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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居官日省录四

居官日省录卷之三(卷首有逸文)

史藏 · 职官 · 已译 · 第 74–109 段

。囚为斋祷。愿亟视事。拜侍中。诸囚闻其迁。皆垂泣。其得人心如此。子四人皆至三品。时人谓之万石张家。

译(他)为囚犯斋戒祈祷,希望尽快恢复办公。被任命为侍中。众囚犯听说他升迁,都流泪哭泣,他深得人心到了这种地步。他的四个儿子都做到了三品官,当时的人称他们为“万石张家”。

崔仁师按狱青州。州有谋反者。逮捕满狱。仁师至。止坐其魁首十余人。或谓其平反过多。仁师曰。治狱当以仁恕为本。岂可自规免罪。知其冤而不为伸也。万一悞有所纵。以一身易一囚之罪。亦所愿也。及敕使至。更讯诸囚。皆曰崔公平恕无枉。请速就死。无一人异辞者。

  赵清献为武安军节度推官。民有伪造印者。吏皆以为当死。抃独曰。造在赦前。用在赦后。赦前不用。赦后不造。皆不死。众皆服。及知成都。剑州民李孝忠。聚众二百人。私造符牒度人为僧。或以谋逆告。狱具。抃惟坐孝忠以私造符牒。余皆得不死。京师为抃脱逆党。朝廷取具狱阅之。卒无易也。召为侍御史。卒谥清献。

  梅衡湘初仕固安令。县多中贵。狎视令长。一中贵操豚蹄饷梅。乞为征债。梅为烹豚置酒。召负债者诃之。负者诉以贫。梅叱曰。贵人债。敢以贫辞乎。今日必偿。徐之死杖下矣。负者泣而去。中贵恻然。梅觉之。乃复呼前蹙额曰。吾固知汝贫甚。然无如何也。亟鬻而子与而妻。虽然吾为汝父母。何忍使汝骨肉骤离。姑贷一日。归与妻子诀。此生不得相见矣。负者闻言愈泣。中贵亦泣。破劵而去。

  盛吉为廷尉。每至冬。罪囚当断。妻执烛。吉持丹笔相对垂泣。妻谓吉曰。君为天下执法。不可滥入人罪。殃及子孙。视事十二年。天下称其平恕。庭树忽有白鹊来。止其上乳雏。连年不去。人以为祥。后生三子。皆任州郡。殷棠川曰。所贵执法者。非徒曰不轻纵舍云尔。邮罚弗丽于事。必据律原情辩正之。虽微罪不妄加人。斯为执法也。

  益州刘府君为连江尉。时民有冤狱。十余年未决。郡守属刘讯之。刘虚心推询。曲直遂判。及升任。直者候于建州。屏人告曰。异香数斤。聊为长者寿。发视。乃黄金也。刘谢曰。君事本直。我为直之。非私君也。敢以公事受私赂乎。坚辞不受。后二子原父贡父。皆致高位。

  湖州姚秋农先生。已未元旦。其同郡某梦至一官府。闻喧传曰状元榜出矣。朱门洞开。两绯衣吏擎二黄旗出。旗尾各缀四字曰。人心易昧。天理难欺。醒后。亦不知为何语。及胪唱。姚为第一。人有以此梦告之者。先生思之良久。瞿然曰。此先世高祖某公语也。公提刑皖江时。狱有二囚。为怨家所诬。陷死罪。公按其事无左验。将出之。怨家献二千金。请必拟大辟。公曰。人心易昧。天理难欺。得金而枉杀人。天不容也。屏不受。卒出二囚于狱。旗尾所书。得无是欤。呜呼。公庭词组。而天听式凭。百年后。卒使其云礽享大科之报。司民命者。亦可以兴矣。后先生厯官至大宗伯。谥文僖。

  钱即为睦州理官。会有大狱。久不决。部使以宿怨檄即往。挟荐牍动之。意在罗织也。即曰。吾甘老冗选中。岂忍杀人媚人以博一荐乎。狱皆平反。

  向敏中在西京。有僧暮过村家宿门外。夜有盗踰墙。扶一妇人囊衣而出。僧虑祸亡去。忽堕井。则妇人已为盗杀于井中。主人搜得之。执诣县。僧不能辩。自诬服。敏中以赃不获致疑。密使吏出访。吏入村店。店妪问僧狱何如。吏绐曰。已笞死矣。妪曰。今获贼云何。曰既定狱。虽获贼亦不问也。妪曰。言之无伤矣。此妇寔村中少年某所杀也。吏就掩捕获之。按问具服。并得赃。僧始得出。

  雍泰知吴县。民有妾亡去者。妾父讼民密杀其女。匿尸湖中石下。已两月。召讯之。民曰。妾逃两月。踪迹莫知。妾父胁财。始知死所。泰使人视其尸。讯妾父曰。彼密杀汝女。汝安知匿于石下。此又岂两月尸耶。此必非汝女。汝杀他人女。冀得赂耳。一拷而服。泰后仕至尚书。

  典吏王宗。妾被杀于舍馆。尚书周用发河南司究问。欲坐宗罪。宗云。闻报而归。众所共见。且是妇无外行。何为杀之。覆讯终无异辞。既数月。都察院檄御史杨逢春会审。杨示约二更时鞫王宗狱。如期鞫之。猝命隶云。门外有觇视者。执以来。果获两人。甲云。彼挈我伴行。不知其由。乃

译崔仁师在青州审理案件。青州有谋反的人,被捕后监狱都满了。崔仁师到任后,只判了十多个首恶之罪。有人批评他平反过多。崔仁师说:“审理案件应当以仁爱宽恕为根本,怎么可以为了规避自己的罪责,明知冤屈却不为之伸张呢?万一错误地放纵了人,用我一个人的性命来换囚犯的罪责,也是我所愿意的。”等到朝廷使者到来,再次审问那些囚犯,都说崔公公平宽恕没有冤枉,请求赶快执行死刑,没有一个人说不同的话。

赵清献担任武安军节度推官时,百姓中有伪造官印的,官吏都认为应当判死刑。赵抃独自说:“伪造在赦免令之前,使用在赦免令之后。赦免前没有使用,赦免后没有伪造,都不该判死刑。”众人都信服。等到他担任成都知府时,剑州百姓李孝忠聚集二百人,私自制造符牒让人出家为僧,有人告发他谋反,案件已经定论。赵抃只判李孝忠私自制造符牒的罪,其余人都免了死罪。京城里为赵抃脱去逆党罪名,朝廷调取完整的案卷查阅,最终没有改变判决。召他担任侍御史,死后谥号清献。

梅衡湘起初担任固安县令。县里有很多宦官,轻视县令。一个宦官拿着猪蹄送给梅衡湘,请求帮他讨债。梅衡湘把猪蹄炖了摆酒,召来欠债的人呵斥他。欠债的人诉说因为贫穷。梅衡湘斥责说:“贵人的债,敢用贫穷来推辞吗?今天必须偿还,不然就死在杖下。”欠债的人哭着离开。宦官感到怜悯。梅衡湘察觉到了,于是又喊来那人皱着眉头说:“我本来就知道你很穷,但也无可奈何。赶紧卖掉你的儿子和妻子。虽然如此,我作为你的父母官,怎么忍心让你骨肉突然分离。暂且宽限一天,回去和妻子儿女诀别,这辈子再也见不到了。”欠债的人听了更加哭泣,宦官也哭了,撕毁债券离去。

盛吉担任廷尉,每到冬天,罪囚应当处决时,妻子拿着蜡烛,盛吉拿着红色的笔相对流泪。妻子对盛吉说:“您为天下执法,不可以滥加人罪,殃及子孙。”任职十二年,天下称赞他公平宽恕。庭院里的树上忽然有白鹊飞来,在上面哺育幼鸟,连年不离开,人们认为是祥瑞。后来生了三个儿子,都担任州郡长官。殷棠川说:“执法者可贵之处,不只是说不轻易放纵罢了。刑罚如果不符合事实,必须依据法律推究情理辩白公正。即使是轻微的罪过也不妄加于人,这才算是执法。”

益州刘府君担任连江县尉时,当时百姓有冤案,十多年没有判决。郡守委托刘府君审问。刘府君虚心推究询问,是非曲直于是判决清楚。等到升迁离任,无罪的人在建州等候他,避开旁人告诉说:“异香几斤,聊表对长者的祝寿之意。”打开一看,原来是黄金。刘府君推辞说:“你的事情本来公正,我为你伸张正义,不是私下偏袒你,怎么敢因为公事接受私人的贿赂呢?”坚决推辞不接受。后来他的两个儿子刘原父、刘贡父,都达到了高位。

湖州姚秋农先生,在已未年元旦,他的同郡某人梦见来到一个官府,听到喧传说状元榜公布了。朱红色的大门洞开,两个穿绯色衣服的官吏举着两面黄旗出来,旗尾各写着四个字:“人心易昧,天理难欺。”醒来后,也不知道是什么话。等到公布唱名,姚先生考了第一。有人把这个梦告诉了他,先生想了很久,惊讶地说:“这是先祖高祖某公说的话。公在皖江担任提刑时,监狱有两个囚犯,被仇家诬陷,陷入死罪。公审查事情没有确凿证据,打算释放他们。仇家献上一千金,请求一定判死刑。公说:‘人心容易昏暗,天理难以欺骗。得到金钱而枉杀好人,上天不容许。’屏退不接受,最终把两个囚犯从监狱释放。旗尾所写的,莫非就是这个吗?唉,法庭上的言辞,上天都在倾听。百年之后,终于让他的后代享受考中高科的第报。掌管百姓性命的人,也可以由此受到感奋了。”后来先生历任官职直到大宗伯,谥号文僖。

钱即担任睦州理官,恰逢有重大案件,很久没有判决。部使因为旧怨发公文让钱即前往,带着推荐文书来打动他,意在罗织罪名。钱即说:“我甘愿在冗杂的选拔中老去,怎么忍心杀人讨好别人来博取一个推荐呢?”案件都平反了。

向敏中在西京时,有个和尚傍晚经过村舍在门外住宿。夜里有小偷翻墙,扶着一个妇人带着衣服出来。和尚担心祸事逃走了,忽然掉进井里,发现妇人已经被小偷杀在井中。主人搜查发现了,抓住和尚送到县里。和尚不能辩解,自己诬服。向敏中因为赃物没有获得而产生怀疑,秘密派官吏出去查访。官吏进入村店,店里的老妇问和尚的案件怎么样了。官吏欺骗说:“已经鞭打死了。”老妇说:“现在抓到贼怎么办?”官吏说:“既然已经定案,即使抓到贼也不追究了。”老妇说:“说了也没有伤害。这妇人确实是村里少年某某杀的。”官吏于是埋伏抓捕了他,审问后全部招供,并得到了赃物,和尚才得以释放。

雍泰担任吴县知县,百姓中有妾逃跑的,妾的父亲控告百姓秘密杀害了他的女儿,尸体藏在湖中石头下,已经两个月了。召来审问,百姓说:“妾逃跑了两个月,踪迹不知。妾的父亲胁迫钱财,才知道死的地方。”雍泰派人查看尸体,审问妾的父亲说:“他秘密杀害你的女儿,你怎么知道藏在石头下?这又怎么可能是两个月的尸体呢?这一定不是你的女儿,你杀了别人的女儿,希望得到贿赂罢了。”一拷打就招供了。雍泰后来官至尚书。

典吏王宗,妾在舍馆被杀,尚书周用派遣河南司究问,想判王宗的罪。王宗说:“听到报告就回来了,众人共同看见,况且这妇人没有外遇,为什么要杀她?”复审始终没有不同的话。过了几个月,都察院发公文让御史杨逢春会同审理。杨逢春约定二更时审问王宗的案件,如期审问,突然命令差役说:“门外有窥视的人,抓来。”果然抓到两个人。甲说:“他带着我伴行,不知道缘由。”

舍之。严究乙乙具服。言与王宗馆主人妻乱。为其妾所窥。杀之以灭口。即置于法。而释宗。杨曰。若日间则观者众矣。何由踪迹其人。人非切己事。肯深夜来瞰耶。由是咸称明公。一时声振都下。

译放了他。严加审究,乙乙全部招认。说与王宗馆主人之妻通奸。被其妾偷看。杀她以灭口。随即依法处置。而释放王宗。杨说。如果是白天,观看的人就多了。怎么能追踪那个人呢。人如果不是切身相关的事,肯深夜来窥探吗。因此大家都称赞他是明察秋毫的官员。一时间名声震动京城。

元绛字厚之。摄上元令。有甲与乙被酒相殴。甲归卧。夜被盗断足。妻执乙诣县而甲已死。绛遣其妻曰。归洽而夫丧。乙巳服矣。阴使人蹑其后。望一僧迎之私语。即捕僧。遂得奸状。一邑称神。

  朱文公知崇安日。一大姓风水甚佳。有奸民利之。潜埋石碑于土。数年后。突以强占为讼。文公亲临踏勘。去其浮泥。验其故土。则石碑出焉。碑上所刻。皆小民祖先名讳。遂信之。断还小民。后隐居武夷。偶过其地。微服往观。则小民冢已修治。问士人皆云葬后大发。但埋石霸占。天理不胜地理耳。文公知误断。取笔题其墓道曰。此地不发。是无地理。此地若发。是无天理。是夜雷电交作。大雨如倾。比晓坟墓悉毁。变成一潭。

  钱若水为同州推官。有富民失女奴。其父告于州。言富民殴毙匿尸。委禄参审理。而禄旧与富民有仇。乃严刑勒招。富民诬服。遂申详富民父子同杀。弃尸大河不得等情。独若水迟疑。禄参语侵之。若水争曰。我治之民。父子皆坐重辟。岂不容我熟察耶。又越旬日不决。知州亦有言。若水终不为所夺。再数日。私禀知州曰。某捐赀访女奴。今得之矣。知州立释富民。富民感恩至钱公处谢。拒而不纳。乃遶垣啼哭。归写钱公神主供养。知州欲据宴奏闻。钱辞曰。吾初心止图伸冤非为爵赏。且朝廷闻之。如禄参何。知州叹服。后太宗访知其事升钱为制诰。进枢密。黜禄参。

  王平字保衡。为许州司理参军。里中女乘驴早行。盗杀诸田间。褫其衣而去。驴逸。田家收得之。吏捕得驴。坐以杀人。平疑之。以状白府。州将不听。趣令具狱。平持益坚。守怒曰。掾懦耶。平曰。坐懦而奏。不过一免耳。与其阿旨以杀无辜。又陷公于不义。较其轻重。孰为愈耶。州将不能夺。后数日。河南移逃卒至许。勘之。乃寔杀女子者。田家得雪。平官至侍御史。五子俱显名。

  景泰时。王得仁为汀州推官。值邓七作乱。朝廷出师讨之。将帅欲滥杀邀功。得仁力辩其诬。悉焚乱籍。全活数千人。生子夔中状元。位至尚书。

  张文规。字正夫。高安人。为英州司理。真阳县民张五。同贼数辈盗牛。里人胡达朱圭张运等。率保伍追捕之。羣盗散走。独张五拒抗。达击杀之。余盗既脱。反以被劫告县。县令吴邈。尽收圭达等十二人送狱。劾以强盗杀人。鍜炼备至。皆自诬服。圭运病死。既申府。事下司理。文规察囚词色。疑不实。一问得其情。又获盗牛党以证。狱具。胡达以追盗杀人杖脊。余人皆予杖罪。冤狱遂平。不踰年。吴邈呕血死。文规后感疾沈困。恍惚至一大殿。殿上垂帘。闻其声。乃审吴邈事也。文规悉以寔对。遥见吏抱所判文书出。纸尾示之。有添一纪三字。文规遂寤。后以通直郎致仕。年七十八矣。梦羽衣人来曰。向增寿一纪。公在英州尝断妇人曾氏斩罪降作绞罪。又添半纪。殷棠川曰。民命至重。推鞫稍忽。误入人于死。犹有阴谴焉。吴邈邀功诬盗。忍戾若此。使无果报。岂天道梦梦耶。非文规平反。十二人无生理矣。斩绞等死耳。于不可生者俾全其首领。神明亦默佑之。彼以轘磔为快。甘效屠伯者。独何心哉。

  高公材为浙江黄岩县时。有显者夺民山。民讼之。公批牍尾曰。一片青山一片金。百年人有万年心。鸿沟未必常为限。倏忽浮云变古今。又曰。踏遍青山山转峩。问山不语奈山何。若无山下累累冢。料得争山人更多。显者闻诗惭而还之。

  聂以道宰江右。有一人早出卖菜。拾得至元钞十五锭。归以奉母。母怒曰。得毌盗而欺我乎。况我家素未有此。一旦得之。必有奇祸可速送还之。子依命携至原拾处。果见寻钞者至。即以付还。其人反诈谓曰。我原钞三十锭。汝奈何藏其半耶。争不已。相持控于聂。聂询得实。判曰。失者三十锭。拾者十五锭。非汝钞也。可自别寻。以其钞给贤母养老。闻者咸谓赏得其当。

  李杰为河南尹。有寡妇告其子不孝。子不能自理。第云得罪于

译元绛,字厚之。代理上元县令。有甲与乙喝醉酒后互相殴打。甲回家躺下。夜里被盗贼砍断脚。妻子抓住乙到县衙告状,但甲已经死了。元绛打发他的妻子说:“回去料理你丈夫的丧事。乙已经认罪了。”暗中派人跟踪乙的妻子。看见一个僧人迎接她并私下交谈。立即逮捕僧人。于是查清了奸情。全县都称赞他如神明。

朱文公任崇安县令时。有一大户人家风水很好。有奸民贪图这个风水。暗中把石碑埋在土里。几年后。突然以强占为理由打官司。朱文公亲自去实地勘察。去掉表面的浮泥。查验原来的泥土。石碑就露出来了。碑上刻的。都是小民祖先的名字。于是相信了。判归小民。后来隐居武夷山。偶尔经过那里。便微服前往观看。只见小民的坟墓已经修整。问当地读书人都说安葬后家族大发达。只是埋石霸占。天理终究胜不过地理罢了。朱文公知道判错了。拿笔在墓道上题写:“此地不发,是无地理;此地若发,是无天理。”当夜雷电交加。大雨倾盆。等到天亮坟墓全被毁坏。变成了一潭水。

钱若水任同州推官。有富人丢失女奴。女奴父亲到州衙告状。说富人殴打致死并藏匿尸体。委托禄参审理。而禄参以前与富人有仇。于是严刑逼供。富人被迫认罪。于是上报说富人父子共同杀人。抛弃尸体在大河中找不到等情节。只有钱若水迟疑。禄参言语侵犯他。钱若水争辩说:“我治理的百姓。父子都要判重刑。难道不容我仔细查察吗。”又过了十多天不判决。知州也有意见。钱若水最终不被所动摇。又过了几天。私下禀告知州说:“我出资寻找女奴。现在找到了。”知州立即释放富人。富人感恩到钱公处道谢。钱公拒绝不接受。富人便绕着墙啼哭。回家后写下钱公的神主牌位供养。知州想据实上奏朝廷,钱公推辞说:“我本意只求伸冤,不是为了爵位赏赐。况且朝廷听说后。对禄参怎么办。”知州叹服。后来太宗访知此事,提升钱若水为制诰。进入枢密院。罢免禄参。

王平,字保衡。任许州司理参军。乡里有个女子骑驴早起赶路。盗贼在田间杀了她。剥去她的衣服离去。驴逃跑了。田家收留了驴。官吏捕获了驴。判田家杀人罪。王平怀疑。把情况禀告州府。州将不听。催促他定案。王平坚持更坚定。太守发怒说:“你懦弱吗。”王平说:“因懦弱而奏报。不过免职罢了。与其迎合旨意杀害无辜。又使您陷入不义。比较轻重。哪个更好呢。”州将不能改变他的主意。几天后。河南转移逃卒到许州。审问后。才是真正杀女子的。田家得以昭雪。王平官至侍御史。五个儿子都显赫有名。

景泰年间。王得仁任汀州推官。正值邓七作乱。朝廷出兵讨伐。将帅想滥杀邀功。王得仁极力辩白他们的诬陷。全部烧毁乱党名册。保全活命数千人。生子王夔考中状元。官至尚书。

张文规。字正夫。高安人。任英州司理。真阳县民张五。和几个贼人偷牛。乡人胡达、朱圭、张运等。率领保伍追捕他们。群盗散逃。只有张五抗拒。胡达击杀了他。其余盗贼逃脱后。反而以被抢劫为由告到县衙。县令吴邈。把朱圭、胡达等十二人全部收押送狱。以强盗杀人罪弹劾。拷打审讯极其残酷。都被迫认罪。朱圭、张运病死。已经上报州府。案件下到司理。张文规观察囚犯言辞神色。怀疑不真实。一问就得到实情。又抓获偷牛同党来作证。案件定论。胡达因追盗杀人判杖脊。其余人都判杖罪。冤狱于是平反。不到一年。吴邈呕血而死。张文规后来生病沉重。恍惚来到一个大殿。殿上垂着帘子。听到声音。是审理吴邈的事。张文规全部如实回答。远远看见吏抱着所判文书出来。纸尾给他看。有添“一纪”三字。张文规于是醒来。后来以通直郎退休。享年七十八岁。梦见穿羽衣的人来说:“先前增加寿命一纪。您在英州曾判妇人曾氏斩罪降为绞罪。又增加半纪。”殷棠川说:“人命至重。推究稍加疏忽。误使人入死地。还有阴间谴责呢。吴邈邀功诬陷盗贼。残忍暴戾如此。如果没有果报。难道天道昏暗不明吗。若非张文规平反。十二人没有活路了。斩绞都是死罪。对于不可生者使其保全头颅。神明也暗中保佑他。那些以车裂为快。甘愿效法屠夫的人。究竟是什么心呢。”

高公材任浙江黄岩县令时。有显贵夺取民山。百姓诉讼。高公在文书末尾批道:“一片青山一片金。百年人有万年心。鸿沟未必长界限。倏忽浮云变古今。”又说:“踏遍青山山转高。问山不语奈山何。若无山下累累坟。料得争山人更多。”显贵听到诗惭愧而归还。

聂以道任江右县令。有一人早起卖菜。拾得至元钞十五锭。回家献给母亲。母亲发怒说:“难道是偷来欺骗我吗。况且我家向来没有这些。突然得到。必有奇祸,赶快送还。”儿子依命带到原拾处。果然看见找钞的人来了。就交还给他。那人反而诈称说:“我原钞三十锭。你为何藏起一半。”争执不停。互相告到聂以道处。聂以道查得实情。判决说:“失者三十锭。拾者十五锭。不是你的钞。可自别处寻找。用这钞给贤母养老。”听到的人都说奖赏得当。

李杰任河南尹。有寡妇告她儿子不孝。儿子不能自理。只说得罪于

母。死所甘也。杰察其状。非真不孝者。谕妇曰。汝孀居止一子。今寘之死。能无悔乎。妇曰。逆子复何惜。杰曰。审如此。可办棺来。盛儿尸归。寡妇既出。杰使人觇其后。则一道士迎问于门外。妇曰。事完矣。顷之舁棺至。杰犹冀其或悔也谕之再三。妇执词如初。而道士仍伺立门外。杰令擒道士。一问承伏。盖道士与寡妇私。为儿所制。欲杀之耳。杰命释其子。杖杀道士。

译母亲死了,我也心甘情愿。杰观察她的神态,知道她并非真正不孝的人,便对她说:“你守寡只这一个儿子,现在把他处死,难道不会后悔吗?”妇人回答说:“逆子还有什么值得吝惜的。”杰说:“如果真的这样,那就准备棺材来,把儿子的尸体装好带回家。”寡妇出去后,杰派人暗中观察她的动静,只见一个道士在门外迎接询问。妇人说:“事情已经办完了。”过了一会儿,抬着棺材来到。杰还希望她或许会后悔,再三劝告她,但妇人坚持原来的说法,而道士仍然在门外守候站立。杰下令逮捕道士,一审问就招供了。原来道士与寡妇私通,被儿子控制,所以想杀他罢了。杰命令释放她的儿子,杖杀了道士。

江阴有宦家女。自幼纳采。及长。其壻产业渐消。宦欲悔婚。壻家讼于县。县令郝公劝之如初。宦固请别适。郝公曰。若从尊意。须断银三百金与彼。然后令其别娶乃可。宦依断输银入帑。郝公曰。此出吾意。未知令爱如何。必须面质成招。女与壻遵谕到案。郝厉声曰。夫妇大伦。缙绅望族何得悔盟伤化。前虑壻贫。今有三百金。不贫矣。即留入后衙完配一月而出。闻者快之。后郝子孙皆贵。

  秀水朱少宰国祚。为人平易慷慨。一日两公子行街。暑月张盖。家人不检。误触店蓬破碎。相与争竞。适少宰轿过。店主人泣诉。少宰即借坐人家。命仆呼张盖二人。并持竹篦来。各责三十。慰其店主人而去。

  陈睦提点两浙刑狱。杭有富户某。其妾沉香浣衣井旁。适嫡子堕井死。嫡素妒。诬沈香挤之。讼于睦。睦不察。如愬具狱。既而廉访得实。思翻案。恐为巡按所黜。遂杀沈香。后睦还京师。闻有邢道人从仙人游。言人祸福如见。叩以未来事邢不答。退语睦所亲曰。如沈香何。睦闻之。震汗累日成惊癎而死。

