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狱龟鉴译注卷四
殷仲堪原情
晋殷仲堪,为荆州刺史。有桂阳人黄钦生,二亲久没,诈服衰麻,言迎父丧。府曹依律弃市。仲堪曰:“原此法意,当以二亲生存而横言死没,情理悖逆,所不忍言,故同于殴詈之科,正以大辟之刑。钦生徒有诞妄之过耳。”遂活之。旧出晋书本传。
按:昔人称郭躬“推己以议物,舍状以探情。”夫推己以议物者,恕也;舍状以探情者,忠也。仲堪亦庶几焉。苟非用法忠恕,钦生弃市决矣。此皆俗吏所不能者也。
何承天论罚
宋何承天,义熙初,刘毅镇姑孰,板为行参军。毅尝出行,而鄢陵县吏陈满射鸟,箭误中直帅,虽不伤,处法弃市。承天议曰:“狱贵情断,疑则从轻。昔有惊汉文帝乘舆马者,张释之劾以犯跸,罪止罚金,明其无心于惊马也。故不以乘舆之重,加以异制。今满意在射鸟,非有心于中心。律:‘过误伤人,三岁刑。’况不伤乎?罚之可也。”旧出南史本传。
按:此亦“推己议物,舍状探情”者也。
孔深之辨谳
宋孔深之为尚书比部郎时,安陆应城县人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黄忿恨自缢。已值赦。律:“子贼杀伤殴父母,遇赦犹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会赦,免刑补兵。”江陵骂母,母以自裁,重于伤殴。若同杀科,则疑重;用伤殴及詈科,则疑轻。制惟有打母遇赦犹枭首,无詈母致死会赦之科。深之议曰:“夫题里逆心,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杀伤咒诅,法所不容;詈之致尽,理无可宥。江陵虽遇赦恩,固合枭首。妇本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意不在吴,原死补兵,有允正法。”诏如深之议,吴可弃市。出南史孔靖传,深之其孙也。旧集不载。
按:詈之致死,重于殴伤,不以赦原,于理为允。妻若从坐,犹或可赦,吴实共骂,弃市亦当。诏所以补议之阙也。
戴胄驳议
唐戴胄为大理少卿时,长孙无忌被召,不解佩刀入东上阁,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论:“监门校尉不觉,罪当死;无忌赎。”胄曰:“校尉与无忌罪均。臣子于君父不得称误,法着:御汤剂、饮食、舟船,误不如法,皆死。陛下录无忌功,原之可也;若罚无忌,杀校尉,不可谓刑。”帝曰:“法为天下公,朕安得阿亲戚。”诏覆议。德彝固执,帝将可,胄驳之曰:“校尉缘无忌以致罪,法当轻。若皆过误,不当独死。”由是与校尉皆免。出唐书本传。旧集不载。
按:胄言:“臣子于君父不得称误。”所以深责无忌也。校尉缘无忌以致罪,则与无忌罪均,而法当轻也。既免无忌,缘以致罪者岂得不免乎?胄之力争,亦忠恕之义也。
徐有功断放
唐徐有功为司刑丞时,有韩纪孝者,受徐敬业伪官,前已物故。推事使顾仲琰奏称:“家口合缘坐。”诏依,断籍没。有功议曰:“律,谋反者斩。身亡即无斩法;若情状难舍,或敕遣戮尸。除非此涂,理绝言象。缘坐原因处斩,无斩岂合相缘?既所缘之人亡,则所因之罪减。减止徒坐,频会赦恩。今日却断没官,未知据何条例?”诏依有功议,断放。由是获免籍没者,凡数百家。出唐书本传。史辞太简,今以通典补其未备。旧集不载。
按:易言:“圣人南面而听天下。”是以汉之史官称高祖“好谋能听”。夫听固人主之职也,听仲琰之奏,则数百家被籍没;听有功之议,则数百家免籍没。能于此知取舍,亦可谓之明矣。有功之脱祸而成名,夫岂偶然哉!
窦参亟决
唐窦参,初为奉先尉。男子曹芬兄弟隶北军,醉暴其妹,父救不止,恚赴井死。参当兄弟重辟。众请俟免丧,参曰:“父由子死,若以丧延,是杀父不坐。”皆榜杀之。出唐书窦参传。
按:唐制,县令断决死罪。参为奉先尉,时殆摄行县事欤?众请俟免丧者,谓其父既赴井死矣,而兄弟又坐法死,则无人持丧也。此盖北军之众,屯于奉先,故为之请,以缓其刑,而欲赇中官使获免耳。参驳正其说,乃亟决之,盖以此也。
柳浑执奏
唐柳浑,相德宗。玉工为帝作带,误毁一銙。工不敢闻,私市他玉足之。及献,帝识不类,擿之,工人服罪。帝怒其欺,诏京兆府论死。浑曰:“陛下遽杀之则已。若委有司,须详谳乃可。于法:误伤乘舆器服,罪当杖。请论如律。”由是工不死。出唐书柳浑传。
译殷仲堪推究情理
晋朝殷仲堪,担任荆州刺史。有桂阳人黄钦生,父母去世已久,却假装穿着丧服,谎称迎接父亲的灵柩。府中属官依据法律判处他死刑。殷仲堪说:“推究这条法律的意图,应当是因为父母健在却谎称去世,情理悖逆,令人不忍听闻,所以等同于殴打辱骂父母的罪名,处以死刑。黄钦生只是有虚妄欺诈的过错罢了。”于是救活了他。此事出自《晋书》本传。
按语:从前人们称赞郭躬“推己度人,舍弃表象以探求真情”。推己度人,是宽恕;舍弃表象以探求真情,是忠诚。殷仲堪也差不多做到了。如果不是用法宽恕忠诚,黄钦生必定会被处死。这些都是世俗官吏做不到的。
何承天论刑罚
宋朝何承天,义熙初年,刘毅镇守姑孰,征召他担任行参军。刘毅曾经出行,鄢陵县吏陈满射鸟,箭误中直帅,虽然没有受伤,按法律应处死刑。何承天议论说:“断案贵在依据情理判断,有疑问就从轻处理。从前有惊动汉文帝乘舆马的人,张释之弹劾他犯禁,罪行只判罚金,明确他是无心惊马。所以不因乘舆贵重,就施加不同的制度。现在陈满意在射鸟,并非有心射中人。法律规定:‘过失伤人,判处三年徒刑。’何况没有受伤呢?处罚他是可以的。”此事出自《南史》本传。
按语:这也是“推己度人,舍弃表象以探求真情”的做法。
孔深之辨析案件
宋朝孔深之担任尚书比部郎时,安陆应城县人张江陵,与妻子吴氏一起辱骂母亲黄氏,令其去死,黄氏愤恨自缢。此时正值赦免。法律规定:“子女贼害杀伤殴打父母,遇到赦免仍然枭首;辱骂,处死刑。谋杀丈夫的父母,也处死刑;遇到赦免,免除刑罚补当兵。”张江陵辱骂母亲,母亲因此自杀,比杀伤殴打更重。如果等同于杀人罪,则怀疑过重;使用杀伤殴打及辱骂的罪名,则怀疑过轻。制度中只有殴打母亲遇到赦免仍然枭首,没有辱骂母亲致死遇到赦免的条款。孔深之议论说:“内心逆乱,仁者不会做。名称尚且厌恶,何况实际行为!所以杀伤咒诅,法律所不容;辱骂导致死亡,情理不可宽恕。张江陵虽然遇到赦恩,本来应当枭首。妇人本来以义为重,爱并非天生亲属。黄氏所恨,意在不在吴氏,推究死罪补当兵,符合正法。”诏令依照孔深之的议论,吴氏可处死刑。此事出自《南史》孔靖传,孔深之是他的孙子。旧集没有记载。
