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诸国统纪卷一
不书卒者,文阙也。不书归与卒者,郯伯姬,齐子叔姬也。二女者,皆见出者也。杞叔姬亦见出,而书卒归其丧也。皆诸侯夫人也。书逆不书归者二:叔姬也,子叔姬也。皆大夫妻也,大夫自为逆者也。直书卒者二:伯姬也,子叔姬也。鲁女之不嫁者也,特卒之也。故凡内女当书卒而不卒,罪在卒者;不当书卒而卒,罪在卒之者。
译不记载去世的,是因为史文有缺漏。不记载归国和去世的,是郯国的伯姬和齐国的子叔姬。这两位女子,都是被休弃的。杞国的叔姬也被休弃,但史书却记载了她去世并归葬其丧。她们都是诸侯的夫人。记载迎娶却不记载归国的有两位:叔姬和子叔姬。她们都是大夫的妻子,大夫亲自迎娶的。直接记载去世的有两位:伯姬和子叔姬。她们是鲁国未出嫁的女子,特意记载了她们去世。所以,凡是鲁国女子应当记载去世却没有记载的,罪责在于负责记载的人;不应当记载去世却记载了的,罪责也在于负责记载的人。
三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
推厯当为周正三月己巳朔。案经书日食三十六,今以授时厯推之,频月不应有食者二:襄二十一年冬十月庚辰朔,二十四年八月癸巳朔,距前月合朔去交三十一度弱,定无再食之理。非常之变,亦不至此,并传写之误。变交不食者一:宣公十七年六月癸夘。案是年六月无癸夘,其食限亦不在六月。推厯当为周正五月乙亥朔,入食限泛交分初日四千一百,定交度阳厯十度,依法变交不食,亦传写之误。月日朔合者十七:庄公二十六年十二月癸亥朔,僖公五年九月戊申朔,文公十五年六月辛丑朔,宣公十年四月丙辰朔,经阙朔字;成公十六年六月丙寅朔,襄公十四年二月乙未朔,二十年十月丙辰朔,二十一年九月庚戌朔,二十三年二月癸酉朔,二十四年七月甲子朔,昭公七年四月甲辰朔,二十一年七月壬午朔,二十二年十二月癸酉朔,二十四年五月乙未朔,三十一年十二月辛亥朔,定公五年三月辛亥朔,十五年八月庚辰朔。差一月者十二:隐公三年二月己巳,推厯当为周正三月己巳朔,阙朔字;桓公三年七月壬辰朔,推厯当为周正八月壬辰朔;十七年十月朔,推厯当为周正十一月庚午朔,阙庚午字;庄公二十五年六月辛未朔,推厯当为周正七月辛未朔。案左氏传言唯正月朔慝未作,于是乎伐鼓用币,详其传意,是谓此食不在正月之朔,故言唯,以明其非礼,不在正月之朔,则不得为之六月矣。书六月者,传写之误。三十年九月庚午朔,推厯当为周正十月庚午朔;僖公十五年五月,推厯当为周正四月癸丑朔,阙癸丑朔字;文公元年二月癸亥,推厯当为周正三月癸亥朔,阙朔字;成公十七年十二月丁巳朔,推厯当为周正十一月丁巳朔;襄公十五年八月丁巳,推厯当为七月丁巳朔,阙朔字;二十七年十二月乙亥朔推厯当为十一月乙亥朔,左氏传亦作十一月,足证经文传写之误。昭公之十五年六月丁巳朔,推厯当为周正五月丁巳朔。定公十二年十一月丙寅朔,推厯当为周正十月丙寅朔,差二月者二。庄公十八年三月,推厯当为周正五月壬子朔,阙壬子朔字。僖公十二年三月庚午,推厯当为周正五月庚午朔,阙朔字,差三月者二。宣公八年七月甲子,推厯当为周正十月甲子朔,阙朔字。昭公十七年六月甲戌朔,推厯当为周正九月甲戌朔。又案左氏传解此一事,其説自分三节:「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祝史请所用币,平子曰:『止也,唯正月朔慝未作,日有食之,于是乎有伐鼓用币,其余则否。』」此一节见经文,元非六月,皆后世传写之误。「太史曰:『在此月也,日过分而未至,三辰有灾,于是乎百官降物,君不举,避移时,乐奏鼓,祝用币,史用辞。』故《夏书》曰:『辰弗集于房,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此月朔之谓也。」此一节是説夏正九月,虽非春秋所书之正,然亦可以见经文六字本作九字。当夏四月,是谓孟夏,平子弗从。昭子退曰:「夫子将有异志,不君君矣。」此一节复説周正六月。要之,《春秋》文多阙误,推此类可见。然《春秋》书日食而不书月食者,月食时已有术可推,故《诗》曰:「彼月而食,则惟其常,言其有常数也。」
四年夏公及宋公遇于清
防而莫适为主,曰遇。又曰礼均,曰遇。故志内之遇者三,而皆以此及彼;志外之遇者四,而皆以尊及卑。
秋,翚帅师,防宋公、陈侯、蔡人、衞人伐郑。
伐者,出师之总名。《周礼》大司马掌九伐之法。眚坛、侵削、正残、杜灭,伐总谓之伐。正,犹《春秋》书“伐”其侵、围、入、灭之类,皆伐之事也。然经有重言其事者,有不重言其事者,有但言其事而不言伐者。重言其事者,如“伐郑”、“围长葛”、“伐杞”、“取牟娄”之类是也。必系之国,以见其为某国之邑也。不重言其事者,如“伐楚次于陉”、“伐郑防于萧鱼”之类是也。虽曰伐,而实未有事乎伐也。但言其事而不言伐者,侵、入、灭及围国之类是也。不言伐者,
译鲁隐公三年春,周历二月己巳日发生日食。
推算历法,应当是周历三月己巳日初一。查考经书中记载的三十六次日食,如今用《授时历》推算,其中有两个月份不应发生日食:鲁襄公二十一年冬十月庚辰日初一,二十四年八月癸巳日初一,距离前一个合朔离开交点三十一度弱,确定没有再次发生日食的道理。这种异常的变化,也不会达到这种程度,都是传抄写作的错误。进入食限但因变交而不发生日食的有一次:鲁宣公十七年六月癸夘日。查考这一年六月没有癸夘日,其发生日食的界限也不在六月。推算历法应当是周历五月乙亥日初一,进入食限泛交分初日四千一百,定交度阳历十度,依法因变交而不发生日食,也是传抄写作的错误。日期、干支与初一相合的有十七次:鲁庄公二十六年十二月癸亥日初一,鲁僖公五年九月戊申日初一,鲁文公十五年六月辛丑日初一,鲁宣公十年四月丙辰日初一,经文中缺失“朔”字;鲁成公十六年六月丙寅日初一,鲁襄公十四年二月乙未日初一,二十年十月丙辰日初一,二十一年九月庚戌日初一,二十三年二月癸酉日初一,二十四年七月甲子日初一,鲁昭公七年四月甲辰日初一,二十一年七月壬午日初一,二十二年十二月癸酉日初一,二十四年五月乙未日初一,三十一年十二月辛亥日初一,鲁定公五年三月辛亥日初一,十五年八月庚辰日初一。