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八
事体条法,逈然不同。丁一之无子,生前抱养王安主子为后,年未三岁,正合条法。殁后,弟用之欲以己子为一之后。一之生前抱养,与亲生同,而一之既自有子,用之不得干预,再词惩断。
译案件的具体情形与法律条文,截然不同。丁一没有儿子,生前抱养王安主的儿子作为继承人,当时孩子不到三岁,完全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丁一去世后,他的弟弟丁用之想要让自己的儿子作为丁一的继承人。丁一生前抱养的养子,在法律上与亲生儿子同等对待,既然丁一已经有了继承人,丁用之便无权干涉,再次提起诉讼,予以惩处并作出判决。
父在立异姓父亡无遣还之条
胡石壁
准法:诸养子孙,而所养祖父、父亡,其祖母、母不许非理遣还。郑文宝无子,而养元振以为子,虽曰异姓,三岁已下卽从其姓,依亲子孙法,亦法令之所许。文宝之养元振,不经除附,当时年岁固不可考,然当文宝生前,郑逢吉折简与之,已呼之为侄,以此勘验,昭然
诬。今文宝既亡,虽使其母欲以非理遣还,亦不可得,况伯叔乎!使逢吉有感于莒人灭鄫之事,恶族类之非我,恐鬼神之不歆,则但当以理训谕弟妇,俾于本宗择一昭穆相当者,与元振并立,如此为犹出于公也。若其不听,在法,夫亡妻在者,从其妻,尊长与官司亦无抑勒之理。今据所画宗枝图,却言自己有二子,其意果在是乎?真欲紾兄之臂而夺之食也。弟在则诬诉弟,弟亡则诬诉侄,用心不臧,一至于此!当职乎日疾恶此辈如寇雠,今日当
官,何可不治,杖一百,枷项市曹,令示众十日。今晚寄厢,来早断。
〔一〕令示众十日“示”,据明本补。
叔教其嫂不愿立嗣意在吞并
胡石壁
李学文既娶而亡,其祖又尝为立嗣,则非未成丁之子矣。阿张昨以所命继子,是李学文亲堂弟,昭穆不顺为词。本府遂与勒令归宗,别令命继。而今此所陈,乃称学文自亲弟下不愿更与之立嗣,如此则是絶学文之后矣!阿张,一愚妇耳,无所识,此必是李学礼志在吞并乃兄之家业,遂教其母以入词。忘同气之恩,弃继絶之谊,废其祭祀,馁其鬼神,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此等禽兽异类,当职恶之如寇雠,若非赦恩在近,便当勘断编管。且锢身押下佥厅,同本宗尊长供具昭穆相当之人,以凭命继。又唤到尊长,供无昭穆相当之人,乞立异姓。国立异姓曰灭,家立异姓曰亡,春秋书莒人灭鄫,盖谓其以异姓为后也。后世立法,虽有许立异姓三岁以下之条,盖亦曲徇人情,使鳏夫寡妇有所恃而生耳,初未尝令官司于其人已死,其嗣已絶,而自为命继异姓者。今李学文既无昭穆相当之子,而其母阿张又常有不愿命继之词,在官司岂可强令求之异姓。但当与之分定一户田业,一分还李惟贤,一
分还阿张与李学礼母子同共掌管。候李学礼将来如有两子,令将一子以继学文之后。如亦无子,则听阿张区处。李学礼放。
已立昭穆相当人而同宗妄诉
翁浩堂
谨按令曰:诸无子孙,听养同宗昭穆相当者为子孙。又曰:其欲继絶,而得絶家近亲尊长命继者,听之。又日:夫亡妻在,从其妻。观此三条,则王氏争讼可一见便决,何至连编累牍,越月踰年,如是之纷纷乎!王学正思中娶江氏为妻,无子,立弟学録次男为子,名作霖,娶两妻,俱无子。王思中夫妻又为立侄宗二秀次男为子,名华老,可谓昭穆相当矣。王永锡于华老为叔父,所画宗枝及所供状,并无异辞,江氏于华老为祖母,亦无他说。祖父、父养之,尊长命之,祖母主之,华老之得为作霖嗣,安如山岳,谁得而动摇之哉?王思权垂涎其傍,不顾理法之不当,但知财利之攫取,欺凌孤寡,起事贪谋,妄谓华老已出继王兴祖。及考宗枝,则知不然,盖出继王兴祖者,非华老也,乃贵老也,王思权自知理曲,前政累追不出,以致词讼淹延。当职参详故牍,事理昭灼,正不待思权之出,自可定断。但江氏尚诉攘夺簥乗、衣服、器皿等事,今大纲既正,末节卽与阔略。引示思权,如今后不安分守,妄生事端,官司定与追究断治。案给断由付江氏收执,当官除附,备榜县门,申州并提举司照会。
立昭穆相当人复欲私意遣还
王留耕
照得虞艾存日,娶陈氏,得妻家摽拨田一百二十种,与之随嫁。不幸陈氏与虞艾相继物故,乃父虞县丞不能为之立后,致陈佐有词于官。谯运使判令立嗣,虞丞方议以族中虞升夫之子虞继,为虞艾后。此虞丞之初心,已为不善。虞继既立之后,虞丞若念其子亡殁,当以亲孙爱之,抚育教养,使之有所成立,可也。顾以一宠妾离间之故,爱憎遽分,意复中悔。于是以收养遗弃为名,而阴为
译父亲在世时收养异姓之子,父亲去世后,没有规定必须将其遣返的条文。
胡石壁
依据法律:凡是收养子孙,如果被收养者的祖父、父亲去世,其祖母、母亲不得无理将其遣返。郑文宝没有儿子,收养元振作为儿子,虽然说是异姓,但三岁以下就随了郑姓,依照亲生子孙的法律,也是法令所允许的。郑文宝收养元振,没有经过户籍除名和附籍的手续,当时的年龄固然无法考证,但在郑文宝生前,郑逢吉写信给他,已经称呼元振为侄子,以此查验,(郑逢吉的指控)显然是诬陷。如今郑文宝已经去世,即使他的母亲想要无理遣返元振,也不被允许,何况是伯叔呢!假如郑逢吉有感于莒国人灭掉鄫国这件事,厌恶同族的人不是自己亲生,担心鬼神不享用祭祀,那么就应当以道理训导弟媳,让她在本宗族中选择一个辈分相当的人,与元振一起作为继承人,这样还算出于公心。如果她不听从,按照法律,丈夫去世妻子在世的,听从妻子的意见,尊长和官府也没有强迫压制她的道理。现在根据所画的宗族谱系图,却说他自己有两个儿子,他的意图果然在于此吗?真是想要折断兄长的手臂来抢夺他的食物啊。弟弟在世时就诬告弟弟,弟弟去世后便诬告侄子,用心不善,竟然到了这种地步!我在任职时,痛恨这类人如同仇敌,今天既然掌管刑狱,怎么能不惩治呢?判处杖刑一百下,枷锁项颈在市集示众,令其示众十天。今晚寄押在厢房,明天早上判决。
叔父教唆嫂子不愿立嗣,意在吞并家产
胡石壁
李学文已经娶妻却去世了,他的祖父曾经为他立过嗣子,那么他就不是未成年就去世的儿子了。阿张昨天以所指定的继子是李学文的亲堂弟、辈分不顺为由进行辩解。本府于是勒令其归还原宗族,另外命令指定继子。而现在她所陈述的,却称李学文自己不愿意再从亲弟弟一脉中为他立嗣,这样一来就是断绝李学文的后代了!阿张只是一个愚昧的妇人,什么都不懂,这一定是李学礼志在吞并兄长家的产业,于是教唆他的母亲这样写诉状。忘记同胞兄弟的恩情,抛弃继承绝嗣的道义,废除了祭祀,让鬼神挨饿,如果这都能容忍,还有什么不能容忍的呢!这种禽兽异类,我痛恨他们如同仇敌,如果不是赦免之恩临近,就应当审问判决并编管流放。暂且将李学礼拘禁押送到签厅,会同本宗族的尊长,提供辈分相当的人,以便指定继子。又传唤到尊长,供称没有辈分相当的人,请求立异姓之子。国家立异姓之子称为“灭”,家族立异姓之子称为“亡”,《春秋》记载莒国人灭掉鄫国,大概就是指他们用异姓作为后代。后世立法,虽然有允许立三岁以下异姓之子的条文,大概也是迁就人情,让鳏夫寡妇有所依靠而生存罢了,起初并没有让官府在当事人已经去世、后代已经断绝的情况下,自行指定异姓继子。现在李学文既然没有辈分相当的儿子,而他的母亲阿张又常常有不愿指定继子的言辞,官府怎么能强行命令从异姓中寻求呢。只应当为他们划分确定一户田产,一半归还李惟贤,一半归还阿张与李学礼母子共同掌管。等到李学礼将来如果有两个儿子,命令将一个儿子过继给李学文作为后代。如果也没有儿子,就听任阿张自行处置。李学礼释放。
已经立了辈分相当的人,同宗族却妄自诉讼
翁浩堂
谨按法令说:凡是无子孙的,允许收养同宗族辈分相当的人作为子孙。又说:想要继承绝嗣,而得到绝嗣家近亲尊长指定继子的,允许这样做。又说:丈夫去世妻子在世的,听从妻子的意见。观察这三条法令,那么王氏的争讼一看就可以决断,何至于文书堆积,跨越年月,如此纷纷扰扰呢!王学正思中娶江氏为妻,没有儿子,立弟弟王学录的次子为儿子,名叫作霖,娶了两个妻子,都没有儿子。王思中夫妻又为作霖立侄子王宗二秀的次子为儿子,名叫华老,可以说是辈分相当了。王永锡对华老是叔父,所画的宗族谱系及所供的状纸,都没有不同的言辞,江氏对华老是祖母,也没有其他说法。祖父、父亲收养他,尊长指定他,祖母主持他,华老成为作霖的后嗣,安稳如山岳,谁能动摇他呢?王思权垂涎其旁,不顾理法的不当,只知道攫取财利,欺凌孤寡,起事贪谋,妄说华老已经过继给王兴祖。等到考察宗族谱系,才知道不是这样,原来过继给王兴祖的,不是华老,而是贵老,王思权自知理亏,前任官员多次追索不出,以致诉讼拖延。我参详旧案,事理明显,正不需要王思权出面,自然可以定断。只是江氏尚且诉讼被抢夺簋、乘、衣服、器皿等事,现在大纲已经端正,末节就予以忽略。出示给王思权看,如果今后不安分守己,妄生事端,官府一定追究断治。案卷发给断由交给江氏收执,在官府除名附籍,张榜县门,申报州府及提举司知晓。
立了辈分相当的人,又想私自遣返
王留耕
查得虞艾在世时,娶陈氏,得到妻家拨给的一百二十种田地,随嫁过来。不幸陈氏与虞艾相继去世,其父虞县丞不能为他立后,导致陈佐向官府提起诉讼。谯运使判令立嗣,虞县丞方才商议以族中虞升夫的儿子虞继,作为虞艾的后代。这虞县丞的初心,已经不善。虞继既已立为嗣子,虞县丞如果念及儿子亡故,应当以亲孙之爱对待他,抚育教养,使他有所成就,就可以了。然而因为一个宠妾离间的原因,爱憎突然分明,心中又后悔。于是以收养遗弃之人为名,暗中为
遣逐养子之计,此虞丞设心益不善矣。原虞继之立,非虞丞之本心,特其子虞艾得妻随嫁之田,身没而业无所归,既为陈佐所讼,患得患失之心,日切于中,且准谯运使之判,姑为此以解目前之纷纷耳。然不思虞继系本宗昭穆相当之子,幸而立之,可以为其子后,虞继既无显过,安可切切然以去之,彼虞继者,果何自而立哉?三岁收养,在法虽有明条,然世人果能收养于遗弃之中者,鲜矣。其阴谋妆奁,扶合指证,类皆出于私心者,十盖八九。虞继之立,恐亦如此。详其本县出给所立虞继公据,但言此,则虞继本无恙。及陈佐兴词,虞丞出官分析,却乃供称虞继已死,而后立虞锥,何前后之自相矛盾邪?且虞继之立,盖因虞艾死后,谯运使因陈佐之词,责令立继,而后虞继始立。今据公据内乃谓虞艾死,虞继已不归家持丧,则不孝之罪重,而后虞锥可得而立,虞继
译派遣逐出养子的计策,这是虞丞用心更加不善了。推究虞继被立为继承人的事,并非虞丞的本意,只不过是因为他的儿子虞艾得到了随嫁的田产,虞艾死后产业无处归属,既然被陈佐诉讼,患得患失的心情,在心中日益急切,况且依据谯运使的判决,暂且这样做来解除眼前的纷扰罢了。然而他不考虑虞继是本宗族中辈分相当的子侄,有幸立他为继承人,可以为他儿子延续香火,虞继既然没有明显的过错,怎么能急切地想要除去他呢?那虞继,究竟是从哪里被立为继承人的呢?三岁收养,在法律上虽然有明文规定,但世人果真能在遗弃之中收养孩子的,很少了。那些阴谋侵吞嫁妆,扶持合并指证,大抵都出于私心,十件之中大概有八九件。虞继被立为继承人,恐怕也是如此。详查本县出具给所立虞继的公据,只说这些,那么虞继原本是没有问题的。等到陈佐提起诉讼,虞丞出面官府分析,却供称虞继已经死了,然后才立虞锥,为什么前后自相矛盾呢?况且虞继被立为继承人,是因为虞艾死后,谯运使因为陈佐的诉讼,责令立继承人,然后虞继才被立。现在根据公据内却说虞艾死后,虞继没有回家守丧,那么不孝的罪责就重,然后虞锥才能被立,虞继
可得而遣,而不知官司文书具在,其命继之月日固可考也。近虞继尝同其本生父虞升之出官陈词,而谓其已死,可乎?夫曰已死,曰不持丧,是皆虞丞意在立锥,而不欲立继也。妆合拾遗弃而收养,经营于县据之出给,作伪日拙,虞丞之心亦劳矣!今案牍既齐,足可参照,其切干人亦皆在官,其未出官者,独房长虞季恭与虞丞妾刘氏儿尔。是二人者,已供手状在案,不待唤集,足见是非。虞继既先为虞丞所立,昭穆既顺,且无显过,自无遣逐之理,合照先来经官除附,承绍虞艾香火。刘氏不得妄生事惹词,虞锥不得妄谋搀立。但刘氏乃虞丞之妾,曾为虞丞生子,于虞继合有服纪,父母所爱,犬马亦然,而况于人,父母有过,子孙安可拟议。虞继但当以出继为心,植立虞艾门户,使虞艾箕裘不坠,不可以旧恶为念,与刘氏生隙。欲门示虞锥、虞继,仍帖县备示刘氏知委,非惟虞艾香火有归,亦可以息陈佐不已之词。奉台判,照所拟行,见知在人引唤读示讫,各放。
〔一〕虞继之立恐亦如此详其本县出给所立虞继公据但言此
明本作“虞锥之立,恐亦如此,详其本县出给所立,但言继死”
〔二〕奉台判“台”,据明本补。“判”之下,原有“留耕”两字,应为衍字,据明本删。
已有亲子不应命继
天水
拖照案卷,见得陈县丞任内,亦曾批判,方森既无亲兄弟,安有支书,既有妻阿黄亲生
子方治,安用命继,显见虚妄。门示。权县虽能察其情,未与正其罪,遂致方又复番诉。方
其番诉之初,在当职亦不能无疑。今勒逐名供具,要见方森、阿黄、方、方柳姑、方洽见几
岁,其方森于何年月日身故。今据具到见得方森系庚申生,年二十而娶阿黄。其阿黄系甲子生,年十六而嫁方森。阿黄于癸未年内亲生一女,名柳姑,五岁丧父,见年一十五。阿黄于乙酉年内亲生一男,名洽,三岁丧父,见年一十三。所谓方者,据其供称,系是方森就伯方凯抱乞为子,年方八岁,于丁丑年五月,随父方森同到书坊,开小典买卖。己卯年正月,父续娶阿黄。以丁丑考之,方森年始十八,而已抱养方为子。大抵无子立嗣,初非获已,不是年老,便是病笃,岂有年始十八,无故抱养他人八岁男为子之理。兼方状貌老大,亦非二十八岁少壮者之比,虚妄情节,于斯益见。取索支书,日复一日,迁延不到,迫之稍急,乃以白纸来上,并不经官印押。争分全凭支书,有印押者尚多假伪,不足凭据,而况不印押者乎?看来方森与方年岁相去不多,而方森在日,方想随其在书坊买卖营运,今见其死后有遣下物业,遂启贪图之心,创为抱养之说。不然,则方森家事,在方何为知
得如是详悉?幸人之死,分人之业,非特论扰良民,亦是紊烦官府。方勘杖八十,押出县界,若要番论,给据从便,所有白纸支书付案。
继絶子孙止得财产四分之一
刘后村
田县丞有二子,曰世光登仕,抱养之子也,曰珍珍,亲生之子也。县丞身后财产,合作两分均分。世光死,无子,却有二女尚幼。通仕者,丞公之亲弟,珍珍其犹子,二女其侄孙。男方丱角,女方孩提,通仕当教诲孤侄,当拊恤二女,当公心为世光立嗣。今恤孤之谊无闻,谋产之念太切,首以己子世德为世光之后,而宝藏世光遗嘱〔一〕二纸,以为执手。世俗以弟为子,固亦有之,必须宗族无间言而后可。今争讼累年,若不早知悔悟,则此遗嘱二纸,止合付之一抹。何者?国家无此等条法,使世光见存,经官以世德为子,官司亦不过令别求昭穆相当之人。况不繇族众,不经官司之遗嘱乎?通仕所以不顾条令,必欲行其胸臆者,不过以县丞与世光皆不娶,而侄与侄孙皆幼孤,可得而欺凌耳。在法:诸户絶人有所生母同居者,财产合听为主。户絶者〔三〕且如此,况刘氏者珍珍之生母也,秋菊者二女之生母也,母子皆存,财产合听为主,通仕岂得以立嗣为由,而入头干预乎!度通仕之意,欲以一子中分县丞之业。此大不然,考之令
译可以遣送,却不知官府文书都在,那继子命定的月日本来可以查考。近来虞继曾同他的生父虞升之到官府陈述词情,却说他已经死了,可以吗?说他已经死了,说不持丧,这都是虞丞意在立自己的亲生儿子,而不想立继子。虞丞拾取遗弃的婴儿收养,在县衙据理争辩,作伪日益拙劣,虞丞的心思也够劳累了!如今案卷已经齐全,足以参照,那些关键当事人也都在官府,没有到官的,只有房长虞季恭和虞丞妾刘氏的儿子罢了。这两个人,已经写了手状在案,不必传唤集合,足以看清是非。虞继既然先被虞丞立为继子,昭穆次序已经顺当,况且没有明显的过错,自然没有遣逐的道理,应当照原来经官府除附,承继虞艾的香火。刘氏不得妄生事端惹起诉讼,虞锥不得妄图搀入立嗣。只是刘氏乃是虞丞的妾,曾为虞丞生过儿子,对于虞继应当有服丧的亲属关系,父母所爱的,连犬马都如此,何况是人呢,父母有过错,子孙怎么可以议论。虞继只应当以出继为心,树立虞艾的门庭,使虞艾的家业不坠,不可以旧怨为念,与刘氏产生嫌隙。要门示虞锥、虞继,仍贴县备示刘氏知道底细,不仅虞艾的香火有归属,也可以平息陈佐不已的诉讼。奉台判,照所拟执行,见知在人的引唤读示完毕,各放。
〔一〕虞继之立恐亦如此详其本縣出给所立虞继公据但言此
明本作“虞锥之立,恐亦如此,詳其本縣出给所立,但言继死”
〔二〕奉台判“台”,据明本補。“判”之下,原有“留耕”兩字,应为衍字,据明本删。
已有亲子不应命继
天水
拖照案卷,见得陈县丞任内,也曾批判,方森既无亲兄弟,哪有支书,既有妻阿黄亲生子方治,何用命继,显见虚妄。门示。权縣虽能察其情,未与正其罪,于是导致方又复番诉。方
其番诉之初,在当职也不能无疑。今勒逐名供具,要见方森,阿黄,方,方柳姑,方洽见几
岁,其方森于何年月日身故。今據具到见得方森系庚申生,年二十娶阿黄。其阿黄系甲子生,十六岁嫁方森。阿黄于癸未年内亲生一女,名柳姑,五岁丧父,现年一十五。阿黄于乙酉年内亲生一男,名洽,三岁丧父,现年一十三。所谓方者,据其供称,是方森向伯父方凯抱乞为子,年方八岁,丁丑年五月,随父方森同到書坊,开小典买卖。己卯年正月,父亲续娶阿黄。以丁丑年考之,方森年才十八,却已抱养方为子。大抵无子立嗣,起初并非自愿,不是年老,便是病重,哪有年才十八,无故抱养他人八岁男为子的道理。兼方状貌老大,也不是二十八岁少壮者可比,虚妄情节,于此益见。取索支書,日复一日,迁延不到,迫之稍急,竟以白纸上呈,并不经官印押。争分全凭支書,有印押者尚多假伪,不足凭據,何况不印押者呢?看来方森与方年岁相去不多,方森在日,方想随其在書坊买卖营运,今见其死后有遗下物业,遂启贪图之心,创为抱养之說。不然,则方森家事,在方何得知
得如是详悉?幸人之死,分人之業,非特论扰良民,也是紊烦官府。方勘杖八十,押出縣界,若要番论,给据从便,所有白紙支書付案。
继絶子孙止得财产四分之一
刘后村
田县丞有二子,曰世光登仕,是抱养之子,曰珍珍,是亲生之子。县丞身后财产,合作两分均分。世光大死,无子,却有二女尚幼。通仕是丞公的亲弟,珍珍是他的犹子,二女是他的侄孙。男方丱角,女方孩提,通应当教诲孤侄,应当抚恤二女,应当公心为世光立嗣。如今恤孤之义无闻,谋产之念太切,首先以己子世德为世光之后,而藏宝世光遗嘱〔一〕二纸,以为执手之据。世俗以弟为子,固然也有,必须宗族无间言而后可。如今争讼累年,若不早知悔悟,那么这遗嘱二纸,只合付之一抹。为什么呢?国家无此等条法,使世光现存,经官以世德为子,官府也不过令别求昭穆相当之人。何况不由族众,不经官府的遗嘱呢?通仕所以不顾条令,必欲行其胸意者,不过以县丞与世光皆不娶妻,而侄与侄孙皆幼孤,可得而欺负罢了。在法:诸户絶人有所生母同居的,财产合听为主。户絶的〔三〕且如此,何况刘氏是珍珍的生母,秋菊是二女的生母,母子皆存,财产合听为主,通仕怎么得以立嗣为由,而入头干预呢!度通仕之意,欲以一子中分县丞的业。此大不然,考之令
财产,若止有在室诸女,卽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然则世光一房若不立嗣,官司尽将世光应分财产,给其二女,有何不可,通仕有何说可以争乎?若刘氏、秋菊与其所生儿女肯以世德为世光之子,亦止合得世光全户四分之一,通仕虽欲全得一分,可乎?往往通仕亦未晓法,为人所误,此通仕之谬也。刘氏自丞公在时,已掌家事,虽非礼婚,然凭恃主君恩宠,视秋菊辈如妾媵。然观其前后经官之词,皆以丞妻自处,而絶口不言世光二女见存,知有自出之珍珍,而不知有秋菊所生之二女。所以蔡提刑有产业听刘氏为主之判,而当职初览刘氏状,所判亦然,是欲并世光一分归之珍珍,此刘氏之谬也。通仕、刘氏皆缘不晓理法,为囚牙讼师之所鼓扇,而不自知其为背理伤道。当职反复此事,因见田氏尊长钤辖家书数纸,亦以昭穆不相当为疑。又云族中皆无可立之人,可怜!可怜!又云登仕与珍郎自是两分,又云登仕二女使谁抬举,又云刘氏后生妇女,今被鼓动出官,浮财用尽,必是卖产,一男二女断然流下,又云老来厌闻骨肉无义争讼,须与族人和议。书中言语,无非切责通仕,而通仕不悟,乃执此书以为证验,岂通仕亦不识文理邪?当职今亦未欲遽绳通仕以法,如愿依絶户子得四分之一条令〔五〕,可当厅责状,待委官劝谕田族并刘氏、秋菊母子,照前日和议,姑以世德奉世光香火,得四分之一,而以四分之三与世光二女,方合法意。若更纷拏,止得引用尽给在室女之文,全给与二女矣,此立嗣一节也。刘氏,丞之侧室,秋菊,登仕之女使,昔也,
行有尊卑,人有麤细,爱有等差,今丞与登仕皆已矣,止是两个所生母耳。尽以县丞全业付刘氏,二女长大,必又兴讼,刘氏何以自明?兼目下置秋菊于何地,母子无相离之理。秋菊之于二女,亦犹刘氏之于珍珍也,人情岂相远哉。县丞财产合从条令检校一番,析为二分。所生母与所生子女各听为主。内世光二女且给四之三,但儿女各幼,不许所生母典卖。候检校到日,备牓禁约违法交易之人。案呈本军见在任官,选委一员奉行。寻具呈,再奉判。裘司理居官公廉,帖委本官唤上田族尊长,制属颇有私意干请,司理可以义理晓之。与通仕
夫妇、刘氏、珍郎并秋菊、二女当官劝谕,本宗既别无可立之人,若将世光一分财产尽给二女则世光遂不祀矣。通仕初间未晓条法,欲以一子而承世光全分之业,所以刘氏不平而争。今既知条法,在室诸女得四分之三,而继絶男止得四分之一,情愿依此条分析。在刘氏、珍郎与秋菊、二女亦合存四分之一,为登仕香火之奉。取联书对定,状申。
〔一〕宝藏世光遗嘱“宝”,《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作“撰”
〔二〕欺凌耳“凌”《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作“之”。
〔三〕户絶者“户絶”《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作“同居”。
〔四〕可怜可怜后一“可怜”,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补。
〔五〕絶户子得四分之一条令“子”原作“可”,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改。
〔六〕立嗣一节也“嗣”,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补。
〔七〕从条令检校一番“令”,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补。
〔八〕私意干请“干请”,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补。
〔九〕“制属颇有私意干请,司理可以义理晓之”一句,原为正文,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改为注文。
〔一○〕在“状申”之后,《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尚有大段文字,而《清明集》未録。今附于后,以资参考。
大凡人家尊长所以心忿者,则欲家门安静,骨肉无争,官司则欲民间和睦,风俗淳厚,教唆词讼之人则
译关于财产,如果只有在家未嫁的女儿,就按全户的四分之一分给她们。那么,世光这一房如果不立嗣子,官府将世光应分的财产全部给他的两个女儿,有什么不可以的呢?通仕有什么理由可以争辩呢?如果刘氏、秋菊和她们的亲生儿女愿意让世德做世光的嗣子,也最多只能得到世光全户的四分之一,通仕即使想全部得到这一份,可以吗?往往通仕也不懂法律,被人误导,这是通仕的错误。刘氏自从丞公在世时,就已经掌管家务,虽然并非礼法上的正妻,但凭借主君的恩宠,把秋菊等人看作妾婢。然而看她在官府前后诉讼的言辞,都以丞公的正妻自居,却绝口不提世光的两个女儿还在世,只知道有自己亲生的珍珍,却不知道有秋菊所生的两个女儿。所以蔡提刑有“产业由刘氏做主”的判决,而我起初看刘氏的诉状,判决也是如此,这是想把世光的那一份财产也归给珍珍,这是刘氏的错误。通仕、刘氏都是因为不懂法理,被讼师挑唆,而自己不知道这是违背情理、伤害道义的。我反复审视这件事,因为看到田氏尊长钤辖家的几封信,也以昭穆辈分不相当为疑点。又说族中没有可以立嗣的人,可怜!可怜!又说登仕与珍郎本来就是两分财产,又说登仕的两个女儿让谁抚养,又说刘氏后来生的妇女,现在被挑唆去官府打官司,浮财用尽,必定要卖田产,一男二女肯定流落,又说老了讨厌听到骨肉无义争讼,必须与族人和解。书中的言语,无非是严厉责备通仕,而通仕不醒悟,反而拿着这封信作为证据,难道通仕也不懂文理吗?我现在也不想立刻用法律制裁通仕,如果愿意依照“绝户子得四分之一”的条令,可以在厅堂上写下保证状,等待委派官员劝谕田氏族人以及刘氏、秋菊母子,按照前日和议的方案,暂且让世德奉祀世光的香火,得到四分之一,而把四分之三给世光的两个女儿,这才符合法律本意。如果还要纠缠不清,就只能引用“全部给在室女”的条文,全部给两个女儿了,这是关于立嗣这一节的内容。刘氏是丞公的侧室,秋菊是登仕的女仆,过去,行为有尊卑,人有粗细,爱有等差,现在丞公和登仕都已去世,只剩下两个生母罢了。如果把县丞的全部产业都给刘氏,两个女儿长大后,必定又会兴讼,刘氏怎么自明清白?况且眼下把秋菊置于何地,母子没有分离的道理。秋菊对于两个女儿,也就像刘氏对于珍珍一样,人情难道相差很远吗?县丞的财产应该按照条令检查一遍,分为两份。生母和所生子女各自听任做主。其中世光的两个女儿暂且给四分之三,只是儿女都年幼,不许生母典卖。等到检查完毕那天,张贴榜文禁止违法交易的人。案件呈报本军现任官员,选派一人执行。随后具呈,再次奉判。裘司理居官公正廉洁,委派本官传唤田氏族尊长,制属颇有私意干请,司理会用义理开导他。与通仕夫妇、刘氏、珍郎以及秋菊、两个女儿当堂劝谕,本宗既然没有其他可以立嗣的人,如果把世光的一份财产全部给两个女儿,那么世光就没有人祭祀了。通仕起初不懂条法,想用一个儿子继承世光全份的产业,所以刘氏不平而争。现在既然知道条法,在室女儿得四分之三,而继绝男只得到四分之一,情愿依照这条分析。在刘氏、珍郎与秋菊、两个女儿也应当保留四分之一,作为登仕香火的奉祀。取联书对定,状申。
欲荡析别人财产,离间别人之骨肉,以求其所大欲。通仕名在仕版,岂可不体尊长之教诲,官司之劝谕,而忍以父祖之门户,亲兄之财产,餍足囚牙讼师无穷之溪壑哉!案録当职前后所判三本,一付通仕,两付裘司理,唤上刘氏、珍郎及秋菊母子,各给一本。所有检校一节,司理狱官,不可至外县,帖都昌王县尉赴司理厅,共议一定之说,前去检校,申。如此区处,刘氏必又与秋菊有争,妇人无知,但云我是丞妻,汝是登仕之婢,而不自知其身之亦妾也。在法:惟一母所生之子不许摽拨,今珍郎刘氏所出,二女秋菊所
译想要拆散他人的家业,离间他人的骨肉亲情,以谋求自己最大的欲望。通仕既然名字已列在官员名册之中,怎么可以不体会尊长们的教诲、官府官员的劝告,而忍心用父亲祖辈的家业、亲哥哥的财产,去填饱那些贪婪的讼师们无底的欲望呢!本案卷宗,本官前后所判定的三本,一本交给通仕,两本交给裘司理,传唤刘氏、珍郎以及秋菊母子,每人发给一本。关于查验核实这一环节,司理狱官不可前往外县,张贴文书命令都昌县王县尉前往司理厅,共同商议确定一个说法,前去查验核实,上报。如此处置,刘氏必定又会与秋菊发生争执,妇人无知,只说我是县丞的妻子,你是登仕郎的婢女,却不知道自己本身也是妾室。按法律规定:只有同一母亲所生的儿子不允许分割财产,如今珍郎是刘氏所生,两个女儿是秋菊所
出,既非一母,自合照法摽拨,以息日后之讼。再据刘氏诉立嗣事,奉判:前此所判,未知刘氏亦有二女。此二女既是县丞亲女,使登仕尚存,合与珍郎均分,二女各合得男之半,今登仕既死,止得依诸子均分之法,县丞二女合与珍郎共承父分,十分之中,珍郎得五分,以五分均给二女。登仕二女,合与所立之子共承登仕之分,男子系死后所立,合以四分之三给二女,以一分与所立之子。如此区处,方合法意。但刘氏必谓登仕二女所分反多于二姑,兼登仕见未安葬,所有秋菊二女,照二姑例,各得一分,于内以一分充登仕安葬之费,庶几事体均一。通仕者,既欲以子继登仕之后,当拊恤刘氏、秋菊母子,当避嫌,不得干预县丞位下之事。刘氏、秋菊亦宜念通仕是县丞亲弟,所分之业,仅得八分之二,与其立疎族,不若立近亲。帖司理劝谕通仕,使责状在官,除立嗣子上分之外,不得干预兄位财谷。仍责诸干佃知委状申,日前欺主侵盗之罪,姑照减降旨挥,并免追究,再犯追上,重作施行。并帖司理、王县尉,将县丞财产内珍郎与二妹作三分,登仕一分,各均分分析申。准判:当职虽如此书判,尚恐教唆者煽动刘氏,欲为二女求添。缘县丞身后浮财笼箧,皆是刘氏收管,卽不在检校分张之数,刘氏若果念县丞笃爱儿女,自当以此浮财贴助男女婚嫁,比之登仕位下止得田产,而并不得浮财,已不胜其多矣。并将司理劝谕寻呈押据帖,再奉判:据刘氏词,县丞有二子二女,除长子登仕系长子,已身故外,见存一子珍郎及二女皆刘氏所出外,以法言之,合将县丞浮财田产,并作三大分均分,登仕、珍郎,各得一分,二女共得一分。但县丞一生浮财笼箧,既是刘氏收掌,若官司逐一根索检校,恐刘氏母子不肯赍出,两讼纷拏,必至破家而后已,所
以今来所断,止用诸子均分之法,而浮财一项,并不在检校分张之数,可以保家息讼。佥厅更开谕刘氏,取愿状呈。寻责据刘氏供状呈,奉判:以法论之,则刘氏一子二女,合得田产三分之二,今止对分,余以浮财准折,可谓极天下之公平矣。帖司理照所判奉行。刘氏乃父之侧室,秋菊乃子之女使,珍郎与二女乃叔行也、姑行也,秋菊所生之二女,侄行也,自是合有分别,除浮财外,所有田宅,并照今来所判,检校分析,申。并帖王县尉照应。续据刘氏等诉家产事,奉判:此事当职累判千百言,可谓明白,访闻所委官裘司理,母妻之家皆在都昌,意有牵掣,遂使已明白之事尚未予决。牒新知郡,索一宗案卷,子细披阅,别委无干碍清强官,照元判监刘氏等分析,申,十日。续据都昌王县尉申,品搭分析田□县丞田宅财产事,奉判:田氏田产,本司已请都昌县尉就本司分作八分,牒军唤刘氏母子并秋菊同赴本司,拈阄均分。所有田通仕欲以子世德继登仕之后,昭穆不顺,本不应立,以其系亲房,姑令继絶。仰本军唤田世德与本生父通仕前来拈阄,如不肯来,径将此一分县尽给诸女,条法行,悔之无及。仍从本军取通仕愿状申,并帖司理照应。牒内再奉判:如各人愿就本军拈阄分析,请备词申。续据田柏年状,昨与阿刘互争亡侄立嗣,奉判:田通仕执留登仕丧柩在家,以为欺骗孤幼,占据产业之地,此何理哉?今生者各已有分析,惟登仕丧柩,合为理会,东尉唤上刘氏、秋菊,就两位儿女众财之内,截拨一项钱物,为登仕葬送之费。切待行下军、县,责令族众如法营办,通仕不得干预。所有刘氏、秋菊两分,母子自要相依而居,于通仕者何干预。兼通仕之子本不得立,所有见拨一分产业,行下本县拘留,候登仕葬讫,刘氏、秋菊并儿女各安居讫,通
仕别无窥图,方得以其子承此一分。继据甲头雷先、干人余德裕状,催诉上件事。奉判:此事甚不难决,而淹延数月,田制属死于旅邸,余德裕又以疾告,使提刑司有累月不决之讼,亦本司之耻也。人案并押下罗司理,照已行监分析,申,五日。余德裕系干人,本非家
译出,既然不是同一个母亲所生,自然应当依照法律进行分割,以平息日后的诉讼。再根据刘氏关于立嗣的诉状,判决如下:此前所判,未曾知晓刘氏也有两个女儿。这两个女儿既然是县丞的亲生子女,假如登仕还在世,应当与珍郎平均分配,两个女儿各自应得男子的一半。如今登仕已经去世,只能依照诸子平均分配的法律,县丞的两个女儿应当与珍郎共同继承父亲的那一份,在十分之中,珍郎得五分,将五分平均分给两个女儿。登仕的两个女儿,应当与所立的儿子共同继承登仕的那一份,男子因为是死后所立的嗣子,应当将四分之三给两个女儿,将四分之一给所立的儿子。这样处理,才符合法律的本意。但是刘氏必定会说登仕的两个女儿分得的反而比两个姑姑多,况且登仕目前尚未安葬,所有秋菊的两个女儿,按照两个姑姑的例子,各得一分,在其中拿出一分作为登仕安葬的费用,这样事情大体上就均衡了。田通仕既然想要让儿子继承登仕的后嗣,就应当抚恤刘氏、秋菊母子,应当避嫌,不得干预县丞名下的事务。刘氏、秋菊也应当念及通仕是县丞的亲弟弟,所分的产业,仅得八分中的二分,与其立疏远的族人,不如立近亲。张贴文书命令司理官劝谕通仕,让他立下状纸在官府备案,除了立嗣子分得产业之外,不得干预兄长名下的财产粮食。仍然责令各佃户立下知委状申报,日前欺瞒主人、侵吞盗窃的罪行,暂且按照减等降级的旨意,一并免除追究,如果再犯,追回重办。并张贴文书命令司理官、王县尉,将县丞的财产中珍郎与两个妹妹作三分,登仕一分,各自平均分割申报。批准判决:当职虽然如此书写判决,尚恐教唆者煽动刘氏,想要为两个女儿谋求增添份额。因为县丞身后的流动财产箱笼,都是刘氏收管,即使不在检查分割的数目之中,刘氏如果真念及县丞深爱儿女,自然应当用这些流动财产补贴儿女婚嫁,比起登仕名下只得到田产,而得不到流动财产,已经多得多了。并将司理官劝谕寻找呈报押据的文书,再奉判决:根据刘氏的诉词,县丞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除了长子登仕是长子,已经身故外,现存的一个儿子珍郎及两个女儿都是刘氏所生,从法律上讲,应当将县丞的流动财产田产,并作三大分平均分配,登仕、珍郎,各得一分,两个女儿共得一分。但是县丞一生的流动财产箱笼,既然是刘氏收掌,如果官府逐一查究检查,恐怕刘氏母子不肯拿出,两方诉讼纷争,必定要到家破人亡才停止,所以如今所断,只采用诸子平均分配的方法,而流动财产这一项,并不在检查分割的数目之中,可以保全家庭平息诉讼。佥厅再开导劝谕刘氏,取愿状呈报。不久责令刘氏供状呈报,奉判决:从法律上讲,刘氏的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应当得到田产的三分之二,如今只平分,其余用流动财产抵折,可以说极尽天下的公平了。张贴文书命令司理官按照所判执行。刘氏是父亲的侧室,秋菊是儿子的婢女,珍郎与两个女儿是叔父辈、姑姑辈,秋菊所生的两个女儿,是侄辈,自然应当有分别,除了流动财产外,所有田宅,都按照如今所判,检查分割,申报。并张贴文书命令王县尉照应。接着根据刘氏等人诉家产事,奉判决:此事当职屡次判决千言万语,可以说很明白了,访闻所委派的官员裘司理,母亲妻子之家都在都昌,意有所牵制,于是使已经明白的事情尚未决断。发牒给新任知郡,索取一宗案卷,仔细翻阅,另委派没有牵连的清强官员,按照原判决监督刘氏等人分割,申报,十日。接着根据都昌王县尉申报,品搭分割田□县丞田宅财产事,奉判决:田氏田产,本司已经请求都昌县尉在本司分成八分,发牒给军唤刘氏母子并秋菊同来本司,抓阄平均分配。所有田通仕想要让儿子世德继承登仕的后嗣,昭穆次序不顺,本不应立,因为他是亲房,姑且让他继承绝嗣。责令本军唤田世德与本生父通仕前来抓阄,如果不肯来,径直将这一分县尽给诸女,条法执行,后悔莫及。仍然从本军取通仕的愿状申报,并张贴文书命令司理官照应。发牒内再奉判决:如果各人愿意在本军抓阄分割,请备词申报。接着根据田柏年状,昨天与阿刘互相争夺亡侄立嗣,奉判决:田通仕执留登仕的丧柩在家,作为欺骗孤幼,占据产业之地,这是什么道理?如今活着的人各自已经分割,只有登仕的丧柩,应当处理,东尉唤上刘氏、秋菊,在两位儿女众财之内,截拨一项钱物,作为登仕葬送的费用。切待行下军、县,责令族人依法办理,通仕不得干预。所有刘氏、秋菊两份,母子自要相依而居,对通仕有什么干预。况且通仕的儿子本不得立,所有现拨一分产业,行下本县拘留,等候登仕葬毕,刘氏、秋菊并儿女各安居毕,通仕别无窥图,方得以其子承此一分。接着根据甲头雷先、干人余德裕状,催促诉说上件事。奉判决:此事甚不难决,而淹延数月,田制死于旅邸,余德裕又以疾告,使提刑有累月不决之讼,亦本司之耻。人案并押下罗司理,照已行的监督分割,申报,五日。余德裕系干人,本非家人
长,岂有官司不为予决,却使干人宰制主家之理,请司理详前后所判,介意早为分析,申。续据罗司理解到分析关书共八本,赴司乞印押,责付各人,请令。奉判:令各人领关讫,佥厅对定,此一节呈。如刘氏、秋菊母子与通仕和允已定,仰责状入案,却将田允懃一分关书并行给付,如未对定,合候葬讫,经本司请给。佥厅寻责据刘氏、秋菊等,与田通仕和允供状,佥厅官书拟呈奉判行。仍牒军,更请照本司已行,催建昌县趣了葬事讫,申。
译长,难道有官府不为我裁决,反而让差役主宰主家的道理吗?请求司理官详细审查前后所判的内容,介意尽早进行分析,呈报。随后根据罗司理了解到的分析关书共八本,前往官府请求印押,责成交付给各人,请求下令。奉判决:令各人领取关书完毕,在厅堂对质确定,这一节呈报。如果刘氏、秋菊母子与田通仕和允已经确定,责令具状入案,然后将田允懃的一份关书一并给付;如果尚未对质确定,应当等到安葬完毕,经过本司请求给付。佥厅随即责成刘氏、秋菊等人与田通仕和允的供状,佥厅官员书写拟呈奉判决执行。仍发牒给军队,更请求按照本司已行的命令,催促建昌县尽快了结安葬事宜,呈报。
立继营葬嫁女并行
建阳
涂子恭死,无嗣,堂兄涂子仁以次子为之嗣,义也。亲弟涂拱以三丧未葬,侄女未嫁为
忧,亦义也。夫既曰义矣,立继之迟速,丧嫁之后先,宜并行而不悖,而自为纷纷者,何也?毋乃迹义而心利欤?毋乃事在此而意在彼欤?风俗薄恶,良可重叹,使涂子恭无祖业,无分法,应无过而问焉者矣。有司不忍助为纷纷,各勉以为义之实。照得涂子仁以其子淮孙继兄涂子恭后,昭穆为顺,于条无碍。但涂子恭、涂拱两房未见物业若干,引示门长,从公检校,取状申,听淮孙为子恭后。仍取责涂拱,日下同侄淮孙安葬三丧,遣嫁侄女状入案,庶几
并行而不悖,以全兄弟死生之义。仍申提举使台。
诸户絶而立继者官司不应没入其业入学
李文溪
建阳县申到拘没周德田业入学事。佥厅拟云云。帖县将屋业拨还周起宗,以立周德之后,限十日,取周起宗管业状申。如阿张更被掌揽唆教有词,则当径追阿张后夫章师德,根究积年侵用周德租米多少,计赃定罪。奉提举台判,下殇不当立嗣,初无此条,嫁出妾以主田献入官,亦无此法。起宗虽非周成亲生子,毕竟从小抱养,况其有子,可以继周德之絶,官司合与从厚。今没入其业,于理安乎?建阳,朱文公所居之乡,学校,教化所出之地,诸友平日讲明义利之辨,于取舍必不苟,理所不可,虽千锺若将凂焉,壹拾伍硕之微,于续食何补,而忍犯不韪乎?此特官司贪徇美名,有以诱之耳。榜县学前,仰周起宗前来本司,供合立嗣人名,以凭给据。帖县日下拨田还本人,责领管业。阿张系出嫁妾,不合妄以主家田献入官,勘杖六十,照赦免断。余照拟行。
利其田产自为尊长欲以亲孙为人后
李文溪〔一〕
吴子顺死,其子吴升又死,独子顺妻阿张在,留得自随奁田十余种。暮年疾忧交作,既
无夫可从,又无子可从,而归老于张氏,已可哀矣。其生也,未闻有吴氏能哀而扶持之者,及其既病且死也,则有利其些小田业者矣,是重可哀也。有吴辰者,于去年二月入词,讼张氏二侄盗收田契田苗。前官包知县所判,已照破其奸计矣。及张氏之死,吴辰又欲以其孙镇老,强为吴升之后。观其执到除附文字,求其所谓族长保明者,乃吴子大也。子大卽吴辰也,镇老乃君文之子,君文乃子大之子焉,乌有自为尊长,而以亲孙为人后之理,何其不避嫌也。张氏纵有疾病,岂有二月内方与吴辰鼓讼,六月内卽以其孙为后,虽三尺之童尚不可欺也,此不谓之利其田产而何?及追到吴氏亲房尊长吴君至供证,则云所余田是张氏自随田,非吴氏之产也,又谓吴君文假作张氏词,于权官处陈乞给据。其不义之俗,有如此者。今张氏、吴升两丧,俱未葬,合从吴君至所陈,于张氏自随田内,量所费拨卖,以了两丧,官司给簿收支。葬毕,于族中从众选立一人承祀,却拨余田与之,吴君文一家不得干预,庶几死者瞑目,公论允协。吴君文勘杖八十,封案,再词拆断,余放。仍申提举司。所有权官厅脱给公据,毁抹附案。
〔一〕“李文溪”署名原缺,据明本补。
〔二〕既病且死也“既”,据明本补。
〔三〕再词拆断“拆”,明本作“折”。
嫂讼其叔用意立继夺业
邓运管拟姚立斋判
瓯宁县寡妇张氏论叔范遇争立继夺业事。看详诸处断由,见得范通一有子四人,长曰熙甫,次二曰子敬卽监税,次三曰遇卽达甫,次四曰述卽善甫。熙甫已娶妻生子,未几,夫妻与子俱亡,以理言之,当为立继。在法,立继由族长,为其皆无亲人也。若父母存,当由父母之命。当熙甫死时,其父母俱存,皆无立继之意,非不爱其子也,盖谓蕞尔田业,分与见存三子,则其力均,立一孙为熙甫后,则一房独分之业已割其半矣,割其一半,使二子分受之,则三子中立有厚薄之分,此通一之本意也。故宁均与三子,而以熙甫私置之田为烝尝田,使三房轮收,以奉其祭祀。三房之子皆其犹子,虽不立嗣,而祭祀不絶矣。故绍定二年
译立继、营葬、嫁女应同时进行
建阳
涂子恭去世,没有子嗣,堂兄涂子仁将次子过继给他,这是合乎道义的。亲弟涂拱因三具棺木尚未安葬、侄女尚未出嫁而担忧,也是合乎道义的。既然都说是合乎道义,那么立继的早晚、丧葬与嫁娶的先后,应当并行不悖,却为何自相纷扰呢?莫非是表面上追求道义而内心贪图利益吗?莫非是事情在此而意图在彼吗?风俗浅薄恶劣,实在令人深深叹息,假如涂子恭没有祖业,没有分家的法度,应该没有人会来争问了吧。官府不忍心助长这种纷扰,各自勉励以实践道义的实质。查得涂子仁以其子淮孙过继给兄长涂子恭,昭穆辈分顺当,于律条没有妨碍。只是涂子恭、涂拱两房的产业数目尚未查明,出示告示给族长,由公家检校,取具状纸申报,听任淮孙作为涂子恭的后嗣。仍责令涂拱,即日与侄儿淮孙一同安葬三具棺木,遣嫁侄女,将状纸录入案卷,这样才能并行不悖,以保全兄弟间生死的大义。仍申报提举司。
诸户绝而立继者,官府不应没收其产业充入学校
李文溪
建阳县申报拘没周德田产充入学校一事。佥厅拟议云云。批示县府将屋业拨还给周起宗,以立周德的后嗣,限十日内,取周起宗管理产业的状纸申报。如果阿张再被包揽诉讼的人唆使而有言辞争辩,就应当直接追缉阿张的后夫章师德,根究多年侵吞周德租米多少,按赃物定罪。奉提举台判决,未成年而死的不当立嗣,起初没有这条规定;出嫁的妾将主家的田地献入官府,也没有这种法律。周起宗虽然不是周成的亲生儿子,毕竟从小抱养,况且他有儿子,可以继承周德的绝嗣,官府应当予以宽厚对待。如今没收其产业,于情理安吗?建阳是朱文公居住过的地方,学校是教化产生的地方,诸位朋友平日讲明义利的区别,在取舍上一定不随便,于理不可,即使千钟粮食也视同污秽,十五硕的微小利益,对延续生计有什么补益,却忍心触犯不义吗?这不过是官府贪图美名,有所诱导罢了。在县学门前张贴告示,仰周起宗前来本司,供明应立嗣的人名,以便发给凭证。批示县府即日拨还田地给本人,责令领取管理产业。阿张是出嫁的妾,不应妄将主家田地献入官府,判杖六十,照赦免断。其余照拟议执行。
贪图其田产,自为尊长却想以亲孙为人后
李文溪〔一〕
吴子顺去世,其子吴升又去世,只剩子顺的妻子阿张在,留得随嫁田十余种。晚年疾病与忧患交加,既无丈夫可依靠,又无儿子可依靠,而回到娘家张氏养老,已经令人哀怜了。她活着的时候,没听说有吴氏能哀怜并扶持她的,等到她病重且将死时,却有贪图她些许田产的人了,这是更加令人哀怜的。有个叫吴辰的人,在去年二月提起诉讼,控告张氏的两个侄子盗收田契田苗。前任包知县所判,已经照破了他的奸计。等到张氏去世,吴辰又想以其孙镇老,强行为吴升的后嗣。看他执到的除附文书,寻求所谓族长保明的人,竟是吴子大。子大就是吴辰,镇老是君文的儿子,君文是子大的儿子,哪有自为尊长,而以亲孙为人后的道理,为何不避嫌疑呢。张氏纵然有病,难道二月内刚与吴辰打官司,六月内就以其孙为后嗣,即使是三尺孩童也不可欺骗,这不叫贪图其田产又是什么呢?等到追到吴氏亲房尊长吴君至作证,则说所余田地是张氏的随嫁田,不是吴氏的产业,又说吴君文假作张氏的词状,在权官处陈乞给据。那不义的俗习,竟有如此者。如今张氏、吴升两具棺木,都未安葬,应从吴君至所陈,在张氏随嫁田内,估量所费拨卖,以了结两具棺木的安葬,官府给簿收支。葬毕,在族中从众选立一人承祀,再将剩余田地拨给他,吴君文一家不得干预,这样死者才能瞑目,公论才能允协。吴君文判杖八十,封存案卷,再有词状拆断,其余释放。仍申报提举司。所有权官厅脱给公据,毁抹附案。
〔一〕“李文溪”署名原缺,据明代版本补。
〔二〕既病且死也“既”,据明代版本补。
〔三〕再词拆断“拆”,明代版本作“折”。
嫂子控告其叔,用意在于立继夺产
邓运管拟姚立斋判
瓯宁县寡妇张氏控告叔父范遇争夺立继夺产一事。查看各处断由,得知范通一有四个儿子,长子叫熙甫,次子叫子敬即监税,三子叫遇即达甫,四子叫述即善甫。熙甫已娶妻生子,不久,夫妻与儿子都亡故,按理应当为他立继。按法律,立继由族长决定,因为都没有亲人。如果父母在世,应当由父母决定。当熙甫死时,其父母都在世,都没有立继的意思,不是不爱他们的儿子,而是认为微薄的田产,分给在世的三个儿子,则力量均等,立一个孙子为熙甫的后嗣,则一房独分的产业已割去一半了,割去一半,使两个儿子分受,则三个儿子中就有厚薄之分,这是通一的本意。所以宁愿均分给三个儿子,而以熙甫私置的田作为烝尝田,使三房轮收,以供奉祭祀。三房之子都是他的侄子,虽不立嗣,而祭祀不绝。所以绍定二年
十月,立砧基簿,簿首言长男熙甫既亡,不愿分产,其存日将妻妆奁置到田业等,拨充烝尝。簿尾系通一、母陈氏着押,兄弟同签,是有父命明矣。砧基文书,皆已印押讫。熙甫死已一十五年,而春秋祭祀无缺者,以所立范熙甫十五年烝尝田在故也。为三子者,遵父之命,轮年时祀,则范氏之鬼不馁矣。夫何范遇者,独于父母亡,分业八年之后,兄子敬亦亡,遂抑逼其弟善甫、侄余庆签押立继文字,以己子文孙为熙甫后,此岂诚念其兄之未立后哉,不过欲夺其
译十月,立下砧基簿,簿首写明长子范熙甫已经去世,不愿分割家产,他在世时将妻子的嫁妆购置的田产等,拨出作为祭祀之用。簿尾由通一、母亲陈氏画押,兄弟共同签名,这显然是有父亲的命令在。砧基文书,都已经盖印画押完毕。范熙甫去世已经十五年,而春秋两季的祭祀没有缺漏,是因为所立下的范熙甫十五年祭祀田产还在的缘故。作为三个儿子,遵循父亲的命令,轮流按时祭祀,那么范家的祖先就不会挨饿了。然而范遇这个人,偏偏在父母去世、分家八年之后,兄长之子范敬也去世了,就强迫逼迫弟弟范善甫、侄子范余庆签名画押立下过继文书,让自己的儿子范文孙作为范熙甫的后嗣,这难道是真心挂念兄长没有后嗣吗,不过是想要夺取他的
一兄一弟已分之业尔。提举司判,送县结絶申上,谓若立文孙,则已分之业,又厘而为四,一则不出父母之命,二则难以强兄弟之从,辞理明甚。签厅忽略不看,乃谓无父母之命,今照范善甫、范余庆等约,以文孙为熙甫后。谓烝尝田不以与文孙,恐违背父母之美意,则割削兄弟之产,以与文孙,独不伤父母之本意乎?此于理不通,特眩惑于继絶之美名耳。今参考断由,范遇系曾经徒断之人,不孝于其父与母,不敬于其姊与兄,又不友其弟,每操刃赶杀,持杖殴打,傍人救者,至遭其折齿。又其甚者,乘其兄子敬之死,突入其室,将嫂拖打,赶散工作人,不许入殓,勒取钱三百贯,米数百石。又抑逼其弟与侄,为此私约。于嫂张氏既论之后,旋计会县吏,印押除附公据,又经丞厅改正户帐。此文约不正,何可照用。况其用意甚恶,佥厅官合用诛心之法。逼胁而盟,谓之要盟,要尽与厘正则可,乃谓既已堕其计中,虽悔何及,容奸若此,则弱之肉,强之食,人之类不能自立于天地之间矣!愚见谓熙甫既有烝尝田,自不乏祀,若于产业已分之后,骤立一人为嗣,则从前父母所立砧基支书,皆不足为据,必将尽取田业分过。八年之久,田业岂无变易,一兄一弟岂肯俛首听从割产,以益文孙,必将扰乱一家,愈增仇怨,词诉纷然,何由了絶。非惟遂凶人吞并之谋,抑且无益死者,反有害于生者矣。不若各照砧基支书管业,追毁文约公据,庶几一家得以安迹。