按语:辱骂导致死亡,重于殴打伤害,不因赦免宽恕,于情理是公允的。妻子如果连坐,或许还可以赦免,吴氏确实一起辱骂,处死刑也是应当的。诏令是为了补充议论的缺失。
戴胄驳议
唐朝戴胄担任大理少卿时,长孙无忌被召见,不解佩刀进入东上阁,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议论:“监门校尉没有察觉,罪当处死;长孙无忌赎罪。”戴胄说:“校尉与长孙无忌罪行相等。臣子对于君父不能称误,法律规定:御用汤药、饮食、舟船,误不如法,都处死刑。陛下记录长孙无忌的功劳,宽恕他是可以的;如果处罚长孙无忌,杀死校尉,不能称为公正。”皇帝说:“法律是天下公器,我怎能偏袒亲戚。”诏令重新议论。封德彝固执己见,皇帝将要批准,戴胄驳斥说:“校尉因为长孙无忌而获罪,法律应当从轻。如果都是过失,不应当单独处死。”于是两人都被免除。此事出自《唐书》本传。旧集没有记载。
按语:戴胄说:“臣子对于君父不能称误。”所以深深责备长孙无忌。校尉因为长孙无忌而获罪,则与长孙无忌罪行相等,而法律应当从轻。既然免除长孙无忌,因为长孙无忌而获罪的人岂能不免除呢?戴胄的力争,也是忠恕之义。
徐有功断案释放
唐朝徐有功担任司刑丞时,有韩纪孝者,接受徐敬业伪官,先前已经去世。推事使顾仲琰奏称:“家口应当连坐。”诏令依照,判处籍没。徐有功议论说:“法律,谋反者斩。人死就没有斩法;如果情状难以舍弃,或者敕令戮尸。除非此途,理绝言象。连坐原因处斩,无处斩岂能相缘?既然所缘之人死亡,则所因之罪减轻。减轻只到徒刑,多次遇到赦恩。今日却判处没官,不知依据何条例?”诏令依照徐有功的议论,断案释放。由此获得免除籍没的,共有数百家。此事出自《唐书》本传。史辞太简,今以《通典》补其未备。旧集没有记载。
按语:《易经》说:“圣人南面而听天下。”所以汉朝史官称高祖“好谋能听”。听固然是人主的职责,听顾仲琰的奏章,则数百家被籍没;听徐有功的议论,则数百家免籍没。能于此知取舍,也可以称为明察了。徐有功的脱祸而成名,难道偶然吗!
窦参迅速决断
唐朝窦参,初任奉先尉。男子曹芬兄弟隶属北军,醉酒暴行其妹,父亲救止不住,愤怒投井死。窦参判处兄弟重刑。众人请求等待免丧,窦参说:“父亲因儿子而死,如果以丧延后,是杀父不坐。”都杖杀之。此事出自《唐书》窦参传。
按语:唐朝制度,县令断决死罪。窦参为奉先尉,当时大概代理县事吧?众人请求等待免丧的,是说其父既投井死,而兄弟又坐法死,则无人持丧。这大概是北军之众,屯于奉先,故为之请,以缓其刑,而欲贿赂中官使获免耳。窦参驳正其说,乃亟决之,盖以此也。
柳浑执奏
唐朝柳浑,相德宗。玉工为帝作带,误毁一銙。工不敢闻,私市他玉足之。及献,帝识不类,擿之,工人服罪。帝怒其欺,诏京兆府论死。柳浑说:“陛下遽杀之则已。若委有司,须详谳乃可。于法:误伤乘舆器服,罪当杖。请论如律。”由是工不死。此事出自《唐书》柳浑传。
按:误伤之法,罪止于是,若使深文者议之,则必坐以罔上不恭之刑矣。舜典曰:“ 宥过无大。”玉工非敢为欺者,乃误毁而备偿耳,实在可宥之科。
高防覆狱
高防初事周,为刑部郎中。宿州有民剚刃其妻,而妻族受赂绐州,言“病风狂不语”。并不考掠,以具狱上请,大理断令决杖。防覆之,云:“某人病风不语,医工未有验状,凭何取证,便坐杖刑?况禁系旬月,岂不呼索饮食?再劾其事,必见本情。” 周祖深以为然,终置于法。
按:折狱之道,必先鞫情,而后议罪。今情犹未尽,罪辄先断,于理可乎?此盖受赂欲庇之耳。是故防之覆议如此。然但请再劾其事,不复推究所司,则虽疾恶,而亦矜顽,且虑枝蔓也。
杜镐比附
杜镐侍郎,兄仕江南为法官。尝有子毁父画像,为近亲所讼者,疑其法,未能决,形于颜色。镐尚幼,问知其故,辄曰:“僧、道毁天尊佛像,可以比也。”兄甚奇之。
按:荀子言:“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此以类举者也。若夫黄霸戮三男,王尊杀假子,盖举其事之类耳:法不禁禽兽聚麀,然人杀禽兽无罪,则戮之可也。
马宗元诉郡
马宗元待制少时,父麟殴人,被系守辜,而伤者死,将抵法。宗元推所殴时,在限外四刻,因诉于郡,得原父罪。由是知名。
按:辜限计日,而日以百刻计之。死在限外者,不坐殴杀之罪,而坐殴伤之罪。法无久近之异也,虽止四刻,亦是限外。有司议法,自当如此,不必因其子诉而后得原也。苟为卤莽,或致枉滥,则能诉者亦可称矣。
马亮贷死
马亮尚书,知潭州。属县有亡命卒剽攻,为乡村患。或谋杀之,在法当死者四人。亮谓其僚属曰:“夫能为民除害,而反坐以死,岂法意耶?”乃批其案,悉贷之。
按:剽攻之人,于法许捕。若非名捕者,辄以谋杀之,则虑有诬枉,法所不许也。此四人者,为民除害,其事有实,其情可矜,而必诛之,非法意也。然僚属皆拘法之文,则郡将当原法之意,故亮独批其案而悉贷之。若奏听敕裁,则尤为得体也。
王质上疏
王质待制,知庐州。有盗杀其党,并其赀而遁,逻者得之。质抵之死,转运使杨告驳其狱曰:“盗杀其徒者,死当原。”质曰:“盗杀其徒而自首者,当原。今杀人取其赀,非自首而捕得,原死岂法意乎?”数上疏,不报。降监舒州灵仙观。逾年,韩琦知审刑院,请盗杀其徒而不首者,毋得原。已上五事,并见本传。
按:首则原之,许自新也。不首而原,复何谓耶?杀其徒,取其赀遁去,捕得,初非悔过,而贷其死,失法意矣!宜乎议者有是请也。
梁适辟疑
梁适丞相,尝为审刑院详议官。梓州妖人白彦欢,能依鬼神作法诅咒人,有死者。狱上,请谳,皆以不见伤为疑。适曰:“杀人以刃,尚或可拒,今以诅咒,其可免乎? ”卒以重辟论。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能依鬼神作法诅咒,是造畜蛊毒、厌魅之类也。鞫得其实,疑不见伤,此盖不知“无法者以类举”之义耳。欲决大狱,必傅古义,彼俗吏者岂能然耶!