相差一个月的有十二次:鲁隐公三年二月己巳日,推算历法应当是周历三月己巳日初一,缺失“朔”字;鲁桓公三年七月壬辰日初一,推算历法应当是周历八月壬辰日初一;十七年十月初一,推算历法应当是周历十一月庚午日初一,缺失“庚午”二字;鲁庄公二十五年六月辛未日初一,推算历法应当是周历七月辛未日初一。查考《左传》传言说只有正月初一邪气尚未发作,这时才击鼓用币,详究传文的意旨,是说这次日食不在正月的初一,所以说“唯”,以表明其不合礼制,既然不在正月的初一,就不能说是六月了。记载为六月的,是传抄写作的错误。三十年九月庚午日初一,推算历法应当是周历十月庚午日初一;鲁僖公十五年五月,推算历法应当是周历四月癸丑日初一,缺失“癸丑朔”三字;鲁文公元年二月癸亥日,推算历法应当是周历三月癸亥日初一,缺失“朔”字;鲁成公十七年十二月丁巳日初一,推算历法应当是周历十一月丁巳日初一;鲁襄公十五年八月丁巳日,推算历法应当是七月丁巳日初一,缺失“朔”字;二十七年十二月乙亥日初一,推算历法应当是十一月乙亥日初一,《左传》也作十一月,足以证明经文传抄写作的错误。鲁昭公十五年六月丁巳日初一,推算历法应当是周历五月丁巳日初一。鲁定公十二年十一月丙寅日初一,推算历法应当是周历十月丙寅日初一,相差两个月的有两次。鲁庄公十八年三月,推算历法应当是周历五月壬子日初一,缺失“壬子朔”三字。鲁僖公十二年三月庚午日,推算历法应当是周历五月庚午日初一,缺失“朔”字,相差三个月的有两次。鲁宣公八年七月甲子日,推算历法应当是周历十月甲子日初一,缺失“朔”字。鲁昭公十七年六月甲戌日初一,推算历法应当是周历九月甲戌日初一。又查考《左传》解释这一件事,其说法分为三段:“夏历六月甲戌日初一,发生日食。祝史请示所用币帛,季平子说:‘停止吧,只有正月初一邪气尚未发作,发生日食,这时才击鼓用币,其余都不这样做。’”这一段见于经文,原本不是六月,都是后世传抄写作的错误。“太史说:‘就在这个月,太阳过了春分点而尚未到达夏至点,日月星三辰有灾祸,这时百官降低规格,国君不举行宴会,避开正殿移居别处,音乐停止击鼓,祝官用币帛,史官用辞令。’所以《夏书》说:‘星辰不汇聚于房宿,乐官击鼓,啬夫奔驰,庶人奔走。’这就是指这个月初一。”这一段是说夏历九月,虽然不是《春秋》所记载的正月,但也可见经文中的“六”字本作“九”字。当夏历四月,称为孟夏,季平子不听从。昭子退下说:“夫子将有异心,不尊重国君了。”这一段又说周历六月。总之,《春秋》文字多有缺失错误,推究这类情况就可以明白。然而《春秋》记载日食而不记载月食,是因为月食时已有方法可以推算,所以《诗经》说:“那月亮发生食,那是它的常理,”是说它有固定的常数。
鲁隐公四年夏,鲁隐公与宋公在清地相遇。
两军相遇而不知谁为主,称为遇。又说礼制相当,称为遇。所以记载国内相遇的有三次,都是以此及彼;记载国外相遇的有四次,都是以尊及卑。
秋,公子翚率领军队,在防地会同宋公、陈侯、蔡人、卫人讨伐郑国。
讨伐,是出兵作战的总称。《周礼》大司马掌管九种讨伐的方法。惩罚、侵削、正残、杜绝灭国,讨伐总称为伐。正,如同《春秋》记载“伐”其侵、围、入、灭之类,都是讨伐的具体事项。然而经文中有的重复记载其事,有的不重复记载其事,有的只记载其事而不说伐。重复记载其事的,如“伐郑”、“围长葛”、“伐杞”、“取牟娄”之类是也。必定系于国名,以显示其为某国的城邑。不重复记载其事的,如“伐楚次于陉”、“伐郑防于萧鱼”之类是也。虽然说是伐,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讨伐的事。只记载其事而不说伐的,侵、入、灭及围国之类是也。不说伐的,
省文也。又如“战而言伐者,伐兵也”;“不言伐者,非伐兵也”;“及齐师战于奚,传言疆事也”;“及楚人战于城濮,经书楚人救衞”之类是也。亦有史失其事,而经则泛书曰“伐”者,“翚帅师防伐郑”之类是也。不然,《春秋》何以纪用兵之名,而惟“伐”为多。
译这是为了省略文字。又如“作战而称‘伐’的,是征伐之兵”;“不称‘伐’的,不是征伐之兵”;“与齐军在奚地交战,是传述疆界之事”;“与楚人在城濮交战,经文中记载‘楚人救卫’”之类,都是这种情况。也有史官遗漏了具体事迹,而经文中泛泛记载为“伐”的,如“翚率领军队在防地伐郑”之类,就是这种情况。否则,《春秋》为何记录用兵的名称,却唯独“伐”字最多呢。
五年春公矢鱼于棠
矢公谷皆作观。左氏传亦作陈鱼而观之。案公羊又言千金之鱼,公张之而《春秋》不谓之张鱼,而曰观鱼者,内辞也。常事曰视,非常曰观。或曰矢,即矢缴之矢,今之摽鱼是也。
九月考仲子之宫初献六羽
鲁僭天子之礼乐,故春秋必每事而正之。然书“初”者,本其失礼之始,所可言也僭诸公者也。不书“初”者,因事以惩慝,所不可言也僭天子者也。考仲子之宫,将万焉,问羽数于众仲。众仲对曰:“天子八,诸侯六,大夫四,士二。夫舞所以节八音,行八风,故自八以下。”据此言之,则乐舞之僭,其自众仲始。
螟
螟虫,灾也。案《春秋》所书,有灾,有异,害及于民之谓灾,物反其常之谓异。然二者,鲁皆备书,诸国惟异则书之。故《周书》「宣榭灾」,《晋书》「沙鹿、梁山崩」,《齐书》「大灾一」,《宋书》「灾四,大水一,陨石、鹢退飞各一,雨螽一」,《陈书》「灾一」,《宋、衞、陈、郑书》「同日灾一」,皆异也。盖灾则事止一国,异则理闗天下,故于内外所书如此。
七年夏城中丘
邑郭曰城。古者城郭有度:侯伯之国,面方五里,径三百雉。大都不过三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春秋之时,不法不制。自中丘迄于邾瑕,凡书内城二十有六。有益城、无极者,有城中城以自固者,有并城二邑以困民者,有用师徒城以虞难者,有城其食邑以张私家者。而圣人悉书于经,其事则皆为横僭,而其志则存乎复古。
八年三月,郑伯使宛来归祊。庚寅,我入祊。
我者,对彼之称。然《春秋》书“我”者,唯二事:我入祊,以见彼亦有同欲入之者;归我济西田,以见彼亦有同田于济西者。盖济西之田,鲁不尽有;泰山之祊,齐亦欲之。
