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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论语稽求篇六

论语稽求篇卷五

儒藏 · 四书 · 已译 · 第 37–46 段

字迥别。随大夫解作做大夫,谬矣。此因夫子谦德,不欲明言为大夫,故曰曾随大夫后,大夫有车则前乘车,后徒行不可。此与陈恒章曰「曾随大夫后不敢不告」,统是一义。不然哀公三子,岂不知子是大夫,必曰吾曾做大夫耶?

译字义迥然不同。将“随大夫”解释为“担任大夫”,这是错误的。这是因为孔子谦逊的德行,不想明确说出自己曾任大夫,所以说“曾跟随在大夫后面”。如果大夫有车,那么前面乘车,后面徒步行走是不合礼制的。这与《陈恒章》中说的“曾跟随在大夫后面,不敢不禀告”,道理是相通的。否则,鲁哀公的三个儿子,难道不知道你是大夫吗?必定要说“我曾担任过大夫”吗?

顔渊死时在孔子去位之后,此不必言。但伯鱼之死亦有言在顔渊后者,据史记,顔渊少孔子三十嵗,至二十九岁髪尽白早死。家语亦云顔渊少孔子三十嵗,二十九嵗而髪白,三十一嵗早死【旧家语本原是三十一嵗,坊本讹作二字,今俗传三十二嵗谬也。观索隠史记注,夫子六十一嵗顔渊死,集解正义亦云顔渊卒时孔子年六十一,若三十二嵗则孔子年六十二矣】据史记则三十加二十九在夫子当五十九嵗,据家语则三十加三十一在夫子当六十一嵗。夫子五十六为司冦,行摄相事,是年即去位,则五十九与六十一总在夫子去位之后,所云不必言者,此也。独是伯鱼之死,据史记当在夫子七十嵗时,距顔渊之死已九年所矣,与论语所记鲤死在前不合。予尝参校诸书,知其间原有误者,顔渊之死断不在夫子六十一时,何也?夫子五十六仕鲁,在定公十四年,然仕鲁去鲁亦总在一年之间,自此适卫适陈,凡两往返而复至于衞,实为哀公之三年,是年夫子已六十矣。明年自陈适蔡为六十一,又明年自蔡迁叶为六十二,又明年去叶返蔡为六十三。然而是年当陈蔡之厄,尔时子路愠见,子贡色作匪兕之歌,独顔渊能解之,则是夫子六十三时顔子依然在也。即自是以后,自楚返衞,自卫返鲁,凡论语所记顔子言行可与世家参考者,则多在夫子六十以后七十以前,岂有其人已死而尚见行事,且载其语言者?尝考顔渊之死,公羊传及史记世家所载年月,则实在哀公十四年春狩获麟之际,夫子是时已泣麟矣,而顔渊子路同时俱死,因连呼丧予祝予而有道穷之叹,则是顔渊之死在夫子七十一嵗,非六十一嵗,在哀公十四年,非四年。其间舛错所争,确确以十年为断,则必弟子列传所云少孔子三十嵗者原是四十。之误,而《史记》一传,写《家语》又一传,写遂不能辨。向使改三为四,则顔渊前后踪迹俱无所误,而以此考伯鱼之死,则刚在渊死之前。按《家语》,夫子年十九,娶宋之上官氏,又一年而生伯鱼,则伯鱼之生在夫子已二十嵗矣。《史记》云伯鱼年五十,先孔子死,以二十加五十,正当夫子七十嵗,为哀公之十三年,是鱼死在七十嵗,渊死在七十一嵗,先后相距刚值一年。鲤死之谕,引痛正切如此,则《论语》可读,《史记》《家语》诸书可据,孔氏不必误,王肃不必疑矣。若《阙里志》载孔子六十九嵗,伯鱼卒,时哀公十二年,则考究不精,误迟一年。而明儒薛应旂作《甲子防》记载戊午年,孔子六十九嵗,伯鱼卒,顔回卒,则欲记鱼死在回前,而无所考证,妄为溷载。且沿《阙里志》并孔子年谱之误如此,又何足记也。

【屡空】数至空匮,岂常时?不空匮耶?空者,穷也。诗节南山:“不宜空我师”,作“不宜穷我师”,解。古贫穷本二义,而时俗通语,即呼贫为穷。此正本“空”字而兼其义者,葢家有亏匮,身有缺乏,歉也,亦贫也。生计无去路,穷也。家歉无日赢,生计有时絶,故曰屡空。后汉贾逵传:“帝谓马防曰:‘贾逵母病,此子无人事于外,屡空,将从孤竹之子于首阳山矣。’”观其用“屡空”二字,而加“无人事于外”一句,正穷之之义【子在陈,絶粮。子路问:“亦有穷乎?”子曰:“君子固穷。”“穷”字正同】

【克己复礼为仁】马融以约身为克己,从来说如此。惟刘▯曰:克者胜也,己者身也,言胜己之私也。此本▯子云“胜己之私之谓克”,语然亦谓胜己之私,必于己字下添之“私”二字,未尝谓己即私也。集注以己为身之私欲,亦不纯以己注私,而承其弊者溷曰:己私。致字书注己作私,引《论语》“克己”为证,则诬甚矣。毋论字义无此,即以论语“言人无二己”,现有“为仁由己”,己字在下,而一作身解,一作私解,其可通乎?且克己亦不必是胜己私也。夫子是语本引成语,《春秋》昭十二年,楚灵王闻祈招之诗,不能自克,以及于难。夫子闻之叹曰:“古也有志,克己复礼,仁也。”楚灵王若能如是,岂其辱于干谿?