如必欲立继,则范遇设计吞并,其子文孙亦不当立。欲帖县照应。奉都运检详姚立斋
判,照所拟行。欲立继,难动其已分之业,只当就烝尝田内,于无碍房分中推立。范遇既如此凶暴,用意吞谋,其子却不可立。帖县照应。
〔一〕而春秋祭祀无缺者以所立范熙甫十五年烝尝田在故也“年”,原作“公”,据明本改。
〔二〕要尽与厘正则可“尽”,明本作“盟”。
〔三〕以益文孙“益”,明本作“畀”。
父子俱亡立孙为后
建仓
絶家命继,有一举而两得者,谓如父子俱亡,无人承绍香火,不必为父命继而立孙,则父之香火在其中矣。王圣与有子二人,长怡,次蜀,皆不幸早世。于是立广闻之子惠孙为怡之后,立广祚之子衡孙为蜀之后。适不幸王广闻之长子渊道俱死,其惠孙只得归所生父家,承绍王广闻之业,而王怡之香火絶矣。虽然惠孙虽去,衡孙尚存,是蜀有后而怡无后,蜀之香火不絶,则圣与之香火亦不絶,但可惜王怡为不祀之鬼耳。族长王圣沐经本司陈乞,照条择昭穆相当人,为王怡命继,义当然也。本司遂与行下通判厅指定。寻据申到因依,见得惠孙虽归所生父家,尚欲包占王怡一位絶业,此圣沐所以有词。兼王齐翼卽圣与之父同男圣与、妇余氏在日,曾于嘉定十三年经县陈称,不欲立广汉为圣与之嗣广汉卽圣与之堂
侄,遂立堂侄王广闻之子惠孙,为男王怡之嗣。今来惠孙既已归宗,只得就本宗内选一昭穆相当人,继承王怡香火,其理甚明白。本司遂与行下本县。绩据申,唤到王家族长王圣泰等,契勘只有王广炳次子渊海,方三岁,唤王怡系是叔行,此外别无可继之人。本司再下契勘,如果诣实,卽与立继讫,申,盖欲更加详审耳。今却据族长评议,已立渊海继王怡外,更欲立王广汉为圣与之后。究其所以,乃谓余氏在日,有此遗嘱,殆与前此通判所申王齐翼父子并余氏不欲立广汉之说背驰。设果有遗嘱,便合经官印押,执出为照,不应直待王怡命继后,方赍出遗嘱搀立,为族长者又附会,而为双立之说,此不过又生一秦,相与破荡王怡物业,于理委是难行。只合行下本县,听立渊海为王怡后,怡之香火不絶,则圣与之香火亦不絶,所谓一举两得是也。奉提举徐户部宫讲台判行。
所立又亡再立亲房之子
建仓
照得王广汉所争立继事,以本条论之,王怡不在,只合于近亲中择昭穆相当人,与之继后。王广汉,从兄弟也,使其是时已有两子,则以近亲而言,固不当舍其子而
译一兄一弟的产业已经分开了。提举司判决,送交县里结案上报,说如果立文孙为后,那么已经分开的产业,又要重新分割为四份,一则没有父母的命令,二则难以强迫兄弟顺从,言辞道理非常明白。签厅忽略不看,却说没有父母的命令,现在按照范善甫、范余庆等人的约定,以文孙作为熙甫的后嗣。说烝尝田不给予文孙,恐怕违背父母的美意,那么割削兄弟的财产,给予文孙,难道不伤害父母的本意吗?这在道理上不通,只是被“继绝”的美名所迷惑罢了。现在参考断由,范遇是曾经受过徒刑判决的人,对父母不孝,对姐姐和兄长不敬,又不友爱弟弟,每次拿着刀追赶杀害,拿着棍棒殴打,旁人救助的,甚至被他打断了牙齿。更严重的是,趁着兄长之子范敬去世,闯入他的房间,拖打嫂子,驱散做工的人,不允许入殓,勒索钱财三百贯,米数百石。又逼迫弟弟和侄子,订立这个私约。在嫂子张氏被论处之后,随即勾结县吏,印押除附公据,又经过丞厅改正户帐。这个文约不正当,怎么能照用。况且他的用意非常恶劣,签厅官员应当使用诛心之法。逼迫胁迫而结盟,叫做要盟,要尽数与厘正则可以,却说既然已经落入他的计谋中,即使后悔也来不及了,宽容奸邪到这种地步,那么弱者的肉,强者来吃,人类就不能自立于天地之间了!愚见认为熙甫既然有烝尝田,自然不缺祭祀,如果在产业已经分开之后,突然立一人为后嗣,那么从前父母所立的砧基支书,都不足以作为依据,必将全部夺取田产分开。八年之久,田产难道没有变化,一兄一弟难道肯低头听从割让财产,来增加文孙的份额,必将扰乱一家,更加增加仇怨,诉讼纷纷,怎么能结束。不仅成全凶人吞并的阴谋,而且对死者没有益处,反而对生者有害。不如各自按照砧基支书管理产业,追回销毁文约公据,或许一家得以安定。
如果一定要立后嗣,那么范遇设计吞并,他的儿子文孙也不应当立。通知县里照应。奉都运检详姚立斋
判决,按照所拟定的执行。要立后嗣,难以触动已经分开的产业,只应当在烝尝田内,在不碍房分中推立。范遇既然如此凶暴,用意吞并,他的儿子却不可立。通知县里照应。
〔一〕而春秋祭祀无缺者以所立范熙十五年烝尝田在故也“年”,原作“五”,据明本改。
〔二〕要尽与厘正则可“尽”,原作为“盟”。
〔三〕以益文孙“益”,原作为“畀”。
父子都去世立孙为后
建仓
绝户命继,有一举而两得的情况,比如父子都去世,没有人继承香火,不必为父亲命继而立孙,那么父亲的香火就在其中了。王圣与有两个儿子,长子王怡,次子王蜀,都不幸早逝。于是立广闻的儿子惠孙作为王怡的后嗣,立广祚的儿子衡孙作为王蜀的后嗣。恰逢不幸王广闻的长子渊道都死了,他的惠孙只能回到亲生父亲家,继承王广闻的产业,而王怡的香火断绝了。虽然惠孙虽然离开,衡孙尚存,这是王蜀有后嗣而王怡无后嗣,王蜀的香火不断绝,那么王圣与的香火也不断绝,只是可惜王怡成为无人祭祀的鬼魂罢了。族长王圣沐经过本司陈情乞求,按照条例选择昭穆相当的人,为王怡命继,道义上当然应该。本司于是下达通判厅指定。不久根据申报的理由,得知惠孙虽然回到亲生父亲家,尚且想要包占王怡的一份绝业,这是王圣沐所以有诉讼的原因。加上王齐翼即王圣与的父亲同儿子王圣与、妻子余氏在世时,曾经在嘉定十三年经过县里陈称,不想立广汉作为王圣与的后嗣广汉即王圣与的堂
侄,于是立堂侄王广闻的儿子惠孙,作为儿子王怡的后嗣。现在惠孙既然已经归宗,只得以本宗内选择一个昭穆相当的人,继承王怡的香火,这个道理非常明白。本司于是下达本县。根据申报,传唤到王家族长王圣泰等人,核查只有王广炳次子渊海,才三岁,称呼王怡是叔辈,此外没有别的可继之人。本司再次下达核查,如果确实如此,就立继完毕,申报,是想更加详细审慎。现在却根据族长评议,已经立渊海继承王怡之外,更想立王广汉作为王圣与的后嗣。究其所以,是说余氏在世时,有这个遗嘱,几乎与先前通判所申报的王齐翼父子并余氏不想立广汉的说法背道而驰。假设真的有遗嘱,就应当经过官府印押,拿出作为凭证,不应当直接等到王怡命继后,才拿出遗嘱搀杂立继,作为族长的又附会,而提出双立的说法,这不过是又生出一个秦,一起破荡王怡的物业,在道理上确实是难以实行。只应当下达本县,听任立渊海作为王怡的后嗣,王怡的香火不断绝,那么王圣与的香火也不断断,所谓一举两得就是如此。奉提举徐户部宫讲台判决执行。
所立的又去世再立亲房的儿子
建仓
查得王广汉所争立的继嗣事,按照本条例来说,王怡不在,只应当在近亲中选择昭穆相当的人,给他继承后嗣。王广汉,是从兄弟,假设他当时已经有两个儿子,那么以近亲来说,固然不应当舍弃他的儿子而
立远族。只缘此时王广汉次子未生,族人以王怡不可絶嗣,同共商议,立王广炳之三岁子渊海。其渊海虽是远房,昭穆既顺,诸房则未有子,所以皆无可争。独王广汉者,一时不忍以其祖业分与
译确立远房宗族的后嗣。只是因为此时王广汉的次子尚未出生,族人认为王怡不能断绝香火,于是共同商议,立王广炳三岁的儿子渊海为嗣。这渊海虽然是远房亲属,但辈分顺序恰当,其他各房都没有儿子,因此都没有人能够争辩。唯独王广汉,一时不忍心将祖先的产业分给别人
远房,遂经官陈词,执出遗嘱,以为王怡之母曾立其为嗣,欲与渊海双立,乃为叔孙。官司以其遗嘱未甚正当,方此尼而不行。岂料渊海得立未几,忽尔身故。当是时,王广汉亦既有次子,官司立为王怡后,族人夫谁得而争也。县道有失契勘,乃又立王奇为渊海子。夫以三岁幼亡子,违法越次,与之立嗣,安能弭争者之词。其王广汉争诉在官,尚未予决,而所立王奇,又尔不在,岂亦造物不欲以王朝散之业,使外房计较而得,必有所待而后与耶?王广汉之子王椿,既是王朝散直下子孙,立为王怡后,名正言顺,昭穆相当,考之本条,皆无一毫可疵。但其间有王圣沐者,号称族长,握继立之权,专事教唆卖弄,前后词诉,此人必入名于其中,惟知鼓扇族人起争,以为一己邀求之利,全不念族人败家失业,皆职此妄兴词诉之由。近王圣沐又经本司陈告,欲再与王渊海立子。况向者与三岁幼亡子立孙,官司有失契勘,至今惹诉不已,今若再蹈前非,则是复堕王圣沐之奸计也。欲帖县,照条从公以广汉次子王椿为王怡后,除附给据。其圣沐与王怡、王广汉既服属踈远,且为人不公,不当干预。仍告示王圣沐,如再有词,定断以健讼紊烦之罪。限三日具申,奉提举徐户部台判,所拟甚当,从行。
〔一〕欲帖县照条从公以广汉次子王椿为王怡后“从公以”,宋本原缺四字,今据明本只补三字。
命继与立继不同
拟笔
命继有正条在,有司惟知守法,而族属则参之以情,必情法两尽,然后存亡各得其所。江齐戴无子,论来昭穆相当,则江渊之子名瑞者可继之;而族党之诉,则谓江渊尝以子继齐孟矣,不能尽为人后者之责,故欲以江超之孙名禧者继齐戴。今契勘禧乃超之子,非孙也,非孙则昭穆不顺,有司虽欲从之,不可得也,无已,则别择他派。按江氏宗图,自仲任而下,分为三枝,其应亿、周彦二派之下,各五传而止,惟元伟一派至八传,如此则惟有元伟派下第八传诸孙,可以继齐戴耳。八传诸孙不惟江瑞一人为可继,但词诉纷纷,既失族党之意,官司若遽然令其继之,恐无以得众心,或生后词,是继之者乃所以累之也。当职再三审处,必欲使情法之两尽,然犹虑族党之论未能尽公,而枝派所画或有所隐,不可遽凭以定断者。窃见江渊、江齐戴二人者,皆集撰侍郎游公之婿,今争立人江瑞,正侍郎之外孙,当立不当立,可立与不可立,只当取正于侍郎。盖侍郎硕德雅望,必能为息族党之纷诉,公心正理,必能照破族党之私情,一语可决,庶几情法两尽,而可全其族党之义,顾不美欤!帖本县知县,请亲诣侍郎宅,禀白上项曲折,仍与其族长折衷,定为一说,回申,本府却与从公照条施
行。一行人并送县,照已判。
再判
照得江瑞、江禧争继江齐戴之后,昨来使府台判已详且尽矣。所以帖县禀白游侍郎,合其族党,求折衷而为一说者,盖欲情法之两尽。今本县缴申侍郎之回札,族长之陈词,其说犹未一。准台判,察推拟呈,窃谓立继、命继皆有条令,揆之于法,江禧之继,昭穆不顺,诚不当立,其可立者江瑞而已。然察之众情,侍郎为江渊、江齐戴之外舅,方不平江渊之所为,而不愿与其争。江刘员乃齐戴之亲兄,方历举江渊之过,而不愿立其子,盖自可见矣。况东老一位三子,长刘员,次齐孟,次齐戴,向者齐孟死而无后,江渊尝以一子继之矣,不能尽为人后之责,致为其母王氏所诉。今齐戴之嗣弗续,江渊又欲以子继之,如此则其位下三房物业,江渊者得其二,此族党之所以必争,而词诉之所以纷纷也。再三紬绎,欲合情,欲息讼,必当酌其法之中者而行之,斯可矣。江瑞之立,当以命继论,不当以立继论。检照淳熙指挥内臣僚奏请,谓案祖宗之法,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絶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举其产以与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
译远房亲属,于是经过官府陈述词状,拿出遗嘱,认为王怡的母亲曾立他为嗣子,想要与王渊海共同立嗣,于是成为叔孙。官府认为他的遗嘱不够正当,因此阻止而不允许实行。岂料王渊海被立为嗣子不久,忽然去世。在这个时候,王广汉也已经有了次子,官府立他为王怡的后嗣,族人中谁还能争辩呢?县道官员在勘验契据时有失误,于是又立王奇为王渊海的儿子。凭借一个三岁就夭折的儿子,违反法律、超越次序,为他立嗣,怎么能平息争辩者的言辞呢?王广汉在官府争诉,还没有判决,而所立的王奇,又不在这里,这难道也是造物主不想让王朝散的产业,被外房计较而得到,一定要有所等待然后给予吗?王广汉的儿子王椿,既然是王朝散嫡系的子孙,立为王怡的后嗣,名正言顺,辈分相当,考察本条法律,都没有丝毫可以挑剔的地方。但其中有个人叫王圣沐的,号称族长,掌握着立嗣的权力,专门从事教唆卖弄,前后的词状诉讼,此人必定名列其中,只知道鼓动族人起争端,作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手段,完全不考虑族人败家失业,都是由于这种妄自兴讼造成的。近来王圣沐又经过本司陈述控告,想要再为王渊海立儿子。况且先前给三岁夭折的儿子立孙子,官府在勘验契据时有失误,至今惹得诉讼不止,现在如果重蹈前非,那就是再次落入王圣沐的奸计了。想要贴示县里,依照条令从公以广汉的次子王椿为王怡的后嗣,除去附给的凭据。那王圣沐与王怡、王广汉既然亲属关系疏远,而且为人不公,不应当干预。仍然告示王圣沐,如果再有词状,一定以健讼扰乱烦扰的罪名判决。限定三天具文申报,奉提举徐户部台判,所拟定的很恰当,依从执行。
命继与立继不同
拟笔
命继有正式条令在,官府只知道守法,而宗族亲属则参杂以人情,必须情法两全,然后存亡各得其所。江齐戴没有儿子,论起来辈分相当,那么江渊的儿子名瑞的可以继承他;而宗族亲属的诉讼,则说江渊曾经用儿子继承齐孟了,不能尽到为人后嗣的责任,所以想要用江超的孙子名禧的继承齐戴。现在勘验禧是超的儿子,不是孙子,不是孙子那么辈分就不顺,官府虽然想依从他,也不可能了,没有别的办法,就另择他派。按照江氏宗谱,自仲任以下,分为三支,其中应亿、周彦两派之下,各传五代而止,只有元伟一派传到八代,这样那么只有元伟派下第八代的诸孙,可以继承齐戴罢了。第八代的诸孙不只是江瑞一人可以继承,但是词状诉讼纷纷,已经失去了宗族亲属的心意,官府如果仓促让他继承,恐怕无法得到众人的心,或者产生后来的诉讼,这是继承者反而成为拖累他的原因。我反复审察处理,一定要使情法两全,但还是担心宗族亲属的议论不能尽公,而支派所画的界限或许有所隐瞒,不能立即凭此定断。私下看见江渊、江齐戴二人,都是集撰侍郎游公的女婿,现在争立的人江瑞,正是侍郎的外孙,当立不当立,可立与不可立,只需向侍郎取正。因为侍郎德高望重,必定能为平息宗族亲属的纷扰诉讼,公心正理,必定能照破宗族亲属的私情,一语可以决断,差不多情法两全,而可以保全宗族亲属的道义,难道不美好吗!贴示本县知县,请亲自到侍郎宅第,禀报上述曲折,仍然与他的族长折衷,定为一说,回申,本府再与从公照条施行。一行人并送县,照已判。
再判
查得江瑞、江禧争继江齐戴的后嗣,昨天府台判决已经详尽。所以贴示县里禀报游侍郎,集合他的宗族亲属,寻求折衷而为一说,是想使情法两全。现在本县缴回侍郎的回札,族长的陈词,他们的说法还没有统一。准台判,察推拟呈,我认为立继、命继都有条令,衡量法律,江禧的继承,辈分不顺,确实不应当立,可以立的是江瑞罢了。然而考察众人的情理,侍郎是江渊、江齐戴的外舅,正对江渊的所作所为不平,而不愿与他争。江刘员是齐戴的亲哥哥,正历数江渊的过错,而不愿立他的儿子,这大概可以看见了。况且东老一位三子,长刘员,次齐孟،次齐戴,先前齐孟死而无后,江渊曾经用一个儿子继承他了,不能尽到为人后嗣的责任,导致被他的母亲王氏所诉。现在齐戴的嗣子不续,江渊又想用儿子继承他,这样那么他位下三房物业,江渊者得到其中两分,这是宗族亲属之所以必争,而词状诉讼之所以纷纷的原因。反复推究,想合情理,想平息诉讼,必须斟酌法律的适中者而施行,这才可以。江瑞的立,应当以命继论,不应当以立继论。检照淳熙指挥内臣僚的奏请,说按照祖宗的法令,立继者是指丈夫去世而妻子在,他的绝嗣那么他的立嗣应当听从妻子,命继者是指夫妻都去世,那么他的命嗣应当只有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儿子继承父亲分法相同,应当全部拿出他的财产给他。命继者对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只得到家财三分之一。又准
户令:诸已絶之家立继絶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于絶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诸女,卽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
译户令规定:凡是已经绝嗣的家庭,确立继承绝嗣的子孙,指的是由近亲中的长辈指定继承的人,对于绝嗣家庭的财产,如果只有未出嫁的女儿,就给予全户财产的四分之一,如果还有已出嫁后返回宗族的女儿,给予
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絶法给外,卽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卽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诸女均给,余一分没官。法令昭然,有如日星,此州县之所当奉行者。今欲照上条帖县,委官将江齐戴见在应干田地、屋业、浮财等物,从公检校抄札,作三分均分:将一分命江瑞以继齐戴后,奉承祭祀,官司再为检校,置立簿历,择族长主其出入,官为稽考,候出幼日给,江渊不得干预;将一分附与诸女法,拨为义庄,以赡宗族之孤寡贫困者,仍择族长主其收支,官为考核;余一分没官。庶几觊觎之望塞,争竞之心息,人情、法理两得其平,而词诉亦可絶矣。区区愚见如此,判府大卿台判施行。帖委建阳县尉从公检校申,限十日。察推再拟。照得上件事争诉日久,今若委县尉检校,或有差出,恐致拖延,又惹词诉。欲就府委官一员前去,唤上江宅干人,取索砧基祖簿,集本族尊长,从公点对,从条检校,径行均作三分,就县厅同所委官及房长扌贪拈开具〔三〕供申,照限十日。其余浮财什物一并检校均分,毋令偏曲。奉判府台判委合同。
〔一〕将一分附与诸女法拨为义庄“附”,明本作“付”,疑是。
〔二〕察推再拟“再”,据明本补。
〔三〕扌贪拈开具“扌贪”,明本作“摊”。
〔四〕供申照限十日“限”,明本作“县”。
先立一子俟将来本宗有昭穆相当人双立
方铁庵
丁□□无子,争立者凡三项。知县主其族人所推丁僖孙者,固然矣。佥厅犹有疑焉者,若□氏果其妻,则有夫亡从妻之条,然乘□□死日乃入,妇人有无耻者若是乎!□□父妾安安主其女夫家孕婢,指为□□遗腹,有嫂□氏之语,而族人不以为然也。若邓氏卽安安果生□□,则有诸户絶人有所生母若祖母同居者,财产并听为主之条。然邓氏词称□□为亡男,又自曰庶母,而丁一鹗则谓只生一女之妾,是生母之说未必然也。帖县更与契勘,着实保明申,十日□□□□□□□□□□□□□看详案卷,参以通判所申,见得丁□□无嗣,丁僖孙三从侄,虽昭穆相当,但年二十有一,已承父分,已自婚娶,与□□素有雠隙,入其家,乱其妾。又近亲一鹗、一夔,庶母、继母之所不乐,若强立之,何以絶词。荣孙,异姓也,七岁,且遗嘱非真,似难争立。贵奴之子虽异姓,方在襁褓,而一鹗、一夔、邓氏□□皆所愿立,固非所由尊长。参之人情法意亦近之,然使独立,恐不能絶丁僖之词。莫若照条检校,先立贵奴主子,仍俟丁族子孙之生者,择昭穆相当而并立之,而邓氏□□不许典卖,庶几□□之业可保,而欺孤灭寡之徒,可絶觊觎之望矣。
治命不可动摇
人境
窃闻事合于权,不必绳之以正;情本乎私,未易文之以公。今吴崇之与吴元宝迭为词首,而为吴坦申诉继后事,虽谓之义举可也。然拖照案祖,得见吴镗之立为吴坦之子,吴深之立为吴坦之孙,皆出于祖父母、父母之治命,由子及孙,第第相承,已见于再世矣。一旦复使之杌不安,可乎?譬如附橘于柚,续梨以查,幸而脉理坚凝,气势联属,方津津然喜有生意,或者过虑其种性之驳,旦旦而伐之,岂惟枝叶受害,而本根且随仆焉。此正吴崇今日之举也。设使吴崇真有意于爱念骨肉,当伯父吴元佐议立之初,自合从事于几谏,胡为不于彼时曲尽忠欵,及至吴镗兄弟析户之日,又同伯吴元宝联名知押。今吴镗立继,已经三十余年,遽兴词诉,与昨来知押关书之意,大段矛盾,岂能厌服公论也哉!当职颇为之深思熟惟,方吴坦与其父吴元佐之议立也,想其环视本宗,无人可立,不得已取诸其妻家之裔,亦曰关于九族之一,庶几亲亲以睦,而相依以生,其较诸絶无瓜葛者,良有间矣。况人之无子,而至于立继,不过愿其保全家业,而使祖宗之享祀不忒焉耳。今契勘吴镗与吴彦基分析吴元佐户下产钱,每房计一贯四百有零,见今吴彦基仅留四百文有零,而吴镗户下增至二贯八百有零,勘验至此,果何
译五分之一。只有归宗的女儿,依据户绝法给予外亲,即以其余财产减半给予她们,剩余部分没收归官。只有出嫁的女儿,即以全户财产三分之率为标准,将二分与出嫁的女儿平均分配,剩余一分没收归官。法令昭然,如同日月星辰,这是州县应当奉行的。现在打算依照上述条款帖示县衙,委派官员将江齐戴现有的应干田地、屋业、浮财等物品,公正地检校抄录,分为三份平均分配:将一份命江瑞以继承齐戴后嗣,奉承祭祀,官府再行检校,建立簿册,选择族长主管收支,官府进行稽查考核,等到他成年时给予,江渊不得干预;将一份依照给予诸女的法规,拨为义庄,用来赡养宗族中的孤寡贫困者,仍然选择族长主管收支,官府进行考核;剩余一份没收归官。这样或许能堵塞觊觎的期望,平息争竞的心念,人情、法理两得其平,而诉讼也可以断绝了。我浅陋的意见如此,请判府大卿台判施行。帖示委派建阳县尉公正检校申报,限期十日。察推再次拟议。查得上述事情争诉日久,现在如果委派县尉检校,若有出差,恐怕导致拖延,又惹起诉讼。打算就在府中委派官员一员前去,传唤江宅干人,索取砧基祖簿,召集本族尊长,公正地核对,依照条令检校,直接均分为三份,就在县厅会同所委官员及房长摊开开具清单申报,照限十日。其余浮财什物一并检校平均分配,不要偏私。奉判府台判委派合同。
先立一子,等待将来本宗有昭穆相当的人,双立。
方铁庵
丁□□无子,争立嗣子者共有三项。知县主张族人推举的丁僖孙,固然可以。佥厅仍有怀疑之处,如果□氏果真是其妻,则有夫亡从妻的条令,然而趁□□死日才进入,妇人有无耻到这种地步的吗!□□父妾安安主张其女夫家怀孕的婢女,指为□□遗腹,有嫂子□氏的话,而族人却不以为然。如果邓氏即安安果真生下□□,则有诸户绝人有所生母若祖母同居者,财产并听为主的条令。然而邓氏词称□□为亡男,又自称庶母,而丁一鹗则说只是生了一女的妾,是生母的说法未必确实。帖示县衙再与契勘,着实保明申报,十日□□□□□□□□□□□。看详案卷,参以通判所申报,见得丁□□无嗣,丁僖孙是三从侄,虽然昭穆相当,但年龄二十一岁,已继承父分,已自婚娶,与□□素来有仇隙,入其家,乱其妾。又近亲近一鹗、一夔,庶母、继母所不乐意,如果强行立他,怎能断绝诉讼。荣孙,是异姓,七岁,且遗嘱不真,似难争立。贵奴之子虽是异姓,尚在襁褓,而一鹗、一夔邓氏□□都愿意立他,固然不是由尊长决定。参之人情法意也接近,然而让他独立,恐怕不能断绝丁僖的诉讼。不如照条检校,先立贵奴之子,仍等待丁族子孙的出生者,选择昭穆相当而并立之,而邓氏□不许典卖,庶几□□的产业可保,而欺孤灭寡之徒,可以断绝觊觎的期望了。
治命不可动摇
人境
窃闻事合于权,不必绳之以正;情根乎私,未易文之以公。现在吴崇与吴元宝迭为词首,而为吴坦申诉立继之事,虽说是义举也可以。然而拖照案祖,得见吴镗立为吴坦之子,吴深立为吴坦之孙,皆出于祖父母、父母的治命,由子及孙,代代相承,已见于再世了。一旦再使之动摇不安,可以吗?譬如附橘于柚,续梨以查,幸好脉理坚凝,气势联属,正津津然喜有生意,或者过虑其种性驳杂,天天砍伐它,岂止枝叶受害,而本根且随之仆倒。这正是吴崇今日之举。假设吴崇真有意于爱念骨肉,当伯父吴元宝议立之初,自合从事于几谏,为何不在那时曲尽忠款,及至吴镗兄弟析户之日,又与伯父吴元宝联名知押。现在吴镗立继,已经三十余年,突然兴词诉讼,与刚才知押关书之意,大段矛盾,岂能服众公论也哉!当职颇为之深思熟虑,当吴坦与其父吴元佐议立时,想其环视本宗,无人可立,不得已取其妻家之裔,也是说关于九族之一,庶几亲亲以睦,而相依而生,其较诸绝无瓜葛者,良有间矣。况且人之无子,而至于立继,不过愿其保全家族产业,而使祖宗之享祀不忒罢了。现在契勘吴镗与吴彦基分析吴元佐户口下产钱,每房计一贯四百有零,现在吴彦基仅留四百文有零,而吴镢户口下增至二贯八百有零,勘验至此,果真何
于一时之权,要亦不害其为正。既又与之参稽族谱,吴崇之与吴坦,乃其堂弟也,以堂弟之亲,而与殁故堂兄议及后事,其谁曰不可。然初词欲以己之子锜,立继于吴坦嗣事已定之余,知县陈宣教窥见其私,亦既不直之矣。今复欲以众房之子,立继于吴坦之男吴镇之后,未为不公,然亦安知非以己私之不遂,姑托公以自文,而重为曾氏困乎?缘曾氏之于吴镇,乃其亲生之子也,岂有其子早世,母氏忍使之无继者。今据曾氏所供,昨已将第三孙男岩护继之吴镇,此外更不愿他立。自从其夫吴坦下世,每事皆系曾氏处分,则议立吴镇,亦须听从其愿,他人何预焉!况吴镗户下产钱甫及三千,见有孙男三人,孙女一人,皆已长成,将来婚娶,亦非细故。正使官司曲从吴崇之请,更立一人,目今人情不美,如此和气有亏,焉能保其家道之昌乎?窃念曾氏年华已晚,所立孙男岩护,官司宜与除附,以为善后之计。不然,他日词讼复兴,吴坦之业难保。回思今日吴崇倡为继絶之举,亦直美谈尔,初何补于本宗也哉!区区管见如此,仍録吴崇所具家谱,连粘在前,备申使、府,乞赐裁酌施行。见到人各押下,着家知管,听候旨挥。
〔一〕绩梨以查“查”,明本作“杏”。
〔二〕吴崇之与吴坦“与”。原作“祖”,据上图校勘本改。
后立者不得前立者自置之田
照得人家立继,固有出于祖父母、父母之治命,而昭穆相当,法意无碍,虽官司亦不容加毫末其间。然或有溺于私爱,而辄变初心,遂成两立,讼隙既开,驯至破荡家计,在官司又安得不主盟公论,而与之区画也哉!今据汪庆安与其弟尧蓂争论命继事。当职拖照前案,得见阿游与夫汪球共生五子:如旦、如珪、如璋、如松、如玉。汪球身故之后,其长男如旦亦早世,妻阿周奉阿姑游氏之命,及其夫如旦存日遗嘱,将如珪之子庆安,与如旦为嗣,其文字内,诸子皆有知押,而幼男如玉实预焉。既又经官除附给据,付庆安收执。凡经十有余载,至嘉定九年,阿游听信其幼男如玉之言,人状乞以其次子尧蓂再与如旦立后,是致庆安有词。前政陈奉议为见阿游不曾出官,前后词状皆非亲笔,所立尧蓂必非己意,遂照阿周与其阿姑游氏元初关约,只令庆安立继如旦之后,亦可谓公当矣。其汪如玉不伏,却用其九岁男尧蓂名字,经使、府番论。今契勘阿游再立尧蓂遗嘱,止谓庆安病患,恐将来不能承奉如旦香火。至嘉定九年三月状,则谓庆安颠酒赌博,不治生业。嘉定十年七月内状,又谓庆安凶很不肖,咆哮尊长。得非汪如玉嫌其不从两立之议,遂旋生枝节,以罗织之乎?及追到阿游取问,虽据供吐,愿立尧蓂,然其年已老耄,心无主宰,每一出官,汪如玉常
尾其后。及又契勘汪如玉位下亦生五子,分析之后,家业有退无进,想必是居家之日,朝夕哀鸣其母,而凡曰为人之母者,多是私爱幼子。况又亲目其幼子如玉累重如此,其家计又如此,遂听其为两立之谋,而不暇计其讼隙之所从生也。然庆安、尧蓂盖均之为阿游之的孙,阿游愿为亡长男如旦两立,官司亦只得听从其说。但庆安当来命继如旦位下,止有生谷田贰拾壹石,续后就所生父如珪借钱,赎回如旦存日所典生谷田壹拾柒石。今来阿游两立之意,既是坚决不回,则庆安元佃生谷田贰拾壹石,与尧蓂均分管佃。所是自备钱取赎生谷田壹拾柒石,不当在均分之数。如此则庶几有合公论,词诉可絶。其庆安自此以后,亦当承顺祖母阿游,不得缘此輙生怨望,违决不恕。今备申使、府,各人着家知管,听候旨挥。
〔一〕诸子皆有知押“皆”字原缺,据明本补。
〔二〕庆安病患“病患”,明本作“患病”。
户絶
夫亡而有养子不得谓之户絶
叶宪
阿甘见在虽招到接脚夫,而有三岁以下收养之子,非户絶分明。帖县将所籍之物给还阿甘子母,牒提举司照会。续又据宁都县申,具到因依,奉台判,据本县当来所申,丁昌在日已养得三岁以下之子,然则丁昌
译对于一时的权宜之计,大体上也不妨碍其正当性。后来又与他参校族谱,吴崇之与吴坦,乃是堂兄弟关系,凭着堂兄弟的亲情,与已故的堂兄商议身后之事,谁能说不可呢?然而起初的诉状想要把自己的儿子吴锜,在吴坦的继承人已经确定之后,再立为嗣子,知县陈宣教窥见了他的私心,也就认为他不公正了。现在又想以众房之子,在吴坦的儿子吴镇之后立为嗣子,这并不算不公,但怎么知道这不是因为自己的私愿没有实现,姑且假借公义来掩饰自己,从而再次让曾氏陷入困境呢?因为曾氏对于吴镇,乃是亲生母亲,哪有儿子早逝,母亲忍心让他没有继承人的道理。现在根据曾氏的供词,昨天已经将第三孙吴岩护立继给吴镇,此外不再愿意另立他人。自从她的丈夫吴坦去世以来,每件事都由曾氏处理,那么商议立吴镇为嗣,也必须听从她的意愿,其他人有什么资格干预呢!况且吴镗户下的田产钱财刚刚达到三千,现有孙男三人,孙女一人,都已长大成人,将来婚嫁,也不是小事。即使官府偏袒听从吴崇之的请求,再立一人,如今人情不好,这样和睦之气受损,怎么能保证他家道昌盛呢?私下考虑曾氏年纪已老,所立的孙男吴岩护,官府应当予以除籍附籍,作为善后的计策。不然,日后诉讼再起,吴坦的产业难以保全。回想今日吴崇倡导为绝户立嗣的举动,也不过是美好的谈资罢了,起初对本宗族有什么补益呢!我浅陋的看法如此,仍将吴崇所呈报的家谱,粘连在前面,备文申报使者、府衙,乞请裁夺施行。见到的人各自画押,由家知掌管,听候旨意挥动。
〔一〕绩梨以查“查”,明本作为“杏”。
〔二〕吴崇之与吴坦“与”,原作“祖”,据上图校勘本改正。
后立者不得占有前立者自行置买的田地
查得人家立嗣,固然有出于祖父母、父母治命的,且昭穆辈分相当,法理没有妨碍,即使官府也不容许在其中掺杂丝毫私意。然而有的人沉溺于私爱,就随意改变初心,于是造成两立嗣子,诉讼的缝隙一旦打开,逐渐导致家计破败,官府又怎么能不主持公论,为他们筹划安排呢!现在根据汪庆安与其弟汪尧蓂争论立嗣一事。当职查照前案,得知阿游与丈夫汪球共生五子:汪如旦、汪如珪、汪如璋、汪如松、汪如玉。汪球去世之后,他的长子汪如旦也早逝,妻子阿周奉婆婆阿游之命,以及其夫汪如旦在世的遗嘱,将汪如珪的儿子汪庆安,立为汪如旦的嗣子,文书内,众子都有知押,而幼子汪如玉确实参与了。后来经过官府除籍附籍发给凭证,交给汪庆安收执。总共过了十多年,到嘉定九年,阿游听信幼子汪如玉的话,上状请求将次子汪尧蓂再立为汪如旦的后嗣,因此导致汪庆安有词讼。前任知县陈奉议因为看到阿游不曾出面,前后的诉状都不是亲笔,所立的汪尧蓂必定不是她的本意,于是查照阿周与其婆婆阿游当初的约定,只让汪庆安立继为汪如旦的后嗣,也可以说是公正得当了。那汪如玉不服,却用他九岁儿子汪尧蓂的名字,向使者、府衙反复争论。现在查勘阿游再立汪尧蓂的遗嘱,只说汪庆安患病,恐怕将来不能承奉汪如旦的香火。到嘉定九年三月的诉状,则说汪庆安酗酒赌博,不经营生计。嘉定十年七月内的诉状,又说汪庆安凶狠不肖,咆哮尊长。莫非是汪如玉怨恨他不听从两立嗣子的提议,于是随意生事,来罗织罪名呢?等到追到阿游询问,虽然根据供词,愿意立汪尧蓂,但她年纪已老,心中没有主见,每次出面,汪如玉常跟在后面。又查勘汪如玉名下也生了五子,分家之后,家业只有退步没有进步,想必是居家的时候,朝夕哀鸣其母,而凡是作为母亲的,大多私爱幼子。况且又亲眼看到幼子汪如玉如此累赘,家计又如此艰难,于是听任他策划两立嗣子,而不暇考虑诉讼缝隙是从哪里产生的。然而汪庆安、汪尧蓂都是阿游的亲孙,阿游愿意为亡故的长子汪如旦两立嗣子,官府也只能听从她的说法。只是汪庆安当初立继在汪如旦名下,只有生谷田二十一石,随后向生父汪如珪借钱,赎回汪如旦在世时所典当的生谷田十七石。现在阿游两立的意思,既然坚决不改变,那么汪庆安原本佃种的生谷田二十一石,与汪尧蓂均分管佃。至于自备钱赎回的生谷田十七石,不应当在均分的数额内。这样则大致符合公论,诉讼可以断绝。那汪庆安从此以后,也应当承顺祖母阿游,不得因此随意产生怨恨,违背判决绝不宽恕。现在备文申报使者、府衙,各人由家知掌管,听候旨意挥动。
〔一〕诸子皆有知押“皆”字原本缺失,据明本补入。
〔二〕庆安病患“病患”,明本作为“患病”。
户绝
丈夫去世而有养子不得称为户绝
叶宪
阿甘现在虽然招到了接脚夫,但有三岁以下收养的儿子,并非户绝分明。帖县将所登记没收的物品归还给阿甘母子,牒文提举司照会。随后又根据宁都县申报,具列了原因,奉台判,根据本县当初所申报的,丁昌在世时已经收养了三岁以下的儿子,然而丁昌
元非絶户,朱先之告妄耳。林知县既明知之,乃复绳之以不除附之法,彼村人安识除附为何事,今详林知县亦未识此二字之义也。此谓人家养同宗子,两户各有人户,甲户无子,养乙户之子以为子,则除乙户子名籍,而附之于甲户,所以谓之除附。彼侯四贫民,未必有户,兼收养异姓三岁以下,法明许之卽从其姓,初不问所从来,何除附之有。若只谓丁昌养子,合申官附籍则可耳。然法亦有虽不除附,官司勘验得实,依除附法之文。林知县亦不照应,便将丁昌作户絶,拘没其业,而夺之丁昌妻儿之怀,以资告讦无赖之辈,于理殊未安。前谓阿甘已召接脚夫,不应复为前夫抱子,便欲籍没其业,则尤未安。妇人无所依倚,养子以续前夫之嗣,而以身托于后夫,此亦在可念之域,在法初无禁絶之明文。纵使此子不当养,阿甘系召接脚夫,亦有权给之条,未当拘没也。按户令:寡妇无子孙并同居无有分亲,召接脚夫者,前夫田宅经官籍记讫,权给,计直不得过五千贯,其妇人愿归后夫家及身死者,方依户絶法。据丁昌之业,所直不过二百余贯,其合给阿甘明甚。朱先无赖,伺人子幼家危之际,妄告户絶。官司亦惟微利是嗜,不顾义理,不照法令,便从而没夺之,几于上下交征矣。本司所断,系据理据法,兼在提举司结絶
译元家并非绝户,只是朱先诬告罢了。林知县既然明明知道,却还用“不除附”的法律来制裁他,那些村民哪里懂得“除附”是什么意思,如今看来林知县也不明白这两个字的含义。所谓“除附”,是指人家收养同宗子弟,两户都有人丁,甲户没有儿子,收养乙户的儿子作为儿子,就将乙户儿子的名字从原籍除去,附记在甲户名下,所以称为“除附”。那侯四是贫民,未必有户籍,况且收养异姓三岁以下儿童,法律明确允许,就随养父的姓氏,起初不过问孩子从哪里来,哪里有什么“除附”之事。如果说丁昌收养儿子,应当申报官府附入户籍,这倒是可以的。然而法律也有规定,即使没有办理“除附”,只要官府勘验属实,就依照“除附”的法律处理。林知县也不参照这条规定,便将丁昌当作绝户,没收他的财产,并从丁昌妻儿怀中夺走孩子,以此资助那些诬告揭发、无赖之徒,在情理上实在不妥。前面说阿甘已经招了接脚夫,不应当再为前夫抱养儿子,便想没收她的财产,这就更加不妥了。妇人无处依靠,收养儿子以延续前夫的香火,而自身托付给后夫,这也属于值得怜悯的情况,法律上起初并没有禁止的明文规定。即使这个孩子不应当收养,阿甘既然是招接脚夫,也有权且给予财产的条款,不应当没收。根据户令:寡妇没有子孙,且同居者中没有亲近亲属,招接脚夫的,前夫的田宅经官府登记后,权且给予,计算价值不得超过五千贯,只有当妇人愿意回到后夫家或自身死亡时,才依照绝户法处理。据丁昌的产业,价值不过二百多贯,应当给予阿甘是很明显的。朱先是个无赖,趁人家孩子年幼、家庭危难之际,诬告是绝户。官府也只贪图微小的利益,不顾道义情理,不参照法令,就顺水推舟没收掠夺,几乎到了上下互相征敛的地步。本司的判决,是依据情理和法律,同时在提举司结案。
之后翻诉,施行自有次第。本县不遵本司后断,乃辄将提举司元牍不当文移,混乱妄申,承行人勘杖八十。再帖,仰将丁昌物业一文以上,并照条给还阿甘管领,取领状照申。朱先妄告,本合坐罪,经赦原免,其已纳买业价钱二百十四贯有零,未委是何据,官司妄行交收,告示朱先,径自赍钞前去请领。其元给公据,责本县吏人监索解来,毁抹附案,仍给断由,附
阿甘收执。牒提举司、本州岛各照会。
〔一〕所以谓之除附“以”,据明本补。
〔二〕何除附之有“附”,据明本补。
〔三〕丁昌之业所直不过二百余贯“二”,明本作“三”。
〔四〕不遵本司后断“遵”,明本作“依”。
归宗
子随母嫁而归宗
蔡久轩
提干所拟,已得其情。昔范文正公随母嫁朱家,冒姓朱氏,既长,知其家世,泣而去
之,终身不忘朱家之恩。前贤所为,昭昭可法。舒常容其后妻傅氏带来之子,冒姓舒氏,虽是碍法,然近二十年,长幼无间言,似有古人忠厚之风,今世未易有此。但薛龙孙等于其义父舒常身死之后,却宜自归本宗,而为傅氏者亦宜以义遣之。今乃盘旋不去,宜乎舒氏之族人不能乎也。妇人何所知识,但见其带来之子冒姓命名,已历年久,将谓可分舒氏之业,而薛龙孙年长,主张家事,舒氏亲子反拱手听命,天下安有是理哉!此舒希说等之讼所由起也。舒常亲子舒思义已自长成,观其状词,知母亲之当爱,而谓舒希说等之侵扰其家,亦是有见识之人,正不待薛龙孙代之干蛊。仰薛龙孙、龙弟各自归奉薛氏之祀,不得更冒姓舒氏,及干预舒氏家事。傅氏亦宜以至公为心,留意俯育三子,不得更引惹薛龙孙等。薛氏二子既各归姓,则舒希说、冯景扬之讼自此当息。如更强聒,则是有意欺骗孤寡,别当议罪。冯景扬为人之壻,不能调亭,率其妻以讼其母,多是谋利,此岂真有为舒氏之心哉!佥厅所拟分为三分之说,不知法意如何,别呈。各人责遵从状入官讫,并放。续佥厅官拟再呈,奉台判,只依摽拨法。
〔一〕提干所拟“干”,明本作“举”。
出继不肖官勒归宗
翁浩堂
卢公达为侍郎之孙,不幸无子,遂养同姓人卢君用子应申为子。又不幸不肖,挟侍郎之荫,生事乡邻,背所养,从所生,犯赃犯盗,蒙本州岛将应申决脊杖,编管抚州,此尚可以继
侍郎之后,而奉其香火乎?既不可为侍郎后,则尚得名为卢公达之子乎?父之所以生子者,为其生能养己,死能葬己也。今问卢应申,则称与乃父公达各居异食,是生不能养之矣。公达死后,义子陈日宣经县投词,称应申不出钱营葬。生既不能养,死又不肯葬,父子之道固如是乎?人伦天理,至此灭矣!今据卢应申、陈日宣各执出公达生前遗嘱,乃应申未犯罪之前,今年六月、七月遗嘱及状互相反复,皆是公达临终乱命,不可凭信。今但以大义裁之,则应申既同所生父君用受刑,则决不可玷辱衣冠,况生不养公达,死不葬公达,委难为子,引勒卢应申仍旧归宗,为君用之子。公达产簿,当厅给付房长卢景愈等,从公择本宗昭穆相当人,立为公达之后,仍监检索侍郎诰勑,与之主掌。应申手内卖过田业,用过钱物,并免根问。陈日宣自系外姓人,随母嫁于公达,所有公达户下物业,日宣不得干预惹词。申州、提举司照会。
〔一〕为君用之子“之”,据明本补。
衣冠之后卖子于非类归宗后责房长收养
翁浩堂
父子,人伦之大,父老而子不能事,则其罪在子,子幼而父不能养,则其责在父。刘珵为衡州知郡孙,有男元老,幼不抚养,而卖与乡民郑七,弃衣冠而服田亩,情亦可怜,此犹可诿也,曰刘珵一时为贫之故。已而元老不安于郑七家,逃归本父,刘珵固宜复回天理,自子其子矣。乃复以元老卖与程十乙,则其意安在哉?可谓败人伦,灭天理之已甚者!今郑七入词,欲取回元老于已去三年后,此决无复合之理。元老宦裔,郑七农夫,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不应更来识认。刘珵两将元老卖
译此后若再翻案申诉,施行自有先后次序。本县不遵从本司后来的判决,却擅自将提举司原本不当的文移文书混乱地妄自申报,承行人杖责八十。再次批示,责令将丁昌的产业一文钱以上,都按照条令归还给阿甘管领,取回领状照例申报。朱先妄自控告,本应治罪,因遇赦免罪,其已缴纳的买业钱二百一十四贯有余,不知是何依据,官府妄自行交收,告示朱先,直接拿着钞票前去请领。那原本发给的公据,责令本县吏人监押索取解送前来,销毁涂抹附在案卷上,仍然发给断由,附在阿甘收执。行文提举司、本州各自照会。
〔一〕所以谓之除附“以”,根据明本补入。
〔二〕何除附之有“附”,根据明本补入。
〔三〕丁昌的产业所值不过二百余贯“二”,明本作“三”。
〔四〕不遵从本司后断“遵”,明本作“依”。
归宗
儿子跟随母亲改嫁而回归本宗
蔡久轩
提干所拟定的意见,已经探得实情。从前范文正公跟随母亲改嫁到朱家,冒姓朱氏,长大后,知道了自己的家世,哭泣着离开他们,终身不忘朱家的恩情。前贤的作为,光明磊落值得效法。舒常容留后妻傅氏带来的儿子,冒姓舒氏,虽然妨碍法律,然而将近二十年,长幼之间没有怨言,似乎有古人忠厚的风气,当今世上不容易有这样的人。只是薛龙孙等人,在其义父舒常死后,却应当自己回归本宗,而作为傅氏的也应当以义理遣送他们。现在却徘徊不去,难怪舒氏的族人不能容忍。妇人有什么见识,只看见她带来的儿子冒姓命名,已经过了很多年,以为可以分割舒氏的产业,而薛龙孙年长,主持家事,舒氏的亲子反而拱手听命,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这就是舒希说等人诉讼的起因。舒常的亲子舒思义已经长大成人,看他的状词,知道母亲应当爱护,而说舒希说等人侵扰他的家,也是很有见识的人,正不需要薛龙孙代替他处理家事。责令薛龙孙、龙弟各自回归奉祀薛氏的宗庙,不得再冒姓舒氏,以及干预舒氏的家事。傅氏也应当以公正为心,留意抚养三个儿子,不得再引惹薛龙孙等人。薛氏的两个儿子既然各自回归本姓,那么舒希说、冯景扬的诉讼从此应当平息。如果仍然强词夺理,那就是有意欺骗孤寡,另行议罪。冯景扬作为别人的女婿,不能调和,率领他的妻子控告他的母亲,大多是谋取利益,这难道真是有为舒氏着想的心吗!佥厅所拟定的分为三份的说法,不知法律意旨如何,另行呈报。各人责成遵从状入官完毕,一并释放。随后佥厅官拟定再次呈报,奉台判,只依照摽拨法。
〔一〕提干所拟“干”,明本作“舉”。
出继不肖官勒归宗
翁浩堂
卢公达是侍郎的孙子,不幸没有儿子,于是收养同姓人卢君用的儿子应申为儿子。又不幸不肖,倚仗侍郎的荫庇,在乡邻间生事,背离所养之父,跟随所生之父,犯赃犯盗,蒙本州将应申决脊杖,编管抚州,这还可以继承侍郎的后代,而奉祀他的香火吗?既然不能做侍郎的后代,那么还能称为卢公达的儿子吗?父亲之所以生儿子,是因为他活着能养活自己,死了能安葬自己。现在问卢应申,则称与父亲公达各居异食,这是活着不能养活他了。公达死后,义子陈日宣经过县衙投词,称应申不出钱营葬。活着不能养活,死了又不肯安葬,父子之道本来是这样吗?人伦天理,至此灭绝了!现在根据卢应申、陈日宣各自拿出公达生前的遗嘱,乃是应申未犯罪之前,今年六月、七月的遗嘱及状词互相反复,都是公达临终的乱命,不可凭信。现在只以大义裁断,那么应申既然同所生父亲君用受刑,那么决不可玷辱衣冠,况且活着不养活公达,死了不安葬公达,确实难以为子,引勒卢应申仍旧回归本宗,做君用的儿子。公达的产业簿册,当庭给付房长卢景愈等人,从公选择本宗昭穆相当的人,立为公达的后代,仍然监押检索侍郎诰敕,交给他主掌。应申手中卖过的田业,用过的钱物,一并免予根究。陈日宣自是外姓人,跟随母亲嫁给公达,所有公达户下的物业,日宣不得干预惹词。申报州、提举司照会。
〔一〕为君用之子“之”,根据明本补入。
衣冠之后卖子于非类归宗后责房房长收养
翁浩堂
父子,是人伦中最大的关系,父亲老了儿子不能侍奉,那么罪责在儿子,儿子年幼父亲不能抚养,那么责任在父亲。刘珵是衡州知郡的孙子,有儿子元老,年幼时不抚养,而卖给乡民郑七,抛弃衣冠而从事田亩,情状也可怜,这还可以推托,说是刘珵一时因为贫困的缘故。不久元老在郑七家不安,逃回本父,刘珵固应回复天理,自己把儿子当儿子了。却又把元老卖给程十乙,那么他的心意何在呢?可以说是败坏人伦,灭绝天理到极点了!现在郑七入词,想要取回元老,在已经离开三年后,这决无复合的道理。元老宦裔,郑七农夫,不是同族同类,其心必异,不应再来识认。刘珵两次将元老卖
弄,为父不父,本合勘杖,且与从荫,决小杖二十。元老牒押往族长刘万二宣教宅,听从收养。观此子情貌奸狡,兼所习已乖,请万二宣教严与钤束,庶免堕落下流,为衣冠之玷,亦一美事。
译弄,身为儿子却不尽孝道,原本应当审问并处以杖刑,姑且依仗其祖辈的荫庇,只责打小杖二十下。元老出具公文,将其押送至族长刘万二宣教家中,听任其收养。鉴于此子神情面貌奸诈狡猾,加之所习染的品行已经乖张悖谬,恳请刘万二宣教严加管束,以免他沉沦堕落到下流社会,成为士大夫阶层的污点,这也是一件美事。
分析
女婿不应中分妻家财产〔一〕
刘后村
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遗腹之男,亦男也,周丙身后财产合作三
分,遗腹子得二分,细乙娘得一分,如此分析,方合法意。李应龙为人子婿,妻家见有孤子,更不顾条法,不恤幼孤,輙将妻父膏腴田产,与其族人妄作妻父、妻母摽拨,天下岂有女婿中分妻家财产之理哉?县尉所引张乖崖三分与婿故事,卽见行条令女得男之半之意也。帖委东尉,索上周丙户下一宗田园干照并浮财帐目,将硗腴好恶匹配作三分,唤上合分人,当厅拈阄。佥厅先索李应龙一宗违法干照,毁抹附案。
〔一〕本篇卽《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鄱阳县东尉检校周丙家财产事》。
〔二〕李应龙为人子婿“子”,明本作“之”。
母在不应以亲生子与抱养子析产
陈文卿妻吴氏〔一〕昨来抱养陈厚为子,继而亲生二子,陈谦、陈寅是也。吴氏夫妇若贤,则于有子之后,政当调护均一,使三子雍睦无间言可也。无故自以产业析而三之,文卿既死之后,吴氏又以未分之业析之。陈厚自鬻己产,固为不是,然使吴氏初无偏私之意,未卽分开产业,至今同爨而食,母为之主,则陈厚虽欲出卖而无从。陈谦、陈寅挟母以治其兄,至谓陈厚殴母,于状内称于十月二十九日陈状判执者,此特谦、寅买填印白纸,栽添
讼本而已。不然,二十九日之状簿,何以独无吴氏之名。准法,父母在,不许别籍异财者,正欲均其贫富,养其孝弟而已。今观吴氏子母违法析产以与陈厚者,是欲蹙之使贫也。昔姜氏恶庄公,爱叔段,东莱吕氏云:爱恶二字,乃是事因。今吴氏爱恶何以异此。幸今吴氏母子因陈厚论收诡户,稍肯就和,此当职之所深愿也。唤上陈厚,当厅先拜谢其母,陈谦、陈寅次拜谢其兄,唤乡司克除陈厚、陈谦、陈寅三户之外,其余范从政、陈梦龙、陈氏儿陈堪下黄庚、三姐、陈文卿等五户物业,并归陈文卿一户,而使吴氏掌之,同居共爨,遂为子母兄弟如初。他时吴氏考终之后,从条只将陈文卿一户分与三子,陈厚不得再分陈谦、陈寅两户物业,以其已经分析立户,自行卖尽故也。若以法意言之,谦、寅两户亦合归并,但陈厚既已自卖其所受之产,不欲归并,以遂陈厚重迭分业之科,此又屈公法而徇人情耳。仍给据与谦、寅为照。陈厚者,归与妻子改节以事其亲,笃友以谐其弟,自此以后,无乖争凌犯之习,以厚里闾,尤令之所望也。仍申。
〔一〕陈文卿妻吴氏“妻”,据明本补。
检校
检校嫠幼财产
吴雨岩
方天禄死而无子,妻方十八而孀居,未必能守志,但未去一日,则可以一日承夫之分,朝嫁则暮义絶矣。妻虽得以承夫分,然非王思诚所得干预。子固当立,夫亡从妻,方天福之子既是单丁,亦不应立,若以方天福之子为子,则天禄之业并归天福位下,与絶支均矣。先责王思诚不得干预状,违从不应为杖断。仍将天福押下县,唤上族长,从公将但干户下物业均分为二,其合归天禄位下者,官为置籍,仍择本宗昭穆相当者立为天禄后。妻在者,本不待检校,但事有经权,十八孀妇,既无固志,加以王思诚从旁垂涎,不检校不可。请本县详判区处讫,申。
侵用已检校财产论如擅支朝廷封桩物法
胡石壁
湖湘之民,率多好讼,邵阳虽僻且陋,而珥笔之风亦不少。然自当职到官以来,每事以理开晓,以法处断,凡素称险健者,率皆屈服退听,未尝有至再讼者。独曾仕珍父子狼戾
