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
看其痕大小,量见分寸。又看几处皆可致命,只指一重害处,定作虚怯要害致命身死。
打伤处皮膜相离,以手按之即响,以热醋罨(罨)〔之〕则有痕。
凡被打伤杀死人,须定最是要害处致命身死。若打折脚手,限内或限外死时,要详打伤分寸阔狭,后定是将养不较致命身死。面颜岁数,临时声说。
凡验他物及拳、踢痕,细认斜长、方圆,皮有微损。未洗尸前,用水洒湿,先将葱白捣烂涂,后以醋糟,候一时,除,以水洗,痕即出。
若将榉木皮罨成痕,假作他物痕,其痕内烂损黑色,四围青色,聚成一片而无虚肿,捺不坚硬。
又有假作打死,将青竹篦火烧烙之,却只有焦黑痕,又浅而光平。更不坚硬
卷之四
二十三·自刑
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尸口眼合,两手拳握,臂曲而缩,(死人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势,其手自然拳握)肉色黄,头髻紧。
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若用瓷器,分数不大。逐件器刃自割,并下刃一头尖小,但伤着气喉即死。
若将刃物自斡着喉下、心前、腹上、两胁肋、太阳、顶门要害处,但伤着膜,分数虽小即便死;如割斡不深,及不系要害,虽三两处,未得致死。
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后,过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后。伤在喉骨上难死,盖喉骨坚也;在喉骨下易死,盖喉骨下虚而易断也。其痕起手重,收手轻。(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则喉右边下手处深,左边收刃处浅,其中间不如右边。盖下刃太重,渐渐负痛缩手,因而轻浅,及左手须似握物是也。右手亦然)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若当下体死时,痕深一寸七分,食系、气系并断;如伤一日以下体死,深一寸五分,食系断,气系微破;如伤三、五日以后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断。须头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皱,即是自割之状。(此亦难必)若自用刀剁下手并指节者,其皮头皆齐,必用药物封扎。虽是刃物自伤,必不能当下体死,必是将养不较致死。其痕肉皮头卷向里,如死后伤者,即皮不卷向里,以此为验。
又有人因自用口齿咬下手指者,齿内有风着于痕口,多致身死,少有生者。其咬破处疮口一道,周迥骨折必有脓水淹浸,皮肉损烂,因此将养不较,致命身死。其痕有口齿迹,及有皮血不齐去处。
验自刑人,即先问原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自刑时或早或晚?用何刃物?若有人来认识,即问:身死人年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是奴婢,即先讨契书看,更问:有无亲戚?及已死人使左手、使右手?并须仔细看验痕迹去处。
更须看验,在生前刃伤即有血行,死后即无血行。
卷之四
二十四·杀伤
凡被人杀伤死者,其尸口眼开,头髻宽或乱,两手微握,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大,皮肉多卷凸。若透膜,肠脏必出。
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必须争竞,用手来遮截,手上必有伤损。或有来护者,亦必背上有伤着处。若行凶人于虚怯要害处一刃直致命者,死人手上无伤,其疮必重。若行凶人用刃物斫着脑上、顶门、脑角、后发际,必须斫断头发,如用刀剪者。若头顶骨折,即是尖物刺着,须用手捏着其骨损与不损。
若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无起手、收手轻重。枪刺痕,浅则狭,深必透竿,其痕带圆。或只用竹枪、尖竹担斡着要害处,疮口多不齐整,其痕方圆不等。
凡验被快利物伤死者,须看原着衣衫有无破伤处,隐对痕,血点可验。又如刀剔伤,肠肚出者,其被伤处,须有刀刃撩划三两痕。且一刀所伤,如何却有三两痕?盖凡人肠脏盘在左右胁下,是以撩划着三两痕。
凡检刀枪刃斫剔,须开说:尸在甚处?向当着甚衣服?上有无血迹?伤处长、阔、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肠肚出, 膜出,作致命处。仍检刃伤衣服穿孔。如被竹枪、尖物剔伤致命,便说:尖硬物剔伤致死。
凡验杀伤,先看是与不是刀刃等物,及生前死后痕伤。如生前被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
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痕疮口皮肉血多花鲜色,所损透膜即死。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是以肉色白也)此条仍责取行人定验,是与不是生前、死后伤痕。
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 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粘,受刃处皮肉[紧缩]骨露。
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 ,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
踪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伸缩。
