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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仪礼小疏七

仪礼小疏卷五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48–50 段

,岂得委子妇为之主哉?又舅没姑老,谓三年丧毕而当时祭,乃令冡妇承之耳,非谓丧中之奠祭亦不与也。何况初丧冯尸拜賔之节?又《丧服小记》云: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是姑在虽夫死不为主,况舅丧而顾为之主,分义不全,乖乎如万説!实有于妇、姑两无所处者,未密也。又郑注《丧大记》云:子姓谓众子孙也,姓之言生也。本注子姓以妇人皆杖注推之,葢专指女子子在室者,姓字牵连及之耳。

译怎么能让儿媳做主呢?又比如公公去世、婆婆年老,是说三年丧期结束后当时举行祭祀,才让长媳主持罢了,并不是说丧期中的奠祭也不参与。何况是刚去世时伏尸拜客的礼节?又《丧服小记》说:妇人不做主而持杖的,是婆婆在世时为丈夫持杖。这是说婆婆在世时,即使丈夫去世也不做主,何况是公公去世反而让她做主,名分道义不全,违背了如万的说法!确实有让儿媳、婆婆两方都无处安放的,考虑得不周密。又郑玄注《丧大记》说:子姓是指众多子孙,姓的意思是生。根据本注“子姓”以及“妇人皆持杖”的注释来推究,大概专指在室的女子,姓字是牵连涉及罢了。

亲者在室

郑云谓大功以上父兄姑姊妹子姓在此者,贾云此注据主人而言,敖云此亲者继妇人而言,则是亦专指妇人矣。下篇曰“主妇及亲者由足西面”,是也。彤按:下篇云“主妇及亲者由足西面”,其上云“主人踊无筭”,则亲者固专指妇人。此篇下经云“妇人尸西东面,主人及亲者升自阼阶”,则亲者又专指男子。本经上云“众主人在其后,妇人侠牀下”,云“亲者在室”,则亲者兼男子妇人可知。敖据一端为説,非是。若郑云“大功以上者”,但包齐衰之亲,不兼上经众主人。葢下云“主人及亲者”,不言众主人,则亲者宜兼众主人。此承上众主人而言亲者,则亲者宜在众主人之外,故知郑不兼言也。妇人亲者亦当如此推之。又本注及下经“众妇人兄弟”皆据死者而言,贾误。贾又以曾孙、▯孙为曾祖、髙祖齐衰三月,当在大功亲之内,尤误。又此注“子姓者”谓妇也,男女孙以下也,孙妇也,昆弟之子男女也,昆弟之子妇也,其子孙之妇而皆用子姓包之,葢以其与子孙一体,则亦可为子姓云尔。

又按《丧大记》云:「既正尸,子坐于东方。卿大夫父兄子姓立于东方。夫人坐于西方。内命妇姑姊妹子姓立于西方。」此君之丧也。又云:「士之丧,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东方。主妇姑姊妹子姓皆坐于西方。」其于亲属之哭位详矣。而伯母叔母以齐衰期而不与焉者,为其尊而不亲也。孔子曰:「伯母叔母疏衰踊不絶地,姑姊妹之大功踊絶于地。」如知此者,由文矣哉!由文矣哉【杂记】故昆弟之子之于伯叔母,其分本疎,则伯叔母之于夫之昆弟之子可知,不与于位可也。有恩焉,与亦可也。若昆弟之子妇,分犹是耳。或以卑故,不敢不从夫而与乎。

按主人与众子皆斩衰,而众子在主人之后。齐衰亲为诸父、为昆弟、为昆弟之子、为已之孙、曾孙,则在斩衰之后。大功亲为从父昆弟,则在齐衰之后。适妻及妾与女子子在室者,皆斩衰,而妾与女子子在适妻之后。齐衰亲为姑、为姊妹、为妇、为女子子适人者、为昆弟之女子子在室者、为女孙、女曾孙,则在斩衰之后。大功亲为姑姊妹适人者、为从父姊妹在室者、为昆弟之子妇、为昆弟女子子适人者、为孙妇,则在齐衰之后。皆南上,上当尸肩。适妻与诸父亦正当主人,不出其上。若子孙多,则自孙以下位北,南面男西上,女东上,不当尸牀。此室中哭位,乃参考经记而为之,于古礼未必无当。为图如左。

