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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周礼疑义举要三

周礼疑义举要卷二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8–19 段

士、中士止六人,岂能一一稽之?又四郊以内之人民、田莱等,自有乡遂之官稽之,亦非县师之职。师氏、保氏别有其官,非三公中之师保,注谓「周公、召公兼之」,非是。

译士、中士只有六人,难道能一一稽查吗?又四郊以内的人民、田地等,自有乡遂的官员负责稽查,也不是县师的职责。师氏、保氏另有专门的官员,并非三公中的师保,注解说“周公、召公兼任此职”,这是不对的。

考工以脂、膏、臝、羽、鳞分五大兽,此及《月令》以羽、毛鳞、介、臝分五虫,所指各异。臝物宜原隰,自当如《月令》倮虫属中央,以无羽毛鳞介者为臝。郑注皆以虎豹之属释之,误矣。

郑以骍刚之属解九等,而以十二分野解十二壤,未确。壤者,土之类,正是骍刚、赤缇等。然草人言其九合之,《禹贡》又不止十二,意当时别有农书详之,草人所未言者,其为涂泥、黄壤、青黎三种乎?九等当如《禹贡》分田为九等。周都洛邑,欲其无逺天室,而四方入贡道里均。人谋则武王已迁鼎,鬼谋则周公、召公先卜河朔黎水,再卜涧东、瀍西,以审定之。所谓土中者,合九州道里形势而知之,非先制尺有五寸之土圭,度夏至景与圭齐,而后谓之土中也。既定洛邑,树八尺之表,景长尺有五寸,是为土中之景,乃制土圭以为法,他方度景亦以此土圭随其长短量之。是景以土中而定,非土中因景而得也。贾疏谓周公审慎者近之。汉时天学未明,所谓《考灵曜》者,汉人妄作,见日行有南北,寒暑进退,求其故不得,遂为四防之説,又谓升降于三万里中。郑氏意地中半于三万里,遂谓景常以千里差一寸,其説甚谬。景之差,日近天顶则少,逺天顶则多,本非平差,何得限以千里差一寸?唐大史监南宫説自滑台至上蔡武津,分地节节测之,谓大率五百二十六里有竒晷差二寸余,斥旧説之妄,见《唐书·天文志》可考也。

经文本谓测景以建王国,则当时惟于东都王城测之。至汉儒乃谓颖川阳城为然,阳城今登封县,在洛之东南。此别有其故,葢黄赤道闲之纬度,古阔而今渐狭,汉时王城夏至日稍偏南而景微长,必进至阳城,然后合土圭也。然唐志言阳城景尺四寸七分八厘,则汉时宜更短于此。汉唐人之言,未知孰得其真。测景惟能知南北之差,若东西则随人所居而移。经谓「日东则景夕,日西则景朝」者,言其理当如是,非真能同时立表,知其东表日已昳、西表日未中也。西法则东西里差以月食时刻先后定之,疏立五表之説亦同。

五等诸侯之地,亦大槩立之法耳。其实当时行之,因事制宜,不可一例。有功出封者,爵虽侯而地不妨多,如封鲁土田陪敦,敦者,加厚也。或其先世为尊爵,无罪可贬,无功可进者,爵仍其旧而地不必増,如州公、薛侯是也【虞公、虢公疑皆周卿士之公,犹之周公、祭公】或畿外无地可封,亦只食采畿内。又有国在此而地在彼,如鲁之许田、郑之祊、卫之有阎土与相土之东都,皆不能以一率齐。读《周官》者,当防此意。

诸侯之地,土田为实封。若附庸在其封内,虽为社稷臣,而不得有其地。名山大泽,有不以封者。其余山川、薮泽、斥卤、硗确之地,与夫城郭、宫室、沟涂,皆不可食者,统而计之,大国宜有数百里,小国亦不下百里。此《周礼》与《孟子》、《王制》所以不能同,《周礼》就其虚寛者言之,《孟子》、《王制》惟举土田实封耳。天子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犹曰天子万乘,诸侯千乘,得什之一耳。大国百里,次国七十,小国五十,犹曰以九为节,以七为节,以五为节,大约降杀以两耳。岂能截然齐一,畧无增损于其间哉?

子产对晋之辞曰:「昔天子之地一圻,列国一同,自是以衰。」此言与《孟子》、《王制》合,与《周礼》违。当观其所以立言之意。此因晋人责其侵小,而晋人自有兼数圻之失,故子产不欲举大国虚寛大数,而惟举一同之制,以显兼数圻之多,使晋人因其言反诘之,若曰:「郑之先岂能七十里之制乎?」则郑亦岂能无瑕?而晋人不敢以是反诘者,兼数圻之瑕大也。子产亦逆知其不敢诘也,故为是言。然则孟子亦因当时列侯地大过制,故舍虚寛之数不言,而惟举百里、七十里、五十里之制,其言有所为也。《王制》则述孟子者也。不然,孟子生近齐鲁,岂真不知齐鲁始封尚有余地,而云俭于百里哉?

先郑云:「其食者半,公所食租税得其半耳,其半皆附庸小国也,属天子。参

译《考工记》用脂、膏、臝、羽、鳞将兽分为五大类,这与《月令》用羽、毛、鳞、介、臝将虫分为五类所指各不相同。臝类生物适宜生活在原野和低湿之地,自然应当像《月令》所说那样,臝虫属于中央,把没有羽毛、鳞甲和介壳的生物称为臝。郑玄的注疏都用虎豹之类来解释,这是错误的。

郑玄用骍刚等土色来解释九等,用十二分野来解释十二壤,并不确切。壤,是土的种类,正是骍刚、赤缇等。然而《草人》篇说九种土的混合,《禹贡》又不止十二种,意思是当时另有农书详细记载,《草人》篇没有说到的,大概是涂泥、黄壤、青黎这三种吧?九等应当像《禹贡》那样将田地分为九等。周朝定都洛邑,是为了使都城不远离天室,而四方入贡的道路里程均衡。人的谋划方面,武王已经迁鼎;鬼神的谋划方面,周公、召公先在河朔黎水占卜,再在涧水东、瀍水西占卜,以此审定。所谓土中,是综合九州的道路里程和地势形势而得知的,并不是先制作长一尺五寸的土圭,测量夏至日影与圭齐平,然后才称之为土中。既然确定了洛邑,树立八尺高的表,日影长一尺五寸,这就是土中的日影,于是制作土圭作为标准,其他地方测量日影也用这个土圭,根据其长短来衡量。这是日影以土中为标准而定,并不是土中因为日影而得。贾公彦的疏解说周公审慎,这比较接近事实。汉代时天文学尚不明晰,所谓的《考灵曜》,是汉人妄作,看到太阳运行有南北,寒暑进退,探求其原因不得,于是提出了四防的说法,又说太阳在三万里中升降。郑玄认为地中在半于三万里处,于是说日影每千里差一寸,这种说法非常荒谬。日影的差异,太阳靠近天顶则少,远离天顶则多,本来就不是平均差异,怎么能限定为千里差一寸?唐代太史监南宫说从滑台到上蔡武津,分段测量,说大概五百二十六里多一点日影差两寸多,驳斥旧说的荒谬,这在《唐书·天文志》中可以考证。

经文原本是说测量日影来建立王国,那么当时只在东都王城测量。到了汉代儒者才说颍川阳城是这样,阳城即现在的登封县,在洛邑的东南。这另有原因,大概黄道与赤道之间的纬度,古代宽阔而现今逐渐变窄,汉代王城夏至日稍微偏南而日影略微长,必须前进到阳城,然后才符合土圭的标准。然而《唐书》说阳城的日影长一尺四寸七分八厘,那么汉代应该比这更短。汉代和唐代人的说法,不知道谁更符合真实。测量日影只能知道南北的差异,至于东西则随着人所居住的地方而移动。经文说“日东则景夕,日西则景朝”,是说道理应当如此,并不是真的能同时立表,知道东边的表太阳已经西斜、西边的表太阳尚未中天。西法中东西里程的差异是用月食时刻的先后确定的,疏解中设立五表的说法也是如此。