译查看痕迹的大小,量明具体尺寸。如果有几处都可能致命,只指出其中最重的一处,定为在虚弱要害处受伤而致命身死。打伤处的皮膜彼此分离,用手按压就会作响;用热醋覆盖〔原文“罨”,校补“之”〕,伤痕就会显现。凡是被打伤而死的人,必须确定是最要害的部位受伤而致命身死。如果手脚被打断,在伤损期限内或期限外死亡,都要详细说明打伤的尺寸、宽窄,然后确定是因调养不当而未能痊愈,最终致命身死。面貌和年龄,临时当面说明。凡检验其他物体以及拳打、脚踢造成的痕迹,要仔细辨认是斜长形还是方圆形,以及皮肤是否有轻微损伤。在清洗尸体之前,先用水洒湿;把葱白捣烂涂上,再用醋糟覆盖,等一个时辰后除去,用水洗净,痕迹就会显现。如果用榉木皮覆盖造成痕迹,假装是其他物体造成的伤痕,那么痕迹内部腐烂受损而呈黑色,四周呈青色,聚成一片而没有虚肿,按压也不坚硬。又有假装被打死的,用青竹篦烧热烙出痕迹,但只有焦黑痕,且痕迹浅而光平。更加不坚硬。第四卷。二十三、自刑。凡是自己割喉咙下方而死的,尸体口眼闭合,两手握拳,手臂弯曲收缩。(死者用手握住刀刃,像是用力的姿势,所以手自然握成拳。)肉色发黄,发髻紧束。如果用小刀自割,刀口只能长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刀口就长三寸至四寸左右。如果用瓷器,伤口尺寸不会太大。各种器物的刃口都可以用来自割;即使刃的一端尖小,只要伤到气喉,也会死亡。如果把刀刃自行割向喉下、胸前心口、腹部、两胁肋、太阳穴或头顶囟门等要害处,只要伤到膜,虽然伤口尺寸小,也会立即死亡。如果割得不深,或者没有伤到要害,即使有三两处,也不会导致死亡。如果用左手,刀口必定从右耳后开始,经过喉部一二寸。用右手时,刀口必定从左耳后开始。伤在喉骨上方难以死亡,因为喉骨坚硬。伤在喉骨下方容易死亡,因为喉骨下面空虚,容易断裂。刀痕起手的一端较重,收手的一端较轻。(例如用左手拿刀造成伤口,喉部右边起刀处较深,左边收刀处较浅,中间部分不如右边深。因为起刀时用力太重,后来渐渐因疼痛而收手,所以伤口变得轻浅;而且用左手时应当像握住物体一样。) 右手也是这样。)凡是自己割喉咙下方,只有一道刀痕。如果当场死亡,伤痕深一寸七分,食管和气管都断裂。如果受伤后不到一日死亡,伤痕深一寸五分,食管断裂,气管略有破损。如果受伤后三五日以后才死亡,伤痕深一寸三分,食管断裂。发髻和发角必须散乱松开。再看死者面带忧愁、眉头紧皱,这就是自己割伤的情状。(这一点也不能完全确定。)如果自己用刀砍下手掌和指节,皮肤边缘都会整齐,必定是用药物封扎过。即使是刀刃自伤,也必定不会当场死亡,而是因调养不当最终致死。这种痕迹的皮肉边缘向内卷;如果是死后造成的伤,皮缘就不会向内卷,可以据此检验。又有人自己用口齿咬掉手指,牙齿造成的伤口中会有风邪侵入,多半导致死亡,少有能活下来的。咬破处只有一道疮口,周围骨头折断,必定有脓水浸泡,皮肉损坏腐烂,因此调养不当,最终致命身死。这些痕迹中有口齿留下的印迹,也有皮肤、血肉脱落不整齐的地方。检验自杀者时,先询问原先申报的人:死者是什么相貌、身份的人?自杀时是在早晨还是晚上?使用的是什么刀刃器物?如果有人前来辨认,就询问:死者年纪多大?活着时惯用左手还是右手?如果是奴婢,就先索取契约书查看,再问他有没有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惯用左手还是右手;并且必须仔细查看、检验伤痕所在的部位。还必须查看检验:人在生前受刀伤,血会流动;死后受伤,就不会有血流出。第四卷 二十四·杀伤 凡是被人杀伤而死的人,尸体的口、眼会张开,头发发髻松散或凌乱,两手微微握着;受伤处若在要害部位,创伤的长宽深度通常较大,皮肉大多向外翻卷、隆起。如果刺穿了腹膜,肠子和内脏一定会出来。被伤的人看见凶手拿着刀刃器物来伤害自己时,必然会争斗,用手遮挡、截拦,因此手上一定会有伤。如果有人前来护救,也一定会在背上留下受伤的地方。如果凶手一刀直接刺中人体虚弱而要害的部位,死者手上就没有伤,而那处创伤一定很重。如果凶手用刀刃砍在脑部、头顶、脑角或后发际,必定会砍断头发,就像用刀剪剪过一样。如果头顶骨折,就是被尖锐器物刺中;必须用手捏按,查看骨头是否损伤。尖刃或斧头造成的痕迹,上部宽而长,里面一定狭窄。大刀造成的痕迹,浅时一定狭窄,深时一定宽阔。刀伤处的痕迹两头尖小,没有起刀、收刀时轻重不同的痕迹。枪刺造成的痕迹,浅则狭窄,深则一定穿透到枪竿,痕迹带有圆形。有时只用竹枪、尖竹担斡刺中要害,创口大多不整齐,痕迹的方圆形状也不相同。凡检验被锋利器物伤死的人,必须查看原来所穿的衣衫有没有破损处,把衣服上的破孔与伤痕暗中对照,血点可以用来检验。又如被刀剔割而受伤、肠肚流出的人,受伤部位必须有刀刃撩划出的三两道痕迹。既然是一刀造成的伤,为什么反而会有三两道痕迹?这是因为人的肠脏盘曲在左右胁下,所以刀刃撩划时会留下三两道痕迹。凡检验刀、枪等刀刃器物砍、刺、剔割造成的伤,必须说明:尸体在什么地方?当时穿着什么衣服?衣服上有没有血迹?伤处长、宽、深各是多少?是否穿透皮肉?或者肠肚、腹膜是否出来?并说明致命的部位。还要检验刀刃造成的伤口是否穿透衣服。如果是被竹枪、尖锐器物剔刺而致命,就写作:“被尖硬器物剔刺致死。” 凡检验杀伤案件,先看是否确实是刀刃等器物造成的,以及伤痕是在生前还是死后形成的。如果是生前受刀伤,伤痕处的肉会张阔,呈现交错的花纹;如果肉上的痕迹整齐平截,就是死后伪造的刀伤痕迹。如果是生前受刀伤,就会有血液;伤痕、创口以及皮肉中的血多呈斑驳鲜红的颜色,伤势穿透腹膜就会死亡。如果死后用刀刃割伤尸体,肉色就会干枯发白,也不会有血花。(这是因为人死后血脉不再运行,所以肉色发白。)这一条仍须责令检验人员判定检验,究竟是生前还是死后形成的伤痕。活人被刀刃杀伤后死亡,受刀处的皮肉会紧缩,四周有血。如果尸体被肢解,筋骨、皮肉紧密黏连,受刀处皮肉【紧缩】、骨头露出。死人被割断肢体,尸首的皮肉仍如原来一样,血液不再灌注;被割处的皮肤不紧缩,刀刃终止处没有血流出,颜色发白。如果伤痕下面有血,洗净检验并挤按,肉中没有清血流出,就不是生前受刀伤。还有被截下头颅的情形:人在活着时斩下,筋脉会收缩进去;死后截下,颈项会显得长,而且不会收缩。
凡检验被杀身死尸首,如是尖刃物,方说被刺要害;若是齐头刃物,即不说刺字。如被伤着肚上、两肋下、或脐下,说长阔分寸后,便说斜深透内,脂膜、肚肠出,有血污,验是要害被伤割处致命身死。若是伤着心前、肋上,只说斜深透内,有血污,验是要害致命身死。如伤着喉下,说深至项,锁骨损,兼周迥所割得有方圆不齐去处,食系、气系并断,有血污,致命身死可说要害处。如伤着头面上或太阳穴、脑角、后发际内,如行凶人刃物大,方说骨损;若脑浆出时有血污,亦定作要害处致命身死。如斫或刺着沿身不拘那里,若经隔数日后身死,便说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凡验被杀伤人,未到验所,先问原申人:曾与不曾收捉得行凶人?是何色目人?使是何刃物?曾与不曾收得刃物?如收得,取索看大小,着纸画样;如不曾收得,则问刃物在甚处?亦令原申人画刃物样。画讫,令原申人于样下书押字。更问原申人:其行凶人与被伤人是与不是亲戚?有无冤雠?