众妇人户外,北面;众兄弟堂下,北面。

郑云:「众妇人,众兄弟,小功以下。按:小功以下妇人兄弟各有同姓、异姓。小功妇人,同姓为从祖姑,在室者;从祖姊妹,在室者;从父姊妹,适人者;昆弟之子妇;从父昆弟之女子子,在室者;女孙,适人者;昆弟之女孙,在室者。异姓为从母、外孙女。缌妇人,同姓为从祖姑,适人者;族姑,在室者;从祖姊妹,适人者;族姊妹,在室者;从父昆弟之女子子,适人者;从父昆弟之子妇,从」。

祖昆弟之女子子在室者,昆弟之女孙适人者,从父昆弟之女孙在室者,曾孙妇,昆弟之曾孙女在室者,异姓为姑舅姊妹,从母姊妹,女甥,外孙妇,皆当在户外之位者也。小功兄弟,同姓为从祖,从父,从祖昆弟,从父昆弟之子,昆弟之孙,异姓为外孙。缌兄弟,同姓为族曾祖,族祖,族父,族昆弟,从祖昆弟之子,从父昆弟之孙,昆弟之曾孙,异姓为舅,外舅,姑之子,舅之子,从母昆弟,甥壻,皆当在堂下之位者也。其有老幼疾病事故,或不必皆在位,要之在位者不外以上所列诸亲。又兄弟不专指从祖昆弟,族昆弟,姑舅之子,从母昆弟者,葢古人于上下旁亲通称兄弟也。详《丧服记》,其在位前后之次,小功前而缌后,缌小功又各同姓前而异姓后也。又按《丧大记》云:「君将大敛,子弁绖即位于序端,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北面,东上。父兄堂下北面,亦以东为上。」然则此经妇人兄弟位当依放之,葢尸虽尚在室,而主人坐尸东,

译亲近的亲属在室内。

郑玄说:“‘亲者’指服大功以上丧服的父、兄、姑、姊、妹以及子姓,且在此处的人。”贾公彦说:“此注是依据主人而言的。”敖继公说:“此处的‘亲者’是接着‘妇人’而言的,那么这也就专指妇人了。”下篇说“主妇及亲者由足西面”,便是此意。彤按:下篇说“主妇及亲者由足西面”,其上文说“主人踊无筭”,那么“亲者”固然专指妇人。本篇下文经文说“妇人尸西东面,主人及亲者升自阼阶”,那么“亲者”又专指男子。本篇上文说“众主人在其后,妇人侠牀下”,又说“亲者在室”,那么“亲者”兼指男子和妇人是可以知道的。敖继公只根据一端来立说,是不对的。至于郑玄说“大功以上者”,只包括齐衰的亲属,不兼括上文所说的众主人。因为下文说“主人及亲者”,没有提到众主人,那么“亲者”应当兼括众主人。此处承接上文众主人而言“亲者”,那么“亲者”应当在众主人之外,所以知道郑玄没有兼括众主人。妇人的“亲者”也应当如此推论。又本篇注及下文经文中“众妇人兄弟”都是依据死者而言的,贾公彦说错了。贾公彦又认为曾孙、玄孙为曾祖、高祖服齐衰三月,应当在大功亲属之内,更是错了。又此注中“子姓者”是指妇人也,男女孙以下也,孙妇也,兄弟的儿子男女也,兄弟的儿子妇也,他们的子孙之妇都用“子姓”来包举,大概是因为他们与子孙是一体的,所以也可以称为子姓罢了。

