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小疏卷四
「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一人杖,谓长女也。」然则非长女不杖,且有男昆弟主丧者,则女子子皆不杖矣。不能病以稚弱,不能致哀故。
译“女儿在娘家时,也等同于童子,只有一人持杖,指的是长女。”既然如此,那么如果不是长女就不持杖,而且如果有男性兄弟主持丧事,那么所有的女儿都不持杖了。这是因为她们年幼体弱,无法承受持杖的劳累,也无法表达极致的哀痛。
疏引杂记云:「童子哭不依,不踊,不杖,不菲,不庐。」注云:「未成人者,不能备礼也。」此独云「不杖」,余不言者,以上下皆释杖故也。其实直有衰裳绖带而已。
杨氏图云:「不杖者,葢妇人不皆杖,非不杖也。」
问妇人何以不杖者?承上文,言妇人则成人矣,虽非主,而宜杖,故问也。
此妇人谓异姓来嫁之妇人。按《丧大记》:君之丧,夫人、世妇杖;大夫之丧,主妇杖;士之丧,妇人皆杖。然则妇人皆杖者,惟士之丧耳。若大夫之丧,则主妇而外有不杖者矣。君之丧,则夫人、世妇而外有不杖者矣。凡此不杖者,恩皆疏,故曰不能病。
条属右缝
敖説与郑絶异,敖似与本文合,但属字尚直,就绳説言,用绳一条而连属,明别于吉冠之两条也。敖缝缀于武之左边,句左字误当作右。内以下端乡上,句内字疑则字之譌。
居倚庐寝苫枕块
俱见既夕记注
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
不食恐灭性食犹节之
为人后者
雷氏曰:「此文下不云为所后之父者,以或后祖父,或后曾髙祖,其人不定,故也。」
布总箭笄髽衰三年
郑云髽露紒也,犹男子之括髪。斩衰括髪以麻,则髽亦用麻。以麻者,自项而前交于额上,郤绕紒,如着防头焉。小记曰:“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敖云髽者,露紒之名也。此主言成服以后之礼,然当髽者自小敛之时则然矣。故士丧礼卒敛,妇人髽于室,自此以至终丧不变也。彤谓郑以斩衰妇人之髽,犹男子之髺髪。又引小记“男子免而妇人髽”,以髽对免,则为齐衰妇人之髽。斩衰之髽以麻,齐衰之髽以布。二髽形制并若防头,要其实皆未成服之髽耳。此经主成服以后言,则布总箭笄以髽终三年而不变,又一髽也。郑欲以成服之髽等之于未成服之髽,岂不思髽以麻布为其无笄总而代之也【麻布代笄总而不代纚,纚韬髪以为饰可去也。笄总以安紒而束髪不可去也。故不笄总,第在成服之前,而纚则终丧无之】既布总箭笄以髽矣,又安用麻布之防头耶?敖第言露紒之终丧不变,而不言成服前后所加于髽者之殊,葢不以加麻布为然也。将何以饰丧而约髪乎?误矣。三髽之説发于皇氏,颇得经意,故本疏用之。其详载小记孔疏,但云齐衰期以下初丧之髽无布,则非至齐衰期成服之髽布总榛笄,又自为一葢实四髽而二种也。
彤按:去纚而紒曰髽。将斩衰者,以麻如男子之髺髪;将齐衰者,以布如男子之免。成服以后,则布总箭笄以髽,如男子之冠也。谓成服犹用麻,岂男子之成服亦以麻髺髪乎?误矣。齐衰之髽,葢布总榛笄。
敖曰:「士丧礼曰:『妇人牡麻绖,结本,亦妇人斩衰要绖之异者。』经主言首服,故畧之【云斩衰与郑异】
子嫁反在父之室
此兼夫存殁言,敖是正解,郑义亦当备。葢遭父丧而出者,未除丧,亦不得遽云归宗也。
父卒则为母
敖説是疏太泥
慈母如母传
丧服小记》曰:「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此解为慈母后之事,而通其变,言所谓为慈母后者有二:为庶母无子,己子无母,而后之可也【此即《仪礼》事】为祖庶母无子,己子无母,而后之亦可也。下二「为」字皆去声【从陆氏释文】此「为后」即郑注「为殇后」,所谓据承之者是也。传曰:「为人后者,为之子。」既曰以为子,则亦可云为后矣,固不妨实异而名同也。亭林之説,再商之。
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
传以世叔父对昆弟之子而言也。檀弓云:「兄弟之子犹子也。」葢引而进之,以昆弟之子对己子而言也。孔云:「二文相兼,乃备是也。」按本章下文云:「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则世叔父母、昆弟之子期之为报,明矣。传义葢本诸此。
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
贾云:二母是路人以来,配世叔父,
译疏文引用《杂记》说:“童子哭泣时不依礼而哭,不跳跃顿足,不持丧杖,不穿丧屦,不住丧庐。”注文说:“因为尚未成年,不能完备礼仪。”这里只说“不持丧杖”,其余不说的原因,是因为上下文都在解释丧杖的问题。实际上,童子只是穿着丧服、系着绖带罢了。
杨氏图说:“所谓‘不持丧杖’,大概是因为妇人并非全都持杖,并非完全不持杖。”
问:妇人为什么持杖呢?这是承接上文,说妇人已经是成人了,虽然不是主丧者,但也应该持杖,所以发问。
这里的妇人,是指异姓嫁来的妇人。查考《丧大记》:国君去世,夫人、世妇持杖;大夫去世,主妇持杖;士去世,妇人都持杖。那么,妇人都持杖的,只有士的丧事罢了。如果是大夫的丧事,除了主妇之外,就有不持杖的妇人了。如果是国君的丧事,除了夫人、世妇之外,也有不持杖的妇人了。所有这些不持杖的妇人,因为恩情都较疏远,所以说她们不能因哀痛而致病。
条属右缝
敖氏的说法与郑玄截然不同,敖氏似乎与本文相合,但“属”字应当理解为直接,就“绳”的说法而言,是用一条绳子连接,以区别于吉冠的两条绳子。敖氏说缝缀在武的左边,“左”字误,应当作“右”。内以下端向上,“内”字疑是“则”字的讹误。
居倚庐寝苫枕块
都见于《既夕记》的注文。
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
不吃食物恐怕会损害性命,吃东西也要节制。
为人后者
雷氏说:“这段文字下面不说‘为所后之父者’,是因为有的过继给祖父,有的过继给曾祖父或高祖父,那个人不确定,所以这样表述。”
布总箭笄髽衰三年
郑玄说髽是露出发髻,如同男子束发。斩衰的男子束发用麻,那么髽也用麻。用麻的方式,是从项部向前交叉于额头,再绕回发髻,像戴着头巾一样。《小记》说:“男子戴冠而妇人插笄,男子去冠而妇人髽。”敖氏说髽是露出发髻的名称。这里主要说的是成服以后的礼仪,但应当髽的时候,从小敛之时就这样了。所以《士丧礼》说卒敛,妇人在室内髽,从此直到丧期结束都不变。彤氏认为郑玄将斩衰妇人的髽,等同于男子的束发。又引用《小记》“男子去冠而妇人髽”,以髽对应去冠,则是齐衰妇人的髽。斩衰的髽用麻,齐衰的髽用布。两种髽的形状都像头巾,但实质上都是未成服时的髽。这段经文主要说成服以后,那么用布总、箭笄来髽,终三年不变,这是另一种髽。郑玄想将成服的髽等同于未成服的髽,难道没想过髽用麻布是因为没有笄和总来代替它们吗【麻布代替笄和总,但不代替纚,纚包裹头发作为装饰可以去掉。笄和总用来固定发髻和束发,不可去掉。所以不用笄和总,只是在成服之前,而纚则整个丧期都没有】既然用布总、箭笄来髽了,又哪里需要用麻布的头巾呢?敖氏只说露出发髻终丧不变,而不说成服前后加在髽上的区别,大概是不认为加麻布是合理的。那么用什么来装饰丧发并束发呢?错了。三种髽的说法始于皇氏,颇得经文意旨,所以本疏采用它。其详细记载在《小记》孔颖达疏中,但说齐衰期以下初丧的髽没有布,那么不是到齐衰期成服的髽用布总、榛笄,这又自成一种,实际上有四种髽而分为两种。
彤氏按:去掉纚而露出发髻叫髽。将要穿斩衰的,用麻如同男子的束发;将要穿齐衰的,用布如同男子的去冠。成服以后,就用布总、箭笄来髽,如同男子的戴冠。说成服还使用麻,难道男子成服也用麻束发吗?错了。齐衰的髽,大概是用布总、榛笄。
敖氏说:“《士丧礼》说:‘妇人用牡麻绖,结本,这也是妇人斩衰腰绖的不同之处。’经文主要说首服,所以略去了【说斩衰与郑玄不同】
子嫁反在父之室
这兼指丈夫在世和去世的情况,敖氏是正确的解释,郑玄的义理也应当完备。大概遭遇父丧而出嫁的,未除丧,也不能立即说归宗。
父卒则为母
敖氏的说法是对的,疏文太拘泥。
慈母如母传
《丧服小记》说:“为慈母后者,为庶母也可以,为祖庶母也可以。”这是解释为慈母后之事,而通晓其变通,说所谓为慈母后的有两种:为庶母无子,自己的儿子无母,而后之也可以【这就是《仪礼》的事】;为祖庶母无子,自己的儿子无母,而后之也可以。下面两个“为”字都读去声【从陆德明《释文》】。这“为后”即郑注“为殇后”,所谓据承之者是也。传文说:“为人后者,为之子。”既然说以为子,那么也可以说为后了,固然不妨碍实质不同而名称相同。亭林的说法,再商讨一下。
那么,兄弟的儿子为什么也服期年呢?因为是旁系尊长,不足以增加尊位,所以回报他。
传文以世叔父对应兄弟的儿子而言。《檀弓》说:“兄弟的儿子如同自己的儿子。”大概是引申而进之,以兄弟的儿子对应自己的儿子而言。孔颖达说:“两文相兼,才完备是对的。”查考本章下文说:“大夫的儿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兄弟、兄弟的儿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只有儿子不回报。”那么世叔父母、兄弟的儿子服期年作为回报,是明显的。传文义理大概本于此。
世母叔母,为什么也服期年呢?因为有名分而服丧。
贾氏说:两位母亲是路人而来,配给世叔父,
而生母名则当随世叔父而服之。彤谓世叔母虽疎于己母,而亲于他母,既有母名,宜有母实,故服以父在为母之服,方灵臯之説得之。见夫之昆弟之子节。
译而生母的名分,就应当跟随世叔父而为之服丧。彤认为,世叔母虽然与自己生母的关系较疏远,但比其他母亲的关系更亲近,既然有母亲的名分,就应当有母亲的实质,所以按照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的规格来服丧,这样方灵皋的说法才是正确的。参见“见夫之昆弟之子”这一节。
昆弟
贾云:此亦至亲,以期断。按《丧服小记》云: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亲之至者,曰父子,曰夫妻,曰昆弟。父子首足也,夫妻牉合也,昆弟四体也,皆一体也,则皆至亲也。故其本服皆以齐衰期。由父而上之祖,大功九月;曾祖,小功五月;髙祖,缌麻三月,是为上杀。由子而下之孙,大功;曽孙,小功;▯孙,缌,是为下杀。由昆弟而推之,从父昆弟,大功;从祖昆弟,小功;族昆弟,缌。由父而推之,世叔父,大功;从父,小功;族父,缌。由祖而推之,从祖,小功;族祖,缌。由曾祖而推之,族曾祖,缌。由子而推之,昆弟之子,大功;从父昆弟之子,小功;从祖昆弟之子,缌。由孙而推之,昆弟之孙,小功;从父昆弟之孙,缌。由曾孙而推之,昆弟之曾孙,缌,是为旁杀。凡上杀、下杀、旁杀之服,有正有加,而此则皆其正服。圣人以此为未足以尽亲亲之道也,则于其至亲之尊者、重者而加隆焉,又推至亲之心以加于其上下旁之可加者焉。故于父则斩衰三年,于祖则齐衰期,于曾祖则齐衰三月,于适子则斩衰三年,于适孙则齐衰期,于世叔父则齐衰期,于昆弟之子则齐衰期。妻之于夫则斩衰三年。凡此者皆为加服,既加则为正矣。故加服亦谓之正服,而其所未加者则称本服【所加之正服,后人亦间有称夲服者,以对他所加降者言也】昆弟虽至亲,而非至尊与至重,以期断足矣,故服其本服而无所加。凡旁亲,自世叔父、昆弟之子而外,皆无所加于本服,与昆弟同。
昆弟之子,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郑曰:「檀弓曰:『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葢引而进之。按:凡旁亲卑属之服,皆报也。惟昆弟之子,同于己子,故又有引而进之之义。」
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父不敢以己之尊而降其适子,亦安敢以袭父之贵而降其适昆弟乎?此皆圣人因人情制礼之精义。大夫之适子为妻,传与此同意。
适孙
郑云:“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也。”敖云:“郑言此者,为适子死而无适孙者见之。”葢以此注专为庶长及旁支来为后者而设,不知其于适曾孙以下亦皆该之矣。敖説未尽,至贾疏则全失其指,且有脱误【黄勉斋:以后人生而立后者为非,郤恐未然】
彤按:适曾孙,适▯孙,与庶长子、族人、支子之已立者,皆将为后者也。
不敢降其适也
敖加隆之説善
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
此葢谓始封之君之服其祖者,父存犹期也。若继体之君受国于曾祖,则既为曾祖斩矣,而不为祖斩,可乎?虽父在,亦当斩。自当如康成之言,故朱子亦深取之。
夫之昆弟之子,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贾云:“世叔父为昆弟之子,期进同己子,故二母为之,亦如己子服期也。然则此服亦不止于报矣。”方灵臯云:“父在为母期,而世母、叔母亦期;母为众子期,而夫之昆弟之子亦期。何也?恩之所难属也。故重其义以维之:幼失父母,舎是无依也;嫠而独,舎是无归也。故非其母也,而母之所以责母之义也;非其子也,而子之所以责子之义也【自注:记曰:“叔母、世母,疏衰踊不絶地。”又曰:“叔母、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饮酒。”故知责以义为多】
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
女君为其子有不得遂其本服者,以体君则尊同,当从君而降其子,故不敢自遂。妾贱,不得体君,无从君而服之义,故为其子得遂也。
女子子为祖父母
察传意,经女子子下当脱「适人者三字」,葢作传时固有之。