译颜渊去世时,正值孔子离开官位之后,这一点不必多说。但是,伯鱼的去世也有记载在颜渊之后的说法。根据《史记》,颜渊比孔子小三十岁,到二十九岁时头发全白,早年去世。《家语》也说颜渊比孔子小三十岁,二十九岁时头发变白,三十一岁时早逝【旧版《家语》原本是三十一岁,坊间版本误作二字,现在俗传三十二岁是错误的。查看《史记》索隐注,孔子六十一岁时颜渊去世,《集解正义》也说颜渊去世时孔子六十一岁,如果是三十二岁,那么孔子就是六十二岁了】。根据《史记》,三十加上二十九,孔子当时五十九岁;根据《家语》,三十加上三十一,孔子当时六十一岁。孔子五十六岁担任司寇,代理相事,这一年就离职了,那么五十九岁和六十一岁都在孔子离职之后,所以说“不必言”的,就是这个意思。唯独伯鱼的去世,根据《史记》应当在孔子七十岁时,距离颜渊去世已经九年了,这与《论语》记载伯鱼先死不符。我曾经参校各种书籍,知道其中原本有错误,颜渊的去世断然不在孔子六十一岁时,为什么呢?孔子五十六岁在鲁国做官,是在鲁定公十四年,然而在鲁国做官和离开鲁国总共在一年之内,从此前往卫国、陈国,往返两次后又回到卫国,实际上是鲁哀公三年,这一年孔子已经六十岁了。第二年从陈国到蔡国是六十一岁,又第二年从蔡国迁到叶邑是六十二岁,又第二年离开叶邑返回蔡国是六十三岁。然而这一年正值陈蔡之厄,那时子路愤懑地来见,子贡脸色改变唱起《匪兕匪虎》的歌,只有颜渊能理解他,那么孔子六十三岁时颜子依然在世。即使在此之后,从楚国返回卫国,从卫国返回鲁国,凡是《论语》所记载颜子的言行可以与《世家》参考的,大多在孔子六十岁以后、七十岁以前,难道会有人已经死了却还看到他的行为,并且记载他的语言吗?我曾经考证颜渊的去世,根据《公羊传》和《史记·世家》所记载的年月,实际上是在鲁哀公十四年春天狩猎获得麒麟的时候,孔子这时已经为麒麟哭泣了,而颜渊、子路同时都死了,因此连呼“丧予”、“祝予”而有道穷的感叹,那么颜渊的去世在孔子七十一岁,而不是六十一岁,在鲁哀公十四年,而不是四年。其中的差错所争论的,确切地以十年为断,那么一定是《弟子列传》所说比孔子小三十岁原本是四十岁的错误,而《史记》一传,抄写《家语》又一传,抄写于是不能辨别。假使将三改为四,那么颜渊前后的踪迹都没有错误,而以此考证伯鱼的去世,则刚好在颜渊死之前。按照《家语》,孔子十九岁,娶宋国的上官氏,又一年生了伯鱼,那么伯鱼出生时孔子已经二十岁了。《史记》说伯鱼五十岁,先于孔子去世,用二十加上五十,正当孔子七十岁,是鲁哀公十三年,那么伯鱼死在七十岁,颜渊死在七十一岁,先后相距刚好一年。伯鱼死时的哀痛,引痛正切如此,那么《论语》可读,《史记》《家语》等书可据,孔氏不必有误,王肃不必怀疑了。如果《阙里志》记载孔子六十九岁,伯鱼去世,时值鲁哀公十二年,那么考究不精,误迟一年。而明代儒者薛应旂作《甲子防》记载戊午年,孔子六十九岁,伯鱼去世,颜回去世,则是想记载伯鱼死在颜回之前,而没有考证,胡乱混载。并且沿袭《阙里志》和孔子年谱的错误如此,又哪里值得记载呢。

【屡空】多次陷入空匮,难道只是偶尔?不空匮吗?空,就是穷困。《诗经·节南山》:“不宜空我师”,解释为“不宜穷我师”。古代贫和穷本有两个含义,而当时俗语,就称呼贫为穷。这正是本于“空”字而兼有其义的,大概家中有亏缺,自身有缺乏,是歉收,也是贫穷。生计没有出路,是穷困。家中歉收没有盈余的日子,生计有时断绝,所以说屡空。《后汉书·贾逵传》:“皇帝对马防说:‘贾逵母亲生病,这个人不在外面做事,屡空,将要跟随孤竹君的儿子去首阳山了。’”看他使用“屡空”二字,而加上“不在外面做事”一句,正是穷困的含义【孔子在陈国,断绝粮食。子路问:“也有穷困的时候吗?”孔子说:“君子本来就会穷困。”“穷”字正相同】

【克己复礼为仁】马融认为约束自身就是克己,历来说法如此。只有刘〇说:克是战胜,己是自身,说的是战胜自己的私欲。这本于〇子说“战胜自己的私欲叫做克”,语意也是说战胜自己的私欲,必须在己字下面添加“私”二字,未曾说己就是私。《集注》把己当作身之私欲,也不纯粹把己解释为私,而承袭其弊端的人混淆说:己私。导致字书注释己作私,引用《论语》“克己”为证,那就太诬蔑了。不论字义没有这个,就以《论语》“言人无二己”,现有“为仁由己”,己字在下面,而一个解释为身,一个解释为私,能通吗?而且克己也不必是战胜己私。孔子的话本引成语,《春秋》昭公十二年,楚灵王听到祈招的诗,不能自我克制,以至于遭遇灾难。孔子听到后叹息说:“古也有志,克己复礼,仁也。”楚灵王如果能这样,难道会在干谿受辱吗?

据此则克已复礼本属成语,夫子一引之以叹楚灵,一引之以告顔子,此间无解。而在《左传》则明有“不能自克”,作“克己”对解,“克者约也,抑也,己者自也”,何尝有己身私欲重烦战胜之说?故《春秋》庄八年书“师还”,杜预以为“善公克己复礼”。而后汉元和五年,平望侯刘毅上书云:“克己引愆,显▯侧陋。”谓能抑己以用人。即《北史》称冯元兴“卑身克己,人无恨者”。唐韩愈《与冯宿书》故至此以来,“克己”自下直作“卑身”作“自下”解。若后汉陈仲弓诲盗曰:“观君状貌不似恶人,宜深尅己,反善。”别以“克”字作“尅”字,正以掊尅、损削皆深自贬抑之义,故云。则是约己自尅,不必战胜,况可添“私”字也。

译据此可知,“克己复礼”本是一句成语,孔子曾引用它来感叹楚灵王,又引用它来告诫颜回,这两处都没有特别的解释。而在《左传》中则明确有“不能自克”的说法,将“克己”与之对应解释,“克”意为约束、抑制,“己”意为自身,哪里有所谓战胜自身私欲的说法呢?所以《春秋》庄公八年记载“师还”,杜预认为这是“赞美鲁公克己复礼”。而后汉元和五年,平望侯刘毅上书说:“克己引愆,显侧陋。”意思是能够抑制自己以任用他人。即《北史》称冯元兴“卑身克己,人无恨者”。唐代韩愈《与冯宿书》说“故至此以来”,“克己”自下一直作“卑身”、“自下”解释。若后汉陈仲弓教诲盗贼说:“看你的相貌不像恶人,应当深深克制自己,改过向善。”这里特意将“克”字写作“尅”字,正是取掊克、损削皆含深自贬抑之意,所以这样说。那么就是约束自己、自我克制,不必是战胜私欲,何况可以添加“私”字呢?

【天下归仁焉】归仁,即称仁与上句为仁为字同,若云效甚速而至大,则嫌于归来矣。《礼记·哀公问》君子也者,人之成名也,百姓归之,名谓之,则百姓之归,亦祗是名谓之义,此真善于释“归”字者【先教谕云:“天下归仁”极其濶大,要之只是称名之意。汉长安令杨兴说:“史髙将军诚召置幕府学士归仁。”后汉和帝皇太后诏称:“太尉邓彪海内归仁,为羣贤首。”言不亦甚夸大,然而不嫌于僭悖者,祗称名也。若称名,则并不言效,亦得矣】

