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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台湾土地制度考查报告书一

第二节郑氏时代

史藏 · 别史 · 已译 · 第 1–2 段

台湾土地制度考查报告书

会办福建军务福建巡按使呈大总统文

调查员详福建巡按使文

第一章土地制度之沿革

第二章土地调查概要

会办福建军务福建巡按使呈大总统文

会办福建军务福建巡按使许世英谨呈:为派员考查台湾土地制度业经竣事,谨将考查报告书暨附录各件缮书恭呈,仰祈钧鉴事。

中华民国三年九月委前司法部编纂程家颍前往台湾考查土地制度等情,前经呈报在案。该员业于十一月十九日回国,据称住台月余,诸承日本官员殷勤招待;关于土地事项,逐一咨询,无不掬诚相告。所有该国在台调查程序、经费、时期及整理方法,均得要领;并具报告书暨图表等件前来。经世英细加核阅,尚称详备。本年一月八日,土地调查筹办处组织成立;复照章委该员为本处筹办员,办理第一科事务,俾资熟手。查该报告书所载,约分三章:第一章为土地制度之沿革,第二章为土地调查概要;于台湾土地制度之历史、日人经画之成规,缕晰条分,堪资借镜。至第三章所陈闽省清丈办法大纲,揆之闽省情势,尚属可行;与此次大总统创设经界局之宏谟,亦能吻合。世英前任司法总长时,曾派该员赴日本考查登记制度;洎事竣回国,适世英出长奉天,未及编报。兹据该员补报前来;窃维登记事项,与清丈办法息息相关,自应附编成帙,一并缮呈。虽细流土壤,本无补于高深;而菲葑蒭荛,或上邀夫采择。

除咨陈内务、财政各部暨咨明经界局外,所有派员考查台湾士地制度拟具报告各缘由,理合缮书恭呈,谨乞大总统钧鉴训示施行。谨呈。

中华民国四年三月□□日

大总统批:呈悉。交内务、财政两部暨经界局查照。此批。

中华民国四年四月二日。

调查员详福建巡按使文

详为考查台湾土地制度业经竣事,谨缮具报告书,详请钧鉴事。

民国三年九月,奉饬赴台考查土地制度事宜。遵于十月七日束装前往,诸承日本官员殷勤招待;关于土地事项,逐一咨询,无不掬诚相告。所有该国在台调查程序、经费、时期、整理方法、均得要领;于本年十一月十九日回国。谨缮具报告并附录图表,详请鉴核。再,家颍前充司法部编纂时,曾蒙派赴日本考查登记制度;及事竣回国,适钧使出长奉天,未及编报。窃以登记事项,与清丈办法息息相关;自应附录补陈,以备采择。

所有考查台湾土地制度拟具报告各缘由,理合缮书详请钧使鉴核施行。谨详福建巡按使。

附报告书三册。

调查员程家颍。

中华民国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批:据陈书册及图表,均已阅悉。查清理土地事极繁赜,该书将日人在台清理土地各种办法缕晰条分,纤细毕举;其复杂者,则以图表附之。使阅者一目了然,不难得其真相。尤能循流溯源,上下今古,于台湾旧有制度之紊乱、刘铭传氏清理事业之功效,比附参观,冠诸篇首;洵得考查深意,与剽袭涂抹者不同。条陈闽省清丈办法,体察国计民情,均中肯紧。内列预算、计划表,主张募集公债,轮次筹还,涓滴归源,无扰无累;尤为胜算。至附录「日本登记制度考查报告书」,详述日本历来之沿革、推论我国今日之从违,洞悉时宜,折衷至当;足征该员力果心精,实事求是,良深欣慰!仍候缮呈大总统并分咨内务、财政部暨经界局鉴核备案。书册、图表存。此批。

中华民国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土地制度之沿革

第一节 荷兰时代

第二节 郑氏时代

第三节 清代

第一节荷兰时代

台湾,自古荒服之地,不通中国。元末始置巡司,其时之土地制度,渺无可考。明天启间,荷兰人占领其地,授田于民,令之耕种输租。其组织,合数十佃为一结,结各置首,名小结首;合数十小结首举一富强有力、公正服众者为之首,名曰大结首。有事,官以问之大结首、大结首以问之小结首,故能有条不紊。其地积以十亩为一甲,分别上、中、下三则征粟;其陂塘、堤圳修筑之费用及耕牛、农具、籽种等,皆由兰人资给。名其田为王田;以明其受田于王而耕种之,非耕种之人所自有也。其田之赋率如左:

(等级)(一甲赋率)

上田十八石

中田十五石六斗

下田十石二斗

上园十石二斗

中园八石一斗

下园五石四斗

第二节郑氏时代

前清顺治年间,郑成功自江南败役,乃由厦门渡台,逐荷兰人而入据之。改王田为官田园,称耕种之人曰官佃;输租之法,一仍其旧。惟郑氏宗党及文武官吏与士庶之强有力者招佃耕垦,自收其租而纳赋于官者,名曰文武官田园;是与私田无异。其田亦分上、中、下三等,而赋率则与官田园不同。其率如左:

(等级)(一甲之赋率)

上田三石六斗

中田三石一斗二升

下田二石四斗

上园二石二斗四升

中园一石六斗二升

下园一石零八升

译《台湾土地制度考查报告书》会办福建军务、福建巡按使呈给大总统的公文 调查员呈给福建巡按使的详文 第一章 土地制度的沿革 第二章 土地调查概要 会办福建军务、福建巡按使呈给大总统的公文 会办福建军务、福建巡按使许世英谨呈:关于派员考查台湾土地制度一事,现已办理完毕,谨将考查报告书及附录各件缮写呈上,恭请大总统审阅。中华民国三年九月,我奉命委派前司法部编纂程家颍前往台湾考查土地制度等事项,先前已经呈报备案。该员已于十一月十九日回国,据他说在台湾住了一个多月,承蒙日本官员殷勤接待;对于土地事项,逐一咨询,对方无不诚恳相告。日本在台湾进行土地调查的程序、经费、期限和整理方法,他都掌握了要领;并带回报告书、图表等文件。世英仔细加以审阅,认为内容还算详备。本年一月八日,土地调查筹办处组织成立;又依章程委任该员为本处筹办员,办理第一科事务,以便发挥其熟悉业务的长处。查该报告书所记,大约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土地制度沿革,第二章是土地调查概要;对台湾土地制度的历史、日本人规划经营的成规,条分缕析,足以作为借鉴。至于第三章所陈述的福建省清丈办法大纲,衡量福建省的情势,也还可行;同这次大总统创设经界局的宏大计划,也能够相互吻合。世英以前任司法总长时,曾派该员赴日本考查登记制度;等到事情办完回国,正好世英出任奉天长官,来不及编写报告。现在据该员补报送来;我私下认为,登记事项同清丈办法密切相关,本来就应当附录编成一册,一并缮写呈上。虽说是细小的水流和土壤,本来无助于高深的事业;但像菲菜、蒭荛这样的微薄意见,或许也能上达而得到采纳。除分别咨送内务部、财政部并通知经界局外,关于派员考查台湾土地制度并拟具报告的各项缘由,理应缮写成文恭敬呈上,谨请大总统审阅、训示施行。谨呈。中华民国四年三月□□日 大总统批示:呈文已经阅悉。交内务部、财政部及经界局查照办理。此批。中华民国四年四月二日。调查员呈给福建巡按使的详文 为考查台湾土地制度一事,现已办理完毕,谨缮写报告书,详细呈请大人审阅。民国三年九月,奉命前往台湾考查土地制度事宜。遵命于十月七日整理行装出发,承蒙日本官员殷勤接待;对于土地事项,逐一咨询,对方无不诚恳相告。日本在台湾进行土地调查的程序、经费、期限和整理方法,都已掌握要领;于本年十一月十九日回国。谨缮写报告,并附录图表,详细呈请鉴察核阅。