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史藏名公书判清明集二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三赋役门

史藏 · 职官 · 已译 · 第 42–81 段

。参考众论,如出一口。若是则揽户之取盈,不啻加倍于官府矣,何无忌惮之甚!诛之不可胜诛,不诛则无以示戒,合择其太甚者,惩治二一,以警其余。魏六乙、周七乙各决脊杖十五,刺配本州岛,枷项市曹,示众十日,余人责戒励一次。仍备榜。

译参考众人的议论,大家说得完全一致。如果是这样,那么揽户征收的数额,不止比官府规定的加倍了,为什么如此肆无忌惮!杀了也杀不完,不杀又无法用来警示他人,应当挑选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惩治一两个,来警戒其余的人。魏六乙、周七乙各打脊杖十五下,刺字发配到本州,戴上枷锁在集市示众十天,其余的人责成告诫勉励一次。仍然要准备榜文。

催科

重复抑勒

蔡久轩

催科固不可缓,然重复抑勒至再三,民力其何以堪之邪!据程上舍所诉,始焉输纳,已有李寿亲领状,继而重复,不免鬻田重纳。李寿等不容到库交钱,只还领状,今又将其仆朱七二枷杖。剥床及肤,剥肤及骨,可念甚矣!巨浸方退,生理如线,官吏更忍鱼肉一邑之生灵乎!帖县,且追李寿一名,并朱七二赍领批赴司比对,限五日。

巡检催税无此法

蔡久轩

自信州来者,皆言巡检在彼催税,何待张天骥状然后知之。巡检催税固不可,吏贴就寨催税,有此法乎?奸吏与悍卒并同,其流毒四出也。固宜且照所申缓追,候本司探问得实,专人追之以来,并帖示巡检。

州县不当勒纳预借税色

刘后村

当职入信州界,铺寨兵则论县道欠其衣粮。都保役人又论县道勒纳预借,谓如五年田方夏秋米已交足,又借及六年之米。剥下如此,所不忍闻。知县或奋由科第,或出于名门,岂其畧无学道爱人之心哉?谅亦迫于州郡期会、军兵粮食之故。访闻预借始于近年,同此郡县,昔何为而有余,今何为而不足?任牧养抚字之责者,盍于源头上讨论一番,自州宽县,自县宽民,庶几一郡百姓,渐有苏息之望。今贤而明者。但有颦蹙叹息,谬而闇者,又纵奸吏舞智其间。如预借税色,既不开具户眼,止据吏贴敷秤数目。抑勒都保,必欲如数催到,钱物或归官库,或归吏手,亦何所稽考。为百姓与都保者,不亦苦哉!今虽未能尽革,亦须以渐讲求,牒州帖县,各以牧养抚字为念,共议所以宽一分者。所论县吏取乞。且帖各县,于被论人内择其尤甚,谓如干没百姓、都保钱、会,不以输官者,断刺一二,以谢百姓,其赃多者解赴本州岛施行。仍牓县市。

〔一〕论县道欠其衣粮“道”,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二《弋阳县民户诉本县预借事》补。

〔二〕方夏秋米已交足《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二《弋阳县民户诉本县预借事》作“方下秧米已借足”。

〔三〕又借及六年之米“及”,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二《弋阳县民户诉本县预借事》补。

〔四〕于源头上讨论一番“上”,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二《弋阳县民户诉本县预借事》补。

〔五〕亦何所稽考“亦”,《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二《弋阳县民户诉本县预借事》作“不知”。

〔六〕仍牓县市“市”之下,《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二《弋阳县民户诉本县预借事》有“并榜铅山”四字。

州县催科不许专人

刘后村

通天下使都保耆长催科,岂有须用吏卒下乡之理!若有耆保不服差使,州县自合追断,枷项,传都号令,孰敢不畏?今州县皆曰官物不办,因不差专人之故。去年蔡提刑任内亦禁专人,亦自不妨州县催科。无政事则财用不足,恐有之矣,未闻无专人而财用不足也。苗、绢失陷,缘人户规避和籴,飞走产钱之故,今不核版籍,并产税,整理失陷,而归咎于不专人,岂不与近日朝廷诏旨、台谏申请背驰乎?当职旧曾试邑作郡,未尝专人,亦未尝阙事,近日虽连被版曹督责,终不肯专人至饶州及徽州、南康。纵使州县力能撼摇,当职不过归奉宫观。当职平生无意仕宦,决不以浮议輙差专人。案牒帖报州县,仍牒诸司。

〔一〕近日朝廷诏旨《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二《饶州申备鄱阳县申催科事》无“廷诏”两字。

顽户抵负税赋

胡石壁

赵桂等抵负国税,数年不纳,今追到官,本合便行勘断,惩一戒百。当职又念尔等既为上户,平日在家,为奴仆之所敬畏,乡曲之所仰望,若一旦遭挞,市曹械系,则自今已后,奴仆皆得侮慢之,乡曲皆得欺虐之,终身抬头不起矣。当职于百姓身上,每事务从宽厚,不欲因此事遽生忿嫉之心,各人且免勘断。但保正、户长前后为催尔等税钱不到,不知是受了几多荆杖,陪了几多钱财,若尔等今日只恁清脱而去,畧不伤及毫毛,则非惟奸民得计,国赋益亏,而保正、户长亦不得吐气矣。案具各乡欠户姓名,锢身赵桂等以

译催税

重复强行逼迫

蔡久轩

催征赋税固然不可拖延,然而反复强行逼迫以至于再三,民力哪里能够承受呢!根据程上舍的申诉,起初缴纳赋税,已有李寿亲自领取的凭证,后来重复征收,不得不卖田再次缴纳。李寿等人不被允许到库中交钱,只退还领取的凭证,如今又对他的仆人朱七二施加枷刑杖责。剥削之深,从床铺到皮肤,从皮肤到骨头,实在令人怜悯!大水刚刚退去,生计如同细线般艰难,官吏怎忍心再鱼肉这一县的百姓呢!张贴告示给县里,暂且追捕李寿一人,连同朱七二携带领取凭证到官府比对,限期五日。

巡检催税没有这种法令

蔡久轩

从信州来的人,都说巡检在那里催税,何必等到张天骥的状纸才得知。巡检催税固然不可以,吏卒贴附在寨中催税,有这种法令吗?奸诈的吏卒与强悍的士兵勾结,他们的祸害四处流布。本来应当暂且按照所申报的延缓追缴,等候本司探问查实,派专人将他们追来,并张贴告示给巡检。

州县不应强行征收预借的税物

刘后村

我进入信州境内,铺寨的士兵就议论县里拖欠他们的衣粮。都保的役人又议论县里强行征收预借,说如五年夏秋两季的米已经交足,又预借到六年的米。如此剥削百姓,实在不忍听闻。知县有的通过科举入仕,有的出身名门,难道他们略无学问和爱护百姓之心吗?想必也是迫于州郡的限期考核、军兵粮食的缘故。访闻预借始于近年,同样的郡县,过去为何有余,现在为何不足?担任牧养抚育百姓职责的人,何不从源头上讨论一番,州里宽待县里,县里宽待百姓,或许一郡百姓,渐渐有休养生息的希望。如今贤明的人,只是皱眉叹息,愚昧昏暗的人,又放纵奸吏在其中耍弄智巧。如预借税物,既不列出户名,只根据吏卒敷摊秤量的数目。强行逼迫都保,一定要如数催缴,钱物有的归入官库,有的落入吏卒手中,又怎能稽查考校。作为百姓和都保的人,不也很痛苦吗!现在虽然不能完全革除,也必须逐渐讲求,发文给州,张贴告示给县,各自以牧养抚育百姓为念,共同商议如何宽减一分。关于县吏索取钱财的事。暂且张贴告示给各县,在被议论的人中挑选那些尤其严重的,比如侵吞百姓、都保的钱财、会费,不交给官府的人,判处刺字一二,以谢百姓,赃款多的解送到本州执行。仍然在县市张贴榜文。

州县催税不允许派专人

刘后村

通天下都让都保、耆长催税,哪有必须用吏卒下乡的道理!如果有耆保不服差遣,州县自应追捕判罪,枷锁项颈,传令都保,谁敢不畏惧?如今州县都说官物办不齐,是因为不派专人的缘故。去年蔡提刑在任时也曾禁止派专人,也并没有妨碍州县催税。没有政事则财用不足,恐怕是有的,没听说过不派专人而财用不足的。苗米、绢帛的亏空,是因为人户规避和籴,逃避产钱的缘故,如今不核查户籍,合并产税,整理亏空,却归咎于不派专人,岂不是与近日朝廷的诏旨、台谏的申请相违背吗?我过去曾试任县令、郡守,未曾派专人,也未曾耽误事务,近日虽然接连被户部督责,始终不肯派专人到饶州及徽州、南康。即使州县有力动摇,我不过是归隐奉祠。我平生无意仕宦,决不因浮议就派专人。案卷文书张贴报告州县,仍发文给各衙门。

顽固户抵赖拖欠税赋

胡石壁

赵桂等人抵赖拖欠国家赋税,数年不缴纳,如今追到官府,本应立刻勘问判决,惩一儆百。我又想到你们既是上户,平日在家,被奴仆敬畏,被乡里仰望,如果一旦遭受鞭打,在市曹枷锁囚禁,那么从今以后,奴仆都会侮慢你们,乡里都会欺虐你们,终身抬不起头了。我在百姓身上,每件事都务求宽厚,不想因此事立刻产生忿嫉之心,各人暂且免除勘问判决。但保正、户长前后为了催缴你们的税钱不到,不知受了多少荆杖,赔了多少钱财,如果你们今天就这样清白脱身而去,丝毫不受伤害,那么不仅奸民得逞,国家赋税更加亏空,而且保正、户长也无法出气了。案卷列出各乡欠户姓名,禁锢赵桂等人

次人,承引下乡,逐户催追,立为三限,每限十日,其各人正身并寄收厢房,候催足日方与收纳本户税。如违不到,照户长例讯决。一则可以少纾户长之劳,一则可以薄为顽户之戒。

译其次,由承引下乡,逐户催缴追收,设立三个期限,每个期限十天。各人的正身以及寄存在厢房的情况,等到催缴足额之日,才允许收纳本户的税款。如果违反规定不到,就按照户长的条例进行审问判决。这样一方面可以稍微减轻户长的劳苦,另一方面也可以对顽固不化的户主起到轻微的警戒作用。

不许差兵卒下乡及禁狱罗织

叶提刑笔

县尉所有狱具畧备,问何所用之,则本州岛委之驱催官物,专用以罗织欠户者也。国家宪用保长催税苗,其出违省限,亦自有此比较之法,未闻使巡、尉差兵卒下乡追捕,而佐官輙置枷杖、绳索等,以威劫之也。据县民黄澄等数状,且有未尝充揽户而妄指作揽户,追纳官

物之词,此尤无状。今时民力亦已困矣,催科虽是州县急务,其忍复于法外肆其虐邪?在法:非州县而輙置狱,若县令容纵捕盗官置者,各杖一百。县尉且罚俸两月。催承吏来牒诸州,今后管照条比较,若出违省限,只令委官一员驱催,不许輙委巡、尉用兵卒下乡,及禁狱罗织。为国家爱养根本,诚非小补。

已减放租不应抄估吏人赀产以偿其数

叶提刑笔

赣州嘉定十四年旱歉,比诸州最甚,而减放分数最少。台臣论列,有旨施行,今有减放未尽去处,优加宽恤。漕、仓两司节节行下,而本州岛竟不肯实减本年苗数,仅以十二、十三年十县残苗塞责,已非从实减放矣。其事既申朝廷,徧报诸司,榜示民户,乃复于守臣将离任之际,再责诸县举催,急于星火,此何理也?诸县催剥如故,惟信丰宁知县以抚字为心,不敢奉命。本州岛遂将县吏李仲等一十四家抄估赀产,以偿其数。本州岛适遇岁恶,视民秦越,畧无救灾恤患之意,已失长民之职,其所施行,又自相背戾,上不有朝廷,下不有诸司,率意肆行,使吏民皆受其祸,虐政有甚于此者乎!且吏人犯枉法赃,或侵盗官物,则有估籍之条,未闻不催已蠲之租而可以抄籍者也。况数家非皆当行吏人,尤为滥及无辜。近制:抄估合申本司审覆。本州岛亦无一字关白,是国家法度行于天下,而独不行于赣一郡矣。但

当时书拟、判行等官各已替去,不欲案劾。承吏刘辉、游文质各脊杖十五,配邻州,都吏程佾勘杖一百,勒罢。牒县将所估卖到家业钱,限一日发下原估官,给还买业之人,以原业归其主。其已估未卖者,并与给还。所有已蠲之租,诸县并不得再催。申朝廷,牒转运司,报诸县并照会,仍牓县市。

受纳

革受纳弊幸

方秋崖

颇闻诸仓旧多弊幸,于是民受其病则苛取并缘,官受其病则湿恶碎杂,徒以左右罔利,而公私俱不便矣。盖缘受纳有官员之弊,有典吏之弊,有搽揽之弊,须至约束。

一、官员之弊:受纳之官,正当以己律人,所谓事例者,幸门也,此例一开,则无往而非弊矣。垂涎染指,亦能几何,而此身亦堕诸吏胶漆之中矣。受制于人,方将畏首畏尾之不暇,岂能钤束吏奸,厘革民病。今所委受纳官必能相体,不待多言。然官员洁身,自是革之第一义,至于人从亦不可带入仓门,盖添一人,则添一人之。除带两名轮日当直外,其余无本州岛给牌輙入仓门者,杖一百,编管。

一、典吏之:仓场受纳,最苦于羣众打搅,革此,当先汰去冗杂之人。今再定税仓专一人、级一人,并仰都吏保明,如有违犯,并坐都吏。诸处衙番,并不许作名色取乞,使级赔貱,作取偿,仰级陈告,亦准前断。级敢纵容搽揽交量湿恶,卖弄斛,亏官虐民,究见得实,定行决配。

一、搽揽之弊:一应人户自行输送,而不付之搽揽之手,在官在民,实为两便。纔付搽揽,则民间为其卖弄取多余,官司为其把持,入纳湿恶。在法:官员买应纳官之物,准盗论。何况宗室、上舍、学职子弟等,兜揽官物,豪霸仓使,官司虚受多量之名,民间实受多取之害,委为不便。前项人当职并有姓名,未欲榜示。傥能悛改,何幸相安,如蹈前非,必贻后悔。

〔一〕搽揽之弊“搽”,疑作“搭”

义米不容蠲除合令照例送纳

胡石壁

义米之增,其来已久。揆之于法,虽非所宜,然推原其由,亦是因郡计窘缩之故,不得已而为之,非皆作法于贪也。区迪功之诉于上台,其词固不可谓之不直,但本府丙县,凡有田之家,无多无少,皆是如此输纳。官司逐年靠定此米,以充经常之用,一日去此,则官吏

欠四、五月之俸

译禁止差派兵卒下乡以及禁止在监狱中罗织罪名

叶提刑批语

县尉所管辖的监狱刑具大致齐全,询问用来做什么,原来是本州委派他们驱赶催促缴纳官物,专门用来罗织拖欠税赋人家的罪过。国家法令规定由保长催征税苗,如果超过了省里规定的期限,自然有比较考核的法度,未曾听说让巡捕官、县尉差派兵卒下乡追捕,而佐贰官就擅自设置枷锁、杖刑、绳索等,以此威逼劫掠百姓。根据县民黄澄等人的几状诉词,其中还有未曾充当揽户却被妄指为揽户,追缴官物的言辞,这尤其无理。如今民力已经困乏了,催征赋税虽然是州县的紧急事务,难道忍心再在法律之外肆意施行暴虐吗?法律规定:非州县而擅自设置监狱,如果县令容许纵容捕盗官设置的,各杖打一百下。县尉暂且罚俸两个月。催征承吏来文牒各州,今后依照条令进行比较考核,如果超过了省里规定的期限,只委派一名官员驱赶催促,不允许擅自委派巡捕官、县尉使用兵卒下乡,以及在监狱中罗织罪名。为国家爱护养育根本,确实不是小补益。

已减免的租税不应抄估吏人的财产来抵偿其数额

叶提刑批语

赣州在嘉定十四年遭遇旱灾歉收,比其他各州最为严重,而减免的分数却最少。台臣上疏论列,有圣旨施行,现在还有减免未尽的地方,优加宽恤。漕司、仓司层层下达命令,而本州竟然不肯实际减免本年的税苗数额,仅用十二、十三年十个县的残存税苗来搪塞责任,已经不是从实减免了。这件事既然已经申报朝廷,遍告各官府,张榜告示民户,却在守臣即将离任之际,再次责令各县举发催征,急如星火,这是什么道理呢?各县催征剥削如故,只有信丰县知县以安抚百姓为心,不敢奉命。本州于是将县吏李仲等十四家抄估财产,来抵偿其数额。本州恰好遇到年成不好,视百姓如秦越之人,毫无救灾恤患之意,已经失去了治理百姓的职责,其所施行的措施,又自相矛盾,上不敬畏朝廷,下不敬畏各官府,任意妄为,使吏民都遭受祸害,暴政还有比这更严重的吗!况且吏人犯枉法赃罪,或者侵盗官物,则有估籍的法条,未曾听说不催征已蠲免的租税而可以抄籍的。况且这几家并非都是应当行的吏人,更是滥及无辜。近来的制度:抄估应当申报本司审覆。本州也没有一字关白,是国家法度行于天下,却唯独不行于赣州一郡了。只是当时书写拟判、判行等官员各已调离,不想案劾。承吏刘辉、游文质各自脊杖十五下,发配邻州,都吏程佾勘杖一百下,勒令罢免。文牒县将所估卖到家业的钱,限一日发下原估官,归还给买业之人,将原业归还其主。那些已估未卖的,一并归还。所有已蠲免的租税,各县都不得再催征。申报朝廷,文牒转运司,报知各县并照会,仍然张榜县市。

受纳

革除受纳弊幸

方秋崖

颇闻各仓旧多弊幸,于是百姓受其害则苛取并缘,官府受其害则湿恶碎杂,徒以左右罔利,公私都不便利了。大概因为受纳有官员的弊病,有典吏的弊病,有搭揽的弊病,须要约束。

一、官员的弊病:受纳的官员,正当以己律人,所谓事例,是幸门,此例一开,则无往而非弊了。垂涎染指,又能几何,而此身也堕入诸吏胶漆之中了。受制于人,方将畏首畏尾之不暇,怎能钤束吏奸,厘革民病。现在所委派的受纳官必能相体,不待多言。然而官员洁身,自是革除弊病的第一义,至于随从也不允许带入仓门,因为添一人,则添一人之弊。除带两名轮日当直外,其余没有本州给牌擅自进入仓门的,杖一百,编管。

一、典吏的弊病:仓场受纳,最苦于羣众打扰,革除此弊,应当先汰去冗杂之人。现在再定税仓专一人、级一人,并仰仗都吏保明,如有违犯,一并坐罪都吏。各处衙番,并不许作名色取乞,使级赔偿,作取偿,仰级陈告,也准前断。级敢纵容搭揽交量湿恶,卖弄斛斗,亏官虐民,究见得实,定行决断发配。

一、搭揽的弊病:一应人户自行输送,而不付之于搭揽之手,在官在民,实为两便。才付搭揽,则民间为其卖弄取多余,官司为其把执,入纳湿恶。法律规定:官员买应纳官之物,准盗论。更何况宗室、上舍、学职子弟等,兜揽官方货物,豪霸仓使,官司虚受多量之名,民间接实受多取之害,委实不便。前项人当职并有姓名,未想张榜告示。倘若能悛改,何幸相安,如果蹈前非,必贻后悔。

〔一〕搭揽之弊“搭”,疑作“搭”

义米不容蠲除合令照例送纳

胡石壁

义米的增加,由来已久。衡量于法,虽非所宜,然推原其由,也是因为郡计窘缩的缘故,不得已而为之,并非都是作法于贪。区迪功之诉于上台,其词固然不可谓之不直,但本府丙县,凡是有田之家,无多无少,都是如此输纳。官府逐年靠定此米,以充经常之用,一旦去掉此米,则官吏欠四、五月之俸

,士卒欠四、五月之粮,不复可以为州。为太守者,虽廉如夷、齐,循如龚、黄,亦无缘可以去之。非不欲去也,盖以官吏决不可以数月无俸,士卒决不可以数月无粮也。两县之间,非无豪富之家,非无健讼之人,皆俯首帖耳,甘心听命,无一人有词者,亦知其势不得行耳。两县之人皆无词,而区迪功乃独有词,何哉?本府当来若见得此米当去,则当一切蠲除,不当独免区迪功之一家;若见得不可去,则当条具利害,申闻上台,不当泯泯而止免一家,而不免两县,则是放饭流歠而问无齿决也。有词者则得免,无词者则不得免,则是吐刚茹柔,虎茕独而畏高明也。当官而行当如是乎?当职假守两年,未尝分毫过取百姓,官吏士民皆知之,天地神祇与闻之。乃者受纳秋苗,减斛面米,罢市利钱,会无一毫靳惜,使此义米可去,则必不待来年然后已矣。以当职拳拳为民之心如此其切至,尚不能去,则岂是州郡之虐取哉?大桀、小桀,故贤者之所不为,大貉、小貉,亦贤者之所不能也,本府每岁苗额,相近二万,仓廪之盈虚,固不以一家为轻重,第一家既免,则人人皆将援例,不从则无以为词,从之则无以为继,合勒令照众例送纳所有三年内未纳之米。今不欲监赔,访闻其家颇好施舍,近见跃龙桥未有屋宇,自欲捐金捐廪,成此美事,若果能如此,当以此米为助。帖知县更行劝谕。

译士卒欠缺四、五个月的口粮,这粮食不能再作为州府的储备。担任太守的人,即使廉洁如伯夷、叔齐,循良如龚遂、黄霸,也没有办法免除这笔粮食。不是不想免除,而是因为官吏决不能几个月没有俸禄,士卒决不能几个月没有口粮。两县之间,并非没有豪富之家,并非没有好打官司的人,他们都俯首帖耳,甘心听命,没有一个人提出异议,也是知道形势不允许这样做。两县的人都没有异议,只有区迪功一人提出异议,为什么呢?本府如果认为这批粮食应当免除,就应当全部蠲免,不应当只免除区迪功一家的;如果认为不能免除,就应当详细陈述利害关系,上报给上级官府,不应当默默无言地只免除一家,而不免除两县,这就像是把饭放在地上让人吃、把汤泼在地上让人喝,却去询问没有牙齿的人如何咀嚼。有怨言的人就能免除,没有怨言的人就不能免除,这就是欺软怕硬,欺凌孤弱而畏惧权贵。当官行事难道应当这样吗?我代理太守两年,从未分毫多取百姓财物,官吏士民都知道,天地神祇也知晓。近来征收秋粮,减少了斛面米,取消了市利钱,毫无吝惜,如果这批义粮可以免除,必定不会等到明年才停止。以我这样恳切为民的心意,尚且不能免除,这难道是州郡苛虐索取吗?大桀、小桀,是贤者所不做的;大貉、小貉,也是贤者所不能做的。本府每年的秋粮定额,接近二万石,仓库的充盈或空虚,本来不因为一家而轻重,第一家既然免除,那么人人都将援引此例,不听从则没有理由拒绝,听从则没有财力接续,应当责令他按照众人的例子缴纳所有三年内未纳的粮食。现在不想让他监赔,访闻他家颇好施舍,最近看到跃龙桥还没有屋宇,他自愿捐金捐粮,完成这件美事,如果真能如此,应当用这批粮食作为资助。张贴告示让县令再行劝谕。

〔一〕亦知其势不得行耳“得”下疑脱“不”字。

〔二〕会无一毫靳惜“会”,疑作“曾”。

纲运

纲运折阅〔一〕皆稍火等人〔二〕作弊

胡石壁

州县装发纲米,斗斛升合,皆有定数,纵是东量西折,相去亦能几何。皆缘稍火等人,侵移偷盗,押纲官吏或与通同为奸,或不用心照管,所以折欠过多。且如今此张细、王太运载和籴米,自新化装发,至潭州交卸,以水程计之,不过千四、五百里,溪水泛涨,顺流而下,半月可达。何为六月旦日离岸,至七月望日纔到,濡滞若是,意果何为?多为一日之留,则多作一日之弊。当时官吏亦且听其所为,更不催督,岂皆念不到此哉?路上有花并有酒,一程分作两程行,盖亦有所利而然也。遂使亏折之数,已居十分之二。千里之程,半月之内,其弊已如此,若更远于此,必至于满船空载月明归矣。傥或佚罚,则自此人人是则是效,将吏人既已均赔,船户各决脊杖十五,配本州岛。

