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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藏易学象数论五

易学象数论卷四

易藏 · 易经 · 已译 · 第 26–27 段

左二则右必三,左三则右必二,左一则右亦一。以上初揲在《易》,为再扐在《▯》,为一艻之半。

次除前,余数复合其见存之策,或三十,或二十七,不挂分搜,如前法,其余数不三即六。

左一则右必二,左二则右必一,左三则右亦三,以上为再揲。再揲之余,并之于艻,是为一艻。艻即所挂之一也。王制:“祭用数之仂。”郑注:“什一挂,先别于正数,故名艻。”葢再揲未竟,余数未并;再揲竟,则余数并入挂内。此所谓余乃不用之数,与上下分数之余异。

一艻之后,而数其余:七为一,八为二,九为三。

再揲止一挂,故曰一艻。余数既并置之不用,而数其所得之正策。七其三为一画,一八其三为二画,一九其三为三画,一以成一方之位。如是每再揲而成位,自家而方,曰位。通计去八揲,然后首名定也。○老泉苏氏曰:一挂一扐之多,不过乎六。既六而其余二十七者,可以为九,而不可以为八七。况夫不至于六哉!于是改为再扐,而三数其余。八扐而四位成。羲按《易》再扐后挂之义,揲左手竟而扐之,揲右手竟而又扐,谓之再扐。苏氏以初揲为一扐,故加一扐于《▯不知《▯之以挂为艻也。若凖《易》之例,四位凡十六扐焉。

  六筭而策道穷也

一艻止于再揲,可以为七八九,而不可以为六。○范注曰:谓余得七,则下一筭;得八,则下二筭;得九,则下三筭。一二三,凡六揲,三十三止得六筭,故言穷也。穷则揲以成四位,不出七八九也。

  七为一   挂一不用余数十一

八为二   挂一不用余数八

九为三   挂一不用余数五

逢有下,中,上,下思也,中福也,上祸也,思祸福各有下,中,上。九赞之位:一思内,二思中,三思外;四福小,五福中,六福大;七福生,八祸中,九祸极。以昼夜别其休咎焉首有隂阳一阳二隂终九起一阳首以一、三、五、七、九为昼二、四、六、八为夜;隂首以二、四、六、八为昼一、三、五、七、九为夜。筮者逢昼为休,逢夜为咎。一从二从三从是谓大休旦筮用一、五、七为一表,夕筮用三、四、八为一表,日中、夜中筮用二、六、九为一表。一、五、七逢阳首则皆昼为从,逢隂首则皆夜为违。三、四、八逢阳首则一昼两夜,逢隂首则一夜两昼。二、六、九逢阳首则两夜一昼,逢隂首则两昼一夜。三从者,旦筮逢阳首也。一从二从三违始中休终咎中筮逢隂首一从二违三违始休中终咎夕筮逢阳首一违二从三从始咎中终休夕筮逢隂首一违二违三从始中咎终休中筮逢阳首一违二违三违是谓大咎旦筮逢隂首占有四或星首五行,一水,二火,三木,四金,五土,六水,七火,八木,九金,终九首。复一星,五行:角、亢、氐、房、心、尾、箕,东方属木;奎、娄、胃、昴、毕、觜、参,西方属金;井、鬼、柳、星、张、翼、轸,南方属火;斗、牛、女、虚、危、室、壁,北方属水。星与首同徳,是从;与首背徳,是违。或时冬至筮,逢十月以前首为违,冬至以后首为从;夏至筮,逢四月以前首为违,夏至以后首为从。或数即九赞昼夜之数或辞

赞辞旦则用经夕则用纬南北为经,东西为纬。一六水在北,二七火在南,五土在中。故一二五六七为经,三八木在东,四九金在西。故三四八九为纬。旦筮一五七,是用经也;夕筮三四八,是用纬也;中筮二六九,经纬杂用之也。观始中决从终范注:凡筮,或先违而后从,先从而后违,或三皆从,或三皆违,决之者从终辞也。推▯筭筮所得,首于八十一中,次第何居?推其筭也。家一置二置二三置三随家所得之位置筭部一勿増二増三三増六部位得一,不置筭;得二,置三筭;得三,置六筭。州一勿増,二増九,三増十八,方一勿増,二増二十七,三増五十四。四位积筭,是首之次第也。如筮得乐首,一方三州,二部三家,方一不置筭,州三置十八筭,部二置三筭,家三置三筭,积二十四筭,是乐去中之数也。

