概收钱,容易开启柜书勒索的弊端,不如银钱兼收,银按市价计算,对百姓较为便利。
○不恶而严
我在广济任职五年,征收地丁银十余万两,漕粮折价钱二十余万串。从未因抗欠钱粮而革除生员监生,也未因抗欠钱粮而刑责一人。只是在开征之后,必定走遍四乡,沿村谆谆劝谕。有刁顽抗缴的,锁在钱粮柜旁,让他看别人完纳钱粮,以激发他的羞恶之心。一俟完清,立即释放。这也是不恶而严的方法。
○禁止催差扰累
百姓拖欠钱粮,自然不能不用差役催缴,但必须严防扰累。催差下乡,凶横如虎,稍拂其意,就把票扔在地上,而以殴打差役为词;或者私下嘱咐柜书,说某某刁狡异常,必定多方勒索;或者怂恿门丁,说某某刁蛮无匹,必定多人拘锁。需索的浮费,数倍于应完的钱粮,如果不严防,恐怕愚昧的百姓不免卖儿鬻女了。
○契约不用官纸
乡民省钱,往往隐匿契约不纳税。从前有创办公纸的,发给约保收存。凡是买卖田地,必须向约保购买官纸,书写契约
。约保领纸若干张,卖纸若干张,均有数目可稽。虽欲匿税,其道无由。此亦杜弊之一法,但权在约保,不免藉端掯勒耳。便于官,不便于民,殊非体恤之道。
译约保所管辖的纸张有多少张,出售的纸张有多少张,都有明确的数目可以查考。即使想要隐瞒税收,也没有办法做到。这也是杜绝弊端的一种方法,但权力掌握在约保手中,难免会借机敲诈勒索。这对官府有利,对百姓不利,实在不是体恤民情的做法。
○杜漏税之弊
民闲买田,无不推收过割,应令经管推收之书办,于每年推收时,将某乡某人买某人田若干,价若干,造册送核。应税之契或多或少,无不一目了然。有投税者,于册内注销;不投税者,即可指名催税。较之用官纸写契,尚少流弊。
○接收交代
接收交代须先将前任交抵二折发给书办逐细查核,并令书办出结。结内声叙某项额征若干,前任已征若干,民欠若干,已解若干,征存未解若干,已支若干,未支若干。如有应交未交,不应抵而抵情弊,愿甘着赔等语。书办各顾身家,恐干着赔,必不代前任朦混。再请幕友查券根,查回批,查领状,有无漏交朦抵,自不难水落石出。缘已征未征以券根为凭,已解未解以回批为凭,已支未支以领状为凭也。
○受代须从忠厚
今日之后任,即异日之前任;接收交代,须从忠厚。
○银钱出入簿
汪龙庄明府曰:州县身兼庶事,万不能琐屑理财,然出纳之数,断不可不知。尽委经手之人而己不与闻,则我不挪移,有挪移者;我不侵盗,有侵盗者。至交代时,水落石出,噬脐无及矣。宜嘱司筦钥者,分列正入、正出、杂入、杂出四簿。正入簿,记银米应征之数及税契、杂税、耗羡等项;正出簿,记银米应解、应支、应放、应垫之数及廉俸、幕修等项;杂入簿,记银之平余、米之斛面及每岁额有之陋规等项【应入己者,可质鬼神,人所共知,不必讳也。若额外婪索,是为赃私,不可以入簿,不可以对人,即不可以问心】杂出簿,记应捐、应赠及日月应费各项、地值、冲繁。四簿之外,另置驿站簿。官事稍暇,随时考校。正入稍亏,即以杂入补之,而用自不敢不节。设遇去官交代,册籍顷刻可成,虽猾吏无能为弊。此说载在《学治臆说》,真良法也。余尝引而伸之,似更清晰。大约出入之数,不外公私两项。正入、正出皆公项也;杂入、杂出皆私项也。正入簿,记应征之数,须将已征若干一并登记;正出簿,记应解、应支之数,须将某日起解若干,某日上兑,某日奉到批迥饬知,某日支发若干,某日取具领状附卷,一并登记,庶公项之有无亏短,一目了然【假如应征一万两,已征五千两,现只解过四千两,自应存银一千两。