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期,故言不报也【女子子在室者,统于祖父母下】此句上当脱「子为其父母三年」一句,葢不报兼男女,其理易明,传不至有失,非脱文则以为不必见尔。郑与敖驳之者非。
大夫不敢降其祖与适也
敖曰:「此圣人制礼使之然,非谓大夫之意,亦欲降此亲。但以其为祖与适,故不敢降之也。」传言似有害于义。愚谓圣人制礼
译昆弟
贾逵说:这也是至亲,以一年为期断绝。按照《丧服小记》所说:亲属关系以三代为五服,以五服为九族,向上递减、向下递减、向旁递减,这样亲疏就完备了。最亲近的,称为父子,称为夫妻,称为昆弟。父子如同头与脚,夫妻如同两半合成一体,昆弟如同四肢,都是同一个身体,所以都是至亲。因此他们的本服都以齐衰一年为期。由父亲向上推至祖父,是大功九月;曾祖父,是小功五月;高祖父,是缌麻三月,这是向上递减。由儿子向下推至孙子,是大功;曾孙,是小功;玄孙,是缌麻,这是向下递减。由昆弟向外推,堂兄弟,是大功;再从兄弟,是小功;族兄弟,是缌麻。由父亲向外推,叔伯父,是大功;堂叔伯父,是小功;族叔伯父,是缌麻。由祖父向外推,堂祖父,是小功;族祖父,是缌麻。由曾祖父向外推,族曾祖父,是缌麻。由儿子向外推,兄弟的儿子,是大功;堂兄弟的儿子,是小功;再从兄弟的儿子,是缌麻。由孙子向外推,兄弟的孙子,是小功;堂兄弟的孙子,是缌麻。由曾孙向外推,兄弟的曾孙,是缌麻,这是向旁递减。凡是向上、向下、向旁递减的丧服,有正服有加服,而这里都是它们的正服。圣人认为这样还不足以尽到亲亲之道,所以在至亲中尊贵、重要的,就加重丧服,又推及至亲之心,加在上下旁侧可以加重的亲属上。所以对父亲是斩衰三年,对祖父是齐衰一年,对曾祖父是齐衰三月,对嫡长子是斩衰三年,对嫡长孙是齐衰一年,对叔伯父是齐衰一年,对兄弟的儿子是齐衰一年。妻子对于丈夫是斩衰三年。凡这些都是加服,既然加重了,就成为正服了。所以加服也称为正服,而那些没有加重的就称为本服【所加重的正服,后人有时也称本服,是相对于其他加重后降低的丧服而言的】昆弟虽然是至亲,但不是至尊与至重,以一年为期断绝就足够了,所以服其本服而没有加重。凡是旁系亲属,除了叔伯父、兄弟的儿子之外,都没有在本服上加重的,与昆弟相同。
兄弟的儿子,传文说:“为什么服一年呢?是回报。”
郑玄说:“《檀弓》说:‘丧服中,兄弟的儿子,如同自己的儿子。’大概是引而进之。按照:凡是旁系亲属中卑幼的丧服,都是回报。只有兄弟的儿子,等同于自己的儿子,所以又有引而进之的意义。”
父亲所不降低的,儿子也不敢降低
父亲不敢以自己的尊贵而降低对嫡长子的丧服,又怎敢因为继承父亲的尊贵而降低对嫡长兄弟的丧服呢?这都是圣人依据人情制定礼制的精义。大夫的嫡长子为妻子服丧,传文与此意义相同。
嫡长孙
郑玄说:“凡是父亲对于将要继承后嗣的人,如果不是长子,都服一年。”敖继公说:“郑玄说这话,是为了嫡长子死了而没有嫡长孙的情况。”大概以此注专为庶长子及旁支来继承后嗣的人而设,不知道对于嫡曾孙以下也都包括在内了。敖继公的说法未尽完善,到了贾公彦的疏则完全失去了原意,而且有脱漏错误【黄勉斋:认为以后人立后嗣为不对,恐怕未必如此】
彤按:嫡曾孙,嫡玄孙,与庶长子、族人、支子中已经确立继承地位的人,都是将要继承后嗣的人。
不敢降低对嫡长者的丧服
敖继公关于加重的说法很好
父亲去世后才为祖父的后嗣服斩衰
这大概是指始封之君为其祖父服丧,父亲在世时还只服一年。如果是继体之君从曾祖父那里继承国家,那么既然已经为曾祖父服斩衰了,而不为祖父服斩衰,可以吗?即使父亲在世,也应当服斩衰。自然应当如郑玄所说,所以朱熹也深以为然。
丈夫的兄弟的儿子,传文说:“为什么服一年呢?是回报。”
贾逵说:“叔伯父为兄弟的儿子服一年,进同于自己的儿子,所以两位母亲为他们,也如同自己的儿子服一年。然而这丧服也不止于回报了。”方灵皋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一年,而世母、叔母也服一年;母亲为众子服一年,而丈夫的兄弟的儿子也服一年。为什么呢?这是恩情难以归属的地方。所以加重其义来维系:幼年失去父母,除了他们无处依靠;寡妇独处,除了他们无处归依。所以虽然不是他们的母亲,但母亲之所以责成母亲之义;虽然不是他们的儿子,但儿子之所以责成儿子之义【自注:《礼记》说:‘叔母、世母,穿疏衰,跳跃脚不离地。’又说:‘叔母、世母,由主宗子,吃肉喝酒。’所以知道责成以义为多】
妾不能体现君主的意志,为其子得以遂行本服
女君为其子有不能遂行本服的情况,因为体现君主则尊贵相同,应当跟随君主而降低对其子的丧服,所以不敢自行遂行。妾地位卑贱,不能体现君主,没有跟随君主而服丧的道理,所以为其子得以遂行本服。
女儿为祖父母
考察传文意思,经文“女子子”下应当脱漏“适人者”三字,大概作传时本来就有。
女子子已出嫁的,为其父母服一年,所以说是不回报【女子子在家的,统归于祖父母下】此句上应当脱漏“子为其父母三年”一句,大概不回报兼指男女,其理容易明白,传文不至于有失误,不是脱文就认为不必见出。郑玄与敖继公驳斥他是不对的。
大夫不敢降低对其祖父与嫡长者的丧服
敖继公说:“这是圣人制定礼制使之如此,不是说大夫的意思,也想降低这些亲属。但因为他们是祖父与嫡长者,所以不敢降低他们。”传文似乎有害于义。我认为圣人制定礼制
,皆缘人情,谓于其祖与适而以贵贵之义降之,则其心必有所不敢,故圣人不之降,使其心之即安也。何尝谓大夫之意欲降此亲而不敢降乎?凡传之言「不敢」者,皆当以此意推之。敖説皆非。
译这都是因为人情,认为对于其祖父和嫡子,如果按照尊重尊贵的原则降低丧礼等级,那么他们心中必定有所不敢,所以圣人不降低丧礼等级,使他们的内心能够安心。哪里是说大夫想要降低这些亲属的丧礼等级却不敢降低呢?凡是《传》中说“不敢”的地方,都应当用这个意思去推究。敖的说法都不对。
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
此不对女君,以尊降其父母。言葢以女君体君,得为其父母,遂无所厌。屈妾不得体君,君不厌之,故亦得为其父母,遂不嫌等于女君也。传本不误,郑则误矣。小记谓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况妻而自降其父母乎?杂记谓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岂女君而顾不自服其父母之服乎?此本无可疑者,不知郑何以驳之如此。
寄公为所寓
郑注:“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更服之,既葬而除之。”按《小记》:“为兄弟,既除丧己,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此为缓葬而服除者,言则服除于葬之先者,亦可例推。又《孔丛子》子思曰:“期、大功之丧,既除乃葬,则服其所除之服以葬,既葬而除之【通解续】郑注葢本此二条。
丈夫妇人为宗子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义也。
大传云:「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祖,太祖也;宗,宗子也。宗子者,太祖之正体,而奉事太祖以收族。族人当敬之如太祖者也。太祖亦可称曾祖,曾祖齐衰三月,故即以曾祖之服服之也。太祖也,而可称曾祖乎?曰:『曾者,重也。由祖而上者,皆曾祖也,虽百世可也。』此沈存中之説,而朱子取之者也。『曾之』犹「重见」,郑氏《周颂》笺。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
不直言旧君,而言旧国君者,以上庶人称国君,妻长子同于民,则亦当称国君也。
何以服齐衰三月也
此问怪其轻,葢大夫与长子为君,本斩妻为夫之君,本期故怪其轻也,疏非【上寄公之问,怪其重】
妻言与民同也长子言未去也
敖驳传非是。此大夫在外,无服;其妻与长子为旧国君有服者,妻或在国不从夫而出,则与民同有服也。长子未去,则亦与民同也。旧国君,据大夫在外立文也。其妻、长子则皆在国未去者也。
妻与民同者,惟未去故与民同也。但郑注亦当备,固亦有从夫而归宗往来者。
士去国,无服;其妻长子在国,自同于民,故不着之也。敖説非。
曾祖父母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沈括云:「丧服但有曾祖齐衰三月,曾孙缌麻三月,而无髙祖▯孙服。先儒皆以谓服同曾祖曾孙,故不言,可推而知。或曰:经之所不言,则不服,皆不然也。曾重也,由祖而上者皆曾祖也,由孙而下者皆曾孙也,虽百世可也【畧本郑周颂笺及郊特牲注】苟有相逮者,则必为服丧三月,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曾孙,而祭礼祝文无逺近皆曰曾孙。礼所谓「以五为九」者,谓旁亲之杀也,上杀下杀至于九,旁杀至于四,而皆谓之族【族昆弟族父母族祖父母族曾祖父母】过此则其族也,非其族则谓之无服。惟正统不以族名,则是无絶道也。按存中之论,曾祖曾孙至当矣。若其据旁亲而言,上杀下杀至于九者,葢以由父而及于族父,由祖而及于族祖,由曾祖而族曾祖为上杀之九;由子而及于从父昆弟之子,由孙而及于从父昆弟之孙,由曾孙而昆弟之曾孙为下杀之九也。但如此,则是以七为九,而不当云以五为九矣。且下杀之九亦未有以族名者,其杜撰疎畧,不亦甚乎?
王志长云:祖既齐衰期年,曾祖不宜即减至三月,三月已无可减,郑氏不得已而云髙祖同服,殊未安也。敬标此疑,以俟质焉。彤谓曾祖之所以减至三月者,为欲与齐衰之加相折除也。葢曾祖之本服小功,加一等则为大功,大功者亦兄弟之服也,不敢以服至尊,故又加一等而为齐衰。父与祖加一等,曾祖恩疏而顾加二等,不可也。故于其本月数而降一等,以月数之降除衰服之加,得加服止一等,视祖之衰服与年月各加一等者,仍有其杀,不嫌于恩之疏而服之重矣。若髙祖之本服缌,加一等小功耳,齐衰乃加三等,而月数已无可降,似反重于曾祖矣。髙祖恩益疏,不应反重于曾祖,但髙祖而为之缌,则缌非兄弟之服与?乃独敢以服至尊耶?礼穷则同,与曾祖皆齐衰三月,宜也,何不安之与有?
贾云义服六升,
译妾不能体现君主的意志,却能为其父母服丧,这是合乎情理的。
这是因为不对女君(正妻)而言,是以尊者的身份降低对其父母的服丧等级。意思是说,因为女君能体现君主的意志,所以能为其父母服丧,从而没有厌弃之嫌。而妾不能体现君主的意志,君主也不厌弃她,所以她也能为其父母服丧,这样就不嫌与女君的地位等同了。传文的原本没有错误,郑玄的解释则是错误的。《小记》说世子不降低对妻子父母的服丧等级,何况妻子反而降低对自己父母的服丧等级呢?《杂记》说妾跟随女君而为女君的亲属服丧,难道女君反而不为自己父母的丧服服丧吗?这本是无可怀疑的,不知道郑玄为何要如此驳斥。
寄公为所寄居的国家服丧
郑玄注:“三个月后收藏丧服,等到下葬时再重新穿上丧服,下葬后就除去了。”按《小记》:“为兄弟服丧,已经除去丧服后,等到下葬时,又穿回原来的丧服。”这是针对缓葬而丧服已除的情况,那么丧服在葬前已除的情况,也可以类推。又《孔丛子》子思说:“期年、大功的丧服,已经除去后下葬,就穿所除去的丧服去下葬,下葬后就除去了。”郑玄的注释大概本于这两条。
丈夫和妇人为宗子服丧,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三个月呢?是为了尊崇祖先。尊崇祖先所以敬重宗子,敬重宗子就是尊崇祖先的意义。
《大传》说:“别子成为太祖,继承别子的是宗子。祖,是太祖;宗,是宗子。宗子是太祖的正体,侍奉太祖以收聚族人。族人应当像敬重太祖那样敬重他。太祖也可以称为曾祖,曾祖服齐衰三个月,所以就用曾祖的丧服来服丧。太祖可以称为曾祖吗?回答说:‘曾,是重的意思。由祖往上追溯的,都是曾祖,即使百代也可以。’这是沈存中(沈括)的说法,而朱子采纳了它。‘曾之’就像‘重见’,郑氏《周颂》笺注。
大夫在外,其妻和长子为旧国君服丧
不直接说旧君,而说旧国君,是因为以上庶人称国君,妻和长子同于平民,所以也应当称国君。
为什么服齐衰三个月呢
这是问怪其服丧太轻,大概因为大夫和长子为君主服斩衰,妻子为丈夫的君主服期年,所以怪其服丧太轻,疏解不是这样【上寄公之问,怪其服丧太重】
妻说与平民相同,长子说未离开
敖氏驳斥传文是不对的。这是大夫在外,没有丧服;其妻和长子为旧国君有丧服,是因为妻可能在国中没有跟随丈夫离开,所以与平民相同有丧服。长子未离开,所以也与平民相同。旧国君,是根据大夫在外立文的。其妻、长子都是在国中未离开的。
妻与平民相同,是因为未离开所以与平民相同。但郑玄的注释也应当完备,固然也有跟随丈夫而归宗往来的情况。
士离开国都,没有丧服;其妻和长子在国中,自然同于平民,所以不特别记载。敖氏的说法不对。
曾祖父母,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三个月呢?小功是兄弟的丧服,不敢用兄弟的丧服来服至尊。”
沈括说:“丧服只有曾祖齐衰三个月,曾孙缌麻三个月,而没有高祖和玄孙的丧服。先儒都认为服丧同于曾祖曾孙,所以不说,可以推知。有人说:经典中没有说的,就不服丧,这都是不对的。曾,是重的意思,由祖往上追溯的都是曾祖,由孙往下追溯的都是曾孙,即使百代也可以【略本郑玄《周颂》笺注及《郊特牲》注】如果有相逮及的,就必定服丧三个月,所以即使成王对于后稷,也称曾孙,而祭礼祝文无论远近都称曾孙。礼所谓‘以五为九’,是指旁系亲属的递减,上杀下杀至于九,旁杀至于四,而都称为族【族昆弟、族父母、族祖父母、族曾祖父母】超过这个范围就是其族,不是其族就称为无服。只有正统不以族命名,这就是没有断绝的道理。按存中的论述,曾祖曾孙非常恰当。至于他根据旁系亲属而言,上杀下杀至于九,大概是从父亲到族父,从祖到族祖,从曾祖到族曾祖为上杀之九;从儿子到从父昆弟之子,从孙到从父昆弟之孙,从曾孙到昆弟之曾孙为下杀之九。但这样,就是以七为九,而不应当说以五为九了。而且下杀之九也没有以族命名的,他的杜撰疏略,不也太严重了吗?