五等诸侯的土地,大概也是立下的法则罢了。其实当时实行时,因事制宜,不能一概而论。有功劳而被封的,爵位虽然是侯但土地不妨多,比如封给鲁国的土田陪敦,敦,是加厚的意思。或者其先世是尊贵的爵位,没有罪过可以贬黜,也没有功劳可以进升的,爵位仍然保留旧制而土地不必增加,比如州公、薛侯就是这样【虞公、虢公大概都是周朝卿士的公,就像周公、祭公一样】。或者畿外没有土地可以封赐,也只食采于畿内。又有国在这里而土地在那里的,比如鲁国的许田、郑国的祊、卫国的阎土与相土的东都,都不能用一个标准来统一。阅读《周官》的人,应当防备这种意思。

诸侯的土地,土田是实封。如果附庸在其封地内,虽然是社稷之臣,但不能拥有其土地。名山大泽,有不拿来封赐的。其余的山川、薮泽、盐碱地、贫瘠之地,以及城郭、宫室、沟渠道路,都是不可食用的,统而计之,大国应该有数百里,小国也不止百里。这是《周礼》与《孟子》、《王制》不能相同的原因,《周礼》是根据其虚宽的情况来说的,《孟子》、《王制》只举出土田实封罢了。天子地方千里,公侯都是方百里,还说天子万乘,诸侯千乘,得到十分之一罢了。大国百里,次国七十,小国五十,还说以九为节,以七为节,以五为节,大约降杀以两罢了。怎么能截然齐一,其间略无增减呢?

子产回答晋国的话说:“从前天子的土地一圻,列国一同,从此以后逐渐减少。”这话与《孟子》、《王制》相合,与《周礼》相违。应当观察他立言的意图。这是因为晋人责备他侵犯小国,而晋人自己有兼并数圻的过失,所以子产不想举出大国虚宽的大数,而只举出一同的制度,以显示兼并数圻之多,使晋人因为他的话反诘,如果说:“郑国的先人难道能实行七十里之制吗?”那么郑国也就不能没有瑕疵?而晋人不敢以此反诘,是因为兼并数圻的瑕疵更大。子产也预料到他不敢反诘,所以这样说。那么孟子也是因为当时列侯土地过大超过制度,所以舍弃虚宽的数字不说,而只举出百里、七十里、五十里的制度,他的话是有针对性的。《王制》则是叙述孟子的。不然,孟子生于靠近齐鲁的地方,难道真的不知道齐鲁始封时还有余地,而说俭于百里吗?

先郑说:“其食者半,公所食租税得其半耳,其半皆附庸小国也,属天子。参

之一者亦然。」是谓其食者为诸侯。后郑云:「大国贡重,正之也;小国贡轻,字之也。」是谓其食者为天子。以文势言之,土其地,制其域,凡云其者,皆指侯国,则其食亦当指诸侯,先郑之义为长。大司马令赋,上地食者参之二,中地食者半,下地食者参之一,亦谓其可食者也。司勲凡颁赏地,参之一食,亦谓受赏者食其参之一,其余以食民,以供上也。先郑以其半为附庸小国属天子,参之一者亦然,葢谓小国无附庸,然亦当并山川及不可食之地言之,乃近宻。诸侯固各有贡,然九贡皆货贿服物,不贡栗米,则天子不食诸侯之地,不可谓之食。制其贡,亦惟以其所有耳,岂举其地之半、参之一、四之一而责其贡哉?后郑正之、字之,其言虽美,非实事也。小国可食地少而虚寛之数多,其犹下地莱三百畆,亦所以优之与?

译“三分之一”的情况也是这样。后郑说:“大国进贡重,是正其名分;小国进贡轻,是爱抚它。”这是说天子享用诸侯的贡赋。从文势来看,“土其地”、“制其域”,凡是说“其”的,都指侯国,那么“其食”也应当指诸侯,先郑的解释更为合理。大司马规定赋税,上等土地可食用的占三分之二,中等土地占一半,下等土地占三分之一,这也是说土地中可供食用的部分。司勋凡分赏土地,三分之一供受赏者食用,也是说受赏者享用其中的三分之一,其余用来养活百姓,以供给上级。先郑认为一半作为附庸小国隶属于天子,三分之一的情况也是这样,大概是因为小国没有附庸,但也应当连同山川及不可食用的土地一起计算,这才接近严密。诸侯固然各有贡赋,但九贡都是货物和服饰,不贡粮食,那么天子不食用诸侯的土地,不能称为“食”。规定他们的贡赋,也只是根据他们所有的东西罢了,难道会拿出土地的一半、三分之一、四分之一来要求他们进贡吗?后郑所说的“正之”、“字之”,言辞虽然美好,却不是事实。小国可食用的土地少而虚宽的数字多,这就像下等土地三百亩一样,也是用来优待他们吗?

田休一歳、二歳不耕,所以养地力也。南方无休不耕之田,非尽由地美,亦由粪田之力勤,而粪田实劳且费。北方粪田尤艰,故有休田之法。

本俗六安民:一曰媺宫室。宫室不完固,则民轻去其乡;坟墓不能族,兄弟、师儒、朋友不能聮,故以是为安居之本。

职事十有二:稼穑至生财,即大宰之九职。其学艺、世事、服事,此三职非生财之人。生财,先郑谓九职之闲民转移执事者得之。闲民执事于农、工、商、贾、虞、衡之家,皆所以生财。后郑谓养竹木者,非是。

夫家九比之数,先郑谓「九夫为井」,后郑谓「出九赋之人数」,皆非是。下经「颁比法」,「三年大比」,乡师以国比之法下及车辇、马牛,则比者简阅校计之意,宜读毗志反,非若五家为比之比,读必二反,为连属相从之意也。通诸官考之,疑九比者,夫家一,人民二,田三,莱四,畜五,车六,辇七,稼器八,兵器九。夫家为九比之首,八者皆夫家之所有,故云「夫家九比之数」。下经「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约举之辞;「辨其物,以歳时入其数」,则通九比之物而别异之也。

六乡之法: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卒伍之法: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又云:「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极似家出一人为兵,如管仲以十五乡三万家出三万人之法。信如此,则天子六军惟取足于六乡,何为六遂及甸、稍、县、都皆有作民师田行役之事?六遂以外之民皆家出一人为兵,则王畿千里可出数十军,何为限以六军?以此言之,小司徒防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亦言其聮络卒伍之法当如此。果有军旅,或调逺,或调近,必有更休之法,当不令逺地独逸、近地独劳。上地、中地、下地,家家虽有可任之人,亦自有均平之法,当不令下地家五人,亦与上地家七人者同出一人为兵也。管仲之法,则是家出一人为兵。葢是时兵农已分,居士乡而受田者,征其人而不征其税;居野鄙而受田者,征其税而不征其人。岂亦仿成周六乡出六军之制而变通之耶?

天子六军,取之六乡,而六遂与甸、稍、县、都亦有兵,所以防守,不在六军之中。即天子六军,亦所以备制,若有征伐,犹徴兵于诸侯。王朝将帅元戎十乘,以先啓行,不尽用六军也。观桓王伐郑,有陈人、蔡人、卫人从,则盛时可知矣。畿内六军与六遂、甸、稍、县、都之兵,大抵为防冦盗而设,故小司徒云:「唯田与追胥竭作。」畿内若有盗贼,虽羡卒犹当用之矣。平王时,以畿内之民戍申、戌甫,诸侯不为天子守,而王民反为诸侯守,《扬水》之诗所以作也。管仲变成周之制,以士乡十五为三军,则犹是六乡为六军之遗法。他国军制大约相似,虽云寓兵于农,其实兵自兵而农自农;虽云无养兵之费,而六乡之田即是养六军之田,犹后世之屯田也。六乡之民,六军取于斯,兴贤能亦取于斯,齐之士乡亦如此。此则古今制度大不相同者也。

