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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群经补义三

羣经补义卷二

儒藏 · 五经总义 · 已译 · 第 16–27 段

迁庙之次不越乎五。若兄终弟及,或以兄继弟,或兄弟多人为君,则祧迁不得如常制,使兄弟继立即等于父子,易其昭穆之名,既非所安【小史奠系世辨昭穆,宗祝书之文,王为穆考,武王为昭考,皆有定称,必无以兄弟为昭穆者。鲁跻僖公于闵公,宗有司曰:“非昭穆也。”假昭穆言之耳】且有高曽早祧迁,而新君不得事及四世者,礼于此宜有以通其穷。或谓当如后世同堂异室之制,引《考工记》“夏世室,周明堂皆有五室”,谓古人拟为通变之用【四明万斯大充宗之説】然明堂与宗庙异制,且未闻有一庙而二公居之,然则何以通之乎?曰:昭穆之世,诸侯不得过四亲,而昭穆之庙不必限以四也。兄弟而相继,则别立庙,高曽亲未尽者庙不毁,亲既尽则兄弟同昭穆者两庙竝祧也。鲁桓僖皆兄弟相继,桓以弟继隠,僖以兄继闵,岂可同于父子易其昭穆哉?是宜别立庙以待他年之迁。毁庙虽増,而昭穆世次未尝逾乎数也。桓之庙,庄公所以丹楹刻桷者也。僖之庙,其即《鲁颂》之《閟宫》与史克为僖公作颂,篇首言“閟宫有侐,实实枚枚”,卒章详言取徂来、新甫之松栢以为路寝及新庙,且曰“奚斯所作,孔曼且硕,万民是若”。盖僖公以兄继弟,他日当别立庙,故于生时因作路寝,即命公子鱼豫作之,作之而万民皆以为顺,谓其礼当得为故也。后世汉文帝生而作顾成庙,亦此类也。僖公既未有諡号,则此庙且名之曰《閟宫》,言异于他庙常闭而不启也。此兄弟别立庙之礼意,周室亦有之。孝王为懿王之弟,夷王为懿王之子,使拘于昭穆常。制岂不使夷王以穆而居昭,厉王以昭而居穆?至平王而懿王亲未尽,即去祧为坛哉?意其当夷王之世,孝王亦増一庙也。桓僖立庙,春秋不书,盖时史亦以为当立耳。然庙虽当立,而祧迁仍当依世次之常计。隠桓庙之当祧在成公时,其时季孙行父为政,以桓为三家所自出也,则祧隠而不祧桓。闵僖庙之当祧在昭公时,其时季孙宿为政,以僖赐田邑,有德于季者也,则祧闵而不祧僖。此桓僖庙所以犹存于定哀之间,其始因兄弟继立,权宜立庙,岂意其末流至此哉?曰:“春秋时他国亦有兄弟相继而别立庙者乎?”曰:“有之。”鲁襄公六年,当齐灵公时,传曰:“齐▯灭莱,献莱宗器于襄宫。”齐襄至灵有八君,若五庙之数,襄之当祧乆矣。考其实,则襄与桓兄弟为一世,孝、昭、懿、恵皆兄弟为一世,顷为一世,灵公祢顷祖恵,而桓者其曽祖,僖者其高祖。襄与桓曽祖行辈,宜乎襄庙之未毁。使拘五庙之常制,则太庙之外,惟有昭、懿、恵、顷,而襄者无行被弑,又非顷灵之所自出,何以独存其庙?且献伐国之宗器哉?以此知兄弟继世者别立庙,而灵公时齐当有九庙也。曰:“庙在库门之内,右其地有限,太庙居中,左昭右穆,其位有定,似非可别立者。”曰:“礼既非常,自当为权制,或扩地为之,或撤他宫室为之,不必拘于左右之位。观鲁人于非礼之庙,仲子之宫、武宫、▯宫犹能别立,则礼所得立者,又何不可为哉【朱子作周庙图,懿王、孝王祧迁如常,此朱子偶失检处。马贵与以兄弟继立者难于处置,遂谓不若后世同堂异室,此茍且之论。不知古人自有权制,春秋时犹可考见也。毛郑皆以閟宫为姜嫄庙,而毛以“新庙奕奕”为閟公庙。王肃谓僖公以庶兄后闵公而为之立庙,郑以“新命”即閟公庙,王以閟宫为庙,不言姜嫄庙。今説以閟宫、新庙为僖公自立庙,説甚新异。或亦有此事,俟后人论定之】

译迁庙的次序不超过五代。如果是兄终弟及,或者由弟弟继承哥哥,又或者兄弟中有多人做过国君,那么祧迁就不能按照常规制度进行。如果让兄弟相继即位等同于父子关系,改变他们的昭穆名称,这既不符合礼制常理【小史在奠系世辨昭穆时,宗祝书写文书,王称为穆考,武王称为昭考,都有固定的称谓,必定没有以兄弟关系来定昭穆的。鲁国将僖公排在闵公之上,宗庙的主管官员说:“这不是昭穆的顺序。”这只是假借昭穆的说法而言罢了】,而且如果高祖、曾祖早已祧迁,而新君却无法祭祀到四代祖先,礼制在这方面应当有变通的方法来穷尽困境。

有人主张应当像后世同堂异室的制度那样,引用《考工记》中“夏代的世室,周代的明堂都有五室”的说法,认为古人拟定这是为了变通之用【这是四明万斯大充宗的观点】。然而明堂与宗庙制度不同,况且也没听说过有一座庙里两位公共同居住的情况,那么该如何变通呢?

回答说:按照昭穆世次,诸侯祭祀不得超过四代亲人,但昭穆的庙宇不必限制在四座。兄弟相继即位,就另外建立庙宇,高祖、曾祖辈亲缘未尽的庙宇不毁,亲缘尽了的,则兄弟同属昭或同属穆的两座庙宇一起祧迁。鲁国的桓公和僖公都是兄弟相继即位,桓公以弟弟的身份继承隐公,僖公以哥哥的身份继承闵公,怎么可以等同于父子关系而改变他们的昭穆呢?因此应当另外建立庙宇,以待将来祧迁。虽然毁坏的庙宇增加了,但昭穆的世次并没有超过规定的数目。桓公的庙,是庄公用来丹漆楹柱、雕刻屋椽的地方。僖公的庙,大概就是《鲁颂》中的《閟宫》吧。史克为僖公作颂,篇首说“閟宫肃穆,充实美好”,结尾详细叙述取徂来、新甫的松柏来建造路寝和新庙,并且说“这是奚斯所作,宏大且壮观,万民都顺从”。大概因为僖公以哥哥的身份继承弟弟,日后应当另外立庙,所以在生前趁机建造路寝,就命令公子鱼预先建造,建造之后万民都认为是顺理成章的,认为这是礼制所应当允许的。后世汉文帝生前建造顾成庙,也属于这一类。僖公当时还没有谥号,所以这座庙暂且命名为《閟宫》,意思是不同于其他庙宇,常闭而不开启。这种兄弟另外立庙的礼制用意,周王室也有。孝王是懿王的弟弟,夷王是懿王的儿子,如果拘泥于昭穆的常规制度,岂不是让夷王以穆的身份居于昭位,厉王以昭的身份居于穆位吗?到了平王时,懿王的亲缘未尽,难道就要去掉祧位改为坛吗?大概是在夷王时代,孝王也增加了一座庙宇。桓公、僖公立庙,《春秋》没有记载,大概当时的史官也认为应当立庙。然而庙宇虽然应当立,但祧迁仍然应当依据世次的常规来计算。隐公、桓公庙应当祧迁是在成公时期,那时季孙行父执政,因为桓公是三家(季、孟、叔孙)的始祖,所以祧迁隐公而不祧迁桓公。闵公、僖公庙应当祧迁是在昭公时期,那时季孙宿执政,因为僖公赐予田邑,对季氏有恩德,所以祧迁闵公而不祧迁僖公。这就是桓公、僖公的庙宇之所以在定公、哀公年间仍然存在的缘故,起初是因为兄弟相继即位,权宜立庙,哪里想到后来的流弊竟到了这种地步呢?