若此应存之一千两用去无存,便是亏短一千两,岂不一目了然】又应征之外,尚有应赴司库请领之项,应领若干,已领若干,应登正入簿;已支若干,应登正出簿【凡应领之项,皆应支之项,以坐支项下有敷有不敷也】养廉虽应领之款,却系己所应得,应登杂入簿。税契有额征、有盈余、有盈余外之盈余,额征若干,盈余若干,均系解司之款,应登正入簿;盈余外之盈余,厯系津贴州县以为办公之资,应登杂入簿,不必载正入簿。内幕修非应支之公项,可比应登杂出簿,不必载正出簿内,致滋淆混。四簿各分子目,以类登记。四簿之外,再备收银用银流水总簿一本,收钱用钱流水总簿一本。本日收若干,连前共收若干;本日用若干,连前共享若干。除用尚存若干,或不敷若干。逐日结总,逐日滚算,或赢或绌,或不赢不绌,无不了如指掌,较若列眉矣。
○为后任留余地
交卸时,须为后任留余地。便宜处,不可打捞净尽。
○去之日如始至
将卸事时,须严约家丁,不许损坏门扇等项,临时须亲自检点。叔孙所馆者,虽一日,必葺其墙屋,去之如始。至即此,便是物我无闲气象。
○将卸事时即令眷属出署
官员卸任于交代限内,即出署另居,不得久占衙署,此定例也。向有新任知府催旧任出署,而旧任以例限一月为辞,不肯即出,因而新旧失和者。予谓道府交代定限一月,旧任分限只十日,其余二十日系新任分限;州县交代定限两月,旧任分限只二十日,其余四十日系新任分限。即以例而论,旧任道府亦只可住署十日,旧任州县亦只可住署二十日,不能住一月、两月也。迟早终须出署,不如交卸前一二日,即令眷属搬移,本
译○杜绝漏税的弊端
民间买卖田地,没有不办理产权过户和税契转移的,应当命令负责管理过户事务的书办,在每年办理过户时,将某乡某人购买某人田地多少亩、价格多少,造册送交核查。应当缴纳的税契数额是多还是少,都能一目了然。有缴纳税款的,在册内注销;不缴纳税款的,就可以指名催缴税款。这比使用官印契纸写立契约,更能减少弊端。
○接收交接事务
接收交接事务,必须先将前任提交的抵销账目两份发给书办详细核查,并命令书办出具保结。保结中要写明某项定额征收多少,前任已征收多少,百姓拖欠多少,已解送多少,已征收但尚未解送多少,已支出多少,未支出多少。如果有应交而未交、不应抵销却抵销的情弊,愿意甘心赔偿等语。书办各自顾惜身家性命,害怕牵连赔偿,必定不会替前任隐瞒混淆。再聘请幕友核查税票根底、核查回批、核查领状,有无漏交、隐瞒抵销的情况,自然不难真相大白。因为已征未征以税票根底为凭证,已解未解以回批为凭证,已支未支以领状为凭证。
○接任者须持忠厚之心
今天的后任,就是未来的前任;接收交接事务,必须秉持忠厚之心。
○银钱出入账簿
汪龙庄明府说:州县官员身兼各种事务,万万不能琐碎地亲自理财,然而收支的数额,绝对不可以不知道。完全委托经手的人而自己不过问,那么我不挪用,别人会挪用;我不侵吞盗窃,别人会侵吞盗窃。等到交接时,真相大白,后悔也来不及了。应当嘱咐掌管钥匙的人,分别设立正入、正出、杂入、杂出四种账簿。正入簿,记录银米应征收的数额以及税契、杂税、耗羡等项目;正出簿,记录银米应解送、应支出、应发放、应垫付的数额以及廉俸、幕友修金等项目;杂入簿,记录银两的平余、米粮的斛面以及每年定额存在的陋规等项目【应当归入私囊的,可以质对鬼神,众人皆知,不必忌讳。