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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藏洗冤集录四

卷之三

医藏 · 已译 · 第 8–11 段

牙有二十四,或二十八,或三十二,或三十六。

胸前骨三条。

心骨一片,嫩,如钱大。

项与脊骨各十二节。

自项至腰共二十四椎骨,上有一大椎骨。

肩井及左右饭匙骨各一片。

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条,八条长、四条短。妇人各十四条。

男女腰间各有一骨,大如手掌,有八孔,作四行,样HT 。

手、脚骨各二段。男子左、右手腕及左、右 HT 骨边皆有捭骨。(妇人无)两脚膝头各有HT 骨,隐在其间,如大指大。手掌、脚板各五缝。手、脚大拇指并脚第五指各二节,余十四指并三节。

尾蛆骨,若猪腰子,仰在骨节下。

男子者,其缀脊处凹,两边皆有尖瓣,如(棱)〔萎〕角,周布九窍。

妇人者,其缀脊处平直,周布六窍。

大、小便处各一窍。

骸骨各用麻草小索,或细篾串讫,各以纸签标号某骨,检验时不至差误。

卷之三

十八·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夫人两手指甲相连者小节,小节之后中节,中节之后者本节。本节之后肢骨之前生掌骨,掌骨上生掌肉,掌肉后可屈曲者腕。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右起高骨者右手踝,二踝相连生者臂骨,辅臂骨者髀骨,三骨相继者肘骨,前可屈曲者曲肘。曲肘上生者骨, 骨上生者肩 ,肩 之前者横 骨,横 骨之前者髀骨,髀骨之中陷者缺盆,缺盆之上者颈。颈之前者颡喉,颡喉之上者结喉,结喉之上者颏,颏两傍者曲颔,曲颔两傍者颐,颐两旁者颊车,颊车上者耳,耳上者曲鬓,曲鬓上行者顶。顶前者囟门,囟门之下者发际,发际正下者额,额下者眉,眉际之末者太阳穴。太阳穴前者目,目两旁者两小,两小 上者上(脸)〔睑〕,下者下(脸)〔睑〕,正位能瞻视者目瞳子,瞳子近鼻者两大 。近两大者鼻山根,鼻山根上印堂,印堂上者脑角,脑角下者承枕骨。脊骨下横生者髋骨,髋骨两傍者钗骨,钗骨下中者腰门骨。钗骨上连生者腿骨,腿骨下可屈曲者曲 ,曲上生者膝盖骨。膝盖骨下生者胫骨,胫骨旁生者 骨。 骨下左起高硕者两足外踝,右起高硕者两足右踝。胫骨前垂者两足 骨, 骨前者足本节,本节前者小节,小节相连者足指甲,指甲后生者足前跗,跗后凹陷者足心,下生者足掌骨,掌骨后生者踵肉,踵肉后者脚跟也。

检滴骨亲法,谓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生男或女何以验之?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点血,滴骸骨上,是的亲生,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俗云“滴骨亲”,盖谓此也。

检骨须是晴明。先以水净洗骨,用麻穿定形骸次第,以簟子盛定。却锄开地窖一穴,长五尺、阔三尺、深二尺。多以柴炭烧 ,以地红为度。除去火,却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泼地窖内。乘热气扛骨入穴内,以 荐遮定,蒸骨一两时。候地冷,取去荐,扛出骨殖。向平明处,将红油伞遮尸骨验。

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 ;骨断处,其接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

骨上若无血 ,踪有损折,乃死后痕。切不可以酒醋煮骨,恐有不便处。此项须是晴明方可,阴雨则难见也。

如阴雨不得已,则用煮法。以瓮一口,如锅煮物,以炭火煮醋,多入盐、白梅,同骨煎。须着亲临监视。候千百滚,取出,水洗,向日照,其痕即见。血皆浸骨损处,赤色、青黑色,仍仔细验有无破裂。

煮骨不得见锡,用则骨多黯。

若有人作弊,将药物置锅内,其骨有伤处反白不见。(解法见验尸门)若骨或经三两次洗罨,其色白与无损同,何以辨之?当将合验损处骨以油灌之。其骨大者有缝,小者有窍,候油溢出,则揩令干。向明照损处,油到即停住不行,明亮处则无损。

一法,浓磨好墨涂骨上,候干,即洗去墨。若有损处,则墨必浸入;不损,则墨不浸。

又法,用新绵于骨上拂拭,遇损处,必牵惹绵丝起。折者,其色在骨断处两头。又看折处,其骨芒刺向里或外。殴打折者,芒刺在里,在外者非。

髑髅骨有他故处,骨青;骨折处带瘀血。

仔细看骨上有青晕或紫黑晕:长是他物,圆是拳,大是头撞,小是脚尖。

四缝骸骨内一处有损折,系致命所在或非要害,即令仵作行人指定喝起。

拥罨检讫,仵作、行人喝四缝骸骨,谓:尸仰卧,自髑髅喝:顶心至囟门骨、鼻梁骨、颏颔骨并口骨并全;两眼眶、两额角、两太阳、两耳、两腮颊骨并全;两肩井、两臆骨全;胸前龟子骨、心坎骨全。