〔一〕纲运折阅“折”原作“所”《文献通考》卷二五:“惟六路上供,犹循用转般法,吏卒靡费与在

路折阅,动以万数。”今据以改。

〔二〕稍火等人“稍”,疑作“梢”。下同。

差役

比并白脚之高产者差役

范西堂

差役之法,先从白脚,自有专条。蕲春守义坊缺役,自去年三月定差,至今年五月索案,犹未结絶。据所追到通计八名,内张世昌产钱三十六贯,明现产钱二十四贯,谢通产钱一十七贯,系是白脚,合与比并差充。其余如张子高,如明球,如陈文蔚,如明琦,如明珍,物力虽有厚薄,歇役虽有浅深,既无倍法,岂宜追逮。今展转供牵,淹延逾岁,讫无定说。及送狱司责据,呈上明现情愿承认,众户各有陪贴。外条法而用己意,狱吏之私,夫岂可从!且三名白脚,其体一同,舍产钱三十六贯,而差及二十四贯,虽使强认,乌能絶词。拖照案牍。初据张世昌所供,本户昔尝出产与鲍通、阿蔡,未曾过割,取到合状,乞为照行。出业与人,所干何事,直至临役,方退产钱,自是不可凭使。又据谢通所供,明现节次置到蔡海、郑汝贤产业,不行收入。纵或有之,未至便在张世昌之上,且无实迹,只听虚词,尤不可

信。此项须待张世昌执役年满,明、谢比较当差,方合穷究,何至以此预为迁延。且县有版籍,一年户口之所从考,不与照使,反滋众讼,何以籍为?又观定役之初,乡司具帐,乃于张世昌名下朱批税色曰:十三年夏税。卽此一节,已见为欺。知县批判:国家正法,保长不理,此小役不折大役之法也。洞烛吏奸,夫岂无见,傥执此说,久而不移,张之入役已及满替,岂容至今尚尔终讼。张因此得计,从而入词,又谓产钱虽有高下,役之先后,凭此定差,初不曾有山园田湖之分,此说尤为枝蔓。使、州判状,谓张世昌所管之湖,既是己业,岂得妄称浮产,送县比并,可谓允当。大抵一乡役次,乡司、役案,梦寐知之,不便从公与之定差,盖欲走弄以其私,追逮一人,则有一人之费。不伐其谋,何惮不为。今勒令当厅供合差姓名一人,乡司伍琏、役案许寿咸以张世昌为首。既有定见,何不就本县保明,直至倅厅,方可从实,自当惩断,且以今来所供不致面谩,姑与从恕。推司成冲在狱鞫勘,既不曾究竟明现升进产业实计若干,平白勒令承认,又取得陈文蔚三人出钱陪贴文状,以此具呈,不知用何役法?本合惩断,以合充人张世昌原不曾预禁,只据送狱三人。却不在明现之先,又非专成冲之罪。惟典押承行,明有知县书判,唤上张世昌随司,非不分晓,本案卽不曾行移,本人卽不曾到官,始终计属,意不难见,罪当勘杖,夫复何说?且免追上,听本县自作施行。张世昌勘下杖一百,押赴蕲春县日下着役,如更敢拒顽,就行申解照断。

倍役之法

范西堂

准倍役法:税钱一倍,歇役十年,税钱两倍,歇役八年,税钱三倍,歇役六年,并理为白脚。张茂兄弟三人,有母在堂,产钱共计五十一贯,未应均

译〔一〕也明白知道那种情势行不通罢了。“得”字下面疑似脱落了“不”字。

〔二〕竟然没有一丝一毫的吝惜。“会”,疑似当作“曾”。

纲运

纲运的亏损〔一〕,都是稍火等人〔二〕作弊造成的。

胡石壁

州县装运发出的纲米,斗、斛、升、合,都有规定的数量,即使是东边量多西边折算,相差又能有多少呢?都是由于稍火等人,侵吞挪用、偷盗,押运纲米的官吏要么与他们串通做坏事,要么不用心照管,所以亏损拖欠过多。且如今这伙张细、王太运载和籴米,从新化装运发出,到潭州交接卸货,按水路里程计算,不过一千四五百里,溪水泛涨,顺流而下,半个月就能到达。为什么六月初一离岸,到七月十五才到,拖延滞留到这种地步,意图究竟是什么呢?多停留一天,就多产生一天的弊病。当时的官吏也姑且听任他们作为,不再催促督责,难道都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吗?路上有花也有酒,一程路分成两程走,大概也是因为有利益可图才这样的。于是使得亏损的数额,已经占了十分之二。千里的路程,在半个月内,弊端就已经如此,如果比这更远,必定会落到满船空载、对着明月归来的地步。倘若不加以惩罚,那么从此人人都会以此为准则、效仿,将吏人既然已经均摊赔偿,船户各决脊杖十五下,发配到本州服役。

〔一〕纲运的亏损“折”字原作“所”字。《文献通考》卷二十五:“只有六路上供,还沿用转般法,吏卒浪费以及在路上的损耗,动辄以万数计算。”现在根据这个改正。

〔二〕稍火等人“稍”,疑似当作“梢”。下文相同。

差役

比较白脚中财产高的人来差派役事

范西堂

差派役事的办法,先从白脚开始,自有专门的条令。蕲春守义坊缺少役人,从去年三月定下差役,到今年五月索取案卷,还没有完结。根据追查到的人总共八名,其中张世昌产钱三十六贯,明现产钱二十四貫,谢通产钱一十七贯,属于白脚,应当比较财产来充任差役。其余如张子高,如明球,如陈文蔚蓝,如明琦,如明珍,财产虽然有厚薄,歇役虽然有深浅,既然没有加倍服役的法度,哪里适宜追拿逮捕。现在辗转供词牵连,拖延超过一年,最终没有定论。等到送到狱司责问依据,呈上明现情愿承认,众户各自有陪贴。违背条令法度而用自己的意思,狱吏的私心,哪里可以听从!况且三名白脚,他们的身份相同,舍弃产钱三十六贯的,而差派到产钱二十四贯的,即使强迫承认,怎么能断绝诉讼。查阅案卷。起初根据张世昌所供,本户曾经把产业卖给鲍通、阿蔡,没有过户,取到合状,请求作为照行。把产业卖给别人,所关涉的是什么事情,直到临近服役,才退还产钱,自然是不可以凭信的。又根据谢通所供,明现多次置买到蔡海、郑汝贤的产业,没有收入账册。纵然有这种情况,也不至于就在张世昌之上,况且没有实际证据,只听信虚词,尤其不可相信。这项必须等待张世昌服役满一年,明现、谢通比较财产当差,才应当追究,何至于以此预先拖延。况且县里有版籍,是一年户口所依据考核的,不拿来照用,反而滋生众多诉讼,要籍册做什么?又看定役之初,乡司具列账目,却在张世昌名下朱批税色说:十三年夏税。仅这一节,已见欺骗。知县批判:国家的正法,保长不理会,这是小役不折抵大役的法度。洞察吏人的奸诈,哪里没有见识,倘若坚持这种说法,久而不改变,张世昌入役已经满期替换,岂容至今还这样最终诉讼。张世昌因此得计,从而进入诉讼,又说产钱虽然有高低,役事的先后,凭此定差,起初不曾有山、园、田、湖的区别,这种说法尤为枝蔓。使、州判状,说张世昌所管的湖,既然是自己的产业,怎么能妄称浮产,送到县里比较,可谓恰当。大抵一个乡的役次,乡司、役案,做梦都知道,不便于从公与他们定差,大概是想走弄私情,追逮一人,就有一人的费用。不挫败他们的阴谋,有什么不敢做的。现在勒令当厅供出合差姓名一人,乡司伍琏、役案寿咸以张世昌为首。既然有定见,为什么不就在本县保明,直到倅厅,才可以从实,自然应当惩断,况且以现在所供不至于当面欺瞒,姑且予以宽恕。推司成冲在狱中审讯,既然不曾究竟明现升进产业实际有多少,平白勒令承认,又取得陈文蔚等人出钱陪贴的文状,以此呈报,不知用什么役法?本应惩断,因为合充的人张世昌原本不曾预禁,只根据送到狱中的三人。却不在明现之前,又不是专成冲的罪过。只有典押承行,明有知县书判,叫上张世昌随司,不是不分明,本案既然不曾行移,本人既然不曾到官,始终计属,意图不难看见,罪当勘杖,还有什么可说的?况且免追送上,听任本县自己施行。张世昌勘下杖一百,押赴蕷春县即日着役,如果还敢抗拒顽劣,就申解照断。

倍役之法

范西堂

批准倍役法:税钱一倍,歇役十年;税钱两倍,歇役八年;税钱三倍,歇役六年,都算作白脚。张茂兄弟三人,有母亲在堂,产钱共计五十一贯,不应均

分,合作一户,不可谓未应充保正。然保内有张法政产钱四百十六贯,有邓汝贤产钱二百四十贯,较之张茂产钱,一系四倍,一系八倍,又各歇役十年已上。今张法政、邓汝贤两户比较,张法政执役在嘉定七年,邓汝贤执役在嘉定元年,邓汝贤歇在先,而张法政未及一倍,难用倍法。合告示邓汝贤先充,次及张法政,又次及张茂。本里保正只差一人,今乃三名并追,显是卖弄。乡司、役案合从杖六十,牒县施行。

译将各户合并为一户,不能说张茂不应担任保正。然而保区内有张法政的资产折钱四百一十六贯,有邓汝贤的资产折钱二百四十贯,与张茂的资产相比,张法政是四倍,邓汝贤是八倍,且两人都已免除差役十年以上。如今比较张法政、邓汝贤两户,张法政在嘉定七年服役,邓汝贤在嘉定元年服役,邓汝贤免除差役在先,而张法政的资产倍数不到一倍,难以适用按倍数征役的法令。应当告示邓汝贤先担任保正,其次轮到张法政,再次轮到张茂。本里保正只需差派一人,如今却同时追征三人,显然是徇私舞弊。乡司、役案应当处以杖刑六十下,发牒给县衙执行。

父母服阕合用析户

准法:父母服阕,合用析户,轮差役色,合从烟爨。载在令甲,昭如日星,州县官司所当谨守。今来刘益父母俱亡,服阕年深,兄弟五人,内二弟破产,见无寸土,其余三名亦已分析,各有关书。乡司为奸,不与开户。宋良肱见居石佛烟爨,保分自有役次,岐陂田业系是寄产,不应入帐。若欲舍烟爨而用产业,祖宗役法自是可废。两名充役,俱为未当,纵已定

差,乌得无词?今勒乡司供具本里合充一人姓名,责据保明,谓是宋天启产钱一百二十四贯,歇役十七年,与前来所差两名殊为不合,显是奸欺。勘杖六十,牒本县告示,如更有词,并乡司申解,以凭根究。宋良肱既自户,又敢存留祖名,輙为诡挟,勘下杖六十,并刘益押赴主簿厅。当开者析而为三,当并者合而为一,取已开、并状回申。

以宗女夫盖役

范西堂

照对差役之法以白脚,今立作赵八郡主,升为百户。知县定差,谓是妇人从夫,若欲以宗女盖蔽编民户役,世无此条,不可谓之非通晓役法者。其后赵氏陈诉,备録提刑司行下间立女户抚恤孤遗之文,意在脱免。寻送法司具条,已为无义,案吏并缘此意,便欲转移。当赵氏未嫁郑谠之时,孤遗固当念,女户固当立,今既从夫,其户犹是赵八郡主,其意犹欲官司恤孤,不知所嫁之夫将为何用,不审所具之法引用何条?其后又曰,郑谠住在广济,难以差应。人在广济,田在蕲春,役随田充,又何难差之有?果如此说,外寄产,役皆不可得而及矣,此非乡司、役案之奸而何?役法不凭,而以提刑行下为凭,知县不当,而以吏人立说为当,事之倒置,未有若是之甚者。孙法迎已充析生役次,陈文彬已经知县监分,各为都户如故。本厅去冬遍牒五邑,取乡司知委,分析收退,各要分明,缴状回申,已行遵禀,今索

到差帐,犹作一户具呈,可见奸猾。乡司、役案各从杖一百,备牒照知县初判施行,限十日。如郑谠有词,解上先行惩断,仍押乡司下主簿厅,限一日,将两户开析。

借名避役

蔡久轩

始借赵姓诡名以避役,今为赵杙夫所夺,亦所自取,无足悯者。牒军催已断因依申。

限田

限田外合计产应役

关宰瑨

陈坦父钤干官承议郎,卽非自擢科第,已承父朝散大夫荫。朝散四子,身后减半,其三子各已于田外计产应役。陈坦祖官高于其父,父官亦是承荫,照条止得从一高者。今纽计本县产钱见在一十四贯有余,若以每亩产钱十文为率,亦计有田一千余亩,本都产钱无有高于此者,合从条制应役。范岩受嘱,輙具单称瞻茔产钱不应收并,可见欺罔,王昌老所紏允当。兼陈坦产钱比之,已有四倍,更有何词?案从条告示陈坦应役。

〔一〕各已于田外计产应役按文义,“田”之上,疑脱“限”字。

父官虽卑于祖祖子孙众而父只一子卽合从父限田法

限田官品,当从一高,盖使从其优也。若曾、高官品分众子孙,视其父所得之限为多,则固当从高,若曾、高与祖官品虽高,而子孙已众,以分法计之,所得不多,而其父之官虽卑于祖,所得之限差胜,则却应用父之限。若使必用其祖,而置其父勿论,则祖是七品而有五子,父是九品而只一子,其父所得限田乃皆无用。今陈某之祖官六品,合得田二十五顷,而有四子,亡殁减半,四子分之,每人合得三顷有零;其父虽是七品,却自合得二十顷,亡殁减半,犹合得十顷。所谓荫补,若原非七色补官,合用官品而实与自擢科第一般,特原是七色非泛而奏补子孙,则不可比科第者尔。本县若必欲陈某以祖官品分析限田为当役,则固未可,但却有所当契勘,陈某之父凡有几子,陈某若有兄弟,合用分法,则限田又自无多。兼本县但均其产,以为十顷有余,而不曾明行勘会田产实有若干,赡茔之田固不应豁出,其它山林之类,皆有比折法。十四贯之产钱,决不止于百亩之产,明矣!此项最为的实,而本县未曾着实根究,遂使顽者得以为词。两争人并知在,帖县,限十日监乡司从

译父母丧期届满,按规定应当分户。

依据法令:父母丧期届满,应当分户,轮流承担差役类别,应当按实际居住炊爨情况执行。这记载在法令首条,如同日星般昭明,州县官府应当谨慎遵守。如今刘益父母都已去世,丧期届满多年,兄弟五人,其中两个弟弟已经破产,眼下没有寸土,其余三名兄弟也已分家析产,各自有分家文书。乡司徇私舞弊,不给他们立户。宋良肱现在居住在石佛炊爨,保甲自有差役次序,岐陂的田产属于寄居产业,不应计入账册。如果舍弃实际居住炊爨而依据产业来定差役,祖宗的役法自然可以废除。这两个人都被征发充役,都不妥当,纵然已经定下差役,怎么能没有申诉的理由?现在责令乡司提供本里应当充役的一人姓名,责成保甲证明,说是宋天启的产钱一百二十四贯,停役十七年,与先前所差的两人极不相符,显然是欺诈。判处杖刑六十,发牒给本县告示,如果还有申诉,连同乡司一并押送,以便彻底查究。宋良肱既然已经分户,又敢保留祖先的名号,擅自弄虚作假,判处杖刑六十,连同刘益一起押送到主簿厅。应当分开的,分开为三;应当合并的,合而为一,取回已分开、合并的文书上报。

用宗室女子丈夫来掩盖差役

范西堂

对照差役之法以白脚(无官职者)身份,现在立为赵八郡主,升为百户。知县确定差役,说是妇人跟随丈夫,如果想要用宗室女子来掩盖编民户的差役,世上没有这条规定,不能说不通晓役法。后来赵氏陈诉,详细抄录提刑司下发的设立女户抚恤孤遗的文书,意在脱免差役。随即送交法司列举条款,已经判定为无理,案吏顺着这个意思,便想转移话题。当赵氏未嫁郑谠之时,孤寡遗孤固然应当怜悯,女户固然应当设立,如今既然跟随丈夫,她的户还是赵八郡主,她的用意还是想让官府抚恤孤寡,不知道所嫁的丈夫将有何用,不审所列举的法令引用的是哪一条?后来又说,郑谠住在广济,难以征发应役。人在广济,田在蕲春,差役随田产充任,又有什么难以征发的?果真如此说,外寄的产业,差役都无法触及了,这如果不是乡司、役案之人的奸诈,又是什么?役法不凭据,反而以提刑司下发的文书为凭据,知县不当,反而以吏人的立说为当,事情颠倒,没有比这更严重的。孙法迎已经充任析生役次,陈文彬已经由知县监分,各自作为都户依旧。本厅去年冬天遍发牒文给五邑,取乡司知委,分析收退,都要分明,缴状上报,已经遵行禀报,如今索取到差役账册,还作一户呈报,可见奸猾。乡司、役案各判处杖刑一百,备牒照知县初判执行,限十日。如果郑谠有申诉,押送上来先行惩处,仍然押送乡司到主簿厅,限一日,将两户分开。

借名避役

蔡久轩

起初借赵姓诡称名目来逃避差役,如今被赵杙夫所夺,也是自取,不值得怜悯。发牒给军催已断因依申。

限田

限田外合计产应役

关宰瑨

陈坦的父亲钤干官承议郎,并非自己考中科第,已经继承父亲朝散大夫的荫庇。朝散大夫有四个儿子,死后减半,其中三个儿子各自已经在田产之外计算产业承担差役。陈坦的祖父官职高于其父,父亲官职也是继承荫庇,按照条例只得以最高者为准。如今折算本县产钱现有一十四贯有余,如果以每亩产钱十文为率,也计算有田一千余亩,本都产钱没有高于此的,应当按照条例承担差役。范岩受人嘱托,擅自具单称瞻顾坟茔的产钱不应收并,可见欺罔,王昌老的纠举恰当。况且陈坦的产钱相比,已有四倍,还有什么可说的?案件按照条例告示陈坦应役。

〔一〕各已于田外计产应役 按文义,“田”之上,疑脱“限”字样。

父亲官职虽然低于祖父,祖父子孙众多而父亲只有一子,就应当按照父亲的限田法

限田官品,应当以最高者为准,这是为了使人们选择优惠的。如果曾祖、祖父官职高,子孙众多,看其父亲所得的限田为多,那么固然应当从高,如果曾祖、祖父与祖父官职虽然高,而子孙已经众多,按分法计算,所得不多,而其父亲的官职虽然低于祖父,所得的限田稍多,那么却应用父亲的限田。如果一定要用其祖父,而置其父亲不论,那么祖父是七品而有五个儿子,父亲是九品而只有一个儿子,其父亲所得限田就都无用了。如今陈某的祖父官职六品,合得田二十五顷,而有四个儿子,亡殁减半,四个儿子分,每人合得三顷有零;其父亲虽然是七品,却自合得二十顷,亡殍减半,还合得十顷。所谓荫补,如果原本不是七色补官,合用官职而实际上与自擢科第一般,只是原本是七色非泛而奏补子孙,那么不可与科第者相比。本县如果一定要陈某以祖父官职分析限田为当役,那么固然不可以,但却有所应当契勘,陈某的父亲共有几个儿子,陈某如果有兄弟,合用分法,那么限田又自然不多。况且本县只是均分其产,认为有十顷有余,而不曾明确勘会田产实有多少,赡顾坟茔的田固然不应豁出,其他山林之类,都有比折法。十四贯的产钱,决不止于百亩的产,明矣!此项最为确实,而本县未曾着实根究,遂使顽固者得以以此为词。两争人并知在,贴县,限十日监乡司从

实根究,要见陈某目今见管佃田亩若干,或用产钱比算,亦合照乡例从实指定,无容乡司巧行卖弄。

译确实要彻底查究,要看陈某目前实际管理的佃田有多少亩,或者用田产折钱来折算,也都应当按照乡里的惯例如实确定,不容许乡司巧立名目、弄虚作假。

仍请下乡保,系勘会陈某有无兄弟,逐一具申,以凭施行。

申发干照

建阳丞

准使帖,追究乡司及勘会耆保,见得陈钤干只有分晓所管田产,除在外州难以勘当,木县见管产钱簿籍者计八贯五百一十六文,又有诸里烝尝六贯二百四十七文,又一项崇正里九百三十三文,通计一十五贯六百三十三文。本府及诸县官民所立烝尝,无如此之盛者,其为诡立可见。今据陈某之子陈镕供称,烝尝见有支书,系作四分,则陈某一分,亦自见管产钱一贯八百文。况彼三分,或居外州,其田并已倍并入陈某之家,见收租管业。缘产钱视田美恶,多寡不等,合遵照使判,尽索陈某干照,计算顷亩,其陈某复乃推称原契等并发上提举司,致无可凭计算,反得以此罔惑官司。今使限已逼,合先具此因依申乞使台监陈某就索原发去契书,送还佥厅,就追所隶乡司江壬,见在本府销注,一并计算,听从明断施行。

见索到烝尝砧基簿并支书各一本,又正契一十九道,随状申发,取自指挥。

章都运台判

本司再拖照,昨据建阳县丞申,索到本县王某紏论陈某争役,案连及陈承议一宗告勅、

批书、分析田业干照,寻送法司检坐条令,及画宗枝图看详。照得陈徽猷生四子,陈履道父承议居其长,有官,干道六年任成都府钤干,自将田业经官,起立钤干为户。至干道八年,三弟分擘祖业析居,各以其祖经略立为户籍,干照分明。淳熙六年,陈履道父转官承议郎,任福州侯官知县。以此考之,则是陈承议生前自用己官立户,至转官承议,已经九年,卽与三弟无官,用祖为户,事体不同。当县先来以其三房限田过满,各差应役,独承议一位应得见存官品,于法听免,其理甚当。为承议之子者,席父之荫,承父之产,止应得七品官限田身后减半格法,外有田业,卽合充役。今据追到乡司江壬所供,纽计田亩,方及八顷二分,以法揆之,实未出限田之数,本县令其应役,委是不公。所有见争人王昌老,当来已系知、佐聚厅选差,合该入役名次,却将限田未满人妄行纠论,究其词说,大抵枝蔓引援,不合人情,显是健讼,理合照条断治。且与押下本县,照原拟差定,监勒日下入役,如再妄生词谎,别有施行。江壬受嘱,将陈履道户下产钱以十文纽为一亩,委是违法,决脊杖二十,配处州。

走弄产钱之弊

人境

当职昨来定差石才承替第九都周资谋役次,其石才不肯责认入役,致蒙县衙再委勘定。今契勘石才所以不肯责认入役之由,其意盖谓义役关约,都例产钱至一贯者合当充

役,本部户税数计一千一百六十二文,昨将原买来陈某土名某处田若干亩,卖与韩伯玉,欲得除豁此项产钱,则户下税数不及都例,庶几可以苟免应役。然拖照当来陈某实计产钱一百八十一文,今卖与韩伯玉契内具载产数,乃谓二百七十三文,及至到官供责,又谓三百余文,其产数之不同也如此。所卖韩伯玉田契内具载,实约价钱二百五十贯,续后节次供责,或谓得价钱二百三十贯,后谓得价钱二百二十贯,是其贯之不同也如此。原价韩伯玉田契内具载成契之日,系是嘉定九年五月,而供责在案,乃谓嘉定九年七月,其成契月分之不同也又如此。及据王珍状陈,韩伯玉系娶潘氏,其卖田契内具载代书潘子仁,乃石才之妻党,为牙者周梦德,乃石才之女婿。合是数端论之,则石才意在隐寄产钱,规避应役,遂与其亲属通同作,以至弄巧成拙,每出輙异,产钱价贯之数目,与夫卖买成契之月分,往往差舛,不相照应,官司何以信凭?窃缘在法不许临役推割,今石才既是出卖田业,来年五月成契,自合于当秋照契除割产钱,顾乃拖延至次年周资谋役次垂满之时,始入状推割。及招王珍论破,又乃于款词之中,有朱脚、白脚之辨,意欲官司勒令王珍先次入役。殊不知有差役,有义役,二者事体不同。两下既皆系义役之数,则关约一定,悉当遵守。而石才则原初供吐,亦既明言本都续入义役人王珍,则是两下皆系义役

译仍请求下乡保,核查陈某是否有兄弟,逐一详细申报,以便据此执行。

申报发出的凭证

建阳县丞

奉使帖指令,追究乡司并核查耆保,发现陈钤干只有明确归属其管理的田产,除去在外州难以核查的,本县现有产钱簿籍记载为八贯五百一十六文,另有各里的烝尝钱六贯二百四十七文,还有一项崇正里的九百三十三文,总计一十五贯六百三十三文。本府及各县官民所设立的烝尝,没有如此丰厚的,可见其是诡立(虚假设立)。如今根据陈某之子陈镕供述,烝尝现有支书,分为四分,那么陈某的一份,也自有产钱一贯八百文。况且那另外三分,或许居住在外州,其田产都已合并到陈某家中,目前收取租税管理产业。因为产钱依据田地的优劣,多少不等,应当遵照使判,全部索取陈某的凭证,计算顷亩。陈某反而推脱说原契等已一并上交提举司,导致没有凭据计算,反而借此迷惑官府。如今使限已逼近,应当先将此缘由申报,乞请使台监督陈某就地索取原发出的契书,送还佥厅,同时追缉所属乡司江壬,目前在本府销注,一并计算,听从明确判决执行。