如果是额外勒索,那是赃私,不可以记入账簿,不可以对人言说,即不可以问心无愧】杂出簿,记录应捐、应赠以及日常应费的各项、地价、冲繁等项。四种账簿之外,另设驿站账簿。公务稍有空闲,随时考核。正入稍微不足,就用杂入来补充,而用度自然不敢不节约。假如遇到离任交接,账册顷刻间即可完成,即使狡猾的吏役也无法作弊。这个说法记载在《学治臆说》中,真是好方法。我曾引申并扩展它,似乎更加清晰。大略来说,收支的数额,不外乎公、私两项。正入、正出都是公项;杂入、杂出都是私项。正入簿,记录应征收的数额,必须将已征收多少一并登记;正出簿,记录应解送、应支出的数额,必须将某日起解送多少,某日上缴兑收,某日奉到批文饬知,某日支发多少,某日取具领状附卷,一并登记,这样公项有无亏短,一目了然【假如应征收一万两,已征收五千两,现在只解送过四千两,自然应该存有银两一千两。如果这应存的一千两用去无存,便是亏短一千两,难道不是一目了然吗】又应征收之外,还有应赴司库请领的项目,应领多少,已领多少,应登记在正入簿;已支多少,应登记在正出簿【凡是应领的项目,都是应支的项目,因为坐支项下有时充足有时不足】养廉银虽然是应领的款项,却是自己应得的,应登记在杂入簿。税契有定额征收、有盈余、有盈余之外的盈余,定额征收多少,盈余多少,都是解送司库的款项,应登记在正入簿;盈余之外的盈余,历来是津贴州县作为办公之资,应登记在杂入簿,不必记载在正入簿中。幕友修金不是应支的公项,可比作应登记在杂出簿,不必记载在正出簿内,以免混淆。四种账簿各自分列子目,按类登记。四种账簿之外,再备收银用银流水总簿一册,收钱用钱流水总簿一册。本日收多少,连同以前共收多少;本日用多少,连同以前共用多少。除去用度尚存多少,或不敷多少。逐日结算总数,逐日滚动计算,或盈余或短缺,或不盈不亏,无不了如指掌,清晰如列眉目。
○为后任留余地
交卸职务时,必须为后任留有余地。方便之处,不可搜刮干净。
○离去之日如同初到之时
即将卸任时,必须严厉约束家丁,不许损坏门扇等物品,临行时必须亲自检查。叔孙所馆舍的地方,即使只住一天,也必定修缮其墙屋,离去时如同初到一样。到达这里,便是物我无间的境界。
○即将卸任时即令眷属搬出衙署
官员卸任在交接期限之内,即搬出衙署另居,不得久占衙署,这是定例。以往有新任知府催促旧任搬出衙署,而旧任以惯例限一月为借口,不肯立即搬出,因而新旧不和的。我认为道府交接定限一月,旧任的期限只有十天,其余二十天是新任的期限;州县交接定限两月,旧任的期限只有二十天,其余四十天是新任的期限。即使按惯例来说,旧任道府也只可住署十天,旧任州县也只可住署二十天,不能住一月、两月。迟早终究须搬出衙署,不如在交卸前一两天,即令眷属搬移,本
官则交印时搬移,较为人己两便。盖新旧任共居一署,彼此家丁混杂不清,不特新任难于稽查防范,即旧任亦有许多窒碍也。
译官员在交接印信时搬家,对人对自己都方便。因为新旧任官员同住在同一官署,彼此的家仆混杂不清,不仅新任官员难以稽查防范,就连旧任官员也有很多不便之处。
●跋