左臂、腕、手及髀骨全;左肋骨全;左胯、左腿、左 HT 并髀骨及左脚踝骨、脚掌骨并全。

右亦如之。

翻转喝:脑后、乘枕骨、脊下至尾蛆骨并全。

凡验原被伤杀死人,经日,尸首坏,蛆虫咂食,只存骸骨者,原被伤痕血粘骨上,有干黑血为证。若无伤骨损,其骨上有破损,如头发露痕,又如瓦器龟裂沉淹损路为验。

译牙齿有二十四颗、二十八颗、三十二颗或三十六颗。胸前的骨头有三条。心口处有一片骨头,质地嫩,大小像钱币。颈项和脊骨各有十二节。从颈项到腰部共有二十四节椎骨,上面有一块大的椎骨。肩井以及左右两边的饭匙骨,各有一片。左右两侧的肋骨,男子各有十二条,其中八条长、四条短。妇女每侧各有十四条。男女腰间各有一块骨头,大小如手掌,有八个孔,排列成四行,形状为[原文“HT”处缺字]。手骨、脚骨各分为两段。男子左、右手腕以及左、右[原文“HT”处缺字]骨的边上,都有捭骨。(妇女没有。)两只脚的膝头各有一块[原文“HT”处缺字]骨,隐藏在其中,大小如大拇指。手掌和脚掌各有五道缝。手和脚的大拇指,以及脚的第五趾,各有两节;其余十四根手指和脚趾各有三节。尾蛆骨,形状像猪腰子,仰卧在骨节的下面。男子的尾蛆骨与脊骨连接处凹陷,两边都有尖瓣,像[校补字“萎”]角一样,周围分布着九个孔。妇女的尾蛆骨与脊骨连接处平直,周围分布着六个孔。大小便的部位各有一个孔。各种骨骸都用麻草编成的小绳,或细竹篾串起来;分别用纸签标明某一块骨头,以免检验时发生差错。第三卷。十八、论述全身骨脉以及要害所在。人的手指,从指甲相连处算起的是小节,小节之后是中节,中节之后是本节。本节之后、肢骨之前生有掌骨;掌骨上面是掌肉;掌肉后面可以弯曲的部位叫腕。腕部左侧凸起的高骨是手的外踝,右侧凸起的高骨是右手踝;两踝相连处生的是臂骨,辅助臂骨的是髀骨,三骨相接处是肘骨,前面可以弯曲的部位叫曲肘。曲肘上方生有[原文缺字]骨;[原文缺字]骨上方是肩[原文缺字];肩[原文缺字]前面是横[原文缺字]骨;横[原文缺字]骨前面是髀骨;髀骨中间凹陷处是缺盆;缺盆上方是颈部。颈部前面是颡喉,颡喉上方是结喉,结喉上方是颏,颏两旁是曲颔,曲颔两旁是颐,颐两旁是颊车,颊车上方是耳,耳上方是曲鬓,沿曲鬓向上就是头顶。头顶前面是囟门,囟门下方是发际,发际正下方是额头,额头下方是眉毛,眉际末端是太阳穴。太阳穴前面是眼睛,眼睛两旁是两小[原文缺字];两小[原文缺字]上方是上睑〔原文作“脸”,校补为“睑”〕,下方是下睑〔原文作“脸”,校补为“睑”〕;正中能够看东西的部位是瞳孔,靠近鼻子的两侧大[原文缺字]。靠近两侧大[原文缺字]的部位是鼻山根,鼻山根上方是印堂,印堂上方是脑角,脑角下方是承枕骨。脊骨下方横向生出的是髋骨,髋骨两旁是钗骨,钗骨下方中间是腰门骨。与钗骨向上相连的是腿骨,腿骨下方可以弯曲的部位是曲[原文缺字],曲[原文缺字]上方生有膝盖骨。膝盖骨下方是胫骨,胫骨旁边生有[原文缺字]骨。[原文缺字]骨左侧凸起较高的是两脚的外踝,右侧凸起较高的是两脚的右踝。胫骨前面下垂的是两足[原文缺字]骨;[原文缺字]骨前面是足本节,本节前面是小节;小节相连处是脚趾甲,趾甲后面生的是足前跗;跗后方凹陷处是足心,足心下方是足掌骨;掌骨后面生的是脚跟肉,脚跟肉后面就是脚跟。检验滴骨认亲的方法,是这样:某甲是死者的父亲或母亲,遗骸还在,某乙前来认领,声称是其亲生儿子或女儿,应当怎样检验?可以让某乙从身上刺出一两滴血,滴在遗骸上。如果确实是亲生子女,血就会渗入骨内;否则就不会渗入。俗话所说的“滴骨认亲”,说的就是这个方法。检验骨骸必须选择晴朗明亮的天气。先用水把骨骸洗干净,用麻绳依照人体骨骸的次序穿系固定,再用竹席盛放。然后挖开地面,挖一个长五尺、宽三尺、深二尺的坑。多放柴炭烧火,以地面烧红为标准。撤去火后,取上等酒二升、酸醋五升,泼入地坑内。趁着热气,把骨骸抬入坑内,用[原文缺字]草荐遮盖好,蒸骨一两个时辰。等地面冷却后,取走草荐,把骨骸抬出来。把骨骸移到平坦明亮的地方,用红油伞遮住尸骨进行检验。如果骨头上有被打过的地方,就会出现红色痕迹,略有[原文缺字]。骨头折断的地方,在断口相接的两端各有血晕的颜色。再把有痕迹的骨头对着太阳观看;如果颜色鲜红,就明确是生前被打造成的。如果骨头上没有血[原文缺字],即使有损伤折断,也只是死后留下的痕迹。千万不能用酒醋煮骨头,恐怕会有不便之处。这一项必须在晴朗明亮时进行才可以,阴雨天就难以看清。如果遇到阴雨天而不得不检验,就采用煮骨的方法。取一口瓮,像用锅煮东西那样,用炭火煮醋,多放盐和白梅,与骨头一起煎煮。必须亲自到场监视。等醋水沸腾千百次后,取出骨头,用水洗净,放在阳光下照看,伤痕就会显现出来。血都会浸入骨头受损的地方,呈赤色或青黑色;还要仔细检验是否有破裂。煮骨头时不能让骨头接触锡,接触了骨头大多会变暗。如果有人作弊,把药物放进锅里,骨头有伤的地方反而会变白而看不出来。(方法见“验尸”一门。)如果骨头经过三两次洗罨,颜色变白,与没有损伤的骨头相同,应当怎样辨别?应把需要合验伤损处的骨头灌入油。骨头大的地方有缝隙,小的地方有孔;等油从中溢出,就把油擦干。对着明亮处照看损伤的地方,油到了那里就会停住不再流动;明亮处没有这种现象的,就是没有损伤。还有一种方法,把上好的墨磨得浓稠,涂在骨头上;等墨干后,再把墨洗掉。如果有损伤的地方,墨一定会渗进去。没有损伤的地方,墨就不会渗入。还有一种方法,用新棉花在骨头上拂拭;遇到损伤处,一定会牵扯起棉丝。骨头折断时,颜色会出现在断处的两端。还要查看断折处,看骨头的尖刺是向内还是向外。因殴打而折断的,尖刺在里面;尖刺在外面的,就不是殴打造成的。头骨如果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伤,骨头会发青。骨头折断处会带有瘀血。仔细查看骨头上是否有青色或紫黑色的晕斑:长条形的是其他物体造成的,圆形的是拳头造成的,大的表示头部撞击,小的表示脚尖踢撞。如果四肢和骸骨中有一处损伤折断,要判断它是否是致命部位或并非要害;应让仵作和行人指出并当众说明。用酒糟等覆盖检验完毕后,仵作、行人要逐项唱报四肢和骸骨,说:尸体仰卧,从头骨开始唱报:头顶正中至囟门骨、鼻梁骨、颏颔骨、口骨,全部完整。两侧眼眶、两侧额角、两侧太阳穴、两耳、两侧腮颊骨,全部完整。两侧肩井骨、两侧臆骨,全部完整。胸前的龟子骨、心坎骨,全部完整。左臂、左腕、左手以及左髀骨,全部完整。左侧肋骨,全部完整。左胯、左腿、左[原文“HT”处缺字],以及髀骨、左脚踝骨、脚掌骨,全部完整。右侧也照这样唱报。把尸体翻转后唱报:后脑、承枕骨、脊骨下方直到尾蛆骨,全部完整。凡是检验原本因受伤或被杀而死亡的人,经过一段时间尸体腐坏、被蛆虫咬食,只剩下骨骸的,原有的伤痕处会有血黏在骨头上,并以干黑色的血作为证据。如果没有伤及骨头,但骨头表面有破损,例如像头发露出痕迹一样,又像瓦器龟裂、沉淹后受损的纹路,可以据此检验。