  龚佥事一日升堂理事。忽狂呌下阶。若被人殴执状。喊曰。某太守大人。某推官大人。幸少宽我。口喷鲜血。徧体皆有青瘢。时布政吕公与公善。特过问之。龚变声音言曰。我乃某人。为某郡太守又此某公为推官。其时龚为同知。郡有囚。为龚某故入重律。因而死者四人。彼等不甘。诉之上帝。得请摄治。某等先被逮。冥官讯鞫。当时此狱。实龚独主之。某二人不过失阅实耳。彼系首恶。岂容漏网耶。言讫。又大呕血。少间死矣。

  欧阳遇为大理寺卿。有溧阳令余绍卿坐事系狱。罪不当死。而遇因私雠坐以死。人皆称其冤。未几遇晓起。忽见绍卿来索命。自后行住坐卧。莫不相随。遇心悸。至庐山九天采访使者观。设坛解谢。初夜即见绍卿在侧。明旦投心词。俯伏间。被数鬼擒掷殿下。发狂大呌。流血被体而死。

  广州黄同知。夫妇同抱病。异榻而寝。其妻梦吏执公文自变量卒持锁揭帐。如擒捕状。俄闻吏唤曰。非也。遂过对榻曰。是也。夫妇同惊觉。述所梦若合符节。黄曰。我必死。我招安洞夷。多杀无辜。今日吏人之来。正为此案。逾日果死。

  施大中病革之夕。语妻子曰。吾寿本永。因昔年任某县时。错断一囚于死。削寿一纪。近谋夺一孀妇产。又吾兄早世。有侄贫苦我不照拂。致其仳■〈亻离〉不堪。上帝以我欺孤虐寡。又削寿一纪。今禄籍已尽。不能再生矣。遂死。

  江南河帅黎襄勤公。言其乡有村翁。其子出外贸易留媳于家。媳素贤。日以织纴佐炊。翁坐享之。无所事事。每出与村人赌博。负则取偿于媳。习以为常。媳亦不较也。一日媳小病停织。语其翁曰。我手力所入有限。以赀菽水则仅可。以供博负则无余。翁以后可稍节赌否。翁默然。是日微雨。饭后携伞径出。至夜不归。媳疑之。既三日不返。媳愈疑虑。乃向邻里告以故。嘱代觅之。值连日阴雨。河流暴涨。有邻来告媳曰。顷闻河里有一浮尸。旁有破伞。曷往验之。媳急往视。则六十许老人。居然翁也。乃呼号欲绝。观者怜之。代为捞起殡殓。适里中有监生某。虎而冠者也。知媳家固贫。而媳之外家。颇殷实。思藉此吓诈。昌言于众曰。此事能不报官而遂了乎。里中无应之者。某素习刀笔。乃以媳怨言逼翁投水鸣于官。拘媳严讯。媳不惯受刑。遽诬服。案遂定。弃市日。其翁适自外归。仍携旧伞。沿途闻其媳将以冤死。亟奔法场。已无及矣。遂痛哭赴官自陈。县乃据实检举。而以监生抵罪。县褫职。邻妪有梦某媳冠帔来别云已为神矣。此案芝林中丞官淮海道时。闻公所述如此。公罗山人。述此时但云其乡前数年事。疑即罗山县案也。

  李元礼为潭州龙溪主簿。摄尉事。获强盗六人。例获七人。则应改京秩。李命弓兵枉取一名充数。皆论死。李遂转承务郎。及调官泉州同安县。道见冤死之民。随之。夜宿龙山邸中暴

译江阴有一位官宦人家的女儿。从小便已订婚。等到长大成人,她的丈夫家产业逐渐衰败。官宦想悔婚,丈夫家到县里打官司。县令郝公劝他们像当初一样履行婚约。官宦坚持要求改嫁他人。郝公说:“如果顺从您的意思,必须判给那方三百两银子,然后让他们另娶才成。”官宦依判决将银子送入国库。郝公说:“这出自我的主意,不知道令爱如何,必须当面质询形成供词。”女儿和丈夫遵命来到公堂。郝公厉声说:“夫妇是人伦大道,士大夫望族怎能悔婚败坏风化?先前顾虑丈夫贫穷,现在有了三百两银子,就不穷了。”随即留下他们在后衙完婚,一个月后才放他们出去。听到这件事的人都感到痛快。后来郝公的子孙都显贵。

秀水朱少宰朱国祚,为人平易慷慨。一天,他的两个儿子在街上行走,暑天撑着伞盖,家人行为不检点,误触店铺门帘将其弄破,双方发生争执。恰逢朱少宰的轿子经过,店主哭着诉说。朱少宰立即借坐人家,命令仆人叫来撑伞盖的两人,并拿来竹板,各打三十下,安慰了店主后离去。

陈睦任两浙提点刑狱,杭州有个富户,他的妾室沉香在井边洗衣服,恰逢嫡子掉进井里淹死。嫡母向来嫉妒,诬陷沉香推人下水,向陈睦告状。陈睦没有查清,按照诉状定案。后来廉访使查得实情,陈睦想翻案,又恐怕被巡按御史罢免,于是杀了沉香。后来陈睦回到京城,听说有个邢道人跟随仙人云游,说人祸福如同亲眼所见。陈睦询问未来之事,邢道人不回答。退下后对陈睦的亲信说:“那沉香怎么办?”陈睦听后,吓得冷汗淋漓,几天后惊悸成癫痫而死。

龚佥事一天升堂处理事务,忽然狂叫下台阶,像被人殴打抓住的样子,喊说:“某太守大人,某推官大人,请宽限我。”口中喷出鲜血,全身都有青色的斑痕。当时布政使吕公与他交好,特意过问。龚佥事改变声音说:“我是某人,担任某郡太守,又这位某公担任推官。那时龚某任同知。郡里有囚犯,因为龚某故意加重刑罚,因而死了四个人。他们不甘心,向天帝申诉,得以请求代理治理。我们先前被逮捕,冥官审讯,当时这案件,实际上是龚某独自主使,我们两人不过是失于核实罢了。他是首恶,岂能漏网?”说完,又大口呕血,不久就死了。

欧阳遇任大理寺卿,溧阳令余绍卿因事入狱,罪不当死,而欧阳遇因私仇判他死刑。人们都称他冤屈。不久欧阳遇清晨起床,忽然看见余绍卿来索命。从此行住坐卧,没有不跟随的。欧阳遇心悸,到庐山九天采访使者观,设坛解谢。初夜就看见余绍卿在身旁。第二天早上投下心词,俯伏之间,被几个鬼擒住扔在殿下,发狂大叫,流血满身而死。

广州黄同知,夫妇同患重病,分床而睡。他的妻子梦见官吏拿着公文,差役拿着锁链掀开帐子,像擒捕的样子。一会儿听见官吏喊说:“不是。”于是走到对面的床前说:“是。”夫妇同时惊醒,叙述所梦如同符节相合。黄同知说:“我必死无疑。我招安洞夷,多杀无辜,今天官吏的到来,正是为此案。”过了一天果然死了。

施大中病危当晚,对妻子儿女说:“我的寿命本来长久,因为往年任某县时,错判一个囚犯死刑,削去寿命十二年。近来图谋夺取一个寡妇的财产,又我兄长早逝,有个侄子贫苦我不照顾,导致他离婚不堪。上帝以我欺孤虐寡,又削去寿命十二年。现在禄籍已尽,不能再生了。”于是死去。

江南河帅黎襄勤公,说他的家乡有个村翁,他的儿子外出经商,留下媳妇在家。媳妇向来贤惠,每天以纺织辅助做饭。村翁坐享其成,无所事事,每次出门与村里人赌博,输了就拿媳妇的钱来抵偿,习以为常。媳妇也不计较。一天媳妇小病停止纺织,对村翁说:“我手力所得有限,用来供给饮食则刚好够,用来供给赌债则没有剩余。翁以后可以稍微节制赌博吗?”村翁沉默不语。这天微雨,饭后村翁带着伞径直出去,到夜里不回家。媳妇怀疑他,过了三天不返,媳妇更加疑虑,于是向邻里告知缘故,嘱咐代为寻找。正值连日阴雨,河流暴涨,有邻居来告诉媳妇说:“刚才听说河里有一具浮尸,旁边有破伞,何不去查验?”媳妇急忙前往查看,是个六十多岁的老人,竟然是村翁。于是呼号欲绝,观看的人怜悯她,代为捞起殡殓。恰逢村里有个监生某,是虎头蛇尾的人,知道媳妇家固然贫穷,而媳妇娘家颇殷实,想借此吓诈,公开对众人说:“这事能不报官就了结吗?”村里没有应声的。某素来习练刀笔,于是以媳妇怨言逼迫村翁投水为由告官,拘捕媳妇严刑审讯。媳妇不习惯受刑,立即诬服。案件于是定下。弃市那天,村翁恰好从外面回来,仍带着旧伞,沿途听说媳妇将冤死,急忙奔向法场,已经来不及了。于是痛哭赴官自陈,县令于是据实检举,而以监生抵罪,县令被革职。邻家老妇梦见某媳妇戴冠披帔来告别,说已为神了。此案芝林中丞官淮海道时,听闻公所述如此。公是罗山人,述此时只说其乡前数年事,疑即罗山县案也。

李元礼任潭州龙溪主簿,代理县尉事务,抓获强盗六人。按规定抓获七人,则应改任京官。李元礼命令弓兵枉法抓了一名充数,都被判死刑。李元礼于是转任承务郎。等到调任泉州同安县,路上看见冤死的百姓,跟随他。夜宿龙山邸中暴

卒。

  李嵩。李全交。王旭。时号三豹。讯囚必铺棘卧体削竹签指。方梁压髁。碎瓦搘膝。被追者皆别妻子。辞朋友。京中相要作咒曰。若违心负教横遭三豹。

译死了。

李嵩、李全交、王旭,当时号称“三豹”。审讯囚犯时,必定铺上荆棘让囚犯躺卧,削尖竹签刺入手指,用方木梁压住膝盖骨,用碎瓦片抵住膝盖。被追捕的人全都与妻子儿女诀别,与朋友告别。京城里的人互相约定发誓说:“如果违背良心、辜负教义,就横遭三豹之祸。”

御史某之伏法也。有问官白昼假寐。恍惚见之。惊问曰。君有冤耶曰言官受赂鬻章奏。于法当诛。吾何冤曰不冤何为来见我曰有憾于君曰问官七八人。旧交如我者亦两三人。何独憾我曰我与君有宿隙。不过进取相轧耳。非不共戴天者也。我对簿时。君虽引嫌不问。而扬扬有德色。我狱成时。君虽虚词慰藉。而隐隐含轻薄。是他人据法置我死。而君以修怨快我死也。患难之际。此最伤人心。吾安得不憾。问官惶恐愧谢曰。然则君将报我乎曰我死于法。安得报君。君居心如是。自非载福之道。亦无庸我报。特意有不平。使君知之耳。语讫。若睡若醒。开目已失所在。案上残茗尚微温。后所亲见其惘惘如失。阴叩之。乃具道始末。喟然曰。幸哉我未下石也。其饮恨犹如是。曾子曰。哀矜勿喜。不其然乎。所亲为人述之。亦喟然曰。一有私心。虽当其罪犹不服。况不当其罪乎。

  郭思承为司理。居官慈惠。有法司元珍枉法虐民。郭与元合舟还里。元让前舱与郭装家属。元家人在后。至中流忽风起昼昏。众见水中鬼使。凿船为两截。前舱郭船。浮江面顺流径到岸侧。元后船人口行囊。实时沉没。同舟异报。不亦异乎。

  △格言

  古者折狱。听色听辞。皆就所讼言之也。然古时人情醇朴。曲直现于辞色之间。今人刁诈。冤痛反饰于词色之际。非我有所以折而得之。彼曲直之情不我与也。其要有七。曰钩。曰袭。曰攻。曰逼。曰摄。曰合。曰挠。何谓钩。以我意探彼意也。彼腹中自有真情。不肯实吐。止将虚词肤愬。而我已窥见真情。但未知的确。姑微以一语钩之。看其如何回答。于是乎用袭。何谓袭。乘其虚而掩之也。我既钩之。彼不受饵。仍将前词敷说。我却从他意料不到之处诘问之。彼必无心致对也。于是乎用攻。何谓攻。因其瑕而击之也。所对一有空隙。我即从他空隙处连驳之。彼之情已惶然不能自掩矣。于是乎用逼。何为逼。因其穷而急阨之也。彼情已觉难掩。然跃跃在喉。又不肯遽吐。若此时问官局势稍缓。则跃跃者又将复隐。宜乎假作威严。拍案大怒。命用重刑以恐吓之。两班牙爪。疾呼跃出。提摔而下。则惊魂大怖。尚有不输服者乎。然此就审正犯言之也。至于证佐之类。多系受贿买嘱。否则至亲好友。亦缘情谊难却。若语以辱身殉命。则未敢必也。但棍徒奸狡。最善相机。彼之曰供虚实。只看上官缓急。吾则用之以摄。何谓摄。制其奸而不使逞也。干证造前。上官预瞑目厉容以待。若一言不合。便欲加刑者。因择极肯綮处。严讯之。彼若遽尔直言。何以塞贿金之命。亲友之情。彼必言词游衍。乃即命加刑。彼自速声称吐。如此。彼上畏官长之精严。不敢饰欺。下受本人之贿托。亦已有词矣。说者谓。先唤原被。后唤干证。彼将依样葫芦。必致互争无已。固也。夫事小者。干证知无大害。何妨直言。若情关重大。纵先唤干证。彼岂肯轻出一言。而偾乃公事耶。故听讼原无定法。贵在随时应变耳。所谓合者何。以其所分而共证之也。唤原告进。问供毕令出。唤被告进。问供毕令出。唤原告干证进。问供毕令出。唤被告干证进。问供毕令出。如此逐名详问。则原告与被告所供。合与不合可知也。原告干证与被告干证所供合与不合又可知也。其间所供皆实。惟理曲者犹复支吾。于是乎用以挠之。所谓挠者何。以其众而挠伏之也。众口所供既定。不能为彼改移。即彼自家干证。亦不能为之左袒。造证当前。仝词共质。彼虽有口如簧。又安能巧鼓于羣言之下哉。故善听者。于其观状时。先有成竹于胷。及其对簿。持此七术以求之。自无遁情矣。若遇事漫无主宰。偏持己见。而公庭又多躁率。妄拟是非。则嘉肺之间。其不呼覆盆者鲜矣。然此外又有所谓引之之术。引者何。欲领之使悟而就于我也。其人所犯死而我欲生之。所犯重而我欲轻之。在彼自知所犯寔重与死。当堂直供无讳。已安心于重与死矣。而我所以欲生之欲轻之之

译御史某伏法时,有问官白天打盹,恍惚间看见了他,惊问说:“你有冤屈吗?”他说:“言官受贿出卖章奏,按法律应当处死,我有什么冤屈?”问官说:“不冤为什么来见我?”他说:“对你有怨恨。”问官说:“问官七八个人,像我这样的旧交也有两三个,为什么唯独怨恨我?”他说:“我和你素有嫌隙,不过是进取时互相倾轧罢了,并非不共戴天的仇敌。我受审时,你虽然避嫌不问,却洋洋得意有恩德之色;我定罪时,你虽然用虚词安慰,却隐隐含着轻薄的意味。这是别人依法置我于死地,而你借修怨之快置我于死地。在患难之际,这最伤人心,我怎能不怨恨?”问官惶恐惭愧谢罪说:“那么你将报复我吗?”他说:“我死于法,怎能报复你?你居心如此,自然不是积福之道,也不必我报复。只是特意有不平之气,让你知道罢了。”说完,似睡似醒,睁眼已不见他在哪里,案上残茶尚微温。后来亲眼见他怅然若失,暗中询问,他才详细说了始末,感叹说:“幸好我没有落井下石啊。”他的怨恨竟然如此。曾子说:“哀怜矜恤,不要欣喜。”不正是这样吗?所亲近的人向别人讲述这件事,也感叹说:“一旦有私心,即使判得恰当也不服,何况判得不恰当呢?”

郭思承任司理,为官慈惠。有法司元珍枉法虐待百姓,郭与元同船回乡,元让前舱给郭安置家属,元的家人在后。到江中忽然风起昼昏,众人看见水中鬼使,凿船为两截,前舱郭的船浮在江面顺流直接到岸边,元后船的人口行囊实时沉没。同船不同遭遇,不也很奇怪吗?

△格言

古代断案,听脸色听言辞,都是就所诉讼而言的。然而古代人情淳朴,曲直显现在言辞脸色之间。现在人刁诈,冤痛反而掩饰在言辞脸色之际。不是我有什么方法折服而得到真相,他们曲直之情不告诉我。其要点有七:曰钩,曰袭,曰攻,曰逼,曰摄,曰合,曰挠。什么叫钩?以我的意思探彼的意思。他腹中自有真情,不肯实吐,只将虚词肤浅诉说,而我已经窥见真情,但未知的确,姑且微以一语钩之,看其如何回答。于是用袭。什么叫袭?乘其虚而掩之。我既钩之,彼不受饵,仍将前词敷说,我却从他意料不到之处诘问之,他必无心致对。于是用攻。什么叫攻?因其瑕而击之。所对一有空隙,我即从他空隙处连驳之,他之情已惶然不能自掩。于是用逼。什么叫逼?因其穷而急阨之。他情已觉难掩,然跃跃在喉,又不肯遽吐,若此时问官局势稍缓,则跃跃者又将复隐。宜乎假作威严,拍案大怒,命用重刑以恐吓之,两班牙爪,疾呼跃出,提摔而下,则惊魂大怖,尚有不输服者乎?然此就审正犯言之。至于证佐之类,多系受贿买嘱,否则至亲好友,亦缘情谊难却,若语以辱身殉命,则未敢必也。但棍徒奸狡,最善相机,彼之曰供虚实,只看上官缓急,吾则用之以摄。什么叫摄?制其奸而不使逞也。干证造前,上官预瞑目厉容以待,若一言不合,便欲加刑者,因择极肯綮处,严讯之,彼若遽尔直言,何以塞贿金之命,亲友之情,彼必言词游衍,乃即命加刑,彼自速声称吐。如此,彼上畏官长之精严,不敢饰欺,下受本人之贿托,亦已有词矣。说者谓,先唤原被,后唤干证,彼将依样葫芦,必致互争无已,固也。夫事小者,干证知无大害,何妨直言。若情关重大,纵先唤干证,彼岂肯轻出一言,而偾乃公事耶?故听讼原无定法,贵在随时应变耳。所谓合者何?以其所分而共证之也。唤原告进,问供毕令出,唤被告进,问供毕令出,唤原告干证进,问供毕令出,唤被告干证进,问供毕令出。如此逐名详问,则原告与被告所供,合与不合可知也。原告干证与被告干证所合与不合又可知也。其间所供皆实,惟理曲者犹复支吾,于是乎用以挠之。所谓挠者何?以其众而挠伏之也。众口所供既定,不能为彼改移,即彼自家干证,亦不能为之左袒。造证当前,仝词共质,彼虽有口如簧,又安能巧鼓于羣言之下哉?故善听者,于其观状时,先有成竹于胷,及其对簿,持此七术以求之,自无遁情矣。若遇事漫无主宰,偏持己见,而公庭又多躁率,妄拟是非,则嘉肺之间,其不呼覆盆者鲜矣。然此外又有所引之之术。引者何?欲领之使悟而就于我也。其人所犯死,而我欲生之,所犯重,而我欲轻之,在彼自知所犯寔重与死,当堂直供无讳,已安心于重与死矣。而我所以欲生

心。彼不知也。即彼所以能生之能轻之之路。彼亦不知也。于是因而领之于覆审定案时。与云如此则生。如此则死。如此则轻。如此则重。但汝所犯果重与死。我不能为尔贷也。则其人乃大悟。未有不舍重死而就轻生者矣。然此亦乡愚悞蹈三尺。特为开其一线耳。如私盐拒捕伤人者死。父子俱持械打仗。父实伤人开其子因护父情有可矜如窃盗伤人者死。失主知觉追擒。跌扑殒命。开其虽为盗伤。非同格鬬。诸如此类者。亦周文襄为罪人。阁笔求生之意乎。

译心。他们不知道。即使他们能够产生这种轻判的理由的途径。他们也不知道。于是因此就在复核审定案件时。说像这样就会活命。像这样就会死。像这样就会轻判。像这样就会重判。只是你所犯的罪行确实严重且该死。我不能为你宽贷。那么那个人就会大悟。没有不舍弃重罪死刑而选择轻罪活命的了。然而这也是乡下愚民误触法律。特别为他们开一条生路罢了。比如私盐犯抗拒抓捕伤人者判死刑。父子都拿着武器打斗。父亲确实伤了人,开脱儿子是因为保护父亲情有可原;又如窃贼伤人者判死刑。失主发觉后追赶擒拿。跌扑而死。开脱他虽然因盗窃伤人。但不同于格斗。诸如此类的事情。也是周文襄为罪人。搁笔求生之意吗。

阿文成公桂。未贵时。其父阿文勤公克敦。方燕居。文成侍立。文勤仰面若有思。忽顾文成曰。 朝廷一旦用汝为刑官治狱宜如何。文成谢未习。公曰固也。姑言其意。文成曰。行法必当其罪。罪一分与一分法。罪十分与十分法。无使轻重。公大怒骂曰。是子将败我家是当死。遽索杖。文成惶恐。叩头谢曰。惟大人教戒之。不敢忘。公曰噫如汝言。天下无全人矣。夫罪十分治之五六已不能堪。而可尽耶。且一分之罪。尚足问耶。其后文成长刑部。屡为诸曹郎述之。庭训官箴。一以贯之。宜其柱石相承。簪缨弗艾矣。又乾隆年间。有冯廉访廷丞者。尝为大理寺丞。大理为三法司。主平反。自刑部权日重。大理不得举其职。冯在官于罪名出入。数有纠驳。多所矜恕。诸司皆怒。适大学士刘文正公总理部务。独心善焉。后冯亦由刑部郎。洊擢至江西按察使。入 觐。大学士于文襄公。问冯以治狱之要。冯曰。夫狱者愈求则愈深。要在适中而止。则情法两尽。文襄嗟赏其言。告诸曹司以为法。此与阿文勤公言相印证也。

  张南轩曰。为政须要平心。不平其心。虽好事亦错。如抑强扶弱。岂非好事。往往只这里错。须如明镜然。妍自妍丑自丑。何预吾事。若先以其人为丑。则见此人无往而非丑矣。

  刑官之大罪。有五。一曰执己见以杀人。二曰杀人以媚人。三曰受贿曲法。四曰不明误杀。五曰从傍莫救。

  凡有司讯鞫狱讼。首贵慎速。所以慎者。一事到官。毌论事理之重轻。案情之大小。必须悉心推鞫。不厌精详。总期无枉无纵。情法两得其平。斯谓之慎。所以速者。一案入手。如命盗重情。罪关大辟。固宜立为判决。明正典刑。不能淹留致毙。反使幸逃显戮。其有情节较轻。或应入秋审。缓决。或应予留养承祀。稍有一线生机者。官为早办一日。犯即早脱一日之监。若竟任性高搁。致令病毙狱中。虽死由天年。而问心不能无憾。至犯该徒流遣戍。亦宜早为决配。不得故事稽延。使枉受囹圄之系。即寻常细故。自理词讼。更宜随到随审。随审随结。俾两造无拖累之虞。杜书役诈扰之渐。斯谓之速。愚为慎而不速。则事多冗积。易启淹狱之端。速而不慎。则草率多讹。不免冤滥之失。慎速二字。实为鞫狱之要旨也。况吏例有承审之定限。刑书载淹禁之明条。吾侪一行作吏。总宜如何精勤致治。以副钦恤刑狱之至意。亦于慎重讼谳之中。未始非积德之道也。可弗勉哉。

  夫狱之原被俱在。众证分明。可以按律问拟。事无难结若夫一种疑狱。有黑夜杀人并无见证者。有旷野杀人无尸亲识认者。有作客他乡。为人谋害。而告及同行者。有共证其人。殴杀尸伤显然。而其人满口呼冤者。诸如此类但宜细心审度。密加体访。未可自恃聪明。严刑煅炼。枉累无辜。书曰功疑惟重。罪疑惟轻。又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夫皋陶圣人也。以圣人犹有称疑。圣人为士。犹释不经。夫才不如圣人。欲使案无疑牍。而强为摘服。冤及不经。又并无圣人之心。则吾不知其自居何等矣。

  薛文清曰。治狱有四要。公则不偏。慈则不刻。明则能照。刚则能断。

  从来刑罚贵得其平。平者如权之秤物。不轻不重。适得其宜之谓。若事则可疑。难于决断者。宁可转重为轻。切不可入轻为重书曰罪疑惟轻。又曰宁失出。毌失入。盖刑罚之事。上干天和。以皋陶之明允。犹致无后。矧下此者欤。惟于当死之罪。求其生而减至配徒。于当配徒之罪。求其轻而减至笞杖。庶寓仁育于义正之中。而为良有司矣。若受贿枉法。视人命为草菅。受报断无漏网。亦有事涉两歧。情介两可。或偏于一时之喜怒。或悞用一己之聪明。或曲狥乡老上司之嘱托。或听信奴隶书役之谗言。纵非婪赃。终乖公道。天地鬼神。亦所共嫉。