九年挟卒
案鲁世卿之族,其嗣不见于经者三人。然益师之后,传有众仲;无骇之后,传有展禽、展喜、展瑕、展庄叔、展王父。惟挟之后无人,或所氏之世至挟而絶,或其子孙更微,无事可见。或当是时,国之纪纲犹在于君,盟防侵伐多亲制之,故虽有世卿而名氏不登于史册。《春秋》之作,亦据其所见者耳。
十年六月壬戌,公败宋师于菅。辛未,取郜。辛巳,取防。昔孟子有言:「太公之封于齐,为方百里也;周公之封于鲁,亦为方百里也。今鲁方百里者五,徒取诸彼以与此,仁者且不为,况于杀人以求之!」今观《春秋》所书:取田者四,取邑者八,取附庸者五,灭国者一,归田者二,归邑者二,以邑来奔者三,外取内田邑者四。虽未能尽合孟子之説,然侵暴亦多矣。圣人备存而弗削,所以辨封域,息争夺也。
十有一年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案《左氏传》:羽父请杀桓公,将以求太宰。公曰:「为其少故也,吾将授之矣。」使营菟裘,吾将老焉。羽父惧,反谮公于桓公,而请弑之。十一月,公祭钟巫,馆于蔿氏。羽父使贼弑公于蔿氏,立桓公而讨蔿氏。有死者,不书葬,不成丧也。又案鲁十二公,为内弑者二,皆以贼臣当国,不成丧,不书葬,不惟鲁也。宋与夷以华督当国,不书葬。宋捷以南宫万当国,不书葬。晋卓以里克当国,不书葬。齐舍以公子商人当国,不书葬。宋杵臼以公子鲍当国,不书葬。齐商人以公子元当国,不书葬。晋夷臯以赵盾当国,不书葬。郑夷以公子归生当国,不书葬。晋州蒲以栾书当国,不书葬。齐光以崔杼当国,不书葬。衞剽以甯喜当国,不书葬。齐荼以陈乞当国,不书葬。
元年郑伯以璧假许田
假田,胡为书于策?非假也。非假而曰假者,内辞也。以是知《春秋》于鲁事,多内辞。或曰:此郑伯之所以为谖也。克段似仁,归祊似谊,假田似礼,渝平似信。
二年三月,公防齐侯、陈侯、郑伯于稷,以成宋乱。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纳于太庙。
结平曰成。《左传》宋华元克合晋楚之成,又郑人使王子伯骈行成,皆谓其徃来文説而使之平也。华督弑其君,宋人以为讨,故鲁桓防诸
译鲁桓公五年春季,鲁桓公在棠地观看捕鱼。《公羊传》和《谷梁传》都将“矢”解释为“观”。《左传》也记载为陈列鱼供人观看。考辨《公羊传》又提到价值千金的鱼,鲁桓公张网捕捉,而《春秋》不称为“张鱼”,却说是“观鱼”,这是为鲁国隐讳的说法。平常的事称为“视”,不寻常的事称为“观”。有人说,“矢”就是箭矢的“矢”,即现在所说的用箭射鱼。
九月,落成仲子的庙宇,初次献舞六佾。鲁国僭越使用天子的礼乐,所以《春秋》必定在每件事上都予以纠正。然而书写“初”字,是追溯其失礼的开端,这是可以说的,因为那是僭越诸侯的礼制。不书写“初”字,是因为借事来惩戒邪恶,这是不可以说的,因为那是僭越天子的礼制。落成仲子的庙宇,将要举行万舞,向众仲询问羽舞的数目。众仲回答说:“天子八佾,诸侯六佾,大夫四佾,士二佾。舞蹈是用来节制八音、推行八风的,所以从八佾以下递减。”根据这话来说,那么乐舞的僭越,是从众仲开始的。
发生螟灾。螟虫,是灾害。考辨《春秋》所记载的,有灾,有异,祸害波及百姓的称为灾,事物违背常理的称为异。然而这两者,鲁国都详细记载,其他诸侯国只记载异象。所以《周书》记载“宣榭灾”,《晋书》记载“沙鹿、梁山崩”,《齐书》记载“大灾一”,《宋书》记载“灾四,大水一,陨石、鹢退飞各一,雨螽一”,《陈书》记载“灾一”,《宋、卫、陈、郑书》记载“同日灾一”,这些都是异象。大概灾害只涉及一个国家,而异象则关系到天下道理,所以在内外记载上有所不同。
鲁桓公七年夏季,修筑中丘的城墙。在城邑外围修筑城墙称为城。古代城郭的规模有法度:侯伯等级的国家,边长五里,周长三百雉。大的都城不超过国土的三分之一,中等的不超过五分之一,小的不超过九分之一。春秋时期,不守法度,不守制度。从中丘到邾瑕,凡是记载鲁国国内修筑城墙的共有二十六次。有为了扩充城防而修筑的,有为了自我巩固而城中筑城的,有为了困害百姓而合并两邑修城的,有为了防备祸难而动用军队修城的,有为了扩张私家势力而修筑自己食邑城墙的。而圣人全部记载在经文中,这些事都是横暴僭越,而圣人的志向则在于恢复古制。
鲁桓公八年三月,郑伯派宛来归还祊地。庚寅日,我国进入祊地。
“我”,是对彼方的称呼。然而《春秋》书写“我”的,只有两件事:我国进入祊地,是为了显示彼方也有同样想进入祊地的人;归还我国济西的田地,是为了显示彼方也有同样在济西拥有田地的人。大概济西的田地,鲁国并没有完全占有;泰山的祊地,齐国也想要。
鲁桓公九年,挟去世。
考辨鲁国世代卿大夫的家族,其后嗣没有见于经文的有三人。然而益师之后,传有众仲;无骇之后,传有展禽、展喜、展瑕、展庄叔、展王父。只有挟之后没有人,或许所氏的世系到挟就断绝了,或许他的子孙更加卑微,没有什么事迹可见。或者在当时,国家的纲纪还掌握在国君手中,盟誓、防备、侵伐多由国君亲自制定,所以虽然有世袭卿大夫,但名氏没有登上史册。《春秋》的写作,也是依据其所见到的情况罢了。
鲁桓公十年六月壬戌日,鲁桓公在菅地打败宋国军队。辛未日,夺取郜地。辛巳日,夺取防地。从前孟子说过:“太公被封在齐国,方圆百里;周公被封在鲁国,也是方圆百里。现在鲁国方圆百里的地方有五个,只是从那里夺取来给这里,仁爱的人尚且不做,何况杀人来求得它!”现在看《春秋》所记载的:夺取田地的有四次,夺取城邑的有八次,夺取附庸国的有五次,灭国的有一次,归还田地的有两次,归还城邑的有两次,带着城邑来投奔的有三次,从外部夺取内部田邑的有四次。虽然不能完全符合孟子的说法,然而侵凌暴虐也太多了。圣人全部保存而不删削,是为了辨别封疆界限,平息争夺。
鲁桓公十一年冬季,十一月壬辰日,鲁桓公去世。