殴死者,受伤处不至骨损,则肉紧贴在骨上,用水冲激亦不去;指甲蹙之方脱,肉贴处其痕损即可见。

验骨讫。自髑髅、肩井臆骨,并臂、腕、手骨,及胯骨、腰腿骨、 HT 、膝盖并髀骨,并标号左右。其肋骨共二十四茎,左右各十二茎。分左右:系左第一、左第二,右第一、右第二之类,茎茎根据资次题讫。内脊骨二十四节,亦自上题:一、二、三、四,连尾蛆骨处,号之;并胸前龟子骨、心坎骨亦号之,庶易于检凑。两肩、两胯、两腕皆有盖骨,寻常不系在骨之数,经打伤损,方入众骨系数,不若拘收在数为良也。先用纸数重包定,次用油单纸三、四重裹了,用索子交眼扎系作三、四处。封头,印押讫。用桶一只盛之,上以板盖,掘坑埋瘗,作堆标记,仍用灰印。

行在有一种毒草,名曰贱草。煎作膏子售人,若以染骨,其色必变黑黯,粗可乱真。然被打若在生前,打处自有晕痕;如无晕,而骨不损,即不可指以为痕。切须仔细辨别真伪。

卷之三

十九·自缢

自缢身死者,两眼合、唇口黑、皮开露齿。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

(又云齿微咬舌)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面带紫赤色,口吻、两角及胸前有吐涎沫,两手须握大拇指,两脚尖直垂下。腿上有血 ,如火灸斑痕,及肚下至小腹并坠下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肠头或有一两点血。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后发际,横长九寸以上至一尺以来。(一云丈夫合一尺一寸妇人合一尺)脚虚则喉下勒深,实则浅。人肥则勒深,瘦则浅;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低处自缢,身多卧于下,或侧或覆。侧卧,其痕斜起,横喉下;覆卧,其痕正起,在喉下,起于耳边,多不至脑后发际下。

自缢处须高八尺以上,两脚悬虚,所踏物须倍高,如悬虚处。或在床、椅、火炉、船仓内,但高二、三尺以来,亦可自缢而死。

若经泥雨,须看死人赤脚或着鞋,其踏上处有无印下脚迹。

自缢有活套头、死套头、单系十字、缠绕系。须看死人踏甚物入头在绳套内,须垂得绳套宽入头方是。活套头、脚到地,并膝跪地,亦可死;死套头、脚到地,并膝跪地,亦可死。

单系十字,悬空方可死,脚尖稍到地亦不死。

单系十字,是死人先自用绳带自系项上后,自以手系高处。须是先看上头系处尘土,及死人踏甚处物,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绳头着,方是。上面系绳头处,或高、或大,手不能攀,及不能上,则是别人吊起。更看所系处物伸缩,须是头坠下去上头系处一尺以上,方是。若是头紧抵上头,定是别人吊起。

缠绕系,是死人先将绳带缠绕项上两遭,自踏高系在上面,垂身致死。或者先系绳带在梁栋,或树枝上,双被HT 垂下,踏高入头在HT 内,更缠过一两遭。其痕成两路:上一路,缠过耳后,斜入发际;下一路,平绕项行。吏畏避驳杂,必告检官,乞只申一痕,切不可信。若除了上一痕,不成自缢;若除下一痕,正是致命要害去处。或覆检官不肯相同书填格目,血属有词,再差官覆检出,为之奈何?须是据实,不可只作一条痕检。其相叠与分开处,作两截量尽取头了,〔画取样子〕更重将所系处绳带缠过,比并阔狭并同,任从覆检,可无后患。

凡因患在床,仰卧将绳带等物自缢者,则其尸两眼合、两唇皮开,露齿咬舌,出一分至二分。肉色黄,形体瘦,两手拳握,臀后有粪出。左右手内多是把自缢物色至系紧,死后只在手内。须量两手拳相去几寸以来。喉下痕迹紫赤,周遭长一尺余,结缔在喉下,前面分数较深。曾被解救,则其尸肚胀,多口不咬舌,臀后无粪。

若真自缢,开掘所缢脚下穴三尺以来,究得火炭,方是。

或在屋下自缢,先看所缢处楣梁、枋桁之类尘土衮乱至多,方是。如只有一路无尘,不是自缢。

先以杖子于所系绳索上轻轻敲,如紧直,乃是;或宽慢,即是移尸。大凡移尸别处吊挂,旧痕挪动,便有两痕。

凡验自缢之尸,先要见得在甚地分?甚街巷,甚人家?何人见?本人自用甚物?于甚处搭过?或作十字死HT 系定,或于项下作活HT 套。却验所着衣新旧。打量身四至:东西南北至甚物?面觑甚处?背向甚处?其死人用甚物踏上?上量头悬去所吊处,相去若干尺寸?下量脚下至地,相去若干尺寸?或所缢处虽低,亦看头上悬挂索处,下至所离处,并量相去若干尺寸?对众解下,扛尸于露明处,方解脱自缢套绳,通量长若干尺寸?量围喉下套头绳,围长若干?项下交围,量到耳后发际起处,阔狭、横斜、长短,然后根据法检验。