求表之赞赞七百二十九分,为二百四十三表,筮所得次第之数。置▯姓去太始策数▯姓筮所得之首,太始中为羣首之始,去太始策数,即▯筭也。减而九之减所得之首一筭,以九乗之。每首九赞,故九之。

译左边得二,右边必定得三;左边得三,右边必定得二;左边得一,右边也得一。以上在《易》中是初揲,在《玄》中是再次扐,是一艻的一半。除去前面的策数,把余下的策重新合起来,可能是三十,也可能是二十七;不再挂出一策,依照前面的方法分策、三数,所得余数不是三就是六。左边得一,右边必定得二;左边得二,右边必定得一;左边得三,右边也得三。以上是再次揲。再揲所得的余数合在艻中,这就是一艻。艻就是先前所挂出的那一策。《王制》说:“祭祀使用数的仂。”郑玄注说:“十分之一挂出,先从正数中分离出来,所以叫艻。”因为再揲尚未完成,余数还没有合并;再揲完成后,余数才合入挂出的策中。这里所说的余数,是不用的数,与上下分策所得的余数不同。一艻之后,计算所得余数:七作一,八作二,九作三。再揲只停止在一挂,所以称为一艻。余数既已合并并放置不用,就计算所得到的正策。七的三分之一是一画,八的三分之一是二画,九的三分之一是三画;用它来构成一方的位置。这样每经过一次再揲就形成一个位置,从家到方,称为“位”。总共经过八揲之后,首名就确定了。○老泉苏氏说:一挂一扐所得的数,最多不过六。既然最多为六,而余下的二十七可以作为九,却不能作为八或七,何况有时还不到六呢?因此改为再次扐,并把余数三数。经过八扐,四个位就形成了。黄宗羲按:按照《易》“再扐后挂”的意义,揲完左手后扐一次,揲完右手后又扐一次,这叫再扐。苏氏把初揲当作一扐,所以在《玄》中增加一扐,却不知道《玄》是把挂出的一策叫作艻。如果按照《易》的例子,四个位总共应有十六扐。六次计算,策数的运行就穷尽了。一艻只进行两次揲,因此可以得到七、八、九,却不能得到六。范氏注说:余数得到七,就放下一策。得到八,就放下二策;得到九,就放下三策。一、二、三合计,六次揲,三十三策只能得到六策,所以说穷尽了。穷尽之后再揲以形成四个位,不会超出七、八、九。七作一    挂一不用,余数十一 八作二    挂一不用,余数八 九作三    挂一不用,余数五 凡遇到“下、中、上”,下是忧思,中是福,上是祸;忧思和祸福又各有下、中、上。九赞的位置:一是内忧思,二是中忧思,三是外忧思;四是小福,五是中福,六是大福;七是福开始发生,八是中等灾祸,九是灾祸极盛。用昼夜来区别吉凶。首有阴阳:一阳二阴,终数为九而从一开始。阳首以一、三、五、七、九为昼,以二、四、六、八为夜;阴首以二、四、六、八为昼,以一、三、五、七、九为夜。占筮时遇到昼为吉,遇到夜为凶。一从、二从、三从,这叫大吉。