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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藏洗冤集录二

卷之一

医藏 · 已译 · 第 2–4 段

诸以毒物自服,或与人服,而诬告人,罪不至死者,配千里。若服毒人已死,而知情诬告人者,并许人捕捉,赏钱五十贯。

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辄以他故诬人者,根据诬告法,(谓言殴死之类,致官司信凭以经检验者)不以 论,仍不在引虚减等之例。即缌麻以上亲自相诬告,及人力、女使病死,其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准此。(尊长诬告卑幼, 赎减等,自根据本法)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根据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刑统·议》曰: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诸尸虽经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致官司信凭推鞠,根据诬告法。即亲属至死所妄认者,杖八十。被诬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若官司妄勘者,根据入人罪法。

《刑统·疏》: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目)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三)[五]十日。限内死者,各根据杀人论。诸啮人者,各根据他物法。辜内堕胎者,堕后别保三十日,仍通本殴伤限,不得过五十日。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根据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根据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是为他故,各根据本殴伤法)干道六年,[八月十六日]尚书省(此[批]状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覆检官方差右选。

本所看详:检验之官自合根据法差文臣。如边远小县,委的阙文臣处,覆检官权差识字武臣。

今声说照用。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臣僚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严矣。而检覆失实,则为觉举,遂以苟免。欲睿旨下刑部看详,颁示遵用。刑寺长贰详议:检验不当,觉举自有见行条法;今检验不实,则乃为觉举,遂以苟免。今看详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余并依旧法施行。奉圣旨根据。

卷之一

二·检覆总说上

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候,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各目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驰看尸之类,皆是搔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须戒忌。

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词诉。仍未得凿定日时,于牒。前到地头,约度程限,方可书凿,庶免稽迟。仍约束行吏等人,不得少离官员,恐有乞觅。遇夜行吏须要勒令供状,方可止宿。

凡承牒检验,须要行凶人随行,差土着有家累、田产、无过犯节级、教头、部押公人看管。如到地头,勒令行凶人当面,对尸仔细检喝;勒行人、公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不可下司,恐有过度走弄之弊。如未获行凶人,以邻保为众证。所有尸帐,初、覆官不可漏露。仍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检喝,免致出脱重伤处。

凡检官遇夜宿处,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歇,以别嫌疑。

凡血属入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和,套合公吏入状。检官切不可信凭,便与备申,或与缴回格目。虽得州县判下,明有公文照应,犹须审处。恐异时亲属争钱不平,必致生词,或致发觉,自亦例被,污秽难明。

凡行凶器杖,索之少缓,则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妆成疑狱,可以免死,干系甚重。初受差委,先当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参照痕伤大小、阔狭,定验无差。

凡到检所,未要自向前,且于上风处坐定。略唤死人骨属,或地主,(湖南有地主他处无)竞主,审问事因了,点数干系人及邻保,应是合于检状着字人齐足。先令札下硬四至,始同人吏向前看验。若是自缢,切要看吊处及项上痕;更看系处尘土,曾与不曾移动?及系吊处高下,原踏甚处?是甚物上得去系处?更看垂下长短,项下绳带大小,对痕宽狭;细看是活套头、死套头?有单挂十字系,有缠绕系,各要看详。若是临高扑死,要看失脚处土痕踪迹高下。若是落水淹死,亦要看失脚处土痕高下,及量水浅深。

其余杀伤、病患、诸般非理死人,札四至了,但令扛HT 明净处,且未用汤水酒醋,先干检一遍。仔细看脑后、顶心、头发内,恐有火烧钉子钉入骨内。(其血不出,亦不见痕损)更切点检眼睛、口、齿、舌、鼻、大小便二处,防有他物。然后用温水洗了,先使酒醋蘸纸,搭头面上、胸胁、两乳、脐腹、两肋间,更用衣服盖罨了,浇上酒醋,用荐席罨一时久,方检。不得信令行人只将酒醋泼过,痕损不出也。