问:“春秋时期其他国家也有兄弟相继而另外立庙的吗?”回答说:“有的。”鲁襄公六年,正值齐灵公时期,《左传》说:“齐国灭莱,将莱国的宗庙器物献给襄宫。”从齐襄公到齐灵公共有八位国君,如果按五庙的数目,襄公早该祧迁了。考察实际情况,襄公与桓公兄弟为一世,孝公、昭公、懿公、惠公兄弟为一世,顷公为一世,灵公以顷公为父,以惠公为祖,而桓公是他的曾祖,僖公是他的高祖。襄公与桓公是曾祖辈的行辈,所以襄公的庙宇没有毁坏是适宜的。如果拘泥于五庙的常规制度,那么太庙之外,只有昭公、懿公、惠公、顷公,而襄公无行被弑,又不是顷公、灵公的直系祖先,为什么唯独保留他的庙宇,并且献上灭国的宗庙器物呢?由此可知,兄弟相继即位者另外立庙,灵公时期齐国应当有九座庙宇。

问:“庙宇在库门之内,右边的地方有限,太庙居中,左昭右穆,位置固定,似乎不可以另外立庙。”回答说:“礼制既然不是常规,自然应当采取权宜之计,或者扩大土地来建造,或者拆除其他宫室来建造,不必拘泥于左右的位置。看鲁人在非礼的庙宇,如仲子的宫、武宫、僖宫尚且能够另外建立,那么礼制所允许建立的,又有什么不可以做的呢【朱熹作周庙图,懿王、孝王祧迁如常,这是朱熹偶尔疏忽检核的地方。马贵与认为兄弟相继即位者难以处置,于是说不如后世的同堂异室,这是苟且的言论。不知道古人自有权宜之计,春秋时期还可以考证见到。毛亨、郑玄都认为閟宫是姜嫄的庙,而毛亨认为“新庙奕奕”是閟公庙。王肃认为僖公以庶兄身份继承闵公而为他立庙,郑玄认为“新命”就是閟公庙,王肃认为閟宫是庙,不说姜嫄庙。现在的说法认为閟宫、新庙是僖公自立庙,说法很新奇怪异。或许也有这样的事,等待后人论定】

左传》桓五年,郑为鱼丽之陈,先偏后伍,伍承弥缝。宣十二年,楚君之戎分为二广,广有一卒,卒偏之两。成七年,申公巫臣以两之一卒适呉,舍偏两之一焉。此三处,杜注皆失之。鱼丽之陈,杜引《司马法》“战车二十五乘为偏”,楚广之偏,引《司马法》“十五乘为大偏”。巫臣之偏,又引《司马法》“九乘为小偏,十五乘为大偏【又昭元年,荀呉五陈服防,引《司马法》云“五十乘为两,百二十乘为伍,八十一乘为専,二十九乘为参,二十五乘为偏”,见孔疏,“百二十乘当作百二十五乘,脱一五字】据此,则偏有三法,一为二十五乘,一为十五乘,一为九乘。鱼丽用二十五乘之法者也。然云“先偏后伍,伍承弥缝”,此伍亦是车之伍。故《夏官司右》“凡军旅防同,合其车之卒伍而比其乘”,注云“车亦有卒伍”。贾疏引《左传》“广有一卒,卒偏之两”,以明车之有卒,又引《司马法》“二十五乘为偏,百二十五乘为伍”,以明车之有伍。然则此所谓伍者,五倍其偏之乘,盖以二十五乘居前,以百二十五乘承其后而弥缝之,若鱼之相丽而进,言车则人在其间,可知而杜以五人为伍释之,误矣。楚广及巫臣之偏皆十五乘者也。一偏十五乘,两偏三十乘,故云“广有一卒,卒偏之两”,言楚广以三十乘为卒,卒居偏之两,故下文“楚子为乘广三十乘”,正是两偏一卒之乘。又云“分为左右”,谓有左右二广,合之则六十乘也。杜意“分为左右”,谓分三十乘之半为十五乘,于是卒两之数不明,而以百人为卒,二十五人为两释之,又误矣。巫臣由晋适呉,欲敎呉人车战,素习楚国卒乘偏两之法,以两之一卒适呉,谓合两偏成一卒之车,即是三十乘也。舍偏两之一,谓留其卒之一偏,此偏居卒两之一,即是十五乘也。质言之,以三十乘适吴谓其半耳。左氏欲明卒偏两之法,故辞繁不杀。此皆言车,未论其人,下别云与。其射御,此则并其上射御者,留之十五乘,则三十人也。杜引《司马法》“百人为卒,二十五人为两”,谓留其九乘及一两二十五人,则两之一卒。句如何可通?岂可云二十五人之百人乎?此又误矣。盖车徒各有卒伍之法,徒法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车法两偏为卒,五偏为伍。二十五乘之偏,五十乘为卒,百二十五乘为伍;十五乘之偏,三十乘为卒,七十五乘为伍。而杜皆误以徒法释车也【又楚有若敖之六卒,注谓子玉宗人之兵六百人,此卒恐亦是车卒,六卒一百八十乘也】

司马法:一车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杜牧注:《孙子》又有▯重车者二十五人,炊家子十人,固守衣装五人,廏养五人,樵汲五人,合之一车,凡百人。此言车徒人数大法如此,意惟大搜讲武如法具备,若用之军旅,防同一车,必无此数。观《左传》诸言战处,虽云车驰卒奔,而车上甲士被伤,未闻车下七十二人为之力救,遇险犹待御者下而推车,似车徒各自为战,而徒亦不甚多。《鲁颂》极言车徒之盛,「公车千乘,公徒三万」,是一车徒三十人也。齐管仲军制五十人为小戎,其数少于《司马法》,多于《鲁颂》,然《齐语》云:「有革车八百乘,又云有此士三万人,以方行于天下」,则八百乘亦止用三万人耳,其为兵车之防,如昭十三年防于平邱,晋甲车四千乘,倘如《司马法》并重车百人之数,则晋已有四十万人,其余大小十二国,一国又当有数百乘,通计不下百万人,又有数千乘,平邱之地,岂能容?郑注:小司徒引《司马法》:「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士千人,徒二千人,此言出车调发之实数,盖革车一乘战士徒卒三十人,千乘则士徒三万人,正合《鲁颂》之数。平邱之防,虽有车万乘,亦止三十万人耳【又,晋文公献楚俘于王,驷介百乘,徒兵千,虽献俘不如出军,而一车十人,亦合《司马法》十人之数。又闵二年,齐侯使公子无▯帅车三百乘,甲士三千人,以戍曹,亦

译《左传》桓公五年,郑国布设鱼丽阵,以偏为前,以伍为后,伍承接并填补偏的缝隙。宣公十二年,楚君的戎车分为左广、右广,每广有一卒,一卒等于两偏。成公七年,申公巫臣带着两偏中的一卒前往吴国,留下了一偏。这三处,杜预的注解都错了。

关于鱼丽阵,杜预引用《司马法》“战车二十五乘为一偏”;关于楚广的偏,他引用《司马法》“十五乘为大偏”;关于巫臣的偏,他又引用《司马法》“九乘为小偏,十五乘为大偏”。(另外,《左传》昭公元年,荀吴用五陈制服了防山,孔颖达疏引《司马法》说:“五十乘为两,百二十乘为伍,八十一乘为専,二十九乘为参,二十五乘为偏”,并指出“百二十乘”当作“百二十五乘”,脱漏了一个“五”字。)

据此,那么“偏”有三种算法:一是二十五乘,二是十五乘,三是九乘。鱼丽阵用的是二十五乘的算法。然而文中说“先偏后伍,伍承弥缝”,这里的“伍”也是战车的伍。所以《周礼·夏官·司右》说:“凡军旅会同,合其车之卒伍而比其乘”,注解说“车也有卒伍”。贾公彦疏引《左传》“广有一卒,卒偏之两”,以说明车有卒;又引《司马法》“二十五乘为偏,百二十五乘为伍”,以说明车有伍。

那么,这里所谓的“伍”,是偏的乘数的五倍,大概是以二十五乘居前,以百二十五乘承其后并弥缝其隙,像鱼鳞相衔而前进,既然说的是车,那么人在其中,是可以推知的。而杜预用五人为伍来解释,就错了。

楚广和巫臣的偏都是十五乘的算法。一偏十五乘,两偏三十乘,所以说“广有一卒,卒偏之两”,意思是楚广以三十乘为一卒,卒相当于两偏,所以下文说“楚子为乘广三十乘”,正是两偏一卒的车数。又说“分为左右”,是指有左广、右广,合起来就是六十乘。杜预的意思,“分为左右”,是指把三十乘的一半分为十五乘,于是卒和两的数量就不明确了,他用百人为卒、二十五人为两来解释,又错了。

巫臣从晋国到吴国,想教吴国人车战,他向来熟悉楚国卒、乘、偏、两的制度,带着两偏中的一卒到吴国,意思是合并两偏成一卒的车,即是三十乘。留下偏两中的一偏,意思是留下这一卒中的一偏,这偏占卒两的一半,即是十五乘。直白地说,就是带着三十乘到吴国,留下了一半。《左传》想要阐明卒、偏、两的制度,所以言辞繁复而不简略。

这些都在说车,还没论及人,下文才分别说“与”(和)。其射手、御手,这是连同车上的射手、御手一起,留下的十五乘,就是三十人。杜预引用《司马法》“百人为卒,二十五人为两”,说留下九乘及一两二十五人,就是两中的一卒。这句话怎么讲得通?难道能说二十五人是百人吗?这又错了。

大概车兵和步兵各有卒伍的制度:步兵制度是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车兵制度是两偏为卒,五偏为伍。二十五乘的偏,五十乘为卒,百二十五乘为伍;十五乘的偏,三十乘为卒,七十五乘为伍。而杜预都用步兵制度来解释车兵,全都错了。(另外,楚国有若敖的六卒,注解说这是子玉宗人的兵六百人,这个卒恐怕也是车卒,六卒即一百八十乘。)