  人有罪而至于杀。固其自取然其得罪之由不一。亦或有株连诬服不能自辩者。使刑官见其狱辞而生哀矜之心。庶犹有生理。若一见加

译阿文成公陈廷敬。在未显贵时。他的父亲阿文勤公陈恪勤。正在闲居。文成侍立在一旁。文勤仰面似乎若有所思。忽然看着文成说。朝廷一旦任用你担任刑官审理案件,应当如何处理?文成推辞说没有经验。文勤说,本来如此。姑且说说你的想法。文成说。执行法律必须与罪行相当。罪有一分,就给予一分的刑罚;罪有十分,就给予十分的刑罚。不要使刑罚轻重失当。文勤大怒,骂道。这个孩子将要败坏我家门,应当处死。立刻索要棍棒。文成惶恐。磕头谢罪说。只希望大人教诲告诫我,不敢忘记。文勤说,唉,如果像你说的这样。天下就没有完人了。罪行十分,只惩处五六分就已经难以忍受了,难道可以全部惩处吗?况且一分的罪行,还值得追究吗?后来文成担任刑部尚书。多次向各位司官讲述这件事。父亲的教诲和为官的箴言,他始终贯穿其中。难怪他们家族世代作为国家的栋梁,官位显赫而没有衰败。又乾隆年间。有一位冯廷丞,曾任大理寺丞。大理寺是三法司之一,主要负责平反冤狱。自从刑部的权力日益加重,大理寺就不能履行其职责。冯廷丞在任上,对于罪名的出入,多次进行纠察驳正。多有宽恕怜悯。其他各部门都对他感到愤怒。恰逢大学士刘文正公主持部务。唯独在心里赞赏他。后来冯廷丞也由刑部郎中,屡次升迁至江西按察使。入京朝见皇帝。大学士于文襄公。询问冯廷丞治理案件的关键。冯廷丞说。案件越是深究就越显得严重。关键在于适中而止。这样情理和法律都能得到充分的体现。文襄感叹赞赏他的话。告知各位司官作为准则。这与阿文勤公的话相互印证。

张南轩说。处理政务必须心境平和。如果不平和,即使是好事也会做错。比如抑制强权扶持弱小,难道不是好事吗?往往就在这里出错。必须像明镜一样。美丑各自分明,与我何干?如果先认为某人是丑的,那么看这个人就没有一处不是丑的了。

刑官的大罪,有五种。一是固执己见以致杀人。二是杀人以讨好他人。三是收受贿赂枉法。四是不明真相误杀。五是在旁的人不能挽救。

凡是有司审讯案件。首要的是谨慎和迅速。之所以要谨慎。是因为一件事到官府。无论事理轻重。案情大小。都必须悉心推究审讯。不厌其烦地精细详查。总期望不冤枉好人也不放纵坏人,情理和法律都达到平衡。这才叫谨慎。之所以要迅速。是因为一个案子接手后。如果是人命盗窃等重大案件,罪行关系到死刑。固然应当立即判决,明正典刑。不能拖延导致死亡,反而让罪犯侥幸逃脱显眼的死刑。如果情节较轻,或者应列入秋审,缓决,或者应给予留养承祀,稍微有一线生机的。官府早办理一天,犯人就能早脱离一天的牢狱。如果竟然任性搁置,导致犯人在狱中病死。虽然是自然死亡,但问心无愧也难。至于犯该徒刑、流刑、遣戍的,也应当尽早判决发配。不得因循拖延,使犯人无辜遭受牢狱之灾。即使是寻常小事,自理词讼,更应当随到随审,随审随结。使双方没有拖累的担忧,杜绝书吏差役欺诈骚扰的苗头。这才叫迅速。如果只谨慎而不迅速,那么事务多会积压,容易开启淹滞案件的开端。如果只迅速而不谨慎,那么草率多会出错,不免冤滥之失。谨慎和迅速这两个字,实在是审讯案件的要旨。况且吏例有承审的期限,刑书有淹禁的明文规定。我们一旦做官,总应当如何精勤治理,以符合钦恤刑狱的至意。在慎重诉讼审判之中,未尝不是积德之道。能不努力吗?

案件的原告被告都在,众证分明,可以按律定罪。事情不难结案。如果是那种疑难案件,有黑夜杀人并无见证者的。有旷野杀人无尸亲识别的。有作客他乡,被人谋害,而告发同行者的。有共证某人,殴打致死尸伤显然,而那人满口呼冤的。诸如此类,只宜细心审度,秘密体察访问。不可自恃聪明,严刑拷打,枉累无辜。《尚书》说,功绩有疑问时从重,罪行有疑问时从轻。又说,与其杀无辜,宁可失法度。皋陶是圣人,以圣人尚且有称疑。圣人做士,尚且解释法度。才德不如圣人,却想让案件没有疑点,而强行摘取服罪,冤及法度,又并无圣人之心,那么我不知道他自居何等。

薛文清说。治理案件有四个要点。公正就不偏私。仁慈就不苛刻。明察就能照见真相。刚强就能决断。

历来刑罚贵在公平。公平就像秤称物,不轻不重,适得其宜。如果事情可疑,难以决断,宁可转重为轻,切不可入轻为重。《尚书》说,罪行有疑问时从轻。又说,宁可失出,不可失入。大概刑罚之事,上干天和。以皋陶的明允,尚且导致无后,何况不如他的人呢?只有在当死之罪,寻求生路而减至配徒。在当配徒之罪,寻求轻刑而减至笞杖。庶几在义正之中寓含仁育,而成为良善的有司。如果受贿枉法,视人命为草菅,受报断无漏网。也有事涉两歧,情介两可,或偏于一时之喜怒,或误用一己之聪明,或曲从乡老上司之嘱托,或听信奴隶书役之谗言,纵非贪婪赃物,终乖公道。天地鬼神,亦所共嫉。

人有罪而至于杀,固然是自取。然而得罪的原因不一,也有株连诬服不能自辩的。如果刑官看到狱辞而生哀矜之心,庶几还有生路。如果一见加

怒。则必不能平情细鞫。虽有冤滥。亦无从申辩矣。试观古仁人谳决死囚。必于死中求生。求而不得。犹掩牍涕泣。此何如其用心耶。

译如果心怀愤怒,就必然无法平心静气地仔细审问。即使有冤屈或滥判的情况,也没有办法申辩了。试着看看古代仁人审理判决死刑囚犯时,一定是在死刑中寻求生路,寻求而不得,仍然会掩住案卷流泪哭泣,这究竟是怎样的用心啊。

不可窥上司之意以定民罪。民之罹于法也。要非心之得巳。果系情真罪当。犹宜生其矜恤。讵可因上司之喜怒。置赤子于死亡而不顾。尝见有廉明之吏。非不深知其故。及至勘问时。往往违心曲法。人诘其故。则曰上司要如此。那得不如此噫父母斯民之谓何。而忍草菅民命以邀上司欢耶。

  夫察狱之道。常求其生。犹失之死。而况求其死也。乃吏以察察博名。吹毛求疵深文巧诋。令必不得平反。有一等矫情干誉之人。明见其无辜。多远嫌自避。以小民身家性命。全我清名。其用心亦已刻矣。夫除奸之法。苟无则已。非必欲充罪罟也。乃罗织僝佣。文致暧昧。令元凶贿脱。而愚民受诬。虽破产捐躯。莫能自白。彼平原自无者。独何人乎。

  以直为曲者。非但受赃故入而后为罪也。大凡新进喜事之徒。多任聪明。多执意见。或有一言之忿触。或因一事之猜疑或径情直行。深文峭法。故入人狱。往往有之。至于以曲为直。则意见纷挐。全然主持不定矣。为有司者。自当公心剖析。决以片言。则曲直攸分。情法两当纵遇盘错。亦必迎刃而解。尚安有曲直颠倒之失乎。

  官长听讼。凡觉有一毫怒意。切不可用刑。即稍停片时。待心气和平。从头再问。未能治人之顽。先当平己之忿。尝见世人因怒其人遂严刑以求泄己之忿。嗟嗟。伤彼父母之遗体。而泄吾一时之忿恨。欲子孙之昌盛得乎。

  孙沂水先生云。取供书手作弊。盖因初任不谙法律。凡事只托若辈。因而得行其私。公余当留心律例。如斩绞军徒之律。不过数条。熟看详玩。每遇招详。只照原取口词敷演。不可添减一字。成稿后。预送后堂参看明白。若于口词外妄添一字。即是作弊。定行治责。凡招情必须合律合例。但律条有限。事变无穷。若罪不入律。或有别例可引。亦要查明引用。

  学治臆说云。司牧之道。教养兼资。夫人而知之。知之而能行者盖鲜。不朘民以生养之源也。教则非止条告号令具文而已。有其实焉。其在听讼乎。使两造皆明义理。安得有讼。讼之起。必有一闇于事者持之。不得不受成于官。官为明白剖析。是非判。意气平矣。顾听讼者。往往乐居内衙而不乐升大堂。盖内衙简畧。可以起止自如。大堂则终日危坐。非正衣冠尊瞻视不可。且不可以中局而止。形劳势苦。诸多未便。不知内衙听讼。止能平两造之争。无以耸旁观之听。大堂则堂以下。竚立而观者。不下数百人。止判一事。而事之相类者为是为非。皆可引伸而旁达焉。未讼者可戒。已讼者可息。故挞一人须反复开导。令晓然于受挞之故。则未受挞者。潜移默化。纵所断之狱。未必事事适惬人隐。亦既共见共闻。可无贝锦蝇玷之虞。且讼之为事。大槩不离乎伦常日用。即断讼以申孝友睦婣之义。其为言易入其为言易周。

  投牒候批。示期候讯。最费百姓工夫。唯期有一定。则民可遵期而至。无守候之苦。凡示审案件。自量才力。斟酌挂牌。如饰耳目之观。以多为贵。日留一案。即有一案守候之人。愈留愈伙。累者何堪。至勘大事件。人多费多。守候更复不易。虽风雨寒暑。必不可失信。

  谚曰。刑伤过犯。终身之玷。不惟自玷而已。尝见乡人相詈。必举其祖若父之被刑者。而显诟之。是辱及于孙也。为民父母。其可易视笞挞耶。黠者。豪者。玩法而怙恶者。非挞不足示儆。挞之不足。而掌批其颊校荷其颈。皆小惩而大戒也。愿者能知悔罪。已当稍示矜怜矣。至两造族婣互计细故。既分曲直。便判输嬴。一予责惩。转留衅隙。讼仇所结。轇轕成嫌。所当于执法之时。兼寓笃亲之意。将应挞不挞之故明白宣谕。使之翻然自悟。知惧且感。则一纸遵依。胜公庭百挞矣。然此为相对相当之讼。可以情恕可以理谕者言之也。如犯者实系凶横。或倚贫扰富。拨草寻蛇。或恃尊陵卑。捕风捉影。稍从曲宥。则欲壑难填。为之族婣者必致受害无已。不啻犯如虎。而官傅之翼矣。遇此种人。

译不可窥探上司的意图来判定百姓的罪行。百姓触犯法律,往往并非心甘情愿。即使确实情真罪当,也应当心存怜悯体恤,怎么可以因为上司的喜怒,将百姓置于死地而不顾呢?曾见过清廉明察的官吏,并非不深知其中的缘故,等到审问时,却往往违背本心、歪曲法律。别人追问原因,便说上司要求如此,怎能不如此呢?唉,所谓“为民父母”是什么意思,难道忍心将百姓的生命视如草芥来博取上司的欢心吗?

审理案件的原则,常是力求让犯人活命,即使最终判了死刑,也是不得已;何况是刻意求其死呢?于是官吏为了博取明察的名声,吹毛求疵,深文周纳,巧言诋毁,使得案件必定不能平反。有一类矫揉造作、追求虚名的人,明明知道犯人无辜,却远远避开嫌疑,用百姓的身家性命来保全自己的清名,他们的用心也太刻薄了。惩治奸恶的法律,如果没有罪行就算了,并非一定要扩充法网。于是罗织罪名,牵强附会,使得元凶通过贿赂逃脱,而愚昧的百姓遭受诬陷,即使倾家荡产、牺牲性命,也无法自辩清白。那些原本清白无辜的人,究竟是谁呢?

把直的当作曲的,不仅仅是因为受贿故意入罪才算犯罪。大凡刚入仕途、喜欢多事的人,大多自恃聪明,固执己见。或者因为一句话的愤恨,或者因为一件事的猜疑,或者任性直行,深文峭法,故意使人入狱,这种情况往往存在。至于把曲的当作直的,则是意见纷杂,完全无法主持公正了。作为主管官员,应当以公心剖析,用简短的话语决断,那么曲直自然分明,情理与法律都恰当。即使遇到盘根错节的案件,也必定能迎刃而解,哪里还会有曲直颠倒的错误呢?

长官听讼,只要觉察有一丝怒意,切不可用刑。即使稍停片刻,等待心气平和,从头再问。未能治理别人的顽固,先应当平复自己的愤怒。曾见过世人因为愤怒某人,于是严刑拷打以发泄自己的愤怒。唉唉,伤害别人父母留下的身体,来发泄自己一时的愤恨,想要子孙昌盛,可能吗?

孙沂水先生说:记录供词的书手作弊,是因为初任官员不熟悉法律,凡事只托付给这些人,因而他们得以行私。公事之余应当留心法律条例,如斩、绞、军、徒等律条,不过几条,熟读详玩。每次遇到招供详报,只按照原本取得的口供敷演,不可添减一字。成稿后,预先送到后堂参看明白。如果在口供之外妄添一字,即是作弊,定行责罚。凡是招供的情由必须合乎律例,但律条有限,事变无穷。如果罪行不入律,或有别例可引,也要查明引用。

《学治臆说》说:治理百姓的方法,教养两者都需具备,人人都知道。知道而能实行的却很少。不剥削百姓以断绝其生养之源,教化也不仅仅是条告号令的虚文而已,要有实质。这体现在听讼上。让诉讼双方都明白义理,哪里还会有诉讼?诉讼的兴起,必定有一方不明事理而坚持己见,不得不接受官府的判决。官府明白剖析,是非判定,意气平和了。然而听讼的人,往往喜欢在内衙而不喜欢升大堂。因为内衙简略,可以起止自如;大堂则终日危坐,不端正衣冠、庄重瞻视不可,而且不能中途停止,形体劳累、形势困苦,诸多不便。不知道内衙听讼,只能平息双方的争执,无法耸动旁观者的听闻。大堂则堂下站立观看的人,不下数百人。只判决一件事,而类似的事情是非如何,都可以引申而旁通。未诉讼的人可以警戒,已诉讼的人可以平息。所以鞭打一人,须反复开导,让他明白受鞭打的原因,那么未受鞭打的人,潜移默化,即使所断的案件未必事事恰合人心隐秘,但既已共见共闻,就没有谗言污蔑的担忧。况且诉讼之事,大概不离伦常日用,即断讼以申明孝友睦姻之义,其言语容易入耳,其言语容易周全。

递交诉状等待批复,出示日期等待审讯,最耗费百姓的工夫。只有日期确定,百姓才能按期而至,没有守候之苦。凡是出示审理的案件,自己衡量才力,斟酌挂牌。如果为了装饰耳目之观,以多为贵,每天留一案,就有一案守候的人,越留越多,累及百姓何堪。至于勘验大事件,人多费多,守候更不容易。即使风雨寒暑,必不可失信。

谚语说:刑罚伤害过犯,是终身的污点,不仅自污而已。曾见乡人互相辱骂,必定举出其祖辈或父辈受刑者,而公然侮辱,这是辱及子孙了。作为百姓的父母官,怎么可以轻视笞挞呢?狡猾者、豪强者、玩法而怙恶者,不鞭打不足以示警。鞭打不足,而掌批其颊、校荷其颈,都是小惩而大戒。愚钝者能知悔罪,已应当稍示怜悯了。至于双方族亲互计细故,既分曲直,便判输赢,一予责惩,转留衅隙,讼仇所结,纠缠成嫌。所当于执法之时,兼寓笃亲之意,将应挞不挞的原因明白宣谕,使之翻然自悟,知惧且感,那么一纸遵依,胜过公庭百挞。然而这是为相对相当之讼,可以情恕、可以理谕者而言的。如犯者实系凶横,或倚贫扰富,拨草寻蛇,或恃尊陵卑,捕风捉影,稍从曲宥,则欲壑难填,为之族亲者必致受害无已,不啻犯如虎,而官傅之翼矣。遇此种人,

尤须尽法痛惩。即老病。或妇女。亦当究其抱告。使知亲不可恃。法不可干。庶几强暴悔心。善良安业。

译尤其必须依法严厉惩处。即使是年老多病者,或是妇女,也应当追究他们教唆诉讼的责任,让他们知道亲人不可依赖,法律不可触犯。或许这样强暴之徒才会悔改,善良百姓才能安居乐业。

书言五听。非身厯不知。必先定气凝神。注目以熟察之。情虚者良久即眉动而目瞬。两颊肉颤不已。出其不意。发一语诘之。其真立露。以是伪者渐息。讼皆易办。盖得力于色听者。较口舌争。事半而功倍也。

  明由静生。未有不静而能明者。长民者衣税食租。何事不取给于民。所以答民之之劳者。惟平争息竞。导民于义耳。片言折狱。必尽其辞而后折之。非不待其辞之毕也。尝见武健之吏。以竞躁临之。一语不当。辄慑以威。有细故而批颊百十者。有巨案而三木迭加者。谓所得之情皆其真也。吾未之敢信。

  致罪之由。犯者自知之。不得其情。非特入于重。彼不能甘。即从未减矣。彼以为官固易欺。必图翻异。求即于无罪而后快。于是为之官者。恶其无良也。刑以创之。愈久而愈失其真。古云。狱贵初情。一犯到官。必当详慎推求。毕得其实。然后酌情理之中。权重轻之的。求其可生之道。予以能生之路。则犯自输服。谳定如岳家军不可撼动矣。

  寻常讼案。亦不易理也。凡民间粘呈契约议据等项。入手便须过目。一发经承。闲或舞弊挖补。初之不慎。后且难辨。南省吏多宿蠹。闻有绝产告赎者。业主呈契请验。蠹吏挖去绝字。仍以绝字补之。问官照见绝字补痕。以为业主挖改。竟为活产断赎。致业主负冤莫白。凡遇呈粘契据借约之辞。俱于紧要处纸背盖用图记。并于辞内批明以杜讼源。欲以笔迹断讼者。不可不留意。

  两造讼牒。官为结断。脱然归去。可以各治其生。夸大之吏。好以示审之勤。饰为观美。往往审而不结。或系或保。宕延时日。讼者多食用之费。家人增悬望之忧。是虐民也。中有富家牵涉。好事者从而妄为揣度。谓官可赂营。则又重自玷矣。故不审不如不示期。不结不如不传审。

  勘丈之事。大端有四。曰风水。曰水利曰山场。曰田界。其它房屋基址易见者也。田界水利亦一览可知。唯风水山场有影射。有牵撦。诈伪百出。稍不的实。张断李翻。甚至两造毁家。案犹未定。皆勘官酿之祸也粗疏犹可。苟有他故鬼瞰其室矣。勘时须先就两造绘图。认正山名方向。然后往复履勘。凡所争之处。及出入路径。一一亲厯毌惮劳琐。尤不许两造随舆哗辨。以淆耳目。勘定将两图是非逐细指出。为之明白讲论。谕以子孙可大可久之故。再行剖断。自然心平忿释。不致再竞。能使一勘无翻。所全不小。故遇有勘案。总宜亲到。转委佐杂。枉费民财。不惟不公即公亦不足服人。至于人不能服。仍归亲勘。重劳吾民。不可也。

  自爱之人。虽事甚切己。尚不耐匍匐公庭。况非己事乎。借口地方公事。联名具呈。必有假以济其私者。其非安分可知。昔赵韩王得士大夫所投利害文字。皆置二大瓮。满则焚之。李文靖中外所陈。一切报罢。云以此报国。二公皆宋名相。所为如此。盖所见者大且远也。联名公呈。不宜轻准。即事关利害。言有可采。姑受而不批。别自体察举行。切勿轻听据详。致开纷扰之弊。至书吏禀陈公事。尤不可信用。

  应抵命案。吏役尚知畏法。惟自尽路毙等事。更易蔓延滋扰。盖百姓无知。最惧人命牵连。恐吓撞骗易于借口。全赖相验时力归简易。凡自尽人命。除衅起威逼。或有情罪出入。尚须覆鞫。其余口角轻生。尽可当场断结。不必押带进城。令有守候之累。如死由路毙。及失足入落。则验报立案。不待他求。有等鹘突问官。妄向地主两邻根寻来厯。以致辗转牵扯。徒饱吏役之橐。造孽何有纪极哉。

  断制云者。非师心自用也。案无大小。总有律例可援。援引既定。则例得无干者。皆无庸勾摄。人少牵连。案归简净矣。每见貌为精慎之吏。不知所裁。以极细事而累及邻证。延蔓不休。有因而破家酿命者。曾为寒心。敢陈苦口。

  胡师苏云。婚姻乃人伦大事。一定自不可改。所遇贫富贤愚不一。当随分安之。或嫌贫悔盟。或恃强夺娶。均于天理人情未安。倘

译《尚书》中记载了“五听”的方法。如果不亲身经历,就不会真正了解。审理案件前,必须先平定气息、凝聚精神,集中目光仔细察看来人的神色。内心虚怯的人,过不了多久就会眉毛颤动、眼睛眨眼,两颊的肉也不停地颤抖。这时出其不意地用一句话质问对方,真相立刻就会显露出来。凭借这种方法,作假的人逐渐收敛,诉讼案件都容易办理。这是因为依靠观察神色来听讼,比起单纯依靠口舌争辩,事半功倍。

清明源于宁静,没有不宁静而能明察秋毫的。治理百姓的人,穿衣靠百姓纳税,吃饭靠百姓交租,什么事不依赖百姓供给?因此,回报百姓辛劳的方式,只有公平地解决争端、平息竞争,引导百姓走向道义罢了。用简短的话就能判决案件,一定是让当事人把话说完之后再加以裁断,而不是不等他们说完就强行判决。我曾见过一些刚猛急躁的官吏,用急躁的态度对待诉讼,只要当事人一句话说不妥当,就用威势震慑他们。有的因为小事就被打上百十记耳光,有的因为大案就被反复施加酷刑,认为这样得到的口供都是真实的。我不敢相信这种做法。

犯罪的原因,犯人是自己知道的。如果不能查明实情,不仅犯人会被判重刑,他自己也不会甘心,即使后来减刑了,他也不会服气。他认为官员本来就容易欺骗,一定会图谋翻案,直到被判无罪才肯罢休。于是,审理案件的官员厌恶他们不老实,用刑罚来惩戒他们,时间拖得越久,真相就越失真。古人说:“审理案件贵在初情。”一旦犯人来到官府,必须详细谨慎地推究查问,彻底查明事实真相,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和情理,权衡罪行的轻重,寻求可以让他活命的办法,给予他能够生存的路径,那么犯人自然会认罪服法。判决确定后,就像岳家军一样不可动摇。

普通的诉讼案件,也不容易处理。凡是民间提交的契约、协议等文件,接手时就必须亲自过目。一旦交给经承(负责文书的吏员),偶尔就会发生舞弊、挖补篡改的情况。起初如果不谨慎,后来就难以辨别真伪。南方省份的吏员多为老奸巨猾之徒,听说有绝产(无继承人的财产)告发要求赎回的,业主呈上契约请求查验,狡猾的吏员挖去“绝”字,又用“绝”字补上去。问官看到“绝”字的补痕,以为是业主挖改,竟然判定为活产(有继承人的财产)予以赎回,导致业主蒙冤无法辩白。凡是遇到呈交的契约、借据等文件,都应在关键处的纸背加盖图记,并在文件内批注说明,以杜绝诉讼的根源。想要通过笔迹来判断诉讼真伪的,不可不留意这些细节。

双方诉讼的诉状,由官员进行裁决,当事人解脱后回去,可以各自安生。那些喜欢夸大的官吏,喜好显示自己审理案件的勤勉,装饰得看似美好,往往审而不决,或者羁押或者保释,拖延时日。诉讼者多花费吃用的费用,家人增加悬望的忧虑,这是虐待百姓。其中如果有富家牵涉,好事的人趁机妄加揣测,说官员可以贿赂营私,这就更加自污了。所以,不审理还不如不公布日期,不结案还不如不传唤审讯。