又,家颍以前任司法部编纂时,曾承蒙派往日本考查登记制度;事情办完回国时,正好大人出任奉天长官,来不及编写报告。我私下认为,登记事项同清丈办法密切相关,本应附录补充陈述,以备采择。关于考查台湾土地制度并拟具报告的全部缘由,理应缮写成文,详细呈请巡按使鉴察核准施行。谨呈福建巡按使。附报告书三册。调查员程家颍。中华民国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批示:所陈报告书、册籍及图表,都已经阅悉。查清理土地一事极其繁杂,该书把日本人在台湾清理土地的各种办法条分缕析,细节全部列举;其中复杂的部分,则附有图表。使阅读者一目了然,不难了解真实情况。尤其能够顺着流脉追溯源头,贯通古今,把台湾旧有制度的紊乱、刘铭传清理土地事业的功效,互相对照参观,列在篇首;确实领会了考查的深意,同那些剽窃抄袭、任意涂改的作品不同。所陈福建省清丈办法,体察国家经济和民众情况,均切中肯綮而周密。所列预算、计划表,主张募集公债,分期筹措偿还,使每一滴资金都归于本源,不扰民、不增加负担;尤其是高明的筹划。至于附录《日本登记制度考查报告书》,详细叙述日本历来的沿革,推论我国今天应当取舍的事项,洞察时势需要,取折中而安排得当;足以证明该员办事果断、用心精细,实事求是,实在令人深为欣慰!仍候缮写呈送大总统,并分别咨送内务部、财政部及经界局鉴察核备案。书册、图表存档。此批。中华民国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 土地制度的沿革 第一节 荷兰时代 第二节 郑氏时代 第三节 清代 第一节 荷兰时代 台湾自古以来是荒服之地,同中国不相通。元末才开始设置巡司,当时的土地制度,已经无从考查。明天启年间,荷兰人占领台湾,把田地授给百姓,命他们耕种并缴纳租税。其组织方式是:把几十个佃户合为一结,每结各设置一名首领,称为小结首;再从几十名小结首中推举一名富强有力、公正而为众人所服的人担任总首,称为大结首。有事情时,官府询问大结首,大结首再询问小结首,所以能够做到条理清楚而不紊乱。土地面积以十亩为一甲,分别按上、中、下三等征收粮食;池塘、堤坝、水渠的修筑费用以及耕牛、农具、种子等,全都由荷兰人供给。把这种田称为王田,用来表明它是从国王那里领受土地而耕种,并非耕种者自己所有。这种田的赋率如下:(等级)(一甲赋率) 上田:十八石 中田:十五石六斗 下田:十石二斗 上园:十石二斗 中园:八石一斗 下园:五石四斗 第二节 郑氏时代 前清顺治年间,郑成功在江南战败,于是从厦门渡海到台湾,驱逐荷兰人并占据台湾。他把王田改称官田园,称耕种的人为官佃;缴纳租税的方法仍沿用旧制。只是郑氏宗族、党羽以及文武官吏和士民中的豪强,招募佃户开垦耕种,自己收取租税而向官府缴纳赋税的,称为文武官田园;这种田园同私田没有区别。这些田园也分上、中、下三等,但赋率同官田园不同。赋率如下:(等级)(一甲赋率) 上田:三石六斗 中田:三石一斗二升 下田:二石四斗 上园:二石二斗四升 中园:一石六斗二升 下园:一石零八升