《司马法》:一车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杜牧注:《孙子兵法》又有重车二十五人,炊事人员十人,看守衣装五人,饲养马匹五人,砍柴打水五人,合计一车,共百人。这是说车兵和步兵人数的基本大法如此,意思是只有在大举搜检讲武时才能按法齐备,如果用于军旅,同一辆车,必定没有这么多人。看《左传》各言战争的地方,虽然说是车驰卒奔,但车上甲士受伤,没听说车下七十二人尽力救援,遇到险阻还等待御者下车推车,似乎车兵和步兵各自为战,而且步兵也不太多。《鲁颂》极力形容车兵步兵的盛大,“公车千乘,公徒三万”,是一车配三十步兵。齐国管仲的军制,五十人为小戎,其数量少于《司马法》,多于《鲁颂》,然而《齐语》说:“有革车八百乘,又说有三万人,以此横行天下”,那么八百乘也只用了三万人罢了。至于兵车的制度,如昭公十三年平邱之会,晋国甲车四千乘,倘若像《司马法》并重车百人之数,那么晋国已有四十万人,其余大小十二国,一国又当有数百乘,总计不下百万人,又有数千乘,平邱之地,岂能容纳?郑玄注:小司徒引《司马法》:“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士千人,徒二千人,这是说出车调发的实际数量,大概革车一乘战士和徒卒共三十人,千乘则士徒三万人,正合《鲁颂》之数。平邱之会,虽有车万乘,也止三十万人罢了。(另外,晋文公献楚俘于周王,驷介百乘,徒兵千人,虽然献俘不如出军,而一车十人,也合《司马法》十人之数。又闵公二年,齐侯派公子无亏率车三百乘,甲士三千人,去戍守曹国,也

是一车用甲士十人】

译这一辆战车配备甲士十人。

説者谓古者寓兵于农,井田既废,兵农始分,考其实不然。春秋之时,兵农固已分矣。管仲参国伍鄙之法,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公帅五乡,国子高子各帅五乡,是齐之三军悉出近国都之十五乡,而野鄙之农不与也。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积而至于一乡,二千家,旅二千人,十五乡三万人为三军。是此十五乡者,家必有一人为兵,其中有贤能者,五乡大夫有升选之法,故谓之士乡,所以别于农也。其为农者,处之野鄙,别为伍鄙之法,三十家为邑,十邑为卒,十卒为乡,三乡为县,十县为属,五属各有大夫治之,专令治田供税,更不使之为兵。故桓公问伍鄙之法,管仲对曰:「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征不旅旧,则民不偷。」谓随地之善恶而差其征税,则民安土著,不移徙,农恒为农,不以其旧为农者,忽▯于师旅,则民无贰志,不偷惰。岂非兵农已分乎?十五乡三万家,必有所受田,而相地衰征之法,惟施于伍鄙,则乡田但有兵赋,无田税,似后世之军田屯田,此外更无养兵之费也。他国兵制亦大略可考而知,如晋之始惟一军,既而作二军,作三军,又作三行,作五军,既舍二军,旋作六军,后以新军无帅,复从三军。意其为兵者,必有素定之兵籍,素▯之军帅,军之渐而増也。固以地广人多,其既増而复损也,当是除其军籍使之归农,若为兵者尽出农民,则农民固在,何必随时改易军制哉?随武子云:「楚国荆尸而举,商农工贾不败其业,是农不从军也。」鲁之作三军也,季氏取其乘之父兄子弟尽征之,孟氏以父兄及子弟之半归公,而取其子弟之半,叔孙氏尽取子弟而以其父兄归公。所谓子弟者,兵之壮者也;父兄者,兵之老者也;皆其素在兵籍隶之卒乘者,非通国之父兄子弟也。其后舎中军,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谓民之为兵者,尽属三家,听其贡献于公也。若民之为农者,出田税,自是归之于君。故哀公云:“二吾犹不足,三家虽専,亦惟食其采邑,岂能使通国之农民田税皆属之已哉?”鲁君无民,非无民也,无为兵之民耳。以此观之,兵农岂不有辨乎?三家之采邑,固各有兵,而二军之士卒车乘,皆近国都。故阳虎欲作乱,壬辰戒都车,令癸巳至,可知兵常近国都。其野处之农,固不为兵也。郤至言楚有六间,其一为王卒,以旧此,正如后世养兵有老弱不代补之▯。又如楚君有二广,太子有宫甲,若敖氏有六卒,吴有贤良,越有私卒,君子六千人为中军,皆是别隶籍之亲兵。防虎私属徒七百人,冉有以武城人三百为已徒卒,皆是临时集合之兵,与后世召募屯聚之兵略髣髴。故夫子答问政,有足兵、去兵之説。使兵农全未分,亦何能别使之足?至不得已,又何必议去哉【按宣十二年,随武子曰:“楚国荆尸而举,商农工贾不败其业,而卒乘辑睦,事不奸矣。”此亦可见当时兵与农实分,故虽屡嵗出兵,无妨于农。否则入陈入郑,动经数月,何能使农不败其业?楚如此,他国可知?又按《文献通考》引林氏説曰:“如韦昭之説,则是国内无农,其六乡为工贾,其十五则为兵而已。五属之地则皆农居之。四民之外,特有所谓士卒,则是兵农分矣。”或曰:“齐变周制,欲速得志于天下,则离国内之民在十五乡者専使之为士卒,亦必有田以授之,第不使出租税供地役,庶调▯虽烦,而民亦不为怨。若其工商之六乡为农之五属,则皆不以为兵。”按林氏説得之,但未推及他国】

僖公僭禘礼,未必始行于八年。八年秋七月,禘于大庙,用致夫人。因致夫人而书之,犹之三十一年因四卜郊不从而书郊也。史有讳国恶之法,故始僭郊禘不可书,因事乃书之。

用致夫人、致妾母风氏助祭也。不言风氏,君母不可指斥也。若致夫人哀姜,则哀姜有諡号,何得止言夫人?且以主祔庙,亦不可谓之用致。左氏説非也。夫人果当助祭,则不必书。书“用致”,则知有不当致者。史氏之微辞,或亦孔子之书法也。

译解说的人认为,古代是将兵卒寓藏于农民之中,井田制废除后,兵与农才开始分开,考察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春秋时期,兵与农本来就已经分开了。管仲实行参国伍鄙的制度,将国都地区划分为二十一乡,其中工商之乡有六乡,士乡有十五乡。国君率领五乡,国子、高子各率领五乡,这样齐国的三军全部出自靠近国都的十五乡,而郊野鄙地的农民不参与。五家为一轨,所以五人为一伍,累积到一乡,有两千家,旅级单位有两千人,十五乡共有三万人组成三军。这十五乡中,每家必有一人当兵,其中有贤能的人,五乡大夫有选拔晋升的制度,所以称为士乡,以此来区别于农民。那些从事农业的人,居住在郊野鄙地,另外实行伍鄙的制度,三十家为一邑,十邑为一卒,十卒为一乡,三乡为一县,十县为一属,五属各有大夫治理,专门命令他们治理农田缴纳赋税,不再让他们当兵。所以齐桓公询问伍鄙的制度,管仲回答说:“根据土地的优劣来分级征收赋税,百姓就不会迁徙;征发赋税不违背旧例,百姓就不会怠惰。”意思是根据土地的优劣来差别征收赋税,百姓就会安土重迁,不迁徙,农民永远是农民,不因为以前是农民,就忽然被编入军队,这样百姓就没有二心,不会怠惰。这难道不是兵农已经分开吗?十五乡三万户,必然有受领的田地,而相地衰征的制度,只施行于伍鄙,那么士乡的田地只有兵赋,没有田税,类似于后世的军田屯田,此外更没有供养军队的费用了。其他国家的兵制也大致可以考察而知,比如晋国起初只有一军,后来设立二军,设立三军,又设立三行,设立五军,后来废除二军,随即设立六军,后来因为新军没有统帅,又恢复为三军。大概当兵的人,一定有预先确定的兵籍,预先确定的军帅,军队逐渐增加。本来因为地广人多,既然增加了后来又减少,应当是除去他们的军籍让他们回归农业,如果当兵的人全部出自农民,那么农民本来就在,何必随时更改军制呢?随武子说:“楚国举行荆尸之礼而举兵,商人、农民、工匠、商贾不荒废他们的职业,这是农民不从军。”鲁国设立三军时,季氏将拥有车乘的父兄子弟全部征发,孟氏将父兄及子弟的一半归公,而取走子弟的一半,叔孙氏全部取走子弟而将父兄归公。所说的子弟,是军队中强壮的人;父兄,是军队中年老的人;都是他们原本在兵籍中隶属的卒乘,不是全国所有的父兄子弟。后来废除中军,季氏选择两个儿子各出一半,都全部征发而进贡给国君,意思是当兵的人,全部属于三家,听任他们进贡给国君。如果当农民的人,缴纳田税,自然是归给国君。所以哀公说:“加倍征收我尚且不够,三家虽然专权,也只是享用他们的采邑,难道能使全国农民的田税都归属于他们吗?”鲁君没有百姓,不是没有百姓,而是没有当兵的百姓罢了。由此看来,兵与农难道没有区别吗?三家的采邑,本来各有军队,而二军的士卒车乘,都靠近国都。所以阳虎想要作乱,壬辰日告诫都城的车辆,命令癸巳日到达,可知军队常靠近国都。那些居住在郊野的农民,本来不当兵。郤至说楚国有六个间隙,其中之一为王卒,由此看来,正像后世养兵有老弱不替代补充的情况。又如楚君有二广,太子有宫甲,若敖氏有六卒,吴国有贤良,越国有私卒,君子六千人作为中军,这些都是另外隶属籍册的亲兵。阳虎私属徒众七百人,冉有以武城人三百人为自己的徒卒,这些都是临时集合的军队,与后世招募聚集的军队大致相似。所以孔子回答问政,有足兵、去兵的说法。如果兵农完全没有分开,又怎么能特别使之充足呢?到了不得已,又何必议论去除呢【按宣公十二年,随武子说:“楚国举行荆尸之礼而举兵,商人、农民、工匠、商贾不荒废他们的职业,而卒乘和睦,事情没有奸邪了。”这也可见当时兵与农确实分开,所以虽然屡次出兵,不妨碍农业。否则进入陈国、郑国,动不动经过数月,怎么能使得农民不荒废职业?楚国如此,其他国家可知?又按《文献通考》引用林氏之说曰:“如韦昭的说法,那么国内没有农民,那六乡是工贾,那十五乡则是兵罢了。五属之地则都是农民居住。四民之外,特别有所谓士卒,那么就是兵农分开了。”有人说:“齐国改变周制,想要迅速在天下得志,那么分离国内在十五乡的百姓专门让他们当士卒,也必然有田地授予他们,只是不让他们出租税供地役,大概调发虽然烦扰,而百姓也不怨恨。如果那工商的六乡和为农的五属,则都不作为兵。”按林氏之说是对的,但未能推及到其他国家】