又按《丧大记》说:“既已端正尸体,子坐在东方。卿大夫的父、兄、子姓站在东方。夫人坐在西方。内命妇的姑、姊、妹、子姓站在西方。”这是国君的丧礼。又说:“士的丧礼,主人、父、兄、子姓都坐在东方。主妇、姑、姊、妹、子姓都坐在西方。”对于亲属的哭位规定得很详细。而伯母、叔母服齐衰期而不参与其中的,是因为她们尊贵而不亲近。孔子说:“伯母、叔母服疏衰,踊脚不触及地面;姑、姊妹服大功,踊脚触及地面。”如果知道这些,是由于礼文的规定啊!是由于礼文的规定啊【杂记】。所以兄弟的儿子对于伯叔母,他们的名分本来疏远,那么伯叔母对于丈夫的兄弟的儿子也可以知道,不参与位次是可以的。如果有恩情,参与也可以。至于兄弟的儿子妇,名分还是这样。或者因为地位卑下,不敢不跟随丈夫而参与吧。

按:主人与众子都服斩衰,而众子在主人之后。齐衰亲属为诸父、为兄弟、为兄弟的儿子、为自己的孙、曾孙,则在斩衰之后。大功亲属为从父兄弟,则在齐衰之后。适妻及妾与在室的女子子,都服斩衰,而妾与女子子在适妻之后。齐衰亲属为姑、为姊妹、为妇、为出嫁的女子子、为兄弟的在室女子子、为女孙、女曾孙,则在斩衰之后。大功亲属为出嫁的姑姊妹、为在室的从父姊妹、为兄弟的儿子妇、为出嫁的兄弟女子子、为孙妇,则在齐衰之后。都以南为上,上对着尸体的肩膀。适妻与诸父也正当对着主人,不出在主人之上。如果子孙多,那么从孙以下位次向北,南面,男子以西为上,女子以东为上,不对着尸体的床。这室中的哭位,是参考经文和记文而制定的,对于古礼未必没有恰当之处。作图如下。

众妇人在户外,北面;众兄弟在堂下,北面。

郑玄说:“众妇人,众兄弟,指小功以下。”按:小功以下的妇人兄弟各有同姓、异姓。小功妇人,同姓为从祖姑,在室的;从祖姊妹,在室的;从父姊妹,出嫁的;兄弟的儿子妇;从父兄弟的女子子,在室的;女孙,出嫁的;兄弟的女孙,在室的。异姓为从母、外孙女。缌麻妇人,同姓为从祖姑,出嫁的;族姑,在室的;从祖姊妹,出嫁的;族姊妹,在室的;从父兄弟的女子子,出嫁的;从父兄弟的儿子妇;从祖兄弟的女子子,在室的;兄弟的女孙,出嫁的;从父兄弟的女孙,在室的;曾孙妇;兄弟的曾孙女,在室的。异姓为姑舅姊妹,从母姊妹,女甥,外孙妇,都应当在户外的位次上。小功兄弟,同姓为从祖,从父,从祖兄弟,从父兄弟的儿子,兄弟的孙。异姓为外孙。缌麻兄弟,同姓为族曾祖,族祖,族父,族兄弟,从祖兄弟的儿子,从父兄弟的孙,兄弟的曾孙。异姓为舅,外舅,姑之子,舅之子,从母兄弟,甥婿,都应当在堂下的位次上。其中有老幼、疾病、事故,或许不必都在位次上,总之在位次上的不外乎以上所列的各种亲属。又兄弟不专指从祖兄弟、族兄弟、姑舅之子、从母兄弟,大概是因为古人对上下旁系亲属通称为兄弟。详见《丧服记》。其在位次的前后次序,小功在前而缌麻在后,缌麻和小功又各自同姓在前而异姓在后。又按《丧大记》说:“国君将要大敛,子戴弁系绖就位到序端,卿大夫就位到堂廉,楹西北面,以东为上。父兄在堂下北面,也以东为上。”那么此经文中妇人兄弟的位次应当依仿这个,大概尸体虽然还在室内,而主人坐在尸体的东方,

则户外堂下北面之位皆东上为得也。各为图如左。

译那么,户外和堂下北面座位的排列,都以东边为尊才是正确的。分别绘制的图示如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