勘验丈量之事,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风水,二是水利,三是山场,四是田界。其他如房屋基址容易看清,田界和水利也一目了然。只有风水和山场存在影射、牵强附会的情况,欺诈伪饰层出不穷。稍微不确切核实,张三判决李四翻案,甚至导致双方家破人亡,案件仍未定论,这都是勘验官员酿成的祸患。粗疏尚且可以容忍,如果有其他私弊,那就是鬼在窥视他的家室了。勘验时须先让双方绘制地图,确认山名方向,然后往返实地勘验。凡是争议的地方,以及出入的路径,都要亲自经历,不要怕劳烦琐碎。尤其不允许双方跟随车马喧哗争辩,以混淆视听。勘验确定后,将两幅地图的是非逐条详细指出,为他们明白地讲解,晓谕他们子孙后代可以长久发展的道理,然后再进行裁断。自然人心平和、怨恨消除,不至于再次争竞。能使一次勘验没有翻案,保全的利益不小。所以遇到勘验案件,总宜亲自到场。转委托佐杂官员,枉费民财,不仅不公,即使公也不足以服人。至于人不能信服,仍然回归亲自勘验,加重百姓的劳苦,这是不可取的。

懂得自爱的人,即使事情与自己切身相关,尚且不耐受在公堂上匍匐跪拜,何况不是自己的事呢?借口地方公事,联名呈递诉状,必定有借机谋取私利的人,可知他们不是安分守己之人。从前赵韩王得到士大夫投送的关于利害关系的文字,都放在两个大瓮里,满了就烧掉。李文靖对于内外所陈述的意见,一概驳回,说以此报国。这两位都是宋朝的名相,行为如此,是因为他们看得大且远。联名公呈,不宜轻易批准。即使事关利害,言论有可取之处,暂且接受但不批示,另外自行体察施行。切勿轻易听信据实详报,导致开启纷扰的弊端。至于书吏禀报公事,尤其不可信用。

应当抵命的案件,吏役尚知畏惧法律。只有自尽、路毙等事情,更容易蔓延滋扰。因为百姓无知,最害怕人命牵连,恐吓撞骗容易找借口。全靠相验时力求简易。凡是自尽的人命,除了起因于威逼,或有情罪出入,尚须复审外,其余因口角轻生的,尽可当场断结,不必押带进城,让家属有守候的累赘。如果死因是路毙,以及失足落入水中,则验报立案,不待其他查究。有些糊涂的问官,妄向地主和两邻根寻来历,以致辗转牵扯,徒然饱了吏役的口袋,造孽何止有极限呢。

所谓断制,不是师心自用。案件无论大小,总有律例可以援引。援引既定,那么与例无关的人,都无需拘传。人少牵连,案件就归于简净了。每见那些装作精慎的官吏,不知道裁断,因为极细小的事而累及邻居证人,延蔓不休,有因而破家酿命的,曾让我寒心。敢陈苦口之言。

胡师苏说:婚姻是人伦大事,一旦确定就不可更改。所遇到的贫富贤愚各不相同,应当随分安之。或者嫌贫悔盟,或者恃强夺娶,都于天理人情不安。倘若

事质于官。总宜委曲开谕。切勿徇情任气。为彼代作离书也。最损阴骘。

译事情要由官府来裁断。总体上应当委婉地开导劝解。千万不要徇私情、任意气,替他们起草离婚文书。这样做最损害阴德。

汉武用法。吏以击断为能。往往至大官。然所记酷吏无令终者。独汲黯持同异。摈名法。竟得至九卿。无丝毫患。卒后天子见思。荫其子弟皆至卿相。何比干为治狱吏。多所平反。子孙富贵不绝。王贺为直指使者。自言活万人。子孙其兴。旋应若桴鼓吁何其荣辱安危迥异也。岂非当严刻而用恩。其阴德尤百倍哉。

  ○人命

  律法以人命为最重。人命出入。不独处分极严。即报应亦极显然。案情千态万状非用心研鞫。不能得情。速验速审。是为要论。必使毫无冤抑。死者无憾。抵者亦无憾。古人所谓钦恤明允。不外乎此。若稍涉含糊。要当搁笔。试求其生。慎勿于疑似处杀人也。若执救生不救死之说。则又误矣。

  事迹

  格言

  △事迹

  陈洎为开封府功曹。章献太后临朝。有族人杖杀一卒。当洎往验。太后遣中使十数辈谕旨。欲宥其罪。诸吏请以病死闻。洎正色曰。人命攸关。奈何惧罪。验不以实乎。汝等勿忧。吾当独任其罪。遂以实奏。既而太后原其族人。亦不罪洎。梦一人谢曰。其冤非公不伸。阴司以公有阴德。注位贵显。生子孙贤。故来相报。洎官台省副使。孙传道履常皆以文学显。

  李处厚知庐州。值县尝有殴人死者。处厚往验伤。以糟胾灰汤之类傅之。都无伤迹。有一老父求见曰。邑之老书吏也。知验伤不见其迹。此易办也。以新赤油伞日中覆之。以水沃其尸。其迹必见。处厚如其言。伤迹宛然。自此江淮之间。官司往往用此法。

  乾隆间。江都某令以公事将往苏州。赴甘泉李令处作别。面托云。如本县有尸伤相验事。望代为办理。李唯唯。已而闻其登舟后。夜三鼓仍搬行李回署。李不解何事。探之。乃有报验尸者。商家汪姓。两奴口角。一奴自缢死。汪有富名。某令以为奇货。命停尸于大厅故不即验。待其臭秽。议赂三千金。始行往验。又语侵主人以为喝令。重勒诈四千金。方结案。李见而尤之。以为太过。某令曰。我非得巳。适欲为儿子捐知县。汪银七千。已即日送往上库。署中并未藏一金也。未几其子选甘肃知县。擢河州知州。因赃私案发处斩。两孙尽行充发。家产籍没入官。某令惊悸。疽发背死。

  △格言

  人命到官。最重速验。尤重速审。速验一则尸骸免其暴露。众证免其拖连。一则尸未发变。伤痕好看。皮肉未破者。则色或青黑紫赤长圆。而拳棍砖石与跌磕之伤易验也。皮肉巳破者。则痕或平卷深阔长短。而刀符鎗镰之伤易验也。原告报有凶器。以凶器与伤痕比对。而是否所伤易知也。以凶器与凶犯认看。而是否所持易明也。伤痕虽多。又必以致命为重。而致命之处。是否凶犯之器所伤。而抵偿易定也。相验既确。其命案之真假。凶犯之抵填。与别有无漏网之正犯。大约俱于此时可定。速审一则凶犯之惊魂未定。虚实自吐真情。一则尸亲之命案方兴。变诈之机谋尚浅。不独此时宜研讯凶犯。若其中稍有推敲。即尸亲亦宜细鞫。若初验之伤既明。与初审之供既确。则后来复讯。可免两造无再起狡执之端耳。人命。印官亲验尸伤。是第一要着。不可委之佐贰。亲验则经目分明。自已放心。刑仵不敢轻易作弊。凡伤如缢死与被勒有别。溺死与抛尸有别。自刎与被杀有别。生焚与毁尸有别。真假在此。印官总宜眼见。勿得以尸身臭味为秽。勿得以死尸近身为凶。远坐高棚。香烟缥缈之中。而听其喝报也。若仵作受尸家贿买。造伤虚捏。以假为真。受凶家贿买。隐伤不报。以重作轻。人命关天。生死含冤。是谁之过欤。倘有前弊。被人告发。上司另委他官亦难辞相验不实之咎矣。莫若忍臭味于一时。省葛藤之无已。为至当耳。

  尸伤凶器。既于相验时比对无差。凶犯既已认明凶器。伤于致命之处。则惟审讯因何起衅。或偶尔口角。互相争鬬。用某物将某人某处一下打重。当时殒命。或止自己。有无同殴。或与某人。素有仇嫌。偶然撞遇。一时忿起。用

译汉武帝崇尚严刑峻法,官吏以果断严厉为能事,往往因此升迁至高位。然而史书记载的酷吏,没有善终的。唯独汲黯坚持不同意见,摒弃苛法,最终官至九卿,毫无祸患。死后天子怀念他,荫庇他的子弟都做到了卿相。何比干担任治狱官吏,平反了许多冤案,子孙富贵不绝。王贺担任直指使者,自称救活了一万人,子孙兴旺,随即应验,如同鼓槌敲击鼓面一样迅速。啊,这荣辱安危的差异为何如此悬殊呢?难道不是因为应当在严酷时施以恩德,其阴德尤为百倍吗?

○人命

律法中,人命最为重要。人命的出入,不仅处分极其严厉,而且报应也极其明显。案情千变万化,若不用心审问,无法得知实情。快速检验、快速审理,是重要的原则。务必使毫无冤屈,死者没有遗憾,抵命者也没有遗憾。古人所说的恭敬体恤、公正允当,不外乎此。如果稍有含糊,应当搁笔,试着寻求生路,千万不要在疑似之处杀人。如果坚持“救生不救死”的说法,那就错了。

事迹

格言

△事迹

陈洎担任开封府功曹。章献太后临朝听政,有族人杖杀一名士卒。轮到陈洎去检验。太后派遣十几名中使传达旨意,想要宽恕其罪。众官吏请求以病死上报。陈洎严肃地说:“人命关天,怎能因为惧怕罪责,检验不实呢?你们不要担心,我独自承担罪责。”于是如实奏报。不久太后原谅了其族人,也没有怪罪陈洎。陈洎梦见一人道谢说:“那人的冤屈,若非您不能伸张。阴间因为您有阴德,注定您地位显贵,子孙贤良,所以来相报。”陈洎官至台省副使,孙子陈传道、陈履常都以文学显达。

李处厚担任庐州知州。恰逢县里曾有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李处厚去检验伤痕,用酒糟、肉酱、灰汤之类涂抹,都没有伤痕痕迹。有一位老父请求见面说:“我是县里的老书吏。知道检验伤痕不见痕迹,这容易办。用新红色的油伞在日中覆盖尸体,用水浇在尸体上,伤痕必定显现。”李处厚照他的话做,伤痕清晰可见。从此江淮之间,官府往往使用这种方法。

乾隆年间,江都某县令因公事将去苏州,到甘泉县李县令处告别。当面托付说:“如果本县有尸体伤痕检验的事,希望代为办理。”李县令连连答应。不久听说某县令登船后,夜半三更仍然搬行李回衙门。李县令不解何事,打听后,原来是有报告检验尸体的。商家汪姓,两个奴仆口角,一个奴仆自缢而死。汪某富有名声,某县令视为奇货,命令将尸体停在大厅,故意不立即检验,等待其臭秽,议定贿赂三千金,才前往检验。又言语侵犯主人,作为喝令,重勒诈取四千金,方才结案。李县令见到后指责他,认为太过分。某县令说:“我不得已。正好想为儿子捐纳知县,汪某银子七千,已即日送往上库,衙门中并未藏一金。”不久其子选任甘肃知县,提拔为河州知州,因赃私案发被斩首。两个孙子全部充军发配,家产没收入官。某县令惊悸,背生疽疮而死。

△格言

人命案件到官府,最重视快速检验,尤其重视快速审理。快速检验,一则尸体免于暴露,众证人免于牵连;一则尸体未发生腐败变化,伤痕容易看清。皮肉未破的,颜色或青黑紫赤,形状长圆,而拳棍砖石与跌磕之伤容易检验。皮肉已破的,伤痕或平卷深阔长短,而刀斧枪镰之伤容易检验。原告报有凶器,用凶器与伤痕比对,是否所伤容易知道。用凶器与凶犯辨认,是否所持容易明白。伤痕虽多,又必以致命处为重,而致命之处,是否凶犯之器所伤,抵偿容易确定。相验既确切,其命案之真假,凶犯之抵偿,与别有无漏网之正犯,大约俱于此时可定。快速审理,一则凶犯之惊魂未定,虚实自吐真情;一则尸亲之命案方兴,变诈之机谋尚浅。不独此时宜审问凶犯,若其中稍有推敲,即尸亲亦宜细审。若初验之伤既明,与初审之供既确,则后来复讯,可免两造无再起狡执之端。人命,主官亲自检验尸伤,是第一要着,不可委托给佐贰官。亲自检验则经目分明,自己放心,刑吏仵作不敢轻易作弊。凡伤如缢死与被勒有别,溺死与抛尸有别,自刎与被杀有别,生焚与毁尸有别,真假在此,主官总宜眼见。勿得以尸身臭味为秽,勿得以死尸近身为凶,远坐高棚,香烟缥缈之中,而听其喝报。若仵作受尸家贿赂,造伤虚捏,以假为真;受凶家贿赂,隐伤不报,以重作轻。人命关天,生死含冤,是谁之过呢?倘有前弊,被人告发,上司另委他官亦难辞相验不实之责。莫若忍臭味于一时,省葛藤之无已,为至当耳。

尸伤凶器,既于相验时比对无差,凶犯既已认明凶器,伤于致命之处,则惟审讯因何起衅。或偶尔口角,互相争斗,用某物将某人某处一下打重,当时殒命。或止自己,有无同殴。或与某人,素有仇嫌,偶然撞遇,一时忿起,用

某物与某人某处一下。当时殒命。或与某人素有仇隙。因与某人商量。伺至僻静处将某物于某人某处一下。当时殒命。或原与某人商量。同某人某人去。用某物将某人杀死。又将某物取了同某人分讫。或原与某人争殴。而误伤某人殒命。或原欲打某人而错打某人殒命。或与某人打拳顽耍。而误中某人某处殒命。或拾砖石掷打某物。不知某人在彼。着在某人某处殒命。或劫。或谋。或故。或鬬。或戏。或误。或过失。七杀而已。问明先取凶犯口供讫。又将干证唤问。与凶犯俱同。随将供出同谋同下手之人。研讯皆供认不讳。各画具供状附卷。重犯收监。干证等取保。先具由申报上司。俟各宪批回。然后复行详讯。另取确实供状。出看序招。按律例定拟解审。再我 朝又施法外之仁。有留养承祀一条。须问明死者与凶犯有无父母兄弟子孙。及凶犯父母年岁若干。详内注明。以备将来查办之地耳。为牧宰者。须当留意焉。

译某物击打某人某处一下,当时致死。或与某人素有仇隙,因而与某人商量,伺机至僻静处,用某物击打某人某处一下,当时致死。或原本与某人商量,同某人某人前往,用某物将某人杀死,又取走某物,同某人分赃完毕。或原本与某人争斗殴打,却误伤某人致死。或原本想打某人,却错打了某人致死。或与某人打拳嬉戏,却误中某人某处致死。或拾起砖石掷打某物,不知某人在那里,击中某人某处致死。或为抢劫,或为预谋,或为故意,或为斗殴,或为嬉戏,或为误伤,或为过失,不过是七种杀人罪名罢了。审问清楚后,先提取凶犯的口供完毕,又将相关证人传唤审问,与凶犯的口供一致。随即对供出的同谋和共同下手之人进行审讯,皆供认不讳,各自画押具结供状附在案卷中。重犯收监,相关证人等取保候审。先具文申报上司,等待各级长官批示回复后,再重新详细审讯,另取确实的供状,出具按顺序排列的招供文书,按照律例定罪拟判,解送上级审断。再者,我朝又施行法外之仁,有一条留养承祀的规定。必须问明死者与凶犯是否有父母、兄弟、子孙,以及凶犯父母的年龄是多少,在详文中注明,以备将来查办之用。作为地方长官,应当留意这一点。

人命亦有不及速验者。或尸属贿和。或乡牌匿报。而后告发。或他州县人命尸亲上控。经上司转批验审者。若时值寒冬。老瘦身尸不致大坏。犹可相验。倘时值暑夏。皮肉已经消化。无凭相验。则必以检验为据。然蒸检一事。系人命中尽头道路。但有一线余地。断不可轻举妄动。何也。缘死者既挺刃丧命于生前。又蒸煮裂尸于身后。若使人命是真。抵偿可必。则死者受此劫磨。尚能瞑目。万一抵偿不果。枉遭此难。令死者何以甘心。犹有尸亲惑于传言。或妄听讼师教唆。或因凶犯狡赖而请检验者。惟宜原情度理。悉心研鞫。察其情而破其疑。谕以利害。委婉开导。若尸亲悔悟。凶犯折服。证佐伤供确凿相符。罪状已明。案无疑窦。即可据实详请免检。迨我心既尽。而两造始终执迷不悟。必须先取尸亲切实甘结。再行启棺检验。实则按例究办。虚则从严坐诬。如此既慎且重。使生不含冤。死能瞑目。则幸甚矣。蒸刷之惨。亦仁人君子所当轸念者也。

  入轻为重之事。惟人命关天。有司最宜留意。世有诬赖一节。极为惨酷。甚至奴仆胁主人。顽佃梗业主。妻妾制夫长。一有不虞。则有缚尸灌汁以求贿赂者矣。有亲人逼死乘机索诈者矣。有冒认亲族毁门坏屋者矣。种种未易殚述。世之官长。独谓尸场一验。足以辨冤称快。而孰知其鱼糜肉烂。鲸吞虎噬已至此极也。此弊不革。不惟启人自杀。且令父子兄弟以死为利。暴尸灭法。揣其情节。与手刃无异。真堪处以重法者。今既难槩置不理。但严诬告加三等之法。不论极冤极迫。凡药死而不以药首。自缢投水而不以自缢投水首者。即问如律。务在惩一警百。张榜告谕。其系亲人逼死以为图赖之本者。勘破其情。益宜重处。事情得而后可。论是非。究轻重。使亲戚无利死之心。风俗无搬抢之恶。阴德岂有量乎。

  检尸与凌迟不异。上干天和。破家荡产。又是第二件事。不可不思。不可不慎。

  寡过录云。天地之德。惟在好生。律法之严。最重人命。故于始死而相验。甚至朽烂而剔骨。一之不已。而至再至三。凡以使死者得以伸其冤。而刑者足以服其辜也。至伤痕重在初报。检验不许过三。防其久则滋弊。且恐干累并戕害枯骨。故立法独详。总以敬慎民命为主。倘冒昧于出入。则足以上干天地之和。下减已身之福。明蹈降罚之 国典。幽遭鬼神之冥诛又况于公受贿赂。颠倒是非者乎。奈有等贪心昧己者。但见词属人命。无论。为真为假。一阅私喜。以为奇货可居。无论后来贪墨枉法。即此一念。神明已夺其算矣。殊不知人命一案。十有九虚。西北多触石投崖。东南每服毒自缢。实出一时愤激。以为虽不能索彼之命。必能破彼之家。以此轻生于一旦。治狱者即明知其伪。而近时秘诀以为假人命最可得钱。原告自知情虚而不抱怨。被告得蒙开释而反感恩。于是肆志咆哮。差役仵作状师帮讼光棍种种小人。乘此以明勒暗索。撞岁装风。无所不至。而其家果破矣。然上之人不惟不知自罪。且以为功。曰彼于此重网。吾出脱不致于死。即多金彼所乐从。有何冤枉。嗟乎。此又与于不仁之甚者也。夫受贿而出脱。则不行贿而坐罪可知也。即不坐罪而淹滞不决可知也。甚而肆详累驳。以致尸朽骸抛。死者不得揜土。生者不得宁家。非司民者之罪而谁罪哉。嗟乎。事有因由。不推究则不明。人有良心。日暪昧则斲丧。予以为凡枉死者。皆官死之也。彼见赵甲死而钱乙败。自然孙丙昌而李丁随。竞争鬬殴死者缘此而日多。故曰皆官致之死也。夫假令图赖。律有明条。使听讼者毅然指天矢日。绝无暧昧。按法反坐以罪。则彼见已死不足以累人。死之无益。其所全者不已多乎。若夫真正人命。虽云解网。必出哀矜。稍涉私情。终贻鬼怨。可不畏欤。可不慎欤。

  佟中丞国器。人命条议七款云一告人命状。必要开明用何械。殴某处。见今某处斜伤。长阔若干。某处圆伤。横围若干。问官审讯。只于所殴

译人命案件也有不能迅速查验的情况。有的是尸体亲属贿赂仵作(检验人员);有的是乡里牌甲隐瞒不报,后来才告发;有的是其他州县的人命案件,尸体亲属向上级控告,经上司转批查验审理的。如果正值寒冬,年老瘦弱者的尸体不至于严重腐烂,还可以查验。倘若正值暑夏,皮肉已经腐烂消化,没有凭据查验,那就必须以检验记录为依据。然而,蒸尸检验这一件事,是人命案件中的最后手段,只要有一线余地,就绝不能轻举妄动。为什么呢?因为死者生前既已持刀丧命,死后又遭受蒸煮裂尸之苦。如果人命案件属实,抵偿性命是必然的,那么死者遭受这种磨难,尚能瞑目。万一抵偿不成,白白遭受这种苦难,让死者如何甘心?还有尸体亲属被传言迷惑,或者妄听讼师教唆,或者因为凶犯狡诈抵赖而请求检验的,只应当推原情理,悉心审讯,察明实情而破除疑点,晓以利害,委婉开导。如果尸体亲属悔悟,凶犯折服,证人、佐证的供词确凿相符,罪状已经明确,案件没有可疑之处,就可以据实详细请求免除检验。等到我方心意已尽,而双方始终执迷不悟,必须先取得尸体亲属切实的甘结(保证书),然后再开棺检验。如果属实,就按律究办;如果虚假,就从严治以诬告之罪。这样既谨慎又慎重,使生者不含冤,死者能瞑目,那就太好了。蒸尸刷洗的惨状,也是仁人君子所应当深切同情的。

由轻罪变为重罪的事情,只有人命关天,官吏最应当留意。世间有诬赖这一节,极为惨酷。甚至奴仆胁迫主人,顽劣佃户对抗业主,妻妾控制丈夫长辈,一旦有不测,就有捆绑尸体灌入毒汁以求贿赂的;有亲人逼死他人乘机勒索诈取的;有冒认亲族毁坏门户房屋的。种种情形难以尽述。世间的官员,只认为在尸场一验,足以辨明冤屈,称心快意。而谁知道鱼肉糜烂,鲸吞虎噬已经到了这种极端。这种弊端如果不革除,不仅会启发人自杀,而且会让父子兄弟以死亡为获利手段。暴尸灭法,揣度其情节,与亲手杀人无异,真应当处以重法。现在既然难以一概置之不理,但应严格执行诬告加三等处罚的法律。不论极其冤枉、极其紧迫,凡是药死而不以药死告发,自缢投水而不以自缢投水告发的,就依法问罪。务必做到惩一儆百,张榜告谕。那些属于亲人逼死以为图赖根本的,勘破其情,更应当从重处理。事情查清之后,才可以论断是非,追究轻重。使亲戚没有利用死亡获利的心理,风俗没有搬抢的恶习,阴德岂有穷尽呢?

检验尸体与凌迟酷刑没有不同,向上违背天和,导致破家荡产,又是第二件大事,不可不思考,不可不慎重。

《寡过录》说:天地的德行,只在于好生。律法的严厉,最看重人命。所以在刚死时进行查验,甚至腐烂后剔骨查验,一次不行,就进行第二次、第三次。这都是为了使死者得以伸冤,而受刑者足以服罪。至于伤痕重在初次报告,检验不允许超过三次,防止时间久了滋生弊端,而且恐怕牵连并戕害枯骨,所以立法特别详细。总之以敬慎民命为主。如果冒昧地出入人罪,就足以向上违背天地之和,向下减损自身的福分,明显触犯降罚的国家法典,暗中遭受鬼神的冥诛。何况那些公然受贿赂,颠倒是非的人呢?无奈有等贪心昧己的人,只要看到诉状涉及人命,无论真假,一看就私下高兴,认为奇货可居。无论后来贪赃枉法,仅这一念,神明已经夺去他的寿命了。殊不知人命案件,十有九个是虚假的。西北多触石投崖,东南多服毒自缢,实在是一时愤激,认为虽然不能索取对方的性命,但一定能破掉对方的家产。因此在一朝轻生。办案的人即使明知其伪,而近时的秘诀认为假人命最容易得钱。原告自知情虚而不抱怨,被告得蒙开释而反感恩。于是肆意咆哮,差役、仵作、讼师、帮讼光棍种种小人,乘此明勒暗索,撞岁装风,无所不至。而他的家果然破败了。然而上级官员不仅不自知罪过,而且以为功劳。说:“他在这严密的法网中,我让他脱身不至于死,即使多收钱财也是他乐意的,有什么冤枉?”唉,这又是与不仁之甚者也。受贿而开脱,那么不行贿而坐罪可想而知;即使不坐罪而拖延不决也可知。甚至肆意详报累次驳斥,以致尸体腐烂骸骨抛弃,死者不得掩土,生者不得安身,这不是治理百姓的官员的罪过,又是谁的罪过呢?唉,事情有因由,不推究就不明。人有良心,日渐蒙昧就毁损。我认为凡是枉死的人,都是被官员害死的。他们看到赵甲死了而钱乙败了,自然孙丙昌而李丁跟随。竞争斗殴死者因此日益增多。所以说都是官员致之死地。假如图赖,律法有明确条款。如果听讼的人毅然指天誓日,绝无暧昧,按法反坐以罪,那么他们看到自己死了不足以连累他人,死了没有益处,所保全的不已经很多了吗?至于真正的人命案件,虽然说是解网,必出于哀矜。稍涉私情,终遗鬼怨。可以不畏惧吗?可以不慎重吗?