顽嚚,犯义犯刑,恬不知畏。本府未及结断,而遽经漕司;漕司方为索案,而又经帅司;帅司方为行下,而又经宪司。使其果抱屈抑,亦须候逐处官司施行了当,方可次第经陈,岂有首尾不及两月,而徧经诸司者。何况本府之所处断,未尝敢容一毫私意己见,皆是按据条令。又其越狱之罪,已从宽恕,不复穷究,亦可谐曲尽矣。而小人略不知辜,恃其能讼,辄敢求胜不已。使其讼于诸司者,曰本府断狱不当,犹云可也。今乃一
译女婿不应平分岳家财产
刘后村
按法律规定:父母去世后,儿女分割家产,女儿应得儿子的一半。遗腹之子也是儿子,周丙身后的财产应分为三份,遗腹子得两份,细乙娘得一份,这样分割才符合法律精神。李应龙作为女婿,岳家尚有孤子,他竟不顾法律条文,不怜恤幼孤,擅自将岳父肥沃的田产,与其族人妄加标拨,声称是岳父、岳母的安排,天下哪有女婿平分岳家财产的道理?县尉所引用的张乖崖将财产三分给女婿的旧例,正是体现现行法令中女儿得儿子一半的意思。我委派东尉,索取周丙户下一宗田园的地契以及动产账目,将贫瘠与肥沃、好坏搭配均分为三份,传唤应分之人,在厅堂上抓阄分配。同厅官员先索取李应龙一宗违法的地契,予以销毁并附卷存档。
母亲在世不应将亲生儿子与抱养儿子析产
陈文卿妻吴氏
吴氏先前抱养陈厚为子,后来亲生二子,即陈谦、陈寅。吴氏夫妇若贤良,则在有亲生儿子后,正当对三个儿子调护均一,使三子和睦无间,这才是可行的。吴氏无故自行将家产析为三份,陈文卿死后,吴氏又将未分的家产析出。陈厚自行出卖自己的那份产业,固然不对,但如果吴氏起初没有偏私之意,没有立即分开家产,至今三子同灶吃饭,母亲主持家务,那么陈厚即使想出卖也无从下手。陈谦、陈寅挟制母亲来整治他们的兄长,甚至诬称陈厚殴打母亲,在诉状中声称十月二十九日陈状判执者,这不过是陈谦、陈寅买通官府填印白纸,栽赃添讼罢了。否则,二十九日的状簿上,为何唯独没有吴氏的名字。按法律规定,父母在世,不许分户别财,正是为了均衡贫富,培养孝悌罢了。如今看吴氏母子违法析产给陈厚,是想逼迫他陷入贫困。从前姜氏厌恶庄公,偏爱叔段,东莱吕氏说:爱恶二字,乃是事端起因。如今吴氏的爱恶与此有何不同。幸好如今吴氏母子因陈厚论告诡户之事,稍肯和解,这是我深愿看到的。传唤陈厚,在厅堂上先拜谢其母,陈谦、陈寅随后拜谢其兄,传唤乡司剔除陈厚、陈谦、陈寅三户之外,将其余范从政、陈梦龙、陈氏之子陈堪下黄庚、三姐、陈文卿等五代物业,全部归并到陈文卿一户,由吴氏掌管,同居共灶,于是母子兄弟如初。将来吴氏寿终之后,按条令只将陈文卿一户分给三子,陈厚不得再分陈谦、陈寅两家物业,因为这两家已经析产立户,自行卖尽的缘故。若按法律精神来说,陈谦、陈寅两家也应当归并,但陈厚既然已自行卖掉了所受之产,不想归并,以免遂了陈厚重复分业的罪责,这是委屈公法而顺从人情罢了。仍发给凭证给陈谦、陈寅作为依据。陈厚应当回归家庭,与妻子改过自新以侍奉双亲,笃行友爱以和睦兄弟,从此以后,没有乖争凌犯的习气,以敦厚乡里,这是官府所期望的。仍上报。
检校
检校寡妇幼童财产
吴雨岩
方天禄死而无子,妻子年仅十八便守寡,未必能守节,但只要未改嫁一日,就可以一日继承丈夫的份额,早晨改嫁则晚上义绝。妻子虽可继承丈夫份额,但这并非王思诚所能干预。儿子固然应当立,丈夫死后由妻子做主,方天福之子既然是单丁,也不应立,如果以方天福之子为子,那么天禄的产业就全部归到天福名下,与绝户均分一样了。先责令王思诚不得干预,违令者按不应为杖断。仍将天福押到县里,传唤族长,公正地将相关户下物业均分为二,其中应归天禄名下的,由官府登记造册,仍择本宗昭穆相当者立为方天禄后嗣。妻子在世,本不需检校,但事有经权,十八岁的寡妇,既无固守之志,加上王思诚在一旁垂涎,不检校不行。请本县详加判决处置后,上报。
侵用已检校财产论如擅支朝廷封桩物资法
胡石壁
湖湘百姓,大多好讼,邵阳虽然偏僻简陋,但好讼之风也不少。然而自本官到任以来,每件事都以理开导,以法处断,凡是素来称险健者,大多屈服退听,未曾有再次诉讼者。唯独曾仕珍父子狼戾顽劣,犯义犯刑,恬不知畏。本府尚未结断,他们便上诉至漕司;漕司正在索案,他们又上诉至帅司;帅司正在行下,他们又上诉至宪司。如果他们确实抱屈,也须等候各处官司施行完毕,方可依次陈述,哪有首尾不及两月,便遍经诸司的。何况本府之所处断,未尝敢容一丝私意己见,都是按据条令。又其越狱之罪,已从轻恕,不再穷究,也可说是曲尽宽厚了。而小人略不知罪,恃其能讼,辄敢求胜不已。如果他们在诸司诉讼,说本府断狱不当,尚且说得过去。如今却一
则曰禁死其父,再则曰禁死其父,曾不思囹圄之中,有官有吏,有同禁之人,若或死于非命,十目所视,十手所指,何可诬也。况其逃窜之后,其亲戚邻里有见之者,藏之者,案牍可考而知,其人可追而问,此又何可诬也。而曾元收〔三〕乃敢妄为此言,以诬罔台阃,以诬赖州郡。观此一节,则其平日罪恶,信有如乡邻之所云,侄女之所讼者矣。此一段事既在宪台,本府当置之于不问。但准勑:辄支用已检校财产者,论如擅支朝廷封桩钱物法,徒二年。又律:诈为官司文书及增减者,杖一百。今曾元收擅支已检校钱六百余贯,银盏二十只,又揩改朱契六道,其视法禁何有哉?若不照条科断,则闻者将谓本府亦为其所持,莫敢致诘,自此奸民皆将是则是效矣。讵可不以柱后惠文弹治之乎?二事俱发,以重者论,曾元收决脊杖十五,其曾士殊一分家业,照条合以一半给曾二姑。今佥厅及推官所拟,乃止给三分之一,殊未合法。大使司札内明言:兴词虽在已嫁之后,而户絶则在未嫁之先。如此则合用在室女依子承父
译于是说禁卒害死了他的父亲,又说禁卒害死了他的父亲,竟然不曾想到监狱之中,有官员有小吏,有同牢的人,如果死于非命,众人都在看着,众人都在指着,怎么可以诬陷呢。况且他逃窜之后,他的亲戚邻里有看见他的,有藏匿他的,案卷可以查考而知,其人可以追捕而问,这又怎么可以诬陷呢。而曾元收竟然敢妄说此话,来欺骗蒙蔽宪台,来诬赖州郡。看这一节,那么他平日的罪恶,确实像乡邻所说、侄女所控告的那样了。这件事既然已在宪台,本府应当置之不问。但根据敕令:擅自支用已检校财产者,按擅自支用朝廷封桩钱物法论处,判徒刑二年。又根据律法:伪造官府文书及增减内容的,杖打一百。如今曾元收擅自支用已检校钱六百余贯,银盏二十只,又如涂改朱契六道,他眼里还有法律禁令吗?如果不按条规定罪,那么听闻的人将认为本府也被他挟制,不敢质问,从此奸民都将以此为准则而效仿了。难道可以不用柱后惠文冠弹劾惩治他吗?两件事都揭发,按重罪论处,曾元收决脊杖十五下,那曾士殊分家业,按条规应当将一半给曾二姑。如今佥厅及推官所拟定的,只给三分之一,很不合法。大使司文书中明确说:诉讼虽在已嫁之后,但绝户却在未嫁之前。如此则应当按在室女依子继承父亲
分法给半,夫复何说。余一半本合没官,当职素不喜行此等事,似若有所利而为之者,姑听仕珍、仕亮两位均分外,仕殊私房置到物业,合照户絶法尽给曾二姑。限三日对定,照已判,专人解推吏并词人抱案赴提刑司。
〔一〕率多好讼“率”,原作“素”,据明本改。
〔二〕略不知辜“知”,明本作“伏”。
〔三〕曾元收“收”,明本作“牧”,后同。
〔四〕则其平日罪恶“则”,明本作“卽”。
〔五〕徒二年“二”,明本作“三”
检校闻通判财产为其侄谋夺
闻通判平生清苦自立,乡曲所共知之。今不幸殁于官所,其家惟一妇一孙,惸惸嫠幼,
孤影凄然,过者见之,犹为不忍,矧如同气之至爱,犹子之至情乎!扶持之,保护之,以慰泉
下之望,此实天下之大义也,今乃幸其人之云亡,睥睨归案之物,盻盻然惟恐谋夺之不亟。
且其家赀产素微,所余俸给,一入豺虎之吻,死者何以葬,生者何以养?有如目今所失一箱
物,委官验之,初无外贼来踪,非家人之谋,而谁为之乎?舐糠及米,势所必至,辨之不早,祸必燎原。见委察推躬亲屈致季知县、王宗教、潘县尉、汤将仕集会其家,点对元检校数目,严与封桩。将来准备襄事支遣之外,以其余金悉为买田,活其孤幼,如见留日用婢仆之类,亦合量为支给,其它蚕食于旁,一切屏去之,毋以姑息为事。一死一生,乃见交情,季知县、诸寓公畴昔风谊之厚,蔼着旦评,必能相与协心经纪而保全之。烦察推更为转致此意,实州家之公祷也。切幸介注。
〔一〕舐糠及米“舐”,原作“括”,据明本改。
孤幼
同业则当同财
蔡久轩
但观邻证单状,李春五、春六居大瓦屋,而牛畜多,阿郑、阿陈、牛俚居小茅屋,并无一物,以此便见大段不均。纵往年已分析,而牛俚一分实未均其利。春五、春六当念牛俚乃同祖之亲,既已同业,必当同财。帖县尉同曹隅官照单状所载,将三家物力除田产之外,应
系米谷、孳牲之类,并混作三分,内牛俚一分,分明具单入官,责阿陈收掌抚育。所有契照就李春五兄弟索出,封寄县库,给据与照,候出幼日给还。各责状申。
〔一〕候出幼日给还“幼”,原作“令”,据明本改。
鼓诱卑幼取财
黎定夫等六名利孙某之幼,教其私輙将田业,就张上舍、宋通判宅倚当,生钱共一百二十贯足,非所使用。内黎定夫等三名解受孙某钱、会,系欺诈取财,从盗论。黎定夫赃满三十贯八百,合配本州岛。夏某赃满一十五贯二百,合徒二年。刘庚四赃五贯五百文,合徒一年半。余教诱卑幼,非理费用财产,合杖一百,编管邻州。李楶受孙某寄钱,共官会五百二十贯,据孙某及其母阿杨所供,并系李楶留此钱,欲为鬻举,以事体稍重,未欲尽情根究。萧子章只就李楶名下借钱,已还,尚可阔略。孙某有母在,而私以田案倚当,亦合照瞒昧条,从杖一百。刘顺为牙保,亦当同罪。虽犯在赦前,然黎定夫等诈欺得财,陪涉卑幼,以破坏人家财产,残害人家子弟,岂容罚不伤其毫毛。案备所供,申使、府取自施行。萧子章放,余名各知在听候。
监还塾宾攘取财物
曹颐受恩于张佥判,卽非一日。今乃乘其夫妇踵逝,孤幼可欺,随行钱物,悉从而夺之。一死一生,情其可见,况张佥判之家生理素窘,旅殡未归,未卜归藏之所,累然诸孤,谁其依怙,行道之人,罔不凄怆,况于数十年相与之塾宾乎?士行至此,扫地尽矣!且监还所认钱五百九十五贯,衣物九号,交还张宅收领。但张佥判夫妇之殡,皆未有所归,自合追还曹颐之钱,责付其家,先为营葬之计。二孤不能任大事之责,非得其本族尊长与夫亲故中畴昔尚义之士,为之主盟,何以克济。王宗教谊气素高,乡曲起敬久矣,闻此当能出力,为之扶持。牒请宗教亟为图之。
叔父谋吞并幼侄财产
胡石壁
李文孜蕞尔童稚,怙恃俱亡,行道之人,所共怜悯。李细二十三为其叔父,非特略无矜恤之心,又且肆其吞噬之
译分法给半,夫复何说。余一半本该没收归官,但我向来不喜欢做这种事,以免让人觉得是为了私利才这么做,暂且听任仕珍、仕亮两位均分,仕殊私房购置的物业,按照户绝的法令全部给曾二姑。限三日内对定,照已判,专人解推吏并原告抱案赴提刑司。
闻通判平生清苦自立,乡里人所共知。现在不幸死在任上,他家只有一个妇人一个孙子,孤苦无依,孤儿寡母,孤影凄然,路过的人看见,尚且不忍心,何况是如同手足的至爱,如同亲生儿子的至情呢!扶持他们,保护他们,以慰藉九泉之下的期望,这实在是天下的大义。现在却庆幸那人死了,窥视归案的物品,急切地唯恐谋夺得不快。况且他家财产一向微薄,所余俸禄,一落入豺虎之口,死者怎么安葬,生者怎么养活?就像现在所失的一箱物品,委派官员查验,起初没有外贼来的踪迹,不是家人谋划,又是谁做的呢?吃糠吃到米,是势所必然,辨别不早,祸患必成燎原之势。见委派察推亲自屈尊召致季知县、王宗教、潘县尉、汤监簿集会其家,点对原检校数目,严格封存。将来准备丧葬开支之外,以其余金钱全部用来买田,养活孤儿幼子,如现在留用的日用婢仆之类,也应当酌情支给,其它在旁蚕食的,一概屏除,不要以姑息为事。一死一生,才见交情,季知县、各位寓公往日情谊之厚,在舆论中显扬,必定能同心协力经营而保全他们。烦察推再转达此意,实在是州府的公祷。切幸介注。
同业则当同财
蔡久轩
只看邻证单状,李春五、春六住大瓦屋,而牛畜多,阿郑、阿郑、牛俚住小茅屋,并无一物,由此便可见大大不均。纵然往年已分家,而牛俚这一份实在未均其利。春五、春六应当念及牛俚是同祖之亲,既然已同业,必当同财。帖县尉同隅官照单状所载,将三家物力除田产外,应系米谷、孳牲之类,并混作三份,内牛俚一份,分明具单入官,责成阿陈收掌抚育。所有契照向李春五兄弟索出,封寄县库,发给凭证,等出幼时给还。各责状申。
鼓诱卑幼取财
黎定夫等六人,利孙某年幼,教他私自将田业,在张上舍、宋通判宅抵押,生钱共一百二十贯足,并非所用。内黎定夫等三名解受孙某钱会,系欺诈取财,按盗窃罪论处。黎定夫赃满三十贯八百,应配本州。夏某赃满一十五贯二百,应徒二年。刘庚四赃五贯五百文,应徒一年半。其余教诱卑幼,非理费用财产,应杖一百,编管邻州。李楶受孙某的寄钱,共官会五百二十贯,据孙某及他母亲阿杨所供,都是李楶留此钱,想为鬻举,因事体稍重,未欲尽情根究。萧子昌只向李楶名下借钱,已还,尚可宽略。孙某有母亲在,而私自以田案抵押,也应按瞒昧条,杖一百。刘顺为牙保,也应同罪。虽犯在赦前,但黎定夫等诈欺得财,牵涉卑幼,以破坏人家财产,残害人家子弟岂容罚不伤其毫毛。案备所供申使府取自施行。萧子章放,余名各知,在听候。
监还塾宾攘取财物
曹颐受恩于张佥判,非一日。现在却趁其夫妇相继去世,孤儿寡母可欺,随行钱物,全部夺取。一死一生,情其可见,况且张佥判之家生计素来窘迫,旅殡未归,未卜归葬之所,累然诸孤,谁其依怙?行道之人,无不凄怆,何况于数十年相与之塾宾呢?士行至此,扫地尽矣!且监还认钱五百九十五贯,衣物九号,交张宅收领。但张佥判夫妇的殡,皆未有所归,自应追还曹颐之钱,责付其家,先行营葬之计。二孤不能任大事之责,非得其本族尊长与夫亲故中畴昔尚义之人,为之主盟,何以克济?王宗教谊气素高,乡曲起敬久矣?闻此当能出力,为之扶持。牒请王宗教亟为图之。
叔父谋吞并幼侄财产
胡石壁
李文孜蕞尔童稚,怙恃俱无,行道之人,所共怜悯。李细二十三为叔父,非特略无矜恤之心,且肆其吞噬之
志,以己之子为兄之子,据其田业,毁其室庐、服食、器用之资,鸡、豚、狗、彘之畜,毫发丝粟,莫不奄而有之。遂使兄嫂之丧,暴露不得葬,孤遗之侄,逃遁而无所归。其灭絶天理,亦甚矣!纵使其子果是兄嫂生前所养,则在法,所养子孙破荡家产,
译这个人竟然把自己的儿子当作兄长的儿子,霸占了兄长的田产,毁坏了兄长的房屋,侵吞了兄长的衣物、饮食、器具等生活物资,以及鸡、猪、狗、彘等家畜,哪怕是毫发丝粟般的细微之物,也全部据为己有。以至于兄嫂去世时,遗体暴露在外无法安葬,孤苦无依的侄子流亡在外无处可归。他灭绝天理的行为,也太过分了!即使他的儿子确实是兄嫂生前收养的,那么按照法律,被收养的子孙如果败光家产,
不能侍养,实有显过,官司审验得实,卽听遣还。今其不孝不友如此,其过岂止于破荡家产与不侍养而已,在官司亦当断之以义,遣逐归宗。况初来既无本属申牒除附之可凭,而官司勘验其父子前后之词,反复不一。又有如主簿之所申者,上则罔冒官司,下则欺虐孤幼,其罪已不可逃,而又敢恃其强悍,结集仇党,恐喝于主簿体究之时,刼夺于廵检拘收之后,捍拒于弓手追捕之际,出租赋、奉期约之民,当如是乎?若不痛惩,何以诘暴!准勑:诸身死有财产者,男女孤幼,厢耆、邻人不申官抄籍者,杖八十。因致侵欺规隐者,加二等。厢邻不申,尚且如此,况叔侄乎?因致侵欺,尚且如此,况吞并乎?又勑:诸路州县官而咆哮凌忽者,杖一百。凌忽尚且如此,况夺囚乎?又律:诸鬬以兵刃斫射人,不着者杖一百。斫射平人,尚且如此,况拒州县所使者乎?合是数罪,委难末减。但子听于父者也,李少二十一岂知子从父令之为非孝。原情定罪,李细二十三为重,李少二十一为轻,李细二十三决脊杖十五,编管五百里,李少二十一勘杖一百,押归本生父家,仍枷项,监还所夺去李文孜财物、契书等。李文孜年齿尚幼,若使归乡,必不能自立于羣凶之中,而刘宗汉又是外人,亦难责以托孤之任,此事颇费区处。当职昨唤李文孜至案前,问其家事,应对粗有伦叙,虽曰有以授之,然亦见其胸中非顽冥弗灵者,合送府学,委请一老成士友,俾之随分教导,并视其衣服饮食,加意以长育之。其一户产业,并从官司检校,逐年租课,府学钱粮,官与之拘
榷,以充束修服食之费,有余则附籍收管,候成丁日给还。
〔一〕官与之拘榷“榷”,原作“确”据明本改。
女承分
处分孤遗田产
范西堂
照对解汝霖因虏入冠,夫妇俱亡,全家被虏,越及数年,始有幼女七姑、女孙秀娘回归。其侄解懃抚于其家,主管生业,可谓能厚睦族之义,任恤孤之责。余荣祖连年入状,告论户絶,谓是解懃掩有入己,乞行籍没归官。前政已略施行,拘纳租课,使之入钱,数踰千缗。继而七姑、秀娘回归,乃与免行拘籍,仍付解懃主管。而余荣祖至今犹未絶词,当元州府徒欲拘收花利,其后解懃又欲视为己业,区处失当,不能絶词,展转十年,适滋吏奸。既有二女,法当承分,官司拘钱,已犯不韪,责付族人,又因为利,词诉荐至,此实有以起之。汝霖家业,岁收主分租谷大约不下二百石,不为不厚,解懃以己任之,既无收支簿书,又不主盟姻议,惟立继絶之子一人,曰伴哥,以承汝霖之业。虽云絶家尊长,许令命继,异姓非三岁
以下,亦姑勿论。然挟一幼子,而占据乃叔田产,二女在室,各无处分,安能免议。解汝霖既无亲子,合作户絶施行。准法:诸已絶之家而立继絶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于絶家财产,若只有在室诸女,卽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其在室并归宗女卽以所得四分,依户絶法给之。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絶法给外,卽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卽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女均给,一分没官。若无在室、归宗、出嫁诸女,以全户三分给一,并至三千贯止,卽及二万贯,增给二千贯。今解汝霖只有幼女、孙女,并系在室,照户絶法均分,各不在三千贯以上。伴哥继絶,合给四分之一,其余三分,均与二室女为业。七姑虽本姓郑,汝霖生前自行收养,与亲女同。今年二十有五,未谐亲议,傥更二十五年而后嫁,岂无墓木已拱之叹!乃兄抚存,其意安在?况秀娘往年被掳,遗弃九场,襄阳将官王璋收拾归家,抚养如己子,更历八年,解懃始因荣祖之讼,无可凭借,前往理取,原其本意,取之不过为占田计耳。傥荣祖之讼不兴,汝霖之业可据,秀娘必听为襄阳之人,俾正丘首,夫岂暇谋。拖照回文,秀娘元在王氏之家,系存留为次子妇,此意本善。解懃当官责领,亦谓权暂取回,承认田产,不敢有负亲盟。今留
译不能侍奉供养,确实有明显的过错,官府审验属实,就听任遣送回去。如今他如此不孝不友爱,他的过错岂止是败坏家产和不侍奉供养而已,官府也应当依据道义判决,将他遣送驱逐回宗族。况且他当初来时,既没有原籍官府申报附籍的凭证,而官府勘验他父子前后的供词,反复不一。又有如主簿所申报的那样,对上欺瞒官府,对下欺压虐待孤儿幼童,他的罪过已无法逃避,却又敢依仗强悍,勾结仇家党羽,在主簿查究时恐吓威胁,在巡检拘捕后劫夺财物,在弓手追捕时抗拒,缴纳租赋、遵守期限约定的百姓,应当是这样的吗?如果不严厉惩处,怎么惩治暴行!根据敕令:凡是身死而有财产者,男女孤儿幼童,厢耆、邻居不申报官府抄没登记的,杖打八十。因此导致侵吞欺骗、隐瞒隐匿的,加重二等。厢邻不申报,尚且如此,何况叔侄呢?因此导致侵吞欺骗,尚且如此,何况吞并呢?又根据敕令:各路州县官员咆哮凌辱轻慢的,杖打一百。凌辱轻慢尚且如此,何况抢夺囚犯呢?又根据律法:凡是斗殴用兵刃砍射人,没有击中的,杖打一百。砍射平民,尚且如此,何况抗拒州县派遣的人呢?合并这些罪行,确实难以从轻减免。但儿子听从父亲的是常理,李少二十一哪里知道听从父亲命令做坏事是不孝。推究情由定罪,李细二十三为重罪,李少二十一为轻罪,李细二十三决脊杖十五下,编管五百里,李少二十一勘杖一百下,押送归回亲生父亲家,仍然枷锁项颈,监押归还所夺去的李文孜财物、契书等。李文孜年纪尚小,如果让他回乡,必定不能在群凶之中自立,而刘宗汉又是外人,也难以责成他托付孤儿的任务,这件事颇费斟酌安排。当职昨天唤李文孜到案前,询问家事,应对大致有条理,虽然说是有人教导他,但也可见他心中并非愚钝不灵,应送交府学,委派一位老成持重的士人朋友,让他随分教导,并照看他的衣服饮食,加倍用心抚养他。他那一户的产业,都由官府检校,每年的租课,府学的钱粮,由官府拘禁专管,以充作束脩服食的费用,有剩余的就附籍收管,等到成年时归还。
〔一〕官与之拘榷“榷”,原作为“确”,根据明本改为“榷”。
女承分
处分孤遗田产
范西堂
对照解汝霖因敌寇入侵,夫妇都死了,全家被俘虏,过了几年,才有幼女七姑、女孙秀娘回归。他的侄子解懃在自家抚养她们,主管生计,可以说能厚待和睦宗族之义,承担抚恤孤儿的职责。余荣祖连年递交状纸,告论户口断绝,说是解懃侵吞入己,请求没收归官。前任政官已大致施行,拘收租课,让他交钱,数额超过千缗。接着七姑、秀娘回归,于是免除执行拘籍,仍然交给解懃主管。而余荣祖至今还没有停止诉讼,当初州府只想拘收花利,后来解懃又想视为自己的产业,处理不当,不能止息诉讼,辗转十年,正好滋生吏员的奸弊。既然有两个女儿,依法应当继承份额,官府拘收钱款,已经犯了错误,责成交给族人,又因为利益,诉讼接连到来,这确实有引起的原因。汝霖家业,每年收取主分租谷大约不下二百石,不算不丰厚,解懃以己任之,既没有收支簿册,又不主持婚姻议定,只立了一个断绝关系的儿子,叫伴哥,来继承汝霖的产业。虽然说是断绝关系的家长,允许命定继承人,异姓非三岁以下,也暂且不论。然而挟持一个幼子,而占据叔父的田产,两个女儿在室,各自没有处分,怎么能免于议论。解汝霖既然没有亲生儿子,应按户口断绝施行。根据法律:凡是已断绝关系的家庭而立断绝关系的子孙,说是近亲尊长命定继承人的。对于断绝关系家庭的财产,如果只有在室诸女,就把全户的四分之一给她们,如果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在室并归宗女就把所得四分,按户口断绝法给她们。只有归宗诸女,按户口断绝法给之外,就把其余减半给她们,剩余没收归官。只有出嫁诸女的,就把全户三分作为比率,把二分与出嫁女均分,一分没收归官。如果没有在室、归宗、出嫁诸女,把全户三分给一,并到三千贯止,就及二万贯,增给二千贯。如今解汝霖只有幼女、孙女,都属于在室,按户口断绝法均分,各不在三千贯以上。伴哥继承断绝关系,应给四分之一,其余三分,均与两个在室女为产业。七姑虽然本姓郑,汝霖生前自行收养,与亲生女儿相同。今年二十五岁,未定亲事,倘若再等二十五年后才出嫁,岂没有墓木已拱的感叹!兄长抚养存活,他的心意何在?况且秀娘往年被掳,遗弃在九场,襄阳将官王璋收拾回家,抚养如己子,又过了八年,解懃才因为荣祖的诉讼,无可凭借,前往理取,推究他的本意,取回不过是为了占田的打算罢了。倘若荣祖的诉讼不起,汝霖的产业可据,秀娘必定听任成为襄阳的人,使她正首丘,哪里有空谋划。拖照回文,秀娘原来在王氏之家,系存留为次子媳妇,此意本善。解懃当官责成领回,也说权且暂取回,承认田产,不敢辜负亲盟。如今留
秀娘于家,诚可以为占田之策,而王氏亲约,乃不复顾。且当时在难,非遇王璋,久入鬼録,既得生还,乃敢忘义,九原可作,度祖父之意,决不肯违。昔王璋欲为儿妇,初非图其厚资,今秀娘既承女分,
译秀娘在娘家,确实可以作为占有田产的策略,但王氏的亲属约定,却不再顾及。况且当时身处危难,如果不是遇到王璋,早就进入鬼门关了;既然得以生还,怎敢忘记恩义?九泉之下若能复生,揣度祖父的心意,决不会违背。从前王璋愿意做儿媳妇,起初并非贪图丰厚的嫁资,如今秀娘既然继承了女儿的名分,
正宜因以报德。解懃无知,自谋甚厚,而薄以处人,终讼之招,不为无自。当厅将汝霖田产照条均分,置关三本:一付伴哥,听从解懃之命,使之继絶;一付七姑,召人议姻;一付秀娘,收执为业。牒县尉打量,均作四分申上,以凭抛拈。移文襄阳,唤上王璋,听照元约,取回成婚。户絶之家,自有专条,官司处置,一从条令,非惟絶讼,死者可慰舐犊之念,生者可远兼并之嫌,纵有健讼,奚所容喙。自度无慊,于荣祖乎何畏,牓示市曹。或愿议姻,听自入状,切待审度,以凭施行。又据所供族图,解懃亦且无后,仅有一女,年踰六十,此日迫崦嵫,锺鸣漏尽之时也。孳孳罔利,不知自反,能欺于人,而不能欺于天,能计于一时,而不能计于他日,诚恐后之视今,犹今之视昔,并书以戒之。汝霖一分田租,并行桩管,存为二女出适之用,余人并放。申州照会施行。
〔一〕取回成婚“婚”,原作“毕”,据明本改。
遗嘱
假伪遗嘱以伐丧
蔡久轩
范瑜放荡无藉,乘范大佑神朝奉不禄,妄起觊觎,既教唆族人,使于范朝奉垂絶之际,
登门伐丧,骗去钱、会,今又敢恃其破落,自行诈赖。鞠之囚圄,理屈辞穷,卽无所谓遗嘱,特凿空诬赖,为骗取钱物之地耳。国家大臣薨,肉未寒,而不肖之族已羣起而并吞之,此风俗之大恶,人情所同恶,不行重惩,无以戒后。范瑜勘杖一百,编管邻州,所有范朝奉垂絶之际骗去钱物人,牒府第具姓名申来,以凭追究。院司引断施行间,续据国子进士范涣等连名札状陈告,及范承议札状,乞从末减,范瑜本合照已判勘杖编管,以明堂赦恩适至,而范族尊长及小范佑神承议合辞有请,姑从轻,送州学决竹篦二十,听读三月,放。余照前判。
〔一〕恃其破落“落”,明本作“荡”。
女合承分
范西堂
郑应辰无嗣。亲生二女,曰孝纯、孝德,遇房一子曰孝先,家有田三千亩,库一十座,非不厚也。应辰存日,二女各遗嘱田一百三十亩,库一座与之,殊不为过。应辰死后,养子乃欲掩有,观其所供,无非刻薄之论。假使父母无遗嘱,亦自当得,若以他郡均分之例处之,二女与养子各合受其半。今只人与田百三十亩,犹且固执,可谓不义之甚,九原有
知,宁无憾乎?县丞所断,不计其家业之厚薄,分受之多寡,乃徒较其遗嘱之是非,义利之去就,却不思身为养子,承受田亩三千,而所拨不过二百六十,遗嘱之是非何必辩也。二女乃其父之所自出,祖业悉不得以沾其润,而专以付之过房之人,义利之去就,何所择也。舍非而从是,此为可以予,可以无予者?设舍利而从义,此为可以取,可以无取者?设今孝先之予,未至伤惠,二女之取,未至伤廉,断然行之,一见可决。郑孝先勘杖一百,钉锢,照元遗嘱各拨田一百三十亩,日下管业。
〔一〕父母无遗嘱“母”,据明本补。
〔二〕今只人与田百三十亩“人”,明本作“令”。
〔三〕不得以沾其润明本无“其”字。
诸侄论索遗嘱钱
范西堂
柳璟兄弟四人,久矣分析,各占分籍,素无词诉。三兄俱亡,有侄凡四,璟死之日,家业独厚,生子独幼,遂以四侄贫乏,各助十千,书之于纸,岁以为常。今纔五七年,而璟之妻子乃渝元约,诸侄陈论,意欲取索,就其族长索到批贴,系璟亲书,律以干照,接续支付,
似可无辞。第探其本情,实有深意。昔人有子幼而婿壮,临终之日,属其家业,婿居其子之二,既而渝盟,有词到官。先正乖崖以其善保身后之子,而遂识乃翁之智,从而反之,九原之志,卒获以伸。柳璟之死,子在襁褓,知诸侄非可任托孤之责,而以利诱之。观其遣词,初念生事之薄,而助之钱,终以孤儿寡妇之无所托,而致其恳,且言获免侵欺,瞑目无憾。执笔至此,夫岂得已。此与古人分付家业之事,意实一同,其所措虑,可谓甚远。诸侄不体厥叔之本意,历年既远,执券索偿,若果固有。不知璟之子受年日以多,璟之妻更事日以熟,门户之托
译正应当借此机会报答恩德。解懃无知,为自己谋划得很周全,却刻薄地对待他人,最终招致诉讼,并非没有缘由。当厅将汝霖的田产按照条令均分,制作三份契约:一份交给伴哥,听从解懃的命令,让他继承断绝的香火;一份交给七姑,召人商议婚嫁;一份交给秀娘,收执作为产业。发牒给县尉丈量,均分为四份上报,以便抽签决定。行文给襄阳,传唤王璋,按照原来的约定,接回女子成婚。绝户之家,自有专门的条令,官府处置,完全依照条令,这不仅能够杜绝诉讼,死者可以安慰舐犊之情,生者可以远离兼并的嫌疑,即使有喜欢诉讼的人,也没有插嘴的余地。自己估量没有愧疚,对于荣祖有什么可畏惧的,在市集张贴告示。如果有人愿意商议婚嫁,听任他们自行递交诉状,务必等待审度,以便施行。又根据所呈报的族谱,解懃也没有后代,仅有一个女儿,年龄超过六十岁,此时已迫近晚年,是生命将尽的时候。孜孜不倦地谋取私利,不知道自我反省,能够欺骗人,却不能欺骗天,能够计较一时,却不能计较日后,实在担心后人看现在,就像现在看过去一样,一并写下以警戒他。汝霖的一份田租,一并封存管理,存留作为两个女儿出嫁的费用,其余的人一并释放。申报州府照会施行。
〔一〕取回成婚“婚”,原作“毕”,据明本改。
遗嘱
假造伪遗嘱以图谋丧事
蔡久轩
范瑜放荡无赖,趁着范大佑神朝奉去世,妄起贪念,既教唆族人,在范朝奉垂死之际,登门图谋丧事,骗去钱、会子,现在又敢仗恃自己破落,自行欺诈赖账。将他关进监狱审讯,理屈词穷,即使没有所谓的遗嘱,也是凭空诬赖,作为骗取钱物的手段罢了。国家大臣去世,尸骨未寒,而不肖的族人已经群起而吞并其财产,这是风俗的大恶,是人情所共同厌恶的,不实行重惩,无法警戒后人。范瑜判处杖刑一百,编管到邻州,所有在范朝奉垂死之际骗去钱物的人,发牒给府第具名上报,以便追究。院司引断施行期间,陆续根据国子进士范涣等人联名札状陈告,以及范承议的札状,请求从轻减免,范瑜原本按照已判的杖刑编管,因为明堂赦恩恰好到来,而范族尊长及小范佑神承义一起请求,姑且从轻,送到州学决竹篦二十下,听任读书三个月,释放。其余按照之前的判决。
〔一〕恃其破落“落”,明本作“”。
女儿应当继承份额
范西堂
郑应辰没有儿子。亲生两个女儿,叫孝纯、孝德,过房一个儿子叫孝先,家里有田三千亩,仓库十座,不能说不丰厚。应辰在世时,两个女儿各遗嘱田一百三十亩,仓库一座给她们,并不过分。应辰死后,养子却想独占,看他所呈报的,无非是刻薄的言论。假使父母没有遗嘱,她们也自然应当得到,如果按照其他郡县均分的惯例处理,两个女儿与养子各应承受一半。现在只给她们田一百三十亩,还固执己见,可以说是不义到了极点,九泉之下如果有知,难道没有遗憾吗?县丞所断,不计算家业的厚薄,分受的多寡,只是比较遗嘱的是非,义利的取舍,却不考虑身为养子,承受田亩三千,而所拨付的不过二百六十,遗嘱的是非何必辩驳呢。两个女儿是她父亲所生,祖业完全不能沾润,而专门托付给过房的人,义利的取舍,选择什么呢。舍弃错误而遵从正确,这是可以给予,也可以不给予的吗?假使舍弃利益而遵从道义,这是可以获取,也可以不获取的吗?假使现在孝先的给予,不至于伤害恩惠,两个女儿的获取,不至于伤害廉洁,果断施行,一见即可决定。郑孝先判处杖刑一百,钉锢,按照原遗嘱各拨田一百三十亩,立即管理产业。
〔一〕父母无遗嘱“母”,据明本补
〔二〕今只人与田百三十亩“人”,明本作“令”。
〔三〕不得以沾其润明本无“”字。
众侄争论索要遗嘱钱
范西堂
柳璟兄弟四人,很久以前就分家,各自占有分籍,向来没有诉讼。三个哥哥都死了,有侄子四个,柳璟死的时候,家业独厚,儿子独幼,于是因为四个侄子贫乏,各资助十千,写在纸上,每年作为惯例。现在才五七年,而柳璟的妻子儿女却违背原约,众侄子陈诉,想要取回索要,从其族长索取到批贴,是柳璟亲笔书写,按照干照,接续支付,似乎没有可推辞的。只是探求其本意,实有深意。古人有儿子年幼而女婿强壮,临终之日,托付家业,女婿占据其子的一半,后来违背盟约,有诉讼到官府。先正乖崖认为他善于保护身后的儿子,从而识破其父的智慧,从而反过来,九泉之志,最终得以伸张。柳璟的死,子在襁褓,知道众侄子不可托付孤儿的职责,而以利诱之。看他的遣词,起初念及生事的微薄,而资助钱,最终以孤儿寡妇的无所依托,而致其恳切,且说获得免除侵欺,瞑目无憾。执笔至此,哪里是不得已。这与古人分付家业之事,意思实相同,其所虑,可谓甚远。众侄子不体恤其叔的本意,历年既远,执券索偿,如果果真有。不知道璟的儿子受年日以多,璟的妻子更事日以熟,门户之托
,既有所恃,则以利啖人,无嫌诺责。合当仿乖崖之意行之,元约毁抹,自今以始,各照受分为业,如有侵欺,当行惩断。
译既然有所倚仗,便用利益来引诱他人,毫不顾忌承诺与责备。应当效仿乖崖的意图来施行,之前的契约全部销毁,从今以后,各自按照所占的份额作为产业,如果有侵吞欺诈的行为,应当进行惩处裁断。
〔一〕家业独厚生子独幼“生子独”,明本作“而子”。
〔二〕若果固有“果”,明本作“其”。
别宅子
无证据
范西堂
饶操无子,养应申以为子,傥果有庶出之亲子,不自抚育,并母逐去,以嫁其仆李三,非人情也。今李三之子李五,谓其母怀孕而出,以嫁李三,自陈归宗,何所据而然也。准法:诸别宅之子,其父死而无证据者,官司不许受理。李五生于李三之家,年踰二十,父未尝以为子,其无证据也决矣。李三,饶操之仆也,二十年间,往来饶操家,不知其几,必严主仆之分,欲为子者果如是乎?据李五所供,谓是生母之出,母实逐之,理固有此,第母死十年之后,饶操身故十年之久,非一朝夕,饶操胡为一并弃逐。初母死而不持母之丧,今父死而欲分父之业,夫岂可行!越年二十,明居李三之家,而阴为饶操之子,天下岂有无父之国哉?夫父子,天性也,不可以强合,纵是其己之所出,而父不认,亦无可强之理,矧为伪乎?昔卫太子归诣北阙,公交车以闻,是否未可知也,众方艰于区处,京尹隽不疑乃叱从吏收缚,谓太子得罪先帝,亡不卽死,今来自诣,是罪人也,诏狱而竟得其伪。夫大义所在,古今不易之理,家国虽异,其理则同,以义断之,何所容喙。缘李五出没于族人之家,往往多有主之者,若问族长,必有出而证其实。大饶操过房应申,族多不平,乘机抵巇,令得以骋。若果崇笃族义,其行以公,当操存日,何不俾正父子之名于一时,絶纷争之祸于他日。胡为操死之后,遽相扶持,以图终讼,族义之薄,莫甚于此。郡县所断,反复辩证,如见肺肝。今之为政,非曰知之艰,必须行之果也,及至无讼,家已用丧,卒堕族人之奸。李五勘杖一百,编
管邻州。李三本是饶操地客,押出县界,有词决配。
〔一〕谓其母怀孕而出“其”,据明本补。
〔二〕其无证据也决矣“决”,原作“大”,据明本改。
〔三〕乘机抵巇“巇”,明本作“隙”。
义子
背母无状
蔡久轩
详王氏所供,初事张显之为妻,显之既死,只有男张大谦。王氏以夫亡子幼,始招许文进为接脚夫。许万三者,乃许文进之义子,带至王氏之家者也。许文进用王氏前夫之财,营运致富。其许万三长成,王氏又为娶妇,悉以家计附之,虽前夫亲生之子已死,不复为之立继,所以抚育许万三之恩,可谓厚矣。今年四月,许文进病重,口令许万三写下遗嘱。分付家事,正欲杜许万三背母之心。许万三从而窃之,固已无状,且纵其妻阿戴悖慢其姑,又将盐筴席卷而去,有是理哉?王氏有词,夫岂得已,本州岛委林都监究实,不能正其
母子之名分,乃只问其财货之着落,舍本求末,弃义言利,知有货利,而不知有母子之天。鄙哉!武夫何足识此。尤可怪者,王氏方诉于本司之庭,忽有许文通者,突然执状而出,曳王氏而前,若擒捕一贼之状,押下供对,乃知许文通者,乃许万三所生之父。所供之状与所执之状,字画已出两手,无故而欲干预孀妇家事,一不可也;又为出继男入词,率子攻母,二不可也。违背公理,入脚行私,孀妇在公庭,犹且为其擒纽欺撼。则其在私家可知矣,则其助所生之子,以悖所养之母,又可知矣。当职亲覩其无状,心甚恶之,谁无父母,谁无养子,天理人伦,何至于是!许文通勘杖八十,封案,如敢更干预王氏家事,卽行拆断,牒州差人管押。许万三夫妻及财本与王氏同居侍奉,如再咆哮不孝,致王氏不安迹,定将子妇一例正其不孝之罪。仍门示。
〔一〕乃许文进之义子“义”,据明本补。
〔二〕又将盐筴席卷而去“卷”,明本作“掩”
〔三〕为其擒纽欺撼“欺”,原作“期”,据明本改。
〔四〕卽行拆断“拆”,明本作“折”。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九
户婚门
违法交易
已出嫁母卖其子物业
蔡久轩
本司昨因徐氏诉其子不孝,以事干风教,遂与追究。今子母到官供对,则知徐氏乃陈师言之继妻,元乞养一子,曰绍
译〔一〕家业独厚,所生之子却年幼。“生子独”,明本作“而子”。
〔二〕如果确实有,“果”,明本作“其”。
别宅子
无证据
范西堂
饶操没有亲生儿子,收养应申作为儿子。倘若饶操确实有庶出的亲生儿子,却不亲自抚养,反而连同母亲一起驱逐,并将母亲嫁给仆人李三,这不符合人之常情。如今李三的儿子李五,声称其母是怀着孕被逐出,嫁给李三,自己陈述要回归宗族,他凭什么依据这样说呢?依照法律:凡是别宅所生的儿子,其父亲死后如果没有证据的,官府不允许受理。李五出生在李三家,年龄超过二十岁,父亲从未把他当作儿子,他没有任何证据是确定的。李三是饶操的仆人,二十年间,往来饶操家不知多少次,必定严守主仆名分,想当儿子的人果真会这样吗?根据李五的供词,说是生母被逐出,母亲确实驱逐了他,道理上固然有这种情况,只是母亲死后十年,饶操去世后也十年之久,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饶操为何要一并抛弃驱逐。起初母亲死时不替母亲守丧,如今父亲死了却想分割父亲的产业,这难道可行吗?过了二十年,明明住在李三家,却暗中做饶操的儿子,天下哪有没有父亲的国家呢?父子之情,是天性,不能勉强结合,纵然是他自己生的,而父亲不承认,也没有可以强求的道理,何况是伪造的呢?从前卫太子回到北阙,由公车向朝廷报告,真假尚不可知,众人正为难如何处理,京兆尹隽不疑便喝令随从官吏逮捕捆绑,说太子得罪先帝,逃亡不立即自杀,如今自己前来投案,是罪人,送入诏狱最终查明是假的。大义所在,是古今不变的真理,国家与家庭虽然不同,其道理却相同,用大义来决断,哪里容得下插嘴。因为李五在族人家里出没,往往有很多支持他的人,如果询问族长,必定有人出来证明实情。饶操过继应申,族人大多不平,趁机找借口,让他得以施展。如果确实推崇笃厚族义,行事公正,在饶操在世时,为何不让他确立正父子之名于一时,杜绝日后的纷争祸患。为何在饶操死后,突然相互扶持,企图最终诉讼,族义淡薄,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郡县所判决的,反复辩驳论证,如同看透肺腑。如今治理政务,不是说知道困难,必须果断执行,等到诉讼平息,家业已经丧失,最终落入族人的奸计。李五审问杖打一百,发配邻州管制。李三本是饶操的地客,押出县界,有诉状判决流放。
〔一〕说是其母怀孕被逐出,“其”,据明本补。
〔二〕他没有任何证据是确定的,“决”,原作“大”,据明本改。
〔三〕趁机找借口,“巇”,明本作“隙”。
义子
背母无状
蔡久轩
详细查看王氏的供词,起初嫁给张显之做妻子,张显之死后,只有儿子张大谦。王氏因为丈夫去世儿子年幼,开始招许文进做接脚夫。许万三,是许文进的义子,被带到王氏家的人。许文进用王氏前夫的财产,经营致富。许万三长大后,王氏又为他娶妻,把全部家产交给他,虽然前夫亲生的儿子已经死了,不再为他立嗣,所以抚养许万三的恩情,可以说很深厚了。今年四月,许文进病重,口头命令许万三写下遗嘱。交代家事,正想杜绝许万三背离母亲的心。许万三却偷走了遗嘱,本来就没有礼貌,而且放纵他的妻子阿戴悖逆傲慢对待婆婆,又把盐钞席卷而去,有这样的道理吗?王氏有诉状,难道是不得已吗,本州委派林都监查究实情,不能端正他们的母子名分,只问他们的财物下落,舍本求末,抛弃道义谈论利益,只知道货利,却不知道母子之间的天性。卑鄙啊!武夫哪里值得懂得这个。尤其奇怪的是,王氏正在本司的法庭上诉,忽然有许文通的人,突然拿着状子出来,拉着王氏上前,像擒拿一个贼的样子,押下去供认对质,才知道许文通,是许万三的生父。所供的状子与所拿的状子,字迹已经出自两手,无缘无故想要干预寡妇家事,一不可;又为出继的儿子入词,率领儿子攻击母亲,二不可。违背公理,介入行私,寡妇在公庭,尚且被他擒拿欺压。那么他在私家可知了,那么他帮助生母的儿子,来悖逆养母,也可知了。我亲眼看见他的无状,心里很厌恶,谁没有父母,谁没有养子,天理人伦,何至于此!许文通审问杖打八十,封存案件,如果敢再干预王氏家事,立即拆断,通知州里派人管押。许万三夫妻及财物原本与王氏同居侍奉,如果再咆哮不孝,导致王氏不安居,一定将儿子媳妇一律治以不孝之罪。仍然在门口告示。
〔一〕是许文进的义子,“义”,据明本补。
〔二〕又把盐钞席卷而去,“卷”,明本作“掩”
〔三〕被他擒拿欺压,“欺”,原作“期”,据明本改。
〔四〕立即拆断,“拆”,明本作“折”。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九
户婚门
违法交易
已出嫁母卖其子物业
蔡久轩
本司昨天因为徐氏控告她的儿子不孝,因为事情关乎风化教化,于是追究。如今儿子母亲到官府供认对质,才知道徐氏是陈师言的继妻,原来乞养一个儿子,叫绍
祖,又亲生二子,绍高、绍先,及女曰真娘。师言死,徐氏自将夫业分作五分,乞养之子一分,而己与亲生二子〔一〕自占四分,于条亦未为是,宜乎绍祖以偏爱议其母,母又以不孝加其子也,然犹有可诿者,徐氏犹能守志也。今既不能守志,而自出嫁与陈嘉谋,则是不为陈师言之妻矣。不为陈师言之妻,则是不为绍祖兄弟之母矣。既非其人之妻,又非其人之母,而輙欲卖其家之业,责其子之不孝,可乎?在法有接
译陈绍祖,又亲生两个儿子,叫绍高、绍先,以及一个女儿叫真娘。陈师言死后,徐氏亲自将丈夫的遗产分成五份,给收养的儿子一份,自己与亲生的两个儿子占据四份,按照律条来说这也是不合理的,难怪绍祖以偏爱为由议论他的母亲,母亲又以不孝的罪名加给儿子,然而徐氏还有可以推脱的理由,因为她还能坚守节操。如今既然不能坚守节操,自己改嫁给了陈嘉谋,那么就不是陈师言的妻子了。不是陈师言的妻子,也就不是绍祖兄弟的母亲了。既然不是那个人的妻子,又不是那个人的母亲,却擅自想要变卖人家的家产,指责儿子不孝,可以吗?在法律上有
脚夫,盖为夫亡子幼,无人主家设也。今陈氏三子年几三十,各能主家,亦何用陈嘉谋为哉?徐氏于子壮年事陈嘉谋,是嫁之也,非接脚也,安得据人之屋,卖人之业,岂有是理哉?其徐氏自卖所分一分之业,委是违法。刘通判者何人,乃敢违法交易。户婚不属本司,牒州径自追究,照条行。然徐氏之嫁陈嘉谋,是为陈嘉谋之家人,虽不当干预绍祖家事,然绍祖兄弟前日固尝以母事之矣。今虽已嫁,亦不应有所凌侮。且免断一次,责戒励状外,示徐氏、陈绍祖径自赴州听候,元案并遣下。
〔一〕亲生二子“二子”,原作“三子”,据明本改。
〔二〕母又以不孝加其子也“母”,据明本补。
〔三〕各能主家“主”字原缺,据明本补。
〔四〕徐氏于子壮年事陈嘉谋“子壮”,原作“去”,据明本改。
〔五〕陈嘉谋原作“陈嘉谟”,据明本改。
出继子卖本生位业
蔡久轩
所拟已为详尽。余自强出继余端礼,系是绍定五年经县、经提刑司除附,张皇如此,谁
不知之?李宅买自强田业,印契乃在绍定六年正月,则是自强于出继一年之后,盗卖本生家田,李宅明知违法,而明与交易也。设使余自强不曾出继别位,而瞒昧母亲出卖,犹合钱归官,业还主,而况为他位之子,乃盗卖本生位之业,违法悖理,莫此为甚。李安抚宅抵拒监司、州郡及御史台已判断毁抹之契,十五年不肯出官,强行收苗,横已甚矣!纵不监李宅苗还许氏,岂有监钱还李宅之理?余自强、夏潭各从杖八十,并监纳苗钱入官。伪契非特假作许氏花押,兼所写字画皆在朱印之上,又无年月,全不成契照,可见作伪之拙,毁抹附案。业还许氏管佃。余照拟行,仍申御史台照会。
〔一〕作伪之拙“作”,明本作“诈”。
卑幼为所生父卖业
蔡久轩
此项齐元诉业事,本州岛佥厅之所断,本司检法之所拟,皆为失之。天下岂有二父二本之理也哉?抚育之恩固深,而继承之义尤重,为人后者,不得顾其私亲。设齐元诉取其父之业为不当,则齐元席卷其业以归齐公旦之家,亦不必为齐司法之子,而继絶、检校之条皆可废矣。此不特于法有碍,而于理亦有碍,使人不知有父子之大伦者,皆自兹始也。
况卑幼产业为尊长盗卖,许其不以年限陈乞。齐元陈乞于齐公旦死后,亦非可以厘革论。但本司不欲侵运司事,难以裁断,给据付齐元,仰更自经州陈诉。
正典既子母通知不得谓之违法
典、絶两契皆是周道卿亲笔,所谓“母亲卢氏”四字不同,乃是真草有异,谓非周道卿之笔,则吾不信也。周道卿典契押字与絶契押字,诚是不同,但押字或然随时改易,事在出业之人,不干得业人之事。若使得业人伪为,则正当摹效使之相似,岂有故作两样之理?卢氏押字,或印或写,亦是此类,遇笔则押,遇印则印,又何拘焉?又典买只凭牙证,既有陈德清证契,胡为更支蔓强聒?又卢氏初词称倚当,再词称典当,若倚当不必批支书,既批支书,则不得为倚当,此一项卢氏已自虚妄。惟絶卖不批支书,其絶契中已自射破,而卢氏独凭此罅隙,便谓其子违法断骨,而己不知情。所谓违法之事,世或有之,须至子弟不肖破荡,然后私自典卖,不使父母闻知。今正典系母子通知,而絶卖乃独诿其子,絶卖已及一年,初无词说,而其子死方一月,便发此词,情可见矣。更下编録司,呈条取见批典不批絶,有无不成交易,以凭施行。
再判:上件事当职前判已了絶,惟支书批典不批絶一项可疑,近使、府断詹保、丁斗南
公事内,丁县丞支书批典不批絶,亦不受理,案照例门示卢氏,毋得再词。
共帐园业不应典卖
儗笔
照得梁淮元有兄弟三人,兄与弟俱殁,独梁淮在焉。其侄回老、锡老则其兄弟之子,俱承父分。梁氏物业已析,独留灵耀寺边园地一所,卽今与龚承直所争之地是也。其支书该载明言:此系众业,权克退候却分。则上件园系共帐之业,固不容分析也。分析尚不可,而况于典卖乎!今梁回老
译脚夫,大概是因为丈夫去世、儿子年幼,无人主持家务才设立的。如今陈家的三个儿子年龄将近三十,各自都能主持家务,哪里还需要陈嘉谋呢?徐氏在儿子壮年时侍奉陈嘉谋,这是嫁给他,而不是接脚夫,怎么能占据别人的房屋,变卖别人的产业,哪有这种道理呢?那徐氏私自变卖自己分得的那一份产业,确实是违法的。刘通判是什么人,竟敢违法进行交易。户籍婚姻案件不属于本司管辖,发文书给州府直接追究,按照条例执行。然而徐氏嫁给陈嘉谋,就成了陈嘉谋的家人,虽然不应当干预陈绍祖家的家务,但陈绍祖兄弟以前本来也是以母亲之礼侍奉她的。现在虽然已经改嫁,也不应该有所欺凌侮辱。暂且免予判决一次,除了责成出具戒励状之外,告示徐氏、陈绍祖直接前往州府听候处理,原案一并下发。
亲生二子“二子”,原作“三子”,根据明本改正。
母亲又以不孝加罪于她的儿子“母”,根据明本补入。
各自能主持家务“主”字原缺,根据明本补入。
徐氏在儿子壮年时侍奉陈嘉谋“子壮”,原作“去”,根据明本改正。
陈嘉谋原作“陈嘉谟”,根据明本改正。
过继子变卖本生家的产业
蔡久轩
所拟定的意见已经非常详尽。余自强过继给余端礼,是在绍定五年经过县府、提刑司除名附籍的,如此张扬,谁不知道呢?李宅购买余自强的田产,印契却在绍定六年正月,这说明余自强在过继一年后,盗卖本生家的田地,李宅明知违法,却公然与之交易。假设余自强没有过继给别人,而是瞒着母亲出卖,尚且应当钱归官府,产业归还主人,何况他是别人家的儿子,却盗卖本生家的产业,违法悖理,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李安抚宅抵拒监司、州郡以及御史台已经判决毁抹的契约,十五年不肯交出官府,强行收取租苗,蛮横已经太过分了!纵然不监管李宅的租苗归还许氏,哪有监管钱财归还李宅的道理?余自强、夏潭各杖责八十,并监管缴纳租苗钱入官。伪契不仅假冒许氏的花押,而且所写的字画都在朱印之上,又没有年月,完全不像契约的样子,可见作伪的拙劣,毁抹后附在案卷上。产业归还许氏管理耕种。其余按照拟定执行,仍然申报御史台知晓。
作伪的拙劣“作”,明本作“诈”。
卑幼为亲生父亲变卖产业
蔡久轩
