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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藏俱舍论疏十一

俱舍论疏卷第五(1/2)

佛藏 · 大藏经/论藏/论疏部 · 第 1060–1259 段

俱舍论疏卷第五

沙门法宝撰分别根品第二之三论。如是已辨至同分者何。已下第二一句明同分也。同是其界。分是其因。同之分故名为同分。故正理云。此中身形.业用.乐欲展转相似。故名为同。分是因义。有别实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论既此释。徒烦异解 亦名众同分。同法非一名为众同。与彼为因名之为分。

论曰至名众同分。就长行中有二。一述有部宗。二引经部难 就述有部宗中。先总。复别。此名总也 有别实物。举其体也 名为同分。述其名也 本论说此名众同分。会异名也。

论。此复二种至各等有故。于中二。一有情同分。二法同分 就有情同分中复分为二。一无差别。二有差别。此文释无差别 谓一切有情平等皆有。唯简无情。名无差别。

论。有差别者至各等有故。此释差别。故正理论云。一趣等生诸有情类。所有身形.诸根.业用。及饮食等互相似因。并其展转相乐欲因名众同分。如鲜净色业.心.大种皆是其因。故身形等非唯因业。现见。身形是更相似业所引果。诸根业用.及饮食等有差别故。若谓满业有差别故此差别者。理不应然。或有身形唯由相似引业所起。以众同分有差别故业用等别。若身形等唯业果者。随其乐欲。业用等事若舍.若行应不得有。此中身形.业用.乐欲展转相似。故名为同。分是因义。有别实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如是同分。世尊唯依诸有情说。非草.木等。故契经言。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就界.趣.生.处.身等别有无量种有情同分。复有法同分。谓随蕴.处.界 准上论文差别之因非唯业力兼同分也。品类差别种种不同。一一之类皆有同分。与无差别觉为境界。蕴.处.界同其义亦尔。即有情类蕴.界.处同。相状相似亦有同分。

论。复有法同分谓随蕴处界。此释法同分也。此法同分与蕴.界.处无差别觉以为其因。亦与彼法为无差别因也。

论。若无实物至如理应知。举同分果证有同因。

论。颇有死生至谓除前相。此明得.舍。如文可解。

论。若别有实物至别有人性故。自此已下经部难也 于中有六。一别立异生性难。二无量难。三无用难。四无情同分难。五同分无同分难。六同外道难。此初难也 既有异生同分何用别立异生性耶 正理释云。岂不异生性即异生同分。此不应然。所作异故由彼身形.业用.乐欲互相似因名为同分。若与圣道成就相违。是异生因名异生性。入离生时于众同分亦舍亦得。于异生性舍而不得。

论。又非世间至无别用故。第二难也。

论。世虽不了至亦何所用。第三难也。正理释云。同分非色。如何得知有用能生无别事类。由见彼果知有彼故。如见现在业所得果。知有前生曾所作业又观行者现证知故。

论。又何因不许至互相似故。第四难也。正理释云。何不许有无情同分。不应如是责。有大过失故。汝亦许有人.天等趣。胎.卵等生。何不亦许庵罗等趣。绿豆等生。又佛世尊曾不说故。但应思择。何故世尊唯于有情说有同分非于草等。复云何知。如是同分别有实物。且我于中作如是解。由彼草等无有展转业用.乐欲互相似故。于彼不说别有同分。又必因有情草等方生故。唯于有情说有同分。又因先业.及现勤勇此法得生。于彼草等二事皆无。故无同分。即由此事证有实物。又木.素.漆.雕.画等像。及彼真形。虽有色形展转相似。而言一实。由此非唯见彼相似即言是实。要于相似差别物类方起实言。故知实有此差别法。此实言说由此法生 木等无同分不得言实。人等有同分。故言实也。

论。又诸同分至觉施设耶。第五难也。正理释云。如何于彼更无同分。而起无别觉.施设耶。由诸同分是同类事等因性故。即为同类展转相似觉施设因。如眼.耳等由大种造方成色性。大种虽无余大种造而色性成。

论。又应显成至由此发生。第六难也。无差别同分如总同句义。差别同分如同异句义 或唯如同异句义。

论。毗婆沙师至于多转故。论主引婆沙答。正理释云。此应显同胜论所执总同句义.同异句义。若胜论执此二句义其体非一。刹那无常无所依止展转差别。设令同彼亦无多过。非胜论者执眼等根能行色等。即令释子舍如是见别作余解。故彼所难是朋党言。求正理人不应收采 述曰。若如胜论。一法遍于多法。其体是常依和合谛。是为有过。若彼外道计二句义其体非一。刹那无常无所依止展转差别。设令同彼亦无多过。论。又纵于彼至乃至广说。有部第二引经证也。

论。虽有是说至名为同分。此经部通经也。如经部释此经文。是假非实。

论。若尔所说同分是何。有部征也。

论。即如是类至违我宗故。经部答也。余文可解。

论。已辨同分无想者何。自下第三明无想异熟。

论曰至是异熟果。此释无想处用等也 若生无想有情天中。明依处也 有法能令心.心所灭。寄用显体 名为无想。立其名也 是实有物。明假.实也 能遮未来心.心所法令暂不起。明灭世时 如堰江河。举喻显也 此法一向是异熟果。明五类也。