卷之四
二十五·尸首异处
凡验尸首异处,勒家属先辨认尸首。务要仔细打量尸首顿处四至。讫,次量首级离尸远近,或左、或右,或去肩脚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脚腿,各量别计,仍各写相去尸远近。却随其所解肢体与尸相凑,提捧首与项相凑。围量分寸一般,系刃物斫落。若项下皮肉卷凸,两肩井耸皮HT ,系生前斫落;皮肉不卷凸,两肩井不耸HT ,系死后斫落。
卷之四
二十六·火死
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挣,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若因老病失火烧死,其尸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臂曲在胸前,两膝亦曲。口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脂膏黄色突出皮肉。
若被人勒死抛掉在火内,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无 浆HT皮去处,项下有被勒着处痕迹。
又若被刀杀死,却作火烧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尘,于尸首下净地上,用酽米醋酒泼,若是杀死,即有血入地,鲜红色。须先问尸首生前宿卧所在,却恐杀死后移尸往他处,即难验尸下血色。
大凡人屋,或瓦或茅盖,若被火烧,其死尸在茅瓦之下。或因与人有仇,乘势推入烧死者,其死尸则在茅瓦之上。兼验头足,亦有向至。
如尸被火化尽,只是灰,无条段骨殖者,勒行人、邻证供状:缘上件尸首或失火烧毁,或被人烧毁,即无骸骨存在,委是无凭检验。方与备申。
凡验被火烧死人,先问原申人:火从何处起?火起时其人在甚处?因甚在彼?被火烧时曾与不曾救应?仍根究曾与不曾与人作闹?见得端的,方可检验。
或检得头发焦拳,头面连身一概焦黑。宜申说: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上下有无伤损他故,及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无灰烬,委是火烧身死。如火烧深重,实无可
卷之四
二十七·汤泼死
凡被热汤泼伤者,其尸皮肉皆拆,皮脱,白色。着肉者,亦白,肉多烂赤。
如在汤火内,多是倒卧,伤在手足、头面、胸前。如因斗打,或头撞、脚踏、手推在汤火内,多是两后与臀腿上或有打损处,其 不甚起,与其他所烫不同。
卷之四
二十八·服毒
凡服毒死者,尸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间有血出。
甲尖黑,喉腹胀作黑色生 ,身或青斑,眼突,口、鼻、眼内出紫黑血,须发浮不堪洗,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突,或大肠穿出。
有空腹服毒,惟腹肚青胀,而唇、指甲不青者;亦有食饱后服毒,惟唇、指甲青而腹肚不青者;又有腹脏虚弱老病之人,略服毒而便死,腹肚、口唇、指甲并不青者,却须参以他证。
生前中毒而遍身作青黑,多日,皮肉尚有,亦作黑色。若经久,皮肉腐烂见骨,其骨黪黑色。
死后将毒药在口内假作中毒,皮肉与骨只作黄白色。
凡服毒死或时即发作,或当日早晚;若其药慢,即有一日或二日发。或有翻吐或吐不绝。仍须于衣服上寻余药,及死尸坐处寻药物器皿之类。
中虫毒,遍身上下、头面、胸心并深青黑色,肚胀或口内吐血,或粪门内泻血。
鼠莽草毒,(江南有之)亦类中虫,加之唇裂,齿龈青黑色,此毒经一宿一日,方见九窍有血出。
食果实、金石药毒者,其尸上下或有一二处赤肿,有类拳手伤痕,或成大片青黑色,爪甲黑,身体肉缝微有血,或腹胀,或泻血。
酒毒,腹胀或吐、泻血。
砒霜、野葛毒,得一伏时,遍身发小 ,作青黑色,眼睛耸出,舌上生小刺、 绽出,口唇破裂,两耳胀大,腹肚膨胀,粪门胀绽,十指甲青黑。
译凡检验被杀而死的尸首,只有使用尖刃器物时,才说是被刺中要害;如果是平头的刀刃器物,就不使用“刺”字。如果伤在腹部、两胁下,或者脐下,说明长、宽、深各是多少后,就说伤口斜着深入体内,脂膜、肠肚出来,并有血污;检验认定是要害部位被伤、割裂而致命死亡。如果伤在心前、肋上,只说斜着深入体内,有血污;检验认定是要害部位受伤而致命死亡。如果伤在喉咙下面,就说伤口深至颈项,锁骨受损;同时说明周围被割出的创口有方有圆而且不整齐,食系、气系都已断裂,并有血污;可以说是在要害部位受伤而致命死亡。如果伤在头面部、太阳穴、脑角或后发际以内,只有凶手所用刀刃器物很大时,才说骨头受损;如果脑浆流出时带有血污,也判定为要害部位受伤而致命死亡。如果被砍伤或刺伤在身体的任何部位,经过数日后才死亡,就说因调养不当而致命死亡。凡检验被杀伤而死的人,在到达检验现场以前,先询问原先申报的人:是否曾经捉到凶手?凶手是什么相貌、身份的人?使用的是什么刀刃器物?是否曾经收缴到刀刃器物?如果收到了,就取来查看大小,并画在纸上;如果没有收缴到,就询问刀刃器物在什么地方;也让原先申报的人画出刀刃器物的样子。