王志长说:祖已经服齐衰期年,曾祖不应当立即减至三个月,三个月已经无可再减,郑氏不得已而说高祖同服,实在不安。敬标此疑,以等待质询。彤说曾祖之所以减至三个月,是为了与齐衰的加等相折除。大概曾祖的本服是小功,加一等则是大功,大功也是兄弟的丧服,不敢用兄弟的丧服来服至尊,所以又加一等而为齐衰。父与祖加一等,曾祖恩疏却加二等,不可。所以在其本月数上降一等,以月数的降除衰服的加等,使得加服只加一等,视祖的衰服与年月各加一等者,仍有其递减,不嫌于恩疏而服重。如果高祖的本服是缌麻,加一等是小功而已,齐衰是加三等,而月数已无可降,似乎反而重于曾祖了。高祖恩益疏,不应反重于曾祖,但高祖为之服缌麻,则缌麻不是兄弟的丧服吗?难道独敢用兄弟的丧服来服至尊吗?礼穷则同,与曾祖皆服齐衰三个月,是适宜的,有什么不安的呢?
贾云义服六升,
衰九升,冠。按本篇题下疏云:曾祖父母计是正服,但正服合以小功,以尊其祖不服小功,而服齐衰,非本服,故同义服也。彤谓父本服期而加为三年,祖本服大功而加为期,则三年与期,并非本服,将亦不得为正服与?且为人后者何以不遂为义服与?故决知曾祖父母之齐衰三月,是正而非义也。唐《开元礼》增月数为五月,则齐衰加本服二等,而月数如其本服,与祖之正服同等。亲有杀而服无杀,失轻重之义矣。
译齐衰九升,戴冠。根据本篇题下的疏议说:曾祖父母的丧服算是正服,但正服应当是小功,因为尊敬祖辈而不穿小功,改穿齐衰,这并非本服,所以等同于义服。彤认为,父亲的本服是期年,加重为三年;祖辈的本服是大功,加重为期年,那么三年与期年,都并非本服,难道也不能算作正服吗?况且,作为继承人为什么不一概视为义服呢?因此可以断定,曾祖父母的齐衰三月,是正服而非义服。唐代《开元礼》将丧期增加为五月,那么齐衰比本服加重二等,而丧期却与其本服相同,这与祖辈的正服等级等同。亲属关系有亲疏递减,但丧服等级却没有相应递减,这就失去了轻重适宜的原则了。
大夫为旧君何以服齐衰三月也【疏云:所怪深重者,并人而言】此未去国,故深怪其轻。观答辞亦言与民同,可见。
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女子子在室者,统于曾祖父母下】
此四句专释嫁者,未嫁者。凡女行于大夫曰嫁,故曰嫁。于大夫未嫁者,葢许字于大夫者也。
逆降旁亲,惟字于大夫者则然。若适人者,固无逆降之礼。敖説于女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一条失之。
不敢降其祖也【不敢以尊降其祖,则以尊而降其旁亲,必矣】
嫁于大夫,字于大夫,皆贵也。虽贵,不敢降其祖。祖至尊也,未尝不与上下意相通。敖驳传非。
不满八嵗以下为无服之殇
无服之殇,凡长、中、下殇之差降而无服者,皆是。此不满八嵗以下者,则本在五服内之殇,以其不满八嵗,故亦抑之,使无服也。
无服之殇,以日易月【马融、刘敌之説是】
以日易月,谓以袒免之日易本服之月。期亲之殇,则旬有三日;缌麻之亲,则以三日也。凡无服者,皆袒免。
以日易月之殇殇而无服
恐人疑以日易月之殇,为有以日易月之服,故又申言之。殇而无服之殇,当作「伤」。若作「殇」,重出无义。期亲之殇,旬有三日,袒免则亦旬有三日「伤」而已。伤则哭,大小功缌麻之殇同。
注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疏谓若至七嵗,嵗有十二月,则八十四日哭之。此説决不可从。设父母以百嵗而终,计其月当一千二百。依郑贾所云,哭之三年尚不满千日。岂有哭七嵗之殇而日数反过于哭父母者乎?敖以为近于缌麻之日数,则缌麻之丧安得日日而哭乎?亦非也。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
贾云夫之祖父母、世父母为此妻着何服?案《下缌麻章》云:“妇为夫之诸祖父母,报。”郑注谓夫所服小功者,则此夫所服期,不服报。王肃以为父为众子期,妻小功;为兄弟之子期,其妻亦小功。以其兄弟之子犹子,引而进之,进同己子,明妻同可知。敖云:“不言夫之世父母、叔父母报,文畧也。”彤按:“母本服期,加为三年,其别于父者,父殁乃得申也。妻本服期,无加;降子妇本服大功,其庶者降为小功。昆弟之子妇本服小功,以服报而加为大功。从父昆弟之子妇则报服缌而已。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传曰:“言其余皆报也。”然则世叔父母于昆弟之子犹服报,况昆弟之子妇乎?故昆弟之子妇与夫之世叔父相为,皆大功。若昆弟之子妇而同于众子妇之小功,则是以旁尊为足以加尊矣。且众子妇之小功降一等,以别于适妇也。昆弟之子妇何所嫌而别之而降之乎?谓同于引而进之之例,尤误也。故三説惟敖为得。至夫之祖父母为此妻,则以正尊而不服报,又与世叔父母不同。
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也?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防,亦可谓之母乎?
郑云谓弟之妻为妇者,卑逺之故,谓之妇;防者,尊严之称。是防亦可谓之母乎?贾云:兄弟之妻,本无母妇之名。名兄妻为嫂者,尊严之称;名弟妻为妇,与子妻同号者,推而逺之下同子妻也。朱子云:案传意,本谓弟妻不得为妇,兄妻不得为母,故反言以诘之曰:若谓弟妻为妇,则是兄妻亦可谓之母矣,而可乎?言其不可尔,非谓卑逺弟妻而正谓之妇也。注疏皆误。郑又云:若已以母妇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则是乱昭穆之序也。彤谓:上言母而下言子,上言妇而下言舅,是直以母为亲母,妇为子妇矣。据传文,上云母道、妇道,而下以母妇承之,则谓母为世叔母之母,谓妇为昆弟子妇之妇,乃与两道字切合。
朱子曰:「传意本谓弟妻不得为妇,兄妻不得为母,故反言以诘之尔。非卑逺弟妻,而正谓之妇也。」敖曰:「母道、妇道,谓世叔母及昆弟之子妇之类也。」彤按:「嫂不可谓母,故不得以服夫之昆弟之子
译大夫为何为旧君服齐衰三个月呢?【疏文说:所奇怪且认为严重的是,连同一般人来说】这是因为还没有离开国家,所以深深奇怪他轻慢。看回答的话也说与平民相同,由此可见。
嫁者,是指嫁给大夫的女子;未嫁者,是指已成年但尚未出嫁的女子【女子在家的,统归于曾祖父母之下】
这四句专门解释嫁者和未嫁者。凡是女子嫁给大夫称为嫁,所以说嫁。对于嫁给大夫但未出嫁者,大概是已许配给大夫的女子。
逆向降低旁系亲属的服制,只有许配给大夫的女子才如此。如果已经出嫁的人,本来就没有逆向降低的礼节。敖氏关于女子的说法,认为女儿出嫁后为众兄弟服丧,这一条是错误的。
不敢降低对祖父母的服制【不敢因为尊贵而降低对祖父母的服制,那么因为尊贵而降低对旁系亲属的服制,是必然的】
嫁给大夫,许配给大夫,都是尊贵的。虽然尊贵,不敢降低对祖父母的服制。祖父母是最尊贵的,未曾不与上下心意相通。敖氏驳斥传文是错误的。
不满八岁以下的,称为无服之殇
无服之殇,凡是长殇、中殇、下殇因等级降低而没有服制的,都是。这不满八岁以下的,原本在五服之内的殇,因为不满八岁,所以也压制它,使其无服。
无服之殇,以日易月【马融、刘焯的说法是正确的】
以日易月,是说以袒免的日数替代原本服制的月数。期亲的殇,则是十三日;缌麻的亲,则是三日。凡是无服的,都袒免。
以日易月的殇,殇而无服
恐怕人们怀疑以日易月的殇,是有以日易月的服制,所以又重申说明。殇而无服的殇,应当作“伤”。如果作“殇”,重复出现没有意义。期亲的殇,十三日,袒免也仅仅是十三日“伤”而已。伤则哭,大小功缌麻的殇相同。
注解说以日易月,是说生一个月哭一天。疏文说如果到七岁,一年有十二月,则是八十四天哭。这种说法决不可从。假设父母百岁去世,计算其月数应当是一千二百。依照郑玄、贾公彦所说,哭三年尚不满一千天。哪有哭七岁殇的日数反而超过哭父母的呢?敖氏认为接近缌麻的日数,那么缌麻的丧事怎能天天哭呢?也是错误的。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
贾氏说夫之祖父母、世父母为此妻穿什么服?案《下缌麻章》说:“妇为夫之诸祖父母,报。”郑注说夫所服小功的,则此夫所服期,不服报。王肃认为父为众子期,妻小功;为兄弟之子期,其妻亦小功。因为兄弟之子如同己子,引而进之,进同己子,明白妻同可知。敖氏说:“不说夫之世父母、叔父母报,是文字省略。”彤按:“母本服期,加为三年,其区别于父的是,父去世后才得以申行。妻本服期,无加;降子妇本服大功,其庶者降为小功。昆弟之子妇本服小功,因为服报而加为大功。从父昆弟之子妇则报服缌而已。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传文说:“说其余都报。”那么世叔父母对昆弟之子尚且服报,何况昆弟之子妇呢?所以昆弟之子妇与夫之世叔父相为,皆大功。如果昆弟之子妇而同于众子妇的小功,那就是以旁尊为足以加尊了。况且众子妇的小功降一等,以区别于适妇。昆弟之子妇有什么嫌疑而区别它并降低它呢?说同于引而进之的例子,尤其错误。所以三种说法只有敖氏是正确的。至于夫之祖父母为此妻,则因为正尊而不服报,又与世叔父母不同。
夫的兄弟为何无服呢?那属于父道的夫,妻都属母道;那属于子道的夫,妻都属妇道。称弟之妻为妇,这是防闲,也可以称为母吗?
