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定祭礼通俗谱卷二
不通四也。且亦惟一君有一宗,一君又必有诸族。如桓氏为一宗,而三桓兄弟分仲孙、叔孙、季孙三族,等而下之,分族无算。是以晋叔向曰:“肸之宗十一族,惟羊舌氏在而已。”是立宗为收族而设,立一宗所以收诸族。大▯所谓“君有合族之道”,又曰“敬宗故收族”。今一宗族耳,不分何收?不散何合?不通五也。古者分宗族即分姓氏,天子诸侯不更姓,如商为子,周为姬,类而宗子则易姓而为氏,如鲁之展氏、臧孙氏类。降此则又分氏而为族,如三桓之又分为公父族、子服族类。今宗子易姓否?宗子之下又易氏否?不通六也。古宗子皆卿大夫世官为之,故宗卿之子恒为宗卿,絶则继之,所以藩屏邦国,为天子诸侯本支之翰。《诗》曰:“宗子维城,大宗维翰。”是也。今族非邦国,有何藩翰?且前无世官,后无继袭,以无何有之庶贱而使之扞衞宗族,能乎?不通七也。若其最不通者,宗子主祭,下限四亲。夫四亲者,父、祖、曽、髙也。宗子长房分多,卑幼以通族之众,而宗子以卑幼统之。其等世者,有兄弟,其先一世有伯叔父,先二世有伯叔祖父,先三世、四世有伯叔曽髙祖父【长房惟始祖之子居长,一二▯后即有不能居长者矣,故四世俱有伯氏】而皆在助祭之列。宗子居中,伯叔氏居两傍。宗子为主,伯叔氏为助。至问其所祭者,则宗子之父祖曽髙也。宗子之父祖曽髙皆非诸伯叔氏所当祭者。宗子非君,而通族老幼俨然助祭;诸伯叔氏非臣,而俨然帅通族之老幼以祭。此宗子之亲,是无君也;以尊而祭卑,以众大而祭四小,是无长上也;不祭已之父祖,而祭他人之父祖,是无亲也。无亲、无君、无长上,三纲乱矣。是此一主祭而凟伦。蔑纪畔制,逆理莫此甚者。奈何贪知礼之名,而甘蹈于大无礼至此极也?其不通八也【或谓祠堂有始祖,故可陪祭,则下限四亲,上及始祖,俨七庙矣。故朱氏家礼亦不设始祖之主于祠堂之中,可验。若祠堂通法,汪司成东川谓族长主祭而不限四亲,则在堂之主皆主人通族所当祭者,以此仿诸侯大夫之祫,亦无不可。若金华唐氏祠堂制,中祀始祖,傍祀十世祖,逺则祧之,而四亲之祭则各房各祭于家,此则通变之最善者,并附此以备参考】
译这是不通之四。况且一个君主只有一个大宗,一个君主又必然有多个小族。比如桓氏作为一个大宗,而三桓兄弟分别分出仲孙、叔孙、季孙三个小族,以此类推,分出的小族不计其数。所以晋国的叔向说:“我的大宗有十一个小族,只有羊舌氏还在罢了。”这说明设立大宗是为了统合小族,设立一个大宗就是为了统合各个小族。《大传》所谓“君主有合族的方法”,又说“尊敬大宗所以能统合小族”。现在只有一个宗族罢了,不分出小族来统合什么?不散开又怎么合拢?这是不通之五。古代分宗族就是分姓氏,天子诸侯不改变姓,比如商朝姓子,周朝姓姬,这类宗子则改变姓而为氏,比如鲁国的展氏、臧孙氏这类。再往下则又分氏而为族,比如三桓又分为公父族、子服族这类。现在宗子改变姓了吗?宗子之下又改变氏了吗?这是不通之六。古代的宗子都是由卿大夫世袭官职的人担任,所以宗卿的儿子永远做宗卿,断绝了就继承他,以此来作为国家的屏障,成为天子诸侯根本的支柱。《诗经》说:“宗子是城墙,大宗是栋梁。”就是这个意思。现在家族不是国家,有什么屏障?况且前面没有世袭的官职,后面没有继承袭职,让毫无地位的庶民贱役去护卫宗族,能做到吗?这是不通之七。如果要说最不通的,就是宗子主持祭祀,向下限定四代亲属。所谓四代亲属,就是父、祖、曾祖、高祖。宗子属于长房,分支众多,卑幼的人凭借全族的众多,而宗子以卑幼的身份统领他们。同辈的有兄弟,上一辈有伯叔父,上两辈有伯叔祖父,上三辈、四辈有伯叔曾高祖父【长房只有始祖的儿子居长,一二百代后就有不能居长的了,所以四代都有伯父】,而都在助祭的行列中。宗子居中,伯叔氏居两旁。宗子为主,伯叔氏为助。至于问他们祭祀的是谁,那就是宗子的父、祖、曾祖、高祖。宗子的父、祖、曾祖、高祖都不是各位伯叔氏应当祭祀的。宗子不是君主,而全族老幼俨然助祭;各位伯叔氏不是臣子,而俨然率领全族老幼来祭祀。这宗子的亲属,是没有君主;以尊贵的身份祭祀卑贱的,以众多的身份祭祀四个少数的,是没有尊长;不祭祀自己的父祖,而祭祀别人的父祖,是没有亲人。没有亲人、没有君主、没有尊长,三纲就乱了。这一主祭就败坏了伦理。蔑视纲纪、违背制度,没有比这更逆理的了。怎么贪图懂礼的名声,而甘愿陷入如此极大的无礼境地呢?这是不通之八【有人说祠堂有始祖,所以可以陪祭,那么向下限定四代亲属,向上及于始祖,俨然就是七庙了。所以朱熹《家礼》也不在祠堂中设置始祖的神主,可以验证。如果祠堂通行的法则,汪东川司成说族长主祭而不限于四代亲属,那么在堂上的神主都是主人全族应当祭祀的,以此仿效诸侯大夫的合祭,也未尝不可。如果金华唐氏祠堂制度,中间祭祀始祖,旁边祭祀十世祖,远的就祧迁,而四代亲属的祭祀则各房各自在家中祭祀,这是通权达变最完善的,一并附在此处以备参考】
子必以长若次嫡则摄之,诸子虽异居,必従长者合祭之。其同居,不同子与孙而为子,则否。
祭必以子,子必有兄弟。但周制兄弟最严,嫡庶不惟嫡庶并严,长次。惟长嫡可以主祭,次嫡与庶皆名支子,则皆不得主祭。然此惟封建之世,天子、诸侯、卿大夫惟长嫡得袭,次嫡即不袭。故古之重嫡,非重嫡也,重贵也。若重嫡,则次嫡母弟独非嫡乎?不得主祭,祗以贵故,而妄云重嫡,寃矣【或云长嫡主祭,则次嫡自不便并主,故曰支子不祭,非以贵也。曰不然,支子不祭,非谓与嫡子并主祭也,谓嫡子有故不得祭,尚不许支子主祭,而必告祖而摄之,非重贵而何】今一父之子,嫡不必贵,庶不必贱,则何论嫡庶?而三家叔孙尚曰:「子非嫡不成父后。」夫成父后者,谓父为天子、诸侯、公卿、大夫、士,而其后当成之也。今既不世爵,父即贵耶?然后之者不必贵,嫡可成,庶亦可成也。父傥贱耶?庶人耳,何后之堪成?夫嫡不必贵,嫡不必成父后,则嫡庶可不分矣。不分嫡庶,当分长幼,嫡长嫡主之,庶长即庶主之,此天伦也。然而嫡庶之名仍在也,先王重嫡之意终不可以已也。因定为摄主之法,其长庶为主,而有嫡弟者,则位长者后盥灌礼毕,则揖嫡主初献礼,然后长者以再三成之,若摄主然【不告摄,但比摄耳】则嫡亦重矣。若夫兄弟虽异居而必同祭者,重同父也;同堂兄弟虽同居而必分祭者,以彼自有父也。故宗法宗子主祭,则宗子一世必亲兄弟宗之,宗子二世必同堂兄弟宗之,三世必再従兄弟宗之,皆以兄弟起见。今封建不立,宗法难明,则祗以同父之子为之共祭,一则重父祭,一亦支子不専祭之义也。至孙而为子,谓主祭者之犹子,则所祭之父之孙也。万一主祭之兄弟夫妇偕亡,则此犹子者本孙也,而今为子矣。为子当祭父,于是立考妣之主而分祭之,而祖、曽与髙与始祖则设牌焉【见前】若兄弟夫妇有一亡者,则祔于祖堂以俟。后之入祭室,殇无后,同【见后】