考辨《左传》记载:羽父请求杀桓公,将以求取太宰之位。桓公说:“因为他年少,我将要把国君之位传给他。”让他营造菟裘,我将在那里养老。羽父害怕,反过来在桓公面前进谗言,并请求弑杀桓公。十一月,桓公祭祀钟巫,住在蔿氏家中。羽父派刺客在蔿氏家中弑杀桓公,立桓公为君并讨伐蔿氏。有死者,不记载葬礼,是因为没有完成丧礼。又考辨鲁国十二位国君,被国内弑杀的有两位,都是因为贼臣当权,没有完成丧礼,不记载葬礼,这不只是鲁国如此。宋与夷因为华督当权,不记载葬礼。宋捷因为南宫万当权,不记载葬礼。晋卓因为里克当权,不记载葬礼。齐舍因为公子商人当权,不记载葬礼。宋杵臼因为公子鲍当权,不记载葬礼。齐商人因为公子元当权,不记载葬礼。晋夷皋因为赵盾当权,不记载葬礼。郑夷因为公子归生当权,不记载葬礼。晋州蒲因为栾书当权,不记载葬礼。齐光因为崔杼当权,不记载葬礼。卫剽因为宁喜当权,不记载葬礼。齐荼因为陈乞当权,不记载葬礼。
鲁庄公元年,郑伯用璧玉交换许田。
交换田地,为什么记载在简策上?这不是交换。不是交换却说是交换,这是为鲁国隐讳的说法。由此可知《春秋》对于鲁国的事,多用隐讳之辞。有人说:这是郑伯用来迷惑人的手段。克制共叔段看似仁爱,归还祊地看似道义,交换田地看似礼仪,改变和平看似守信。
鲁庄公二年三月,鲁庄公在稷地会见齐侯、陈侯、郑伯,以促成宋国的动乱。夏季四月,从宋国夺取郜大鼎。戊申日,把它放入太庙。
缔结和平称为成。《左传》记载宋华元促成晋楚的和平,又记载郑人派王子伯骈去求和,都是指他们往来游说而使之和平。华督弑杀了他的国君,宋国人认为这是讨伐,所以鲁桓公会见诸
侯以成之。曰防,曰以,曰取,曰纳,辞烦而不杀,皆所以病公也。又案宋人为乱而我则平之,是则为之成乱;宋人讨乱而我则平之,是不谓之成乱。然则犹曰成宋乱者,内辞也。
译鲁侯成全了这件事。称“防”,称“以”,称“取”,称“纳”,言辞繁琐而不简略,这都是用来损害鲁公的。又查考,宋人作乱而我平定它,这就是成全作乱;宋人讨伐作乱而我平定它,这就不称为成全作乱。然而还是说成全宋国的动乱,这是鲁国的内辞。
公及戎盟于唐冬公至自唐
案公行反至必书于策者,此史氏之常然。《春秋》凡公行一百七十二,而书至者八十,不书至者九十二。公行不出境者不书至,虽出境事不在鲁史者不书至。公行不出境不书至者,亦史氏之常也。事不在鲁史不书至者,本所阙也。
三年夫人姜氏至自齐
春秋歴十二公,夫人之见于经者,隐、桓、庄、僖、文、宣、成,隐夫人以子氏不书葬,可证。自桓以下凡六公,具有逆至明文。其余经所不见者,闵则以方幼未娶而卒,故无所书,此则然矣。若襄则有昭母齐归,昭则有孟子,定则有哀母定弋,或以为妾,或以为夫人,皆无逆至明文可见者也。以为得礼,则孟子非得礼者;以为失礼,则何以不备书于经?惟深明夫圣人所以立教之意,与其春秋内辞之防,自当有以辨之,今不尽释也。
四年春正月公狩于郎
狩于郎,非其地也。中春教振旅,遂以搜;中夏教茇舍,遂以苗;中秋教治兵,遂以狝;中冬教大阅,遂以狩。皆天子之礼,诸侯何为有此名?然不时则伤农,不地则害稼。故《春秋》因事以明僭。
五年大雩
诸侯曰雩雩于山川,天子曰大雩雩于上帝,此亦因事以明僭。又案天子有雩,诸侯亦有雩;天子有社,诸侯亦有社。雩社虽同,所以为雩社则异。故《春秋》大雩则书,鼓于社则书,皆非礼之礼也。
六年九月丁夘子同生
世子生不书,而独书子同者,左氏传云:「以太子生之礼举之」,谷梁云:「疑故志之」,以太子生之礼举之者,事也;疑故志之者,意也。春秋书其事,所以使后世微见其意。或曰:「庄公信非桓公之子,圣人当明言之。」曰:「不然,夫桓庄之事,圣人乌得而知之?假使知之,而亦乌可言也?」昭公娶呉孟子,此事之显然者,圣人犹为之隐,曽谓桓庄之事而圣人肯言之乎?且春秋一书,圣人谊存笔削,其善其恶,为法为戒,则皆付诸后人。故先儒尝言:「春秋议而不辨」,又曰:「婉而成章」。谓桓庄之事而圣人言之,岂春秋防哉?
八年冬十月雨雪
冬十月,今之八月,书失时也。《诗》小雅「十月之交」,朔日辛夘,日有食之。今以授时厯推之,周幽王六年,岁在乙丑,距延祐丁巳二千九十二年,是岁实以夏正八月辛夘朔入食限,是周人改月数之一证也。故《春秋》凡三书雨雪,两皆言大,此独不言大。言大者,以大为异;不言大者,以失时为异。又案三代正朔,商则改正不改朔,周则正朔时皆改,以十一月为正月正也,月数从子起,朔也,以子为孟春时也。故孔子告顔渊曰:「行夏之时」,是言周时之不正也。至书于《春秋》,则曰「春王正月」,并存当时之实,使后世观其得失而损益可知,是则圣人之志也。
十有二年,十有二月,及郑师伐宋。丁未,战于宋。
战伐不书主帅者凡九:桓二年入杞,八年伐邾,十年齐衞郑来战于郎,此年及郑伐宋,十七年及齐师战于奚,及宋人衞人伐邾,庄九年及齐师战于干时,僖四年及江人黄人伐陈,二十二年及邾人战于升陉。以上九事,内省文者三,以国与之者三,阙文者三。先书十有一月丙戌,公防郑伯盟于武父;次书十有二月,及郑师伐宋;先书夏,公伐齐纳纠;次书八月庚申,及齐师战于干时;先书春正月,公防诸侯伐楚;次书秋,及江人黄人伐陈。皆一出而再有事。其不书主帅者,省文也。战于郎、于奚、于升陉,郎、奚、升陉皆鲁地,或经以来战为文,或传以疆事为解。其不书主帅者,国与之也。桓二年入杞,八年伐邾,十七年再伐邾,其不书主帅者,阙文也。
十有四年秋八月壬申,御廪灾。乙亥,尝。
经书烝祭,二尝祭一,禘祭二,是皆天子之礼,而诸侯所不得为者,故特书祭名以明其僭。若如旧説,以再烝见渎,则古人有时享、月荐,相距五月,不可谓渎。御廪灾,乙亥尝,以为未易灾之余,则但书有事,其谊已明,何必曰「尝」?故尝考之,他书诗歌载「尝」礼,举重祭,《明堂位》备言
译鲁庄公与戎人在唐地结盟。冬天,鲁庄公从唐地返回。
按:国君出行返回,必定记载在史册上,这是史官的常规做法。《春秋》中记载国君出行共一百七十二次,其中记载“至”(返回)的有八十次,不记载“至”的有九十二次。国君出行没有离开国境的不记载“至”,即使离开了国境但事情不在鲁国史官职责范围内的也不记载“至”。国君出行未离境而不记载“至”,也是史官的常规;事情不在鲁史范围内而不记载“至”,是因为原本就缺失记载。
三年,夫人姜氏从齐国回来。