论。谁之异熟谓无想定。辨其因也。婆沙一百十八有多师释。初师释云。无想定感无想.及色异熟。命根.众同分是彼有心静虑异熟。所余诸蕴是俱异熟。复有说者。无想定感无想.及色异熟。命根。是彼有心静虑异熟。所余诸蕴是俱异熟。复有说者。无想定感无想异熟。所余诸蕴是俱异熟。复有说者。若有心时亦感无心诸蕴异熟。若无心时亦感有心诸蕴异熟。评曰应作是说。无想异熟唯无想定感。一切命根.及众同分等眼等色根。皆是业感。余蕴俱感 正理论云。此法一向是无想定所感异熟。由彼无想有情天中无想.及色。唯是无想定所感异熟故。此定无力引众同分.及与命根。以众同分.及与命根。唯是有心第四静虑所感果故。彼处余蕴是共异熟 准正理文同初师义。非评家义 此论云。谁之异熟。谓无想定 准此论文。唯与第四说别。前三师说.及评家义。皆说无想是无想定果。唯第四说通有心果。

论。无想有情至名无想天。此释无想有情天处。

论。彼为恒无想为亦有想耶。已下明无想天亦有想也。先问。后答。此即问也。

论。生死位中至还起于想。答也。谓初生彼天多时有想。将欲命终位亦多时有想。于其中间长时无想。以此义故名为无想。非是彼天全无想也。婆沙一百五十四评家云。如是说者。此事不定。或前多后少。或前少后多。随彼意乐有差别故 又婆沙评家云。出无想心通生得善.有覆无记无覆无记。通五部所断。几随眠随增者。色界有漏缘。谓第四定有漏缘随眠。问何故无漏缘随眠。于彼无想不随增耶。答彼计无想为涅槃。无想定为真道。乃至。生彼及从彼没。唯如是执还复随转。于真灭道不谤为无。故无漏缘尔时不起。问彼无想位三食亦灭。云何说有食。答食有二种。一先时能引。二现在任持。彼位虽无现任持食。而有先时能引食。故名为有食 问入无想心为通几性。几部所断 有人释云。虽未见文准彼出心入心亦尔 今详入心多分唯是异熟生心。以顺灭故。趣异熟故。前心虽非等无间缘。然正理论云。彼以宿业等无间缘为任持食。谓由宿业引众同分.及命根等。由续生心.及无间入无想果心。牵引资助故。彼亦有过去触等为任持食。无心位中唯有过去触等为食。现在都无。有心位中二种俱有。已上论文同婆沙意。

论从彼没已至力尽便堕。此明后报处也。彼诸外道初修定时。必有色界善心。厌生死苦求解脱处。求师及教不逢正教。遂遇邪师先闻邪教说无想处以为涅槃。起上缘见取执为出离。又起戒取非因计因。执无想定能得涅槃。即于欲界造后报业。随其胜劣生五趣异。为求无想起下诸定以为加行。自余定果非本所求不招引果。又非定业由无想定力生无想天。从无想出更不入定。无想定因势力既尽便堕欲界。不生上界无定力故。

论。若诸有情至生天之业。第二释也。此明生处法尔相系。婆沙一百五十四云。有说若造无想顺次生受业者。法尔亦造欲界顺后受业 又云。问定生何处。答有说生地狱。有说生恶趣。如是说者。定生欲界处所不定。或生恶趣或天.或人。

论。已辨无想至其想云何。已下释二定也。先释无想定也。

论曰至名无想定。类无想异熟释无想定也。别有二十一.或二十二。非色非心不相应行。能令二十二心.心所灭名无想定。

论。无想者定至名无想定。此释名也。前是属主。后是持业。无想假者有此定故名无想定。属主释也。即定无想名无想定。持业释也。

论。说如是声至与无想同。释颂如是声也。颂言如是者。唯显无想定灭心.心所与无想同。不同无想性类体数问何故名定。正理论云。由正成辨.或极成辨故名为定。有余师说如理等行故名为定。令心.大种平等行故 述曰。此中定言应名等至。随言便故名之为定。言等者有三义。一正义。二极义。二如理平等行义。前释取前二义。余师取后义也。即释等至名也。成辨义是至义也。定三名中等至。唯定非散通无心。散心无正成辨.及极成辨故。

论。此在何地至静虑非余。第二明依地也。

论。修无想定至修无想定。第三明作意也。

论。前说无想至一向是善。第四明性摄也。

论。此是善故至五蕴异熟。第五明果通局。

论。既是善性至正性离生。第六明顺受也 今详。此定既许有退今身还得 复云。唯是决定生受非后.不定 准此故知。若先入定已能招全五百劫果。即不合退更入无想。劫数定故。或可得招余蕴异熟。或此重入无想定等。感彼报时或入报出果。或入果出报。