早晨占筮用一、五、七作为一表,傍晚占筮用三、四、八作为一表,日中、夜中占筮用二、六、九作为一表。一、五、七遇到阳首,全部属于昼,都是顺从;遇到阴首,全部属于夜,都是违背。三、四、八遇到阳首,是一昼两夜;遇到阴首,是一夜两昼。二、六、九遇到阳首,是两夜一昼;遇到阴首,是两昼一夜。三者都顺从,是早晨占筮遇到阳首。一从、二从、三违,是开始和中间吉利,最后有凶。中时占筮遇到阴首。一从、二违、三违,是开始吉利,中间和最后有凶。傍晚占筮遇到阳首。一违、二从、三从,是开始有凶,中间和最后吉利。傍晚占筮遇到阴首。一违、二违、三从,是开始和中间有凶,最后吉利。中时占筮遇到阳首。一违、二违、三违,这叫大凶。早晨占筮遇到阴首。占筮有四项:星、时、数、辞。首配五行:一属水,二属火,三属木,四属金,五属土,六属水,七属火,八属木,九属金;终数为九首。又以一星配五行:角、亢、氐、房、心、尾、箕属东方木;奎、娄、胃、昴、毕、觜、参属西方金;井、鬼、柳、星、张、翼、轸属南方火;斗、牛、女、虚、危、室、壁属北方水。星与首同德就是顺从,与首背德就是违背。或者看时令。冬至占筮,遇到十月以前的首为违,冬至以后所遇的首为从;夏至占筮,遇到四月以前的首为违,夏至以后所遇的首为从。或者看数。就是九赞的昼夜之数。或者看辞。就是赞辞。早晨用经,傍晚用纬。南北为经,东西为纬。一、六属水,在北方;二、七属火,在南方;五属土,在中央。所以一、二、五、六、七属于经;三、八属木,在东方;四、九属金,在西方。所以三、四、八、九属于纬。早晨占筮用一、五、七,是使用经;傍晚占筮用三、四、八,是使用纬;中时占筮用二、六、九,是经纬混合使用。观察开始和中间,以最后来决定顺从。范氏注说:凡是占筮,有的先违背而后来顺从,有的先顺从而后来违背,有的三次都顺从,有的三次都违背;作决定时,要依据最后的辞。推算《玄》数。占筮所得的首,在八十一首中次第处于什么位置?就是推算它的数。家:得一置二,得二置三,得三置三。按照家所得的位置放置筭数。部:得一不增加,得二增加三,得三增加六。部位得一,不放置筭;得二,放置三筭;得三,放置六筭。州:得一不增加,得二增加九,得三增加十八;方:得一不增加,得二增加二十七,得三增加五十四。四个位所积的筭数,就是这一首的次第。例如占得乐首,一方三州、二部三家;方一不放置筭,州三放置十八筭,部二放置三筭,家三放置三筭,总共二十四筭,这就是乐首距离中首的数。求表的赞数。七百二十九赞分为二百四十三表,这就是占筮所得的次第数。放置《玄》数,减去太始的策数。《玄》数就是占筮所得的首。太始是群首的开始;减去太始的策数,就是《玄》数。相减后乘以九。把所得首的筭数减去一,再乘以九。每首有九赞,所以乘九。