曾公亮躬阅
曾公亮侍中在政府时,每得四方奏狱,必躬阅之。密州银沙发民田中,有强盗者,大理论以死。公亮独谓:“此禁物也,取之虽强,与盗民家物有间,罪不应死。”下有司议,卒比劫禁物法,盗得不死。先是,金银所发多以强盗坐死,自是无死者。见曾肇内翰所撰行状。
赵抃独言
赵抃参政,初为武安军节度推官。有伪造印者,吏皆以为当死。抃独曰:“造在赦前,用在赦后。赦前不用,赦后不造,法皆不死。”遂以疑谳之,卒免死。一府皆服。见苏轼端明所撰墓志。
按:劫禁物,造伪印,其论以法,有不当死而用法者或处死焉,是枉滥也。则如曾与赵者,可谓明且谨矣。昔戴胄“参处法意,至析秋毫”,此何愧彼哉!
陈奉古咎法(沈括说二事、何承天议一事附)
陈奉古主客通判贝州时,有卒执盗者,其母欲前取盗,卒拒不与,仆之地,明日死。以卒属吏,论为弃市。奉古议曰:“主盗有亡失法。今人取之,法当得捍。捍而死,乃以斗论,是守者不得主盗也。残一不辜,而剽夺生事,法非是。”因以闻。报至,杖卒。人称服之。见王向主簿所撰墓志。
译按:误伤人的法律,罪责只到此为止。如果让那些深究文辞、苛刻定罪的人来议论,就一定会以欺瞒君主、不恭敬的罪名来判刑了。《舜典》说:“宽恕过失,没有大小之分。”玉匠并非故意欺骗,而是误毁了玉器并全额赔偿,实在属于可以宽恕的范畴。
高防复审案件
高防起初侍奉后周,担任刑部郎中。宿州有个百姓用刀刺伤妻子,而妻子的族人收受贿赂欺骗州官,说“妻子患有风疾,神志不清不能说话”。州官并未拷问审验,就将案件上报请求判决,大理寺裁定判处杖刑。高防复审此案,说:“某人患有风疾不能说话,医生没有检验证明,凭什么取证就判处杖刑?况且囚禁了十天半月,难道不呼喊索要饮食吗?再次审问此事,必定能查出真相。”周太祖非常认同,最终将凶手依法处决。
按:审理案件的方法,必须先审察实情,然后才能议定罪责。现在实情尚未完全查清,就先行定罪,这在道理上讲得通吗?这大概是收受贿赂想要包庇的缘故。所以高防的复审意见是这样的。然而他只请求再次审问此事,不再追究相关官吏的责任,虽然憎恶罪恶,但也怜悯顽固之徒,并且担心牵连枝蔓。
杜镐类比推理
杜镐任侍郎时,他的哥哥在江南担任法官。曾经有个儿子毁坏父亲画像,被近亲告发,哥哥对法律感到疑惑,无法决断,神情显露出来。杜镐当时还年幼,询问得知缘故,就说:“僧人、道士毁坏天尊佛像,可以比照此类情况处理。”哥哥非常惊奇。
按:荀子说:“有法律规定的按法律执行,没有法律规定的按同类事例处理。”这就是按同类事例处理。至于黄霸处死三个男子,王尊杀死假儿子,大概也是举出类似的事例:法律不禁止禽兽聚麀(指禽兽交配),但人杀禽兽无罪,那么处死他们是可以的。
马宗元向郡县申诉
马宗元任待制时,年轻时,他的父亲马麟殴打他人,被羁押等待判决,而伤者死亡,即将抵偿死罪。马宗元推算殴打的时间,在法定期限之外四刻,于是向郡县申诉,得以免除父亲的死罪。由此名声显扬。
按:辜限按日计算,而一天按百刻计算。死在期限之外的,不判处殴杀之罪,而判处殴伤之罪。法律没有久近的区别,虽然只差四刻,也是期限之外。官吏议论法律,自然应当如此,不必因为他的儿子申诉才得以宽恕。如果官吏草率行事,或许会导致冤滥,那么能够申诉的人也可以称道了。
马亮宽免死罪
马亮任尚书,知潭州。所属县有个逃亡的士兵抢劫攻击,成为乡村的祸患。有人谋杀了他,按法律应当处死四人。马亮对他的僚属说:“能为百姓除害,反而判处死罪,这难道是法律的意图吗?”于是批示此案,全部宽免死罪。
按:抢劫攻击的人,法律允许捕捉。如果不是指名捕捉的,就擅自以谋杀论处,那么担心有诬枉,法律是不允许的。这四个人,为百姓除害,事情属实,情状可怜,如果一定要诛杀,不符合法律的意图。然而僚属都拘泥于法律条文,那么郡将应当推原法律的意图,所以马亮独自批示此案而全部宽免。如果上奏听候皇帝裁决,那就更加得体了。
王质上疏
王质任待制,知庐州。有个盗贼杀死同伙,并抢走财物逃跑,巡逻的人抓住了他。王质判处他死刑,转运使杨告驳斥此案说:“盗贼杀死同伙的,死刑应当宽恕。”王质说:“盗贼杀死同伙而自首的,应当宽恕。现在杀人并抢走财物,不是自首而是被抓获,宽恕死刑难道是法律的意图吗?”多次上疏,没有得到回复。被降职监管舒州灵仙观。过了一年,韩琦知审刑院,请求盗贼杀死同伙而不自首的,不得宽恕。以上五件事,都见于本传。
按:自首就宽恕,是允许改过自新。不自首而宽恕,又是什么意思呢?杀死同伙,抢走财物逃跑,被抓获,起初并非悔过,却宽免死罪,失去了法律的意图!难怪议论者有这样的请求。
梁适排除疑难
梁适任丞相,曾经担任审刑院详议官。梓州有个妖人白彦欢,能依靠鬼神作法诅咒人,有人因此死亡。案件上报,请求审议,大家都以没有见到伤痕为疑点。梁适说:“用刀杀人,尚且可以抗拒,现在用诅咒杀人,难道可以免除吗?”最终按重刑论处。见于王圭丞相所撰写的墓志。
按:能依靠鬼神作法诅咒,这是制造蓄养蛊毒、厌魅之类的事情。审问得到实情,怀疑没有见到伤痕,这大概是不懂“没有法律规定的按同类事例处理”的道理罢了。要决断大案,必须附会古义,那些俗吏怎么能做到呢!