僖公僭越禘礼,未必开始于八年。八年秋七月,在大庙举行禘礼,用来致祭夫人。因为致祭夫人而记载,就像三十一年因为四次占卜郊祭不从而记载郊祭一样。史官有隐讳国家恶行的法则,所以开始僭越郊禘不可记载,因为有事才记载。

用致夫人、致妾母风氏助祭。不说风氏,是因为君母不可指斥。如果致祭夫人哀姜,那么哀姜有谥号,怎么能只说夫人?况且以主祔庙,也不能说是用致。左氏的说法不对。夫人如果应当助祭,那么不必记载。记载“用致”,就知道有不应当致祭的人。史官的微妙言辞,或许也是孔子的书法。

楚人尚左,君必左。然而乘车,君常在左,不必楚也。祥车旷左,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左必式,是也。君所以不在右者,御者执防以右手,恐有妨于君也。楚虽尚左,而官制右尹尊于左尹,右司马尊于左司马,田猎陈右盂尊于左盂。两广之车,先乘右广,后乘左广。邲之战,以左广得胜,自是始先左。则楚人未尝不尚右。

译楚国人崇尚左边,国君必定在左边。然而乘坐马车时,国君常常在左边,这并非楚国特有的情况。祭祀用的车空出左边,乘坐国君的车,不敢空出左边。左边必定要俯身行礼,这是正确的。国君之所以不在右边,是因为驾车的人用右手拿着马鞭,恐怕会妨碍到国君。楚国虽然崇尚左边,但官职中右尹的地位高于左尹,右司马的地位高于左司马,田猎时排列在右边的队伍地位高于左边的队伍。两广的战车,先乘坐右广,后乘坐左广。邲地之战,凭借左广获得胜利,从此开始先乘坐左广。那么楚国人并非不崇尚右边。

文元年,天王使毛伯来锡桓公命。杜谓:“诸侯即位,天子赐以命圭,合瑞为信,非也。诸侯封国之初,赐以命圭,俾世守之,所谓‘锡尔介圭,以作尔宝’者,继世之君则不复有赐圭之事矣。其有防命而使臣执圭以为瑞节,犹聘礼执圭,后即还之。若一诸侯即位,即赐以命圭,王朝玉府恐不能给矣。”此不逹事理之言也。

周既东迁,王室微弱,天子未必颁歴列国,自为推步,故经传月日常有参差。如昭二十二年,刘子、单子以王猛居于皇,经书六月,而传在秋七月戊寅,刘子、单子以王猛入于王城。经书秋,而传在冬十月丁巳,王子猛卒。经书冬十月,而传在十一月乙酉。经书十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而传此年末有闰,明年辛丑正月为壬寅朔,则经之十二月癸酉朔日食,即传之闰月是周歴、鲁歴置闰有不同矣。哀十五年,卫世子蒯瞆自戚入于卫,传在此年末之闰月,而经书十六年正月己夘,是卫歴、鲁歴不同矣。鲁歴正月有己夘,推之是二十九日,故夏四月己丑,孔子卒,摧之是四月十日,卫歴闰在十五年之末,则十六年四月无己丑矣,盖月朔有不同也。置闰或在嵗终,或不在嵗终,有不同也。虽其间未必无史误,而杜注或以为传误,或以为经误,皆不足信也。倘皆自王朝颁歴,何至有参差哉?

履端于始,谓步厯以冬至为始,故云序则不愆;而杜云步歴之始以为术之端首,似推歴元非也。推厯元者,汉太初歴以后之法,古未有是。举正于中,谓正朔之月,故云民则不惑;而杜云举中气以正月,亦非也。古歴惟有八节,后世乃有二十四气,以冬至为始,以闰余为终,故举正朔之月为中。虽周正建子,若在履端于始之前而言,先王之正时,则通三代言之也。

春秋时歴术甚疎,梓慎、裨灶、史墨之徒,但言灾祥,而不长于推步。日南至常先天二三日。僖五年春王正月,日南至当在癸丑,其定朔壬子,则癸丑是二日,而传曰「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则气先天三日,朔先天一日矣。昭二十年之日南至,当在正月三日辛夘,而传曰「春王二月己丑,日南至」,则亦先天三日,而且误以正月为二月矣。己丑不言朔,则以戊子为朔,亦先天一日矣。后世歴家无识,谓僖之南至必是实测,故传云「遂登观台以望而书」,不知「望而书」者,云物非测日景也。欲强増嵗周,以求合辛亥之南至,又失己丑之南至矣。

古歴皆用平朔,谓日月皆平行,故朔日或失之先,或失之后,日食有不在朔者。文元年二月癸亥日有食之。姜岌大衍授时皆推是三月癸亥朔入食限,经书二月癸亥不言朔,盖误以癸亥为二月晦,而以甲子为三月朔也。三月甲子朔,则四月宜有丁巳,故经书四月丁巳葬僖公。是年本无闰三月,左氏以为月食必在朔,二月为癸亥朔,则四月无丁巳,意其间必有闰月,故凭空发传云“于是闰三月非礼也”,又云“先王之正时也,履端于始,举正于中,归余于终。所谓履端于始者,嵗必始于日南至也;举正于中者,三代各有正朔,以正朔为正月也;归余于终者,置闰或三年或二年,常置于嵗终也。今置于三月,故云非礼。”不知是年本无闰三月,其闰在僖之三十三年,即经书乙巳公薨于小寝,陨霜不杀草,李梅实之月也。此四月有辛巳,八月有戊子,故闰十二月有乙巳。其不言闰月者,略之,犹襄二十八年经书十二月甲寅天王崩,乙未楚子昭卒,甲寅至乙未四十二日,亦是不言闰月也【闰月在嵗终,则闰必是闰十二月。凡经传言闰月者,上文无十二月,若已言十二月,则不复言闰月,似是史体省文之常】僖公薨于三十三年闰十二月乙巳,至文公元年夏四月丁巳葬,正是五月而葬,非缓也。至文二年二月始作主,故经书之,而传云“葬僖公缓,作主非礼也”,谓其缓于作主为非礼,而杜注乃读“缓”字为句,谓七月而葬为缓,误矣。公薨乙巳,实闰十二月也,而杜云乙巳十一月十二日,经书十二月误,不知经者“闰月”两字耳,非十二月误也。闰十二

译鲁文公元年,周天子派遣毛伯前来,赐予鲁桓公命圭。杜预认为:“诸侯即位,天子赐给命圭,以合瑞为信,这是不对的。诸侯受封建国之初,天子赐给命圭,让他们世代守护,这就是所谓‘赐你大圭,作为你的宝物’,继位的君主就不再再有赐圭的事情了。如果有防命(临时使命),派遣使臣手持圭作为瑞节,就像聘礼中手持圭一样,事后就归还了。如果每一个诸侯即位,就赐给命圭,周王室的玉府恐怕供应不上了。”这是不通晓事理的话。

周朝东迁之后,王室衰微,天子未必颁布历法给各国,各国自行推算,所以经传中的月份日期常有差异。例如鲁昭公二十二年,刘子、单子拥立王子猛住在皇地,经书记载在六月,而传文记载在秋七月戊寅,刘子、单子拥立王子猛进入王城。经书记载在秋季,而传文记载在冬十月丁巳,王子猛去世。经书记载在冬十月,而传文记载在十一月乙酉。经书记载十二月癸酉初一,发生日食,而传文说这一年没有闰月,明年辛丑年正月是壬寅初一,那么经书所载十二月癸酉初一的日食,就是传文所说的闰月,这是周历与鲁历在置闰上不同。鲁哀公十五年,卫世子蒯聩从戚地进入卫国,传文记载在这一年的闰月,而经书记载在十六年正月己卯,这是卫历与鲁历不同。鲁历正月有己卯,推算这是二十九日,所以夏四月己丑,孔子去世,推算这是四月十日,卫历的闰月在十五年末,那么十六年四月就没有己丑了,大概是因为月朔不同。置闰有时在年终,有时不在年终,有所不同。虽然其间未必没有史官的错误,但杜预的注释有时认为是传文错误,有时认为是经书错误,都不可信。如果都是朝廷颁布历法,怎么会这样参差不齐呢?