増赞増所得首之赞于乗数,如乐首二十四减一,以九乗得二百有七,増入所得赞,是去太始赞数也。又如乐首二十四减一,以三乗得六十有九,増入所得表,即是表数也。去▯数半之,则得赞去冬至日数矣。▯以七百二十九赞加踦赢配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二赞而为一日故半之即得去冬至日数矣如乐首二百有七増二赞半之是一百五日偶为所得,日之夜奇;为所得,明日之昼也。二赞一昼一夜率一首而四日有半奇首之次九为偶首初一之昼此言奇偶统七百二十九赞也如乐首増一赞二百有八则偶乃是夷首次九之夜増二赞则奇为明日之昼求星,从牵牛始,除筭尽,则是其日也。冬至日在牛一度中首之初一也。日行一度,已得日数,依星度除之,则得。如乐首一百五日,从牛一度除之尽,是为胃五度。星度牛【八】女【十二】虚【十】危【十七】室【十六】壁【九】奎【十六】娄【十二】胃【十四】昴【十一】毕【十六】觜【二】参【九】井【三十一】鬼【四】柳【十五】星【七】张【十八】翼【十八】轸【十七】角【十二】亢【九】氐【十五】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一】斗【二十六】▯图》曰:「泰积之要,始于十有八策,终于二十有四。天地人各十八,并之五十四。」并始终策数半之为泰中并五十四于十八为七十二泰中之数,三十有六,策以律七百二十九,赞凡二万六千二百二十四策,为太积。犹《易》二篇之策也,每赞三十有六,乗之得太积策数。七十二策为一日,凡三百六十四日有半,踦满焉,以合嵗之日,而律厯行。一嵗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七十二策二赞,昼夜之数也。太积策数于嵗日,不及四分日之三,应増五十四策。此踦赢所繇作也。王涯揲蓍法三十六策,虚三挂一,中分左右,以三数左,置余;以三数右,置余。合左右正策数之,为三者七,而后一一数之,及八以为二,及九以为三,不及八,不及九,从三三之数,而以三七为一。○老泉苏氏曰:「是苟以牵合乎一扐之言,而不知夫八者须挂一扐三而后成,而扐终不可以三也。」羲按:左右一揲之余,其挂扐之数不三即六,三者得三十策,三七之余为九;六者得二十七策,三七之余为六,更无得二十九策可以为八也。然王氏虽谬,不以余策而论,犹为未失其传也。胡双湖揲蓍法三揲有余一,余二,余三,而无余七,余八,余九之理解者甚多,皆不通意者。子云之法,以余一准七,余二准八,余三准九,只余一二三,则七八九自定矣。故曰余七为一,八为二,九为三,只倒用一字,故难解。若作余一为七,二为八,三为九,人无不晓矣。○羲按:胡氏舎正策而论余数,失之逺矣。南宋以后揲蓍者,皆尚简便而置正策,不独太▯也。然易之余数与正策相合,故论之不为失。太▯余数直置之不用者,无可推之理。假如胡氏所言,一刻有余一,余二,余三,连挂则不得有余一而有余四;二刻连挂则有余三,余六,而不得有余一,余二。然则三固准九,六亦准九,▯之四位皆三而已,岂可通哉?季彭山揲蓍法太▯揲法注家多不能通其説。老泉以为传之失者得其意矣。葢▯之虚三地之所以配天也。而挂一于左手之策则天之所以运行乎地也。其曰挂一非谓所用三十三策之中而挂其一也。所用三十三策之中而挂其一则归余者与七八九之数不合矣。故挂一者十策之中而挂其一也。是三十三策之中分之为三而各挂一策所用实止三十策也。范叔明曰十取出一名以为艻。谓之艻者葢以识三十蓍之数也。如此则当其中分左右也。止揲左策以其所余者或一或二或三以合于所虚之三所挂之三则得一者为七得二者为八得三者为九而右策亦不必揲矣。故不再扐也。意其传之者失此法耳。所幸范注略发此意尚得以寻其绪焉。○羲按季氏牵合余数故转展愈误也。扬子之虚三老泉尚议之又从而挂其三乎。据所引者范注而范云艻犹成也。合之为十取一以识之为艻。中分其余于左手之二以三搜之其所余者并之于左手两指间以识揲蓍之数也。凡一挂再艻以成一方之位。然则范之所谓艻者余数也。为从余数可以识正防之数。季氏用之证挂不亦疏乎。▯数曰别一以挂于左手之小指中分其余以三搜之并余于艻。季氏曰挂三止搜左策不亦尽背之乎。