译被殴打致死的人,受伤处如果没有伤损到骨头,皮肉就会紧贴在骨头上,即使用水冲洗也不会脱落。要用指甲把它抠起才会脱落;皮肉贴附处的伤痕也就可以看见了。骨骸检验完毕。从头骨、肩井骨、臆骨,到臂骨、腕骨、手骨,以及胯骨、腰腿骨、[原文缺字]、膝盖骨和髀骨,都要分别标明左右并编号。肋骨共有二十四根,左右两边各十二根。分清左右,分别称作左第一、左第二,右第一、右第二之类;每一根都按照次序编号记录完毕。脊骨共有二十四节,也要从上面开始编号为一、二、三、四,一直到与尾蛆骨相接的地方。胸前的龟子骨、心坎骨也要编号,这样检验时容易核对拼合。两肩、两胯、两腕都有盖骨。平常不把它们列入骨头的数目,只有在它们受到打伤损坏时,才列入众骨的数目;不如一开始就把它们收在数目内为好。先用数层纸包好固定,再用三四层油单纸包裹,用绳子交叉穿扎,捆成三四处。封好口头,盖上印押。用一只桶盛放骨骸,上面用木板盖住,挖坑埋葬,堆土作标记,仍然加盖灰印。当地有一种毒草,名叫贱草。把它煎熬成膏出售;如果用它给骨头染色,骨头的颜色一定会变得黑暗,粗略看来足以混淆真假。然而,如果确实是在生前被打,受打处自然会有晕痕。如果没有晕痕,骨头又没有损伤,就不能指认它是伤痕。一定要仔细辨别真假。第三卷。十九、自缢。自缢身亡的人,双眼闭合,嘴唇和口部发黑,皮肤裂开而露出牙齿。如果绳子勒在喉结以上,嘴就会闭合,牙关紧闭,舌头抵住牙齿而不露出来。(又说牙齿会微微咬住舌头。)如果绳子勒在喉结以下,嘴就会张开,舌尖从牙缝中伸出二分至三分。面部带有紫红色,口唇、嘴角以及胸前有吐出的涎沫;两手应当握着大拇指,两脚尖直直地垂向下方。腿上有血[原文缺字],像火灸留下的斑痕;从腹部以下直到小腹并向下坠的部位呈青黑色。大小便自行排出,大肠头处有时会有一两点血。喉下的痕迹呈紫红色或黑色瘀血色,一直延伸到左、右耳后的发际,横向长度九寸以上至一尺左右。(一说男子合计一尺一寸,妇女合计一尺。)脚下悬空,喉下的勒痕就深;脚下踏实,勒痕就浅。人肥胖,勒痕就深;人瘦,勒痕就浅。用细而结实的麻绳、草绳,在高处自缢,头部悬空、身体下坠致死,痕迹就深。如果使用整幅的勒帛、白绢项帕等物,又是在低处自缢,痕迹就浅。在低处自缢,身体多半倒卧在下面,或侧卧,或俯卧。侧卧时,勒痕斜着向上,在喉咙下方横过。俯卧时,勒痕正直向上,位于喉咙下方,从耳边开始,多半不到后脑发际以下。自缢处必须高八尺以上,双脚悬空;所踩的物体必须足够高,达到脚下悬空的高度。即使是在床上、椅子上、火炉旁或船舱内,只要高二三尺左右,也可以自缢身亡。如果经过泥地或雨天,必须查看死者是赤脚还是穿鞋,并看他踩踏的地方有没有留下脚印。自缢有活套头、死套头、单系十字和缠绕系几种。必须查看死者踩了什么东西才把头伸入绳套;绳套必须垂到足够宽松、能够套入头部,才符合这种情形。活套头时,即使脚能着地,甚至双膝跪地,也可能死亡。死套头时,即使脚能着地,甚至双膝跪地,也可能死亡。单系十字时,必须悬空才会死亡;脚尖稍微着地,也不会死亡。单系十字,是死者先用绳带把自己系在颈上,然后再用手把绳头系在高处。必须先查看上方系绳处的尘土,以及死者踩踏的地方;如果死者能够用手攀住并把绳头系到上方,才符合自缢的情形。如果上方系绳头的地方太高或太大,手无法攀到,也无法爬上去,那就是被别人吊起的。还要查看系绳处物体的伸缩情况;必须是头部下坠后,上方系绳处还高出一尺以上,才符合自缢。如果头部紧紧抵住上方,必定是被别人吊起的。缠绕系,是死者先把绳带在颈上缠绕两圈,再自己踩高把绳子系在上面,身体下垂而死。或者先把绳带系在梁栋或树枝上,使两股[原文“HT”处缺字]垂下来;踩高把头伸入[原文“HT”处缺字]内,再缠绕一两圈。勒痕形成两道:上面一道绕过耳后,斜着进入发际。下面一道平平地绕着颈部。差役害怕避开复杂的情况,必定会向检验官禀告,请求只申报一道痕迹,千万不能相信。如果除去上面那一道痕迹,就不构成自缢。如果除去下面那一道痕迹,正是致命的要害部位。如果复检官不肯与原检官相同书写填报格目,死者家属又提出诉讼,再派官员复检出来,应当怎么办?必须据实检验,不能只按一道痕迹检验。对于痕迹相叠和分开的地方,要分成两段量尽并取样〔原文作“画取样子”〕;还要重新把系绳处的绳带缠绕一遍,比对宽窄是否相同。这样无论怎样复检,都可以避免后患。凡是因为患病卧床,仰卧着用绳带等物自缢的人,尸体会双眼闭合,双唇皮肤裂开,露出牙齿咬住舌头,舌头伸出一分至二分。肉色发黄,身体消瘦,两手握成拳头,臀部后方有粪便排出。左右手中多半是把自缢所用的物品拿到并系紧,死后仍只在手中。必须量出两只拳头相距多少寸。喉咙下面的痕迹呈紫红色,周围长一尺多;在喉下交结,前面的分叉处较深。如果曾经被解下救治,尸体腹部会胀大,口部多半不会咬住舌头,臀部后方没有粪便。如果确实是自缢,就在自缢处双脚下方挖三尺左右深,挖到火炭,才算吻合。如果是在屋下自缢,先看自缢处的眉梁、枋桁之类,尘土是否翻乱得很多;这样才算吻合。如果只有一道痕迹且没有尘土,就不是自缢。先用杖子在所系的绳索上轻轻敲打;如果绳索绷紧笔直,就是原处自缢。如果绳索宽松,就是移动过尸体。大凡把尸体移到别处吊挂,原来的痕迹发生移动,就会留下两道痕迹。凡检验自缢尸体,先要查明是在什么地方、哪条街巷、哪户人家;是谁看见的;死者本人用了什么东西,在什么地方搭系;是系成十字死[原文“HT”处缺字],还是在颈下做成活[原文“HT”处缺字]套。然后检验死者所穿衣服的新旧。丈量尸身四周的情况:东西南北分别到什么物体,面朝什么地方,背对什么地方;死者踩着什么东西上去;从头部悬挂处量到上方吊挂处,相距多少尺寸;从脚下量到地面,相距多少尺寸。即使自缢处较低,也要查看头上吊挂绳索的地方,量到下方相距处,并记录相距多少尺寸。当着众人的面解下尸体,抬到露天明亮处,才解开自缢套绳,量绳子总长多少尺寸;再量套在喉下的绳圈,周长多少;量颈下交叉绕行到耳后发际起点处的宽窄、横斜和长短,然后依照规定检验。