这项齐元诉讼产业的事,本州签厅所判决的,本司检法所拟定的,都失之偏颇。天下哪有两位父亲、两本宗谱的道理呢?抚育的恩情固然深厚,但继承的道义尤其重要,作为继承人,不得顾念自己的私亲。假如齐元诉讼取得他父亲的产业是不当的,那么齐元席卷他的产业回到齐公旦的家,也不必做齐司法的儿子,而继绝、检校的条例都可以废除了。这不仅于法律有碍,而且于情理也有碍,使人不知道有父子的大伦常,都从这里开始了。
况且卑幼的产业被尊长盗卖,允许他不以年限来陈诉乞求。齐元在齐公旦死后陈诉乞求,也不能以厘革来论处。只是本司不想侵夺转运司的事权,难以裁断,发给凭证给齐元,让他再自行经过州府陈诉。
正典既子母通知不得谓之违法
典、绝两契都是周道卿亲笔,所谓“母亲卢氏”四个字不同,乃是真书和草书有差异,说不是周道卿的笔迹,那么我不相信。周道卿典契的花押与绝契的花押,确实是不同,但花押或许随时改易,事在出业的人,不干得业人的事。若使得业人伪造,那么正当摹仿使之相似,哪有故意做成两样的道理?卢氏的花押,或印或写,也是这类情况,遇到笔就押,遇到印就印,又有什么拘泥的呢?又典买只凭牙人作证,既然有陈德清证明契约,为何还要支离蔓生强聒?又卢氏初词称倚当(抵押),再词称典当,如果倚当不必批注支书,既然批注支书,就不能称为倚当,这一项卢氏已经自相矛盾。只有绝卖不批注支书,其绝契中已经自相矛盾,而卢氏独凭此漏洞,便说她儿子违法断骨,而自己不知情。所谓违法之事,世上或许有,须至子弟不肖破荡,然后私自典卖不使父母闻知。现在正典系母子通知,而绝卖却独自推诿给她儿子,绝卖已经及一年,初无词说,而她儿子死才一个月,便发出此词,情可见矣。再下发编录司,呈条取见批典不批绝,有无不成交易,以凭施行。
再判:上件事当职前判已了结,只有支书批典不批绝一项可疑,近使、府断詹保、丁斗南宫事内,丁县丞支书批典不批绝,亦不受理,案照例门示卢氏,不得再词。
共帐园业不应典卖
儗笔
查得梁淮元有兄弟三人,兄与弟都死了,只有梁淮在。他的侄子回老、锡老是他兄弟的儿子,都继承父亲的份额。梁氏物业已析分,只留下灵耀寺边的园地一所,就是现在与龚承直所争之地。其支书该载明言:此系众业,暂且退后等待分。那么上件园系共账之业,固不容分析也。分析尚且不可,何况典卖呢!现在梁回老
盗将两分园地卖与龚承直,独留梁淮一分,仅能葬其母范氏在内。龚宅又于所买两分园地内架造掘凿,非惟法意之所碍,亦于人情为不安,梁淮其能无词?本府通判谓:龚宅买园在范氏未葬之前,何谓墓园?不知上件园地,始者克留而不分,固有意存焉。今梁回老等不恤其叔,不问共帐,輙与龚宅交关,所谓瞒昧尊长,衷私交易,不知于法意无碍否?龚承直有园与梁淮园地切邻,岂不知其园系三分未分之业,乃买诱梁回老等立契。在梁回老等系盗卖,龚承直系盗买,俱不为无罪。自合照条,钱没官,业还主,以既经赦宥,不欲准法施行。昨通判行下建阳县,令梁淮备钱取赎,亦已允当。续据本县承差申,梁淮无钱可赎。今据梁淮陈词,称已赍钱、会到官,县吏执覆,不与交钱取契。恐县吏受龚承直之嘱,故尔拖延。欲帖丞厅,监梁淮向龚宅干人当官以钱两相分付,限三日具了当
译盗贼将两分园地卖给了龚承直,只留下梁淮的一分,仅够在里面安葬他的母亲范氏。龚家又在这两分买来的园地内搭建房屋、挖掘开凿,这不仅违背了法律的精神,也让人情上感到不安,梁淮怎能没有话说?本府通判认为:龚家买园子在范氏安葬之前,怎么能说是墓园呢?却不知道上述园地,起初特意保留而不分割,本来是有用意的。如今梁回老等人不顾念他们的叔父,不过问共同的账目,就擅自与龚家进行交易,这就是所谓的隐瞒欺骗尊长、私下进行利益交换,不知道这在法律上是否没有妨碍?龚承直有园子与梁淮的园子紧紧相邻,难道不知道这园子是三分尚未分割的产业,却引诱梁回老等人立下契约。对于梁回老等人来说是盗卖,对于龚承直来说是盗买,双方都不能说没有罪过。本来应该按照律条,钱款没收归官府,产业归还主人,因为已经经过赦免宽恕,所以不想严格依法执行。昨天通判行文给建阳县,让梁淮准备钱款去赎回,这也已经妥当。接着根据本县承差申报,梁淮没有钱可以赎回。现在根据梁淮陈述,称已经带着钱、会子来到官府,县吏却推托拒绝,不让他交钱取回契约。恐怕县吏接受了龚承直的嘱托,故意拖延。想要贴文给丞厅,监督梁淮向龚家管家当面在官府前将钱两互相交付,限定三天内办理完毕。
申。如有不伏人,解赴本司施行。奉都运台判:照所拟,帖丞厅监钱、业两相交付,限三日了絶,如违,解来。
〔一〕如有不伏人解赴本司施行“人”,明本作“仍”。
母在与兄弟有分
刘后村
交易田宅,自有正条,母在,则合令其母为契首,兄弟未分析,则合令兄弟同共成契,未有母在堂,兄弟五人俱存,而一人自可典田者。魏峻母李氏尚存,有兄魏岘、魏峡、弟魏峤,若欲典卖田宅,合从其母立契,兄弟五人同时着押可也。魏峻不肖饮博,要得钱物使用,遂将众分田业,就丘汝砺处典钱。豪民不仁,知有兼并,而不知有条令,公然与之交易。危文谟为牙,实同谋助成其事。有词到官,丘汝砺、危文谟不循理法,却妄称是魏峻承分物业,不知欲置其母兄于何地?又称是魏峻来丘汝砺家交易,危文谟赍契往李氏家着押,只据所供,便是李氏不曾自去交易分明。魏峻虽是未曾出官,其事自可定断,照违法交易条,钱没官,业还主,契且附案,候催追魏峻监钱足日毁抹。丘汝砺、危文谟犯在赦前,自合免罪,但危文谟妄词抵执,欺罔官司,败坏人家不肖子弟,不容不惩,勘杖六十,仍旧召
保。如魏峻监钱不足,照条监牙保人均备。张五十契内无名,并丘汝砺放。
〔一〕弟魏峤“魏”,据明本补。
重迭
翁浩堂
王益之家园屋、地基既典卖与徐克俭,又典卖与舒元琇,考其投见年月,皆不出乎淳佑元年八、九月之间,其谓之重迭明矣。舒元琇家收得上手,徐克俭家批得关书,若论年月,无大相远。但徐克俭家却有王益之父王元喜典来一契,本亦疑其非真,及追到出产人、牙人及见知人〔一〕王安然所供,委有来历,王元喜之契实真非伪。则徐克俭当得业,而舒元琇不当得业矣。王益之乃重迭出业之人,勘据所供,称欠王规酒米钱一百贯官会,被展转起息,筭利至三百余贯,逼令写下典契。舒元琇者,乃王规所立之诡名也。牙人陈思聦所供亦然。在法:典卖田地,以有利债负准折价钱者,业还主,钱不追。如此,则舒元琇交关委是违法,上件屋业合还元典主徐克俭管佃。又法:诸以己田宅重迭典卖者,杖一百,牙保知情与同罪。王益之重迭,陈思聦知情,并合照条勘杖一百。徐克俭干照给还,舒元诱干照毁抹附案。
〔一〕见知人明本作“知见人”。
业未分而私立契盗卖
翁浩堂
方文亮生三男,长彦德,次彦诚,前妻黄氏生,幼云老,妾李氏生。彦诚已死,有男仲乙,云老年方二岁,家业尽系长男彦德主掌。昨据彦德入状,论男仲乙非理赌博,盗卖田产。及追到仲乙,详所供状,并考族长所画宗枝,乃知仲乙非彦德之男也,实其侄也。据彦德称,曾抱养仲乙为子。以侄为子,于理虽顺,但彦德已自立一男,名仲二,仲乙亲父彦诚又无他子,岂应无故变乱宗枝,絶灭彦诚继嗣。此皆是彦德起意并包,利取全业,指侄为儿,名不正,言不顺,此仲乙所以不伏,此非理破荡之由也。胡元十、祝万五之徒乘间贪谋,啜诱仲乙赌博,输钱至七百余贯,私立田契及生钱文约,今已索到白契三纸在官,验系仲乙等押字分明,仲乙固不容无罪,亦乃伯彦德有以激之。契勘方文亮服尚未满,云老所生李氏尚存:合照淳佑七年勑令所看详到平江府陈师仁分法,拨田与李氏膳养,自余田产物业,作三分均分,各自立户,庶几下合人情,上合法意,可以永远无所争竞。所有仲乙违法典过三契,使仲乙果是彦德亲子,未有承分,则当用钱不追,业还主。今仲乙乃是彦诚之子,自有应分,若违法典卖,致自尊长觉发,而又不追钱得业,则卑幼之不肖者何所不可为,似
反为不义之劝。方仲乙照条勘杖一百,追钱没官,未到人并方仲乙生钱文约,牒巡、尉司〔二〕限三日追索。
〔一〕与李氏膳养“膳”,明本作“赡”。
〔二〕巡尉司明本作“廵检司”。
鼓诱寡妇盗卖夫家业
翁浩堂
徐二初娶阿蔡为妻,亲生一女〔一〕六五娘。再娶阿冯,无子。阿冯有带来
译申。如有不服的人,解送到本司执行。奉都运台判决:按照所拟定的意见,贴示丞厅监督钱款与产业两相交付,限三日内完结,如果违反,解送过来。
〔一〕如有不服的人解送到本司执行,“人”,明本作“仍”。
母亲在世,兄弟有分
刘后村
交易田宅,自有正式条例,母亲在世,就应当让她作为契约的首签人,兄弟没有分家,就应当让兄弟共同订立契约,没有母亲在堂,兄弟五人都健在,而一人独自可以典当田地的情况。魏峻的母亲李氏尚在人世,有兄长魏岘、魏峡,弟弟魏峤,如果想要典卖田宅,应当跟随他的母亲订立契约,兄弟五人同时签字画押也可以。魏峻不肖,饮酒赌博,想要得到钱财使用,于是将众人的田产,在丘汝砺处典当钱财。豪民不仁,只知道兼并,却不知道有条令,公然与他交易。危文谟作为牙人,实际上共同谋划促成此事。有诉状到官府,丘汝砺、危文谟不遵循理法,却妄称是魏峻继承的物业,不知道要把他的母亲和兄长置于何地?又说魏峻来到丘汝砺家交易,危文谟带着契约前往李氏家签字画押,只根据他们的供词,便是李氏不曾亲自去交易清楚。魏峻虽然未曾出庭,此事自然可以定断,按照违法交易的条例,钱款没收归官,产业归还主人,契约暂且附在案卷上,等候催追魏峻监督钱款足额之日销毁抹去。丘汝砺、危文谟犯罪在赦令之前,自然应当免罪,但危文谟妄言抵赖,欺罔官府,败坏人家不肖子弟,不能不惩罚,审问杖打六十,仍旧召保。如果魏峻监督钱款不足,按照条例监督牙保人均分承担。张五十契约内没有名字,一并丘汝砺释放。
〔一〕弟弟魏峤,“魏”,据明本补。
重迭
翁浩堂
王益之家的园屋、地基既已典卖给徐克俭,又典卖给舒元琇,考查他们投案的年月,都不出淳佑元年八、九月之间,所谓重迭典卖是明显的了。舒元琇家收得上手契,徐克俭家批得关书,如果论年月,没有多大差别。但徐克俭家却有王益之的父亲王元喜典来的一纸契约,本来也怀疑它不是真的,等到追查到出产人、牙人以及知见人王安然的供词,确实有来历,王元喜的契约确实是真不是假。那么徐克俭应当得到产业,而舒元琇不应当得到产业了。王益之是重迭出卖产业的人,审问根据他的供词,称欠王规酒米钱一百贯官会钱,被辗转起息,计算利息到三百余贯,逼迫他写下典契。舒元琇这个人,是王规所立的假名。牙人陈思聦的供词也是这样。按照法律:典卖田地,以有利债负折算价钱的,产业归还主人,钱款不追。如此,那么舒元琇交关确实是违法,上述屋业应当归还原典主徐克俭管佃。又法律:凡是把自己的田宅重迭典卖的,杖打一百,牙保知情与同罪。王益之重典,陈思聦知情,都应当按照条例审问杖打一百。徐克俭的干照给还,舒元琇的干照毁抹附案。
〔一〕知见人,明本作“知见人”。
产业未分而私立契约盗卖
翁浩堂
方文亮生了三个儿子,长子彦德,次子彦诚,是前妻黄氏所生,幼子云老,是妾李氏所生。彦诚已经死了,有儿子仲乙,云老年仅两岁,家业全由长子彦德掌管。昨天根据彦德入状,控告儿子仲乙无理赌博,盗卖田产。等到追查到仲乙,详细查看他的供状,并考查族长所画的宗族谱系,才知道仲乙不是彦德的儿子,确实是他的侄子。根据彦德所说,曾经抱养仲乙为子。以侄子为儿子,在情理上虽然顺当,但彦德已经自立了一个儿子,名叫仲二,仲乙的生父彦诚又没有其他儿子,难道应当无故变乱宗族谱系,断绝彦诚的继嗣。这都是彦德起意并吞,贪图全部产业,指侄为儿,名不正,言不顺,这是仲乙所以不服,无理破荡的原因。胡元十、祝万五之类的人乘间贪谋,引诱仲乙赌博,输钱到七百余贯,私下订立田契及生钱文约,现在已经索取到白契三纸在官府,查验是仲乙等人签字画押分明,仲乙固然不容无罪,也是伯父彦德有以激怒他。查验方文亮服丧尚未满,云老所生的李氏尚在人世:都应当按照淳佑七年敕令所看详到平江府陈师仁的分法,拨田给李氏赡养,其余田产物业,作三分均分,各自立户,这样下合人情,上合法意,可以永远没有争竞。所有仲乙违法典过的三纸契约,如果仲乙确实是彦德的亲子,没有继承分业,就应当用钱不追,产业归还主人。现在仲乙乃是彦诚的儿子,自有应得的分业,如果违法典卖,导致尊长发觉,而又不追钱得业,那么卑幼的不肖者什么不可以做,似乎反而成为不义的鼓励。方仲乙按照条例审问杖打一百,追钱没收归官,未到的人以及方仲乙的生钱文约,牒巡、尉司限三日追索。
〔一〕给李氏赡养,“膳”,明本作“赡”。
〔二〕巡尉司,明本作“廵检司”。
鼓动引诱寡妇盗卖夫家产业
翁浩堂
徐二初娶阿蔡为妻,亲生一女六五娘。再娶阿冯,没有儿子。阿冯有带来
前夫陈十三之子,名陈百四。徐二宜立嗣而不立嗣者,盖阿冯母子专其家,不容立也。徐二虑之熟矣,恐身死之俊,家业为异姓所攘,乃于淳佑二年手写遗嘱,将屋宇、园池〔二〕给付亲妹与女,且约将来供应阿冯及了办后事。徐二虽为家业虑,亦未尝不为阿冯虑也,其遗嘱可谓曲尽,阿冯可以生死无憾矣。夫何徐二身死未寒,里人陈元七用心不仁,欺阿冯孀处而贪谋之,坐使陈小三为牙,啜诱阿冯立契,盗卖徐二家业。在法:诸财产无承分人,愿遗嘱与内外缌麻以上亲者,听自陈,官给公凭。又法:诸寡妇无子孙,擅典卖田宅者杖一百,业还主,钱主、牙保知情与同罪。今徐二之业已遗嘱与妹百二娘及女六五娘,曾经官投印,可谓合法。
译前夫陈十三的儿子,名叫陈百四。徐二适宜立嗣却没有立嗣,是因为阿冯母子把持家权,不容许立嗣。徐二对此深思熟虑,担心自己死后,家业被异姓人侵夺,于是在淳佑二年亲手写下遗嘱,将房屋、园池等财产给付亲妹妹和女儿,并且约定将来供养阿冯以及办理后事。徐二虽然为家业考虑,也没有不为阿冯考虑,他的遗嘱可以说周全详尽,阿冯可以生死无憾了。然而徐二死后尸骨未寒,同乡陈元七用心不仁,欺负阿冯寡妇处境而贪婪图谋,指使陈小三做中间人,诱骗阿冯立契,盗卖徐二的家业。法律规定:凡是财产没有继承人的,愿意遗嘱给内外缌麻以上亲属的,允许自行陈述,官府给予官方凭证。又法律规定:凡是寡妇没有子孙,擅自典当买卖田宅的,杖打一百,产业归还主人,钱主、牙保知情者与同罪。如今徐二的家业已经遗嘱给妹妹百二娘和女儿六五娘,并且经过官府投印,可以说是合法。
而陈元七輙诱阿冯盗卖,若只以擅典卖之法定之,尚当勘罪追业,而况又系盗卖乎?陈元七、陈小三、阿冯三名,各勘杖一百,内阿冯年老免断,监钱。家业追还徐百二娘、六五娘同共管佃,别给断由,与之照应。仍仰百二娘照遗嘱供奉阿冯终身,不得背弃。所有伪契,候府判厅给到日毁抹。
〔一〕娶阿蔡为妻亲生一女“为妻”,明本作“惟”。
〔二〕园池“池”,明本作“地”。
〔三〕不得背弃“背”,明本作“捐”。
买主伪契包并
翁浩堂
寡妇阿宋有三男,长宗显,次宗球,次宗辉。户下物业除三分均分外,克留门前池、东丘谷园,又池一口,充阿宋养老。嘉定十六年,黄宗球出一契,抽东丘谷田三分中一分,典与黄宗智,索到干照,有母亲阿宋及牙人知押,此项委是正行交关外,有两分宗显、宗辉不曾出卖。据阿宋初词,以为黄隅官宗智强占其业。黄宗智供状,则以为并已买到。及索出嘉熙元年契一纸,但有黄宗辉、黄宗显押字,卽无牙人,不曾有母亲阿宋知押。以黄宗显字画
考之供状,已絶不同。又据阿宋称,黄宗辉系乙未年身死,今上件契书乃在黄宗辉已死之后。兄弟押字不同,又不取母亲知押及牙人证见,弊病百出,不容遮掩。此皆是黄宗智用心不仁,欺阿宋一房孤寡,因得黄宗球一分之业,遂假立弊契,欲包占三分。使阿宋不能扶病力陈,官司不与尽情根理,则此田遂陷入黄宗智之手,使孤儿寡妇坐受抑屈,岂不可怜。黄宗智立伪契占田,勘杖一百,真契给还,伪契毁抹附案。仍给据与阿宋照应。
伪将已死人生前契包占〔一〕
翁浩堂
黄明之、李日益所争破塘下东山边之田,皆出于吴家。索出黄明之契,系得业于吴友暹,具载田大小一十八坵,典钱三十贯,系今年四月投印。索到李日益契,系是得业于吴梦龄,具载田大小一十一坵,典钱七十二贯,有缴捧上手徐都巡契。吴友暹,父也,吴梦龄,子也,以理论之,父卖子絶,黄明之交关为正,李日益交关为不正。然以契书考之,以供状参之,则吴友暹两契颇有可疑者。契内一十八坵田,出租谷一十五石,缘何秪典钱三十贯?既是吴友暹全契出典,缘何徐都巡上手契乃系李日益得之?又吴友暹别纸花字亦絶不同,两家契头并皆亡殁,意者黄明之于吴友暹已死之后,博换契书。而为此乎?不然,又何为加典一契,投印乃在今年四月,两家有词之后也。两契牙人各为所主,不伏从实供吐。所幸吴
友暹义女吴四娘供上件田十八坵,于吴友暹端平元年身死后,吴梦龄将土名西边破塘下一十一坵田典与李日益,通计价钱〔三〕七十二贯文足外,更有两坵,今照吴子达所供,系本人承关分到一坵,已卖与沈亿六秀,又转与徐宗五秀,见管业讫,其一坵系吴友暹于绍定六年断根卖与吴氏,系其夫金百二秀管佃。以此考之,则一十八坵之数各有着落。今黄明之〔五〕乃写立已死人契,尽该一十八坵,是欲包并三家物业为一。况今年加典一契,投印方新,尤不可信,其虚伪亦难掩矣。上件交关契头亡殁,契字难明,只得据供证,酌人情,作此结絶案,给榜下地头晓示,仰各照判佃业,不得妄有侵占。所有黄明之假伪之罪,事在赦前,且与免科。
〔一〕伪将已死人生前契包占“将”,据明本补。
〔二〕破塘下东山边之田“破塘”,明本作“陂塘”,下同。
〔三〕通计价钱“通”,原作“边”,据明本改。
〔四〕今照吴子达所供“今”,原作“合”,据明本改。
〔五〕黄明之“之”字原脱,据上下文及明本补。
叔伪立契盗卖族侄田业
观黄贡士所为,使人羞愧无地。士戴圆履方,学古问道,所以异于凡民者,以其仁义存焉耳。借出砧基,伪写田叚,移换粘缀,欲人不可得而辨,不仁也。党与为谋,私立价贯,府宅交易,欲人不可得而夺,不义也。施于族子者如此,是于所厚者薄矣。黄俊德不敢直指其叔,姑以黄延盗卖为词,而听黄延自纠其叔。若付之有司,所犯当不以
译而陈元七辄引诱阿冯盗卖,如果仅以擅自典卖的法律规定来定罪,尚且应当审问罪行、追回产业,何况这又是盗卖呢?陈元七、陈小三、阿冯三人,各审问杖打一百,其中阿冯因年老免予执行杖刑,监禁并追缴钱款。家产追回,归还给徐百二娘、六五娘共同管理耕种,另外发给断由(官府文书),作为凭证。仍责令百二娘按照遗嘱供养阿冯终身,不得背弃。所有伪造的契约,等府判厅送达之日予以销毁。
寡妇阿宋有三个儿子,长子宗显,次子宗球,三子宗辉。户下的产业除了均分三份外,特意留下门前的池塘、东丘的谷园,又有一口池塘,作为阿宋养老之用。嘉定十六年,黄宗球拿出一份契约,从东丘谷田的三份中抽出一分,典当给黄宗智,索取到干照(凭证),有母亲阿宋及牙人签字画押,这项确实是正当交易,但有两份宗显、宗辉未曾出卖。根据阿宋最初的陈述,认为是黄隅官宗智强占其产业。黄宗智的供状,则声称已经全部买下。等到索取出嘉熙元年的一份契约,只有黄宗辉、黄宗显的签字,既没有牙人,也没有母亲阿宋的签字画押。用黄宗显的字迹来考对供状,已完全不同。又据阿宋称,黄宗辉是乙未年去世的,现在这份契约是在黄宗辉死后才立的。兄弟签字不同,又不取得母亲签字画押及牙人作证,弊病百出,无法遮掩。这都是黄宗智用心不仁,欺负阿宋这一房孤寡,因为得到了黄宗球的一份产业,于是假立弊契,想要包占三份。如果阿宋不能扶病极力陈述,官府不彻底查明根源,那么这块田地就会落入黄宗智之手,让孤儿寡妇坐受压抑委屈,岂不可怜。黄宗智立伪契强占田地,审问杖打一百,真契归还,伪契销毁附案。仍发给凭证给阿宋作为依据。
黄明之、李日益所争的破塘下东山边的田地,都出自吴家。索取出黄明之的契约,是从吴友暹那里得到的产业,详细记载田地大小十八块,典钱三十贯,是今年四月投印的。索取到李日益的契约,是从吴梦龄那里得到的产业,详细记载田地大小十一块,典钱七十二贯,有缴捧上手徐都巡的契约。吴友暹是父亲,吴梦龄是儿子,按理说,父亲卖断给儿子,黄明之的交易是正当的,李日益的交易是不正当的。然而用契约来考对,用供状来参验,那么吴友暹的两份契约颇有可疑之处。契约内十八块田,出租谷十五石,为何只典钱三十贯?既然是吴友暹全部契约出典,为何徐都巡的上手契约却是李日益得到的?又吴友暹别纸的花字也完全不同,两家契约的立契人都已去世,推测黄明之是在吴友暹死后,博换契约。而做这件事吗?不然,为何又加典一份契约,投印竟在今年四月,两家有诉讼之后呢。两份契约的牙人各为其主,不肯如实供吐。幸好吴友暹的义女吴四娘供称上述十八块田,在吴友暹端平元年去世后,吴梦龄将土名西边破塘下的十一块田典当给李日益,总计价钱七十二贯文足外,另有两块,现在按照吴子达所供,是本人承关分到一块,已卖给沈亿六秀,又转给徐宗五秀,现在管理耕种完毕,另一块是吴友暹在绍定六年断根卖给吴氏,由其夫金百二秀管理耕种。以此考对,那么十八块田的数量各有着落。现在黄明之却写立已死人的契约,全部包括十八块田,是想包并三家产业为一。况且今年加典一份契约,投印方新,尤其不可信,其虚伪也难以掩盖了。上述交易的立契人已去世,契约难以查明,只得根据供证,斟酌人情,作此结案,发给榜文到地头晓示,责令各自按照判决耕种产业,不得妄有侵占。所有黄明之伪造的罪行,事在赦令之前,暂且免于科罪。
观黄贡士的所作所为,使人羞愧无地。士人戴圆帽穿方鞋,学习古之道问,之所以不同于普通百姓,是因为存有仁义罢了。借出砧基,伪造田契,移换粘缀,让人无法辨别,是不仁。勾结党羽谋划,私自定价,在府宅交易,让人无法夺取,是不义。对族子如此,是对亲近的人刻薄了。黄俊德不敢直指其叔,暂且以黄延盗卖为词,而听任黄延自己纠举其叔。如果交给官府,所犯的罪当不以
荫籍论。官司不欲因侄以坐叔,黄桂子与免罪,黄延不合书契及立批领交钱,勘杖八十,陈秀不合作牙保押契,决小杖十五。案将黄俊德赍出契后批领,当厅毁抹附案,并将砧基簿批凿讫,还黄俊德管业,余人放。
译关于荫籍的论断。官府不希望因为侄子而连累叔父获罪,黄桂子免除罪责;黄延不应书写契约及立批领交钱,判处杖刑八十下;陈秀不应作为牙保押契,判处小杖十五下。案件将黄俊德携带出的契约后批领,在公堂上毁抹后附于案卷,并将砧基簿批凿完毕,归还黄俊德管理产业,其余人员释放。
取赎
亲邻之法
胡石壁
照得所在百姓多不晓亲邻之法,往往以为亲自亲,邻自邻。执亲之说者,则凡是同关典卖之业,不问有邻无邻,皆欲收赎;执邻之说者,则凡是南北东西之邻,不问有亲无亲,亦
欲取赎。殊不知在法所谓应问所亲邻者,止是问本宗有服纪亲之有邻至者。如有亲而无邻,与有邻而无亲,皆不在问限。见于庆元重修田令与嘉定十三年刑部颁降条册,昭然可考也。今谭亨所欲执赎堂弟出典之田,既是有亲无邻,则是于法有碍,合照佥厅所拟行。
有亲有邻在三年内者方可执赎
埂头之田,既是王子通典业,听其收赎,固合法也。至若南木山陆地,却是王才库受分之业。准令:诸典卖田宅,四邻所至有本宗缌麻以上亲者,以帐取问,有别户田隔间者,并其间隔古来沟河及众户往来道路之类者,不为邻。又令:诸典卖田宅满三年,而诉以应问邻而不问者,不得受理。王才库所受分陆地,使其果与王子通同关,亦必须与之有邻,而无其它间隔,及在三年之内,始可引用亲邻之法。如是有亲而无邻,及有亲有邻而在三年之外,皆不可以执赎。今但以同关,便欲听其执赎,在法却无此说,合索干照参对施行。
〔一〕并其间隔古来沟河及众户往来道路之类者“并”,原作“非”,据明本改。
妄执亲邻
陈子万家业破荡已久,忽用计脱赎去三十年已卖与陈定僧父田契。据此田直官会三百贯,今自宝庆二年三月取赎,至宝庆三年正月,止有官会一百二十贯交付,尚有官会一百八十贯止立虚批,卽无一钱可还。定僧既未得钱,子万亦未当管业。今已凭此契立户头矣,又将此田卖与杨世荣矣,又遥此契执亲邻赎定僧别田矣。且子万既能赎田,既能起立户头,则所赎之田合自保守,今乃朝赎而暮卖,朝起户而暮出业,此何为者邪?盖此田既卖与杨世荣,则是杨世荣之业矣,子万既已无业,乌有所谓邻哉?〔四〕在法:交易钱止有一百二十日限。陈子万赎田经隔一年,交钱未足,不合便将别人田卖与杨世荣,不合妄执亲邻。杨世荣不合谋业,用钱资给子万赎田,又资给子万执邻。两名各勘杖一百,备到钱、会本合没官,又恐杨世荣当来偶不知情,钱还世荣,田还定僧,各令责领入案。刘氏所买田,乃是问定僧交易,在子万既无业,不知以何为亲,以何为邻,合还刘氏管业,契并给还。所有定僧父判官契内田,必有陈偓断卖骨契,定僧年幼不能知管,致为子万等鹘突,以卖为典。然典业须有合同契,若陈偓、子万将来要赎,仰执出合同,以凭照对,各给断由。
〔一〕宝庆二年三月取赎“取”,明本作“收”
〔二〕子万亦末当管业“当”,明本作“尝”。
〔三〕子万既能赎田明本无“既能赎田”四字。
〔四〕乌有所谓邻哉“乌”,明本作“焉”。
典买田业合照当来交易或见钱或钱会中半收赎
胡石壁
李边赎田之讼,凡九载。县家所定与漕司所断,皆以李边为不直。当职今将案牍逐一披阅,见得李边果是无状之甚,供吐之间,说条道贯,不但欲昏赖典主,直欲把持官司。执减落会价为词,一则曰有违圣旨,二则曰有违圣旨,使官司明知其非,瑟缩而不敢加之罪,典主明遭其诬,窒碍而不敢与之争。自非老奸巨猾,习于珥笔,安得设谋造计,以至于此!殊不知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称提楮币,朝廷之法,固曰断断乎其不可违。州县之赋租,商贾之贸易,已既并同见钱流转行使,独有民户典买田宅,解库收执物色,所在官司则与之参酌人情,使其初交易元是见钱者,以见钱赎,元是官会者,以官会赎,元是钱、会中半者,以中半赎。自畿甸以至于远方,莫不守之,以为成说。
如近日提举司所判颜时升赎李升田之类是也。今李边乃欲以见钱五十贯、官会六十五贯,而赎唐仲照见钱一百二十贯典到之业,何不近人
译关于取赎亲邻之法
胡石壁
查得各地百姓大多不了解亲邻取赎的法律,往往认为亲就是亲,邻就是邻。坚持“亲”这一说法的人,凡是同关典卖的产业,不问有没有邻居,都想取赎;坚持“邻”这一说法的人,凡是东南西北的邻居,不问有没有亲戚,也想取赎。殊不知法律上所说的应当询问的亲邻,仅仅是询问本宗有服制关系的亲戚中,那些与产业相邻的人。如果有亲戚而没有邻居,或者有邻居而没有亲戚,都不在询问的范围之内。这在庆元年间重修的田令以及嘉定十三年刑部颁布的条册中,都有明确记载,可以查证。现在谭亨想要取赎堂弟出典的田地,既然是有亲戚而没有邻居,这就与法律相抵触,应当按照佥厅所拟定的意见执行。
只有既有亲戚又有邻居且在三年以内的,才可以取赎
埂头的田地,既然是王子通典买的产业,允许他取赎,本来符合法律。至于南木山的陆地,却是王才库分得的产业。根据法令:凡是典卖田宅,四邻所到之处有本宗缌麻以上亲戚的,用账簿询问;如果有别户田地间隔在中间,以及间隔着自古以来的沟河和众户往来的道路之类的,不算作邻居。又根据法令:凡是典卖田宅满三年,而诉讼说应当询问邻居却没有询问的,不予受理。王才库所分得的陆地,即使确实与王子通同关,也必须与之相邻,没有其他间隔,并且在三年以内,才可以引用亲邻之法。如果有亲戚而没有邻居,以及有亲戚有邻居但在三年以外的,都不可以取赎。现在仅仅因为同关,就想允许他取赎,在法律上却没有这种说法,应当索取凭证进行核对后执行。
〔一〕并其间隔古来沟河及众户往来之类者:“并”,原作“非”,根据明本改为“并”。
妄执亲邻
陈子万家业破败已久,忽然用计取赎了三十年前已卖给陈定僧父亲的田地契约。根据这份契约,这块田地价值官会三百贯,现在从宝庆二年三月开始取赎,到宝庆三年正月,只交付了官会一百二十贯,还有官会一百八十贯只写了虚批,实际上没有一分钱可以偿还。陈定僧既然没有收到钱,陈子万也就没有曾经管理这块产业。现在已经凭借这份契约立了户头,又将这块田地卖给了杨世荣,又拿着这份契约以亲邻为由取赎陈定僧的其他田地。况且陈子万既然能取赎田地,既然能立户头,那么所取赎的田地应当自己保守,现在却是早上取赎晚上就卖掉,早上立户晚上就出让产业,这是为什么呢?大概这块田地既然卖给了杨世荣,那就是杨世荣的产业了,陈子万既然已经没有产业,哪里还有什么邻居呢?〔四〕根据法律:交易款项只有一百二十天的期限。陈子万取赎田地经过了一年,交钱不足,不应当就把别人的田地卖给杨世荣,不应当妄执亲邻。杨世荣不应当谋取产业,出钱资助陈子万取赎田地,又资助陈子万以邻居为由取赎。两名各判杖刑一百,备齐的钱、会本应当没收充公,又恐怕杨世荣当时偶然不知情,钱退还给杨世荣,田地退还给陈定僧,各自责令领取并录入案卷。刘氏所买的田地,是询问陈定僧交易的,陈子万既然没有产业,不知道以什么为亲,以什么为邻,应当归还刘氏管理产业,契约一并归还。所有陈定僧父亲判官契约内的田地,一定有陈偓断卖骨契,陈定僧年幼不能知晓管理,导致被陈子万等人混淆,把卖当作典。然而典业必须有合同契,如果陈偓、陈子万将来要取赎,责令他们拿出合同契,以便对照,各自发给断由。
〔一〕宝庆二年三月取赎:“取”,明本作“收”。
〔二〕陈子万亦末当管业:“当”,明本作“尝”。
〔三〕陈子万既能赎田:明本无“既能赎田”四字。
〔四〕乌有所谓邻哉:“乌”,明本作“焉”。
典买田业应当依照当初交易时的见钱或钱会中半来取赎
胡石壁
李边取赎田地的诉讼,已经持续了九年。县衙所定的判决与漕司所断的判决,都认为李边理亏。我如今将案卷逐一翻阅,发现李边果然非常无赖,在供认吐露之间,说条贯,不仅想昏赖典主,甚至想把持官府。以减落会价为借口,一是说违背圣旨,二是说违背圣旨,使得官府明知他不对,却瑟缩不敢加罪,典主明显遭到他的诬陷,受阻碍而不敢与他争辩。如果不是老奸巨猾,习惯于舞文弄墨,怎么能设谋造计到这种地步!殊不知法意、人情,实际上是一体的,顺从人情而违背法意,不可以;固守法意而违背人情,也不可以。在两者之间权衡,使上不违背法意,下不违背人情,那么通行而没有弊端了。称提楮币,是朝廷的法律,固然说断断乎其不可违背。州县的赋租,商贾的贸易,已经都同见钱一样流转行使,唯独民户典买田宅,解库收执物品,各地官府就与之参酌人情,使得当初交易原本是用见钱的,用见钱取赎;原本是用官会的,用官会取赎;原本是用钱、会中半的,用中半取赎。从京城附近以至于远方,没有不遵守这个的,把它作为成说。
如近日提举司所判颜时升取赎李升田地之类就是这样。现在李边却想用见钱五十贯、官会六十五贯,来取赎唐仲照用见钱一百二十贯典到的产业,怎么不近人情
情之甚邪!强之不从,而遂讼以减落会价,经县经台,咸不得逞,复不知止,又来经州。蕞尔编氓,县令折之既不从,监司折之又不伏,则其狡狯亦可知矣!且观唐仲照不肯退业之因,只是持见钱典见钱赎之说,初未尝欲以时价折估官会,安得横以减落百陌之罪〔一〕诬之?向使当来果是钱、会中半,其时旧会系作七百七十行使,今既减作二百文省,则李边亦当以五偿一,除五十贯见钱之外,尚合还旧会四百五十余贯。纵曰取赎之时,在朝廷新会未出之前,旧会未减之日,则亦不应以六十五贯官会,而准七十贯钱,此虽三尺童子,亦知其必不可行矣。李边自反有愧,无以借口,乃以赎后进典一契,谓其瞒昧卑幼,谓兄弟不知。官凭文书,岂可以虚辞胜,作伪而愈拙,欲盖而愈彰,但怀求胜之心,罔念终凶之戒。若不痛治,何以戢奸,本府昨准漕司行下监李边备钱陪还唐仲照,如不伏,收勘从条行。今据佥厅所拟,李边合勘杖一百,但其状首自称前学生,意其或是士类,遂欲免断。就观李边前后状词,皆是齐东野人之语,无一毫诗书意味,安得附于儒生之列?况采之舆论,皆谓其健讼有素,积罪已盈,傥于此时又获幸免,则凡丑类恶物,好行凶德之人,稍识丁字者,皆得以士自名,而恣为悖理伤道之事,官司终不得而谁何矣!此长恶之道也,岂为政之方哉!照条勘杖一百,引监元钱还唐仲照,日下退
译这人的情状太过分了!强迫他他不从,于是便诉讼要求减少会子的价格,经过县衙、经过监司,都没有得逞,仍然不知停止,又来经过州衙。这样一个小小的百姓,县令驳斥他他不从,监司驳斥他他也不服,那么他的狡诈也就可想而知了!况且看唐仲照不肯退让产业的缘由,只是坚持“持现钱典当、现钱赎回”的说法,起初并没有想要按当时的市价折算官会,怎么能凭空以“减少百陌”的罪名诬陷他?当初如果确实是钱与会子各占一半,那时旧会子是按七百七十文行使的,现在既然减作二百文省,那么李边也应当以五抵一偿还,除去五十贯现钱之外,还应该归还旧会子四百五十多贯。纵然说赎回的时候,是在朝廷新会子未发行之前、旧会子未减价之日,也不应该用六十五贯官会,来抵充七十贯钱,这即使是三岁孩童,也知道这是绝对行不通的。李边自己反思感到惭愧,无话可说,于是拿出赎回后再次典当的一份契约,说对方隐瞒欺骗年幼者,说兄弟不知情。官府依据文书,难道能被虚妄的言辞所战胜吗?弄虚作假反而更加笨拙,想要掩盖反而更加显露,只怀着求胜的心,全然不顾最终招致灾祸的告诫。如果不严厉惩治,怎么能够遏制奸邪?本府昨天批准漕司下达的命令,监督李边备钱赔偿唐仲照,如果不顺从,就收押审问按律条执行。现在根据签厅所拟定的意见,李边应当审问杖打一百,但他在状纸开头自称“前学生”,意思可能是士人一类,于是想要免除判决。但看李边前后的状词,都是齐东野人那样的荒诞之语,没有丝毫诗书的意味,怎么能附在儒生的行列?况且听取舆论,都说他一贯好讼,罪恶已经积满,如果在这个时候又让他侥幸免罪,那么凡是丑类恶物、喜欢行凶作恶的人,只要稍微认识几个字的,都能以士人自居,而肆意做悖理伤道的事情,官府最终也无法奈何他们了!这是助长恶行的做法,难道是治理政事的方法吗!按照律条杖打一百,押监追缴钱款还给唐仲照,立即退
契,秋成交业。
〔一〕减落百陌之罪“百陌”,明本作“会价”
过二十年业主死者不得受理
吴恕斋
理诉田产,公私惟凭干照。沈邦政诉其祖沈文道有田八亩,坐落仁和县西塘,典在孙宅,本县不与理赎,经府陈诉。佥厅索案点对,照得其田系刘防御于淳熙五年卖与陈保义,陈于庆元六年卖与徐四,徐卖与钱登仕,钱又于嘉定六年滚同田产百余亩,卖与孙宅。缴到钱登仕卖契及原买徐四上手赤契,一一分明,更易四、五主,经涉五、六年,前后契内卽不曾声说先系沈文道之田。不知沈邦政何为一旦认为己田邪?若曰祖产,必有砧基簿或分书可照,若曰果是其祖出典,必有合同典契可考,今咸无之。又自供初不知价贯多少,亦不知牙保、业主姓名,但执先赎回刘氏子家典契一道,称与此田系是同段,因必是其祖文道典与外人,未曾取赎,所以陈诉。殊不知此田虽与而典于刘娘子之田同段,乃是干道年间之契,安知干道以后,乃祖乃父不将此田卖与外人。借曰果是其祖曾典与人,何不于刘防御等出卖之时,卽行理赎。今经隔五十年,自刘以后,转相授受,孙宅已系第五主买
矣。若欲拔本寻源,须根问刘防御得田卖田之因可也,官司何可根究五十、八十年前干照之事。大凡为富不仁之徒,典人田产,不伏退赎,世固有之,官司当从公主张。但沈邦政既无片纸干照,其说略无根据,此必有生事者教唆之,徒事搅扰。在法:诸典田宅者,皆为合同契,钱、业主各收其一。又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业主死者,不得受理。今沈邦政既无合同典契,又隔涉五、六十年,本县所断已为允当。欲令孙宅照契管业,如邦政尚敢妄词,解府从条施行。
〔一〕经涉五六年“五、六年”,据本篇后文,当作“五、六十年”。
揩改契书占据不肯还赎
典赎之法,昭如日星,岂有年限过满,揩改契字,执占为业,而不退赎之理。案到县案及合同典契对,改置到字为置典字甚分晓,吴师渊用心不臧,知县所断,司户所拟,已极允当。今吴师渊乃以叶云甫所典田无上手赤契为词。夫当嘉熙用钱交易之初,不问其赤契之有无,今当限满退赎之后,乃索其赤契,何也?况既有经官印押,分书登载,此田又何必赤契而后可证其为己业。吴师渊又以叶云甫所典田为系先典他人者,今业主已亡,不应取赎。
稽之令甲,诸理诉田地,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者,不得受理。叶见系出典田主,卽非亡殁,合同契要卽无不明,纵是叶先典他人者,亦只合听叶取赎,况所立合同契内但曰置到,且系分受之产,又何疑乎?揆之理法,无一而可。迁延占据,揩改文书二罪论之,吴师渊合照条勘断,但勘下杖一百,押下县,交领寄库钱、会退赎。如能悔过,却与免决,合同文约给还叶云甫管业。案吏乞取一节,别呈施行。
孤女赎父田
吴恕斋
俞梁有田九亩三步,开禧二年典与戴士壬,计钱八十七贯。俞梁死于绍定二年,并无子孙,仅有女俞百六娘,赘陈应龙为夫,当是之时,阿俞夫妇亦未知此田为或典或卖。至嘉熙二年二月,始经县陈诉取赎。而戴士壬者称于绍定元年内,俞梁续将上件田作价钱四十五贯,已行断卖,坚不伏退赎。展转五年,互诉于县,两经县判,谓士壬执出俞梁典卖契字分明,应龙夫妇不应取赎。今应龙复经府番诉不已,准台判,佥厅点对,寻引两词盘问,及索俞梁先典卖契字辨验看详。切惟官司理断典卖田地之讼,法当以契书为主,而所执契书又当明辨其真伪,则无遁情。惟本县但以契书为可凭,而不知契之真伪尤当辨,此所以固士壬执留之心,而激应龙纷纭之争也。今索到戴士壬原典卖俞梁田契,唤上书铺,当厅辨验,典
于开禧,卖于绍定,俞梁书押,夐出两手,笔迹显然,典契是真,卖契是伪,三尺童子不可欺也。作伪心劳,手足俱露。又有可证者,俞百六娘诉取赎于嘉熙二年二月,而士壬乃旋印卖契于嘉熙三年十二月,又尝
译契,指秋收时成交的田产契约。
〔一〕“减落百陌之罪”,明代版本作“会价”。
超过二十年,原业主已死的,官府不得受理诉讼。
吴恕斋
审理田产纠纷,无论公事私事,只凭契约凭证。沈邦政控告其祖父沈文道有田八亩,位于仁和县西塘,典当在孙宅,本县不予办理赎回,他向府衙申诉。签厅官员调取案卷核对,查证该田是刘防御在淳熙五年卖给陈保义,陈保义在庆元六年卖给徐四,徐四卖给钱登仕,钱登仕又在嘉定六年连同百余亩田产一起卖给孙宅。缴上来的钱登仕卖契及原买徐四上手的红契,一一清晰明确,更换了四、五个主人,历经五、六年,前后的契约中从未提及这田先前是沈文道的。不知沈邦政为何突然声称这是自己的田?如果说这是祖产,必定有砧基簿或分家文书可查;如果说确实是其祖父典当,必定有合同典契可考,如今这些都没有。他又自供起初不知典价多少,也不知牙保、业主姓名,只拿着一道先前从刘氏子家赎回的典契,称与此田是同一段,因此断定是其祖父沈文道典给外人,未曾取赎,所以申诉。殊不知这田虽然与典当给刘娘子的田同段,但那是干道年间的契约,怎知干道年之后,其祖父、父亲没有将这田卖给外人?假使说是其祖父曾典给他人,为何不在刘防御等人出卖之时,立即办理赎回?如今相隔五十年,自刘防御以后,辗转相授,孙宅已是第五任买主了。若想追根溯源,必须追问刘防御得田、卖田的缘由才行,官府怎能追究五、八十年前的契约之事?大凡为富不仁之徒,典了别人的田产,不肯退还赎回,世上确实有这种事,官府应当听从原业主的主张。但沈邦政既无只字片纸的契约凭证,其说法毫无根据,这必定是有生事者教唆,徒然搅扰。按法律规定:凡是典当田宅的,都立合同契,出典人、业主各执一份。又规定:凡是申诉田宅纠纷,而契约不明,超过二十年,出典人或业主已死的,不得受理。如今沈邦政既无合同典契,又相隔五、六十年,本县的判决已经恰当。命令孙宅按契约管业,如果沈邦政还敢妄言,解送府衙按律施行。
〔一〕“经涉五六年”,据本篇后文,当作“五、六十年”。“揩改契书占据不肯还赎”
典当赎回的法律,如日星般昭明,岂有年限届满,涂改契约文字,执占为业,而不退还赎回的道理。案件送到县衙,将案卷及合同典契核对,将“置”字改为“典”字非常清楚,吴师渊用心不良,知县的判决,司户的拟判,已经极其恰当。如今吴师渊却以叶云甫所典田产没有上手红契为借口。当初嘉熙年间用钱交易之初,不问红契有无,如今在限满退赎之后,反而索要红契,为什么呢?况且既有官府印押,分家文书登载,这田又何必有红契才能证明是自己的产业。吴师渊又说叶云甫所典田产是先典给别人的,如今业主已亡,不应取赎。
查考法令,凡是申诉田地纠纷,而契约不明,超过二十年,出典人业主或业主已死的,不得受理。叶云甫现是出典田主,并非亡故,合同契要并不不明,纵然是叶云甫先典给别人的,也只应听任叶云甫取赎,况且所立合同契内只说“置到”,且是继承分受的产业,又有什么可疑呢?衡量理法,没有一条站得住脚。迁延占据,涂改文书,按这两条罪名论处,吴师渊合按律条勘断,只判杖一百,押回县衙,交领寄库的钱、会退赎。如果能悔过,就免除杖刑,合同文约归还叶云甫管业。案吏乞取财物一节,另行呈报施行。
孤女赎回父亲田产
吴恕斋
俞梁有田九亩三分,开禧二年典给戴士壬,计钱八十七贯。俞梁在绍定二年死亡,并无子孙,仅有女儿俞百六娘,招赘陈应龙为夫,当时,俞氏夫妇也不知道这田是典是卖。到嘉熙二年二月,才经县衙申诉取赎。而戴士壬声称在绍定元年内,俞梁续将上述田产作价四十五贯,已经断卖,坚决不肯退还赎回。辗转五年,在县衙互相申诉,两次经县衙判决,说戴士壬出示的俞梁典卖契字分明,陈应龙夫妇不应取赎。如今陈应龙又经府衙反复申诉不止,准台判决,签厅核对,随即引双方对质盘问,并索要俞梁先前的典卖契字辨验查看。切想官府审理断决典卖田地诉讼,依法应当以契书为主,而所执契书又应当明辨真伪,则没有隐匿之情。只是本县只以契书为凭,而不知契的真伪更应当辨明,所以坚定了戴士壬执留之心,而激起了陈应龙纷纭之争。如今索要戴士壬原典卖俞梁田契,传唤书铺,当堂辨验,典当在开禧年间,卖在绍定年间,俞梁书押,出自两手,笔迹显然,典契是真,卖契是假,三岁孩童也不可欺骗。作伪心思劳苦,手脚都露了出来。又有可证明的,俞百六娘在嘉熙二年二月申诉取赎,而戴士壬却在嘉熙三年十二月才印卖契,又曾经
于嘉熙三年三月内,将钱说诱应龙立契断卖四亩,以俞百六娘不从,而牙保人骆元圭者,尝献其钱于官。使其委曾断买,契字真实,何必再令应龙立断卖契,又何为旋投印卖契于俞百六娘有词一年之后耶?此其因阿俞有词取赎,旋造伪契,以为欺罔昏赖之计,益不容掩。切原士壬之心,自得此田,历年已深,盖已认为己物,一旦退赎与业主之婿,有所不甘,故出此计。照得诸妇人随嫁资及承户絶财产,并同夫为主。准令:户絶财产尽给在室诸女,而归宗女减半。今俞梁身后既别无男女,仅有俞百六娘一人在家,坐当招应龙为夫,此外又别无财产,此田合听俞百六娘夫妇照典契取赎,庶合理法。所有假伪卖契,当官毁抹。但应龙既欲取赎此田,当念士壬培壅之功,盖已年深,亦有当参酌人情者。开禧田价,律今倍有所增;开禧会价,较今不无所损。观应龙为人,破落浇浮,亦岂真有钱赎田,必有一等欲炙之徒资给之,所以兴连年之讼。欲监陈应龙当官备十八界官会八十七贯,还戴士壬,却与给还一宗契字照业。俞梁既别无子孙,仰以续祭祀者惟俞百六娘而已,赎回此田,所当永远存留,充岁时祭祀之用,责状在官,不许卖与外人。如应龙辄敢出卖,许士壬陈首,卽与拘籍入官,庶可存继絶之美意,又可杜应龙贱赎贵卖之私
译在嘉熙三年三月期间,(戴士壬)用钱引诱陈应龙立契断卖四亩田地,因为俞百六娘不答应,而牙保人骆元圭曾经将此事上报官府。如果确实曾断买,契据真实,何必再让陈应龙立断卖契,又为何在俞百六娘申诉一年之后,才将印卖契投入官府呢?这显然是因为俞百六娘申诉要求取赎,(戴士壬)随即伪造契据,以此作为欺骗抵赖的计谋,更加无法掩盖。推究戴士壬的心思,自从得到这块田地,历经多年,大概已认为是自己的财物,一旦退还给业主的女婿,心中不甘,所以使出此计。查得诸妇人随嫁的资财及继承绝户财产,都与丈夫共同作为主人。法律规定:绝户财产全部给予在室诸女,而归宗女减半。现在俞梁死后既没有别的男女子女,仅有俞百六娘一人在家,招陈应龙为夫,此外又没有别的财产,这块田地应当听从俞百六娘夫妇按照典契取赎,这才合乎理法。所有虚假的卖契,应当由官府销毁涂改。但是陈应龙既然想要取赎这块田地,应当念及戴士壬培土施肥的功劳,毕竟年代久远,也有应当参酌人情之处。开禧年间的田价,按现在的标准加倍有所增加;开禧年间的会子价格,与现在相比有所贬损。看陈应龙为人,破落轻浮,哪里真的有钱赎田,必定有一等想要借此获利的徒众资助他,所以兴起了连年的诉讼。判处陈应龙在官府备齐十八界官会八十七贯,还给戴士壬,却给他归还一宗契据作为凭据。俞梁既然没有别的子孙,仰仗延续祭祀的只有俞百六娘而已,赎回这块田地,应当永远存留,充作岁时祭祀之用,在官府立下责状,不许卖给外人。如果陈应龙擅自出卖,允许戴士壬告发,立即拘禁没收入官,这样既可以保存延续绝嗣的美意,又可以杜绝陈应龙贱赎贵卖的私心。
谋,士壬愤嫉之心,亦少平矣!
〔一〕当念士壬培壅之功“当”,原作“堂”,据上图校勘本改。
典主迁延入务
胡石壁
照得孙知县于去年十二月间,判令阿龙候务开日,收赎所典与赵端之田。其赵端自合遵照县司所行,及时退赎,今乃以施工耕种为辞。当职观所在豪民图谋小民田业,设心措虑,皆是如此。当务开之时,则迁延月日,百端推托,或谓寻择契书未得,或谓家长出外未归,及至民户有词,则又计嘱案司,申展文引,逐限推托,更不出官,展转数月,已入务限矣,遂使典田之家终无赎回之日。且贫民下户,尺地寸土皆是汗血之所致,一旦典卖与人,其一家长幼痛心疾首,不言可知。日夜夫耕妇蚕,一勺之粟不敢以自饱,一缕之丝不敢以为衣,忍饿受寒,铢积寸累,以为取赎故业之计,其情亦甚可怜矣。而为富不仁者,乃略无矜恤之心,设为奸计,以坐困之,使彼赎田之钱,耗费于兴讼之际,纵是得理,而亦无钱可以交业矣。是以富者胜亦胜,负亦胜,而贫者负亦负,胜亦负。此富者所以田连阡陌,而贫者所以无卓锥之地也。今赵端之困阿龙,其术正出于此。阿龙此田出典于赵端之家,四顷共当
钱九十八贯,凡历八年而后能办收赎之资,则其艰难之状,可以想见。阿龙积得此钱在手,惟恐得田之不早,而赵端乃欲候秋成而后退业,此其意盖知阿龙之钱难聚而易散,此去秋成,尚有半载之遥。半载之间,幸而其钱复转而为他用,则虽务开之日,呼之来赎,彼亦无所措手矣。赵端之操心不善,当职视之,已如见其肺肝。况阿龙系是去春得孙知县判凭,今春正月又在县陈状,皆在未入务之先。在法:诸典卖田产,年限已满,业主于务限前收赎,而典主故作迁延占据者,杖一百。赵端本合照条勘断,且以其年老,封案。兼赵端伪写税领,欺罔官司,其奸狡为尤甚。今不欲并加之罪,且将两项批领当厅毁抹,勒令日下交钱
退业。
伪作坟墓取赎
拟笔
凡人论诉田业,只凭契照为之定夺。今杨迪功与黄秀实以赎田互相争执,索到两家契照,得见上项田元系杨迪功父时可断骨卖与黄琮,黄琮分与男桂子。其后桂子典与吴舜举,桂子兄秀实就吴舜举赎回。嘉定十年,桂子立契断卖兄秀实,四至内并不曾该载杨氏祖墓。端平三年十二月,黄桂子再以上项田重迭与杨迪功交易,却称有杨氏祖墓。且桂子以田卖与其兄秀实,全无祖墓之说,今契与前契相反,何邪?当唤上黄桂子引问,据供,
受杨迪功计嘱,一时利于得财,姑从其请,故以杨氏祖墓添入,令书契宇。当职亲引到地头定验,见田蹊上有数块石聚其畔,称有墓铭。当问杨迪功,乃云已经年载,土内有石碑可照。渠令其仆人自掘入一尺土余,见石一片,约长尺四五许,凿数字其上。又无支书具载,土内有石,何缘而知之,此人情之不能无疑也。杨迪功又执出干道间上手契书,称有墓地,子细点检,契内无官印,契后合接处虽有官印,稍涉疑似,当唤上书铺辨验,同称其伪,不肯保明责罪状入案。设若此契果真杨迪功父时可卖与黄琮之时,合是说破自己祖墓,不应网漏,乃置之不言,此又人情之不能无疑也。况此田在杨迪功门首,于己甚便,无计可得,乃暗入石碑,伪书契字,买求黄桂子,多方撰造,为今日赎回张本。验之契照,无一可凭,何名取赎。今索到杨迪功伪契及与黄桂子重迭交易契书申县,见到欲乞当厅毁抹,两争人见在,取台旨。
〔一〕为今日赎回张本“为”,据明本补。
妄赎同姓亡殁田业
佥厅
前武冈军黄主簿妻江氏,论江文辉等妄赎同姓亡殁江通宝典过田业事,准台判,有申
明指挥:典产契头亡殁经三十年者,不许受理。今既无合同典契,不候官司予夺,不候黄宅交钱,便强收田禾,显见欺孤凌寡。帖县追两名,索砧基簿及元典契解来,词人召保听候。续建阳县解到江文辉、刘大乙赴府,唤上词人干人陈吉,各赍干照、砧基、支书、契照,当厅诘问供对。照
译谋划,士壬愤恨嫉妒之心,也稍微平复了!
