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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内外服制通释四

内外服制通释卷三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10–13 段

中不奉祭祀,下不慈子,是自絶也。故圣人不为制服。」若明子无贬母之义,元成议是也。愚窃谓所议嫁母一节,若子可依而母改嫁,宜从元成之议;若子不可依,母不得已而改嫁者,则为服杖期,不为过也。

译中间不侍奉祭祀,下面不慈爱子女,这是自我断绝关系。所以圣人不对这种情况规定丧服。」如果明确儿子没有贬低母亲的道理,那么元成的意见是正确的。我私下认为,关于所讨论的母亲改嫁这一节,如果儿子可以依靠母亲而母亲改嫁,应当采纳元成的意见;如果儿子无法依靠母亲,母亲不得已而改嫁,那么为母亲服杖期丧服,也不算过分。

义服

  为父卒继母嫁而已从之者

  甲父【卒】

  乙母【父先娶亡】  子身

  丙母【父后娶】

释曰:甲父先娶乙母,而生已。乙母亡,父再娶丙母,是为继母。后甲父卒,继母再嫁他人,而已从之,以寄育焉。继母亡,则已为服齐衰杖期,义服也。继母为其子,亦义服不杖期。若继母嫁,而已不从之,及继母被出者,皆无服也。

  夫为妻

  夫身     妻

释曰:礼云,生曰妻,死曰嫔。妻者,齐也,与夫齐体之人。虽异姓,共处其义则深。故妻亡而夫义服齐衰杖期。按礼,父母在,为妻不杖【嫔,毗宾切】

  齐衰不杖期

  正服

  为祖父母【女虽适人不降】

  祖父母  父母   男女孙身

释曰:祖父母者,父之父母也。孙为祖父母正服,不杖期。孙女虽适人,不降。若嫡孙承重者,则加服齐斩三年。

  为庶祖母

庶祖母【父所生母】父母子孙,身

释曰:庶祖母,亦祖母也。故孙亦为服,不杖期也。若孙承祖父后则不服。

  为伯叔父

  伯父

  祖    父

  叔父

释曰:伯父、叔父,谓父之亲兄弟也。伯叔父视侄犹子,而为侄服不杖期,故侄为伯叔父,亦服不杖期也。

  为兄弟

  兄

  父母   已身

  弟

释曰:兄弟者,已之亲兄弟也。《广雅》云:兄,况也;况于父也。弟,悌也;顺于兄也。故兄为弟,弟为兄,皆服不杖期也。

  为众子

  父母身  众子

释曰:众子者,除嫡长子外,其余若正若庶,若男若女,若养人之子,皆谓之众子。父母并为服不杖期。若妾子虽最长亦与众子同也。

  为兄弟之子

  兄    子【女在室同】

  父母   已身

  弟    子【女在室同】

释曰:或为兄之子,或为弟之子,皆服不杖期也。夫为众子则不杖期,而为兄弟之子亦不杖期,何也?曰:兄弟之子犹子也,葢引而进之也。

为姑姊妹女在室及适人无主者。

  姑   姊

  祖   父   已身  女

  姑   妹

释曰:「徐锴云,姑故也。言尊如故也。姊,咨也。以其先生可咨问也。」《説文》云:「妹,女弟也。」又谓之媦。《广雅》云:「女,如也。」《白虎通》云:「言如人也。」徐锴云:「女子从父之教,从夫之命,故曰如人也。」谓姑姊妹女未适人而亡者,则已为服不杖期也。或已适人而丧夫无子,是无夫与子为祭主,此乃人之所哀怜故不忍降之大功,而亦为服不杖期也。