曾公亮亲自审阅
曾公亮任侍中在政府任职时,每当得到各地奏报的案件,必定亲自审阅。密州在民田中挖出银子,有强盗,大理寺按死罪论处。曾公亮独自说:“这是禁物,取它虽然是强取,与盗窃民家财物有区别,罪不应死。”下达给有关部门商议,最终比照抢劫禁物的法律,强盗得以不死。在此之前,金银所挖出的多以强盗论处死罪,从此没有死罪了。见于曾肇内翰所撰写的行状。
赵抃独自进言
赵抃任参政,起初担任武安军节度推官。有个伪造印信的人,官吏都认为应当处死。赵抃独自说:“制造在赦令之前,使用在赦令之后。赦令之前不使用,赦令之后不制造,法律都不处死。”于是以疑难案件上报审议,最终免死。全府的人都信服。见于苏轼端明所撰写的墓志。
按:抢劫禁物,伪造印信,按法律论处,有不应当处死而用法者却处死的,这是冤滥。那么像曾公亮和赵抃这样的人,可以说是明智且谨慎了。从前戴胄“参酌法律意图,细致到分析秋毫”,这有什么可惭愧的呢!
陈奉古归咎法律(沈括说二事、何承天议一事附)
陈奉古任主客通判贝州时,有个士兵抓住盗贼,盗贼的母亲想上前夺取盗贼,士兵拒绝不给,将她推倒在地,第二天死了。将士兵交付官吏,论处为弃市。陈奉古议论说:“主人有盗贼逃亡丢失的法律。现在人夺取盗贼,法律应当允许防卫。防卫致死,就按斗殴论处,这是守卫者不能保护主人盗贼。残害一个无辜的人,而让抢劫者生事,法律不是这样的。”于是上报。批复到来,杖责士兵。人们称赞信服。见于王向主簿所撰写的墓志。
按:古之议罪者,先正名分,次原情理。彼欲前取者,被执之盗也。母虽亲,不得辄取也。此拒不与者,执盗之主也。卒虽弱,不得辄与也。前取之情在于夺,不与之情在于捍。夺而捍焉,其状似斗,而实非斗。若以斗论,是不正名分,不原情理也。奉古谓“法非是” ,不曰“法当得捍”,夫奈何归咎于法?盖用法者缪耳。
沈括内翰说:寿州有人,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州司以为“不道”,缘坐妻子。刑曹驳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况于谋杀。不当复坐其妻。”邢州有盗杀一家,其夫妇即时死,有一子明日乃死。州司以其家财产依户绝法给出嫁亲女。刑曹驳曰:“某家父母死时,其子尚在,财产乃子物。所谓出嫁亲女,乃出嫁姊妹,不合有分。 ”见笔谈。
寿州之断,失在不原情理也。邢州之断,失在不正名分也。俗吏用法,大率多然,法何咎耶?不唯今耳,古亦有之:宋文帝时,制劫盗同籍期亲补兵。余杭人薄道举为劫,从弟代公、道生并大功亲,以代公等母存为期亲,而谓子宜随母补兵。尚书左丞何承天议曰:“妇人三从,夫死从子。今道举为劫,叔父已殁,代公、道生并是从弟,不合补谪。乃以叔母为期亲,而令二子随母。既乖大功不谪之制,又失妇人三从之道。谓其母子并宜见原。”出南史本传。
夫不辨男女之异,而谪妇人补兵,岂非不正名分,不原情理之甚者欤?此俗吏守文之弊,不可不知也。
胡向科杖
胡向少卿,初为袁州司理参军。有人窃食,而主者击杀之,郡论以死。向争之曰:“法当杖。”郡将不听。至请于朝,乃如向议。见吕大防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以名分言之,则被击者窃食之盗也,击之者典食之主也;以情理言之,则与凡人相殴击异矣。登时击杀,罪不至死也。然须击者本无杀意,邂逅致死,乃坐杖罪。或用刃,或绝时,或残毁,则是意在于杀,法所不许也。又当原其情理,岂可一概科断?尽心君子亦宜察焉。
苏采请减(侯瑾、张唐卿二事附)
苏采给事为大理寺详断官时,民有父卒母嫁者,闻母死已葬,乃盗其柩而祔之。法当死。采独曰:“子盗母柩,纳于父墓,岂与发冢取财者比!”请之,得减死。
按:侯瑾少卿提点陕西刑狱时,河中有民,父死。母改嫁,十余年亦死。辄盗发冢,取其棺与父合葬。法当大辟。有司例从轻,瑾请着于令。此乃用采所请为例者。盖母与后夫同穴而葬,于是发其冢,取其柩,故论以劫墓见尸之法,而请之仅得减死也。
张唐卿状元通判陕州时,民有母再适人而死者,及父之葬,子恨母不得祔,乃盗丧同葬之。有司请论如法。唐卿权府事,乃曰:“是知有孝不知有法耳。”遂释之以闻。则异乎采所请者。盖后夫尚在,而母死未葬,独盗其丧以归,非发冢取棺,则法亦轻矣,虽释之可也。三事并见本传。
陈希亮验封
陈希亮大卿,为开封府司录事。有青州男子赵宇,上言“元昊必反”,坐责为文学参军,福州安置。明年,元昊果反。宇自讼,所部不受,亡至京师。执政令劾以在官无故亡法。希亮奏:“乞以宇所上封事付有司,即其言验,不当加责。”宇由是得释。见本传。
按:此论其状,则宇为文学参军,福州安置,而亡至京师,劾以在官无故亡法,可也。论其情,则宇岂无故亡哉?本坐言元昊反而责之,今果反矣,尚何劾焉!希亮可谓能“舍状以探情”也。
贾黯诛意
贾黯侍读,判流内铨时,益州推官乘泽,在蜀三年,不知其父死。及代还,铨吏不为领文书,始去发丧。既除服,且求磨勘。黯言:“泽与父不通问者三年,借非匿丧,是岂为孝乎?”卒使坐废田里。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黯议泽罪,若深文者。盖以名教不可不严,是春秋“诛意”之义也。
陈巽守正
陈巽宾客为常州团练推官时,案察官有欲重郡狱者,曹掾承意,舞文成之。巽曰:“非罪杀人以法,与杀人以刃无异也。”竟论如律。见本传。
按:舞文巧诋,入人之罪,君子不为也。而利诱之,势胁之,能不失其守者,难矣。巽岂不谓之贤乎!