现索取到烝尝砧基簿及支书各一本,又正契十九道,随状申报发出,等待指令。

章都运台判

本司再次核查,昨日根据建阳县丞申报,索取到本县王某纠举陈某争役一案,牵连到陈承议一宗告敕、批书、分析田业的凭证,随即送交法司检阅条令,并绘制宗族图查看。查得陈徽猷生有四子,陈履道之父陈承议居长,有官职,乾道六年任成都府钤干,自己将田业经官登记,立钤干为户。到乾道八年,三个弟弟分割祖业析居,各自以其祖父经略立为户籍,凭证分明。淳熙六年,陈履道之父转官为承议郎,任福州侯官知县。由此考察,则是陈承议生前用自己的官职立户,到转官为承议郎,已经九年,这与三个弟弟无官,用祖父名义立户,情况不同。当县先前因为三房限田超过限额,各自差派应役,唯独承议一位应得现存官品,依法听免,其理很恰当。作为承议之子的,承袭父亲的荫庇,继承父亲的产业,只应得七品官限田身后减半的格法,之外有田业,就应当充役。如今根据追查到乡司江壬的供述,折算田亩,才及八顷二分,依法衡量,实在未出限田之数,本县令其应役,确实不公。所有现争人王昌老,当初已系知、佐聚厅选差,应当入役名次,却将限田未满人妄加纠举,究其言辞,大抵枝蔓引援,不合人情,显然是健讼,理当照条断治。且将其押下本县,照原拟差定,监督勒令立即入役,如再妄生词谎,另有施行。江壬受嘱托,将陈履道户下产钱以十文折算为一亩,确实是违法,决脊杖二十,配流处州。

走弄产钱之弊

入境

当职昨日定差石才承替第九都周资的谋役次序,石才不肯认责入役,致使县衙再次委派勘定。如今核查石才不肯认责入役的原因,其意大概是认为义役关约,都例产钱至一贯者应当充役,本部户税数计一千一百六十二文。昨日将原买来陈某土名某处田若干亩,卖给韩伯玉,想要除豁此项产钱,则户下税数不及都列,庶几可以苟免应役。然而核查当初陈某实计产钱一百八十一文,如今卖给韩伯玉契内具载产数,却说是二百七十三文,等到到官供责,又说是三百余文,其产数之不同如此。所卖韩伯玉田契内具载,实际约定价钱二百五十贯,随后节次供责,或说得价钱二百三十贯,后说得价钱二百二十贯,是其贯数之不同如此。原价韩伯玉田契内具载成契日期,是嘉定九年五月,而供责在案,却说是嘉定九年七月,其成契月份之不同又如此。及据王珍状陈,韩伯系娶潘氏,其卖田契内具记载书潘子仁,是石才之妻党,为牙者周梦德,是石才之女婿。综合这几点来看,则石才意在隐寄产钱,规避应役。遂与其亲属通同作弊,以至弄巧成拙,每出辄异,产钱价贯之数目,与买卖成契之月份,往往差舛,不相照应,官府何以信凭?窃缘在法不许临役推割。今石才既是出卖田业,来年五月成契。自合于当秋照契除割产钱。顾乃拖延至次年周资谋役次垂满之时。始入状推割。及招王珍论破。又乃于款词之中。有朱脚、白脚之辨。意欲官府勒令王珍先次入役。殊不知有差役。有义役。二者事体不同。两下既皆系义役之数额。则关约一定。悉当遵守。而石才则原初供吐。亦既明言本都续入义役人王珍。则是两下皆系义役

之数目,自合以排定名次论,不当以产钱高下,朱脚、白脚论。设使石才之卖田也,果是正行交易,除豁产钱一百八十一文外,其户

译关于户口的数目,自然应当依据排定的名次来论定,不应当根据产钱的高低,以及朱脚、白脚来论定。假设石才之出售田地,确实是正当的交易,在扣除一百八十一文产钱之后,该户

下税数不及都例者,亦仅十数文耳,官司定差,不应若是纤悉也,而况其所争事理,有如此前数之可疑者乎。定验至此,目今石才合当充应,更取自台旨。

〔一〕供责在案“供”,原作“拱”,据上图校勘本改。

〔二〕本篇应编排于差役类,明本编排于限田类,有误。

产钱比白脚一倍歇役十年理为白脚

照对在法,充役人户物力,比未役白脚之家,如增及一倍,歇役十年,理为白脚。此其为法,疎数得中,极为公当。今来第十五都保正熊俊英满替,县司差熊澜充应。其熊澜虽是白脚,户下税钱见计三贯二百四文,不肯承充,遂经使、府论诉,蒙帖送本厅定差。今拖照熊澜词内所紏论者凡六人,曰熊俊乂、俊民,曰张师说、师华,曰师承之、望之。当追上各人当厅看验,及唤乡司陈坦,根刷每户卽目税数并歇役年分,参稽互考,得见熊俊乂、俊民皆年未及令,不应差充,昨来官司依条免放,仍给凭由,与之为照分明。其张师说、师华见立张裘户,本户税数虽高于众户,然近于嘉定五年祗应本都保正,歇役未久,兼有少丁寡妇,尚未分烟析业,亦不应差充。外有师承之一户,税钱计七贯六百文有零,较之熊澜税数,则不

啻一倍,又昨于绍熙年间应役一次,歇役已经二十余年,参之物力增及一倍,歇役十年,理为白脚之法,则亦不啻一倍矣。以人情法意论之,合当差师承之充应目今役次。窃见熊俊英替役日久,本都事件并是差毗保干办,殊觉费力,仰师承之日下卽便入役,不得妄有推托,如再妄状迁延,以致本都事件无得了絶,官司当重作施行。令备申使、府,取指挥。

〔一〕本篇应编排于差役类,明本编排于限田类,有误。

乞用限田免役

范西堂

准法:品官限田,合照原立限田条格减半,与免差役,其死亡之后,承荫人许用生前曾任官品格与减半置田。如子孙分析,不以户数多寡,通计不许过减半之数。谓如生前曾任一品官,许置田五十顷。死亡之后,子孙义居,合减半置田二十五顷。如诸子孙分析,不以户数多寡,通计共不得过减半二十五顷之数,仍于分书并砧基簿内,分明该说父祖官品并本户合置限田数目,今来析作几户,每户各合限田若干。日后诸孙分析,依前开说,曾、玄孙准此,并要开具田段亩步并坐落州县乡村去处。如遇差役,卽赍出照验免役,若分书并砧基簿内不曾开说,并不在免役之限。缘品官之家,有于一州管下诸县皆置田产,切虑重迭免役,

合令连状,自行指定就一县用限阻免役,其余数目及别县田产并同编户,余官品依此。永州黄知府任朝奉大夫,系从六品,合占限田二十五顷,死后半之,计一十二顷半。知府五子,每位二顷半。四子受泽,独升一位无官。今省簿黄侍郎大夫庄指为黄升产业,有税钱一贯四百三十六文。若以朝奉五子之一所占,合免差役。然据所赍到干照,有侍郎告轴,而无分关声说簿书,有知府户契,而无本位受分干照。今以侍郎直下无官,而侍郎限田尽以承占。于法有违。若以为知府第五子合占朝奉五分之一,则庄名侍郎,无以为证。况本都役次最狭,累政以来,无可选差,每岁催科,不过勒乡司代承,吏辈利于下乡,通同作,不复考究。又黄侍郎诸位并居城内,占籍临川,两县税钱尤难稽考。侍郎之后,子孙分析,不知其为几位,傥无关书,断然难凭。先与知在,如赍到分关明白,见得侍郎大夫庄果是知府幼子,知府入户契书果是本位受分,自合从条照免。通直知县既已充役,必是别位,难以归并,仍给断由。

归并黄知府三位子户

黄知府以朝奉大夫知筠州,所立契书曰县丞,曰知县,曰通判,皆知府所历之任,曰县尉,曰主簿,曰将仕,皆知府所生之子,其实一户。参对干照,并有可考。今虽不存,其

干人任庆乃言,本官见今义居,不曾分析。然拖照省簿,有黄知府大夫庄,有黄通判朝奉庄,又有黄朝议而指为县尉庄。一家而三户,乃曰义居,无乃不可。税钱共计四贯三百

译下税数额不及全境平均水平的,也仅差十几文罢了,官府定差,不应如此苛细,何况所争的事理,有如此前列举的诸多可疑之处呢。核查至此,目前石才应当充任差役,再请示台旨。

〔一〕供责在案:“供”,原作“拱”,据上图校勘本改正。

〔二〕本篇应编排于差役类,明代版本编排于限田类,有误。

产钱比白脚多一倍歇役十年理为白脚

对照法令,充役人户的物力,比起未服役的白脚之家,如果增加达到一倍,歇役十年,按理应视为白脚。这条法令,疏密得当,极为公正。如今第十五都保正熊俊英任期届满,县衙差派熊澜充任。熊澜虽是白脚,但户下税钱共计三贯二百四文,不肯承充,于是经由路、府论诉,蒙帖送本厅定差。现在对照熊澜状词中所列举的六人,即熊俊乂、俊民,张师说、师华,师承之、望之。应当传唤各人到厅堂查验,并传唤乡司陈坦,核查每户当前的税数及歇役年限,参稽互考,发现熊俊乂、俊民都年龄未到法定服役标准,不应差充,此前官府依条令免除,并发给凭证,作为分明依据。张师说、师华现在立户于张裘名下,本户税数虽高于众户,但近期在嘉定五年曾应任本都保正,歇役不久,兼有少丁寡妇,尚未分家析产,也不应差充。此外有师承之一户,税钱共计七贯六百文有余,与熊澜的税数相比,不止一倍,又曾在绍熙年间应役一次,歇役已经二十多年,参酌物力增加一倍、歇役十年理为白脚的法令,也不止一倍了。以人情法意论之,应当差派师承之充任目前的役次。我见熊俊英替役已久,本都事务都是差派毗保办理,深感费力,责令师承之日下立即入役,不得妄加推托,如再妄状拖延,致使本都事务无法完结,官府将重作处置。令备文申呈路、府,取候指挥。

〔一〕本篇应编排于差役类,明代版本编排于差役类,有误。

乞用限田免役

范西堂

准法令:品官限田,按照原立限田条格减半,免除差役,其死亡之后,承荫人允许用生前曾任官的品级减半置田。如果子孙分家,不论户数多少,总计不得超过减半之数。例如生前曾任一品官,允许置田五十顷。死亡之后,子孙义居(不分家),合减半置田二十五顷。如果诸子孙分家,不论户数多少,总计共不得超过减半二十五顷之数,仍须在分书和砧基簿内,明确记载父祖官品及本户合置限田数目,如今析作几户,每户各合限田多少。日后诸孙分家,依前开说,曾孙、玄孙照此办理,都要开具田段亩步及坐落州县乡村地点。如遇差役,即拿出凭证查验免役,若分书和砧基簿内不曾开说,就不在免役之列。因为品官之家,有的在一州管下的各县都置有田产,深切忧虑重复免役,

应当令连状,自行指定就一县用限田免役,其余数目及别县田产并与编户相同,其余官品依此办理。永州黄知府任朝奉大夫,是从六品,合占限田二十五顷,死后减半,计一十二顷半。知府有五个儿子,每位二顷半。四子黄受泽,独升一位无官。如今省簿黄侍郎大夫庄指为黄升产业,有

五十,合并而为一,并作知府大夫庄。又准法:朝奉大夫系是正郎,为从六品。可占限田二十五顷,死后半之,计十二顷半。以本乡则例,中等每顷五百四十五文,十二顷半共计七贯五百三十三文。今所有税钱合在限田之内,责状归并作一户送纳,干照当厅责付交领,仍给断由。

译五十,合并为一,并作为知府大夫庄。又依照法令:朝奉大夫属于正郎,是从六品。可以占有限额田二十五顷,死后减半,共计十二顷半。按照本乡的则例,中等田每顷五百四十五文,十二顷半总共七贯五百三十三文。现在所有的税钱应当在限额田之内,责令出具状书归并为一户送纳,凭当厅的凭证交付领取,仍然发给断由。

赡坟田无免役之例

范西堂

拖照省簿,乐侍郎户有税钱一贯七百七十二文,并无告勅、砧基簿书,可以稽考。崇仁乐侍郎生于南唐,仕于国初,今不见得子孙分作几位,每位合占限田若干,仍省簿内税钱是与不是乐侍郎宅产业。虽据赍出官司文牓,系乐侍郎拨作赡坟田产,每年付安原、东林、钟山三寺主管,然律之役法,难以此免。合监充今年六都税长,先与召保,如将来有分明干照,见得合在限田之内,却与施行。

须凭簿开析产钱分晓

范西堂

王巨到县,亦赍出庆远军承宣使告勅呈验,非不明白。若论限田,合照免,然承宣乃绍兴已前人物,卽不见得承宣之后今有几位,限田合占若干,傥非砧基簿书开析分晓,难以照使,准法,应官户子孙,不于砧基簿分明声说,并不理役,正所以防民之奸。当职尝于本户点下以次入吴信户,计税钱二百三十八文,当厅比较,而吴信不服,只得告示承充。若颖秀一乡,凡有告勅便作官户照免,役法不可得而行,版籍不可得而正。并缴原判回申,乞

行照会。

〔一〕不于砧基簿分明声说并不理役“并不理役”一句不通,《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六:“若分书并砧基内不曾合说,并不在免役之限。”可作参考。

使州判下王巨状

范西堂

照对王巨初状,元准台判,赍到庆远军承宣告勅呈讫,送县,照依限田法行,已于十月十六日回申讫。王承宣系在绍兴已前,若无分关簿书,不见得自今见有几位,合限田若干。

如二十四都王承宣户有税钱两贯八百文,作干人汪源赍出承宣孙武翼郎告呈上,已照条从限田免差讫,今二十三都乃是王承宣赡坟庄,岂得谓别无田产,更将承宣告勅影占行使,若无分关簿书,实难照应。况本都省簿并是城中寄居产业,无非立为官户,尤难一例免差。合具本都役帐申上,如其它官户亦有合充,或案吏、乡司所具不实。乞勒王巨供出一名,以凭追断,傥所差不当,却当根究施行。

白关难凭准役法,应官户免役,并要于分书前该载某官原占限田之数,今是几代,合得若干,子孙以至曾、玄各要开析。如分书不曾该载,并不理为官户。刘儒宗所赍从义郎告,系是绍兴三十一年,自从义至儒宗,不知几代,合占几亩,并无可考,又不知从义告是与不是儒宗之祖。在法:分书不载,不理官户,正防此伪冒。今儒宗赍到白关两本,意在行使,尤为欺诈。本户产钱五百余贯,听从脱免,却以贫民下户充应,殊失朝廷立法之意。押下本都着役,更敢抵顽,解上惩断。

限田论官品

范西堂

照对本县颖秀一乡,共计七都,相去城闉纔十五里,无非在城寄产,省簿立户,并有官称,无一编民。自前七都之内考之,前官悉无可差之役,所有催科,或勒乡司代承,或差专人追上。付之乡司,则官物侵欺,责专人,则乡邻搔动。且所居人户咸在台府之侧,役一及之,羣然而讼,朝发暮至,县吏束手,莫敢谁何。甚而贫民下户税纔满百,便使承认,役未终更,家卒用丧,尤为可念。此一乡之宿,凡一、二十年,未有能正其名者。往岁到官之初,尝取版籍,逐一考核,其间真伪相半,而实有凭可以免役者无几。索上干照,从条参对,而七都之役,三岁无缺。刘知府户计税钱一贯六百文,合充今年役长。昨据陈诉,虽尝赍出告勅,而无分关簿书,卽不见得所置田产是与不是刘知府正派。再世无叔伯,将何所凭,三傅为的孙,亦何所考?傥执一告,便可立户,纔顿一户,便可免役,是族人主有官品,同宗皆可影占,父祖之有限田,子孙皆可互使,朝廷役法,何所适从。准干道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勅,品官限田,照应原立限田格条,减半与免差役,其死亡之后,承荫之人许用生前曾任官品格,与减半置田。如子孙分析,不以户数多寡,通计不许过减半之数。谓生前曾任一品官,许置田五十顷。死亡之后,子孙义居,合减半置田二十五顷。如诸孙分析,不以户数多寡,通

共不得过所减半二十五顷之数,仍于分书

译赡坟田没有免除役法的先例。

范西堂

查照省簿记载,乐侍郎户有税钱一贯七百七十二文,并没有告敕、砧基簿书可以查考。崇仁乐侍郎生于南唐,在建国初年做官,如今看不出他的子孙分成了几户,每户应占限田多少,而且省簿内的税钱是否属于乐侍郎宅的产业也不确定。虽然根据他拿出的官府文书,说是乐侍郎拨作赡坟田产,每年交付安原、东林、钟山三寺主管,但按照役法,难以以此免除役责。应当让他担任今年六都的税长,先召保人担保,如果将来有明确的凭证,证明应在限田之内,再予以施行。

必须凭借簿册开析财产税钱,才能分辨清楚。

范西堂

王巨来到县里,也拿出庆远军承宣使的告敕呈验,并非不明白。若论限田,按例应当免除,但承宣是绍兴以前的人物,就看不出承宣之后如今有几位,限田应占多少,倘若没有砧基簿书开析清楚,难以照例施行。按照法律,官户子孙,不在砧基簿上明确说明,并不免除役责,这正是为了防止百姓的奸诈。当职曾在本户点下以次入吴信户,计税钱二百三十文,当堂比较,而吴信不服,只得告示让他承充。如果颖秀一乡,凡有告敕便当作官户照例免除,役法就无法推行,户籍就无法整顿。一并缴回原判上报,请求行照会。

〔一〕“不于砧基簿分明声说并不理役”一句不通,《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六》:“若分书并砧基内不曾合说,并在免役之限。”可作参考。

让州判下王巨的状子。

范西堂

查对王巨最初的状子,原本批准台判,拿着庆远军承宣的告敕呈验完毕,送交县里,按照限田法执行,已在十月十六日回申完毕。王承宣是绍兴以前的人,如果没有分关簿书,看不出从今以后有几位,应占限田多少。

如二十四都王承宣户有税钱两贯八十文,由干人汪源拿着承宣孙子武翼郎的告敕呈上,已按条令从限田免除差役完毕,如今二十三都乃是王承宣的赡坟庄,怎能说别无田产,更将承宣的告敕影占行使,如果没有分关簿书,实在难以照应。况且本都省簿都是城中寄居的产业,无非立为官户,尤其难以一概免除差役。应当具本都役帐上报,如果其他官户也有应充的,或案吏、乡司所具不实,请求勒令王巨供出一名,以便追断,倘若所差不当,再当根究施行。

白关难以凭准役法,应官户免除役责,都要在分书前记载某官原占限田的数量,如今是几代,应得多少,子孙以至曾孙、玄孙各要开析。如果分书不曾记载,并不理为官户。刘儒宗所拿的从义郎告敕,是绍兴三十一年,自从义到儒宗,不知几代,应占几亩,都无可考,又不知从义的告敕是不是儒宗的祖先。按法律:分书不载,不理官户,正是防止这种伪冒。如今儒宗拿出白关两本,意在行使,尤为欺诈。本户户产税钱五百余贯,听从脱免,却让贫民下户充应,完全违背了朝廷立法的本意。押下本都着役,再敢抵顽,解上惩断。

限田论官品。

范西堂

查对本县颖秀一乡,共计七都,距离城墙才十五里,无非是在城寄产,省簿立户,都有官称,没有一个编民。从前七都之内考察,前官都没有可差的役,所有催科,或勒令乡司代承,或差专人追上。交给乡司,则官物被侵吞欺骗,责成专人,则乡邻骚动。况且所居人户都在台府之侧,役一及之,群然而讼,朝发暮至,县吏束手,不敢如何。甚至贫民下户税才满百,便使承认,役未终更,家庭破产,尤为可怜。这一乡的积弊,凡一、二十年,没有能正其名者。往岁到官之初,曾取版籍,逐一考核,其间真伪相半,而有凭可以免役者无几。索取上干照,从条参对,而七都的役,三年无缺。刘知府户计税钱一贯六百文,应充今年役长。昨据陈诉,虽曾拿出告敕,而无分关簿书,即看不出所置田产是不是刘知府正派。再世无叔伯,凭何所凭,三傅为的孙,又凭何所考?倘若执一告,便可立户,才顿一户,便可免役,是族人主有官品同宗皆可影占,父祖之有限田子孙皆可互使,朝廷役法,何所适从?准干道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敕,品官限田,照应原立限田格,减半与免差役,其死亡之后,承荫的人许用生前曾任官品,与减半置田。如子孙分析,不以户数多少,通计不许过减半之数。谓生前曾任一品,许置田五十顷。死亡之后,子孙义,合减半置田二十五顷。如诸孙分,不以户数多少,通共不得过所减半二十五顷之数,仍于

并砧基簿内,分明该说父祖官品并本户合置限田数目,今来析作几户,每户各有限田若干。自后诸孙分析,依前开说,曾、玄孙准此。仍要开具田段亩步,并坐落州县乡村去处。如遇差役,卽赍出照免。若分书并砧基簿书不曾开说,不在免役之限。刘知府新妇李氏,据称系是三代之孙,傍无叔伯。若果是如所诉,自当照免,岂致更令上烦台府,今无片纸可照,但执一告,揆之役法,实不可行。又如其它州县之有田与否,姑未暇论,况颖秀一乡七都之役,凡当定差,悉用此例,积年伪冒,一无所逃。当刘知府初差之时,亦非不听从理为官户,但追到干人,监索干照,累日无之,情愿承认,只合照行。今若独令一人幸免,七都见充计一十四人,其为官户而前此不差者居十之九,咸有词诉,无复宁时。合缴原判回申提举使台照会,如本户续赍到干照,合该见行限田免役法,自当照应施行。

译在砧基簿中,应当明确记载父祖的官品以及本户按规定应置的限田数量,如今分家析产为几户,每户各拥有限田多少。此后子孙再行分家,依照前述方式说明,曾孙、玄孙也照此办理。同时必须详细列出田段的亩数步数,以及坐落的州县乡村地点。如果遇到差役,就携带这些凭证来免除差役。如果分家文书和砧基簿中没有明确记载,就不在免役的范围之内。刘知府的新妇李氏,声称自己是三代以内的孙子,旁系没有叔伯。如果确实如她所诉,自然应当免除差役,哪里会致使再次烦劳台府审理?如今没有任何纸面凭证可以查验,仅凭一纸诉状,衡量役法,实在不可实行。又如其他州县是否有田,暂且不论,况且颖秀一乡七都的差役,凡是应当定差的,都沿用此例,多年来假冒伪托,无一能逃脱。当初刘知府被征发差役时,也并非不听从以官户身份免除差役的道理,只是传唤相关人等,监禁索取凭证,多日都拿不出来,于是情愿承认,只按普通民户执行。如今如果唯独让一人侥幸免除,七都目前服役的共十四人,其中身为官户而此前未被征发差役的占十分之九,都会有词讼申诉,不再安宁。应当将原判缴回,上报提举使台知会,如果本户后续能拿出凭证,符合现行限田免役法,自然应当照应施行。

提举再判下乞照限田免役状

范西堂

照对本县惠安、颖秀两乡,原系临川,续行拨隶,去城纔一、二十里,所有田业,无非城中寄产,各冒官称。其内十余都,自二、三十年间,无可差之役。间有小民,税纔满百,勒充户长,役满而税与之俱亡,其祸惨甚。以故小民或有丘角之田,争相求售,无敢存留,否则

必官户之干人,或其宗族亲戚,并缘假借,以图影占。县司未尝有敢定差,纵或取会,彼执告勅而来,无能辨其伪者。自前两乡催科,皆勒乡司为之代,其乡司者亦乐为之,互相表里,名有代役之苦,实滋舞弄之奸,非惟所催官物诈冒入己,而省簿姓名半入逃亡,此相传,已非一日。本职交割之后,悉取在城寄产官户,无问故家见存,具申台府,逐一索上,律之役法,一例定差。除实有干照,见得所立官户委合限田之制,所占限田委是本户之产,给据照免,余当与编户同。又以各都税钱鼠尾排定,自多及少,次第告示。两年以来,昔未尝充而今已充应者,凡三十五家,其余合充而点差未到者,亦不下数十户。傥役法所载,坚守而行之,自是以后,不患无可差之役。刘知府无分关干照,而徒执绍兴年间告勅以免役,彼但知告不限乎年之久近,却不思泽例斩于孙之曾、玄。其间分析,又以限田而均于承分之人,位有多寡,限亦如之,岂容执知府一告,而曰子曰孙,赍出呈验,便可影占未差之前,曾与不曾充役。拖照自前影占如刘知府,而今已入役者三十五家,或是已替,或是见充,各具于后。如乐侍郎一户,卽名史者,生于南唐,仕于国初,越今几三百年,犹以侍郎立户,以侍郎免役,此本户之产,犹有可言。若素无官品,平白起立,计嘱他人,与之承认,例占限,亦甚无谓。万一所差只刘知府一人,姑与之免,不妨从厚,今经陈使台者,乃合城中而为之谋。彼以数十年无役之家,悉入差帐,咸欲起而争之。姑以一人尝试其奸,设或中谋,羣