“履端于始”,是说推算历法以冬至为开始,所以说顺序就不会错乱;而杜预说推算历法的开始作为术数的端首,似乎认为推算历元,这是不对的。推算历元,是汉代太初历以后的方法,古代没有这种说法。“举正于中”,是说正朔之月,所以说百姓就不会迷惑;而杜预说举中气来定正月,也是不对的。古代历法只有八节,后世才有二十四节气,以冬至为开始,以闰余为终结,所以举正朔之月为中间。虽然周正建子,如果在“履端于始”之前来说,先王确定时节,那是通说三代的事情。

春秋时期历法很粗略,梓慎、裨灶、史墨等人,只谈论灾异祥瑞,而不擅长推算。冬至常常比实际时间早两三天。鲁僖公五年春王正月,冬至应当在癸丑,其定朔是壬子,那么癸丑就是初二,而传文说“正月辛亥初一,冬至”,那么节气比实际早三天,初一比实际早一天。鲁昭公二十年的冬至,应当在正月三日辛卯,而传文说“春王二月己丑,冬至”,那么也比实际早三天,而且错误地把正月当作二月了。己丑不说初一,那么以戊子为初一,也比实际早一天。后世历法家没有见识,认为僖公时的冬至一定是实测,所以传文说“于是登上观台观望并记录”,不知道“观望并记录”的是云气物候,不是测量日影。想要强行增加岁周,以求符合辛亥的冬至,却又失去了己丑的冬至。

古代历法都用平朔,是说日月都平行运行,所以初一有时偏早,有时偏晚,日食有不在初一的时候。鲁文公元年二月癸亥发生日食。姜岌《大衍历》、《授时历》都推算这是三月癸亥初一进入食限,经书记载二月癸亥不说初一,大概是错误地把癸亥当作二月晦日,而以甲子为三月初一。三月甲子初一,那么四月应该有丁巳,所以经书记载四月丁巳安葬僖公。这一年本来没有闰三月,左氏认为月食一定在初一,二月是癸亥初一,那么四月就没有丁巳,意思其中一定有闰月,所以凭空发传说“于是闰三月不合礼”,又说“先王确定时节,履端于始,举正于中,归余于终。所谓履端于始,是说一年一定始于冬至;举正于中,是说三代各有正朔,以正朔为正月;归余于终,是说置闰有时三年有时两年,常置于年终。现在置于三月,所以说非礼。”不知道这一年本来没有闰三月,那个闰月在僖公三十三年,就是经书记载乙巳公在小寝去世,陨霜不杀草,李梅结果实的月份。这四月有辛巳,八月有戊子,所以闰十二月有乙巳。经书不说闰月,是省略了,就像鲁襄公二十八年经书记载十二月甲寅天王去世,乙未楚子昭去世,甲寅到乙未四十二天,也是不说闰月【闰月在年终,那么闰一定是闰十二月。凡是经传中提到闰月的,上文没有十二月,如果已经说了十二月,就不再提闰月,这似乎是史书省文的常规】。僖公在三十三年闰十二月乙巳去世,到文公元年夏四月丁巳安葬,正好是五月后安葬,并不迟缓。到文公二年二月才开始制作神主,所以经书记载,而传文说“安葬僖公迟缓,制作神主不合礼”,是说迟缓制作神主不合礼,而杜预的注释却把“缓”字断句,说七月后安葬为迟缓,错了。公去世在乙巳,实际上是闰十二月,而杜预说乙巳是十一月十二日,经书记载十二月是错的,不知道经书是“闰月”两个字,不是十二月错了。闰十二

月是夏正亥子之间,而霜犹不能杀草,且李梅实焉,是时燠反常也。而杜云周十一月今九月,霜当微而重重而不能杀草,又误矣。皆由左氏凭空发传之误,而杜注遂由误生误者数端,古今未有正其失。者,则歴法何可不知乎?

译月亮处于夏历正月的亥、子之间,而霜尚且不能冻死草木,况且李子和梅子已经结果,这是当时气候温暖反常的缘故。而杜预说周历的十一月相当于今历的九月,霜应当轻微却重重叠加而不能冻死草木,这又是错误的。这都是由于《左传》凭空臆测作传的失误,而杜预的注释于是因误生误,有多处错误,古今没有人纠正这些过失。那么,历法怎么可以不了解呢?

宣十七年六月癸夘日有食之,此史误也。姜岌《大衍授时》皆云此年五月乙亥朔入食限,六月甲辰朔不应食。按食当在五月,而朔又非癸夘,此等误处,后世史家多有之。试检《晋书·天文志》与帝纪及《宋书·五行志》,言魏晋两朝日食,其月日参差者多矣。歴无比食之理,襄二十一年、二十四年皆有两月比食者,史误也。汉高帝、文帝时亦有之,皆史之误。

襄二十七年经书十二月乙亥朔日食,传作十一月乙亥朔,传文是经文传写讹耳。此年七月经有辛巳,则乙亥朔必是十一月矣。姜岌云十一月乙亥朔交分入食限,大衍同授时云是嵗十一月乙亥朔加在昼入食限,三家所推皆同,则是辰在戌非在申也。而左传云辰在申,司歴过再失闰矣,此左氏之妄也。春秋时歴术不精,失一闰者固有之,如昭二十年日南至在二月是也。然亦随时追改,岂有再失闰而不觉者乎?如再失闰,则近此数十年间日食皆不能合,何以去之千百年歴家犹能推算与经符合乎?大抵左氏长于史,不长于歴,杜氏曲狥传文,前去两闰,此年冬顿置两闰皆非事实。十一月辰在戌,则明年春辰在子丑,当大寒时无氷,故书非因骤増两闰始得春无氷也。歴家能推逺年之食订春秋之讹者,自姜岌始,杜氏虽作长歴,非知歴者也。昭十七年夏六月甲戌朔日食,姜岌云六月乙巳朔交分不叶,不应食,大衍云当在九月朔,六月不应食,授时云是嵗九月甲戌朔加时在昼入食限。按三家所考,固得日食之月日矣。然传有祝史请用币平子不从之事,太史云日过分而未至,又云当夏四月谓之孟夏,则又确是六月非九月,然则左氏谬言乎?非也。盖昭十五年有夏六月丁巳朔日之事,祝史之请,太史之言,平子之不从,皆彼年之事,左氏不审误系之于此年,而此年实以九月甲戌朔日食,时史误书夏六月甲戌朔也。

闰月常在嵗终,而昭二十年传「闰月戊辰,杀宣姜」,乃是闰八月,似《春秋》之季歴家渐改法,闰不必在嵗终。如昭二十二年,刘子、单子以王猛居于皇经,在六月,而传在七月以后,皆差一月,似鲁歴闰六月也。

哀十二年冬十二月螽。传言季孙问诸仲尼。夫子谓火伏而后蛰者毕。今火犹西流。司歴过十三年。又书十二月螽。杜云是嵗应置闰而失不置。虽书十二月实今之九月。司歴误一月。九月之初尚温。故得有螽。又云季孙虽闻仲尼之言而不正歴失闰。明年十二月复螽。实十一月。按传与注皆非也。唐书歴志载一行歴议引十二年冬十二月螽之事。推是年夏正九月己亥朔。先寒露三日。定气日在亢五度。则此月当周正之十一月至十二月己巳朔。先立冬三日。日▯心火伏已久矣。而火犹西流。説者皆依传谓鲁歴失闰。余以经传月日考之。十二年五月有甲辰。依一行推周正十一月己亥朔。则五月宜有甲辰。又逆推之。十一年经传五月有壬申甲戌。七月有辛酉。皆正与歴合。是未尝失闰也。十年三月有戊戌。则鲁歴置闰盖在十年末。与一行推置闰当在十一年春者未甚逺。而一行云十二年冬失闰已久。是未以前后经传之月日细校也。十二年十一月当夏正之九月。宜有寒露节。而一行推九月己亥朔先寒露三日。则杜言置闰当在十二年者谬矣。然则何以言火犹西流司歴过也。盖十二年冬十二月火已伏。经书螽者时燠也。至明年置闰稍迟。十二月当夏正之九月。于是火犹西流而复书螽。季孙之问夫子之言乃十三年十二月螽之事。传误系之十二年。正与昭十七年六月日食之传当系之十五年而误系之十七年也。

春秋之嵗星,不可以今法推。见唐一行嵗星议,此天道之大可疑者,且存而不论。

北海冬夏常氷,去中国甚逺,中国不见北海。《左传》:「君处北海」;《孟子》:「伯夷居北海之滨,挟太山以超北海」,皆谓今天津永平之间。东海之水决入汪洋,似海地势近北,非真北海也。

费誓「马牛其风」,《左传》「风马牛不相及」,皆以牝牡相诱为风。楚人意谓边境相近,则马牛牝牡相诱可相及,防有

译宣公十七年六月癸夘日发生日食,这是史官的笔误。姜岌的《大衍历》和《授时历》都说这一年五月乙亥日初一进入食限,六月甲辰日初一不应该发生日食。查考日食应当发生在五月,而且初一也不是癸夘日,这类错误,后世史家中有很多。试着检阅《晋书·天文志》与帝纪以及《宋书·五行志》,记载魏晋两朝日食,其月份日期参差错误的很多。历法没有连续两个月发生日食的道理,襄公二十一年、二十四年都有两个月连续发生日食的记载,是史官的笔误。汉高帝、文帝时也有这种情况,都是史官的笔误。

