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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内外服制通释三

内外服制通释卷三    宋 车垓 撰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8–9 段

妻为夫

  夫       妻身

释曰:「白虎通」云:夫者,扶也,以道扶接也。妻者,齐也。礼云:夫者,妻之天也。饮食存亡,贵贱听于夫命。夫至尊也,故妻为夫义服,斩衰三年也。马融曰:「妇人天夫,故曰至尊。」

译妻子为丈夫

丈夫 妻子自身

解释说:《白虎通》说:丈夫,就是扶持,以正道扶持接引。妻子,就是齐等。礼书上说:丈夫,是妻子的天。饮食起居、生死存亡,尊贵卑贱都听从丈夫的命令。丈夫是最尊贵的,所以妻子为丈夫服义服,穿斩衰服三年。马融说:“妇人以丈夫为天,所以说丈夫是最尊贵的。”

妾为夫君

  夫君      妾身【有子者也】

释曰:妾接也。接奉夫君,如妻之体也。古者立昬契为妾者,妾与婢同,元有顾契,主人通幸为妾,不通幸为婢。又名例勅云:五品以上妾得用子防。又户令:妻犯七出内恶疾,而夫不忍离弃者,明听娶妾,昬如妻礼。故今俗呼为小妻也。妾谓夫为君者,君至尊也。妻为夫,且斩衰,则妾为夫君,安得而不斩衰乎?

  齐衰三年

  正服

  子为母

母,子身【长子,众子,养子,皆同】

释曰:《广雅》云「母,牧也,牧养也,言养育子也。又为妣、嫓也,嫓,匹于夫也。」《礼云「生曰母,死曰妣。」《论语云「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懐。」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律》云「父母之丧终身忧戚,三年从吉,自为达礼也。庶子为嫡母,庶子为其母,亦同;而为父后则降为缌也。」

  加服

  嫡孙父卒为祖母

  甲【嫡】

祖母【祖父先亡】母【父先亡】乙【众】

  丙【众】

释曰:义与嫡孙为祖同,但为祖母则服齐衰三年。若祖在,则止服杖期耳。

  母为长子【当为后者也】

  甲【嫡长子】

  母       乙【次皆众子】

  丙

释曰:「父为长子服斩衰三年者,则母亦为之服齐衰三年也。」

  义服

  妇为姑

  姑【夫之母】     妇身

释曰:「白虎通」云:「姑者,故也。」故老人之称也。亲如母而非母者,姑也。妇视姑如母,故为姑服齐衰三年。而为本生母则降服,不杖期而已。或夫为祖后及曽髙祖后服重服。服者,其妇从服,亦如之。

  为人后者为所后母

祖【所后祖也】母【所后母也】为人后者,身释曰:“为人后者,既为所后父服斩衰三年,则为所后母服齐衰三年也。”若为所后祖承重,亦如之。

  为继母

  正母【父先娶生已者也】

  父       子身

  继母【父后娶者也】

释曰:正母死,或被出而父别娶者,谓之继母。继母者,继吾亲母之体也。故子亦为之义服,齐衰三年也。

  为慈母

  庶母【父妾生已而亡】

  嫡母【父正室】     子身

  慈母【父妾养已者】

释曰:庶母早死,父命他妾无子者养已是为慈母,慈养义重,比同亲母,故子亦为义服齐衰三年也。若嫡母在,则降。

  为养母

  养母      子身

释曰:养母者,谓养育同宗之子及异姓三嵗以下遗弃之子者也。子得其收养以至长大,恩义非轻比同亲母,故亦宜为义服齐衰三年也。

  继母为长子

  正母【父先娶生已者】

  父       长子

  继母身【父后娶者】

释曰:继母者,继吾母之体也。子为继母义服齐衰三年,则继母之于长子,亦犹亲母之于长子也。故合为义服齐衰三年。

  妾为君之长子

  夫君       嫡长子

  女君       次子

  妾身     庶子

释曰:「生子之妾,谓主人曰『夫君』;谓主母曰『女君』。君之长子,乃为后承重者也。父母尚为之服重服三年,其妾亦合从服也。」

  内外服制通释卷三

  钦定四库全书

内外服制通释卷四宋车垓撰齐衰杖期。

  正服

  嫡孙父卒祖在为祖母

祖母【祖父存】父【先祖而卒】嫡孙身。

释曰:嫡孙既承祖后本为祖母服齐衰三年,祖父在则为服齐衰杖期而已。

  降服

  为嫁母出母

母【父卒,母嫁,曰嫁母;父在,母出,曰出母】子身。

释曰:「嫁母、出母于吾父,则义絶矣。故子为之降服齐衰杖期。葢子为母本服三年,今以嫁出,故故降之从轻也。若子为父后承重者,则不为服,止申心丧,谓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汉石渠义问:「父卒母嫁,为之何服?」萧太傅云:「当服期,为父后则不服。」弟元成以为:「父没则母无出嫁之义,王者不为无义制礼。若服期,则是子贬母也,故不制服。」宣帝诏曰:「妇人上不养舅姑,

译妾为夫君

夫君 妾身【有子者也】

解释说:妾是承接的意思。承接侍奉夫君,如同妻子的身份一样。古代订立婚约确立妾的身份,妾与婢女相同,原本有雇佣契约,主人宠幸的成为妾,不宠幸的成为婢女。又《名例敕》说:五品以上的官员,妾可以使用子防。又《户令》规定:妻子犯了七出中的恶疾,而丈夫不忍心休弃的,明确允许娶妾,婚礼如同娶妻的礼仪。所以如今俗称为小妻。妾称丈夫为君,是因为君是最尊贵的。妻子为丈夫服斩衰,那么妾为夫君,怎么能不服斩衰呢?