【盍彻乎】彻与助无别,皆什一法。其改名彻者,以其通贡助而言也。朱注“通力合作,计亩均分”八字,不知出自何书。公然注经以行世,犹且自为疏曰:“彻则八家并力合作,九百亩田收,则计亩均分,公取其一,私取其八。”又曰:“耕则通力而耕,收则各得其亩。”未可知也。此等说皆可怪之极。按《春秋》宣十五年传云:“谷出不过借。”所云借者,正是助法。杜预所谓“借民力以耕公田,谷禄所出不逾此数”,故曰“不过此”。正孟子所云“助者借也”之“借”,则彻仍是助,故当时亦即以借名彻。即《公羊》《谷梁》亦俱曰“什一而借”,并无他义。若其名“彻”之意,则后汉《陆康传》曰:“彻者通也,言其法度可通万世而行也。”故旧注引郑康成说,亦只云“彻通也”,为天下之通法。惟《周礼·匠人》注引孟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语谓畿内用夏之贡法,邦国用殷之助法。又云“合郊内郊外而通其率为十取其一”,则“彻”之为通,亦只是通贡助、通内外与通行天下诸“通”字立义已耳。若通力计亩,则公私内外皆可不立夫亩,终同皆可不设,但通九百亩作一区而治之,收之可已。孟子所云“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何居?岂孟子所言皆商制与?且《谷梁传》云:“古者什一借而不税,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所云“非”者,谓责而罪之。夫惟公自公,私自私,不通耕作,故公稼不善得以罪民,私稼不善得以罪吏。若通力合作,则公私无别,既无稼善稼不善之殊,而计亩而分,又安见公仍还公须罪民,私仍还私须罪吏乎?且汉后儒说或涉影响,若《春秋》左氏、公谷与孟子,则皆周人,况孟子即经也。孟子云:“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又云:“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亦惟耕力有不齐,收获有差等,故以云使通力计亩则耕时何不足?收时何不给?合作则夫无上下,均分则食无多寡矣。此真碍理之甚者。若此等虽非杜撰,亦不可也【赵岐注《孟子》云:民耕五十亩者,贡上五亩,曰贡;耕七十亩者,以七亩作助,公家之耕,曰助;耕百亩者,彻通十亩以为赋,曰彻。则贡、助、彻但异名,而实则一法。此与《春秋传》《孟子》及诸儒之说又不同】

【樊迟未达至末】先教谕曰:樊迟未达,未达知也。谓知当不止知人也。举直错枉,能使枉直,知人若是其大也,毋易视也。迟向子夏述其语,仍疑知也。谓知必不止举错也。富哉言乎!富者,广也,大也。仍曰:举错如是其大也,毋易视也。葢迟本仁知并问而未达,以后则专问知,故曰:乡也,吾见于夫子而问知,从无知可妨仁?仁足全知之说,学问多对待,总不相妨。爱不必碍恶,举不必碍错。原未尝于仁知各见处设调停也。若谓不仁者逺,便是说仁,毋论行文偶及,不宜错认。九经亲亲,非亲亲为大之亲,而即以两贤论,一则未达者妨仁也。忽并己所未达者而亦忘之,而单曰问知,一则所闻者问知也。如鬼如神,便能知。问知之外,必不止问知,而当复有仁。一过于防顽,一过于神灵,一则忘己往,一则识未来。恐二贤生质,其相去不至如是。

【先之劳之章】先之,先民也。劳则劳,谁乎?先仲氏曰:“经凡之字俱有所指。”孔安国解:“此谓先导民以德,使民信之。夫然后从而劳之,则两‘之’字

译【天下归仁焉】“归仁”,即称颂仁德,与上句“为仁”的“为”字意义相同。如果说这是指效验迅速而达到宏大,那就显得像是“归来”的意思了。《礼记·哀公问》中说:“君子,是人的美名,百姓归附他,称颂他。”那么百姓的归附,也只是称颂美名的意思。这真是善于解释“归”字的人。【先教谕说:“天下归仁”极其宏大,总之只是称颂美名的意思。西汉长安令杨兴说:“史高将军如果召我入幕府,我就归附仁德。”东汉和帝皇太后诏书称:“太尉邓彪,海内归附仁德,是众贤之首。”这些话难道不是极其夸大吗?然而不显得僭越悖逆,只是因为这是称颂美名。如果是称颂美名,那么并不涉及效验,也就说得通了】

【盍彻乎】“彻”与“助”没有区别,都是十分取一的税法。之所以改名为“彻”,是因为它贯通了“贡”和“助”而言。朱熹注解说“通力合作,计亩均分”这八个字,不知出自哪本书。公然注释经典流传于世,却又自己作疏解释说:“彻法就是八家合力合作,九百亩田的收成,按亩平均分配,公家取其一,私家取八。”又说:“耕种时合力而耕,收获时各自得到自己的亩产。”这是不可信的。这类说法真是奇怪到了极点。查《春秋》宣公十五年的传文说:“谷物产出不过于‘借’。”所说的“借”,正是“助”法。杜预所谓“借民力耕种公田,谷物俸禄的产出不过这个数目”,所以说“不过于此”。这正是孟子所说的“助就是借”中的“借”,那么“彻”仍然是“助”,所以当时也就用“借”来命名“彻”。即使《公羊传》《谷梁传》也都说“十分取一而借”,并没有其他含义。至于“彻”这个名字的含义,东汉《陆康传》说:“彻就是通,是说它的法度可以通行万世。”所以旧注引用郑康成的说法,也只说“彻就是通”,是天下通行的法度。只有《周礼·匠人》注引用孟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的话,说京畿内用夏朝的“贡”法,邦国用殷朝的“助”法。又说“合并郊内郊外,贯通其税率,取十之一”,那么“彻”作为“通”,也只是贯通“贡”和“助”、贯通内外以及通行天下等“通”字的立义罢了。如果说是通力合作、计亩分配,那么公私内外都可以不设立田亩界限,最终都可不设界限,只要把九百亩当作一个区域来治理、收获就可以了。孟子所说的“井田九百亩,中间是公田,八家各自私有一百亩,共同耕种公田”,又是怎么回事呢?难道孟子所说的都是商代的制度吗?况且《谷梁传》说:“古代十分取一,借民力而不征税,私田庄稼长不好就归咎于官吏,公田庄稼长不好就归咎于百姓。”所说的“归咎”,是指责备并治罪。正因为公田归公,私田归私,耕作不相通,所以公田庄稼长不好可以治百姓的罪,私田庄稼长不好可以治官吏的罪。如果通力合作,那么公私就没有区别,既然没有庄稼长得好与不好的区别,而按亩分配,又怎么见得公田仍归公需要治百姓的罪,私田仍归私需要治官吏的罪呢?况且汉代以后的儒者说法或许有些牵强附会,如果《春秋》左氏传、公羊传、谷梁传与孟子,都是周人,何况孟子就是经典。孟子说:“春天巡视耕种以补助不足,秋天巡视收获以援助匮乏。”又说:“上等农夫能养活九人,上次等养活八人,中等养活七人,中次等养活六人,下等养活五人。”正因为耕种力气有强弱不齐,收获有差别,所以说如果让通力合作、计亩分配,那么耕种时哪里会有不足?收获时哪里会有匮乏?合作则农夫没有上下之分,均分则粮食没有多少之别。这真是违背事理到了极点。像这类说法即使不是杜撰,也是不可取的。【赵岐注《孟子》说:耕种五十亩的,上缴五亩,叫作贡;耕种七十亩的,用七亩作为助,耕种公家田地,叫作助;耕种百亩的,贯通十亩作为赋税,叫作彻。那么贡、助、彻只是名称不同,实际上是一种方法。这与《春秋传》《孟子》以及诸儒的说法又不同】