卷之一

三·检覆总说下

译凡是自己服用毒物,或者给别人服用,又诬告他人的,罪不至死的,发配千里。如果服毒的人已经死亡,而知情者仍诬告他人,允许任何人将其捕捉,赏钱五十贯。凡缌麻以上亲属因病死亡,却擅自以其他原因诬告他人的,依照诬告法处理(例如声称被人殴打致死,使官府相信并据此进行检验的),不另行论罪,仍不适用引用虚假情况减等的条例。即使是缌麻以上亲属之间互相诬告,或者人力、女使因病死亡,其亲属却擅自以其他原因诬告主人家的,也依此办理。(尊长诬告卑幼,赎罪减等,自依本法办理)凡有人诈称患病、死亡或受伤,接受差遣进行检验而故意作出不实结论的,各按照其欺骗行为所涉及的罪名减一等论处。如果确实是因病死亡或受伤,却没有依照实际情况检验,就按故意使人获罪论处。(《刑统·议》说:上一条所说诈称患病的,杖责一百。检验不实与诈欺妄说相同,减一等,杖责九十)凡尸体虽然已经检验,却是错误指认了另一具尸体并据此控告,导致官府相信并据此审讯的,依照诬告法处理。如果是亲属到死者所在处错误认领尸体,杖责八十。被诬告的人因此被关押并死亡的,加重三等处罚。如果官府错误地进行勘验,依照故意使人获罪的法律处理。《刑统·疏》说:用其他物品殴打他人的,杖责六十。(见血就算受伤,不是用手足造成的,其余都算作使用其他物品,即使兵器没有刀刃也算)《申明刑统》说:用靴鞋踢人造成伤害,应由官府检验确定:如果靴鞋坚硬,就按使用其他物品论处;如果不坚硬,就难以按照使用其他物品的条例论处。凡伤人后需要保辜的,用手足殴伤人的期限为十日;用其他物品殴伤人的期限为二十日;用刀刃以及热汤、火焰伤人的期限为三十日。(折损条目)折断、跌断肢体以及打破骨头的,期限为五十日。在期限内死亡的,各依照杀人罪论处。凡咬伤他人的,各依照使用其他物品伤人的法律办理。在保辜期限内导致孕妇流产的,流产后另行保辜三十日,同时计入原来殴伤的期限,总期限不得超过五十日。如果在期限以外死亡,或者虽然在期限以内却因其他原因死亡,各依照原来殴伤的法律办理。(所谓其他原因,是指另外增加了其他疾病而死亡。例如殴打他人头部造成伤口,风邪从头部疮口侵入,因风邪导致死亡之类,仍依照杀人罪论处。如果不是因为头部伤口受风而死亡,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就算作其他原因,各依照原来殴伤的法律办理)乾道六年八月十六日,尚书省批示:(州县检验官员,也应差遣文官;如有缺少文官的地方,复验官暂时差遣右选武官。本部门审查认为:检验官员本来就应当依法差遣文臣。如果是边远的小县,确实缺少文臣的地方,复验官可以暂时差遣识字的武臣。现在明文说明,照此执行。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臣僚上奏:检验时不能确定导致死亡的要害部位和死因,法律规定已经非常严厉了。但检验、复验不符合实际,却可以通过自首或被发觉后自我告发来免罪,于是有人借此苟且逃避处罚。希望圣明的诏旨下达刑部审查详议,颁行告示以便遵照执行。刑部、大理寺的正副长官详细议论说:检验不当,因自首或被发觉而自我告发,原本已有现行条法规定;如今检验不符合实际,却竟然可以通过自首或被发觉后自我告发来免罪,于是有人借此苟且逃避。现经审查,命官检验不符合实际或判定不恰当的,不准使用自首或被发觉后自我告发的原有免罪规定。其余事项都依照旧法施行。奉圣旨,依此办理。