译按:古代议论定罪的人,首先端正名分,其次推究情理。那个想上前拿取的人,是已被抓获的盗贼。母亲虽然亲近,也不能擅自拿取。那个拒绝不给的人,是抓获盗贼的主人。士卒虽然弱小,也不能擅自给予。上前拿取的情理在于掠夺,拒绝不给的情理在于防卫。掠夺而加以防卫,其情形看似斗殴,但实际上并非斗殴。如果按照斗殴来论处,就是不端正名分,不推究情理。奉古说“法律不是这样的”,而不说“法律应当允许防卫”,为什么要把过错归咎于法律呢?大概是使用法律的人谬误罢了。
沈括内翰说:寿州有个人,杀了妻子父母兄弟好几个人。州府官员认为这是“不道”,连坐其妻子。刑曹驳斥说:“殴打妻子的父母,就是义绝,何况是谋杀。不应当再连坐其妻子。”邢州有盗贼杀了一家,那对夫妇当时就死了,有一个儿子第二天才死。州府官员按照户绝法,把这家财产判给出嫁的亲女儿。刑曹驳斥说:“那家父母死的时候,他们的儿子还在,财产是儿子的。所谓出嫁的亲女儿,是指出嫁的姐妹,不应该有份。”见于《笔谈》。
寿州的判决,失误在于不推究情理。邢州的判决,失误在于不端正名分。庸俗的官吏使用法律,大体都是这样,法律有什么过错呢?不只是现在如此,古代也有这种情况:宋文帝时,规定劫盗与其同籍的期亲都要补兵。余杭人薄道举犯了劫盗罪,堂弟薄代公、薄道生都是大功亲,因为薄代公等人的母亲还在,所以算作期亲,于是说儿子应当跟随母亲补兵。尚书左丞何承天议论说:“妇人有三从,丈夫死了就跟随儿子。现在薄道举犯了劫盗罪,叔父已经去世,薄代公、薄道生都是堂弟,不应该补谪。却以叔母为期亲,而让两个儿子跟随母亲。这既违背了大功不谪的制度,又失去了妇人三从的道理。认为他们母子都应当被赦免。”出自《南史》本传。
不分辨男女的区别,而谪罚妇人补兵,难道不是不端正名分、不推究情理的最严重情况吗?这是庸俗官吏拘泥于条文的弊端,不可不知道。
胡向科杖
胡向少卿,起初担任袁州司理参军。有人偷吃东西,主人击杀了他,郡府议论判处死刑。胡向争辩说:“法律应当判杖刑。”郡将不听。胡向到朝廷请求,才按照胡向的意见办理。见于吕大防丞相所撰写的墓志。
按:从名分来说,被击杀的人是偷吃东西的盗贼,击杀他的人是掌管饮食的主人;从情理来说,这与普通人互相殴打不同。当场击杀,罪不至死。但是必须击杀者本无杀意,偶然致死,才判杖刑。如果使用刀刃,或者隔了一段时间,或者造成残毁,那就是意在杀人,法律所不允许的。又应当推究其情理,怎么可以一概判决呢?尽心尽力的君子也应当明察。
苏采请减(侯瑾、张唐卿二事附)
苏采给事担任大理寺详断官时,有个百姓父亲死了,母亲改嫁,听说母亲死后已经安葬,就盗取她的棺材附葬在父亲墓旁。按法律应当处死。苏采独自说:“儿子盗取母亲的棺材,放入父亲的墓中,怎么能与盗掘坟墓取财的人相比!”请求减刑,得以减死。
按:侯瑾少卿提点陕西刑狱时,河中有个百姓,父亲死了。母亲改嫁,十几年后也死了。就盗掘坟墓,取出棺材与父亲合葬。按法律应当处死刑。有关部门惯例从轻处理,侯瑾请求将此定为法令。这是采用苏采的请求作为先例。因为母亲与后夫同穴安葬,于是掘开坟墓,取出棺材,所以按劫墓见尸的法律论处,而请求减刑仅得减死。
张唐卿状元通判陕州时,有个百姓母亲改嫁别人后死了,等到父亲安葬时,儿子恨母亲不能附葬,就盗取丧柩一同安葬。有关部门请求依法论处。张唐卿代理府事,就说:“这是只知道孝道不知道法律罢了。”于是释放了他并上报。这就与苏采的请求不同了。因为后夫还在,而母亲死后未葬,只是盗取丧柩回家,不是掘墓取棺,那么法律也轻了,即使释放他也可以。三件事都见于本传。
陈希亮验封
陈希亮大卿,担任开封府司录事。有个青州男子赵宇,上书说“元昊必定造反”,因此被贬为文学参军,安置在福州。第二年,元昊果然造反。赵宇为自己申诉,所属部门不接受,他逃到京城。执政官命令按在官无故逃亡的法律弹劾他。陈希亮上奏:“请求把赵宇所上的密封奏章交给有关部门,如果他的话得到验证,就不应当加罪。”赵宇因此得以释放。见于本传。
按:论其表象,赵宇是文学参军,安置在福州,却逃到京城,按在官无故逃亡的法律弹劾他,是可以的。论其实情,赵宇难道是无故逃亡吗?本来是因为说元昊造反而被贬,现在果然造反了,还弹劾什么呢!陈希亮可以说是能“舍弃表象以探求实情”了。
贾黯诛意
贾黯侍读,判流内铨时,益州推官乘泽,在蜀地三年,不知道父亲死了。等到任期结束回来,铨选官吏不给他领取文书,他才去发丧。服丧期满后,并且请求考核。贾黯说:“乘泽与父亲不通音信三年,即使不是隐瞒丧事,这难道是孝吗?”最终使他因罪废黜回乡。见于王圭丞相所撰写的墓志。
按:贾黯议论乘泽的罪,看似苛刻。大概是因为名教不可不严,这是春秋“诛意”的道理。
陈巽守正
陈巽宾客担任常州团练推官时,案察官有想要加重郡狱刑罚的,曹掾迎合他的意思,舞弄文法促成此事。陈巽说:“非罪杀人以法,与杀人以刃没有区别。”最终依法论处。见于本传。
按:舞弄文法巧言诋毁,使人入罪,君子不这样做。而利诱他,势胁他,能不失去操守的人,难啊。陈巽难道不被称为贤人吗!
蒲谨密敢争
蒲谨密郎中,初为万州南浦令,尝摄州幕。时廷尉驳州狱失出死罪。谨密以为:“法者,天下共守。今罪于法不当死,不争则不可。”州将曰:“可与廷尉争耶?”谨密愈执不夺。及诏下他司议,而卒得不入死,州将始愧服。见曾肇内翰所撰墓志。
按:古人守法,如张释之、徐有功,皆与天子争者也。而谓不可与廷尉争,缪矣!且苟惮我之争,则不恤彼之死,岂君子哀矜之义耶?
强至议赃
强至郎中,初为泗州司理参军,尝摄司法事。漕运卒盗官米,狱具,议赃抵死者五人。至言:“议赃未应律。”州疑其事以奏。而大理寺果纠正如至言,皆得不死。官吏皆被罪,独至不预。见曾肇内翰所撰墓志。
按:议赃以律,而未应律,盖于意义有不通也。罪不应死乃抵死焉,则其不讲,过亦大矣。是故汉以律为专门之学,唐置博士弟子员以讲之。尽心君子,亦焉可忽!