【樊迟未达至末】先教谕说:樊迟未能通达,未能通达的是“知”。意思是说,“知”应当不仅仅指知人。举直错枉,能使枉者直,知人的作用如此之大,不要轻视它。樊迟向子夏转述孔子的话,仍然怀疑“知”的含义。意思是说,“知”必定不仅仅指举直错枉。多么丰富的言论啊!“富”就是广博、宏大。仍然说:举直错枉的作用如此之大,不要轻视它。大概樊迟本来同时问仁与知而未能通达,后来则专门问“知”,所以说:从前,我在夫子那里问“知”,从没有说“知”会妨碍“仁”?仁足以保全“知”的说法,学问多有相对待之处,总不相妨碍。爱不一定妨碍恶,举不一定妨碍错。原本没有在仁与知各自的表现上设置调和折中。如果说“不仁者远”,那就是在说“仁”,无论行文偶然提及,都不应错认。九经中以亲亲为最大,不是以亲亲为最大的“亲”,而是直接用两位贤人来论,一则未能通达者会妨碍仁。忽然把自己未能通达的也忘记了,而单独说问“知”,一则所听到的问“知”。如鬼如神,便能知。问“知”之外,必定不止问“知”,还应当有“仁”。一者过于防备顽固,一者过于神灵。一者忘记过去,一者认识未来。恐怕两位贤人的资质,相差不至于如此之大。

【先之劳之章】“先之”,就是走在百姓前面。“劳之”,劳役百姓,谁呢?先仲氏说:“经文中所有的‘之’字都有所指。”孔安国解释:“这是说以德行先导百姓,使百姓信任他。然后才役使他们劳作,那么两个‘之’字

俱属民。”解,且此是圣门习语。如夫子赞《易》曰:“说以使民,民忘其劳。”子夏曰:“君子信而后劳其民。”是也。若无倦,另是一意。先劳是不迫于始,无倦是不懈于终。一不锐往,一不惰归。一不苛于民,一不恕于己。更不必两作粘合说,亦甚妥。但孔氏于“无倦”节,则又属“先劳”解,谓行此上事无倦则可。且旧解亦多如此。如晋武帝泰始四年下耕借诏有云:“先之劳之,在于不倦。”可验。

译都归入“民”的范畴。”解释,况且这是儒家经典中的习用语。比如孔子为《易经》作传时说:“用言语开导百姓,百姓便忘记了辛劳。”子夏说:“君子取得信任之后,才役使百姓。”就是这个意思。如果“无倦”另外有一种含义,那就是另一层意思了。先劳,是指开始时不逼迫;无倦,是指结束时不懈怠。一个是不急于前往,一个是不懈怠而归。一个是对百姓不苛刻,一个是对自己不放纵。更不必把两者强行粘合在一起解释,这样也很妥当。但是孔氏在解释“无倦”这一节时,又将其归入“先劳”的解释中,认为践行上述事情而不倦怠就可以了。况且旧有的解释大多也是这样。例如晋武帝泰始四年颁布的关于耕种借贷的诏书中说:“先之劳之,在于不倦。”可以验证这一点。

【必也正名乎】不父其父,而祢其祖,不知何据?窃谓其事可疑,有未易遽论定者。按《春秋》定十四年,为卫灵之三十九年,卫世子蒯聩得罪南子,出奔宋。至哀公三年,为卫灵四十二年,卫灵将卒,两命立子郢。子郢两辞之。及卒,而夫人南子仍以公命立子郢。郢曰:「有亡人之子輙在,」因立辄。乃辄甫立,而晋即纳蒯聩于戚。戚者,卫地,而卫人拒之。是时夫子适返衞,其子弟如子路、子贡、髙柴辈,又适俱仕卫。卫侯欲得子为政,故有此问。然考其时,晋纳蒯聩在衞灵告卒之后,尚未告塟。即或夫子至卫时,在告塟后,然《春秋》列国例书塟卒,并无书告袝、吿祫及作主入庙诸文。其祢灵与否,非所预闻。如谓既塟之后,卒哭作主,必将迁灵于祢庙而奉祀之,故不父瞆而祢祖?则卒哭作主,但袝祖庙,必三年吉禘、祧髙、别寝,然后迁新主于祢。此时之祢,犹是灵公所祀之襄公也。在灵无祢名,其不必正名,固也。且夫不父其父者,非谓其继祖而易以名也。从来祖孙传重,不碍称名。成汤既崩,太丁与弟皆未立而死,则太甲以孙而为汤后,然不为无父。周平王太子泄父早死,则桓王嗣立,越泄父而作平王之后,然不为不子。故郑康成注《仪礼》有「受国于曾祖者」,谓君之子早死或有故不立,则孙受国于祖;若两世有故不立,即受国曾祖。是以国君传重,有称为父后者,有称为祖后者,有称为曾祖后者。夫既称为后,则必越祖父而直继之。谁谓祖孙相继便属非分?葢天下有一定之名,祖孙父子是也;有不定之名,而仍一定者,髙曾祖祢是也。尝考周制,生伦有世次,《国语》所谓「工史书世」者,谓书其世系而次第之,祖不得称父,孙不得称子,此定名也。而至于宗庙之礼,则有庙次,《国语》所谓「宗祝书昭穆」者,则以天子诸侯立髙曾祖祢四亲庙,所云「显考」、「皇考」、「王考」以及「考」,者大抵祖祢四亲先有其名以立庙而庙名一定则又随后君之入而随予以名假如入考庙而为卑者则卑亦名祢鲁僖嗣闵即祢闵虽兄祢弟勿顾也入考庙而为尊者则尊亦名祢桓王嗣平即祢平虽越太子泄父勿忌也然且出此名顺【春秋名从祀】反此名逆【孔子讥季文子纵逆祀】逾乎此即名叛【公羊名叛祀】此岂人之无良忘尊亲而废礼教哉以为庙有定名虽欲正之以世次之名而有不可也乃以不定之名覈之以一定之实而名仍有定世信以为孙既祢祖即称祖为父也哉太甲奠殡而即位以祢成汤然书称祗见厥祖其为祖名如故也桓王禘平王于庙秉鬯事祢而诗称桓王之妹为平王之孙其为孙之名未尝亡也是以左传灵公谓公子郢曰余无子是灵不以蒯瞆为子也然而国语称纳蒯聩时瞆祷于军中曰文祖襄公昭考灵公则蒯瞆未尝不父灵也然且哀十六年瞆甫返国即告于周曰蒯聩得罪于君父君母则不特父灵且并南子亦母之若聩之子辄则浑良夫谓瞆曰疾与亡君皆君之子也是子辄也辄之父瞆则借圃之难辄将出奔时蒯瞆已死拳弥劝辄曰不见先君乎是父瞆也然且哀十六年蒯瞆入衞而旋见弑于己氏至般师子起两经篡立夫然后辄复返国谥瞆庄公奉瞆于祢庙而祗事之越七八年乃又复出奔而客死于越是辄固尝祢父者其前此祢祖以父未立也父未立则父也非祢也名有然也后之祢父以般与起未成君而父成君也父成君则君也祢也而实考也【考庙即祢庙父死称考】名有然也故辄之得罪在拒父不在祢祖而人之罪之当责实不当正名自正名之说起世遂有以祖祢为可易者先祢而后祖跻僖而降闵【见春秋毛氏传】渐有搀未立之君而入太庙如明世之祀兴献称睿宗者【世宗以生父兴献王入庙加庙号见明大礼议】此不可不察也。正名之说起世,遂有以父子之名为可易者。襄仲之子继襄仲之长子,而称兄为父,称父为祖【东门襄仲死,宣公赐氏仲;经书仲遂卒于垂,是也。其后季文子逐襄仲子归父,而归父弟仲婴齐继之,公羊昧赐氏之故,误谓婴齐氏仲,必称父为祖,故以王父字为氏,遂致大谬】致宋濮王、明兴献皆请改皇考之称,而