妇人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

  兄弟  子【女在室同】

  父母  女身

  姊妹【在室者】

释曰:已适人之妇人,于兄弟姊妹侄,本降服大功;今既无夫无子,则不敢降,而为服不杖期。葢妇人有归宗之义也。

  妾为其子

  妾身  子

释曰:妾为其子,即母为子也,故服不杖期。若其子承祖父后则其母合为服齐衰三年。

  加服

  为嫡孙【有嫡子无嫡孙】

父母身嫡子【亡】嫡孙嫡曽孙嫡▯孙。释曰:祖为孙本服大功,而为承重之嫡孙,则服不杖期也。有嫡子无嫡孙者,谓祖父若有嫡子在,则更不立嫡孙也。凡为后承嫡者,虽曽孙▯孙,亦与嫡孙同。假如曽孙与曽祖父承重,玄孙与髙祖父承重,其曽、髙二祖服曽、玄二孙服,亦与嫡孙同也。

  女适人者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兄【为父后者】

  父母   女身【适人者】

  弟【为父后者】

释曰:「女适人者,为兄弟,本降服大功。若兄弟为父后承重者,则为加服,不杖期也。」

  降服

  嫁母出母为其子

母身【或父卒改嫁之母,或父在被出之母】子【母所生亲子也,子虽为人后,犹服也】释曰:父卒而母嫁,与父在而母出,则母于吾父有絶义矣,故子为之降服杖期。然母之于子,则义不絶也,故仍为子服不杖期。

  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

  本生父母     子身【为人后者】

释曰:「子

译义服

父亲去世,继母改嫁,而儿子跟随她改嫁的情况。

甲的父亲【去世】

乙的母亲【父亲先娶已亡故】 儿子本人

丙的母亲【父亲后娶】

解释说:甲的父亲先娶乙母,生下甲。乙母死后,父亲再娶丙母,这就是继母。后来甲的父亲去世,继母改嫁他人,而甲跟随她,以寄托养育。继母去世,甲为她服齐衰杖期,这是义服。继母为她的儿子,也是义服不杖期。如果继母改嫁,而甲不跟随她,以及继母被休弃的情况,都没有丧服。

丈夫为妻子

丈夫本人 妻子

解释说:礼书上说,活着叫妻,死了叫嫔。妻,就是齐,是与丈夫齐等一体的人。虽然姓氏不同,但共同相处的道义很深。所以妻子去世,丈夫义服齐衰杖期。按照礼制,父母在世时,为妻子不持杖【嫔,音毗宾】

齐衰不杖期

正服

为祖父母【女子即使出嫁也不降等】

祖父母 父母 男女孙本人

解释说:祖父母,是父亲的父母。孙子为祖父母服正服,不杖期。孙女即使出嫁,也不降等。如果是嫡孙承重,则加服齐衰斩衰三年。

为庶祖母

庶祖母【父亲所生的母亲】父母子孙,本人

解释说:庶祖母,也是祖母。所以孙子也为她服丧,不杖期。如果孙子继承祖父的后嗣,则不服丧。

为伯叔父

伯父

祖父 父亲

叔父

解释说:伯父、叔父,是指父亲的亲兄弟。伯叔父看待侄子如同儿子,而为侄子服不杖期,所以侄子为伯叔父,也服不杖期。

为兄弟

兄

父母 本人

弟

解释说:兄弟,是本人的亲兄弟。《广雅》说:兄,就是况;比拟父亲。弟,就是悌;顺从兄长。所以兄为弟,弟为兄,都服不杖期。

为众子

父母本人 众子

解释说:众子,是指除了嫡长子之外,其余无论是正妻所生还是庶妻所生,无论是男是女,无论是收养别人的孩子,都称为众子。父母为他们都服不杖期。如果妾生的儿子即使最长,也与众子相同。

为兄弟之子

兄 子【女儿在室同】

父母 本人

弟 子【女儿在室同】

解释说:无论是为兄之子,还是为弟之子,都服不杖期。丈夫为众子则不杖期,而为兄弟之子也不杖期,为什么呢?回答说:兄弟之子如同儿子,大概是引而进之的缘故。

为姑、姊妹、女儿在室以及出嫁无主者。

姑 姊

祖父 父亲 本人 女儿

姑 妹

解释说:“徐锴说,姑即故。说尊贵如同故旧。姊,即咨。因为她先生可以咨询。”《说文》说:“妹,女弟也。”又叫做媦。《广雅》说:“女,即如。”《白虎通》说:“说如同人。”徐锴说:“女子顺从父亲的教导,顺从丈夫的命令,所以叫如人。”说的是姑、姊妹、女儿未出嫁而去世的,则本人服不杖期。或者本人已出嫁而丧夫无子,是没有丈夫与儿子作为祭祀主祭,这是人所哀怜的,所以不忍心降为大功,而也服不杖期。

