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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内外服制通释五

内外服制通释卷四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14–16 段

为从父兄弟姊妹

  伯父   子女

  祖    父    已身

  叔父   子女

释曰:从父兄弟姊妹,既亲堂伯叔之子女,所谓堂兄弟姊妹也。堂兄弟与亲兄弟,一间耳。既为亲兄弟服期,则宜为堂兄弟服大功也。

译从父兄弟姊妹,即亲堂伯叔的子女,也就是所谓的堂兄弟姊妹。堂兄弟与亲兄弟,只隔一层而已。既然为亲兄弟服期年之丧,那么就应当为堂兄弟服大功之丧。

为众孙男女

  祖身   子    孙【女在室者】

释曰:自嫡孙外,皆谓之众孙也。身既为众子服期,故宜为众孙服大功也。

  降服

  为女适人者

  父母身     女适人者

释曰:「女在室,父母为正服,不杖期;既适人,则为降服大功也。」

为伯叔父及兄弟,及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伯父    侄

  祖   父  已身

  叔父    侄【已上皆为人后】

释曰:已于伯叔父及兄弟及兄弟之子,本皆不杖期亲也。今彼既出为人后则与已又踈逺矣,故为之降服大功也。若为亲伯叔父后则不降。

  为姑姊妹及兄弟之女适人者

  长姑  兄弟  侄

  祖   父   已身

  少姑   姊妹【已上皆适人者】

释曰:已于在室姑姊妹及兄弟之女,本皆不杖期亲也。今既适人,则为他家妇矣,故为之降服大功也。

为人后者,为伯叔父、姑、姊妹、兄弟及兄弟之子。

  伯叔父  兄弟   侄

本生祖,本生父,已身【为人后】

姑【在室者】姊妹【在室者】

释曰:已于伯叔父、姑、姊妹、兄弟、侄本皆不杖期亲也。今已既为人后则以所后之宗为重矣。故于此数亲皆降服大功也。

女适人者,为伯叔父、姑、姊妹及兄弟之子。

  伯叔父  兄弟   侄

  祖    父母   女身【适人者】

姑【在室者】姊妹【在室者】

释曰:女在室,于伯叔父、姑、姊妹、兄弟、侄,本皆不杖期亲也。既已适人,则所重在夫家矣,故于此数亲皆降服大功也。

  女适人者为嫁母出母

母【嫁母出母】女身【适人者】

释曰:「嫁女于母,本降服,不杖期。母或为父弃出,或父卒再嫁,则又降为大功也。」

  嫁母出母为女适人者

母身【嫁母出母】女【适人者】

释曰:母为嫁女服大功,正也。母虽为父弃出,及父卒再嫁,服亦同也。或曰:嫁女于嫁母、出母服有降,而嫁母、出母于嫁女则无所降者,何也?葢女为母服由父而推,母被出再嫁,则非父之妻,而失母之道矣。故先王特降其服。若母之于女,则义无所从杀也,故不降。

  义服

  为众子妇

  甲【长子妻为嫡孙】

  舅姑身     乙【余皆众子妇】

  丙

释曰:自嫡子妇外,皆众子妇也。舅姑为嫡妇不杖期,故为众妇服大功也【周制,庶妇小功;唐贞观十四年,侍中魏征奏:众子妇旧服小功,今请与凡弟子妇同为大功。宋朝因之】

  为兄弟子之妇

  兄    侄妇

  父    已身

  弟    侄妇

释曰:已为兄弟之子服不杖期矣,则为其妻宜服大功也。

  为夫祖父母

  夫祖父母  夫父母  妻身

释曰:孙于祖父母,正服齐衰不杖期,而其妻则止服大功也。葢孙于祖父,母亲也;其妻于夫之祖父母,则义也。故服不从于夫。若夫以嫡孙承祖父母重,而其妻亦从服者,此则重嫡孙故也。

  为夫伯叔父母

  夫伯父母

  夫祖   夫父母   妻身

  夫叔父母

释曰:夫为伯叔父母服不杖期矣,则妻宜为之服大功也。

  为夫兄弟之子妇

  夫兄   子妇

  夫父   妻身

  夫弟   子妇

释曰:妇人既为夫兄弟之子服,不杖期矣,则宜为其妻服大功也。此则俗所谓伯叔母为侄妇服也。

  夫为人后其妻为本生舅姑

夫本生父母,夫为人后,妻身释曰:「夫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降服不杖期矣,则其妻为本身舅姑宜又降为大功也。」

  为人后及女适人者为伯叔母

  伯母

祖,父母,已身【为人后者,女适人者】

  叔母

释曰:已于伯叔母本不杖期亲也。今已既为人后既已适人,则为伯叔母降服大功也。

为夫兄弟之子,为人后及女适人者。

夫兄弟,子女【为人后适人者】

  夫父   妻身

夫兄弟,子女【为人后适人者】

释曰:伯叔母于夫之兄弟之子女,本不杖期亲也。今彼既为人后既已适人,则伯

译为众孙男女

祖父 儿子 孙子【女儿在家的】

解释说:除了嫡孙以外,都称为众孙。既然为众子服期年之丧,所以应当为众孙服大功之丧。

降服

为出嫁的女儿

父母 女儿出嫁的

解释说:“女儿在家,父母服正服,不杖期;既然出嫁,就降服为大功。”