然胥效,已差者利其后,见役者觊其免,未差者执其例,何特刘知府一家而已。再具申照会。

限田外合同编户差役

范西堂

准法,权六曹侍郎系四品,合占限田三十五顷,死后半之,计一十七顷半,以六等田纽算,合计税钱一十四贯文。李侍郎四子,每位计占税钱三贯五百文,今长位又分作二分,合占一贯七百五十文。拖照省簿,各有税钱三贯一百八十九文,除限田一贯七百五十文外,尚计一贯四百三十文,合同编户差役。临川有说,姑置勿论,先与招保,听具帐呈。若以他位有官,欲逊作一位免役,却无此法。

本县一都见缺保正,乡司、役案保明董世昌。及出引告示,又据本人紏论黄监税。契勘黄监税原是文学出身,见任常州税务,今年四月已书三考,合系落权,理为官户。但九品当占限田五顷,算计税钱四贯。今黄监税钱余钱两贯九百文,合同编户差科。一〕董世昌户计税钱两贯三百文,若以税钱多寡,黄监税在上,然董世昌析生白脚,其黄监税原充大役,尚是庚申、辛酉年分,亦计二十余年。备两词,申审提举使台,欲乞指定行下,以凭遵

守施行。

〔一〕但九品当占限田五顷算计税钱四贯今黄监税钱余钱两贯九百文合同编户差科

据前后文意,“黄监税”下,疑脱“税”字,与后文连称“税钱”方与前九品官“税钱四贯”相应。又“黄监税钱”与“余钱两贯九百文”之间,原衍“两贯九百文”五字,据上图校勘本删。

有告勅无分书难用限田之法

俞嗣古、嗣先系是尚书之后,累世承荫,皆有告勅可考,不得谓之非官户。但据呈验,徒有告勅,而无分书,卽不见得今去有荫之祖系是几代,析免役之户系是几位,律之于法,已自难行。且以画到宗枝,赍出告勅为据,末后一祖虽是朝散郎,可为正七品,若论限田,子孙减半,亦在十顷之内。然所出告勅,俱是宣和五年,至今百有余岁,岂复更有限田可占。若呈上此告,而可以免差,凡祖宗朝会有官品者,皆可谓之官户,皆可用之以免役

译提举再判下乞照限田免役状的批文

范西堂

查对本县惠安、颖秀两乡,原本隶属于临川,后来划归本县,距离县城仅一二十里,那里的田产,无非是城中寄放的资产,各自假冒官户身份。其中十余个都,自二三十年间,没有可以差派的役事。偶尔有小民,税额刚满一百,就被强迫充当户长,役期届满后,税额也随之消亡,其祸害惨烈至极。因此,小民若有少许田地,争相求售,不敢留存,否则必被官户的干办人员,或其宗族亲戚,借机假借名义,企图影射占免。县衙从未敢确定差役,纵然有时征召,他们手持告敕而来,无人能辨其真伪。自前两乡催征赋税,都强迫乡司代为办理,那些乡司也乐于为之,互相勾结,名义上有代役之苦,实际上滋生舞弊之奸,不仅所催官物被欺诈冒领入私囊,而且省簿上的姓名半数逃匿,这种状况相传已久,非一日之寒。本职交接之后,全部清查在城寄产官户,不问是旧家现存,都申报台府,逐一索要凭证,依据役法,一律定差。除确实有凭证,证明所立官户符合限田制度,所占限田确为本户产业,发给凭证照免,其余应与编户同等对待。又将各都税钱按鼠尾法排列,从多到少,依次告示。两年以来,过去未曾充役而今已充应者,共三十五家,其余应充而点差未到者,也不下数十户。倘若役法所载,坚守执行,从此以后,不患无可差派的役事。刘知府没有分书凭证,却只持绍兴年间的告敕以免役,他只知告敕不限年久年近,却不思恩泽例止于孙、曾、玄孙。其间分析,又以限田均于承分之人,份额有多寡,限田亦随之,岂容执知府一告,便称子孙,拿出呈验,就可影射占免未差之前,曾与不曾充役。查照从前影射占免如刘知府,而今已入役者三十五家或是已替,或是现充,都列于后。如乐侍郎一户,即名史者,生于南唐,仕于国初,至今近三百年,仍以侍郎立户,以侍郎免役,这本户产业,尚可有言。若素无官品,凭空起立,计嘱他人,与之承认,例占限额,也甚无谓。万一所差只刘知府一人姑且给他免役,不妨从厚,今经陈使台者,却是为城中全体谋划。他们以数十年无役之家,悉入差帐,都想起来争辩。姑以一人尝试其奸,设或中计,群起效仿,已差者利其后,见役者觊觎其免,未差者执其例,岂止刘知府一家而已。再具申照会。

限田外合同编户差役

范西堂

准法,权六曹侍郎系四品,应占限田三十五顷,死后减半,计一十七顷半,以六等田折算,合计税钱一十四贯文。李侍郎有四子,每位计占税钱三贯五百文,如今长房又分作二分,合占一贯七百五十文。查照省簿,各有税钱三贯一百八十九文除限田一贯七百五十文外,尚余一贯四百三十文,合同编户差役。临川的说法,暂且不论,先与招保,听候具帐呈报。若以其他房位有官,欲逊作一位免役,却没有此法。

本县一都现缺保正,乡司、役案保举董世昌。及出引告示,又据本人纠举黄监税。查勘黄监税原是文学出身,现任常州税务,今年四月已书三考,应系落权,理为官户。但九品应占限田五顷,折算税钱四贯。今黄监税钱余两贯九百文,合同编户差科。(一)董世昌户计税钱两贯三百文,若按税钱多寡,黄监税在上,然而董世昌析生白脚,那黄监税原充大役,尚是庚申、酉年分,也计二十余年。备两词,申审提举使,欲乞指定行下,以凭遵守施行。

〔一〕但九品当占限田五顷折算税钱四贯今黄监税钱余两贯九百文合同编户差科

据前后文意,“黄监税”下,疑脱落“税”字,与后文连称“税钱方与前九品官“税钱四贯相应。又“黄监税钱”与“余两贯九百文”之间,原衍“两贯”二字,据上图校勘本删。

有告敕无分书难用限田之法

俞嗣古、嗣先系是尚书之后,累世承受荫庇,皆有告敕可考,不得谓之非官户。但据呈验徒有告敕,而无分书,即不见得今去有荫之祖系是几代析免役之户系是几位,律之于法已自难行。且以画到宗枝赍出告敕为据,末后一祖虽是朝散郎可为正七品,若论限田子孙减半,亦在十顷之内。然所出告敕俱是宣和五年,至今百有余岁岂复更有限田可占。若呈上此而可以免差,凡祖宗朝会有官品者皆可谓之官户皆可用之以免役

,法遂可废。前此作县不与究竟,但据乡司呈帐,具作官户,便置勿论。积年奸欺,习以为常,不知役法自有成说,押下本县,从条定差。但嗣先兄弟两人,父既久丧,母将服阕,便令析分,于法未可,且充都户。恐成频并,合告示嗣古先充,却理作析生役色。

译这样,役法就可以废除了。在此之前,担任县官不把事情查究到底,只是依据乡司呈报的账目,就将他们登记为官户,便搁置不再过问。多年来奸诈欺瞒,习以为常,不知道役法自有既定的规定,应压下本县,按照条令确定差役。但嗣先兄弟两人,父亲已经去世很久,母亲即将守孝期满,就让他们分家,于法理而言是不可以的,暂且让他们充当都户。担心造成频繁合并,应当告示嗣古先充当,再按析生役色的规定办理。

〔一〕凡祖宗朝会有官品者“会”,疑作“曾”

文事门

学校

学舍之士不应耕佃正将职田

胡石壁

掌计之为人,贤否固未可知,但李癸发衣儒衣冠,名在学籍,而乃耕佃正将职田,则是以学校之士子,而作正将之庄佃也,何无廉耻如此邪!陈良之徒陈相与其弟辛负耒之滕,愿为之氓,孟子犹深辟之。樊迟请学稼,孔子犹不许之学。学者,学为孔、孟者也,李癸发所学果安在哉?且其言曰,刘掌计所以罢其供者,只欲使某侥幸预贡,无由沾丐学中分送之钱,此言尤为鄙陋。国家大比兴贤能,所望于诸生果何事,而今其所志乃在于得钱而已,何其言之不怍也!鸣鼓攻之,不亦宜乎!牒学照会。

学官不当私受民献

方秋崖

萧、张之讼田,固未知其孰是非也,然以人情度之,一番为瞒昧,则钱没官,业还主,张

氏何为不能讼之官,而遽献之学邪?是必有故矣。学官不问其是非而私受之,漕使所谓质之夫子辞受之义而安者,其果安乎?所在田讼,闻有官断决没官,而隶之学者矣,未闻学官受民所献,而不经有司者也。以师儒之官,而行有司之事,以礼义之地,而受献纳之田,盍亦自反矣。今漕台追索文案,乃但以学司一状解来,意者为此,则可诿其非邪?且据学司状,具检申解。

州学所塑陆文安公服色

叶提刑笔

以德诏爵,为之等列,本为生者设。近世固亦有死后追封之制,然与谥法自不相关。谥法起于周人,以讳事神,生名之,死讳之,必有以易其所称,故节以一德,取其行之大者而为之谥耳,于爵无干也。今据彭学谕缴到简子,大纸乃谓得谥者皆称公,卽是公爵,欲用冕服加之文安之塑像。若尔,则当璪九旒,服九章。今朝廷赐谥,不赐爵也,生六品服,死而以是加之,使文安有知,其肯当否?且所称公者,如温国文正公、荆国文公之类,有公爵而称公者也,如胡文定、朱文公之类,无公爵而亦称公者,盖尊称之耳。公者,男子之尊称;子者,男子之通称。如古之大夫文子、武子、正惠文子之类,岂皆子爵邪?今所塑文安像,宜用银绯,如罗主簿之议,最为惬当。切不可用冕旒,如彭学谕所云,深恐贻笑识者,他日

像成,难改也。帖报主簿,仍请备榜祠堂。

〔一〕璪九旒“璪”字原缺笔画,据上图校勘本补。

书院

白鹿书院田

蔡久轩

判府秘书、宗丞、吏部欲一新书堂,而去其,其志卓矣,此非横身任怨者不能也。岂特书堂之幸,亦吾党之幸。宿之多,自不待言,但东原一庄,自汤国正、吕教授经理之后,佥论以为此庄之一泰洞志砧基数目,该载明甚,此一项委是白札纔诬,若不为之辨明,则岂惟吕教授受终身之谤,而汤国正受此诬玷,亦必不瞑目于地下。牒军佥厅,如此项信及则已,如信不及,幸只遣此项案牍来本司点对,本司亦不敢不尽其心。

又判

本军教授所申,已为详尽。此产创置年深,田邻豪户,日朘月削,包占入己,不复可究

诘。向来吕府教山长下庄契勘之时,已觉为人侵占,则其流盖非一日矣。方判府秘书生与文公同乡,学与文公同道,心以文公为念,所以拳拳于白鹿书院之田产,必欲复前日之原额者,岂有他哉,不过为文公主张道场,不堪文公捐俸所置之田,为外人侵蚀而已。学田之多寡,于方秘书何增损哉。施行之间,方喜有叙,而羣疑并兴,纷不可解,信乎任事饬之难也。既是众议以为不可,不若姑仍旧额,相忘于无事。况今教授所增,不过二十五硕,于书院初无厚补,异时寺僧、佃人纷纷退佃,徒费官司区处,非所以重书院也。案给据付师喧,仰依常年自出谷种糜费,岁入米二百四十硕,其方秘书任内所拨之谷,悉归之本军。牒本军、本学书院照会。

祠堂

朱文公祠堂

蔡久轩

朱文公有言,书堂固欲速就,然当使伯夷筑之,乃佳耳。若是赃罚非义之财,恐亦非文公所欲。令、佐知所先务,能以教化为急,甚为可嘉。照拟帖县尉。

洪端明平斋祠

蔡久轩

窃见故忠文端明平斋洪公,文学

译〔一〕凡是祖宗朝曾有过官品的“会”,疑当作“曾”

文事门

学校

学舍的士子不应耕种正将的职田

胡石壁

掌管计簿的人,贤良与否固然难以知晓,但李癸发身穿儒生衣冠,名字在学籍之中,却去耕种正将的职田,这就是让学校里的士子,去做正将的庄佃,怎么如此没有廉耻呢!陈良的门徒陈相和他的弟弟辛背着农具到滕国,愿意做那里的百姓,孟子尚且极力驳斥他。樊迟请求学习种庄稼,孔子尚且不允许他学习。所谓学者,是学习成为孔子、孟子那样的人,李癸发所学的究竟在哪里呢?况且他说,刘掌计之所以停止他的供给,只是想让某侥幸参加贡举,没有理由沾取学校中分送的钱财,这话尤其鄙陋。国家举行大比选拔贤能,对诸生所期望的究竟是什么,而现今他的志向竟然只在于得到钱财,他说话怎么如此不知羞耻呢!鸣鼓攻击他,不也是应当的吗?发公文给学校知照。

学官不应私下接受百姓的献纳

方秋崖

萧、张两家争讼田地,固然不知道谁是谁非,但用人情来推测,一番隐瞒欺骗之后,钱财没入官府,产业归还主人,张氏为什么不能到官府去争讼,却立刻献纳给学校呢?这必定有缘故。学官不问是非就私下接受,漕使所说的用夫子辞受的道义来衡量而心安,他果真心安吗?各地的田产争讼,听说有官府判决没收归公,而隶属给学校的,没听说学官接受百姓献纳,而不经过有关官署的。以师儒的官职,而行有关官署的事,以礼义的地方,而接受献纳的田地,何不自我反省呢。现今漕台追索案卷,却只把学司的一份状纸解送过来,意欲借此,就可以推脱说这不是吗?况且根据学司的状纸,详细检阅申报解送。

州学所塑陆文安公的服饰颜色

叶提刑笔

根据德行授予爵位,制定等级序列,本来是给活着的人设立的。近世固然也有死后追封的制度,然而与谥法自然不相关。谥法起源于周人,因为忌讳侍奉神灵,活着时称名,死后避讳,必定要用别的称呼来替代,所以用一种德行来节制,选取他行为中最大的方面来作为谥号,与爵位无关。现今根据彭学谕缴上的简子,大纸上说得到谥号的人都称公,就是公爵,想用冕服加在文安的塑像上。如果这样,就应当画九旒,穿九章礼服。现今朝廷赐谥,不赐爵位,生前穿六品官服,死后却用这个加给他,假使文安有知,他肯接受吗?况且所称的公,如温国文正公、荆国文公这类,是有公爵而称公的;如胡文定、朱文公这类,是没有公爵而也称公的,大概是尊称罢了。公,是男子的尊称;子,是男子的通称。如古代的大夫文子、武子、正惠文子这类,难道都是子爵吗?现今所塑的文安像,应当用银绯,如罗主簿所议,最为恰当。切不可用冕旒,如彭学谕所说,深恐被识者嘲笑,日后

塑像完成,就难以更改了。发帖通知主簿,并请准备榜文张贴在祠堂。

〔一〕璪九旒“璪”字原本缺笔画,据上图校勘本补全。

书院

白鹿书院田产

蔡久轩

判府秘书、宗丞、吏部想要重新修建书堂,并去除其中的弊端,他的志向很卓越,这不是挺身而出承担怨恨的人不能做到的。这不仅是书堂的幸运,也是我们党人的幸运。宿弊之多,自不待言,但东原这一庄,自从汤国正、吕教授管理之后,众人都认为这一庄的泰洞志砧基数目,记载得很清楚,这一项确实是白札诬陷,如果不为他辨明,那么岂止吕教授遭受终身的诽谤,而汤国正遭受这种诬陷玷污,也必定在地下不能瞑目。发公文给军佥厅,如果这项可信就算了,如果不可信,希望只把这项案牍送到本司核对,本司也不敢不尽其心。

又判

本军教授所申报的,已经详尽。这产业创设年代久远,田邻豪强,日渐侵蚀,包占入己,不再可以追究查问。向来吕府教山长下庄核查契约之时,已发觉被人侵占,那么这种流弊大概不是一天形成的了。方判府秘书生与文公是同乡,学与文公同道,心里挂念文公,所以对白鹿书院的田产恳切关注,一定要恢复以前的原额,难道有别的原因吗,不过是为文公主张道场,不忍心文公捐出俸禄所置的田产,被外人侵蚀罢了。学田的多少,对方秘书有什么增减呢。施行之间,方喜有头绪,而群疑并起,纷乱不可解开,确实任事整顿很难啊。既然众议认为不可,不如暂且沿袭旧额,相忘于无事。况且现今教授所增加的,不过二十五硕,对书院初无厚补,日后寺僧、佃人纷纷退佃,白白耗费官府处置,不是重视书院的做法。案据给付师喧,仰依常年自出谷种费用,岁入米二百四十硕,那方秘书任内所拨的谷,全部归还本军。发公文给本军、本学书院知照。

祠堂

朱文公祠堂

蔡久轩

朱文公有言,书堂固然希望尽快建成,但应当让伯夷来建造,才好。如果是赃罚非义之财,恐怕也不是文公想要的。令、佐知道所当先务,能以教化为急,很值得嘉奖。照拟发帖给县尉。

洪端明平斋祠

蔡久轩

我见已故忠文端明平斋洪公,文学

行谊,照映当代,曩尝分教是邦,淑艾后学,沾丐维多。敬仰高风,炯然在目,所宜立祠学宫,与诸贤分席合侑,以示盛德必祀之敬。以迪多士兴善之心。牒州委官计置,仍牒请胡兼佥提督,本司助十七界官会二百千。

译他的品行道义,照耀当代,过去曾在此地担任教官,教化后辈学子,受益者众多。敬仰他的高尚风范,清晰如在眼前,因此应当在学宫建立祠堂,让他与各位贤人同席配享,以显示对盛德之人必当祭祀的敬意。以此启迪众多士人向善之心。行文通知州府委派官员筹划置办,同时行文请求胡兼佥提督,本司资助十七界官会钱二百千。

科举

户贯不明不应收试

胡石壁

本府昨于六月十八日据邓杰等状,乞行收试,称是三代居于邵阳之三溪。当职心窃疑之,遂判云:既是三世居于是邦,则就试已非一次,何为今日始有词?寻据所供,谓自高祖以来,惟务耕稼,至诸父始读书应举,于嘉泰年间,尝因就试,为士友所攻,遂经漕台,蒙判下本府收试,后以疾病、丧服相仍,所以蹉跌至今。当职复判云:岂有四十余年之久,皆是居丧、养病之日,伯叔兄弟之众,皆是居丧、养病之人,此说不通,送学保明。未几,在学诸生与两邑之士皆羣然入词,攻其妄冒,而邓杰又复陈请不已。本府以科举事重,阻其来,

则恐絶其功名之路,情实可怜;容其来,则又真伪特未可知,恐激场屋之閧。遂委曲谕之,令其谐漕台经陈,行下潭州,勘会累科曾与不曾用湘乡户贯赴举,及有烟爨在本县,如果非湘乡人,卽乞行下收试。如此,则他人不得以拒矣。此六月二十六日所判也。邓杰若自反而缩,一闻此言,自合戴星而往,卽日投词,自台而州,自州而县,不过兼旬,可以毕事。今准漕使所判之状,乃是八月初六日所陈,不知邓杰四十日所干何事。状中所乞,并不曾言及下潭州及湘乡县勘会一节,但乞行下本府,照县官、保正、乡司勘会收试。此必于中有慊,所以故作迟缓,意谓迫试期而行下,则本府自不容不遵奉。殊不思户籍既未明,非特本府不敢有违条令,场屋之士亦决不肯相容,犯众怒而成专欲,尤非自身之利。且观其兄弟年甲,皆方踰弱冠,少迟一科,亦未为淹。相拒之词,是乃相爱之语。门示,仍备士人词申运司。

士人讼试官有私考校有弊

王实斋

国家三年取士,欲其谋王断国,所系甚重。士子三年应举,盖欲荣身显亲,所系尤重。责惟在太守,为监试当与太守同一体,日督试官,精加考校,岂应屡申揭牓拆号,且言一日之费,在州府岂得如是之窘乏。膺试官者,方受他人陶镕,今当陶镕他人,未审有何国事殷

心,急欲出院。自八月至今,词讼交至,不言试官之有私,则云考校之有。试榜未开,而报者纷纷,其所报之人,多与二十七状内姓名符合。取士如此,何以免乡遂之疑,何以免士子之疑,何以免朝廷之疑,何以免天下之疑?今将所申八十三号权与封下,仰就所黜卷内,别选二百四十九名,候当职亲到院日,自有区处。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四

户婚门

争业上

吴盟诉吴锡卖田

范西堂,后同

吴锡继吴革之絶。未及壹年,典卖田业,所存无几,道逢其人,两手分付,得之傥来,殊无难色。吴肃乘其机会,未及数日,连立五契,并吞其家,括囊无遗,不自属餍,尽而后已。吴盟遨游二者之间,卽与评议,又同佥押,志在规图,岂复忠告,少未满意,入状于官,以势劫持。吴锡之破荡,吴肃之贪谋,吴盟之骗胁,三子之情,其罪惟均。所立交易,固非法意,然复避元主,不过适以资其游饮之费,终成一空,又且何益。要知吴革家业,其得之也不义,其去之也亦不义,此理之常,初无足怪。吴肃今又从而効之,将见后之视今,犹今之视

昔。吴盟、吴锡各勘杖壹百,且以吴肃正身未曾到官,并与听赎。五契田产纽计五十二亩半,以乡原体例计之,每亩少钱叁贯足,今亦不复根究。但北源一项四百五十把,元系摽拨与吴革之女,吴锡不应盗卖,吴肃不应盗买,当厅毁抹,计其价直,与所少钱数亦略相当。其余四契,却听照契为业。仍押吴锡出外,对定元拨女分田产,申。

〔一〕游饮之费“饮”,明本作“食”。

〔二〕纽计五十二亩半“纽”,明本作“约”。

使州送宜黄县张椿与赵永互争田产

赵宏植产于宜黄,卜居于安庆,相去隔远,不可照应,托弟掌管,甚合人情,若无官物少欠,不可谓之逃亡。赵焕以兄之田,视为己物,初以献于县学,继复献于郡庠,前后反复,已自可恶,且俱不出田主本意,不可谓之合法。今田在官司,庄名贡士,其事已久,似未易动。赵宏之

译科举

户籍不清不应录取考试

胡石壁

本府昨天在六月十八日,根据邓杰等人的诉状,请求准予录取考试,声称他们祖孙三代都居住在邵阳的三溪。我内心暗自怀疑,于是批示说:既然三代都居住在这个地方,那么参加科举考试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为什么今天才提出申诉?不久根据他们的供词,说自从高祖以来,只从事耕种,到了伯父叔父这一代才开始读书应试,在嘉泰年间,曾经因为参加考试,被士人朋友攻击,于是经过转运使台,蒙批示下达本府录取考试,后来因为疾病、丧服接连不断,所以耽误至今。我又批示说:哪有四十多年的时间,都是居丧、养病的日子,伯父叔父兄弟众多,都是居丧、养病的人,这种说法不通,送交学校保明。不久,在学的诸生和两地的士人都纷纷入状,攻击他们妄图冒名顶替,而邓杰又不停地陈情请求。本府认为科举事情重大,阻止他们来,恐怕断绝他们求取功名的道路,情势实在可怜;允许他们来,却又真假难以分辨,恐怕激起考场中的纷争。于是委婉地告知他们,让他们去转运使台陈述,下达潭州,核查历科是否曾经使用湘乡户籍赴考,以及在本县是否有烟火灶具,如果确实不是湘乡人,就请求下达录取考试。这样,其他人就不能拒绝。这是六月二十六日的批示。邓杰如果自我反省而理直,一听到这话,自然应当连夜前往,当天投递诉状,从转运使台到州,从州到县,不过二十天,就可以完成事情。现在根据转运使批示的诉状,是八月初六日陈述的,不知道邓杰四十天在干什么。诉状中所请求的,并没有提及下达潭州及湘乡县核查一节,只是请求下达本府,按照县官、保正、乡司核查录取考试。这一定是心中有愧,所以故意拖延,以为临近考试期限而下达,那么本府自然不容不遵奉。完全没考虑到户籍既然不明确,不仅本府不敢违背条令,考场中的士人也决不会相容,触犯众怒而成就私欲,尤其不是对自身有利。而且看他们兄弟的年龄,都刚过二十岁,晚考一科,也不算耽误。相互争执的言辞,其实是爱护的话语。门示,仍然准备士人的诉状申报转运使司。