祭则祗以子兼孙兼曽荐则兼▯孙逺孙。
祭止三代,荐可及髙祖始祖【祭有时,有牲备仪具物;荐则设馔而已,详见后】前既已言之矣。子兼孙曾,即三代也;兼▯兼逺,即及髙与始祖也。或祭或荐,分不同也。此下士、官师、庶人之通礼也。
子有如士官师者,则摄之。若以▯孙、逺孙祭,则如大夫者主之,荐则否。凡祭,子妇俱逺孙,则否。母在,则帅诸妇而先之,妾则否。以并诸妇之先者。
先仲氏曰:古祭等有五,天子【祭七】公诸侯伯子男【祭五】卿大夫【祭三】适士中士【祭二】下士及官师庶人【祭一】今分为三,天子有大礼,不敢妄议;若适中下士、官师庶人,则合二为一,以杀礼不贵▯也。如是则祭止三等矣。但此三等中,以祭三代、不祭髙祖与始祖者为下祭,凡如士、官师及庶人主之【适中下士即今贡士、博士弟子类,官师即庶人在官者,内而知经博目,外而丞簿尉使皆是】以祭及髙祖、始祖者为中祭,凡如大夫主之【礼,大夫祫及髙祖,大夫始封得立始祖庙,则大夫可祭髙祖始祖明矣,此如内之曹寺正员外之州郡守令皆是】以并及诸祧如祫祭者为上祭,凡如公诸侯伯子男者主之【内官天子、卿士即比诸侯,若三公则方连矣,故不论品级,内之如舘阁台垣及曹寺堂上,外之如监司以上皆是,然累朝官阀不同,不敢遽定】此大略也。今祭三代者,仍以子长者为主,而其诸子中有如士、官师者,则摄之,使位长者后而揖主祼奠。其但主祼奠者,以祭止三代,则长者虽贱,原可以祭,贵微不敌亲也。若祭及髙祖始祖,则必子之如大夫者始得主之,亲又不敌贵也,何也?此非长所可祭也。若非祭而荐,则长仍得以主之,何也?长固不可祭,长犹可以荐也【诸鬼皆可荐,説见前】至于凡祭,子妇俱祭,统所谓“夫祭必夫妇亲之”,《诗》▯所谓“思淑女以供祭祀”者,曽以子祭父,以妇祭姑,而可不子妇共之乎?主祭者与主妇俱,诸子助祭与诸妇俱。其曰“
译如果长子或次子为嫡子,则由他们代理主祭;众子即使分居,也必须跟随长子一起合祭。如果是同居,但并非同一父亲所生的子孙却作为儿子,则不可以。
祭祀必须由儿子主持,儿子必定有兄弟。但周代的制度对兄弟的区分最为严格,不仅嫡庶之分严格,长幼次序也严格。只有长嫡可以主祭,次嫡与庶子都称为支子,都不能主祭。然而这仅限于封建时代,天子、诸侯、卿大夫只有长嫡可以继承爵位,次嫡就不能继承。所以古人重视嫡子,并非真正重视嫡子,而是重视尊贵。如果真是重视嫡子,那么次嫡和同母弟难道不是嫡子吗?他们不能主祭,只是因为尊贵的缘故,却胡乱说是重视嫡子,这是冤枉了【有人说长嫡主祭,那么次嫡自然不便同时主祭,所以说支子不祭,并非因为尊贵。回答说:不对,支子不祭,不是说与嫡子一起主祭,而是说嫡子有故不能祭祀时,尚且不允许支子主祭,而必须告知祖先后由他人代理,这不是重视尊贵又是什么呢】。现在同一个父亲所生的儿子,嫡子不一定尊贵,庶子不一定卑贱,那么还谈什么嫡庶之分呢?而三家(孟孙、叔孙、季孙)中的叔孙尚且说:“儿子如果不是嫡子,就不能成为父亲的继承人。”所谓成为父亲的继承人,是指父亲身为天子、诸侯、公卿、大夫、士,而其后代应当继承爵位。现在既然不再世袭爵位,父亲即使尊贵,后代也不一定尊贵,嫡子可以成为继承人,庶子也可以成为继承人。父亲如果卑贱,只是平民罢了,有什么继承人可以成为呢?既然嫡子不一定尊贵,嫡子不一定成为父亲的继承人,那么嫡庶就可以不分了。不分嫡庶,就应当区分长幼,嫡长子由嫡长子主持,庶长子由庶长子主持,这是天然的伦理。然而嫡庶的名分仍然存在,先王重视嫡子的意图终究不能废止。因此制定了代理主祭的方法,如果长庶为主,而有嫡弟,那么在长者之后,盥洗、灌酒之礼完毕后,就揖让嫡子主持初献礼,然后由长者再次完成后续礼仪,如同代理主祭一样【不宣告代理,只是比照代理而已】,这样嫡子也受到了重视。至于兄弟虽然分居但必须共同祭祀,是因为重视同父;同堂兄弟虽然同居但必须分开祭祀,是因为他们各自有自己的父亲。所以宗法中宗子主祭,那么宗子的一世必由亲兄弟尊奉,宗子的二世必由同堂兄弟尊奉,宗子的三世必由再从兄弟尊奉,都是以兄弟关系为出发点。现在封建制度不存,宗法难以明确,就只让同父的儿子共同祭祀,一是重视父亲的祭祀,一是也符合支子不专祭的原则。至于孙子作为儿子,是指主祭者的犹子(侄子),也就是所祭祀的父亲的孙子。万一主祭的兄弟夫妇都去世了,那么这个犹子本来是孙子,现在却作为儿子了。作为儿子应当祭祀父亲,于是设立考妣的神主而分开祭祀,而祖、曾祖、高祖与始祖则设立牌位【见前文】。如果兄弟夫妇有一方去世,就附祭于祖堂以等待。后来进入祭室,夭折无后,相同【见后文】。
祭祀只由儿子兼孙子兼曾孙,进献则由兼〇孙兼远孙。
祭祀止于三代,进献可以及至高祖、始祖【祭祀有时节,有牺牲、备办仪具物品;进献则只设饮食而已,详见后文】前面已经说过了。儿子兼孙子曾孙,就是三代;兼〇兼远,就是及至高祖与始祖。或是祭祀或是进献,区别不同。这是下士、官师、庶人的通用礼仪。
儿子中有如士官、官师者,就由他们代理。如果由〇孙、远孙祭祀,就由如大夫者主持,进献则不行。凡是祭祀,儿子和媳妇都参与,远孙则不行。母亲在世,就率领众妇人先行,妾则不行。因为妾是并列于众妇人之前的。
先仲氏说:古代祭祀等级有五等,天子【祭七代】、公、诸侯、伯、子、男【祭五代】、卿、大夫【祭三代】、适士、中士【祭二代】、下士及官师、庶人【祭一代】。现在分为三等,天子有大礼,不敢妄议;至于适士、中士、下士、官师、庶人,就合并为二等,因为减杀礼仪不贵〇。这样祭祀就只有三等了。但这三等中,以祭三代、不祭高祖与始祖的为下祭,凡是如士、官师及庶人主持【适士、中士、下士即现在的贡士、博士弟子之类,官师即平民在官府任职者,内如知经博目,外如丞、簿、尉、使等都是】;以祭及高祖、始祖的为中等祭,凡是如大夫主持【礼制,大夫祫祭及高祖,大夫始封得立始祖庙,那么大夫可以祭高祖始祖是明显的,这如内如曹、寺、正、员外,外如州、郡、守、令等都是】;以并及诸祧如祫祭的为上等祭,凡是如公、诸侯、伯、子、男者主持【内官天子、卿士即比照诸侯,若三公则方连了,所以不论品级,内如馆阁、台垣及曹寺堂上,外如监司以上都是,然而累朝官阀不同,不敢遽定】。这是大略。现在祭三代的,仍以长子为主,而其众子中有如士、官师者,就由他们代理,使位于长者之后而揖让主持祼奠。那只是主持祼奠的,因为祭祀止于三代,那么长者即使卑贱,原本也可以祭祀,尊贵微弱不敌亲近。如果祭祀及至高祖、始祖,就必须由如大夫的儿子才能主持,亲近又不敌尊贵,为什么呢?这不是长子所能祭祀的。如果不是祭祀而是进献,那么长子仍然可以主持,为什么呢?长子固然不能祭祀,长子还可以进献【诸鬼都可以进献,说法见前文】。至于凡是祭祀,儿子和媳妇都祭祀,统称为“夫祭必夫妇亲之”,《诗》〇所说的“思淑女以供祭祀”,既然以儿子祭祀父亲,以媳妇祭祀婆婆,难道可以不由儿子和媳妇共同祭祀吗?主祭者与主妇一起,众子助祭与众妇一起。那说“