唯田与追胥竭作,愚亦疑其有更休。一歳四田,正羡尽行,得毋劳民妨农?大搜于红,自根牟至于商卫,革车千乘,不常用也,春秋必谨而书之。若盗贼窃▯当调其近者而追之。

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衍沃用井,隰臯用牧,有此通融之法则,凡高下▯邪之地,皆可以方田之算术齐之,无地不可井矣。但有公田、无公田,其制不能画一。孟子谓:「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是有通融之法,而《国语》亦云:「先王制土,借田以力,而砥其逺迩。」此言似与孟子合。借田以力,助耕公田也;砥其逺迩,似谓逺者用助法,近者可用贡法也。而小司徒惟言九夫为井,未及论其中区之为公为私。载师任地,近郊什一,逺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什二,似皆无公田。司稼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亦惟皆私田乃有不定之敛法。如行助法,则惟以公田之稼归公,不必论年之上下矣。此《周官》之大

译田休耕一年、两年,是为了养护地力。南方没有休耕不种的田地,并非全因为土地肥沃,也是因为勤于施肥,而施肥确实既劳苦又费钱。北方施肥尤其困难,所以有休耕的方法。

本地安抚百姓的六种方法:第一是美化宫室。宫室不完固,百姓就会轻易离开家乡;坟墓不能合葬,兄弟、老师、儒者、朋友不能联结,所以把这作为安居的根本。

职事有十二种:从耕种到生财,就是大宰的九种职事。其中的学艺、世事、服事,这三种职事不是生财的人。生财,先郑认为九职中的闲民转移执事者能得到它。闲民在农、工、商、贾、虞、衡之家执事,都是为了生财。后郑认为养竹木的人,不对。

夫家九比的数量,先郑说“九夫为井”,后郑说“出九赋的人数”,都不对。下文“颁比法”,“三年大比”,乡师把国比的法令下达到车辇、马牛,那么比是简阅校计的意思,应当读作毗志反,不像五家为比的比,读作必二反,是连属相从的意思。通晓各官职来考察,怀疑九比是:夫家一,人民二,田三,莱四,畜五,车六,辇七,稼器八,兵器九。夫家是九比之首,其余八种都是夫家所有的,所以说“夫家九比的数量”。下文“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是约略列举的话;“辨其物,以岁时入其数”,则是通晓九比之物而分别统计它们。

六乡的制度: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卒伍的制度: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又说:“凡是起用徒役,不超过每家一人。”极像每家出一人为兵,如管仲用十五乡三万家出三万人的制度。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天子六军只在六乡取足,为什么六遂以及甸、稍、县、都都有作民师田行役的事情?六遂以外的百姓都每家出一人为兵,那么王畿千里可以出数十军,为什么限制在六军?由此说来,小司徒防备万民的卒伍而使用他们,也是说联络卒伍的方法应当如此。如果有军旅,或者调遣远方,或者调遣近处,必有更替休息的方法,应当不让远方独自安逸、近处独自劳苦。上地、中地、下地,家家虽然有可任之人,也自有均平的方法,应当不让下地家五人,也与上地家七人者同出一人为兵。管仲的制度,则是每家出一人为兵。大概这时兵农已分,住在士乡而受田的,征其人而不征其税;住在野鄙而受田的,征其税而不征其人。难道也是仿照成周六乡出六军的制度而变通它吗?

天子六军,取自六乡,而六遂与甸、稍、县、都也有兵,是用来防守的,不在六军之中。即使天子六军,也是用来备制的,如果有征伐,还要向诸侯征兵。王朝将帅率领元戎十乘,以先启程,不全部使用六军。看桓王伐郑,有陈人、蔡人、卫人跟随,那么兴盛时期就可以知道了。畿内六军与六遂、甸、稍、县、都的兵,大抵是为了防备寇盗而设,所以小司徒说:“只有田与追胥竭尽劳作。”畿内如果有盗贼,即使是羡卒也应当使用他们。平王时,用畿内的百姓戍守申、戌甫,诸侯不为天子守,而王民反而为诸侯守,《扬水》的诗因此作。管仲改变成周的制度,以士乡十五为三军,那么还是六乡为六军的遗法。他国军制大约相似,虽然说寓兵于农,其实兵自兵而农自农;虽然说无养兵之费,而六乡的田即是养六军的田,如同后世的屯田。六乡的百姓,六军取于这里,兴贤能也取于这里,齐的士乡也是如此。这是古今制度大不相同的地方。

只有田与追胥竭尽劳作,我也怀疑有更替休息。一年四次田猎,正羡尽行,难道不劳民妨农?大搜于红,从根牟至于商卫,革车千乘,不常用,春秋必定谨慎而记载它。如果盗贼窃〇,应当调遣近处的人而追捕他们。

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衍沃用井,隰臯用牧,有这种通融的法度,那么凡是高下〇邪之地,都可以用方田的算术齐之,无地不可井了。但有公田、无公田,其制度不能画一。孟子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是有通融之法,而《国语》也说:“先王制土,借田以力,而砥其逺迩。”这话似乎与孟子合。借田以力,助耕公田;砥其逺迩,似乎说远处用助法,近处可用贡法。而小司徒只说九夫为井,未及论其中区之为公为私。载师任地,近郊什一,逺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什二,似乎皆无公田。司稼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也惟有私田才有不定之敛法。如行助法,则惟以公田之稼归公,不必论年之上下了。这是《周官》之大

疑义,有不可强通者。

译对于存疑的义理,有不可强行贯通之处。

据《司马法》,畆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而小司徒言攷夫屋,旅师言聚野之屋粟,是用夫三为屋之法矣;用屋法则非八家同井之法。

司马法》通成终同,封畿以十起数,计里也。《小司徒》井、邑、邱、甸、县、都,以四起数,制赋也。甸与乘,古字通。稍人掌令邱乘之政令,即邱甸。《左传》「良夫乘衷甸」,即衷乘。因一乘当用四马,其制成于六十四井,故皆以四起数。此与计里之法本不相通,而亦可相通者,井田与道里有实数、有虚数也。是以《汉志》云: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园囿、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而一封三百一十六里,出千乘;一畿千里,出万乘,亦皆以百分之六十四为实,三十六为虚。则一成十里,亦以一甸六十四井为实,三十六井之地为虚矣。《汉志》之文,疑亦出古《司马法》,是皆约计通率,谓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园囿、术路约除三之一有竒耳。而郑注《小司徒》「一甸八里,一成十里,其縁边一里之地治沟;一都八十里,一同百里,其縁边十里之地治洫、治浍」,此郑以意言之,未实计沟涂之积数也。沟涂之积无几,岂能占百分之三十六哉!

注》引《司马法》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与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之法异。贾疏及《坊记》「制国不过千乘」孔疏,皆谓都鄙之军制,非也。七十五人者,丘乘之本法;三十人者,调▯之通制。《鲁颂》「公车千乘,公徒三万」,正与《司马法》合。

乡师輂辇,注谓輂驾马,《説文》亦谓大车驾马,非也。愚谓从后推之曰輂,从前挽之曰辇。輂从共,以两手拱而推也。今有后推之车。

国中复多役少,宜早征而晚免;野复少役多,宜晚征而早免。今乃反之,恐不如注説。葢国中民多脆弱,故晚征而早免;野民耐劳苦,故早征而晚免。此征谓力役之征,注谓赋税,非也。

疑六遂之外,公邑、采地亦当有比闾、族党、州乡之法,以聨其民。但其长未必有大夫、士之爵,而邑之小者仅如一乡,则其乡大夫即邑大夫为之乎?