第一卷 二、检验、复验总说上 凡是负责验尸的官员,大多差遣厅子、虞候,或者让亲随充当公人、家人一同前往;他们召集邻居、保伍,称作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行奔驰查看尸体之类,都是骚扰乡民,其中危害最深,务必警戒避免。凡接受公文负责检验后,不得接见附近的官员、秀才、术士、僧人和道士,以防止奸诈欺骗以及招致词讼。仍然不要预先在公文中凿定检验的日期和时刻。应当先到达尸体所在之处,估算路程和期限,然后才可以书写、凿定日期时刻,以免耽误迟延。还要约束随行的行吏等人,不得稍稍离开官员身边,以防有人索取财物。遇到夜间赶路,必须勒令行吏交出供状,才可以停留住宿。凡接受公文验尸,必须让行凶人随行,并差遣本地有家室、有田产、没有过犯的节级、教头、部押公人负责看管。到达尸体所在之处后,要勒令行凶人当面面对尸体,仔细检视并当众说明;要勒令行人、公吏在众多邻居和保伍面前当面作出供状,不可以把他们带到下属机构私下办理,以防出现过度放纵、串通戏弄的弊端。如果还没有捕获行凶人,就以邻居和保伍作为共同证人。所有尸体检验文书,初验官和复验官都不得泄露。还必须亲自到达尸体所在之处,监督行人检验并当众说明,以免遗漏或掩盖较重的伤处。凡检验官员遇到夜间住宿的地方,必须询问这户人家是否是凶手的血亲或亲属,确认不是后才可以安歇,以避开嫌疑。凡血亲写状请求免除检验的,大多是暗中收受凶手的买通和调解费用,串通公吏代为递交状文。检验官员千万不能相信并据此办理,便替他们备文申报,或者替他们缴回尸格。即使已经得到州县判文,明明有公文作为依据,仍然必须审查处理。恐怕将来亲属因分钱不均而争执,必然引发诉讼,或者导致事情败露,自己也会按此条例受到牵连,污秽情状难以说清。凡行凶所用的器械、杖棒,如果搜取得稍有迟缓,奸诈的囚犯之家就会把它藏匿、转移,编造出疑难案件,使人可以逃脱死罪,关系非常重大。刚接受差遣时,首先应当赶紧搜查、收取证物;如果及早取到器物,官府还可以参照伤痕的大小、宽窄,准确判定检验结果。凡到达检验尸体的地方,不要立即自行上前,先在上风处坐定。略为召唤死者的骨属,或者地主(湖南有地主,其他地方没有)、竞主,审问清楚事情原委后,点名核对所有有关人员和邻居、保伍,凡应当在检验文状上签字的人都要到齐。先命人用札令划定坚实明确的四至界限,然后才和随行人员、吏人一同上前查看检验。如果是自缢,务必查看悬挂的地方以及颈部的痕迹;还要查看系绳处的尘土,判断那里曾经移动过还是没有移动过;查看悬挂处的高低,死者原来踩在什么地方;是站在什么物体上才够到系绳处;还要查看下垂部分的长短,以及颈部下面绳带的粗细同痕迹的宽窄是否相应;仔细查看是活套头还是死套头;是单挂十字系法,还是缠绕系法,都要详细察看。如果是从高处跌扑而死,要查看失足处土上的痕迹,以及痕迹所在的高低位置。如果是落水淹死,也要查看失足处土痕的高低,并测量水的深浅。至于其他杀伤、疾病以及各种非正常死亡的尸体,划定四至之后,只令人员把尸体抬到洁净明亮的地方,暂时不要用汤水、酒、醋,先进行一次干检。要仔细查看脑后、头顶正中和头发里面,恐怕有烧红的钉子钉入骨内。(即使血没有流出,也不一定能看见痕迹和损伤)还要仔细检查眼睛、口、牙齿、舌头、鼻子以及大小便两个部位,防止体内或体表藏有其他物品。然后用温水清洗尸体,先把纸蘸上酒醋,覆盖在头面、胸胁、两乳、脐腹和两肋之间,再用衣服盖住,浇上酒醋,用席子覆盖约一时辰,才进行检验。不得听信行人只把酒醋泼洒一遍,便说伤痕没有显现。第一卷 三、检验、复验总说下