凡验自缢人,先问原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见时早晚?曾与不曾解下救应?申官时早晚?如有人识认,即问:自缢人年若干?作何经纪?家内有甚人?却因何在此间自缢?若是奴仆,先问雇主讨契书辨验,仍看契书上有无亲戚,年多少?更看原吊挂踪迹去处。如曾解下救应,即问解下时有气脉无气脉?解下约多少时死?切须仔细。

大凡检验,未可便作自缢致命,未辨仔细。凡有此,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绳索系咽喉下或上,要害致命身死,以防死人别有枉横。且如有人睡着,被人将索勒死吊起所在,其检官如何见得是自缢致死?宜仔细也。

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于家中自缢;其人不晓法,避见臭秽及避检验,遂移尸出外吊挂。旧痕移动,致有两痕:旧痕紫赤,有血 ;移动痕只白色无血 。

移尸事理甚分明,要公行根究,开坐生前与死后痕。盖移尸不过杖罪,若漏落不具,覆检官不相照应,申作两痕,官司必反见疑,益重干连人之祸。

尸首日久坏烂,头吊在上,尸侧在地,肉溃见骨。但验所吊头,其绳若入槽(谓两耳连颔下深向骨本者)及验两手腕骨、头脑骨皆赤色者是。(一云齿赤色,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

卷之三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自缢、被人勒杀或算杀假作自缢,甚易辨。真自缢者,用绳索、帛之类系缚处,交至左右耳后,深紫色。眼合、唇开、手握、齿露。缢在喉上,则舌抵齿;喉下,则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后有粪出。若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则口眼开、手散、发慢。喉下血脉不行,痕迹浅淡。舌不出,亦不抵齿。项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别有致命伤损去处。

惟有生勒未死间,实时吊起,诈作自缢,此稍难辨。如迹状可疑,莫若检作勒杀,立限捉贼也。

凡被人隔物,或窗棂或林木之类勒死,伪作自缢,则绳不交。喉下痕多平过,却极深,黑黯色,亦不起于耳后发际。

绞勒喉下死者,结缔在死人项后。两手不垂下,纵垂下亦不直。项后结交,却有背倚柱等处,或把衫襟KT 着,即喉下有衣衫领黑迹,是要害处气闷身死。

凡检被勒身死人,将项下勒绳索,或者诸般带系,临时仔细声说,缠绕过遭数。多是于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须有系不尽垂头处。其尸合面地卧,为被勒时争命,须是揉扑得头发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 擦着痕。

凡被勒身死人,须看觑尸身四畔,有扎磨踪迹去处。

又有死后被人用绳索系扎手脚及项下等处,其人已死,气血不行,虽被系缚,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验。死后系缚者,无血 ,系缚痕虽深入皮,即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但红色或焦赤带湿不干。

卷之三

二十一·溺死

若生前溺水尸首,男仆卧,女仰卧。头面仰,两手、两脚俱向前。口合、眼开闭不定,两手拳握。腹肚胀,拍着响。(落水则手开,眼微开,肚皮微胀。投水则手握,眼合,腹内急胀)两脚底皱白,不胀。头髻紧。头与发际、手脚爪缝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 擦损处,此是生前溺水之验也。(盖其人未死必须争命,气脉往来,搐水入肠,故两手自然拳曲,脚罅缝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内有水胀也)若检覆迟,即尸首经风日吹晒,遍身上皮起,或生白 。

若身上无痕,面色赤,此是被人倒提水 死。

若尸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腹肚微胀,真是淹水身死。

若因病患溺死,则不计水之深浅可以致死,身上别无它故。

若疾病身死,被人抛掉在水内,即口鼻无水沫,肚内无水,不胀,面色微黄,肌肉微瘦若因患倒落泥渠内身死者,其尸口眼开,两手微握,身上衣裳并口、鼻、耳、发际并有青泥污者,须脱下衣裳,用水淋洗,酒喷其尸;被泥水淹浸处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胀,指甲有泥。

若被人殴打杀死,推在水内,入深则胀,浅则不甚胀。其尸肉色带黄不白,口眼开、两手散,头发宽慢。肚皮不胀,口、眼、耳、鼻无水沥流出,指爪罅缝并无沙泥,两手不拳缩,两脚底不皱白却虚胀。身上有要害致命伤损处,其痕黑色,尸有微瘦。临时看验,若检得身上有损伤处,录其痕迹,虽是投水,亦合押合干人赴官司推究。

诸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脚落井,尸首大同小异。皆头目有被砖石磕擦痕,指甲、毛发有沙泥,腹胀,侧覆卧之则口内水出,别无他故,只作落井身死,即投井、推入在其间矣。所谓落井,小异者:推入与自落井则手开、眼微开,腰身间或有钱物之类;自投井则眼合、手握,身间无物。