郑氏说称弟之妻为妇,是因为卑远的原因,称为妇;防闲,是尊严的称呼。是防闲也可以称为母吗?贾氏说:兄弟之妻,本来没有母妇之名。称兄妻为嫂,是尊严的称呼;称弟妻为妇,与子妻同号,是推而远之下同子妻。朱子说:案传文意思,本谓弟妻不得为妇,兄妻不得为母,所以反言以诘之曰:如果称弟妻为妇,那么兄妻也可以称为母了,可以吗?说其不可,不是说卑远弟妻而正称为妇。注疏都错了。郑氏又说:如果己以母妇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那就是乱了昭穆之序。彤氏说:上言母而下言子,上言妇而下言舅,是直接把母当作亲母,妇当作子妇了。根据传文,上云母道、妇道,而下以母妇承之,则谓母为世叔母之母,谓妇为昆弟子妇之妇,才与两道字切合。
朱子曰:“传意本谓弟妻不得为妇,兄妻不得为母,所以反言以诘之而已。不是卑远弟妻,而正称为妇。”敖氏说:“母道、妇道,是说世叔母及昆弟之子妇之类。”彤按:“嫂不可谓母,所以不得以服夫之昆弟之子
者,服其弟;弟妻不可谓妇,故不得以服夫之世叔父者,服其兄。此正答昆弟之妻不服夫之昆弟之义。」《檀弓》记云:「嫂叔之无服也,葢推而逺之。为叔在夫行,嫂在妻行,有所嫌故尔。」传举其上下,《记》举其中,合之而义乃备。
译(某人)为弟弟服丧;弟妻不能称为“妇”,所以不能用为丈夫的世叔父所服的丧服,来为哥哥服丧。这正好回答了“兄弟的妻子不为丈夫的兄弟服丧”的道理。《檀弓》记载说:“嫂子与小叔子之间没有丧服,大概是推远他们的关系。因为小叔子属于丈夫这一辈,嫂子属于妻子这一辈,有所避嫌的缘故。”传文列举了上下两辈的情况,《记》列举了中间的情况,合起来道理才完备。
汪峻堂尝云:此传言夫之昆弟不为昆弟妻服之义,以明昆弟之妻所以不为夫之昆弟服之义也。葢弟之妻不可谓妇,则夫之兄不可谓舅矣;兄之妻不可谓母,则夫之弟不可谓子矣。举此以包彼,亦举上下以该中,中不可言也。言则嫌传之微,而显婉而直如此。彤按:程子云,兄弟已之属也,难以妻道属其嫂,故嫂叔无服。范祖禹云,嫂不可以谓母,则属乎妻道者也,故推而逺之以明人伦。此皆圣人之精义,言亦何所嫌乎?峻堂失之,惟论此传语意甚合郑注,视贾疏总论彼此不相为服之云为胜。但彤详此传语意,乃正答昆弟之妻不服夫之昆弟之义,郑注本误。又按程子云,礼记推而逺之,此説不是叔与嫂,且逺嫌叔与嫂,何嫌之有?此程子自道其意,若先王之服术通彻上下,不专为中人以上制也。顾宁人云,嫂叔分亲而年相亚,故圣人嫌之,嫌之故逺之,而大为之坊,斯得其指矣。或问:世母叔母之期,以母名服,母名固从世叔父而生,以此例之,嫂虽不可名为母,然从兄而为之服,义岂不正?彤谓:弟于兄之妻亦不得从服。曲礼云:嫂叔不通问,夫生则不通问,死则为之衰麻,何义乎?且所以不为服于其死者,正使之逺别于其生,故曰无服之义生于妇人,而非起于男子也,讵不谅夫?然则嫂叔之丧,信如所为,阖门缟素已,独▯黄莫改者与【顔师古《嫂叔服议】曰:不然也。奔丧云:无服而为位者,唯嫂叔及妇人降而无服者麻。郑云:虽无服,犹吊服加麻袒免为位哭也。正言嫂叔尊嫂也。兄公于弟之妻则不能也。是嫂叔之丧固吊服而加麻矣,兄公弟妻亦如之,但不为位耳。凡吊服加麻皆既葬而除。呉射慈云:服加麻者,谓大殓及殡之时已毕而释之。夫殡毕即释,非锡衰疑衰之吊服也,与郑注不合,误。若孩童之叔被鞠养于长嫂,则既葬。之后心丧终期,亦庶几恩义之兼尽乎?后世因鞠养之恩,而制嫂叔之服;因嫂叔制服,而并制兄、公、弟、妻之服。如魏征、令狐德棻诸人,皆不知先王之礼意者也。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并传。
郑谓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明之【大功章皆为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缌麻章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皆言其】疏引不杖期章「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又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以证之似也。顾亦有不然者,大功章「女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不言其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妻昆弟不言其为人后者之于私亲,无不言其矣。而记为人后者于兄弟,又不言其,此亦各因其文势之宜,不宜辞之成不成耳,非自为其私亲者必言其也。郑又谓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明之矣。此亦非也,有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之为人,则亦有人之为女子子之嫁者未嫁者。凡经中之服皆彼此交错相为,岂可因其文之偶同而遂执彼例此,反以传文为脱误耶?
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
妾从女君而服君之党,则为君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亦大功可知也。传虽专释为君之庶子二事,而此义亦包其中矣。
谓妾自服其私亲也
言此者,嫌世父母、父母、姑姊妹为君之党也。
大夫之妻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
此尊同无尊降直有出降故皆大功也【疏文】然则大夫妻固有降其本族之旁亲者矣。
大夫妻于未嫁者,宜为之期,以尊宜降大功,又报其逆,降宜小功。然其许嫁大夫,宜仍服大功。
何以繐衰也?诸侯之大夫以时接见乎天子。
贾疏谓诸侯之大夫不接见天子则不服,此义本东晋邵戬深合传意,而吴射慈则云虽未接见犹服,射慈之言亦未可尽非也。夫诸侯之大夫于天子,犹大夫之家宰于诸侯,皆陪臣也。陪臣虽不敢上同于臣,岂不可下齐于民?民有服,则陪臣亦不宜无服。闻人通汉有云:「大夫之臣之服诸侯,当从庶人为国君之服。」然则诸侯之大夫之未接见乎天子者,其为天子也,亦如大夫之臣之为
译汪峻堂曾说:这段传文讲述丈夫的兄弟不为兄弟的妻子服丧的道理,以此来阐明兄弟的妻子不为丈夫的兄弟服丧的原因。因为弟弟的妻子不能称为“妇”,那么丈夫的哥哥就不能称为“舅”;哥哥的妻子不能称为“母”,那么丈夫的弟弟就不能称为“子”。举此以包彼,也是举上下以涵盖中间,中间是不可以言说的。如果言说,就嫌传文过于隐微,而这里却表现得委婉而直白如此。
彤按:程子说,兄弟是自己所属的亲属,难以用妻子的名分去归属嫂子,所以嫂叔之间没有丧服。范祖禹说,嫂子不能称为母亲,那么属于妻子名分的人,就推而远之以明人伦。这都是圣人的精微义理,言语又有什么可嫌忌的呢?峻堂失之,只是论述这段传文的语意很符合郑玄的注,比起贾公彦疏中总论彼此不相为服的说法要优胜。但我仔细考察这段传文的语意,正是回答兄弟的妻子不为丈夫的兄弟服丧的道理,郑玄的注原本就是错误的。
又按:程子说,《礼记》说推而远之,这个说法不对。叔伯与嫂子,况且要避嫌,叔伯与嫂子有什么可避嫌的呢?这是程子自述其意,如果先王的服制通彻上下,并不专为中等以上的人制定。顾炎武说,嫂叔分属不同的亲族且年龄相近,所以圣人避嫌,避嫌所以疏远,并大为设立防闲,这才得其旨意。
有人问:世母、叔母的期年丧服,是以母亲的名分服丧,母亲的名分固然跟随世叔父而产生,以此为例,嫂子虽然不能称为母亲,但跟随哥哥为她服丧,义理难道不正吗?彤说:弟弟对于哥哥的妻子也不能跟随服丧。《曲礼》说:嫂叔不通问,丈夫在世时不通问,死后却为她穿衰麻,有什么义理呢?而且之所以不为死者服丧,正是为了让她与在世时保持疏远区别,所以说无服之义产生于妇人,而不是起于男子,难道不体谅吗?
那么嫂叔的丧事,确实如所做的那样,阖门缟素而已,唯独黄色不改吗?颜师古《嫂叔服议》说:不是这样。《奔丧》说:无服而为位者,只有嫂叔及妇人降而无服者加麻。郑玄说:虽然无服,还是吊服加麻袒免为位哭。正是说嫂叔尊重嫂子。兄长公公对于弟弟的妻子就不能这样。所以嫂叔的丧事固然是吊服而加麻了,兄长公公、弟弟妻子也如此,只是不为位罢了。凡是吊服加麻都是既葬而除。吴射慈说:服加麻者,是说大殓及殡的时候已毕而释之。丈夫殡毕即释,不是锡衰、疑衰的吊服,与郑注不合,错误。如果孩童的叔父被长嫂鞠养,那么既葬之后心丧终期,也差不多恩义兼尽了。后世因鞠养之恩,而制定嫂叔的丧服;因嫂叔制服,而并制定兄长、公公、弟弟、妻子的丧服。如魏征、令狐德棻等人,都不知晓先王的礼意。
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子,女子出嫁的,未出嫁的,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都有传文。
郑玄认为即实为妾,于是自己服其私亲,应当说“其”以明之【大功章皆为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缌麻章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皆言其】疏引不杖期章“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又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以证之似也。顾亦有不然者,大功章“女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不言其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妻昆弟不言其为人后者之于私亲,无不言其矣。而记为人后者于兄弟,又不言其,此亦各因其文势之宜,不宜辞之成不成耳,非自为其私亲者必言其也。郑又谓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明之矣。此亦非也,有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之为人,则亦有人之为女子子之嫁者未嫁者。凡经中之服皆彼此交错相为,岂可因其文之偶同而遂执彼例此,反以传文为脱误耶?
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
妾跟随女君而服君之党,那么为君的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也是大功可知。传文虽然专门解释为君之庶子二事,而此义也包含其中了。
谓妾自服其私亲也
说这个,是嫌世父母、父母、姑姊妹为君之党。
大夫之妻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
此尊同无尊降直有出降故皆大功也【疏文】然则大夫妻固有降其本族之旁亲者矣。
大夫妻于未嫁者,宜为之期,以尊宜降大功,又报其逆,降宜小功。然其许嫁大夫,宜仍服大功。
何以繐衰也?诸侯之大夫以时接见乎天子。
贾疏谓诸侯之大夫不接见天子则不服,此义本东晋邵戬深合传意,而吴射慈则云虽未接见犹服,射慈之言亦未可尽非也。夫诸侯之大夫于天子,犹大夫之家宰于诸侯,皆陪臣也。陪臣虽不敢上同于臣,岂不可下齐于民?民有服,则陪臣亦不宜无服。闻人通汉有云:“大夫之臣之服诸侯,当从庶人为国君之服。”然则诸侯之大夫之未接见乎天子者,其为天子也,亦如大夫之臣之为
诸侯,可知也。虽然,庶人之为国君也,以齐衰;大夫之臣在诸侯之国,犹庶人也。诸侯之大夫虽或命于天子,而身非畿内之民,齐衰则已重,其亦三月而缞衰也欤?
译诸侯的丧礼制度,是可以推知的。虽然如此,平民成为国君时,穿齐衰丧服;大夫的臣子在诸侯的国家里,地位如同平民。诸侯的大夫虽然有时由天子任命,但本人并非王畿之内的百姓,穿齐衰就已经太重了,大概也是服丧三个月就改穿缞衰吧?