凡祭”,谓凡祭三代与髙祖与始祖也,且以别于逺孙之祭也。故曰“逺孙则否”,言以子兼逺孙而祭始祖者,此宗堂之祭也。宗堂则不妇俱矣。父死而母尚在,则母不主祭,但统诸妇助祭者而先其列,父妾则稍后,所谓“子无嫡庶,而母有嫡庶”,仅与诸妇之在先。列者,差立而已。
译所谓“凡祭”,是指祭祀三代祖先、高祖以及始祖,以此来区别于对远祖的祭祀。所以说“远孙则否”,意思是说,由嫡子兼摄远孙的身份来祭祀始祖,这是在宗庙中举行的祭祀。在宗庙祭祀中,妇女不都一同参与。如果父亲去世而母亲还在世,那么母亲不主持祭祀,只是统领众位妇女协助祭祀,并让她们排在前列,父亲的妾室则稍后一些,这就是所说的“儿子不分嫡庶,而母亲有嫡庶之分”,那些排在前列的众位妇女,只是稍微靠前站立罢了。
至宗堂之荐,以长支长孙主之。兼燕、若祭,则如公诸侯者主之。如者众,则众主之。主以贵,次同贵以亲,次燕则否,无荐。
宗堂在长支之家,然长支为子之祭,不异家堂,而独合祭祧主,一祭则在宗堂者,惟长支长孙主之,此即宗子收族之遗意也。其但谓之荐,不谓之祭者,以贱无合祭诸祧礼也。若又兼燕者,荐虽馔礼,不用牲仪,然多置几筵,自始祖世室以旁及十祧【宗堂四亲,惟长房主之,故此不及也】备设酒醴,而使通族合馂之,以当燕飨,此即宗子主防族之义。《周礼》大宗伯所谓「以饮食之礼亲宗族兄弟」,《诗》注「召康公作《棠棣》之诗,燕宗族兄弟」皆是也。若改而为祭,则诸侯有祫祭,此惟如公诸侯者得以主之,然而燕则否者,以燕终长支之事,非贵者所得兼也。祭在彼,燕则仍在此也。若一族有多贵者,则合祭而各主献,分尊初献,余以序従,以亲次不以贵次也。然而已祭矣,祭则无荐,二礼不并举也。
在官则设位而行之,其在家则以诸子摄主之。有告,在官者在官所也。古有载主以行之礼,然巡守行师,祗载祧主。唯国君去国,始得载庙主以行,则庙主不易移矣。不移庙主,则在官祭亲,原须设位。且祧主在邸,又须辟堂以安之。何如竟设位之为得乎?古设位以帛茅,今以纸彻,则焚之。诸子者,兄弟行,贵长则弟,贵幼则兄。古有摄主礼,有告摄文,其祭仪稍杀于所主者,如不厌祭、不旅酬类。今厌旅诸礼既已不行,则自无所杀,而祗以兄弟之在家者摄而行之。但长庶摄嫡,祭三代摄贵,皆不告摄,此独告摄者,以彼长者所得祭此,非诸兄弟所得祭也。得祭者不须告,不得祭者须告也。此又摄祭之等也。告文者,告祖之文。此如曽子问,庶子为宗子摄祭,有告文类,其式见后四祭之时。
正月元日行谒礼
正月元日者,元正之谒也。元正必谒庙,春秋襄二十九年春王正月,公在楚,释不朝正于庙也。然则家庙必谒正,可知矣。谒不用仪馔,见祭仪卷。
祭是吉礼,凡凶丧之祭,如初丧诸奠及虞祔练祥吉祫诸祭,概不列入。
每月朔日行朔谒礼
古有日祭月祭时祭嵗祭之分。《国语》祭公谋父曰:「日祭月祀时享嵗贡。」又《观射父》曰:「先王日祭月享时类嵗祀。」诸侯舎日,大夫舎月,士庶人舎时【士庶人祗一祭二祭无四时曰舎时】其曰舎者,言无此也。今不知日祭何等,徧考经传并无其文。惟月祭则《祭法》有之,然天子七庙皆月祭,诸侯五庙,惟父祖曽三庙月祭,士庶无有。且亦终不解为何等之祭。若时祭则四时之祭,祠禴尝烝;嵗祭则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如是而已。乃韦元成、韦昭之徒则又曰:「天子日祭于祖考,月祭于曽髙,时享于二祧,嵗贡于坛墠。」则不惟月祭庙数与《祭法》所记不合,几见时祭及祧庙者。至汉法建祭无所考据,但以祭地分别之:日祭在陵,月祭在庙,时祭在便殿,此尤杜撰之甚者。今日祭月祭皆无确据,且亦非士庶通礼,不必详核,则但取日月之意而以月朔代之。此亦本诸侯朝享一祭而降杀以为礼者。葢朔者日之首,每月朔则月之全也。或曰:朝享即告朔之祭,亦即月祭。按《周礼》春官太史颁告朔于邦国,而《左传》注:诸侯告朔则每月朔以特羊祭庙而后颁朔而聴之。然其曰藏于祖庙,此是太庙,而《祭法》诸侯太庙无月祭,即韦氏等论月祭亦不及太庙,则告朔不必是月祭。然其意犹可仿也。若朱氏礼有正至朔望四谒,谓元正长至朔日望日作四谒节。则古凡礼事有朔无望,如士丧礼有朔奠无望奠,且曰月半不殷奠。夫丧奠最烦数尚不及望,则吉礼无望可知矣。
朔谒诸礼,惟家堂与宗堂原在屋内,故可举行。若祠堂则稍逺矣。朱氏礼云:祠堂必近家侧。夫祠堂,众堂也。众堂谁近乎?虽宗堂公祭,亦是众堂,然有长房専主之,故终嵗行礼祗一再及,而闭门掩祏,不嫌其疎。若枵然一堂,而二至之外,朔谒不及,月献不及,则神恫矣。吾前所谓祠堂可用者,
译到了宗堂进献祭品时,由长房长孙主持。如果兼有宴饮,或者举行祭祀,那么就像公、诸侯那样由尊贵者主持。如果尊贵者众多,就由众人共同主持。主持者以尊贵为首选,其次尊贵相同则按亲疏关系,如果是宴饮则不按亲疏,没有进献祭品的环节。
宗堂设在长房家中,然而长房为子孙举行的祭祀,与自家堂屋的祭祀没有不同,只是单独合祭远祖的神主,一次祭祀在宗堂进行的,只有长房长孙主持,这就是宗子凝聚族人的遗意。这里只称为“荐”(进献),不称为“祭”,是因为地位卑贱者没有合祭各远祖神主的礼仪。如果又兼有宴饮,进献虽然只是饮食之礼,不使用牺牲仪仗,但多摆设几案筵席,从始祖世室到旁及十代远祖【宗堂四亲,只有长房主持,所以这里不涉及】都备设酒醴,让全族共同分食,以此作为宴饮,这就是宗子主持以防范族人离散的意义。《周礼》大宗伯所说的“用饮食之礼亲近宗族兄弟”,《诗经》注解说“召康公作《棠棣》之诗,宴请宗族兄弟”都是这个意思。如果改为祭祀,那么诸侯有合祭,这只有像公、诸侯那样尊贵的人才能主持,然而宴饮则不行,因为宴饮终究是长房的事,不是尊贵者所能兼管的。祭祀在那边,宴饮仍然在这里。如果一族中有多个尊贵者,就合祭而各自主持献祭,分别尊奉初献,其余按次序跟随,按亲疏次序而不按尊贵次序。然而已经祭祀了,祭祀就没有进献,两种礼仪不并举。
