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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藏俱舍论疏二十四

俱舍论疏卷第十二(2/2)

佛藏 · 大藏经/论藏/论疏部 · 第 2912–2929 段

论。极微实摄至定俱时灭。外道救。极微实句摄。色是德句摄。实.德体殊。异体不应定俱时灭。

论。此二体别至故非体别。论主破体别有。文有三重。此第一也。若谓地大极微是实。色是德摄。二体别者。因何共审观时。不见地等外有别色也。

论。又彼宗中至宁异色触。第二破彼宗。自云。地等实句眼见。身触。色德亦眼见。触德亦身触。实之与德色.触何异。

论。又烧毛[疊*毛]至形量等故。第三破也。毛谓羊毛等。[疊*毛]谓白[疊*毛]等。花谓红花等。此三种实句体别形量相似。德不同毛黑.[疊*毛]白.花红。未被烧时由色别。故知三种异生毛等三觉。被烧已后。同一黑色。形量同故。既不记识毛.[疊*毛]等异。故知德外无别实也。若谓实外有别德者。毛等三物未烧之时。实.德俱异。被烧已去德同实异。虽德是同实有异故。实又眼.身所得。因何不能记识毛.[疊*毛]等异。故知离色无别异也。

论。犹如行伍至不记识故。引喻。由两行。一行是瓶。一行是瓫。同一鸽毛。由观瓶.瓫形别记识不同。若不观形。唯著鸽毛。即不能记识两行有别。毛.[疊*毛].红花亦尔。被烧已后。由色同不可记别。形复无异故不记别。若形有别可记别也。

论。谁当采录至广诤应止。可解。

论。此三灾顶至名彼灾顶。此明三顶。

论。何缘下三定至遭是外灾明下定灾及所以也。正理云。第二静虑喜受为内灾。与轻安俱润泽如水。故遍身粗重由此皆除。故经说苦根第二定灭。乃至。亦由灭苦所依识身。故说苦根二静虑灭。虽生上地识身容现前。随欲不行。自在故无过。然经言灭苦。据正入定时。初静虑中犹有寻.伺无增上喜不言苦灭 又云。故初静虑内具三灾。外亦具遭三灾所坏。第二静虑内有二灾。故外亦遭二灾所坏。第三静虑内唯一灾。故外但遭一灾所坏(身粗重是苦根本。第二定轻安能除。故言苦根灭也)。

论。何缘不立至地还违地。明地大非灾所以。

论。第四静虑至所不及故。明第四定无外灾所以。

论。有说彼地至更往余处。此第二师释。正理论云。毗婆沙师说。第四定摄净居天故。灾不能损。由彼不可生无色天。亦复不应更往余处。由此证余界无净居天。若余世界中有净居者。应如地狱移往他方。宁说不应更往余处。下三天处。由净居天威力摄持。故无灾坏。无容一地处少不同。便有为灾坏.不坏别。

论。若尔彼地至体亦非常。问答第四定器常.无常也。婆沙一百三十四云。问第四静虑地若无边灾所不及。岂非常住。答刹那无常故无此失。有说第四静虑地中宫殿所依俱是无常。谓彼宫地随彼诸天生时死时俱起没故。此说非理。所以者何。应无有情共器业故。由此如前所说者(准此。即非与宫殿等同生灭也)。正理二十一解无云天云已下空中天所居地。如云蜜合故说名云。此上诸天。更无云地。在无云首故说无云 第四定地各别不违。诸论皆同。说灭不同。论意各别。此论所说。是婆沙后释。评家义意论将此为非难故。诸天宫殿。理是随身。亦共业感。若不尔者。应无来往相过。宫殿受用之理。

论。所说三灾云何次第。已下明三灾起之次第。先问后答。此即问也。

论。要先无间至一风灾起。答文可解。

论。何缘如是。问所以。

论。由彼有情至六十四劫。已下答。由上地因胜所感身寿。其量次长。所感外器。亦渐久住。此即善顺施设足文。第三禅遍净天。寿六十四劫。七火.一水。总七七火。七水。后七火.一风。七九六十三。并一风灾有六十四。第六十四虽缺二十二中劫。据全说故言六十四。此天劫初成时。最初生容寿六十四劫。于后生者皆不得也。若有定业应移余界。

俱舍论疏卷第十二

(本奥云)初校额田部白麻吕移唐草本写校毕再校葛城首麻吕保延三年十一月十日夜点了非人老法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