论。又许此定至必不修行。第七明修人异也。先起见取执无想处以为涅槃。后起戒取执无想定以为真道方能入故。圣已断二取所以不入。

论。若诸圣者至无想定不。第八明成就也。文中有二。一问。二答。此问。

论。余亦不得。此略答也。非唯圣者不成未来。余凡夫人亦不得也。

论。所以者何。征不得所以也。

论。彼虽曾习至方便修得。此广答也。

论。故初得时至无未来修。便释成就世通局也。婆沙一百五十一云。入出无想定心俱是.第四静虑有漏善心。广如彼述。

论。次灭尽定其相云何。第四明灭尽定也。

论曰至灭定亦然。如无想定例释灭定。

论。此亦然声为例何义。问也。

论。例无想定至名灭尽定。答也 此亦然者。但例灭心.心所非同例余也。婆沙一百五十二云。问此灭尽定几物为体。有说此定一物为体。若灭现前即名无心故。问云何一灭刹那现前即名无心。答如一受刹那现前即名有受。一想刹那现前即名有想。一识刹那现前即名有识。如是一灭刹那现前即名无心。斯有何过。有说此定十一物为体。以十大地法及心灭故。有说此定二十一物为体。以十大地。善大地法。及心灭故。如是说者。随灭尔所心.心所法。即有尔所物现前为此定体 此与第三师别者。评家兼取欣.厌。第三唯二十一。故不同也。准义无想有二十二谓加欣。灭定有二十二谓加厌也。二定既唯灭心.心所为数。故知无想亦唯灭心.心所。四相准同 又婆沙一百五十三云。问入灭定时灭何等心.心所法。为过去。为未来。为现在。若过去者。过去已灭复何所灭。若未来者。未来未生云何所灭。若现在者。现在不住复云何灭。设非定力亦自灭故。答应作是说。灭于未来。问未来未至云何可灭。答住于现在遮于未来心.心所法。令不相续故说为灭。如断城路闭门竖幢。不令人入出故名除寇。此亦如是。有说通灭未来.现在。问现必不住复云何灭。设非定力亦自灭故。答先现在世心.心所法。令有缘法续起而灭。今现在世心.心所法。不令有缘法续起而灭。此由谁力所谓定力 上二说中应取前释。顺余文故 有人云。以是有说不是正者。即违多例。又一百五十三云。评曰应说。此入定心缘未来定。而不可说缘何刹那不缘何刹那。以未来定有多刹那。未有先后杂乱住故。又云。评曰应说。此出定心缘过去定。而不可说缘何刹那不缘何刹那。以过去定有多刹那相杂住故 准上论文既相杂住。不可别说。即是总缘过.未定也。然味定即缘次前净定。以味定是贪相应心缘别相惑。所以别缘次前定心而起。出二定心是善心故。总缘前定不别取也。

论。如是二定至作意为先。第一作意差别也。

论。前无想定至非非想处。第二依地差别。婆沙一百五十二。问何故下无无想定。一说云。下诸地有欢戚受。行相粗动难可除灭。第四静虑唯有处中受。行相微细易可断灭故。问何故无色无此定耶。答唯有异生计习此定。以为能证无想涅槃。无色界中无有无想异熟可计。故无想定于彼亦无 正理论云。前无想定在色界边地。今灭尽定在无色边地 以在非想非非想处。所受生身是最上业所牵引故。说名有顶。或有边际故名有顶。如树边际说名树顶。唯此地中有灭尽定 何缘下地无此定耶 厌背一切心。及边际心断方能得此胜解脱故谓由二缘立此解脱。一者厌背一切心故。二者边际心暂断故。若于下地有此定者便非厌背一切种心。以未能厌上地心故。亦不名为边际心断。以上地心犹未断故。应名厌背少分诸心。亦复应名中际心断。

论。此同前定至善等起故。第三明性同也。

论。前无想定至四蕴异熟。第四明招果别。文中有二。前明受别。后依地别。

论。前无想定至胜解入故。第五明修者别。有其三因非异生得。一怖断灭故。二唯圣道力所能引故。三现法涅槃胜解入故。远加行作涅槃想。近加行作止息想。

论。此亦如前至方证得故。第六初得同也。

论。又初得时至亦成过去。第七明成世同也。

论。世尊亦以至皆离染得。第八明世尊唯离染得。

论。世尊曾未至俱分解脱。已下第九对他部辨同.异也。文中有二。一问。二答。此即问也。

论。于起灭定至成俱解脱。答也。婆沙一百五十三云。何故世尊尽智起已名俱解脱。答已得彼定入.出心故名俱解脱。非得定体。则由此理名离染得。后时不由加行起故。

论。西方师说至后得菩提。述异部也。此师意说。菩萨学位已起灭定。后得菩提。

论。云何此中不许彼说。此责有部不许所以。

论。若许彼说至后生尽智。西方师证自义顺论说也。西方师是健驮罗国师。邬波鞠多此云近藏。佛涅槃后一百年出。是阿育王门师。

论。迦湿弥罗国至后方生尽智。此述婆沙宗也。

论。所以者何。西方师征。

论。传说菩萨至成三十四。释。以三十四心成菩提不入灭尽定也。

论。一切菩萨至起灭尽定。释三十四心成菩提所以。

论。外国诸师至斯有何过。外国反问也。

论。若尔至不越期心。出越期心过也。

论。理实菩萨至无漏圣道。西方师释。不越期心。与婆沙异。

论。若尔期心如何不越。毗婆沙师破西方释。如何得是不越期心。

论。谓我未得至诸事究竟。西方重释。不越期心。正理论云。岂不由斯已成违越欲起无漏圣道期心。如何菩萨为尽诸漏修未曾得见.修二道。欲拔有顶见断惑根。及除有顶修惑怨敌。立誓要期结加趺坐。事未究竟而于其中。舍所要期无漏治道。贵重无始能为诳惑世间定类。为获共有易得灭定而致稽留。如是善成三十四念得菩提故。