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查看。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详细。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如有疑虑,即且捉贼。捉贼不获,犹是公过。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凡检验文本,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却重害也。(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凡官守,戒访外事。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师巫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恐手脚下人妄生事搔扰也。

凡初、覆检讫,血属、耆正副、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扰。但解凶身、干证。若狱司要人,自会追呼。

凡检覆后,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面白长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

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覆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反复审问。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则令各供一款。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一并缴申本县及宪司。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覆。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责。簿、尉既无刑禁,邻里多已惊奔。若凭吏卒开口,即是私意。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况其中不识字者,多出吏人代书;其邻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不可不察。

随行人吏及合干人,多卖弄四邻,先期纵其走避,只捉远邻或老人、妇人及未成丁人塞责。(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参互审问,终难凭以为实,全在斟酌)又有行凶人,恐要切干证人(真)〔直〕供,有所妨碍,故令藏匿;自以亲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诬证,不可不知。

顽囚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押字,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别撰名色,写作被诬或干连之类,欲乘此走弄出入。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执人一项。若虚实未定者,不得已与之就下书填。其确然是实者,须勒令佥押于正行凶字下。不可姑息诡随,全在检验官自立定见。

卷之一

四·疑难杂说上

凡验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殴击,或自缢、或勒杀、或投水、或被人溺杀、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然有勒杀类乎自缢;溺死类乎投水;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理有万端,并为疑难,临时审察,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检验疑难尸首,如刃物所伤通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为通过处。

如尸首烂,须看其原衣服,比伤着去处。

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倒,自压自伤。

如近有登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财物、有无损动处,恐因取物失脚自伤之类。

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恐有自此入刀于腹内。离皮浅,则脐上下微有血沁,深则无。多是单独人、求食妇人。

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粪门,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妇人年少之类也。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或者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顶),〔项〕上肉硬即是。切要(者),〔看〕手足有无击缚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若无此类,方看口内有无涎唾?喉间肿与不肿?如有涎及肿,恐患缠喉风死,宜详。