襄公二十七年经文记载十二月乙亥日初一发生日食,传文写成十一月乙亥日初一,传文是经文传抄讹误所致。这一年七月经文有辛巳日,那么乙亥日初一必定是十一月了。姜岌说十一月乙亥日初一交分进入食限,《大衍历》同,《授时历》说这一年十一月乙亥日初一加时在白天进入食限,三家推算的都相同,那么时辰在戌不在申。而《左传》说时辰在申,司历官两次失误而漏置闰月,这是《左氏》的荒谬之处。春秋时历术不精,漏置一个闰月的本来就有,如昭公二十年冬至在二月就是。但也随时追改,哪有两次漏置闰月而不觉察的呢?如果两次漏置闰月,那么近这数十年间的日食都不能符合,怎么能去掉呢?千百年后的历家还能推算与经文符合呢?大概《左氏》擅长史学,不擅长历法,杜预曲意顺从传文,去掉前面两个闰月,这一年冬天突然设置两个闰月,都不符合事实。十一月时辰在戌,那么明年春天时辰在子丑,正当大寒时没有冰,所以记载并非因为骤然增加两个闰月才得到春天没有冰。历家能推算远年的日食订正《春秋》讹误的,从姜岌开始,杜预虽然作了长历,却不是懂历法的人。昭公十七年夏六月甲戌日初一发生日食,姜岌说六月乙巳日初一交分不吻合,不应该发生日食,《大衍历》说应当在九月初一,六月不应该发生日食,《授时历》说这一年九月甲戌日初一加时在白天进入食限。查考三家所考证的,固然得到了日食的月份日期。然而传中有祝史请求用币帛祭祀、平子不听从的事,太史说太阳过了分点而未至至点,又说正当夏四月称为孟夏,那么又确定是六月不是九月,那么《左氏》是谬论吗?不是。大概昭公十五年有夏六月丁巳日初一发生日食的事,祝史的请求,太史的话,平子的不听从,都是那一年的事,《左氏》不审慎误系于这一年,而这一年实际上是以九月甲戌日初一发生日食,当时史官误书夏六月甲戌日初一。

闰月常在年终,而昭公二十年传文“闰月戊辰,杀宣姜”,却是闰八月,似乎《春秋》的季历家逐渐改法,闰月不必在年终。如昭公二十二年,刘子、单子带着周王猛居住在皇,经文在六月,而传文在七月以后,都差一个月,似乎鲁历闰六月。

哀公十二年冬十二月出现螽虫。传文说季孙问仲尼。孔子说火宿伏藏而后蛰伏的生物才结束。现在火宿还在西流。司历官失误十三年。又记载十二月出现螽虫。杜预说这一年应当置闰而失误没有置。虽然记载十二月,实际上是现在的九月。司历官误一个月。九月初尚温暖。所以有螽虫。又说季孙虽然听了仲尼的话而不纠正历法失误闰月。明年十二月又出现螽虫。实际上是十一月。查考传文与注都不对。《唐书·历志》记载一行历议引用十二年冬十二月螽虫的事。推算这一年夏正九月己亥日初一。先寒露三日。定气日在亢五度。那么这个月当周正的十一月至十二月己巳日初一。先立冬三日。日〇心火宿伏藏已久。而火宿还在西流。解说的人都依据传文说鲁历失误闰月。我拿经文传文的月份日期考证。十二年五月有甲辰日。依据一行推算周正十一月己亥日初一。那么五月应当有甲辰日。又逆推。十一年经文传文五月有壬申甲戌日。七月有辛酉日。都正好与历法吻合。这是未曾失误闰月。十年三月有戊戌日。那么鲁历置闰大概在十年末。与一行推算置闰应当在十一年春天的相差不太远。而一行说十二年冬失误闰月已久。这是没有以前后经文传文的月份日期仔细校勘。十二年十一月当夏正的九月。应当有寒露节气。而一行推算九月己亥日初一先寒露三日。那么杜预说置闰应当在十二年的说法谬误了。那么为什么说火宿还在西流司历官失误呢。大概十二年冬十二月火宿已经伏藏。经文记载螽虫是因为当时温暖。到明年置闰稍迟。十二月当夏正的九月。于是火宿还在西流而又记载螽虫。季孙问孔子的事是十三年十二月螽虫的事。传文误系于十二年。正与昭公十七年六月日食的传文应当系于十五年而误系于十七年一样。

《春秋》的岁星,不能用现在的方法推算。见唐代一行岁星议,这是天道的大可疑之处,姑且存而不论。

北海冬夏常结冰,离中原很远,中原看不见北海。《左传》:“君处北海”;《孟子》:“伯夷居北海之滨,挟太山以超北海”,都说今天津永平之间。东海的水决口流入汪洋,似乎海地势近北,不是真正的北海。

《费誓》“马牛其风”,《左传》“风马牛不相及”,都以牝牡相诱为风。楚人认为边境相近,那么马牛牝牡相诱可相及,防备有

牝随牡、牡随牝而之彼之此者。若齐与楚絶逺,虽风马牛亦不相及,语意甚眀。杜注竟主微末之事非是【观《淮南子》塞翁失马之事可见】

译母兽跟随公兽、公兽跟随母兽而前往彼处或此处的。如果齐国与楚国距离极其遥远,即使是风马牛也互不相干,语意非常明白。杜预的注解竟然认为是指细微末节的小事,这是不对的【观察《淮南子》中塞翁失马的故事就可以明白】

左传》云:晋献公赂秦伯以河外列城五,东尽虢略,南及华山,内及解梁城。既而不与。僖公三十年,烛之武见秦伯曰:「许君焦瑕,朝济而夕设版焉。」《水经注》引京相璠曰:「今河东解县西南有故瑕城,晋之瑕实在此。所谓内及解梁城,瑕正是解梁间一邑也。」焦在河外,烛之武于河外举焦,内举瑕,以二邑该其余,亦临文省便之法。顾亭林谓晋有二瑕,一为郇瑕氏之瑕,而焦瑕为河外五城之二,是忘其「内及解梁城」一句矣。求河外之瑕不可得,谓瑕有平音,强以后汉宏农郡之湖县当之,谬矣。

襄九年,穆姜筮得艮之随,五爻皆变,唯六二一隂爻不变,故曰艮之八。杜注谓周杂用连山、归藏、周易,二易皆以七八为占,又谓易筮皆以变者占,遇一爻变,义异则论彖,故姜以随彖为占。疏谓一爻独变则得指论此爻变以上,或三、三爻皆变,则当总论彖辞,此説非是。三爻变者,当占本卦变卦彖辞。晋文公筮得贞屯、悔豫皆八,司空季子占之,皆曰利建侯,是也。若四爻、五爻变,则当占变卦不动之爻,艮之随宜占随六二。其繇曰:「系小子,失丈夫。」正与穆姜通侨如废东宫事相合。史不敢以此占,但依违其説曰:「随其出也。」姜亦自知「系小子」之云为已占也,自慙恧。若有难言者,姑就史之説以随彖占之,其实正法当占随六二。

国语言筮得八者,又有董因事。董因为晋文公筮得泰之八,曰:“是谓天地配亨,小徃大来,今及之矣,何不济之有?”韦昭注云:“遇泰无动爻,筮为侯泰,三至五震为侯,隂爻不动,其数皆八,故得泰之八。”此説未是。假令泰卦无动爻,当言筮得泰,不得云“泰之八”。泰之八者,泰之坤内三阳爻变,外三隂爻不变也。三爻变者,当占二卦彖辞。此所变者皆内卦,故但以本卦彖占之。且干变坤亦得为天地配也。今以卦象推之,泰变纯坤,得土有众之象,即兼坤彖言之:“君子有攸徃先迷后得主,利西南得朋”,亦似与文公事相合。

医和言六气隂阳风雨晦明与《素问》六气风寒暑湿燥火若不同,其实一也。今推之,隂淫寒疾,太阳寒水也;阳淫热疾,少阳相火也;风淫末疾,厥隂风木也;雨淫腹疾,太隂湿土也;晦淫惑疾,少隂君火也;明淫心疾,阳明燥金也。《灵枢》《素问》疑是周秦间医之圣者为之,托之黄帝、岐伯。

襄二十七年引诗,何以恤我,我其收之?即《维天之命》篇。假以溢我,我其收之也。遐何古音通,而遐误为假溢?亦恤字之误。杜谓逸诗误也。

綘县老人二万六千六百有六旬,史赵曰:「亥有二首,六身,下二如身,是其日数。」杜解:「下二如身,谓下亥上二画竖置身旁,尚未明画。盖二首者二万也,六身者六千也,下首之二画如其身之六,则又得二六,是为六百六旬也。」