嘻!此吾师菊人夫子遗稿也。师于咸丰初年受胡文忠公之聘,入襄戎幕,未几奏署吾邑篆务,年余颂声翕然,旋即授真。计自去任迄今,渐厯一世,而邑人讴思弗替。其善政难更仆数。燡尝私以一言括之曰:「视民事如家事。」窃谓古今人才相去非甚远,而吏治则远不如古。阘茸者无论已,稍知自立,以为吾不妄取民闲一钱,即于职无愧。至怀才挟智之士,或专取可致声誉者而张皇之。吁!今之吏治大半类此。夫闾巷匹夫即甚庸愚,然于一家之事莫不殚悉心力,委曲筹划,而精神思虑之所至,亦莫不各善其措置,以贻子孙之安。若熟于世故,识又足以济之,则子孙之赖其利泽更大而远。古循吏岂皆奇材异能?其治术岂尽卓绝不可几及?惟不忍视斯民为非一家之人,故于治鲜有遗憾。今吾邑士民每叙述师治济时,政无巨细皆可垂诸久远。后之人即欲再易一术以裨益之,而终莫能可以想其为民谋虑至纤至悉,必底于美善而后已。迨莅襄阳及洊擢府道陈臬开藩,始终以治济之心治之。嗟乎!吏尽如此,地方焉有不治?吏治又何不古若?师于治迹多有着说,而言县令尤详,命曰《平平》。言人咸谓师之谦,燡曰不然。圣门论政载在《论语》,皆平平也。慈父母之营家计也,讵有惊世骇俗之举哉?特言虽平平,而非官民一体,蕴结胸臆,不能一一见之施行,而罔懈耳。今仕途甚杂,然为州县者即未暇多读经史,但熟玩此书,总可作一好官,为吾民造福。故亟付手民,以广吾师之传。翰林院编修,知常德府事,门人刘燡谨跋。
平平言
译跋
唉!这是我老师菊人先生的遗稿。老师在咸丰初年接受胡文忠公的聘请,进入他的军营幕府,不久后奏请代理我们县的县务,一年多来,百姓的赞颂之声和谐一致,随即被正式任命为知县。计算从离任到现在,逐渐过去了一代人的时间,但县里百姓的歌唱怀念之情从未减退。他的善政难以一一列举。我曾私下用一句话概括它,说:“把百姓的事当作自家的事。”我私下认为,古今人才相差并不太远,但吏治却远远不如古代。平庸无能的人且不说,稍微知道自立的人,认为我不胡乱索取百姓的一分钱,就对职位没有愧疚了。至于那些怀才挟智之士,有的专门选取能够带来声誉的事情来夸大宣扬。唉!现在的吏治大半都像这样。那街巷中的普通人即使非常平庸愚笨,但对于自家的事无不竭尽心力,曲折筹划,而精神思虑所到的地方,也无不各自妥善安排,以留给子孙安宁。如果熟悉世故,见识又足以辅助,那么子孙依赖他的利益恩泽就更大更深远。古代的循吏难道都是奇材异能?他们的治理方法难道都卓越非凡、难以企及?只是不忍心把百姓看作不是自家的人,所以在治理上很少有遗憾。现在我县的士民每当叙述老师治理救济时,政事无论大小都可以流传久远。后来的人即使想再换一种方法来裨益它,也终究不能想象他为百姓谋划得如此细微详尽,一定要达到美好完善才停止。等到他到任襄阳以及屡次升任府道、按察使、巡抚,始终都以治理救济的心态来治理。唉!官吏都这样,地方怎么会不治?吏治又怎么会不像古代那样呢?老师在治理事迹上多有著作,而谈论县令尤其详细,命名为《平平》。人们都说这是老师的谦虚,我说不是这样。圣门论政记载在《论语》中,都是平平常常的。慈爱的父母经营家计,难道有惊世骇俗的举动吗?只是话语虽然平平常常,但如果不是官民一体,蕴结在胸中,就不能一一体现在施行中,而且毫不懈怠。现在仕途很杂乱,但做州县官的人即使没有闲暇多读经史,只要熟读玩味这本书,总可以做一个好官,为百姓造福。所以急忙交给刻工刊印,以广泛传播我老师的学说。翰林院编修,常德府知府,门人刘燡谨跋。
平平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