译凡是检验尸体,不可只凭信行人的说法,必须让他们用酒醋洗净尸体,仔细查看。如果是烧死的,口腔里面有灰。溺水死亡的,腹部会胀大,里面有水。如果是被衣物或湿纸覆盖住口鼻而死的,腹部会干燥胀大。如果是被人勒死的,颈部下面的绳索会交叉,手指甲处或有抓挠损伤。如果是自缢的,脑后的痕迹会分成八字形,绳索不会交叉。绳索在喉结以下,舌头会伸出;在喉结以上,舌头不会伸出,务必仔细辨察。除此以外,如果有伤损足以致命,就没有什么可疑之处了。如果还有疑虑,就暂且先捕捉盗贼。如果没有捕获盗贼,也仍然是官府的过错。如果明明是被人殴打杀害,却判作病死,后来即使捕获了盗贼,也不能免除严厉的谴责。凡检验文书,不得写作“皮破血出”。通常皮肤破损就会有血流出,应当写作“皮肤稍有损伤,有血流出”。凡判定为致命伤痕的,即使痕迹很小,也应将其尺寸略微写得宽泛一些。如果致命伤痕处的骨头已经折断,就要明确说明骨头折断,不必说成骨头没有折断但伤势很重。(或者行凶所用的器械、杖棒尚未取到时,不可在尺寸上有丝毫增减,恐怕日后取到器物后会出现不同)凡伤处很多,只指定其中一处痕迹作为要害致命伤。凡是多人聚集殴打他人的案件,最难确定致命伤痕。如果死者身上有两处伤痕都足以致命,这两处伤痕若是同一个人下手造成的,就没有需要区分的责任;如果是两个人分别造成的,就由其中一人偿命,另一人不偿命。必须在两处伤痕中斟酌判断,以伤势最重的一处作为致命伤。凡是担任官职、掌管案件的,都要戒备,不要向外访察与案件无关的事情。唯独检验这件事,如果有重大疑难,必须更广泛地布置耳目,多方调查来相互印证,这样或许可以避免错误。例如斗殴后在保辜期限内死亡,但伤痕和损伤不明确;如果死者面色呈现疾病的样子,曾经请医师、巫师等救治,就多半是因疾病而死。如果不去访察,就无法知道这些情况。即使广泛布置耳目,也不能任用任何一个人,还要善于使用和辨别他们;否则正好足以使自己受到误导。凡是行凶的人,不得接受其他人的通供,一律收押后解送。等他到了县里交代供词以后,再行勾追其他涉案人员。恐怕差役等人擅自滋生事端,骚扰百姓。凡初验、复验完毕后,血亲、耆长正副以及邻人都责令具状看守尸体,千万不可把他们和解送官府的人混在一起,只是白白使他们受到骚扰。只解送凶手和有关证人。如果狱司需要这些人,自然会再行追呼。凡检验、复验以后,通过访察了解到行凶事情原委,而这些情况又不能写入公文的,应当当面向长官说明,使长官知道事情的曲折,这样或许便于审讯查问。近年以来,各路宪司下达命令,常常在初验、复验官员中选派一人兼任调查实情的职务。凡负责调查实情的人,必须先召集邻居和保伍,反复审问。如果众人的说法归于一致,就合并写成一份供状;如果所听见、所了解的情况彼此不一致,就让各人分别供述一项。或者一并责令行凶人概略交代供词,把这些供状一起缴送申报本县和宪司。县里的狱司凭这些材料审查勘验,宪司凭这些材料详细复核。即使只有一点差错,也都要受到重罚。主簿、县尉既没有刑罚禁令可以凭借,邻里又大多已经惊慌逃散。如果只凭吏卒开口说的话,就是夹杂了个人意图。必须从多方面调查核实,务必让各种情况相互参照而归于一致。千万不可只凭一两个人的口头说法便认为可信,准备三两张供状,就以为可以敷衍塞责。何况其中不识字的人,大多由吏人代为书写;邻居证人中有的又可能与凶手是亲戚朋友,或者暗中接受收买嘱托而互相配合,这些都不可不加察辨。随行的人员、吏人以及有关人员,大多会戏弄、敷衍四邻,事先放纵他们逃避,只捉拿远处的邻人,或者老人、妇女和未成年男子来应付差事。(如果迫不得已使用这些人,也只能互相参照审问,最终仍然难以凭此作为事实,关键全在斟酌判断)又有行凶人,恐怕重要的有关证人作出真实直接的供词,对自己有所妨碍,所以让人把证人藏匿起来;自己却让亲近的人或地客、佃客出面作证,串通编造诬证,这些情况不可不知。顽固的囚犯大多不肯在尸格中凶手一栏下面填写姓名、画押;公吏接受了贿赂,反而教他们另写名目,写成被诬告的人或受牵连的人之类,想借此在罪名出入上钻空子。近来江西宋提刑重新制定尸格,向朝廷有关部门申报,在其中增加了“被捕之人”一项。如果事实真伪还没有确定,不得已时才可以让他在这一栏下面填写。如果确实是事实,就必须勒令他在“正式行凶”字样下面签名画押。不可姑息迁就、随意附和,完全在于检验官自己要确立明确的判断。第一卷 四、疑难杂说上 凡是验尸,不过是查明刀刃造成的杀伤、其他物品殴打、拳脚殴击,或者自缢、勒杀、投水、被人溺杀,以及由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但有些勒杀的情形类似自缢;溺死的情形类似投水;斗殴后在保辜期限内死亡的,实际却可能是因疾病而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打鞭挞,而在主人家中自杀、自缢之类。其中的情形千差万别,都属于疑难案件;临时审查时务必谨慎,千万不可轻率,因为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凡检验疑难尸体,例如被刀刃刺伤、贯穿的,必须查看内外的疮口:大的地方是刀刃进入之处,小的地方是刀刃穿出之处。如果尸体已经腐烂,必须查看其原有衣服,对照伤口所在的位置。如果尸体俯卧,右手旁有短刀、竹头之类的东西,并且从喉部一直到脐下都有伤痕,恐怕是酒醉后跌倒,自己压伤了自己。如果附近有高处或泥地,必须查看尸身上有没有财物、有没有损伤移动的痕迹,恐怕是为了取物失足而自行受伤之类。检验妇女时,如果身上没有伤损处,必须查看阴门,恐怕有人从这里把刀刺入腹内。刀刃刺入较浅,脐部上下会略有血液渗出;刺入较深,则没有血渗出。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独身者或靠乞讨求食的妇女身上。如果是男子,必须查看头顶正中,恐怕有平头钉钉入;还要查看肛门,恐怕有硬物从这里插入。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同行的人之间,例如丈夫年老、妇人年轻之类。凡尸身上没有痕迹和损伤,只有面色青黑,或者一边面部似乎肿胀的,大多是被人用物品盖住口鼻,或捂住口鼻而杀死。或者用手巾、布袋之类勒死,因为没有明显痕迹,还要查看颈项上的肌肉;如果肉质坚硬,就是这种情况。尤其要查看手脚有没有捆绑和击打的痕迹,恐怕舌头上有被咬破的痕迹,大小便两个部位有被踩踏而肿胀的痕迹。如果没有这些情形,才查看口内有没有涎液,喉咙是否肿胀;如果有涎液并且喉咙肿胀,恐怕是患缠喉风而死,应当详细辨察。