乡大夫职经文「各宪之于其所治」为一句,「国大询于众庶」为一句,贾疏可考。唐石经「国」上误衍「之」字,俗本注疏遂以「之国」属上文,乡中安得有国乎?虽石经不足为据。鼔人所教不止乡民,凡王朝用乐之鼓亦此官教之。其言神祀、社祭、鬼享,不必皆州党之祭祀也。救日月,诏王鼔;大丧,诏大仆鼓。则此官固在王朝,所以不属大司乐者,因其兼教四金、鼛鼓,为军旅田役之用,故属之地官耳。

国语》云:「战以錞于丁寜,警其民也。」则军中自有金錞,疏谓不见所用,非也。

逺郊有牧田,以授九职中之薮牧,使牧六牲,即以牲物为贡,牧人掌之。国有祭祀,牧人共之于王朝。牛入地官,牛人、充人及司门;羊入夏官,羊人;豕入冬官,豕人;犬入秋官,犬人,而豢于地官之槀人;鸡入春官,鸡人;马入夏官,圉人。马牲唯有事于四海山川及丧祭遣奠用之。将祭祀,则各官供之,小宗伯毛而辨之,颁之司徒、宗伯、司马、司冦司空,使共奉之。牛为大牲,所用者多,则逺郊又有牛田,牛人掌之,养国之公牛,而祭祀用牛者与牧人并共也。十二闲之马,别有校人诸官掌之,非牧人之职也。羊人云:「若牧人无牲,则受布于司马,使其贾买牲而共之。」此谓牧人有时偶乏羊牲,则于长官受布买牲,以共王朝之用,非谓共之于牧人也。或引此文证各官皆共牲于牧人,则《载师》之牧田、《大宰》之薮牧、《闾师》之任牧贡鸟兽,脉络不得贯通矣。

先郑谓:「防,市中空地未有肆,城中空地未有宅者。」后郑易之云:「防,里,若今云邑里居矣。」「防,民居之区域也。」「里,居也。」后郑为长,然亦当兼市宅言之乃备。

以▯圃任园地,谓城外有可为园圃之地,授九职中艺园圃者,使贡草木果蓏之物,▯人掌之,非农民筑▯圃纳禾稼之▯圃也。农家▯

译根据《司马法》,一百亩为一夫,三夫为一屋,三屋为一井,而《小司徒》中说到考核夫、屋,旅师中说到聚集野外屋区的粟米,这是采用了三夫为一屋的制度;采用了屋的制度,就不是八家共一井的制度了。

《司马法》中“通”与“终”通用,封畿之地以十为基数起算,这是计算里程的方法。《小司徒》中的井、邑、邱、甸、县、都,以四为基数起算,这是制定赋税的方法。“甸”与“乘”,古字通用。稍人掌管发布邱乘的政令,也就是邱甸。《左传》中“良夫乘衷甸”,也就是衷乘。因为一乘应当使用四匹马,其制度形成于六十四井,所以都以四为基数起算。这与计算里程的方法本来不相通,但也可以相通,是因为井田和道里有实数、有虚数。因此《汉书·地理志》说:一同百里,总共有万井,除去山川、低洼盐碱地、城池、城邑居住区、园林囿苑、道路三千六百井,实际出赋税的六千四百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而一封三百一十六里,出千乘;一畿千里,出万乘,也都是以百分之六十四为实数,三十六为虚数。那么一成十里,也是以一甸六十四井为实数,三十六井之地为虚数了。《汉书·地理志》的文字,大概也出自古《司马法》,这都是大约计算的通率,是说山川、低洼盐碱地、城池、城邑居住区、园林囿苑、道路大约除去三分之一多一点罢了。而郑玄注《小司徒》说“一甸八里,一成十里,其边缘一里之地治理沟渠;一都八十里,一同百里,其边缘十里之地治理洫、治理浍”,这是郑玄凭意思说的,没有实际计算沟渠的面积。沟渠的面积没多少,怎么能占百分之三十六呢!

《注》引用《司马法》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与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的制度不同。贾公彦的疏以及《坊记》“制国不过千乘”孔颖达的疏,都说是都鄙的军制,这是不对的。七十五人的,是丘乘的根本制度;三十人的,是调发军队的通制。《鲁颂》中“公车千乘,公徒三万”,正好与《司马法》相合。

乡师中的輂辇,注解说輂是驾马,《说文》也说大车驾马,这是不对的。我认为从后面推叫輂,从前面拉叫辇。輂字从共,是用两手拱着推的意思。现在还有从后面推的车。

国中人口多劳役少,适宜早征发而晚免除;野外人口少劳役多,适宜晚征发而早免除。现在却反过来了,恐怕不如注解说得好。大概国中百姓多脆弱,所以晚征发而早免除;野外百姓能耐受劳苦,所以早征发而晚免除。这里的征发指的是力役的征发,注解说的是赋税,这是不对的。

怀疑六遂之外,公邑、采地也应当有比、闾、族、党、州、乡的制度,来联系其百姓。但其长官未必有大夫、士的爵位,而小的邑仅仅像一个乡,那么其乡大夫就是由邑大夫担任吗?

乡大夫职经文“各宪之于其所治”是一句,“国大询于众庶”是一句,贾公彦的疏可以考证。唐石经在“国”字上误衍了“之”字,俗本注疏于是把“之国”归属上文,乡中怎么会有国呢?虽然石经不足以作为依据。鼔人所教的不止是乡民,凡是王朝用乐的鼓也是此官教导的。其中所说的神祀、社祭、鬼享,不一定都是州党的祭祀。救助日食月食,诏告王鼓;大丧,诏告大仆鼓。那么此官本来就在王朝,之所以不隶属于大司乐,是因为他兼教四金、鼛鼓,用于军旅田役,所以隶属于地官罢了。

《国语》说:“作战时用錞于丁寜,是警戒其百姓。”那么军中自有金錞,疏解说未见所用,这是不对的。

远郊有牧田,用来授予九职中的薮牧,让他放牧六牲,就以牲物作为贡品,由牧人掌管。国家有祭祀,牧人供给王朝。牛归地官,牛人、充人及司门;羊归夏官,羊人;猪归冬官,豕人;狗归秋官,犬人,而豢养在地官的槀人;鸡归春官,鸡人;马归夏官,圉人。马牲只有在祭祀四海山川以及丧祭遣奠时使用。将要祭祀时,则各官供给,小宗伯梳理毛色并辨别,颁给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让他们共同供奉。牛是大牲,使用的多,那么远郊又有牛田,由牛人掌管,饲养国家的公牛,而祭祀用牛的与牧人共同供给。十二闲的马,另有校人等官掌管,不是牧人的职责。羊人说:“如果牧人没有牲,就从司马那里接受布帛,让他买牲来供给。”这是说牧人有时偶尔缺乏羊牲,就从长官那里接受布帛买牲,来供给王朝之用,不是说供给牧人。有人引用此文证明各官都供给牲给牧人,那么《载师》的牧田、《大宰》的薮牧、《闾师》的任牧贡鸟兽,脉络就不能贯通了。

先郑说:“防,是市中空地没有店铺,城中空地没有住宅的地方。”后郑改变说:“防,里,就像现在说的邑里居住了。”“防,是民居的区域。”“里,居住。”后郑的说法更为妥当,但也应当兼说市宅才完备。

以园圃职事任用园地,是说城外有可以作园圃的土地,授予九职中种植园圃的人,让他贡奉草木果蓏之物,由园人掌管,不是农民筑园圃缴纳禾稼的园圃。农家园圃

圃自于防地作之,与此无涉。先郑谓宅田为民宅,以备益多;后郑引《士相见礼》谓致仕者之家所授田,后郑为长。致仕者亦唯大臣及羣臣之贤能者有田以优之,闲散职未必皆授田也。宋之祠禄犹有古意。

译圃自是在防地制作的,与这里无关。先郑认为宅田是百姓的住宅用地,以备人口增多之用;后郑引用《士相见礼》,认为这是授予退休官员的田地,后郑的说法更为妥当。退休官员中,也只有大臣以及群臣中贤能的人才有田地作为优待,闲散职务的人未必都能授田。宋代的祠禄制度还保留着一些古意。

士田,先郑谓士大夫之子得而耕之田,后郑谓圭田,先郑为长。学校中之士,当于此养之;若圭田,当在赏田之中。

贾田,先郑谓吏为县官卖财与之田,后郑谓在市贾人其家所受田。后郑为长。汉志,工商家亦以口受田,五口当农夫一人。然则百工造作于官府者,其家当亦有田,或于官田中授之;其在民间为工者,亦予以田,如贾人之例,使之贡器物以当田赋也。

官田,先郑谓公家之所耕田,后郑谓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先郑为长。庶人在官,禄足以代耕,当是给以稍食。牛田、牧田,兼用先后郑之説,皆是授民以田而为公家畜牧,即九职之薮牧养蕃鸟兽,《闾师》之任牧以畜事贡鸟兽者也。牛田,牛人掌之;牧田,牧人掌之。若十二闲之马,当自有牧地,盖亦在近郊、逺郊,此不言者,主于田也。司勲又有加田,无国征,葢亦在赏田之中。