《春秋》历经十二位国君,经文中出现的夫人,有隐公、桓公、庄公、僖公、文公、宣公、成公,隐公夫人因为以子氏称呼且不记载葬礼,可以证明。从桓公以下共六位国君,都有夫人“逆至”(回国)的明确记载。其余经文中没有出现的,闵公是因为年幼未娶就去世了,所以没有记载,这是理所当然的。至于襄公则有昭公之母齐归,昭公则有孟子,定公则有哀公之母定弋,有人认为是妾,有人认为是夫人,都没有“逆至”的明确记载可见。如果认为合乎礼制,那么孟子就不合乎礼制;如果认为不合乎礼制,那么为什么不详细记载在经文中呢?只有深刻理解圣人设立教化的意图,以及《春秋》内部辞令的防范原则,自然能够辨别清楚,这里不再详细解释。
四年春天正月,鲁庄公在郎地狩猎。
在郎地狩猎,不是合适的地点。仲春时节训练振旅,接着进行搜猎;仲夏时节训练茇舍,接着进行苗猎;仲秋时节训练治兵,接着进行狝猎;仲冬时节训练大阅,接着进行狩猎。这些都是天子的礼仪,诸侯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名目?然而不合时宜就会伤害农事,不合地点就会损害庄稼。所以《春秋》借这件事来表明僭越。
五年,举行大雩祭。
诸侯称为雩祭,雩祭于山川;天子称为大雩祭,雩祭于上帝,这也是借事来表明僭越。又按:天子有雩祭,诸侯也有雩祭;天子有社祭,诸侯也有社祭。雩祭和社祭虽然名称相同,但举行雩祭和社祭的理由却不同。所以《春秋》记载“大雩”就书写,记载“鼓于社”就书写,这些都是不合礼制的礼仪。
六年九月丁夘日,公子同出生。
世子出生不记载,唯独记载公子同,左氏传解释说:“用太子出生的礼仪来对待他”,谷梁传解释说:“因为存疑所以记载”。用太子出生的礼仪来对待他,这是事实;因为存疑所以记载,这是意图。《春秋》记载事实,是为了让后世隐约看到其中的意图。有人说:“庄公确实不是桓公的儿子,圣人应当明确说出来。”回答说:“不对,桓公和庄公的事情,圣人怎么能够知道呢?假使知道了,又怎么可以说出来呢?”昭公娶吴国的孟子,这是显而易见的事情,圣人尚且为之隐讳,难道桓公和庄公的事情圣人肯说出来吗?况且《春秋》一书,圣人通过笔削保留道义,其中的善恶,作为法则和警戒,都托付给后人。所以先儒曾经说:“《春秋》议论而不辩驳”,又说:“委婉而成章”。如果说桓公和庄公的事情圣人直言不讳,这哪里是《春秋》的防范之道呢?
八年冬天十月,下雪。
冬天十月,相当于现在的八月,记载是因为时节错乱。《诗经·小雅》中的“十月之交”,朔日是辛夘日,发生日食。现在用授时历推算,周幽王六年,岁在乙丑,距离延祐丁巳年二千九十二年,这一年实际上是在夏历八月辛夘日朔进入食限,这是周人改变月数的一个证据。所以《春秋》总共三次记载雨雪,两次都说“大”,这次唯独不说“大”。说“大”的,是以大为异常;不说“大”的,是以时节错乱为异常。又按:夏商周三代的正朔,商朝改正月但不改朔日,周朝正月和朔日都改,以十一月为正月,这是正;月数从子月开始,这是朔;以子月为孟春时节。所以孔子告诉颜渊说:“使用夏朝的历法”,这是说周朝的历法不正。至于记载在《春秋》中,就说“春王正月”,并存当时的实际情况,让后人观察其得失从而知道增减,这就是圣人的志向。
十有二年,十有二月,与郑国军队攻打宋国。丁未日,在宋国交战。
战争和征伐不记载主帅的共有九次:桓公二年进入杞国,八年攻打邾国,十年齐国、卫国、郑国来郎地交战,这一年与郑国攻打宋国,十七年与齐国军队在奚地交战,与宋人、卫人攻打邾国,庄公九年与齐国军队在干时交战,僖公四年与江人、黄人攻打陈国,二十二年与邾人在升陉交战。以上九件事,省略文字的有三次,以国家名义赋予的有三次,缺失文字的有三次。先记载十有一月丙戌日,鲁庄公在武父与郑伯结盟;接着记载十有二月,与郑国军队攻打宋国;先记载夏天,鲁庄公攻打齐国迎纳公子纠;接着记载八月庚申日,与齐国军队在干时交战;先记载春天正月,鲁庄公与诸侯攻打楚国;接着记载秋天,与江人、黄人攻打陈国。都是一次出行却有两件事。其中不记载主帅的,是省略文字。在郎地、奚地、升陉地交战,郎、奚、升陉都是鲁国土地,有的经文以“来战”为文,有的传文以疆界事务为解释。其中不记载主帅的,是以国家名义赋予。桓公二年进入杞国,八年攻打邾国,十七年再次攻打邾国,其中不记载主帅的,是缺失文字。
十有四年秋天八月壬申日,御廪发生火灾。乙亥日,举行尝祭。
经书记载烝祭,两次尝祭一次,禘祭两次,这些都是天子的礼仪,是诸侯不能做的,所以特别记载祭名来表明其僭越。如果像旧说那样,认为再次烝祭是亵渎,那么古人有时享、月荐,相隔五个月,不能说亵渎。御廪发生火灾,乙亥日举行尝祭,如果认为没有等到火灾平息,那么只记载有事,其意义已经明白,何必说“尝”呢?所以考察其他书籍诗歌记载“尝”礼,列举重大祭祀,《明堂位》详细论述
鲁僭礼乐之事,而「尝」「烝」「省」「蜡」与「大禘」并书,盖四时之祭虽通乎下,而等差名品、贵贱不同,是岂可以毫发僭差哉?此圣人所以因事以着其罪也。
译鲁国僭越礼乐的事情,将“尝”“烝”“省”“蜡”与“大禘”一并记载,大概是因为四季的祭祀虽然在下层也通行,但等级差别、名位品类、贵贱身份各不相同,这难道可以有一丝一毫的僭越差错吗?这正是圣人借由具体事件来彰显其罪过的原因。
十有八年,公防齐侯于泺。公与夫人姜氏遂如齐。僖十一年,书“公及夫人姜氏防齐侯于阳谷”。此书“公与夫人姜氏遂如齐”。“及”者,尊卑之辞,公夫人同行者也。“与”者,不相属之辞,公夫人不同行者也。夫人之恶,于是乎见。
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齐
元年三月夫人孙于齐
桓公薨,夫人犹避在齐。是年三月,始归于鲁。春秋欲见其事,故因其告至之日,而追言其去国之久。夫人之罪着矣。其曰「夫人孙于齐」,而不称姜氏者,承上「如齐」文是,谓一事而再见,故前目而后凡。
夏单伯送王姬
送王姬,当依《公谷作逆。单伯,王卿士而宦于诸侯者,鲁有单伯,郑有祭仲,陈有女叔,皆是。又案《左传》,齐有王子成父、王孙挥,郑有王子伯骈。当是时,不惟异姓之臣,虽王族亦有宦于诸侯者。
二年秋七月齐王姬卒
春秋于齐王姬书之,如鲁夫人书,单伯逆王姬,即公子翚、公子遂、叔孙侨如之逆女也。书王姬归于齐,即文姜、穆姜、齐姜之书至也。书齐王姬卒,即鲁夫人之一切书薨也。我鲁侯也,既为齐逆,又为齐归,又为齐卒,而丧之。由是观之,孰谓庄公非齐襄之子者?