〔一〕应当念及士壬培育扶持的功劳。“当”,原作“堂”,根据上图校勘本改正。
典主拖延进入务限
胡石壁
查得孙知县在去年十二月间,判令阿龙等待务限开启之日,赎回所典当给赵端的田地。那赵端自应遵照县衙的指令,及时退田赎契,如今却以正在施工耕种为借口。本官观察各地豪强图谋小民田产,其用心思虑,都是如此。当务限开启之时,便拖延时日,百般推脱,或说寻找契书未果,或说家长外出未归,等到民户有诉讼时,又指使案司人员,申请延长文书期限,逐次推脱,更不出面应官,辗转数月,已进入务限了,致使典当田产的人家最终没有赎回的日子。况且贫民下户,尺地寸土都是汗水血泪换来的,一旦典当卖与他人,其一家老小痛心疾首,不言而喻。日夜男耕女织,一勺粮食不敢用来吃饱,一缕丝线不敢用来做衣,忍饥受寒,一点一滴积累,作为赎回旧业的计划,其情状也很可怜。而那些为富不仁的人,却毫无怜悯之心,设下奸计,以此坐困对方,使那赎田的钱财,耗费在兴讼之时,纵使胜了官司,也没有钱可以交割田产了。因此富人胜了也胜,输了也胜,而穷人输了也输,胜了也输。这就是富人田连阡陌,而穷人没有立锥之地的原因。如今赵端困住阿龙,其手段正出于此。阿龙这块田出典给赵端家,四顷田共值
钱九十八贯,历经八年才能备齐赎回的资金,其艰难状况,可以想见。阿龙积得这笔钱在手,只怕不能早日得到田地,而赵端却想等到秋收之后才退田,这意思大概是知道阿龙的钱难聚易散,距离秋收,还有半年之遥。半年之间,倘若他的钱又转而他用,那么即使到了务限开启之日,叫他来赎,他也无计可施了。赵端居心不良,本官看来,已如见其肺肝。况且阿龙是去年春天得到孙知县判凭,今年正月又在县衙陈状,都在未入务限之前。按法律:凡典当买卖田产,年限已满,业主在务限前赎回,而典主故意拖延占据的,杖责一百。赵端本应照条勘断,且因其年老,封存案件。兼之赵端伪造税领,欺罔官府,其奸狡尤为严重。如今不想一并加罪,暂将两项批领当堂毁抹,勒令即日交钱
退田。
伪造坟墓取赎
拟笔
凡人们诉讼田产,只凭契照来定夺。如今杨迪功与黄秀实因赎田互相争执,索取两家契照,得知上述田地原本系杨迪功父亲杨时可断骨卖与黄琮,黄琮分配给儿子黄桂子。其后黄桂子典当给吴舜举,黄桂子的哥哥黄秀实从吴舜举处赎回。嘉定十年,黄桂子立契断卖哥哥黄秀实,四至内并没有记载杨氏祖墓。端平三年十二月,黄桂子上述田地重叠与杨迪功交易,却称有杨氏祖墓况且黄桂子将田卖与哥哥黄秀实,全无祖墓之说,如今契书与前契相反,为什么呢?当传唤黄桂子引问,据其供称,
受杨迪功指使,一时贪图得财,暂且顺从其请求,所以将杨氏祖墓添入,令书写契字。本官亲自引到地头查验,见田埂上有数块石头聚集在旁,称有墓铭。当问杨迪功时,却说已经多年,土内有石碑可证。他让仆人自掘入一尺多土,见石头一片,长约四五尺,上面凿有几个字。又没有支书记载,土内有石,凭什么知道,这是人情不能不怀疑的。杨迪功又拿出干道年间上手契书,称有墓地,仔细点检,契内无官印,契后应接处虽有官印,稍涉疑似,当传唤书铺辨验,一同称其伪,不肯保明,责罪状入案。假设此契果真杨迪功父亲杨时可卖与黄琮之时,应当说破自己祖墓,不应遗漏,却置之不言,这又是人情不能不怀疑的。况且此田在杨迪功门首,对自己很方便,无计可得,便暗埋石碑,伪造契字,买通黄桂子,多方编造,为今日赎回张本。查验契照,无一可凭,何名取赎。如今索取杨迪功伪契及与黄桂子重叠交易契书申县,见到欲乞当堂毁抹,两争人现在,取台旨。
〔一〕为今日赎回张本“为”,根据明本补。
妄赎同姓亡殁田产
佥厅
前任武冈军黄主簿妻子江氏,论江文辉等人妄赎同姓亡殁江通宝典当过的田产事,准台判,有申
明指令:典当产业契头亡殁经三十年者,不许受理。如今既无合同典契,不候官府裁决,不候黄宅交钱,便强行收取田禾,显见欺孤凌寡。帖县追捕两名,索取砧基簿及原典契解来,词人召保听候。后续建阳县解到江文辉、刘大乙到府,传唤词人干人陈吉,各携带干照、砧基、支书、契照,当庭诘问供对。照
得江氏儿父江朝宗,于淳熙十五年用见钱一百贯足,典得江通宝田共三段,又于绍兴四年〔一〕内用见钱一百贯再典田一片,共二段,续于嘉定五年拨与女江氏儿,随嫁黄主簿。自典至今已经四十八年,江朝宗并出业人江通宝并已亡殁,在官司不当受理,此其一也。江文辉供称系江通宝直下子孙,欲取赎江通宝之田,必当有合同典契,今既无合同之契,本司难以凭据还赎,此其二也。据江文辉赍到绍兴二十三年本县印押江浩砧基簿一扇,计纸一十张。今点对见得所写典与江朝宗田段,乃在第十二张纸内,况纸样印色不同,字迹浓淡各别,乃是添纸填写,不在收赎,此其三也。又江文辉赍出庆元三年官司印押江宗闵支书内云:江浩生两男,长二十八生彦,次三十生宗闵,而无江通宝之名,却于写三十之侧,添“名通宝”三字,既非江通宝正名支书,难辨亲的子孙,况江文辉指出该载所典田段,与契内土名不同,又有添段,亦难证用,此其四也。虽据江文辉资出别项久年契字及纳税凭由,要作旁证,并经涉年深,难以引用,此其五也。江文辉所供事情,多涉虚诞,碍理难以取赎。然江氏所论江文辉收过两冬苗米,今文辉只认还今年苗米一十二石,欲帖押下
译江氏儿子的父亲江朝宗,在淳熙十五年用现钱一百贯足额,典得江通宝的田地共三段;又在绍兴四年内用现钱一百贯再次典得田地一片,共两段,后来在嘉定五年拨给女儿江氏儿,随嫁黄主簿。从典卖至今已经四十八年,江朝宗和出业人江通宝都已去世,官府不当受理,这是第一点。江文辉供称自己是江通宝的直系子孙,想要赎回江通宝的田地,必定要有合同典契,现在既然没有合同之契,本司难以凭据允许赎回,这是第二点。根据江文辉带来的绍兴二十三年本县印押的江浩砧基簿一扇,共计十张纸。现在核对发现所写典与江朝宗的田段,在第十二张纸内,况且纸样印色不同,字迹浓淡各异,乃是添纸填写,不在收赎之列,这是第三点。又江文辉拿出庆元三年官府印押的江宗闵支书内记载:江浩生两男,长子二十八岁生彦,次子三十岁生宗闵,而没有江通宝之名,却在写三十岁的旁边,添上“名通宝”三字,既然不是江通宝正名的支书,难以辨别亲的子孙,况且江文辉指出该载所典田段,与契约内土名不同,又有添段,也难以证用,这是第四点。虽然根据江文辉带来的其他久年契字及纳税凭由,想要作为旁证,但都经过年深,难以引用,这是第五点。江文辉所供事情,多涉虚妄,违背情理难以赎回。然而江氏所论江文辉收过两冬的苗米,现在文辉只承认归还今年苗米一十二石,想要帖押下
本县监还。其江氏儿所论刘大乙资给江文辉谋赎田段,今引上供对,既无实迹,似难收坐,欲责状踈放。
〔一〕绍兴四年“绍兴”,疑为“绍熙”之误。
典主如不愿断骨合还业主收赎
大凡人家置买田宅,固要合法,亦要合心。合法则不起争讼,合心则子孙能保。夫欲置田宅,必予高价,盖欲厚其所积,使为子为孙不至又如此其典卖也。范鄜之父初以乳名侁立户,后来却以范庚名领举得官,初于主簿,终于推官,而其户名则终仍范侁之旧,而不改易,故典卖田地,亦用范侁名契。及有官之时,则田产往往已卖尽矣。范鄜赍出数重干照,历历可考,范侁于干道三年至淳熙四年,以小郭坂园屋,三次计价钱一百九十二贯足,出典与丁逸。丁逸家人丁叔显等于嘉泰末、开禧初年,两次计钱一百八十二贯足,缴上手转典与丁伯威管业,整整二十年,积收课利不为不厚,岂不知其为范鄜父之业。范鄜贫窘,欲断屋骨,则不为之断骨,欲取赎,则不与之还赎,欲召人交易,又不与之卖与他人。偶因其父有二名,又有官称,以此为词,拄应官司,坐困范鄜,欲白据其园骨,是诚何心哉?况转
典价与元典价已有十千之损,只以此十千之外,所增能几何,与之断骨,则可以塞范鄜之望矣。却乃巧词曲说,持讼官府,丁伯威亦可谓不仁之甚者也。最是范侁上手契出于丁元珍之手,范侁契草出于范鄜之手,就当厅比对字画,元词年月更无差错。当官唤上识认,丁元珍亦口呿面赤,而无辞以对。如丁元珍愿与断骨,合仰依时价。如丁元珍不与断骨,卽合听范鄜备元典钱,就丁伯威取赎。如范鄜无钱可赎,仰从条别召人交易。丁伯威如敢仍前障固,到官定从条施行。干照各给还。
〔一〕欲白据其园骨“骨”,明本作“屋”。
坟墓
禁步内如非己业只不得再安坟墓起造垦种听从其便
胡石壁
详阅案卷,知县所断,推官所断,于法意皆似是而非。推官所引之法曰:诸典卖田宅,四邻所至有本宗缌麻以上亲,其墓田相去百步内者,以帐取问。李细五〔一〕于黎友宁所买李二
姑陆地,系是墓邻,合听李细五执赎,其说固是矣。然在法:典卖田宅满三年,而诉以应问邻而不问者,不得受理。黎友宁买,系在嘉熙二年之春,李细五入词,系在淳佑二年之秋,相去凡隔五年,虽曰有邻,已不在受理之限。而知县所引之法则又曰:典卖众分田宅私輙费用者,准分法追还,令元典卖人还价;卽典卖满十年者免追,止偿其价;过十年,典卖人死,或已二十年,各不在论理之限。若墓田,虽在限外,听有分人理认,钱、业各还主,典卖人已死,价钱不追。遂判令李细五于限外执赎,其说尤为卤莽。盖其法中明言典卖众分田宅輙费用者,则是指未分之产业,已分则不可言众分矣。又言听有分人理认,则是指众分之中有分者,已分则各有所主,众人不复得为有分矣。今此地李氏祖业,然李二姑之父李彦椹于宝庆二年已拨与女作随嫁资,如此则是分析日久,卽非众分之业,李细五安得为有分之人?执法而不详其意,宜乎黎友宁之不伏退业也。但在法理年限者,以印契日为始。又绍兴十二年二月二日都省指挥:庶人墓田,依法置方一十八步,若有已置坟墓步数元不及数,其禁步内有他人盖屋舍,开成田园,种植桑果之类,如不愿卖,自从其便,止是不得于禁地内再安坟墓。勑令所看详,四方各相去一十八步,卽系东西南北共七十二步。又绍兴十四年十月五日尚书省批下勑令所申:婺州申,墓禁内起造屋宇,合与不合毁拆?及日后听与不听起造斫伐?如是田园,听与不听地主垦种?本所看详,虽在禁步内,既非己业,惟
日后不许安葬外,如不愿卖,自从其便,仍不许于步内取掘填垒。又干道九年七月十五日指挥,亦只令地主不得于墓禁取掘填垒。今合索黎友宁买契,审验投印年月,如李细五入词在印契三年之内,合勒黎友宁交钱退业;如入词在三年印契之外,合听黎友宁仍旧管业,起造
译本县监还。关于江氏之子所控诉的刘大乙资助江文辉谋赎回田产一事,如今传唤双方对质,既然没有确凿证据,似乎难以定罪,打算责令具结后释放。
〔一〕绍兴四年“绍兴”,疑为“绍熙之误。
典主如不愿断骨合还业主收赎
大凡人家购置田宅,固然要合乎法度,也要合乎人心。合乎法度就不会引发争讼,合乎人心子孙才能保全产业。想要购置田宅,一定要给予高价,这是为了丰厚积蓄,使子孙不至于再像这样典卖产业。范鄜的父亲起初以乳名范侁立户,后来却以范庚之名领举得官,初任主簿,最终官至推官,而他的户名始终沿用范侁的旧名,没有更改,所以典卖田地,也使用范侁名字的契约。等到他有官职时,田产往往已经卖光了。范鄜拿出几重凭证,历历可考,范侁在乾道三年至淳熙四年间,将小郭坂的园屋,分三次共计价钱一百九十二贯足,出典给丁逸。丁逸的家人丁叔显等在嘉泰末年、开禧初年,两次共计钱一百八十二贯足,缴付上手转典给丁伯威管业,整整二十年,累积收取的租利不算不厚,难道不知道这是范鄜父亲的产业吗?范鄜贫困窘迫,想要断绝屋骨(买断产权),他们就不肯断骨;想要赎回,他们就不肯归还赎金;想要召人交易,又不肯卖给别人。偶然因为他父亲有两个名字,又有官职称呼,就以此为借口,抵赖应付官府,坐困范鄜,想要白白占据那园屋的产权,这究竟是什么居心呢?况且转典价与原典价已经有十千的亏损,只凭这十千之外,所增加的又能有多少,给他断骨,就可以满足范鄜的愿望了。却反而巧言曲说,持讼官府,丁伯威也可以说是太不仁义了。最关键是范侁的上手契约出自丁元珍之手,范侁的契草出自范鄜之手,就在厅堂上比对字画,原词年月更没有差错。当官唤上识认,丁元珍也张口结舌、面红耳赤,无言以对。如果丁元珍愿意断骨,应当仰依时价。如果丁元珍不肯断骨,就应当听任范鄜备齐原典钱,向丁伯威赎回。如果范鄜没有钱赎回,仰依条令另召人交易。丁伯威如果敢像以前一样阻挠固守,到官一定依条令施行。凭证各给还。
〔一〕欲白据其园骨“骨”,明本作为“屋”。
坟墓
禁步内如非己业只不得再安坟墓起造成垦种听从其便
胡石壁
详细阅览案卷,知县所判,推官所判,于法意都是似是而非。推官所引用的法律说:凡是典卖田宅,四邻所至有本宗五服以上亲属,其墓田相距百步内的,以帐取问。李细五在黎友宁所买的李二姑陆地,属于墓邻,应当听任李细五执赎,他的说法固然没错。然而法律规定:典卖田宅满三年,而诉讼称应询问邻居而未询问的,不得受理。黎友宁购买,是在嘉熙二年春天,李细五入词诉讼,是在淳祐二年秋天,相隔整整五年,虽然说是邻居,已不在受理期限内。而知县所引用的法律又说:典卖众分田宅私自费用者,准分法追还,令原典卖人还价;即典卖满十年的免追,只偿还其价;超过十年,典卖人死,或已二十年的,各不在论理期限内。若是墓田,虽在限外,听任有分人理认,钱、业各还主人,典卖人已死,价钱不追。于是判令李细五在限外执赎,他的说法尤为卤莽。因为法律中明言典卖众分田宅辄费用者,是指未分的产业,已分则不可言众分了。又说听任有分人理认,是指众分之中有分者,已分则各有所属,众人不再是有分者了。现在此地是李氏祖业,但李二姑的父亲李彦椹在宝庆二年已拨给女儿作为随嫁资,如此则是析产日久,就不是众分之业,李细五怎么能成为有分之人?执法而不详究其意,难怪黎友宁不服退业。但在法理年限方面,以印契日为始。又绍兴十二年二月二都省指挥:庶人墓田,依法划定方一十八步,如果有已置坟墓步数原本不及数的,其禁步内有他人盖屋舍,开垦成田园,种植桑果之类,如不愿卖,任从其便,只是不得在禁地内再安坟墓。敕令所看详,四方各相距一十八步,即东西南北共七十二步。又绍兴十四年十月五尚书省批下敕令所申:婺州申,墓禁内起造房屋,合与不合毁拆?及日后听与不听起砍伐?若是田园,听与不听地主垦种?本所看详虽在禁步内,既然不是自己的产业,惟日后不许安葬外,如不愿卖,任从其便,仍不许在步内取掘填垒。又乾道九年七月十五日指挥,也只令地主不得在墓禁取掘填垒。现在应当索取黎友宁买契,审验投印年月,如果李细五入词在印契三年之内,应当勒令黎友宁交钱退业;如果入词在三年印契之外,应当听任黎友宁仍旧管业,起造
〔一〕李细五“细”,原作“四”,据明本改。
〔二〕卽不得于禁步内再安坟墓“内”,据明本补。
争山及坟禁
翁浩堂
徐克明、郑宗立所争乌塘下山,郑宗立就郑子轩买来,嘉定六年印契;徐克明就郑思文买来,嘉定十三年印契。子轩,父也,契为正;思文,子也,契为不正。则郑宗立当得业,徐克明不当得业。今日所争,非但为业,盖徐克明、郑八共祖母孙二娘,先已葬在山中,据称四十余年矣,今年郑宗立又以其妻葬于坟畔。契勘徐克明得业虽在后,而葬地却在先,业可夺,坟不可夺,郑宗立虽可得山,却不可违法犯古坟禁。牒押徐克明、郑宗立下芝溪,请廵检躬亲前去地头定验,就孙二娘坟所打量,照条则留禁地。如郑宗立所葬别坟犯墓禁
内,则合监举移;如在禁外,两无相干,则听仍旧。其山仍系郑宗立照契管业,徐克明除墓禁外,不得争占。干照给还各人。
主佃争墓地
莆阳
吴春论王生掘土,斫木,填塞祖墓,续卓清夫论吴春、吴辉殴伤作人,阑丧,碎碑,不与安葬。两词共写山图,是非莫辨。本保勘会,互诉无凭,故未免亲行定验,然后照两家干照参决。照得此山緫名大广,东有一垄,卓之祖坟在焉。南山两山迥绕,其中为田,皆卓之业也。北山之背,则名北坑,自陇头入则吴家之业也。今来所争之地,却是在大广北山分水之南。卓清夫执出支书执状,则称吴春之祖有吴四五、吴念七者,乃本家佃人,庆元二年投恳本家,以祖父无地可葬,遂以大广坟山右畔一穴与之,明约不许丈尺侵占。吴春所执则有吴柽契一道,用钱二贯足,买得江彦山一片,土名大广北坑口陇头,且称山上安葬祖墓五穴,已经五十余年,栽揷茂盛。当职自到地头,唤集邻保、两词,同登山究实,得见大广之北山望南有吴家墓一穴,东去不出十丈,则却有古墓一穴,卓清夫所开新穴,正在古墓之右,去吴家墓凡六丈许,旁下别无五穴来由,亦无填塞之处。再三审问,众口一辞。吴春复以四邻尽被卓家买嘱,独有切邻魏七七可证,引上一问,又复如是。吴春兄弟相顾羞然骇
汗。甚矣!世降俗薄,名分倒置,礼义凌迟,徒以区区贫富为强弱也。卓清夫先世儒者,佃人求葬,割地与之,仁人君子用心也。再传而后,子孙衰弱,主佃易势,吴春、吴辉不念旧恩,嚣然吠主,得陇望蜀,敢觊并吞。若使卓氏无先见之明,不有经官执状可据,则及今言之,纵百喙,何辨哉!吴春最是欺罔者,东、西、南、北,天地不易之位,吴春经县画出山图,敢以南为北,以西为东,地头众证,胡涂指射,且有移步换形之说,决以地罗,其诈遂穷。果如吴春所供,祖充保正,非卓之佃,自山自葬,非卓之地,安厝果有五穴,经历五十余年,则以契考之,吴柽与江彦交易,自系嘉定十六年税契,在法,典卖年月只凭印契,岂有未到官,未交业,而预卜葬于他人山之理?借使私下批凿,年月可据,则自淳熙十年至嘉定十六年,凡经四十载,藏匿白契,果法邪?何况江彦所卖之山,明称大广北坑口,四至登带,西至卓县尉田,南至牛路及卓县尉山,则今来开穴,自是在大广北山之南,牛路分水之下,非卓家山而何?邻保佥言,官司目击,吴春兄弟岂可徒知今日之得地,不思乃祖之乞怜,纔得染指其间,便欲席卷而去。但北山元有古墓一穴,邻保咸谓久年无人祭祀,吴家以为祖墓固不可,卓氏欲以为叔母陈氏坟,何可凭?几年茅苇,曾不得为马医夏畦之鬼,一旦交恶,乃争欲下郭崇韬之拜,殊可笑也。所有大广北山头分水而南,牛路为界,除卓县尉元克为吴家安葬一地外,尽合还卓宅承分子孙管业。吴辉、吴春殴人阑丧,不顾名分,变易南北,
烦惑官司,欲各勘下杖六十,照监元责偿钱入官。若更怙终健讼,合照元约断罪监移,庶可为小人忘恩犯分,贪婪无厌者之戒。案具定断事理申,更〔三〕取自县衙斟酌施行,两词并元案发解。
赵知县判
吴春之父吴柽买江彦之山,土
译〔一〕李细五“细”字,原作“四”,根据明代版本改为“细”。
〔二〕即不得在禁步范围内再安葬坟墓,“内”字,根据明代版本补入。
争山及坟禁
翁浩堂
徐克明、郑宗立所争夺的乌塘下山,郑宗立是从郑子轩处买来的,嘉定六年加盖官印立契;徐克明是从郑思文处买来的,嘉定十三年加盖官印立契。郑子轩是父亲,其契约为正契;郑思文是儿子,其契约为非正契。那么郑宗立应当获得产业,徐克明不应当获得产业。如今所争的,不仅仅是产业,因为徐克明、郑八共同的祖母孙二娘,先前已经葬在山中,据称已有四十多年了,今年郑宗立又将其妻子葬在坟旁。经查核,徐克明获得产业虽然在后,但安葬墓地却在先,产业可以剥夺,坟墓不可剥夺,郑宗立虽然可以获得山地,却不可违法侵犯古坟禁地。发牒押解徐克明、郑宗立到芝溪,请巡检亲自前往地头查验,就在孙二娘坟处测量,按照条令保留禁地。如果郑宗立所葬的其他坟墓侵犯了墓禁范围,则应当监督举发并迁移;如果在禁地之外,双方互不相干,则听任保持原状。该山地仍由郑宗立按照契约管理产业,徐克明除墓禁范围外,不得争夺占据。相关凭证分别归还各人。
主佃争墓地
莆阳
吴春控告王生掘土、砍伐树木、填塞祖墓,随后卓清夫控告吴春、吴辉殴打伤害工人、拦阻丧事、打碎墓碑、不让安葬。两方诉状都画有山地图,是非难以分辨。本保勘验后,双方互相控告没有凭据,所以不得不亲自前往定验,然后参照两家的凭证进行裁决。经查,此山总名叫大广,东边有一垄,卓家的祖坟在那里。南山两山环绕,中间是田地,都是卓家的产业。北山的背面,名叫北坑,从陇头进入则是吴家的产业。如今所争之地,却是在大广北山分水岭的南面。卓清夫拿出支书的执状,称吴春的祖先有吴四五、吴念七等人,是本家的佃户,庆元二年恳求本家,因为祖父没有地方安葬,于是将大广坟山右侧的一穴给他们,明确约定不许丈量侵占。吴春所持的则有吴柽的契约一道,用钱二贯足,买得江彦的一片山地,土名叫大广北坑口陇头,并且称山上安葬祖墓五穴,已经五十多年,树木栽种茂盛。我自从到达地头,召集邻保、双方当事人,一同登山究查实情,看见大广北山望南有一穴吴家墓,向东不出十丈,却有一穴古墓,卓清夫所开的新穴,正在古墓的右侧,距离吴家墓大约六丈,旁边下面没有五穴的来历,也没有填塞之处。再三审问,众口一词。吴春又说四邻都被卓家买通,只有切邻魏七七可以作证,带上来一问,结果也是如此。吴春兄弟相顾,羞愧得惊出一身冷汗。唉!世道衰微风俗浅薄,名分颠倒,礼义衰败,仅仅以微小的贫富作为强弱的标准罢了。卓清夫的先世是儒者,佃户请求安葬,割地给他们,这是仁人君子的用心。传了两代之后,子孙衰弱,主佃地位互换,吴春、吴辉不念旧恩,嚣张地像狗一样吠叫主人,得陇望蜀,敢图谋并吞。如果卓氏没有先见之明,没有经过官府执状可以依据,那么等到今天来说,即使有百张嘴,又如何辩白呢!吴春最欺骗蒙蔽人的是,东、西、南、北,是天地不变的位置,吴春在县里画出山地图,竟敢以南为北,以西为东,地头众人作证,胡乱指认,而且有移步换形的说法,用指南针一测,他的欺诈就穷尽了。果真如吴春所供,祖先担任保正,不是卓家的佃户,自己的山地自己安葬,不是卓家的地,安葬果真有五穴,经历五十多年,那么用契约来考察,吴柽与江彦交易,自然是嘉定十六年纳税立契,按法律,典卖年月只凭印契,哪有未到官府、未交产业,就预先在他人山上卜葬的道理?假使私下批凿,年月可以依据,那么从淳熙十年到嘉定十六年,总共经过四十年,藏匿白契,难道是合法的吗?何况江彦所卖的山,明确称是大广北坑口,四至界限,西至卓县尉田,南至牛路及卓尉山,那么如今开穴,自然是在大广北山的南面,牛路分水岭之下,不是卓家的山又是什么?邻保一致说,官府亲眼看见,吴春兄弟岂能只知道今日得到土地,不想到祖先乞怜,才刚得以染指其间,便想席卷而去。只是北山原来有一穴古墓,邻保都说多年无人祭祀,吴家认为是祖墓固然不可,卓氏想认为是叔母陈氏的坟,又凭什么?几年的茅草芦苇,曾不能成为马医夏畦那样的鬼魂,一旦交恶,竟争着要行郭崇韬那样的拜礼,实在可笑。所有大广北山头分水岭以南,以牛路为界,除了卓县尉原来允许吴家安葬的一地外,其余都应当归还卓宅承分子孙管理产业。吴辉、吴春殴打他人、拦阻丧事,不顾名分,改变南北方向,
烦扰迷惑官府,应当各判杖六十,照监原责赔偿钱入官。如果仍然坚持错误、好讼不止,应当按照原约断罪监禁迁移,这才可以作为对小人忘恩负义、冒犯名分、贪婪无厌者的警戒。案件具备定断事理上报,再〔三〕取自县衙斟酌施行,两方当事人及原案发解。
赵知县判
吴春的父亲吴柽买江彦的山,土
名大广北坑口垄头,以界至考之,东至陇分水,西至卓县尉田,南至牛路及卓县尉山,北至范家山。此江彦所立之契然也。至卓清夫持出分书,所载黄茅、莨芝山二片,土名大广祖业,东至陇分水、范楚田,西至范万田,南至范万山及自田,北至陇分水,界至亦自分晓。再将两家契照参之,两家所画地图,与主簿定验到地图皆同。但主簿所验山图之东,于吴春所画之图为南,主簿所验山图之北,于吴春所画之图为西,主簿所验山图之北,于吴春所画之图为东,以此考吴春所画四至并差,况主簿以地罗证之,可见端的。吴春、吴辉负义陆梁,主簿言之详矣。阑丧、殴人之罪,合与科断,吴春、吴辉从轻勘杖六十,余照主簿所拟行。
译名为大广北坑口垄头,根据界至来考察,东边到陇分水,西边到卓县尉的田地,南边到牛路及卓县尉的山,北边到范家山。这是江彦所立的契约确实如此。等到卓清夫拿出分书,上面所载的黄茅、莨芝山两片土地,土名叫做大广祖业,东边到陇分水、范楚的田地,西边到范万的田地,南边到范万的山及自己的田地,北边到陇分水,界至也各自分明。再将两家的契约对照参考,两家所画的地图,与主簿勘验确定的地图都相同。只是主簿勘验的山图之东,在吴春所画的图中是南,主簿勘验的山图之北,在吴春所画的图中是西,主簿勘验的山图之北,在吴春所的图中是东,由此考察吴春所画的四至全都错乱,况且主簿用地罗来证实,可见事实确凿。吴春、吴辉背信弃义、凶暴不法,主簿已经说得详细了。侵吞田产、殴打他人的罪行,应当予以判决,吴春、吴辉从轻判处杖打六十,其余按照主簿所拟定的意见执行。
〔一〕吴四五明本作“吴念五”。
〔二〕岂可徒知今日之得地“徒”,明本作“但”。
〔三〕具定断事理申更自“更”字以下,明本缺页。
盗葬
照对吴太师孙新妇段氏夫存日,论诉佃客谢五乙兄弟盗葬本家买来徐大夫男洋及游才卿等地内风水,颠末已经六年,官司虽与定断,至今尚未了絶。亦尝推原其盗葬之由,与夫不肯迁移之故,皆缘段氏夫吴思敬寄居本府城内,其所争地乃在本县三十二都,相去四百余里,平时照管不到,是致谢五乙兄弟得以遂其盗葬之私。及招本宅论诉,亦不复顾主佃名分,輙敢计谋百出,必欲争占,以为己物。比年吴思敬已下世矣,妻寡子幼,谢五乙兄弟愈得以肆行无忌。今再索上两处干照及画到地图参考,得见上件山地,吴太师宅系于淳熙八年就徐洋买到,庆元二年就游才卿买到,契内具载亩角四至,节节分晓。其谢五乙兄弟所买姜监镇一亩一角七十三步之地,却介于吴太师前件山地之间,实在其盗葬阴穴之下,又系开禧二年立契,实在吴太师买来田地年分之后,而契内更不声说其地四至与何人相抵,则是谢五乙兄弟于当年盗葬之余,旋撰此等模糊契字,以为强争影占之具分明。既又据段氏干人周庆供称:本主自嘉定五年以来,累经州县论诉,其谢五乙兄弟却结托健讼
人古六十,擅自假写本宅退状,付保正荣安申缴,已蒙前政陈知县究见着实,将保正荣安勘杖六十讫。则是谢五乙兄弟意在强葬其地,遂至有此奸谋诡计,抑又分明。切缘谢五乙兄弟见耕段氏之田,一主一佃,名分晓然,昨既盗葬其地,今又欺其主母孤寡,一向不肯迁移,致招再状论诉。官司若不与之主盟,非惟段氏有妨安葬乃夫,切恐向后凡有田地去家之远者,人皆得以强占,夫亦奚取乎张官置吏也哉!合将谢五乙勘杖一百,仍牒定江寨廵检严限监移。如更妄有推托,并追谢五乙弟谢五二同科,以为恃强霸占山地者之戒。其古六十不合假写退状,昨来陈知县失于收罪,亦合勘杖六十,并申使台,取自台旨。谢五乙、古六十等着家知管,听候旨挥行下外,谨具申转运使台,伏乞台旨施行。
一视同仁
蔡久轩
岂特姨奶坟不可动,虽古墓亦不可动也。国家法禁,一视同仁,岂有所轻重哉!若刘自诚已安葬在彼,只当照条监移,官司按法而行,若要如此委曲劝谕,几时是了?
诉掘墓
蔡久轩
两状送州,追索人、契,催理断结絶申。若果是掘墓,则李元亮之罪固不轻;若只是妄
诉,则李景标合该反坐,亦不可恕。
〔一〕此篇明本错于上一篇之后。
墓木
舍木与僧
蔡久轩
舍坟禁之木以与僧,不孝之子孙也;诱其舍而斫禁木者,不识法之僧也。若果如县断,则是为尊者可舍墓木,为侄者不合诉墓木,与法意大差矣!程端汝勘杖一百,僧妙日不应为,杖六十。帖县照断。
争墓木致死
蔡久轩
决断大辟公事,要见行凶人起争之因,所谓原情定罪者是也。余细三十与男余再六、侄余再三,有祖墓林与买官人胡小七田地连接。余家墓山,累世之业也。胡家之田,近年得之也。墓林茂盛,宁免岚蔽田地,在在如此。傥使此田为木岚蔽,胡小七当日勿买可也。
及至交业之后,佃人洪再十二欲行退佃,不过与干甲通同,欲邀田主退减苗租而已。胡小七之悍仆胡再五、周先乃具状申闻胡小七者,小七遽就状批判,差诸悍仆率羣佃百余人,名曰自耕,其实将带刀斧,喧噉直将田畔余家墓木恣行斫伐,几于赭山。其余细三十并子若侄闻之,急往占护坟木,此亦人情之常,但不当将带管刀杖棒而前。及登墓山,果见斫伐狼藉,及将木植搬归干甲梁兴二之家。危辛乙者,特胡小七一佃火耳,亦随众斫伐之人。一时余再六登山赶捕不获,已行回归,适又遇见危辛一持斧上山,遂成对头。危辛一先以斧头抵敌,余再六次以管刀敌擉,余再三又以长棒击打,遂致危辛一为刀伤要害身死。推原起争之因,皆胡小七者以判状付之悍仆,依凭威势,平白斫伐他人墓木
译〔一〕吴四五,明本作“吴念五”。
〔二〕岂可徒知今日之得地,“徒”,明本作“但”。
〔三〕具定断事理申更自,“更”字以下,明本缺页。
盗葬
查对吴太师孙媳段氏丈夫在世时,诉讼佃户谢五乙兄弟盗葬本家从徐大夫处买来的洋地及游才卿等地内的风水,始末已经六年,官府虽然已经判决,至今尚未彻底了结。也曾推究他们盗葬的原因,以及不肯迁移的缘故,都是因为段氏丈夫吴思敬寄居在本府城内,所争之地在本县三十二都,相距四百多里,平时照管不到,致使谢五乙兄弟得以遂行盗葬的私欲。等到招来本宅诉讼,他们也不顾主佃的名分,竟敢计谋百出,一定要争占,作为己物。近年吴思敬已经去世,妻子守寡,儿子年幼,谢五乙兄弟更加得以肆无忌惮。现在再索取上述两处的契约及绘制的地图参考,得知上述山地,吴太师宅是在淳熙八年从徐洋处买到,庆元二年从游才卿处买到,契约内详细记载了亩角四至,清清楚楚。谢五乙兄弟所买的姜监镇一亩一角七十三步之地,却夹在吴太师前述山地之间,实在位于他们盗葬阴穴之下,又是开禧二年立的契约,实在在吴太师买来田地的年份之后,而契约内更不声说其地四至与何人相接,那么谢五乙兄弟在当年盗葬之余,随即编造这种模糊的契约,作为强争影占的工具,这是显而易见的。又据段氏差役周庆供称:本主自嘉定五年以来,多次经过州县诉讼,谢五乙兄弟却勾结好讼之人古六十,擅自假写本宅的撤诉状,交给保正荣安申报,已蒙前任陈知县查明实情,将保正荣安杖责六十完毕。那么谢五乙兄弟意在强葬其地,以至于有此奸谋诡计,这也是显而易见的。况且谢五乙兄弟现在耕种段氏的田地,一主一佃,名分清楚,昨天既然盗葬其地,现在又欺负主母孤寡,一向不肯迁移,导致再次诉讼。官府如果不为他们主持公道,不仅段氏有碍安葬其丈夫,恐怕以后凡有田地离家远的,人都可以强占,那设置官吏还有什么用呢!应当将谢五乙杖责一百,仍发牒给定江寨巡检严限监督迁移。如果再有推托,并追究谢五乙弟弟谢五二同罪,作为恃强霸占山地者的警戒。古六十不该假写撤诉状,昨天陈知县失于收罪,也应当杖责六十,并申报使台,取自台旨。谢五乙、古六十一等在家知管,听候旨挥行下外,谨申报转运使台,伏乞台旨施行。
一视同仁
蔡久轩
岂止姨奶坟不可动,即使是古墓也不可动。国家法律禁止,一视同仁,岂有轻重之分!如果刘自诚已经安葬在那里,只应当照条例监督迁移,官府依法而行,如果要这样委曲劝谕,什么时候才是尽头?
诉掘墓
蔡久轩
两状送州,追索人、契,催促审理断结申报。如果确实是掘墓,那么李元亮的罪过固然不轻;如果只是妄诉,那么李景标合该反坐,也不可宽恕。
〔一〕此篇明本错于上一篇之后。
墓木
舍木与僧
蔡久轩
舍弃坟墓禁止砍伐的树木给僧人,是不孝的子孙;诱导他舍弃而砍伐禁木的,是不懂法的僧人。如果果然如县里判决,那么作为尊长可以舍弃墓木,作为侄儿不该诉讼墓木,与法律意图大相径庭了!程端汝杖责一百,僧妙日不应为,杖责六十。帖县照断。
争墓木致死
蔡久轩
决断死刑案件,要看到行凶人起争的原因,所谓原情定罪就是这样。余细三十与儿子余再六、侄子余再三,有祖墓林与买官人胡小七里田地连接。余家墓山,是累世的产业。胡家田地,是近年得到的。墓林茂盛,难免岚气遮蔽田地,处处如此。假使这田地被树木岚气遮蔽,胡小七当日不买也可以。
等到交业之后,佃户洪再十二想要退佃,不过是与干甲通同,想要邀求田主退减苗租而已。胡小七的悍仆胡再五、周先于是具状申闻胡小七,小七随即就状批判,差遣诸悍仆率领群佃百余人,名义上说是自耕,实际上携带刀斧,喧嚷着直接将田畔余家墓木恣意砍伐,几乎把山砍光。余细三十以及儿子侄子听说后,急忙前往守护坟木,这也是人情之常,但不应当携带管刀杖棒上前。等到登上墓山,果然见砍伐狼藉,以及将木植搬回干甲梁兴二之家。危辛乙,只是胡小七的一个佃户,也是随众砍伐的人。一时余再六登山赶捕不获,已经返回,适又遇见危辛一持斧上山,于是成为对头。危辛一先以斧头抵挡,余再六次以管刀抵挡刺击,余再三又以长棒击打,于是导致危辛一被刀伤要害身死。推究起争的原因,都是胡小七将判状交给悍仆,依凭威势,平白砍伐他人墓木
。余再六所以不忿者,爱护墓木也。爱护墓木者,所以爱护其祖宗也。人谁无坟墓,此其起因,原情实有可悯。买官胡小七事发一年有半,更不出官,州院虽已勾追,竟以本人见在绍兴辛提干处为言,通神之钱,且有免追之判,可见豪强。照得余再六所犯在减降赦前,其弟余再三已毙于狱,其父余细三十已作余超名,前经刑部特与贷命,决脊杖二十,刺配二千里军州牢城。胡再五、周先凭恃威势,号召诸佃,决脊杖十三,编管一千里,方辛四、梁兴二皆佐助胡小七为恶之人,勘杖一百,编管邻州。县吏周元、州吏徐必选、周思民免追,杖一百,罢逐,并牒州照断。其买官胡小七,何物小子,乃以威力激成凶祸,牒州专人追解赴司,两限不到,定追都
译余再六之所以没有怨恨,是因为爱护坟墓旁的树木。爱护坟墓旁的树木,是为了爱护他的祖先。人谁没有坟墓,这件事的起因,推究实情确实值得怜悯。买官的胡小七案发已有一年半,仍然没有受到惩处,州府虽然已经传唤追捕,却以本人在绍兴辛提干处为由,凭借打通关节的钱财,甚至有了免除追捕的判决,可见其豪强之势。查得余再六所犯的罪行在减刑赦免之前,他的弟弟余再三已在狱中死亡,他的父亲余细三十已改名为余超,此前经刑部特别宽恕性命,判处脊杖二十下,刺字发配二千里外的军州牢城。胡再五、周先倚仗威势,召集众佃户,判处脊杖十三下,编管一千里;方辛四、梁兴二都是协助胡小七作恶的人,判处杖一百,编管邻近州府。县吏周元、州吏徐必选、周思明免除追捕,杖一百,罢免驱逐,并发文给州府照此判决。那买官的胡小七,是个什么东西,竟以威力激起凶祸,发文给州府派人追捕解送来到本司,两次限期未到,定要追捕都
吏。其已斫伐木赃及砧基簿,责还余家有分之人取领入案。余人放。
〔一〕一佃火耳“火”,明本作“人”。
〔二〕以管刀敌擉“擉”,明本作“触”。
庵僧盗卖坟木
许孜,古之贤士也,植松于墓之侧,有鹿犯其松栽,孜泣,叹曰:鹿独不念我乎!明日,其鹿死于松下,若有杀而致之者。兽犯不韪,幽而鬼神,犹将声其寃而诛殛之;矧灵而〔一〕为人者,岂三尺所能容哉!师彬背本忘义,曾禽兽之不若。羣小志于趋利,助之为虐,此犹可诿者。潘提举语其先世,皆名门先达也,维桑与梓,必恭敬止,今其松木连云,旁起临渊之羡,斤斧相寻,旦旦不置,乡曲之义扫地不遗,此岂平时服习礼义之家所应为乎!事至有司,儆之以法,是盖挽回颓俗之一端也。师彬决脊杖十七,配千里州军牢城收管。
〔一〕自“矧灵而”三字以下,宋本缺页,据明本补。
卖墓木
照得郑茂与冷彦哲互争,初词止缘郑文礼兄弟斫伐坟木,卖与冷彦哲。绩后冷彦哲父冷浚义供称郑茂赎田,还钱未尽。郑茂再状论冷彦哲杀牛,犒斫木人。此特其枝词蔓说,官司何必深信。盖尝闻诸民间,固有嗜利之家,每乐于以轻价典人物业,而又幸其无钱可以收赎者矣。今冷浚义昨所典郑茂田地,既是正行交易,岂应被〔一〕郑茂假写钱、会,脱卸取去。况嘉定八年以来,无复有词理索,及招郑茂陈论之后,方始以赎田欠钱为词,则其说诚难信也。既又见诸条令,禁止宰牛,或告或捕,皆有不可诬者矣。今郑茂所诉冷彦哲杀牛,但止凭口述,元无分毫赃证。况去年正月入状之初,未尝有此情节,及招冷彦哲解论之后,却再以杀牛犒夫为词,则其说果足信哉?至如斫伐墓木,衷私卖买,以致兴讼,此其事颇于风教有伤,在官司不得不加体察。昨经使、府台判,亦既灼见其不孝不仁矣。今准帖命再行审定,据郑茂状,论郑文礼兄弟斫卖众祖坟畔木植,其郑文礼虽称系斫他挟户郑舟山内之木,然既曰亲堂叔侄,吾翁卽若翁,应坟畔林木,盖均之不可剪伐。拖照邻保,昨具到山图,亦有郑舟墓地一穴,在众祖坟侧分明,郑文礼姑指之以为挟户,则是弗顾其乃祖墓木,而故卖之,其为不孝也特甚!又据冷彦哲赍出元买郑文礼木植手批,其中声说自用斫伐,
搬檐出卖,不涉买主之事。然车彦超千四乃两下所同攀证之人,拖照车彦超称是冷彦哲昨与郑茂交争之时,系同在其祖坟山上,则亦明知是郑氏坟木,而故买之,其为不仁孰甚焉!定验至此,郑文礼擅卖坟木之罪,若果不可逃,则冷彦哲知情而买木,亦当与之同坐。所有斫下木植,昨来知县李宣教虽欲拘桩,然其木并皆见在,合并申使、府,取自台旨施行。
〔一〕本篇篇名及自“岂应被”以上文字,宋本缺页,据明本补。
赁屋
赁人屋而自起造
胡石壁
李茂森赁人店舍,不待文约之立,不取主人之命,而遽行撤旧造新,固不无专擅之罪。但自去年十月初兴工,至今年三月末讫事,历时如此其久,蒋邦先岂不知之?若以为不可,则当不俟终日而讼之于官矣,何为及今而始有词?况当其告成之后,又尝有笔贴,令其以起造费用之数见谕。以此观之,则是必已有前定之言矣,不然,则李茂森非甚愚无知之人,岂肯冒然捐金縻粟,为他人作事哉!词讼之兴,要不为此,必是见李茂森具数太多,其间必
不能一一皆实,所以兴讼以邀之,其意不过欲勒其裁减钱数耳,非果欲除毁其屋也。小人奸状,有何难见,两家既是亲戚,岂宜为小失大,押下本厢,唤邻里从公劝和,务要两平,不得偏党。五日。
库本钱
领库本钱人既贫斟酌监还
胡石壁
罗友诚节次领周子遵钱二百七十贯,开张质库,且有文约可凭,今已越八年矣。因主家诉其欠负,乃称所领之钱元不及数,所谓开库,系是柜坊,与文约所书大相矛盾,意在诬赖,不言可知。但小人得钱到手,既是妄用,官司虽有理索,岂能一一如约。幸而周子遵前后已取去钱二百一十六贯,若通本
译官吏。那些已经砍伐树木的赃物以及砧基簿,责令归还给其余有份额的人领取,并录入案卷。其余的人释放。
〔一〕“一佃火耳”中的“火”,明本作“人”。
〔二〕“以管刀敌擉”中的“擉”,明本作“触”。
庵僧盗卖坟木
许孜是古代的贤士,他在墓旁种植松树,有鹿侵害他的松苗,许孜哭泣,叹息说:鹿难道不念及我吗!第二天,那鹿死在松下,像是有人杀了它并送来的。野兽犯下过错,幽冥中的鬼神,尚且会申诉它的冤屈并诛杀它;何况是有灵性的人呢,难道法律能容忍吗!师彬背弃根本、忘记道义,连禽兽都不如。众小人一心追求利益,助长他的暴虐,这还可以推托。潘提举说他的祖先,都是名门望族的前辈,对于桑梓之地,必定恭敬对待,如今他的松木高耸入云,旁边兴起临渊的羡慕,斧头接连砍伐,天天不停,乡里的道义被扫荡得干干净净,这难道是平时习礼仪之家所应该做的吗!事情到了官府,用法律来警示他,这大概是挽回颓废风俗的一个方面。师彬被判处脊杖十七下,发配到千里之外的州军牢城收管。
〔一〕从“矧灵而”三个字以下,宋本缺页,根据明本补入。
卖墓木
查得郑茂与冷彦哲互相争执,最初的诉状只是因为郑文礼兄弟砍伐坟木,卖给冷彦哲。后来冷彦哲的父亲冷浚义供称郑茂赎回田地,还钱没有还清。郑茂再次状告冷彦哲杀牛,犒劳砍木的人。这不过是些枝节蔓生的说法,官府何必深信。我曾经听说民间,确实有贪图利益的家庭,常常乐于以低价典卖别人的物业,又庆幸对方没有钱可以赎回。现在冷浚义昨天所典卖的郑茂田地,既然是正当的交易,怎么会被郑茂假写钱票、会子,脱身取走呢。况且嘉定八年以来,没有再提出理由索取,等到招来郑茂陈述之后,才开始以赎回田地欠钱为理由,那么这种说法确实难以相信。又看到相关法令,禁止宰杀耕牛,无论是告发还是抓捕,都有不可诬蔑的事实。现在郑茂所诉说的冷彦哲杀牛,仅仅凭借口述,原本没有丝毫赃物证据。况且去年正月递交诉状之初,不曾有这种情节,等到招来冷彦哲辩解之后,却再次以杀牛犒劳工人作为理由,那么这种说法果真值得相信吗?至于砍伐墓木,私下买卖,以致兴起诉讼,这件事对风俗教化颇有伤害,官府不得不加以体察。昨天经过使者、府台判决,也已经清楚地看到他们不孝不仁了。现在根据帖子命令再次审定,根据郑茂的诉状,论及郑文礼兄弟砍卖众祖先坟墓旁的树木,那郑文礼虽然声称是砍伐同户郑舟山内的树木,但既然是亲堂叔侄,我的祖父就是你的祖父,坟墓旁的林木,大概都是不可砍伐的。参照邻里保甲,昨天呈上的山图,也有郑舟墓地一穴,在众祖先坟墓旁边分明可见,郑文礼姑且指着它说是同户的,那么就是不顾及他祖先的墓木,而故意卖掉,他的不孝特别严重!又根据冷彦哲拿出的原本购买郑文礼树木的手写凭证,其中声称自己砍伐,搬运出卖,不涉及买主的事。然而车彦超是双方共同攀扯作证的人,参照车彦超说是在冷彦哲昨天与郑茂争执的时候,一同在他们祖先的坟山上,那么也明知是郑氏的坟木,而故意购买,他的不仁还有谁更严重呢!查验到此,郑文礼擅自卖坟木的罪行,如果确实无法逃脱,那么冷彦哲知情而买木,也应当与他同罪。所有砍下的树木,昨天知县李宣教虽然想要拘禁扣押,但那树木都在,合并申报使者、府台,取自上级旨意施行。
〔一〕本篇篇名及从“岂应被”以上文字,宋本缺页,根据明本补入。
赁屋
租赁别人的房屋而自己建造
胡石壁
李茂森租赁别人的店铺,不等待契约订立,不取得主人的命令,就急忙拆除旧的建造新的,固然不无专断擅行的罪过。但是从去年十月初开工,到今年三月末完工,历时如此之久,蒋邦先难道不知道吗?如果认为不可以,那么应当不等一天就告到官府,为什么到现在才开始有诉讼?况且当房屋建成后,又有笔帖,让他把建造费用的数目告诉我。由此看来,这一定是之前有约定的言语了,不然的话,李茂森不是非常愚昧无知的人,怎么会贸然花费金钱粮食,为他人做事呢!诉讼的兴起,主要不是为了这个,一定是看到李茂森列举的数目太多,其中必定不能一一都真实,所以兴起诉讼来要挟他,他的意思不过是想要勒令他裁减钱数罢了,并不是真的想要拆除毁掉他的房屋。小人的奸诈状况,有什么难见的,两家既然是亲戚,怎么适宜为了小利而失去大义,压下本厢,唤来邻里从公劝和,务必要双方公平,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五日。
库本钱
领取库本钱的人既然贫穷,斟酌监督归还
胡石壁
罗友诚分次领取周子遵的钱二百七十贯,开设质库,而且有契约凭证,现在已经过了八年了。因为主人家诉说他欠债,他就声称所领的钱原本不足数,所说的开库,是柜坊,与契约所写的大相矛盾,意在诬赖,不言而喻。但是小人得到钱到手,既然胡乱使用,官府虽然有理由索取,怎么能一一按照约定。幸好周子遵前后已经取去钱二百一十六贯,如果通算本
息计之,则所偿仅及息钱之半,若只以本钱论,则所少仅五十四贯而已。事既至此,得本已为幸甚,何暇更计息哉!委任非人,只得认错。若必欲究竟到底,便着追保识人,追檐钱人,岂不扰害邻里。文移来往,动是旬月,淹留城市,出入官府,纵是尽如所欲,亦恐得不偿失。况罗友诚一贫如此,断是无所从出。今只得酌情处断。罗友诚勘下杖一百,锢身押下县,监还未尽本钱五十四贯外,更监纳息钱一百贯足。如
译仔细盘算,所偿还的仅仅达到利息的一半;如果只以本金来论,所短缺的仅仅五十四贯罢了。事情既然到了这一步,能够收回本金已经是万幸,哪有空闲再去计较利息呢!委任了不恰当的人,只能承认错误。如果一定要追究到底,就要追查担保人和借款人,岂不是骚扰侵害邻里。公文往来,动不动就是十天半个月,滞留在城市,出入官府,纵然完全如你所愿,也恐怕得不偿失。况且罗友诚如此贫穷,断定是没有办法拿出钱来。现在只能酌情处理。罗友诚判处杖打一百,戴上枷锁押送到县里,监禁并偿还尚未还清的本金五十四贯之外,再监禁并缴纳利息一百贯才足够。如果
一月不纳,押上照断监还。
〔一〕更监纳息钱一百贯足明本无此句。
质库利息与私债不同
胡石壁
大凡官厅财物勾加之讼,考察虚实,则凭文书,剖判曲直,则依条法。舍此而臆决焉,则难乎片言折狱矣。黄公才初以百千与李四二作解,而其子李五三、李五七止供认五十千,知县遂以为信。谓是当时果只五十千,不知以何为照,而可证单词之非妄?是不凭文书以考察虚实矣。李四二领钱之初,约每岁纳息二分,以十四年计之,该息二百八十贯。据黄公才供,曾支去二十七贯,通本息合存三百五十三贯。此乃是积年留下息钱在库,不曾支拨,初非以财物出举,而回利为本者。知县乃引用积日虽多,不过得一倍之法以断之,岂犹未见淳熙十四年申明之勑乎,其说曰:若甲家出钱一百贯,雇倩乙家开张质库营运,所收息钱虽过于本,其雇倩人系因本营运所得利息,既系外来诸色人将衣物、金帛抵当之类,其本尚在,比之借贷取利〔三〕过本者,事体不同,卽不当与私债一例定断。今李四二所欠黄公才之钱,正系质库利息。知县乃以私债定夺,是又不依条法以剖判曲直矣。然则何以息
讼哉?佥厅再唤两词,于黄公才名下索出李四二领钱文约,以验其实欠钱若干。如见得别
无未尽情节,则与照条追理监还,何必更追干证。
〔一〕官厅财物勾加之讼“厅”,原作“听”,据明本改。
〔二〕回利为本者“回”,明本作“因”。
〔三〕借贷取利“贷”,原作“借”,据明本改。
背主赖库本钱
初据罗居汰坐牌伸冤,称被主家枷项一月,讯腿两次,传乡院号令,逼死其妻。当职一见状词,便知其妻之死不因于此,特欲借之以动官府之听,冀施行之力耳。独于枷讯一事,则不能无疑焉。盖此邦僻在一隅,风俗悍戾,豪富之家率多不法,私置牢狱,擅用威刑,习以成风,恬不为怪。如罗居汰所诉,未可尽以为无也,追逮容已乎!今两造在庭,一以为有,一以为无,互执偏词,固皆难信。但罗居汰称五月十六日被讯一百,二十五日又讯三十,仅兼旬耳,当厅看验,了无瘢痕。又于厅前吏卒中唤一同时被讯之人,与之比视,此则形迹班班可考。由此观之,则其虚妄已不难见。及问其开解始末,自庚子年三月为始,
节次共领过本钱一千一百贯,每岁收息一分柒厘半。湖湘乡例,成贯三分,成百四分,极少亦不下二分。今所收仅一分七厘半,则饶润亦不为不多,又不可谓之为富不仁矣。然区元鼎初何负于罗居汰,而罗居汰乃敢如此反噬哉?若区元鼎果以富而虐贫,其罪固不可恕;今罗居汰既以仆而背主,其情实不可容。且以时暑,从轻勘杖一百,限半月将典本还主家,未尽息免监,出外居住。
〔一〕传乡院号令“院”,据明本补。
〔二〕班班可考“班班”,明本作“般般”。
争财
欠负人实无从出合免监理
胡石壁
李五三兄弟欠负主家财本,官司固当与之追理,但其家既素无生业,其父因饥荒而投托于黄公才之家,恐黄公才未必遽然以数百千付于其手。必是逆料其如饥鹰附人,饱则扬去,故邀其假立文约领钱,以为羁縻之术耳,不然,则不应如是之轻率也。今本府押其兄弟
下县监纳,已数阅月,更无一钱以偿之,啼饥号寒,死已无日,纵使有欠负,亦已无可责偿,况未必是实乎!在法:债负违契不偿。官为追理,罪止杖一百,并不留禁。今观其形容憔悴如此,不惟不当留禁,杖责亦岂可复施?合免监理,仍各于济贫米内支米一发遣。
掌主与看库人互争
莆阳
此事拖阅县案,黎润祖状可疑者二,陈氏儿状可疑者三,而大可疑者有一焉。试与言之,黎润祖状称:赁范雅屋一所,开小米铺,乙未岁下,范雅以米五十硕寄粜,面约五十贯足,至次年三月,展筭加利,令作一百七十贯手批。论此一节,以五十贯米钱,越数月而筭利两倍之余,未委是实。至若令作手批一语,尤为难信,天下事非合于理,当于情,又或非心甘意肯,岂肯依人使令也耶
译如果一个月不缴纳,押送上级官府依照判决监禁偿还。
〔一〕更监纳息钱一百贯 足明本无此句。
质库利息与私人借贷不同
胡石壁
大凡官厅审理财物纠纷的案件,考察事实虚实,就凭借文书证据;判定是非曲直,就依据法律条文。舍弃这些而凭主观臆断,那就难以做到一言断案了。黄公才起初以一百千钱借给李四二作本钱,而他的儿子李五三、李五七只供认五十千,知县就认为可信。说是当时确实只有五十千,不知拿什么作为凭证,来证明单方供词并非虚妄?这是不凭借文书来考察事实虚实了。李四二领取钱款之初,约定每年缴纳二分利息,以十四年计算,应得利息二百八十贯。根据黄公才供称,曾支取二十七贯,连同本金和利息合计尚存三百五十三贯。这乃是多年累积留在库中的利息,未曾支取拨用,起初并非将财物借出,而将利息滚入本金的情况。知县却引用“积日虽多,不过得一倍”的法规来判决,难道还没有看到淳熙十四年申明的敕令吗?其中说道:如果甲家出一百贯钱,雇佣乙家开设质库经营,所收利息虽然超过本金,但受雇之人是因本金经营所得利息,既然是外来各类人将衣物、金帛抵当之类,其本金尚在,与借贷取利超过本金的情况,事理不同,就不应当与私人借贷一概而论。现在李四二所欠黄公才的钱,正是质库利息。知县却以私人借贷来裁决,这是又不依据法律条文来判定是非曲直了。那么如何平息诉讼呢?佥厅再次传唤双方,从黄公才名下索取李四二领钱的契约,以查验实际欠款多少。如果查明没有其他未尽的情节,就依照法律追缴监禁偿还,何必再追查干证。
〔一〕官厅财物勾加之讼 “厅”,原作“听”,据明本改。
〔二〕回利为本者 “回”,明本作“因”。
〔三〕借贷取利 “贷”,原作“借”,据明本改。
仆人背主赖欠库本钱
起初据罗居汰坐牌申冤,称被主人枷项一个月,讯腿两次,传乡院号令,逼迫致死其妻。当职一看状词,便知道其妻之死并非因此,只是想借此来打动官府听闻,希望施加力量罢了。唯独对于枷讯一事,则不能没有怀疑。因为此地偏僻在一隅,风俗强悍暴戾,豪富之家大多不法,私设牢狱,擅用威刑,习以为常,安然不以为怪。像罗居汰所诉,不可完全认为没有,追逮审问难道可以停止吗!现在双方到庭,一方说有,一方说无,各执片面之词,固然都难以相信。但罗居汰称五月十六日被讯一百下,二十五日又讯三十下,仅仅相隔十几天,当厅查验,毫无伤痕。又在厅前吏卒中唤来一个同时被讯之人,与他对比查看,这则形迹清清楚楚可以考察。由此看来,其虚妄已不难发现。等到询问开解始末,自庚子年三月开始,
分次共领过本钱一千一百贯,每年收息一分七厘半。湖湘乡例,成贯三分,成百分四,最少也不低于二分。现在所收仅一分七厘半,那么利润也不算不多,又不可说是为富不仁了。然而区元鼎起初何负于罗居汰,而罗居汰竟敢如此反咬一口呢?如果区元鼎果因富有而虐待贫弱,其罪固然不可宽恕;现在罗居汰既以仆人身份背叛主人,其情实不可容忍。且因时值暑天,从轻勘杖一百,限半月将典本还给主人,未尽利息免予监禁,出外居住。
〔一〕传乡院号令 “院”,据明本补。
〔二〕班班可考 “班班”,明本作“般般”。
争财
欠负人确实无力偿还应免监理
胡石壁
李五三兄弟欠负主人财本,官府固然应当为他们追缴,但其家既一向没有产业,其父因饥荒而投靠黄公才家,恐怕黄公才未必立刻将数百千钱交到他手中。必定是预料他像饥鹰依附人,吃饱了就飞走,所以邀请他假立文约领钱,作为牵制的手段罢了,不然,就不应如此轻率了。现在本府押其兄弟
下县监禁缴纳,已过了几个月,更无一钱偿还,啼饥号寒,死期已近,纵使有欠负,也已无可责偿,何况未必是实情呢!按法律:债务违约不偿。官府代为追缴,罪止杖一百,并不留禁。现在看他们形容憔悴如此,不仅不当留禁,杖责又岂可再施?应免监理,仍各从济贫米中支取米粮一次遣散。
掌主与看库人互争
莆阳
此事拖阅县案,黎润祖状词可疑者二,陈氏儿状词可疑者三,而大可疑者有一。试与言之,黎润祖状称:租赁范雅房屋一所,开小米铺,乙未年下,范雅以米五十硕寄卖,当面约定五十贯足,至次年三月,展算加利,令作一百七十贯手批。论这一节,以五十贯米钱,越数月而算利两倍之余,未委是实。至于令作手批一语,尤为难信,天下之事不合于理,不当于情,又或非心甘意肯,岂肯依从他人使令呢
?今有人焉,或使之赴汤蹈火,其许之否乎?此可疑者一也。其曰自后节次入还讫,所有上项手批,范雅称卒寻未见,后因循不曾就取。论此一节,既曾以钱还人,纵使不得元约,亦岂不讨交领为照,乃置之于不问之域耶?此可疑者二也。又据陈氏儿状,谓夫往小湖省亲,范雅纵使羣妾,恣意喝骂,欲将殴害。论此一节,陈氏儿既与范雅羣妾无寃,何至遽然殴害,而用心如此之险耶?使果有此语,其必有所因矣,此可疑者三也。其曰范雅羣妾愚狠,当晚同姑夫吴孙将带首饰、银、会、笼、仗之属,过吴孙家回
译如今有一个人,有人让他去赴汤蹈火,他会答应吗?这是第一个可疑之处。他说从后来分批归还完毕,所有上述手写的批条,范雅声称已经去世,随即就没有见到,后来拖延未曾去取。谈论这一节,既然曾经把钱归还给人家,即使没有得到原来的契约,难道不会索取交接凭证作为凭据,反而把它放在不闻不问的境地吗?这是第二个可疑之处。又根据陈氏儿子的供状,说丈夫去小湖探亲,范雅竟然放纵众妾,肆意喝骂,想要殴打杀害。谈论这一节,陈氏儿子既然与范雅的众妾没有冤仇,为何会突然殴打杀害,而且用心如此险恶呢?如果真的有这样的话,必定是有原因的,这是第三个可疑之处。他说范雅的众妾愚昧凶狠,当晚连同姑夫吴孙将首饰、银子、会子、笼子、兵器之类,带到吴孙家回去
避。论此一节,陈氏儿若被范雅羣妾辱骂,当待藁砧之还,以实告之,可迁则迁,何为打迭所有,遂与吴孙行耶?此可疑者四也。其曰范雅羣妾刼夺箱笼、银、会等,尽底收归家,踰一更,始唤集住屋人丘大二及氏儿公雠人詹十八,勒令封桩。论此一节,使果有刼夺,陈氏儿必呼呌邻保,岂肯使范雅羣妾自夺下,自把去,自唤人封记,俱无一语惊四邻耶?日则论时,夜则论更,谓之踰一更者,则此事于夜见之矣,使陈氏儿果有畏范雅羣妾而避之,则当于日间公然出去,范雅羣妾虽欲阑截,虽欲喝骂,人将不直于范雅矣。今陈氏儿于夜间搬移笼、仗之属,事涉可疑,而范雅乃得有辞于陈氏矣,此可疑者五也。至若大可疑者,又不在是矣。黎润祖状谓曾于范雅家处馆三年,人情无如此深熟,只缘正初两家妇女有少言语不足,因黎润祖去小湖省亲,遂致范雅羣妾有喝骂之辱,妻阿陈有搬徙之行,吁!可笑也哉!详人情深熟之旨,味妇女不足之言,则争之端,讼之原,其殆始于是耶?合是六者之疑,而又参之以勘会一时之见,若之何而折衷哉?今据范雅执出黎润祖手批云:端平三年正月日起,再展计筭钱壹百六十八贯文足,再加三贯文足。又黎润祖状谓戊子、己丑、辛卯三年,在范雅家守馆,甲午年,赁范雅屋,开米铺。夫守馆至于三年,人情深熟,理固然也。缘其深熟,,则于范雅边假贷少钱,以为开肆之资,在黎润祖可以启口,而范雅亦不可得而却也。夫既借之矣,范雅又虑其久假不归还,遂于端平三年索其照约,黎润祖写手牓作
一百七十一贯,其间或展筭加利,虽不可知,然既是亲书,夫复何说?黎润祖非颠非狂,若谓范雅令其如此写,卽依其如此写,吾未之信也。县牒押下黎润祖、范雅等,独陈氏儿喧呶不辍,似非不能言者。今于体究之日,却不肆辩,只时以语撩拨范雅羣妾,其羣妾余皆默默,中有一人不晓陈氏弄巧之意,遂喃喃应之,虽蛮音不能尽晓,然其色愠,其气豪,其辞烦,亦非善良者。此是陈氏儿挑其怒,欲卽证范雅羣妾之狠耳。但陈氏之情状,当职已于押下日见之矣。范雅于体究之日,但执黎润祖与其看库一说,时或厉声与黎润祖争,此是范雅欲显我为掌主,汝为看库人,使当职知有分存焉耳。但昔黎为馆宾,范为主公,宾主交欢,至于人情深熟,今虽借少钱未还,不应以看库人视之。虽然,事至于争,何有于礼,此亦当仁不逊之意也。但有理不在高声,范雅失之矣。又邻人丘大二等供称,正月十九日夜三更前后,闻得邻居范九解宅工作人王七八吼呌库下有贼声,丘大二等邻人各明火开门,看见有黄笼一对、箱二只并布袱一帕,各为一担,顿在官街上,其时有王七八,黎六九秀脱落头巾在地。如此则黎润祖非在小湖矣,亦非范雅羣妾夺去笼、仗,踰一更而后唤人到拘桩矣。使丘大二、王三一如黎润祖所论,是范雅屋佃,卽非实供,则余太一名非住其屋,不佃其田,今亦在邻保之列,亦同此供,若例以诬证目之,不可也。此必黎润祖典范雅人情深熟之时,借贷钱物,开张店肆,后因有争,黎欲席卷而去之,范雅得知,遂致拦截,
不过如是而已。若谓刼夺,恐无是理也。县牒欲当职拟断具申,今合申县,乞再将两争人押上,当厅勒黎润祖斟酌少钱,填还范雅,不必拘以元数,亦俗所谓卖人饶买人之意也。又况范雅之子范继既得黎润祖训导,其模范已正矣。今范雅责偿于黎润祖者,又能不求其足,是亦阴之一助。模范既正,阴相扶,异时范继黄卷策勋,青衫入手,黎润祖之澄源正本,与有力焉。虽然,人事尽则天理见,范继又不可全靠此一项阴也。案备申,仍将所押下人押回,听候结絶,若二争不伏,一听县衙从条施行。
〔一〕范雅纵使羣妾“纵使”,原作“从臾”,据明本改。
〔二〕笼仗之属“仗”,明本作“袱”。
〔三〕畏范雅羣妾而避之“之”,据明本补。
〔四〕笼仗之属“仗”,明本作“袱”。
〔五〕“争之
译躲避。讨论这一节,陈氏的儿子如果被范雅的众妾辱骂,应当等待丈夫回来,把实情告诉他,可以搬迁就搬迁,为什么要收拾好所有东西,竟然跟随吴孙走了呢?这是第四个可疑之处。有人说范雅的众妾抢劫了箱笼、银两、会子等,全部收回家中,过了一更天,才召集住在屋里的人丘大二以及陈氏儿子的仇人詹十八,勒令封存。讨论这一节,如果真的有抢劫,陈氏的儿子必定呼叫邻里保甲,怎么肯让范雅的众妾自己夺下,自己拿走,自己叫人封存,却没有任何言语惊动四邻呢?白天论时辰,夜晚论更次,说“过了一更”,那么这件事是在夜里发生的。如果陈氏的儿子真的害怕范雅的众妾而躲避,那么应当在白天公然出去,范雅的众妾虽然想要拦截,虽然想要喝骂,人们也不会认为范雅有理。现在陈氏的儿子在夜间搬移笼、袱之类,事情涉及可疑,而范雅反而得以对陈氏有说辞,这是第五个可疑之处。至于最可疑的,又不在于此了。黎润祖的诉状说曾在范雅家教书三年,人情没有这样深熟的,只是因为正月初两家妇女有少许言语不合,因为黎润祖去小湖省亲,于是导致范雅的众妾有喝骂的侮辱,妻子阿陈有搬迁的行动,唉!可笑啊!详细体会人情深熟的意思,品味妇女言语不合的话,那么争执的开端,诉讼的根源,大概开始于此吧?合并这六个可疑之处,又参以当时勘验的意见,怎么能折中决断呢?现在根据范雅拿出的黎润祖手批写道:从端平三年正月日起,再展期计算钱一百六十八贯文足,再加三贯文足。又说黎润祖的诉状称戊子、己丑、辛卯三年,在范雅家教馆,甲午年,租范雅的房屋,开米铺。既然教馆长达三年,人情深熟,理当如此。因为深熟,那么在范雅那里借贷少许钱,作为开店的本钱,黎润祖可以开口,而范雅也不能拒绝。既然借了,范雅又担心他长期借贷不还,于是在端平三年索要契约,黎润祖写下手据作一百七十一贯,其中或许展期加利,虽然不可知,但既然是亲手书写,还有什么可说的?黎润祖不疯不狂,如果说范雅让他这样写,他就依着这样写,我不相信。县牒押下黎润祖、范雅等人,只有陈氏的儿子喧哗不止,似乎不是不能说话的人。现在在查究之日,却不尽情辩白,只是不时用言语撩拨范雅的众妾,那些众妾其余都沉默,中有一个人不明白陈氏耍巧的意思,于是喃喃应和,虽然蛮音不能完全听懂,但神色愤怒,气势豪横,言辞烦杂,也不是善良之人。这是陈氏的儿子挑动他的怒气,想要立刻证明范雅众妾的凶狠罢了。但是陈氏的情状,本官已在押下之日看清楚了。范雅在查究之日,只坚持黎润祖与他关于看库一事,有时厉声与黎润祖争辩,这是范雅想要显示我是主人,你是看库的人,使本官知道有分别存在罢了。但是昔日黎是馆宾,范是主公,宾主交欢,以至于人情深熟,现在虽然借了少许钱未还,不应以看库的人看待他。虽然如此,事情到了争执的地步,哪里还讲究礼节,这也是当仁不让的意思。但是有理不在高声,范雅失算了。又邻居丘大二等人供称,正月十九日夜三更前后,听得邻居范九解宅的工作人王七八吼叫库下有贼声,丘大二等邻居各明火开门,看见有黄笼一对、箱子二只以及布袱一帕,各为一担,放在官街上,当时有王七八,黎六九秀脱落头巾在地上。这样看来黎润祖不在小湖,也不是范雅众妾夺去笼、袱,过了一更而后唤人到拘桩。如果丘大二、王三一像黎润祖所说,是范雅屋的佃户,那就不是实供,那么余太一名不住他的屋,不佃他的田,现在也在邻居保甲之列,也同此供,如果一概以诬证看待,是不可以的。这必定是黎润祖在范雅人情深熟之时,借贷钱物,开张店铺,后来因为有争执,黎想要席卷而去,范雅得知,于是导致拦截,不过如此而已。如果说抢劫,恐怕没有这样的道理。县牒想要本官拟断具申,现在合当申县,乞请再将两争人押上,当庭勒令黎润祖斟酌少许钱,填还范雅,不必拘泥于原数,也是俗话所说的卖人饶买人的意思。又况范雅的儿子范继既得黎润祖训导,他的模范已经端正了。现在范雅责成黎润祖偿还,又能不求其足,这也是阴德的一种帮助。模范已经端正,阴德相辅,将来范继黄卷策勋,青衫入手,黎润祖的澄源正本,也有功劳。虽然如此,人事尽则天理见,范继又不可以全靠这一项阴德。案备申,仍将所押下的人押回,听候结案,如果二争不服,一律听县衙从条施行。
〔六〕余皆默默“默默”,明本作“默然”。
〔七〕黎六九秀脱落头巾在地“秀”,明本作“乃”。
〔八〕笼仗“仗”,明本作“袱”。
〔九〕借贷钱物“借贷”,原作“徣借”,据明本改。
〔一○〕遂致拦截“致”,原作“知”,据明本改。
〔一一〕模范既正“正”,明本作“立”。
婚嫁
将已嫁之女背后再嫁
蔡久轩
胡千三戏谑子妇,虽未成奸,然举措悖理甚矣,阿吴固难再归其家。然亦只据阿吴所说如此,未经官司勘正听。而其父吴庆乙受其兄吴大三之教,遽将阿吴收匿,背后嫁与外州人事,乃妄经本司,诉其女不知下落,设使根究不出,岂不重为胡千三之祸?揆之以法,合是反坐,吴庆乙勘杖一百,编管邻州。若妄诉一节,亦是吴大三所教,则吴大三当从杖编管,而吴庆乙可免。帖县追吴大三根究,解从本司施行。阿吴若归胡千三之家,固必有投水自缢之祸,然背夫盗嫁,又岂可再归胡氏之家。名不正,则言不顺,本县责付官牙,再行改嫁,所断已当,此事姑息不得。胡千三未经勘正,难以加罪。如再有词,仰本县送狱勘正其悖理之罪,重作施行,以为为舅而举措谬乱者之戒。
〔一〕未经官司勘正听明本无“听”,疑为衍字。
士人娶妓
蔡久轩
公举士人,娶官妓,岂不为名教罪人?岂不为士友之辱?不可!不可!大不可!