在官府就设位进行,在家中则由众兄弟代理主持。有禀告,在官府的人就在官府所在地。古代有载着神主出行的礼仪,但巡守行军,只载远祖神主。只有国君离开国家,才开始载着宗庙神主出行,那么宗庙神主是不轻易移动的。不移动宗庙神主,那么在官府祭祀亲人,原本就需要设位。而且远祖神主在官邸,又需要辟出厅堂安放。哪里比得上直接设位来得妥当呢?古代设位用帛和茅草,现在用纸代替,然后焚烧。众兄弟,指同辈兄弟,尊贵者长则弟弟代理,尊贵者幼则哥哥代理。古代有代理主持的礼仪,有禀告代理的文书,其祭祀仪节比正式主持者稍减,如不举行厌祭、不旅酬之类。现在厌祭、旅酬等礼仪既然已经不行,那么自然没有减省,只是由在家的兄弟代理进行。但是长房庶子代理嫡子,祭祀三代祖先代理尊贵者,都不禀告代理,这里唯独禀告代理,是因为那些长者所能祭祀的,不是众兄弟所能祭祀的。能祭祀的不需要禀告,不能祭祀的需要禀告。这又是代理祭祀的等级。禀告文书,是禀告祖先的文书。这就像曾子问中,庶子为宗子代理祭祀,有禀告文书一类,其格式见后四祭之时。
正月元日举行谒礼
正月元日,是元正之日的谒见。元正必定要谒见宗庙,春秋襄公二十九年春王正月,鲁公在楚国,解释说不朝见宗庙。那么家庙必定要谒见元正,可以知道了。谒见不使用仪仗和饮食,见祭仪卷。
祭祀是吉礼,凡是凶丧之祭,如刚丧时的各种奠祭以及虞、祔、练、祥、吉、祫等各种祭祀,一概不列入。
每月朔日举行朔谒礼
古代有日祭、月祭、时祭、岁祭的区别。《国语》祭公谋父说:“日祭月祀时享岁贡。”又《观射父》说:“先王日祭月享时类岁祀。”诸侯省去日祭,大夫省去月祭,士和庶人省去时祭【士和庶人只有一祭二祭,没有四时之祭,所以说省去时祭】。所谓“省去”,是说没有这种祭祀。现在不知道日祭是什么,遍考经传并没有其文字记载。只有月祭,《祭法》中有记载,但天子七庙都月祭,诸侯五庙,只有父、祖、曾祖三庙月祭,士和庶人没有。而且也不明白是什么种类的祭祀。如果是时祭,就是四时之祭,祠、禴、尝、烝;岁祭就是三年一次合祭,五年一次大祭,如此而已。于是韦元成、韦昭等人又说:“天子日祭于祖考,月祭于曾高,时享于二祧,岁贡于坛墠。”这不仅月祭的庙数与《祭法》所记不合,几乎见到时祭及祧庙的情况。至于汉法建祭没有考据,只是按祭祀地点分别:日祭在陵,月祭在庙,时祭在便殿,这更是杜撰得厉害。如今日祭、月祭都没有确凿依据,而且也不是士和庶人的通礼,不必详细核查,就只取日月之意而用月朔代替。这也是本于诸侯朝享一祭而降低规格以为礼的。大概朔是日之首,每月朔则月之全也。有人说:朝享就是告朔之祭,也就是月祭。按《周礼》春官太史颁告朔于邦国,而《左传》注:诸侯告朔则每月朔以特羊祭庙而后颁朔而听之。然而其说藏于祖庙,这是太庙,而《祭法》诸侯太庙无月祭,即使韦氏等论月祭也不及太庙,那么告朔不必是月祭。然而其意还可以仿效。如果朱氏礼有正至朔望四谒,谓元正长至朔日望日作四谒节。那么古代凡礼事有朔无望,如士丧礼有朔奠无望奠,且说月半不殷奠。夫丧奠最烦数尚不及望,则吉礼无望可知矣。
朔谒各种礼仪,只有家堂与宗堂原本在屋内,所以可以举行。如果祠堂则稍远了。朱氏礼说:祠堂必定靠近家侧。祠堂,是众人的堂屋。众堂谁靠近呢?虽然宗堂公祭,也是众堂,但有长房专门主持,所以终年行礼只一两次涉及,而闭门掩藏神主,不嫌其疏远。如果空荡荡的一堂,除了二至之外,朔谒不及,月献不及,那么神灵会悲痛了。我之前所说祠堂可用的,
春分日,秋分日,行时祭之礼【古称二祭礼】
四时之祭,诸礼所载,名稍有异同。如《王制》《祭统》皆曰春礿、夏禘、秋尝、冬烝,而其他礼文有称春禘、春禴者,有称夏祠、夏禴者。然要之,皆四时之祭而已。但四祭之全与缺,纯以贵贱之等为隆杀。天子四祭,诸侯三祭,聴其自缺一时。如云礿则不禘,禘则不尝,尝则不烝,则大夫而下其必又缺可知矣。故家堂正祭,不拘三代、五代,或贵或贱,而一以二祭为断。特二祭之中,或祗及三亲,或兼及始髙。则贵者当合启三▯,自朝至暮,一齐共祭。若贱则先启左右二▯,出主迎牲,然后启中▯而行献馔之礼。葢有牲曰祭,无牲曰荐。虽一堂共祭,而迎牲启▯畧有先后,以稍存祭荐分行之意。况古虽七庙并祭,然其于时祭亦分祫【合祭】犆【特祭】如天子四祭,一犆三祫;诸侯三祭,二祫一犆。今但合主而祭于一堂,则同牲别馔,或分或合,无所不可。此皆酌古而不戾于今者。若其断以春秋者,《祭义》《郊特牲》皆曰春禘、秋尝,单举春秋二祭为言。故《中庸》禘尝之义,在旧注原指二祭。《孝经》云「春秋二祭以时思之」,即《祭义》有云「春雨露既濡,君子履之必有怵惕之心;秋霜露既降,君子履之必有凄怆之心」,亦但言春秋而不及冬夏。此可验也。
古祭卜日不卜月,时祭定月,经无明文。惟郑康成注《王制》,谓祭以孟月,荐以仲月。此据《晏子》春秋天子以下至士皆祭以首时语,故魏初髙堂隆曰:“按旧典,天子诸侯月有祭事,其孟月则四时之祭也,仲月、季月皆荐新之月也。”后魏诏亦曰:“有邑之君祭以首时,无田之士荐以仲月。”唐时四祭各以孟月享太庙室,此皆据郑氏一语而列代遵之,不敢移易者。但按《周礼》,王者享烝之畋皆在仲月,未有孟月举祭而仲月始田禽者。又服防注《桓五年》传云:“祭天以孟月,祭宗庙以仲月。”于《昭元年》传又云:“人君用孟月,人臣用仲月。”则今以人臣而祭宗庙,岂有擅用孟月之理?况《春秋》桓八年以正月烝,十四年以八月尝,使周正耶?则正月孟月,八月仲月,一孟一仲,使夏正耶?则正月为十一月,八月为六月,皆非孟月。葢烝为冬祭,即或用周正之春,而实即夏正之冬,可知矣。至于荐用仲月,则《月令》所记或孟或仲或季,皆无定时,而秋则三时皆荐,此考之经文而显然者。乃曰荐用仲月,何诞妄也?但祭必卜日,今不行卜日之礼,则必有定时而后可常行。窃尝拟二至举祭,此在礼文已有之。二分犹二至也,二分之祭古所必有,然究疑无据。及考朱氏《家礼》有引司马温公语,以孟诜《家祭仪》用二分日祭宗庙为有礼,因欣然従之。夫学士议礼虽非犯分,然以无据之言而杜撰出之,则三家叔孙通兼武断矣。予每论礼必不敢武断,类如此。
四时荐新日行献礼