三年春王正月溺防齐师伐衞
内大夫将不称帅师者,凡九。此年,溺防齐师伐衞。十四年,单伯防伐宋。文三年,叔孙得臣防伐沈。九年,公子遂防救郑。宣十一年,公孙归父防伐莒。成八年,叔孙侨如防伐郑。襄元年,仲孙蔑防围彭城。十四年,叔孙豹防伐秦。十六年,叔老防伐许。皆阙文。或曰:凡大夫防伐不称帅师者,不以师防也。
四年冬公及齐人狩于禚
齐人者,齐侯也。其不言“齐侯”者,盖言“侯”则丑,公从之;言“人”则从公不疑,是亦内辞也。庄公越礼,不顾逺防,齐侯以狩。猗嗟之刺,实作于此。观其末句曰:“展我甥兮”,盖为疑辞以讽之也。孰谓庄公非齐襄之子者?
八年春,王正月,师次于郎,以俟陈人、蔡人。甲午,治兵。夏,师及齐师围郕,郕降于齐师。秋,师还。
师次于郎,为一事;治兵至师还,为一事。庄公将防齐围郕,厉兵以出,振旅而入。乐收灭同姓之恶于己,而归降郕之利于齐。春秋书鲁用师,盖未有如是之详。孰谓庄公非齐襄之子者?
九年夏公伐齐纳子纠
当依公谷,无子字。又十六年盟幽,当依公羊,有公字。三十年次成,当依公谷,有师字。僖十九年盟齐,当依公谷,有公字。二十九年盟翟泉,当依公谷,有公字。襄十七年围防,高厚字上,当依公谷,有齐字。以上并左氏阙文。隐三年君氏卒,当依公谷作尹氏卒。宣十六年宣榭火,当依公谷作宣榭灾。襄十四年衞侯出奔齐,当依公谷有衎字。昭二十一年蔡侯朱出奔楚,当依谷梁作蔡侯东,即东国一人,阙国字。隐六年郑人来渝平,当依公谷作输平。成十五年晋侯执曹伯归于京师,当依公羊作归之于京师。定四年呉入郢,当依公谷作呉入楚。他非书法所闗者不録,故尝谓春秋一经,左氏尤多阙误。
八月庚申,及齐师战于干时,我师败绩。
鲁师未有书败绩者,谊不系于败,故因削而不书,以示教。若干时之败,庄公本以伐齐纳纠,已为非谊。及小白既入,公乃遂不量力,至与齐战,师徒崩丧,而子纠不免于死。为庄公者,其罪为如何也?谊系于败,故备书以重其恶。
十有九年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侯、宋公盟。
此一章主书本以效庄公失驭臣之柄。书单伯逆王姬,则父子之伦絶;书夫人姜氏入,则夫妇之恩乖;书齐人取子纠杀之,则交邻之谊亏;书筑郿,书新延廏,书城诸防,书筑台于郎,于薛,于秦,则君民之道丧。结诸公子也,而任为大夫,私媵于陈,既不出于君命;专盟于鄄,又非有干国论。是庄公失驭臣之柄矣。故传者以庄公为多失道。
冬齐人宋人陈人伐我西鄙
春秋详内事故凡书加兵于鲁者必言某鄙,其言者见于鲁史者也,其不言者,鲁史所不见,而事具于彼国之史者也。故哀
译鲁庄公十八年,庄公在泺地防备齐侯。庄公与夫人姜氏于是前往齐国。《春秋》僖公十一年记载“庄公与夫人姜氏在阳谷防备齐侯”。这里记载“庄公与夫人姜氏于是前往齐国”。“及”是表示尊卑的用语,指国君与夫人同行;“与”是表示不相隶属的用语,指国君与夫人不同行。夫人的邪恶,在这里显现出来。
夏季四月丙子日,庄公在齐国去世。
鲁庄公元年三月,夫人逃到齐国。
齐桓公去世,夫人仍然避居在齐国。这一年三月,才回到鲁国。《春秋》想要显示这件事,所以根据她到达的日期,追述她离开鲁国的时间之长。夫人的罪过昭著了。这里说“夫人逃到齐国”,而不称“姜氏”,是承接上文“前往齐国”的文意,说的是同一件事再次出现,所以前面详细列举,后面则简略概括。
夏季,单伯护送王姬。
护送王姬,应当依照《公羊传》《谷梁传》的说法,改为“迎接”。单伯,是周天子的卿士而在诸侯国任职的人,鲁国有单伯,郑国有祭仲,陈国有女叔,都是这样。又查考《左传》,齐国有王子成父、王孙挥,郑国有王子伯骈。当时,不仅是异姓的臣子,即使是王族也有在诸侯国任职的。
鲁庄公二年秋季七月,齐国的王姬去世。
《春秋》记载齐国的王姬,如同记载鲁国夫人一样;单伯迎接王姬,就如同公子翚、公子遂、叔孙侨如迎接新娘一样。记载王姬归于齐国,就如同记载文姜、穆姜、齐姜到达一样。记载齐国王姬去世,就如同记载鲁国夫人去世一样。我们鲁国的国君,既为齐国迎接新娘,又为齐国记载归宁,又为齐国记载去世,并为之治丧。由此看来,谁说庄公不是齐襄公的儿子呢?
鲁庄公三年春季周历正月,溺防备齐军讨伐卫国。
国内大夫领兵不称“帅师”的,共有九次。这一年,溺防备齐军讨伐卫国。十四年,单伯防备讨伐宋国。文公三年,叔孙得臣防备讨伐沈国。九年,公子遂防备救援郑国。宣公十一年,公孙归父防备讨伐莒国。成公八年,叔孙侨如防备讨伐郑国。襄公元年,仲孙蔑防备包围彭城。十四年,叔孙豹防备讨伐秦国。十六年,叔老防备讨伐许国。这些都是文字缺失。有人说:凡是大夫防备讨伐不称“帅师”的,是因为不是率领军队去防备。
鲁庄公四年冬季,庄公与齐人在禚地打猎。
齐人,就是齐侯。这里不说“齐侯”,大概是因为说“侯”则显得丑恶,庄公顺从他;说“人”则顺从庄公无疑,这也是内辞。庄公越礼,不顾及远行防备,齐侯以打猎为名前往。《猗嗟》的讽刺,实际就作于此时。看它的末句说:“展示我的外甥啊”,大概是用疑辞来讽喻他。谁说庄公不是齐襄公的儿子呢?