妇人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

兄弟 子【女儿在室同】

父母 女儿本人

姊妹【在室者】

解释说:已出嫁的妇人,对兄弟姊妹侄子,本来降服大功;现在既然无夫无子,就不敢降等,而服不杖期。大概是妇人有归宗的道义。

妾为其子

妾本人 子

解释说:妾为其子,就是母亲为儿子,所以服不杖期。如果其子继承祖父的后嗣,则其母应服齐衰三年。

加服

为嫡孙【有嫡子无嫡孙】

父母本人 嫡子【亡】 嫡孙 嫡曾孙 嫡玄孙。解释说:祖父为孙子本来服大功,而为承重的嫡孙,则服不杖期。有嫡子无嫡孙者,是说祖父如果有嫡子在,就不再立嫡孙。凡是为后承嫡的,即使是曾孙玄孙,也与嫡孙相同。假如曾孙与曾祖父承重,玄孙与高祖父承重,其曾、高两祖服曾、玄两孙的丧服,也与嫡孙相同。

女子出嫁者为兄弟中为父后者

兄【为父后者】

父母 女儿本人【出嫁者】

弟【为父后者】

解释说:“女子出嫁者,为兄弟,本来降服大功。如果兄弟为父后承重,则为加服,不杖期。”

降服

嫁母出母为其子

母亲本人【或父亲去世改嫁的母亲,或父亲在世被休弃的母亲】 子【母亲所生亲子,儿子即使为人后,仍然服丧】解释说:父亲去世而母亲改嫁,与父亲在世而母亲被休弃,则母亲对我父亲有断绝道义了,所以儿子为她降服杖期。然而母亲对于儿子,道义不断绝,所以仍然为儿子服不杖期。

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

本生父母 儿子本人【为人后者】

解释说:“儿子

为父母本服三年,既为人后则以所后为父母矣。故为本生父母降服,不杖,期申心丧三年。」

  本生父母为其子之为人后者

  本生父母身    子【为人后者】

译为亲生父母原本应服丧三年,既然已经过继给他人做后代,就把所过继的对象当作父母了。因此为亲生父母降低丧服等级,不持丧杖,服期一年的丧,但内心哀悼仍持续三年。」

亲生父母为他们过继给他人做后代的儿子

亲生父母自身 儿子【过继给他人做后代的】

释曰:父母为众子本服,不杖期;子虽为人后亦服也。

  女适人者为父母

  父母       女身【适人者】

释曰:女在室为父母服与男子同,已适人则降服不杖期也。或降服未满被出,则仍为父母服重,服满三年而止;或降服已除被出,则不必更服也。

  妾为其父母

  父母【妾之亲也】     妾身

释曰:凡女适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故为人妻者,为其父母,降服不杖期;而妾于父母,亦同。

  义服

  继母嫁为前夫之子从已者

继母身【再嫁者】子【从继母嫁者】

释曰:「子无母而以继母为母矣。及父卒,又从继母再嫁而寄育焉,则继母亦视之如子,可也。故为义服,不杖期。即父母为众子之服也。」

  为伯叔母

  伯母

  祖父母  父母   侄身

  叔母

释曰:「礼云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故侄呼伯父、叔父之妻曰伯母、叔母,而亦为服不杖期,义服也。」

为继父同居者【谓子无大功以上亲,从母适人,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者】正父。

嫁母,子身【从母再嫁,与继父同居者】

  继父

释曰:父卒,子幼,随母适人,呼所适者曰继父。子与继父同居,义聚,故为继父义服不杖期也。《通典》云:继父同居者服期,夫死,妻稚,子幼,无大功之亲,与之俱适人【马融曰:稚者,幼小也。无大功之亲,以收养之故,母子俱行适人。郑▯曰:妻稚,未五十也。子幼,十五以下者也。大功亲谓堂兄弟同财者】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而以其子之财货为之筑宫庙于家之门外,嵗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若是则得继父之道,故同居则服齐衰三月【郑▯曰:筑宫于门外,神不歆外族也。此以恩报耳】