薨逝之后不许悔亲
蔡久轩
寸帛为亲,而况双缣之多乎!结姻于徐侍郎进用之时,背盟于徐侍郎薨逝之后,揆之公议,毋乃不可乎?若曰四年不相问,则徐侍郎之戚方新,又安可促姻乎?牒州照已行催与结絶,申。
嫂嫁小叔入状
胡石壁
阿区以一妇人,而三易其夫,失节固已甚矣!但李孝德乃其小叔,岂得以制其命?纵使以其背兄而嫉恶之,则当其改嫁李从龙之时,便合声其罪,陈之有司,如此则其名正而其言顺矣。今阿区既久为李从龙之是适,则是阿区已为李从龙之妻,非复李孝标之妻,是不为李孝德之嫂矣。李从龙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所自择,可也,李孝德何与焉?
况阿区之适梁肃也,主婚者叔翁李伯侃,送嫁者族叔李孝绩,初非钻穴隙相窥,踰墙相从者比。李孝德其又何辞以兴讼乎?小人不守本分,不务本业,专好论诉,以称雄于乡里,异时破家荡产,殒命伤生,皆因于此。若不勘断,何以息争?李孝德杖一百,余人并放。
女已受定而复雇当责还其夫
翁浩堂
此事当职元断未免踈略,缘不曾引上姜一娘供责。今据姜一娘所供,康宅曾将此女转嫁吴亚二家,得钱矣。今见阿吴论取,却作徐贡元名担庇。姜百三卖已受定之女,固为有罪,其计出于贫困无聊,今形状累然若此,安得有钱可监?迁延日久,使人父子、夫妻散离而不得合,亦仁人君子所宜动心也。昔荆国王文公捐钱九十万买妾,闻其夫因运米失舟,卖妻以偿,亟呼还之,使为夫妇,此岂非吾党所当共慕。徐贡元方有志科第,闻此宜为之动心矣。引示干人取状,仍先责姜一娘还其夫成婚,如法。
妻以夫家贫而仳离
刘后村
夫有出妻之理,妻无弃夫之条。丘教授未第之前,以女弟适黄桂,既生五女矣。一旦丘教授偶中高科,门户改变,黄桂不善营运,家道凋零,丘教授遽夺女弟,令写离书。嗟乎!
丘教授寿禄不永,万里客死,岂非此等事有以累其阴欤?惜乎当时有司观望颜情,莫有以义理劝谕丘教授者,前任知县不得不任其责矣。虽然,匹夫不可夺志,黄桂若真有伉俪之谊,臂可断,而离书不可写,今观手写离书,却翻悔于七年之后,亦已踈矣。黄桂不曾犯义絶,既夺其妻,又并其所生女子夺归丘氏家,天下岂有无父之国哉?丘贡士宜鉴乃兄覆辙,做些好事,以助前程。如黄桂者夫妇可以复合,宜以丘氏还之。昔人教诏其女云:无以贫故,事人不谨。丘教授读书虽多,此二语所未讲也。如夫妇不可复合,亦既悯念黄桂贫乏,资助钱物,使之别娶。所生长女元纳刘县尉聘财,未审是何人交受,元承监两
译〔六〕其余都沉默不语。“默默”,明本作“默然”。
〔七〕黎六九秀脱落的头巾掉在地上。“秀”,明本作“乃”。
〔八〕笼仗。“仗”,明本作“袱”。
〔九〕借贷钱物。“借贷”,原作“徣借”,根据明本改正。
〔一○〕于是导致拦截。“致”,原作“知”,根据明本改正。
〔一一〕模范既然确立。“正”,明本作“立”。
婚嫁
将已嫁之女背后再嫁
蔡久轩
胡千三戏弄儿媳,虽然没有发生奸情,但行为举止违背情理太严重了,阿吴确实难以再回到他家。然而这也只是根据阿吴所说如此,并未经过官府审问核实听取。而其父吴庆乙听从其兄吴大三的教唆,竟然将阿吴藏匿起来,背地里将她嫁给外州的人,于是妄图向本司控告,说其女不知下落,假如追查不出,岂不是给胡千三带来更大的灾祸?按照法律衡量,应当反坐治罪,吴庆乙审问后杖打一百,发配邻州管制。如果妄告这一节也是吴大三教唆的,那么吴大三应当跟随杖打并发配管制,而吴庆乙可以免罪。下发文书给县里追捕吴大三彻底查究,解送本司执行。阿吴如果回到胡千三家,固然必然有投水自缢的灾祸,然而背弃丈夫私自改嫁,又怎么可以再回到胡氏家呢。名分不正,言语就不顺理,本县责成官方媒人,另行改嫁,所判决的已经恰当,这件事不能姑息迁就。胡千三未经审问核实,难以加罪。如果再有诉讼,责令本县送进监狱审问核实其违背情理的罪行,重新执行,以此作为给那些身为公公却行为荒谬混乱者的警戒。
〔一〕未经官府审问核实听取。明本没有“听”字,疑为衍字。
士人娶妓
蔡久轩
公举的士人,娶官妓,难道不是名教的罪人吗?难道不是士人朋友的耻辱吗?不可!不可!大不可!
薨逝之后不许悔亲
蔡久轩
一尺布帛就能结为亲家,何况双缣这么多呢!在徐侍郎升迁进用之时结为姻亲,在徐侍郎去世之后背弃盟约,按照公议衡量,难道不可以吗?如果说四年不相往来,那么徐侍郎的丧事刚刚发生,又怎么可以催促姻亲呢?下发文书给州里照已行催与结絶,申报。
嫂嫁小叔入状
胡石壁
阿区作为一个妇人,却三次改嫁丈夫,失节已经太严重了!但是李孝德是她的公公,怎么能控制她的命运呢?即使因为他背弃兄长而憎恶他,那么在他改嫁李从龙的时候,就应当声讨他的罪行,向官府陈述,这样那么名分正而言语顺理。现在阿区既然长久地做了李从龙的妻子,那么阿区已经是李从龙的妻子,不再是李孝标的妻子,也就不是李孝德的嫂子了。李从龙死之后,嫁或不嫁,任凭阿区自己选择,可以,李孝德有什么关系呢?
况且阿区嫁给梁肃,主婚的是叔翁李伯侃,送嫁的是族叔李孝绩,起初并不是钻墙洞偷看、翻墙跟随的那种人相比。李孝德又有什么借口来兴讼呢?小人不能守本分,不务正业,专门喜好诉讼,以在乡里称雄,将来破家荡产,丧命伤生,都因为于此。如果不审问判决,怎么平息争端?李孝德杖打一百,其余人都释放。
女已受定而复雇当责还其夫
翁浩堂
这件事当职原本判决未免疏略,因为不曾引用姜一娘的供词责问。现在根据姜一娘所供,康宅曾经将此女转嫁到吴亚二家,得到了钱。现在看见阿吴论取,却假借徐贡元的名义庇护。姜百三卖已经受定之女,固然有罪,他的计谋出于贫困无聊,现在形状累然若此,哪里有钱可监?拖延日久,使人父子、夫妻散离而不能团聚,也是仁人君子所应当动心的。过去荆国王文公捐钱九十万买妾,听说其夫因为运米失舟,卖妻以偿还,急忙呼唤回来,让他们成为夫妇,这难道不是我们同党所应当共同仰慕的。徐贡元正有志于科举,听到这个应当为之动心。引示干人取状,仍然先责成姜一娘还其夫成婚,依法。
妻以夫家贫而仳离
刘后村
丈夫有休妻的道理,妻子没有弃夫的条款。丘教授未中第之前,将妹妹嫁给黄桂,已经生了五个女儿了。一旦丘教授偶然高中高科,门户改变,黄桂不善经营,家道凋零,丘教授竟然夺走妹妹,令写离书。唉!
丘教授寿禄不长久,万里之外客死,难道不是这些事有以累及他的阴德吗?可惜当时有司观望颜情,没有人以义理劝谕丘教授,前任知县不得不任其责了。虽然如此,匹夫不可夺志,黄桂如果真有伉俪之谊,手臂可以断,而离书不可写,现在观看手写离书,却在七年之后翻悔,也已经疏远了。黄桂不曾犯义絶,既然夺其妻,又并其所生女子夺归丘家,天下岂有无父之国呢?丘贡士宜鉴乃兄覆辙,做一些好事,以助前程。如果黄桂者夫妇可以复合,宜以丘氏还给他。昔人教诏其女说:不要因为贫穷的缘故,侍奉人不谨慎。丘教授读书虽多,这两句话所未讲也。如果夫妇不可复合,也既悯念黄桂贫乏,资助钱物,使他别娶。所生长女元纳刘县尉聘财未审是何人交受元承监两
刘后村
谢迪离不肯招认定亲帖子,但引上全行书铺辨验,见得上件帖子系谢迪男必洪亲笔书写,谢迪初词亦云勉写回帖。今乃并与回帖隐讳不认,是何胸中扰扰,前后不相照应如此。在法:许嫁女,已投婚书及有私约而輙悔者,杖六十,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
女追归前夫。定亲帖子虽非婚书,岂非私约乎?律文又云: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注云:聘财无多少之限。然则受缣一疋,岂非聘财乎?况定帖之内,开载奁匣数目,明言谢氏女子与刘教授宅宣教议亲,详悉明白,又非其它草帖之比。官司未欲以文法相绳,仰谢迪父子更自推详法意,从长较议,不可待官司以柱后惠文从事,悔之无及。两争人并押下评议,来日呈。
再判:字踪不可得而掩,尚谓之假帖,可乎?婚男嫁女,非小事也,何不详审于议亲之初?既回定帖,却行翻悔,合与不合成婚,由法不由知县,更自推详元判,从长较议元承,并劝刘颖母子,既已兴讼,纵使成婚,有何面目相见,只宜两下对定而已。今晚更无定论,不免追人寄收。
再判:和对之事,岂无乡曲亲戚可以调护,知县非和对公事之人,照已判监索缣帖,一日呈。
再判:定帖分明,条法分明,更不从长评议,又不赍出缣帖,必要讯荆下狱而后已,何也?再今晚。
再判:公事到官,有理与法,形势何预焉?谢迪广求书札,又托人来干恳,谓之倚恃形势亦可。既回定帖与人,又自翻悔,若据条法,止得还亲,再今晚别有施行。
再判:在法:诸背先约,与他人为婚,追归前夫。已嫁尚追,况末嫁乎?刘颖若无絶意,谢迪只得践盟,不然,争讼未有已也。仰更详法制,两下从长对定,申。
再判:照放,各给事由。
〔一〕更自推详元判“推”,原作“消”,据明本改。
〔二〕明本无“再今晚”三字。
定夺争婚
刘后村
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人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之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吴重五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与李三九为妻,致翁七七经府县有词。追到吴千二等供对,却称先来系谋娶得阿吴为妻,自知同姓不便,改嫁与翁七七之子。同姓为亲,抵冒法禁,离正之可也,岂应改嫁,接受财礼。吴千二将阿吴嫁与翁七七之子,固是违法,然后来已自知情,又曾受过翁七七官会二贯文,岂应复夺而嫁之?合将阿吴责还翁七七之子。但阿吴既嫁李三九,已自怀
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之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归,听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礼,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卅九交领。吴千一、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与免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
〔一〕欣然退归“归”,据明本补。
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
赵惟斋〔一〕
照得陈鉴诉刘有光不肯将义女魏荣姐还亲事。窃详上件事先经县断,再经丞厅看定,皆行劝谕择日还亲,亦可谓曲尽人情。奈两词未已,各持一说。然始初议亲之际,陈、刘二家以三世交契论婚,是为既亲且契,尽善尽美。只缘男家逗留五年,不曾成亲,遂致女家有中輙之意,争讼之端,自兹始矣。观各人前后所供,甚为明白。宝庆元年议婚,至绍定二年,男家方有词经县,催促成婚,则许亲之时至陈诉之日,首尾已历五载,已违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之条。本县与丞厅劝谕还亲,已是舍法意而用人情。然上件法意正谓无故不成婚者,设如有故者,则不然也。且据陈鉴父陈坦绍定二年经县初状,其时状词
已称自安吉州庄所回归。继观陈鉴之词,亦谓其父坦出安吉州避寇身故。以此二事观之,彼则自谓是有故而然矣。殊不思初陈状之时,已出三年之外
译刘后村
谢迪不肯招认定亲帖子,只引着全行书铺去辨验,看见那帖子是谢迪儿子谢必洪亲笔写的,谢迪起初的供词也说勉强写了回帖。如今却连同回帖一起隐瞒不认,心中为何如此纷乱,前后说法不相照应到这般地步。按法律:女子已许嫁,已投送婚书或有私下约定而擅自悔婚的,杖责六十;又许给别人的,杖责一百;已成婚的,徒刑一年,女子追回归前夫。定亲帖子虽然不是正式婚书,难道不是私下约定吗?律文又说:即使没有许婚的书信,只要受了聘财也算。注解说:聘财没有多少的限制。那么接受一匹绢,难道不是聘财吗?况且定帖里面,开列了嫁妆箱匣的数目,明确写着谢氏女子与刘教授家的宣教议亲,详细清楚,又不是其他草率帖子可比。官府不想用条文法律来约束你们,希望谢迪父子自己再推究详察法律的本意,从长计议,不可等到官府用刑具来处置,后悔就来不及了。双方争执的人都押下评议,明天呈报。
再判:字迹无法掩盖,还说是假帖子,可以吗?娶妻嫁女,不是小事,为何在议亲之初不详细审察?既然回了定帖,却又翻悔,合不合婚,由法律决定不由知县决定,自己再推究详察原判决,从长计议原承状,并劝刘颖母子,既然已经兴讼,即使成婚,有什么面目相见,只宜双方对定而已。今晚没有定论,不免追人寄收。
再判:和解之事,难道没有乡里亲戚可以调护,知县不是和解公事的人,照已判监索缣帖,一天呈报。
再判:定帖分明,条法分明,不再从长评议,又不拿出缣帖,一定要讯问用刑下狱才肯罢休,为什么呢?再今晚。
再判:公事到官府,有理与法,权势有什么关系呢?谢迪广求书札,又托人来恳求,说是倚恃权势也可以。既然回了定帖给人,又自己翻悔,如果依据条法,只得以还亲,再今晚另有施行。
再判:按法律:凡违背先约,与他人为婚,追回归前夫。已嫁尚且追回,何况未嫁呢?刘颖如果没有绝意,谢迪只得践约,不然,争讼没有完结的时候。希望再详察法制,双方从长对定,申报。
再判:照放,各给事由。
〔一〕更自推详元判“推”,原作为“消”,据明本改。
〔二〕明本无“再今晚”三字。
定夺争婚
刘后村
吴重五家贫,妻子死的时候,他偶然不在家,同姓人吴千乙兄弟与他折合,并带着他的小女儿走了。吴重五归来,也庆幸女儿有所归宿,置之不问。不久,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给翁七七做媳妇,吴重五也自己知道了,事情实在发生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吴重五接回女儿到家,到十一月,又嫁给李三九做妻子,导致翁七七经过府县有词。追到吴千二等人供对,却称先来是谋娶得阿吴为妻,自知同姓不便,改为嫁给翁七七的儿子。同姓为亲,抵冒法禁,离婚是可以的,难道应该改嫁,接受财礼。吴千二将阿吴嫁给翁七七的儿子,固然是违法,但后来已经自己知情,又曾受过翁七七官会二贯文钱,难道应该复夺而嫁之?合将阿吴责还给翁七七的儿子。但阿吴既嫁给李三九,已经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的时候或有不测,那么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仅翁七七的家不得安迹,官府也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以此意喻之,也欣然退归,听不愿理取,只乞监还财礼,别行婚娶。阿吴责任还李卅九交领。吴千一、吴干二、吴重五犯在赦前,暂且免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还翁七七。
〔一〕欣然退归“归”,据明本补充。
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
赵惟斋〔一〕
照得陈鉴诉刘有光不肯将义女魏蓉姐还亲事。窃详上件事先经过县断,再经过丞厅看定,都进行劝谕择日还亲,也可以说是曲尽人情。无奈两词未已,各持一说。然而始初议亲之际,陈、刘两家以三世交契论婚,是为既亲且契,至善至美。只缘男家逗留五年,不曾成亲,导致女家有中輙之意,争讼之端,从此开始了。观各人前后所供,甚为明白。宝元年议婚,到绍定二年,男家方有词经县,催促成婚,那么许亲之时至陈诉之日,首尾已经历五载,已违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听离之条。本县与丞厅劝谏还亲,已是舍法意而用人情。然而上件法意正谓无故不成婚者,假如有故者,则不然也。且据陈鉴父亲陈坦绍定二年经县初状,当时状词已称自安吉州庄所回归。继观陈鉴的词,也说其父坦出安吉州避寇身故。以此两事观之,彼则自谓是有故而然矣。殊不知初陈状之时,已出三年之外
,若还聘财而听离,初非违法。但寒盟者先自女家,既闻其壻陈凯不肖破落,不学无文,母之爱女,情切于衷,不得不顾而之他,于三年之条实无碍。惜乎其母不能经官自陈改嫁,各还聘财,遂引惹陈鉴之词。及观刘有光之妻赵氏绍定三年三月内经赵权县判执照状云:昨使王褒为媒,议娶其后夫刘贡元所生女刘一姐,陈鉴却生词论赖,輙妄称议娶女儿,先嫁魏景宣所生女魏荣姐。观其意,是欲以刘一姐易魏荣姐,以嫁陈凯。却不思先来在县所供,乃谓夫刘贡士前妻一女,又在湖北招亲。如此则凯所议之妻,果魏荣姐,而非刘一姐明矣。况刘有光既云:陈凯所定者,是其前妻之女刘一姐。则后妻之女魏荣姐在堂室,未曾嫁人,未曾许亲,设或有人执伐,亲母主婚,名正言顺,有何窒碍?而自生支节,乃经赵权县判执照,将魏荣姐嫁崇安县詹应发,可谓作伪心劳日拙。今陈鉴之词又云嫁与浦城县毛六秀。嫁詹,嫁毛,未知孰是?此诚可疑。再详刘有光后在丞厅所供画一,内云刘一姐以疾不起,是又欲以魏荣姐生存之人交贽之礼,尤赖为刘一姐已死之人聘财,乃引用已成之法而不还。前后之词,互相矛盾如此。以世契而缔姻好,本为夫妇百年之计,今乃争讼纷纭,彼此交恶,世契既已扫地,姻好何由得成?以法意论之,则已出三年之限,以人事言之,成毕之后,难保其往。今
译如果退还聘礼而听从离异,起初并非违法。只是背弃盟约的过错首先在于女方家,既然听说女婿陈凯不成器、家道败落,不学无术,母亲疼爱女儿,内心情感迫切,不得不转而另择他人,这实际上与“三年之限”的规定并无妨碍。可惜其母不能通过官府自行陈述改嫁之事,各自归还聘礼,于是招致了陈鉴的诉讼。等到查看刘有光之妻赵氏在绍定三年三月经由赵权县判官出具的执照状上写道:昨日派王褒做媒,商议娶后夫刘贡元所生的女儿刘一姐,陈鉴却凭空捏造诉讼,随意妄称商议娶的女儿,是先嫁魏景宣所生的女儿魏荣姐。看他的意思,是想用刘一姐换魏荣姐,来嫁给陈凯。却不想他先前在县里供称,说是丈夫刘贡士前妻有一个女儿,又在湖北招亲。这样看来,陈凯所商议娶的妻子,果然是魏荣姐,而不是刘一姐,这是很明显的。况且刘有光既然说:陈凯所定亲的,是他前妻的女儿刘一姐。那么后妻的女儿魏荣姐还在家中,未曾嫁人,未曾许配,假使有人持媒妁之言求婚,由亲自主持婚事,名正言顺,有什么阻碍?反而自己生出枝节,竟然经由赵权县判官出具执照,将魏荣姐嫁给崇安县的詹应发,可以说是弄虚作假,费尽心机却日益拙劣。现在陈鉴的诉状又说嫁给了浦城县的毛六秀。嫁给詹应发,嫁给毛六秀,不知哪个是真的?这确实可疑。再详细查看刘有光后来在丞厅所供画押的内容,其中说刘一姐因病去世,这又是想用魏荣姐这个活着的人来交付聘礼,却赖着刘一姐这个已死之人的聘财不还,于是引用已经形成的法律而不归还。前后的言辞,互相矛盾到了这种地步。凭借世交的情谊而缔结婚姻,本是为了夫妇百年长久之计,现在却争讼纷乱,彼此交恶,世交的情谊既已扫地,姻亲的好意从何得以成就?从法律情理来论,已经超过了三年的期限,从人情事理来说,事情办妥之后,也难以保证以后的情况。现在
既各怀忿憾,已败前盟,初意何在?男女婚姻与其它讼不同,二家论诉,非一朝夕,傥强之合卺,祸端方始。今幸亲迎未成,去就甚轻,若不断之以法意,参之以人情,则后日必致仇怨愈深,紊烦不已。况陈鉴今词谓魏荣姐与浦城毛元六秀为妻,苟或不虚,则是已为人人之妻矣。一女不事两夫,陈鉴既为士子,岂不洞达此理,焉可使魏荣姐为失节之妇乎?但当时之甑,堕地而不复问,可也,何必眷眷于一魏荣姐邪?然元议卒寒,实在女家。所有聘礼当还男家,庶得两尽人情,可无词说。欲乞台判照点对事理施行,取自台旨。奉判府黄监簿台判,所拟已得允当,案备帖本县照行。
〔一〕赵惟斋原作“赵推”,据明本改。
〔二〕首尾已历五载已违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之条“已违”,明本作“矣违”。
〔三〕观其意“观”之下,明本有“见”字。
〔四〕祸端方始“始”,明本作“起”。
离婚〔一〕
婚嫁皆违条法
翁浩堂
谨按律曰: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卽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又曰:诸妻擅去,徒二年。叶四有妻阿邵,不能供养,自写立休书、钱领及画手模,将阿邵嫁与吕元五,父子共交去官会三百贯,尚有未尽会二百贯寄留叶万六家。既已亲书交钱,又复经官陈理,若如此而可取妻,是妻可以戏卖也。吕元五贪图阿邵为妻,令裴千七夫妻与杨万乙啜诱叶四,虽已写约,尚未心服,而遽占留阿邵在家。若如此而可得妻,是妻可以力夺也。律有两离之法,正为此等。阿邵身为叶四妻,虽夫不良,且合依母,遽委身于吕元五,惟恐改嫁之不速。如此而可免罪,是妻可以擅去也。三名按法各得徒罪,且就本县各勘杖一百,照条两离之。叶四、吕元五皆不得妻,阿邵断讫,责付牙家别与召嫁。杨万乙、裴千七、叶万六不安本业,輙造事端,和离人妻,亦合徒断。杨万乙、裴千七知情押契,两人各勘杖一百。叶万六不知本谋,只是受寄官会,勘杖六十。叶千七、阿郑各系所由违法离嫁,亦合收罪,念其年老,各且免科。索到赃钱没官,裴千七案后追断。
〔一〕离婚“婚”,据明本补。
〔二〕裴千七案后追断“后”,明本作“候”。
已成婚而夫离乡编管者听离
在法: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今卓一之女五姐,元嫁林莘仲。续后林莘仲因事编管,而六年并不通问,揆之于法,自合离婚。而卓一之尚以半子为念,与议和离,立定文约,领去聘财四十五贯官会,有林莘仲批领,詹用知见,佥号分明,又有卓氏经官自陈一状可据。林莘仲今复何辞乎?既受其官会,又许其改嫁,使卓氏已嫁他人,今其可取乎?林莘仲可谓妄词,合行收罪免断。
接脚夫
已嫁妻欲据前夫屋业
刘后村
刘有光举首赵氏儿宗姬,两相倾慕,遂成姻对,才貌固未为非偶,然初七日过聘,初八日成亲,似太匆匆。况纳采于已呈身之后,交爵于未合卺之前,何异于自献乎?遂事姑
置勿论,第赵氏先嫁魏景宣,景宣既没,赵氏能守柏舟共姜之志,则长有魏氏之屋,宜也。今已改嫁刘有光,遂以接脚为名,鹊巢鸠居,岂能免魏景谟等之词乎?据刘有光赍出杨奎简,则执先有招夫入舍之约。魏景谟赍出刘预简,则有权借本家成亲。一是一非,彼此互持。但揆之理法,赵氏前夫有子魏汝楫,且生孙矣,其屋同居魏景谟、魏景烈各有分,支书内明言未分。刘有光非其族类,乃欲据其屋,诚所未安。况嫌隙已开,若复出入其家,饮食男女于其间,不独面目有腼,亦傍观所羞,稍有气节者将望望而去之。赵氏以其屋为嫁后自得钱添造。详魏景谟词,则庆元四年兄弟三人同起造,赵氏于庆元六年方嫁归,无缘为魏氏造屋于未嫁归之前。所论遗嘱,在官司尤为难信。自有词以来,但称姑黄氏遗嘱,令景谟等量支钱物,与之招夫及充女荣姐嫁资,卽无一语所谓文约。忽于第五状称:去冬招夫间,魏景谟令男汝楫立文约,与儿分
译既然双方都已心怀怨恨,破坏了之前的婚约,当初的意图何在呢?男女婚姻与其他诉讼不同,两家争讼,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倘若强行让他们合卺成婚,祸端才刚刚开始。如今幸好亲迎之礼尚未完成,去留尚且容易,如果不以法律情理来决断,参酌人情来处理,那么日后必然导致仇怨更深,纠纷不断。况且陈鉴现在的诉词说魏荣姐已经与浦城的毛元六秀结为夫妻,如果这不是虚言,那么她就已经是别人的妻子了。一女不能侍奉两夫,陈鉴既然是读书人,难道不明白这个道理吗?怎么能迫使魏荣姐成为失节的妇人呢?只是当时那口甑(比喻婚姻)已经掉在地上,不再过问也就罢了,何必对魏荣姐念念不忘呢?然而当初议婚最终落空,责任实在女方。所有的聘礼应当退还给男方,这样才能两全人情,没有话说。请求台端判决照此点明事理施行,听候台端旨意。奉判府黄监簿台端判决,所拟意见已经允当,案卷备帖本县照此执行。
离婚〔一〕
婚嫁皆违背条法
翁浩堂
谨按律法说:凡是和娶人妻以及嫁人的,各判徒刑二年,即使是丈夫自己卖妻的也一样,仍然将两人离婚。又说:凡是妻子擅自离去的,判徒刑二年。叶四有妻子阿邵,不能供养,自己写立休书、钱领及画手模,把阿邵嫁给了吕元五,父子共交去官会三百贯,还有未交完的二百贯寄留在叶万六家。既然已经亲手书写交钱,又经过官府陈说理由,如果这样就能娶妻,那就是妻子可以戏弄买卖了。吕元五贪图阿邵为妻,让裴千七夫妻与杨万乙引诱叶四,虽然已经写立契约,但叶四尚未心服,却急忙占留阿邵在家。如果这样就能得到妻子,那就是妻子可以强力夺取了。律法有两人离婚的规定,正是为了这类情况。阿邵身为叶四的妻子,虽然丈夫不好,也应当依附母亲,却急忙委身于吕元五,只怕改嫁得不快。如果这样就能免罪,那就是妻子可以擅自离去了。三人按法各得徒刑,就在本县各杖一百,照条令两人离婚。叶四、吕元五都得不到妻子,阿邵判决后,责成牙家另行招嫁。杨万乙、裴千七、叶万六不安心本业,擅自制造事端,和离人妻,也应当判徒刑。杨万乙、裴千七知情押契,两人都杖一百。叶万六不知本谋,只是接受寄放的官会,杖六十。叶千七、阿郑各自是所由违法离嫁,也应当收罪,念其年老,各自暂且免科。追到的赃钱没收归官,裴千七在案后追断。
已成婚而丈夫离乡编管的听任离婚
在法律上: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妻子愿意离婚的听任。丈夫出外三年不归,也听任改嫁。现在卓一之的女儿五姐,原本嫁给林莘仲。后来林莘仲因事被编管,六年并不通问,衡量法律,自然应当离婚。而卓一之还以半子为念,商议和离,立定文约,领去聘财四十五条官会,有林莘仲批领,詹用见证,签名分明,又有卓氏经官自陈的状子可据。林莘仲现在还有什么话说呢?既然接受了官会,又允许改嫁,如果卓氏已经嫁给别人,现在还能娶吗?林莘仲可以说是妄词,应当收罪免断。
接脚夫
已嫁妻想占据前夫的屋业
刘后村
刘有光举首赵氏的儿子宗姬,两相倾慕,于是结成姻对,才貌固然不是错配,然而初七日过聘,初八日成亲,似乎太匆匆了。况且纳采在已经呈身之后,交爵在未合卺之前,这与自献有什么不同呢?既成的事姑且不论,只是赵氏先嫁给魏景宣,魏景宣死后,赵氏如果能坚守柏舟共姜的志向,那么长久拥有魏氏的房屋,是应当的。现在已改嫁刘有光,于是以接脚为名,鹊巢鸠居,怎能免除魏景谟等人的诉讼呢?根据刘有光带来的杨奎简,就执称先前有招夫入舍的约定。魏景谟带来的刘预简,就有权借本家成亲。一是一非,彼此各执一词。但衡量理法,赵氏前夫有儿子魏汝楫,而且生了孙子,那房屋同居的魏景谟、魏景烈各有份,支书中明确说未分。刘有光不是同族,却想占据那房屋,实在不安。况且嫌隙已经打开,如果还出入那家,饮食男女于其间,不仅面目有愧,旁观者也感到羞耻,稍有气节的人将望望而去。赵氏把那房屋当作嫁后自得钱添造。详看魏景谟的诉词,庆元四年兄弟三人同起造,赵氏在庆元六年才嫁归,无缘在嫁归之前为魏氏造屋。所论遗嘱,在官司尤为难信。自从有诉讼以来,只称姑母黄氏遗嘱,让景谟等量支钱物,给她招夫及充女儿荣姐的嫁资,就没有一句话说是文约。忽然在第五状中说:去年冬天招夫时,魏景谟让儿子汝楫立文约,与儿子分
还遗嘱钱物,系景烈收此文约,有侄魏唐佐知见。及唤上各人,累行供对,皆谓无之。然果有文约,赵氏前此画一供具,深自辨数,当拈为第一义可也,何至第五状然后声说?又当来立约,魏景谟、景烈何不书押,而令其男自书,岂足取信?况一千五百缗之文约,得之当如获至宝,牢执以为取偿之具,何至仍令魏景烈自收?既果为收执,先是又无一词,何耶?且如谓其时忽然病患,面受遗嘱,续又称卧病四年,遗嘱有所讳言。死者不可复作,而赵氏之词自为异同如此,官司凭何将人根究?详赵氏初
译赵氏归还遗嘱中的钱物,说是魏景烈收下了这份文书契约,并有侄子魏唐佐知情见证。等到传唤各人,多次审问对质,他们都说不存在此事。如果真的存在这份文书契约,赵氏此前在一份供状中就已经详细陈述并极力辩白,应当把它作为首要证据提出,为何直到第五状才提及?又假如当时确实立了契约,魏景谟、魏景烈为何不亲自签字画押,反而让他们的儿子代写,这难道值得采信吗?况且涉及一千五百缗钱的文书契约,得到它应当像获得至宝一样,紧紧握持作为索取赔偿的依据,为何反而让魏景烈自行收藏?既然确实由他收藏,在此之前却只字未提,这是为什么呢?而且如果说当时突然患病,当面接受遗嘱,随后又说卧病四年,遗嘱中有忌讳之言。死者无法复生,而赵氏的说法前后矛盾如此,官府凭什么依据去追究他人?详细考察赵氏最初的
词,止称劝谕二伯少赐周全,今乃纷纷强词,必欲求胜,作伪日拙,不自知其漏逗。至如论景谟以钱生与儿子汝楫展转田业、车、碓等,寻复称基址系姑黄氏未分之业,不得典卖。始自称赵将领市舶为夫魏景宣前室所立,寻复论魏景谟诡立赵宗姬等户,买到郭神与等田业,累称系姑黄氏买到,还氏收管其夫,寻复告论魏景谟买到,冒立宗姬等户。似此尚有之,大抵愈辨而窒,每诘輙穷。昨来官司未欲遽行定夺,谕令对定,亦欲姑全两家情好耳。而词说日见支蔓,祇益烦紊。今据案下笔,惟知有理法耳。咎魏景谟者,宁不曰不能训诲其侄汝楫,使之游荡,而纵令赵氏改适。人家子弟不肖之心生,虽亲父尚不能收淑其子,况犹子乎?赵氏之亲兄忠翊,去年六月内曾论仆使曹八鼓诱其妹赵氏,将首饰财物二千余贯,以游玩为名,出外恣无忌惮,动经岁月。县案具存可覆。则赵氏先已不能安其室,魏氏能勿许其改适乎?魏景宣非无子孙,且其屋系同居亲共分,法不应召接脚夫。刘贡士正当以远者大者自期,若小小取舍不能勇决,转为告讦,徒败心术,岂不深可惜耶?赵氏改嫁。于义已絶,不能更占前夫屋业,合归刘贡士家,事姑与夫,乃合情法。魏景宣房下一分田产,多为魏汝楫典卖,荣姐乃在室亲女,已拨之田宜与充嫁资。其赵开下市舶将领、宗姬、族姬等户田,魏景谟供系弟景宣前室赵氏置立,虽有违碍,然已年深,景宣与其前妻并亡殁,立户之时,汝楫尚幼,今固难以其罪坐之,关乡司尽数割归本户。赵氏不应占魏景宣
前妻之业,合还其亲男魏汝楫管佃,仍仰尊长魏景烈等纠觉,不得更容典卖。魏汝楫违法娶娼妇,从末减杖八十,离之。索到婚书,系魏汝楫自主婚,尊长并无干预。责汝楫状入案,日下还家承续,如更留县郭,与娼妇复合,并追汤赛赛断。赵氏所论黄氏遗嘱及已拨还田产,并无照据,委难施行。但魏荣姐为魏氏之血属,宜早嫁遣,仰魏景谟以兄弟为念,当恤其女,或于堂前财物内议行支拨,量具其嫁资,以慰九原之望。案具所断因依,照
限具申使、府外,刘有光经县告论魏景谟诡户,自系两事。别呈。
〔一〕纳采于已呈身之后“呈”,明本作“成”
〔二〕既果为收执“既”,原作“及”,“执”,原作“倒”,据明本改。
〔三〕景谟以钱生与儿子汝楫展转田业车碓等“转”,原作“缚”据明本改。
〔四〕买到郭神与等田业“业”,据明本补。
〔五〕收淑其子“收”,据明本补。
〔六〕与娼妇复合“妇”,据明本补。
雇赁
时官贩生口碍法
蔡久轩
见任官买贩生口,尤法禁之所不许。黄友押下供女使三名,责官牙寻买。据黄友供,呈奉台判:为时官而买贩生口,固为碍法,为本县市民之女,于法可乎?黄友勘杖一百,押出本路界。其女子三名押下县,请知县唤上亲属分付,逐一取领状申。县尉不守条令,雇买部民之女,合行按奏,先具析,限一日申。仍请本县追上潘牙人、程牙婆两名,各从杖八十讫,申。
〔一〕责付官牙寻买“买”,原作“责”,据明本改。
卖过身子钱
蔡久轩
阿陈之女方于前年十一月雇与郑万七官者七年,止计旧会二百二十千。十二月,便雇与信州牙人徐百二,徐百二随卽雇与铅山陈廿九,身子钱已增至七百贯矣。纔及六
月,陈廿九又雇与漆公镇客人周千二,曾日月之几何,而价已不啻三倍矣。(以下阙页)送通判厅,监限十日足,违限却收卖女之罪,勘断锢身取足,庶知倚法欺骗之无所利也。余人放,锁索椎毁。
〔一〕便雇与信州牙人徐百二“便”,明本作“更”。
〔二〕陈廿九明本作“陈北九”。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十
人伦门
父子
子未尽孝当教化之
蔡久轩
子盗父牛,罪当笞。至于不孝一节,本州岛当有以教化之,岂可便行编管。送州佥厅,且将彭明乙枷项日程,仍令日设拜其父,候父慈子孝,卽与踈放。
父子非亲
蔡久轩
夏达非徐明亲子,所以待之如
译诉状中,只称劝谕两位伯父稍加周全,如今却纷纷强词夺理,一定要争个输赢,弄虚作假日益拙劣,自己却不知道漏洞百出。至于论及景谟用钱生与儿子汝楫辗转交易田产、车、碓等物,随即又称地基是姑母黄氏未分割的产业,不得典卖。起初自称赵将领市舶是丈夫魏景宣前妻所立,随即又论及魏景谟诡立赵宗姬等户口,买到郭神与等人的田产,屡次称是姑母黄氏买到的,归还黄氏收管其丈夫,随即又告论魏景谟买到,冒立宗姬等户口。像这样的矛盾还有很多,大体上是越辩解越窒碍,每次追问就理屈词穷。近来官府不想立刻定夺,谕令双方对质确定,也是想姑且保全两家的情分罢了。然而诉状言辞日渐支离蔓生,只是更加烦乱。如今依据案卷下笔判决,只知道有理法而已。归咎于魏景谟的人,难道不说他不能教诲侄子汝楫,让他游荡,而纵容赵氏改嫁吗?人家子弟不肖之心产生,即使是亲生父亲尚且不能约束教诲好儿子,何况是侄子呢?赵氏的亲哥哥忠翊,去年六月曾告论仆役曹八鼓引诱他妹妹赵氏,带着首饰财物二千多贯,以游玩为名,外出肆意无忌,动辄经过数月。县里的案卷都在,可以复查。那么赵氏先前就不能安守妇道,魏氏能不允她改嫁吗?魏景宣并非没有子孙,况且他的房屋是同居亲人共同分割的,按法律不应召接脚夫。刘贡士应当以远大者自期,如果小小的取舍不能果断决定,反而转为互相告发,徒然败坏心术,岂不是非常可惜吗?赵氏改嫁,在道义上已经断绝,不能再占有前夫的屋业,应归刘贡士家,侍奉姑母和丈夫,这才合乎情理和法律。魏景宣房下的一份田产,大多被魏汝楫典卖,荣姐是在室的亲生女儿,已拨给的田产应给她作为嫁资。那些赵开名下市舶将领、宗姬、族姬等户口的田,魏景谟供称是弟弟景宣前妻赵氏置立的,虽然有所违背,但年代久远,景宣与其前妻都已去世,立户之时,汝楫尚且年幼,现在固然难以以此罪责他,关乡司应全部割归本户。赵氏不应占有魏景宣前妻的产业,应归还其亲生儿子魏汝楫管业耕种,仍责令尊长魏景烈等纠察发觉,不得再容许典卖。魏汝楫违法娶娼妇,从轻减刑杖打八十,将其休弃。索取到的婚书,是魏汝楫自主婚,尊长并没有干预。责打汝楫的状纸入案,即日还家承继宗祧,如果再留在县城,与娼妇复合,一并追究汤赛赛的责任。赵氏所论黄氏遗嘱及已拨回的田产,并无凭证,确实难以施行。但魏荣姐是魏氏的血亲,应早日嫁遣,责令魏景谟以兄弟情谊为念,应当体恤其女,或在堂前财物内商议支拨,酌情准备嫁资,以慰九泉之望。案卷具备所断依据,照期限具文申报使、府之外,刘有光经县告论魏景谟诡立户口,自是两件事。另呈。
〔一〕纳采于已呈身之后“呈”字,明本作“成”
〔二〕既果为收执“既”字,原作“及”,“执”字,原作“倒”,据明本改。
〔三〕景谟以钱生与儿子汝楪展转田业车碓等“转”字,原作“缚”,据明本改。
〔四〕买到郭神与等田业“业”字,据明本补。
〔五〕收淑其子“收”字,据明本补。
〔六〕与娼妇复合“妇”字,据明本补。
雇赁
时官贩生口碍法
蔡久轩
现任官员买贩人口,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黄友押下的供女使三名,责成官牙寻找买家。根据黄友供称,呈奉台判:身为时官而买贩人口,固然触犯法律,作为本县市民的女儿,按法律可以吗?黄友勘杖一百,押送出本路境界。那三名女子押下县,请知县唤上亲属吩咐,逐一取领状申报。县尉不遵守条令,雇买部民的女儿,应行按奏,先具析文,限一日申报。仍请本县追上潘牙人、程牙婆两人,各杖八十完毕,申报。
〔一〕责付官牙寻买“买”字,原作“责”,据明本改。
卖过身子钱
蔡久轩
阿陈的女儿前年十一月雇给郑万七,为期七年,只计旧会二百二十千。十二月,便雇给信州牙人徐百二,徐百二随即雇给铅山陈廿九,身子钱已增至七百贯了。才到六月,陈廿九又雇给漆公镇客人周千二,曾几何时,价格已不止三倍了。(以下缺页)送通判厅,监限十日足额,违限则收卖女之罪,勘断禁锢身取足,使知倚法欺骗没有利益。其余人释放,锁索椎毁。
〔一〕便雇与信州牙人徐百二便字,明本作“更”。
〔二〕陈廿九明本作“陈北九”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十
人伦门
父子
子未尽孝当教化之
蔡久轩
儿子偷父亲的牛,罪当笞打。至于不孝这一节,本州应当有办法教化他,岂可便行编管。送州佥厅暂且将彭明乙枷项日程,仍令他每日拜见其父,等到父慈子孝,即予释放。
父子非亲
蔡久轩
夏达不是徐明的亲子,所以对待他如
秦人视越人之肥瘠,于其病也,只寄之他人之家。今若强其归徐明之家,未必不速其死。仰且在何婆之家,候病愈日,示徐明责领,所有月粮,合还
译秦人看待越人的胖瘦,对于他们的疾病,只是托付给他人之家。现在如果强行让他回到徐明的家中,未必不会加速他的死亡。况且他目前在何婆家中,等到病愈之日,告知徐明负责领回,所有的月粮,应当归还。
夏达在何家为日食之资。
母子
互诉立继家财
蔡久轩
姜子朝为人之壻,肆其搬传,而欲絶妻家之祀。徐岩甫为人之子,不能公于财利,而激其母之讼。李氏为人之母,私意横流,知有壻,不知有子,知有女,而不知有夫家。三人者,皆不为无罪。姑照佥厅所拟行,各责戒励状,如更纷纷不已,径追姜子朝,正其离间人母子之罪,追徐岩甫,正其不能承顺其母之罪。如是而又不已,则是李氏有意于絶其夫之家,在官府亦不得而恕之。各尽其为子、为母之道,毋贻后悔。
读孝经
蔡久轩
送县照已行戒约。但子之于母,自宜孝顺,于母所敬亦敬之,而况所谓外公者乎!田业固不可逼卖,至于一二家事之类,亦何足道。监下替彭宣教读孝经一月。帖县唤上徐立之来问,限三日。
母子兄弟之讼当平心处断
吴雨岩
听讼之法,公则平,私则偏。所谓私者,非必惟货惟来也,止缘忿嫉多而哀矜少,则此心私矣,所以不能作平等观。韩应之、韩闳,均许氏之子也。韩应之妻子之情深,则子母之爱衰。若韩闳则所谓阿奴常在目前者也。母爱小子,恨不裒长益少,韩应之乃不能胜,乃挟阿奴自刎之事以操持之,欲胜弟,是欲胜母也。应之自有罪,然挟母诉兄,谁实先之。为政者但见诬论可恶,锻炼使服,而不知此三人者,母子也,兄弟也,天伦也,奈何而不平心邪?当是之时,兄为官司所囚禁,虽欲哀告其母,拊循其弟,而其辞不得以自致,母与弟又自有哗徒主持,虽欲少贷其子,少全其兄,而其事不得以自由。外证愈急,而狱辞愈刻以深,于是不孝诬告之罪,上闻于省部矣。若使信凭断下,应之死则死矣,许氏杀子,韩闳杀兄,以刃与讼,有以异乎?许氏何以为怀,韩闳又何以自全于天地间。幸而疏驳,当职遂得以选择好同官,俾之引上三人,作一处审问,然后母子得以相告语,兄弟得以相勉谕,而哗徒不得以间隔于其间,融融怡怡,飜然如初,为政者先风化,刑杀云乎哉!财产乃其交争祸根,今已对定。若论韩应之、韩闳之罪,则应之难竟坐以不孝之罪,然亦有不友之罪,若韩闳则亦难免不悌之罪矣,然皆非本心也。最是前申谓应之不合谓其母不是我娘,欲坐以极典,但未审
小弁之怨,孟子反以为亲亲,此一段公案又合如阿断。今以应之、闳各能悔过,均可置之不问。但应之以阿奴自刎资给诬告一节,终难全恕。既全其天伦,合去其人伪,申省取自指挥,所有二据先照给。
〔一〕又合如阿断“阿”,疑作“何”。
因争财而悖其母与兄姑从恕如不悛卽追断胡石壁人生天地之间,所以异于禽兽者,谓其知有礼义也。所谓礼义者,无他,只是孝于父母,友于兄弟而已。若于父母则不孝,于兄弟则不友,是亦禽兽而已矣。李三为人之弟而悖其兄,为人之子而悖其母,揆之于法,其罪何可胜诛。但当职务以教化为先,刑罚为后,且原李三之心,亦特因财利之末,起纷争之端。小人见利而不见义,此亦其常态耳。恕其既往之愆,开其自新之路,他时心平气定,则天理未必不还,母子兄弟,未必不复如初也。特免断一次。本厢押李三归家,拜谢外婆与母及李三十二夫妇,仍仰邻里相与劝和。若将来仍旧不悛者,却当照条施行。
母讼其子而终有爱子之心不欲遽断其罪
胡石壁
当职承乏于兹,初无善政可以及民,区区此心,惟以厚人伦,美教化为第一义。每遇听讼,于父子之间,则劝以孝慈,于兄弟之间,则劝以爱友,于亲戚、族党、邻里之间,则劝以睦婣任恤。委曲开譬,至再至三,不敢少有一毫忿疾于顽之意。剽闻道路之论,咸谓士民颇知感悟,隐然有迁善远罪之风,虽素来狠傲无知,不孝不友者,亦复为之革心易虑。当职方窃自幸,忽阿周以不孝讼其子,为之惊愕羞媿,引咎思过,谓我为邑长于斯,近而闾里乃有此等悖逆之子,宁不负师帅之任哉!因思昔仇香为蒲亭长,民有陈元者,以不孝为母所讼,香惊曰:近过仇舍,庐落整顿,耕耘以时,
译夏达在何家做佣工,以获取日常饮食的费用。
母子双方互相诉说关于确立继承人及家庭财产的事宜。
蔡久轩
姜子朝作为别人的女婿,肆意搬弄是非,想要断绝妻子娘家的祭祀。徐岩甫作为别人的儿子,在财产利益上不能公正,从而激起了他母亲的诉讼。李氏作为别人的母亲,私心泛滥,只知有女婿,不知有儿子;只知有女儿,却不知有丈夫的家族。这三个人,都没有无罪的理由。暂且按照签厅所拟定的意见执行,各自责令他们写出悔过自新的保证书。如果仍然纷争不止,就逮捕姜子朝,惩处他离间他人母子的罪行;逮捕徐岩甫,惩处他不能顺从母亲的罪行。如果这样之后还不罢休,那就是李氏有意要断绝她丈夫家族的香火,官府也不能宽恕她。各自尽到作为儿子、作为母亲的本分,不要留下后悔。
《孝经》
蔡久轩
送交县衙,按照已经执行的戒律约束。但是儿子对于母亲,自然应当孝顺,对于母亲所尊敬的人也要尊敬,更何况是所谓的外公呢!田产固然不能逼迫出售,至于一些家庭琐事之类,又有什么值得计较的。命令下属代替彭宣教诵读《孝经》一个月。发帖子给县衙,传唤徐立之来问话,限定三天内完成。
母子兄弟之间的诉讼应当平心静气地处理
吴雨岩
审理诉讼的方法,公正就能公平,偏私就会偏向。所谓的偏私,不一定只是贪图财物和贿赂,只是因为愤怒嫉妒多而怜悯少,那么这颗心就偏私了,所以不能做出平等的判断。韩应之、韩闳,都是许氏的儿子。韩应之对妻子儿女的感情深,那么对母亲的爱就衰落了。至于韩闳,就是所谓常年在母亲眼前的小儿子。母亲偏爱小儿子,恨不得减少长子的份额来增加小儿子的份额,韩应之竟然不能忍受,竟然挟持小儿子自刎的事情来操控局面,想要胜过弟弟,这就是想要胜过母亲。韩应之自有罪过,但是挟持母亲去控告兄长,究竟是谁先开始的。执政者只看到诬告言论可恶,严刑拷打使其服罪,却不知道这三个人,是母子,是兄弟,是天伦至亲,怎么能不平心静气呢?在这个时候,兄长被官府囚禁,即使想哀求母亲,抚慰弟弟,他的话也无法传达;母亲和弟弟又有闹事的人主持,即使想稍微宽恕儿子,保全兄长,事情也无法自由决定。外部的证据越来越紧迫,狱中的供词越来越苛刻深刻,于是“不孝诬告”的罪名,上报到了省部。如果相信并凭此判决,韩应之死了也就死了,许氏杀子,韩闳杀兄,用刀和诉讼,有什么不同呢?许氏怎么安心,韩闳又怎么在天地间自保。幸好被驳回,我于是得以选择好的同僚,让他们把三人带上来,在一起审问,然后母子得以互相告知,兄弟得以互相劝勉,闹事的人无法在中间阻隔,和睦融洽,翻然悔悟如初,执政者首先在于教化,难道只是刑杀吗!财产是他们争斗祸患的根源,现在已经核对清楚。如果论韩应之、韩闳的罪过,那么韩应之难以完全坐实不孝的罪名,但也有不友爱兄弟的罪过;至于韩闳,也难免有不敬爱兄长的罪过,但都不是本意。最关键是之前上报说韩应之不该说母亲不是他娘,想判处极刑,但还没审清。
《小弁》的怨恨,孟子反而认为是亲近亲人,这一桩公案又该如何判决。现在因为韩应之、韩闳都能悔过,都可以置之不问。但是韩应之以小儿子自刎为资本进行诬告这一节,终究难以完全宽恕。既然保全了天伦亲情,应当去除他们虚伪的一面,申报省部等待指令,所有的两份证据先照给。
〔一〕又合如阿断:“阿”,疑作“何”。
因争夺财产而违背母亲和兄长,姑且从宽恕,如果不悔改就逮捕判决
胡石壁
人生在天地之间,之所以不同于禽兽,是因为知道有礼义。所谓的礼义,没有别的,只是对父母孝顺,对兄弟友爱罢了。如果对父母不孝,对兄弟不友爱,那也就是禽兽罢了。李三作为别人的弟弟却违背兄长,作为别人的儿子却违背母亲,按照法律衡量,他的罪过怎么能够尽数诛杀。但是应当以职务为先,教化优先,刑罚在后,并且推究李三的心意,也只是因为财利的末节,起了纷争的端由。小人见利而不见义,这也是他的常态罢了。宽恕他过去的过错,给他开辟自新的道路,将来心平气和,那么天理未必不会回归,母子兄弟,未必不会恢复如初。特别免除一次判决。本厢押送李三回家,拜谢外婆、母亲以及李三十二夫妇,仍然要求邻里互相劝和。如果将来仍然不悔改,就应当按照条例执行。
母亲控告儿子但最终有爱子之心,不想立刻判决他的罪
胡石壁
我在此任职,起初没有善政可以惠及百姓,这点心意,只以敦厚人伦,美化教化为第一要义。每次遇到审理诉讼,在父子之间,就劝勉孝顺慈爱;在兄弟之间,就劝勉友爱;在亲戚、族党、邻里之间,就劝勉和睦互助。委婉开导,再三再四,不敢有一毫对顽固者的愤怒之意。听说路上的议论,都说士人百姓颇知感悟,隐隐有迁善远罪的风气,即使是向来狠傲无知、不孝不友的人,也为此改心易虑。我正暗自庆幸,忽然阿周以不孝控告他的儿子,让我惊愕羞愧,引咎思过,说我作为这里的邑长,近处的乡里竟然有这样的悖逆之子,难道不辜负了师帅的责任吗!因此想到从前仇香担任蒲亭长,百姓中有个叫陈元的,因为不孝被母亲控告,仇香惊讶地说:最近经过仇家,房屋整齐,耕作按时,
此非恶人,当是教化未至耳!遂亲至其家,与其母子共饮,为陈说人伦,谕以祸福,元大感悟,卒为孝子。乡人为之谚曰;父母何在在我庭,化我鸣鸱哺所生。至今载之青史,为万世美谈。今马圭之见讼于其母,与此事适相似,恐亦是教化未明之所致。亟呼其母至前,询问其状,乃备陈马圭不肖之迹,父母与之以田,则鬻之,勉其营生,则悖之,戒其赌博,则违之。十年之前,已尝为父所讼,而挞以记之矣,今不惟罔有悛心,而且以为怨。其间更有当职之所不忍闻者。观其所为若此,则是真为恶人,非复如陈元之可化矣。当职心实忿焉,从其母之所请,刑之于市,与众弃之矣。早间其母又
译这并非恶人,应当是教化尚未普及罢了!于是亲自到他家中,与他母子一同饮酒,为他陈述人伦道理,晓谕祸福利害,陈元深受感悟,最终成为孝子。乡人为此编了谚语说:父母何在?就在我的庭院里,感化了那鸣叫的鸱鸟去哺育亲生父母。至今记载在史书中,成为万世传颂的美谈。如今马圭被其母告到官府,与这件事恰好相似,恐怕也是教化不明所导致的。急忙召其母到面前,询问情况,母亲便详细陈述马圭不肖的行径:父母给他田地,他就卖掉;勉励他谋生,他就违背;告诫他不要赌博,他就违抗。十年前,他曾被父亲告发,因而遭受鞭打以作惩戒,如今不仅毫无悔改之心,反而怀恨在心。其中更有本官不忍听闻的事情。看他如此作为,这便是真正的恶人,不再像陈元那样可以教化了。本官心中实在愤怒,顺从其母的请求,在街市上对他施以刑罚,让众人唾弃他。早上他的母亲又
执至其父遗嘱,哀矜恻怛之情,备见于词意间,读之几欲堕泪,益信天下无不慈之父母,只有不孝之子。罔极之恩,马圭虽粉骨碎身,其将何以报哉!但其父既有乞免官行遣之词,而其母亦复恻然动念,不胜舐犊之爱,当职方此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亦何幸其遂为母子如初欤!今更不欲坐马圭之罪,押归本家,恳告邻舍、亲戚,引领去拜谢乃母,友爱乃弟,如再有分毫干犯,乃母有词,定当科以不孝之罪。所有马早遗嘱,録白一纸入案,更以一纸付马圭,归家时时诵读,使之知乃父爱之如此其至,则天理或者油然而生尔。仍特支官会二十贯,酒肉四瓶付马圭,仰将归家,以为诸召亲戚、邻舍之用。
母讼子不供养
胡石壁
嫠妇阿蒋,茕然孑立,所恃以为命者,其子锺千乙而已。其子狼狈如许,既不能营求勺合,以赡其母,阿蒋贫不聊生,至鬻其榻,以苟朝夕,剥床及肤,困穷极矣!锺千乙又将其钱妄用,久而不归,致割其爱,声诉于官,此岂其情之得已哉!锺千乙合行断治,今观其母羸病之余,喘息不保,或有缓急,谁为之倚,未欲寘之于法,且责戒励,放。自此以后,仰革心悔过,以养其母。本州岛仍支五斗,责付阿蒋,且充日下接济之须。
子与继母争业
天水
自栢舟之诗不作,寡妇始不能守义以安其室;自凯风之什既废,人子始不能尽孝以事其母。载拊遗编,为之三叹。吴和中贡士,今已久矣,不知其为何如人。今考案牍,见其家储书数千卷,必也佳士。前室既亡,有子七岁,再娶王氏,所望百年相守者。王氏果贤,当知敬以事其夫,恩以抚其子,此妇道也。既嫁从夫,其心岂容有异,续置田产,所立契券,乃尽作王氏妆奁,其立法之意,盖为兄弟同居,妻财置产,防他日讼分之患耳。王氏事吴贡士,上不见舅姑之养,下亦无伯叔之分析,一门之内,秋毫以上皆王氏夫妇物也,何用自立町畦,私置物业,此其意果安在哉?吴贡士溺爱,一听其所为,固已失之当时,王氏盖已无永矢靡他之志。吴贡士嘉定九年九月死,家道颇温,王氏若能守志自誓,扶植门户,且教其子使之成立,不惟王氏可为节妇,吴贡士亦且有后矣。一念既偏,但知有身,不复念其夫若子。吴汝求为非淫佚,狂荡弗检。王氏席卷于其上,汝求破坏于其下,子母之恩爱离矣,吴贡士之家道坏矣。未几,王氏挈橐再嫁,汝求倾赀产妄费,贫不自支,遂致交讼,岂复知有孝道,能诵我无令人之章。事既到官,当与究竟。吴贡士无恙时,有屋一区,有田一百三十亩,器具、什物具存,死方三年,其妻、其子破荡无余,此岂所以为人妇、为人子哉?