大凡有故入井,须脚直下;若头在下,恐被人赶逼,或它人推送入井。若是失脚,须看失脚处土痕。

译凡检验自缢的人,先询问最初申报的人:死者是什么肤色相貌的人?发现时是早上还是晚上?曾经解下救治过没有?向官府申报时是早上还是晚上?如果有人能够辨认,就问:自缢者年龄多少?以什么为生?家中有什么人?为什么在这里自缢?如果是奴仆,先询问雇主索取契书核验,并查看契书上有没有亲戚、年龄多少;还要查看最初吊挂的痕迹和地点。如果曾经被解下救治,就问解下时还有没有气息脉搏,以及解下后大约过了多久死亡;一定要仔细查问。大凡检验,不能未经仔细辨别就立即认定是自缢致死。凡遇到这种情况,只能说明此人生前曾用绳索系在咽喉上下的要害处,因而致命身死,以防死者另有非正常死亡的原因。例如有人睡着时被别人用绳索勒死,再吊挂起来,检验官怎么能看出是自缢致死?必须仔细辨察。常有人家的女使、雇工或外人,在家中自缢。家里人不懂法律,又害怕看见尸体的污秽和接受检验,于是把尸体移到屋外吊挂。原来的痕迹发生移动,因而出现两道痕迹:原痕呈紫红色,有血[原文缺字]。移动后形成的痕迹只有白色,没有血[原文缺字]。移动尸体的事情,情理非常清楚,应当公正查究,分别列明生前痕迹和死后痕迹。因为移动尸体不过是杖刑之罪;如果遗漏不报,复检官又没有相互照应,申报成两道痕迹,官府必然反而怀疑,牵连相关人员的祸患会更加严重。尸体日久腐坏,头部仍吊在上面,身体侧卧在地上,皮肉溃烂而露出骨头。只检验被吊的头部,如果绳痕陷入槽中(指两耳连接下颌处并向骨根深陷),并且两手腕骨、头脑骨都呈红色,就是自缢。(一说牙齿呈红色,以及十指尖的骨头呈红色,也可据此判断。) 第三卷。二十、被殴打勒死而假装自缢。自缢、被人勒杀,或者被杀后伪装成自缢,十分容易辨别。真正自缢的人,用绳索、绢帛之类系缚的地方,交叉延伸到左右耳后,颜色深紫。双眼闭合,嘴唇张开,双手握紧,牙齿露出。如果勒在喉咙上方,舌头会抵住牙齿。如果勒在喉咙下方,舌头多半会伸出来。胸前有涎液滴沫,臀部后方有粪便排出。如果被人殴打勒死,却假装自缢,口眼会张开,双手松散,头发散乱。喉咙下方血脉不通,痕迹浅淡。舌头不会伸出,也不会抵住牙齿。颈项上有指甲抓痕,身上另有造成死亡的伤损处。只有趁人还活着勒住、尚未死亡时立即吊起,伪装成自缢,这种情况稍微难以辨别。如果痕迹和情形可疑,不如按勒杀检验,并限期捉拿凶手。凡是被人隔着物体,例如窗棂、树木之类勒死,再伪装成自缢的,绳痕不会交叉。喉咙下方的痕迹多半平直横过,却非常深,呈黑暗色,也不会延伸到耳后发际。被绞勒在喉下而死的人,绳结会在死者颈项后方。双手不会垂下,即使垂下也不会伸直。颈项后方有交结处,但背部靠着柱子等地方,或把衣襟[原文“KT”处疑有缺字]住;这样喉下会有衣领留下的黑色痕迹,是要害处气息闭塞而死亡。凡检验被勒死的人,要把颈下勒用的绳索或各种带子,在现场仔细说明,并数清缠绕了几圈。多半是在颈项后正中,或偏左、偏右系住;必须有绳子没有系尽而垂下的部分。尸体俯面卧在地上,说明被勒时曾经挣扎求生;必定因翻滚扑打而使头发或发髻散乱,或者身体上有擦蹭留下的痕迹。凡是被勒死的人,必须查看尸体四周,寻找是否有拖拽、摩擦的痕迹。还有人在死后被别人用绳索捆扎手脚和颈下等处;因为人已经死亡,气血不再流行,虽然被捆缚,痕迹也不会呈紫红色,而会留下白痕,可以据此检验。死后捆缚的人没有血[原文缺字];即使捆缚痕迹深入皮肤,也不会呈青、紫、红色,只是白色痕迹。有人用火篦烙出痕迹,但这种痕迹呈红色或焦红色,并且带有湿气,不会干燥。第三卷。二十一、溺死。如果人在生前溺水,尸体中男子俯卧,女子仰卧。头面部仰着,两手和两脚都朝向前方。嘴闭合,眼睛时而睁开、时而闭合,两手握成拳头。腹部胀大,拍打时会发出响声。(落水时双手张开,眼睛微微睁开,腹部微微胀大。投水时双手握紧,眼睛闭合,腹内迅速胀大。)两脚底起皱发白,但不胀大。头发挽成的发髻很紧。头发和发际处、手脚指甲缝中,或者脚上穿着鞋的,鞋内都各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还有少许淡色血污,或有[原文缺字]擦伤处;这就是生前溺水的证据。(因为人在未死时必然挣扎求生,气息脉搏往来,水被吸入肠腹,所以两手自然弯曲握拳,脚趾缝中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内有水而胀大。)如果复检迟了,尸体经过风吹日晒,全身皮肤就会隆起,或生出白[原文缺字]。如果身上没有痕迹而面色发红,这是被人倒提着浸入水中[原文缺字]死的。如果尸体面色微红,口鼻内有泥水沫,腹内有水,腹部微微胀大,就确实是被水淹死的。如果是因患病而溺死,那么不论水深水浅都可能致死,身上没有其他原因。如果人因疾病死亡后被抛入水中,口鼻内没有水沫,腹内没有水,不胀大,面色微黄,肌肉略瘦。若因患病跌落泥渠而死,尸体口眼张开,两手微微握着,身上衣服以及口、鼻、耳、发际处都有青泥污物,必须脱下衣服,用水淋洗,再把酒喷在尸体上。被泥水淹浸的地方,肉色就会微微发白,腹部略胀,指甲中有泥。如果被人殴打杀死后推入水中,进入深水处尸体就会胀大,进入浅水处则不太胀。尸体肉色发黄而不白,口眼张开,两手松散,头发松乱。腹部不胀,口、眼、耳、鼻没有水流出,指甲缝中没有沙泥,两手不蜷缩,两脚底不皱白,却虚浮肿胀。身上有位于要害、足以致命的伤损处,痕迹呈黑色,尸体略显消瘦。临时查看检验时,如果检出身上有伤损处,就要记录痕迹;即使是投水而死,也应押解有关人员到官府推究。凡是自己投井、被人推入井中,或失足落井,尸体的情况大体相同而略有差异。都有头面部被砖石磕碰擦伤的痕迹,指甲和头发中有沙泥,腹部胀大;侧卧或俯卧时口中会流出水。没有其他原因的,就只记录为落井身死,至于自己投井还是被推入,便包含在其中。所谓落井而死,略有不同的是:被推入井中和自己失足落井的,双手张开,眼睛微微睁开,腰身之间或有钱物之类。自己投井的,眼睛闭合,双手握紧,身上没有物品。大凡有原因进入井中的,脚应当朝下。如果头部朝下,恐怕是被人追赶逼迫,或被别人推入井中。如果是失足落井,必须查看失足处留下的土痕。