论。前说为善我所宗故。结归本宗。

论。虽已说二定至灭定初人中。次下有半颂第五重明二定同.异。

论曰至而得现起。第一明二定起处同也故婆沙一百五十三云。问何故生欲.色界能起灭定非无色界。答命根依二法转。一色。二心。此定无心断心起故。生欲.色界起此定时。其心虽断而命依色转。生无色界色虽断而命依心转。若生彼起此定者色.心俱无命根无依故亦应断。是应名死。非谓入定。是故生彼界不起。

论。若有不许至是名同相。引证明起处同也 言。若有不许至非五行。若不许色界起二定者即违本论 或有是色有者。谓色界有也 此有非五行者。五行谓五蕴。迦叶佛时以行名同蕴。婆沙一百九十二云。此中诸蕴以行声说。过去如来应正等觉说蕴名行。今释迦如来说行为蕴。此阿毗达磨中说五行者。欲显今佛所说五蕴则是先佛所说五行。已上论文 非五行者。谓有色界身不具五蕴也 言。谓色缠有情至此有非五行。引本论释也 或生有想天住不同类心者。是起异界心及无漏心。此心非色界故 若入无想定若入灭尽定者。是有想天中入二定也 或生无想天已得入无想者。生无想天中已入无想异熟 是谓是色有此有非五行者。结成非五行也。此上所说唯有色.行二蕴无余蕴也 言。由此证知至是名同相。结证同相。

论。言异相者至后复修起。第二明异相也。婆沙一百五十二云问何故生色界中能初起静虑。无色而非灭定。答静虑由三缘故初起。一因力。二业力。三法尔力。无色由二缘故初起。一因力。二业力。灭定由一缘故初起。谓由说力。唯欲界有佛说故能起现前。不由因力以余生中未曾起灭定故。不由业力以此定非业性故。不由法尔力以无色中无世界坏故 正理论云。谓灭尽定初起唯在人中。有说者.释者。及有强盛加行力故。

论。此灭尽定至斯有是处。明灭定有退也。若不退即不得于色界起 邬驮夷。是阿难共住弟子。

论。应如是知至亦有是处。正引经证退也。

论。应如是知至往色界受生。结证所以也。若不退起色界烦恼。即不得生意成天中。已离无所有惑得此定故。既经说生彼故知有退。

论。有余部执至此义亦成。述异释。无退义得成也。离第三定染得第四定。即第四定处亦名意成天。灭定不退亦得生彼。

论。第四静虑至契经说故。破异说也。

论。此若必然至超越定义。异执难也。

论。此定次第至随乐超入。释外难也 言次第者。据初修说。

论。如是二定至有顶地故。自此已下述多别也。此第一依地异也。

论。加行有异至作意为先故。第二异也。

论。相续有异至相续起故。第三异也。

论。异熟有异至异熟果故。第四异也。

论。顺受有异至生二受故。第五异也。

论。初起有异至最初起故。第六异也。

论。二定总以至灭受想耶。问定名也。

论。二定加行至名他心智。举喻释也 正理论云。何缘唯说灭受想定。厌逆彼二生此定故。谓想与受能为见.爱杂染所依。故先厌逆如是二法多诸过患。如立蕴中已广分别。故偏厌逆入灭尽定。

论。今二定中至心复得生。问心重生因也。

论。毗婆沙师至等无间缘。引婆沙释。由过去世等无间缘力能生也。正理广明在灭定位总无有心。故彼论云。无心有情理必应有。有命等故。异于命终有情色.心非决定有。心若定有色亦应然。色有时无心亦应尔。故有命者即名有情。然命必依色.心随一。引契经说识不离身。于定无心亦无违害。以即于此所依身中识必还生故言不离。谓一相续众同分中。识相续流非毕竟断。譬如鬼病暂不发时。由未永除仍名不离 乃至 然定后心复得生者。定前心作等无间缘所引发故。又加行中要期势力所引发故。

