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异动地整理
调查事务,可大别之为二:一、内业,二、外业。凡在本局、支局或办事分处者为内业,在派出所者为外业。外业之中,又可分为调查及测量二项。调查之方法,先将一堡一庄之境界勘明;然后使委员(即一街庄社或数街庄社所选定之委员。见第二章第一节第二款)按庄绘图,记载土地种类、业主姓名于图内,名曰草图(原名「见取图」)。复依此图作成业主名册;征集各种证据书类,一一校对,作成概况图,交与测量人员测量。此事粗观甚易,然实行之时困难殊多:如庄堡之境界不清、业主之书类不齐或调查委员会不能如期选定。若不预为之备,及至着手调查则阻碍丛生,旷废时日。故于着手六十日前,由本局与地方官吏开协议会,将调查区域、选定委员及开导人民等入手办法协同会议协议之后,即由本局派员前往准备一切。准备既毕,乃定分任区域、派遣调查人员,接收准备人员所准备之各种材料,着手调查:是为准备事务。调查员于材料接收之时,即至实地勘验,以查其草图有无遗误、申报书类是否确实?并将土地之种类等级、纷争之事实、人民之习惯一一清查之后,即作成概况图,将土地种类、字号、等级、业主典主管理人等之姓名记入之。图成,交与细部测量员;而将申报书等送至本局(或支局办事分处),以供他日考核之用。此调查事务之大略也。其次,则为测量事务。测量之中,有三角测量(即大三角测量)、图根测量(即小三角测量)、细部测量三种。图根测量虽以三角测量为准,然三角测量专测地形,与地籍测量无直接关系;细部测量以图根为准,而调查又与细部相联,故分测量为二班:一为三角测量,一即与调查事务合为一班之图根测量、细部测量是也(班之组织见第二章第二节第一款)。自其次序而言,先由三角测量员将主三等三角点、次三等三角点等配置各地,埋立石标;图根测量乃本其所置之三角点测定图根点,配置于最为适当之地方。每方二百五十间(日尺六尺为一间),须置图根点五点以上,以便细部测量有所准据(三角测量与圆根测量并行之时,则图根测量必须以三角测量之三角点为其基础;但单用图根测量,不用三角测量亦可。明治三十三年以前之测量,即此法也。其缺点,在散图不能吻合、地形不能明了)。细部测量,以三角测量点及图根测量点为基础,按照调查员所制之溉况圆测量点内之各部分,每一土名绘一原图,合数原图绘一庄图。图成之后,连同关系书类送呈本局,受其检查。此测量之大略也。
以上二者,是为外业。次述内业之大概如左:
译调查事务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内业,二是外业。在本局、支局或办事分处办理的属于内业,在派出所办理的属于外业。外业又分为调查和测量两项。调查的方法是先查明一堡一庄的界限;然后让委员(即由一个街庄社或数个街庄社选定的委员,见第二章第一节第二款)按庄绘图,把土地种类、业主姓名记在图内,称为草图(原名“见取图”)。再根据此图制作业主名册;收集各种证据书类,逐一核对,制作概况图,交给测量人员测量。这件事粗看很容易,但实行时困难很多,例如庄、堡的界限不清,业主的书类不齐全,或者调查委员会不能按期选定。如果不预先准备,等到开始调查时就会障碍丛生,浪费时日。因此,在开始调查前六十天,由本局同地方官吏召开协议会,就调查区域、委员选定以及开导人民等开始办理的方法共同协商;协商之后,再由本局派员前往准备一切。准备工作完成后,便划定各自负责的区域,派遣调查人员,接收准备人员备办的各种材料,开始调查,这就是准备事务。调查员在接收材料时,立即到实地勘验,检查草图有无错误遗漏、申报书类是否属实;并把土地的种类、等级、纠纷事实以及人民的习惯逐一查清,然后绘制概况图,将土地种类、字号、等级、业主、典主管理人等的姓名记入图中。图绘成后,交给细部测量员;同时把申报书等送到本局(或支局办事分处),供日后考核使用。这就是调查事务的大略。其次是测量事务。测量分为三角测量(即大三角测量)、图根测量(即小三角测量)和细部测量三种。图根测量虽以三角测量为依据,但三角测量专门测定地形,与地籍测量没有直接关系;细部测量以图根测量为依据,而调查又与细部测量相联系,所以把测量分为两班:一班是三角测量,另一班是与调查事务合为一班的图根测量、细部测量(班的组织见第二章第二节第一款)。按先后次序说,先由三角测量员把主三等三角点、次三等三角点等配置在各地,埋立石标;图根测量则根据已经设置的三角点测定图根点,配置在最适当的地方。每方二百五十间(日尺六尺为一间),必须设置五个以上图根点,以便细部测量有所依据(三角测量与图根测量并行时,图根测量必须以三角测量的三角点为基础;但单独采用图根测量、不采用三角测量也可以。明治三十三年以前的测量就是这种方法。其缺点是,分散的图幅不能吻合,地形也无法明确)。细部测量以三角测量点和图根测量点为基础,按照调查员制作的概况图,测量各测量点内的各个部分;每一个土名绘制一幅原图,合并若干原图绘成一幅庄图。图绘成后,连同有关文书送交本局检查。这就是测量事务的大略。以上两项属于外业。下面说明内业的大概情况:
内业之分配,甚为复杂;总其大纲,凡有四类:一、监督。土地调查,其事甚繁,其与人民之权利关系亦甚切;一有不慎,则弊窦丛生。故于监督一事,最为重要。其监督方法,凡调查已讫、未讫之土地,必须分别颜色,绘成一图,由派出所监督(即事务监督、测量监督)每月呈报局长,受其检查。又,各员每月所办之事件若干?其办理错误者若干、办理得宜者若干?亦须一一检查登簿,以便考核。各所所员有因天时、地势而功程有多有寡者,于是每员立一功程簿,分晴、雨而计之,分山地、平地而计之,分内业、外业以及旅行、休业而计之;日有小计、月有大计。每月汇报,使调查情状一目了然,其作用不仅考核而已。他日计划一切,此簿即其标准也。事务官为一所之长,其对于所员亦有监督之权。凡准备事务进行之情况、图根测量进行之情况、调查事务功程与细部测量功程能否一致?进行调查预定之时期甲数与实行之时期甲数是否得其均衡?一一比较,填具表册,每月报告。盖各种事务必须相辅而行;若参差不一,则共同作用之精神失矣。以上各种报告送至本局,即由监督科制成各班之比较表,定其优劣,分别惩奖。又,风纪之管束,亦极严密。凡接待人民以及起居、饮食无不受上级官吏之监督:此监督之大略也。二、调查。凡派出所所调查测绘之图书表册,其未完结者则受监督之检查。每于一庄完结之后,则送交本局分为三类以查核之;一、申报书,二、概况图,三、地势等级及收获调查表是也。取三者参互校对,以查其有无错误、有无遗漏?与成规定例是否相背?编定字号、审定等则是否得宜?认为非者,则摘举其不实、不当之点,使之明白答复;认为是者,俟每堡完结,即送交土地调查委员会查定之。查定之后,由整理股员(调查科分二股:一、调查股,二、整理股)分别填载于土地清册及归户册等簿册之内:此调查之大略也。三、测量。凡图根测量与细部测量所制之原图、庄图于测量完竣时,陈送本局测量科,即依「土地测量规程」一一检查;认为有遗漏错误者,摘其误点使之答复而订正之。检查已毕,送交调查科核对。待其发还,即将原图送交积算主任以测面器求其每坵、每段之积;每一庄合计之,作成簿册,名曰积算簿。而庄图则由制图股(测量科分二股:一、测量股,二、制图股)复绘一图,加以装潢,送调查科转交委员会查定之:此测量之大略也。四、图根。图根科之事务有三:一、画定各员担任测量之区域;二、接收三角测量员所编制之各种图册时,即一一计算,查其是否有误;三、计算已毕,即将三角点明细表送交测量科,以为地籍测量之基础:此三角测量之大略也。
备考:求积之法有二:一为三斜求积法;即将原形分为无数之三角形以计算其面积也。此种方法最为繁重,于事务进行颇有妨碍。其一即以定极测面器(palarplanimeter)求积之法。此法仅将器械沿土地之境界轮廓一转旋之,而其面积自得;最为简易。日人当调查之初亦曾用三斜法求积,后乃改用测面器;于事务进行,大有裨益。其它如反转经纬仪(三角测量所用者)、平测板(细部测量所用者),皆测量所不可少之器械也。
明治三十四年,创设协议会,每月开会一次;在本局则次长、各科科长、事务官、技正、监督官等均为出席职员,在支局则分派之事务官、技正、监督官等为出席职员。
其会长,以次长充之;会长有事故时,以出席员中官等最高者代之。其协议结果,如有认为法规有须改正、事业有须改善者,则由会长具呈局长施行。其命意所在,即使本局、支局、派出所各机关互相联络,以谋事务之统一也(事务之区分,因机关之组织而有差异。兹所述者,系以明治三十五年现行法规为标准)。
第五节异动地整理
译内业的分工十分复杂,总的纲要有四类:一、监督。土地调查事务繁多,而且与人民的权利关系十分密切;稍有不慎,弊端就会层出不穷。因此,监督最为重要。监督的方法是:凡已经调查完毕和尚未调查完毕的土地,必须用不同颜色分别标出,绘成一图,由派出所监督(即事务监督、测量监督)每月呈报局长,接受检查。此外,各员每月办理了多少事件,其中办理错误的多少、办理妥当的多少,也必须逐一检查、登记入簿,以便考核。各所人员因天气、地势不同,工作进度有多有少,因此每人都设立一本工作进度簿,分别按晴天、雨天统计,按山地、平地统计,按内业、外业以及旅行、休业统计;每日有小计,每月有总计。每月汇报后,调查情况便一目了然,其作用并不只是考核而已。