近郊、逺郊七种之田,皆农田外之闲田,自近郊以外皆有之,不定在近郊、逺郊,故不言。下经近郊什一,逺郊二十而三,则农田在其中矣。

国语》载孔子之言曰:「先王制土,借田以力,而砥其逺迩。」是田赋有逺近取平之法。《禹贡》甸服五百里,近者贡粗而且服,逺者贡精而不服,是虞夏砥逺迩之法也。载师近郊十一,逺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是周官砥逺迩之法也。取民固不过十一,然力役先取诸近,近者多而逺者少,其势不得不然。益逺民之赋以补近民之力,政乃均平。使可一概而施,则禹时何不以粟米责之三百里内,以总、秷、秸、服均之三百里外乎?多乎什一,大桀、小桀,此为法制外横征者言之。若通融逺近以立均平之法,乃王政也,非横敛也。如后世徴粮之法,地有不便纳本色者,许纳折色,而正供外量加解费,亦民所乐从。后人多疑《周官》,亦未深思之耳。

载师以公邑之田任甸地,而公邑大夫不见于经,非不见也。六遂之法通行于野,公邑、采邑皆有遂大夫以下诸官,遂大夫、县正亦即公邑大夫,经举六遂以为例耳。管仲参国伍鄙之法,鄙有五属大夫以统县帅、乡帅、卒帅、邑有司,葢仿周法而变通之者也。

里布,布非布帛,谓泉也。里字之义有三:一为三百步之里,一为二十五家之里,一为里居之里。里布者,里居之里。此经以防里任国中之地,《遂人》以田里安甿,《王制》田里不粥,《孟子》收其田里,皆此义,即谓其所居之宅也。宅而毛,则有嫔妇之贡;其不毛者,是弃地,不因其不毛而遂无征也。里布之轻重虽不可知,郑注以为二十五家之里,则太重矣;或又以为方里而井之里,皆不明里字之义。

朱子谓此经待士大夫之有土者,宅不毛,谓其为亭台;田不耕,谓其为池沼;民无职事者,谓士大夫家所养浮泛之人。此説甚确。此皆当征之职,非罚游惰之谓。屋粟又见《旅师》,自是当时征税之名,不知其多少也。田不耕有多少,当量田而出粟,岂可限以三夫?

民无职事,而责其出一夫百畆之税、一家力役之征,立法太重,势必难行。不行而法弛,先王当不为此。自是后儒解者失之耳。考诸经,凡言夫家者,犹云男女。无妻者为夫,有妻者为家。此言出夫家之征,谓其人若未受室,或丧其妻,则出一夫力役之征;已有家,则并出嫔妇布帛之贡也。

以时徴其赋,承上文里布、屋粟、夫家之征,载师惟徴此三种之赋也。其粟入于旅师。

家有种桑麻之地,故使嫔妇贡布帛,所谓布缕之征也。此经凡无职者,与农圃等同列,即九职中之闲民。夫布亦是闲民本身正赋,葢六七尺以上皆有力役之征,闲民佣力于人,不能赴公旬之役,故使出夫布以当三日、二日、一日之用,似后世之雇役钱,非罚也。先儒谓儆游惰者,误。

夫布之多少,大约以公旬三日为率。如一日佣力可得钱三十,则三日九十。以此布入官,可免三日之役也,与今时丁钱相似。孟子防无夫里之布,夫布即此经之夫布,里布即载师之里布。葢战国时为一切之法,凡居防之民,不

译士田,先郑认为这是士大夫之子得以耕种的田地,后郑认为是圭田,先郑的说法更为正确。学校中的士人,应当在此类田地中供养他们;如果是圭田,则应当属于赏田的范畴。

贾田,先郑认为这是官吏为官府出售财物而获得的田地,后郑认为这是在市中经商的人家所受的田地。后郑的说法更为正确。《汉书·食货志》记载,工商家庭也按人口授田,五口人相当于一个农夫。那么,在官府从事百工制造的人,其家中也应当有田地,或许是在官田中授予的;在民间从事工匠行业的人,也给予田地,如同商人的例子,让他们进贡器物来抵充田赋。

官田,先郑认为这是公家所耕种的田地,后郑认为这是在官府服役的庶人之家所受的田地,先郑的说法更为正确。在官府服役的庶人,俸禄足以代替耕作,应当供给他们粮食。牛田、牧田,兼用先郑和后郑的说法,都是授予百姓田地以供公家畜牧,即《九职》中薮牧负责繁育鸟兽,《闾师》中负责畜牧以进贡鸟兽的人。牛田由牛人掌管;牧田由牧人掌管。至于十二闲的马匹,应当自有牧地,大概也在近郊、远郊,这里没有提及,是因为主要论述的是田地。司勋还有加田,没有国家征赋,大概也属于赏田之中。

近郊、远郊的七种田地,都是农田之外的闲田,从近郊以外都有,不一定就在近郊、远郊,所以不再具体说明。下文提到近郊征收十分之一,远郊征收二十分之三,那么农田就包含在其中了。

《国语》记载孔子的话说:“先王制定土地制度,借田地的远近来调节劳力,从而平衡远近的差异。”这说明田赋有根据远近来取平的方法。《禹贡》中甸服五百里范围内,近处进贡粗劣物品并服役,远处进贡精细物品而不服役,这是虞夏时期平衡远近的方法。《载师》中近郊征收十分之一,远郊征收二十分之三,甸、稍、县、都都不超过十二分之一,这是周官平衡远近的方法。向百姓征税固然不超过十分之一,但劳役首先从近处征取,近处的人多而远处的人少,这种形势不得不如此。增加远处百姓的赋税来补充近处百姓的劳役,政令才能均平。如果可以用统一的标准施行,那么禹的时候为什么不在三百里内征收粟米,而在三百里外用总、秷、秸、服来均平呢?超过十分之一,就是大桀、小桀,这是针对法制之外横征暴敛的人而言的。如果通融远近来建立均平的法度,乃是王政,不是横征暴敛。如同后世征收粮食的方法,土地有不便缴纳实物粮食的,允许缴纳折色,而在正供之外酌情增加解费,这也是百姓乐于接受的。后人大多怀疑《周官》,也是没有深入思考罢了。

载师用公邑的田地来承担甸地的赋税,而公邑大夫在经文中没有见到,并不是没有,而是六遂的法度通行于野外,公邑、采邑都有遂大夫以下的官员,遂大夫、县正也就是公邑大夫,经文只是举六遂为例罢了。管仲参国伍鄙的法度,鄙有五个属大夫来统领县帅、乡帅、卒帅、邑有司,大概是仿照周法而加以变通的。

里布,布不是布帛,指的是钱币。里字的含义有三:一是三百步的里,二是二十五家的里,三是里居的里。里布指的是里居的里。此经文用以防里来承担国中的土地,《遂人》用田里来安顿百姓,《王制》说田里不卖,《孟子》说收取其田里,都是这个意思,即指他们所居住的宅院。宅院如果长满杂草,则有嫔妇的贡赋;如果不长庄稼,是废弃的土地,不能因为不长庄稼就完全不征税。里布的轻重虽然不可知,郑注认为是二十五家的里,那就太重了;又有人认为方里而井的里,都不明白里字的含义。

朱子认为此经文针对的是拥有土地的士大夫,宅院长满杂草,指的是建造亭台;田地不耕种,指的是挖掘池沼;百姓没有职事,指的是士大夫家中供养的闲散人员。这个说法很确切。这些都是应当征收的职赋,不是惩罚游手好闲的人。屋粟又见于《旅师》,自然是当时征税的名称,不知道具体数量。田地不耕种有多少,应当根据田地面积来征收粟米,怎么能限定为三夫呢?