论。有余师言至非由心起。述经部宗。彼宗色.心互为因起。

论。故彼先代至心有根身。引经部宗古师证也。

论。尊者世友至故无有失。叙异计通难也。

论。尊者妙音至亦应不灭。述妙音师破也。

论。若谓如经至故有差别。反遮通难。

论。由此道理至诸心皆灭。结归婆沙宗也。

论。若都无心如何名定。外难。定是心所。若都无心如何名定。

论。此令大种至故名为定。述有部两释也。定即等至异名。散无此能。故等至名唯目于定。二定无心亦有此能。故此二定亦名等至。

论。如是二定至令不生故。述有部宗实有。若假即无有体。如何能遮碍心令不生也。

论。有说此证至无别实体。释经部假体也。

论。此唯不转至是有为摄。释。虽无体而名有为。

论或即所依至假立为定。第二释也。即无心位所依色身假名为定。

论。应知无想至余说如前。类灭尽定释无想定。

论。此非善说违我宗故。可解。正理论云。又执灭定体唯是假。未知何法为假所依。非离假依可有假法 述曰。如瓶等假。所依即是色等四境。若四境无亦无瓶等 又唯不转。其体是无如何可言是有为摄。此前后位.及现皆无有性。恒时不可得故。而言是有。是有为摄。但有虚言都无有义。若言假定亦有所依谓所依身。由定心引令如是起假立为定。是则此定应无记摄。非无记法可说为善 述曰。若身为所依即是无记。已下自立宗也 是故唯应依心.心起。非前定心力能遮碍余心。由此故知。离前心外定有别法能遮碍心。由此法故于无心位。虽有心因而心不起。即此别法名灭尽定。体是有为。实而非假。修观行者。由定前心要期愿力所引发故。令灭尽定势力渐微。至都尽位无遮碍用。意.法为缘还生意识。由此准释前无想定.及与无想 述曰。亦同实有。

论。已辨二定命根者何。自下第五半颂述命根也。

论曰至谓三界寿。此引对法会二名也。

论。此复未了何法名寿。问体性也。

论。谓有别法至说名为寿。答寿体也。

论。故世尊说至如木无思觉。引经证也。

论。故有别法至说名为寿。结体用也。

论。若尔此寿何法能持。问也。

论。即暖及识还能持寿。答也。

论。若尔至应常无谢。难也。既言三法更互相持。必无先灭。应常不谢。

论。既尔此寿至相续转故。有部被难转计。

论。若尔至而须寿耶。经部难也。经部宗六处住时势分名寿。大乘本识上假立。有部别有实物。故经部言。何缘不许唯业能持暖.识而须寿耶。

论。理不应然至恒异熟故。有部出过。若一切识唯是异熟可说唯业能持。有情或起善.染之心。及异地无漏诸识互起。如何得说唯业持识。

论。既尔至何须此寿。经部转计。

论。如是识在至彼无暖故。有部出过。彼既无暖。谁持于识。

论。应言彼识业为能持。经部又转计也。

论。岂得随情至唯业持识。有部责经部数转计也 论。又前已说。有部述前破也。

论。前说者何。经部问也。

论。谓前说言至皆是异熟。有部述前说也。

论。是故定应至说名为寿。有部结自宗也。

论。今亦不言至非别实物。经部叙自宗也。

论。若尔至说名为寿。有部问寿体也。

论。谓三界业至说名为寿。经部答。

论。如谷种等至住时势分。举喻显也 正理论云。于此但应征经主意。若处无业所引异熟内五色处。于彼或时无业所引第六意处。谓于长时起染污识。或善有漏.及无漏识相续位中。无业所引异熟势分。说何为寿。若于是处有业异熟。从生刹那至命终位恒无间转。可说是处有业所引住时势分。相续决定说为命根。此既无业所引异熟住时势分恒无间转。云何可说此有命根。其理既然。为说何法名业所引住时势分。既无所引住时势分。相续决定复属于谁。既无如是相续决定。由何义说随应住时尔所时住说为寿体。是故经主于此义中专构多言都无所表。又所引喻于证无能。如种所引相续无断乃至熟时恒随转故。放箭所引相续无断。乃至住时恒随转故。此二可有乃至熟时.住时势分。非业异熟于一切时相续无断可言业谢犹有所引住时势分相续决定。随应住时。尔所时住。故所引喻于证无能 准上论文。正理破经部义。论主既下不存经部之义。不劳更释。故下文云。别有实物是说为善 有人虽作俱舍师释。未为当理。

论。有谓有行至恒行不息。论主因其义便兼破胜论。此叙计也。彼计德句义有二十四种。行是第二十一。故言是德差别。彼计诸法从此至彼。速疾回转等皆由行力。箭等乃至未堕落时。其行。犹如鸟衔其果。持其箭也。

论。彼体一故至无堕落时。论主破也。其箭之上行德持箭。初发.将堕其体是一。后无别障往趣余方先急.后缓至时分位不同应不得有。又应毕竟无堕落时。初发.将堕其行一故。

论。若谓由风至无差别故。破转计也。若风能障初即应堕。若初不能障后亦应然。即应毕竟无堕落时。障风一故。

论。有别实物至是说为善。论主结归有部宗也。

论。为寿尽故死为更有余因。自此已下述傍论也。先问后答。此即问也。

论。施设论说至舍寿行故。引论四句答也 第一句者感寿异熟业力尽故者。此通二义。一任业自力尽故不能招果。二由边际定等损其业力不能招果。舍寿行复有二义。一亦得同其外缘损寿。二亦得同其寿尽故死。与外缘损义不全同。外缘损寿非令业力不招异熟。但缘强于业寿随缘损。舍寿行义转其业力令招富果。与寿业尽亦不全同。寿业力尽非是他缘。舍寿行力是别缘令尽。各有片同。正理将同业尽。此论谓同横缘。两师各据一途。互无全是亦不全非。正理先弹自招其失。此第一句寿尽故死。第二句即福尽故死。第三句是俱尽故死。第四句是俱不尽死。但由抂横缘死 又亦应言舍寿行故者。以其片同第四句故引入此中。故正理云。不应复言舍寿行故。义已摄在初句中故者 以其片同初句义故。广如前释。