昭七年,王追命卫襄公曰:“叔父陟恪,在我先王之左右,以佐事上帝。”正与《诗》文“王陟降在帝左右”相似。注:“恪,敬也。”非是“恪”与“降”盖字相似而误。

燕礼记升歌鹿鸣,下管新宫。郑注:「新宫,小雅逸篇。」按毛诗小序外,尚有子贡传,以小雅斯干篇为新宫,似有据。古人一诗或有两名,如雍亦名彻【见周礼】维清亦名象【见毛序】小宛亦名鸠飞【见晋语】斯干言作室,故亦名新宫。昭二十五年,宋公享叔孙昭子,赋新宫。昭子赋车辖,是时叔孙婼将为季平子迎宋元公女,而元公夫人又为平子之外姊赋新宫者,义取兄及弟矣,式相好矣。古人通以婚姻为兄弟也。昭子赋车辖以荅之,义取「思娈季女逝兮,辰彼硕女,令徳来敎也【仪礼记后人所附,故斯干后世诗亦得用之】左氏叙事极有条理,词不虚设。昭二十三年,叙栾盈复入于晋,唯魏献子私之,其余赵氏、韩氏、范氏、中行氏、知氏皆不助栾盈,则六卿已毕矣。复云程郑嬖于公,此语非无谓。疏不得其説云:郑虽非卿,亦是强族,言嬖于公,见其不助栾氏,非也。二十年传云:「晋侯嬖程郑,使佐下军。」注云:「

译《左传》说:晋献公把黄河以外的五座城池贿赂给秦伯,东边直到虢略,南边到达华山,内部包括解梁城。后来却没有给。僖公三十年,烛之武对秦伯说:“许诺给您焦、瑕两座城,早上渡过黄河,晚上就筑起防御工事。”《水经注》引用京相璠的话说:“现在河东解县西南有旧的瑕城,晋国的瑕城实在这里。所谓内部包括解梁城,瑕正是解梁之间的一座城邑。”焦在黄河以外,烛之武在黄河以外举出焦,在内部举出瑕,用这两座城邑概括其余的,这也是写作时为了简便而省略的方法。顾炎武认为晋国有两个瑕,一个是郇瑕氏的瑕,而焦、瑕是黄河以外五座城中的两座,这是忘记了“内部包括解梁城”这一句了。在黄河以外寻找瑕城找不到,就说瑕有平声的读音,勉强用后汉弘农郡的湖县来对应,这是错误的。

襄公九年,穆姜占卜得到艮卦变为随卦,五个爻都变了,只有六二这一阴爻不变,所以说艮之八。杜预注解说周朝混合使用连山、归藏、周易,后两种易都以七、八为占断,又说易和筮都以变爻来占断,遇到一个爻变,意义不同就论述彖辞,所以穆姜用随卦的彖辞来占断。疏解说一个爻单独变就得以论述这个爻变以上的内容,或者三个、三个爻都变,就应当总论彖辞,这种说法不对。三个爻变的,应当占断本卦和变卦的彖辞。晋文公占卜得到贞屯、悔豫都是八,司空季子占断,都说有利于建立诸侯,这是对的。如果四个爻、五个爻变,就应当占断变卦中不变的爻,艮之随适宜占断随卦六二。它的爻辞说:“系住小子,失去丈夫。”正好与穆姜通奸侨如废黜太子的事相合。史官不敢用这个占断,只是含糊其辞地说:“随卦意味着出逃。”穆姜也自己知道“系住小子”的话是为自己占断的,感到惭愧。如果有难以言说的情况,暂且就顺着史官的话用随卦彖辞来占断,其实正法应当占断随卦六二。

《国语》中说到占卜得到八的,还有董因的事。董因为晋文公占卜得到泰之八,说:“这叫天地配合亨通,小往大来,现在赶上了,怎么会有不成功的呢?”韦昭注解说:“遇到泰卦没有动爻,筮为侯泰,三至五爻震为侯,阴爻不动,其数都是八,所以得到泰之八。”这种说法不对。假如泰卦没有动爻,应当说占卜得到泰,不能说“泰之八”。泰之八,是泰卦内部三个阳爻变,外部三个阴爻不变。三个爻变的,应当占断两卦的彖辞。这里所变的都是内卦,所以只用本卦彖辞来占断。而且乾变为坤也能成为天地配合。现在用卦象来推测,泰变为纯坤,得到土有众的卦象,即兼用坤卦彖辞说:“君子有所往,先迷失方向后找到主人,利于西南得到朋友”,似乎也符合文公的事。

医和说的六气阴阳风雨晦明与《素问》六气风寒暑湿燥火虽然不同,其实是一样的。现在推测,阴气过度产生寒疾,是太阳寒水;阳气过度产生热疾,是少阳相火;风气过度产生末疾,是厥阴风木;雨气过度产生腹疾,是太阴湿土;晦气过度产生惑疾,是少阴君火;明气过度产生心疾,是阳明燥金。《灵枢》《素问》怀疑是周秦之间医家的圣人所作,假托为黄帝、岐伯。

襄公二十七年引用《诗经》,何以恤我,我其收之?就是《维天之命》篇。假以溢我,我其收之也。遐与何古音相通,而遐误为假溢?也是恤字的错误。杜预说是逸诗,这是错误的。

绛县老人二万六千六百有六旬,史赵说:“亥有二首,六身,下二如身,是其日数。”杜预解释:“下二如身,谓下亥上二画竖置身旁,尚未明画。大概二首者二万也,六身者六千也,下首之二画如其身之六,则又得二六,是为六百六旬也。”

昭公七年,王追命卫襄公说:“叔父陟恪,在我先王之左右,以佐事上帝。”正好与《诗经》中“王陟降在帝左右”相似。注解说:“恪,敬也。”不对,“恪”与“降”大概是字形相似而误。

《燕礼》记载升歌《鹿鸣》,下管《新宫》。郑玄注解说:“新宫,小雅逸篇。”按《毛诗》小序之外,还有子贡传,以小雅《斯干》篇为《新宫》,似乎有依据。古人一首诗有时有两个名字,如《雍》也叫《彻》【见《周礼》】《维清》也叫《象》【见《毛序》】《小宛》也叫《鸠飞》【见《晋语》】《斯干》说建造房屋,所以也叫《新宫》。昭公二十五年,宋公宴请叔孙昭子,赋《新宫》。昭子赋《车辖》,这时叔孙婼将为季平子迎接宋元公的女儿,而元公夫人又是平子的外甥女,赋《新宫》的人,意义取兄弟及弟弟,互相友好。古人通以婚姻为兄弟。昭子赋《车辖》来回答,意义取“思娈季女逝兮,辰彼硕女,令德来教也”【《仪礼》记后人所附,所以《斯干》后世诗也可以用】《左传》叙事极有条理,词不虚设。昭公二十三年,叙述栾盈复入晋国,只有魏献子私下帮助他,其余赵氏、韩氏、范氏、中行氏、知氏都不帮助栾盈,那么六卿已经完毕了。又说程郑受宠于公,这话不是没有意义的。疏解不得其意说:郑虽然不是卿,也是强族,说受宠于公,见其不帮助栾氏,这是不对的。二十年传云:“晋侯嬖程郑,使佐下军。”注云:“

代栾盈。」则自栾盈出奔时,程郑已为卿,故传必须及之。传虽追叙于二十四年,实非二十四年始为卿也。然则晋是时有七卿乎?非也。知悼子少而聴于中行氏,此因悼子荀盈为荀防之子,亦是强家,故及之。是时荀盈年十六【注云年十七,误多一年】实未为卿。二十五年程郑卒,盈年十八,始代郑佐下军也。

译代替栾盈。」那么从栾盈出奔的时候起,程郑已经是卿了,所以《左传》必须提及他。《左传》虽然是在二十四年追叙此事,但实际上并非程郑在二十四年才开始担任卿。既然如此,晋国当时有七位卿吗?不是的。知悼子年幼而听命于中行氏,这是因为悼子荀盈是荀防的儿子,也属于强大家族,所以一并提及。当时荀盈十六岁【注解说十七岁,多算了一年,是错误的】,实际上还没有担任卿。二十五年程郑去世,荀盈十八岁,才开始接替程郑担任下军佐。

僖二十三年,公子赋《河水》,杜以为逸诗。外传亦作《河水》。韦昭云:“河当作沔,字相似,误也。”其诗曰:“沔彼流水,朝宗于海。”言已反国,当朝事秦,此説是也。余谓:“嗟我兄弟,邦人诸友,莫肯念乱。谁无父母?亦欲以此感动秦伯,望其念乱而送已归也。”

韩战遇蛊曰千乘三去云云,杜以为卜筮书杂辞。鄢陵战遇复曰南国防云云,亦当是卜筮书杂辞,而杜以为卜者之辞,疑不然。盖去“余狐三”字与“蛊”字平上去为韵,而防目亦与“复”字为韵,正一类似古筮书,皆连卦名为韵,因卜战而得此,其辞既与事合,故即以此为占,不复更占《周易》也【疑是连山、归藏易】

僖十四年诸侯城缘陵而迁▯杜不注缘陵。汉《地理志》北海郡有营陵,臣瓒云即春秋缘陵淳于公所都之邑。僖二十二年宋公▯战,大司马固谏。此大司马即子鱼,固谏者强諌也。杜注庄公之孙公孙固误,史记《宋世家》作子鱼諌是也。

昭二十八年,晋成鱄曰:“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杜无注疏,谓僖二十四年传数文之昭有十六国,此言武王兄弟之国十五人者,人异故説异,此説误矣。文之昭十六国,亦在姬姓四十国之中,此别言兄弟之国者,谓婚姻之国,如齐姜、陈妫之类耳。古人通以婚姻为兄弟。

  羣经补义卷二

  钦定四库全书

  羣经补义卷三

  婺源江永撰

仪礼【周礼别有疑义举要七卷】

士冠礼,郑目録云:“童子任职,居士位,年二十而冠,非也。”士之子,固恒为士,未必童子即居士位,此未命之士也。未命之士谓之居士,亦曰都邑之士。入于学者曰学士,选士、俊士、造士,皆可用此礼行之。三加弥尊,以喻其志。皮弁、爵弁,今加之,他日任于朝则可服之,犹之入学者宵雅肄三,官其始之意,非谓今日已居士位而服此服也。未命之士同于庶人,六乡之冠礼,党正教之,公族亲未絶而列于庶人者,冠必告,是庶人有冠礼也。其冠皆可用此礼,唯野处之甿与工商之子不可服此服,则一加缁衣冠而已。大夫有世官,士不世也。曽是采衣紒之童子,即任职居士位哉?