若多有人相斗殴了,各自分散。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或取水吃,却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淹死。落水时尚活,其尸腹肚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淹死分明。其尸上有殴击痕损,更不可定作致命去处,但一一札上验状,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缘打伤虽在要害处,尚有辜限,在法虽在辜限内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根据本殴伤法。(注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今既是落水身死,则虽有痕伤,其实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验官,为见头上伤损,却定作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内;却将打伤处作致命,致招罪人翻异不绝。

更有相打散,乘高扑下卓死,亦然。但验失脚处高下,扑损痕瘢致命要害处,仍须根究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

凡验因争斗致死,虽二主分明,而尸上并无痕损,何以定要害致命处?此必是被伤人旧有宿患、气疾,或者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至争斗时有所触犯,致气绝而死也。如此者,多是肾子或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须用温醋汤蘸衣服或绵絮之类,罨一饭久,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肾子自下,即其验也。然后仔细看要害致命处。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中流,甲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何以验之?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斑,腹肚胀。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当究甲之原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失一。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气亦绝,是无痕而死也。

有一乡民,令外甥并邻人子,将锄头同开山种粟。经再宿不归,及往观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闻官。随身衣服并在,牒官验尸。验官到地头,见一尸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外者,众曰:先被伤而死。

在内者,众曰:后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并杀。一验官独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两相并杀而死,可矣;其舍内者,右脑后刃痕可疑,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手不便也。”不数日间,乃缉得一人,挟仇并杀两人。县案明,遂闻州,正极典。不然,二冤永无归矣。大凡相并杀,余痕无疑即可为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

卷之二

五·疑难杂说下

有检验被杀尸在路旁,始疑盗者杀之,及点检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镰刀砍伤十余处。检官曰:盗只欲人死取财,今物在伤多,非冤雠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问曰:“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雠最深?”应曰:“夫自来与人无冤雠,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雠深者。”检官默识其居。遂多差人,分头告示侧近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呈验;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当行根勘。”俄而,居民 到镰刀七八十张,令布列地上。时方盛暑,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检官指此镰刀问为谁者,忽有一人承当,乃是做债克期之人,就擒。讯问犹不伏,检官指刀令自看:“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岂可隐耶?”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首服罪。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经久,事属大家因仇事发。体究官见皮肉尽无,惟髑髅、骸骨尚在,累委官不肯验。上司督责至数人,独一官员承当。即行就地检骨,先点检见得其他并无痕迹。乃取髑髅净洗,将净(热)汤瓶细细斟汤,灌从脑门穴入,看有无细泥沙屑自鼻窍中出,以此定是与不是生前溺水身死。盖生前落水,则因鼻息取气,吸入沙土,死后则无。

广右有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 。发觉距行凶日已远,囚已招伏:“打夺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后因阅案卷,见初检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原是龟胸而矮小。遂差官覆验,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争竞,便自尽其命,而谋赖人者多矣。先以榉树皮罨成痕损,死后如他物所伤。何以验之?但看其痕里面须深墨色,四边青赤,散成一痕,而无虚肿者,即是生前以榉树皮罨成也。盖人生即血脉流行,与榉相扶而成痕;(若以手按着,痕损处虚肿,即非榉皮所罨也)若死后以榉皮罨者,即苦无散远青赤色,只微有黑色,而按之不紧硬者,其痕为死后罨之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致榉不能施其效。更在审详原情,尸首痕损那边长短,能合他物大小,临时裁之,必无疏误。