译增加赞数。把所得首的赞数加到乘积上。例如乐首二十四,减一后乘九,得二百零七;把它加进所得的赞数,就是距离太始的赞数。又如乐首二十四减一后乘三,得六十九;把它加进所得的表数,就是表数。除去《玄》数的一半,就得到距离冬至的日数。《玄》以七百二十九赞,加上踦赢,配合三百六十五日又四分之一日;二赞作为一日,所以除以二就得到距离冬至的日数。例如乐首为二百零七,加上二赞,除以二就是一百零五日。〔原文数字、纪年保留:一百五日〕 偶数所得的是当天的夜晚,奇数所得的是第二天的白昼。两赞作为一昼一夜;大约一首是四日半。奇首的次序中,九是偶首,初一是白昼。这是说奇偶统摄七百二十九赞。例如乐首增加一赞,二百零八就是偶数,于是成为夷首次序的夜晚;增加二赞,奇数就成为第二天的白昼。求星宿时,从牵牛开始推算;除尽筭数,所到的就是相应的日期。冬至时太阳在牛一度中,位于中首的初一。太阳每天运行一度,已经得到日数后,按照星宿度数依次除算,就可以得到所在星度。例如乐首是一百零五日,从牛一度开始除算到尽,所得就是胃五度。〔原文数字、纪年保留:一百五日〕 星宿度数。牛【八】女【十二】虚【十】危【十七】室【十六】壁【九】奎【十六】娄【十二】胃【十四】昴【十一】毕【十六】觜【二】参【九】井【三十一】鬼【四】柳【十五】星【七】张【十八】翼【十八】轸【十七】角【十二】亢【九】氐【十五】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一】斗【二十六】《玄图》说:“太极积数的关键,开始于十八策,终于二十四策。天地人各有十八,合起来是五十四。” 并且始终把策数减半,作为泰中的数。把五十四加在十八上,得到七十二。泰中的数是三十六,用策数乘以律数七百二十九,共得二万六千二百二十四策,称为太积。这仍然相当于《易》二篇的策数;每一赞为三十六,乘起来便得到太积的策数。七十二策为一日,共三百六十四日有半,余数充满后,用来合成一岁之日,于是律历得以运行。一岁为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七十二策为二赞,正是昼夜的数。太积策数与岁日相比,少四分日之三,应当增加五十四策。这就是余数盈亏产生的原因。王涯揲蓍法。用三十六策,虚去三策,挂一策;把余下的策分成左右两部分,以三数左策,记下余数;再以三数右策,记下余数。将左右两边的正策数合计,除以三得到七,然后逐一计数,数到八就作为二,数到九就作为三;若不到八、不到九,就依照三三之数,并以三七作为一。○老泉苏氏说:“这只是勉强附会于‘一扐’的说法,却不知道八必须经过挂一、扐三之后才能形成,而扐终究不能取三。” 羲按:左右一揲所得的余数,其挂扐之数不是三就是六。余数为三时得到三十策,三七之余为九;余数为六时得到二十七策,三七之余为六,再也不能得到二十九策来作为八。因此王氏虽然错误,但他不以余策立论,仍然算是没有失去这种方法的传承。胡双湖揲蓍法。三揲所得的余数有一、二、三,却没有余七、八、九的解释,这种说法很多,但都没有通晓其中的意义。子云的方法,是以余一对应七,余二对应八,余三对应九;只要得到余一、二、三,七、八、九自然就确定了。所以说“余七为一,八为二,九为三”,只是把字序倒过来使用,因此难以理解。如果改作“余一为七,余二为八,余三为九”,人们就没有不明白的了。○羲按:胡氏舍弃正策而只谈余数,离失正道太远了。南宋以后进行揲蓍的人,都崇尚简便而置去正策,不只是《太玄》如此。然而《易》的余数与正策相合,所以讨论余数并不算错误。《太玄》的余数直接放置而不使用,便没有可以推求的道理。比如按照胡氏所说,一刻有余一、余二、余三,连续挂取后就不可能有余一而只有余四;二刻连续挂取后则有余三、余六,而不会有余一、余二。这样一来,三固然应当对应九,六也应当对应九,《太玄》的四位全都只是三,难道还能讲通吗?季彭山揲蓍法。《太玄》的揲法,注家大多不能通晓其说。老泉认为这是传承失误,反而得到了它的本意。大概《太玄》虚去三策,是以地来配天;在左手策中挂一策,是天运行于地的象征。所谓挂一,并不是说在所用的三十三策中挂出一策。若在三十三策中挂一策,归余就会与七、八、九之数不相合。因此,所谓挂一,是十策中挂一策。也就是说,把三十三策分成三份,各挂一策,实际使用的只有三十策。范叔明说,十中取出一策,称为艻。称作艻,大概是为了标识三十策之数。这样,就应当把余策分成左右两部分。只揲左边的策,以所得余数或一、或二、或三,配合所虚去的三策和所挂的三策;得到一便为七,得到二便为八,得到三便为九,右策也就不必再揲了,所以不需要再次扐。想来传授此法的人已经失去了这一层意义。幸亏范氏的注略微揭示了这个意思,还能够据此寻得其端绪。○羲按:季氏牵强附会于余数,所以辗转推演,错误越来越多。扬子虚去三策,老泉尚且对此提出疑议,季氏又把三策挂起来吗?根据他所引用的范氏注,范氏说“艻”就是“成”的意思;合起来就是十中取一,以此作标识,称为艻。把余策分到左手,用二指间以三搜数;所得余数并置在左手两指之间,用来标识揲蓍之数。凡是一挂、两艻,便形成一方之位。这样看来,范氏所说的艻就是余数,是通过余数来标识正策之数。季氏用它来证明挂三,岂不是太疏略了吗?《玄数》说:“另取一策挂在左手小指之间,把余策分开,以三搜数,将余数并置在艻处。”季氏却说挂三,只搜左策,难道不是完全背离原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