论。寿尽位中至俱尽故死。释伏难也。能感二种业俱尽时此死。由感寿业尽死。岂由福尽令命死耶 解云福尽于死虽无功力。以死之时二俱时尽。由斯但言俱尽故死。此俱尽言不欲说由福尽力也。

论。发智论说至一起便住。又引发智释傍论也。

论。彼言何义至一起便住。论主释发智论。或是发智自释。正理论云若所依身可损害故寿随损害。是名第一随相续转。若所依身不可损害如起而住。是名第二一起便住 婆沙论云。有说色身名为相续。若身平和寿则无夭。若身损坏寿则中夭。

论。迦湿弥罗至有非时死。引婆沙释。随相续转是有障非时死也。不随相续转。一起便住是无障非是非时死也。

论。故契经说至轮王胎时。已下引四得自体证前义也。前三句证随相续转。第四句证一起便住。戏忘念天由喜增忘念便死。意愤恚天由怒增故死。婆沙一百九十九问此二天云。如是诸天住在何处。有说住妙高层级。有说彼是三十三天 今详。此天虽二说不同。皆可得与修罗相害。准此即合二害俱有。因何但言唯可自害 又应说诸佛自般涅槃。此亦同其自害句摄。婆沙论一百五十一于此句中云。复有一类或龙.妙翅.或鬼.及人或复所余可为自害非他害者 唯可他害及俱害者。如文可解 俱非害者中有上二界全。胜业感故 那落迦。上品恶业感故 北俱卢洲。寿分定故 见道.慈定.灭定.及无想定。定力胜故 王仙。谓轮王或舍国习仙。或初受位时先习仙道名为王仙。此亦由胜业力俱非害也 佛使。谓所使人。此由佛力。如时缚迦此云活命。旧云耆婆。或云耆域讹也。佛遣入火抱取殊底穑迦。此云有明。旧云树提伽讹也。此涅槃经说。外道记女。佛记为男。母死火焚。佛令活命抱取有明。俱火不烧。活命佛使。有明佛记。俱不死也 达弭。此云有法。罗。此云取。于有法神边乞取从所乞神为名故名有法取 嗢怛罗。此云上胜。亦是长者子 殑耆。是河神名。罗名摄受。父母怜子与子立名殑耆摄受。女声呼名耆。男声呼为伽。旧云恒河讹也 长者子耶舍。耶舍此云名称。投佛出家。夜度深流安然无损 鸠摩罗时婆。鸠摩罗此云童子。时婆此云活命。名活命童子也 最后身菩萨。谓是王宫所生身也。此等皆是俱非害也 问若尔何故与上不随相续转不同 答广略异耳。如婆沙四句与此不同。如上所引论师意尔。

论。若尔至受生有情。外人难也。若谓上所说是俱非害。何故契经唯说非想处受生有情。

论。传说至俱非可害。论主答也。无自地圣道.及他近分道所害故名俱非害。余地为他近分地道.及自地圣道害故。不名非自他害。

论。岂不有顶至应名他害外。人重难。既为下地圣道所害如何得名非自他害。不信前释故言传说。此难无救。

论。如是应说至举后显初。论主更引正解也。理实色.无色界一切有情俱非二害。经说非想非非想。举后显初引例也。

论。云何有处至第一乐生天。第一乐生天有三。梵众是初举其梵众兼显上二。

论。云何有处至第二乐生天。第二乐生天有三天。极光净天是最上天。举极光净以显下二。

论。彼经如声至不可例彼。外人难也。前文云谓在非想非非想。不言如非非想也。后文言如梵众天。如声是显譬喻义也。如梵众天余天亦尔。可言举初显后。彼无如声。何得言举后显初。

论。若显喻义至亦有如声。论主破前难也。若谓要有譬喻方得有如声者。如人一分天是第一识住。此之如声欲喻何法。故知无喻亦有如声。如梵众言亦非譬喻。但是举其梵众兼显上天。