译【必也正名乎】不把父亲当作父亲,却把祖父当作父亲,不知依据是什么?我私下认为这件事可疑,不容易轻易论定。查考《春秋》定公十四年,是卫灵公三十九年,卫世子蒯聩得罪南子,出逃到宋国。到哀公三年,是卫灵公四十二年,卫灵公将要去世,两次命令立子郢为君。子郢两次推辞。等到卫灵公去世,夫人南子仍然以国君的命令立子郢。子郢说:“有逃亡者的儿子辄在,”于是立辄为君。然而辄刚即位,晋国就把蒯聩送入戚地。戚是卫国土地,但卫国人拒绝接纳。这时孔子恰好回到卫国,他的弟子如子路、子贡、高柴等人,又恰好都在卫国做官。卫侯想要得到孔子来执政,所以有了这个提问。然而考察当时情况,晋国接纳蒯聩是在卫灵公宣告去世之后,尚未宣告下葬。即使孔子到卫国时,是在宣告下葬之后,但《春秋》列国的惯例只记载下葬和去世,并没有记载宣告祔祭、宣告合祭以及制作神主牌位进入宗庙等条文。是否祔祭卫灵公,孔子并没有预先听闻。如果说下葬之后,卒哭制作神主,必将把卫灵公迁到祢庙供奉,所以不把蒯聩当作父亲而把祖父当作父亲?那么卒哭制作神主,只是祔祭祖庙,必须等到三年吉禘、祧迁高祖、别寝之后,才把新神主迁到祢庙。此时的祢,还是卫灵公所祭祀的襄公。对于卫灵公来说没有祢的名分,他不必正名,这是肯定的。而且不把父亲当作父亲,并不是说继承祖父就改变名分。自古以来祖孙传承重任,不妨碍称呼名分。成汤去世后,太丁和弟弟都未即位就死了,于是太甲以孙子身份成为成汤的后继者,但这并不等于没有父亲。周平王太子泄父早死,于是桓王嗣位,越过泄父成为平王的后继者,但这并不等于不孝。所以郑玄注释《仪礼》有“受国于曾祖”的说法,意思是君主的儿子早死或有原因不立,则由孙子从祖父那里接受国家;如果两代都有原因不立,就从曾祖父那里接受国家。因此国君传承重任,有称为父亲后继者的,有称为祖父后继者的,有称为曾祖父后继者的。既然称为后继者,就必然越过祖父而直接继承。谁说祖孙相继就属于不合本分呢?大概天下有一定的名分,祖孙父子就是;有不确定但仍一定的名分,高祖、曾祖、祖父、父亲就是。我曾考察周代的制度,人伦有世次,《国语》所说的“工史书世”,是说书写世系并排列次序,祖父不能称为父亲,孙子不能称为儿子,这是确定的名分。而至于宗庙的礼仪,则有庙次,《国语》所说的“宗祝书昭穆”,是说天子诸侯设立高祖、曾祖、祖父、父亲四亲庙,所说的“显考”、“皇考”、“王考”以及“考”,大抵是祖父、父亲四亲先有名分以立庙,而庙名一定后,又随着后继君主的进入而随时赋予名分。假如进入考庙而地位卑下,那么卑下者也称为祢,鲁僖公继承闵公,就祢闵公,虽然是哥哥祢弟弟也不顾忌;假如进入考庙而地位尊贵,那么尊贵者也称为祢,桓王继承平王,就祢平王,虽然是越过太子泄父也不忌讳。然而顺从此名分就是顺【《春秋》名从祀】,反对此名分就是逆【孔子讥讽季文子纵容逆祀】,超越此名分就是叛【《公羊传》名叛祀】。这难道是人心不良,忘记尊亲而废弃礼教吗?是因为庙有确定的名分,虽然想用世次的名分来纠正它,却有不可行的地方。于是用不确定的名分来核实一定的实质,而名分仍然有确定。难道信以为孙子祢祭祖父,就称祖父为父亲吗?太甲奠殡而即位以祢祭成汤,但史书称“祗见厥祖”,其为祖父的名分依旧。桓王在庙中禘祭平王,手持鬯酒事奉祢庙,但《诗经》称桓王的妹妹为平王的孙子,其为孙子的名分未曾消失。所以《左传》中灵公对公子郢说“余无是”,是灵公不把蒯聩当作儿子。然而《国语》称接纳蒯聩时,蒯聩在军中祈祷说“文祖襄公,昭考灵公”,则蒯聩未曾不把灵公当作父亲。然而哀公十六年,蒯聩刚回国,就向周天子报告说“蒯聩得罪于君父君母”,则不仅把灵公当作父亲,并且把南子也当作母亲。至于蒯聩的儿子辄,浑良夫对蒯聩说“疾与亡君皆君之子”,这是指辄啊。辄的父亲蒯聩,在借圃之难时,辄将要出逃,蒯聩已死,拳弥劝辄说“不见先君乎”,这是把蒯聩当作父亲。然而哀公十六年蒯聩进入卫国,随即在己氏被杀,到般师、子起两次篡位,然后辄才返回国家,谥号蒯聩为庄公,奉蒯聩于祢庙而恭敬事奉。过了七八年,辄又出逃并客死在外。这是辄本来曾经祢祭父亲,他之前祢祭祖父是因为父亲未即位。父亲未即位,则父亲不是祢,名分如此。后来祢祭父亲是因为般师和子起未成君而父亲成君。父亲成君,则是君,是祢,是实考【考庙即祢庙,父亲去世称考】,名分如此。所以辄的罪过在于拒绝父亲,不在于祢祭祖父,而人们指责他,应当责其实质,不应当正名。自从正名的说法兴起,世间就有认为祖祢可以互换的,先祢祭而后祖祭,提升僖公而降格闵公【见《春秋毛氏传》】,渐渐有搀杂未即位的君主进入太庙的,如明代祭祀兴献王称睿宗【世宗把生父兴献王入庙加庙号,见《明大礼议》】,这不可不考察。正名的说法兴起,世间就有认为父子名分可以互换的。襄仲的儿子继承襄仲的长子,而称哥哥为父亲,称父亲为祖父【东门襄仲死,宣公赐氏仲;经书仲遂卒于垂,是也。其后季文子逐襄仲子归父,而归父弟仲婴齐继之,公羊昧赐氏之故,误谓婴齐氏仲,必称父为祖,故以王父字为氏,遂致大谬】,导致宋濮王、明兴献都请求改皇考之称,而