若诸侯之大夫未见天子,未及见,而遭天子之丧,如妇在涂而闻夫丧,服其服以入也,则其服天子也,如其接见焉,可知也。
若诸侯未防,葬其从行者,则如何?曰:“月筭未毕者,既葬而除;月筭毕者,反服繐衰,亦既葬而除。皆可知也。”
娣姒妇者弟长也
弟训娣,长训姒,谓夫之弟妇与嫂也。不云弟兄者,嫌二妇为姊妹也。不云穉长者,嫌二妇之身穉长也。然则《左传》载叔向嫂称叔向妻为姒【昭二十八年】亦晚周文胜之俗然耳。谓叔向嫂穉而妻长,曷尝有明文耶?徐氏《读礼通考》所辨,较贾、孔二疏为确。
注:长妇谓穉妇为娣妇,穉妇谓长妇为姒妇。妇人从夫,夫年大者称长妇,夫年小者称穉妇,不据二妇年大小也。
庶妇
按《旧唐书·礼仪志》:贞观十四年,侍中魏征、侍郎令狐德棻奏:「适子妇旧服大功,请加为期;众子妇旧服小功,今请与兄弟子妇同为大功。」从之。朱子云:「礼经严适,故《仪礼》适妇大功,庶妇小功,此固无可疑者。但兄弟子之妇则正经无文,而旧制为之大功,乃更重于众子之妇,虽以报服使然,然于亲疏轻重之间,亦可谓不伦矣。」故魏公因太宗之问而正之,然不敢易其报服大功之重,而但升适妇为期,乃正得严适之义;升庶妇为大功,亦未害于降杀之差也。前此未喻,乃深讥其以兄弟子妇而同于众子妇为倒置人伦,而不察其实,乃以众子妇而同于兄弟子之妇也。彤谓兄弟子妇之大功既为报服,虽重于众子妇,要不当易【义详《大功章》夫之祖父母、世父母节】独其升适妇为期,庶妇为大功,则不免迁就之失矣。按《大功章》适妇传曰:「不降其适也。」明庶妇之小功为降,适妇之大功为正。疏云:「其妇从夫而服其舅姑期,其舅姑从子而服其妇大功,降一等者也。」又云:「父母为适长子三年,为适妇不降一等服期者,长子本为正体于上,故加至三年;妇直是适子之妻,无正体之义,故不加至期也。」然则适妇大功之为正服明矣【通典晋刘玢云:「子妇之服例皆小功,以夫当受重则加大功。敖以适妇大功为加隆,葢本诸此,其实非也,且与其庶妇小功説相碍】若舅姑以重适妇之故升大功而为期,岂适子亦可以重适妻之故升期而为三年耶?故适子为适妻期,则舅姑之从服不得不降;而大功为适妇大功,则庶妇不得不降而小功,此皆制服自然之条理,无可增加。故昆弟之子妇固不得同于众子妇,众子妇亦不得同于昆弟之子妇也。魏公之误,由不详考礼文故尔【黄勉斋《丧服图式》亦以为非轻重降杀之义】
缌者十五升抽其半
朱子曰:「缌十五升抽其半者,是一簆只用一经。如今广中疏布,又如单经黄草布,皆只一经也。然小功十二升,则其缕反多于缌矣,又不知是如何。」彤谓:「缌之缕,其精粗既如朝服,使升数亦如之,则虽无事于布,终未足称其哀,何以为丧服乎?」至升数反少于小功者,杂记云:「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缌去朝服之半,自不得不少于小功矣。」必去朝服之半者,簆门有定数,双经则全,单经则半,不用双经即用单经,更无他法,故必去其半也。繐衰四升半,亦用义服大功衰之簆,而以单经,葢九升而去其半者也。敖説亦佳。
贵臣贵妾
郑非敖是但敖解贵臣贵妾尚未切当愚谓贵臣谓羣吏之长若士冠礼特牲馈食礼之所谓宰也贵妾谓有子之妾小记曰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则士虽侄娣具必以有子者为贵矣【士亦侄娣具为正观昏礼可见宁人谓士无侄娣者非也」士冠礼疏士虽无臣以属吏为宰愚谓属吏即其臣也特牲记谓之私臣】
曾孙
敖曰:此曾祖为之服也。以本服之差言之,为子期,为孙大功,则为曾孙宜小功,乃为之缌麻三月者,以曽孙为已齐衰三月,不可过于其为已之月数也。彤曰:凡正尊为卑属,其衰服与年月皆各降于其为已之服一等。缌麻月数,如曾祖而衰降三等,以月除衰所降适符,亦为曾孙宜也。若立为适,曾孙则视适孙,其▯孙以
译如果诸侯的大夫未曾朝见天子,还没来得及朝见,就遭遇了天子的丧事,这就好比妇女在途中听到丈夫去世的消息,穿着丧服进入丧所一样。那么,他服天子的丧,就如同已经朝见天子那样,这是可以推知的。
如果诸侯尚未守完丧期,那些随行的人,该怎么办呢?回答说:“丧期未满的,安葬后就除服;丧期已满的,返回后穿繐衰,也是安葬后就除服。这些都可以推知。”
娣姒妇指的是弟妇和长妇。
“弟”解释为娣,“长”解释为姒,指的是丈夫的弟妇和嫂子。不说弟兄,是担心人们误以为两位妇人互为姊妹。不说年幼年长,是担心人们误以为两位妇人自身的年龄有大小。既然如此,那么《左传》记载叔向的嫂子称叔向的妻子为姒【昭公二十八年】,不过是晚周时期文辞浮夸的风俗罢了。说叔向的嫂子年幼而妻子年长,哪里有什么明确的依据呢?徐氏《读礼通考》的辨析,比贾公彦、孔颖达两位的疏解更为确切。
注:年长的妇人称年幼的妇人为娣妇,年幼的妇人称年长的妇人为姒妇。妇人随夫,丈夫年长的称为长妇,丈夫年幼的称为穉妇,并不依据两位妇人自身年龄的大小来区分。
庶妇
查《旧唐书·礼仪志》:贞观十四年,侍中魏征、侍郎令狐德棻上奏:“嫡子之妇旧制服大功,请求改为齐衰期;众子之妇旧制服小功,现在请求与兄弟之子妇一样服大功。”朝廷听从了他们的建议。朱子说:“礼经严格区分嫡庶,所以《仪礼》中嫡妇服大功,庶妇服小功,这本来没有可疑之处。但是兄弟之子的妇人,正经中没有明文规定,而旧制定为大功,反而比众子之妇更重,虽然是因为报服的原因,但在亲疏轻重之间,也可以说是混乱了。”所以魏征因为太宗的询问而纠正它,但不敢改变报服大功的重制,只是将嫡妇升为齐衰期,这才符合严格区分嫡庶的意义;将庶妇升为大功,也不妨害降等减杀的差别。在此之前人们没有理解,于是深深讥讽魏征将兄弟之子妇等同于众子之妇是颠倒人伦,却没有考察实际情况,其实是将众子之妇等同于兄弟之子妇。彤说:兄弟之子妇的大功既然是报服,虽然比众子之妇重,但也不应当改变【道理详见《大功章》夫之祖父母、世父母节】,唯独将嫡妇升为齐衰期,庶妇升为大功,就不免有迁就的过失了。查《大功章》嫡妇传文说:“不降低嫡妇的丧服。”明确庶妇的小功是降等,嫡妇的大功是正服。疏文说:“妇人随夫为公婆服齐衰期,公婆随儿子为妇人服大功,是降一等。”又说:“父母为嫡长子服三年,为嫡妇不降一等服齐衰期,是因为长子本是宗庙的正体,所以加至三年;妇人只是嫡子的妻子,没有正体的意义,所以不加至齐衰期。”那么嫡妇大功作为正服就很明确了【《通典》晋代刘玢说:“子妇的丧服例子都是小功,因为丈夫应当承受重服所以加大功。敖认为嫡妇大功是加隆,大概本于此,其实不对,而且与其庶妇小功的说法相抵触】。如果公婆因为重视嫡妇的缘故将大功升为齐衰期,难道嫡子也可以因为重视嫡妻的缘故将齐衰期升为三年吗?所以嫡子为嫡妻服齐衰期,那么公婆的随服不得不降等;而大功为嫡妇服大功,那么庶妇不得不降等为小功,这都是制服自然的条理,无可增加。所以兄弟之子妇固然不能等同于众子之妇,众子之妇也不能等同于兄弟之子妇。魏征的错误,是因为不详细考察礼文所致【黄勉斋《丧服图式》也认为这不符合轻重降杀的意义】
缌麻是十五升抽去一半
朱子说:“缌麻十五升抽去一半,是一簆只用一根经线。如今广东的疏布,又如单经黄草布,都只用一根经线。然而小功十二升,它的缕反而比缌麻多,又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彤说:“缌麻的缕,其精粗既然像朝服,如果升数也像朝服,那么即使不织成布,终究不足以表达哀痛,怎么能作为丧服呢?”至于升数反而少于小功的原因,《杂记》说:“朝服十五升,去掉一半就是缌麻,去掉朝服的一半,自然不能少于小功了。”一定要去掉朝服一半的原因,是簆门有定数,双经则全,单经则半,不用双经就用单经,没有其他办法,所以一定要去掉一半。繐衰四升半,也是用义服大功衰的簆,而用单经,大概是九升去掉一半的结果。敖的说法也很好。
贵臣贵妾
郑玄不对,敖是对的,但敖解释贵臣贵妾还不够贴切。我认为贵臣是指群吏之长,就像《士冠礼》《特牲馈食礼》中所说的宰一样;贵妾是指有儿子的妾。《小记》说:“士的妾有儿子就为她服缌麻,没有儿子就不服。”那么士即使侄娣都具备,也一定以有儿子的为贵【士也具备侄娣是正礼,从《昏礼》可以看出,宁人认为士没有侄娣是不对的】。《士冠礼》疏文说:“士虽然没有臣,但以属吏为宰。”我认为属吏就是他的臣,《特牲馈食礼》记文称之为私臣。
曾孙
敖说:这是曾祖为他服的丧。按照本服的差别来说,为儿子服齐衰期,为孙子服大功,那么为曾孙应当服小功,却为他服缌麻三个月,是因为曾孙为自己服齐衰三个月,不能超过他为自己服的月数。彤说:凡是正尊为卑属,其衰服与年月都各自比他为自己的丧服降一等。缌麻的月数,如曾祖而衰降三等,以月数除衰所降的正好符合,也为曾孙服缌麻是合适的。如果立为嫡子,曾孙则视同嫡孙,其〇孙以
下亦称曽孙,服俱同。
敖曰:不分适庶者,以其卑逺畧之,且不可使其庶者无服也。彤按:传云,有适子者无适孙,则有适孙者无适曾孙。是曾孙而未立为适,亦庶也。故此经不分适庶,非以其卑逺畧之也。然则缌麻三月,直庶曾孙之服耳。若适孙死而立曾孙为适,则亦为之齐衰期。《周礼·司服》疏云:天子诸侯絶旁期,正统之期犹不降。然则王为适子斩衰,其为适孙、适曾孙、适▯孙、适来孙,则皆齐衰期。葢以适曾孙以下为曾祖以上皆斩衰,如适孙之为祖,故曾祖以上为适曾孙以下亦皆期,如祖之为适孙,不复差降也。自天子以至于庶人,此服悉同。
译下位者也称曾孙,服制都相同。
敖氏说:不分嫡庶的原因,是因为他们地位卑微、关系疏远而略去,况且也不能让庶出的曾孙没有服制。彤氏按:传文中说,有嫡子的就没有嫡孙,那么有嫡孙的就没有嫡曾孙。这意味着曾孙如果没有被立为嫡系,也就是庶出。因此,这部经典不分嫡庶,并非因为地位卑微、关系疏远而略去。然而,缌麻三月的服制,仅仅是针对庶出曾孙的服制罢了。如果嫡孙去世而将曾孙立为嫡系,那么也要为他服齐衰期年。《周礼·司服》的疏解说:天子和诸侯断绝旁系期年的服制,但正统的期年服制也不降等。那么,君王为嫡子服斩衰,他为嫡孙、嫡曾孙、嫡玄孙、嫡来孙,都服齐衰期年。大概是因为嫡曾孙以下对于曾祖以上都服斩衰,就像嫡孙为祖父服斩衰一样;所以曾祖以上为嫡曾孙以下也都服期年,就像祖父为嫡孙服期年一样,不再依次降等。从天子到平民百姓,这些服制全都相同。
夫之诸祖父母报
注云: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愚谓:云从祖祖父母,则从祖父母该之矣。不然,则“外”字是从字之譌。
夫之诸祖父母报
郑云:诸祖父母者,夫之所为小功,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彤。按马季长云:从祖祖父母旁尊,故报也。愚以外祖父母正尊而外亲,故亦报也。又经虽但言诸祖父母,然从祖父母视此矣。敖以为文误且脱者,非郑。又云:或曰曾祖父母,曾祖于曾孙之妇无服,而云报乎?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从服缌,彤。按郑意,葢以曾祖为曾孙服缌,于其妻降一等则无服,故不得云报。然曾孙妇于夫之曾祖父母,故从服缌,以夫为曾祖父母,虽齐衰三月,而正服则小功,妻从服降一等则宜缌也。正服犹云本服,贾以下二句为反言,以明曾孙妻之无服,失郑意矣。愚谓以子为父斩衰三年,妇从服齐衰期;孙为祖齐衰期,妇从服大功九月,例之,即曾孙为曾祖齐衰三月,曾孙妇之从服亦宜缌。葢月数无可降,而衰降三等,与妇及孙妇之从服衰麻年月各降一等者,亦同差也。何必推本于小功而后为缌哉?郑已失之。
彤按:夫之从祖祖父母,旁尊;外祖父母,虽正尊而外亲,故皆报也。从祖父母视从祖祖父母,曾祖父母,夫为之齐衰三月,从服亦缌。葢从服之例,衰与年月皆各降一等。齐衰三月,则月数无可降,降衰三等,除衰之一等以偿月数,适二等为缌。三月【曾祖为曾孙缌亦同此法】必推本小功为言者,或虑不及此尔。
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縓缘
练冠升数,经传无文。今以既葬受冠升数推之,则斩衰当八升,齐衰当九升。《开元礼》练冠八升、九升,是也。此麻衣之练冠当十升。注云:「此麻衣如小功布深衣,小功布降服十升,则练冠亦十升也。」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于兄弟降一等。
郑云兄弟犹言族亲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贾云上经当已言讫,恐犹不尽,记又总结之。按大功章云: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又云: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小功章云: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又云: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庶孙、姑姊妹、女子子之适士者。四条之中,若世叔父、姑姊妹、从父昆弟、昆弟、昆弟之子,其外若小功章从祖祖父、从祖父、从祖昆弟、从父姊妹及从父昆弟之子、昆弟之孙,皆此经所谓兄弟也。葢从父以上为祖父之兄弟,即特牲馈食礼之长兄弟也;昆弟以至从祖昆弟为已之兄弟,即特牲馈食礼之众兄弟也;从子以下为子孙之兄弟,即特牲馈食礼之兄弟弟子也。有司彻谓之兄弟之后生,姑姊妹为父及已之女兄弟,即特牲馈食礼之内兄弟也。是兄弟者,乃古人旁亲之通称,故郑以族亲解之。四条外小功章诸亲降一等为缌,此大夫以下三人絶缌,则于彼无服矣。记之总结,葢明此义。