论。已辨命根诸相者何。已下有一颂半第六明四有为相。于中有三。初半颂明相体。次半颂明小相。后半颂明四相待因缘。

论曰至是无为法。总释四相名也 正理论云。如是四种是有为相。显彼性故得彼相名 述曰此四种相显诸有为性是无常。从其所显名有为相。无此相者表是无为。婆沙三十八云。何故作此论。有执诸有为相皆是无为。如分别论者。或复有执三相是有为。灭相是无为。如法密部。或复有执相与所相一切相似。如相似相续沙门。彼作是说色法生.老.住.无常。体还是色。乃至识亦尔。显有为唯是有为唯不相应行蕴所摄。或复有执色等五蕴出胎时名生。相续时名住。衰变时名异。命终时名灭。如经部师。为遮彼计显彼唯是众同分相非有为相。有为相者诸有为法一一刹那皆具四相 婆沙三十九云。谓或有执三有为相非一刹那。如譬喻者。彼作是说若一刹那有三相者。则应一法一时亦生。亦老。亦灭。然无此理。互相违故。应说诸法初起名生。后尽名灭。中熟名老。为遮彼执显一刹那具有三相。问若如是者则应一法一时亦生。亦老。亦灭。答作用时异故不相违。谓法生时生有作用。灭时老时方有作用。体虽同时用有先后。一法生.灭作用究竟名一刹那。故无有失。或生.灭位非一刹那。然一刹那具有三体。故说三相同一刹那。由此因缘故作斯论 准上两释。相用皆是异时。前释三相同一刹那。后释生.灭异刹那也。然异.灭相用。同.异时文不决定。问四相为是共相。为是自相。一说自相。一说共相。评曰应作是说。此是共相。然共相有二种。一者自体共相。谓一一有为法自体各有生等四义。二者和合共相谓一一有为法各与生等四相和合。此四但是和合共相。复作是释。刹那住相微细难知难可施设。故说不住。谓刹那量是佛所知。非诸声闻.独觉等境。如乘神通屈申臂顷从此处没至色究竟。于其中间非不相续可有从此往至彼义。亦非一法移转至彼。又无从此越至彼义。是故决定刹那刹那生灭相续从此至彼。于其中间诸刹那量最极微细唯佛能知。由此故言诸行有住。一说无住。评曰既不能通应信有住。由有住相力。诸行生已能取自果。能取所缘。由异.灭力一刹那后无复作用。若无住相诸行应无因果相续。心.心所法应无所缘。故必有住。

论。此中于法至能坏名灭。释别名也。正理论云。此中生者谓有别法是行生位无障胜因。由能引摄令其生故。能引摄者。谓彼生时此法能为彼胜缘性。虽诸行起皆得名生。然此生名。但依诸行生位无障胜因而立。住谓别法是已生未坏。诸行引自果无障胜因。异谓前法是行相续后异前因。灭谓别法是俱生行灭坏胜因。

论。性是体义。此释颂中第十字也。

论。岂不经说至之有为相。问也。经说有三。因何说四。答中有二。一不说住相。二住.异合说。

论。于此经中至所谓住相。此初答也。应合说四。不说住故但说有三。

论。然经说住异至异名住异。通伏难也。难云若经不说住相何故彼经云住异相。通云经说住异即是此中异别名也。引例可知。

论。若法令行至有为相中。释经不说住相所以。于中有二。一为住相不令有情怖故不说。二以住相滥无为故不说。此即初也。如文可知。

论。又无为法至故经不说。第二答也。如文可知。

论。有谓此经至名住异相。此下大文第二答经不说也。即是叙异说也。

论。何用如是总合说为。问合说所以也。

论。住是有情至与吉祥俱。答合说所以也。如文可知。

论。是故定有四有为相。结也。

论。此生等相。已下半颂第二明随相也。此四小相立名不同。或名随相随本相故。或名小相对大相故。或名生生等生本生等故。

论曰至四种本相。此释颂中此字。即是此四本相也。正理释云。此中有言兼显定义。意显此有唯四非余。此谓前说四种本相 述曰。释此同此论。释有此论无。

论。生生等者至灭灭。此释本相所有随相。正理论云。即是生之生生。乃至灭之灭灭。

论。诸行有为至由四随相。此释诸行有为。有其二义。一法体生灭由四本相。二得有为名由四本相。本相有为亦准此释 正理论云。世尊何处说随相耶。岂不此经亦说随相。谓生等相亦是有为故。生生等相亦起等性故。契经既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有为之起亦可了知。尽及住异亦可了知。如何此中不摄随相。又于诸相皆有亦言。故此经中亦说随相。言有为之起亦可了知者。起即本相生。亦表生生义。尽及住异亦可知言。类起亦言应如理释。若不尔者何用亦言。故契经中于无为法说尚无有起等可知。此说意言诸无为法尚无生等本相可知。况生生等随相可得。若不尔者应但说无起等可知。不应言尚。又薄伽梵于契经中说诸有为相复有相。故契经说色有起尽此复应知亦有起尽。乃至广说。又契经说老死生等。由此故知相复有相。

论。岂不本相至展转无穷。此释有无穷.过。先问。后答。此即问也。

论。无斯过失至功能别故。答也。

论。何谓功能至或谓士用。释功能也。作用是业用名。士用就喻以显。正理论云。为亲缘用名曰功能。

论。四种本相至一法有用。此释功能别也。

论。其义云何。问也。

论。谓法生时至唯生本生。此广答也。

论。谓如雌鸡至其力亦尔。此显喻也。正理论云。生性既无异。功能何有别。如受领纳性虽无异。而有差别损.益功能。又本相.随相境有多少。如五识.意识境有少多。

论。本相中住至随应亦尔。此后三相准前释也。

论。是故生等至无无穷失。此总结也。

论。经部师说至如所分别。经部师宗四相无体。与大乘同。故作此商略也。

论。所以者何。有部征也。

论。无定量故至证体实有。经部出所以也。既无三量何得言有。正理论云。又此诸相岂如瓶等有定现.比.或至教量证体假有。既遮实有。故彼定应许生等相体是假有。第三计有理必无故。