佟中丞国器,人命条议七款说:一、告人命的诉状,一定要开明使用什么器械,殴打某处,现在某处有斜伤,长宽若干;某处有圆伤,横围若干。问官审讯,只于所殴

之处检验伤痕。立见真伪矣。每阅招。见问官不依状检。假如原告本说耳根一下打死。而官则浑身检验。寻出无数伤痕。尽入招详申报。于是院司以伤痕不对为驳而问官随增遍殴情节为比对。不知人生一世。自少至壮。或失足磕跌。或生疮被击。或负重触坚。血不流。行轻伤着骨则红。日久而消。重伤着骨则青终身不散。问官不知其义。以致讼者数年不决。累毙甚多也。

译在伤处检验伤痕,立刻就能辨别真伪了。每次查阅案卷,发现审讯官员不依据诉状进行检验。比如原告原本说是耳根一下被打死,而官员却对全身进行检验,找出无数伤痕,全部写入案卷上报。于是上级衙门以伤痕与诉状不符为由驳回,审讯官员便随之增加遍体殴打的情节来对照。他们不知道人活一世,从少年到壮年,有时失足磕碰跌倒,有时生疮被击打,有时负重触碰硬物,血液不流出,轻微伤着骨头就会发红,时间久了就消退;重伤着骨头就会发青,终身不散。审讯官员不懂其中的道理,导致诉讼多年不决,累死的人非常多。

检尸所以验伤。验伤者。验尸主所告之伤。非验所不告之伤也。犹之百姓告荒。官府踏勘。止勘所告之处。验其信否。至不告之处。则虽有灾荒。亦过而不问。又如百姓被盗递失单。至获盗之日。所开何物。止追何物。给之。其余财帛。焉知非其固有。皆可置而不论。同一理也。检尸之官。不解其意。见其伤痕。即疑争殴所致。有所凭而定罪。不为冤杀无辜。呜呼。岂不谬哉。 【 李笠翁】

  一有致命之处。有致命之伤。顶心。顖门。耳根。咽喉。心坎。腰眼。小腹。肾囊。此速死之处也。脑后。额角。胸膛。背后。胁肋。此必死之处也。肉青黑。皮破。肉绽。骨裂。脑出。血流。此致命之伤也。致命之伤。当速死之处。不得过三日。当必死之处。不得过十日。若当致命之处而伤轻。或极重之伤而非致命之处。虽死于限内。当推别情。不可一槩坐死。

  一检验之时。检官嫌其凶秽。皆不近尸。惟听仵作喝报。或多增分寸。或乱报青红。间有犯人与尸亲争伤。而检官竟不经目。止执一笔为仵作誊录耳。及再更检官。再更仵作。或暗买尸格。约与雷同。或意欲重轻。多增疑似。以致两检不同。每驳四五。死者既以挺刃丧命于生前。又以蒸煮裂尸于身后。冤雠未雪。暴露经年。况血尸伤痕易辨。枯骨伤痕难辨。亦有蒸煮数次。真正伤痕。亦在灭没之闲。是愈检而愈讹也。凡屡检不定之案。初检官应置劣考。

  检验勿嫌凶秽。定宜逼近尸所。定睛相验。生死大故。人命关天。求问官凝眸一视而不可得。即谓之草菅人命也可。劝司谳诸君子。以昏昧贻讥为秽。勿以骸骨近身为秽。以冤魂呌号为凶。勿以死尸罗列为凶。 【 李笠翁】

  一众人共殴一人致死。合应检验最重伤痕以定首犯。然有昏夜醉后羣殴。而定执某人打某处者。虽殴者不能自知其所殴之处。不能自记其所殴之数。而况证人乎。大抵共殴只问殴人因由。不当刻舟求剑。致有冤情也。

  一告辜限期。照手足金刃他物等类。分别二十日三十日五十日立限。律例所载详矣。但系隔月者。要大建小建。此生死出入之界。不可不慎也。

  古法之至善者。莫若人命中保辜一事。辜者。罪也。保辜者。令有罪之人自保其罪。以塞他日之辨端。且求此日之覆辙。葢因被殴之人。自非慈亲孝子。鲜不利其速死。以为索诈凶人之地。故以调理之责付之凶人。凶人以一朝之忿。酿成杀身之祸。未有不悔恨求生者。救人即以自救。何金钱之足惜。是以一纸保辜。活两条生命也。倘其疗治不痊。如期殒命。则于限满发落之时。便可定罪结案。何也。以其验伤之际。先得两造口供。被殴丧命者。既以亲口诉冤于生前。殴人致毙者。难以活口赖伤于死后。若说不干己事。则从前之调理为何。无证亦可以成招。完尸亦可以定罪。较审人命于既死之后。展转推详而莫究其实。凭空摸索而不得其端。尚有就审于城隍。取决于梦寐者。其劳逸难易之相去。岂啻霄壤之分而巳哉。 【 李笠翁】

  一仵作之弊。有以白矾苏木黑矾五棓茜草等物。制造青红等伤。任口喝报。检官既不经目。既看亦不精细。有诬成大狱者。此弊最要深察。

  检尸之弊多端。有等奸民。惯盗新墓骸骨。造作伤痕。卖与诬告人命者。贿通仵作。以此陷害雠家。所以检尸一事。不惟伤之真假宜辨。并尸之真假亦不可不辨也。 【 李笠翁】

  一人命重案。动辄经年。其中干连人犯必多。在县守候。已称苦累。至于起解。或隆冬盛夏。或老幼病人。民间疾苦。多少难言。相应止摘紧关。自正犯并徒流罪名者起解外。再尸亲一人。干证一二人对质足矣。其余人证。尽行摘发还家。

  李公士桢条议云。一人命以原词为据。随告随审。即迟亦不得过三日。此为定规。尤不许于临审时。更投多词。改换情节。添减犯证。展转牵告。除凶犯应行羁禁外。见证邻佑。多不过三四人。随案质审。分别保候

译检验尸体的目的,在于查验伤痕。查验伤痕,是查验死者家属所控告的那些伤痕,而不是查验那些没有控告的伤痕。这就好比百姓控告灾荒,官府前往实地勘察,只勘察所控告的地方,验证其真假;至于没有控告的地方,即使有灾荒,也视而不见。又如百姓被盗后递交失物清单,等到抓获盗贼时,清单上列了什么物品,就追缴什么物品归还给失主;其余的财物,怎么知道不是失主原本就有的呢?都可以不予追究。道理是一样的。检验尸体的官员却不明白这个意思,看到伤痕,就怀疑是争斗殴打所致,有所依据就定罪,不致冤杀无辜。唉,这难道不是荒谬的吗?【李笠翁】

一、有致命的位置,有致命的伤痕。头顶心、囟门、耳根、咽喉、心窝、腰眼、小腹、肾囊,这些是迅速致死的部位。脑后、额角、胸膛、背部、胁肋,这些是必然致死的部位。肉色青黑、皮破、肉绽、骨裂、脑浆流出、血流不止,这些是致命的伤痕。如果是致命部位的致命伤,不超过三天就会死亡;如果是必死部位的致命伤,不超过十天就会死亡。如果是在致命部位但伤势较轻,或者是伤势极重但不在致命部位,即使死在法定期限内,也应当推究其他情况,不能一概判处死刑。

一、检验的时候,检验官员嫌弃尸体凶恶污秽,都不靠近尸体,只听仵作口头报告。仵作有时多报几分几寸,有时胡乱报告青紫红肿的情况。偶尔有犯人与死者家属争夺伤痕说法的,检验官员竟然不看尸体,只是拿笔替仵作誊录罢了。等到更换检验官员,再更换仵作,有的暗中买通仵作,约定报告雷同;有的故意想加重或减轻案情,多增加疑似伤痕。导致两次检验结果不同,每次驳斥要四到五次。死者生前已经因刀枪丧命,死后又因蒸煮裂尸受苦,冤仇未报,尸体暴露多年。况且新鲜尸体的伤痕容易辨认,枯骨的伤痕难以辨认。也有经过多次蒸煮,真正的伤痕也在消失殆尽之中。这样越检验越错误。凡是多次检验不能定案的案件,初次检验的官员应当列入劣等考核。

检验尸体不要嫌弃凶恶污秽,一定要靠近尸体,定睛仔细查验。生死是大事,人命关天。如果请求主审官员凝神注视一眼都做不到,那就可以说是草菅人命了。劝告各位司法官员,把昏庸糊涂招致讥讽当作污秽,不要把靠近骸骨当作污秽;把冤魂哭号当作凶险,不要把陈列死尸当作凶险。【李笠翁】

一、众人共同殴打一人致死,应当检验最重的伤痕来判定首犯。但是有在昏暗夜晚或醉酒后群殴的情况,却非要认定某人打了某处。即使殴打者自己不能知道打在了哪里,不能记住打了多少下,何况证人呢?大体上共同殴打只问殴打的原因,不应当刻舟求剑般地死抠细节,以致造成冤情。

一、控告过失杀人的期限,按照手足、金刃、其他物品等类别,分别设定二十日、三十日、五十日的期限。律例中记载得很详细。但是如果是跨月的,要注意大月小月的区别,这是生死出入的关键界限,不可不慎重。

古代法律中最完善的,莫过于人命案件中的“保辜”制度。辜,就是罪。保辜,就是让有罪的人自己担保其罪行,以杜绝日后的争辩借口,并且寻求纠正今日的覆辙。这是因为被殴打的人,如果不是慈爱的父母或孝顺的子女,很少有人不希望他迅速死亡,以此作为向凶徒勒索诈取的手段。所以把调理治疗的责任交给凶徒。凶徒因为一时的愤怒,酿成杀身的祸患,没有不悔恨求生的。救人就是自救,何必吝惜金钱?因此,一张保辜文书,能救两条性命。如果治疗无效,按期死亡,那么在期限届满处理案件时,就可以定罪结案。为什么呢?因为在查验伤痕的时候,先取得了双方的口供。被殴打丧命的人,既然生前已经亲口诉冤,殴打致死的人,死后难以用活口抵赖伤痕。如果说与自己无关,那么之前的调理治疗又是为了什么?没有证人也可以形成供招,尸体完整也可以定罪。这比起在死后审理人命案件,辗转推详却查不清事实,凭空摸索却找不到头绪,甚至还有到城隍庙审讯、在梦中决断的情况,其劳逸难易的差别,岂止是天壤之别而已呢。【李笠翁】

一、仵作的弊端,有用白矾、苏木、黑矾、五倍子、茜草等物品,制造青紫红肿等伤痕,任凭口头报告。检验官员既然不看尸体,即使看了也不仔细,有的因此诬陷成重大案件。这个弊端最需要深入明察。

检验尸体的弊端很多。有一类奸民,惯于盗窃新坟中的骸骨,制造伤痕,卖给诬告人命的人,贿赂仵作,以此来陷害仇家。所以检验尸体这件事,不仅伤痕的真假应当辨别,尸体的真假也不可不辨别。【李笠翁】

一、人命重案,动不动就经过多年,其中牵连的人犯一定很多。在县里守候,已经称苦称累。至于起解押送,或者在隆冬盛夏,或者老幼病人,民间疾苦,多少难以言说。相应地只提取关键人物,从正犯以及判处徒刑、流刑罪名的人开始押送,再加上死者家属一人,关键证人一两人对质就足够了。其余的人证,全部释放回家。

李公士桢条议说:人命案件以原状词为依据,随告随审,即使延迟也不得超过三天。这是定规。尤其不允许在临审时,再投递多份状词,改换情节,增减犯人和证人,辗转牵连控告。除了凶犯应当羁押禁闭外,见证人和邻居,多不过三四人,随案质审,分别保释等候。

。不许一槩羁禁。亦不许听信经承差役株连多人。致滋诈骗。

译不允许一概予以拘禁。也不允许听信经承、差役的诬告而株连多人,以致滋生诈骗。

一人命以伤痕为凭。奉禁不许转委佐贰捕员。定例印官亲临尸场检验。如但隔壁听仵作指报。则印官必须亲临尸场之为何。须将伤痕颜色分寸。某处偏左偏右。皮破骨折。红楂白楂。系某器所伤。分晰致命不致命。如金刃手足砖石木棍等器。果与伤痕相合。检验的实。审与口供无错。即填尸格。以定山案。不可听信仵作经承含糊混报。致成疑案难结。更不可迟延时日。以致尸溃难检。

  一谋杀。故杀。情律甚重。如果有阴谋诡计。或有意欲杀。须依律坐罪。若无谋故实迹。证口有据。自认无辞者。不得轻议强引。至鬬殴杀。误杀。戏杀。过失杀。以及威逼等项。各有一定律例。亦各有不同之情节。如鬬杀者。以一人而敌一人者也。有两人则为共殴。非鬬杀矣。鬬出一人之手。又不可以从论。言故杀者。故意杀人。意动于心。掷物毒打致命。当时身死。是有心害命也。此为故杀。隔日身死为鬬杀。若意欲杀人。先告于为从者。使随我而杀之。则为谋杀。非故杀矣。故杀者。出于一人之意。不可以从论也。若人不知故杀之意。而卒然相遇共殴。则亦共殴余人而已。同谋共殴。有分有合。分而言之。有同谋而不共殴。有共殴而不同谋。合而言之。始既同谋。终又共殴。究其下手殴伤致命之处之人。坐以绞罪。原谋者不论其共殴与否。并杖百流三。以其为祸端之所起。若共殴之人。虽有别处重伤。亦止杖一百。以其下手致命者抵偿矣。故不深罪。若原谋自行下手致命。或混打不知何人下手。俱问原谋绞。其它俱余人。若同行之人。既不与谋。又不助力。乃是不行劝阻。只问不应。如议甲乙丙俱依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为重。乙下手。律绞。甲原谋。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丙余人。律杖一百是也。

  一共殴者。惟有凶器。又殴有致命重伤者。方引充军。其虽有凶器而无重伤。及虽有重伤而无凶器。皆不得剪摘例文妄引矣。如审系某情。即定某罪。其口供参看引律。务须一意到底。不许口供牵混。参看与引律舛错。如共殴致死者。须悉某人持某器。某处有致命伤。口供务与伤痕凶器相合。独重者议抵。不得揣摩悬坐以滋辩窦。或有自尽身死者。随即询明。无真正威逼情形。即便赶释不究。仍差人押令限三日掩埋。则轻生刁恶之风自息矣。

  从来辨人命未能精悉至此。非寝食坐卧于律例者不能道。非视人之性命。若己之性命者亦不能道。此刑名第一书。为官必先熟读。 【 李笠翁】

  慎狱刍言云。人命中疑狱最多。有黑夜被杀。见证无人者。有尸无下落。求检不得者。有众口齐证一人。而此人夹死不招者。有共见打死是实。及吊尸检验。并无致命重伤者。凡遇此等人命。只宜案候密访。慎毌自恃摘伏之明。炼成附会之狱。书曰罪疑惟轻。又曰宁失不经。夫以皋陶为士。安有疑罪不经之人。岂可失出。明断如古人。犹慎重若此。况其它乎。今之为官者。苟能阙疑慎狱。即是窃比皋陶。其自命正复不小。彼鍜炼成狱者。不及古人远矣。何聪明之足恃哉。

  人命不同他狱。谳者不厌精详。上司数批检问。正谓恐有冤抑。欲与下僚商酌。为平反计耳。要知一人之聪明有限。同官之思虑无穷。从前承问者岂事事皆能自决。亦知重狱非一审可定。未必不留余地以俟后人。即上司批讯之法。亦自不同。有词与意合者。有词在此而意在彼者。又有欲轻其罪。而故张大其词。以示国法之重者。此虽宪体宜然。亦以试问官之决断何如耳。承委诸公。须出己见成招。慎勿雷同附和。若观望上司之批语。以定从违。或摹写厯来之成案。以了故事。其中倘有毫发冤情。罪孽比初审者更重。何也。天下之事。一误尚可挽回。再误则永难救正。狱情不始于我。而死刑实成于我也。

  尸当速相而不可轻检。骸可详检而不可轻拆。拆骸蒸骨。此人命中尽头道路。有一线余地。尚不可行。若使人命是真。典偿可必。则死者受此劫磨。尚能瞑

译一人命案,须以伤痕作为凭证。奉禁令不许转委托佐贰官或捕快人员。定例规定主审官必须亲自到尸场检验。如果只是在隔壁听仵作指报,那么主审官亲自到尸场检验的意义何在?必须将伤痕的颜色、分寸,某处偏左还是偏右,皮破骨折的情况,红楂白楂的特征,系何种器物所伤,以及是否致命,都分晰清楚。如金刃、手足、砖石、木棍等器物,确实与伤痕相合,检验确凿,审理与口供无误,即可填写尸格,以此定案。不可听信仵作、经承含糊混报,导致成为疑案难以结案。更不可拖延时日,以致尸体溃烂难以检验。

一、谋杀、故杀,情状和律例都很重。如果有阴谋诡计,或有意欲杀,须依律定罪。如果没有谋害、故杀的实迹,证人口供有据,自己认罪无辞的,不得轻易议论、牵强附会。至于斗殴杀、误杀、戏杀、过失杀,以及威逼等项,各有一定的律例,也各有不同的情节。如斗杀,是指一人对抗一人。有两人则为共殴,不是斗杀了。斗杀出自一人之手,又不可以从犯论处。所谓故杀,是故意杀人,意念动于心,投掷物品或毒打致命,当时身死,这是有心害命。此为故杀。隔日身死则为斗杀。若意欲杀人,先告知从犯,让跟随我一起杀,则为谋杀,不是故杀了。故杀,出于一人之意,不可以从犯论处。若人不知故杀之意,而突然相遇共殴,则也只是共殴中的余人而已。同谋共殴,有分有合。分开来说,有同谋而不共殴,有共殴而不同谋。合起来说,开始既同谋,最终又共殴。追究下手殴伤致命之人,判处绞刑。原谋者不论是否共殴,一并杖一百流三千里,因为他是祸端的起因。若共殴之人,虽有别处重伤,也只杖一百,因为下手致命者已经抵偿了。所以不深究其罪。若原谋自行下手致命,或混打不知何人下手,都判处原谋绞刑。其他人都作为余人。若同行之人,既不与谋,又不助力,只是不行劝阻,只问不应之罪。如议甲乙丙俱依同谋共殴致人死亡,以致命伤为重。乙下手,律判绞刑。甲原谋,律判杖一百流三千里。丙余人,律判杖一百,就是这样。

一、共殴者,惟有使用凶器,又殴出致命重伤的,才引用充军的条例。其虽有凶器而无重伤,及虽有重伤而无凶器,都不得剪摘条例文字妄加引用。如审理系某情,即定某罪。其口供参看引用律例,务必一意到底,不许口供牵混,参看与引用律例舛错。如共殴致死者,须悉知某人持某器,某处有致命伤,口供务必与伤痕凶器相合。独重者议以抵偿。不得揣摩悬断以滋生辩驳的漏洞。或有自尽身死者,随即询明,无真正威逼情形,即便赶紧释放不究。仍派人押令限三日掩埋。那么轻生刁恶的风气自然平息了。

从来辨别人命案未能精悉至此。不是寝食坐卧都在律例中的人不能说道。不是视人之性命如己之性命的人也不能说道。这是刑名第一书,为官必须先熟读。【李笠翁】

《慎狱刍言》说:人命案中疑狱最多。有黑夜被杀,见证无人者。有尸无下落,求检不得者。有众口齐证一人,而此人夹死不招者。有共见打死是实,及吊尸检验,并无致命重伤者。凡遇此等人命,只宜案候密访,慎勿自恃摘伏之明,炼成附会之狱。《尚书》说“罪疑惟轻”,又说“宁失不经”。以皋陶为士,哪有疑罪不经之人?岂可失出?明断如古人,尚且慎重若此,何况其他人呢?今之为官者,若能阙疑慎狱,即是窃比皋陶,其自命正复不小。那些鍜炼成狱的人,不及古人远矣。何聪明之足恃哉?

人命不同于其他狱案,审理者不厌精详。上司多次批检询问,正是担心有冤抑,欲与下僚商酌,为平反计耳。要知一人之聪明有限,同官之思虑无穷。从前承问者岂能事事皆能自决?亦知重狱非一审可定,未必不留余地以俟后人。即上司批讯的方法,也自不同。有词与意合者,有词在此而意在彼者,又有欲轻其罪,而故张大其词,以示国法之重者。此虽宪体宜然,亦以试问官之决断何如耳。承委托的各位,须出己见成招,慎勿雷同附和。若观望上司之批语,以定从违,或摹写历来成案,以了故事,其中倘有毫发冤情,罪孽比初审者更重。何也?天下之事,一误尚可挽回,再误则永难救正。狱情不始于我,而死刑实成于我也。

尸体应当迅速验看而不可轻率检验,骸骨可以详细检验而不可轻率拆解。拆骸蒸骨,这是人命案中最后的道路,有一线余地,尚不可行。若使人命是真,典偿可必,那么死者受此劫磨,尚能瞑目吗?

目。万一典偿不果。枉遭此难。令彼何以甘心请于轻拆不如详检。详检不如速验之后再下一转语曰。速验不如细审。果能审出真情。则不但无事检拆。并相验亦可不行矣。尝思片言折狱之人。不知存活多少性命。完全多少尸骸。故人乐有贤父母也。

译眼睛。万一典当抵债未能实现,白白遭受这场灾难,让那人怎么甘心?请求轻率拆验,不如详细检查;详细检查,不如迅速检验。之后再补充一句说:迅速检验,不如仔细审问。果真能审出真实情况,那么不仅无需检查拆验,连相验也可以不进行了。我曾经想,那些能用只言片语断案的人,不知救活了多少性命,保全了多少尸骸,所以人们乐于拥有贤良的父母官。

凡奉上司批驳。情节不明者。止审情节。尸伤欠确者。方检尸伤。慎勿一槩烦扰。以致生死俱累。

  呈报命案。非尸亲。即地保。宜立刻研问衅由。及鬬殴之状。受伤之处。细细诘问。察看供情虚实。自可得其要领。盖尸亲等甫至县城。未暇受讼师指挥。代书写词。不敢大改情节。且乡民初见官长。尚有惧心。立时细鞫。真情易露。一面讯供。即一面佥役传验。无论寒暑远近。讯毕即往。以免犯证入城。先投讼师商榷。中途犯到。即择可息足处所提犯鞫问。使其猝不及备得情自易。

  刁悍尸亲。或妇女泼横。竟有不可口舌争者。执发变为伤据。指旧痕为新殴。毫厘千里。非当场诘正。事后更难折服。宜将洗冤录逐条检出。与之明白讲解。令遵录细辨。终能省悟。切不可惮半日之烦。贻无穷之累。

  开检之时。折骨洗蒸。最为惨毒。疑似之间。出入重大。遇有尸亲翻控。先检原详图格。逐一精研。实有枉抑疑窦。然后详检。则问心无愧。倘系尸亲妄听误告。须细细开导。果能悔悟。自可陈情上官。提审取结免检。盖检而无伤。不惟死者增冤。复令生者坐罪。而曰我依律办也。是耶非耶。必有能辨之者。昔有强干太守。号称吏才。每逢发审命案。辄以详检塞责。半年之间骨殖多提省垣。而太守以暴病死。家属仳■〈亻离〉官所。遗榇难归。论者谓有鬼祸。其或然欤。

  ○盗贼

  自来言弭盗者。弭之于既为盗贼之后。不若弭之于未为盗贼之先。此最上策也。然而猛以济宽。使郑国中无萑苻之警。圣人犹称子产为遗爱。后世如虞诩之缝衣为志。李崇之村置鼓楼皆称善法。为牧令者。欲使地方安谧。必先遏绝盗风。遏绝之法。与其责铺汛之巡拏。不若令乡邻之举首。与其责捕差之追缉。不若令守望之先防。与其获盗者十。不若获窝者一。与其搜山林匿迹之区。不若清坊肆藏匪之所。至于辨赃物。慎诬扳。在在皆当留意。乃或讳盗为窃。讳窃为无。殊不知两害相形。则取其轻。盗案四参限满。止于降调。且公罪例准捐复。一涉讳盗。则一蹶不起矣。总之。先事预防。临事尽力。诘奸禁暴。法莫善于保甲。有守土之职者。宜以实心实政举行之。则盗源清矣。

  事迹

  格言

  △事迹

  后汉虞诩。临终时谓其子恭曰。吾所悔者。为朝歌长时。杀贼数百人。其中那得不冤。自此二十余年来。家门不增一口。应获罪于天也。尔曹当佩斯语。慎毌再任此职。

  明项襄毅公。为广东副史。按部高州。有兵卒报贼掳男妇数百。流劫村落。部将请发兵收之。公曰。贼无携家理。慎勿妄杀。后讯其俘。果皆良家被掠者。尽释之。未几拜陕西廉宪。适陕西饥。公不待奏报。发仓赈济。全活者万计。后公为相。簪缨累世不绝。

  宋元嘉中。秣陵李龙等。夜行劫。陶继之为令。捕获龙等。审时。龙诬妓女某为同伙。陶不察。定妓罪。后所宿主人及宾客并相证明。陶亦知妓系雠扳。但文书已行。不欲自为反复。遂与盗并斩。妓临刑曰。我虽微贱。未尝为盗。而陶令枉加杀害。死若有知当诉于天。弹琵琶数曲而就死。月余。陶梦妓曰。昔枉见杀。诉天得白。特来取公。便跳入陶口。陶即惊醒。四日而亡。二子相继死。