夫议罪之事,自古甚多,今但略举二十七条,亦因旧集概言之耳。其详见于通典、会要,不可悉载也。
宥过
陈矫赦子
魏陈矫,为魏郡西部都尉。是时耕牛少,杀者罪至死。曲周民父病,以牛祷,县结正弃市。矫曰:“此孝子也。”表赦之。出魏志本传。旧集不载。
温恢嘉义
魏孙礼,为司空军谋掾。初丧乱时,礼与母相失,同郡马台求得礼母,礼推家财尽以与台。台后坐法当死,礼私导令逾狱,乃自首。既而,台曰:“臣无逃亡之义。”径诣刺奸主簿温恢。恢嘉之,具白太祖,各减死一等。出魏志孙礼传。旧集不载。
王承送归
晋王承,为东海太守。吏录一犯夜人,承问:“何处来?”云:“从师家受书还,不觉日暮。”承曰:“鞭挞宁越以立威名,恐非致理之本。”使吏送令归家。出刘义庆世说,旧集不载。
袁彖恕罪
南齐袁彖,为庐陵王子卿咨议参军。子卿镇荆州时,南郡江陵县人苟将之弟胡之妇,为曾口寺沙门所淫,夜入苟家,将之杀沙门,为官司所检,将之列家门秽行,欲告则耻,忍则不可,实己所杀,胡之列又如此,兄弟争死。江陵令启刺史博议,彖曰:“ 将之、胡之,原心非暴。辩谳之日,义哀行路。昔文举引谤,获漏疏网;二子心迹,同符古人。陷以深刑,实伤为善。”于是兄弟皆得免死。出南史袁湛传,彖,其族孙也。旧集不载。
按:情苟可恕,过无大矣。孝子之杀牛,义士之逾狱,兄弟之争死,皆是也。如犯夜虽轻罪,苟务立威而不原情,亦岂能恕之?此可为宥过之鉴也。
韦丹限纳
唐韦丹,镇江西。有吏掌仓十年,数盈五十万,因覆量,欠负三千余石。悯之曰:“欠负如此,岂皆自取费用,必为权势所须。”乃令搜索家私文字验之,其分用名历具在。因谓诸吏曰:“汝等恃权势,以取索于仓吏,今其欠负,岂独赔填?今将贷汝之罪,可各据所得,限一月纳足。”皆顿首曰:“君侯以至明察下,准法合当刑责,既释重罪,填纳不辞。”仓吏由是得释。旧不着出处。盖唐人小说所载,今新唐书修入丹传。
按:侵盗官物,其入己,其与人,罪等耳。然入己之情,贪于货利,是君子所疾也;与人之情,迫于权势,是君子所矜也。夫州吏之胁取,仓吏之盗与,岂不知法?但幸其不败耳。以其可矜而宥仓吏,则不可独加州吏罪,故并宥焉。且欠负赔填,既已足矣,亦有可恕之道。则置而不问者,乃许其悔过,非纵恶弗治也。
张咏判行
张咏尚书,再知益州。先有百姓,告论官染院大破色料,偷瞒入己,禁四十余人,前政不能决。咏到,虑问,谓告事者:“汝是陈利便人。今一料官物,合使几何?” 对曰:“使若干。”咏曰:“甚善。可作利便状来。”判令:“今后依所陈利便施行,不得有违。主典各杖六十,余并放。”见李畋虞部所撰语录。
按:染院色料,乃旧例定额,非主典大破。虽有宽剩,岂为偷瞒?但应言上而不言上,亦不得无罪尔。是故断杖六十。而干连人悉宥之,盖以罪不在彼也。吏或苛暴,则将劾大破之罪,理偷瞒之赃,无所不至矣。是安知君子宥过之道哉!
译蒲谨密敢于据理力争
蒲谨密任郎中时,起初担任万州南浦县令,曾代理州幕职。当时廷尉驳斥州里审理的案件,认为错放死罪。蒲谨密认为:“法律是天下共同遵守的准则。如今按法律不应判死刑,如果不争辩,就不合适。”州将说:“可以和廷尉争辩吗?”蒲谨密更加坚持,毫不退让。等到皇帝下诏让其他部门商议,最终得以不判死刑,州将这才感到惭愧佩服。此事见于曾肇内翰所撰写的墓志铭。
按语:古人遵守法律,像张释之、徐有功,都是敢于与天子争辩的人。却说不可与廷尉争辩,这是错误的!况且如果害怕与我争辩,就不顾惜他人的性命,这难道是君子哀怜矜恤的道义吗?
强至议论赃罪
强至任郎中时,起初担任泗州司理参军,曾代理司法职务。漕运士兵盗窃官米,案件审结,议论赃物价值,判处五人死刑。强至说:“议论赃物价值不符合律法。”州里怀疑此事,上奏朝廷。大理寺果然纠正了判决,正如强至所说,五人都得以不死。其他官吏都获罪,唯独强至没有牵连。此事见于曾肇内翰所撰写的墓志铭。
按语:议论赃物价值依据律法,却不符合律法,大概是在意义理解上有不通畅之处。罪行不应判死刑却判了死刑,这是因为不讲究律法,过错也太大了。所以汉代把律法作为专门的学问,唐代设置博士弟子员来讲解它。尽心尽力的君子,又怎么能忽视呢!