  妾为女君

  女君【主人之嫡妻也】   妾身

释曰:「妾谓主母曰:『女君者,尊之也,故为义服齐衰不杖期。』」

  妾为君之众子

  妾身【有子者也】   君之众子

释曰:除夫君之嫡子外,无问妻妾所生,皆谓之众子。父母于众子正服不杖期,则妾亦合为义服不杖期也。夫妾为君之众子服,即庶母为众子服也。然众子为庶母正服缌麻,而庶母为众子则不杖期,何也?葢庶母本妾也,妾则贱而子则贵矣。贵贱之殊,轻重之别也。且庶母之期也,一则从夫君与主母而服,已不得而杀也;一则以贱妾之身,将终养于夫君之家,故于众子之服亦不得而轻也。

  为夫兄弟之子

  夫兄       子【女在室同】

  夫    妻

  夫弟       子【女在室同】

释曰:此伯叔母为夫侄服也。夫侄呼已为母,则已视侄犹子也,故为义服,不杖期。即父母为众子之服也。

  舅姑为嫡妇

  长子妇

  舅姑身

  众子妇

释曰:嫡长子之妇谓之冡妇,所以奉宗庙为主妇者也,非众子妇比也。故舅姑为服不杖期,而为众子妇则大功而已【周制为嫡妇大功,唐贞观十四年,侍中魏征奏嫡子妇律服大功,请加为期,上从之】

  齐衰五月

  正服

为曽祖父母【曽孙女虽适人不降】

曽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已身【是为曽孙】释曰:曽重也,谓重祖父母也。曽孙于曽祖父母世虽稍逺,义则至亲,故以小功之月数而服齐衰之重服也。

  齐衰三月

  正服

为高祖父母【▯孙女虽适人不降】

高祖【父母】曽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孙身。释曰:▯孙,逮事髙祖父母,亦庆幸事也。义则至亲,世则逺矣。故以缌麻之月数,而服齐衰之重服也。

  义服

  为继父不同居

继父母【母之夫也】子身【嫁母之子也】

释曰:谓先同居,而后不同居者也。先曽同居,则有寄育之恩,相依之义矣,故为继父义服,齐衰三月也。或虽同居,而继父有子,已有大功以上亲则亦与不同居例论亦止服不同居之服而已。若原不同居,则无服。

  内外服制通释卷四

  钦定四库全书

内外服制通释卷五宋车垓撰。大功九月。

  正服

译解释说:父母为众子所定的基本丧服,是不持丧杖的齐衰期服;儿子即使过继给别人做后嗣,也要为亲生父母服此丧。

女子出嫁后为父母服丧

父母(女子出嫁者)

解释说:女子在娘家时,为父母服丧与男子相同;已经出嫁,则降低丧服等级,服不持丧杖的齐衰期服。如果降低丧服等级但丧期未满就被休弃,则仍为父母服重丧,服满三年为止;如果降低丧服等级且丧期已满后被休弃,则不必再重新服丧。

妾为父母服丧

父母(妾的亲生父母) 妾

解释说:凡是女子出嫁的,为她自己的私亲(亲生父母)都降低一等丧服。所以成为人妻的,为她自己的父母,降低丧服为不持丧杖的齐衰期服;而妾对于父母,也是如此。

义服

继母改嫁,为跟随自己改嫁的前夫之子服丧

继母(改嫁者) 子(跟随继母改嫁者)

解释说:“儿子没有生母,而以继母为母。等到父亲去世,又跟随继母改嫁并寄养在她那里,那么继母也把他看作儿子,是可以的。所以服义服,为不持丧杖的齐衰期服。这就是父母为众子所服的丧。”

为伯母、叔母服丧

伯母

祖父母 父母 侄

叔母

解释说:“礼书上说,丈夫属于父亲这一辈的,妻子就都属于母亲这一辈。所以侄子称呼伯父、叔父的妻子为伯母、叔母,并且也为她们服不持丧杖的齐衰期服,这是义服。”