画完后,让原先申报的人在图样下面签押。还要询问原先申报的人:凶手和被伤的人是不是亲属?彼此有没有仇怨?第四卷 二十五·尸首异处 凡检验尸首分离的案件,命令家属先辨认尸首。务必仔细查看尸首停放处四周的界限。查看完毕,再量首级离尸身的远近,记明在左边还是右边,以及距离肩部、脚部各有多少尺寸。被肢解的手臂、脚腿分别测量、分别记录,并且分别写明它们距离尸身的远近。然后按照被肢解的肢体所在的位置,把它们与尸身拼合;把头提起托住,与颈项拼合。测量断面周围的尺寸是否相同,以判断是不是被刀刃器物砍落。如果颈项下面的皮肉向外翻卷、隆起,两侧肩井部位高耸,皮肤【HT,原文疑为OCR错乱】;就是生前被砍落的。如果皮肉不向外翻卷、隆起,两侧肩井部位不高耸【HT,原文疑为OCR错乱】,就是死后被砍落的。第四卷 二十六·火死 凡是生前被火烧死的人,尸体的口鼻内有烟灰,手脚都会蜷缩成拳。(这是因为人在未死以前被火势逼迫,奔跑挣扎,口张开,气息来回出入,所以呼吸时把烟灰吸入口鼻之中。)如果死后才被焚烧,虽然手脚也会蜷缩成拳,口内却没有烟灰。如果两肘骨和膝骨没有被烧到,手脚也不会蜷缩成拳。如果因年老多病而遇火灾烧死,尸体的肉色焦黑或卷曲,两手弯曲成拳,手臂弯在胸前,两膝也弯曲。口、眼张开,有的咬着牙齿和嘴唇,有的脂肪呈黄色,从皮肉中突出。如果是被人勒死后扔进火里,头发焦黄,头面和全身烧得焦黑,皮肉抽搐、皱缩,没有【浆HT皮,原文疑为OCR错乱】的地方;颈项下面有被勒过的痕迹。又如有人被刀杀死,却伪装成被火烧死,应命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上的灰尘,在尸首下面清理出一块干净地面,泼上浓米醋和酒;如果确实是被杀死的,就会有血渗入地面,呈鲜红色。必须先询问尸首生前住宿、躺卧的地方,因为如果人被杀死后又移尸到别处,就很难检验尸首下面的血色。大凡人的房屋,无论是瓦盖还是茅草盖的,如果被火烧毁,死尸应在茅草、瓦片的下面。如果是因为与人结仇,有人趁势把他推入火中烧死,死尸就会在茅草、瓦片的上面。还要检验头和脚所朝的方向。如果尸体被火烧尽,只剩下灰,没有一段段的骨殖,就命检验人员和邻居证人作证:上述尸首或是因失火烧毁,或是被人烧毁;既然没有骸骨存在,确实无法凭此进行检验。然后才可以完备申报。凡检验被火烧死的人,先询问原先申报的人:火是从什么地方起的?起火时那个人在什么地方?为什么在那里?被火烧时有没有人前来救助?还要追问他是否曾经与人争斗闹事;查明确实情况后,才可以检验。有时检验到头发焦卷,头面连同全身一概焦黑。应当申报说:如今无法凭借检验查明死者全身上下有没有伤损或其他原因,也无法判定其年龄、相貌和形体。只能检验死者本人的口鼻内有没有灰烬,确实是被火烧死的。如果火烧得很深、很重,实在没有可以【原文未完】。第四卷 二十七·汤泼死 凡是被热汤泼伤的人,尸体的皮肉都会裂开,皮肤脱落,呈白色。接触到热汤的肉也呈白色,肉大多腐烂发红。如果是在汤火之中倒下的,多半是仰卧或俯卧,伤处在手脚、头面和胸前。如果是因为争斗,被人用头撞、脚踏、手推入汤火之中,多半在身体两后侧、臀部和腿上有击打损伤;这些地方【原文“其”后语义不明】不太隆起,与其他烫伤不同。第四卷 二十八·服毒 凡服毒而死的人,尸体的口、眼大多张开,面色紫暗或青色,嘴唇紫黑,手指甲、脚趾甲都青暗,口、眼、耳、鼻之间有血流出。指甲尖发黑,喉咙和腹部胀起并呈黑色,生有【原文缺字】;身体或有青斑,眼睛突出,口、鼻、眼内流出紫黑色的血,须发浮起而无法洗净;未死以前必定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肛门肿胀突出,或者大肠穿出。有人空腹服毒,只有腹部青色胀大,而嘴唇、指甲不发青;也有人吃饱后服毒,只有嘴唇、指甲发青,而腹部不发青;又有腹脏虚弱、年老多病的人,稍微服毒便立即死亡,腹部、口唇、指甲都不发青,这时必须结合其他症状来判断。人在生前中毒,遍身变成青黑色;经过多日,皮肉尚未脱落,也会呈黑色。如果经过很久,皮肉腐烂而露出骨头,骨头也会呈深黑色。死后把毒药放入嘴里,假装是中毒,皮肉和骨头只会呈黄白色。凡服毒而死的人,有的当时就发作,有的在当天早晨或晚上发作;如果药性缓慢,就会在一天或两天后发作。有的反复呕吐,有的呕吐不止。还要在衣服上寻找残余的毒药,并在死尸坐过的地方寻找药物、器皿之类的物品。中了虫毒,身体上下、头面、胸部和心部都呈深青黑色,腹部胀大,或口中吐血,或从肛门泻血。鼠莽草毒(江南有这种草),症状也像中了虫毒,另外嘴唇裂开,齿龈呈青黑色;这种毒经过一夜一天,才会看见九窍有血流出。吃了果实、金石药物中毒的人,尸体上下有的会有一两处红肿,像拳头打出的伤痕;有的形成大片青黑色,指甲发黑,身体皮肉的缝隙中微微有血;有的腹部胀大,或泻血。酒毒会导致腹部胀大,或者吐血、泻血。砒霜、野葛中毒,经过一伏时,全身生出小【原文缺字】,呈青黑色;眼睛向外突出,舌上生出小刺,舌【原文缺字】裂开突出;口唇破裂,两耳胀大,腹部膨胀,肛门胀裂,十个指甲青黑。
金蚕蛊毒,死尸瘦劣,遍身黄白色,眼睛塌,口齿露出,上下唇缩,腹肚塌。将银钗验作黄浪色,用皂角水洗不去。
一云如是,只身体胀,皮肉似汤火 起,渐次为脓,舌头、唇、鼻皆破裂,乃是中金蚕蛊毒之状。