议论罪行的事情,自古以来非常多,现在只简略列举二十七条,也是依据旧集概括而言罢了。详细情况见于《通典》、《会要》,不能全部记载。
宽恕过错
陈矫赦免其子
魏国陈矫,担任魏郡西部都尉。当时耕牛稀少,杀牛者罪至死刑。曲周县百姓父亲生病,用牛祈祷,县里定罪,判处弃市。陈矫说:“这是孝子。”上表请求赦免他。此事出自《魏志》本传。旧集未记载。
温恢嘉奖义举
魏国孙礼,担任司空军谋掾。起初战乱时,孙礼与母亲失散,同郡人马台找到了孙礼的母亲,孙礼把家财全部给了马台。马台后来犯法应当处死,孙礼私下引导他越狱,然后自首。不久,马台说:“臣没有逃亡的道义。”直接前往刺奸主簿温恢处投案。温恢嘉奖他的义举,详细禀报太祖,两人都减死一等。此事出自《魏志》孙礼传。旧集未记载。
王承送归
晋朝王承,担任东海太守。官吏抓获一个犯夜的人,王承问:“从哪里来?”回答说:“从老师家接受书籍回来,没察觉天已晚。”王承说:“鞭打宁越来树立威名,恐怕不是治理的根本。”让官吏送他回家。此事出自刘义庆《世说新语》,旧集未记载。
袁彖宽恕罪责
南齐袁彖,担任庐陵王子卿咨议参军。子卿镇守荆州时,南郡江陵县人苟将之的弟弟苟胡之的妻子,被曾口寺的和尚淫辱,夜里进入苟家,苟将之杀了和尚,被官府查获,苟将之列举家门秽行,想告发则感到耻辱,忍耐又不可,确实是自己杀的,苟胡之列举的情况也如此,兄弟争着去死。江陵令启奏刺史广泛商议,袁彖说:“苟将之、苟胡之,推究本心并非暴虐。辩论审判之日,道义上哀怜路人。昔日孔融引谤,得以漏网;这两人的心迹,符合古人。陷于深刑,实在伤害为善之人。”于是兄弟两人都得以免死。此事出自《南史》袁湛传,袁彖是他的族孙。旧集未记载。
按语:情势如果可恕,过错就没有多大了。孝子杀牛,义士越狱,兄弟争死,都是这样。像犯夜虽然是轻罪,如果务求树立威名而不推究情由,又怎么能宽恕呢?这可以作为宽恕过错的鉴戒。
韦丹限期缴纳
唐朝韦丹,镇守江西。有个官吏掌管仓库十年,盈余五十多万,因为重新丈量,亏欠三千多石。韦丹怜悯他说:“亏欠这么多,难道都是私自费用,一定是被权势所索取。”于是命令搜索家中文书查验,那些分用的名册都在。于是对众官吏说:“你们倚仗权势,向仓吏索取,现在他亏欠,难道只让他赔偿填补?现在宽恕你们的罪责,可以各自根据所得,限期一个月缴足。”众人都叩头说:“君侯以至明察下情,按法应当刑责,既然释放重罪,填补缴纳不敢推辞。”仓吏因此得以释放。旧书不记载出处。大概是唐人小说所载,现在《新唐书》修入韦丹传。
按语:侵吞盗窃官物,无论是入己还是给人,罪责相等。然而入己的情由,是贪图货利,这是君子所厌恶的;给人的情由,是被权势所迫,这是君子所怜悯的。州吏胁迫索取,仓吏盗窃给予,难道不知道法律?只是侥幸不被败露罢了。因为仓吏可怜而宽恕他,就不能单独加罪州吏,所以一并宽恕。况且亏欠赔偿填补,已经足够了,也有可恕的道理。那么放置不追究的,是允许他们悔过,不是纵容恶行不治。
张咏判决执行
张咏尚书,再次知益州。先前有百姓,告发官染院大破色料,偷瞒入己,禁闭四十多人,前任长官不能决断。张咏到任,审问,对告发的人说:“你是陈利便人。现在一料官物,应该使用多少?”回答说:“使用若干。”张咏说:“很好。可以作利便状来。”判令:“今后依照所陈利便施行,不得有违。主典各杖六十,其余都释放。”此事见于李畋虞部所撰写的语录。
按语:染院色料,是旧例定额,并非主典大破。虽然有宽剩,难道是偷瞒吗?只是应该上报而不上报,也不能无罪罢了。所以断杖六十。而牵连的人都宽恕他们,大概是因为罪不在他们。官吏如果苛暴,就会弹劾大破的罪责,审理偷瞒的赃物,无所不至了。这哪里知道君子宽恕过错的道义呢!
马亮纵囚(亲事官失金楪一事附)
马亮少保,初以殿中丞通判常州。吏有亡失官物者,械系妻子,干连数十百人。亮一切纵去,许其自偿所负,不逾月而尽输之。见本传。
按:丁谓丞相说:真宗朝,因宴,有亲事官失却金楪一片。左右奏云:“且与决责。”上曰:“不可。且令寻访。”又奏:“只与决小杖。”上曰:“自有寻访日限。若限内寻得,只小杖亦不可行也。”至尊守法尚尔,臣子理合如何?见丁晋公谈录。
胡则籍铜(刘承规一事附)
胡则侍郎,提举江南路银铜场铸钱监,得吏所匿铜数万斤,吏惧且死。则曰:“ 马伏波哀重囚而纵之亡,吾岂重货而轻数人性命!”止籍为羡余。
按:刘承规留后,尝督封禅漕运。有铸钱监工匠,诉前后官吏盗铜瘗地仅数千斤。承规佯为不纳,密遣人发取送官,不问其罪。殆亦有伏波之意欤?
赵师民不问
赵师民龙学,知耀州。民有犯盐铁禁者,乃曰:“障其利而罪之,是罔民也。 ”一切不问
按:此诚仁人之言也。然稍宽之,斯亦可矣。若一切不问,则奸猾之民争出于此,顾将奈何?君子宥过,不当如是
姚涣却赏
姚涣大卿初监益州交子务时,发奸隐几万缗,主吏皆当死。涣请于使者,愿发其所欺而无及赏典,由是得全者众。涣,治平二年终于光禄卿。已上四事,并见本传。
李崇鞭巫(袁君正一事附)
已见释冤门。
按:梁袁君正,为豫章内史。性不信巫。郡有万世荣为巫师,君正小疾,主簿熊岳荐之,师云:“须疾者衣为信命。”君正以所著襦与之。事讫,取襦,云:“神将送与北斗君。”君正使检诸身,于衣里获之,以为“乱政”,即刑于市而焚其神。一郡无敢行巫者。出南史袁湛传。君正,其族孙也。旧集不载。
是皆恶其妄言惑人故尔。情苟可责,恶无小矣,此之谓也。然王制云:“执左道以乱政,杀;假鬼神以疑众,杀。”李崇鞭笞女巫,虽亦有意惩恶,殆不知王制,故未能正法欤?