齐衰三年

正服

子为母

母,子身【长子、众子、养子,都相同】

解释说:《广雅》说:“母,牧也,牧养也,是说养育子女。又称为妣、嫓,嫓,是与丈夫匹配的意思。”《礼记》说:“活着叫母,死了叫妣。”《论语》说:“孩子出生后三年,然后才能脱离父母的怀抱。”三年的丧期是天下的通丧。《律》说:“父母的丧事终身忧伤悲戚,三年后恢复吉礼,这是通行的礼制。”庶子为嫡母,庶子为自己的生母,也都相同;但如果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则降等为缌麻。

加服

嫡孙父亲去世为祖母

甲【嫡】

祖母【祖父先亡】母【父亲先亡】乙【众】

丙【众】

解释说:意义与嫡孙为祖父相同,但为祖母则服齐衰三年。如果祖父还在,则只服齐衰杖期罢了。

母为长子【应当作为继承人的】

甲【嫡长子】

母 乙【其余都是众子】

丙

解释说:“父亲为长子服斩衰三年,那么母亲也为他服齐衰三年。”

义服

妇为姑

姑【丈夫的母亲】 妇身

解释说:《白虎通》说:“姑者,故也。”故是老人的称呼。亲近如同母亲但不是母亲的,是姑。媳妇看待姑如同母亲,所以为姑服齐衰三年。而为本生的母亲则降等服丧,只服齐衰不杖期罢了。或者丈夫为祖父、曾祖、高祖服重丧。服丧的人,他的妻子跟随服丧,也是这样。

为人后者为所后母

祖【所后的祖父】母【所后的母亲】为人后者,身

解释说:“为人后者,既然为所后的父亲服斩衰三年,那么也为所后的母亲服齐衰三年。”如果为所后的祖父承重,也是这样。

为继母

正母【父亲先娶生下自己的】

父 子身

继母【父亲后娶的】

解释说:正母去世,或被休弃而父亲另娶的,称为继母。继母是继承我亲生母亲的地位。所以儿子也为她服义服,齐衰三年。

为慈母

庶母【父亲的妾生下自己但早亡】

嫡母【父亲的正室】 子身

慈母【父亲的妾抚养自己的】

解释说:庶母早死,父亲命令其他没有孩子的妾抚养自己,这就是慈母,慈爱的养育意义重大,等同于亲生母亲,所以儿子也为她服义服齐衰三年。如果嫡母还在,则降等。

为养母

养母 子身

解释说:养母,是指养育同宗之子以及异姓三岁以下的遗弃之子的。孩子得到她的收养直到长大,恩义不轻,等同于亲生母亲,所以也应当为她服义服齐衰三年。

继母为长子

正母【父亲先娶生下自己的】

父 长子

继母身【父亲后娶的】

解释说:继母是继承我母亲的地位。儿子为继母服义服齐衰三年,那么继母对于长子,也就像亲生母亲对于长子一样。所以应当服义服齐衰三年。

妾为君之长子

夫君 嫡长子

女君 次子

妾身 庶子

解释说:“生孩子的妾,称主人为‘夫君’;称主母为‘女君’。君的长子,是作为继承人承重的。父母尚且为他服重丧三年,妾也应当跟随服丧。”

内外服制通释卷三

钦定四库全书

内外服制通释卷四 宋车垓撰 齐衰杖期。

正服

嫡孙父亲去世祖父还在为祖母

祖母【祖父存】父【先祖而卒】嫡孙身。

解释说:嫡孙既然继承祖父的后代,本应为祖母服齐衰三年,祖父在则服齐衰杖期罢了。

降服

为嫁母出母

母【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叫嫁母;父亲在世,母亲被休,叫出母】子身。

解释说:“嫁母、出母对于我的父亲,则义断绝了。所以儿子为她降等服齐衰杖期。大概儿子为母亲本服三年,现在因为改嫁或休出,所以降等从轻。如果儿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承重,则不为此服丧,只申行心丧,说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私亲。”汉代石渠阁议问:“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为她服什么丧?”萧太傅说:“应当服期,作为父亲继承人则不服。”弟弟萧元成认为:“父亲去世则母亲没有改嫁的道理,王者不为无义制定礼仪。如果服期,那就是儿子贬低母亲,所以不制服。”宣帝下诏说:“妇人上不赡养公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