手脚指甲及身上青黑色,口鼻内多出血,皮肉多裂,舌与粪门皆露出,乃是中药毒、菌蕈毒之状。
如因吐泻瘦弱,皮肤微黑不破裂,口内无血与粪门不出,乃是饮酒相反之状。
若验服毒,用银钗皂角水揩洗过,探入死人喉内,以纸密封,良久取出,作青黑色。
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无,其色鲜白。
如服毒中毒死人,生前吃物压下入肠脏内,试验无证,即自谷道内试,其色即见。
凡检验毒死尸,间有服毒已久,蕴积在内,试验不出者,须先以银或铜钗探入死人喉,讫,却用热糟醋自下罨洗,渐渐向上,须令气透,其毒瓦斯熏蒸,黑色始现。如便将热糟醋自上而下,则其毒瓦斯逼热气向下,不复可见。或就粪门上试探,则用糟醋当反是。
又一法,用大米或占(粘)米三升炊饭,用净糯米一升淘 洗了,用布袱 盛,就所炊 饭上炊。取鸡子一个(鸭子亦可)打破,取白拌糯米饭,令匀。根据前袱起,着在前大米、占(粘)米饭上。以手三指紧握糯米饭如鸭子大,毋令冷,急开尸口,齿外放着。及用小纸三、五张,搭遮尸口、耳、鼻、臀、阴门之处。仍用新绵絮三、五条,酽醋三、五升,用猛火煎数沸,将绵絮放醋锅内煮半时,取出。仍用糟盘罨尸,却将绵絮盖覆。若是死人生前被毒,其尸即肿胀,口内黑臭,恶汁喷来绵絮上,不可近。后除去绵絮,糯米饭被臭恶之汁,亦黑色而臭,此是受毒药之状;如无,则非也。试验糯米饭封起,申官府之时,分明开说。此检验诀,曾经大理寺看定。
广南人小有争怒,赖人,自服胡蔓草,一名断肠草,形如阿魏,叶长尖,条蔓生,服三叶以上即死。干者,或收藏经久,作末食亦死。如方食未久,将大粪汁灌之,可解。其草近人则叶动,将嫩叶心浸水,涓滴入口即百窍溃血。其法:急取抱卵不生鸡儿,细研和麻油,开口灌之,乃尽吐出恶物而苏,如少迟无可救者。
卷之四
二十九·病死
凡因病死者,形体羸瘦,肉色痿黄,口眼多合,腹肚多陷,两眼通黄,两拳微握,发髻解脱,身上或有新旧针灸瘢痕,余无他故,即是因病死。
凡病患求乞在路死者,形体瘦劣,肉色痿黄,口眼合,两手微握,口齿焦黄,唇不着齿。
邪魔中风卒死,尸多肥,肉色微黄,口眼合,头髻紧,口内有涎沫,遍身无他故。
卒死,肌肉不陷,口鼻内有涎沫,面色紫赤。盖其人未死时,涎壅于上,气不宣通,故面色及口鼻如此。
卒中死,眼开睛白,口齿开,牙关紧,间有口眼 斜,并口两角、鼻内涎沫流出,手脚拳曲。
中暗风,尸必肥,肉多 白色,口眼皆闭,涎唾流溢。卒死于邪祟,其尸不在于肥瘦,两手皆握,手足爪甲多青。或暗风如发惊搐死者,口眼多 斜,手足必拳缩,臂腿手足细小,涎沫亦流。(以上三项大略相似,更须检时仔细分别)伤寒死,遍身紫赤色,口眼开有紫汗流,唇亦微绽,手不握拳。
时气死者,眼开口开,遍身黄色,量有薄皮起,手足俱伸。
中暑死,多在五、六、七月,眼合,舌与粪门俱不出,面黄白色。
冻死者,面色痿黄,口内有涎沫,牙齿硬,身直,两手紧抱胸前,兼衣服单薄。检时,用酒醋洗,得少热气,则两腮红,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其涎不粘,此则冻死证。
饥饿死者,浑身黑瘦,硬直、眼闭、口开,牙关紧禁,手脚俱伸。
或疾病死,值春、夏、秋初,申得迟,经隔两三日,肚上、脐下、两胁肋骨缝,有微青色;此是病患死后,经日变动,腹内秽污发作,攻注皮肤,致有此色。不是生前有他故,切宜仔细。
凡验病死之人,才至检所,先问原申人:其身死人来自何处?几时到来?几时得病?曾与不曾申官取责口词?有无人识认?如收得口词,即须问:原患是何疾病?年多少?病得几日方申官取问口词?既得口词之后几日身死?如无口词,则问:如何取口词不得?若是奴婢,则须先讨契书看,问:有无亲戚?患是何病?曾请是何医人?吃甚药?曾与不曾申官取口词?如无,则问不责口词因根据;然后,对众证定。如别无它故,只取众定验状,称说:遍身黄色,骨瘦,委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死。仍取医人定验疾色状一纸。如委的众证因病身死分明,原初虽不曾取责口词,但不是非理致死,不须牒请覆验。
卷之四
三十·针灸死
须勾医人验针灸处,是与不是穴道;虽无意致杀,亦须说显是针灸杀,亦可科医不应为罪。
卷之四
三十一·札口词
译金蚕蛊毒患者死后,尸体瘦弱,遍身呈黄白色,眼睛塌陷,口齿露出,上下嘴唇收缩,腹部塌陷。用银钗检验时,银钗会变成黄色的颜色,用皂角水洗也洗不掉。一种说法是:如果全身只是胀大,皮肉像被汤火烫起【原文缺字】,逐渐化脓,舌头、嘴唇、鼻子都破裂,这就是中了金蚕蛊毒的症状。手脚指甲以及身上呈青黑色,口鼻内多有出血,皮肉大多裂开,舌头和肛门都露出,这是中了药毒、菌蕈毒的症状。如果因为呕吐、腹泻而身体消瘦虚弱,皮肤微黑但没有破裂,口内没有血,肛门也没有突出,这是饮酒相反的症状。检验是否服毒时,把银钗用皂角水擦洗过,探入死人的喉咙内,再用纸严密封住;过很久取出,银钗会呈青黑色。再用皂角水擦洗,颜色仍然洗不掉;如果没有中毒,颜色就鲜明洁白。如果是服毒中毒而死的人,生前吃下的食物会把毒物压入肠脏内;用这种方法试验没有迹象,就从肛门内试验,颜色便会显现出来。凡检验中毒而死的尸体,有时服毒已经很久,毒物积藏在体内,试验不能显现;必须先把银钗或铜钗探入死人的喉咙,完毕后,再用热糟醋从下面向上覆盖、洗灌,逐渐向上进行,必须使气味透入;毒气受到熏蒸,黑色才会显现。