为同居的继父服丧【指儿子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跟随母亲改嫁,所嫁的人也没有大功亲属的情况】 正父。

嫁母,子(跟随母亲改嫁,与继父同居者)

继父

解释说:父亲去世,儿子年幼,跟随母亲改嫁,称所嫁的人为继父。儿子与继父同居,因义而聚合,所以为继父服义服,为不持丧杖的齐衰期服。《通典》说:与继父同居的服期丧,丈夫去世,妻子年轻,儿子年幼,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和他们一起改嫁【马融说:稚,是幼小。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因为收养的缘故,母子一起改嫁。郑玄说:妻稚,指未满五十岁。子幼,指十五岁以下。大功亲指堂兄弟中共同财产的人】,所嫁的人也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并且用这个儿子的钱财在门外为他建造宫庙,每年按时让他祭祀。妻子不敢参与。如果是这样,就得到了继父的道理,所以同居就服齐衰三个月【郑玄说:在门外建宫庙,神灵不享用外族的祭祀。这是以恩情回报罢了】

妾为女君服丧

女君(主人的正妻) 妾

解释说:“妾称呼主母说:‘女君’,这是表示尊敬,所以服义服,为不持丧杖的齐衰期服。”

妾为君主的众子服丧

妾(有儿子的) 君主的众子

解释说:除了君主的嫡长子外,不问是妻还是妾所生,都称为众子。父母对于众子正服不持丧杖的齐衰期服,那么妾也应当服义服不持丧杖的齐衰期服。妾为君主的众子服丧,就是庶母为众子服丧。然而众子为庶母正服缌麻,而庶母为众子却不持丧杖的齐衰期服,为什么呢?大概庶母本来是妾,妾地位低贱而儿子地位尊贵。贵贱不同,轻重有别。况且庶母服期丧,一方面跟随夫君和主母服丧,自己不能减轻;另一方面以低贱妾的身份,将终身在夫君家中养老,所以对于众子的丧服也不能轻视。

为丈夫兄弟的儿子服丧

丈夫的哥哥 子(在室的女儿相同)

丈夫 妻

丈夫的弟弟 子(在室的女儿相同)

解释说:这是伯母、叔母为丈夫的侄子服丧。丈夫的侄子称呼自己为母亲,那么自己就把侄子看作儿子,所以服义服,为不持丧杖的齐衰期服。这就是父母为众子所服的丧。

公婆为嫡妇服丧

长子妇

公婆

众子妇

解释说:嫡长子的妻子称为冡妇,是用来侍奉宗庙的主妇,与众子妇不同。所以公婆为她服不持丧杖的齐衰期服,而为众子妇则只服大功【周代制度为嫡妇服大功,唐贞观十四年,侍中魏征上奏说嫡子妇按律服大功,请求加为期服,皇上听从了】

齐衰五月

正服

为曾祖父母服丧【曾孙女即使出嫁也不降低丧服】

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自己(这是曾孙)解释说:曾,是重,指重祖父母。曾孙对于曾祖父母,世系虽然稍远,情义却是至亲,所以用小功的月数来服齐衰的重丧。

齐衰三月

正服

为高祖父母服丧【玄孙女即使出嫁也不降低丧服】

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玄孙。解释说:玄孙,能赶上侍奉高祖父母,也是庆幸的事。情义则是至亲,世系则远了。所以用缌麻的月数,来服齐衰的重丧。

义服

为不同居的继父服丧

继父母(母亲的丈夫) 子(嫁母的儿子)

解释说:指先前同居,后来不同居的情况。先前曾经同居,就有寄养之恩,相依之义,所以为继父服义服,为齐衰三月。或者虽然同居,但继父有儿子,自己已有大功以上的亲属,也与不同居的例子一样论处,也只服不同居的丧服罢了。如果原本就不同居,则没有丧服。

内外服制通释卷四

钦定四库全书

内外服制通释卷五 宋车垓撰。大功九月。

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