自投河、被人推入河,若水稍深阔,则无磕擦沙泥等事;若水浅狭,亦与投井、落井无异。大抵水深三、四尺,皆能淹杀人;验之果无它故,只作落水身死。则自投、推入在其间矣。若身有绳索及微有痕损可疑,则宜检作被人谋害置水身死。不过立限捉贼,切勿恤一捕限,而贻罔测之忧。

诸溺河池,(行运者谓之河,不行运者谓之池)检验之时,先问原申人:早晚见尸在水内?见时便只在今处?或自漂流而来?若是漂流而来,即问是东西南北?又如何流到此便住?如何申官?如称见其人落水,即问:当时曾与不曾救应?若曾救应,其人未出水时已死,或救应上岸才死?或即申官,或经几时申官?若在江河、陂潭、池塘间,难以打量四至,只看尸所浮在何处。如未浮,打捞方出,声说在何处打捞见尸。池塘或坎阱有水处可以致命者,须量见浅深丈尺,坎阱则量四至。江河、陂潭尸起浮或见处地岸,并池塘、坎阱系何人所管?地名何处?诸溺井之人,检验之时,亦先问原申人:如何知得井内有人?初见有人时,其人死未;既知未死?因何不与救应?其尸未浮,如何知得井内有人?若是屋下之井,即问身死人自从早晚不见?却如何知在井内?凡井内有人,其井内自然先有水沫,以此为验。

量井之四至,系何人地上?其地名甚处?若溺尸在底,则不必量,但约深若干丈尺,方尸出。

尸在井内满胀,则浮出尺余,水浅则不出。若出,看头或脚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出,亦以丈竿量到尸近边尺寸,亦看头或脚在上、在下。

检溺死之尸,水浸多日,尸首 胀,难以显见致死之因,宜申说:头发脱落、头目 胀、唇口番张,头面连遍身上下皮血并皆一概青黑、褪皮。验是本人在井或河内,死后水浸,经隔日数,致有此。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有无伤损它故,又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沫,腹胀。验得前件尸首委是某处水溺身死,其水浸更多日,无凭检验,即不用申说致命因根据。

初春雪寒,经数日方浮,与春、夏、秋、末不侔。

凡溺死之人,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先已曾被打,在身有伤;今次又的然见得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于格目内亦须分明具出伤痕,定作被打复溺水身死。

投井死人如不曾与人交争,验尸时面目头额,有利刃痕,又依旧带血似生前痕,此须看井内有破瓷器之属,以致伤着。人初入井时,气尚未绝,其痕依旧带血,若验作生前刃伤,岂不利害。

卷之四

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 :诸啮人者,根据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他物伤痕。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刀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若被打死者,其尸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两手不拳,或有溺污内衣。

若在辜限外死,须验伤处是与不是在头,及因破伤风灌注致命身死。

应验他物及手足殴伤痕损,须在头面上、胸前、两乳、胁肋傍、脐腹间、大小便二处,方可作要害致命去处。手足折损亦可死,其痕周匝有血 ,方是生前打损。

诸用他物及头额、拳手、脚足、坚硬之物撞打痕损颜色,其至重者紫黯微肿,次重者紫赤微肿,又其次紫赤色,又其次青色。其出限外痕损者,其色微青。

凡他物打着,其痕即斜长或横长;如拳手打着,即方圆;如脚足踢,比如拳手(寸)〔手〕分寸较大。(凡伤痕大小定作(掌)〔拳〕足他物,当以上件物比定,方可言分寸)凡打着两日身死,分寸稍大,毒瓦斯蓄积向里,可约得一两日后身死;若是打着当下体死,则分寸深重,毒瓦斯紫黑,实时向里,可以当下体死。

诸以身去就物谓之磕。虽着,无破处,其痕方圆;虽破,亦不至深。其被他物及手足伤,皮虽伤而血不出者,其伤痕处有紫赤晕。

凡行凶人若用棒杖等行打,则多先在实处。其被伤人或经一、两时辰,或一、两日,或三、五日,以至七、八日,十余日身死。又有用坚硬他物行打,便致身死者,更看痕迹轻重。若是先驱 被伤人头髻,然后散拳踢打,则多在虚怯要害处,或一拳一脚便致命。若因脚踢着要害处致命,切要仔细验认行凶人脚上有无鞋履,防日后问难。

凡他物伤,若在头脑者,其皮不破,即须骨肉损也。若在其他虚处,即临时看验。若是尸首左边损,即是凶身行右物致打顺故也;若是右边损,即损处在近后,若在右前,即非也;若在后,即又虑凶身自后行他物致打。贵在审之无失。