凡有死尸肥壮,无痕损,不黄瘦,不得作病患死。又有尸首无痕损,只是黄瘦,亦不得据所见只作病患死检了。切须仔细验定因何致死,唯此等检验最误人也。

译如果有很多人互相斗殴,后来各自散开。散开以后,有人走到附近江河、池塘边,洗去头面上的血,或者取水饮用,却因为刚才打过架,身体仍然疲困;或者因醉酒斗殴后头晕,落水淹死。落水时人还活着,尸体腹部胀大,十指甲内都有沙泥,两手向前伸;检验出这些情况,就明确是落水淹死。尸体上即使有殴打造成的痕迹和损伤,也不可把它确定为致命部位,只需把各处伤痕逐一写入检验文状,确定死因是落水致命,这样最为简便。因为即使殴打造成的伤在要害部位,仍有保辜期限;按照法律,无论是在保辜期限内死亡,还是超过期限后因其他原因死亡,都各依照原来殴伤的法律办理。(注:所谓其他原因,是指另外增加了其他疾病而死亡)如今既然是落水死亡,那么即使有伤痕,实际也是由于其他原因致死,这一点很明确。曾有验官因为看到头部有损伤,便判定死者是被殴打后昏迷不觉,倒入水中;反而把殴打造成的伤处确定为致命伤,导致被定罪的人不断翻供争辩。还有人互相斗殴后散开,死者从高处跌扑下来,撞击而死,也属于这种情况。只需检验失足处的高低、跌扑造成的损伤痕迹以及致命要害部位,同时仍须追查曾经看见众人斗殴、散开的证人。凡检验因争斗而死亡的案件,即使双方是谁已经很清楚,而尸体上却没有任何痕迹和损伤,怎么确定要害致命部位呢?这一定是受伤的人本来就有旧病、宿疾或气疾,或者在争斗以前已经先饮酒至醉,到了争斗时受到某种触犯,导致气绝而死。遇到这种情况,死者的睾丸多是一个或两个缩到上面而看不见,必须用温醋汤蘸湿衣服或棉絮之类,覆盖一顿饭的时间,使仵作、行人用手按压小腹下面,睾丸自然会下降,这就是检验的结果。然后仔细查看要害致命部位。从前有甲、乙二人同行,乙随身带着衣物,甲想谋夺这些东西。甲叫乙一起走,走到溪河边,想要渡过去。到了水流中间,甲抓住乙把他按入水中致死,尸体上没有伤痕。怎样检验呢?先查看尸体的肥瘦和大小,十个指甲都呈黑暗色,指甲内和鼻孔内都有沙泥,胸前发红,口唇有青色斑痕,腹部胀大。这就是乙体弱,被甲抓住按在水中而导致死亡。应当追查甲的真实动机,还必须有赃物和证据,与这些检验情况相互印证,这样就万无一失。又有年老的人,被人用手捂住口鼻,气息也因此断绝,这也是没有痕迹而死亡的情形。有一个乡民,让外甥和邻人的儿子一起拿着锄头开山种粟。过了两夜还没有回来,等到前去查看,原来两个人都死在山中。于是报告了官府。随身的衣服都还在,于是发公文请官员验尸。验尸官到达现场,看见一具尸体在小茅屋外,颈后项骨折断,头面各有刀刃伤痕;另一具尸体在茅屋内,左侧颈下和右侧脑后各有刀刃伤痕。在屋外的尸体,众人说:是先受伤而死的。在屋内的尸体,众人说:是后来自己用刀自杀而死的。官府只因为两具尸体各有伤痕,又没有其他财物,便判定是两人互相杀死。有一名验尸官独自说:“不能这样判断。如果按照情理推测情形,判作两人互相杀死,当然可以;但屋内那具尸体,右侧脑后的刀痕很可疑,哪里有自己把刀刺向脑后的呢?手也不方便。” 没过几天,就捕获了一个人,查明他是因为挟私仇而杀死两人的。县里的案情查清后,于是上报州府,按照最重的刑典定罪。否则,两人的冤屈就永远无法得到昭雪了。大凡两人互相杀死的案件,只要其他伤痕没有疑问,就可以据此进行检验判断。