王氏原有自随田二十三种,以妆奁置到田四十七种,及在吴收拾囊箧,尽挈以嫁人。吴汝求既将故父遗业尽行作坏,岂应更与继母计较成讼。今据所陈,王氏所置四十七种之田,系其故夫己财置到,及有质库钱物,尽为王氏所有。然官凭文书,索出契照,既作王氏名成契,尚复何说。吴汝求父死之时,非是幼騃,若有质库钱物,何不自行照管,方其鬻产妄费之时,何不且取质库钱物使用?继母已嫁,却方有词,无乃辨之不早乎?以前后亦有领去银器财物,批照具在,已上二事,皆难施行。但王氏,吴贡士之妻也,吴汝求,吴贡士之子也,傥未忘夫妇之义,岂独无子母之情?王氏改适既得所,吴汝求一身无归,亦为可念。请王氏以前夫为念,将所置到刘县尉屋子业与吴汝求居住,仍仰吴汝求不得典卖。庶几夫妇、子母之间不至断絶,生者既得相安,死者亦有以自慰于地下矣。各责状入案,照会契书给还。
兄弟
兄弟之争
蔡久轩
所拟已明,但以情而论,则黄居易奸狡而二弟拙钝,黄居易稍厚而二弟贫薄。想父母
存日,居易霸占管业,逐远诸弟,未必不以父母之财私置产业。然其智足以饰奸,既于分关内明言私房续置之产,与众各无干预,又于和对状中,声说别无未尽积蓄,真所谓此地无金若干两者。殊不知国家条令,岂被此曹
译拿着他父亲的遗嘱,其中哀痛怜惜、悲悯深切的情感,完全体现在词句意思之间,读起来几乎让人流泪,更加确信天下没有不慈爱的父母,只有不孝顺的儿子。那无穷无尽的养育之恩,马圭即使粉身碎骨,又拿什么来报答呢!但他父亲既然有请求免除官法处置的话,而他母亲也动了恻隐之心,无法抑制舐犊之情,我在此秉持“尊敬自己的长辈进而推广到尊敬别人的长辈”的原则,又多么庆幸他们母子能像当初一样和好如初啊!现在不再追究马圭的罪责,押送他回本家,恳请他告知邻居、亲戚,带领他们去拜谢他的母亲,友爱他的弟弟,如果再有丝毫冒犯,他母亲若有言辞控诉,一定以不孝之罪论处。所有马早的遗嘱,抄录一份存入案卷,再抄一份交给马圭,让他回家后时时诵读,使他知道父亲对他的爱如此深厚,那么天理或许会自然产生。另外特意支取官会二十贯,酒肉四瓶交给马圭,让他带回家,用于宴请亲戚、邻居之用。
母亲控告儿子不供养
胡石壁
寡妇阿蒋,孤苦无依,赖以活命的,只有她的儿子锺千乙罢了。她的儿子穷困潦倒到这种地步,既不能谋求一点食物,来赡养他的母亲,阿蒋贫困得无法生活,甚至卖掉床榻,来勉强维持早晚的温饱,处境艰难到了极点!锺千乙又把这些钱胡乱花掉,很久不回家,导致母亲割舍不下对他的爱,向官府申诉,这难道是她的本意吗!锺千乙应当依法惩处,现在看他的母亲在瘦弱病重之后,呼吸都难以保证,如果有紧急情况,谁依靠呢,不想把他置于法办,暂且责成告诫勉励,释放他。从此以后,责令他改心悔过,来赡养他的母亲。本州仍支取五斗米,责成交给阿蒋,暂且作为眼下接济的需要。
儿子与继母争夺家产
天水
自从《柏舟》这首诗不再被传唱,寡妇才开始不能坚守道义来安定她的家庭;自从《凯风》这首诗篇被废弃,人子才开始不能尽孝道来侍奉他的母亲。翻阅遗留的典籍,为此深深叹息。吴和是中和年间的贡士,距今已经很久了,不知道他是什么样的人。现在查阅案卷,看到他家藏书数千卷,一定是位优秀的读书人。前妻去世后,有个七岁的儿子,再娶王氏,所期望的是百年相守。王氏如果贤惠,应当知道恭敬地侍奉她的丈夫,慈爱地抚养她的儿子,这是妇道。既然出嫁从夫,她的心怎么容得有异心,后来置办的田产,所立的契约,全都作为王氏的嫁妆,他这样立法的用意,大概是因为兄弟同居,妻子置办产业,以防日后诉讼分家的祸患罢了。王氏侍奉吴贡士,上面没有看到对公婆的奉养,下面也没有伯叔之间的分家析产,一门之内,秋毫以上的财物都是王氏夫妇的,何必自己划清界限,私自置办物业,这她的用意究竟在哪里呢?吴贡士溺爱,听任她所为,本来在当时就已经失算了,王氏大概已经没有永远不改嫁的志向。吴贡士在嘉定九年九月去世,家道还算温饱,王氏如果能守志自誓,扶持门户,并且教育她的儿子使他成才,不仅王氏可以成为节妇,吴贡士也有后人了。一念之差,只知道自己,不再念及她的丈夫和儿子。吴汝求行为不端,狂荡不拘检点。王氏在上面席卷财物,汝求在下面败坏家业,母子之间的恩爱断绝了,吴贡士的家道败坏了。不久,王氏带着财物改嫁,汝求挥霍财产胡乱花费,贫穷得无法自立,于是导致互相诉讼,哪里还知道有孝道,能诵读《无令人》的篇章。事情既然到了官府,应当彻底查究。吴贡士在世时,有一处房屋,有一百三十亩田,器具、杂物都还在,死后才三年,他的妻子、他的儿子把家产挥霍一空,这哪里是为人妇、为人子的道理呢?
王氏原来有自带的田二十三种,以嫁妆置办的田四十七种,以及在吴家收拾的箱笼,全都带着改嫁他人。吴汝求既然把亡父的遗产全部败坏,怎么应该再与继母计较诉讼。现在根据所陈述的,王氏置办的四十七种田,是她亡夫自己的钱财置办的,以及有质库的钱物,全都归王氏所有。然而官府依据文书,索要出契约凭证,既然已经写成王氏名字的契约,还有什么可说的。吴汝求父亲去世时,不是年幼愚钝,如果有质库的钱物,为什么不自行照管,在他卖产胡乱花费的时候,为什么不先取用质库的钱物?继母已经改嫁,这才提出控诉,难道不是辩驳得太晚了吗?以前也有领走银器财物的情况,批文凭证都在,以上两件事,都难以施行。但是王氏,是吴贡士的妻子;吴汝求,是吴贡士的儿子,倘若不忘记夫妇之义,难道唯独没有母子之情?王氏改嫁已经有所依托,吴汝求一身无处归宿,也值得怜悯。请求王氏念及前夫,将置办的刘县尉屋子的产业给吴汝求居住,仍责令吴汝求不得典卖。或许夫妇、母子之间不至于断绝,活着的人得以相安,死去的人也能在九泉之下自我安慰了。各自责成具状入案,按照契约文书归还。
兄弟
兄弟之争
蔡久轩
所拟定的意见已经明确,但从情理来说,黄居易奸诈狡猾而两个弟弟笨拙迟钝,黄居易稍富裕而两个弟弟贫寒。想父母在世时,居易霸占管理家业,驱逐疏远众弟,未必不是用父母的钱财私自置办产业。然而他的智谋足以掩饰奸诈,既在分家文书内明确说明私房续置的产业,与众人各无干预,又在和解状中,声称别无未尽积蓄,真是所谓此地无银三百两。殊不知国家条令,岂能被这等人
声说点破而不行哉。兄弟之身,其初只父母之身也,世间一等无知之人,争小利便视如仇,若不相识,甚可悲也。黄居易当思同气连枝之义,絶彼疆此界之心,周恤其二弟,使兄弟和气复合,不然,则父母在,无私财,索契送狱,自有条法在,毋贻后悔。示三名取无争状。寻唤上各人读示,并不伏。责立争状,又据黄居易状,情愿备己钱一百贯十七界官会,津惠二弟等事,并据黄居易状陈,再送佥厅。呈佥厅官书拟因依,奉台判,田业事不属本司,但以兄弟之争,欲俾息讼,以全天伦。今三人者嗜利无耻,顽不可化。押下本州岛,请径自从条断遣。
译难道说理讲清楚就不执行了吗?兄弟的身体,起初只是父母身体的延伸。世间有一等无知的人,为了争夺小利便视对方如仇敌,如同陌生人一般,实在可悲。黄居易应当思考同气连枝的道义,断绝那种划清界限、彼此隔绝的心思,周全地体恤两位弟弟,使兄弟间的和睦之气重新恢复。如果不这样,那么父母在世时,家中没有私人的财产,索取契约送交监狱,自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在,不要留下后悔。出示给三名当事人,要求他们写下不再争执的状子。随即传唤众人宣读告示,他们都不肯顺从。责令他们立下争执的状子,又根据黄居易的状子,他情愿拿出自己的一百贯十七界官会,资助两位弟弟等事,并根据黄居易的陈述,再次送交佥厅。呈报佥厅官员,拟议因依,奉上级判决,田产之事不属于本司管辖,但鉴于兄弟之间的争执,想要使他们停止诉讼,以保全天伦亲情。如今这三个人贪利无耻,顽固不可教化。押解回本州,请求直接依照法律条文进行判决处置。
俾之无事
蔡久轩
果能消争融隙,变为怡,此正当职之本心。特从所请,仰速具无争状并申,如更展转嗾使,定照已判施行。继据程若沔状,兄若泾、弟若庸同状立合同连等文字,乞行印给,所是匣追侄其毅等,乞行免追。外仆金先、詹安罪犯,听自施行。寻责据各人审供事状呈,奉台判,兄弟叔侄交争兴讼,此风俗大不美也。徽为江东名郡,而有此不美,此观风问俗者之
罪也。委曲劝谕,导以天理,今若沔、若泾、若庸赍难兄弟连押了办祥葬合同文字及无争状赴司,则其兄弟之间,退省静思,良心善性固未泯没也。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卽是好人。案印给合同文字,付各人收执,其大、其毅特与行下免追。仍请若泾、若庸、若沔兄弟念同气之亲,思鹡鸰之义,勿信嗾使教唆之言,輙兴伤风败俗之讼。若再来紊烦,必将无理之人重寘典宪,各请改过,毋贻后悔,再责向后再讼罪罚状入案讫,并放。
兄弟能相推逊特示褒赏
胡石壁
当职守郡半年矣,每惭教未至,不能使百姓兴于行谊,入孝出悌,以追还淳古之风,而同室之鬬,墙之争,几无虚日。正此闭合思过,朝夕不遑,而数日以来,乃忽见奉蛙兄弟相推逊于溪洞之中,刘陶兄弟相推逊于乡饮之际,不觉为之嗟叹咏歌,而继之以舞蹈也。夫财物,人之所有,失之于此,可以得之于彼,失之于今,可以得之于后;兄弟,天之所生,一失之余,不可复得。古之人所以举千乘之国逊于兄弟,不啻如敝屣者,盖有见于此也。若奉蛙、刘陶之所为,岂不当于古人中求之乎!昔王祥、王览,当东汉之时,兄弟隐居三十余年,以孝友闻,其后子孙极蕃以大,更六朝,讫隋唐数百年,谱牒不能传而后已。塞,蛙、刘陶兄弟傥能以王祥、王览之心为心,则后之视今,将犹今之视昔矣。呜呼!人皆有兄弟,我独亡,
当职曷胜司马牛之欢。案给据付刘更收掌,仍令客将司择日备礼,请刘同人兄弟并奉蛙兄弟赴府,当职当亲与酌酒,以见赞善之意。王武剔股救父,亦足教孝,是日并呼其子父坐之堂下,赐以酒,示褒赏。仍榜市曹、两县。
兄弟侵夺之争教之以和睦
胡石壁
大凡宗族之间,最要和睦,自古及今,未有宗族和睦而不兴,未有乖争而不败。盖叔伯兄弟,皆是祖先子孙,血气骨脉,自呼一源。若是伯叔兄弟自相欺凌,自相争鬬,则是一身血气骨脉自相攻相克。一身血气骨脉既是自相攻相克,则疾痛病患,中外交作,其死可立而待矣。故圣贤教人,皆以睦族为第一事,盖以此也。奉璇、奉琮皆是一家兄弟,以今日论之,虽曰各父各母,似觉稍疏,然以祖先视之,皆子孙也。祖先之爱奉琮,无以异于爱奉璇;祖先之爱奉璇,无以异于爱奉琮。奉璇、奉琮若能体祖先爱子孙之心,则兄见其弟,必曰是吾祖之孙也,吾何可以不恭之。如此则必无争,必无讼矣。惟其不知以祖先为念,于是尔我始则相视为路人,后则相疾为寇雠。呜呼!祖先养育子孙,只望代代孝顺,人人爱友,以共保家业,以共立门户,而一旦为路人,为寇雠,死者有知,其能瞑目于九泉之下乎?当职观奉琮兄弟,供吐之间尽有条理,看来亦曾读书,非其它懵然无知者比,而其所以兴同室之
鬬者,度只是一时为利欲所蔽,无人以天理人伦开晓之耳。当职叨蒙上恩,假守于此,布宣德化,训迪人心,正太守之责也。今奉琮兄弟本无大可争之事,而又粗有可教之资,其可不以诚心实意教之以人伦,以感发其天理乎!尔兄弟今当各思吾之身是祖先之所生,兄之身,弟之身,亦祖先之所生,不知爱吾之身,是不知爱祖先也。徒知爱吾之身,而不知爱兄弟之身,亦是不爱祖先也。必爱兄弟如爱吾身,然后为尽奉先之孝。所谓爱者如何?出入相友,有无相资,缓急相倚,患难相救,疾病相扶持,锥刀小利,务相推逊,唇吻细故,务为涵容,此之谓爱。傥或因一朝之忿,墙之争,兄则欲害其弟,弟则欲害其兄,以贼害之心,内施于手足之间,其异于禽兽
译让他们不再有事端。
蔡久轩
如果能消除争执、化解嫌隙,转变为和睦融洽,这正是我作为长官的本心。特意听从你们的请求,希望你们迅速准备“无争状”并上报。如果仍然辗转唆使他人,一定按照已经判决的法令执行。后来根据程若沔的诉状,兄长程若泾、弟弟程若庸共同立下了合同连等文书,请求官府盖印发给,所追缴的侄子程其毅等人,请求免除追缴。至于外仆金先、詹安的罪行,听任自行处理。不久责令各人审供事状呈报,奉上级判决:兄弟叔侄互相争斗兴讼,这是风俗中非常不好的现象。徽州是江东的名郡,却出现这种不好的风气,这是负责观察风俗的官员的罪过。我委婉地劝谕,用天理引导他们,现在程若沔、程若泾、程若庸带着兄弟连押的办理丧葬合同文书及无争状来到官府,这说明他们兄弟之间,反省静思,良心善性本来没有泯灭。人谁没有过错,犯了错能改正,就是好人。本案盖印发给合同文书,交给各人收执,程其大、程其毅特别下令免除追缴。仍然请程若泾、程若庸、程若沔兄弟念及同胞亲情,思考鹡鸰鸟相救的道义,不要相信唆使教唆的话,轻易兴起伤风败俗的诉讼。如果再来扰乱烦扰,必将把无理的人重加刑罚,各请改过,不要留下后悔,再次责令以后若再诉讼的罪罚状录入案卷完毕,一并释放。
兄弟能够互相谦让特别加以褒奖
胡石壁
我担任郡守半年了,常常惭愧教化没有到位,不能使百姓兴起行为道义,在家孝顺、在外友爱,以追回淳朴古时的风气,而同室相斗、墙内相争,几乎每天都有。正当我闭门思过,早晚不得闲暇,而近几天来,忽然看到奉蛙兄弟在溪洞中互相谦让,刘陶兄弟在乡饮酒礼时互相谦让,不禁为之感叹咏歌,接着又手舞足蹈。财物,是人所拥有的,在这里失去了,可以在那里得到;现在失去了,可以在以后得到;兄弟,是天所生的,一旦失去,就不能再得到。古人之所以把拥有千辆兵车的国家让给兄弟,不把它当作破鞋一样看待,大概就是因为看到了这一点。像奉蛙、刘陶所做的事,难道不应当在古人中寻找吗!从前王祥、王览,在东汉时期,兄弟隐居三十多年,以孝顺友爱闻名,后来子孙极其繁衍壮大,历经六朝,直到隋唐数百年,谱牒不能传承才停止。奉蛙、刘陶兄弟如果能以王祥、王览的心为心,那么后人看今天,就像今天看过去一样了。唉!人都有兄弟,我唯独没有,
我怎能胜过司马牛的欢喜呢。本案发给凭证交给刘更收掌,仍然命令客将司选择日子准备礼仪,请刘同人兄弟和奉蛙兄弟到府衙,我将亲自与他们饮酒,以表示赞赏善行的意思。王武剔股救父,也足以教导孝顺,那天一并叫他的父子坐在堂下,赐给他们酒,表示褒奖。仍然在市集、两县张贴榜文。
兄弟侵夺之争教导他们和睦
胡石壁
大凡宗族之间,最重要的是和睦,从古至今,没有宗族和睦而不兴盛的,没有乖离争斗而不败落的。因为叔伯兄弟,都是祖先的子孙,血气骨脉,自然来自同一源头。如果伯叔兄弟互相欺凌,互相争斗,那就是一身的血气骨脉互相攻击克制。一身的血气骨脉既然互相攻击克制,那么疾病痛苦,内外交作,死亡就可以立即等待了。所以圣贤教导人,都把和睦宗族作为第一件事,大概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奉璇、奉琮都是一家的兄弟,以今天来说,虽然说各自父亲母亲不同,似乎觉得稍疏远,但从祖先的角度看,都是子孙。祖先爱奉琮,没有不同于爱奉璇的;祖先爱奉璇,没有不同于爱奉琮的。奉璇、奉琮如果能体会祖先爱子孙的心,那么兄长看到弟弟,一定会说这是祖孙啊,我怎么能不恭敬他。这样就一定没有争斗,一定没有诉讼了。只是他们不知道以祖先为念,于是你们我开始时互相视为路人,后来互相憎恨为仇敌。唉!祖先养育子孙,只希望代代孝顺,人人友爱,以共同保全家业,以共同建立门户,而一旦成为路人,成为仇敌,死者如果有知,能在九泉之下闭眼吗?我看奉琮兄弟,供词吐露之间尽有条理,看来也曾读书,不是其他懵然无知的人相比,而他们之所以兴起同室相斗,估计只是一时被利欲所遮蔽,没有人用天理人伦开导他们罢了。我承蒙上级恩宠,暂守此地,布宣德化,训导人心,正是太守的责任。现在奉琮兄弟本没有大可争斗的事,而又粗有可教导的资质,怎么能不用诚心实意教导他们人伦,以感发他们的天理呢!你们兄弟现在应当各自思考我的身体是祖先所生,兄长的身体,弟弟的身体,也是祖先所生,不知道爱我的身体,就是不知道爱祖先。只知道爱我的身体,而不知道爱兄弟的身体,也是不爱祖先。一定要爱兄弟如同爱自己的身体,然后才算尽到奉先的孝道。所谓爱是怎样的?出入互相友爱,有无互相资助,缓急互相依靠,患难互相救助,疾病互相扶持,锥刀小利,务必互相谦让,唇吻细故,务必包容,这就叫做爱。倘若因为一时的愤怒,墙内相争,兄长想要害弟弟,弟弟想要害兄长,以贼害的心,内施于手足之间,这与禽兽有什么区别
者几希矣。奉琮兄弟其可甘心于此乎?且观奉璇之词,所以攻其兄者,无所不至,惟恐不胜其兄也。奉琮之词,所以攻其弟者,亦无所不至,惟恐不胜其弟也。当职谓奉璇盍反而思曰:使官司以我为直,以兄为曲,以加之罪,或杖之,或黥之,吾固不恤也。然我祖先若见兄之遭杖,遭黥,其心将何如哉?奉琮亦盍反而思曰:使官司以我为直,以弟为曲,而加之罪,或杖之,或黥之,吾固不之恤也。然我祖先若见奉璇之遭杖,遭黥,其心又何如哉?吾为人之弟,而至于杖其兄,黥其兄,吾为人之兄,而至于杖其弟,黥其弟,不知所谓兄弟者,果谁之子孙,谁之血气骨脉乎?害祖先之子孙,伤祖先之血气骨脉也,将何颜面以奉祭祀,以上丘陇乎?异时身死之后,见祖先于泉壤,或问奉璇曰:
译这样的人已经很少了。奉琮兄弟难道能对此甘心情愿吗?况且看奉璇的言辞,用来攻击他哥哥的地方,无所不至,只怕不能胜过他哥哥。奉琮的言辞,用来攻击他弟弟的地方,也无所不至,只怕不能胜过他弟弟。我作为官员认为奉璇何不反过来想:假如官府认为我理直,认为哥哥理亏,从而给他定罪,或许杖打他,或许刺面他,我固然不担忧。然而我的祖先如果看见哥哥遭受杖打、遭受刺面,他们的心将会怎样呢?奉琮也何不反过来想:假如官府认为我理直,认为弟弟理亏,从而给他定罪,或许杖打他,或许剌面他,我固然不担忧。然而我的祖先如果看见奉璇遭受杖打、遭受刺面,他们的心又会怎样呢?我作为别人的弟弟,却到了杖打哥哥、刺面哥哥的地步;我作为别人的哥哥,却到了杖打弟弟、刺面弟弟的地步,不知道所谓的兄弟,究竟是谁的子孙,是谁的血肉筋骨呢?伤害祖先的子孙,损伤祖先的血肉筋骨,将有什么颜面去供奉祭祀,去拜谒祖先的坟墓呢?将来死后,在九泉之下见到祖先,或许有人问奉璇说:
汝兄何为遭杖,遭黥,璇将何辞以对乎?或问奉琮曰:汝弟何为遭杖,遭黥,琮将何辞以对乎?尔兄弟能一念及此,则必飜然而悟,不俟终日而迁善远罪矣。昔日清河之民,有兄弟争财者,郡守苏琼告以难得者兄弟,易得者田宅,遂感悟息争,同居如初。当职谆谆之诲,视苏琼又加祥焉,尔兄弟其可不如清河之民乎?请推官更切开譬折衷,在前如果有侵夺,私下各相偿还,自今以后,辑睦如初,不宜再又纷争,以伤风教。如或不悛,定当重寘,无所逃罪矣!
〔一〕又加祥焉“祥”,疑作“详”
兄弟之讼
胡石壁
邹应龙两月前曾当厅投状,以讼其兄,当职览其词,观其貌,便知其是一无理之人,书判之间已示惩戒之意。未几,其兄应祥果诉其不恭,其弟应麟又诉其不友,竟不逃当职之所料。紾兄之臂而夺之食,犹且不可,况挥肱以折其齿,执梃以叩其胫乎?且应祥尝养应龙之子为子,已不幸短命而死,则又养其女以为女矣,及笄而嫁之。为兄如此,亦不可谓之不友矣。应龙何乃不念天显,而不恭如此之甚邪?岂惟不恭而已哉,堂有慈亲,年踰六十,
义既乖于同气,孝宁慰于母心,好货财,私妻子之念一炎于中,遂至不孝于母,不恭于兄,不友于弟,举天下之大恶,一朝冒为之而弗顾,若人也,真禽兽之不若矣,尚何面目以戴天履地乎!今应祥、应麟恐伤慈母之怀,不欲终讼,固足以见不藏怒,不宿怨之心,但应龙罪恶不可胜诛,难尽从恕。以恩掩义者,兄弟之至情也,明刑弼教者,有司之公法也,二者不可偏废。邹应龙从轻勘一百。至若分产一节,虽曰在法,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许别籍异财,然绍熙三年三月九日户部看详,凡祖父母、父母愿为摽拨而有照据者,合与行使,无出入其说,以起争端。应祥兄弟一户财产,既是母亲愿为摽拨,于此项申明指挥亦自无碍,今复混而为一,固不失其为美,但应龙顽嚣之心,终不可改,今日之美意,未必不复为他日之厉阶,固不若据已摽拨,各自管业,以息纷争之为愈也。此非有司之所能决,母子、兄弟自择利而图之。
弟以恶名叱兄
胡石壁
丁细七盗葬祖墓,既从迁改,其罪已可原。但与丁居约、丁五十二为堂兄弟,略无友爱之义,而遽兴诬罔之词,状中所称,一则曰丁花晚,再则曰丁花晚,为人之弟,而以此等恶名叱其兄,委是有伤风教。杖一百,枷项令众半月,余人并放。
兄弟论赖物业
刘后村
在法,已分财产满三年而诉不平,及满五年而诉无分违法者,各不得受理。翁晔、翁显系亲兄弟,其父翁宗珏在日,有田五十八种,于淳熙十二年分拨与二子,各得田二十九种。宗珏庆元六年死,翁晔将所得田二十九种尽行典卖,及曾将共段田陪并与弟翁显,原契见存。翁显又曾执亲邻,就丁政远边赎得翁晔原典田,及作翁团名,典得魏齐箕田。乡民辛勤,增置些小田业,岂是容易。翁晔已死,其子翁填觊觎乃叔物业,輙妄入词,称是翁显将在众钱物置到田产,欲行均分。自淳熙十二年至今,已及三十六、七年,翁显执赎并置到田业,皆是嘉泰已后,及有是嘉泰十一年者,岂得是在众钱物?委是被人教唆,妄生词诉,且免断,契给还翁显,余人并放。
〔一〕嘉泰十一年者“嘉泰”,当作“嘉定”,宋宁宗嘉泰仅四年。
兄侵凌其弟
刘后村
人不幸处兄弟之变,或挟长相凌,或逞强相向,产业分析之不均,财物侵夺之无义,固
是不得其平。然而人伦之爱,不可磨灭,若一一如常人究极,至于极尽,则又几于伤恩矣。丁瑠、丁增系亲兄弟,父死之时,其家有产钱六、七贯文。丁瑠不能自立,躭溺村妇,纵情饮愽,家道渐废,逮至兄弟分析,不无偏重之患。曝分之后,丁瑠将承分田业典卖罄尽。又垂涎其弟,侵渔不已。丁增有牛二头,寄养丘州八家,丁瑠则牵去出卖。丁增有禾三百余贴,顿留东田仓内,丁增则搬归其家。丁增无如兄何,遂经府、县,并牵牛搬禾人陈论。追到丁瑠,无以为
译你哥哥为何遭受杖刑、刺面之刑,你打算用什么言辞来回答呢?有人问奉琮说:你弟弟为何遭受杖刑、刺面之刑,你打算用什么话来回答呢?你们兄弟若能一念想到这些,就必定会幡然醒悟,不用等到一天结束就能改过向善、远离罪过了。昔日清河百姓中,有兄弟争夺财产的,郡守苏琼告诉他们:难得的是兄弟情谊,容易得到的是田宅,于是他们感悟而停止争执,像当初一样共同居住。我反复恳切的教诲,比起苏琼来更加详尽,你们兄弟难道能不如清河的百姓吗?请推官再进一步开导劝解并折中处理,如果在先前有侵夺行为,私下各自偿还,从今以后,和睦如初,不应该再发生纷争,以伤害风化教化。如果仍不悔改,一定重重治罪,无处逃避罪责了!