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
所为后,谓我所为之后之人。所为后之兄弟之子,今于已为从兄弟。若子者言,如亲子之服,大功也。所为后之兄弟之子,报之如所为后之亲子,可知也【贾敖顾皆非】因服本亲兄弟而及今之从兄弟,因降一等而及加一等也。
朋友麻
郑云: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则弁绖,否则皮弁,辟天子也【贾云:按《礼记·服问》云:「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是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也。天子常弁绖,诸侯、卿大夫当大敛、小敛及殡时乃弁绖,非此则皮弁,是辟天子也。又《服问》疏云:「当大敛及殡,并将葬、启殡之事,则首着弁绖,身衣锡衰。」二疏于郑注皆有当,但贾以小敛亦弁绖,孔以大敛及殡亦锡衰,则又皆误】按《丧服小记》云:「诸侯吊必皮弁锡衰。」又云:「主人未丧服,则君亦不锡衰。」郑云:「未丧服,未成服也。」孔云:「
译丈夫的各位祖父母,要回报服。
注解说:指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我认为:既然说了从祖祖父母,那么从祖父母也就包含在内了。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外”字就是“从”字的讹误。
丈夫的各位祖父母,要回报服。
郑玄说:各位祖父母,是指丈夫为他们服小功的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彤按。按照马融的说法:从祖祖父母是旁系尊长,所以要回报服。我认为外祖父母是正系尊长但属外亲,所以也要回报服。又经文虽然只说各位祖父母,但从祖父母的情况也参照此例。敖氏认为经文有误且有脱漏,这不是郑玄的意思。又说:有人说是曾祖父母,曾祖父母对于曾孙的媳妇没有服制,怎么能说回报服呢?曾祖父母是正服小功,妻子跟随服缌麻,彤按。按照郑玄的意思,大概是认为曾祖父母为曾孙服缌麻,对于曾孙的妻子降一等就没有服制了,所以不能说回报服。然而曾孙的媳妇对于丈夫的曾祖父母,是跟随服缌麻,因为丈夫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三月,而正服则是小功,妻子跟随服降一等就应当是缌麻。正服也就是本服,贾公彦把下面两句当作反话,用来阐明曾孙妻子没有服制,这误解了郑玄的意思。我认为以儿子为父亲服斩衰三年,媳妇跟随服齐衰一年;孙子为祖父服齐衰一年,媳妇跟随服大功九月,以此类推,那么曾孙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三月,曾孙媳妇跟随服也应当是缌麻。大概月数无法再降,而降衰三等,减去衰的一等来补偿月数,恰好二等就是缌麻。三月【曾祖父母为曾孙服缌麻也同此法】一定要推究本源说是小功才算是缌麻吗?郑玄已经错了。
彤按:丈夫的从祖祖父母,是旁系尊长;外祖父母,虽然是正系尊长但属外亲,所以都要回报服。从祖父母参照从祖祖父母,曾祖父母,丈夫为他们服齐衰三月,跟随服也是缌麻。大概跟随服的条例,衰和年月都各降一等。齐衰三月,那么月数无法再降,降衰三等,减去衰的一等来补偿月数,恰好二等就是缌麻。三月【曾祖父母为曾孙服缌麻也同此法】一定要推究本源说是小功才算是缌麻,或许是担心人们想不到这一点罢了。
公子为母亲服练冠、麻衣、红边。
练冠的升数,经文和传文中没有记载。现在根据下葬后接受冠服的升数来推断,那么斩衰应当是八升,齐衰应当是九升。《开元礼》中练冠八升、九升,是对的。这种麻衣的练冠应当是十升。注解说:“这种麻衣像小功布的深衣,小功布降服十升,那么练冠也是十升。”
大夫公的兄弟,大夫的儿子,对于兄弟降一等。
郑玄说:兄弟也就是族亲的意思。凡是经文中没有明确指出的,都可以用这个来推求。贾公彦说:上面经文应当已经说完了,恐怕还不够详尽,所以记文又总结它。按照大功章说: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儿子、兄弟、兄弟的儿子中为士的人服丧;又说:大夫、大夫的妻子、大夫的儿子、公的兄弟为姑姊妹、出嫁到大夫家的女儿服丧。小功章说:大夫、公的兄弟、大夫的儿子为他们兄弟、庶子、姑姊妹、女儿中长殇的人服丧;又说:大夫、大夫的儿子、公的兄弟为从父兄弟、庶孙、姑姊妹、出嫁到士家的女儿服丧。这四条之中,像世叔父、姑姊妹、从父兄弟、兄弟、兄弟的儿子,此外像小功章中的从祖祖父、从祖父、从祖兄弟、从父姊妹以及从父兄弟的儿子、兄弟的孙子,都是此经文所说的兄弟。大概从父以上为祖父的兄弟,就是《特牲馈食礼》中的长兄弟;兄弟直到从祖兄弟为自己的兄弟,就是《特牲馈食礼》中的众兄弟;从子以下为子孙的兄弟,就是《特牲馈食礼》中的兄弟弟子。《有司彻》称之为兄弟的后生,姑姊妹为父亲和自己的女兄弟,就是《特牲馈食礼》中的内兄弟。所以兄弟,是古人旁系亲属的通称,因此郑玄用族亲来解释它。四条之外小功章中的各种亲属降一等为缌麻,这里大夫以下三人断绝缌麻,那么对于那些人就没有服制了。记文的总结,大概是阐明这个意思。
为别人做后嗣的人,对于兄弟降一等。回报给所为之后的兄弟的儿子,如同亲子。
所为之后的,指我所为之后的那个人。所为之后的兄弟的儿子,现在对于自己是从兄弟。若子,是说像亲儿子的服制,是大功。所为之后的兄弟的儿子,回报他像所为之后的亲儿子,这是可以知道的【贾、敖、顾的解释都不对】因为服制本于亲兄弟而推及现在的从兄弟,因为降一等而推及加一等。
朋友服麻。
郑玄说:诸侯及卿大夫也用锡衰作为吊丧的服装,遇事则戴弁绖,否则戴皮弁,这是避开天子【贾公彦说:按照《礼记·服问》说:“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这是诸侯及卿大夫也用锡衰作为吊丧的服装。天子常戴弁绖,诸侯、卿大夫在大敛、小敛及殡时才戴弁绖,不是这些情况就戴皮弁,这是避开天子。又《服问》疏说:“当大敛及殡,并将葬、启殡之事,则首着弁绖,身衣锡衰。”两处疏文对于郑注都有恰当之处,但贾公彦认为小敛也戴弁绖,孔颖达认为大敛及殡也穿锡衰,那么这两人又都错了】按照《丧服小记》说:“诸侯吊必皮弁锡衰。”又说:“主人未丧服,则君亦不锡衰。”郑玄说:“未丧服,是未成服。”孔颖达说:
不锡衰,则着皮弁服【见《杂记》疏】杂记》云:「大夫之哭,大夫弁绖;大夫与殡亦弁绖。」孔云:「哭成服后吊哭。」《又丧大记》云:「乃奠,吊者袭裘,加武带绖。」郑云:「始死,吊者朝服裼裘,加吉时也。小敛则改袭而加武与带绖矣。」要而论之,凡吊服之轻重,皆视主人之服节为差。始死,主人笄纚,十五升白布深衣而已,故吊者朝服裼裘如故。小敛后,主人括发素弁而加带绖,故吊者亦袭裘加武带绖。当大敛与殡,又易朝服为皮弁服而加弁绖也。主人既成服,则斩衰矣,故吊者亦变而锡衰。然则皮弁之不可施于小敛,锡衰之不可施于未成服之时也,明矣。至大夫之哭,大夫非当事亦弁绖者,不全辟天子,而少辟诸侯,大夫于诸侯又嫌也【通典》贺循云:「大夫吊于大夫,主人成服而往,则皮弁绖而加锡衰。」不据《杂记》而云皮弁绖,误】以居以出,葢亦皮弁。
译如果不穿锡衰,就穿着皮弁服【参见《杂记》疏】。《杂记》说:“大夫哭丧,大夫戴弁系绖;大夫参加殡礼,也戴弁系绖。”孔颖达说:“这是哭丧成服后去吊唁。”《丧大记》又说:“于是设奠,吊唁者穿着袭裘,加上武带和绖。”郑玄说:“刚死时,吊唁者穿朝服露出裘衣,这是加上吉时的服饰。小敛时就改为穿着袭裘,并加上武带和绖。”总之,凡是吊唁服饰的轻重,都根据主人服饰的等级来区分。刚死时,主人只戴笄和纚,穿十五升白布的深衣而已,所以吊唁者仍穿朝服露出裘衣。小敛后,主人束发戴素弁并加上带绖,所以吊唁者也穿着袭裘加上武带和绖。到了大敛和殡礼时,又改穿朝服为皮弁服并加上弁绖。主人既已成服,就是斩衰了,所以吊唁者也改为穿锡衰。那么,皮弁不能用于小敛,锡衰不能用于未成服之时,这就很明白了。至于大夫哭丧,大夫如果不是当事者却也戴弁系绖,这是因为不完全避讳天子,而稍微避讳诸侯,大夫对于诸侯又有所避讳【《通典》贺循说:“大夫吊唁大夫,主人成服后前往,就戴皮弁系绖并加上锡衰。”不依据《杂记》而说皮弁系绖,是错误的】。无论是居家还是外出,大概也是皮弁。
郑又云旧説以为士吊服布上素下,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论语》曰:“缁衣羔裘”,又曰:“羔裘▯冠不以吊。”何朝服之有乎?案“羔裘▯冠不以吊”,亦见《檀弓》。孔云:“小敛后不得吉服以吊,小敛之前可以吊,子游裼裘而吊是也【下二句《丧大记疏】然则郑破旧説,葢专指小敛之后为言耳。案《家语》云:“季桓子死,鲁大夫朝服而吊。子游问于孔子曰:‘礼乎?’夫子曰:‘始死羔裘▯冠者易之而已,汝何疑焉?’”黄氏云:“案《檀弓》曰:‘始死羔裘▯冠者易之而已。’孔云:‘养疾者朝服,始死易去朝服着深衣。’《家语》所载乃据吊者言之,文同而意则异。”彤谓黄説非也。《家语》亦据养疾者服丧之节,以明吊者朝服之不失。《檀弓》即删取其文尔,何意之异乎?使养疾者深衣,而吊者亦如之,则嫌矣。故知《家语》所载不据吊者,而小敛之前亦实可以朝服吊也。此养疾者据齐衰以下之亲,若主人则当去冠徒跣,扱上衽,不惟易之而已。去羔裘着深衣,去▯冠着素冠,是谓易之。
彤按:杂记云,大夫之哭大夫,弁绖不全辟天子,而少辟诸侯也。大夫之为士,葢皮弁疑衰,唯当事乃弁绖,降于大夫之相为矣。若士于大夫,士于士,葢吊哭亦弁绖焉。朋友承上,皆在他邦而及之,谓其国自大夫以下之朋友,不惟士也。葢大夫于为士之朋友,锡衰;其不为士者,疑衰。若德大而恩深,则亦锡衰。士之吊服,惟疑衰,于朋友不为差改其裳以素,兼避大夫也。居与出皆素弁。本疏云,庶人吊服,葢白布深衣。凡吊服皆既葬而除。
敖云:天子吊服三,锡衰也,缌衰也,疑衰也。诸侯吊服二,锡衰也,疑衰也。皆用于臣礼,国君不相吊,则亦未必有朋友之服。是记葢主为大夫以下言之。服问谓大夫相为锡衰以居当事,则弁绖。此大夫于朋友之为大夫者服也。以是推之,则大夫于士,若士于大夫,皆疑衰裳。虽当事,亦素冠也。士庶人相为亦然。按孟子:尧以天子而友舜,晋平公以大国之君而友亥,唐费惠公以小国之君而师子思友顔般,孟献子以百乗之家而有友五人。至如汤之于伊尹,桓公之于管仲,皆学焉而后臣之。故朋友不必其爵之同,惟其有以成我而已。既友之而赖其成,则虽天子诸侯亦自当为之服。故是记虽主为大夫以下言之,然不可云天子诸侯无朋友之服也。彤谓:天子诸侯之朋友而既为臣,则以臣之服服之。天子诸侯之朋友而未为臣,则以朋友之服服之。服朋友之服,又必视其德之大小与恩之浅深而轻重之。故德大而恩深者,锡衰;德小而恩浅者,疑衰;德大而恩浅,德小而恩深者,缌衰。麻则同。其朋友之既为臣者,虽主乎臣之服,而必以朋友之服参焉。大夫之相为锡衰,为士疑衰,固不假朋友之恩。若大夫于朋友之不为大夫、士者,则亦差其恩德而服之【檀弓疏谓诸侯大夫等服朋友之服皆用士之疑衰误】士之吊服惟疑衰素裳,则于朋友亦不为之差矣。凡此皆礼之以义而起,而可必其然者也。敖特未之思耳。至云国君不相吊,亦未必服朋友之服,则彼岂不知同盟之为友邦,遥哭之无殊于相吊与?且国君亦实有相吊之时,戴德云:诸侯防遇相吊,锡衰皮弁加绖是也。遥哭而服吊服,见檀弓疏。彤谓:遥哭之吊服即防遇相吊之服,防遇相吊之服即国君朋友之服也。何云不服哉?又大夫于士固用疑衰裳矣,士于大夫则疑衰而素裳不。当服疑裳也?又凡三衰首服,考诸经,皆用弁,不用冠【弁师注:以弁为素冠,特假素冠以明弁之亦素耳,非谓素冠可冠三衰也】又诸侯亦有三衰,司服疏可据。又庶人未必服疑衰,檀弓疏不若本疏之确,敖説皆非。
敖又云:疑衰者亦十五升而去其半,葢布缕皆有事者也。布缕皆有事,则疑于吉升数与缌锡同,则疑于凶,故因以名之。按《周礼·司服》注:郑司农云:疑衰十四升,衰▯。谓疑之言拟也,拟于吉。《通典》谯周云:用缌麻布而灰【旧作夹误】理之,曰锡。疑衰用锡布为衣,