鲁庄公八年春季,周历正月,军队驻扎在郎地,以等待陈人、蔡人。甲午日,整顿军队。夏季,军队与齐军包围郕国,郕国向齐军投降。秋季,军队返回。
军队驻扎在郎地,是一件事;整顿军队到军队返回,是一件事。庄公将要防备齐军包围郕国,磨砺兵器而出,整顿军队而入。乐于将消灭同姓的恶名归于自己,而将郕国投降的利益归于齐国。《春秋》记载鲁国用兵,大概没有像这样详细的。谁说庄公不是齐襄公的儿子呢?
鲁庄公九年夏季,庄公讨伐齐国,接纳子纠。
应当依照《公羊传》《谷梁传》,没有“子”字。又十六年盟会于幽,应当依照《公羊传》,有“公”字。三十年驻扎在成地,应当依照《公羊传》《谷梁传》,有“师”字。僖公十九年盟会于齐,应当依照《公羊传》《谷梁传》,有“公”字。二十九年盟会于翟泉,应当依照《公羊传》《谷梁传》,有“公”字。襄公十七年包围防地,高厚名字之上,应当依照《公羊传》《谷梁传》,有“齐”字。以上都是《左传》缺失的文字。隐公三年君氏去世,应当依照《公羊传》《谷梁传》改为尹氏去世。宣公十六年宣榭发生火灾,应当依照《公羊传》《谷梁传》改为宣榭遭遇灾害。襄公十四年卫侯出逃到齐国,应当依照《公羊传》《谷梁传》,有“衎”字。昭公二十一年蔡侯朱出逃到楚国,应当依照《谷梁传》改为蔡侯东,即东国一人,缺失“国”字。隐公六年郑人来求和,应当依照《公羊传》《谷梁传》改为输平。成公十五年晋侯拘捕曹伯回到京师,应当依照《公羊传》改为归之于京师。定公四年吴国进入郢都,应当依照《公羊传》《谷梁传》改为吴国进入楚国。其他与书法无关的不记录,所以常说《春秋》这一部经书,《左传》尤其多有缺失错误。
八月庚申日,与齐军在干时作战,我军大败。
鲁军没有记载大败的,因为道义不系于失败,所以因为删削而不记载,以示教化。像干时的失败,庄公本来以讨伐齐国接纳子纠为名,已经是不合道义。等到小白既已入主齐国,庄公于是就不量力,以至于与齐国作战,军队崩溃丧亡,而子纠不免于死。作为庄公,他的罪过如何呢?道义系于失败,所以详细记载以加重他的罪恶。
鲁庄公十九年秋季,公子结在鄄地替陈人的妇人送嫁,于是与齐侯、宋公结盟。
这一章主要记载本子以效法庄公失去驾驭臣下的权柄。记载单伯迎接王姬,则父子伦理断绝;记载夫人姜氏进入,则夫妇恩情乖离;记载齐人取走子纠并杀死他,则交往邻国的道义亏损;记载筑郿,记载新建延廏,记载筑城于诸地,记载在郎、薛、秦筑台,则君民之道丧失。结是公子,却任为大夫,私自替陈人送嫁,既不出自君命;专擅在鄄地结盟,又没有关乎国家大计的议论。这是庄公失去驾驭臣下的权柄了。所以传述者认为庄公多失道。
冬季,齐人、宋人、陈人讨伐我国西部边境。
《春秋》对内事记载详细,所以凡是记载加兵于鲁国的,必定说某地边境,那些说出来的,是见于鲁国史书的;那些没说出来的,是鲁国史书所不见,而事情详载于别国史书的。所以哀
八年,呉伐我,不言鄙;十一年,齐国书帅师伐我,不言鄙。事具于彼国之史,则其不言者,本所阙也。
译鲁桓公八年,吴国攻打我国,史书没有记载边境;鲁桓公十一年,齐国的国书率领军队攻打我国,史书也没有记载边境。这些事件都详细记载在对方国家的史书中,那么这里没有记载,原本就是史料缺失的缘故。
二十有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
眚,公羊作“省”。案《礼记》有“大省”,读音“狝”。由是考之,“肆大省”犹“文十六年书毁泉台”,“昭十一年书大搜于比蒲”,谓为“过眚”者,非“肆”者属事之辞。
二十有四年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戊寅,大夫宗妇觌,用币。
哀姜书入,以孟任故也。盖孟任者,既已许之为夫人,且又割臂盟公,生子般矣。则哀姜胡为而至焉?故入者,逆辞也,纂辞也,有内主之辞也。方其时,庄公冒丧纳币,二年之间,三至齐廷,又遇于谷,盟于扈,越礼不顾。如此其急,而齐人有疑,如此其缓。亲逆而不与俱入,既至而觌见有加。圣人备书于经,则不惟见夫人之伉,而庄公不能正身率礼,遂使嗣子受祸防至亡国。其是非得失之迹,设施于前;而成败吉凶之效,验于后。此《春秋》所以为耸善抑恶之书,见诸行事,深切着明。
二十有五年冬公子友如陈
聘礼图使于朝,君亲命之,宰书币,宰夫具斋,人皆公选,命皆廷授,币皆官具。春秋之聘则异于是矣。国政多专于大夫,出使非由于君命。故县子荅缪公之问:“古者大夫束脩之问,不出疆埸,虽欲哭,安得而哭之?今之大夫交政中国,虽欲勿哭,安得而勿哭?其时事可知也。”故春秋于外大夫来鲁者,皆书“使”、“书聘”,各从其传致之辞。于自鲁出者,或以聘行,或不以聘行。一书曰“如而不与”,其私交正其本之意也。或曰:外大夫以君命来,则书;不以君命来,则不书。内大夫以君命出,则不书;不以君命出,则书。其説亦通。
二十有八年冬筑郿
台囿曰:「筑郿。」字上下疑有阙文。案《诗》小序言:「秦襄公始命有田狩之事,园囿之乐,是周制。」非有天子之命,凡田狩游观之事,皆诸侯所不得为者。矧庄公比年以来,书「日食者三」,「大水者二」,「大无麦禾者一」,「告籴者一」,「有蜚者一」,「不雨者一」,而筑郿、新延廏、城诸防,筑台于郎,于薛,于秦城小谷,不思所以畏天灾、恤民隐,屡兴工筑,为其所不当为,宜乎《春秋》备书之,以甚其恶。
三十有二年,八月癸亥,公薨于路寝。
元年季子来归
案《左氏传》:“公及齐侯盟于落姑,请复季友,齐侯许之,使召诸陈。公次于郎,以待之。”季子来归,嘉之也。《史记》称:“庆父杀子般,季友奔陈。二年,庆父杀闵公,季友自陈与闵公弟申如邾,庆父奔莒。于是季友奉子申入立。”依《史记》,则季子来归当在闵二年。依《左氏》,则季子元年来归,二年庆父杀闵公,季子再以僖公适邾,庆父奔莒,复入立之。二説不同,然以今考之,闵公虽立尚幼,庆父夫人当国,季友者子般之党,谁为复之?假使来归,既不能消除祸乱,临难苟免,何以称贤?以此推之,《史记》为是,但恐经文错简误在此耳。