百姓没有职事,却要求他们缴纳一夫百亩的税赋、一家的力役征调,立法太重,势必难以实行。不实行而法度松弛,先王不会这样做。这是后儒解释时的失误。考察经文,凡是说夫家的,犹如说男女。没有妻子的称为夫,有妻子的称为家。这里说征收夫家的赋税,意思是这个人如果尚未娶妻,或丧妻,则缴纳一夫的力役征调;如果已有家室,则同时缴纳嫔妇布帛的贡赋。

按时征收赋税,承接上文里布、屋粟、夫家之征,载师只征收这三种赋税。其中的粟米进入旅师。

家中有种桑麻的土地,所以让嫔妇进贡布帛,所谓布缕之征。此经文中凡是无职的人,与农圃等同列,即九职中的闲民。夫布也是闲民本身的正赋,大概六七尺以上都有力役征调,闲民受雇于人,不能赴公旬之役,所以出夫布来抵当三日、二日、一日之用,类似后世的雇役钱,不是惩罚。先儒认为是警戒游手好闲的人,是错误的。

夫布的多少,大约以公旬三日为率。如果一日佣力可得钱三十,那么三日九十。用这笔钱入官,可以免除三日的劳役,与现在的丁钱相似。孟子说防止无夫里之布,夫布即此经文的夫布,里布即载师的里布。大概战国时实行一切之法,凡是居住在防地的百姓,不

问其有职无职,而皆使出夫布;亦不问其毛与不毛,而皆使出里布。此额外之征,故欲其除之。

译询问他们是有职事还是无职事,却都让他们缴纳布匹;也不问土地是肥沃还是贫瘠,却都让他们缴纳里布。这是额外的赋税,所以想要废除它。

九职中惟臣妾不责其贡疏材,悯其为人奴婢也。委人之薪、刍、疏材、木材,掌荼之疏材,自是取之于虞衡及山泽之农。九职除臣妾,析虞衡为二,仍是九,故大府言九功之人。

不绩者不衰,斩衰、齐衰当心前长六寸、广四寸之布谓之衰。不绩之人,遇有斩、齐之丧,其衰服不设此布以耻之,非不服丧服。

县师以县为名,所主者甸、稍、县、都。然县都外连邦国,甸稍内连郊里,其间四等公邑,犬牙相错,故通邦国、郊里与稍、甸、都鄙之地域言之,正所以别其为甸、稍、县、都之地域,以为辨稽张本也。县师实不掌邦国,亦不及郊里,下言「辨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与其六畜车辇之稽」,又云「作其众庶」,所谓其者,指县师所主者言之耳。郑氏谓县师主数周天下,王应电谓调兵通乎天下,是以卑官而参大司马之权,谬矣。

县师所掌,谓邦国与都鄙、稍甸与郊里,其间相连之地域,县师主分别之,不得侵越,而先儒説者皆误。

甸、稍、县、都,地广民众,县师上士二人、中士四人,所以能辨、稽者,都家公邑亦仿乡、遂,各有亲民之吏,以邦比之法校登之。乡师则按籍辨之、稽之耳。攷羣吏者,攷甸、稍、县、都之羣吏也。

稍人言「作其同徒輂辇,帅而以至」,是稍人自帅也。此言使皆备旗鼔兵器以帅而至,是使都家公邑之长帅,而县师不帅也。稍人职以县师之法作之,则是县师受法于司马,稍人受法于县师,县师是中间禀令施令之人,不惟不帅师徒,而致于乡师者亦非其职。疏「帅而致于乡师」,则于经文「以帅而至」者不协,又侵稍人之职矣。凡造都邑,量其地而制其域。职首通掌地域,谓与甸稍县都相连已定之地域;此则新制之地域也。

以歳时徴野之赋贡,六遂以外通名野,此谓徴公邑之民赋与三等采地之贡也。公邑之民赋,邑大夫徴之,县师以入大府;三等采地,大夫食其地,仍贡其余于王,亦县师徴之。其委积随地积之,遗人掌之。

王朝设都鄙之官,礼事有都宗人、家宗人,军事有都司马、家司马,刑事有都士、家士。惟徴敛财赋,王朝不为设官,但禀载师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之法。自设官徴敛,而县师第徴公邑之已在官者,及都家之当入于王者耳。其疏材等物,委人敛之。若谓县师亲征民赋,则公邑民赋繁多,岂上士二人、中士四人所能徴哉?

遗人、委人皆掌委积,而所主不同。遗人兼有薪刍,而所主者粟米之积;委人主薪刍、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之积。囏阨、老孤、凶荒之民,以粟米为急,若薪蒸、疏材等物,亦须其人自取,国家不能徧给。唯宾客、羁旅不能自取,既须粟米,又须薪刍、畜聚等物,故遗人给其饮食,而委人又以稍聚待宾客,以甸聚待羇旅也。委人又云:「凡其余聚以待颁赐。」此谓薪蒸、疏材等物,若有余,亦颁赐于囏阨、老孤、凶荒之民,此出特恩,不可为常,如无余则亦不颁赐矣。后世赈荒阨、养孤老,亦止给谷米,不能给薪菜,财物有限也。后人读此二职,不知委积之不同,因委人言稍聚待宾客、甸聚待羇旅,遂谓遗人不掌稍甸之委积,误矣。遗人之委积,自乡里至县都皆掌之,但所主者粟米,非委人之所聚者耳。

公旬之「旬」当读如字。公旬者,公家力役之程日也。力役以旬计。《左传》令尹蒍艾猎城沂,事三旬而成,不愆于素;士弥牟营成周,量事期,城三旬而毕。公旬即此「旬」字,旧读「均」非是。力役或一旬、二旬、三旬,而一夫不过三日,三日之外,他役代之。

若是杀人而义者,不当报,报之则死。如杀人而不义者,王法当讨,不当教之辟也。此辟雠者,皆是过失杀人,于法不当死,调人为之和难,而雠家必不肯解者,乃使之辟也。使之辟而不辟,则有逆命之罪,于是调人与报者以瑞节为信,使其执至官而治之也。此瑞节亦不必是剡圭,注谓「王以剡圭使调人执之治其罪」,非也。如调人当执,则以官法执之可矣,何必王与瑞节?节必使雠人自执者,欲伸其报

译九职之中,只有臣妾不责求他们进贡疏材,是怜悯他们身为奴婢的缘故。委人所掌管的薪柴、草料、疏材、木材,以及掌荼所管的疏材,都是从虞衡及山泽的农夫那里征收来的。九职中除去臣妾,将虞衡分为两项,总数仍是九项,所以大府称他们为九功之人。

不织布的人不佩衰,斩衰、齐衰当心处前长六寸、宽四寸的布叫做衰。不织布的人,遇到斩衰、齐衰的丧事,他们的衰服上不设这块布,以此来表示羞耻,并不是不穿丧服。

县师以县为名,所主管的是甸、稍、县、都。然而县都之外连接邦国,甸稍之内连接郊里,这四等公邑之间犬牙交错,所以连同邦国、郊里与稍、甸、都鄙的地域一起论述,正是为了区分它们属于甸、稍、县、都的地域,作为辨别稽查的依据。县师实际上不掌管邦国,也不涉及郊里,下文说“辨别其夫家、人民、田莱的数量,以及六畜、车辇的稽查”,又说“役使那里的众庶”,所谓的“其”,是指县师所主管的范围而言。郑氏认为县师主管周天下的数目,王应电认为调兵通于天下,这是让卑官参与大司马的权力,是错误的。

县师所掌管的,是指邦国与都鄙、稍甸与郊里之间相连的地域,县师负责分别管理,不得侵越,而先儒的解释都是错误的。

甸、稍、县、都,地域广阔民众众多,县师设有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之所以能够辨别、稽查,是因为都家公邑也仿照乡、遂,各有亲近百姓的官吏,用邦比之法校勘登记。乡师则是按照簿籍进行辨别、稽查罢了。考核群吏,就是考核甸、稍、县、都的群吏。

稍人说“役使同徒輂辇,率领他们到达”,这是稍人自己率领。这里说让大家都准备好旗帜、鼓和兵器来率领到达,这是让都家公邑的长官率领,而县师不率领。稍人的职事是按照县师之法来役使,那么就是县师从司马那里接受法令,稍人从县师那里接受法令,县师是中间接受和传达命令的人,不仅不率领师徒,而且致使乡师也不是他的职事。疏解“率领到达乡师”,则与经文“率领到达”不相符合,又侵占了稍人的职事。凡是建造都邑,测量其土地而划定其区域。职文开头通掌地域,是指与甸稍县都相连已确定的地域;这里则是新划定的地域。

按时征收野外的赋税和贡品,六遂以外通称为野,这里是指征收公邑的民赋和三等采地的贡品。公邑的民赋,由邑大夫征收,县师将其送入大府;三等采地,大夫享用其土地,仍将剩余部分进贡给王,也由县师征收。其委积随地储存,由遗人掌管。

王朝设置都鄙的官员,礼事方面有都宗人、家宗人,军事方面有都司马、家司马,刑事方面有都士、家士。只有征收财赋,王朝不专门设置官员,只是遵循载师甸稍县都皆不超过十二里的法则。自从设置官员征收以来,县师只征收公邑中已在官府管理的,以及都家中应当进献给王的。那些疏材等物,由委人征收。如果说县师亲自征收民赋,那么公邑民赋繁多,岂是上士二人、中士四人所能征收的呢?

