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卷第十四(2/2)
论。诸有先受至得律仪不。问。
论。理实应得至得别解律仪。答。
论。若尔云何后非犯戒。难。自下半颂答也。
论曰至非毁犯前戒。释颂。如文可解。
论。何缘但制至近事律仪。下半颂。第二明离虚诳语所以。
论。亦由前说至得不作故。答。
论。复有别因。此重问也。
论曰至能防后犯释颂文也。如文可解。婆沙一百二十三云。有作是说。离虚诳语易可访护。非离余三。谓处在家御僮仆等。难可远离离间等三。复有说者。作虚诳语业道最重余三少轻。是故不立。有余师说。唯虚诳语能破坏僧故立学处。余三不尔有余复说。若诸圣者经生不犯立近事戒。圣者经生必定远离虚诳语业。非余语业所以者何。余语有三。谓从贪.嗔.痴生。经生圣者虽不犯从痴所生。痴见品摄故。圣者已断。而犯贪.嗔所生。是故不立 更释如此论。
论。复以何缘至近事律仪立余饮酒为性罪家问。
论。谁言此中不离遮罪。立饮酒为遮罪家答。
论。离何遮罪。重问。
论。谓离饮酒。重答也。
论。何缘于彼至唯遮饮酒。纵是遮罪重问。自下半颂。第三明离饮酒所以。
论曰至令离饮酒。释所以也。
论。宁知饮酒遮罪摄耶。问。
论。由此中无至能无染心。答。夫性罪者必染心行。为疗病时分限饮酒。无染心故非是性罪。
论。岂不先知至即是染心。难也。
论。此非染心至故非染心。答。自知性多饮。自节力饮。岂非知量。染心宁有。
论。诸持律者言至彼饮酒故。叙异说也。佛既唯除性罪。皆开供病比丘。既复有病佛不开酒。故知饮酒是性罪摄。第一证也。
论。又契经说至是性罪摄。第二证也。
论。又诸圣者至如杀生等。第三证也。既杀生圣不犯杀等是性罪。饮酒圣不犯故亦是性罪。
论。又经说是身恶行故第四证也。
论。对法诸师言非性罪。立对法宗。
论。然为病者至犯性罪故。通第一证。
论。又令醉乱至所沾量。通第二证。不能饮者。乃至。茅端所沾量酒。亦醉乱故。若开能者此类乱故。所以总遮。
论。又一切圣至量无定故。通第三证。
论。又经说是至皆是性罪故。通第四证。五戒唯此一戒言放逸处余四不言放逸处者。是性罪故。正理云。何缘此皆性罪。乃至。如为除病知量服毒能令无损。岂是罪耶。故非饮酒皆恶行摄。若为憍逸。或为欢娱。或知醉乱而贪故饮。此等皆托染污心生。约此经中说身恶行。应知此是性罪所摄 准此论文。若染心饮酒是性罪。又准此。染心断草等亦是性罪。不染心方是遮罪。
论。然说数习堕恶趣者。牒别文也。
论。显数饮酒至转增盛故。通别文。有三因。如文可解。
论。如契经说至依何义说。此问。经中依何义名窣罗酒.迷丽耶酒。复皆言末陀及是放逸处耶。
论。酝食成酒至所依处故。已下释也 酝余物成者。蒲桃等。所以经说三名 酒是放逸处言窣罗.迷丽耶。简槟榔等亦能令醉不制饮也 言末陀者。简酝食为酒及酝余成变坏。不能醉人者亦不制。饮酝食及余物酒末陀者。无问多少。是放逸所依处。故制令不饮也。
俱舍论疏卷第十四
兴福寺慈恩院本交了永贤保延三年八月十四日夕于东南院点了今日依中宫御恼于大佛殿有千僧御读经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