  齐王敬则为郡守。郡多剽掠。有数岁小儿于路取遗物。敬则杀之以徇。孔琇之为令。有小儿偷割邻稻一朿。琇之付狱曰。十岁便为盗。长大何所不为。噫。亦甚矣。立威惊众。乃借童子为先乎。

  明会稽王某。为江南某县佐。适宰病。委以摄理有宦控失贼。捕役无从踪迹。惧比责。诬一穷民为盗。鞫讯备极严刑。终不服。王以官审不如捕审。命捕私鞫之。俗所谓做索是也。民不胜苦。遂死。其妻因夫死。亦投缳自尽。后王任满归里。有盗疑其富。纠党行劫。已尽所有。犹不足。缚王于庭。逼令输献。王无以应。竟被杀。

  阎巡抚莅南京。有诬镇江民周志廉主盗者。志廉富民畏

译凡是奉上司批驳的案件,如果情节不清楚,就只审查情节;如果尸伤情况不明确,才检验尸伤。千万不要一概烦扰百姓,以致让死者生者都受牵连。

呈报命案,如果不是尸亲,就是地保。应当立刻审问起衅的原因,以及斗殴的情形、受伤的部位,细细追问,察看供词的真伪,自然就能掌握要害。因为尸亲等人刚到县城,还没来得及受讼师的指挥代写诉状,不敢大幅改动情节;况且乡民初次见到官长,还有畏惧之心,立即详细审讯,真情容易显露。一面讯问供词,一面就签发差役传唤检验。无论寒暑远近,讯问完毕就前往检验,以免犯人和证人进城后,先找讼师商量。如果中途犯人到案,就选择可以歇脚的地方提审犯人,使他们措手不及,获取实情自然容易。

刁蛮强悍的尸亲,或者泼辣蛮横的妇女,竟然有不能靠口舌争辩解决的。把旧伤说成新伤,把旧痕指为新殴,毫厘之差,谬以千里。如果不当场驳斥纠正,事后更难折服他们。应当将《洗冤录》逐条检出,给他们明白讲解,让他们依照《洗冤录》仔细辨别,最终能够醒悟。切不可因为怕半天的麻烦,而留下无穷的祸患。

开棺检验时,折骨洗蒸,最为残酷毒害。在疑似之间,出入重大。遇到尸亲翻控,先检查原来的详报图格,逐一精心研究。确实有冤屈疑点的,然后才详细检验,这样问心无愧。如果是尸亲妄听误告,须细细开导。果然能悔悟,自然可以陈情上官,提审结案以免检验。因为检验而没有伤痕,不仅让死者增加冤屈,又让生者获罪,还说我是依法办事。这是对是错,一定有能辨别的人。从前有一位干练的太守,号称吏才,每逢发审命案,总是以详细检验来塞责。半年之间,骨骸大多被提往省城,而太守因暴病而死,家属被遣散在官署,遗棺难以归葬。议论的人说是有鬼祸,也许是这样吧。

○盗贼

自古以来谈论消除盗贼的人,都是在盗贼已经产生之后去消除,不如在盗贼尚未产生之前去消除,这是上策。然而用严厉来辅助宽厚,使郑国中没有萑苻之警,圣人还称赞子产有遗爱。后世如虞诩以缝衣为志,李崇在村里设置鼓楼,都被称为善法。作为地方长官,想要使地方安宁,必须先遏绝盗风。遏绝的方法,与其责成铺汛的巡捕,不如命令乡邻举报;与其责成捕差追缉,不如命令守望先防;与其抓获十个盗贼,不如抓获一个窝主;与其搜索山林匿迹的地方,不如清理坊肆藏匪的场所。至于辨别赃物,谨慎诬告牵连,处处都应当留意。然而有人把盗窃说成偷窃,把偷窃说成没有,殊不知两害相形,取其轻。盗案四次参劾期限届满,只限于降职调离,而且公罪按规定允许捐资复职。一旦涉及隐瞒盗窃,就一蹶不振了。总之,事先预防,临事尽力,查究奸邪禁止暴乱,方法没有比保甲更好的。有守土职责的人,应当以实心实政推行它,那么盗源就清了。

事迹

格言

△事迹

后汉虞诩,临终时对儿子虞恭说:“我所后悔的,是做朝歌县长时,杀了数百个贼人,其中哪能没有冤屈。从此二十多年来,家门没有增加一口人,应该是获罪于天了。你们应当铭记这话,千万不要再担任这个职务。”

明代项襄毅公,任广东副使,巡视高州。有兵卒报告贼人掳掠男女数百人,流窜劫掠村落,部将请求发兵收捕。项公说:“贼人没有携带家眷的道理,千万不要妄杀。”后来审讯俘虏,果然都是良家被掠的人,全部释放。不久项公升任陕西廉宪,恰逢陕西饥荒,项公不等奏报,就开仓赈济,救活的人数以万计。后来项公担任宰相,簪缨累世不绝。

宋元嘉年间,秣陵李龙等人,夜间行劫。陶继之任县令,捕获李龙等人。审讯时,李龙诬陷妓女某人为同伙,陶继之不察,定了妓女的罪。后来所住宿的主人及宾客都证明清白,陶继之也知道妓女是被仇人诬陷,但文书已经发出,不想自己反复,于是和盗贼一起斩首。妓女临刑时说:“我虽然微贱,未曾做盗贼,而陶令枉加杀害,死后若有知,当诉于天。”弹琵琶数曲后就死了。一个多月后,陶继之梦到妓女说:“昔日枉被杀害,诉天得以昭雪,特来取你性命。”便跳入陶继之口中,陶继之惊醒,四天后死亡,两个儿子相继而死。

齐王敬则任郡守,郡中多有剽掠。有个几岁的小儿在路上捡拾遗物,王敬则杀了他以儆效尤。孔琇之任县令,有个小儿偷割邻居一束稻子,孔琇之把他交给狱吏说:“十岁就做盗贼,长大还做什么坏事呢?”唉,也太严重了。树立威严惊动众人,竟然借童子为先吗?

明代会稽王某,任江南某县佐,恰逢县令生病,委托他代理。有宦官控告失贼,捕役无从踪迹,害怕连坐责罚,诬陷一个穷民为盗贼。审讯备极严刑,始终不服。王某认为官审不如捕审,命令捕役私下审讯,俗所谓“做索”是也。穷民不堪痛苦,于是死去。他的妻子因丈夫死,也投缳自尽。后来王某任满回乡,有盗贼怀疑他富有,纠集党徒行劫,拿尽所有,仍不满足,把王某绑在庭院,逼令输献。王某无法应付,竟被杀害。

阎巡抚到南京任职,有人诬告镇江民周志廉主使盗窃,志廉是富民,畏惧

刑。以货属诸权贵请宽。阎益疑之。竟杖杀廉。已而镇江郡丞卢仁上谒。阎曰。汝何带囚周志廉来。仁茫然不省。阎复厉声曰。皂隶傍边立者。廉也。即昏仆。踰日而死。朱玑曰阎之杀廉。以其行赂疑之。可谓公正矣。然杀非其罪。尚能为厉。可自恃无私。遂妄行断决哉。

译判处刑罚。周志廉用财物贿赂权贵,请求宽恕。阎复更加怀疑他。最终用杖刑将周志廉打死。不久,镇江郡丞卢仁前来拜见。阎复说:“你为什么带着囚犯周志廉来?”卢仁茫然不解。阎复又厉声说:“站在旁边的差役就是周志廉。”卢仁立刻昏倒,过了一天便死了。朱玑说:阎复因为周志廉行贿而怀疑他,所以杀了他,这可以说是公正了。然而杀害无罪之人,还能成为厉鬼作祟,难道可以凭借自己无私,就随意妄下判决吗?

马炳为嘉鱼令。有盗数人焚掠公帑而去。其为首者多髯。适报团风镇。有舟载一十二人。踪迹可疑。侦之。中有长髯者。貌相似而实非也。马竟捕之。以盗治罪。毙于狱。后马擢御史。舟泊团风。夜为盗劫。举室皆死。

  △格言

  李笠翁曰。强盗杀人之律。止于竿首。实是千古恨事。常有一盗而手刃数人者。即除为盗弗论。而以命抵命。其罪浮于律之分数。亦相倍蓰而无算矣。况有劫财毁室之强形。拒捕抗官之逆状。甚有奸掠并行。俾事主之家。巢卵俱空。而身名交丧者。无一不堪寸磔。而其罪止于一枭。岂以此辈之肉。为不足食。故于一死之外。遂不复致详欤。倘于此等重狱。而犹劝当事者。予以哀矜。则不特为妇人之仁。直是以放虎纵狼为义。散鸩施毒为恩者矣。其有止于劫财。而未经杀人放火。及奸淫者。始可用吾矜疑一念。推详其入伙之由。审究其为盗之寔。以赃之有无。定罪之出入。如赃真罪确。万无生理。虽属饥寒所使。亦难贳以国法。所谓如得其情。哀矜弗喜者。盖为此辈言之也。或为盗而未得赃。与得赃而无主认者。皆可开以一面。非故纵之也。盖以后世无恒产之授。不能责其必有恒心。兼以保甲之法不行。或行之不力。令此辈得藏奸。是为上者亦有过焉。不得概罪斯民故也。但此辈原属无良。止可待以不死。万勿遽与开笼。使得脱然事外隶之胥靡。投之有北。俾狼心有制而不遑。鹰眼虽捷而难施。庶善与恶两不相妨。而解网之仁。不致流而为暴矣。

  又曰。强盗初执到官。当察其私下受拷之形。狼狈与否。以为刑罚之宽严。词色之喜怒。若见其步履如常。形体不甚局促。自当示以震怒。加以严刑。非此则真情不能吐露。倘见有负伤甚重。神气索然者。则宜平心静气以鞫之。且勿遽加刑拷。何也。以其正在垂毙之时。求生之念轻。缓死之念重。非责其供吐之难。责其供吐必实之难也。地方失事。保甲负疏虞之罪。捕快畏比较之严。往往扶同乱报。见有踪迹可疑之人。即指为盗。或系乞食贫民。或往时曾为窃盗者。无论是非。辄加细吊。逼使招承。不招则痛加棰楚。一语偶合。又令招扳伙伴。押使同拏。展转相诬。诛求无巳。及至送到公堂。业已一生九死。自揣私刑若此。官法可知。况在迅霆严雹之下。尚敢以口舌害肌肤。肌肤戕性命哉。初招一错。以后则以讹传讹。所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者。正在此时不可不慎也。霁威曲讯。审视再三。彼真情不露于言词必露于神色。俟其有瑕可攻。而后绳以三尺。未为晚也。凡此皆以保善良。非以护盗贼。惟虑其似盗而非盗。故慎重若此。倘信其果为真盗。方裂眦指发之不暇。尚肯以词色假之哉。

  又曰。每获真盗一伙。必害良民数十家。犹之衙蠹之中。有一人被访。则亲属与雠家。皆不能安枕。非虑扳赃。即防贻祸。一辙也。故官长于盗贼之口。只宜抑之使闭。不当导之使开。即云盗伙未获。真赃未起。难以定招结案。势必责令自供。然于此时此际。亦当内存不得已之心。外示无可奈何之色。每闻供报一人。必详审数四而后落笔。但以又害一民为忧。勿以又获一盗为喜。盖于初获之首盗。尚虑其冤。而多方轸恤。何况由干而生枝。由枝而生叶者哉。近日世道浇漓。人心不古。良民供吐之言。尚不足信。何况天理蔑亡。良心丧尽。而为盗者哉。

  又曰。禁强必先禁窃。究盗不若究窝。涓涓不息。流为江河。小偷弗惩。其势必为大盗。故于穿窬之获。究之务尽其法。无论赃多证确。剌配无疑。即使偶犯赃轻。亦必痛惩幽系。令亲属具结。保其改过而后释之。倘以饥寒所迫四字横踞于中。草草发落。是种大盗之根。爱之适以害之矣。至于窝盗之罪。更浮于盗。宁纵十盗。勿漏一窝。无深山不聚豺狼。无巨窝不藏贼盗。窝即盗之源也。

  佟汇白先生云。乡邻首盗。其实甚难。盖官司捕获真盗。或赃有可疑。尝十数驳未已。良善之民。出身首盗。东

译马炳担任嘉鱼县令。有数名盗贼焚烧劫掠官府库藏后离去。其中为首的人胡须浓密。恰逢团风镇上报,有一艘船载着十二人,行踪可疑。派人侦察,发现其中有一位长胡须的人,相貌与盗贼相似,但实际上并不是他。马炳竟然逮捕了他,以盗贼的罪名治罪,此人死在狱中。后来马炳升任御史,船停泊在团风,夜里被盗贼抢劫,全家都死了。

△格言

李笠翁说:强盗杀人的法律,刑罚只到斩首示众,这实在是千古以来的憾事。常常有一个盗贼亲手杀死数人的情况,即使不考虑他做盗贼的罪行,仅以命抵命,他的罪行超过法律规定的倍数,也是成倍甚至无数倍了。何况还有抢劫财物、毁坏房屋的强暴行为,抗拒抓捕、对抗官府的叛逆情状,甚至有奸淫和劫掠并行的,致使受害人家中巢卵俱空,身败名裂,没有哪一个不值得被凌迟处死,而他的罪行却只止于斩首示众。难道是因为这些人的肉不值得吃,所以在死刑之外,就不再详细追究了吗?如果在这种重案中,还劝告当权者给予怜悯宽恕,那不仅仅是妇人之仁,简直就是把放虎归山、纵狼出笼当作义举,把散布鸩毒当作恩惠了。那些仅仅抢劫财物,而没有杀人、放火以及奸淫行为的,才可以运用我怜悯怀疑的念头,推究他们入伙的原因,审查他们做盗贼的事实,根据赃物的有无,来决定罪行的轻重。如果赃物确凿,罪行明确,万无生存的道理,虽然是饥寒所迫,也难以用国法赦免。所谓“如果查明了实情,怜悯而不欣喜”,大概是对这类人说的。如果是做了盗贼但没有得到赃物,或者得到赃物但没有主人认领的,都可以给他们一条生路,这不是故意放纵他们。而是因为后世没有恒定的产业授予,不能要求他们一定有恒定的善心,加上保甲制度不实行,或者实行不力,让这些人得以隐藏奸邪,这是上位者也有过错,不能一概归罪于百姓的缘故。但是这些人原本属于无良之辈,只能让他们免于死刑,千万不要轻易给他们开脱,让他们脱离案件,将他们贬为刑徒,流放到北方,使狼心有所制约而不得逞,鹰眼虽然敏锐也难以施展,这样善与恶才两不相妨,而解网般的仁慈,才不会流变为暴行。

又说:强盗刚被捉拿到官府,应当观察他们私下受刑时的表现,狼狈与否,以此作为刑罚宽严、言辞脸色喜怒的依据。如果看见他们步履如常,形体不太局促,自然应当显示震怒,施加严刑,不这样真情就不能吐露。如果看见他们负伤很重,神气萎靡的,就应当平心静气地审问,不要急于施加刑拷。为什么呢?因为他们正处于垂死之时,求生的念头轻,延缓死亡的念头重,不是让他们招供困难,而是让他们招供真实困难。地方发生案件,保甲负有疏忽之罪,捕快畏惧考核的严厉,往往互相包庇胡乱上报,看见有行踪可疑的人,就指认为盗贼,或者是乞讨的贫民,或者是过去曾经做过小偷的,无论是非,就加以严刑拷打,逼迫他们招认,不招就痛加鞭打,一句话偶然吻合,又让他们招认牵连伙伴,押着去一同抓捕,辗转互相诬陷,索取无休。等到送到公堂,已经是一生九死,自己揣度私刑如此,官法可想而知,何况在迅雷严雹之下,还敢用口舌伤害肌肤,肌肤受损而性命丧亡吗?初次招供一错,以后就以讹传讹,所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正是在这个时候不可不谨慎。收敛威势,曲折审问,反复审视,他们的真情不表现在言辞上,必然表现在神色上,等到他们有破绽可攻,然后用法律制裁,也不算晚。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保护善良百姓,不是为了庇护盗贼。只是担心他们像盗贼而不是盗贼,所以如此慎重。如果确信他们确实是真盗贼,正恨得咬牙切齿、头发指竖都来不及,还肯用言辞脸色来敷衍他们吗?

又说:每抓获一伙真盗贼,必然害了数十家良民,就像衙门里的蛀虫中,有一人被揭发,那么亲属和仇家都不能安枕,不是担心被牵连出赃物,就是防备遗祸,是一样的道理。所以长官对于盗贼的口供,只应该抑制他们闭口,不应当引导他们开口。即使说盗贼同伙没有抓获,真赃没有起获,难以定案结案,势必责令他们自己供认,然而在这个时候,也应当在内心存有不得已的心情,外表显示无可奈何的神色。每听到供报一人,一定要详细审查数次然后落笔,只以又害了一个百姓为忧,不要以又抓获了一个盗贼为喜。因为在刚抓获的首盗身上,尚且担心他冤屈,而多方面关怀体恤,何况是由主干生出枝条,由枝条生出叶子的人呢。近日世道浇薄,人心不古,良民供认的话,尚且不足信,何况天理灭绝,良心丧尽,做盗贼的人呢。

又说:禁止强盗必须先禁止小偷,追究盗贼不如追究窝主。涓涓细流不停止,就会汇聚成江河。小偷不惩罚,其势头必然成为大盗。所以对于穿墙越壁的小偷抓获后,追究务必尽其法律,无论赃物多证据确凿,刺字流放无疑,即使是偶犯赃物轻,也一定要严惩拘禁,让亲属具结保证,保证他们改过然后释放。如果以“饥寒所迫”四个字横亘在中间,草草发落,这是种下大盗的根,爱他们恰恰是害他们了。至于窝藏盗贼的罪行,更超过盗贼。宁愿放纵十个盗贼,也不要漏掉一个窝主。没有深山不聚集豺狼,没有大窝不藏贼盗。窝主就是盗贼的源头。

佟汇白先生说:乡邻首告盗贼,其实很难。因为官府捕获真盗贼,或者赃物有可疑之处,常常十几次驳回还没有结束。善良百姓,挺身而出首告盗贼,东

奔西走。妨工费钱。万一审不成狱。不惟自坐虚枉。且致羣盗报复身命俱丧。以难事责之小民。似非情矣。惟乡甲法行。责成甚严。则人畏法而不畏盗。盗亦雠法而不雠人矣。

译东奔西走,妨碍农工,耗费钱财。万一最终未能侦破案件,不仅自己会因诬枉获罪,还会导致群盗报复,性命难保。将如此艰难的事强加于百姓,似乎不合情理。只有推行乡甲法,责成非常严格,人们才会畏惧法律而不畏惧盗贼,盗贼也会仇视法律而不仇视百姓了。

又云。凡不农不商不工不佣无恒业之人。与盗近矣。不事生计。恣意赌博。与盗更近矣。迨其为盗。形状自异。出入无时。潜去潜归。一也。往来多面生可疑之人。二也。常有赢余。费用不经。三也。此皆民间之盗。最易觉察者也。

  又曰。藏盗之地。除深山大泽绿林啸聚外。其欲劫掠城市人家。若非往来窥探。路径习熟。岂能突然而来。是以娼家酒楼旅店开场窝赌之处。皆为藏盗渊薮。庵观寺院次之。诚能信赏必罚。勒令捕人不时稽察。非但得本地之盗已也。四方大盗。俱无所容矣。

  又云。世无窝主。则盗贼何处潜踪。盗之去来无常。而窝之居处有定。盗之踪迹犹秘。而窝之举动甚彰。凡被劫之处。其盗之窝家。近不出五里。远至十里二十里止矣。盖强盗行劫。势难远涉。一恐腹饥力尽。二恐天明追捕。岂有劫掠良久分赃扰攘之后。自二十里外而来。复出二十里外而去乎。凡盗发后。密访附近地方。情形可疑之家。未有不得盗者。此就被劫处言也。又有久惯窝盗。四出行劫。仍串通本地之窝为线索者。此乡甲之法不行故也。

  又云。捕盗之法。除负固连营者。应官兵剿除外。凡往来劫掠。出没无时者。惟责成于捕役。盖盗贼原捕役之供户。捕役即盗贼之窝主也。若信赏必罚。法严令明。未有不得盗者。又盗之动静。惟同伙知之。当悬重赏云。盗伙之中。有能出首渠魁。及党与。引领兵役剿捕者。除免本罪外。仍论功擢用。则盗党人人自疑。而有解散之势矣。

  又云。凡缉拿余党。不可不填明住址年貌。若胡涂横开姓名。则处处可设牢笼。家家可施吓诈矣。凡审供余盗时。先要讯明某人年岁若干。身长身短。有须无须。面白面黑。住于某处。一一开注票上。庶无影射吓诈之弊。

  李邺园先生。严禁恶捕线盗扳窝示云。照得捕役诬陷私刑。立法甚严。现行则例内开。凡番役人等。捉获强盗。先送官审。不许私刑取供。违者于本衙门枷号一月。责四十板。革役。如得财反诬陷无辜者。从重科罪。至于妄用脑箍。毛竹连根大板。及竹签烙铁等刑。致毙人命者。以故杀论。不准援 赦。其初招既定。不许续扳。又拿获强盗于未审之时。承问官即验有无伤痕。如有伤。即将捕役详审。照例惩治。等因遵行在案。国法昭然。孰敢违悖。讵意奸恶捕役。愍不畏死。凡遇强窃事案。不将真犯上紧缉获。先瞷殷实乡愚。指窝指盗。任意私拿。多在深林僻地。古庙庵观。空房冷屋之内。非刑吊拷。五毒备至。名为做索。言之惨不忍闻。当此生死呼吸之际。何求不得。随所意授。矢口招承。清白无辜之人。顷刻即成真盗。于是恣其勒诈。倾家荡产。卖子鬻妻。无不饱其虎吻。乃复公然私放。又虑事后告发。故当吊拷之时。逼勒亲供。留为左劵。使被害者。备受惨苦。缄口难言。若或诈索不遂。即行拷勒口供为凭。妆点私赃。吓令到官。照供直认。少有更改。倍加严刑。嗟此蚩蚩之民。心胆坠地。只顾目前暂缓痛楚。含糊供认。地方官以获盗为幸。以奸捕之刑拷勒供。奉为金科玉律。冀图结案。谁肯细心推勘。即司府各官。拘泥初招。亦不暇更端平反。孰知差之毫厘。失以千里。无辜之民。凭空枉陷。有案未结而拖累瘐死。即间有一二昭雪。而身家早已破碎。及至真盗就获。则又勒嘱扳窝。株连妄指。统凶肆捉。势若抄家。抢劫奸淫。无所不至。横行蔑法。言念及此。奸捕之恶。罪不胜诛。除一面密访严拿从重究处外。合行严禁晓示。

  河南臬宪李毅可先生云。盗情以报呈为据。须查问确实。或失主巳甚其词。或官役隐匿少报。以致情形舛错。往往难结。皆不得其平也。嗣后呈报到官。即确查情形。遵奉定式。粘连失单。一面选役缉拿。一面审贼定案。

  又云。强盗以初情为真。缉获之日。立时研审。务先问其贼首窝主引线同盗若干。某人某处。造意某年月日。某家劫财若干。或杀伤几人。何人下手。某某用何器

译又说:凡是既不务农、又不经商、不做工、不佣工,没有固定职业的人,就与盗贼相近了。不从事生计,肆意赌博,那就与盗贼更加接近了。等到他们真的成为盗贼,其表现自然不同:出入没有定时,偷偷离去又偷偷归来,这是第一点;往来的人多是面生可疑之徒,这是第二点;常常有盈余,花费没有常规,这是第三点。这些都是民间的盗贼,最容易觉察的。

又说:藏匿盗贼的地方,除了深山大泽、绿林聚集之处外,那些想要劫掠城市人家的人,如果不是往来窥探、对路径非常熟悉,怎么能突然而来呢?因此,娼家、酒楼、旅店以及开设赌局的地方,都是藏盗的渊薮;庵观寺院次之。如果真能信赏必罚,命令捕役不时稽查,那么不仅本地的盗贼能被抓获,四方的大盗也都无处容身了。

又说:世上如果没有窝主,盗贼哪里能隐藏踪迹?盗贼的去来无常,而窝主的住处固定;盗贼的踪迹隐秘,而窝主的举动明显。凡是遭到抢劫的地方,盗贼的窝家,近的不超过五里,远的至多十里、二十里罢了。因为强盗行劫,难以远涉:一是怕腹饥力尽,二是怕天明后遭到追捕。哪有抢劫许久、分赃喧闹之后,从二十里外而来,又回到二十里外去的道理呢?凡是盗贼作案后,秘密探访附近地方,对情形可疑的人家进行排查,没有抓不到盗贼的。这是从被劫处来说的。又有长期惯于窝藏盗贼、四处行劫,仍串通本地窝主作为线索的,这是因为乡甲之法不行的缘故。