古有荐新之礼,与荐礼又别。《王制》:「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荐不可兼祭,而祭则可以兼荐。故但举荐礼,则不问有田无田,皆可以荐。」况荐新则尤荐中之最薄者,如庶人春荐韭,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类。而《月令》则又有荐鲔、荐含桃,《国语》有「大寒荐名鱼」、「潜」诗有「季冬荐鱼,春荐鲔」诸语,则凡物新出皆可以荐。故《少仪》云:「未尝不荐新」,则泛指凡物言之。且其辅荐之物不过数品,如荐韭以卵,荐麻以犬类是。荐新最薄,时时可行,古又名献,可知也【月今献羔、开氷,《豳风》献羔、祭韭皆是】祗四时无尝月,亦无尝日,以四方生物不齐,如南方献蔆芡,北方献枣栗,各有时▯,则亦随其时之所有者于以取献,无定日焉。
夏至行嵗荐之礼
此家堂之荐也,宗堂祧祖皆可荐,而此则専荐三▯。以始祖四亲并不祧之祖,一堂共享,比之合食太祖与时祭犆祫之祫,又复不同,故不名时荐而名嵗荐。此即三嵗一祫,五嵗一禘之礼意也。祗家礼合祭,因不晓可荐,尚疑非分,且亦不知荐在何时,苐
译春分日、秋分日,举行时祭的礼仪【古代称为二祭礼】。
四季的祭祀,各种礼书都有记载,名称略有差异。例如《王制》《祭统》都称为春礿、夏禘、秋尝、冬烝,而其他礼文有称春禘、春禴的,有称夏祠、夏禴的。但总之,都是四季的祭祀罢了。只是四祭的完备或缺失,完全根据贵贱等级来决定隆重或简省。天子举行四祭,诸侯举行三祭,听任其自行缺失一季。如果说举行礿祭就不举行禘祭,举行禘祭就不举行尝祭,举行尝祭就不举行烝祭,那么大夫以下必定又缺失更多,这是可以推知的。所以家庭正堂的祭祀,不论三代还是五代,不论尊贵还是卑贱,都以两次祭祀为定例。只是在两次祭祀中,有的只及三代祖先,有的兼及高祖。那么尊贵者应当合祭三代祖先,从早到晚,一同共同祭祀。如果卑贱者,则先开启左右两龛,请出神主迎接牺牲,然后开启中龛而行进献食物的礼仪。大概有牺牲称为祭,无牺牲称为荐。虽然同一堂屋共同祭祀,但迎接牺牲、开启龛位略有先后,以稍微保留祭与荐分别进行的意味。况且古代虽然七庙并祭,但在时祭中也分合祭与特祭。如天子四祭,一次特祭三次合祭;诸侯三祭,两次合祭一次特祭。现在只是将神主合在一起于一堂祭祀,那么同用牺牲而食物有别,或分或合,没有什么不可以的。这些都是斟酌古礼而不违背今情的做法。至于以春秋两季为定例,《祭义》《郊特牲》都说春禘、秋尝,单独列举春秋两次祭祀而言。所以《中庸》中禘尝的意义,在旧注中原指这两次祭祀。《孝经》说“春秋二祭以时思之”,即《祭义》中有说“春雨露既濡,君子履之必有怵惕之心;秋霜露既降,君子履之必有凄怆之心”,也只说春秋而不及冬夏。由此可以验证。
古代祭祀占卜日期不占卜月份,时祭确定月份,经文中没有明文规定。只有郑康成注解《王制》,说祭祀在孟月,进献在仲月。这是根据《晏子》中“春秋天子以下至士皆祭以首时”的话,所以魏初高堂隆说:“按照旧典,天子诸侯每月都有祭祀之事,其中孟月则是四季的祭祀,仲月、季月都是进献新物的月份。”后魏诏书也说:“有封邑的君主在首时祭祀,无田产的士人在仲月进献。”唐代四祭各在孟月享祭太庙室,这都是依据郑氏一句话而历代遵循,不敢更改的。但根据《周礼》,王者享烝的田猎都在仲月,没有孟月举行祭祀而仲月才开始田猎禽兽的。又服虔注解《桓五年》传云:“祭天在孟月,祭宗庙在仲月。”在《昭元年》传又云:“人君用孟月,人臣用仲月。”那么现在以人臣身份祭祀宗庙,哪有擅自使用孟月的道理?况且《春秋》桓八年以正月烝,十四年以八月尝,如果是周正呢?那么正月是孟月,八月是仲月,一孟一仲;如果是夏正呢?那么正月是十一月,八月是六月,都不是孟月。大概烝是冬祭,即使使用周正的春季,而实际上就是夏正的冬季,由此可知了。至于进献使用仲月,那么《月令》所记载的或孟或仲或季,都没有定时,而秋季则三时都进献,这是考察经文而显然的。却说进献使用仲月,多么荒诞妄言啊?但祭祀必定要占卜日期,现在不行占卜日期之礼,那么必定要有定时才可以常行。我曾私下拟定在二至举行祭祀,这在礼文中已有记载。二分犹如二至,二分之祭古代必定有,但终究怀疑没有依据。等到考察朱氏《家礼》有引用司马温公的话,以孟诜《家祭仪》用二分日祭宗庙为有礼,于是欣然遵从。学士议礼虽然不算越分,但以无依据的话而杜撰出来,那么三家叔孙通兼武断了。我每次论礼必定不敢武断,类如此。
四时进献新物日行献礼
古代有进献新物的礼仪,与进献礼又不同。《王制》:“大夫、士宗庙的祭祀,有田产则祭祀,无田产则进献。进献不可兼祭祀,而祭祀可以兼进献。所以只举进献礼,那么不问有田产无田产,都可以进献。”况且进献新物则更是进献中最薄的,如庶人春荐韭,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之类。而《月令》则又有荐鲔、荐含桃,《国语》有“大寒荐名鱼”、“潜”诗有“季冬荐鱼,春荐鲔”等语,那么凡是新出的物都可以进献。所以《少仪》说:“未尝不荐新”,则是泛指凡物而言。而且其辅助进献的物品不过数种,如荐韭以卵,荐麻以犬之类。进献新物最薄,时时可行,古代又名献,由此可知【月令献羔、开冰,《豳风》献羔、祭韭皆是】。只是四时无尝月,也无尝日,因为四方生物不齐,如南方献菱芡,北方献枣栗,各有其时,那么也就随其时所有之物来取献,没有定日。
夏至行岁荐之礼
这是家庭正堂的进献,宗堂祧祖都可以进献,而这里则专门进献三代祖先。因为始祖四亲并不祧迁的祖先,一堂共享,比起合食太祖与时祭特合的合祭,又复不同,所以不名时荐而名岁荐。这就是三岁一祫,五岁一禘的礼意。只是家礼合祭,因为不明白可以进献,尚且怀疑非分,而且也不知道进献在何时,只
引程伊川「立春祭先祖」一语,以为立春是生物之始,则杜撰矣。按《杂记》:「孟献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于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干祖。」所谓「正月日至者」,即是冬至,周之正月,即夏十一月;所谓「七月日至者」,即是夏至,周之七月,即夏五月也。则是夏至大祫可祭先祖,自古有然。或曰:献子此语本属非礼,故《杂记》非之。则《春秋》僖八年亦七月禘,此时献子未生,岂有先公非礼而献子又言之?献子非礼之言而先公预行之者,误矣。