士人诉讼考官有私心考校有弊端

王实斋

国家三年选拔一次士人,希望他们谋划王事决断国事,关系非常重大。士子三年参加一次科举,大概是为了荣耀自身显扬父母,关系尤其重大。责任只在太守,作为监试官应当与太守同心协力,每天督促考官,精心考校,怎么应该屡次申请揭榜拆号,并且说一天的费用,在州府难道会如此窘迫匮乏。担任考官的人,刚接受别人的陶冶,现在应当陶冶别人,不知道有什么国家大事紧迫,急着出院。从八月到现在,诉状纷纷到来,不说考官有私心,就说考校有弊端。考试榜单还没公布,而报告的人纷纷,所报告的人,大多与二十七状内的姓名相符。选拔士人如此,怎么能免除乡里的怀疑,怎么能免除士子的怀疑,怎么能免除朝廷的怀疑,怎么能免除天下的怀疑?现在将所申报的八十三号暂时封存,仰仗从被淘汰的试卷中,另外选拔二百四十九名,等本官亲自到院时,自然会有安排。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四

户婚门

争业上

吴盟诉吴锡卖田

范西堂,后同

吴锡继承了吴革的绝户。不到一年,典当卖掉了田产,所剩无几,路上遇到那个人,两手交付,得到的东西像是偶然得来的,毫无难色。吴肃趁机,不到几天,连续立下五份契约,并吞了他的家产,搜刮一空,不满足,直到耗尽为止。吴盟在两者之间游荡,就参与评议,又一同签名画押,志在图谋,哪里还有忠告,稍微不满意,就入状到官府,以势力胁迫。吴锡的破败,吴肃的贪婪,吴盟的欺骗胁迫,三人的情状,罪责相等。所立的交易,固然不符合法律,然而又避开原主人,不过是资助他们游荡饮食的费用,最终变成一场空,又有什么好处。要知道吴革的家业,他得到它不义,失去它也不义,这是常理,起初没什么奇怪的。吴肃现在又效仿他,将会看到后人看现在,就像现在看过去。吴盟、吴锡各杖一百,而且因为吴肃本人未曾到官,都允许赎罪。五份契约的田产折算五十二亩半,按照乡里的原例计算,每亩少钱三贯足,现在也不再追究。但北源一项四百五十把,原本拨给吴革的女儿,吴锡不应盗卖,吴肃不应盗买,当庭毁抹,计算其价值,与所少的钱数也大致相当。其余四份契约,却听任按照契约为业。仍然押送吴锡出去,对定原本拨给女儿的田产,申报。

〔一〕游饮之费“饮”,明本作“吃”。

〔二〕折算五十二亩半“折”,明本作“约”。

使州送宜黄县张椿与赵永互相争夺田产

赵宏的田产在宜黄,定居在安庆,相隔遥远,无法照应,托付弟弟掌管,很合乎人情,如果没有官物欠少,不能称为逃亡。赵焕把哥哥的田,视为自己的东西,起初献给县学,后来又献给郡庠,前后反复,已经非常可恶,而且都不出自田主本意,不能称为合法。现在田在官府,庄名贡士,事情已经很久,似乎不容易变动。赵宏的

男赵永持安庆公文,就本州岛陈乞,执出干照,具述前事,欲还元业。拖照佥厅所拟,谓既是祖业分明,官司难以拘执,使府照行,给付管业,可谓用意之厚,施行之当。张椿乃佃田之人,輙敢固执,欲归于官,以贪耕作之利,观其状词,以赵永为别派,非是赵宏

译男子赵永手持安庆府的公文,在本州陈情乞求,拿出相关凭证,详细陈述了前述之事,想要收回原有的产业。按照佥厅所拟定的意见,认为既然祖业归属分明,官府难以强行拘禁,便由府衙照此执行,将产业交付给赵永管理,这可以说是用意深厚,施行得当。张椿本是租种田地的人,却敢固执己见,想要将产业归还给官府,以贪图耕作的利益,查看他的诉状,他将赵永说成是旁支,并非赵宏一脉。

之子。彼执安庆公文,非无所据,而张椿敢于虚言,且谓委送本州岛,各被买嘱。夫在城官府,阖郡僚属,岂无特立独行,而张椿肆无忌惮,以至于此。逃田之法,自许归业,况非逃亡,岂容没官。今官司已系给还,佃人乃敢缴驳,殊为可怪。欲乞照佥厅元拟施行,再敢有词,重行照断。

〔一〕植产于宜黄“植”,明本作“置”。

〔二〕且俱不出田主本意“俱”,明本作“其”

罗琦诉罗琛盗去契字卖田

赵宅买罗琛庚难字号晚田一亩二角二十二步,既有契字,又缴到受分关书,卽无批破,交易已正,纵有不明,亦非知情。今据罗琛亲兄罗琦陈状,谓是本位已曾买入,复被罗琛偷去于照,转行典卖。盗窃之事,理或有之。但罗琦并无片纸执手,考之省簿,又是兄弟合为一户,税钱苗退受,复无稽考,官司将何所凭退回交易,其田合与照契为业。又据罗琛所供,此田元系典与姊夫谢瑜,又有一兄罗球,亦系连关受分,必能知证,况是亲戚兄弟,自宜从公和对。如当来委有曲折,合就罗琛名下监还价钱。

〔一〕交易已正“已”,明本作“既”。

〔二〕姊夫谢瑜“姊”,明本作“姨”。

〔三〕必能知证“知证”,明本作“证明”。

高七一状诉陈庆占田

据乡司供首,陈文昌起立高七一诡名,寻出引告示归并,已系陈文昌承认,入本户讫。

今高七一輙来陈状,谓自己所置田产,不应归并陈文昌户。及索干照呈验,税钱一百二十,有令契立价钱五十贯,已是不登。又于内卽无号数亩步,别具单帐于前,且无缝印。乡原体例,凡立契交易,必书号数亩步于契内,以凭投印。今只作空头契书,却以白纸写单帐于前,非惟税苗出入可以隐寄,产业多寡皆可更易,显是诈欺。勘杖六十,照陈文昌责状归并。寻具案引断,系高七一当厅责状归并,再与照行免断。

〔一〕税钱一百二十有令契立价钱五十贯已是不登明本无前一个“十”字,“令”明本作“零”“登”,

明本作“证”

〔二〕责状归并“状”,明本作“杖”。

曾沂诉陈增取典田未尽价钱

曾沂元典胡元珪田,年限已满,遂将转典与陈增。既典之后,胡元珪却就陈增名下倒祖,曾沂难以收赎。虽是比元钱差减,然乡原体例,各有时价,前后不同。曾沂父存日典田,与今价往往相远,况曾沂元立契自是情愿,难于反悔。若令陈增还足元价,则不愿收买,再令曾沂收赎,无祖可凭,且目今入务已久,不应施行。仍乞使府照会。

〔一〕 就陈增名下倒祖“祖”,上图校勘本作“租”。

〔二〕 游成讼游洪父抵当田产

准法:应交易田宅,过三年而论有利债负准折,官司并不得受理。又准法:应交易田宅,并要离业,虽割零典买,亦不得自佃赁。游朝将田一亩、住基五十九步出卖与游洪父,价钱十贯,系在嘉定十年,印契亦隔一年有半。今朝已死,其子游成輙以当来抵当为词,契头亡没,又在三年之外,岂应更有受理。且乡人违法抵当,亦诚有之,皆作典契立文。今游朝之契系是永卖,游成供状亦谓元作卖契抵当,安有既立卖契,而谓之抵当之理。只缘

当来不曾交业,彼此违法,以至争互。今岁收禾,且随宜均分,当厅就勒游成退佃,仰游洪父照契为业,别召人耕作。

〔一〕 皆作典契立文“作”,明本作“依”。

〔二〕

缪渐三户诉祖产业

缪昭生三子,长曰渐,次曰焕,幼曰洪。缪昭既死,而以长子渐立户,是缪渐卽缪昭之都户。今缪渐兄弟俱亡,其子孙析而为七,各有户名,而祖缪渐犹未倒除,逐年官物互相推托,亏陷已多。保长具申,追到供对,各已招伏,认将缪渐税钱均作三分,入户送纳,已得其直。内一分缪友皋状,诉祖户税钱虽均为三,祖户田业各自占据,未曾分析,既是分税,亦合均田。今勒令缪友皋供出缪渐户田产,并有号段,傥果是实,岂有不行均分之理。乡司先将缪渐税钱均作三分,除倒元户外,押各人对众摽佥,本县约束。发举之家虽许用干人,然互

译这个人。他拿着安庆公的文书,并非没有依据,而张椿敢于说假话,并且说各人都被买通。在城的官府,全郡的僚属,难道没有特立独行的人,而张椿肆无忌惮,竟然到了这个地步。逃避田税的方法,自从允许回归本业,况且并非逃亡,怎么容许没收归官。现在官府已经给予归还,佃户却敢上奏驳斥,实在奇怪。请求按照佥厅原来的拟定施行,再敢有言辞争辩,重重地依法判决。

赵宅购买罗琛庚难字号的晚田一亩二角二十二步,既有契约,又缴到受分关书,即使没有批破,交易已经正当,纵然有不明之处,也不是知情。现在根据罗琛的亲兄罗琦陈述状子,说是本位已经买入,又被罗琛偷去执照,转行典卖。盗窃之事,道理上或许有。但是罗琦并没有片纸执手,考察省簿,又是兄弟合为一户,税钱苗税受退,又无法查考,官府凭什么退回交易,那田应该按照契约作为产业。又根据罗琛所供,这田原来典给姊夫谢瑜,又有一个哥哥罗球,也是连关受分,必定能知道作证,况且是亲戚兄弟,自然应该从公对质。如果当初确实有曲折,应该在罗琛名下监还价钱。

根据乡司供首,陈文昌起立高七一的诡名,寻出引告示归并,已经由陈文昌承认,入本户完毕。

现在高七一竟然来陈述状子,说是自己所置田产,不应归并陈文昌户。等到索要干照呈验,税钱一百二十有零,契立价钱五十贯,已经是不登。又在其中没有号数亩步,别具单帐于前,而且没有缝印。乡原体例,凡是立契交易,必定书写号数亩步于契内,以凭投印。现在只作空头契书,却以白纸写单帐于前方,不仅税苗出入可以隐寄,产业多寡皆可更改,显然是诈欺。勘杖六十,照陈文昌责状归井。寻具案引断,系高七一当厅责杖归并,再与照行免断。

曾沂原来典胡元珪的田,年限已满,于是将转典给陈增。既典之后,胡元珪却在陈增名下倒租,曾沂难以收赎。虽然是比元钱差减,然而乡原体例,各有时价,前后不同。曾沂父亲在世时典田,与今价往往相差很远,况且曾沂原来立契自是情愿,难于反悔。如果令陈增还足原价,则不愿收买,再令曾沂收赎,没有租据可凭,况且目前入务已久,不应施行。仍乞使府照会

游成讼游洪父抵当田产

准法:应交易田宅,过三年而论述有利债负准折,官司并不得受理。又准依:应交易田宅,并要离业,虽然割零典买,也不得自佃赁。游朝将田一亩、住基五十步出卖给游洪父,价钱十贯,系在嘉定十年印契,也隔一年有半。现在朝已死,其子游成竟然以当初抵当为词,契头亡没,又在三年以外,岂应更有受理。况且乡人违法抵当,也确实有,都作典契立文。现在游朝的契系是永卖,游成供状也说原来作卖契抵当,哪有既立卖契,而谓之抵当的道理。只缘当初不曾交业,彼此违法,以至争互。今年收禾,且随宜均分,当厅勒令游成退佃,仰游洪父照契为业别召人耕作。

缪渐三户诉祖产业

缪昭生三子,长曰渐,次曰焕幼曰洪。缪昭既死,而以长子渐户,是缪渐即缪昭的都户。现在缪渐兄弟俱亡,其子孙析而为七各有户名,而祖缪渐犹未倒除逐年官物互相推托,亏陷已多保长具申,追到供对,各已招服,认将缪渐税钱均作三分入户送纳,已得其直。内一分缪友高状,诉祖户税钱虽均为三祖户田业各自占据,未曾分析,既然是分税,也合均田。现在勒令缪友高供出缪渐户田产,并有号段倘若果是实,岂有不行均分之理乡司先将缪渐税钱均作三分除倒元户外,押各人对众标佥,本县约束。发举之家虽许用人,然互

争田产,不赍分关簿书,却难以干人推托。游邦系是缪康仲干人,与词首缪友皋自有同关主仆之分,不应在庭不逊,抗对其主,若不惩治,押下地头,必致强横生事〔四〕,无由絶词。游邦先勘杖六十,仍并监追正身供对。

译争夺田产,若不携带分关簿册,却难以让干人推脱。游邦既然是缪康仲的干人,与原告缪友皋自有同属一主的主仆名分,不应在公堂之上态度傲慢,顶撞他的主人,若不加以惩处,押解到地头,必定会仗势蛮横、惹是生非,无法终结诉讼。游邦先判杖责六十,仍然一并监禁,追拿正身来供认对质。

〔一〕将缪渐税钱均作三分入户送纳“作”,明本作“依”

〔二〕既是分税明本无“是”字。

〔三〕先将缪渐税钱均作三分明本无“作三”两字。

〔三〕 必致强横生事“必”,明本作“卒”。

〔四〕

吕文定诉吕宾占据田产

吕文定、吕文先兄弟两人,父母服阕,已行均分。文先身故,并无后嗣,其兄文定讼堂叔吕宾占据田产。今索到干照,系吕文先嘉定十二年典与吕宾,十三年八月投印,契要分明,难以作占据昏赖。傥果是假伪,自立卖契,岂应更典。县尉所断,已得允当。但所典田产,吕文定系是连分人,未曾着押,合听收赎为业,当元未曾开说,所以有词。当厅读示,给断由为据,仍申照会。

王九诉伯王四占去田产

王九状论王四擅卖本户田产,欺谩卑幼。今索到游旦元买契,系是王九父王昕着押,开禧元年交易,次年投印分明。准法: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

死者,不得受理。今业主已亡,而印契亦经十五年,纵曰交易不明,亦不在受理之数。田照元契为业,余人并放。

〔一〕 契要不明明本作“契书分明”。

罗棫乞将妻前夫田产没官

罗谦生子三人,长曰岊,次曰崈,三曰仚。父母身亡,已当服阕,分而为三,省簿各有姓名。今罗崈死,有男罗宁老随母改嫁同曾祖之弟罗棫。后宁老又死,罗棫以宁老所分田产,作絶户献于官。今宁老之叔罗仚欲以长兄罗岊次男为兄命继,于法亦顺。但在法,诸已絶之家而立继絶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于絶家财产,若无在室、归宗、出嫁诸女,以全户三分给一分,余将没官。合听罗仚以长兄之子立为罗崈后,将罗崈家业给与三分之一,其余照已行没官。但罗棫元与罗崈系是服内从弟,罗崈身死,岂应以妻阿王嫁与罗棫。准法:诸违法成婚,谓尝为袒免以上亲之妻,未经二十年,虽会赦犹离。罗棫取阿王方更三年,合与听离。若阿王再归罗崈之家,不复改嫁,抚养其子,当用夫亡从其妻之法,听阿王为主,免与没官。引押两名下乡,取已离状申。

〔一〕谓近亲尊长命继者“谓”,明本作“诸”

〔二〕 再归罗崈之家明本无“之”字。

陈五诉邓楫白夺南原田不还钱

陈世荣绍兴年间,将住屋出卖与邓念二,名志明。志明生四子,其地系第四子邓谋受分。邓谋于淳熙十一年,复将卖与长位邓演,明载有火客陈五居住,陈五乃陈世荣之孙。邓演诸子又各分析,离为三四,多系陈五赎回,但内邓楫一分未曾退赎。见得陈五犹是邓楫地客,且当元陈世荣既作卖契,倘非业主情愿,无可强令收赎之理。去冬,方燧出卖土名唱歌堆晚田四亩,田在陈五门前,其主邓楫托陈五作新妇吴二姑收买,往往欲为寄税之计。其后陈五自以田在本人之门,便于耕作,托曾少三致恳,凭邓四六写契,就以本人南原祖业田两相贸易。陈五立契,正行出卖,邓楫亦立约付陈五,俾照方燧田为业。陈五与曾少三、邓四六送狱供对,各已招伏分明。今陈五不以方燧田自邓楫户入己为业,却以南原田入邓楫户。为无价钱贸易田产,于法虽不许,然彼此各立卖契,互有价钱,凭此投印,亦可行使。陈五与邓楫自有主仆之分,往往久欲并赎邓楫一分住居,而邓楫不从,因此交易遽为昏赖,可见奸横。李洪与陈五卽无相干,初状到官,乃作李洪名字,故入勾加,教唆词讼,

尤为无赖。李洪、陈五各勘杖一百,其田各照元立契管业。余人并放。

〔一〕有火客陈五居住“火”,明本作“伙”。

〔二〕各已招伏分明“招伏”,明本作“照付”

〔三〕 往往久欲并赎邓楫一分住居“久”,明本作“又”。

使州索案为吴辛讼县抹干照不当

照对近准使帖行下,备坐台判,参照县尉、知县所断。县尉以吴元昶之地与徐六三为邻,令徐六三照亲邻退赎。知县谓徐六三得产之后,吴元昶方买邻地,又起屋在上,所不应退。知县之说为是。但两家元买吴元祖地共二千二百七十九步,而县尉打量,共只

译〔一〕将缪渐的税钱平均分成三份,按户送纳。“作”,明本作“依”。

〔二〕既然是分税,明本无“是”字。

〔三〕先将缪渐的税钱平均分成三份,明本无“作三”两字。

〔三〕必定会导致强横生事,“必”,明本作“卒”。

〔四〕

吕文定控告吕宾占据田产

吕文定、吕文先兄弟二人,父母丧期届满后,已经进行了均分。吕文先去世,没有后代,他的哥哥吕文定控告堂叔吕宾占据田产。现在索取到相关凭证,是吕文先在嘉定十二年典当给吕宾的,十三年八月投印,契约明确,难以认定为占据和狡辩抵赖。倘若确实是伪造,自立卖契,怎么还会再典当呢。县尉的判决,已经得当。但是所典当的田产,吕文定是共同分家的人,未曾签字画押,应当允许赎回作为产业,当初未曾说明,所以有诉讼。当庭宣读告示,发给判决文书作为凭证,仍然申报照会。

王九控告伯父王四占去田产

王九状告王四擅自出卖本户田产,欺瞒晚辈。现在索取到游旦原来的买契,是王九的父亲王昕签字画押,开禧元年交易,次年投印明确。依照法律:凡是诉讼田宅,而契书不明确,超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亡的,不得受理。现在业主已经死亡,而印契也已经过了十五年,纵然说交易不明确,也不在受理的范围之内。田产按照原来的契约作为产业,其余人都释放。

〔一〕契书不明确,明本作“契书分明”。

罗棫请求将妻子前夫的田产没收归官

罗谦生了三个儿子,老大叫罗岊,老二叫罗崈,老三叫罗仚。父母去世后,丧期已满,分为三家,省簿上各有姓名。现在罗崈死了,有儿子罗宁老跟随母亲改嫁同曾祖的弟弟罗棫。后来罗宁老又死了,罗棫把罗宁老分得的田产,作为绝户献给官府。现在罗宁老的叔叔罗仚想以长兄罗岊的次子作为兄长的命继子,于法也顺理成章。但是按照法律,凡是已经绝户之家而确立绝户子孙,说是近亲尊长命继的,对于绝户的财产,如果没有在室、归宗、出嫁的各种女儿,以全户三分给一分,其余将没收归官。应当允许罗仚以长兄的儿子立为罗崈的后嗣,将罗崈的家业给予三分之一,其余照已行没收归官。但是罗棫原来与罗崈是服内从弟,罗崈死后,怎么能让妻子阿王嫁给罗棫呢。依照法律:凡是违法成婚,说是曾经作为袒免以上亲属的妻子,未经过二十年,即使遇赦也还要离婚。罗棫娶阿王才刚过三年,应当允许离婚。如果阿王再回到罗崈家,不再改嫁,抚养其子,应当适用夫亡从其妻的法律,允许阿王做主,免于没收归官。押解两名相关人员下乡,取得已离婚的文书申报。

〔一〕说是近亲尊长命继的,“谓”,明本作“诸”

〔二〕再回到罗崈家,明本无“之”字。

陈五控告邓楫白白夺取南原田不还钱

陈世荣在绍兴年间,将住屋出卖给邓念二,名志明。志明生了四个儿子,那块地是第四子邓谋分得的。邓谋在淳熙十一年,又将地卖给了长位邓演,明确记载有火客陈五居住,陈五是陈世荣的孙子。邓演的各个儿子又各自分家,分为三四份,多是陈五赎回的,但是其中邓楫的一份未曾退赎。看得出陈五还是邓楫的地客,况且当初陈世荣既然做了卖契,倘若不是业主情愿,没有强行令其收赎的道理。去年冬天,方燧出卖土名唱歌堆的晚田四亩,田在陈五门前,它的主人邓楫托陈五作新妇吴二姑购买,往往想作为寄税的计谋。后来陈五自己因为田在本人门前,便于耕作,托曾少三致意恳求,凭借邓四六写契,就用本人的南原祖业田互相交换。陈五立契,正要出卖,邓楫也立约付给陈五,让他照方燧田作为产业。陈五与曾少三、邓四六送到监狱供认对质,各自已经招供伏法明确。现在陈五不将方燧田从邓楫户入己作为产业,却将南原田入邓楫户。因为没有价钱交易田产,于法虽然不允许,但是彼此各自立卖契,互有价钱,凭借这个投印,也可以行使。陈五与邓楫自有主仆之分,陈五往往长久想要一并赎回邓楫的一份住居,而邓楫不听从,因此交易突然变成狡辩抵赖,可见奸诈蛮横。李洪与陈五即无相干,起初状子到官府,却用李洪的名字,所以入勾加,教唆词讼,尤为无赖。李洪、陈五各杖打一百,其田产各自按照原来立的契约管业。其余人都释放。

〔一〕有火客陈五居住,“火”,明本作“伙”。

〔二〕各自已经招供伏法明确,“招伏”,明本作“照付”

〔三〕往往长久想要一并赎回邓楫的一份住居,“久”,明本作“又”。

使州索案为吴辛控告县抹去干照不当

对照最近批准使帖行下,备坐台判,参照县尉知县所断。县尉因为吴元昶的地与徐六三为邻,令徐六三按照亲邻退赎。知县说徐六三得产之后,吴元昶才买邻地,又起屋在上,不应当退。知县的说法是对的。但是两家原来买吴元祖地共二千二百七十九步,而

有六百单二步,若以徐六三元两号计五百八十步,取足之外,吴元昶所置遂成虚设。吴元昶虽有传来上手契本,今既无地,自是置买不明,难以将有契无地文字出卖。其地取足徐六三契外,所余二十二步,或令徐六三贴钱就买,或拨还吴元昶,就监元钱,听从两家之便,庶絶词诉。本县见其辞理了然明白,遵从台判,索上吴元昶元买契要,监还吴元昶元买价钱,据吴元昶干人吴辛赍出元契,当官毁抹,一遵使、州施行。案吏徐和不看当来一契共买四项

译共有六百零二步,如果按照徐六、三元两家的地契计算为五百八十步,在补足这五百八十步之后,吴元昶所置买的土地就成了虚设。吴元昶虽然持有从前手传来的契本,如今既然没有土地,自然属于置买不明,难以将这种有契无地的文书出卖。那土地在补足徐六、三元契载面积之外,剩余的二十二步,或者让徐六、三元贴钱买下,或者拨还给吴元昶,由官府监督退还吴元昶当初买地的价钱,听从两家方便,以杜绝诉讼。本县见其言辞道理清晰明白,遵从上级判决,索取吴元昶当初买地的契据,监督退还吴元昶当初买地的价钱。根据吴元昶的经办人吴辛拿出的原契,在官府面前销毁涂改,一切遵照使司、州府的命令执行。案吏徐和没有看清当时这一张契据共同购买了四项产业。

山地,只有一项唐文广户二十二步合行毁抹,却乃衮同呈上,一时不照,并毁入案。拖照共契委有传卖吴士良、傅天明、唐仲明三号,与徐六三所诉不相干,合听交易。除将承行人徐和勘杖六十,备録断由,声载三项亩角四至,给付吴元昶为照。傥吴辛当时取覆,自当改正,初不必越诉于州,紊烦官府。所有价钱计五十贯文,亦是四号总数,官司见今不见得唐文广一号合计几钱,引监吴元昶从公对定,取合状申。仍缴元判,申使、州照会。

〔一〕 虽有传来上手契本“契本”,据明本补。

熊邦兄弟与阿甘互争财产

熊赈元生三子,长曰邦,次曰贤,幼曰资。熊资身死,其妻阿甘已行改嫁,惟存室女一人,户有田三百五十把。当元以其价钱不满三百贯,从条尽给付女承分。未及毕姻,女复身故。今二兄争以其子立嗣,而阿甘又谓内田百把系自置买,亦欲求分。立嗣之说,名虽为弟,志在得田。后来续买,亦非阿甘可以自随。律之以法,尽合没官,纵是立嗣,不出生前,亦于絶家财产只应给四分之一。今官司不欲例行籍没,仰除见钱十贯足埋葬女外,余田均作三分,各给其一。此非法意,但官司从厚,听自抛拈。如有互争,却当照条施行。

〔一〕熊赈元生三子“赈”,明本作“振”。

章明与袁安互诉田产

准使、州行下,经量田产,明示约束,各以见佃为主,不得以远年干照,輙因经量,妄行争占。王文去年买入袁安户田,虽是见行投印,而袁安上手为业已久。近因经量,章明乃赍出干道八年契书,欲行占护,且契后卽无印梢,莫知投印是何年月。契要不明,已更五十年以上,何可照使?合照使、州行下,付见佃为主,如再有词,从杖八十科断。

吴肃吴镕吴桧互争田产

吴肃嘉定十二年一契,典到吴镕帝字号田六亩二角,官字号田二亩三十步,约限九年,亦已投印,其间声载批破祖关去失,上手不在行用,无不分明。吴肃拘收花利,过割税苗,凡经五年。近有吴桧遽来争占,吴肃入词,追到在官,就索干照。据桧赍出〔二〕绍兴二十年其祖吴武成卖与吴镕之曾祖吴四乙赤契一纸,又于空纸后批作淳熙八年赎回,就行租赁与元佃人耕作。且当元立契虽可照证,厥后批凿何所依凭?〔三〕况元契既作永卖立文,其后岂容批回收赎?纵所赎果无伪冒,自淳熙八年至今,已历四十二年,胡为不曾交业?