又说:捕盗的方法,除了那些负隅顽抗、连营结寨的,应当由官兵剿除外,凡是往来劫掠、出没无时的,只应责成捕役。因为盗贼原本是捕役的“供户”(即捕役靠抓盗贼获取利益),捕役也就是盗贼的窝主。如果信赏必罚,法令严明,没有抓不到盗贼的。又,盗贼的动静,只有同伙知道。应当悬赏公告:盗贼同伙中,有能揭发首恶及党羽,并引导兵役剿捕的,除了免除本人罪责外,还按功劳提拔任用。这样盗贼党羽就会人人自疑,从而有解散的趋势。

又说:凡是缉拿余党,不可不填写清楚住址、年龄和相貌。如果胡乱填写姓名,那么处处都可以设下圈套,家家都可以施行吓诈。凡是审讯余盗时,首先要讯问清楚某人年龄多少、身材高矮、有无胡须、面色黑白、住在何处,一一开列注明在票证上,这样才能避免影射吓诈的弊端。

李邺园先生严禁恶捕勾结盗贼、攀咬窝主的告示说:查得捕役诬陷、私用刑讯,立法非常严厉。现行则例规定:凡是番役等人,捉获强盗,先送官审,不许私刑取供。违者在本衙门枷号一月,责打四十板,革除役职。如果得了钱财反而诬陷无辜的,从重治罪。至于妄用脑箍、毛竹连根大板,以及竹签、烙铁等刑,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论处,不准援引赦免。其初供既定,不许继续攀咬。又,拿获强盗在未审讯之时,承问官即验看有无伤痕,如有伤,即将捕役详加审讯,照例惩治。等等,这些规定都在案遵行。国法昭然,谁敢违悖?岂料奸恶捕役,怙恶不悛,不怕死。凡是遇到强窃案件,不将真犯加紧缉获,先窥探殷实的乡愚,指认窝主、指认盗贼,任意私拿。多在深林僻地、古庙庵观、空房冷屋之内,非刑吊拷,五毒备至,名为“做索”,说来惨不忍闻。当此生死攸关之际,何求不得?随其意思授意,矢口招承,清白无辜的人,顷刻间即成真盗。于是恣意勒诈,倾家荡产,卖子鬻妻,无不饱其虎吻。乃又公然私放,又担心事后告发,所以在吊拷之时,逼勒亲供,留为左证,使被害者备受惨苦,缄口难言。如果诈索不遂,即行拷勒口供为凭,妆点私赃,吓令到官,照供直认。稍有更改,倍加严刑。嗟叹这些愚昧的百姓,心胆坠地,只顾眼前暂缓痛楚,含糊供认。地方官以获盗为幸,以奸捕的刑拷勒供奉为金科玉律,冀图结案,谁肯细心推勘?即使司府各官,拘泥于初供,也不暇更端平反。谁知差之毫厘,失以千里,无辜之民,凭空枉陷。有案件未结而拖累瘐死的,即使间有一二昭雪,而身家早已破碎。及至真盗就获,则又勒嘱攀咬窝主,株连妄指,统凶肆捉,势若抄家,抢劫奸淫,无所不至,横行蔑法。言念及此,奸捕之恶,罪不胜诛。除一面密访严拿、从重究处外,合行严禁晓示。

河南臬宪李毅可先生说:盗情以报呈为据,须查问确实。如果失主夸大其词,或官役隐匿少报,以致情形错乱,往往难以结案,这都是不得其平。此后呈报到官,即确查情形,遵奉定式,粘连失单,一面选役缉拿,一面审贼定案。

又说:强盗以初情为真,缉获之日,立时研审,务必先问其贼首、窝主、引线、同盗若干,某人某处,造意某年月日,某家劫财若干,或杀伤几人,何人下手,某某用何器

械。某某各分赃若干。赃仗现存何处。再详查盗口所供。与失主所开失物伤痕相合。随即端委捕官。带领捕役起赃。不得稍迟。以滋转换。其续获各盗。亦隔别研审口供情形赃物一一相对。即是同盗。但不许令其先知前贼口供。恐畏刑妄招。果属扳诬。当即开释保候。毌得枉死人命。

译刑具。某某各自分得赃物若干。赃物与作案工具目前存放在何处。再详细核查盗贼供述的内容,是否与失主所列举的失物及伤痕相符。随即明确委派捕快官员,带领捕役起获赃物,不得稍有迟延,以免赃物被转移调换。那些后续抓获的各名盗贼,也要隔离分别审讯其口供情况,将赃物逐一核对对应。若确系同一伙盗贼,但绝不允许让他们事先知晓先前盗贼的口供,以免他们因畏惧刑罚而胡乱招认。如果确实属于攀咬诬陷,应当立即释放并取保候审,切勿冤枉致人死亡。

又云。审贼以甚密为主。凡贼初拿获。不许在外久停。滋弊。到官即择深邃之处。审问明白。所云停宿长智。洵非虚语。况从来无无窝主之贼。亦无不通衙役之贼。未审明白之时。尤不许衙役出入泄漏。使余贼知觉潜逃。然审时亦不许徒恃刑法。须察言观色。推情诘问。更在隔别间有供报同伙姓名。亦查众贼口供相同者。姓名年貌住址一一注明。实时出票分差往拿。限定时刻到官。仍前隔别严审定夺。

  佟汇白先生云。凡获一盗。未有不令供招伙党。初获之时。神魂无主。情实易露。亦有狡黠之徒。故将睚眦之雠。诬扳数人。以脱严刑。问官不知。即有落笔附卷之害。据彼口说。信笔填写。招房辄粘连附卷。以图勾摄取钱。此票一出。捕役上手。谁敢乡迩。此单一经粘卷。凡有姓名者。即为盗案中人。辨得清时。身家不可问矣。全在问官细心。辨其声口。察其情状盖真伪之情。辞色自别。虚捏之语。辨问则穷。我多方以辨之。则掩护之术不及卒备。我隔别以讯之。则无情之语不及会同。如果情节真正无疑。此单方可附卷。若是覆荅差谬。其中必有雠扳。玉石不分。最为大害。故审盗有司。切不得以参差供单。草率附卷也。

  又云。盗以赃获主认为定案。然而执赃论盗。往往失真。每见一招之中。盗数多者。尝二三十人。某人分某物。一一分明。种种招出。未尝不叹鞫狱者之胶柱也。今有杂物数十。以二十人分之。数日后问所分物。各自言其所分。能不爽矣。以一人而言十九人之所分。能一一不爽乎。况盗皆乌合之众。当昏夜之时。作仓皇之事。能以一人备记某人分某物乎。此皆沿习叙招格套。而不近情理者也。究所分赃。尝云花费无存。夫以真赃花费而无凭坐盗。谁不曰花费无存耶。凡盗情未确者。则当审其赃归何处。卖与何人。若夫盗情既确。则不必待赃以定狱。律称但得财者斩。谓一人得财。则同行者皆斩。故又称同行而不分赃。分赃而不同行。皆斩也。今定狱必拘于赃。则真盗以无赃得脱者多矣。

  李毅可先生云。盗贼以赃仗为凭。起赃必须捕官带领捕役公同起获到官。即便查对失单。并唤失主拣认。每审盗案。失单多有不清。或因受伤仓卒。故未能逐件全开。往往如此。但有对明失单之赃。其余赃物。仍许临时酌量。听其识认。暂寄库内。以防侵隐抽换。紊乱疑似等弊。解报抚院之后。即令失主领回。分别具领。领状入招。失主释放还家。凡有寄赃买赃之人。审不知情。亦便保释。以省拖累。

  又云。强盗务须得其强状。必先问其果有明火器械。劫财杀伤等情。如窃盗抢夺。及谋为强而终为窃。谋为窃而终为强者。原情按律。各有正条情律。此外如有繁冗舛错口供。须前后删正明妥。弗得混乱。碍难结案。

  汪焕曾曰。安良必先治盗。而寄赃买赃之累。又因治盗而起。凡诬扳窝伙。犹可留心访察。至寄买赃物之虚实。为舆论之所不着。不惟黠贼易于挟嫌嫁祸。且有捕役牢头。择殷教猱。因而为利者。即官为审释。良民已受累不堪矣。各省旧习。获贼到官。率供无主之案。混认多赃。指某某寄顿。某某价买。承行之吏。据供吊赃。佥差四出。迨赃无着落。终以游供完结。而役婪于橐。吏分其肥。愿民被获贼之害。境内不受治盗之益。惟严究有主之贼。而不起无主之赃。最为简当。

  无论为窝为伙。买赃寄赃。有愬称与贼并不相识。横被诬扳者。其中必有教供之人。可令被诬者。杂立稠人之中。先令贼犯指认。如指辨模糊。立时谕归安业。专治贼犯以诬良之罪。然此法须时时变通用之。习以为常。则其人状貌。教供者亦能预先说知。倘以识面为非诬。恐又成冤狱耳。

  管见偶存曰。弭盗之方。首在严缉捕。而尤在于未比捕。先养捕。盖凡充当捕役之人。大半家无恒产。衣食不周。亦有匪类畏罪悔过。改业投充者。其平日无事随班听差。所领定例工食。止可敷衍口食。一经报案。奉票出

译又说:审讯盗贼,以极其严密为主要原则。凡是盗贼刚被抓获,不允许在外面长时间停留,滋生弊端。到达官府后,立即选择幽深隐蔽的地方,审问清楚。所谓“停宿长智”,确实不是空话。况且从来就没有没有窝主的盗贼,也没有不与衙役勾通的盗贼。在未审明白之前,尤其不允许衙役出入泄漏消息,致使其他盗贼察觉而潜逃。然而审讯时也不允许只依赖刑法,必须察言观色,推究情理进行诘问。如果在隔离审讯中,有供报同伙姓名的,也要核查众盗贼口供相同之处,将姓名、年龄、相貌、住址一一注明,立即发出传票,分派差役前往抓捕。限定时刻到案,仍按前法隔离严审,做出决断。

佟汇白先生说:凡是抓获一名盗贼,没有不让他供招同伙的。刚抓获时,盗贼神魂无主,实情容易暴露。但也有狡猾之徒,故意将那些与自己有微小仇怨的人,诬陷牵连数人,以逃脱严刑。如果问官不知情,就会有落笔附卷的危害。根据他的口供,随意填写,招房随即粘连附卷,以此图谋勾摄钱财。这张传票一出,捕役接手,谁敢在乡里打听?这张供单一经粘卷,凡是有姓名的人,就都成了盗案中人。等到辨清真相时,身家性命已无法保全了。全在于问官细心,辨别其声口,观察其情状。因为真伪之情,言辞神色自然有别;虚捏之语,经过辨问就会穷尽。我多方辨别,那么掩护之术来不及准备;我隔离审讯,那么没有情由的谎言来不及串通。如果情节确实无疑,这张供单才可以附卷。如果是反复回答差错谬误,其中必有仇扳,玉石不分,这是最大的祸害。所以审讯盗贼的官员,切不可将参差的供单草率附卷。

又说:盗贼案件以赃物获主认为定案依据。然而仅凭赃物论定盗贼,往往失真。每见一份供招中,盗贼人数多的,常有二三十人,某人分得某物,一一分明,种种招出,未尝不感叹审讯者之拘泥固执。现在有杂物数十件,分给二十个人,几天后问所分何物,各自说出自己所分的,能不差错吗?让一个人说出十九个人所分的,能一一不差吗?况且盗贼都是乌合之众,在昏黑之夜,做仓皇之事,能凭一人记住某人分得某物吗?这都是沿袭叙述供招的格式套路,而不近情理。追究所分赃物,常说花费殆尽。用真赃花费而无凭据来定罪,谁不说花费无存呢?凡是盗情未确定的,就应当审问赃物归何处,卖给了何人。如果盗情已经确定,就不必等待赃物来定案。律法称只要得财者斩,意思是只要一人得财,同行者皆斩。所以又称同行而不分赃,分赃而不同行,都斩。现在定案拘泥于赃物,那么真盗贼因无赃物而逃脱的太多了。

李毅可先生说:盗贼以赃物为凭据。起获赃物必须由捕官带领捕役共同起获到官府,立即查对失单,并唤失主拣认。每审盗案,失单多有不清,或因受伤仓促,故未能逐件全开,往往如此。只要有对明失单的赃物,其余赃物,仍允许临时酌量,听其识认,暂寄库内,以防侵吞隐匿、抽换、紊乱疑似等弊端。解报抚院之后,即令失主领回,分别具领。领状入招,失主释放还家。凡有寄赃、买赃之人,审问不知情,也便保释,以省拖累。

又说:强盗案件务必取得其强暴的情状。必须先问其确实有明火器械,劫财杀伤等情。如果是窃盗、抢夺,以及谋为强盗而终为窃盗,谋为窃盗而终为强盗的,原情按律,各有正条情律。此外如果有繁冗舛错的口供,须前后删正明妥,不得混乱,妨碍结案。

汪焕曾说:安定良民必须先治理盗贼,而寄赃买赃的拖累,又因治理盗贼而起。凡是诬陷牵连窝主同伙,还可以留心访察。至于寄买赃物的虚实,是舆论所不注意的。不仅狡猾的盗贼容易挟嫌嫁祸,而且有捕役牢头,选择殷实人家教唆诬陷,从而牟利。即使官府审问释放,良民已受累不堪。各省旧习,抓获盗贼到官府,往往供称无主的案件,混认多赃,指某某寄顿,某某价买。承行之吏,根据供词吊取赃物,差役四处出动。等到赃物无着落,最终以游移的供词完结。而役吏贪婪入囊,官吏分其肥利。愿民遭受被贼害,境内不受治盗之益。只有严究有主的盗贼,而不起获无主的赃物,最为简当。

无论为窝主为同伙,买赃寄赃,有申诉称与盗贼并不相识,横被诬陷牵连的,其中必有教供之人。可令被诬陷者,混杂站立在稠人之中,先令贼犯指认。如果指认模糊,立即谕令其归安本业,专治贼犯诬良之罪。然而此法须时时变通用之。如果习以为常,那么其人的状貌,教供者也能预先说知。倘若以识面为非诬,恐怕又成冤狱。

管见偶存说:消除盗贼的方法,首在严缉捕,而更在于未比捕之前,先养捕。盖凡充当捕役之人,大半家无恒产,衣食不周。也有匪类畏罪悔过,改业投充的。其平日无事随班听差,所领定例工食,只可敷衍口食。一经报案,奉票出

缉。则工食断不敷用。若不量为调剂。而一味绳之以法。不特于公事无益。其弊必至于卖放贼人。庇养窝家。揆厥由来。实以不能枵腹办公之故。是在各州县。平时除将应领工食。按季给发毌短毌迟外。及遇报案票差缉拏。须计其道路之远近。差限之迟速。量给盘费。复按赃数之多寡。案情之大小。酌立赏格。使其当事无枵腹之虞。获案有格外之赏。如此再不依限报获。则严刑以比之。夫亦何惮不为本官出力。而甘心犯法。庇贼受刑听比耶。惟赏捕之资。例无报销。必须捐廉办理。统计盘费赏项。以及冬月长巡口食所需。缺繁案多者。每年约需银七八百两。次者五六百两。次者三四百两。似亦敷用。州县身任牧令。每年用度。正复不少。若能于一身之车马衣服饮馔。少加节省。署内之亲宾幕友侍从。量为裁减。以所省无益之浮费。贴补有用之公役。庶期获案日多。报案日少。闾阎蒙福。行旅获安。似亦牧令力所能办。心所乐为者。故弭盗之方。要在养捕也。

译缉捕盗贼,如果工食费用断然不够使用。如果不稍微进行调剂,而一味地用法律来约束他们,不仅对公务没有益处,其弊端必然导致放走盗贼、庇护窝主。推究其根源,实在是因为捕役无法空腹办公的缘故。这在于各州县,平时除了将应领的工食按季度发放,不短缺也不延迟外,等到遇到报案派遣差役缉拿时,必须计算道路的远近、差限的快慢,酌情给予盘缠费用;再根据赃物数量的多少、案情的大小,酌情设立赏格。使得经办差事的人没有空腹的担忧,抓获案件有额外的奖赏。这样如果再不按期限报告抓获,就用严刑来催促他们。他们又何必害怕不为长官出力,而甘心犯法、庇护盗贼、受刑听候比审呢?只是赏赐捕役的资金,按规定没有报销渠道,必须由官员捐出俸禄来办理。总计盘缠费用和赏项,以及冬季长期巡逻的口粮所需,案件繁多的缺分,每年大约需要银七八百两,次等的需要五六百两,再次等的需要三四百两,似乎也足够使用。州县官员身负治理百姓的责任,每年的用度本来就不少。如果能在个人的车马、衣服、饮食方面稍微节省,对衙门内的亲友、幕僚、侍从酌情裁减,用所节省的无益浮费来贴补有用的公务差役,希望抓获的案件日益增多,报案的案件日益减少,百姓蒙受福泽,行旅获得安宁,这似乎也是地方官力所能及、心中乐意去做的事情。所以消除盗贼的方法,关键在于供养捕役。

○奸情

  犯奸到案。如果审出的情。彼此供认不讳而平日淫迹素著者。必得痛加惩创。使地方知风化之重。然强和二字。为最易诬赖争辩之端。其中苟可保全妇女名节。即予保全。盖所全不止一人一家已也。若系别案牵涉。更勿根究。尤为洁净。至于整饬风化。要在平日用心。凡坊肆淫书春画。以及乡村淫戏杂剧。先宜从严禁止。使贪淫者能知敛戢。妇女不为邪状所诱。自然知名节为重。而犯奸之事稀少矣。

  事迹

  格言

  △事迹

  晋王济。尝早出视事。命一侍者往房中就婢取衣物。婢见其韶秀。欲私之。侍者谢不敢。婢曰。若不从我。当白主人。终不肯婢遽呼曰。某欲奸我。济谓婢贞洁。怒侍者。令仆捕杀之。侍者不能自明。泣谓济曰。婢曲我直。枉不可受。当讼君于天府。未几婢暴死。又未几济亦病。见侍者曰。向者所告。实是真情。君不见察合当同赴冥司对质。不数日死。

  浙省广济库。岁选殷实之户。充库子以司出纳。某库子侵用官镪。无可为偿。库官某性残忍。拘其妻妾子女于官。迫令其妻女荡舟入西湖延客。以缠头钱纳官。时有名士鲜于枢伤之。作湖边曲曰。湖边荡浆谁家女。绿惨红愁娇不语。低徊忍泪傍郎船。贪得缠头强歌舞。玉壶美酒不须忧。鱼腹熊蹯弃如土。阳台梦短匆匆去。鸳锁生寒愁日暮。安得义士掷千金。遂令桑濮歌行露。未几库官以事罢归。其子妇帷薄不修。至孙妇辈竟落妓籍矣。天之报施抑何捷也。

  梁芷林中丞。陈臬山东时。司刑名者。绍兴岑可楼。为述乾隆末。荏平县有一奇案云。山西平阳令朱铄者。性惨刻。所莅之区。必别造厚枷巨挺。案涉妇女。必引入奸情。杖妓去其小衣。以杖抵其阴使肿溃。曰看渠如何接客。妓之美者加酷。髠其发以刀开其鼻孔。曰使美者不美。则妓风绝矣。语同寅官曰。见色不动。非吾冰心铁面。何能如此。后以俸满推升东省别驾。挈眷至荏平旅店。店楼封锁甚固。朱问故。店主人曰。楼中有怪。厯年不敢开。朱素愎。曰即开何害。怪闻吾威名。当早自退。妻子苦劝不听。乃置妻子于别室。巳独携剑秉烛登楼坐。至三鼓。有叩门进者。白须绛冠老人。见朱长揖。朱叱何怪。老人曰。某非怪。乃此方土地神也。闻贵人至此。正羣怪殄灭之时。故喜而相迎。且嘱曰。少顷怪当迭见。但须以宝剑挥之。某更相助。无不授首矣。朱大喜谢而遣之。须臾。青面者。白面者。以次沓至。朱以剑斫之。皆应手而倒。最后有长牙黑脸者来。朱以剑击。亦呼痛而奔。朱喜且自负。急呼店主至。告之状。时鸡已鸣。家人秉烛来视。则横尸满地所杀者皆其妻妾子女也。朱大呌曰。鬼弄我矣。一恸而绝。店主报官立案。可楼佐荏平幕时。曾亲检其卷阅之。

  法秀师尝语黄鲁直曰。公作艳歌小词。可罢之。鲁直曰。空中语耳。非杀非偷。不至堕恶道。师曰。君以邪言摇荡人心。使踰礼越禁。其罪岂止堕恶道而已。鲁直由此不作词曲。

  太仓钱青柯纂格天集。卷目凡六。一曰云路先声。秋试时方刊首卷。付其孙元静先播于金陵。发榜前梦人示以六大字。朱书云路先声捷报。榜发。元静中式。云路先声者。首卷皆戒淫文也。

  云南谢履端。凡见淫词小说。有害人心之书。即买而焚之。每语人曰。此等邪。害人不浅。吾不能销毁其板。但入吾目。吾不使之再存。后梦神曰。汝焚淫书甚多。功德颇大。今当名冠多士矣。康熙丙子中解元。癸未入翰林。子孙科甲不绝。

  御史伊辟升京卿。曾中解元。魏裔介询之曰。子家有何阴德。伊曰无他。惟五世家不藏淫书。但见必烧之。及能忍辱而已。魏叹服。又问有瑞兆否。曰将赴试时。书室中墨忽跃起至梁上。碎而下者二次。以为不祥。其后领解。乃知为吉征也。

  张孟球公。任河南按察司。居官廉洁。恩威并施。刊印玉厯阴骘及莲池大师戒杀等文。最恶者淫画春方。及堕胎绝孕赌具等物。

译○奸情

犯奸淫之罪被查获到案。如果审理出的情况,双方供认不讳,且平日淫乱劣迹昭著者,必须严厉惩处,使地方百姓知晓风化教化的重要性。然而,“强”与“和”这两个字,是最容易诬赖争辩的借口。其中若能保全妇女的名节,就应当予以保全。因为所保全的不仅仅是一人一家而已。如果是其他案件牵连涉及,更不必深究,这样尤为清净。至于整肃风化,关键在于平日用心。凡是书肆中的淫书春画,以及乡村中的淫戏杂剧,首先应当从严禁止。使贪婪淫欲之人能够知道收敛,妇女不被邪态所诱惑,自然知道名节的重要,那么犯奸淫之事就会稀少了。

事迹

格言

△事迹

晋朝的王济,曾经早晨出去处理政事,命令一名侍者去房中向婢女取衣物。婢女见侍者年轻俊秀,想与他私通。侍者推辞不敢。婢女说:“如果你不听从我的意愿,我就告诉主人。”侍者始终不肯。婢女便大声呼喊说:“某人想要奸污我。”王济认为婢女贞洁,怒斥侍者,命令仆人抓捕并杀死他。侍者无法自我辩白,哭着对王济说:“婢女理亏我理直,冤枉我不能承受,我应当在天府控告你。”不久婢女暴死,又不久王济也病了,看见侍者说:“先前所告的,确实是真情。你不明察,应当一同前往冥司对质。”没过几天王济也死了。

浙江省广济库,每年挑选殷实富裕的人家,充当库子来掌管收支。某位库子侵吞公款,无力偿还。库官某人性格残忍,将他的妻妾子女拘禁在官府,逼迫其妻女荡舟进入西湖招揽客人,用所得的赏钱缴纳官库。当时有名士鲜于枢为此感到悲伤,作《湖边曲》说:“湖边荡桨的是谁家女子,满面愁容娇羞不语。低回徘徊忍着泪水靠近郎君的船,贪图缠头钱勉强歌舞。玉壶中的美酒不必担忧,鱼腹熊掌弃如泥土。阳台梦短匆匆离去,鸳鸯锁生寒愁怨日暮。怎能得到义士掷千金,于是让桑濮之歌传唱行露。”不久库官因事被罢免回家,他的儿媳帷薄不修(行为不检点),到了孙媳辈竟然沦落为妓女了。上天的报应为何如此迅速啊。

梁芷林中丞,在山东任按察使时,掌管刑名的官员是绍兴人岑可楼。岑可楼讲述乾隆末年,荏平县有一桩奇案说:山西平阳令朱铄,性格残酷刻薄,他所管辖的地区,必定另外制造厚重的枷锁和巨大的棍棒。案件涉及妇女,必定引入奸情。杖打妓女时脱去其内衣,用棍棒抵住其阴部使其肿烂溃破,说:“看看她如何接客。”妓女中貌美的更加残酷,剃光她的头发用刀划开她的鼻孔,说:“使貌美的不再美丽,那么妓女的风气就断绝了。”对同僚说:“见色不动,不是我冰心铁面,怎能如此。”后来因任期届满升任东省别驾,带着家眷到荏平旅店。店楼封锁得很牢固,朱铄问原因。店主人说:“楼中有鬼怪,历年不敢打开。”朱铄向来固执,说:“即使打开有什么害处,鬼怪听闻我的威名,应当早就自行退去。”妻子苦苦劝告不听,于是安置妻子在别的房间,自己独自带着剑拿着蜡烛上楼坐下。到了三更,有敲门进来的人,是白须红冠的老人,见朱铄长揖。朱铄叱问:“什么鬼怪?”老人说:“我不是鬼怪,乃是这方的土地神。听闻贵人到此,正是群怪消灭之时,所以欢喜来迎接。并且嘱咐说:‘稍后鬼怪将接连出现,只需以宝剑挥舞,我再相助,没有不斩首的。’”朱铄大喜谢过并打发他离开。须臾,青面者、白面者,依次接连到来。朱铄以剑砍杀,都应手倒下。最后有长牙黑脸者来,朱铄以剑击打,也呼痛而逃跑。朱铄欢喜且自负,急忙呼唤店主到来,告知情况。当时鸡已鸣叫,家人拿着蜡烛来查看,则横尸满地,所杀的皆是其妻妾子女。朱铄大叫说:“鬼戏弄我啊。”一恸而绝。店主报官立案,岑可楼在荏平做幕僚时,曾亲自检查其卷宗阅读。