据前二表所列,官田园与文武官田园赋率之不同,为五与一之差,一若有畸重畸轻之弊者。然官田园之农具、籽种皆受之于官,与文武官田园之自投资本者不同;故不可以一概论之。郑氏时代于官田园及文武官田园之外,又有所谓营盘者;即镇营之兵,就所驻之地自耕自给之屯田也。其赋率,今无可考。台湾之田园,自荷兰时代即分上、中、下三则;而郑氏亦如之。兹取郑氏所取之标准条举于左,以资参考。

一、平畴沃野,水泉蓄泄,不忧旱潦;厥田上上。此即定上则田之标准也。

一、中无停蓄,上有流泉,出其人力障为陂,陂入于畎亩,尖斜屈曲无所不到;厥田为中上。附近溪港,桔槔任手,多秕少粟,旱涝时忧;厥田中中。此即定中则田之标准也。其中虽有中上、中中之别,而赋率则无差异。

一、蹊壑无泉,雨集而满、潦尽而涸,陂曰涸死,由之逢年者不二、三也;厥田中下。广附而硗,低不可园,雨霁田石,逢年者不一、二也;厥田下下。此亦分别下中、下下,然就征赋而言,则同为下则田之标准也。

一、若园之所别等,以地〔之〕肥硗、地之高下而已。黑坟在原,埔占(粟名)、胡麻、米麰、荏粟异植并茂,斯为上矣;其下者,必地势之极下而硗也。此又以赋之三等而略定园之二等者也。此标准以土地之肥瘠、高下,分园为二等;而赋则与田无异,仍分上、中、下三则。

第三节清代

前清康熙二十二年,水师提督施琅统舟师进攻台湾,平之。清政府以从前之土地制度名目纷繁、赋率不一,乃举一切田园概归民有,新定赋率以期统一。其率如左:

(等级)(一甲赋率)

上田八石八斗

中田七石四斗

下田五石五斗

上园五石

中园四石

下园二石四斗

清初所定赋率,较之内地实增二培。据「台湾府志」云:「内地上则田一亩,各县输法不一,约征折色自五、六分至一钱一、二分而止;一甲为地十一亩三分零,不过征至一两三钱零。今上则征八石八斗,即榖最贱每石三钱,已至二两六钱四分零;况又有贵于此者。而民不以为病,地力有余,上者无忧不足、中者截长补短,犹可借漏卮以支应。若履亩勘丈,便难仍旧贯矣』云云。嗣清政府以台湾多未辟之地,若赋税过重,适足阻其发达。雍正九年,特颁上谕:凡自七年以后所垦田园,以十一亩为一甲;依同安县下沙则例征收赋税。其赋率如左:

田一石七斗五升八合三勺

园一石七斗一升六合六勺

备考:同安县科则,每下沙则田一亩纳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下沙则园一亩纳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而台湾习惯纳粟不纳银;「台湾府志」以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其算式如左:

(两)(亩)(两)(石)

(1)005755×11÷036=17583…………即田一甲之赋率。

(2)005618×11÷036=17106…………即园一甲之赋率。

自此上谕颁布后,旧垦田园与新垦田园其赋率之差,为五与一之比率。于是人民相率而开垦新地,内地移居之民亦因之而日众;遂由民地而侵入番地,时起民番冲突。乾隆九年,复颁增征上谕以限制之。其上谕云:『台湾七年以后升垦田园,钦奉皇考谕旨照同安则例升科;后经部议,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台湾旧额输纳」。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之恩以昭优恤。除从前开垦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已照同安下则征收者,亦不必再议加赋。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上、中、下定额征收』。其赋率如左:

(等级)(一甲赋率)

上则田二石七斗四升

中则田二石零八升

下则田一石七斗五升八合

上则园二石零八升

中则园一石七斗五升八合

下则园一石七斗一升六合

此谕颁行以后,台湾田园之赋率分为三种:一、雍正七年以前已经开垦之田园,其赋率仍旧;二、自雍正七年至乾隆九年所垦之田园,其赋率依同安县下沙则例定之;三、乾隆九年以后所垦之田园,其赋率依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则以定之。自此以后至光绪年间,无大变革。惟道光二十三年改征粟之法为征银之法,每粟一石合「六八」番银二元折算;国家收入因之增加四倍。盖当时市价,每石不过值银五角内外故也。