二年夏五月乙酉吉禘于庄公
不称宫庙,而但言庄公者,盖禘祭之礼,本以文王为所出之帝,祀之于周公之庙,而周公配之,故称宫庙,则疑于庄公可以配文王;不称宫庙,则见其独祭庄公,而但假用其禘之仪制耳。言吉,又言禘者,一事而两失礼也。
秋八月辛丑公薨
春秋诸国统纪卷一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诸国统纪卷二
元 齐履谦 撰
鲁国第一下
僖公 文公 宣公 成公
襄公 昭公 定公 哀公
元年,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丧至自齐。
夫人氏而不言姜者,公不为之丧也。既云请而葬之,复曰不为之丧者,盖僖公于时外示居厚不絶之恩,内乏忠孝恻怛之志,而成风在国,已称为夫人。其曰“夫人氏之丧者”,见其皆哀姜之私党,不以为公家之所与。
六年夏,公会齐侯、宋公、陈侯、衞侯、曹伯伐郑,围新城。秋,楚人围许,诸侯遂救许。冬,公至自伐郑。
凡一出而再,有事有以前事致者,有以后事致者。盖公或与后事,或不与后事。与后事,则以后事致;不与后事,则
译二十二年春,周王正月,施行大赦。
“眚”字,在《公羊传》中写作“省”。查考《礼记》中有“大省”一词,读音为“狝”。由此推考,“肆大省”如同“文公十六年记载的毁弃泉台”,“昭公十一年记载的在比蒲举行大搜”,那些解释为“过眚”的说法,并不是“肆”字所属的行事用语。
二十四年八月丁丑日,夫人姜氏进入鲁国。戊寅日,大夫和宗妇行觌礼,使用玉帛。
哀姜被记载为“入”,是因为孟任的缘故。大概孟任,既然已经答应立她为夫人,并且又割臂与庄公盟誓,生下了子般。那么哀姜为何会来到鲁国呢?所以“入”字,是表示违背常理的辞令,是篡位的辞令,是有内主之嫌的辞令。当时,庄公冒着丧期纳币求婚,两年之间,三次到达齐国朝廷,又在谷地相遇,在扈地结盟,逾越礼制而不顾。如此急切,而齐国人却有所怀疑,如此迟缓。亲自迎娶却不与她一同进入,既已到达,觌礼相见又有额外加礼。圣人将这些详尽地记载在经文中,不仅显示出夫人的傲慢,而且庄公不能端正自身、遵循礼制,最终导致继承者遭受祸患,防备乃至亡国。其是非得失的迹象,陈列在眼前;而成败吉凶的效验,在后世得到验证。这就是《春秋》之所以成为激励善行、抑制恶行的书籍,通过具体行事,深刻显著地阐明道理。
二十五年冬,公子友前往陈国。
聘问之礼,派遣使者到朝廷,由国君亲自命令,太宰记录玉帛,宰夫准备斋戒,人员都是公家选拔,命令都在朝廷授予,玉帛都由官府准备。春秋时期的聘问却与此不同。国家政事多由大夫专断,出使并非出于国君的命令。所以县子回答缪公的提问说:“古代大夫带着束脩去问候,不越过国境,即使想哭,怎么能哭呢?现在的大夫在中原各国交往政事,即使不想哭,怎么能不哭呢?当时的情况可以知道了。”所以春秋对于外国大夫来到鲁国的,都记载为“使”、“聘”,各自跟随他们传达的辞令。对于从鲁国出发的,有的以聘问名义出行,有的不以聘问名义出行。一种说法是“如而不与”,这是纠正其私交本意的意思。另一种说法是:外国大夫以国君命令来的,就记载;不以国君命令来的,就不记载。本国大夫以国君命令出的,就不记载;不以国君命令出的,就记载。这种说法也通顺。
二十八年冬,修筑郿邑。
台囿说:“筑郿。”字上下疑似有缺文。查考《诗经》小序说:“秦襄公开始命令有田猎之事,园囿之乐,这是周代的制度。”如果没有天子的命令,凡是田猎游观之事,都是诸侯所不能做的。况且庄公近年来,记载“日食三次”,“大水两次”,“大无麦禾一次”,“告籴一次”,“有蜚虫一次”,“不雨一次”,而修筑郿邑、新建延廏、修筑诸防,在郎、薛、秦城小谷修筑台,不思如何畏惧天灾、体恤百姓疾苦,屡次兴工修筑,做那些不该做的事,难怪《春秋》详尽记载,以加重其罪恶。
三十二年,八月癸亥日,庄公在路寝去世。
元年,季子回来。
查考《左氏传》:“庄公与齐侯在落姑结盟,请求让季友回国,齐侯答应,派人在陈国召他。庄公驻扎在郎,等待他。”季子回来,是嘉奖他。《史记》称:“庆父杀了子般,季友逃到陈国。二年,庆父杀了闵公,季友从陈国与闵公的弟弟申一起到邾国,庆父逃到莒国。于是季友奉子申回国即位。”依照《史记》,则季子回来应当在闵公二年。依照《左氏传》,则季子在元年来回,二年庆父杀闵公,季子再次带着僖公到邾国,庆父逃到莒国,再回来立僖公。两种说法不同,然而现在考据,闵公虽然即位但尚年幼,庆父的夫人当权,季友是子般的党羽,谁让他回来呢?假使回来,既不能消除祸乱,临难苟且偷生,凭什么称贤?由此推论,《史记》是对的,但恐怕经文错简误在此处。
二年夏五月乙酉日,在庄公庙举行吉禘祭。
不称宫庙,只说庄公,大概是因为禘祭之礼,本来以文王为所出之帝,在周公庙祭祀,而周公配享,所以称宫庙,则怀疑庄公可以配享文王;不称宫庙,则显示其单独祭祀庄公,只是借用禘祭的仪制罢了。说吉,又说禘,是一件事而两处失礼。
秋八月辛丑日,庄公去世。
春秋诸国统纪卷一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诸国统纪卷二
元 齐履谦 撰
鲁国第一下
僖公 文公 宣公 成公
襄公 昭公 定公 哀公
元年,十二月,丁巳日,夫人氏的灵柩从齐国到达。
夫人氏而不说姜,是因为庄公不为她举丧。既然说请求安葬她,又说不为她举丧,大概是因为僖公当时对外显示居厚不绝之恩,对内缺乏忠孝恻隐之心,而成风在国内,已经被称为夫人。说“夫人氏之丧”,显示他们都是哀姜的私党,不认为是公家所认可的。
六年夏,庄公会合齐侯、宋公、陈侯、卫侯、曹伯讨伐郑国,包围新城。秋,楚人包围许国,诸侯于是救援许国。冬,庄公从伐郑归来。
凡是一出而再,有事以前事致者,有事以后事致者。大概庄公或者参与后事,或者不参与后事。参与后事,则以后事致;不参与后事,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