译郑玄又说,旧说认为士的吊丧服装是上衣用布、下裳用素色,或者说是素色的委貌冠加上朝服。《论语》说:“穿着黑色丝衣和羔皮袍”,又说:“穿着羔皮袍、戴着委貌冠不去吊丧。”哪里会有朝服呢?查考“穿着羔皮袍、戴着委貌冠不去吊丧”这句话,也见于《檀弓》。孔颖达说:“小敛之后不能用吉服去吊丧,小敛之前可以吊丧,子游袒露皮袍去吊丧就是例子【下两句出自《丧大记疏》】。那么郑玄推翻旧说,大概专门是指小敛之后的情况而言罢了。查考《孔子家语》说:“季桓子死了,鲁国的大夫穿着朝服去吊丧。子游问孔子说:‘符合礼制吗?’孔子说:‘刚死的时候,穿着羔皮袍、戴着委貌冠的人换掉衣服就行了,你何必怀疑呢?’”黄氏说:“查考《檀弓》说:‘刚死的时候,穿着羔皮袍、戴着委貌冠的人换掉衣服就行了。’孔颖达说:‘养病的人穿朝服,刚死的时候换掉朝服穿深衣。’《家语》所记载的是根据吊丧者来说的,文字相同但意思却不同。”彤认为黄氏的说法不对。《家语》也是根据养病者服丧的节度,来阐明吊丧者穿朝服并不失礼。《檀弓》只是删取它的文字罢了,有什么意思不同的呢?如果让养病的人穿深衣,而吊丧者也跟着穿深衣,那就显得可疑了。所以知道《家语》所记载的不是根据吊丧者,而且小敛之前确实可以穿朝服去吊丧。这里所说的养病者,是指齐衰以下亲属的情况,如果是主人,就应当脱去帽子赤脚,提起上衣下摆,不仅仅是换掉衣服而已。脱去羔皮袍穿深衣,脱去委貌冠戴素冠,这就叫做换掉衣服。
彤按:《杂记》说,大夫哭大夫,戴弁戴绖但不完全避开天子,只是稍微避开诸侯罢了。大夫为士服丧,大概是皮弁疑衰,只有遇事时才戴弁戴绖,这比大夫之间互相服丧要降等。如果是士为大夫服丧,士为士服丧,大概吊丧哭泣时也戴弁戴绖。朋友承接上文,都是在他国而赶上的,说的是该国大夫以下的士人之间的朋友,不仅仅是士人。大概大夫为身为士的朋友服丧,穿锡衰;对于不是士的朋友,穿疑衰。如果德行伟大而恩情深厚,也穿锡衰。士的吊丧服装,只有疑衰,对于朋友不改变下裳为素色,兼且避开大夫的规格。居家和外出都戴素弁。本疏说,庶人的吊丧服装,大概是白布深衣。凡是吊丧服装都在安葬后除去。
敖氏说:天子的吊丧服装有三种,锡衰、缌衰、疑衰。诸侯的吊丧服装有两种,锡衰、疑衰。都用于臣下的礼仪,国君之间不互相吊丧,那么大概也没有朋友的服装。这篇记载大概是主要针对大夫以下的人而言。《服问》说大夫之间互相穿锡衰,居家时穿,遇事时戴弁戴绖。这是大夫为身为大夫的朋友所穿的丧服。由此推论,那么大夫为士服丧,以及士为大夫服丧,都穿疑衰下裳。即使遇事,也戴素冠。士和庶人之间互相服丧也是这样。查考《孟子》:尧以天子身份与舜交友,晋平公以大国的国君身份与亥交友,唐费惠公以小国的国君身份以子思为师、与颜般交友,孟献子以拥有百辆兵车的卿大夫身份而有五位朋友。至于像商汤对于伊尹,齐桓公对于管仲,都是先学习然后才以臣下对待。所以朋友不一定爵位相同,只要有能成就我的人就可以了。既然与他交友并依赖他成就自己,那么即使是天子诸侯也自然应当为他服丧。所以这篇记载虽然主要针对大夫以下的人而言,但不能说天子诸侯没有朋友的丧服。彤认为:天子诸侯的朋友如果已经做了臣下,就按臣下的丧服为他服丧。天子诸侯的朋友如果没有做臣下,就按朋友的丧服为他服丧。穿朋友的丧服,又必须根据他德行的大小和恩情的深浅来定轻重。所以德行伟大而恩情深厚的,穿锡衰;德行小而恩情浅的,穿疑衰;德行伟大而恩情浅,或者德行小而恩情深的,穿缌衰。麻布则相同。那些已经做了臣下的朋友,虽然主要按臣下的丧服,但必定参杂朋友的丧服。大夫之间互相穿锡衰,为士穿疑衰,本来就不假借朋友的恩情。如果大夫对于不是大夫、士的朋友,也根据恩情的深浅来服丧【《檀弓疏》说诸侯大夫等服朋友的丧服都用士的疑衰,这是错误的】。士的吊丧服装只有疑衰素裳,那么对于朋友也不为之区别了。凡此都是礼制根据义理而兴起,可以断定必然如此。敖氏只是没有思考罢了。至于说国君不互相吊丧,也未必穿朋友的丧服,那么他难道不知道结盟的国家是友邦,遥哭与互相吊丧没有区别吗?况且国君确实也有互相吊丧的时候,戴德说:诸侯在边境相遇互相吊丧,穿锡衰戴皮弁加绖就是如此。遥哭而穿吊丧服装,见于《檀弓疏》。彤认为:遥哭的吊丧服装就是边境相遇互相吊丧的服装,边境相遇互相吊丧的服装就是国君朋友的丧服。为什么说他不穿呢?又大夫为士本来就用疑衰下裳了,士为大夫则穿疑衰而下裳素色吗?应当穿疑衰的下裳吗?又凡是三种衰服的首服,考察经典,都用弁,不用冠【《弁师注》说:把弁当作素冠,只是借素冠来说明弁也是素色的,并不是说素冠可以配三种衰服】。又诸侯也有三种衰服,可以依据《司服疏》。又庶人未必穿疑衰,《檀弓疏》不如本疏确切,敖氏的说法都不对。
敖氏又说:疑衰也是十五升而去其半,大概布和缕都经过加工。布和缕都经过加工,那么疑衰的升数与吉服相同,与缌衰、锡衰相同,那么疑衰就属于凶服,所以因此命名。查考《周礼·司服》注:郑司农说:疑衰十四升,衰〇。意思是疑是拟的意思,拟于吉服。《通典》谯周说:用缌麻布而灰【旧作夹,误】理之,叫做锡。疑衰用锡布做衣服,
而素裳也。彤谓敖本于谯,而胜于郑。按《子夏传》:缌与锡皆十五升,而抽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无事其缕,有事其布,曰锡。谯以锡为用缌麻布而灰理之,虽视传稍疎,然疑衰即用锡布为衣,是布缕皆有事,而升数无不同,降于缌锡之衰,固宜如是也。若疑衰果十四升,则次在义小功之下,反重于缌锡,且服制与缌锡不类,其误决矣。但言拟于吉,亦不若兼拟于凶言之之为备。疑衰之裳葢如其衣之布,谯以为素裳,亦非其正【大夫疑衰裳正也,士则疑衰素裳】杂记》云: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缌加灰锡也,此谯解锡衰所本。
译(这是)白色的下裳。彤认为敖的观点本于谯周,但胜过郑玄。查考《子夏传》:缌麻和锡麻都是十五升,抽去一半,对麻缕进行加工处理,不对麻布进行加工处理,叫做缌;不对麻缕进行加工处理,对麻布进行加工处理,叫做锡。谯周认为锡衰是使用缌麻布而用灰浆梳理,虽然与《子夏传》的记载稍显疏略,但怀疑衰就是使用锡麻布做衣服,这样布和缕都经过了加工处理,而升数没有不同,比缌衰和锡衰的等级低,本来应当如此。如果怀疑衰确实是十四升,那么它的等级就在义服小功之下,反而重于缌衰和锡衰,而且服制与缌衰、锡衰不类似,这肯定是错误的。只说它近似于吉服,不如兼说它近似于凶服来得完备。怀疑衰的下裳大概与其上衣的布料相同,谯周认为是白色下裳,也不符合正礼【大夫的怀疑衰下裳是正色的,士的怀疑衰下裳才是白色的】。《杂记》说:“朝服是十五升,去掉一半而用缌麻,加上灰浆就是锡麻”,这是谯周解释锡衰所依据的。
司服云:凡吊事,弁绖服。郑云:大夫、士有朋友之恩,亦弁绖。彤谓大夫于大夫,虽无朋友之恩,亦弁绖服。问云: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杂记云:大夫之哭,大夫弁绖哭,谓成服后吊哭,葢又不独当事然焉。然则大夫于士无朋友之恩者,惟当事弁绖而已【丧大记疏云:大夫、士自相于无朋友恩者,视大敛无皮绖误】士于大夫,士于士,虽吊哭亦弁绖也。郑所云谓四者皆有朋友之恩,则常弁绖。葢天子常弁绖,诸侯则否,大夫、士卑地逺之不辟不嫌也。惟出行不绖,为师虽出行亦绖。若公于卿大夫有师友之恩者,常弁绖则僭上,唯当事弁绖则寡恩。其又弁绖以吊哭,而皮弁绖以居与?贾云:大夫相于必用锡衰者,以大夫虽已降服,仍有小功降至缌麻,则不得以锡衰为吊缌衰,既不吊,明疑衰亦不可为吊,故以锡衰为吊服也。士之吊服不用锡衰者,避大夫疑衰不用疑裳者。郑注丧服云:避诸侯也。彤谓大夫于丧服絶缌,若仍以缌衰为吊,是嫌也,故宁用锡衰耳。疑衰何嫌而不用乎?且诸侯之吊服三衰,大夫独不可有二衰乎?等而下之,士惟一衰,自不得用锡衰矣。不用疑裳者,非独避诸侯,兼避大夫。贾释葢未尽也。
王为三公六卿锡衰,视四世之亲属而尤重也;为诸侯缌衰,则等于四世之亲属矣。此亦先王之精义。
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
郑于上记注云:兄弟犹言族亲也。此兄弟同义,故不重出。贾云:妻从夫服,其族亲即上经夫之诸祖父母见于缌麻章,夫之世叔父母见于大功章,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无服。今言从夫降一等,记其不见者,当是夫之从母之类乎?彤谓此条亦总结上经,非专记其不见者。夫之姑姊妹见于小功章,贾乃遗之。至云从母之类,则有若夫之从祖父母,夫之从父姊妹之类,皆以小功而降为缌。有若夫之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及夫之从祖姑姊妹适人者之类,夫皆为之缌,妻皆降而无服,并包含于其中矣。从母者,母之女兄弟也,故亦可称兄弟。万充宗因晋成粲之误【详通典】以此条证嫂叔之大功,而谓郑不能解,贾强为之解,也不亦异乎?
锡者何也麻之有锡者也
敖云有锡,疑当作滑易。葢二字各有似,传写误也。郑司农注《司服》职云:“锡麻之滑易者也。”其据此记未误之文与彤,谓传云“有锡”,则有不锡者,此葢对缌麻之无事其布而言,不容破字。且破“有锡”为“滑易”,恐上详下畧,亦非言之序。敖误也。
郑云:“君及卿大夫吊士,唯当事皮弁锡衰而已。”贾出注:“语唯作‘虽’,云士轻,无服弁绖之礼,有事无事皆皮弁锡衰而已,见其不足之意也。”若然,《文王世子》注:“诸侯为异姓之士,疑衰。”今又言士与大夫同锡衰者,此与《士丧礼》注同,亦是君于此士有师友之恩者也。彤谓郑意主锡衰而言,故云“唯”;贾意主皮弁而言,故作“虽”。通解续及杨图并从贾,但此注本因锡衰而及之,主皮弁言者误也。“唯当事皮弁锡衰而已”,明不当事则皮弁疑衰也。此与《文王世子》注不相违,《与士丧礼》注则文同而意异。彼经云:“君若有赐焉”,明君于此士有师友之恩,故得与大夫同锡衰;此注但云吊士,未见有师友之恩,故唯当事锡衰而已。葢诸侯为卿大夫常锡衰,为士唯当事锡衰;为士有师友之恩者,亦常锡衰。轻重等差,皆各有其义也。又此云“当事锡衰”,专谓将葬启殡之时;若大敛与殡,则主人未衰,吊者亦安得而衰哉?故知郑不兼言之。又卿大夫吊士,其冠不与君同,葢当事弁绖也。详见《朋友麻节》。
彤按:卿大夫吊士,当事葢弁绖,与君殊;非当事,则亦皮弁疑衰也。士妻吊服,亦疑衰。
终之也
郑非敖《是小记》云:「齐衰恶笄以终丧,谓妇人也。」
其冠六升
冠六升,非独饰首,亦为不成。布则不能及葬。
受冠七升
取沽功可及,练而止且为。既练受衰之升,尚当视其冠,
译《司服》说:“凡是吊丧的事,都戴弁服、系绖带。”郑玄说:“大夫、士如果有朋友的情谊,也戴弁服、系绖带。”彤说:“大夫对于大夫,即使没有朋友的情谊,也戴弁服、系绖带。”《问》说:“国君为卿大夫服丧,在家时穿锡衰,外出时也如此。遇到吊丧等事务时则戴弁服、系绖带,大夫之间互相服丧也是这样。”《杂记》说:“大夫哭丧,大夫戴弁服、系绖带去哭,这是指成服之后去吊丧哭丧,大概又不只是遇到事务时才这样。”那么,大夫对于没有朋友情谊的士,只有遇到事务时才戴弁服、系绖带而已【《丧大记》疏说:‘大夫、士之间如果没有朋友情谊,在大敛时不戴皮弁、不系绖带’,这是错误的】。士对于大夫,士对于士,即使是吊丧哭丧,也戴弁服、系绖带。郑玄所说的,是指这四种情况都有朋友情谊,那么平时就戴弁服、系绖带。大概天子平时戴弁服、系绖带,诸侯则不然,大夫、士地位低微、距离远,不避讳、不嫌忌。只有出行时不系绖带,如果是老师,即使出行也系绖带。如果国君对于卿大夫有师友的情谊,平时戴弁服、系绖带就僭越了上级,只在遇到事务时戴弁服、系绖带又显得恩情寡薄。那么,是戴弁服、系绖带去吊丧哭丧,而平时在家戴皮弁、系绖带吗?贾逵说:“大夫之间互相服丧必定使用锡衰,是因为大夫虽然已经降等服丧,仍然有小功降至缌麻的情况,那么就不能用锡衰作为吊缌麻的丧服;既然不吊缌麻,显然疑衰也不能作为吊丧服,所以用锡衰作为吊丧服。”士的吊丧服不使用锡衰,是为了避讳大夫的疑衰;不使用疑裳,郑玄在《丧服》注中说:是为了避讳诸侯。彤说:“大夫在丧服中已经断绝了缌麻,如果仍然用缌衰作为吊丧服,这是嫌忌的,所以宁愿用锡衰。”疑衰有什么嫌忌而不用呢?况且诸侯的吊丧服有三种衰,大夫难道就不能有两种衰吗?依此类推,士只有一种衰,自然不能使用锡衰了。不使用疑裳,不仅仅是避讳诸侯,也兼避讳大夫。贾逵的解释大概没有穷尽。
国君为三公、六卿服锡衰,这比四世亲属的丧服还要重;为诸侯服缌衰,那就等同于四世亲属的丧服了。这也是先王的精微义理。
丈夫为兄弟所服的丧,妻子降一等。
郑玄在上文《记》的注中说:“兄弟犹言族亲。”这里的兄弟意义相同,所以不再重复列出。贾逵说:“妻子跟随丈夫服丧,她的族亲就是上文经文中丈夫的各位祖父母,见于《缌麻》章;丈夫的世叔父母,见于《大功》章;丈夫的兄弟之子不降等,嫂叔之间又没有丧服。现在说跟随丈夫降一等,记载那些没有出现的,应该是丈夫的从母之类吧?”彤说:“这一条也是总结上文经文,并非专门记载那些没有出现的。丈夫的姑姊妹见于《小功》章,贾逵竟然遗漏了。至于说从母之类,那么有丈夫的从祖父母、丈夫的从父姊妹之类,都以小功而降等为缌麻;有丈夫的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以及丈夫的从祖姑姊妹出嫁的人之类,丈夫都为他们服缌麻,妻子都降等而无服,这些都包含在其中了。从母,是母亲的姐妹,所以也可以称为兄弟。万充宗因为晋代成粲的错误【详见《通典》】,用这一条来证明嫂叔的大功,并说郑玄不能解释,贾逵强行解释,这难道不奇怪吗?