兄弟诉讼
胡石壁
邹应龙两个月前曾在公堂上递交诉状,控告他的哥哥,我看了他的诉词,观察他的神态,就知道他是个无理之人,在书写判决时已显示出惩戒之意。不久,他的哥哥邹应祥果然控告他不恭敬,他的弟弟邹应麟又控告他不友爱,竟然没有逃脱我的预料。扭着哥哥的手臂并抢夺他的食物,尚且不可以,何况挥动手臂折断他的牙齿,拿着木棍敲击他的小腿呢?况且邹应祥曾经收养邹应龙的孩子作为儿子,不幸早逝,又收养他的女儿作为女儿,等到成年便嫁了出去。做哥哥的如此,也不能说是不友爱了。邹应龙为何不念上天显赫的恩德,而不恭敬到如此地步呢?岂止是不恭敬而已,堂上有慈爱的母亲,年纪超过六十岁,
情义既违背了同胞手足之情,孝心怎能安慰母亲的心,贪图钱财、偏爱妻儿的念头在心中炽热,于是导致对母亲不孝,对兄长不恭,对弟弟不友爱,天下所有的恶行,一时之间都冒犯做了而不顾,像这样的人,真是连禽兽都不如,还有什么脸面顶着天踏着地呢!现在邹应祥、邹应麟恐怕伤害慈母的心,不想继续诉讼,这足以显示出不藏怒、不宿怨的心,但邹应龙的罪恶不可胜数,难以完全宽恕。用恩情掩盖道义,是兄弟间至深的情感;严明刑罚以辅助教化,是官府公正的法律,这两者不可偏废。邹应龙从轻判处杖一百。至于分产这一节,虽然法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子孙不允许分家另立户籍和财产,但绍熙三年三月九日户部审查认为,凡是祖父母、父母愿意分配并有凭证的,应当允许执行,不要出入于这种说法,以引起争端。邹应祥兄弟一家的财产,既然是母亲愿意分配,在这项申明指挥下也自然没有妨碍,现在再合并为一,固然不失为美事,但邹应龙顽固嚣逆的心,终究不可改变,今日的美意,未必不会成为日后的祸端,所以不如依据已分配的情况,各自管理产业,以平息纷争更好。这不是官府所能决定的,母子、兄弟自行选择有利的方式图谋。
弟弟用恶名斥责哥哥
胡石壁
丁细七盗掘安葬祖墓,既然已经迁改,他的罪过可以原谅。但他与丁居约、丁五十二是堂兄弟,完全没有友爱的情义,却突然兴起诬陷的言辞,诉状中所称,一次说丁花晚,再次说丁花晚,作为弟弟,却用这些恶名斥责他的哥哥,确实有伤风化教化。杖一百,枷项示众半月,其余人都释放。
兄弟争论赖占物业
刘后村
法律规定,已分财产满三年而控告不平,以及满五年而控告未分财产违法的,各不得受理。翁晔、翁显是亲兄弟,他们的父亲翁宗珏在世时,有田五十八种,在淳熙十二年分配给两个儿子,各得田二十九种。翁宗珏在庆元六年去世,翁晔将所得田二十九种全部典卖,并且曾将共同部分的田陪嫁给了弟弟翁显,原契尚存。翁显又曾执亲邻,在丁政远那里赎回了翁晔原典的田,以及用翁团的名义,典得了魏齐箕的田。乡民辛勤劳作,增加一些小小的田产,难道是容易的吗。翁晔已死,他的儿子翁填觊觎叔父的物业,擅自妄入诉状,声称是翁显用众人的钱物置办的田产,想要进行均分。从淳熙十二年到现在,已经三十六、七年,翁显执赎并置办的田产,都是在嘉泰以后,甚至有嘉泰十一年的,怎么能说是众人的钱物呢?确实是被人教唆,妄生诉讼,暂且免予判决,契券归还翁显,其余人都释放。
哥哥欺凌他的弟弟
刘后村
人不幸遭遇兄弟变故,有的倚仗年长欺凌,有的逞强对抗,产业分割的不均,财物侵夺的不义,固然
是得不到公平。然而人伦之爱,不可磨灭,如果一一像常人那样究根问底,以至于极尽,那就几乎伤害恩情了。丁瑠、丁增是亲兄弟,父亲去世时,他们家有产钱六、七贯文。丁瑠无法自立,沉溺于村妇,纵情饮酒赌博,家道逐渐败落,等到兄弟分家,不免有偏重之患。分家之后,丁瑠将承分的田产典卖殆尽。又垂涎他的弟弟,侵夺不止。丁增有两头牛,寄养在丘州八家,丁瑠就牵去出卖。丁增有三百多贴禾,暂留在东田仓内,丁瑠就搬回自己家。丁增对哥哥无可奈何,于是经过府、县,连同牵牛搬禾的人一起陈诉。追到丁瑠,无以为
辞,却称牛是众钱买到,禾系祖母在日生放之物。寻行拖照,丁增买牛自有照据,祖母身死已久,安得有禾留至今日。盖丁增原系东田居住,因出赘县坊,内有少租禾安顿东田仓内。丁瑠挟长而凌其弟,逞强而夺其物,而到官尚复巧辨饰非,以盖其罪。官司不当以法废恩,不欲尽情根究,引监丁瑠,备牛两头,仍量备禾二贴,交还丁增。如更不体官司宽恤之意,恃顽不还,并勒丘州八,仍追搬禾人一并监还。丘州八、阿张押下,衍知寨、杨九、刘二先放。
译丁瑠辞辩说,牛是用众人的钱买来的,稻谷是祖母在世时留下的。随即进行查访核实,丁增购买牛只自有凭证,祖母去世已久,怎会有稻谷留存至今。原来丁增本住在东田,因为出赘到县坊,所以将少量租来的稻谷安顿在东田的仓库里。丁瑠倚仗年长欺凌弟弟,逞强夺走他的财物,到了官府还巧言辩解掩饰过错,以掩盖自己的罪行。官府不应当为了执法而废弃恩义,不想彻底追究,于是拘押丁瑠,让他准备两头牛,并酌情准备两贴稻谷,交还给丁增。如果再不体谅官府宽厚体恤的心意,顽固不化拒不归还,一并勒令丘州八,仍然追查搬运稻谷的人,一起拘押归还。丘州八、阿张被押下狱,衍知寨、杨九、刘二先行释放。
〔一〕寻行拖照“拖”,原作“施”,据上图校勘本改。
兄弟争财
刘后村
棠棣之华,鄂不鞾鞾。凡今之人,莫如兄弟,岂非天伦之至爱,,举天下无越于此乎!徐端之一弟、一兄,皆以儒学发身,可谓白屋起家者之盛事,新安教授乃其季氏也。鸿雁行飞,一日千里,门户寖寖荣盛,徐端此身何患其不温饱,而弟亦何忍坐视其兄而不养乎?埙以倡之,箎以和之,此天机自然之应也。今乃肆作弗靖,视之如仇敌,乘其迓从之来,陵虐之状,殊骇听闻。且其家起自寒素,生理至微,乡曲所共知也。端谓其游从就学之日,用过众钱一千缗,是时双亲无恙,纵公家有教导之费,父实主之,今乃责偿,以此恩爱何在?况徐教授执出伯兄前后家书,具言其家窘束之状,历历如此,徐端虽窜身吏役,惟利之饕,岂得不知同气之大义,颠冥错乱,絶灭天理,一至于此乎!前此见于两府判之详议者至矣,尽矣,州家恐为风教之羞,且从佥厅所申,修以和议。过此以往,或徐端更肆无餍之欲,嚣讼不已,明正典刑,有司之所不容姑息也。
与义兄争业
包宰
丘如,乃阿黄前夫之男,带来嫁与丘闰。阿黄与丘闰共事,再生丘寅、丘宁。丘闰必不肯私其妻前夫之子,若有置到田业,合作丘闰名字。索到丘如户下契书,并作丘如名字交关,此是丘如将故父财物营运置到无疑。丘闰之词,亦谓自置田业作丘闰名字,丘如自营
运到作丘如名,此却是丘闰本心说话。所谓状上语,皆丘寅等揑合。丘寅等只合分丘闰置到之业,却无缘分析义兄财产。若谓父母在,不得别籍异财,然丘如本是李家之子,不碍上条。但丘如既已有财产,却不得再分丘闰田业,则丘寅、丘宁亦自无说。所有供赡继父,葬送母亲,丘如合当诸子分之一,不可以前后异其心。案引上各人读示,仍申台府。兄弟争葬父责其亲旧调护同了办葬事曾知府处置子弟,轻重失中,酿成今日之祸。知府既捐馆,其事往矣。大夫葬有日,二子正当平心定气,克终礼制,了此大事,顾乃各修旧怨,人执一说,彼此求胜,不知于奉亲送终之义亏矣!私欲既炽,天理益昏,为之亲戚故旧者,所当开明义理,反复数陈,良心一还,则百念皆正,岂有天理终于晦蚀者哉!而乃阿其所好,不惟不能正救,又从而谄谀之,抱薪救火,不但无益而已。官司为国家行法,从公定断,自当听从,顾念名家之后,父死不葬,必待求直于官司,将遂为终身玷。君子爱人以德,义当存大体耳。两兄弟所执六人,或是士子,或宦家,何苦各私所亲,自犯不韪。今请此六人者,以曾氏名家,葬亲大事为念,各持公论,极力调护,使其兄弟各遂天伦之爱,急办葬亲。不惟免被官司督过,抑且永为乡曲美事。官司当以五日为期,坐待回报。彬当同共致办,如更不体官司告戒之意,三尺具存,自
当施行。
夫妇
妻已改适谋占前夫财物
胡石壁
昔汉时有陈孝妇,年十六而嫁,未有子。其夫当戍边,将行,属孝妇曰:我生死未可知,幸而有老母,无他兄弟侍养,吾不还,汝肯养吾母否?妇应曰:诺。夫果死不还,妇养姑不衰,终无嫁意。三年丧毕,父母哀其无子早寡,将改嫁之。妇曰:夫去时属妾以养母,既许诺之,夫养人老母而不能卒,许人以诺而不能信,将何以立于世?欲自杀,父母遂不敢夺其志。养姑二十八年而姑死,尽卖田宅以葬之,乃终奉祭祀,世称为孝妇。阿常为廵检之妻,不幸夫亡,犹有姑在,老而无子,茕独可哀。阿常若稍有人心,只当终身不嫁,与乃姑相养以生,相守以死,如陈孝妇之义可也。夫死未及卒哭,乃遽委而去之,弃姑如弃路人,易夫如易传舍,其心抑何如此之忍邪!阿侯一身无所倚赖,遂依其婢阿刘夫妇以苟活,则其不得已之情可想见矣。阿常改嫁之后,两年之间,更不能走一介,以访问其启处,及闻其死也,反兴讼以取其遗资。纵阿侯所蓄之数果如阿常所陈,则养生送死,皆阿刘夫妇之力,既
当其大事,则以此酬
译〔一〕“拖”字,原作“施”,依据上图校勘本改为“拖”。
兄弟争夺财产
刘后村
《诗经·棠棣》中说:“棠棣之花,花萼相连。当今之人,没有比得上兄弟情深的。”这难道不是天伦之间最深厚的爱吗?普天之下,没有比这更超越的了!徐端有一弟、一兄,都凭借儒学学问出仕,可以说是出身寒微家庭的兴盛之事,新安教授是他的弟弟。兄弟如鸿雁飞行,一日千里,家道日渐兴盛,徐端自身何愁不温饱,而弟弟又怎忍心坐视兄长而不供养呢?埙吹起,箎应和,这是自然天机的感应。如今却肆意作乱,视兄弟如仇敌,趁着兄长前来迎候或随从之时,欺凌虐待,情形令人震惊骇异。况且他家起于寒微,生计微薄,乡里人都知道。徐端声称兄长游学从师期间,花费了一千缗钱,当时双亲健在,即使公家有教导的费用,也是父亲主持,如今却要求偿还,以此看来,恩爱何在?何况徐教授拿出伯兄前后的家书,详细叙述家中窘迫的状况,历历在目,徐端虽然投身吏役,贪婪逐利,难道不知同气连枝的大义,竟至于颠倒是非,灭绝天理,到了这种地步!此前在两府判官的详细议论中,已经说得极尽详尽了,州府恐怕成为风俗教化的耻辱,暂且听从佥厅的申请,修定和议。如果此后徐端更加放纵无厌的欲望,喧嚣诉讼不止,那么明正典刑,官府是不会姑息宽容的。
与义兄争夺产业
包宰
丘如,是阿黄前夫的儿子,随阿黄嫁给了丘闰。阿黄与丘闰共同生活,又生了丘寅、丘宁。丘闰必定不会偏私妻子前夫的儿子,如果置办了田产,应当写丘闰的名字。查得丘如户下的契书,都写丘如的名字进行交易,这无疑是丘如用故父的财物经营置办的。丘闰的辩词,也说自置的田产写丘闰的名字,丘如自营置办的写丘如的名字,这却是丘闰本心的实话。所谓状纸上的言语,都是丘寅等人捏造拼凑的。丘寅等人只应分割丘闰置办的产业,却无缘无故要分割义兄的财产。如果说父母在世,不得另立户籍、分割财产,但丘如本是李家之子,不触犯上述条款。只是丘如既然已有财产,就不能再分割丘闰的田产,那么丘寅、丘宁也就无话可说。至于供养继父、安葬母亲,丘如应当与其他诸子平分一份,不能前后心意不一。本案引用上述各人供词示众,并上报台府。兄弟争夺安葬父亲,责备亲友调护,共同办理丧事,曾知府处置子弟,轻重失当,酿成今日之祸。知府已经去世,此事已成过去。大夫安葬已有日期,二子正当平心静气,恪守礼制,了结这件大事,反而各自重修旧怨,各执一词,彼此求胜,不知在奉养亲人、送终尽孝的大义上已经亏损了!私欲既炽,天理益昏,作为亲戚故旧的人,应当阐明义理,反复陈述,良心一旦回归,则百念皆正,难道天理会终于晦暗无光吗!反而迎合他们的喜好,不仅不能匡正挽救,又从而谄媚阿谀,如同抱薪救火,不但无益而已。官府为国家执行法律,公正定断,自当听从,顾念这是名门之后,父亲去世不葬,必定要等到向官府求直,这将遂成终身污点。君子爱人以德,义当存大体罢了。两兄弟所执着的六人,或是士子,或是宦家,何苦各自偏私亲近之人,自犯不义。今请这六人,以曾氏名门、安葬亲人这件大事为念,各持公论,极力调护,使兄弟各自实现天伦之爱,急办安葬亲人。不惟免被官府督责,而且永为乡里美谈。官府当以五日为期限,坐待回报。彬当共同致力办理,如果再不体谅官府告诫之意,三尺法度具在,自当施行。
夫妇
妻子已改嫁,图谋占据前夫财物
胡石壁
昔日汉时有陈孝妇,十六岁出嫁,没有儿子。她的丈夫应当戍边,临行,嘱咐孝妇说:“我生死未卜,幸好有老母亲,没有其他兄弟侍养,我不回来,你肯养我的母亲吗?”妇人说:“好。”丈夫果然死而不归,妇人供养婆婆不懈怠,始终没有改嫁之意。三年丧期完毕,父母哀怜她无子早寡,打算让她改嫁。妇人说:“丈夫去时嘱咐我养母,既然许诺了,供养别人的老母而不能终老,许诺于人而不能守信,将何以立于世?”想要自杀,父母于是不敢违背她的意志。供养婆婆二十八年而婆婆去世,尽卖田宅以安葬她,于是终奉祭祀,世称为孝妇。阿常是巡检的妻子,不幸丈夫去世,还有婆婆在,年老无子,孤苦可怜。阿常若稍有人心,只当终身不嫁与婆婆相养以生,相守以死,如陈孝之义可也。丈夫去世未及哭丧完毕,就遽然委弃而去,弃婆婆如弃路人,换丈夫如换旅店,其心为何如此残忍!阿侯一身无所倚赖,于是依靠其婢阿刘夫妇以苟活,则其不得已的情形可想见矣。阿常改嫁之后,两年之间,不能再派一介使者,以访问其起居,及闻其死也,反而兴讼以取其遗资。纵阿侯所蓄之财果如阿常所陈,则养生送死,皆是阿刘夫妇之力,既承担了大事,则以此酬
劳,亦所当然。阿常背夫絶义,岂可更有染指之念,况未必有之乎!准律:诸居夫丧百日外,而贫乏不能存者,自陈改嫁。阿常丧夫于淳佑元年之二月,至今年四月纔当除服,而今改嫁已首尾三载。若欲引百日外自陈之令,据阿常所陈,其夫囊中如此厚,卽非贫乏不能自存者矣。然则坐居丧嫁之律,从而离之,夫谁曰不然。张廵检身为命官,岂不识法,知而与为婚姻,合五等论罪。况此等不义之妇,将安用之。嫁至于再,已为不可,今自钱而徐,自徐而张,至于三矣。朝彼暮此,何异娼优之贱,当其背钱而归徐,徐不以钱为鉴而娶之,故使其母不获孝妇之养。今又背徐而归张,张又不以徐为鉴,则安知后之视今,不犹今之视昔乎!张廵检既非本府所辖,难以将阿常遽行取断,牒所属径自照条施行,其可其否,听其区处。但其男张良贵,系是张廵检之子,与徐廵检之家有何干预,而輙横兴词诉,意在骗胁,情理可憎,合示薄罚,决竹篦二十,押出本府界。所有阿侯财物有无,更不追究,仰阿刘夫妇以礼埋葬。又据阿常所供,称徐廵检身死之日,存下见钱三百贯,金银器凡十数项,官会三千贯,蕞尔廵警之职,俸给所入有几何,一家衣食之外,而囊橐又复如此,果何自而来哉!唐卢坦有云:凡居官廉,虽大臣无厚蓄,其能积财者,必剥下以致之。如子孙善守,是天富不道之家,不若恣其不道以归于人。徐廵检若果有此财也,必剥下以致之者也,今遂归于他姓之手,殆天不肯富不道之家欤!居其职者,宜知所
译辛劳,也是理所应当的。阿常背弃丈夫、断绝大义,哪里还能再有染指其财的念头,况且未必真有此事呢!按照律法规定:凡是丈夫丧期过了百日,因贫困无法维持生计的,可自行陈述请求改嫁。阿常在淳佑元年二月丧夫,到今年四月才刚满除服之期,而她已经改嫁前后已有三年。如果她想引用百日外自行陈述改嫁的律令,根据阿常的陈述,她丈夫的积蓄如此丰厚,显然不是贫困无法自存的人。既然如此,那么以居丧期间改嫁的罪名,判她离婚,谁会说不对呢。张巡检身为朝廷命官,难道不懂法律,明知如此却与她结婚,应按五等律论罪。况且这种不守道义的女人,哪里还用得着。改嫁一次,已经不可原谅,如今从钱家到徐家,再从徐家到张家,竟然改嫁了三次。朝三暮四,与娼妓优伶的卑贱有何区别?当她背弃钱家回到徐家时,徐家不把钱家当作鉴戒而娶了她,所以导致她的母亲得不到孝女的奉养。如今她又背弃徐家回到张家,张家又不把徐家当作鉴戒,那么怎么知道后人看今天,不像今天看过去一样呢!张巡检既然不属于本府管辖,难以立刻将阿常提审判决,发公文给所属官府直接照章办理,是否可行,听凭他们酌情处理。但是她的儿子张良贵,既然是张巡检的儿子,与徐巡检家有什么牵连,却擅自无理提起诉讼,意图欺骗胁迫,情理令人厌恶,应给予轻微惩罚,杖责竹篦二十下,押出本府辖区。至于阿侯的财物有无,不再追究,责令阿刘夫妇按礼埋葬。又根据阿常的供词,称徐巡检去世时,留下现钱三百贯,金银器具十几件,官会三千贯,小小的巡警职务,俸禄收入能有多少,除了全家衣食之外,积蓄又如此丰厚,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呢!唐代卢坦曾说:凡是做官廉洁的,即使是高官也没有丰厚的积蓄,那些能积累财富的,一定是剥削下属得来的。如果子孙善于守财,这是上天让不道德之家富有,不如放纵其不道德让财富归于他人。徐巡检如果真有这些财物,一定是剥削下属得来的,如今终于落入他人之手,大概是上天不肯让不道德之家富有吧!担任此职的人,应当知道有所
戒矣。
妻背夫悖舅断罪听离
胡石壁
阿张为朱四之妻,凡八年矣。适人之道,一与之醮,终身不改,况历年如此其久者乎!纵使其夫有恶疾如蔡人,阿张亦当如宋女曰:夫之不幸,乃妾之不幸,奈何去。今朱四目能视,耳能听,口能言,手能运,足能行,初未尝有蔡人之疾也,阿张乃无故而谓之痴愚,欲相弃背,已失夫妇之义;又且以新台之丑,上诬其舅,何其悖之甚也。在礼,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则出之。阿张既讼其夫,则不宜于夫矣,又讼其舅,则不悦于舅矣,事至于此,岂容强合。杖六十,听离,余人并放。
〔一〕子甚宜其妻“子”,原作“之”,据《礼记内则》改。
女嫁已久而欲离亲
胡石壁
王显宗破荡不检,屡遭刑罚,聂懿德以其玷辱门户,遂欲离亲。其说固未为不是,但婚姻重事,所贵谨始,纔是纳采,已不可悔,况成婚已越十九年之久乎!聂懿德系旌表门闾之
后,可谓名家,而乃以其女妻吏人之子,其无知无识亦已甚矣。事至今日,噬脐何及。况据其女所供,自称夫妇和睦,如此则是欲离者聂懿德也,其女固不愿也。虽然,推原事情,却尚有可疑者。王显宗,刑余之人,罪恶如此,父母国人皆贱之,将不待买臣之妻然后求去矣,而阿聂独依依然不忍去,岂果有烈女不事二夫之操哉?聂懿德所谓王伯庆逐子留妇,或者其因于此矣。事属暗昧,不欲以疑似之迹,而遽加罪于人。仰王伯庆遣阿聂还其父家,却不许擅自改嫁。候王显宗将来改过自新,俾为夫妇如初,如此,则王伯庆可免瓜李之嫌矣。
夫欲弃其妻诬以暧昧之事
胡石壁
在礼,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则出之。在法,妻有七出之状,而罪莫大于淫佚。虞氏得罪其姑,至于兴讼,而所诉之事又是与人私通,兼此二事,其不可复合亦明矣。今江滨臾抱母龚氏状,却隐讳前事,只令押其妻虞氏自归侍奉。不知虞氏有何面目复归其家?官司合与究竟,而虞氏方始明白。牒邵武军追江滨臾申解,候到司日,却唤上虞士海理对。江滨臾追到再判:在法,奸从夫捕,谓其形状显著,有可捕之人。江滨臾乃以暧昧之事,诬执其妻,使官司何从为据。江滨臾驵侩小人,不知此义,固不足责,但事在有司,须要结
絶。江滨臾自知理屈,于前事不敢坚执,却又称虞氏曾令妾搬去房奁器皿,是虞氏盗与奸俱有。大槩是撰造无根之词,迁延岁月,使虞氏坐困,不愿复合,而休离不出于己,其小人之尤者。所谓器皿,必有名件,押下佥厅从实供。供呈再判:夫妇,人伦之首,礼经所重,故曰:妻之为言齐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江滨臾设心措虑,欲弃其妻,事出无名,遂诬以闺门暧昧之私,而加以天下之大恶,词穷理屈,又谓妻盗搬房奁器皿,及勒令对辨,则又皆虞氏自随之物。古者交絶不出恶声,谓其实有此事,犹当为之掩覆,今江滨臾撰造事端,以鸟兽之行诬其妻,虞氏亦人尔,尚何面目复归其家。虞士海既称情义有亏,不愿复合,官司难以强之,合与听离。虞士海先放,江滨臾勘杖八十,押下州学引试,别呈。
〔一〕子甚宜其妻“子”,原作“之”,据《礼记内则》改。
缘妬起争
王实斋
余文子既以女择婿,何必逐婿;余氏既委身事夫,何必背夫。黄定既为余文子之婿,亦无不礼妇翁之理。余文子诉黄定殴打一节,据知证店主人以为余文子故入店内寻争,此不必问。但起讼之端,只因妾桂童生子,黄定偏于爱,余氏专于妬。妇人不贤,世多有之,顾
何责于此辈。监定当厅拜告其妇翁,以谢往失,仰余文子当厅遣女亥姐还定责领,并监立限改嫁桂童,别觅乳母,庶息两家纷纷之讼。余人放。仍申。
官族雇妻
天水
士大夫之后,其子孙有贤有不肖,固不能保其长有富盛,不坠其家世。然不幸至于流落失所,官行法者,得不为之恻然动心乎!丞相秀国陈公,先朝实与郑国公富公并相,五传而至其孙思永,去先世盖未甚远也。思永之女嫁与吴子晦为妻,亦是宦家之
译戒止了。
妻子背叛丈夫,诬陷公公,断罪准许离婚。
胡石壁
阿张是朱四的妻子,已经八年了。女子出嫁的道理,一旦举行过婚礼,就终身不改嫁,何况像这样经历了这么多年呢!即使她的丈夫有像蔡人那样的恶疾,阿张也应当像宋国女子那样说:丈夫的不幸,就是我的不幸,怎么能离开他呢。现在朱四眼睛能看,耳朵能听,嘴巴能说话,手能活动,脚能行走,起初并没有蔡人那样的疾病,阿张却无缘无故地称他痴傻愚笨,想要抛弃背离他,已经丧失了夫妇的道义;而且又用新台那样的丑事,向上诬陷她的公公,多么悖逆啊。按照礼制,儿子非常喜爱他的妻子,父母不喜欢,就休弃她。阿张既然控告她的丈夫,就是不适合丈夫了;又控告她的公公,就是公公不喜欢她了。事情到了这个地步,哪里还能勉强让他们在一起。杖责六十下,准许离婚,其余的人都释放。
女子出嫁很久却想要与亲人断绝关系
胡石壁
王显宗败坏放纵不检点,屡次遭受刑罚,聂懿德认为他玷辱了家门,于是想要断绝亲属关系。他的说法固然不算错,但婚姻是重大的事情,可贵的是谨慎开始,刚才是纳采订婚,就已经不可反悔,何况成婚已经过了十九年之久呢!聂懿德是被表彰门第的后人,可以说是名门望族,却把自己的女儿嫁给吏人的儿子,他的无知无识也太严重了。事情到了今天,后悔莫及。况且根据他女儿的供词,自称夫妇和睦,这样看来就是想要断绝关系的是聂懿德,他的女儿本来不愿意。虽然如此,推究事情的根源,却还有可疑的地方。王显宗是受过刑的人,罪恶如此,父母和国人都轻视他,将不需要等到朱买臣的妻子那样才请求离去,而阿聂却偏偏依恋不舍不忍离去,难道真有烈女不侍奉两个丈夫的节操吗?聂懿德所说的王伯庆驱逐儿子留下媳妇,或许原因就在这里。事情属于暧昧不明,不想凭着疑似的迹象,就匆忙加罪于人。命令王伯庆遣送阿聂回到她父亲家,却不允许她擅自改嫁。等待王显宗将来改过自新,让他们像当初一样成为夫妇,这样,王伯庆就可以免除嫌疑了。
丈夫想要休弃妻子,用暧昧的事情诬陷她
胡石壁
按照礼制,儿子非常喜爱他的妻子,父母不喜欢,便休弃她。按照法律,妻子有七种被休弃的情形,而罪过没有比淫乱更大的。虞氏得罪了她的婆婆,以至于兴起诉讼,而所控告的事情又是与人私通,兼有这两件事,他们不可再复合也就明白了。现在江滨臾抱着母亲龚氏告状,却隐瞒前事,只让押解他的妻子虞氏自行回家侍奉。不知道虞氏有什么脸面再回到她家?官府应当彻底查究,而虞氏这才明白。发公文给邵武军追拿江滨臾申报解送,等到到达官府时,再传唤虞士海当面对质。江滨臾被追到再次判决:按照法律,奸夫由丈夫捕捉,是说奸情形状显著,有可以捕捉的人。江滨臾却用暧昧的事情,诬陷拘捕他的妻子,让官府凭什么作为依据。江滨臾是个奸猾小人,不懂得这个道理,固然不值得责备,但事情在官府,必须要有个结果。江滨臾自知理亏,对于前事不敢坚持,却又声称虞氏曾经让妾室搬走房奁器皿,是虞氏盗窃和奸淫都有。大概是无中生有编造没有根据的话,拖延岁月,使虞氏坐困愁城,不愿意复合,而休妻离婚不是出于自己,这是小人中最恶劣的。所谓的器皿,必定有具体的名称,押解到签厅如实供认。供认呈报再次判决:夫妇是人伦之首,礼经所重视,所以说:妻的意思是齐,一旦与她齐等,终身不改。江滨臾处心积虑,想要休弃他的妻子,事情没有名义,于是用闺门暧昧的私情诬陷她,加上天下最大的恶名,理屈词穷,又说妻子盗窃搬走房奁器皿,等到勒令对质辩白,却都是虞氏自己随嫁的物品。古人断绝关系不发出恶毒的声音,说是确实有这件事,还应当为之遮掩,现在江滨臾编造事端,用鸟兽的行为诬陷他的妻子,虞氏也是人,还有什么脸面再回到她家。虞士海既然称情义有亏,不愿意复合,官府难以强迫,应当准许离婚。虞士海先释放,江滨臾勘杖八十下,押解到州学引试,另行呈报。
因为嫉妒引起争执
王实斋
余文子既然已经为女儿选择了女婿,何必驱逐女婿;余氏既然已经委身侍奉丈夫,何必背叛丈夫。黄定既然是余文子的女婿,也没有不礼貌对待岳父的道理。余文子控告黄定殴打一节,根据知情的店主人说余文子故意进入店内寻衅争吵,这不必再问。但引起诉讼的缘由,只是因为妾桂童生了儿子,黄定偏爱,余氏专横嫉妒。妇人不好,世上多有,怎么责备这类人。监定当堂拜告他的岳父,以谢过去的过失,命令余文子当堂遣送女儿亥姐还给黄定责领,并监督立下限期改嫁桂童,另外寻找乳母,希望平息两家的纷纷诉讼。其余的人释放。仍然申报。
官宦家族雇妻
天水
士大夫的后代,他们的子孙有贤良的也有不肖的,固然不能保证长久拥有富贵兴盛,不坠毁他们的家世。然而不幸到了流落失所的地步,执行法律的人,能不为之恻然动心吗!丞相秀国陈公,先朝实在与郑国公富公共同执政,传了五代到他的孙子思永,距离先世大概不算太远。思永的女儿嫁给吴子晦为妻,也是官宦人家的
后。不能自立,家道扫地,与其妻寄寓于陈季渊之家,陈氏与针指以自给,为贫至此,为之奈何?士大夫谁无恻隐之心,苟知其事,念之可也,赒恤之可也,因其贫而利其人,诱致以为婢,此而可忍,孰不可忍!雷司户名门之后,将以功名自期,顾何利于一妇人,而自犯不韪,贻诮旦评。陈氏之母刘氏有词,官司以其为陈秀公之孙,不忍坐视其失身,永为上世之玷,不得不为施行。追到吴子晦,方且力讳其事,索到雷司户雇契,再三诘问,方据剖露。详其初欲雇之时,始则招吴子晦饮酒,诱致先留陈氏在其家一夕,次日方令立契,若将陈氏略行究问,必有甚不韪者,司正不欲尽情根究耳。先朝有士大夫部纲折陷,将以妻女鬻偿官者,名贤见之,倾囊倒箧与之,寻为办装奁嫁遣,使得所归。载入传记,迄为美谈。雷司户闻此事,独
译后来,他无法自立,家道败落,与妻子寄居在陈季渊家中,靠妻子做针线活来维持生计,贫困到了这种地步,该怎么办呢?士大夫谁没有怜悯之心,如果知道这件事,同情他是可以的,救济他是可以的,却因为他贫穷而图谋他的妻子,引诱她来做婢女,这都能容忍,还有什么不能容忍的!雷司户出身名门,本应以功名自期,却贪图一个妇人,而自做不义之事,招致舆论的讥讽。陈氏的母亲刘氏提出控诉,官府因为她是陈秀公的孙子,不忍心坐视她失身,永远成为祖先的污点,不得不依法处理。追捕到吴子晦,他极力隐瞒这件事,索要雷司户雇佣的契约,再三审问,才据实剖白。详细考察他最初想要雇佣的时候,先是邀请吴子晦喝酒,引诱陈氏先留在他家过夜,第二天才让她立契,如果对陈氏稍加审问,一定有不义之处,司正不想彻底追究罢了。前朝有士大夫因罪败落,打算卖妻女来偿还官债的,名贤看到后,倾尽家财帮助他们,随即为他们置办嫁妆遣送回家,使他们有所归宿。载入传记,至今成为美谈。雷司户听到这件事,却
不有愧于心乎?在法,雇妻与人者,同和离法。吴子晦合依上条定断,官司未欲尽情施行,且令刘氏当官责领其女归家,若其夫子晦有可供赡,不至失所,却令复还。万一不能自给,无从赡养其妻,合从刘氏改嫁,官司却当备条给据。陈季渊名相之诸孙,受人濡沫,却与亲侄女着押雇契,此岂复有人心。引押下,请门长自行遣。仍牒门长照会,从所陈,住罢所给义庄米。雷司户干人程八乙别吴子晦免收坐,并刘如圭放。雇契毁抹。
孝
孝于亲者当劝不孝于亲者当惩
真西山
当职昨以三事谕民,首及孝悌。数月以来,累据东厢申到,如〔一〕承信郎周宗强者,其母安人陈氏得疾几危,宗强割股救疗,遂平复。虽非圣经所尚,然其孝心诚切,实有可嘉。今忽据百姓吴拾同妻阿林愬其子吴良不孝,再三审问,具言其详。当职忝为郡守,不能以礼义训人,致使民间有此悖逆,日夕惭惧,无地自容。周承信除依条支赏外,特请赴州,置酒三行,以示宾礼之意,用旗帜、鼓乐、鞍马、伞扇送归其家。吴良罪该极刑,姑与从轻,杖脊二十,髡发,拘役一年,仍就市引断。使人知孝于其亲者,有司所深敬,不孝于其亲者,
王法所必惩〔二〕。兼此邦之人,本来易化,只缘官司不知训励,故有无知而轻犯者,今为尔民略陈大义。
〔一〕累据东厢申到如“东”《真文忠公文集》卷四○《泉州劝孝文》作“诸”“如”之下,《泉州劝孝
文》有“黄章取肝以救母,刘祥取肝以救父,近又有”十七字。
〔二〕王法所必惩“所”,据《真文忠公文集》卷四○《泉州劝孝文》补。
〔三〕不知训励“知”《真文忠公文集》卷四○《泉州劝孝文》作“加”。
取肝救父
真西山
百行莫大于孝。郡邑之布宣孝治,尤今日之先务也。詹师尹以父疾弗愈,刲肝膳之,默有所相,旋卽更生。其人乡吏之子也,急亲之病,自亲其身不爱焉,人子之孝至此尽矣。然以匹夫小吏,能舍生以活其亲,阖境士民,闻风观感,相戒以养,陶成纯孝之俗,顾不美欤!詹师尹见此照条支给旌赏外,更特支钱二十千发下,仍委自可知县与之补充优轻局分,俾得以为孝养之资,亦所以广风励之意也。
割股救母〔一〕
厢官申,江广忠妻庄娘二五十四岁病患日久,有亲男江应,于四月十八日割股救母疗病,今已痊瘥。佥厅拟呈,江应割股以疗其母,可谓小人之有孝者也,理宜旌异,欲照格将绢、面折钱、会五贯,米五斗,酒一瓶,帖厢唤上当厅请领。奉判:割股虽非孝道之正,然捐躯以救母,一念之孝,诚足以励薄俗。犒赏外,本州岛凡军人死亡,当厅陈乞,随卽相视填刺,此外断难增额收补。有江应之孝于其亲,有司当思所以续其食而终其养,如愿入军籍,仰具状前来,当破例特与收刺。近阅讼牒,母诉其子,子伤其母者,每切太息,今旌其一,以表其余,闻者当知所劝。
〔一〕本篇据《永乐大典》卷一○八一三《清明集》的《割股救母》收入。
不孝
不孝
蔡久轩
知县五日一呈,正所以柔道化之,甚善甚善。送县于一日呈之时更讯五十,以警其善心之生。更改作两日一呈,仍收禁之。满一月不改,解来。
母讼其子量加责罚如再不改照条断
胡石壁
胡大为人之子,而不能顺其母,遂致其母讼之。夫母之于子,天下至情之所在也,而乃一旦至此,必有大不能堪者矣。本合重作施行,以正不孝之罪,又恐自此母子兄弟不复可以如初矣,且押下厢,就本人家决十五,令拜谢阿李,仍令四邻和劝。如再不改前非,定当照条断罪。
祖母生不养死不葬反诬诉族人
方秋崖
阿王生而孤老,所当供养者其子孙也,死而葬埋,所当经理者其子孙也。子孙零落,独
有一胡师琇尚存,乃飘弃出家不顾。祖母生则族人养之,死则族人葬之,为师琇者,尚何面目立天地之间哉!族人裒金而葬,以其不利也而迁焉,与其它发掘冢墓,不可同年而同语也。使当职处此,迁葬者本自无罪可科。今所司既为将
译难道心中不感到惭愧吗?按照法律,雇佣妻子给他人的,等同于和离的法令。吴子晦应当依照上述条款定罪判决,官府尚不想完全执行,暂且责令刘氏在官府责打后领回女儿回家,如果她的丈夫吴子晦有可供赡养的财物,不至于使妻子流离失所,就让她回去。万一吴子晦不能自给自足,无法赡养妻子,就应当听从刘氏改嫁,官府应当准备条款给予凭证。陈季渊是名相陈俊卿的曾孙,受人恩惠,却与亲侄女签订雇佣契约,这哪里还有人心。传唤到案后,请求门长自行遣返。同时发文通知门长知晓,按照所陈述的情况,停止发放义庄的米粮。雷司户的干人程八乙另行处理吴子晦免收坐罪,并将刘如圭释放。雇佣契约予以销毁涂抹。
孝
孝顺父母的人应当劝勉,不孝顺父母的人应当惩罚
真德秀
我昨天用三件事晓谕百姓,首先提到孝悌。几个月以来,屡次根据东厢申报上来的情况,比如承信郎周宗强,他的母亲安人陈氏患病几乎危重,周宗强割下自己的肉来救治,于是母亲痊愈。虽然这不是经典所推崇的,但他的孝心确实恳切,实在值得嘉奖。如今忽然接到百姓吴拾同的妻子阿林控告她的儿子吴良不孝,再三审问,详细陈述了情况。我愧为郡守,不能用礼义训导百姓,致使民间出现这种悖逆行为,日夜惭愧恐惧,无地自容。周承强除了按照条例给予赏赐外,特别邀请他到州衙,摆设酒席三行,以示宾客之礼,用旗帜、鼓乐、鞍马、伞扇护送他回家。吴良的罪行本该处以极刑,暂且从轻发落,杖打脊背二十下,剃去头发,拘役一年,仍然在市集公开执行。让百姓知道,孝顺父母的人,官府深深敬重;不孝顺父母的人,
王法必定惩罚。况且这里的人,本来容易教化,只是因为官府不知道训导勉励,所以有无知而轻率犯法的人,现在为你们百姓略陈大义。
取肝救父
真德秀
各种品行没有比孝更大的了。郡邑宣扬孝道治理,尤其是当今的首要任务。詹师尹因为父亲患病不愈,割下肝脏来给父亲食用,暗中有所相助,随即父亲恢复健康。他是乡吏的儿子,为亲人的疾病焦急,亲自割肉不爱惜自己的身体,人子的孝道到这里就尽到了。然而以平民小吏的身份,能舍生救活亲人,全境的士民,闻风感动,互相告诫要赡养父母,陶冶形成纯孝的风俗,难道不美好吗!詹师尹除了按照条例给予旌表赏赐外,再特别支取钱二十千下发,仍然委托知县与他补充优轻的职位,使他得以作为孝养的资金,这也是为了广布风教勉励的意思。
割股救母
厢官申报,江广忠的妻子庄娘五十四岁,患病日久,有亲生儿子江应,在四月十八日割股救母治病,如今已经痊愈。佥厅拟呈,江应割股来治疗母亲,可以说是小人有孝心的表现,理应旌表特异,想要按照规格将绢、面折钱、会子五贯,米五斗,酒一瓶,张贴在厢房传唤上堂请领。奉判:割股虽然不是孝道的正统,但捐躯救母,一念孝心,确实足以激励薄俗。犒赏之外,本州凡是军人死亡,当堂陈请,随即相视填刺,此外断难增加名额收补。有江应对亲人的孝心,官府应当思考如何延续他的生计并终其赡养,如果愿意入军籍,让他具状前来,应当破例特别给予收刺。近来阅览诉讼文书,母亲控告儿子,儿子伤害母亲的,常常深切叹息,如今旌表这一个,来表彰其余的人,听到的人应当知道受到劝勉。
不孝
不孝
蔡幼学
知县五日一次呈报,正是为了用柔和之道教化他们,很好很好。送到县里,在一天呈报的时候再讯问五十下,以警示他善心的产生。更改为两天一次呈报,仍然收禁起来。满一个月不改正,解送来。
母亲控告儿子酌情加重责罚如果再不改正按照条例判决
胡石壁
胡大作为儿子,不能顺从他的母亲,于是导致母亲控告他。母亲对于儿子,是天下至情所在的地方,然而竟然一旦到了这个地步,必定有非常不能忍受的事情。本来应该重作施行,以正不孝的罪过,又担心从此母子兄弟不能再像以前一样了,暂且押下到厢房,在本人家杖打十五下,让他拜谢阿李,仍然让四邻和劝。如果再不改正以前的过错,定当按照条例断罪。
祖母生前不供养死后不埋葬反而诬告族人
方秋崖
阿王活着时孤苦年老,应当供养她的是她的子孙,死后埋葬,应当料理的是她的子孙。子孙零落,只
有一个胡师琇还在,却飘然出家不顾。祖母活着时族人供养她,死后族人埋葬她,作为胡师琇,还有什么面目立于天地之间呢!族人凑钱埋葬,因为不利而迁移,与其他发掘坟墓的行为,不可相提并论。如果让我处于这个位置,迁移埋葬的人本来没有罪过可科。如今主管官员既然已经
两人勘锢,监迁原处,为师琇者亦可已矣。至经上台,嚣讼不休,然则养其祖母,葬其祖母者,乃师琇之雠人邪?不可谓知恩报恩者矣!此盖贩卖丘中之骨未满其意,亲死之谓何,又因以为货,不孝者也。在法,供养有缺者,徒二年。此师琇祖母在时之刑也。骨肉相弃,死亡不躬亲葬敛者,于徒二年上重行决配,此师琇祖母死时之刑也。罪在十恶之地,从轻勘杖一百,编管邻州,申照会。
译两人被审查定罪,将囚犯迁回原处,对于师琇来说,这样处理也就足够了。至于他上诉到上级官府,吵闹诉讼不停,那么赡养他祖母、安葬他祖母的人,难道是师琇的仇人吗?这不能说是懂得感恩报恩的人了!这大概是因为贩卖坟墓中的尸骨还没满足他的贪欲,亲人死了又当作货物来牟利,是不孝之人。按照法律,供养有缺失的,判徒刑二年。这是师琇祖母在世时他应受的刑罚。骨肉亲情相互抛弃,亲人死亡不亲自办理丧葬的,在徒刑二年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流放,这是师琇祖母去世时他应受的刑罚。罪行属于十恶之列,从轻判处杖刑一百,编管到邻近州府,申报照会。
乱伦
妇以恶名加其舅以图免罪
胡石壁
阿张为人子妇,不能奉尊长,首尾不及一年,厥舅两以不孝讼之。据其所供,丑不可道,事涉暧昧。虚实虽未可知,然妇之于舅姑,犹子之事父母,孝子扬父母之美,不扬父母之恶。使蒋八果有河上之要,阿张拒之则可,彰彰然以告之于人,则非为尊长讳之义矣。况蒋八墓木已拱,血气既衰,岂复有不肖之念?阿张乃一过犯妇人,若果见要于其舅,亦决
非能以礼自守而不受侵凌者,此不过欲侥幸以免罪,故以恶名加之耳。礼曰: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则出之。今蒋九因阿张之故,遂至弃父养,出外别居。不顾父母之养,不孝孰大,其子当断,其妇当逐,然后理阿张决十五,押下,射充军妻。本厢追上蒋九,杖六十,押归供侍,不许再有违犯。如蒋八再有词,定当坐以不孝之罪。
子妄以奸妻事诬父
胡石壁
父有不慈,子不可以不孝。黄十为黄乙之子,纵使果有新台之事,在黄十亦只当为父
隐恶,遣逐其妻足矣,岂可播扬于外,况事属暧昧乎!符同厥妻之言,兴成妇翁之讼,惟恐不胜其父,而遂以天下之大恶加之,天理人伦,灭絶尽矣,此风岂可长乎?决脊黥配,要不为过,且以愚蠢无知,从轻杖一百,编管邻州,勒归本宗。阿李悖慢舅姑,亦不可恕,杖六十。余人并放。
既有暧昧之讼合勒听离
胡石壁
新台之事,委属暧昧,阿黄陈词于外,则以为有,供对于狱,则以为无。若但据其先后之词,而遂以为有无之决,是非鲜有不失实者。当职今亲至院,逐一唤问,耳听其辞,目察
其色。阿黄应对之间,颇多羞涩,似若有怀而不敢言;李起宗争辩之际,颇觉嗫嚅,似若有愧而不能言。当职今固未敢决然以为无也。如必欲究竟虚实,则捶楚之下,一懦弱妇人岂能如一强男子之足以对狱吏哉,终于诬服而已矣!况此等丑恶之事,只当委曲掩覆,亦不宜扬播,以贻乡党之羞。又尊卑之间反且如此,纵无此事,亦难复合。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出,此礼经之所以垂训万世者也。阿黄之不见说于舅必矣,其夫妇虽欲偕老,其可得乎?合勒听离,黄九二将女别行改嫁,李起宗免根究。
弟妇与伯成奸且弃逐其男女盗卖其田业
翁浩堂
谨按律曰:诸奸缌麻已上亲之妻者,徒三年。杨自智与杨自成系是亲堂兄弟,自成娶妻邵氏,生男女三人,而自成亡。使阿邵卓有妇德,痛死怜生,耕故夫之田,祭死者以养其孤,岂不义声昭著,虽有强暴之男,孰得而侵凌之哉!今则不然,在夫卒哭制中,已与伯杨自智谑弄。自智禽兽其行,淫乱罔极,遂并包阿邵,归房为妻,灭理败伦,闻者悲愤,此犹其罪之次者。最是自智、阿邵成奸之后,将自成男女尽皆弃逐,将自成田业尽皆盗卖,破人之家,灭人之子,絶人之祀,虽行道之人所不忍为,而自智、阿邵忍为是乎!罪恶至此,上通天矣!近亲杨自达自淳佑元年入词,至今四年,不曾剖决。死者有知,岂不衔痛茹愤于九泉
之下。当职因阿邵母陆氏有词,乃得究竟本末。陆氏非为自成声寃者,盖自智破荡净尽,阿邵无所存立,故子母相谋,欲当官正名休离而去。利在则弃同卽异,利尽则舍故谋新,阿邵之计,亦其狡哉!今官司只得尽情为之区处,先正自智、阿邵之罪,引就王丙乙位下,取自成男牙儿归宗,奉自成香火。所有自智盗卖过自成田地六段,内除一项给与男邵僧者勿问外,五项皆谓之违法交关,引就典卖主客人名下,索回原契毁抹,案为置立产簿扇,与之具载,当官印押,给付牙儿执照,并关乡司起户招税。但牙儿年小,未能成立,候取回日,且付房长杨自达抚养,田地付杨自达交收。候牙儿年长,令却自主掌。杨自智免监赃,牒押出处州界,阿邵断讫,责付陆氏交管。卢自成等放。
叔侄
叔母讼其侄打破庄屋等事
胡石壁
阿刘,奉千十一之叔母也,奉千十一当以事母之礼事之。今使之至于不远数百里赴愬于讼庭之下,必有大不获已者。为人子侄,而使其
译乱伦
妇人为了逃避罪责,给公公加上恶名
胡石壁
阿张作为儿媳,不能侍奉尊长,前后不到一年,她的公公两次以不孝的罪名控告她。根据她的供词,丑恶得不可言说,事情涉及暧昧不明。真假虽然难以知晓,然而儿媳对待公婆,就像儿子对待父母一样,孝子宣扬父母的美德,不宣扬父母的恶行。假如蒋八确实有在河边的胁迫行为,阿张拒绝他就可以了,却公然张扬告诉众人,这就违背了为尊长隐瞒丑事的道义了。况且蒋八坟墓上的树木已经合抱,血气已经衰退,哪里还会有不肖的念头?阿张只是一个有过错的妇人,如果确实被公公胁迫,也决不会是能以礼自守而不受侵犯的人,这不过是想要侥幸免除罪责,所以给公公加上恶名罢了。礼制说:儿子非常喜爱他的妻子,父母不喜悦,就休弃她。现在蒋九因为阿张的缘故,竟然到了抛弃奉养父亲,外出另住的地步。不顾奉养父母,没有比这更大的不孝了,儿子应当判罪,儿媳应当驱逐,然后审理阿张判处十五杖,押送充军为妻。本厢追回蒋九,杖打六十,押送回家侍奉供养,不允许再有违犯。如果蒋八再有诉讼,一定以不孝的罪名治罪。
儿子妄以奸淫妻子的罪名诬告父亲
胡石壁
父亲有不慈爱,儿子不可以不孝。黄十是黄乙的儿子,即使确实有新台那样的丑事,黄十也只应当为父亲隐瞒恶行,遣送驱逐他的妻子就够了,哪里可以传播到外面,何况事情属于暧昧不明呢!附和妻子的话,兴起对岳父的诉讼,只怕不能胜过父亲,于是就把天下最大的恶名加在父亲身上,天理人伦,灭绝殆尽,这种风气怎么可以助长呢?判处脊杖黥刑配流,都不为过分,且以愚蠢无知,从轻杖打一百,编管到邻州,勒令回归本宗。阿李悖逆轻慢公婆,也不可宽恕,杖打六十。其余的人一并释放。
既然有暧昧不明的诉讼,应当勒令听任离异
胡石壁
新台那样的丑事,确实属于暧昧不明,阿黄在外面陈述,就说有,在狱中供对,就说没有。如果只根据他前后的言辞,就作为有无的决断,是非很少有不失实的。我如今亲自到官署,逐一传唤询问,耳听他的言辞,目察他的神色。阿黄应对之间,颇多羞涩,似乎心中有事而不敢说;李起宗争辩之际,颇觉吞吞吐吐,似乎心中有愧而不能说。我如今固然不敢决然认为没有此事。如果一定要究查虚实,那么在拷打之下,一个懦弱妇人怎么能像强壮男子那样足以应对狱吏呢,最终不过是诬服罢了!况且这种丑恶的事情,只应当委曲掩盖,也不宜宣扬传播,以遗留给乡邻的羞耻。又何况尊卑之间反而如此,即使没有此事,也难以复合。儿子非常喜爱他的妻子,父母不喜悦,休弃她,这是礼经用来垂训万世的道理。阿黄不被公婆喜悦是必然的,他们夫妇虽然想白头偕老,怎么可能呢?应当勒令听任离异,黄九二将女儿另行改嫁,李起宗免予追究。
弟媳与伯父通奸,并且抛弃驱逐他的子女,盗卖他的田产
翁浩堂
谨按律法说:凡是奸淫缌麻以上亲属之妻的,判处徒刑三年。杨自智与杨自成是亲堂兄弟,自成娶妻邵氏,生下男女三人,而自成去世。假如阿邵卓有妇德,痛惜死者怜爱生者,耕种故夫的田地,祭祀死者以抚养孤儿,难道不是义声昭著,即使有强暴的男子,谁能够侵犯凌辱她呢!现在却不是这样,在丈夫刚去世还在哭丧守制期间,就已经与伯父杨自智调笑戏弄。自智行为如禽兽,淫乱没有止境,于是连同阿邵一起,迎娶回家作为妻子,灭绝理义败坏伦理,听闻的人悲愤,这还只是他罪行的次要部分。最严重的是自智、阿邵通奸之后,将自成的子女全部抛弃驱逐,将自成的田产全部盗卖,破坏别人的家庭,灭绝别人的子女,断绝别人的祭祀,即使是路人也不忍心做,而自智、阿邵忍心做吗!罪恶到了这种地步,上通于天了!近亲杨自达从淳佑元年提起诉讼,至今四年,不曾剖决。死者如果有知,难道不在九泉之下含痛忍愤吗。我因为阿邵的母亲陆氏有诉讼,才得以究查本末。陆氏不是为自成申冤的人,大概是自智挥霍殆尽,阿邵无处安身,所以母子相谋,想要当官正名休离而去。有利可图就抛弃同宗即视为异类,利尽就舍弃故旧谋求新欢,阿邵的计谋,也太狡猾了!如今官府只得尽情为她安排处置,先正定自智、阿邵的罪,引到王丙乙位下,取回自成的儿子牙儿归宗,奉祀自成的香火。所有自智盗卖过的自成田地六段,内除一项给与儿子邵僧的不问外,五项都称为违法交易,引到典卖主客人名下,索回原契约毁抹,立案置立产簿扇,详细记载,当官印押,给付牙儿执照,并通知乡司起户招税。但牙儿年幼,未能自立,等取回时,暂且托付房长杨自达抚养,田地托付杨自达交收。等牙儿年长,让他自主掌管。杨自智免予监赃,牒文押送出处州边界,阿邵断案后,责付陆氏看管。卢自成等人释放。
叔侄
叔母控告她的侄子打破庄屋等事
胡石壁
阿刘,是奉千十一的叔母,奉千十一应当以侍奉母亲的礼节侍奉她。现在让她不远数百里到讼庭之下申诉,必定有非常不得已的原因。作为子侄,却让她
叔母至此,岂可不知所羞恶乎!当职昨日见之书判,继而面谕,所以全汝叔侄兄弟之谊,可谓至矣尽矣,有人心者,宜于此焉变矣。
译叔母到了这个地步,怎么可以不知道什么是羞耻和厌恶呢!我昨天在书判中看到了这件事,接着又当面告诫你,以此来保全你叔侄兄弟之间的情谊,可以说已经做到了极致,凡是有人性的人,应当在这里有所醒悟了。
但阿刘所愬奉千十乙打破庄屋等事,恐亦不能无之,今既欲释叔母之忿,复兄弟之欢,岂可不伏辜谢过,舍其旧而新是图。不然,则女德无极,妇怨无终,其争讼尤未已也。若刘四十五、彭鬼师等既非善良,何可与之交涉。羣居终日,所谈必非正言,必非好事,今后此徒皆当一切屏去,则同室之内,自此永无间言矣。示奉千十乙,仍帖县究实刘四十五、彭鬼师前后有无过犯,如果为乡曲蠹害,照已追解来。
叔侄争业令禀听学职教诲
胡石壁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当职德薄望浅,不足以宣明德化,表率士风,而使乖争陵犯之习见于吾党,有愧于古人多矣!否则威之,挞以记之,正惧有所不容但已者,而诸友乃能举责善之谊,以启其良心,使其叔侄之情不远而复,岂非区区所望于学校之士者欤?示周德成叔侄,仰卽日禀听明朋友教诲,遂为叔侄如初。若或不悛,则玉汝于成者,将不得不从事于教刑矣!
宗族
恃富凌族长
蔡久轩
本司以劝农河渠系衔,水利固当定夺;本职以明刑弼教为先,名分尤所当急。范宽以富而凌虐其穷困之族叔,动輙以服絶为言,如此,则族之尊长皆可以服絶而毁辱之矣!后生小子,不知有宗族骨肉之义,本合科断,以其稍能读书,不欲玷其士节。押下佥厅,请吴兼佥捶楚二十,以为恃富凌族长者之戒。仍帖县严行,不许富豪霸占水利,以困小民。其范启特与免追,词人放。
讼曾叔祖占屋延烧
胡石壁
甚哉!银元赓之不仁也!银仲贵为其曾叔祖,老而无室庐,正所谓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也。行道之人犹将念之,银元赓稍有怵惕恻隐之心,则必将解衣以衣之,推食以食之,假隙宇以处之矣。一间茅舍,所直几何,银仲贵占借以居,要岂得已,而银元赓乃遽兴词讼,必逐之而后已。邂逅延烧,莫知所自,遂疑其为银仲贵之所为。父子二人,更迭论诉,道乖
绥族,谊爽笃亲,朴作教刑,不容但已。银元赓决十下。但银仲贵为人尊长,亦当自知羞耻,自识去就,岂可恃其身老行尊,无所顾籍,多行不义,取憎于人。发短心长,焉得无罪,且责戒励一次,今后如更惹词,定行追断。
诉族人行盗
方秋崖
骆伯友诉所失,不过锡瓶、布袋耳,而搜之族,则功缌之亲也。昔人有遭盗者,曰:幸深夜无人知,吾若执尔,遂使尔终身受盗贼之名,吾不忍也。彼于凡人尚能如此,而况同曾大父之叔侄乎!遂使干连者数人,缭绳者数月,学者不如此也。学司除学籍,余人放。
乡里
乡邻之争劝以和睦
胡石壁
大凡乡曲邻里,务要和睦。纔自和睦,则有无可以相通,缓急可以相助,疾病可以相扶持,彼此皆受其利。纔自不和睦,则有无不复相通,缓急不复相助,疾病不复相扶持,彼此
皆受其害。今世之人,识此道理者甚少,只争眼前强弱,不计长远利害。纔有些小言语,便去要打官司,不以乡曲为念。且道打官司有甚得便宜处,使了盘缠,废了本业,公人面前陪了下情,着了钱物,官人厅下受了惊吓,吃了打捆,而或输或赢,又在官员笔下,何可必也。便做赢了一番,寃寃相报,何时是了。人生在世,如何保得一生无横逆之事,若是平日有人情在乡里,他自众共相与遮盖,大事也成小事,既是与乡邻雠隙,他便来寻针觅线,掀风作浪,小事也成大事矣。如此,则是今日之胜,乃为他日之大不胜也。当职在乡里,常常以此语教人,皆以为至当之论。今兹假守于此,每日受词,多是因闲唇舌,遂至兴讼。入词之初,说得十分可畏,及至供对,原来却自无一些事。此等皆是不守本分,不知义理,专要争强争弱之人,当职之所深恶,正要惩一戒百。今观唐六一诉颜细八、颜十一之由,只是因杨四唆使之故。杨四处乡邻之间,不能劝谏以息其争,而乃鬬喋以激其争,遂使两家当此农务正急之时,抛家失业,妄兴词诉,紊烦官司,其罪何可逃也。杨四杖六十,唐六一、颜细八、颜十一当厅责罪赏状,不许归乡生事,并放
译只是阿刘所控告奉千十乙打砸庄屋等事,恐怕也不是完全没有的。如今既然想要消解叔母的愤恨,恢复兄弟间的和睦,怎么能不伏罪谢过,舍弃过去的错误而谋求新的开始呢?如果不这样,那么女德的缺失将没有止境,妇人的怨恨将没有终结,他们的争讼尤其不会停止。至于刘四十五、彭鬼师等人既然不是善良之辈,怎么能和他们交往呢?整天混在一起,所谈论的必定不是正言,必定不是好事,今后这些人都应当全部摒弃,这样同室之内,从此就永远没有闲话了。告知奉千十乙,仍须张贴告示让县衙查究刘四十五、彭鬼师前后是否有过犯,如果确实是乡里的祸害,就按照已追解来的方式处理。
叔侄争夺产业,命令禀报听从学职的教诲
胡石壁
“审理诉讼,我也和别人一样,但一定要做到使诉讼不再发生啊!”我德行浅薄、声望不高,不足以宣扬道德教化,为士人风气树立榜样,却使得乖张争讼、欺凌冒犯的习气出现在我们这里,比起古人我真是惭愧多了!否则,用威严威慑他们,用鞭打让他们记住,正是担心有所宽容而放任不管,而各位朋友却能举出劝善的责任,来启发他们的良心,使得叔侄之情不远而复,这难道不是我对于学校士人所期望的吗?告知周德成叔侄,仰即当日禀报听从明友朋友的教诲,于是叔侄关系恢复如初。如果不悔改,那么那些本想成全你们的人,将不得不施加刑罚了!
宗族
倚仗富有欺凌族长
蔡久轩
本司以劝农、河渠为职责,水利固然应当裁定;本职以明刑辅教为先,名分尤其应当急迫。范宽凭借富有而欺凌虐待他贫穷困顿的族叔,动不动就以服制已绝为借口,如果这样,那么族中的尊长都可以因为服制已绝而被毁辱了!后生小子,不知道有宗族骨肉的情义,本来应当科断,因为他稍微能读书,不想玷污他的士人节操。押下到佥厅,请吴兼佥杖打二十下,作为倚仗富有欺凌族长的警戒。仍须张贴告示让县衙严格执行,不许富豪霸占水利,以困迫小民。那范启特给予免追,词讼之人释放。
诉讼曾叔祖占用房屋导致延烧
胡石壁
太可恶了!银元赓的不仁啊!银仲贵是他的曾叔祖,年老而没有房屋,正所谓天下穷困无助的人。路过的行人尚且会怜悯他,银元赓如果稍有怵惕恻隐之心,就一定会解衣给他穿,推食给他吃,借给他房屋居住。一间茅舍,值多少钱,银仲贵占用借住,哪里是不得已,而银元赓却立刻兴讼,一定要驱逐他而后已。偶然发生火灾,不知道起因,就怀疑是银仲贵所为。父子二人,更迭论诉,违背了绥靖宗族之道,败坏了笃亲之谊,施加刑罚,不容放任不管。银元赓杖打十下。但是银仲贵作为尊长,也应当自知羞耻,自识去留,怎么能倚仗自己年老位尊,无所顾忌,多行不义,招致别人的憎恶。发短心长,怎么能没有罪过,且责戒励一次,今后如果再次惹出词讼,一定追断。
诉讼族人行盗
方秋崖
骆伯友诉说丢失的东西,不过是锡瓶、布袋罢了,而在族中搜查,那是功缌之亲。从前有人遭遇盗贼,说:幸好深夜无人知晓,我如果抓住你,就使你终身承受盗贼的名声,我不忍心啊。他对普通人尚且能这样,何况是同曾祖父的叔侄呢!于是使得牵连者数人,捆绑者数月,学者不应当这样。学司除名学籍,其余人释放。
乡里
乡邻之争,劝以和睦
胡石壁
大凡乡曲邻里,务必要和睦。一旦和睦,那么有无可以相通,缓急可以相助,疾病可以互相扶持,彼此都受到利益。一旦不和睦,那么有无不再相通,缓急不再相助,疾病不再互相扶持,彼此都受到损害。当今世人,懂得这个道理的很少,只争眼前的强弱,不计长远的利害。一旦有些小言语,便要去打官司,不把乡曲放在心上。且说打官司有什么便宜处,花费了盘缠,荒废了本业,在公人面前赔了下情,花了钱物,在官人厅下受了惊吓,吃了打捆,或者输或者赢,又在官员笔下,怎么可以必定呢。即便赢了一番,冤冤相报,何时是了。人生在世,怎么保得一生没有横逆之事,如果是平日有人情在乡里,他们自然众共相与遮盖,大事也成小事;既然与乡邻结仇,他便来寻针觅线,掀风作浪,大事也成小事了。这样,那么今日的胜,乃是日后的大不胜。当职在乡里,常常以此语教人,都认为是至当之论。如今暂代守在此地,每日受理词讼,多是因闲唇舌,遂至兴讼。初入词时,说得十分可畏,及至供对,原来却没有一些事。这些都不守本分,不知义理,专要争强好胜之人,当职所深恶,正要惩一戒百。今看唐六一诉颜细八、颜十一的原因,只是因杨四唆使的缘故。杨四处乡邻之间,不能劝谏以平息争执,反而喋喋不休以激化争执,遂使两家在农务正急之时,抛家失业,妄兴词讼,扰乱烦扰官司,其罪何可逃也。杨四杖打六十,唐六一、颜细八、颜十一当庭责罪赏状,不许归乡生事,一并释放。
〔一〕当职在乡里《永乐大典》卷六六四一无“里”字。
〔二〕归乡生事“生”,原作“里”,据《永乐大典》卷六六四一改。
勉寓公举行乡饮酒礼为乡闾倡
胡石壁
当职猥以非才,承乏守郡,每自惟念公朝推择之意,岂徒责以簿书期会之最,刀笔厢箧之务而已,固将使之宣明教化,以厚人伦而美习俗也。故自交事以来,凡布之于榜帖,形之于书判,施之于政事,莫不拳拳然以人事其父兄,出事其长上者,为吾民训。今既数月矣,近者见而知之,远者闻而知之,其比闾族党之间,自宜详体此意,长者勉其少者,智者诲其愚者,贤者诱其不肖者,相率而为礼义之归,而旧俗为之一变矣。然每阅讼牒,乖争凌犯之习,曾不少衰。其间利害不能以稊米,卽为欺诈以相倾,挟财力以相胜,结党仇以相攻,不特亲戚邻里反眼若不相识,虽父子伯叔兄弟亦复相视如寇雠然。呜呼!天惟与我民彝,岂若是哉!盖移风易俗,使夫人回心而向道,类非俗吏之所能为尔。当职其敢不自咎,徒忿疾于顽,而弗思所以为迪吉康之道乎!窃惟三代教民之法,莫切于乡饮酒礼,观其致尊逊以教不争,致洁敬以教不慢,父坐子立以教孝,老坐少立以教悌,序宾以贤以贵德,序坐以齿以贵长,序僎以爵以贵贵,饮食必祭以示不忘本,工歌必献以示不忘功,燕及沃洗以示不忘贱,凡登降辞受献酬之义,笾豆鼎爼之器,升降合乐之节,无非教也。当是时也,父与
父言慈,子与子言孝,兄与兄言友,弟与弟言顺,少而习焉,长而安焉,其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其子弟之学,不劳而能。故其俗既成之后,虽衰世之公子,皆笃于信厚,而非止于麟趾之盛时也;虽江汉之匹夫,皆知无思犯礼,而非止于京邑之近也;虽抱衾之贱妾,皆知自克以义,而非止于关雎之后妃也;虽牛羊之贱吏,皆知有所不忍伤,而非独公卿大夫之贤也。是以孔子曰:吾观于乡而知王道。又曰: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鬬之狱繁矣。然则是礼之废兴存亡,其所系岂不重欤!万世之下,有志于化民成俗者,舍此而将奚先焉。唐李正一为常州刺史,大起学校,堂上画孝友,传示诸生,为乡饮酒,而人人知劝。裴焕之为宣州刺史,亦举行此,歌至白华、华黍、南陔等章,言孝子养亲。及物遂性之义,闻者至于泣下。天理之在人,其不可泯灭也如此。夫当职不自揣度,輙有效颦之心将与诸君子讲明肄习而推行之,使郡之父老子弟〔四〕相与周旋揖逊乎其间,日就月将,耳濡目染,迁善远罪,而不自知,狱讼止息,刑措不用,则期民不愧于齐、鲁之民,而太守亦庶几不为龚、黄之罪人矣。独抱此志,未知所遂,而刘司户乃先得我心之所同然,首以为乡曲倡。亹亹一纸,蔼然仁义之言,当职抚卷三叹,真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鲁无君子,斯焉取斯,吾今而后,益信郡人之犹足用为善也。昔王豹处于淇,而河西善讴,绵居处于高唐,而齐右善歌,为其事而无其功者,未之有也。愿司户与同志之士力行之。异时有争讼曲直者,望王烈之庐而
复还,人之欲为不善者,恐司马公、邵先生知之而止。如州则岂惟郡人有耻且格,虽由之〔六〕兼善天下不难矣,岂不盛欤!请今遇行礼时,録名见示,庶可因其从违,察其所向,且欲薄助钱酒,以见区区劝勉之意。并榜市曹及两县,如各乡士民有能效此者,仰各县采实具申,当行褒赏,以为风俗之劝。
〔一〕登降辞受献酬之义“受”“义”,《永乐大典》卷六六四一作“逊”、“仪”
〔二〕画孝友“画”,原作“尽”,据《永乐大典》卷六六四一改。
〔三〕肄习而推行之“习”,原作“业”,据《永乐大典》卷六六四一改。
〔四〕郡之父老子弟“郡”《永乐大典》卷六六四一作“邵”。下“郡人之犹足用为善也”之“郡”字同。
〔五〕如州则岂惟郡人有耻且格“州”,原作“此”,据《永乐大典》卷六六四一改。
〔六〕虽由之“由”《永乐大典》卷六六四一作“
译〔一〕当职在乡里《永乐大典》第六六四卷无“里”字。
〔二〕归乡生事“生”字,原作“里”,根据《永乐大典》第六六四卷改正。
勉请寓公举行乡饮酒礼以倡导乡里
胡石壁
当职才疏学浅,承蒙差遣守此郡县,常自忖度朝廷推举选拔的本意,难道仅仅是责成我处理文书簿册、按期汇报等琐碎事务,以及刀笔吏的案头工作而已吗?固然是希望我能宣扬阐明教化,以敦厚人伦关系、美化社会风俗。因此,自就任以来,凡是在榜文告示中颁布的,在文书判决中体现的,在政事施行中落实的,无不恳切地以侍奉父兄、敬事长上作为训诫百姓的内容。如今已过去数月,近处的人亲眼见到而明白,远处的人听闻而知晓,那些邻里宗族之间,自然应当详细体察此意,年长者勉励年少者,聪明人教诲愚钝者,贤德者诱导不肖者,相互引导归于礼义,从而使旧俗得以改变。然而每当审阅诉讼文书,争讼凌犯的习气,竟然没有丝毫减退。其中利益冲突哪怕微小如稊米,便立即欺诈以互相倾轧,凭借财力以互相压胜,结党营私以互相攻讦,不仅亲戚邻里反目如同不相识,即使是父子、伯叔、兄弟也互相视如仇敌。唉!上天赋予我百姓常理,难道是这样吗?大概改变风俗,使人们回心转意趋向正道,这类事情并非一般俗吏所能做到的。当职怎敢不自我责备,只是愤恨疾恶于顽固之人,而不思考引导他们走向吉祥安康的方法呢!私下认为三代教民的方法,没有比乡饮酒礼更切要的了。观察它推崇尊卑谦逊以教导不争,推崇洁净恭敬以教导不怠慢,父亲坐而儿子站立以教导孝,老人坐而年轻人站立以教导悌,按贤能贵德来排列宾客,按年龄贵长来排列座位,按爵位贵贵来排列陪客,饮食必定祭祀以示不忘本源,工歌必定献唱以示不忘功德,宴饮及沃盥洗涤以示不忘卑贱,凡是登堂降阶、辞让接受、献酒酬答的意义,笾豆鼎俎等器具,升降合乐的节奏,无不是教化。在那时,父亲与父亲谈论慈爱,儿子与儿子谈论孝顺,兄长与兄长谈论友爱,弟弟与弟弟谈论顺从,年少时习以为常,年长时安之若素,父兄的教导,不严厉就能成功,子弟的学习,不劳苦就能掌握。所以风俗形成之后,即使是衰世公子,都笃实信厚,而不止于麟趾那样的盛世;即使是江汉间的平民,都知道不敢冒犯礼法,而不止于京城附近;即使是抱着被褥的卑贱妾室,都知道以义自克,而不止于关雎中的后妃;即使是管理牛羊的低级官吏,都知道有所不忍伤害,而不独是公卿大夫的贤德。因此孔子说:我观察乡饮酒礼而知道王道。又说:乡饮酒礼废弛,那么长幼的次序就丧失,争讼打斗的案件就繁多了。那么这种礼制的废兴存亡,它所关联的难道不重大吗!万世之后,有志于教化百姓、形成风俗的人,舍弃这个将先做什么呢。唐代李正一任常州刺史,大力兴办学校,堂上画着孝友图,传示给诸生,举行乡饮酒礼,而人人知道劝善。裴焕之任宣州刺史,也举行此礼,歌至《白华》、《华黍》、《南陔》等篇章,讲述孝子奉养双亲、及物遂性的道理,听闻者甚至流泪。天理存在于人心中,其不可泯灭竟是这样。当职不自量力,贸然有效仿之心,将与众位君子讲明研习并推行它,使郡中的父老子弟〔四〕在其中相互周旋揖让,日积月累,耳濡目染,迁善远罪而不自知,狱讼止息,刑罚搁置不用,那么期望百姓不愧于齐、鲁之民,而太守也差不多不至于成为龚遂、黄霸的罪人了。独自怀抱此志,未知能否实现,而刘司户却先得我心之所同然,首先作为乡里的倡导者。恳切的一纸文书,充满仁义之言,当职抚卷三叹,真没想到为乐竟达到如此境界。鲁国若无君子,我从哪里取得这些呢?我从此更加相信郡人仍然足以用来行善。从前王豹居住在淇水,而河西善于歌唱;绵驹居住在高唐,而齐右善于歌唱,做了其事而没有其功效的,从未有过。希望司户与志同道合之士努力实行。将来有争讼曲直的人,望见王烈的庐舍而返回,想要做不善之事的人,恐怕司马光、邵雍知道而停止。如果州郡如此,难道只是郡人有羞耻心且归服,即使由此兼善天下也不难了,难道不盛大吗!请现在遇到行礼时,将名录示我,或许可以依据他们的从违,察知他们的趋向,并且想微薄资助钱酒,以表示我一点劝勉之意。并在市集及两县张贴告示,如果各乡士民有能效仿此行的,仰请各县核实上报,当给予褒奖,以作为风俗的劝勉。
〔一〕登降辞让接受献酬的意义“受”、“义”,《永乐大典》第六六四卷作“逊”、“仪”
〔二〕画孝友“画”字,原作“尽”,根据《永乐大典》第六六四卷改正。
〔三〕研习并推行它“习”字,原作“业”,根据《永乐大典》第六六四卷改正。
〔四〕郡中的父老子弟“郡”字《永乐大典》第六六四卷作“邵”。下文“郡人仍然足以用来行善”的“郡”字同。
〔五〕如果州郡如此难道只是郡人有羞耻心且归服“州”字,原作“此”,根据《永乐大典》第六六四卷改正。
〔六〕即使由此“由”字《永乐大典》第六六四卷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