如果立即把热糟醋从上面向下使用,毒气就会把热气逼向下方,不再能够显现。或者就在肛门上试探,那么使用糟醋的方法就反过来。还有一种方法:用大米或粘米三升蒸饭;把净糯米一升淘洗干净,用布袱包住,放在前面蒸好的米饭上再蒸。取鸡蛋一个(鸭蛋也可以)打破,取蛋白与糯米饭拌和,使其均匀。把前面的布袱提起,放在前面的大米、粘米饭上。用手的三根手指紧紧握住糯米饭,做成鸭子那么大;不要让它冷却,赶快打开尸体的口,放在牙齿外面。再用小纸三、五张,搭盖住尸体的口、耳、鼻、臀部和阴门等处。再用新棉絮三、五条、浓醋三、五升,用猛火煎煮数沸;把棉絮放入醋锅内煮半个时辰,取出。仍用盛糟醋的盘子覆盖在尸体上,再把棉絮盖住。如果死者生前中了毒,尸体就会肿胀,口内发黑发臭,恶臭的汁液喷到棉絮上,使人无法靠近。后来除去棉絮,糯米饭被恶臭的汁液沾染,也会变黑发臭,这就是中了毒药的情形;如果没有这些现象,就不是中毒。用糯米饭试验并封存起来,向官府申报时,必须把情况清楚说明。这种检验方法,曾经由大理寺审看确定。广南人稍有争执、恼怒,想依靠别人,便自行服用胡蔓草,胡蔓草又名断肠草,形状像阿魏,叶子长而尖,枝条蔓生,服下三片以上就会死亡。干的胡蔓草,或者收藏很久以后研成末服食,也会死亡。如果刚服下不久,就把大粪汁灌进去,可以解毒。这种草只要有人靠近,叶子就会摇动;把嫩叶的中心浸在水中,水一滴入口,就会使全身百窍溃血。救治方法是:赶快取一只抱卵但尚未孵出小鸡的母鸡,细细研碎后与麻油调和,打开患者的口灌下去;这样就会把恶物全部吐出而苏醒。如果稍微迟延,就没有办法救治了。第四卷 二十九·病死 凡是因疾病死亡的人,形体瘦弱,肉色萎黄,口眼大多闭合,腹部大多塌陷,两眼全呈黄色,两手微微握着,发髻散开;身上或有新旧针灸瘢痕,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原因,就是因病死亡。凡是患病乞讨、死在路上的人,形体瘦弱,肉色萎黄,口眼闭合,两手微微握着,口齿焦黄,嘴唇不贴着牙齿。因邪魔、中风而突然死亡的人,尸体大多肥胖,肉色微黄,口眼闭合,头发发髻紧束,口内有涎沫,全身没有其他异常。突然死亡的人,肌肉不塌陷,口鼻内有涎沫,面色紫红。这是因为此人在未死时,涎液壅塞在上部,气息不能通畅,所以面色以及口鼻会呈现这样的情形。突然中风而死,眼睛张开而眼珠发白,口齿张开,牙关紧闭;有时口眼歪斜,口角和鼻内流出涎沫,手脚蜷曲。中了暗风的人,尸体必定肥胖,肉大多呈白色,口眼都闭着,涎唾流溢。突然因邪祟而死的人,尸体不论肥瘦,两手都握着,手脚指甲大多发青。有的因暗风发作、惊悸抽搐而死,口眼大多歪斜,手脚必定蜷缩,手臂、腿和手脚变得细小,涎沫也会流出。(以上三种情形大致相似,检验时还必须仔细辨别。)伤寒而死的人,全身呈紫红色,口眼张开,有紫色汗液流出,嘴唇也微微裂开,手不握拳。因时气病而死的人,眼睛、口都张开,全身发黄,大约有一层薄皮隆起,手脚都伸直。中暑而死的人,多在五、六、七月;眼睛闭合,舌头和肛门都不突出,面色黄白。冻死的人,面色萎黄,口内有涎沫,牙齿僵硬,身体挺直,两手紧紧抱在胸前,而且衣服单薄。检验时,用酒和醋清洗,得到一点温热之气后,两腮发红,面色像芙蓉一样。口中有涎沫流出,但涎沫不黏,这就是冻死的证据。饿死的人,全身黑瘦,身体僵直,眼睛闭着,口张开,牙关紧闭,手脚都伸直。有的人因疾病死亡,正值春季、夏季或初秋,呈报得较迟,经过两三日后,腹部、脐下、两胁肋骨缝间会出现微青色;这是病人死后经过几日,腹内的污秽物发生变化,侵入皮肤,所以产生这种颜色。并不是生前另有其他原因,务必仔细辨别。凡检验病死的人,刚到检验场所,先询问原先申报的人:死者来自什么地方?什么时候到这里?什么时候得病?是否曾经申报官府并取得口供?有没有人认识、辨认他?如果取得了口供,就必须询问:原先患的是什么病?年纪多大?患病几天后才向官府申报并取得口供?取得口供后几天死亡?如果没有口供,就询问:为什么不能取得口供?如果是奴婢,就必须先索取契约书查看,再询问:有没有亲属?患的是什么病?曾经请过什么医生?吃过什么药?是否曾经申报官府并取得口供?如果没有,就询问没有追取口供的依据;然后当着众位证人的面作出确定。如果确实没有其他原因,就只取众人共同确定的检验文状,写明:全身黄色,骨瘦,确实是生前因患某种疾病而死亡。还要取得医生判定疾病症状的一纸文书。如果众位证人明确证明是因病死亡,原先虽然没有追取口供,但并不是非正常原因导致死亡,就不必发文请求复验。第四卷 三十·针灸死 必须传唤医生检验针灸的部位,确认是不是穴道;即使不是有意造成死亡,也必须明确说明是因针灸导致死亡;还可以判处医生不应行医的罪名。第四卷 三十一·札口词
凡抄札口词,恐非正身,或以它人伪作病状,代其饰说,一时不可辨认,合于所判状内云:日后或死亡,申官从条检验。庶使豪强之家预知所警。
卷之五
三十二·验罪囚死
凡验诸处狱内非理致死囚人,须当径申提刑司,实时入发KT 铺。
卷之五
三十三·受杖死
定所受杖处疮痕阔狭,看阴囊及妇人阴门并两胁肋、腰、小腹等处有无血 痕。小杖痕,左边横长三寸,阔二寸五分;右边横长三寸五分,阔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圆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脓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