关键在于精细专一,不可发生错误。第二卷 五、疑难杂说下 曾有检验被杀死、倒在路旁的尸体,起初怀疑是盗贼杀人,等到详细查看,发现死者身上的衣物都在,全身有十多处镰刀砍伤。验尸官说:“盗贼只想杀人取财,如今财物都在而伤痕很多,不是仇杀又是什么呢?”于是屏退左右,叫来死者的妻子问道:“你丈夫平日同什么人结下的仇怨最深?”她回答说:“我丈夫平日同人没有仇怨,只是最近有个甲来讨债,没有讨到,曾经说过限期的话,但并不是仇怨很深的人。” 验尸官默默记住了那个人的住处。于是派出许多人,分头向附近居民发布告示:“各家所有镰刀,全都拿来,现在呈送检验;如果有藏匿不交的,一定是杀人凶手,应当依法追查审问。” 不久,居民送来镰刀七八十把,验尸官命人把它们排列在地上。当时正值盛夏,其中有一把镰刀上聚集着飞蝇。验尸官指着这把镰刀,询问是谁的,忽然有一个人承认是自己的,原来就是那个来讨债并约定期限的人,于是将他擒拿。审讯他仍不服罪,验尸官指着镰刀叫他自己看,说:“众人的镰刀上都没有苍蝇,如今你杀了人,血腥气还在,苍蝇才聚集过来,难道还能隐瞒吗?” 左右环视的人都失声惊叹,佩服不已;杀人的人也叩头认罪。从前有一具尸体溺死在深水池中,过了很久,因涉及大户人家之间的仇怨而案发。调查实情的官员看到尸体的皮肉全都没有了,只剩下头骨和骨骸还在,屡次被委派的官员都不肯检验。上级督促责令了好几个人,只有一名官员承担下来。他立即到现场检验骨骸,先详细查看,发现其他地方并没有痕迹。于是取来头骨洗净,将清洁的热水在瓶中仔细斟取,从囟门穴灌入,查看是否有细泥沙屑从鼻孔中流出,以此判定死者生前是否因落水而死亡。这是因为生前落水时要用鼻子呼吸,会把沙土吸入;死后则不会这样。广南地区有个凶徒,谋害一个小童行,想夺取他所有的财物。事情被发觉时,距离行凶之日已经很久,囚犯已经招供说:“我打伤他,夺了财物后,就把他推入水中。” 县尉司打捞尸体,已经在下游找到,尸肉都腐烂尽了,只剩下骨骸,无法辨认检验,最终因担心尸体被错误拼合,未敢定罪处断。后来因为查阅案卷,看见初次检验时调查实情的官员交来的死者亲属供词,称他的弟弟原本是龟胸,而且身材矮小。于是差遣官员复验,发现他的胸部果然如此,这才敢定罪施刑。南方百姓常常因为一点小小的争执,就自尽性命,而借机谋算、诬赖他人的事情很多。他们先用榉树皮覆盖造成痕迹和损伤,死后看起来就像是被其他物品打伤。怎样检验呢?只看伤痕里面应当是深墨色,四周呈青红色,颜色散开形成一片痕迹,而没有虚浮肿胀,这就是生前用榉树皮覆盖造成的。这是因为人活着时血脉流行,和榉树皮相互作用而形成伤痕;(如果用手按压,伤痕处呈虚浮肿胀,就不是榉树皮覆盖造成的)如果死后才用榉树皮覆盖,就不会有向外散开的青红色,只略有黑色,按压时也不紧硬,这种痕迹就是死后覆盖造成的。这是因为人死后血脉不再运行,所以榉树皮无法发挥这种作用。还要详细审察事情原委,查看尸体痕损的长短是否与其他物品的大小相合,临时据此判断,必定不会有疏漏错误。凡是死尸身体肥壮,没有痕迹和损伤,也没有面黄肌瘦的样子,不得判作因病死亡。又有尸体没有痕迹和损伤,只是面黄肌瘦,也不得仅凭所见就按病死检验。务必要仔细检验,确定究竟因为什么而死;这类检验最容易误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