译自己投河或被人推入河中,如果水面稍深且宽,就不会有磕碰擦伤、沙泥等情况。如果水浅而狭窄,也和投井、落井没有不同。大抵水深三四尺,都能把人淹死。检验确实没有其他原因,就只记录为落水身死。至于究竟是自己投水还是被人推入,就包含在这种记录之中。如果身上有绳索,或有稍微可疑的伤损痕迹,就应当按被人谋害后置于水中死亡检验。只需限期捉拿凶手,千万不要因为顾惜一次捕盗期限,就留下不可预料的祸患。凡是溺死在河流、池塘中的人(有水流动的称为河,没有水流动的称为池),检验时先问最初申报的人:早晚什么时候看见尸体在水中?看见时尸体就在现在这个地方吗?还是自己漂流过来的?如果是漂流过来的,就问是从东、西、南还是北方来?为什么漂到这里就停住?怎样申报官府?如果说看见此人落水,就问:当时有没有救助?如果救助过,是此人尚未出水时就已经死亡,还是救上岸后才死亡?是立即申报官府,还是过了多长时间才申报?如果尸体在江河、陂潭、池塘之间,难以丈量四至,就只查看尸体漂浮在什么地方。如果尸体尚未浮出水面,打捞出来后,要说明是在什么地方打捞到并看见尸体的。池塘或有水的坑阱,只要水深足以致命,就必须量明水的深浅和丈尺;坑阱还要丈量四至。要记录江河、陂潭中尸体开始浮起的地方或发现尸体的岸边,以及池塘、坑阱归谁管理、地名是什么。凡是溺死在井中的人,检验时也要先问最初申报的人:怎样知道井内有人?最初看见有人时,那个人已经死了吗?既然知道人还没有死,为什么不救助?尸体尚未浮出水面,怎么知道井内有人?如果是屋下的井,就问死者从什么时候起不见了,又怎么知道在井内?凡是井内有人,井水中自然会先有水沫,可以此作为证据。丈量井的四至,查明属于谁家的土地,地名是什么。如果溺尸在井底,就不必丈量四至,只需估量井深多少丈尺,才把尸体捞出。尸体在井内完全胀满时,会浮出水面一尺多;水浅时则不会浮出。如果浮出水面,要看头部或脚部是在上面还是下面,先量明尺寸。如果没有浮出水面,也要用丈量杆量到尸体近边的距离,并查看头部或脚部是在上面还是下面。检验溺死尸体时,尸体被水浸泡多日,尸首[原文缺字]胀,难以显出致死原因,应当申报说明:头发脱落,头面[原文缺字]胀,嘴唇和口部翻张,头面连同全身上下的皮肤和血肉都一概青黑,皮肤脱落。检验可知,此人是在某处井中或河中死亡,死后又被水浸泡,经过若干日子,所以出现这些情况。如今已经无法凭检验确定死者全身是否有伤损或其他原因,也无法确定年龄、相貌和形状。只能检验出死者口鼻内有泡沫,腹部胀大。检验得知,前述尸体确实是在某处落水溺死,且被水浸泡了很多天,已经无法凭检验确定情况,就不必申报致命原因的依据。初春下雪寒冷,要经过数日尸体才浮出水面,与春、夏、秋季及秋末的情况不同。凡溺死的人,如果是人家的奴婢或妻子女儿,在落水以前已经被殴打过,身上有伤。这次又确实看出是自己落水,或投井身死,那么在检验格目中也必须清楚列出伤痕,定为被打后又溺水身死。投井死亡的人,如果此前没有与人争斗,验尸时发现面部、头部、额头有利刃痕迹,并且仍带有像生前伤痕一样的血,这时必须查看井内是否有破碎瓷器之类,以确定是否因这些物品造成伤害。人刚进入井中时,气息还没有断绝,伤痕仍会带血;如果把它验作生前刀伤,岂不是会造成严重后果。第四卷。二十二、检验因其他物体以及手脚受伤而死亡。律文说:见血就算受伤。除手脚以外,其余物品都属于其他物体;即使兵器不带刀刃,也属于其他物体。伤损期限:手脚伤十日,其他物体造成的伤二十日。斗殴诉讼:凡是咬伤他人的,依照其他物体造成伤害的法律处理。元符年间的诏令申明《刑统》规定:用靴鞋踢人造成伤害,由官府检验确定;如果靴鞋坚硬,就按其他物体造成的伤害处理。如果不坚硬,就难以按其他物体的条例处理。有时额头、肘部、膝部受到挤撞,或因头部撞击致死,也都作为其他物体造成的伤痕处理。所谓其他物体,包括铁鞭、尺子、斧头、刀背、木杆、棒子、马鞭、木柴、砖、石头、瓦片、粗布鞋、纳底鞋、皮鞋、草鞋之类。如果是被打死的,尸体口眼张开,发髻散乱,衣服不整齐,两手不握拳,或者内衣上有大小便污物。如果在伤损期限之外死亡,必须检验伤处是否在头部,以及是否因破伤风发作而致命身死。检验其他物体以及手脚殴打造成的伤痕损伤,必须位于头面部、胸前、两乳、胁肋旁、脐腹之间,或大小便两个部位,才可以作为要害致命处。手脚折断损伤也可能致死;如果伤痕周围有血[原文缺字],才是生前被打伤的。凡是用其他物体,以及头额、拳手、脚足或坚硬物体撞打造成的伤痕,按颜色和程度看,最重的呈紫暗色并略肿,次重的呈紫红色并略肿,再次呈紫红色,更次呈青色。超过伤损期限的痕迹,颜色会略带青色。凡被其他物体打中,痕迹就是斜长形或横长形。如果是拳头或手打中,痕迹就是方形或圆形。如果是脚踢,痕迹就像拳手造成的,只是大小尺寸较大〔原文作“寸”,校补为“手”〕。(凡根据伤痕大小判定是手掌、拳头或脚足以及其他物体造成的,都必须拿上述物体比对确定,才可以说明尺寸。)凡是被打后经过两日死亡的,伤痕尺寸略大,毒气向内蓄积,可以推定为一两日后死亡。如果被打后当即死亡,伤痕就深重,毒气呈紫黑色,立即向内侵入,可以判定为当场死亡。凡是身体主动撞向物体,都叫作磕。即使撞中而没有破皮,痕迹也是方形或圆形。即使破皮,伤口也不会太深。凡被其他物体或手脚打伤,皮肤虽破而没有出血的,伤痕处会有紫红色的晕斑。凡凶手用棒杖等连续殴打,多半先打在坚实的部位。受伤的人有的经过一两个时辰,有的经过一两天,有的经过三五天,甚至七八天、十多天才死亡。也有用坚硬的其他物体殴打,立即导致死亡的,还要根据痕迹的轻重判断。如果先驱赶并伤害死者的头发发髻,然后又用拳头、脚散乱殴打,多半打在虚弱的要害处,有时一拳一脚就能致命。如果因脚踢要害处而致命,必须仔细验看凶手脚上有没有鞋,以防日后受到质问。凡是其他物体造成的伤,如果在头脑部位,即使皮肤没有破,也必然是骨肉受损。如果在其他较柔软的部位,就要临时查看检验。如果尸体左边受损,就是凶手从右侧用物体顺势打击造成的。如果右边受损,损伤处应当靠近后方;如果在右前方,就不是这种情况。如果在后方,还要考虑凶手从后面用其他物体打击造成的可能。关键在于审慎判断,不要有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