背上杖疮,横长五寸,阔三寸,深五分。如日浅时,宜说:兼疮周回有毒瓦斯攻注青赤、HT皮、紧硬去处。如日数多时,宜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又有讯腿杖,而荆杖侵及外肾而死者,尤须细验。
卷之五
三十四·跌死
凡从树及屋临高跌死者,看枝柯挂HT 所在,并屋高低,失脚处踪迹,或土痕高下,及要害处须有抵隐或物擦磕痕瘢。若内损致命痕者,口、眼、耳、鼻内定有血出;若伤重分明,更当仔细验之。仍量扑落处高低丈尺。
卷之五
三十五·塌压死
凡被塌压死者,两眼HT 出,舌亦出,两手微握,遍身死血淤紫黯色,或鼻有血或清水出。伤处有血 赤肿,皮破处四畔赤肿,或骨并筋皮断折。须压着要害,致命;如不压着要害,不致死。死后压即无此状。
凡检舍屋及墙倒石头脱落压着身死人,其尸沿身虚怯要害去处若有痕损,须说长阔分寸,作坚硬物压痕,仍看骨损与不损。若树木压死,要见得所倒树木斜伤着痕损分寸。
卷之五
三十六·外物压塞口鼻死
凡被人以衣服或湿纸搭口鼻死,则腹干胀。
若被人以外物压塞口鼻,出气不得后命绝死者,眼开,睛突,口鼻内流出清血水,满面血赤黑色,粪门突出,及便溺污坏衣服。
卷之五
三十七·硬物瘾()〔HT〕死
凡被外物瘾( )[HT ]死者,肋后有瘾( )[HT ]着紫赤肿,方圆三寸、四寸以来,皮不破,用手揣捏得(筋)[肋]骨伤损,此最为虚怯要害致命去处。
卷之五
三十八·牛马踏死
凡被马踏死者,尸色微黄,两手散,头发不慢,口鼻中多有血出,痕黑色。被踏要害处便死,骨折,肠脏出。若只筑倒或踏不着要害处,即有皮破、瘾赤黑痕,不致死。驴足痕小牛角触着,若皮不破,伤亦赤肿。触着处,多在心头、胸前,或在小腹、胁肋,亦不可拘。
卷之五
三十九·车轮拶死
凡被车轮拶死者,其肉色微黄,口眼开,两手微握,头髻紧。
凡车轮头拶着处,多在心头、胸前并两胁肋。要害处便死,不是要害不致死。
卷之五
四十·雷震死
凡被雷震死者,其尸肉色焦黄,浑身软黑,两手拳散,口开眼HT ,耳后发际焦黄,头髻披散,烧着处皮肉紧硬而挛缩。身上衣服被天火烧烂。(或不火烧)伤损痕迹多在脑上及脑后。脑缝多开,鬓发如焰火烧着。从上至下,时有手掌大片浮皮,紫赤,肉不损。胸、项、背、膊上或有似篆文痕。
卷之五
四十一·虎咬死
凡被虎咬死者,尸肉色黄,口眼多开,两手拳握,发髻散乱,粪出,伤处多不齐整,有舌舐齿咬痕迹。
虎咬人,多咬头项上,身上有爪痕HT 损痕,伤处成窟,或见骨,心头、胸前、臂腿上有伤处,地上有虎迹。勒画匠画出虎迹,并勒村甲及伤人处邻人供责为证。(一云虎咬人,月初咬头项,月中咬腹背,月尽咬两脚,猫儿咬鼠亦然)
卷之五
四十二·蛇虫伤死
凡被蛇虫伤致死者,其被伤处微有啮损黑痕,四畔青肿,有青黄水流,毒瓦斯灌注,四肢身体光肿,面黑。如检此状,即须定作毒瓦斯灌着甚处致死。
卷之五
四十三·酒食醉饱死
凡验酒食醉饱致死者,先集会首等,对众勒仵作行人用醋汤洗检。在身如无痕损,以手拍死人肚皮膨胀而响者,如此即是因酒食醉饱、过度(腹)胀[满]心肺致死。仍取本家亲的骨肉供状,述死人生前常吃酒多少致醉;及取会首等状:今来吃酒多少数目,以验致死因根据。
卷之五
四十四·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凡人吃酒食至饱,被筑踏内损,亦可致死。其状甚难明。其尸外别无他故,唯口、鼻、粪门有饮食并粪带血流出。遇此形状,须仔细体究,曾与人交争,因而筑踏。见人照证分明,方可定死状。
卷之五
四十五·男子作过死
凡男子作过太多,精气耗尽,脱死于妇人身上者,真伪不可不察。真则阳不衰,伪者则
卷之五
四十六·遗路死
或者被打死者扛在路旁,耆正只申官作遗路死尸,须是仔细。如有痕迹,合申官多方体
卷之五
四十七·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曲 、两脚肚子上下有微赤色。
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
卷之五
译凡是抄录口供,恐怕不是本人,或者由别人伪造病状,代替本人编造说辞,一时无法辨认;应当在判决文状中写道:日后如果死亡,向官府申报,按照条文检验。这样也可以使豪强人家预先知道警戒。第五卷 三十二·检验罪囚死亡 凡检验各处监狱中非正常死亡的囚犯,必须直接申报提刑司,立即发往【KT,原文疑为OCR错乱】铺。第五卷 三十三·受杖死 判定受杖部位创伤的宽窄,查看阴囊以及妇人的阴门,还有两胁肋、腰部、小腹等处有没有血【原文缺字】痕。小杖造成的痕迹,左边横向长三寸,宽二寸五分;右边横向长三寸五分,宽三寸。各自深三分。大杖造成的痕迹,左右两边各自方圆三寸到三寸五分,各自深三分。各处都有脓水,创伤周围也有被脓水浸泡、皮肉溃烂脱落的地方。背上的杖伤,横向长五寸,宽三寸,深五分。如果受杖日子还少,应当写道:创伤周围有毒气侵入,呈青红色,有【HT,原文疑为OCR错乱】皮肤以及紧硬的地方。如果经过的日子较多,应当写道:创伤周围也有脓水浸泡、皮肉溃烂脱落的地方,因调养不当而致命死亡。