若曰就行佃赁,固或有之,然自吴四乙至吴镕凡更四世,未有赁田可如是之久者。准法:诸典卖田宅,已印契而诉亩步不同者,止以契内四至为定;其理年限者,以印契之日为始,或交业在印契日后者,以交业日为始。又准法: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者,官司不得受理。吴桧所赍干照已经五十余年,其间破碎漫灭,不明已甚,夫岂在受理之数。所批收赎已经四十余年,其田并未交业,仍在元户,岂应不以吴肃交业为正?原其争端,实以吴镕不曾缴纳上手,寻将与元出产人吴桧通同昏赖。吴桧乃吴镕之叔,同恶相济,为谋已深。彼吴肃故为聚敛之家,前后交易未必无违法之契,近因本县根究一二,已行惩断,故嗜利之人从而萌昏赖之心。夫岂知民讼各据道理,交易各凭干照。在彼则曲,在此则直,曲者当惩,直者当予,其可执一,以堕奸谋。吴镕初焉附合,志在得田,不思奸计果行,亦不免盗卖之罪。及送狱根勘,供招自明。吴镕、吴桧各勘杖六十,废契毁抹入案,田照吴肃交易为业。

〔一〕批破祖关去失“祖”,上图校勘本作“租”。

〔二〕据桧赍出“桧”,据上图校勘本补。

〔三〕厥后批凿何所依凭“凿”,明本作“作”

〔四〕附合原作“符合”,据明本改。

胡楠周春互争黄义方起立周通直田产

照对颕秀乡二十三都有周通直、赵少傅两户,官物连年不纳,无可追催。当据胡小五供吐,谓系胡楠诡名,追上监纳。续据胡楠状,除认归正赵少傅苗税外,其周通直一户,元是黄义方起立,既蒙监纳官物,合

译山地,只有一项唐文广户二十二步应当毁抹,却乃混同呈上,一时没有查清,一并毁抹入案。查照共契,确实有传卖给吴士良、傅天明、唐仲明三人,与徐六三所诉无关,应当听任交易。除将承行人徐和勘杖六十外,备录断由,声载三项亩角四至,给付吴昶为照。倘若吴辛当时取覆,自当改正,起初不必越诉于州,扰乱烦扰官府。所有价钱计五十贯文,也是四户总数,官司现在不见得唐文广一户合计几钱,引监吴昶从公对定,取合状申报。仍缴元判,申报使、州照会。

熊邦兄弟与阿甘互争财产

熊赈元生三子,长子叫邦,次子叫贤,幼子叫资。熊资身死,其妻阿甘已经改嫁,只留下一个室女,户中有田三百五十把。当时因为价钱不满三百贯,按条令全部给付女儿承分。还未及完婚,女儿又身死。现在两个兄长争着以其子立嗣,而阿甘又说其中百把田是自置买的,也要求分得。立嗣之说,名义上是为弟弟,志向在于得到田地。后来续买的,也不是阿甘可以随身携带的。用法律来衡量,全部应当没收归官,即使是立嗣,不出生前,对于绝户财产也只应给四分之一。现在官司不想例行籍没,仰除现钱十贯足够埋葬女儿外,其余田地均作三分,各给其一。这不是法律的本意,只是官司从厚,听任自抛拈。如有互争,却应当照条令施行。

章明与袁安互诉田产

准使、州行下,经量田产,明确约束,各以现佃为主,不得以远年干照,辄因经量,妄行争占。王文去年买入袁安家田,虽然是现行投印,而袁安上手为业已久。最近因为经量,章明乃拿出干道八年的契书,想要占护,且契后就没有印梢,不知投印是何年月。契要不明,已经五十年以上,怎么可以照使?合照使、州行下,付现佃为主,如再有词,从杖八十科断。

吴肃吴镕吴桧互争田产

吴肃嘉定十二年一契,典到吴镕户帝字号田六亩二角,官字号田二亩二十步,约限九年,也已投印,其间声载批破租关去失,上手不在行用,无不分明。吴拘收花利,过割税苗,凡经过五年。最近有吴桧遽来争占,吴肃入词追到在官,就索干照。根据吴桧拿出绍兴二十年其祖吴武成卖与吴镕曾祖吴四乙赤契一纸,又在空纸后批作淳熙八年赎回,就租赁与元佃人耕作。且当时立契虽可照证,其后批凿何所依凭?况且元契既作永卖立文,其后岂能批回收赎?纵然所赎果无伪冒,自淳熙八年到现在,已经历四十二年,为什么不曾交业?

如果说就租赁佃耕,固然有之,然而自吴四乙至吴镕凡更四代,没有赁田可以如此之久者。准法:诸典卖田宅,已经印契而诉亩步不同者,只以契内四至为定;其理年限的,以印契之日为始,或者交业在印契日后者,以交业日为始又准法: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的,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的,官司不得受理。吴桧所拿干照已经五十余年,其间破碎漫灭,已经很不明了,怎么在受理之数。所批收赎已经四十余年,那田并未交业,仍在原户,岂能不以吴肃交业为正?推究其争端,实在因为吴镕不曾缴纳上手,随即与元出产人吴桧通同昏赖。吴桏乃吴镕之叔,同恶相济,谋害已深。那吴肃本来是聚敛之家,前后交易未必没有违法之契,最近因为本县根究一二,已经惩断,所以嗜利之人从而萌生昏赖之心。哪里知道民讼各据道理,交易各凭干照。在那边则曲,在这边则直,曲者当惩,直者当予,怎么可以执一,以堕奸谋。吴镕起初附合,志向在于得到田地,不思奸计果行,也不免盗卖之罪。及送狱根勘,供自明。吴镕、吴桧各勘仗六十,废契毁抹入案,田照吴肃交为业。

胡楠周春互争黄义方起立周直田产

照对颕秀乡二十三都有周直、赵少傅两户,官物连年不交,无可追催。当时根据胡小五供吐,说是胡楠诡名,追上监纳。随后根据胡楠状,除认归正赵少傅苗外,那周直一户,原是黄义方起立,既然蒙监纳官物,合

与给付元田。就赍出义方砧基簿,内有税田丁盈三十六号、丁盈三十八号、丁盈四十号、丁盈四十八号、丁盈七十六号,共计五坵,未曾交易,见得委是黄义方户税分明。田邻黄政所供一同。今有周春执出契要,后有丁盈七十四号、丁盈七十五号、丁盈七十八号、丁盈七十九号、丁盈八十五号,作黄仁元赎回黄义方资陪与阿廖屯田。号数虽同,似可影占,而其伪有四。周春契内五号,系是屯田,黄义方嘉定五年已

译将元田交付给黄仁元。随即拿出黄义方的砧基簿,其中记载有税田丁盈三十六号、丁盈三十八号、周盈四十号、丁盈四十八号、丁盈七十七十六号,共计五块田地,未曾进行过交易,可见确实是黄义方户下的税田,权属分明。田邻黄政所供证的也与此相同。如今周春拿出契约凭证,其后记载有丁盈七十四号、丁盈七十五号、周盈七十八号、丁盈七十九号、周盈八十五号,作为黄仁元赎回黄义方资财陪嫁与阿廖屯田的依据。虽然号数相同,看似可以影射侵占,但其伪证之处有四。周春契约中的五块田地,属于屯田,黄义方在嘉定五年已经

卖与丁乙秀,次年投印分明,无缘其后再将此田卖与阿廖,此其一也。今人置田,或纳屯、职,或纳苗税,交易之始,便立户名,阿廖所置黄义方田,既无入纳,又不顿户,不审黄仁凭何收赎,此其二也。黄义方既立周通直户,周通直税苗卽合黄义方送纳,黄义方田产卽是周通直物业,今砧基簿内尚有晚田五号,未曾交易,岂应他人冒占,此其三也。胡楠嘉定十四年七月追逮到官,监纳苗税,而周春印契乃在其年十二月,事发之后,旋行计议,难以凭

使,此其四也。卽此四项,周春之伪,粲然明白。阿廖重迭伪契毁抹入案,周春契连他产,未欲并毁。初事送尉司,展转两年,讫无成说,索案看定,奸不可逃。使、州见行经量约束,应有冒耕,许人陈告,从条给佃。今黄义方起立周通直户,积年逃亡,本县见就胡楠名下监纳官物,胡楠却于周春名下告首冒耕,傥不给付,官司牓示何从示信?民间逃田何从明白?除先给据,照使、州行下,付告人为业。胡楠又赍出黄义方砧基簿内有地名高园,丁地字税田十三号,县尉打量,有十一号见存,据佃田人徐五三供,系作吴十九解元户屯田。追上田主供对,而吴宇年方十四,并无片纸干照,此固难以占据。及将省簿点对,吴宇户名是吴朝请敏位,自前卽无屯田入纳,见得此田亦是黄义方税田分明,合并与胡楠为业。仍申使、州照会。

〔一〕丁盈四十号丁盈四十八号丁盈七十六号“盈”,明本作“行”。

〔二〕共计五坵“坵”,原作“丘”,据明本改。

〔三〕难以凭使“使”,明本作“信”。

阿李蔡安仁互诉卖田

蔡安政生子三人,长男新,次男先,幼男安仁单身,将所受分田逊与二兄,藉以供养,其意甚佳。今安仁虽无户,而元来分关声载分明。二兄俱丧,其侄却欲给据出卖。既卖此田,则安仁何所仰给?合且存留,为安仁以赡日用,候其身故,却照元约为主。

〔一〕元来分关声载分明“声”,原作“升”,据明本改。

罗柄女使来安诉主母夺去所拨田产

罗柄户计税钱伍拾余贯,正室无嗣,有婢来安生子一人。尝以批帖付之,谓吾年六十,不为继室所容,逼逐在外,女使来安有子护郎,寄在田舍,将及一岁,今以平心庵处之,拨龙嵓田三千把,以充口食。未几,护郎身故,缴还此田,仍归罗氏。继而来安遣还父母,罗柄以典到杨从户田并上手契要,付与为业,顿立阿邹户,以杨从户头杨照税钱四百五十三文归之。事在嘉定九年,有省簿可考。时罗柄无恙,未尝有词。次年,杨从复以此田立契倒祖,就卖于阿邹,亦有印契。至十一年,阿邹又以自己钱、会,典杨从邓家坪等田六号,计价钱五十一贯,再收税九十七文。阿邹本户两项税钱共计五百五十有一。当职到官,从条不许起立女户,而以父邹明替之。十四年秋,已差邹明充应苗长一次,是所入产业不为不明,所

收苗利不为不久。罗柄去年纔死,其干人黄蕴輙入状于官,归并邹明税钱,攘夺阿邹产业,非惟罗柄所与者欲行规图,而阿邹自置者亦肆兼并。以此存心,岂复更有天理?且罗柄以五十余千之税,晚年无聊,发遣一婢,虽尝生子而不育,以典田之税四百文与之,夫岂为过?今一旦悉行归并,且与倒祖之钱、自典之产,并为乌有,夫岂近情?况邹明方是前年代阿邹为户,而今曰置到邹明户田,虚妄可见。以此观之,罗柄批帖信而不诬。在法:妻有七出,无子为先。罗柄之妻赵氏不惟无子,又尝谋其庶子,已为罗柄所出,自有公案,人所共知。已而复归,乘罗柄之老且病,据其生业,逐其孽子,而自主家事,使罗柄虽有大厦而不得安居,虽有庶子而不得就养,行路之人,闻而哀之,咸为不平。今其婢已去,其夫已死,而犹滋毒不已,甚矣!雌之不才,未有加于斯人者。本县过税,悉凭保人,邹渐輙用保印,有误过割,岂得无罪,勘杖六十。仰乡司仍旧顿立邹明户,以元税苗还之,候阿邹嫁人,却听自随。

〔一〕立契倒祖“祖”,上

译将田卖与丁乙秀,次年投印清晰明确,无缘无故其后又将此田卖与阿廖,这是第一点。如今人购置田产,或者缴纳屯田税、职田税,或者缴纳苗税,在交易之初,便确立户名,阿廖所购置的黄义方田,既无入纳记录,又不确立户名,不知黄仁凭什么收赎,这是第二点。黄义方既然已确立周通直户名,周通直的税苗就应当由黄义方送纳,黄义方的田产就是周通直的物业,如今砧基簿内尚有晚田五号,未曾进行交易,怎么能让他人冒名侵占,这是第三点。胡楠在嘉定十四年七月被追逮到官府,监管缴纳苗税,而周春的印契却在那年十二月,事发之后,随即进行谋划,难以凭信使用,这是第四点。仅凭这四项,周春的欺诈,清晰明白。阿廖重迭伪契毁抹入案卷,周春的契连同其他产业,尚未打算一并毁坏。起初案件送交尉司,辗转两年,终究没有定论,索要案卷查看定夺,奸诈不可逃脱。路、州现行经量约束,凡有冒耕者,允许人陈告,按条令给佃。如今黄义方确立周通直户名,多年逃亡,本县就在胡楠名下监管缴纳官物,胡楠却在周春名下告发冒耕,倘若不给付,官府榜示何处显示信用?民间逃田何处得以澄清?除了先给凭证,照路、州下达的命令,付给告发人为业。胡楠又拿出黄义方砧基簿内地名高园,丁地字税田十三号,经县尉丈量,有十一号现存,据佃田人徐五三供称,系作吴十九解元户屯田。追上前田主供对,而吴宇年仅十四,并无片纸干照,这固然难以占据。等到将省簿核对,吴宇户名是吴朝请敏位,从前就没有屯田入纳,可见此田也是黄义方税田分明,合并给胡楠为业。仍申报路、州照会。

阿李蔡安仁互诉卖田

蔡安政生有三个儿子,长子新,次子先,幼子安仁单身,将所受分田让给两位兄长,借此供养,其心意甚佳。如今安仁虽无户名,而原来分关声载分明。两位兄长都已去世,其侄却想给凭证出卖。既然卖了此田,那么安仁靠什么供养?应当暂且存留,给安仁以赡日用,等到他身故,再照原来约定为主。

罗柄女使来安诉主母夺去所拨田地

罗柄户计税钱五十余贯,正室无嗣,有婢女来安生有一子。曾以批帖付之,说:“我年六十,不被继室所容,被逼逐在外,婢女来安有子护郎,寄养在田舍,将近一岁,如今以平心庵安置他,拨给龙嵓田三千把,以充口食。”不久,护郎去世,缴还此田,仍归罗氏。后来来安被遣返回父母家,罗柄将典到杨从户田及上手契要,付给她为业,确立阿邹户,将杨从户头杨照税钱四百五十三文归于她。事在嘉定九年,有省簿可查。当时罗柄无恙,未曾有诉讼。次年,杨从又以此田立契倒祖,就卖与阿邹,也有印契。到十一年,阿邹又以自己钱、会,典当杨从邓家坪等田六号,计价钱五十贯,再收税九十七文。阿邹原户两项税钱共计五百五十有一。当职到任,按条令不许确立女户,而以父邹明代替。十四年秋,已差邹明充任苗长一次,是所入产业不为不明,所收苗利不为不久。罗柄去年才死,其干人黄蕴辄入状于官,归并邹明税钱,抢夺阿邹产业,不仅罗柄所给的想要图谋,而且阿邹自置的也肆意兼并。以此存心,岂复更有天理?况且罗柄以五十余千之税,晚年无聊,遣发一婢,虽曾生子而不养育,以典田之税四百文给她,难道为过?如今一旦全部归并,且与倒祖之钱、自典之产业,一并化为乌有,难道合乎情理?况且邹明方是前年代阿邹为户,而今日置到邹明户田,虚妄可见。由此观之,罗柄批帖信而不诬。按法:妻有七出,无子为先。罗柄的妻子赵氏不仅无子,又曾谋害其庶子,已被罗柄休弃,自有公案,人所共知。后来复归,乘罗柄年老且病,占据其生业,驱逐其孽子,而自主家事,使罗柄虽有豪宅而不得安居,虽有庶子而不得奉养,行路之人,闻而哀之,皆为之不平。如今其婢已去,其夫已死,而仍滋毒不已,甚矣!雌之不才,没有超过此人的。本县过税,悉凭保人,邹渐变辄用保印,有误过割,岂得无罪,判杖六十。仰乡司仍旧确立邹明户,以原税苗还之,等到阿邹嫁人,再听凭自随。

图校勘本作“租”,下文“倒祖之钱”句同。

译图校勘本中作“租”字,下文“倒祖之钱”一句与此相同。

〔二〕行路之人明本无“之”字。

〔三〕辄用保印明本无“辄”字。

漕司送许德裕等争田事

许奉居安庆府之怀宁,绍兴三十二年买入金立田业一段。其后许知实为主,知实死,其子许国继之,为许奉后,真伪实未可知,或是相传,或是买入,无所凭据。但许奉元来入户赤契,却系许国收掌。至嘉定六年,尝典与张志通、杨之才。七年后,卖与朱昌。朱昌得业,系在张志通、杨之才名下赎回,皆有连押可证。交收花利,输纳官物,据本乡勘会,并系相传得产人主之。许奉初契既已投印,张、杨之典,朱昌之买,亦出干照分明。去年之春,忽有许德裕者,来自光之固始,诉于州,自执宗图,称为许奉之孙,而许国系是别派,不应盗占己业。考其所供,淳熙九年,其父名多才,自怀宁徙居于光,收得许奉亲弟许嵩扑约一纸,谓元买金立产业,系属众分,唯嵩一位,独留怀宁,自管耕种。依分还租,此理固有之,但方当立约,德裕未生,及至持讼,许嵩已絶,纵有私约,非官文书,更历年深,何所照据?又嘉定二年入状怀宁,尝诉许国盗耕田业,时只凭和劝,陪还租课,得钱五十贯文,不欲尽情根究。果有此项,犹可供对,今既无元案,又无对定文字,且典卖之后,又经十四年,不曾有词,平白入状,只据口说,又何所凭?窃详德裕所供,虽曰有扑佃文字,然自淳熙九年至嘉定二年,相去二十七年,胡为全不交租?虽曰续曾陪还价钱,然自嘉定二年至宝庆三

年,相去又十九年,胡为不再管业,直至去春,方来入词?许德裕之父多才〔三〕元与扑佃者

既死,许国之父知实元自为业者又死,许奉之弟许嵩元立约还租者又死,却欲妄凭宗派白约,意在昏赖,实难行使。以意度之,许国未必是许奉之后,许嵩却元为同分之人,若谓许国冒占许嵩之田,决无此理,必是许国之父知实就许嵩名下买入,其它诸位亦已厘革,年深莫知首尾,无可参照。准法:诸祖父母、父母已亡,而典卖众分田宅私輙费用者,准分法追还,令元典卖人还价。卽典卖满十年者免追,止偿其价,过十年典卖人死,或已二十年,各不在论理之限。傥许嵩尚存,讼在交易十年之前者,只是还价;十年之后,复与免追,且无可得田之理。自淳熙九年至今,首尾通五十七年,许嵩户絶,悉无其人,岂得更在论理之限?合照见佃为业。

〔一〕为许奉后“为”,明本作“云”。

〔二〕只凭和劝陪还租课“劝”,明本作“勒”

〔三〕许德裕之父多才“父”之下,明本有“名”字。

〔四〕准分法追还“准”之下,明本有“十”字。

漕司送邓起江淮英互争田产

照对江子诚于开禧二年以后,典入邓文礼田三契:一曰九姑坛,一曰大畈尾,一曰水井。续系亲邻邓震甫备钱收赎,内水井、大畈两项已尝退讫,唯有九姑坛田累年争讼,未有予决,以此互相布种,更迭作闹,此人情之所必致。邓震甫〔一〕有亲有邻,径行赎回,本自合法。追上江子诚之子淮英,当官取问,谓是未准告示之先,已尝退与邓先为业,见今九姑坛田产自是邓先之物,于己无预。及唤邓先供对,其说一同。元出业人邓文礼已死,其子见在光州,无从追逮。窃详江淮英之谋,本是假邓先影占,邓先之供不过为江淮英承认,其实田在江子诚户,往往如故。倘果是邓先所赎,元已交业,见今此田合是邓先主之,何缘更言每岁布种,系邓文礼之子邓十二用工?〔二〕中心既疑,其辞必枝。然邓震甫与邓文礼为从兄弟,邓先与邓文礼为亲兄弟,邻赎之法,先亲后踈,邓先既已供认收赎在前,则邓震甫无缘与之争讼,揆之于法,自有专条。况其田元是典契,业主之子尚存,纵邓震甫可得,他日取赎,亦须退还,无强留之理。合且听邓先为主,异时邓十二收赎,仰邓先退业。邓先不用,或卖与他人,邓震甫却以从兄弟邻赎,自合法意。况入词之初,已尝凭陈彦等对定,将大畈、水井二契退与邓震甫,将九姑坛一契逊与江子诚。质剂尚

译〔二〕通行本中没有“之”字。

〔三〕通行本中没有“辄”字。

漕司移送许德裕等人争夺田产一案

许奉居住在安庆府怀宁县,绍兴三十二年买入金立名下的田产一段。后来许知实成为田主,许知实死后,他的儿子许国继承了他,声称是许奉的后代,真假确实难以辨别,或许是世代相传,或许是买入所得,都没有凭据。只是许奉当初入户的赤契,却由许国收管。到嘉定六年,曾典当给张志通、杨之才。七年后,卖给朱昌。朱昌获得田产,是在张志通、杨之才名下赎回的,都有连押可以证明。缴纳花利,输纳官税,根据本乡核查,都是由世代继承产业的人主持。许奉最初的契约既然已经投印,张、杨的典当,朱昌的买卖,也都出具了清晰的凭证。去年春天,忽然有个叫许德裕的人,从光州固始县来,向州府起诉,手持宗谱,自称是许奉的孙子,而许国是旁系,不应盗占自己的产业。考察他所陈述的,淳熙九年,他父亲名叫多才,从怀宁迁居到光州,收得许奉亲弟弟许嵩的一份契约,说原来买的金立产业,属于众人分有,只有许嵩一位,独自留在怀宁,自己管理耕种。按照份额归还租税,这道理固然存在,但当时订立契约时,许德裕尚未出生,等到提起诉讼时,许嵩已经绝嗣,即使有私人契约,也不是官方文书,况且年代久远,有什么依据?又嘉定二年向怀宁县递交诉状,曾控告许国盗耕田产,当时只凭调解劝和,赔偿租税,得到钱五十贯文,不想彻底追究。如果真有这项记录,还可以对质,现在既没有原始案卷,又没有确定的文字,况且典当卖出之后,又过了十四年,不曾有诉讼,凭空递交诉状,只凭口说,又有什么凭据?我详细审查许德裕所陈述的,虽然说有佃户契约,但从淳熙九年至嘉定二年,相隔二十七年,为什么完全不交租?虽然说过后来曾赔偿价钱,但从嘉定二年至宝庆三年,相隔又十九年,为什么不再管理产业,直到去年春天,才来提起诉讼?许德裕的父亲多才〔三〕原本与佃户订立契约的人已经死了,许国的父亲许知实原本自己经营产业的人又死了,许奉的弟弟许嵩原本订立契约归还租税的人又死了,却想妄凭宗派私约,意在狡赖,实在难以施行。以我的推测,许国未必是许奉的后代,许嵩却是原本同分的人,如果说许国冒占许嵩的田地,决无此理,必定是许国的父亲许知实从许嵩名下买入,其他各位也已厘清,年代久远不知始末,无可参照。按照法律:祖父母、父母已亡,而典当卖出众人分有的田宅私自费用者,按照分法追回,令原典当卖出的人偿还价钱。如果典当卖出满十年者免追,只偿还价钱,超过十年典当卖出的人死了,或者已二十年,各不在论理的范围。如果许嵩还在,诉讼在交易十年之前的,只是偿还价钱;十年之后,又免除追索,况且没有收回田地的道理。从淳熙九年至今,前后共五十七年,许嵩户绝,完全没有人,难道还能在论理的范围?应当合起来以现在佃户为业主。

〔一〕“为许奉后”的“为”,通行本作“云”。

〔二〕“只凭和劝陪还租课”的“劝”,通行本作“勒”