遗人、委人都掌管委积,但所主管的不同。遗人兼管薪柴草料,但所主管的是粟米的积蓄;委人主管薪柴草料、疏材、木材等所有蓄积之物的积蓄。遭遇困厄、老弱孤寡、凶荒的百姓,以粟米为急迫,至于薪柴、疏材等物,也需要他们自己采集,国家不能普遍供给。只有宾客、羁旅之人不能自己采集,既需要粟米,又需要薪柴草料、蓄积等物,所以遗人供给他们饮食,而委人又用稍聚接待宾客,用甸聚接待羁旅之人。委人又说:“凡是剩余的积蓄,用来等待颁赐。”这是指薪柴、疏材等物,如果有剩余,也颁赐给遭遇困厄、老弱孤寡、凶荒的百姓,这是出于特别的恩惠,不能作为常例,如果没有剩余也就不颁赐了。后世赈济荒年困厄、供养孤老,也只给谷米,不能给薪菜,因为财物有限。后人读这两项职事,不知道委积的不同,因为委人说稍聚接待宾客、甸聚接待羁旅,就认为遗人不掌管稍甸的委积,这是错误的。遗人的委积,从乡里到县都都掌管,只是所主管的是粟米,不是委人所蓄积的那些罢了。

公旬的“旬”应当读如本字。公旬,是公家力役的程期日数。力役以旬计算。《左传》中令尹蒍艾猎筑沂城,事情三十天完成,没有违背预定;士弥牟营建成周,估量事情期限,筑城三十天完成。公旬就是这个“旬”字,旧读作“均”是不对的。力役或一旬、二旬、三旬,而一个壮丁不超过三天,三天之外,由其他役夫替代。

如果是合乎道义而杀人,不应当报仇,报仇就会死。如果是违背道义而杀人,王法应当讨伐,不应当教他逃避。这种逃避仇敌的人,都是过失杀人,按法律不应当死,调人调和他们的仇怨,而仇家必定不肯和解,才让他逃避。让他逃避而不逃避,就有违抗命令的罪过,于是调人与报仇的人以瑞节为信物,让他拿着到官府去治罪。这瑞节也不一定是剡圭,注解说“王用剡圭让调人拿着去治他的罪”,是不对的。如果调人应当拿着,那么用官法拿着就可以了,何必王给瑞节?瑞节必定是让仇人自己拿着,是想伸张他的报仇

雠之情也。执至官而治之,则亦不许其杀也。经无王与调人瑞节之文,故知是调人与仇家有引。典瑞谓此瑞节为谷圭者,亦非也。谷圭以和难,和诸侯之难耳,非令辟雠之谓。既以执之,又何和难之有?凡杀人而义者,令勿雠,误衍「不同国」三字。杀人而义,谓当官治人罪、战陈杀人,或为奸盗被杀之类。注谓「父母兄弟师长尝辱焉而杀之」,谬矣。辱亦有轻重,岂可遂杀?判妻入子,一説娶判妻,谓娶人所出之妻;入子,谓再嫁而携其女入后夫之家者。此説是。书之者,防其争讼也。有故而迟归者,或因贫乏,或因灾祸,于中春令防男女之时,许其不备礼而昏,《摽有梅》之诗是也。若无故不用是时不禁之令,而造次成昏者,则罚之。此职本无可疑,中春令防男女,亦谓此时隂阳和,宜嫁娶耳,非必以此为限。

译这是仇家之间的情感。将仇人逮捕并押送到官府处理,那么也不允许私自杀死他。《周礼》中没有关于君王与调人持有瑞节的记载,所以知道这是调人与仇家之间有牵连。《典瑞》篇认为这种瑞节是谷圭,这也是错误的。谷圭是用来和解困难的,只是用来和解诸侯之间的困难罢了,并不是用来命令法官处理仇杀的意思。既然已经逮捕了仇人,又有什么和解困难可言呢?凡是合乎道义而杀人的,命令不得报仇,“不同国”三个字是误增衍文。合乎道义而杀人,是指当官依法惩处罪犯、在战场上杀人,或者因为奸淫盗窃而被杀等情况。注解说“父母兄弟师长曾经侮辱过他而杀死他们”,这是错误的。侮辱也有轻重之分,难道可以因此就杀人吗?判妻入子,有一种说法是娶判妻,指娶别人休弃的妻子;入子,指再嫁时带着女儿进入后夫家的人。这种说法是正确的。记载这些规定,是为了防止他们发生争讼。有缘故而延迟归家的,可能是因为贫穷匮乏,或者因为灾祸,在仲春时节防止男女私奔的命令下,允许他们不备齐礼仪就结婚,《摽有梅》这首诗就是这种情况。如果没有缘故而不遵守此时不禁婚嫁的命令,却仓促成婚的,就加以处罚。这个职官的职责本来没有什么可疑的,仲春时节防止男女私奔的命令,也是说此时阴阳调和,适宜嫁娶罢了,并不是一定要以此为限制。

周礼疑义举要卷二

<经部,礼类,周礼之属,周礼疑义举要》>

  钦定四库全书

  周礼疑义举要卷三

  婺源江永撰

  地官【二】

市之羣吏平肆、展成、奠贾。平肆者,平其肆之货贿,不使其名实相紊也。胥师、贾师、肆长三职皆言平,而肆长尤其専职。展成、奠贾,则贾师之専职也。展成,即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之成,谓以所买卖之物书之质剂,成其交易。奠贾,亦以其物之贾书之质剂,皆贾人省之、定之也。辟布,谓民有遗失泉布至市求覔者,令其于遗失处求之也。量度,者谓民有争量度不平者,借市中之度量以平之,亦令其于附近之地也。

国君过市,则刑人赦。魏氏谓不言王者,不敢斥至尊,故举国君为况,此説是。然则夫人过市,亦以况王后也。刑人赦,亦但赦市中宪徇扑之刑耳,非谓市中刑杀大罪亦赦之也。幕、帟、葢、帷,皆所障蔽之物,罚之以示不当逰市,所以耻之也。若卫灵公与夫人同车,宦者参乘而招摇过市,尤不知耻者也。

王制》:「戎器不粥于市。」此得卖兵器者,弓矢、佩刀、服剑之类,皆常用器,宜不在禁限。戎器,其谓甲胄、戈盾之类与?《王制》又言:「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则兵车中度者,亦可粥也。

絘布,先郑谓列肆之税布,得之。絘即次字之异文。王氏谓胥师罚在次诈伪者之布,谬甚。罚诈伪当入罚布,何得于此首列?列肆有税,犹民之防里有税,不必因孟子「防而不征,法而不防」之説曲避其名也。

总布,杜子春读总为儳,谓无肆立持者之税;后郑读如租▯之▯,谓守斗斛铨衡者之税。二説皆非。无肆立持,此贩夫贩妇鬻卖小物,暂立即去;守斗斛铨衡,乃闲民佣力于商贾,皆不当征其税。王氏谓肆长总敛在肆诸物之布,得之。肆长陈其货贿,辨其名实而平正之,又敛其总布,正是货物之市。