又有审讯时用杖打腿,荆杖伤及外肾而死亡的,尤其必须仔细检验。第五卷 三十四·跌死 凡是从树上或屋顶等高处跌落而死的人,要查看树枝挂住【HT,原文疑为OCR错乱】的地方、房屋的高低、失足处的踪迹,以及地面痕迹的高低;要害部位必须有抵挡或被物体擦碰的伤痕。如果有内伤而形成致命痕迹,口、眼、耳、鼻内一定有血流出;如果伤势严重而明显,更应当仔细检验。还要量出跌落处的高度,记明多少丈尺。第五卷 三十五·塌压死 凡是被倒塌之物压死的人,两眼【HT,原文疑为OCR错乱】突出,舌头也伸出,两手微微握着,全身死血凝聚,呈青紫暗色;有的鼻中流血,有的流出清水。伤处有血,呈赤红肿胀;皮肤破损处四周红肿,或者骨头以及筋、皮都断裂折损。必须是压中了要害,才会致命;如果没有压中要害,就不会死亡。死后才被压,就没有这些症状。凡检验房舍、墙壁倒塌或石头脱落压住尸体的案件,如果尸体全身虚弱而要害部位有伤痕,就必须说明伤痕的长、宽、深度,记作坚硬物体压出的痕迹,还要查看骨头是否损伤。如果是被树木压死,必须查明倒下的树木斜压所造成的伤痕及其尺寸。第五卷 三十六·外物压塞口鼻死 凡是被人用衣服或湿纸盖住口鼻而死的人,腹部会干瘪而胀。如果被人用外物压住、堵塞口鼻,不能出气而断气死亡,眼睛张开,眼珠突出,口鼻内流出清血水,满脸呈赤黑色,肛门突出,并且因大小便失禁而污损衣服。第五卷 三十七·硬物瘾(【HT】)死 凡是被外物【瘾( )〔HT〕,原文疑为OCR错乱】而死的人,肋骨后面有被【瘾( )〔HT〕】撞击处,呈紫红色肿胀,方圆三寸、四寸左右,皮肤没有破损;用手按捏,可以查得【筋】【肋】骨损伤,这是最为虚弱而又是要害、能够致命的部位。第五卷 三十八·牛马踏死 凡是被马踏死的人,尸体颜色微黄,两手张开,头发不散乱,口鼻中大多有血流出,伤痕呈黑色。被踏中要害部位就会死亡,并且骨折、肠脏流出。如果只是被撞倒,或者踩踏没有碰到要害部位,就会有皮肤破损、紫红发黑的伤痕,但不会死亡。驴蹄的痕迹较小;被牛角触碰时,如果皮肤没有破损,伤处也会红肿。被触碰的部位多在心口、胸前,或者小腹、胁肋处,但也不能拘泥于这些部位。第五卷 三十九·车轮拶死 凡是被车轮碾压而死的人,肉色微黄,口眼张开,两手微微握着,头发发髻紧束。车轮前端碾压到的部位,多在心口、胸前以及两胁肋处。压中要害部位就会死亡,不是要害部位就不会死亡。第五卷 四十·雷震死 凡是被雷击震死的人,尸体肉色焦黄,全身松软发黑,两手拳头散开,口张开,眼睛【HT,原文疑为OCR错乱】,耳后和后发际焦黄,头发披散;被烧到的地方皮肉紧硬并且挛缩。身上的衣服被天火烧烂。(有时衣服并没有被火烧。)伤损痕迹多在头顶和脑后。头骨缝大多裂开,鬓发像被火焰烧过一样。从上到下,有时手掌大小的一大片皮肤浮起,呈紫红色,但肌肉没有损伤。胸部、颈项、背部、肩臂上,有时会有像篆书字纹一样的痕迹。第五卷 四十一·虎咬死 凡是被老虎咬死的人,尸体肉色发黄,口眼大多张开,两手握成拳,头发发髻散乱,粪便排出;伤处大多不整齐,有舌头舔过、牙齿咬过的痕迹。老虎咬人,多咬头部和颈项;身上有爪痕、【HT,原文疑为OCR错乱】损伤痕迹,伤处形成窟窿,有时可以看见骨头;心口、胸前、手臂、腿上也有伤处,地上有虎的足迹。命画匠画出虎的足迹,并命村甲以及伤者住所附近的邻人作证供述。(一种说法是:老虎咬人,月初咬头颈,月中咬腹部和背部,月底咬两脚;猫咬老鼠也是这样。) 第五卷 四十二·蛇虫伤死 凡是被蛇虫咬伤而致死的人,受伤处会有轻微啮咬损伤和黑色痕迹,四周青肿,有青黄色的水流出,毒气灌注其中;四肢和身体肿胀发亮,面色发黑。如果检验出这种情状,就必须判定是毒气灌入何处而导致死亡。第五卷 四十三·酒食醉饱死 凡检验因饮酒吃食、醉酒过饱而死的人,先召集会首等人,当众命仵作、检验人员用醋汤清洗检验。如果身上没有伤痕,用手拍打死人的腹部,腹部膨胀并发出响声,这就是因饮酒吃食、醉酒过饱,过度(腹)胀【满】而压迫心肺致死。还要取得死者本家亲属的供状,说明死者生前平常喝多少酒会醉;并取得会首等人的供状:这次喝了多少酒,记明具体数目,以检验导致死亡的原因。第五卷 四十四·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凡是吃酒吃饭吃到饱的人,被人踢打、踩踏而造成内伤,也可能死亡。这种情形很难查明。尸体外表没有其他原因,只是口、鼻和肛门有饮食以及粪便带血流出。遇到这种情状,必须仔细查究他是否曾与人争斗,因此被踢打、踩踏。查明有人作证,情况确实清楚后,才可以确定死亡情状。第五卷 四十五·男子房事过度而死 凡是男子房事过度,精气耗尽,死在妇人身上的,真假情况不可不查明。确实如此的,阳气不会衰败;伪造的则【原文未完】。第五卷 四十六·遗弃在路边而死 有时被打死的人被扛到路旁,耆正却只向官府申报为遗弃在路边的死尸,此事必须仔细查明。如果有伤痕,按理应当向官府申报,并从多方面查究【原文未完】。第五卷 四十七·死后仰卧停放而出现微红色 凡是死人在颈项后、背上、两胁、后腰、腿内侧、两臂上、两腿后侧、两膝弯、两脚肚子的上下部位有微红色。检验认定死者死后一直仰卧停放,血脉下坠,所以出现这种微红色,并不是另有其他原因导致死亡。第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