译引用程伊川“立春祭先祖”这句话,认为立春是万物生长的开始,这就属于凭空捏造了。查考《礼记·杂记》记载:“孟献子说:‘正月冬至,可以向天帝举行祭祀;七月夏至,可以向祖先举行祭祀。’”这里所说的“正月冬至”,就是冬至,周历的正月,相当于夏历的十一月;所说的“七月冬至”,就是夏至,周历的七月,相当于夏历的五月。由此可见,在夏至举行大祫祭来祭祀先祖,自古以来就是如此。有人或许会说:孟献子的这番话本来就不合礼制,所以《杂记》对此持否定态度。那么,《春秋》僖公八年也在七月举行禘祭,此时孟献子尚未出生,难道是先公不合礼制,孟献子又加以陈述吗?如果孟献子不合礼制的言论,先公却预先实行了,那便是错误的。
冬至日行嵗祭礼,有燕,或无祭而祗有荐者,其燕亦同此宗堂之祭也。礼纬有「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之文,此是嵗祀,皆合始祖四亲及世室祧主而为祭者。虽唐陆淳有「大禘祗及始祖所自出,而不及祧祖」之説,然在前儒则皆云「大祫大禘总是合食」,而时祫则祗及四亲,大禘则遍及祧祖。是嵗荐类祫,祗荐家堂之四亲;嵗祭类禘,当祭宗堂之祧祖,甚为确当。葢二至隂阳递代,时移事易,报本追逺,宜在此时。即宋儒程氏亦且有「冬至祭始祖」之语,则夏至嵗荐,冬至嵗祭,无可疑者。特贵者得祭而贱者祗荐,今但曰嵗祭而不及荐者,以祭可兼荐,荐不可兼祭,苐言祭而荐在其中耳。若嵗荐无燕,嵗祭有燕,一遇嵗祭,则不问贵贱,祭荐而皆当有燕,其説见前。
或曰:「冬至有事于上帝,何暇祭庙?则天子重祭,与诸侯以下无涉。即有贵者,当陪祀郊坛。然官邸设祭,未闻祭及祧祖者,可勿虑也。」
忌日行奠礼
古无忌祭之文,《檀弓》忌日不乐,《祭义》忌日必哀,皆祗谓父母死日,必当哀戚,并未着为祀典。故《周礼》小史,若有事则诏王之忌讳。若惟恐忌日他祭,则吉凶同日为未便。即《祭义》“文王之祭也,事死如事生,思死者如不欲生”,而下接以“忌日必哀”,称讳如见亲,亦指他宗庙之祭而祝及父母之称讳,当致哀痛,非谓忌日有祭也。但古礼散失,原无备文,终身之忧,岂容独阙?今时俗士庶皆尚忌祭,则因而行之,未为无据。虽其事当在丧礼之内,无与吉事,然终身行之,则与祥禫之祭行于一时者稍别,故着为嵗奠,嵗嵗举行。其曰“奠”者,以仪物稍杀,祗比之丧礼之奠,非殷祭也。特古凡言忌,皆指父母,并无及祖曽者。如曰“终身之丧,忌日之谓”,“父母之丧,忌日归哭”类。今既行忌祭,则祀先崇厚,推及祖曽,亦不为过,但祗祀父母为合礼耳。至于时俗忌祭并及生日,名为“生忌”,则古无此事,且忌名不可居,勿遵可也。
清明日霜降日行墓祭礼
古原有墓祭,韩诗曽子曰:“椎牛而祭墓,不如鸡犬逮亲存也。”孟子卒之,东郭墦间之祭者,周礼春官冢人职有云:“凡祭墓为尸,谓凡来祭墓,必祀后土。”因以冢人作后土氏尸,则周有墓祭明矣。故汉制极重墓祭,自髙帝以至宣帝,皆于陵旁立庙,曰寝园,每日祭之。汉志所谓“日祭于寝者”,谓祭山陵之寝园也。民间亦然,如朱买臣传,其故妻夫妇上冢;原涉▯,涉上▯,到车数十乗。类此时去古未逺,必有因承,而后儒不察,但见三礼未经记及,便云古无墓祭?则礼记所记有聘燕丧祭,而无军觐;仪礼所记有士礼,而无天子诸侯大夫之礼。可谓古无军觐礼,并无天子诸侯大夫礼乎?至若不学之徒,妄求事始,唐侍郎郑正则祠享仪谓始于后汉光武,诸将出征有经乡里者,诏有司给少牢扫墓;闻见録谓始于曹公过桥▯墓致祭;而性理载宋儒引周元阳祭録,且谓始于唐开元二十年诏士庶于寒食日上墓拜扫。则不惟不读汉书,且不读孟子矣。
但清明上墓,不知所始。古二十四气之名,不显于经。惟倪寛《正朔议》有云:「黄帝建气,物分数气者,二十四气也。其中启蛰、霜降诸名,杂见《月令》、《左传》、《夏小正》诸」。
书而不能全见,独《汉志》、《孝经》、《纬》始全载入一本之《太初之歴》。是太初以前,清明未显,焉得有清明上墓之事?惟寒食上墓,则六朝、初唐早有之。如李山甫、沈佺期《寒食》诗,皆有“九原报亲”诸语,全不始开元二十年之敇。葢寒食上墓前此所有,而开元则始着为令耳。若清明,则自六朝以迄唐末,凡诗文所见,并不及上墓一语。沿及五代吴越王时,罗隠有《清明日曲江懐友》诗,始有“二年隔絶黄泉下”句。至宋诗则直曰“清明祭扫各纷然”,竟改寒食为清明矣。按寒食节名,见《魏武令》、《司马彪续汉书》及《荆楚嵗时记》,与清明相隔一日【一作二日】相传自冬至一百五日为寒食,一百六
译冬至日举行岁祭之礼,有宴饮,或者没有祭祀而只有进献的,其宴饮也同这宗堂之祭一样。《礼纬》有“三年一次合祭,五年一次大祭”的记载,这是岁祀,都是合祭始祖、四亲以及世室、祧庙之主。虽然唐代陆淳有“大禘只及始祖所自出,而不包括祧祖”的说法,然而前代儒者都说“大祫大禘总是合食”,而时祫只及四亲,大禘则遍及祧祖。因此岁荐类似祫祭,只进献家堂的四亲;岁祭类似禘祭,应当祭祀宗堂的祧祖,这非常确当。因为二至是阴阳交替之时,时移事易,报答根本、追念远祖,适宜在此时。即使宋儒程氏也有“冬至祭始祖”的话,那么夏至岁荐,冬至岁祭,是无可怀疑的。只是尊贵者得以祭祀而卑贱者只进献,现在只说岁祭而不提进献,是因为祭祀可以包含进献,进献不能包含祭祀,只说祭祀而进献就在其中了。如果岁荐没有宴饮,岁祭有宴饮,一旦遇到岁祭,则不问贵贱,祭祀和进献都应当有宴饮,其说法见于前文。
有人说:“冬至日有事于上帝,哪有空闲祭祀宗庙?那么天子重视祭祀,与诸侯以下无关。即使有尊贵者,也应当陪祀郊坛。然而官邸设祭,未曾听说祭祀到祧祖的,可以不担忧。”
忌日举行奠礼
古代没有忌日祭祀的记载,《檀弓》说忌日不奏乐,《祭义》说忌日必定悲哀,都只是说父母去世的日子,必定应当哀戚,并没有定为祀典。所以《周礼》小史,如果有事则告知王的忌讳。如果只担心忌日其他祭祀,那么吉凶同日为不便。即使《祭义》说“文王之祭也,事死如事生,思死者如不欲生”,而下接以“忌日必哀”,称讳如见亲,也是指其他宗庙的祭祀而祝及父母的称讳,应当致哀痛,不是说忌日有祭祀。但古礼散失,原本没有完备的条文,终身之忧,岂容独自缺失?现在世俗士人百姓都崇尚忌祭,那么因而施行,未为无据。虽然其事应当在丧礼之内,与吉事无关,然而终身施行,则与祥禫之祭行于一时者稍别,所以定为岁奠,每年举行。其称为“奠”者,因为仪物稍减,只比之丧礼之奠,不是殷祭。只是古代凡言忌,都指父母,并没有及祖曾者。如说“终身之丧,忌日之谓”,“父母之丧,忌日归哭”之类。现在既行忌祭,则祀先崇厚,推及祖曾,也不为过,但只祀父母为合礼。至于世俗忌祭并及生日,名为“生忌”,则古无此事,且忌名不可居,不要遵循。