折狱龟鉴译注卷五
惩恶
孔琇之案儿(王敬则一事附)
南齐孔琇之,为吴令。有小儿年十岁,偷刈邻家稻一束,琇之付狱案罪。或谏之,答曰:“十岁已能为盗,长大何所不为。”县中皆震。出南史孔靖传。琇之,靖之孙也。旧集不载。
按:南齐王敬则,为吴兴太守。郡旧多剽掠,有十数岁小儿于路拾取遗物,敬则杀之以徇。自此路不拾遗,郡无劫盗。出南史本传。旧集不载。
敬则欲骇众立威故尔。夫小儿无识,路有衍遗物而拾取之,非剽掠也,何足深罪。杀之以徇,斯为酷滥,是前代长吏专杀之弊也。若琇之所案者,庶可以惩恶矣。
李杰觇妇(曾孝序一事附)
唐李杰,为河南尹。有寡妇告其子不孝,杰物色非是,谓寡妇曰:“汝寡居,唯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无悔乎?”妇言:“子无状,宁复惜!”杰曰:“审如此,可买棺来取儿尸。”因使觇其后。寡妇出,与一道士语曰:“事了矣。”俄将棺至。杰即令捕道士,劾问,具服:“与寡妇通,为子所制,故欲除之。”于是杖杀道士,纳于棺。旧出唐书本传。
按:曾孝序资政,知秀州。有妇人讼子,指邻人为证。孝序视其子颇柔懦,而邻人举止不律。问其母,又非亲。乃责邻人曰:“母讼子,安用尔!”为事非涉己,因并与其子杖之。闻者称快。盖以继母私邻人,而忌其子间之,故致讼。见近时小说。
邻人与道士类矣,然彼教寡妇讼其子以死罪,故杀之;此教继母讼其子罪不至死也,故杖之而已。虽轻重有异,其惩恶一也。觇妇、责邻二事,又见察奸门。
崔黯搜孥
唐崔黯,镇湖南。有恶少,自髡钳为佣隶,依托佛教,幻惑愚俗,积财万计。黯始下车,恐其事败,乃持牒诣府,云:“某发愿焚修三年,今已毕,请脱钳归俗。” 黯问:“三年教化,所得几何?”曰:“逐旋用,不记数。”又问:“费用几何?”曰:“三千缗不啻。”黯曰:“费者有数,纳者不记,岂无欺隐!”命搜其室,妻孥蓄积甚于俗人。既服矫妄,即以付法。旧不着出处。脱钳事又见察奸门。
译马亮释放囚犯(附亲事官丢失金碟一事)
马亮,官至少保,起初以殿中丞的身份担任常州通判。有官吏丢失官府财物,马亮将他们的妻子儿女戴上刑具拘禁,牵连的有几十上百人。马亮将他们全部释放,允许他们自行偿还所欠的债务,不到一个月,欠款就全部还清了。见《本传》。
按:丁谓任丞相时说:真宗朝,因为宴会,有亲事官丢失了一片金碟。左右奏请说:“暂且对他进行决责。”皇上说:“不可以。暂且让他寻找。”又奏请说:“只给他施加小杖。”皇上说:“自有寻找的期限。如果在期限内找到了,即使是小杖也不能施行。”至尊遵守法度尚且如此,臣子按理应当如何?见《丁晋公谈录》。
胡则登记铜料(附刘承规一事)
胡则,官至侍郎,提举江南路银铜场铸钱监,查获官吏隐藏的铜数万斤,官吏恐惧得快要死了。胡则说:“马援哀怜重囚而释放他们逃亡,我难道会看重财物而轻视几条人的性命吗!”只将查获的铜登记为羡余。
按:刘承规任留后,曾经督管封禅的漕运。有铸钱监的工匠,控告前后官吏盗窃铜料埋藏地下,仅数千斤。刘承规假装不受理,秘密派人挖掘取出送交官府,不追究他们的罪责。大概也有马援的意思吧?
赵师民不予追究
赵师民,官至龙图阁学士,知耀州。百姓有触犯盐铁禁令的,赵师民说:“阻塞他们的利益而治他们的罪,这是欺骗百姓。”一律不予追究。
按:这确实是仁人的言论。然而稍微宽容一些,这也是可以的。如果一律不予追究,那么奸猾的百姓就会争相从事这种行为,那该怎么办呢?君子宽恕过错,不应当像这样。
姚涣拒绝奖赏
姚涣,官至大卿,起初监领益州交子务时,揭发奸隐几百万钱,主管官吏都应当处死。姚涣向使者请求,愿意揭发他们所欺骗的行为而不接受奖赏,因此得以保全性命的人很多。姚涣,在治平二年去世,官至光禄卿。以上四件事,都见《本传》。
李崇鞭打女巫(附袁君正一事)
已见《释冤门》。
按:梁朝的袁君正,任豫章内史。生性不信巫术。郡中有个叫万世荣的巫师,袁君正生了小病,主簿熊岳推荐他,巫师说:“需要病人的衣服作为信命。”袁君正把所穿的上衣给了他。事情办完,取回上衣,说:“神将把它送给北斗君。”袁君正让人检查衣服,在衣服里找到了它,认为这是“扰乱政令”,就在市场上处刑并焚烧了他的神像。一郡没有人敢再行巫术。出自《南史·袁湛传》。袁君正,是袁湛的族孙。旧集没有记载。
这都是厌恶他们妄言惑众的缘故。如果情状可以责备,邪恶就没有小的了,说的就是这个。然而《王制》说:“执左道以乱政,杀;假鬼神以疑众,杀。”李崇鞭打女巫,虽然也有意惩恶,大概是不懂《王制》,所以未能正法吧?
折狱龟鉴译注卷五
惩恶
孔琇之审理小儿(附王敬则一事)
南齐孔琇之,任吴县令。有个十岁的小儿,偷割邻居一捆稻子,孔琇之交付监狱审理定罪。有人劝谏他,他回答说:“十岁已经能做盗贼,长大了还有什么做不出来的。”县中人都震惊。出自《南史·孔靖传》。孔琇之,是孔靖的孙子。旧集没有记载。
按:南齐王敬则,任吴兴太守。郡里过去多有抢劫掠夺,有十几岁的小儿在路上拾取遗落的东西,王敬则杀了他来示众。从此路上没有人拾取遗物,郡里没有抢劫盗窃。出自《南史》本传。旧集没有记载。
王敬则想要骇众立威所以这样。那些小儿无知,路上有遗落的东西而拾取,不是抢劫掠夺,何足深罪。杀了他来示众,这是酷滥,是前代长官专断杀人的弊端。如果孔琇之所审理的案件,大概可以用来惩恶了。
李杰窥探妇人(附曾孝序一事)
唐朝李杰,任河南尹。有个寡妇控告她的儿子不孝,李杰观察神色觉得不对,对寡妇说:“你守寡,只有一个儿子,现在控告他罪至死,难道不后悔吗?”妇人说:“儿子不成器,难道还爱惜他!”李杰说:“如果确实如此,可以买棺材来取儿子的尸体。”于是派人窥探她的后面。寡妇出来,和一个道士说话说:“事情办完了。”不久带着棺材到了。李杰立即命令逮捕道士,审问,道士全部招供:“与寡妇通奸,被儿子制约,所以想要除掉他。”于是杖杀道士,放入棺材。旧出《唐书》本传。
按:曾孝序,官至资政殿学士,知秀州。有个妇人控告儿子,指邻居作证人。曾孝序看她的儿子颇为柔懦,而邻居举止不规矩。问她的母亲,又不是亲生的。于是责备邻居说:“母亲控告儿子,哪里用得着你!”因为事情不涉及自己,于是连同她的儿子一起杖责。听说的人称快。大概是继母私通邻居,而忌恨儿子从中作梗,所以导致诉讼。见近时小说。
邻居与道士类似,然而那个道士教唆寡妇控告她的儿子至死罪,所以杀了他;这个邻居教唆继母控告她的儿子罪不至死,所以只杖责而已。虽然轻重不同,他们惩恶是一样的。窥探妇人、责备邻居两件事,又见《察奸门》。
崔黯搜查妻儿
唐朝崔黯,镇守湖南。有个恶少,自己剃发戴枷作为佣仆,依托佛教,幻惑愚俗,积蓄钱财数以万计。崔黯刚到任,恐怕事情败露,于是拿着文书到府衙,说:“我发愿焚修三年,现在已经完毕,请求脱去枷锁回归世俗。”崔黯问:“三年教化,所得几何?”回答说:“逐渐用掉,不记得数目。”又问:“费用几何?”回答说:“三千缗不止。”崔黯说:“花费有数目,缴纳的却不记得,难道没有欺骗隐藏!”命令搜查他的家室,妻儿积蓄甚于俗人。既然服罪矫妄,就依法处置。旧不着出处。脱枷锁事又见《察奸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