质布,后郑谓质人所罚犯质剂者之泉,王氏谓质人罚度量犯禁者之布,皆非是。罚则当入罚布,何为别名质布?愚谓此则偿质剂之布也。古未有纸,大券小劵当以帛为之,交易以给买者,而卖者亦藏其半。质剂葢官作之,其上当有玺印,是以量取买卖之泉以偿其费,犹后世契纸有钱也。

罚布有三:质人罚度量、淳制之犯禁者,一也;胥师罚诈伪、饰行、儥慝者,二也;胥罚有罪者,三也。而凡犯禁之类,如不当粥而粥、乘天患而贵儥,皆有罚布可知矣。郑注谓「罚犯市令者之泉」,是矣。而质人罚犯质剂者之泉,即是诈伪、饰行、儥慝者之罚,乃别之入质布,则罚布之类不该矣。

防布,郑注谓货贿诸物邸舎之税。疏谓货贿停储邸舍之税,得之。防与絘异者,絘是卖物之肆,防是停储货物之舍,卖者、买者皆有之,今时谓之栈房。卖者肆中不能容,则停货物于防;买者当时不能即运,又或储之以待时鬻,亦须防。此防亦是官物,故当有税。

五布之次序:先列肆,次货贿,次质剂,次罚布,而后及防。防亦地税,不序于絘布之后者,总、质、罚皆肆中之物事,防在肆外,故序之在后,属辞之体宜尔也。官独以防名者,举防以该肆也。五布惟总布最多,地税有定,质剂物微,罚布无常,货贿充牣,市防源源而至,非防人所能尽稽,故必使每肆之肆长敛之,入于防人。此总布是商贾之正赋,犹农之九谷,嫔之布帛,工之器物,大宰所谓「市赋」,闾师所谓「任商以市事贡货贿」者,此也。商虽不以其所卖之物为贡,而布亦即货贿,先儒失总布之义,而诸职脉络不得贯通矣。

周官》所征者,征诸商贾也。若无肆立持者,贩夫贩妇耳,岂可征其货乎?市中守斗斛、铨衡者,是闲民转移执事之人,本身自有夫布,必不征其总布。

饰行、儥慝,皆诈伪之事。饰行者,诈于事,如鲁人朝饮其羊以诈市人之类;儥慝者,诈于物,如卖柑者「金玉其外,败絮其中」之类。注谓「使人行卖恶物于市」,未是。

都鄙从其主,国人、郊人从其有司。自比长、邻长以上,皆可谓之主、有司。其

译《周礼疑义举要》卷二

《经部·礼类·周礼之属·周礼疑义举要》

钦定四库全书

《周礼疑义举要》卷三

婺源江永撰

地官【二】

市场中的群吏负责平定店铺、查验成交、确定物价。平定店铺,是指平定店铺中的货物,不让它们的名称与实际相混淆。胥师、贾师、肆长这三个职位都提到“平”,而肆长尤其专司此职。查验成交、确定物价,则是贾师的专司之职。查验成交,就是质人掌管市场中货物的成交,指将所买卖的物品写在质剂上,完成交易。确定物价,也是将物品的价格写在质剂上,都由贾人审查、确定。辟布,是指百姓有遗失钱币到市场寻找的,让他们在遗失的地方寻找。量度,是指百姓有争度量衡不平的,借市场中的度量衡来平定,也让他们在附近的地方进行。

国君经过市场,就赦免罪犯。魏氏认为不说“王”,是不敢直斥至尊,所以举国君为例,这个说法是对的。那么夫人经过市场,也是以国君为例,指王后。赦免罪犯,也只是赦免市场中宪徇扑打之类的刑罚罢了,不是说市场中刑杀大罪也赦免。幕、帟、盖、帷,都是遮蔽之物,用它们来惩罚,以示不应游逛市场,以此来羞辱他们。如果像卫灵公与夫人同车,宦官陪乘而招摇过市,更是不知羞耻的人了。

《王制》说:“兵器不在市场上卖。”这里说可以卖兵器,弓矢、佩刀、服剑之类,都是常用器具,应该不在禁止之列。戎器,大概是指甲胄、戈盾之类吧?《王制》又说:“兵车不符合标准,不在市场上卖。”那么符合标准的兵车,也是可以卖的。

絘布,先郑认为是排列店铺的税布,是对的。絘就是“次”字的异体字。王氏认为是胥师惩罚在店铺中欺诈虚伪者的布,大错特错。惩罚欺诈虚伪应当归入罚布,怎么能在这里首先列出?排列店铺有税,就像百姓的乡里有税一样,不必因为孟子“乡而不征,法而不乡”的说法而曲意避开它的名称。

总布,杜子春读总为儳,认为是没有店铺站立持卖者的税;后郑读如租〇之〇,认为是看守斗斛铨衡者的税。两种说法都不对。没有店铺站立持卖,这是贩夫贩妇售卖小物品,暂时站立就离开;看守斗斛铨衡,这是闲民受雇于商贾出力,都不应当征收他们的税。王氏认为是肆长总敛在店铺中各种物品的布,是对的。肆长陈列货物,辨别它们的名称和实际而平正之,又总敛总布,正是货物的市场。

质布,后郑认为是质人惩罚违反质剂者的钱币,王氏认为是质人惩罚违反度量禁令者的布,都不对。惩罚就应当归入罚布,为什么另名为质布?我认为这是偿还质剂费用的布。古代没有纸,大券小券应当用帛制作,交易时给买者,卖者也收藏一半。质剂大概是官府制作的,上面应当有玺印,所以量取买卖的钱币来偿还费用,就像后世契纸有钱一样。

罚布有三种:质人惩罚违反度量、淳制禁令的,是一种;胥师惩罚欺诈虚伪、装饰行为、隐藏恶意的,是第二种;胥惩罚有罪者的,是第三种。而凡是违反禁令之类的,如不该卖而卖、乘天灾而抬高物价,都有罚布可以知道了。郑注说“惩罚违反市场法令者的钱币”,是对的。而质人惩罚违反质剂者的钱币,就是欺诈虚伪、装饰行为、隐藏恶意者的惩罚,却另外归入质布,那么罚布的种类就不完备了。

防布,郑注认为是货物邸舍的税。疏说货物停储邸舍的税,是对的。防与絘不同的地方,絘是卖物的店铺,防是停储货物的仓库,卖者、买者都有,现在称为栈房。卖者店铺中容纳不下,就把货物停在防;买者当时不能立即运走,又或许储存起来等待时机再卖,也需要防。这个防也是官物,所以应当有税。

五布的次序:先列店铺,次货物,次质剂,次罚布,然后才到防。防也是地税,不排在絘布之后的原因,是总、质、罚都是店铺中的事物,防在店铺外,所以排在后面,这是属辞的体例应当如此。官府独用防来命名的原因,是举防来概括店铺。五布中只有总布最多,地税有定数,质剂物品微小,罚布无常,货物充盈,市场防布源源而至,不是防人所能全部稽查的,所以必须让每个店铺的肆长总敛,交给防人。这总布是商贾的正赋,就像农民的九谷,嫔女的布帛,工匠的器物,大宰所说的“市赋”,闾师所说的“任商以市事贡货贿”,就是这个。商虽然不以其所卖的物品为贡,但布也就是货物,先儒失掉了总布的意义,而各种职事的脉络就不能贯通了。

《周官》所征收的,是征收商贾的。如果没有店铺站立持卖者,只是贩夫贩妇罢了,怎么能征收他们的货物呢?市场中看守斗斛、铨衡者,是闲民转移执事的人,本身自有夫布,一定不征收他们的总布。

饰行、儥慝,都是欺诈虚伪的事情。饰行者,是欺诈于事,如鲁人早晨饮羊以欺诈市人之类;儥慝者,是欺诈于物,如卖柑者“金玉其外,败絮其中”之类。注说“让人行卖恶物于市”,不对。

都鄙跟随他们的主人,国人、郊人跟随他们的有司。从比长、邻长以上,都可以称为主人、有司。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