称皇叔父,以至大礼决裂,千载长夜者【见予駮正大礼议】此不可不察也。

译称皇帝为叔父,以至于在大礼上产生决裂,造成千年长夜般的黑暗【参见我驳斥《正大礼议》的文章】,这是不可不仔细考察的。

然则正名何居?旧注引马融曰:「正名者,正百事之名也。」考《祭法》:「黄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财。」而《汉艺文志》谓名家者流,葢出于礼官。古者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凡辨名所在,不可苟为鈲析。且从来有名家书,如邓析、尹文子、公孙龙、毛公诸篇。尹文子与宋钘游齐稷下,毛公、公孙龙同游于赵平原君家,俱以坚白、同异辨名义为辞,此则名家之说之所由着也。若汉后儒者,犹尚名说,曰「名物」、曰「名义」、曰「名象」,而浸寻失真。至晋时,鲁胜注《墨辨》一书,深论名理,谓名者所以别同异、明是非、道义之门、政化之准绳也。孔子曰:「必也正名!」名不正则事不成。墨子着《辨经》以立名本,而荀卿、庄周辈皆非之,然终不能易其论也。其序尚存,晋史约四五百言,极言隠显、虚实、同异、真似之辨,毫厘纎悉皆有分剖,其文甚着。则是称名之名,祗是一节,而百凡事为无非是名。如礼人名不以国,以国则废名,是名不可言。王莽传云:「临有兄而称太子,其名不正。」宣尼公曰:「名不正则言不顺。」此称名之名也。若百事之名,熊氏谓曾子有母之丧,水浆不入于口者七日,是过礼也,虽名为孝,而不可明言以为法,故礼不兴。后汉薛宣、子况为博士所毁,而廷尉与御史中丞议罪不确,有云:「孔子云:『必也正名,名不正则刑罚不中。』」此则事名之见乎礼乐与刑罚者。况《春秋》以义正名,凡列国兴师,如讨贰、服叛、收夺、报怨之事,皆须有名。故宣二年,秦师伐晋,报其无名之侵;僖四年,齐侵蔡、伐楚,当时称其有名。而《檀弓》:「吴侵陈,夫差谓行人仪曰:『师必有名人之称,斯师也,其谓之何?』」是兵戎大事,其闗于正名者尤急。意者夫子返卫,则适当卫人拒□,彼此搆兵之际,而按以《春秋》大法,正名定义,谓之拒父,不谓之拒父,此固考辨所最急者。故曰「正名」。若名不正,以下则又泛言百。事之名以折之。葢拒父一事,第使隠悟,不可名言耳。或谓拒父兴师,其不正之名显然在人,有何疑议,而犹待为之正之?不知此时拒父,实有名言之未易定者。当哀之二年,出公既立,而是年是月,晋即以赵鞅率师纳蒯瞆于戚。卫人以为蒯瞆不子,既得罪先君,而又乘先君未塟,兴师入冦,义不可纳,故奋然拒之。而春秋书法,亦复以为辄不当私顺亲心,纳父不拒。葢古有孙从祖之文,且庙制昭自为昭,穆自为穆,不当从父命而废王父之命。故谷梁于蒯瞆纳戚传曰:「纳者,内勿受也。勿受者,辄勿受也。」以辄不受父之命,受之王父也。信父而辞王父,则是不尊王父也。其勿受,以尊王父也。公羊于齐国夏,卫石曼姑围戚传曰:「曼姑受命于灵公,而立辄,以曼姑之义为固,可以拒之也。」蒯瞆无道,灵公逐蒯瞆而立辄,辄可以立乎?曰:可。其可奈何?不以父命辞王父命,以王父命辞父命,是父之行于子也【言用祖命拒父,正是父道之得行于子处】不以家事辞王事,以王事辞家事,是上之行乎下也【立君是王事,让父是家事,为社稷重而拒父,正是君之得行于臣处】故当时卫人羣然以拒聩为能事,其拒瞆也,并不曰为辄拒父,而曰为灵公拒逆。虽圣门弟子皆以为然,子贡使吴,子路结缨,恬不为怪。故子路、子贡并有为卫君之问。惟夫子隠以为非,在为卫君章,风其退让,在此章则示以正名。所谓正名者,正欲辨其受命之名,拒父之名也。何也?葢辄固未尝受命于灵公者也。据春秋,灵死之嵗,曾谓子郢曰:「将立汝。」郢不对。他日又谓之郢曰:「郢不足以辱社稷,君其改图。」然其时又曰:「君夫人在堂,三揖在下,君命祗辱。」此言君立后,当以礼与夫人、卿士同之,今君命私命耳,祗取辱也。是当时立郢之説,尚是私命,更无他命,命辄可知。及灵卒而夫人曰:「君命」。郢为太子,郢不受曰:「君没于吾手,若有命,郢必闻之。」是灵虽命郢,终

译那么,正名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旧注引用马融的话说:“正名,就是端正百事的名分。”考察《祭法》记载:“黄帝端正百物的名分,以明确民众共同使用的财物。”而《汉书·艺文志》认为名家这一流派,大概起源于礼官。古代名位不同,礼制也有不同的等级。孔子说:“一定要端正名分啊!”凡是辨别名分的地方,不可以随意地割裂分析。况且历来有名家著作,如邓析、尹文子、公孙龙、毛公等人的篇章。尹文子与宋钘在齐国稷下学宫游学,毛公、公孙龙同在赵国平原君家中游学,他们都以坚白、同异等辩题来阐明名分的意义,这就是名家学说得以显著的原因。至于汉代以后的儒者,仍然崇尚名说,有的说“名物”,有的说“名义”,有的说“名象”,却逐渐迷失了真意。到了晋代,鲁胜注解《墨辩》一书,深入论述名理,认为名分是用来区别同异、明辨是非、引导义理的门径、政治教化的准则。孔子说:“一定要端正名分!”名分不正,事情就不能成功。墨子著《辨经》以确立名分的根本,而荀子、庄子等人虽然非议它,但最终也不能改变他的论点。鲁胜的序言尚存,在《晋书》中约有四五百字,极力论述隐显、虚实、同异、真似之间的辨析,毫厘细微之处都有剖分,其文辞非常显著。那么,所谓称名之名,只是一个方面,而百凡事务无不是名分。例如《礼记》规定称呼人名不用国名,用国名就废弃了名分,这是名分不可随意言说的道理。《王莽传》说:“临有兄长却称太子,名分不正。”孔子说:“名分不正,言语就不顺当。”这是指称名之名。至于百事之名,熊氏认为曾子为母亲守丧,七天不进水浆,这是超过礼制的行为,虽然名为孝,但不能明确地作为法则来宣扬,所以礼制不能兴起。后汉薛宣、薛况被博士诋毁,廷尉与御史中丞商议定罪不准确,有人说:“孔子说:‘一定要端正名分,名分不正则刑罚不中。’”这是指事名在礼乐与刑罚中的体现。况且《春秋》以义理端正名分,凡是列国兴师,如讨伐二心、使叛者服从、收复失地、报复怨恨等事情,都必须有名分。所以宣公二年,秦军讨伐晋国,是报复其无名分的侵扰;僖公四年,齐国侵蔡、伐楚,当时称其有名分。而《檀弓》记载:“吴国侵陈,夫差对行人仪说:‘军队必须有符合名分的称呼,这支军队,该称为什么呢?’”可见军事大事,关乎正名的尤其紧急。推测孔子回到卫国时,正值卫人拒绝蒯瞆,彼此交战之际,而按照《春秋》的大法,端正名分定义,称之为拒父,还是不称之为拒父,这本来就是考辨最紧急的事情。所以说“正名”。如果名分不正,以下则是泛言百事之名来驳斥它。大概拒父这一件事,只是隐含其中的道理,不可明确言说罢了。有人说拒父兴师,其不正的名分显然在人,有什么可怀疑议论的,还要为之正名呢?不知道此时拒父,确实有难以明确言说定论的地方。当哀公二年,出公已经即位,而这一年这一个月,晋国就用赵鞅率领军队送蒯瞆进入戚地。卫人认为蒯瞆不孝,既得罪了先君,又趁着先君未葬,兴师入侵,道义上不可接纳,所以奋起拒绝他。而《春秋》的书法,也认为辄不应私自顺从亲心,接纳父亲而不拒绝。大概古代有孙从祖的条文,而且庙制中昭自为昭,穆自为穆,不应听从父命而废弃祖父的命令。所以《谷梁传》在蒯瞆进入戚地的传文中说:“纳,是内部不接受。不接受,是辄不接受。”因为辄不接受父亲的命令,而接受祖父的命令。相信父亲而推辞祖父,就是不尊重祖父。那不接受,是为了尊重祖父。《公羊传》在齐国夏、卫石曼姑包围戚地的传文中说:“曼姑受命于灵公,而立辄,以曼姑的道义为坚固,可以拒绝他。”蒯瞆无道,灵公驱逐蒯瞆而立辄,辄可以立吗?回答说:可以。那该怎么办?不因为父亲的命令推辞祖父的命令,而因为祖父的命令推辞父亲的命令,这是父道在子处的体现【意思是说用祖命拒父,正是父道得以在子处施行】不因为家事推辞王事,而因为王事推辞家事,这是上命在下处的体现【立君是王事,让父是家事,为社稷重而拒父,正是君命得以在臣处施行】所以当时卫人众人都以拒绝蒯瞆为能事,他们拒绝蒯瞆,并不说是为辄拒父,而说是为灵公拒逆。即使圣门弟子也都认为这样,子贡出使吴国,子路结缨而死,都恬然不以为怪。所以子路、子贡都有为卫君发问的情况。只有孔子暗中认为不对,在“为卫君”一章中,讽劝他退让,在这一章则示以正名。所谓正名,就是想要辨明受命的名分,拒父的名分。为什么呢?大概辄确实未曾受命于灵公。根据《春秋》,灵公死的那一年,曾对子郢说:“将立你。”郢不回答。过了一天又对郢说:“郢不足以辱没社稷,您另作打算吧。”然而当时又说:“君夫人在堂,三揖在下,君命只取辱。”这话是说君立后,应当以礼与夫人、卿士共同决定,现在君命是私命,只取辱罢了。这是当时立郢的说法,尚且是私命,更没有其他命令,立辄可知。等到灵公去世,夫人说:“君命。”郢为太子,郢不接受说:“君死在我手中,若有命令,郢必定会听到。”这是灵公虽然命郢,最终