〔三〕“许德裕之父多才”的“父”之下,通行本有“名”字。

〔四〕“准分法追还”的“准”之下,通行本有“十”字。

漕司移送邓起、江淮英互相争夺田产一案

核查江子诚在开禧二年以后,典当买入邓文礼田地三契:一是九姑坛,一是大畈尾,一是水井。后来是亲邻邓震甫备钱赎回,其中水井、大畈两项已经退还完毕,只有九姑坛田多年争讼,没有判决,因此互相播种,轮流闹事,这是人情所必然导致的。邓震甫〔一〕有亲有邻,直接赎回,本来合法。追查江子诚的儿子淮英,当堂审问,说是在没有批准告示之前,已经退还给邓先作为产业,现在九姑坛田产是邓先的东西,与自己无关。等到传唤邓先对质,他的说法一样。原卖出产业的人邓文礼已经死了,他的儿子现在光州,无法追捕。我详细审查江淮英的计谋,本是借邓先的名义侵占,邓先的供词不过是替江淮英承认,其实田在江子诚户下,往往如故。如果真是邓先赎回,原本已经交接产业,现在这田应当是邓先主持,为什么还说每年播种,是邓文礼的儿子邓十二用工?〔二〕心中既然怀疑,言辞必定支离。然而邓震甫与邓文礼是从兄弟,邓先与邓文礼是亲兄弟,邻赎之法,先亲后疏,邓先既然已经供认赎回在前,那么邓震甫没有理由与他争讼,衡量法律,自有专门条款。况且这田原本是典契,业主的儿子还在,即使邓震甫可以得到,日后取赎,也必须退还,没有强留的道理。应当暂且听从邓先为主,日后邓十二取赎,责令邓先退还产业。邓先不用,或者卖给他人,邓震甫却以从兄弟邻赎,自然符合法律意旨。况且提起诉讼之初,已经凭陈彦等人对质确定,将大畈、水井两契退还给邓震甫,将九姑坛一契让给江子诚。凭证尚

存,要约可考,实与批退一同,不可

译现存的材料,简要的要点可以考证,实际上与批退的情况相同,不可

谓之当问邻而不问,尤难受理。其间因夺花利,互相殴击,彼此各有词说,当虽经县,在乡不曾究实,当官不曾验伤,今经隔多日,无从考究。当自今始各自管业,如更生事,定行惩断。缘其间案沓不全,唤上两争人,再凭供对,参酌看定,就先读示,合与具申,听自施行。

〔一〕邓震甫原脱“甫”字,据上图校勘本补。

〔二〕邓十二用工“十”,明本作“甫”。

〔三〕当自今始各自管业“始”,明本作“准”

漕司送下互争田产

范西堂

尝谓乡民持讼,或至更历年深,屡断不从,固多顽嚚,意图终讼,亦有失在官府,适以起争。如事涉户昏,不照田令,不合人情,徧经诸司,乃情不获已,未可以一概论。宝庆元年,余焱有状经县,讼黄子真盗买叔余德庆户土名东陂、小陂田产,合用亲邻收赎。黄子真执状出头,谓余德庆元买黄文万土名东陂、小陂田产,今复卖与本家,自是祖产,不应更问亲邻。由县及州,下余厅,入州院,送法官,并作违法交易,不经批退,监勒受钱退业,其说一

同。见今行下属邑桩管,田禾未曾交业,而责领价钱,毁抹元契已讫,若无词讼,合系余焱主之。窃详黄文万虽是子真之祖,立契出卖,已在干道九年,中间得产,又有张福间之,厘革已久,不应照应。余焱与余德庆系缌麻以上亲,三年之内,自曾陈诉,且据画图,亦有邻至,所合退赎,又复何说。然律之以法,诸典卖田宅,具帐开析四邻所至,有本宗缌麻以上亲,及墓田相去百步内者,以帐取问。立法之初,盖自有意,父祖田业,子孙分析,人受其一,势不能全,若有典卖,他姓得之,或水利之相关,或界至之互见,不无扞格。曰亲曰邻,止有其一者,俱不在批退之数,此盖可见。墓田所在,凡有锄凿,必至兴犯,得产之人傥非其所自出,无所顾藉,故有同宗,亦当先问。两姓有墓,防其互争,则以东西南北为次,尤为周密。二者各有所主,非泛然也。今置黄文万之田者余俊明,俊明之子曰德庆,复卖与元业之孙黄子真。今赎德庆之田者余德广,德广之父曰俊民,与俊明之后略不相干。别位田产,典卖入户,本非一家之业,既无交互,輙以亲邻收赎,殊失立法之本意。且黄氏自有祖坟在侧,据所画图,高、曾以下凡十一所,纵未必皆实,只照余德庆元所立契,明言东至黄子真墓为界,卽合墓田相去百步之法。德庆所卖,若非黄之祖业,亦合先行取问,况是元来祖户坟山。子孙得之,反以年限隔远,不许为主,乌有此理?墓田之与亲邻两项,俱为当问,然以亲邻者,其意在产业,以墓田者,其意在祖宗。今舍墓田,而主亲邻,是重其所轻,而轻其

所重,殊乖法意。余焱平白争占,固为强横,而使累年交讼,紊烦上司,失在州县,民户所不足责。且如田讼,自有专条,引条定断,二舀可决,輙送狱司,勒取供状,讫威讫富,夫岂可凭?黄子真赍出赤契,计价钱二千贯,续据狱司鞫勘,乃谓实只一千六百贯,内二百贯系是增添,二百贯系是准折,一皆违法,不当行使。卒以增添之数给还余焱,以准折之数拘没官府。夫增添之真伪,固未可知,法云不许准折,只为有利债负,今以谷与绵帛准还价钱,岂得谓之违法?准绍兴十一年正月勑:人户典买田宅,每百收勘合钱十文,如愿以金银绢帛准折者,听从便,依在市实直定价。勘合钱且许以实直准折,田价可知。今遂以没官,果为何意?黄子真者,既不得田业,又亏折价钱,乌得无词?拖照案卷,如杨权县之说则曰:堂兄余德广以亲邻收赎,委有接连,合应退业。却不知余德广虽曰有亲有邻,而此田系是余俊民续买入,与堂侄德广素无干涉,不在亲邻收赎之限。厉史君之说则曰:断卖产业,经涉五十余年,乃欲认为己物,是朝廷之法可废。却不知黄文万卖产虽经历年深,而其地系有黄氏祖坟在上,只以墓田相抵,自当取问,此非邻赎之比,岂得更以典卖经年为辞?狱官赵知録之说则曰:准折价钱,虚抬价贯,

译如果应当询问亲邻却未询问,尤其难以受理。其间因争夺花利,互相殴打,彼此各有说辞,虽然已经经过县衙审理,但在乡间未曾查究实情,当值官员未曾验伤,如今相隔多日,无从考究。应当从今开始各自管理产业,如果再生事端,一定进行惩处判决。因为其间案卷不全,传唤双方争讼之人,再凭供词对质,参酌判定,就先宣读告示,应当具文申报,听候自行施行。

〔一〕邓震甫原脱“甫”字,根据上图校勘本补入。

〔二〕邓十二用工“十”,明本作为“甫”。

〔三〕当自今始各自管业中的“始”,明本作为“准”。

漕司送下的互争田产案件

范西堂

曾认为乡民持状诉讼,有的甚至历经多年,多次判决都不服从,固然多是因为顽劣愚钝,意图最终通过诉讼获利,也有过错在于官府,恰好激起争端。如果事情涉及户籍婚姻,不依照田令,不合人情,遍经各衙门审理,乃是情非得已,不可以一概而论。宝庆元年,余焱有状纸经过县衙,控告黄子真盗买叔父余德庆户下名为东陂、小陂的田产,应当由亲邻收赎。黄子真持状出头,说余德庆原本购买黄文万名下东陂、小陂的田产,如今又卖回给本家,自然是祖产,不应再询问亲邻。从县到州,下到余厅,进入州院,送给法官,都认定为违法交易,未经批退,监押勒令接受钱款退还产业,他们的说法一致。现在行下属县桩管,田禾未曾交付产业,却责令领取价钱,毁抹原契已经完成,如果没有词讼,应当由余焱主持。私下详查黄文万虽然是子真的祖父,立契出卖,已在乾道九年,中间获得产业,又有张福介入,厘革已久,不应照应。余焱与余家德庆是缌麻以上的亲属,三年之内,自然曾经陈诉,且根据画图,也有邻至,所合退赎,又有什么可说的。然而用法律来衡量,各种典卖田宅,具帐开析四邻所到之处,有本宗缌麻以上亲属,以及墓田相距百步以内的,以帐取问。立法之初,大概自有深意,父祖田业,子孙分家,人受其一,势不能全,如果有典卖,他姓得到,或者水利相关,或者界至互见,无不扞格。曰亲曰邻,只有其一者,都不在批退的数目,这大概可见。墓田所在,凡有锄凿,必然导致兴犯,得到产业的人倘若不是其所自出,无所顾惜,所以有同宗,也应当先问。两姓有墓,防止互相争夺,则以东西南北为次序,尤为周密。二者各有所主,不是泛泛而谈。现在置办黄文万田产的是余俊明,俊明的儿子叫德庆,又卖与原业之孙黄子真。现在赎取德庆田产的是余德广,德广的父亲叫俊民,与俊明的后代略不相干。别位田产,典卖入户,本来不是一家的产业,既然没有交互,辄以亲邻收赎,殊失立法之本意。况且黄氏自有祖坟在侧,根据所画图,高、曾以下共十一处,纵然未必都真实,只照余德庆原本所立契约,明言东至黄子真墓为界,即合墓田相距百步之法。德庆所卖,如果不是黄的祖业,也应当先行取问,何况是原来祖户坟山。子孙得到,反而以年限隔远,不许为主,哪有这种道理?墓田与亲邻两项,都应当询问,然而以亲邻者,其意在产业,以墓田者其意在祖宗。现在舍弃墓田,而主张亲邻,是重其所轻,而轻其所重,殊乖法意。余焱平白争夺占据,固然强横,而使累年交讼,紊乱烦扰上司,过错在州县,民户所不足责备。况且田讼,自有专条,引条定断,两舀可决,辄送狱司,勒取供状,讫威訾富,夫岂可凭?黄子真拿出赤契,计价钱二千贯,后续根据狱司鞫勘,乃说实际只有一千六百贯,其中二百贯是增添,二百贯是准折,一皆违法,不当行使。最终以增添之数给还余焱,以准折之数没收官府。夫增添之真伪,固然未知,法律说不许准折,只为有利债负,现在以谷与绵帛准还价钱,岂能谓之违法?准绍兴十一年正月敕令:人户典买田宅,每百收勘合银十文,如愿以金银绢帛准折者,听凭方便,依在市实直定价。勘合银尚且允许以实直准折,田价可知。现在竟然没收官府,果为何意?黄子真者,既然得不到田业,又亏折价钱,怎能没有词讼?拖照案卷,如杨权县的说法则说:堂兄余德广以亲邻收赎,确实有接连,合应退业。却不知道余德广虽然说有亲有邻,而此田系是余俊民后续买入,与堂侄德广素无干涉,不在亲邻里收赎之限。厉史君的说法则说:断卖产业,经历五十余年,乃欲认为己物,是朝廷之法可以废弃。却不知道黄文万卖产虽然经历年深,而其地系有黄氏祖坟在上面,只以墓田相抵,自当取问,这不是邻赎之比,岂能更以典卖经年为辞?狱官赵知录的说法则说:准折价钱,虚抬价贯,

件件违法。却不知余焱元入钱二千贯寄库,初无异词,狱吏曲法承勘契内价贯,招认虚抬,未必是实。谷绢行用,谓是准折,与有利债负不同,卽非违法。送本州岛追上两争人,照元契各交钱业,先申。

译各项都违反了法律。却不知余焱当初投入二千贯钱寄存在库中,起初并无异议,狱吏违背法律迎合审讯,依据契约内的价贯,招认虚抬价格,这未必是实情。谷绢流通使用,说是折算抵偿,与有利的债务不同,这就不是违法。送交本州追回双方争执的人,按照原契约各自交付钱款和产业,先予申报。

妄诉田业

胡石壁

词讼之兴,初非美事,荒废本业,破坏家财,胥吏诛求,卒徒斥辱,道涂奔走,犴狱拘囚。与宗族讼,则伤宗族之恩;与乡党讼,则损乡党之谊。幸而获胜,所损已多;不幸而输,虽悔何及。故必须果抱冤抑,或贫而为富所兼,或弱而为强所害,或愚而为智所败,横逆之来,逼人已甚,不容不一鸣其不平,如此而后与之为讼,则曲不在我矣。今刘纬自是姓刘,乃出而为龚家论诉田地,可谓事不干己。想其平日在乡,专以健讼为能事。今事在赦前,固难追断,然若不少加惩治,将无以为奸狡者之戒。从轻决竹篦十下。刘良臣押下佥厅,唤龚孝恭供对。佥厅所拟,反复曲折,凡千百言,龚孝恭之虚妄,已灼然可见,纵是有理,亦不应隔百余年而始有词,况理曲乎!户婚之法,不断则词不絶,龚孝恭杖八十,刘良臣照契管业。

〔一〕专以健讼为能事今事在赦前明本无“事今”两字。

〔二〕固难追断“追”字原脱,据明本补。

〔三〕隔百余年而始有词“词”,明本作“诉”

随母嫁之子图谋亲子之业

胡石壁

李子钦甫数岁,卽随其母嫁于谭念华之家,受其长育之恩,凡三十年矣,其与的亲父子何异。而李子钦背德忘义,与其母造计设谋,以离间谭念华之亲子,图占谭念华之家业。谭念华愚蠢无知,昵于后妻之爱,堕于李子钦之奸,遂屏逐其前妻所生之子,勒令虚写契字,尽以田产归之于李子钦。今将李子钦所赍到朱契一十道,逐一点对,内五契是嘉定十年以后所立,五契是绍定、端平年间所立,皆谭未死时事也。谭念华未死,则其兄产业皆谭念华主之,其子谭友吉安可擅自典卖?纵出于谭念华之意,则所立之契,谭念华并合着押,何为嘉定年间五契、绍定年一契,皆无谭念华押字,其所有者,独绍定三年、五年与端平元年、嘉熙元年四契而已。又将投印年月考之,其嘉定间立契,内有三契,系淳佑二年二月之所投印,相去凡二十四、五年,绍定已后五契,亦有一契是同时印者,相去亦有十三、四年。以此两项大节目论之,已于条法大段违碍矣。又据邻保所供究实状,李子钦系戊辰年随母嫁谭念华,随身并无财本,前父亦无田业,李子钦长成之后,亦不曾作是何生事,并系谭念华与之衣食,与之嫁娶。其母阿魏憎恶谭友吉兄弟,谗于谭念华而逐之,止存李子钦在旁。凡谭念华之财物,则搬传与李子钦,田业则假卖与李子钦,至于屋宇之类,皆一并为李子钦

所有,而谭友吉兄弟并不染指焉,此岂近于人情也哉!且谭念华之抚鞠李子钦,过于亲子,则李子钦之视谭念华如亲父,则谭友吉兄弟皆亲兄弟也。父母在堂,兄弟之间,其可自为交易乎?论至此,则所立之契,非特无谭念华押字者不可用,虽绍定以后四契,内有谭念华押字,亦不可用矣。揆之法意,揆之人情,无一可者,而李子钦乃欲以口舌争之,其可得乎?李子钦虽一村夫,而其奸狡为特甚,三十年包藏祸心,以毒害谭友吉兄弟,苟可以遂其兼并之图者,无所不用其至。使谭友吉兄弟不少知礼,则以不肖之心应之久矣,安肯逐之出外,则安心于出外,勒之书契,则俛首以书契,隐忍以至今日,而后兴争哉!其意盖恐重伤父之心耳。及其父已死,然后有词于官,盖其势有不容已者矣。官司若不与之从公定夺,惑于李子钦之奸谋,以成谭念华之私志,则谭友吉之兄弟必将饥饿而死,谭氏之鬼不其馁乎?〔二〕昔欧阳公作五代义儿传,有曰:世道衰,人伦坏,亲踈之理反其常,干戈起于骨肉,异类合为父子。今谭友吉兄弟为谭念华之亲子,遭谗被逐,而不得以有其家,而李子钦乃有之,岂非反亲踈之常理欤?蕞尔小人,虽不足以关世道人伦之兴衰隆替,然履霜坚冰,所由者渐,不可不早正而预定之也。所合将李子钦赍到契书十道,并当厅毁抹,送县行下本保,唤集谭氏族长,将谭念华所管田业及将李子钦姓名买置者,并照条作诸子均分。李子钦罪状如此,本不预均分之数,

译妄诉田产

胡石壁

诉讼的发生,起初就不是好事,荒废了本来的生计,破坏了家财,胥吏勒索,卒徒斥责侮辱,在道路上奔波,在监狱中被拘禁。与宗族诉讼,就伤害了宗族的恩情;与乡里诉讼,就损害了乡里的友谊。侥幸获胜,损失已经很多;不幸败诉,即使后悔也来不及。所以必须确实抱有冤屈,或者贫穷而被富人兼并,或者弱小而被强者侵害,或者愚笨而被智者败坏,蛮横无理的事情到来,逼迫人到了极点,不能不发出一次不平的呼声,像这样然后才与他诉讼,那么理亏就不在我了。现在刘纬自称姓刘,却出来为龚家诉讼田地,可以说是事情与自己无关。猜想他平时在乡间,专门以善于诉讼为能事。现在事情发生在赦免之前,固然难以追究判决,但是如果不稍微加以惩治,将无法作为对奸诈狡猾者的警戒。从轻判决竹板十下。刘良臣押送下佥厅,传唤龚孝恭供认对质。佥厅所拟定的判词,反复曲折,总共上千字,龚孝恭的虚妄,已经明显可见,即使有理,也不应该隔了一百多年才来诉讼,何况理亏呢!关于户籍婚姻的法律,不判决则诉讼不会断绝,龚孝恭杖责八十,刘良臣按照契约管理产业。

〔一〕专以健讼为能事 今事在赦前 明本无“事今”两字。

〔二〕固难追断 “追”字原脱,据明本补。

〔三〕隔百余年而始有词 “词”,明本作“诉”

随母改嫁之子图谋亲生父亲的家业

胡石壁

李子钦几岁时,就跟随他的母亲改嫁到谭念华家,承受谭念华的养育之恩,已经三十年了,他与亲生父子有什么不同。而李子钦背弃恩德忘记道义,与他的母亲设计谋划,来离间谭念华的亲生儿子,企图占据谭念华的家业。谭念华愚蠢无知,沉溺于对后妻的爱,落入李子钦的奸计,于是驱逐了他前妻所生的儿子,强迫他们虚写契约,将全部田产都归给了李子钦。现在将李子钦带来的十道朱红契约,逐一核对,其中五道契约是嘉定十年以后立的,五道契约是绍定、端平年间立的,都是谭念华没死时的事情。谭念华没死,那么他的产业都由谭念华主管,他的儿子谭友吉怎么可以擅自典卖?即使出于谭念华的意思,那么所立的契约,谭念华也应该签字画押,为什么嘉定年间的五道契约、绍定年的一道契约,都没有谭念华的签字画押,所拥有的,只有绍定三年、五年与端平元年、嘉熙元年的四道契约而已。又将投印的年月考证,那嘉定年间立的契约,其中有三道,是淳佑二年二月投印的,相隔总共二十四、五年,绍定以后的五道契约,也有一道是同时投印的,相隔也有十三、四年。根据这两项重大关键来论,已经与法律条文大大违背了。又根据邻居保甲所供认的实际情况,李子钦是戊辰年随母改嫁谭念华,随身没有财产资本,前父亲也没有田产,李子钦长大之后,也没有从事什么营生,全靠谭念华给他衣食,给他娶妻。他的母亲阿魏憎恶谭友吉兄弟,在谭念华面前进谗言而驱逐他们,只留下李子钦在身边。凡是谭念华的财物,都搬传送给李子钦,田产则假卖与李子钦,至于房屋之类,都一并归李子钦所有,而谭友吉兄弟并不沾手,这难道接近人情吗!况且谭念华抚养李子钦,超过亲生儿子,那么李子钦看待谭念华如亲生父亲,那么谭友吉兄弟都是亲兄弟了。父母在堂,兄弟之间,怎么可以自己进行交易呢?论到这里,那么所立的契约,不仅没有谭念华签字画押的不可用,即使绍定以后的四道契约,其中有谭念华签字画押的,也不可用了。衡量法律的本意,衡量人情,没有一项可行的,而李子钦却想用口舌来争辩,他能成功吗?李子钦虽然是一个村夫,但他的奸诈狡猾特别严重,三十年包藏祸心,来毒害谭友吉兄弟,只要能够遂行他兼并的图谋,没有不做到极致的。如果谭友吉兄弟稍微懂得礼义,那么以不肖之心应付他很久了,怎么肯驱逐他出去,就安心在外面,强迫写契约,就低头写契约,隐忍到今日,然后兴起争执呢!他的意思大概是怕严重伤害父亲的心罢了。等到他父亲死后,然后到官府诉讼,大概形势有不容已的了。官府如果不与他公正裁决,被李子钦的奸计迷惑,来成全谭念华的私愿,那么谭友吉兄弟必将饥饿而死,谭氏的鬼魂不就要挨饿吗!〔二〕从前欧阳公写五代义儿传,有说:世道衰微,人伦败坏,亲疏的道理反常,干戈起于骨肉,异类结为父子。现在谭友吉兄弟是谭念华的亲生儿子,遭受谗言被驱逐,而不能拥有家业,而李子钦却拥有了,难道不是反亲疏的常理吗?渺小的小人,虽然不足以关系到世道人伦的兴衰隆替,但是履霜坚冰,所由的是逐渐积累,不可以不早纠正而预先确定。应当将李子钦带来的十道契约,在厅堂上毁掉涂抹,送县下达本保,召集谭氏族长,将谭念华所管的田产以及将李子钦姓名买置的,都按照条令作为诸子均分。李子钦罪状如此,本来不参与均分的份额,

且以同居日久,又谭念华之所钟爱,特给一分。所有离间人父子,

译况且因为共同居住的时间长久,又考虑到谭念华所钟爱的人,特意给予一份。所有挑拨离间人父子关系的,

圈占人家产之罪,却难尽恕,从轻杖一百。

〔一〕亦不曾作是何生事明本无“是”字,“生”,原作“主”,据明本改。

〔二〕不其馁乎“乎”原作“而”,据上图校勘本改。

子不能孝养父母而依栖壻家则财产当归之壻

拖照案牍,王有成之父王万孙昨因不能孝养父母,遂致其父母老病无归,依栖女壻,养生送死,皆赖其力。纵使当时果有随身囊箧,其家果有田宅,尽以归之于女壻,在王万孙之子,亦当反而思曰:父母之于子,天下至情之所在也,今我不能使父母惟我是字,乃惟我是疾,以我之食则不食,以壻之食则食之,以我之室则不居,以壻之室则居之,生既不肯相养以生,死又不肯相守以死,此其意果安在哉?必为子之道有所不至,是以大伤厥考心尔。一念及此,则将抱终天之痛,恨不粉骨碎身,卽死于地,虽有万金之产,亦有所不暇问矣。况此项职田,系是官物,其父之遗嘱,其母之状词,与官司之公据,及累政太守之判凭,皆令李茂先承佃。王有成父子安得怙终不悛,嚚讼不已,必欲背父母之命,而强夺之乎!纵曰李茂先之家衣食之奉,殡葬之费,咸仰给焉,以此偿之,良不为过。王有成父子不知负罪引慝,尚

敢怨天尤人,紊烦官司,凡十余载,合行科断,王有成决竹篦二十。

寺僧争田之妄

方秋崖

妙缘院可谓无理而嚚讼者矣。执出砧基,独无结尾一板,安知非经界以前之废文,去其岁月,以罔官府之听乎?其妄一也。以此难之,则曰绍兴十九年,江西经界已成。此其年之砧基也。既无岁月,何凭为绍兴十九年之砧基乎?其妄二也。假如其说真为经界文书,而吴承节公据又在绍兴三十年,如此则前十年之文书久已为废纸矣,其妄三也。吴承节公据,乃官司备坐勑旨,将没官户絶田出卖,明言承买妙缘院违法田产,时则此田乃没官之田,非常住之业,其妄四也。出卖没官田产,乃是绍兴二十八年指挥后之公据,请买之时,岁月正合,而谓之强占,其妄五也。吴氏纳钱于官,初非买田于寺,而谓寺院香火不絶,断无卖之理,其妄六也。自绍兴三十年至淳佑十二年,凡九十三年为吴氏之业,而一日兴词,其妄七也。合而言之,此田乃妙缘院违法没官之田,官司之所召卖者,于寺僧何与焉?违法于百年之前,嚚讼于百年之后,其妄八也。披阅案卷,凡经五断,而章司户所拟特为明允。寺僧敢诬以货,谓之恕断,其妄九也。以交易法比类言之,契要不明,而钱、业主死者,不在受理。今经百年,吴氏为业者几世,寺僧无词者几传,而乃出此讼,其妄十也。僧中罗