清明日、霜降日举行墓祭礼
古代原本有墓祭,韩诗曾子曰:“椎牛而祭墓,不如鸡犬逮亲存也。”孟子卒之,东郭墦间之祭者,《周礼》春官冢人职有云:“凡祭墓为尸,谓凡来祭墓,必祀后土。”因以冢人作后土氏尸,则周有墓祭明矣。所以汉制极重墓祭,自高帝以至宣帝,皆于陵旁立庙,曰寝园,每日祭之。汉志所谓“日祭于寝者”,谓祭山陵之寝园也。民间亦然,如朱买臣传,其故妻夫妇上冢;原涉〇,涉上〇,到车数十乘。类此时去古未远,必有因承,而后儒不察,但见三礼未经记及,便云古无墓祭?那么礼记所记有聘燕丧祭,而无军觐;仪礼所记有士礼,而无天子诸侯大夫之礼。可谓古无军觐礼,并无天子诸侯大夫礼乎?至若不学之徒,妄求事始,唐侍郎郑正则祠享仪谓始于后汉光武,诸将出征有经乡里者,诏有司给少牢扫墓;闻见录谓始于曹公过桥〇墓致祭;而性理载宋儒引周元阳祭录,且谓始于唐开元二十年诏士庶于寒食日上墓拜扫。则不惟不读汉书,且不读孟子矣。
但清明上墓,不知所始。古二十四气之名,不显于经。惟倪宽《正朔议》有云:“黄帝建气,物分数气者,二十四气也。其中启蛰、霜降诸名,杂见《月令》、《左传》、《夏小正》诸”。书而不能全见,独《汉志》、《孝经》、《纬》始全载入一本之《太初之历》。是太初以前,清明未显,焉得有清明上墓之事?惟寒食上墓,则六朝、初唐早有之。如李山甫、沈佺期《寒食》诗,皆有“九原报亲”诸语,全不始开元二十年之敕。盖寒食上墓前此所有,而开元则始着为令耳。若清明,则自六朝以迄唐末,凡诗文所见,并不及上墓一语。沿及五代吴越王时,罗隐有《清明日曲江怀友》诗,始有“二年隔绝黄泉下”句。至宋诗则直曰“清明祭扫各纷然”,竟改寒食为清明矣。按寒食节名,见《魏武令》、《司马彪续汉书》及《荆楚岁时记》,与清明相隔一日【一作二日】相传自冬至一百五日为寒食,一百六
日为清明。元微之诗“初过寒食一百六”是也。二节本相连,而歴家祗取清明诸节编入歴中,至寒食、上已诸节皆不之及。因之世但知清明而不知寒食,遂渐渐以寒食上墓事归之清明,理固然也。则是墓祭大礼,三古所有,而清明之期又复列代相因,展转有据。家祭之外,必当墓祭,谁曰墓祭非古乎?
译这一天定为清明节。元稹诗句“初过寒食一百六”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寒食节与清明节这两个节气原本相连,但历法制定者只选取清明等节气编入历书,至于寒食节、上巳节等都不予提及。因此世人只知道清明而不知道寒食,于是渐渐将寒食节上坟扫墓的事归到清明节名下,道理本来就是这样。这说明墓祭是大礼,三代时期就已存在,而清明节的日期又是历代沿袭,辗转有据。在家祭之外,必定要有墓祭,谁能说墓祭不是古制呢?
有谓墓祭始于曽子,问宗子去他国,庶子无庙,孔子谓当望墓为璮,以时祭,此墓祭之始,则尤不通。夫望墓者,谓庙在宗子之家,庶子不得就宗子之家而致祭,则所祭无主,不知何人,因望所祭之墓以代主,此以家代庙,以墓代主,非谓墓不可到而姑先望之,然后就之,以渐而侥幸得一祭也。夫墓者,父母骨月之所归也,比之庙祀肸飨,道求而未得者,更亲且更切也,此亦何禁何限,乃必不许到而姑望之,而后就之。
至于如此,先仲氏曰:「古死不出乡,周制合葬,便省墓也。后儒有觊觎利泽,屡迁棺衣,甚至瘗两亲他乡,而又分两地,必不令子姓得以展省。推其故,皆従古不墓祭四字强心借口,寃哉!经不云乎?入庙而思敬,若不祭,何以入也?过墓而思哀,若不祭,何以过也?」
左传》辛有适伊川,见被髪而祭于野者,以为当召戎祸。此非以野祭为祸,以被发为祸也。野祭即墓祭,五代后周序寒食野祭而焚纸钱,此何足召戎祸乎?俗以十月朔举秋祭,亦无所考。唐后秋节上山陵,俱在秋仲。今时祭在二仲,则墓祭当在二季。况春季在清明日,则秋季当在霜降日。祭义,秋霜露既降,此实造纬书者霜降之名之所始,则因其名以为祭,更属脗合。然此与忌奠、正谒、朔谒、月献等,皆贵与贱所共行者。其主祭之法,与时祭同。
辨定祭礼通俗谱卷二
<经部,礼类,杂礼书之属,辨定祭礼通俗谱》>
钦定四库全书
辨定祭礼通俗谱卷三
翰林院检讨毛竒龄撰
五祭仪,六祭器【附见】七祭物【附见】
正谒仪
迫日【前一日除夕】诣家堂埽除。
设位【设六案六长兀其一负中▯南向近西为太祖位,其一负中▯南向近东而去▯半武为世室位,其一负左壁西向北上而去壁半武为髙祖位,其一负左壁西向南下为祖位,其二负右壁东向一北上一南下为曽祖位考位】
香案【设长案于前,罏一,烛台二】东下案壶【一】琖【十二】傍设澡槃帨,有架阶下大罏,有棜禁
主人等【主妇及弟子侄并妇】易青服,盥,启祏,出主并祔者【牌宔俱出匰主去冒】安主【男奉考主女奉妣主各安于长兀之面每兀安二主并祔者】张影幛【其有影幛则张幛于祏与壁前使主负焉】
焚香灼油燎 奠酒【男安琖考主前女安琖妣主前】荐笾【四】豆【四】告【此自告无祝者 告曰某年某月某日孝孙某等以嵗谢谒敢告】降于庭 拜二【男揖拜稽首起揖又拜稽首起揖为二拜女肃揖拜扱地跪不起遇男揖则肃拜又拜扱地起肃揖为二拜男手尚左女手尚右】焚币【纸钱】 出
元日【正月朔日】主人等诣家堂,盥,易盛服,焚香灼油燎,奠酒,荐笾【四】加笾【二】荐豆【四】加豆【二】告【某年某月某日孝孙某等祗修正谒敢告】降,拜四,焚币,出【是日即奉主入▯,彻幛,俗有延至五日者,不无过防,然习俗难挽,则亦聴之。若元夕欲修谒,则于本日自午至夜分始彻,加华灯焉】宗堂仪如前【以长房长孙为主,余以次昭穆列,不妇俱余同】
朱礼凡谒仪皆有降神一节,预设茅沙盆,至焚香后,酹酒于茅沙之上以降神,此世所共遵者。但降神必用灌鬯,此本天子诸侯之礼,大夫士以下惟时祭偶。
用之而竟以是为常,仪则亵甚矣。且茅沙之名,古并无有。《郊特牲》曰:“缩酌用茅。”《左传》:“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供。”此谓祭时用浊酒以茅泲之,所以去滓。故郑注曰:“涑之以茅,缩去滓也。”惟《周礼》甸师贡萧茅,郑兴谓“萧读如束束茅,立之而沃酒,其上有似神饮”,此是妄説。且祭啐酬酢,所以厌神,亦并非降神之解,而公然立一仪注,可乎?况沙是何物也?