法秀禅师曾经对黄鲁直说:“您作艳歌小词,可以停止了吗?”黄鲁直说:“不过是空中之语罢了,不是杀生不是偷盗,不至于堕入恶道。”禅师说:“您以邪言摇荡人心,使人逾越礼法禁令,其罪岂止堕入恶道而已。”黄鲁直从此不再作词曲。

太仓钱青柯编纂《格天集》,卷目共六卷。第一卷叫《云路先声》,秋试时刚刊印首卷,交给他的孙子钱元静先在金陵传播。发榜前梦见人示以六个大字,朱书“云路先声捷报”。榜发,钱元静考中。《云路先声》者,首卷都是戒淫的文章。

云南谢履端,凡是见到淫词小说,有害人心的书籍,就买来焚烧。常对人说:“这类邪书,害人不浅。我不能销毁其刻板,但只要进入我的眼睛,我不让它再存在。”后来梦见神说:“你焚烧淫书很多,功德颇大,现在应当名冠多士了。”康熙丙子年考中解元,癸未年进入翰林院,子孙科甲不绝。

御史伊辟升任京卿,曾考中解元。魏裔介询问他说:“你家有何阴德?”伊辟说:“没有别的,只是五世家不藏淫书,但见必烧之,以及能忍辱而已。”魏裔介叹服。又问有瑞兆吗?伊辟说:“将赴试时,书室中墨忽然跃起至梁上,碎而下者两次,以为不祥。其后领解,乃知为吉征也。”

张孟球公,任河南按察司,居官廉洁,恩威并施。刊印《玉历宝钞》阴骘及莲池大师戒杀等文,最厌恶的是淫画春方,以及堕胎绝孕赌具等物。

悉禁绝之。有造作必置重刑。遇有饥荒。无论异地家乡。多方赈济。夫人闻公抄印劝善书文。亦典衣鬻饰以相助。凡贫病人受惠无算。生五子。长学庠。康熙己丑科。次应造。乙未科。三绍贤。巳丑科。四企龄。戊子科。五景祈。雍正癸卯科。皆身登高第。

译全部禁止断绝。有人制造(邪术邪物)必定处以重刑。遇到饥荒,无论是外地还是家乡,多方进行赈济。夫人听说您抄印劝善书文,也典当衣物、变卖首饰来协助。凡是贫苦患病的人受惠无数。生了五个儿子,长子学庠,康熙己丑科中举;次子应造,乙未科中举;三子绍贤,巳丑科中举;四子企龄,戊子科中举;五子景祈,雍正癸卯科中举。都身登高位(考中功名)。

万厯间进士张某。酷好编造小说。刊刻行世。自谓借人间泡影。作纸上机锋。事属子虚。无伤阴德。一夕梦父责曰。尔所著淫书。使人目眩神飞。认假为真。因而败检者多矣。冥司于此。降罚最重。尔本前程远大。寿算绵长。今缘此削尽矣。祖宗数世培植。一旦丧于尔手。将奈何。张惊悟大惧。方赴福建知县任。舟为风覆。全家溺死。

  四川钱大经。早年入泮。学博才高。屡困场屋。自反无大过。祷于文昌。夜梦童子引至帝君前。一吏检禄籍曰。钱应高魁官二品。寿七十三。缘淫书已消禄籍。寿亦不永。帝君谕曰。尔造淫书。其罪无量。若非厚福。已死入地狱矣。钱惊悟。立誓神前。凡遇淫书。即为焚毁。且逢人劝解。情辞恳至。后以明经寿终。

  △格言

  夫奸情者。男女之大欲。而伦理纲常系焉。为民上者。所以维风教而肃伦常。诛淫恶而敦名节。固不可慈祥太过。亦不宜刻薄存心。较之讯鞫他狱。尤须慎且重焉。缘奸情为暧昧之事。既无迹之可凭。亦真伪所难察。和奸则罪止一杖。强奸则律入重刑。一强一和。出入甚重。而告强之案。最易诬捏。最难辨析。有其初原属和奸。迨事发变羞。因羞成怒。而以强奸告者。有因争宠失好。由爱生妬。由妬致争。而以强奸首者。有本夫原属纵奸。因奸夫财尽力竭。不能饱其欲壑。又恋恋不舍。拒绝无由。故告强奸。以图割绝者。又有报仇雪怨。而苦于理屈词穷。不能保其必胜。故用妻子为苦肉计。硬告强奸。令彼无从置辩者。种种诈妄之情。实难枚举。全在问官悉心体会。仔细详察。观原被之词色。参证佐之供情。果系强奸。则本夫本妇。必有愤激含羞之状。虽任奸夫辩驳。而情现乎词。犹浮云之蔽日月。其皎皎者固自在也。若和以强称。则原告状情。必多装捏。当堂质对。定多掩覆之容。被告应答不遑。理直气爽。决无沮丧之态。证佐邻里。虽未便明言。而辞语之间。亦自不能硬证为强矣。然而案情百出。人情真伪。亦各不同。倘凭一己之见。指以为强。而坐奸夫以死。则公道日诎。奸伪日滋。如凭臆度之私。指以为和。而作原告以诬。则善教愈衰。淫风愈炽。岂为政者。惩淫整俗。除暴安良之道哉。故凡迹涉疑似。又无确切证据。心上犹豫而未敢凭信者。愚谓不若竟与疑狱一律而论。或责被告之招尤。或惩原告之多事。但讯其它事致争之由。朦胧结局。不第全妇女之名节。盖夫男之羞耻。亦庶几古圣贤杀不辜宁释不经之意也。虽然奸为伦常所系。不惩无以昭炯戒。淫为万恶之首。不诛无以维风化。惟在司牧者。先立之以教。使其兴礼而知嫌。后禁之以刑。使其知耻而弗犯。或择其奸状最著者。剧创一二。知上人所痛恶者在此。则奸淫知戒。污俗颓风。庶乎少止矣。

  李笠翁曰。凡审奸情。最宜持重。切勿因其事涉风流。遂设风流之局以听之。语近亵嫚。亦为亵嫚之词以讯之。当思平时之举动。原属观瞻。而此际之威仪。尤关风教。稍涉诙谐。畧假颦笑。在我原无成见。不过因其可谑而谑之。彼从旁睨视者。谬谓官长喜说风情。乐于见此。无论奸者不悔其奸。且有不奸而强饰为奸。思以阿其所好者矣。至于谳牍之间。更宜慎重。切勿用绮语代庄。嬉笑当骂。一涉于此。则非小民犯奸之罪状。反是官府诲淫之供招矣。总之。下民犯此。由于上人失教。苟有反躬责已之心。方且垂涕泣之不暇。奚忍谈笑而道之哉。

  凡有司衙门。设有稳婆。又名官媒一项。系隶中之尤贱。为良家妇所不屑充膺者。专以伴侍犯妇而设。乃近来有司。因定例有妇女罪犯不致死。及实发驻防概不羁禁之条。往往发交官媒看管噫误矣。要知若辈居心险恶。惟利是图。若凌虐而多方索诈。犹不过欲饱其贪囊。倘逼抑而同陷邪淫。则败名丧节。其流毒何可胜言。此指良家闺阃。极言其不可发押官媒之明证也。若夫犯奸之妇。亦不当一概而论。如偶尔失身。犹知爱惜颜面者。或经惩饬。尚能改

译万历年间有一位进士张某,酷爱编造小说,刊刻后流传于世。他自认为只是借用人世间的虚幻影子,在纸上展现机锋妙语,事情属于虚构,不会损害阴德。一天晚上,他梦见父亲责备他说:“你所写的淫秽书籍,让人眼花缭乱、神魂颠倒,把假的当成真的,因此导致败坏检点的人太多了。冥界对此降下的惩罚最为严厉。你原本前程远大,寿命绵长,如今因为这件事被削减尽了。祖宗几代人的培植,一旦毁在你手中,该怎么办?”张某惊醒后大为恐惧。当时他正前往福建担任知县,船被风打翻,全家溺死。

四川的钱大经,早年考中秀才,学问渊博,才华高超,但屡次在科举考场受挫。他自我反省没有大的过错,于是向文昌帝君祈祷。夜里梦见童子引他到帝君面前,一名官吏查阅禄籍说:“钱大经本应高中魁首,官至二品,寿命七十三岁。但因为写了淫秽书籍,已经消减了禄籍,寿命也不会长久了。”帝君告诫说:“你创作淫秽书籍,罪过无量。如果不是福分深厚,早已死入地狱了。”钱大经惊醒,在神前立下誓言:凡是遇到淫秽书籍,就立即焚毁;并且逢人便劝解,言辞恳切至极。后来他凭借明经科出身,享尽天年而死。

△格言

奸情,是男女最大的欲望,而伦理纲常与之相关。身为百姓的统治者,用来维系风化教化、严肃伦理常道,诛杀淫恶之人以敦促名节,固然不可以过于慈祥,也不应该心存刻薄。与审讯其他案件相比,尤其需要谨慎和重视。因为奸情是暧昧之事,既没有痕迹可以凭借,真假也难以查察。通奸的罪行只受一杖之刑,强奸则律法规定为重刑。一强一和,出入相差甚远。而控告强奸的案件,最容易诬捏,最难辨析。有的起初原本属于通奸,等到事发后感到羞耻,因羞成怒,便控告为强奸;有的因为争宠失爱,由爱生妒,由妒引发争斗,便控告为强奸;有的丈夫原本纵容奸情,因为奸夫财力耗尽,不能满足妻子的欲望,又恋恋不舍,无法拒绝,所以控告强奸,企图借此断绝关系;还有的为了报仇雪恨,苦于理屈词穷,不能保证必胜,所以用妻子作为苦肉计,硬告强奸,让被告无从辩解。种种欺诈妄为之情,实在难以一一列举。全在于审理官员悉心体会,仔细详察。观察原告和被告的神情语气,参证旁证和佐证的供词。如果确实是强奸,那么丈夫和妻子必定有愤激含羞的样子,任凭奸夫辩驳,真情流露在言辞中,就像浮云遮蔽日月,那皎洁的光明依然自在。如果是通奸却声称强奸,那么原告的陈述必定多有捏造,当堂对质时,一定多有掩饰遮掩的神色;被告应答从容,理直气壮,决不会有沮丧的神态。证人和邻里,虽然不便明说,但在言辞之间,也自然不能硬证为强奸。然而案情千变万化,人情的真伪也各不相同。如果凭一己之见,指认为强奸,从而判处奸夫死刑,那么公道日益屈从,奸伪日益滋生;如果凭主观臆断,指认为通奸,从而判定原告诬告,那么良好的教化更加衰微,淫风更加炽盛。这难道是执政者惩淫整俗、除暴安良的道理吗?所以凡是迹象涉及疑似,又没有确切证据,心中犹豫不敢轻信的情况,我认为不如按照疑狱一律处理。或者责备被告的招供过于苛刻,或者惩罚原告的多事。只审讯其他导致争执的原因,含糊结案。这不仅保全了妇女的名节,大概也保全了男子的羞耻,这大致符合古代圣贤杀不辜、宁释不经的意思。虽然奸情关乎伦理常道,不惩罚不足以昭示警戒;淫乱是万恶之首,不诛杀不足以维系风化。只在于地方官,先确立教化,使他们兴起礼义而知晓避嫌;后用刑罚禁止,使他们知道羞耻而不触犯。或者选择奸情最显著的人,严刑惩处一两个,让他们知道上位者所痛恶的就是这个,那么奸淫之人就会知道警戒,污浊颓废的风气,或许能稍微止息了。

李笠翁说:凡是审理奸情案件,最宜持重。千万不要因为事情涉及风流韵事,就设置风流的局面来审理;言语接近亵渎轻慢,也用亵渎轻慢的词语来讯问。应当想到平时的举动,原本就关乎观瞻,而此时的威仪,尤其关乎风化教化。稍微涉及诙谐,略微假作皱眉微笑,在我原本没有成见,不过是因为可以戏谑而戏谑他,那些在旁边窥视的人,却错误地认为长官喜欢谈论风情,乐于看到这种场面。无论奸夫不悔改其奸,而且有不奸之人强行伪装成奸,想以此迎合长官喜好的情况。至于在判案文书之间,更应慎重。千万不要用绮丽之语代替庄重,用嬉笑代替责骂。一旦涉及于此,那就不是小民犯奸的罪状,反而是官府诲淫的供招了。总之,下民犯此罪,是由于上位者失于教化。如果有反躬自省、责备自己的心意,尚且流泪哭泣都来不及,怎么忍心谈笑谈论这件事呢?

凡是官府衙门,设有稳婆,又称官媒这一项,是贱籍中最为低贱的,是良家妇女不屑于担任的。专门用来陪伴侍候犯妇而设。然而近来官府,因为定例中有妇女罪犯不致死,以及实际发配驻防的都不拘禁的条款,往往发交给官媒看管。唉,错了。要知道这些人居心险恶,唯利是图。如果凌虐她们而多方敲诈勒索,还不过是想填满贪婪的钱袋;倘若逼迫压制而同陷邪淫,那么败坏名声丧失节操,其流毒何止能说得尽。这是指良家闺阁,极力说明不可发押给官媒的明证。至于犯奸的妇女,也不应当一概而论。比如偶尔失身,还知道爱惜颜面的人,或者经过惩戒训诫,还能改

过自新苟谓其业已犯奸。无须顾惜。若再使此辈抑勒之。引诱之。竟倚门卖笑。等于娼妓之流。从此廉耻尽丧。毕生堕入泥犁。是谁之过欤。故凡遇有此等事件。总以速结速释。最为政体之要。即因人证未齐。尚须待质。亦宜仍令亲属领回。取保保候。慎勿轻辄管押。致滋弊窦。犹有妄听诬告处女被污之案。最易朦混。虽按例应令稳婆查验而若辈止知图利。何知案情轻重。稍有忽畧。一则罪名綦重。一则名节攸关。莫若饬传民间年老妇人。令其覆加验视。决我疑信。定彼爰书。庶几端风化而慎讼谳之道欤。

译如果自新苟认为这些人已经犯了奸淫之罪,就不必再顾惜他们。如果反而让这类人压制勒索他们、引诱他们,最终使他们倚门卖笑,沦为娼妓一类的人,从此廉耻之心完全丧失,一生堕入地狱,这是谁的过错呢?所以凡是遇到这类案件,总是以迅速结案、迅速释放为最符合政治体制的要求。即使因为人证不齐,还需要等待对质,也应当仍然让亲属领回,取保候审,千万不要轻易拘押,以致滋生弊端。还有那种妄听诬告处女被污辱的案件,最容易混淆视听。虽然按照条例应当让稳婆查验,但这些人只知道谋取利益,哪里知道案情的轻重?稍有疏忽,一方面罪名极其严重,另一方面关乎名节,不如命令传唤民间年长的妇人,让她们重新查验,以决断我的疑信,确定他们的供词,这大概才是端正风化、慎重诉讼审判的方法吧。

人虽不肖。未有敢肆为淫纵者。自邪书一出。将才子佳人四字。抹杀世间廉耻。而男女之大闲。不可问矣。又如传奇新曲。以婉娈娇好之童。为阿媚私邪之态。坏人闺门。不可胜数。昔有人梦入冥府。遇一囚身荷重枷。体肢零落。问为何人。狱卒曰。子于阳间曾见还魂记否。曰见。曰此即作还魂记者。其词一出。不知多少妇女失节。上帝震怒。罚入此狱。问几时赦出。曰直待世界中无此词曲。因其书而作恶者。罪报皆空。彼乃解脱耳。夫淫为万恶首。造淫书者。坏人心。败风俗。是自居首恶。并陷人于首恶也。但展转流播。伊于胡底。唯赖端人正士。耳目所及。即刻焚弃。转劝亲朋。广为燔毁。务使天下少看一人。少看一日即所以正人心。维风俗。而造福无涯矣。

  世间恶事。未有过于画春宫者。将使天下识字不识字之人。一概心醉神驰。同入禽兽之域。岂非恶极。吾见擅此技之人。鲜不斩然无后者。以其画幅流传。不知惑多少子弟。坏多少闺门即绝嗣不足偿其罪也。抑鲜不妻女淫乱者。以其朝见夕闻。无非淫状。即有贞烈之性。亦化为邪也。且鲜不早年夭折者。以其执笔摹拟淫心摇荡。督任潜开。真精浮散。易病而易殂也。呜呼惨矣。夫百工技艺。何事不可为。而乃为此。山水花鸟何物不可画。而乃画此技愈精。孽愈重。坊肆有此。地方官必当严禁。

  某生作淫书数篇。现世痨瘵呕血死。仍受报地狱。又一人作通俗小说吴歌等书。老而大愚。子孙销灭。而作水浒传者。子孙至三世喑哑。厯观古今诲淫败俗之报。载在传记昭昭不诬。可不畏乎。少年读书。须善拣择。屏绝委巷秽亵之谈。朝夕研味圣贤书籍。自然德日进。而志趋高远矣。苟不如是。则人面兽心。德之不逮。殃及子孙。不可不戒。又云栖大师论李贽曰。彼以始皇之暴虐为第一君。以冯道之失节为大豪杰。而古贤人君子反摘其瑕颣。大学所谓好人所恶。恶人所好。灾必逮夫身者。其贽之谓乎。圣人代作。俾此淫书秉炎火永禁伪造翻刻。则庶乎风俗醇。而士风振。家易齐国可治也。

张钻孙诫人作淫词畧云。今世文字之祸。百怪俱兴。往往倡淫秽之词。撰造小说。以为风流佳话。使观者魂摇色夺。毁性易心。其意不过网取蝇头耳。在有识者。固知为海市蜃楼。寓言幻影。其如天下高明特达者少。随俗波靡者多。彼见当时文人才士。已俨然笔之为书。昭布天下。则闺门丑行。未尝不为文人才士之所许。平日天良一线。犹或畏鬼畏人。至此则公然心雄胆泼矣。若夫幼男童女。血气未定见此等词说。必至凿破混沌。抛舍躯身。小则灭身。大则灭家。呜呼。谁实使之然耶。况吾辈身列士林。不思遏之禁之。何忍驱迫齐民。尽入禽兽一路哉。祸天下而害人心。莫此为甚矣。倘谓四壁相如。不妨长门卖赋。则何不取古今来忠孝节义之事。编为稗官野史。未尝不可骋才。未尝不可射利。何苦必欲为此。况矢口定是佳人才子。密约偷期。绝不新奇。颇为落套。而况绮语为殃。虚名折福。不独悞人。兼亦自悞。吾实为作者危之惜之。故不惮与天下共戒之也。

●居官日省录卷之四

  申报

  批驳

  察监狱

  察班房

  祥刑

  劝民息讼

  ○申报

  凡申上之文。有详。有禀。有验。有呈。其类不一。州县职司民牧。申报之件。难以枚举。无论巨细。均为上司所寓目。最宜慎重。如事未明显。未可冒昧禀陈。案须酌议。不可独出己见。即如命盗之件。或不能速结。详请展限。或难以悬定。先报供情。此等申文。切不可说煞。须含蓄以留地步。庶将来结案。不致大费周章。又如疑似之案。须知归注有归注则专一而无两歧之病。所谓律犹珠也。案犹龙也。左盘右旋。总不离一定之准。余如催科交代水旱灾征。以及户婚田土。一应申详之件。概可举一反三。要之。不外乎慎。昔人有言。无凭据不入详。有疑心不下笔。诚至论也。

  事迹

译人即使不贤良,也没有敢肆意放纵淫欲的。自从邪书出现,将“才子佳人”四个字抹杀了世间的廉耻,而男女之间的大防,便不可问了。又如传奇新曲,以柔美娇好的童男童女,做出阿谀媚俗、私通邪淫的姿态,败坏人家闺门,不可胜数。从前有人梦见进入冥府,遇到一个囚犯身负重枷,肢体零落,问他是谁,狱卒说:“你在阳间曾见过《还魂记》吗?”回答说:“见过。”狱卒说:“这就是写《还魂记》的人。他的词一出,不知有多少妇女失节。上帝震怒,罚他入此狱。”问何时赦出,回答说:“一直要等到世间没有这种词曲,因为因他的书而作恶的人,罪报都空了,他才能解脱。”淫是万恶之首,写淫书的人,败坏人心,败坏风俗,是自己居于首恶之位,并陷人于首恶之中。但辗转流播,何时是个尽头?只依靠正直的人,耳目所及,立刻焚毁抛弃,转劝亲朋,广为焚烧毁弃,务必使天下少看一人,少看一天,这就是端正人心,维系风俗,而造福无涯了。

世间的恶事,没有比画春宫更严重的了。这将使天下识字与不识字的人,一概心醉神驰,一同陷入禽兽的境地,岂不是恶极?我看见擅长此技的人,很少有不断绝后代的。因为他的画幅流传,不知迷惑了多少子弟,败坏了多少闺门,即使断绝后代也不足以偿还他的罪过。也很少有妻子儿女不淫乱的,因为他们朝夕所见所闻,无非是淫秽景象,即使有贞烈的本性,也会化为邪淫。而且很少有早年夭折的,因为他们执笔摹拟,淫心摇荡,督脉任脉潜开,真精浮散,容易生病而早死。唉,太惨了!百工技艺,什么事不可以做,却要做这个;山水花鸟,什么东西不可以画,却画这个。技艺越精,孽障越重。书坊有此,地方官必定应当严禁。

某书生写了几篇淫书,现世患痨病呕血而死,仍然在地狱受报。又有一人写通俗小说、吴歌等书,年老而极其愚笨,子孙灭绝。而写《水浒传》的人,子孙到第三代都哑巴。纵观古今诲淫败俗的报应,记载在传记中,昭昭分明,没有虚假。能不畏惧吗?少年读书,必须善于拣择,屏除街巷秽亵的谈论,朝夕研读品味圣贤书籍,自然德行日益增进,而志向趋向高远。如果不这样,就会人面兽心,德行不及,殃及子孙,不可不戒。又云栖大师评论李贽说:“他把秦始皇的暴虐当作第一君主,把冯道的失节当作大豪杰,而古贤人君子反而摘取他的瑕疵。《大学》所说的‘喜欢人所厌恶的,厌恶人所喜欢的,灾祸必定降临自身’,大概说的就是李贽吧。”圣人代作,使这些淫书秉受炎火,永远禁止伪造翻刻,那么风俗大概就会醇厚,士风就会振作,家容易齐,国可以治了。

张钻孙告诫人不要作淫词,略说:“当今文字之祸,百怪俱兴,往往倡导淫秽的词句,撰造小说,当作风流佳话,使观看的人魂摇色夺,毁性易心。他们的意图不过是网取蝇头小利罢了。在有见识的人看来,固然知道这是海市蜃楼,寓言幻影。无奈天下高明特达的人少,随俗波靡的人多。他们看见当时的文人才士,已经俨然写成书,昭布天下,那么闺门丑行,未尝不是文人才士所允许的。平日天良一线,或许还畏鬼畏人,到了这时就公然心雄胆泼了。至于幼男童女,血气未定,看见这些词说,必定导致凿破混沌,抛舍躯身,小则灭身,大则灭家。唉,是谁使他们这样的呢?况且我们身列士林,不思遏制禁止,怎么忍心驱迫百姓,尽入禽兽一路呢?祸害天下而损害人心,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倘若说四壁萧条如司马相如,不妨像长门赋那样卖赋,那么为什么不取古今来忠孝节义之事,编为稗官野史,未尝不可以骋才,未尝不可以射利,何苦一定要做这个?况且矢口定是佳人才子,密约偷期,绝不新奇,颇为落套。而且绮语为殃,虚名折福,不仅误人,也兼自误。我实在为作者感到危险和惋惜,所以不惮与天下共戒之。”

●居官日省录卷之四

申报

批驳

察监狱

察班房

祥刑

劝民息讼

○申报

凡是申上的文书,有详文,有禀文,有验文,有呈文,种类不一。州县职司民牧,申报的案件,难以枚举。无论巨细,都是上司所关注的,最宜慎重。如果事情未明显,不可冒昧禀陈。案件须斟酌商议,不可独出己见。就像命盗案件,如果不能速结,详请展限,或难以悬定,先报供情。这些申文,切不可说死,须含蓄以留地步,庶几将来结案,不致大费周章。又如疑似之案,须知归注有归注,则专一而无两歧之病。所谓律如珠,案如龙,左盘右旋,总不离一定之准。其余如催科、交代、水旱灾征,以及户婚田土,一应申详之件,概可举一反三。总之,不外乎一个“慎”字。昔人有言:“无凭据不入详,有疑心不下笔。”确实是至论。

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