锡是什么?是有锡的麻。
敖氏说“有锡”,怀疑应当作“滑易”。大概这两个字各自相似,传写时弄错了。郑司农在《司服》职的注中说:“锡是麻中滑易的。”这是根据这篇《记》未错误的文字吗?彤说,传文说“有锡”,那么就有不锡的,这大概是对缌麻不处理布料而言,不容许破字。况且把“有锡”破读为“滑易”,恐怕是上面详细下面简略,也不符合说话的次序。敖氏错了。
郑玄说:“国君及卿大夫吊士,只有遇到事务时才戴皮弁、穿锡衰而已。”贾逵引出注说:“‘唯’字当作‘虽’,说士地位轻,没有服弁绖的礼仪,有事无事都戴皮弁、穿锡衰而已,表示他们不足的意思。”如果这样,《文王世子》注说:“诸侯为异姓之士,服疑衰。”现在又说士与大夫同服锡衰,这与《士丧礼》注相同,也是国君对这个士有师友的情谊。彤说:“郑玄的意思主要是说锡衰,所以说‘唯’;贾逵的意思主要是说皮弁,所以作‘虽’。通解续及杨图都跟随贾逵,但这注本是因为锡衰而涉及到的,主要说皮弁是错的。‘唯当事皮弁锡衰而已’,明确说明不当事时则戴皮弁、穿疑衰。这与《文王世子》注不相违背,与《士丧礼》注则是文字相同而意思不同。那经文说:‘国君如果有赏赐’,明确国君对这个士有师友的情谊,所以能和大夫同服锡衰;此注只说吊士,未见有师友的情谊,所以只有当事时才服锡衰而已。大概诸侯为卿大夫平时服锡衰,为士只有当事时服锡衰;为士有师友情谊的,也平时服锡衰。轻重的等级差别,都各有其义理。又这里说‘当事锡衰’,专门指将葬启殡的时候;如果是大敛与殡,主人还没有穿衰服,吊丧的人又怎么能穿衰服呢?所以知道郑玄不兼说。又卿大夫吊士,他们的帽子不与国君相同,大概是因为当事时戴弁服、系绖带。详见《朋友麻节》。
彤按:卿大夫吊士,当事时大概戴弁服、系绖带,与国君不同;不当事时,也戴皮弁、穿疑衰。士妻的吊丧服,也是疑衰。
结束它。
郑非敖《是小记》说:“齐衰用恶笄来结束丧期,是指妇人。”
它的帽子用六升布。
帽子用六升布,不仅仅是装饰头部,也是因为不成。如果用粗布,就不能等到葬期。
受丧时帽子用七升布。
取用加工精细的布可以赶上,练祭时停止并且制作。已经练祭后受丧服的升数,还应当看它的帽子,
不容太轻也。
今之丧冠,内有巾,外有梁。冠梁冠之制,以竹皮为梁,上黏麻布,濶三寸,每寸之中施草绳三条。又以草绳为武,首尾搭项,中围三寸,缀梁于上。草绳皆两股纠之。武之前与两旁各缀麻一片,方三寸,剪为三条。两旁又各垂纩于麻片之下。巾之前檐别以麻寸许,反缀其上。后为缝,此三年丧冠之制也。期丧之冠,巾前檐不缀麻,后缝不反。梁上草绳止一条,武不缀麻,不垂纩。
译不能太轻。
现在的丧冠,里面有巾,外面有梁。冠梁的形制,是用竹皮做梁,上面粘麻布,宽三寸,每寸之中安插三条草绳。又用草绳做武(冠带),首尾搭在颈后,中间围住头部三寸,把梁缀在上面。草绳都是两股绞合的。武的前面和两旁各缀一块麻布,方形三寸,剪成三条。两旁又在麻布下面垂下纩(丝绵)。巾的前檐另外用一寸左右的麻布,反折缀在上面。后面是缝合的,这是三年丧冠的形制。
期丧(一年丧)的冠,巾的前檐不缀麻布,后面的缝合不反折。梁上的草绳只有一条,武上不缀麻布,不垂纩。
今之丧服上衣袪袂与辟领阙中衰负版左右适之制并同于古,惟长短濶狭有异耳。衰下端翦作三条,似非古制。又衣下无裳,而畧存两旁之衽,但古制燕尾在两旁,今燕尾乃在前后,而中间又各缀以纵布一条。前一条又纵裁为两。又燕尾既在前后,则直边皆在两旁,两直边宜各相接,而今制又于两直边之间各施纵布一条,岂以四纵布畧存裳之意乎?且纵布之下端又各剪为三条,皆与古异。又古制裁衽留正方一尺,今悉斜裁。
凡缝皆向外
仪礼小疏卷四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仪礼小疏》>
钦定四库全书
仪礼小疏卷五
呉江沈彤撰
士丧礼
左何之扱领于带
説文》云:“何,儋也。”臣▯等曰:“儋何,即负何也。凡儋何、负何,皆在肩背。”敖云:“左手何之。”张云:“左臂何之。”皆非。
复者降自后西荣
敖曰:降于此者,与升时相变也。下文设奠之类,升降异阶者,其义皆然。彤谓此主于彻,西北厞与升时相变,其兼义耳。若设奠之类,升降异阶,则以相变为主,微不同也。
注云:降因彻西北厞,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疏云:按《丧大记》:将沐,甸人为垼于西墙下,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诸文更不见彻厞薪之文,故知复者降时彻之也。彤谓西北厞乃室西北隅隠闇之处,尸在其南,彻之者去其葢蔽以通神也。降衣于前,不知魂之反不反,故又彻西北厞,意魂或自此而反也。然则北面招者,求诸幽;彻西北厞者,通诸幽也。此亦圣人知鬼神之情状,达孝子之心之一端。而郑谓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则是方冀其生而即致死之,不诚甚矣,岂招魂复魄之意耶?且果如郑言,彼毁庙尚必在迁主之后也,况尸在室而即彻厞于人子之情,安乎?至《丧大记》云:取所彻厞薪用爨之者,本非为用爨而彻,乃既彻则用以爨,无用之用也。故用时谓之薪,而彻时不谓之薪。
入,坐于牀东。众主人在其后,西面。
郑云:众主人庶昆弟也。敖云:众主人齐衰大功之亲也。若有斩衰者,亦存焉。下经云:众主人免。记云:众主人布带。则是众主人乃主言齐衰大功者。彤谓郑所云庶昆弟于死者为众子,不云众子而云庶昆弟,继主人为言,当然耳。是众主人即斩衰之亲【丧大记云:大夫之丧,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士亦如之。疏云:子姓谓孙也。不云众子主人中兼之】下经所云亲者,乃齐衰大功之亲也。敖以众主人免,众主人布带,决此众主人为齐衰大功之亲,则不惟彼此殊絶,亦明与亲者之文相妨。顾即以亲者为专指妇人,迁就多矣。且众主人免,众主人布带之下并不言亲者与众兄弟,则是统齐衰至缌麻之亲皆在其中,亦岂徒主言齐衰大功而已。此其疎也。郑注下经妇人云:妻妾子姓,亦专指斩衰者言之。葢主人在前,众主人在其后,适妻在前,妾与子姓在其后,皆斩衰重服,然后及于齐衰及于大功。文王世子所谓以丧服之精麤为序,以次主人者是也。
妇人侠牀东面
郑云:妇人谓妻、妾、子姓也,亦适妻在前。按《丧大记》云: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大夫之丧,主人、主妇、室老皆杖;士之丧,主人杖,妇人皆杖。注云:妇人皆杖,谓主妇容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丧服。妻为夫杖,妇为舅姑不杖。明夫人与主妇皆死者之妻,本注适妻即主妇,故贾决妻妾子姓据死者是也【檀弓云:歠主人主妇。疏云:主人亡者之子,主妇亡者之妻】近万充宗乃云:凡《仪礼》丧祭称主妇者,皆宗子之妻,而非宗子之母。彤按:《内则》云:舅没则姑老,冢妇所祭祀宾客,每事必请于姑。是祭称主妇,固皆宗子之妻矣。若丧则有不尽然者。《王制》云:七十唯衰麻为丧,八十齐衰之事弗及,固皆指男子为言,而妇人可类推。假令夫死而妻年五十六十,虽不能致毁备礼,而冯尸拜賔,犹可自勉以子妇而代之,则三年如斩之情安在?故夫死而妻不为主,必其已七十者也。不然则其有废疾也。未七十而又无废疾
译如今的丧服,上衣的袖口、袖幅以及开领、中衰、负版、左右适的形制,都与古制相同,只有长短宽窄有所不同罢了。中衰下端剪裁成三条,似乎不符合古制。又,上衣下面没有下裳,但大致保留了两侧的衽边。然而古制燕尾在两侧,如今燕尾却在前后,而且中间又各缝上一条纵向的布条。前面那条纵向布条又纵向裁剪为两半。又,燕尾既然在前后,那么直边都在两侧,两条直边应当各自相接,而如今的形制又在两条直边之间各加上一条纵向布条,这难道是为了用四条纵向布条大致保留下裳的意思吗?况且纵向布条的下端又各自剪裁成三条,这些都与古制不同。又,古制裁剪衽边保留一尺见方的正方形,如今全都斜着裁剪。
所有的缝线都向外。
《仪礼小疏》卷四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仪礼小疏》>
钦定四库全书
《仪礼小疏》卷五
吴江县沈彤撰
士丧礼
“左何之扱领于带”
《说文》说:“何,就是担。”臣等说:“担何,就是背负何。凡是担何、负何,都在肩背上。”敖氏说:“左手拿着它。”张氏说:“左臂夹着它。”都不对。
“复者降自后西荣”
敖氏说:从这边下去,是为了与上来时有所变化。下文设置奠礼之类,上下台阶不同,其义理都是如此。沈彤认为这里主要在于撤除,西北隅与上来时有所变化,这是兼有的义理。至于设置奠礼之类,上下台阶不同,则以变化为主,略有不同。
注说:下去是因为撤除了西北隅的薪柴,如果说这屋子凶险不能安然居住。疏说:按照《丧大记》:将要沐浴时,甸人在西墙下筑土灶,取所撤除的庙宇西北隅的薪柴,用来烧火。其他文献再没有看到撤除西北隅薪柴的文字,所以知道复魂的人下去时撤除了它。沈彤认为西北隅是室西北角隐蔽昏暗的地方,尸体在其南面,撤除它是为了去掉遮蔽以通达神灵。衣服在前面降下,不知道魂魄是否返回,所以又撤除西北隅,意思是魂魄或许从此返回。那么北面招魂,是向幽暗处寻求;撤除西北隅,是向幽暗处通达。这也是圣人了解鬼神的情状,通达孝子心意的一个方面。而郑玄说“如果说这屋子凶险不能安然居住”,那就是刚希望他活着就立刻把他当作死者对待,难道不是太不诚心了吗,这难道是招魂复魄的意思吗?况且如果真的像郑玄所说,那毁庙尚且一定在迁移神主之后,何况尸体还在室内就撤除西北隅,在人子的感情上,安适吗?至于《丧大记》说:取所撤除的西北隅薪柴用来烧火,本来不是为了烧火而撤除,而是撤除之后用来烧火,是无用之用。所以使用时称为薪柴,而撤除时不称为薪柴。
“入,坐于牀东。众主人在其后,西面。”
郑玄说:众主人是庶兄弟。敖氏说:众主人是齐衰、大功的亲属。如果有斩衰的亲属,也在其中。下文经文说:众主人免。记说:众主人布带。那么众主人就是主要指齐衰、大功的亲属。沈彤认为郑玄所说的庶兄弟对于死者来说是众子,不说众子而说庶兄弟,是接着主人来说,当然如此。那么众主人就是斩衰的亲属【《丧大记》说:大夫的丧事,主人、室老、子姓都吃粥,士也这样。疏说:子姓指孙子。不说众子,主人中兼有】下文经文所说的亲者,才是齐衰、大功的亲属。敖氏以众主人免,众主人布带,断定这些众主人是齐衰、大功的亲属,那么不仅彼此截然不同,也明显与亲者的文字相抵触。况且即使把亲者专门指为妇人,也迁就太多了。而且众主人免,众主人布带之下并没有说亲者与诸兄弟,那么是统括齐衰到缌麻的亲属都在其中,难道只是主要说齐衰、大功而已。这是他的疏漏。郑玄注下文妇人时说:妻妾子姓,也是专门指斩衰的亲属来说。大抵主人在前,众主人在后,正妻在前,妾与子姓在后,都是斩衰重服,然后才轮到齐衰及到大功。《文王世子》所说的以丧服的精细粗陋为序,依次为主人的就是这种情况。
“妇人侠牀东面”
郑玄说:妇人指妻、妾、子姓,也是正妻在前。按照《丧大记》说:国君的丧事三天,子、夫人拄杖;大夫的丧事,主人、主妇、室老都拄杖;士的丧事,主人拄杖,妇人都拄杖。注说:妇人都拄杖,是说主妇容许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服丧。妻为夫拄杖,妇为公婆不拄杖。明确夫人与主妇都是死者的妻子,本注正妻即主妇,所以贾公彦断定妻妾子姓依据死者是正确的【《檀弓》说:歠主人主妇。疏说:主人是死者的儿子,主妇是死者的妻子】近来万充宗却说:凡是《仪礼》丧祭称主妇的,都是宗子的妻子,而不是宗子的母亲。沈彤按:《内则》说:舅父死后则姑母年老,冢妇祭祀宾客,每件事都必须请示姑母。那么祭祀称主妇,固然都是宗子的妻子了。如果丧事则有不尽然的情况。《王制》说:七十岁只服衰麻之丧,八十岁齐衰之事不及,固然都是指男子来说,而妇人可以类推。假使丈夫死了而妻子年龄五六十岁,虽然不能致毁备礼,但伏尸拜客,还可以勉强自己以子妇的身份代替,那么三年如斩的情意在哪里呢?所以丈夫死了而妻子不为主人,一定是她已经七十岁了。不然就是她有残疾。未满七十岁而又没有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