论。若尔何故至亦可了知。有部救也。既经言有三有为之有为相。即是属主之名。前是本法。后是其相。故知法外别有四相。

论。天爱至义是所依。经部答也。

论。何谓此经所说实义。有部问也。

论。谓愚夫类至之有为相。自下经部释也 于中有五。一明经说意。二明经不说刹那四相。三释经重说有为相言。四叙经部所立。五引教证。此文初也。

论。非显诸行至亦可了知。第二明经所说非刹那也。凡言相者表其体性令人了知。经言亦可了知。明非不可知也。一刹那中生等四相既不可知。定是非经所说。

论。然经重说至表善非善。第三明经重说有为意也。经言有为之有为相。前言示三相体。后言表前三相是有为也。非是如有白鹭鸟处知其水有。亦非欲表有为善.恶。如童女有发细且长两臂过膝等是其善相。发粗臂烦等是恶相。

论。诸行相续至名为住异。此即第四述经部宗。此说一期三相是假非实。非一刹那是实非假。

论。世尊依此至衰异坏灭。已下第五引教证也 于中有五。一引佛为难陀说经。二引三颂。三引本论。四会本论。五即别立刹那四相是假非实。此即初也。佛弟难陀性重欲染。欲染之本为贪其受。佛令难陀观受生.住.异.灭。难陀得道。佛于众中说难陀言。是善男子善知受生。善知受住。及善知受衰.异坏.灭 准此经文。一类乐受初起名生。终尽名灭。非一刹那观受之法通自.他身。亦不得言现在之心不得观现在受。

论。故说颂言至相续说住。第二引三颂证经部义也。前二颂证一期四相非一刹那。后一颂破有住想也。

论。由斯对法至名刹那法性。此即第三引本论证。

论。虽发智论至非一刹那。此第四会本论文也 言。一心者。非一刹那名一心也。依众同分一相续心说一心也。

论。又一一刹那至四相亦成。第五别立刹那四相是假非实。于中有二。一标宗。二问答。此即初也。

论。云何得成。问也。

论。谓一一念至非无差别。答也。谓一一念本无今有生。准此生在现世同大乘也。即是法有名生有唯现故 有已还无名灭。准此亦同大乘。法无名灭。至灭相时法已过去 后后刹那嗣前前起名之为住。此与大乘不同。成唯识云。住表此法暂有用 嗣前前起者。以相续不断义名为住也 即彼前后有差别故名为住异。于前后念相似生时。前后相望非无差别。此亦与大乘不同。成唯识云。异表此法非凝然故。

论。彼差别相云何应知。有部问也。如金刚等前后异相云何得知。

论。谓金刚等至而见相似。经部答也。如金刚等极坚之物。前后相同而有掷.未掷异。及强力掷去速堕迟。弱力掷去迟堕速。时不同也。虽有不同金刚本相前后相似。大种虽复前后相似。转变差别其义亦成。亦余诸行例亦如是。相虽相似转变义成。

论。若尔至应不遍有为。有部难也。最后声.光。及涅槃时最后六处。既无后可异。应无住.异。有部师难住.异相也。既无住.异。即汝所立住.异二相不遍有为。

论。此不说住为有为相。经部答也。我第三言住异相者。不欲说住为有为相。但欲说异为有为相。

论。其义云何。有部征也。

论。谓住之异至无不遍失。经部答也。谓住之异故。若有住必有异也。谓最后声.光等嗣前起故名住。此即名住最后声.光异其前念名为住异。即住名异故名住异也。非是待后刹那前方名异。亦非待后刹那前方名住。理必应然。只可后异前故名之为异。不可前异于后名之为异。若异于前异由于自。若异于后异乃由他。

论。然此经中至生等别物。经部述经意也。即有为法本无今有名生。有已还无名灭。相续名住。即此前念后念不同名异。已显有为之无常相。何用离其所相别有生等。

论。云何所相法即立为能相。有部难也。若说色等本无今有等是有为相。即是所相立为能相。云何所相法即立为能相。

论。如何大士相至理亦应然。经部引例答也。既大士等相不异大士等。故知有为之相不异有为。

论。虽了有为至有生等实物。经部述经生等四相。虽不离有为然不即彼。虽了有为色等自性。而不能了先无今有生。今有后大灭。相续之住相。差别之住异。仍未知彼体是有为。故非色等即有为相。然非离彼色等生有生等实物。

论。若离有为至复何非理。有部却问。我立生等别有体性异其所相。有何非理。

论。一法一时至许俱有故。经部示非理也。一一法上同时具有生等四相。即法生时应即灭等。同有体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