刹,非斯人也而谁?本合重科,以赦漏网。吴承节执据管业,妙缘砧基批凿给付,如敢顽讼,则讼在赦后,幸不可再矣!门示。

〔一〕钱业主死者“死”,原作“犯”,据明本改。

〔二〕门示“门”,明本作“开”。

干照不明合行拘毁

刘后村

置买产业,皆须凭上手干照。潜彝所买桂仔贵荒田,契内明言文字被兄藏伉,后来仔贵备钱赎回,则是以赎回干照为据〔二〕矣。及以赎回之契考之,则地名青石桥也,荒地也,卖与潜彝者,地名铁炉塘也,田也,亩步、坐落、东西南北四至,并无一同。盖青石桥地契乃别项废干照,铁炉塘田契乃凿空架虚,不可行用之物。桂节夫所执砧基两叶,以节夫侄景颜家书傍照,可见桂氏族人自以同祖荒山推逊,人情法意之所可行,且于潜彝何预。今乃撰造淳佑三年买仔贵田契,以梗节夫,使之不得葬兄,此何理哉!缘潜彝父子恃其铜臭,假儒衣冠,平时宛转求乞贤士大夫诗文,以文其武断豪霸〔六〕之迹,前后骗人田产,巧取强夺,不可胜计。前提刑赵中书任内,拒追年岁,卒致漏网。赵中书形之

书判,案椟具存。如挟取周氏阿刘孤儿寡妇之业,已经官司定夺,尚执契书,不肯还人,及送有司鞫实,仅还两契,犹有还不尽者。当职所至,未尝罪一士人,然潜彝倚赦拒追,三两月而后出,其收执违法契字,不伏赍出,皆在赦后。

译圈占他人家产的罪过,却难以完全宽恕,从轻判处杖刑一百。

儿子不能孝养父母,却依附女婿家,那么财产就应当归女婿所有。

查阅案卷,王有成的父亲王万孙,此前因为不能孝养父母,导致其父母年老多病无处依靠,只能依附女儿的女婿,生养送终,都依赖女婿的力量。即使当时确实有随身行李,家中确实有田宅,全部归给女婿,作为王万孙的儿子,也应当反过来思考说:父母对于子女,是天下最深厚的情感所在。如今我不能让父母只依靠我,只亲近我,我的食物他们不吃,女婿的食物他们才吃;我的房屋他们不住,女婿的房屋他们才住;活着不肯供养他们,死了不肯守丧尽孝,这究竟是什么意思呢?一定是作为儿子的道义有所缺失,因此大大伤害了父亲的心。一旦想到这一点,就会抱持终身的悲痛,恨不得粉身碎骨,立刻死在地上,即使有万金的财产,也顾不上过问了。何况这项职田,属于官物,其父亲的遗嘱,其母亲的诉状,以及官府的公据,以及历任太守的判词凭证,都让李茂先承佃。王有成父子怎敢坚持到底不知悔改,无理取闹不止,一定要违背父母的命令,强行夺取呢!即使说李茂先家中的衣食供奉,殡葬的费用,都仰赖于此,以此作为补偿,实在不算过分。王有成父子不知认罪悔过,还敢怨天尤人,扰乱官府,长达十余年,应当依法判决,王有成决杖竹篦二十。

寺僧争田的荒谬

方秋崖

妙缘院可以说是无理取闹、坚持诉讼的人了。拿出砧基簿,唯独缺少结尾的一板,怎么知道不是经界划定以前的废弃文书,去掉年月,来欺骗官府的听闻呢?这是它的荒谬之一。以此诘难它,就说绍兴十九年,江西经界已经完成。这是那一年的砧基簿。既然没有年月,凭什么说是绍兴十九年的砧基簿呢?这是它的荒谬之二。假设它所说的真是经界文书,而吴承节的公据又在绍兴三十年,这样的话,前十年的文书早就成为废纸了,这是它的荒谬之三。吴承节的公据,是官府备录的敕旨,将没收的绝户田产出卖,明确说明承买妙缘院违法的田产,当时这块田是没收的官田,不是常住的产业,这是它的荒谬之四。出卖没收的田产,是绍兴二十八年命令之后的公据,请买之时,年月正相符合,却说是强占,这是它的荒谬之五。吴氏向官府缴纳钱款,起初并非向寺院买田,却说是寺院香火不断,断没有卖田的道理,这是它的荒谬之六。从绍兴三十年到淳祐十二年,共九十三年作为吴氏的产业,却突然提起诉讼,这是它的荒谬之七。综合来说,这块田是妙缘院违法被没收的田,是官府召卖的,与寺僧有什么关系呢?百年前违法,百年后无理取闹,这是它的荒谬之八。翻阅案卷,经过五次判决,而章司户所拟定的判决特别公正允当。寺僧竟诬蔑说是受贿,称之为宽恕判决,这是它的荒谬之九。按照交易法类比来说,契约不明,而钱款、业主死亡的,不在受理范围。如今经过百年,吴氏作为业主已历几代,寺僧没有提起诉讼已历几代,却提出此诉讼,这是它的荒谬之十。僧中的罗刹,不是这个人又是谁呢?本应重判,因赦免而漏网。吴承节执据管理产业,妙缘砧基批凿给付,如果敢顽抗诉讼,那么诉讼在赦免之后,幸好不能再提了!张贴告示。

契据不明应当拘捕销毁

刘后村

购置产业,都必须凭借上手的契据。潜彝所买的桂仔贵荒田,契据内明确说文字被兄长藏匿,后来仔贵备钱赎回,那么就是以赎回契据为凭据了。等到用赎回的契据来考证,地名是青石桥,是荒地,卖与潜彝的,地名是铁炉塘,是田,亩数、坐落、东西南北四至,没有一处相同。大概青石桥地契是别项废弃契据,铁炉塘田契是凭空捏造,不可行用的东西。桂节夫所持的砧基两叶,以节夫侄子景颜家书旁证,可见桂氏族人自己以同祖荒山推让,人情法理之所可行,况且与潜彝何干。如今却伪造淳祐三年买仔贵田契,以阻碍节夫,使他不能安葬兄长,这是什么道理呢!因为潜彝父子倚仗其钱财,假借儒生衣冠,平时辗转求取贤士大夫诗文,来掩饰其武断豪霸的行迹,前后骗人田产,巧取强夺,数不胜数。前任提刑赵中书任内,抗拒追缴年岁,最终导致漏网。赵中书将其写入书判,案卷具存。如挟取周氏阿刘孤儿寡妇的产业,已经官府定夺,还执契据,不肯归还,等到送交有司审讯查实,仅归还两契,还有未归还的。当职所到之处,未曾惩罚一个士人,然而潜彝倚仗赦免抗拒追缴,两三个月后才出来,其收执违法契字,不肯拿出,都在赦免之后。

士行如此,若使向来所赠诗文之贤士大夫为监司,为太守,亦当痛治,况已纳粟为小使臣,辄作潜监酒户,輙用干人〔一二〕越经内台,可谓小人之无忌惮者矣!本合勘断枷项,押下本县号令,姑与引赦免断,无上手,不可行用,契二纸拘毁入案。桂节夫照砧基管业,放,仍榜贵溪县市。

译士人的行为竟然如此,假使先前赠送诗文的那些贤德士大夫担任监司或太守,也应当严厉惩治,何况他已经纳粟成为小使臣,却擅自充当潜监酒户,又擅自使用干人越级向中央台院申诉,这可以说是小人毫无顾忌了!原本应当审断后戴上枷锁,押回本县示众,姑且给予引赦免予判决,没有上级批文,不可执行使用,契纸两张拘捕销毁后入档。桂节夫按照税籍和地契管理产业,释放,并在贵溪县集市张贴榜文。

〔一〕契内明言文字被兄藏伉“字”《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饶州州院申潜彝招桂节夫周氏阿刘诉占产事》作“约”。

〔二〕赎回干照为据“赎回”,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饶州州院申潜彝招桂节夫周氏阿刘诉占产事》补。

〔三〕荒地也“荒”,原作“茅”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饶州州院申潜彝招桂节夫周氏阿刘诉占产事》改。

〔四〕乃别项废干照“乃”,《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饶州州院申潜彝招桂节夫周氏阿刘诉占产事》作“系”

〔五〕家书傍照“照”《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饶州州院申潜彝招桂节夫周氏阿刘诉占产事》作“批”。

〔六〕求乞贤士大夫诗文以文其武断豪霸“大”,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饶州州院申潜彝招桂节夫周氏阿刘诉占产事》补。又“霸”,同书作“强”。

〔七〕卒致漏网“网”,明本作“脱”。

〔八〕还不尽者作“退”。

〔九〕罪一士人“还”《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饶州州院申潜彝招桂节夫周氏阿刘诉占产事》“一”《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饶州州院申潜彝招桂节夫周氏阿刘诉占产事》作“及”。

〔一○〕向来所赠诗文之贤士大夫为监司“来”原作“后”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饶州州院申潜彝招桂节夫周氏阿刘诉占产事》改。

〔一一〕为太守“为”,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饶州州院申潜彝招桂节夫周氏阿刘诉占产事》补。

〔一二〕辄用干人“辄”,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饶州州院申潜彝招桂节夫周氏阿刘诉占产事》补。

〔一三〕姑与引赦免断“姑”《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饶州州院申潜彝招桂节夫周氏阿刘诉占产事》作“但已”。

乘人之急夺其屋业

吴雨岩

张光瑞图谋洪百四屋业,情节极分明,却因送鄱阳狱,反致情节含糊。今详地头体究及谐狱引问,见得张光瑞屋与洪百四连至,平日欲吞并而不可得,为见洪百四病且死,又无以为身后送终之资,遂乘其急,下手图谋。若欲自出名,必须洪百四边人写契,度其子未必肯写,外人知其不出于洪百四父子之情愿,亦必未肯为代写,遂自令其子张曾七〔一〕写成见契。子既写契,难以自出己名,又借女壻詹通十乙名作契头,其谋可谓深且巧矣!当时盖已欺见洪千二、洪千五无能为役,又且心欲得钱,殡殓其父,必是俯首听从。又且借洪百四之兄洪百三以长凌之,意谓必无不可,却不拟洪百四出继子周千二者归家,不肯。其张光瑞已视此为囊中物,冒急至将周千二赶打,周千二既退听,则可以遂其所图矣。殊不思人不心服,必有后患,未几,周千二果与洪千二经官,以惊死乃父陈词,且以所凑还未尽钱后把为求和之物。周千二等诬告固有罪,亦张光瑞有以招之。此事合两下断治,若诬告死事,若抑勒谋图,皆不可恕。当时入状,系周千二、洪千二,其洪千二因讼而病死,继而周千二亦

死,天已罚之,无身可断。其它张光瑞所执主使,妄词也,不必问。张光瑞子写契,壻出名,乘人将死,夺人屋业,子、壻均合断罪,然皆张光瑞使之,罪在一身。兼因此事,展转死者二人,张光瑞岂可漏网,从轻杖一百,并余人放,其钱免监,其业本合给还业主,以其诬告,不及坐罪,业拘入官,以示薄惩。

〔一〕张曾七“曾”,明本作“会”

〔二〕难以自出己名“己”,原作“自”,据明本改。

契约不明钱主或业主亡者不应受理

方秋崖

读刑台台判,洞烛物情,亦既以郏氏为不直矣。然郊氏非,则汤氏是,二者必居一,于此而两不然之,举而归之学官,此汤执中之所以不已于讼也。披阅两契,则字迹不同,四至不同,诸人押字又不同,真有如刑台之所疑者,谓之契约不明可也。在法: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亡者,不得受理。此盖两条也。谓如过二十年不得受理,以其久而无词也,此一条也。而世人引法,并二者以为一,失法

译〔一〕契约中明确写有文字,被兄长藏伉“字”《后村先生大全集》作“约”。

〔二〕赎回的凭证作为依据,“赎回”二字据《后村先生大全集》补入。

〔三〕是荒地,“荒”字原作“茅”,据《后村先生大全集》改正。

〔四〕乃是另一项废弃的凭证,“乃”字《后村先生大全集》作“系”。

〔五〕家书旁注,“照”字《后村先生大全集》作“批”。

〔六〕乞求贤达士大夫的诗文来粉饰其武断豪强,“大”字据《后村先生大全集》补入。又“霸”字,同书作“强”。

〔七〕最终导致漏网,“网”字明本作“脱”。

〔八〕归还不尽的,作“退”。

〔九〕惩处一名士人,“还”字《后村先生大全集》作“及”。

〔一○〕向来所赠诗文的贤达士大夫担任监司,“来”字原作“后”,据《后村先生大全集》改正。

〔一一〕担任太守,“为”字据《后村先生大全集》补入。

〔一二〕便擅自使用差役,“辄”字据《后村先生大全集》补入。

〔一三〕暂且给予引赦免断,“姑”字《后村先生大全集》作“但已”。

乘人之急夺其屋业

吴雨岩

张光瑞图谋洪百四的房屋产业,情节极其分明,却因送交鄱阳监狱,反而致使情节含糊不清。如今详细查究地头保甲及亲自提审询问,得知张光瑞的房屋与洪百四相连,平日想吞并却未能得逞,见洪百四病重将死,又没有身后送终的资财,于是趁其危急,下手图谋。若想自己出面,必须让洪百四身边的人写契约,估计他的儿子未必肯写,外人知道这不是出于洪百四父子的本意,也一定不肯代为书写,于是便让自己的儿子张曾七〔一〕写成现成的契约。儿子既然写了契约,难以直接署自己的名字,又借女婿詹通十乙的名义作为契约的首名,他的谋划可谓深且巧啊!当时大概已经欺侮洪千二、洪千五无能为力,况且心里想要得到钱财,殡殓父亲,必定是俯首听从。又借洪百四的兄长洪百三以长辈身份压制他们,以为必定没有不可行的,却不料洪百四过继的儿子周千二回家,不肯答应。那张光瑞已视此为囊中之物,冒然急迫地将周千二赶打,周千二既然退让听从,就可以实现他的图谋了。殊不料人心不服,必有后患,不久,周千二果然与洪千二经官诉讼,以惊吓致死父亲为由陈述案情,且以所凑还未尽的钱款作为求和的条件。周千二等人诬告固然有罪,也是张光瑞招致的。此事应当两下断治,若是诬告致死,若是胁迫图谋,都不可宽恕。当时递交诉状,是周千二、洪千二,那洪千二因诉讼而病死,接着周千二也死了,上天已经惩罚了他们,没有活人可判。其他张光瑞所指控的主使者,是妄言,不必追究。张光瑞的儿子写契约,女婿出名,趁人将死,夺取人的房屋产业,儿子、女婿都应当定罪,然而都是张光瑞指使的,罪责归于一人。兼因此事,辗转而死两人,张光瑞岂可漏网,从轻判处杖一百,其余人释放,其钱款免于监禁,其产业本应归还业主,因其诬告,不及坐罪,产业没收入官,以示轻微惩处。

〔一〕张曾七“曾”字,明本作“会”。

〔二〕难以直接署自己的名字,“己”字原作“自”,据明本改正。

契约不明钱主或业主亡者不应受理

方秋崖

阅读刑部的判词,洞察事理,也已经认为郏氏理屈了。然而郊氏不对,那么汤氏就对,二者必居其一,在这里两者都不认可,全部归咎于学官,这就是汤执中之所以诉讼不止的原因。翻阅两份契约,字迹不同,四至界限不同,众人的押字也不同,真如刑台所怀疑的那样,称之为契约不明是可以的。按法律规定:契约要项不明,超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亡的,不得受理。这本来是两条规定。比如超过二十年不得受理,是因为时间久了没有词据,这是一条。而世人引用法律,将二者合为一条,违背了法律

意矣!今此之讼,虽未及二十年,而李孟传者久已死,则契之真伪,谁实证之,是不应受理也。合照不应受理之条,抹契附案,给据送学

译心意已决!如今这场诉讼,虽然未满二十年,但李孟传早已去世,那么契约的真伪,谁能证实呢?因此不应受理。按照不应受理的条款,将契约抹去后附在案卷中,发给凭证送交学官。

管业。申部照会。

已卖之田不应舍入县学

翁浩堂

郑应瑞与吴八所争周村桥头田,年租仅五斗耳,十有四年而不决者,盖吴八投托形势〔一〕孔主簿,应得檐庇之故。今索到干照,得见郑应瑞买此业于毛仍二官人,系绍定六年契。吴八又于端平元年买得毛仍一官人一坵,在郑应瑞所买田内,此五斗谷田是也。已而吴八将此田卖与孔主簿,孔主簿又将此田转卖与郑应瑞。吴八元买交关之正不正,今不必问,但既卖与孔主簿,又买与郑应瑞,则应瑞已得连至全业,吴八与孔主簿皆可以退听矣。不知孔主簿何者乃于淳佑二年,将此已卖之田舍入县学,有倪权县者,不问来由,大书明榜,遽从而招受之。若如此而可以舍受,是以吾至圣文宣王为兼并之媒,县学之田当连阡陌矣,其诬先圣,污学徒,孰甚焉!此非特孔主簿之谋也,实吴八〔三〕同为之谋也。吴八因是愈无忌惮,不惟占种此土,又复骚扰邻至。郑应瑞诉而不得直者十有四年,今此入词,又称葬祖妣骨函在内。切详郑应瑞非火葬之家,水田非埋函之地,盖诉不得直,而假葬地之名以争之,于此见郑应瑞计虑之穷,孔主簿、吴八强不义之可畏矣!世道至此,可叹也哉!吴八违法占田,勘杖一百,县学榜引毁抹,引监未纳租课,孔宅干人权免追断。干照给还郑

应瑞管业,并给据与之照应。备牒,仍申使、府。

〔一〕投托形势“托”,据明本补。

〔二〕又买与郑应瑞“买”,疑作“卖”。

〔三〕吴八原作“郑八”,据明本改,后一“吴八”亦同样处理。

〔四〕骚扰邻至“至”,明本作“里”。

〔五〕引监未纳租课“课”,明本作“粟”。

〔六〕备牒“牒”,明本作“榜”。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五

户婚门

争业下

侄与出继叔争业

翁浩堂

杨天常乃杨提举之幼子,出为伯统领后,本不当再得杨提举下物业。今其亲侄杨师尧等诉,谓天常占提举位一千三百硕谷田。今索到干照,得见提举训武妻夏氏立为关约,称训武在日,借天常金、银、钱、会五千余贯,训武临终遗言,拨此田归还。果有是事耶,抑托为此辞耶?拨田干约在嘉定十六年,夏氏之死在嘉定十七年,天常管业盖二十三年矣。关约投印在嘉熙四年,及今六年。夏氏始谋,无所复考,只据干照而论,则词人师尧之父监税已曾预押,父不声诉,子可以诉乎?在法:分财产满三年而诉不平,又遗嘱满十年而

诉者,不得受理。杨天常得业正与未正,未暇论,其历年已深,管佃已久矣,委是难以追理。请天常、师尧叔侄各照元管,存睦族之谊,不必生事交争,使亡者姓名徒挂讼牒,实一美事。如不伏所断,请自经向上官司。

〔一〕杨师尧等诉谓天常占提举位一千三百硕谷田“诉”,原作“所”,据明本改。

〔二〕索到干照“干”原作“千”,据明本改。

受人隐寄财产自辄出卖

翁浩堂

江山县詹德兴以土名坑南、牛车头、长町丘等田,卖与毛监丞宅。有本县临江乡吕千五者入状,陈称上件田系其家物,詹德兴盗卖。今据毛监丞宅执出缴捧干照,有淳熙十六年及绍熙五年契两纸,各系詹德兴买来,又有嘉熙四年产簿一扇,具载上件田段,亦作詹德兴置立,不可谓非詹德兴之业矣。又据吕千五执出嘉定十二年分关一纸,系詹德兴立契,将上件田段典与吕德显家,观此则又不可谓非吕千五之家物也。推原其故,皆是乡下奸民逃避赋役,作一伪而费百辞,故为此之纷纷也。吕千五所供,已明言乃父因乡司差役,将产作江山县重亲詹德兴〔一〕立户,卽此见其本情矣。在法:诸诈匿减免等第或科配者,以违制

论。注谓以财产隐寄,或假借户名,及立诡名挟户之类。如吕千五所为,正谓之隐寄、假借,既立产簿,作外县户,却又兜收詹德兴典契在手。赋役及己,则有产簿之可推,户名借人,又有典契之可据,其欺公罔私,罪莫大焉。今智术既穷,乃被詹德兴执契簿为凭而出卖,官司既知其诈,而索以还之,是赏奸也,此吕千五

译管理产业。申报部门知晓。

已经卖出的田地不应捐入县学

翁浩堂

郑应瑞与吴八争夺周村桥头的田地,年租仅有五斗而已,历经十四年未能决断,是因为吴八投靠依附有权势的孔主簿,得以受到庇护的缘故。如今索要相关凭证,得知郑应瑞从毛仍二官人处买下此产业,是绍定六年的契约。吴八又在端平元年从毛仍一官人处买下一块田地,位于郑应瑞所买田地之内,就是这五斗谷的田地。随后吴八将此田卖给孔主簿,孔主簿又将此田转卖给郑应瑞。吴八当初购买交易是否正当,现在不必追究,但既然已卖给孔主簿,又卖给郑应瑞,那么郑应瑞已获得完整的产业,吴八与孔主簿都应当退让听从判决了。不知孔主簿为何在淳佑二年,将此已卖出的田地捐入县学,有位代理县令的倪某,不过问来历,大书特书明确榜文,随即接受。如果这样也可以捐赠接受,那就是把我们的至圣文宣王当作兼并土地的媒介,县学的田地应当连绵成片了,诬蔑先圣,玷污学子,还有比这更严重的吗!这不只是孔主簿的谋划,实际上是吴八共同谋划的。吴八因此更加肆无忌惮,不仅占种这块土地,又骚扰邻里的田地。郑应瑞申诉却得不到公正判决长达十四年,如今这次诉讼,又声称祖妣的骨函葬在里面。仔细推究,郑应瑞并非火葬之家,水田也不是埋骨函的地方,大概是申诉得不到公正,而假借葬地之名来争夺,由此看出郑应瑞计策穷尽,孔主簿、吴八仗势行不义之事令人畏惧!世道沦落至此,可叹啊!吴八违法占田,判处杖刑一百下,县学榜文引据予以毁抹,引监未缴纳的租税,孔宅相关人权利免除追缴断决。相关凭证归还郑应瑞管理产业,并给据与他作为照应。准备文书,仍申报使者、府衙。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五

户婚门

争业下

侄与出继叔争业

翁浩堂

杨天常是杨提举的幼子,过继给伯父统领作为后代,本来不应当再得到杨提举名下的财产。如今他的亲侄子杨师尧等人起诉,说杨天常占据提举名下的一千三百硕谷田。如今索要相关凭证,得知提举训武的妻子夏氏立下关约,称训武在世时,借给杨天常金、银、钱、会子五千余贯,训武临终遗言,拨出此田归还。真有此事呢,还是托辞呢?拨田的关约在嘉定十六年,夏氏去世在嘉定十七年,杨天常管理产业大概二十三年了。关约投印在嘉熙四年,至今六年。夏氏当初的谋划,已无法再考证,只根据相关凭证来论,那么起诉人杨师尧的父亲监税已经曾经预押,父亲不起诉,儿子可以起诉吗?法律规定:分财产满三年而起诉不平,又遗嘱满十年而起诉的,不得受理。杨天常获得产业是否正当,来不及论及,其历年已深,管理佃种已久,确实是难以追理。请杨天常、杨师尧叔侄各自按照原来管理的产业,保持和睦宗族的道义,不必生事交争,使死者姓名白白挂在诉状上,实在是一件美事。如不服判决,请自行向上级官司申诉。

受人隐寄财产自辄出卖

翁浩堂

江山县詹德兴将土名坑南、牛车头、长町丘等田地,卖给毛监丞宅。有本县临江乡的吕千五入状,陈述上述田地是其家产,詹德兴盗卖。如今根据毛监丞宅出示的缴捧凭证,有淳熙十六年及绍熙五年的契约两纸,各是詹德兴买来,又有嘉熙四年的产簿一扇,详细记载上述田段,也作为詹德兴置立,不能说不是詹德兴的产业了。又根据吕千五出示的嘉定十二年的分关一纸,是詹德兴立契,将上述田段典当给吕德显家,看这个又说不能说不是吕千五的家产了。推究其缘故,都是乡下奸民逃避赋役,作一个伪证而费百种言辞,所以为此纷纷扰扰。吕千五所供,已明言其父因乡司差役,将产业作为江山县重亲詹德兴立户,即此可见其本情了。法律规定:诸诈匿减免等第或科配的,以违制论。注说以财产隐寄,或假借户名,以及立诡名挟户之类。如吕千五所作为,正称为隐寄、假借,既立产簿,作为外县户,却又兜收詹德兴典契在手中。赋役及己,则有产簿可推,户名借人,又有典契可据,其欺公罔私,罪莫大矣。如今智术既穷,乃被詹德兴执契簿为依据而出卖,官司既知其诈,而索以还之是赏奸也,此吕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