士冠礼缁布冠有缺项。郑读缺如“有頍者弁”之頍,不确。“頍者弁”之貌,不可以此名缺项也。缺当读如字。敖继公云:“冠后亦谓之项,缺项者别以缁布一条围冠,而后不合,故名缺项。谓其当冠项之处则缺也。”此説是。后既不合,宜有绳结之,乃得固。郑注谓项中有“▯”,亦由固頍为之。疏谓两头皆为“▯”,别以绳穿之中结之,然后頍得牢固,是也。敖氏谓结之以固冠,则非固冠,当如郑説。隅为四缀。敖氏又谓太古始为冠之时,其制如此。此説亦善。若缁布冠有缺项,存古也。若元冠,则不用缺项,而缨属于武矣。古人之冠只有一梁,吉冠、丧冠皆然。但吉冠横缝辟积无数,丧冠缩缝三辟积。朱子《君臣服议》云:“仪礼之冠三梁,乃士礼。”疑此説误。

未命之士可奠挚于君乎?曰:可。古者君臣甚亲,若一家。士疾,君问;士丧,君吊;士冠,其子虽未仕,亦使见君,宜也。或问:夫妇为大伦,始相见,宜有交拜之礼,而士昏礼无之,何也?曰:交拜者,世俗之礼,不可以论古人。古人拜必有先也,而后答之。宾主之礼,主人敬客,则先拜客,如纳采礼、宾饮、射燕、食迎宾拜至是也。客敬主人,则先拜主人,如士相见、壻见妇之父母、介私面于卿是也。先拜主人者,必有贽,不徒拜也。夫妇匹偶,异于宾客,故壻导妇入寝门,皆升自西阶,共牢而食,合▯而酳,合体同尊卑以亲之。壻不以妇为客,故无拜至之礼;妇亦不自处于客,故无执贽拜壻之礼也。

士昏礼,妇乘以几,姆加景。注:景之制,盖如明衣加之,以为行道御尘,令衣鲜明也。景亦明也。今文景作憬。按:景,今文作憬,当音俱永切,与《诗》之褧衣、褧裳,《中庸》之尚防同,皆妇人始嫁襌縠之衣,为行道御尘之用

译僖公二十三年,公子赋《河水》一诗,杜预认为这是失传的诗歌。《左传》外传也写作《河水》。韦昭说:“河字应当是沔字,因为字形相似,所以写错了。”那首诗说:“沔沔流淌的河水,早晚都要归向大海。”意思是自己返回祖国,应当朝见侍奉秦国,这种说法是对的。我认为:“唉,我的兄弟们,同国的各位朋友,没有人肯顾念动乱。谁没有父母呢?也是想以此来感动秦伯,希望他顾念动乱而送自己回国。”

韩之战中遇到蛊卦,说“千乘三去”等等,杜预认为这是卜筮书中的杂辞。鄢陵之战中遇到复卦,说“南国防”等等,也应当是卜筮书中的杂辞,而杜预认为是卜者的言辞,我怀疑并非如此。大概去掉“余狐三”字与“蛊”字在平上去声上押韵,而“防”字也与“复”字押韵,正类似于古代筮书,都是连着卦名来押韵,因为占卜战争而得到这些,其辞意既然与事情相合,所以就以此作为占断,不再另外占卜《周易》了【怀疑是连山、归藏易】。

僖公十四年,诸侯修筑缘陵城墙并迁徙〇,杜预没有注释缘陵。汉代《地理志》北海郡有营陵,臣瓒说就是春秋时期缘陵淳于公所都的城邑。僖公二十二年宋公〇作战,大司马固劝谏。这个大司马就是子鱼,固谏者就是强谏。杜预注释说是庄公的孙子公孙固,这是错误的,《史记·宋世家》记载是子鱼劝谏,这才是对的。

昭公二十八年,晋国的成鱄说:“武王攻克商朝,光辉地拥有天下,他的兄弟封国的有十五人,姬姓封国的有四十人,都是举用亲属。”杜预没有注释疏解,说僖公二十四年传文中列举文之昭有十六国,这里说武王兄弟封国十五人,是因为人物不同所以说法不同,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文之昭的十六国,也在姬姓四十国之中,这里特别提到兄弟封国,是指通过婚姻结为兄弟的国家,比如齐姜、陈妫之类。古人通称通过婚姻结成的关系为兄弟。

群经补义卷二

钦定四库全书

群经补义卷三

婺源江永撰

仪礼【周礼另有疑义举要七卷】

士冠礼,郑玄目录说:“童子任职,居于士的位置,二十岁行冠礼,这是不对的。”士的儿子,固然常常成为士,未必童子就居于士的位置,这是未被任命为士的人。未被任命为士的人称为居士,也叫都邑之士。进入学校学习的叫学士,选士、俊士、造士,都可以用这个礼仪来施行。三次加冠越来越尊贵,用来比喻他的志向。皮弁、爵弁,现在加戴它们,将来在朝廷任职就可以穿戴,就像进入学校学习的人演习《小雅》三篇,在开始时就赋予官职的意思,不是说今天已经居于士的位置而穿戴这些服饰。未被任命为士的人等同于庶人,六乡的冠礼,由党正教导他们,公族亲属关系未断绝而列于庶人的人,行冠礼必须告知,这说明庶人也有冠礼。他们的冠礼都可以用这个礼仪,只有居住在野外的农民和工商子弟不能穿戴这种服饰,那么只加戴一次缁衣冠就可以了。大夫有世袭的官职,士没有世袭。曾经是穿着采衣、束发为童子的孩子,就任职居于士的位置了吗?

士冠礼中缁布冠有缺项。郑玄将“缺”读作“有頍者弁”的“頍”,不准确。“頍者弁”是形容样子,不能用这个来命名缺项。“缺”应当按本字读音。敖继公说:“冠的后部也称为项,缺项是指另外用一条缁布围绕冠,而后部不缝合,所以叫缺项。是说它在冠项的地方是空缺的。”这种说法是对的。后部既然不缝合,应当有绳子系结,才能牢固。郑玄注释说项中有“〇”,也是由固頍造成的。疏解说两头都做成“〇”,另外用绳子穿过中间系结,然后固頍才能牢固,这是对的。敖氏说系结是为了固定冠,那就不是固定冠,应当像郑玄的说法。隅是四缀。敖氏又说太古开始制作冠的时候,其形制就是这样。这种说法也很好。如果缁布冠有缺项,是保留古制。如果是元冠,就不使用缺项,而缨带系在武上了。古人的冠只有一梁,吉冠、丧冠都是如此。只是吉冠横缝辟积无数,丧冠缩缝三辟积。朱子《君臣服议》说:“仪礼中的冠有三梁,是士礼。”怀疑这种说法错误。

未被任命为士的人可以向君主奠放挚礼吗?回答说:可以。古代君臣非常亲近,像一家人一样。士生病,君主慰问;士去世,君主吊唁;士行冠礼,他的儿子虽然尚未做官,也让其拜见君主,是适宜的。有人问:夫妇是大伦,初次相见,应当有交拜的礼仪,而士昏礼中没有,为什么呢?回答说:交拜是世俗的礼仪,不能用来议论古人。古人拜礼必定有先后,然后才答谢。宾主之礼,主人敬客,就先拜客,比如纳采礼、宾饮、射燕、食迎宾拜至就是这样。客敬主人,就先拜主人,比如士相见、婿见妇之父母、介私面于卿就是这样。先拜主人的,必定有挚礼,不是空手拜。夫妇匹偶,不同于宾客,所以婿引导妇进入寝门,都从西阶上去,共食牢肉,合卺而酳,合体同尊卑以亲近。婿不把妇当作客人,所以没有拜至的礼仪;妇也不把自己置于客人的位置,所以没有执挚拜婿的礼仪。

士昏礼,妇乘坐车时带着几,姆加上景。注:景的形制,大概像明衣那样加上,用来在道路上抵御灰尘,使衣服鲜明。景也是明的意思。今文景作憬。按:景,今文作憬,应当读作俱永切,与《诗经》中的褧衣、褧裳,《中庸》中的尚防相同,都是妇人初嫁时穿的单层细纱衣,用于在道路上抵御灰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