为伯叔父及兄弟,以及过继给别人的兄弟之子。

伯父 侄子

祖父 父亲 自己

叔父 侄子【以上都是过继给别人的】

解释说:对于伯叔父及兄弟及兄弟之子,原本都是不杖期的亲属。现在他们既然过继给别人,就与自己更加疏远了,所以为他们降服大功。如果是为亲伯叔父过继则不降服。

为姑姊妹及兄弟的女儿出嫁的

长姑 兄弟 侄子

祖父 父亲 自己

小姑 姊妹【以上都是出嫁的】

解释说:对于在家的姑姊妹及兄弟的女儿,原本都是不杖期的亲属。现在既然出嫁,就成为别家的媳妇了,所以为他们降服大功。

过继给别人的人,为伯叔父、姑、姊妹、兄弟及兄弟之子。

伯叔父 兄弟 侄子

本生祖父,本生父亲,自己【过继给别人】

姑【在家的】姊妹【在家的】

解释说:对于伯叔父、姑、姊妹、兄弟、侄子,原本都是不杖期的亲属。现在既然过继给别人,就以所过继的宗族为重了。所以对于这几类亲属都降服大功。

出嫁的女儿,为伯叔父、姑、姊妹及兄弟之子。

伯叔父 兄弟 侄子

祖父 父母 女儿自己【出嫁的】

姑【在家的】姊妹【在家的】

解释说:女儿在家时,对于伯叔父、姑、姊妹、兄弟、侄子,原本都是不杖期的亲属。既然已经出嫁,所重视的就是夫家了,所以对于这几类亲属都降服大功。

出嫁的女儿为嫁母出母

母亲【嫁母出母】女儿自己【出嫁的】

解释说:“出嫁的女儿对母亲,原本降服,不杖期。母亲如果被父亲休弃,或者父亲死后改嫁,就再降为大功。”

嫁母出母为出嫁的女儿

母亲自己【嫁母出母】女儿【出嫁的】

解释说:母亲为出嫁的女儿服大功,是正当的。母亲虽然被父亲休弃,以及父亲死后改嫁,服制也相同。有人说:出嫁的女儿对嫁母、出母服制有降,而嫁母、出母对出嫁的女儿却不降,为什么呢?大概女儿为母亲服制是由父亲推衍而来,母亲被休弃改嫁,就不再是父亲的妻子,而失去了母亲的道义。所以先王特意降低她的服制。至于母亲对女儿,则道义上没有理由减杀,所以不降。

义服

为众子妇

甲【长子妻为嫡孙】

公婆自己 乙【其余都是众子妇】

丙

解释说:除了嫡子妇以外,都是众子妇。公婆为嫡妇服不杖期,所以为众妇服大功【周朝制度,庶妇服小功;唐贞观十四年,侍中魏征上奏:众子妇旧服小功,现在请求与所有弟子的媳妇同为大功。宋朝沿袭此制】

为兄弟儿子的妻子

兄长 侄媳

父亲 自己

弟弟 侄媳

解释说:既然为兄弟的儿子服不杖期,那么为他们的妻子适宜服大功。

为丈夫的祖父母

丈夫的祖父母 丈夫的父母 妻子自己

解释说:孙子对祖父母,正服齐衰不杖期,而他的妻子只服大功。因为孙子对祖父,是亲情的关系;他的妻子对丈夫的祖父母,则是道义的关系。所以服制不跟随丈夫。如果丈夫以嫡孙身份承继祖父母的重责,而他的妻子也跟随服制,这是因为重视嫡孙的缘故。

为丈夫的伯叔父母

丈夫的伯父母

丈夫的祖父 丈夫的父母 妻子自己

丈夫的叔父母

解释说:丈夫为伯叔父母服不杖期,那么妻子适宜为他们服大功。

为丈夫兄弟儿子的妻子

丈夫的兄长 子媳

丈夫的父亲 妻子自己

丈夫的弟弟 子媳

解释说:妇人既然为丈夫兄弟的儿子服不杖期,那么适宜为他们的妻子服大功。这就是俗话所说的伯叔母为侄媳服丧。

丈夫过继给别人,他的妻子为本生公婆

丈夫本生父母,丈夫过继给别人,妻子自己解释说:“丈夫过继给别人,为本生父母降服不杖期,那么他的妻子为本生公婆适宜再降为大功。”

过继给别人及出嫁的女儿为伯叔母

伯母

祖父,父母,自己【过继给别人的人,出嫁的女儿】

叔母

解释说:对于伯叔母原本是不杖期的亲属。现在既然过继给别人或者已经出嫁,就为伯叔母降服大功。

为丈夫兄弟的儿子,过继给别人及出嫁的女儿。

丈夫兄弟,子女【过继给别人出嫁的人】

丈夫的父亲 妻子自己

丈夫兄弟,子女【过继给别人出嫁的人】

解释说:伯叔母对丈夫兄弟的子女,原本是不杖期的亲属。现在他们既然过继给别人或者已经出嫁,那么伯

叔母为之降服大功也。

  内外服制通释卷五

  钦定四库全书

内外服制通释卷六宋车垓撰小功五月

  正服

  为从祖祖父从祖祖姑

  从祖祖父【祖兄弟也】

译叔母为他降等服丧,服大功之服。

内外服制通释卷五

钦定四库全书

内外服制通释卷六 宋 车垓 撰 小功五月

正服

为从祖祖父、从祖祖姑服丧

从祖祖父【即祖父的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