是私命,故郢直得以不闻。命辞之,既不命郢,则更无他命,又可知。于是郢以己意让瞆子曰:「且亡人之子辄在,然后立辄,则所谓辄之立受之王父者,毋亦有未然者耶?则所谓辄受王父命不当受父命者,毋亦有未确者耶?则夫为先君拒逆王可废,亲国亦可废,家者毋亦有可疑而不可尽信者耶?」夫如是,则师出以名拒父,与其不谓之拒父之师,与此皆夫子所急欲正之而不敢明言者。若夫《公羊》所云「石曼姑受命于灵公而立之」,则夫人三揖皆未与闻,岂有南子不受顾而曼姑反受顾者?此因《春秋》记曼姑之名,而故为饰之,非实録也。葢卫自哀公二年至十四年,蒯瞆入戚,而卫人拒之,其相持之久至十二年所,而夫子以哀公六年返卫,则此时名义未决,正须辨定,故夫子以正名为先,诚是要事。此则度之时,审之势,质之义理,证之诸经传,而断断不爽者。若犹未是,则请后之好学者并驳正焉。

译这是私下的命令,所以郢直接可以装作没听见。推辞不接受这个命令,既然没有命令郢,那么也就没有别的命令,这也是可以知道的。于是郢根据自己的意思责备蒯瞆说:“况且亡命之人的儿子辄还在,然后才立辄,那么所谓辄的即位是接受祖父的命令,难道也有不确实的地方吗?那么所谓辄接受祖父的命令而不该接受父亲的命令,难道也有不确切的地方吗?那么所谓为先君拒绝逆贼的王可以废黜,亲近国家的也可以废黜,这些说法难道也有可疑而不能完全相信的地方吗?”像这样,那么出兵以名义拒绝父亲,与其不称之为拒绝父亲的军队,这些都是孔子急切想要纠正却不敢明说的。至于《公羊传》所说的“石曼姑接受灵公的命令而立辄”,那么夫人三次作揖都没有参与听闻,哪有南子不接受顾命而石曼姑反而接受顾命的道理?这是因为《春秋》记载了石曼姑的名字,所以故意加以粉饰,并不是真实的记录。大概卫国从哀公二年至十四年,蒯瞆进入戚地,而卫国人拒绝他,双方相持长达十二年之久,而孔子在哀公六年返回卫国,那么此时名义尚未确定,正需要辨别审定,所以孔子以正名为先,这确实是重要的事情。这是揣度时机,审察形势,以义理为准则,用各种经传来验证,而断然没有差错的地方。如果仍然认为不对,那么就请后来的好学之士一并驳斥纠正吧。

夫子为卫君章,从来亦不得解。但以父子争国与凡弟让国相比较,虽常人犹知之,何待求赐正?以王父命与父命比较,王事与家事比较,则急难明耳。葢齐受父命,辄受王父命,辄未尝异齐也。夷遵父命,聩不遵父命,是瞆实异于夷也。夷让,齐亦让,是让当在瞆也。聩争,辄亦争,是争不先在辄也。况叔齐之让,祗重亲私;卫君之争,实为国事。葢亲不敌王,家不废国。万一夷、齐并去,而二人相对,惟恐国事之或误,而稍有怨心,则必为卫君,而不谓其并无怨也。如此,则二贤之问,耑锋对而解悟捷,主客隠显,极为可思。然且二贤终不去卫,一为之使,而一为之殉。则当时之为辄而拒聩为何如者?况卫人也。

集注:是时鲁哀公之十年,孔子自楚反乎卫,此是六年所云,十年亦非是。

  论语稽求篇卷五

  钦定四库全书

  论语稽求篇卷六

  翰林院检讨毛竒龄撰

【冉子退朝章】集注有正名分抑季氏六字,既以私朝为僭妄,而又以为大夫议政,但当与同列议公朝,不当与家臣议私室,故佯为不知而驾言其事,说似可信。然《国语》有云:「天子及诸侯合民事于外朝,合神事于内朝。」此言天子诸侯有内外朝也,其所以分内外者,以外议民政,内议国典神事者,祭祀之事,即典礼也。又云:「自卿以下合官职于外朝,合家事于内朝。」此言卿大夫家有内外朝也,其所以分内外者,外朝与私臣议公家之政事,故曰「业官职」;内朝与家臣议私家之政事,故曰「庀家政【公父文伯之母谓季康子曰:「外朝子将业君之官职焉,内朝子将庀季氏之政焉】则是季氏本有朝,季氏之朝,原可以议国政,并议家事,而为之家臣者,则祗得诣私朝而与之议政议事。谓私家不当有朝,谓议国政者当在公朝,不当在私室,俱谬矣。然则夫子何讥焉?曰:讥其议事之久也。葢朝不可晏,「朝见」曰朝,「夕见」曰夕。又《周礼·大宗伯》注:「朝犹朝也,欲其朝之早也。」朝而晏,则议事久矣。久则多事矣。故冉子推以政,而夫子直指之曰:「其事也。」若果政,则吾亦国老,犹将暂闻,暂闻之不得而议之,若是之久乎?此明白正大之语,并非寓言【先仲氏云:「礼,公事不私议,谓不议于大夫之外朝,只议私室则不可耳。若诸侯公朝,则冉子陪臣,焉得入而议事乎】凡朝无晏退之礼,晏则必问。《国语》范文子暮退于朝,武子曰:「何暮也?」与子问正同,并无正名分意。