译根据前面两张表所列,官田园和文武官田园的赋率相差五比一,似乎有过重或过轻的弊端。然而,官田园的农具、种子都由官府供给,同文武官田园由业主自行投入资本不同,所以不能一概而论。郑氏时代,除官田园和文武官田园之外,又有所谓营盘,即镇营的士兵在驻扎地自行耕种、自给粮食的屯田。它的赋率现在已经无法考查。台湾的田园从荷兰时代起就分上、中、下三等,郑氏时代也一样。现将郑氏征收赋税所采用的标准逐条列在下面,以供参考。一、平坦的田野和肥沃的土地,水泉能够蓄水和排水,不担心旱灾和水涝;这样的田为上上等。这就是确定上则田的标准。一、中间没有蓄水处,上方有流泉,靠人力筑坝拦水,使水流入田亩,尖斜曲折之处无不流到;这样的田为中上等。靠近溪流港汊,手持桔槔即可取水,秕谷多而粮食少,旱涝时常令人担忧;这样的田为中中等。这就是确定中则田的标准。其中虽有中上、中中之别,但赋率没有差异。一、沟壑中没有泉水,下雨时积水盈满,水涝退尽便干涸,池塘称为涸死,一年中遇到丰收的不过一两三次;这样的田为中下等。地面宽广而且土质瘠薄,地势低洼不能作园,下雨放晴后田地便干裂,遇到丰收的不过一两次;这样的田为下下等。这也是把下中、下下分别开来,但就征收赋税而言,同属下则田的标准。一、园地划分等级,只看土地肥沃还是瘠薄、地势高还是低而已。原野上的黑色肥土,埔占(粟名)、胡麻、米麰、荏粟等不同作物同时茂盛,这就是上等;下等园地,一定是地势极低而且土质瘠薄的。这又是根据赋税的三等,大致确定园地的二等。这个标准以土地的肥瘠和高低把园分为二等;但赋税同田一样,仍分上、中、下三则。第三节 清代 前清康熙二十二年,水师提督施琅统率水师进攻台湾并平定台湾。清政府认为原来的土地制度名目繁多、赋率不一,于是把所有田园一概归于民有,重新制定赋率,以求统一。赋率如下:(等级)(一甲赋率) 上田:八石八斗 中田:七石四斗 下田:五石五斗 上园:五石 中园:四石 下园:二石四斗 清初制定的赋率,比内地实际增加了一倍。《台湾府志》说:“内地上则田每亩,各县征收办法不一,大约折征银两从五六分到一钱一二分为止;一甲是十一亩三分多,不过征收到一两三钱多。如今上则田征收八石八斗,即使谷价最低、每石三钱,也已经达到二两六钱四分多;何况还有谷价高于此时的情况。然而百姓并不认为这是负担,因为土地生产力有余,上等田不用担心不足;中等田截长补短,还可以借助少量亏空来维持应付。如果逐亩勘查丈量,就很难继续沿用旧制了。”后来清政府认为台湾有许多尚未开垦的土地,如果赋税过重,反而足以阻碍其发展。雍正九年,特地下达上谕:凡雍正七年以后开垦的田园,以十一亩为一甲;依照同安县下沙则例征收赋税。赋率如下:田:一石七斗五升八合三勺 园:一石七斗一升六合六勺 备考:同安县科则中,下沙则田每亩缴纳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下沙则园每亩缴纳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但台湾按惯例缴纳粮食而不缴银;《台湾府志》以银三钱六分折合粟一石,计算式如下:(两)(亩)(两)(石) (1)005755×11÷036=17583…………即一甲田的赋率。(2)005618×11÷036=17106…………即一甲园的赋率。这道上谕颁布后,旧垦田园和新垦田园的赋率差别为五比一。于是百姓相继开垦新地,内地迁居台湾的人也因此日益增多;土地于是从民地侵入番地,民人与番人之间时常发生冲突。乾隆九年,又颁布增加征收的上谕加以限制。上谕说:『台湾七年以后升垦的田园,钦奉皇考谕旨,按照同安则例升科;后来部议认为,同安科则过轻,应当把台湾新开垦的田园按照台湾旧额缴纳赋税。朕想到台湾百姓远隔海洋,应当施加薄赋的恩惠,以表示优待抚恤。除从前开垦的田园照旧额征收、不必降低科则外,雍正七年以后报垦的土地,仍遵照雍正九年奉旨的办法办理;已经按照同安下则征收的,也不必再议增加赋税。至于今后开垦的田园,令地方官确实勘察土地肥瘠,酌量实际科则,依照同安则例分为上、中、下三等,确定额数征收。』其赋率如下:(等级)(一甲赋率) 上则田:二石七斗四升 中则田:二石零八升 下则田:一石七斗五升八合 上则园:二石零八升 中则园:一石七斗五升八合 下则园:一石七斗一升六合 这道上谕颁行以后,台湾田园的赋率分为三种:一、雍正七年以前已经开垦的田园,赋率仍按旧制;二、雍正七年至乾隆九年开垦的田园,赋率依同安县下沙则例确定;三、乾隆九年以后开垦的田园,赋率依照同安则例分别按上、中、下则确定。此后直到光绪年间,没有大的变革。只有道光二十三年把征收粮食改为征收银两,每粟一石折合「六八」番银二元;国家收入因此增加四倍。因为当时的市价,每石粮食不过值银五角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