器祭有几有筵,诗所云“肆筵设几”是也。今世无几筵之之制,凡鼎爼笾豆统置之案,固无如何也。若神坐用席,而今以椅代之,则室陿不给。案凳之髙足而上平者为兀,今俗所称“兀子”者,其以安诸主,颇为省宻,故借用之。其匰宔祏▯诸名,见前。
祭出主,荐不出主,此
译有人说墓祭始于曾子,问宗子离开本国,庶子没有宗庙,孔子说应当遥望坟墓作为神主,按时祭祀,这就是墓祭的开始,这就更加不通了。所谓遥望坟墓,是说宗庙在宗子家中,庶子不能到宗子家中去致祭,那么所祭祀的对象就没有神主,不知道祭祀的是何人,因此遥望所祭祀的坟墓来代替神主,这是以家代替宗庙,以坟墓代替神主,并不是说坟墓不能到达而暂且先遥望它,然后才前往,从而侥幸得到一次祭祀。坟墓是父母骨肉所归之处,比起宗庙祭祀中神灵享用祭品、道求而未得的情况,更加亲近且更加迫切,这有什么禁止和限制,一定要不许到达而暂且遥望,然后才前往呢?
到了这种地步,先仲氏说:“古代人死后不出乡里,周代制度合葬,便于省视坟墓。后来的儒者有觊觎利益恩泽的,屡次迁移棺木衣衾,甚至将双亲埋葬在他乡,而又分在两地,必定不让子孙得以展省。推究其缘故,都是从‘古不墓祭’四个字强行找借口,冤枉啊!经典不也说吗?进入宗庙而想到恭敬,如果不祭祀,为什么要进入呢?经过坟墓而想到悲哀,如果不祭祀,为什么要经过呢?”
《左传》记载辛有到伊川,看见披头散发在野外祭祀的人,认为这会招致戎族的祸患。这不是因为野外祭祀招致祸患,而是因为披头散发招致祸患。野外祭祀就是墓祭,五代后周时期在寒食节野外祭祀并焚烧纸钱,这哪里足以招致戎族的祸患呢?世俗在十月初一举行秋祭,也没有考证。唐代以后秋祭上山陵,都在秋季的仲月。现在时祭在二仲月,那么墓祭应当在二季。况且春季在清明节,那么秋季应当在霜降日。《祭义》说,秋霜露水已经降落,这实际上是制造纬书的人“霜降”这个名字的开始,那么因为这个名字而举行祭祀,更加吻合。然而这与忌日祭奠、正谒、朔日谒见、月献等,都是贵贱共同实行的。其主祭的方法,与时祭相同。
辨定祭礼通俗谱卷二
<经部,礼类,杂礼书之属,辨定祭礼通俗谱>
钦定四库全书
辨定祭礼通俗谱卷三
翰林院检讨毛奇龄撰
五祭仪,六祭器【附见】七祭物【附见】
正谒仪
迫日【前一日除夕】到家中厅堂打扫。
设位【设置六张案几六张长凳,其中一张背靠中间〇朝南靠近西边为太祖位,一张背靠中间〇朝南靠近东边离开〇半武为世室位,一张背靠左墙朝北靠近上边离开墙壁半武为高祖位,一张背靠左墙朝南靠近下边为祖位,两张背靠右墙朝东一北上一南下为曾祖位考位】
香案【在前面设置长案,香炉一个,烛台两个】东下案壶【一个】杯【十二个】旁边设置盥洗盘和巾,有架阶下大香炉,有棜禁
主人等【主妇及弟子侄和媳妇】换穿青色衣服,洗手,打开神龛,取出神主以及附祭的神主【牌位都从匣中取出,神主去掉覆盖物】安放神主【男子捧着父亲的神主,女子捧着母亲的神主,各自安放在长凳的前面,每张长凳安放两个神主以及附祭的神主】张挂影幛【如果有影幛,就在神龛和墙壁前张挂幛子,使神主背靠它】
焚香灼油燎 奠酒【男子在父亲神主前安放酒杯,女子在母亲神主前安放酒杯】进献笾【四个】豆【四个】告【这是自告没有祝辞的 告曰某年某月某日孝孙某等以岁谢谒敢告】走下到庭院 拜两次【男子作揖拜稽首起揖又拜稽首起揖为二拜,女子肃揖拜扱地跪不起,遇到男子作揖则肃拜又拜扱地起肃揖为二拜,男子手尚左,女子手尚右】焚币【纸钱】 退出
元日【正月初一】主人等到家中厅堂,洗手,换穿盛装,焚香灼油燎,奠酒,进献笾【四个】加笾【两个】进献豆【四个】加豆【两个】告【某年某月某日孝孙某等祗修正谒敢告】走下,拜四次,焚币,退出【这天就奉神主入〇,撤去幛子,世俗有延至五日的,不免过于防备,然而习俗难以挽回,也就听之任之。如果元夕想要修谒,那么在本日从中午到半夜才撤去,加上华灯】宗堂仪如前【以长房长孙为主,其余按昭穆次序排列,不妇俱余同】
朱礼凡谒仪都有降神一节,预设茅沙盆,到焚香后,将酒洒在茅沙之上以降神,这是世人共同遵守的。但降神必须用灌鬯,这本是天子和诸侯的礼仪,大夫士以下只有时祭偶尔。
使用它而竟然以此为常,礼仪就太亵渎了。而且茅沙这个名字,古代并没有。《郊特牲》说:“缩酌用茅。”《左传》:“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供。”这是说祭祀时用浊酒用茅草过滤,所以去滓。因此郑注说:“用茅草过滤,缩去滓也。”只有《周礼》甸师贡萧茅,郑兴说“萧读如束束茅,立之而沃酒,其上有似神饮”,这是妄说。而且祭啐酬酢,所以厌神,也并非降神的解释,而公然立一仪注,可以吗?况且沙是什么东西呢?
器祭有几有筵,诗所云“肆筵设几”是也。今世无几筵之制,凡鼎爼笾豆统置之案,固无如何也。若神坐用席,而今以椅代之,则室陿不给。案凳之高足而上平者为兀,今俗所称“兀子”者,其以安诸主,颇为省宻,故借用之。其匰宔祏〇诸名,见前。
祭出主,荐不出主,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