公事曰政,私事曰事,原有分别。何晏谓政事通言,但随事大小而异其名。非是《左传·昭二十五年》“为政事庸力行务以从四时”,杜预曰:“在君为政,在臣为事。”又北魏帝问髙闾:“《论语》称冉子退朝曰‘有政’,子曰‘其事也’,何者为政,何者为事?”对曰:“政者,上之所行;事者,下之所综也。”

左传·哀十一年》:季孙欲以田赋,使冉有访于仲尼,曰:“丘不识也。”三问曰:“子为国老,待子而行,若之何?子之不言也。”此即与闻之证。

【南人有言曰章】先仲氏曰:缁衣曰:“子曰:‘南人有言曰:人而无恒,不可以为卜筮。’古之遗言与《易》曰:‘不恒其德,或承之羞。’又曰:‘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凡前后所引,皆卜筮之事,故曰:‘不占而已。’不占者,正言不可为卜筮也。则似巫医为卜筮之误,《易》“卜筮”二字,则“不占”句更较明白。然此皆经证,偶然无所深系之言。

【君子易事而难说也,说之不以道,不说也】旧注原以「说」字作「悦」字解,集注所用固是,旧注特汉儒复有一解,谓「说」如字,即言说也。先听斋讲録曰:「此以言说定事使也。夫在下为事,在上为使,下欲事上,必先觇上之易使而后我事之,难易以定。顾事之难易,全在言说,难言者必易事,易言者必难事,此一定之理也。而在上之君子小人分焉。君子于人,必厚重缄黙,不轻说人短长,即上下相对,亦不轻为问询。言说苟于义分不宜,说有

译孔子为卫君正名的章节,历来也无法理解。只是将父子争夺国家与一般弟弟让出国家相比,即使是普通人也知道,哪里需要向子贡请教正确的道理呢?将祖父的命令与父亲的命令相比,将国家大事与家庭私事相比,那么紧急和困难就明白了。大概齐桓公接受父亲的命令,辄接受祖父的命令,辄并没有与齐桓公不同。夷吾遵守父亲的命令,瞆不遵守父亲的命令,这是瞆确实与夷吾不同。夷吾谦让,齐桓公也谦让,这说明谦让应当在瞆那里。瞆争夺,辄也争夺,这说明争夺不首先在于辄。况且伯夷、叔齐的谦让,只看重亲属私情;卫君争夺,实在是为了国家大事。大概亲情不能对抗王命,家事不能废弃国事。万一伯夷、叔齐都离开,而两人相对,只怕国家大事或许出错,而稍有怨恨之心,那么必定成为卫君,而不认为他们完全没有怨恨。这样,那么两位贤人的问题,针锋相对而理解迅速,主客隐含显现,极为值得思考。然而两位贤人最终没有离开卫国,一个作为使者,一个为之殉难。那么当时作为辄而拒绝瞆的是怎样的呢?何况是卫国人。

集注说:这时是鲁哀公十年,孔子从楚国回到卫国,这是六年所说的,十年也不是。

《论语稽求篇》卷五

《钦定四库全书》

《论语稽求篇》卷六

翰林院检讨毛奇龄撰

【冉子退朝章】集注有“正名分抑季氏”六个字,既然把私朝视为僭越妄为,又认为大夫议政,只应当与同僚在公朝商议,不应当与家臣在私室商议,所以假装不知道而编造这件事,说得似乎可信。然而《国语》说:“天子及诸侯在外部朝堂商议民事,在内部朝堂商议神事。”这是说天子诸侯有内外朝堂,之所以区分内外,是因为外部商议民政,内部商议国家典章神事,祭祀之事,就是典礼。又说:“从卿以下在外部朝堂商议官职,在内部朝堂商议家事。”这是说卿大夫家有内外朝堂,之所以区分内外,是因为外部朝堂与私臣商议公家政事,所以说“业官职”;内部朝堂与家臣商议私家政事,所以说“庀家政【公父文伯的母亲对季康子说:“外部朝堂你将从事君主的官职,内部朝堂你将处理季氏的政事”】那么季氏本来就有朝堂,季氏的朝堂,原本可以商议国政,并商议家事,而作为家臣的人,只得到私朝堂去与他商议政事。说私家不应当有朝堂,说商议国政应当在公朝堂,不应当在私室,都是错误的。那么孔子为什么讥讽呢?回答说:讥讽他议事时间太久。大概朝堂不能晚退,“早晨拜见”叫朝,“傍晚拜见”叫夕。又《周礼·大宗伯》注:“朝就像朝一样,希望它早晨早。”朝堂而晚退,那么议事就久了。久了就多事了。所以冉子推说是政事,而孔子直接指出说:“那是事。”如果真是政事,那么我也是国老,尚且将暂时听闻,暂时听闻而不能商议,怎么会这么久呢?这是明白正大的话,并不是寓言【先仲氏说:“礼,公事不私下商议,说不商议于大夫的外部朝堂,只商议于私室则不可以。如果诸侯公朝,那么冉子作为陪臣,怎么能进入而议事呢”】凡是朝堂没有晚退的礼节,晚退就必定询问。《国语》范文子傍晚退朝,武子说:“为什么这么晚?”与子问正同,并没有正名分的意思。

公事叫政,私事叫事,原本有区别。何晏说政事通称,只是随事情大小而不同名称。不对《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为政事庸力行务以从四时”,杜预说:“在君主为政,在臣下为事。”又北魏皇帝问高闾:“《论语》称冉子退朝说‘有政’,孔子说‘其事也’,什么是政,什么是事?”回答说:“政,是上面所行的;事,是下面所综理的。”

《左传·哀公十一年》:季孙想用田赋,派冉有访问仲尼,说:“丘不知道。”三次问说:“您作为国老,等待您而行,怎么办?您不说话。”这就是参与听闻的证据。

【南人有言曰章】先仲氏说:《缁衣》说:“孔子说:‘南人有句话说:人如果没有恒心,不可以做卜筮。’古代遗留的话与《易经》说:‘不恒其德,或承之羞。’又说:‘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凡前后所引,都是卜筮之事,所以说:‘不占而已。’不占,正说不可以做卜筮。那么似乎巫医做卜筮的错误,《易经》‘卜筮’二字,那么‘不占’句更较明白。然而这些都是经证,偶然无所深系的话。

【君子易事而难说也,说之不以道,不说也】旧注原本以“说”字作“悦”字解,集注所用的固然正确,旧注特别汉儒又有一解,说“说”如字,即言说。先听斋讲录说:“这是以言说定事使。夫在下为事,在上为使,下欲事上,必先观察上之易使而后我事之,难易以定。顾事之难易,全在言说,难言者必易事,易言者必难事,这是一定的道理。而在上之君子小人分焉。君子于人,必厚重缄默,不轻说人短长,即使上下相对,也不轻为问询。言说如果于义分不宜,说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