日后制定各种计划,这本簿册就是依据。事务官是一所之长,对所属人员也有监督权。凡准备事务进行的情况、图根测量进行的情况,以及调查事务进度与细部测量进度能否一致,调查预定时期的甲数与实际实施时期的甲数是否保持均衡,也都要逐一比较,填写表册,每月报告。因为各种事务必须相互配合进行;如果彼此参差不齐,共同协作的精神就丧失了。以上各种报告送到本局后,由监督科编制各班的比较表,评定优劣,分别予以奖惩。此外,对风纪的约束也极其严密。凡接待人民以及日常起居、饮食等,无不受到上级官吏的监督。这就是监督的大略。二、调查。凡派出所调查、测绘的图书表册,尚未完结的都要接受监督检查。每当一个庄调查完结后,就送交本局,分为三类进行核查:一、申报书;二、概况图;三、地势等级及收获调查表。把三者相互参照核对,检查有无错误、遗漏,是否与规定的条例相违背,编定字号、审定等级是否恰当。如果认为不合格,就摘出其中不实、不当之处,要求明确答复;如果认为合格,等每堡完结后,便送交土地调查委员会审定。审定之后,由整理股人员(调查科分为两股:一、调查股;二、整理股)分别填写到土地清册、归户册等簿册中。这就是调查事务的大略。三、测量。凡图根测量和细部测量制作的原图、庄图,在测量完成时呈送本局测量科,按照《土地测量规程》逐一检查;认为有遗漏、错误的,就摘出错误之处,要求答复并加以订正。检查完毕后,送交调查科核对。待图件发还后,再把原图送交积算主任,用测面器求出每坵、每段的面积;每一庄合计后,编成簿册,名为积算簿。庄图则由制图股(测量科分为两股:一、测量股;二、制图股)重新绘制一图,加以装潢,送调查科转交委员会审定。这就是测量事务的大略。四、图根。图根科的事务有三项:一、划定各员负责测量的区域;二、接收三角测量员编制的各种图册时,逐一计算,检查有无错误;三、计算完毕后,把三角点明细表送交测量科,作为地籍测量的基础。这就是三角测量事务的大略。备考:求积的方法有两种:一是三斜求积法,即把原形分成无数个三角形来计算面积。这种方法最为繁重,对事务进行很有妨碍。另一种是用定极测面器(palar planimeter)求积的方法。这种方法只需让器械沿土地边界轮廓旋转一周,面积便可求得,最为简便。日本人在调查开始时也曾采用三斜法求积,后来改用测面器,对事务进行大有帮助。其他如反转经纬仪(三角测量所用的仪器)、平测板(细部测量所用的仪器),也都是测量不可缺少的器械。明治三十四年,创设协议会,每月开会一次;在本局,次长、各科科长、事务官、技正、监督官等都是出席职员;在支局,分派的事务官、技正、监督官等是出席职员。协议会会长由次长担任;会长因故不能任职时,由出席人员中官等最高者代理。协议的结果,如果认为法规需要修正、事业需要改进,就由会长具呈局长施行。其宗旨所在,就是使本局、支局、派出所各机关彼此联系,以谋求事务统一(事务的区分因机关组织不同而有差异。这里所说的,以明治三十五年实行的法规为标准)。第五节 异动土地的整理
土地虽经清查,而因地、因人时有异动;其最著者,如分合、变换、买卖、承继以及住址迁徙、更改名姓等是。凡此数者,若清查而不随时更改,则图册与土地不符,实与未曾清查无异。刘氏之清赋事业虽告成功,嗣因继其任者怠于修正,故图册所载多虚少实。日人于开办之次年,发布「异动事项申报规则」,令人民自报;并于各派出所调查完竣之时,招集庄长、委员反复叮嘱,且将申报格式纸预为分给,使之随时禀明。然台湾惯例,土地异动向不申报,沿袭已久,骤难改变;自行申报者不及十分之一。兹将颁行新赋,若依现有图籍编造征收簿册,必与事实不符;且其算定赋率,亦必无所依据。故于地租改革之先,非复行整理不可。明治三十六年,发布「土地异动整理程序」;举凡从前已查而有异动者、或无异动而有误谬者、又或从前所未查者,悉依整理程序澈底清查。但整理事业限于一时,而土地异动无时不有;若不于最短时期一气呵成,则清查之后又须清查,是必终无整齐之一日。自三十六年十月起,骤增多数人员分途并进,务期速成。次年二月,大都告竣;土地清册、连名簿、归户册、官租归户册及荒地清册等亦皆加除更改,尽得土地实情。于是按照新赋等则,总计各等田亩平均分配,定其赋额以施行新赋焉。其整理方法,以简约为主义;不另设派出所为调查之机关,而以各厅之税务科长充整理事务之主干、各厅之属官兼任本局属官专办整理事务,本局不过派遣监督官数人而已。此法不仅经费可省,且各厅人员积有经验,他日整理异动土地,亦必驾轻就熟、易于从事,实一举两得之便法也。
第六节大租权处分
台湾向有大租、小租之恶习;当清赋之时,本欲认小租户为土地业主,使之领单承粮。嗣因台南情形与台北不同,大租户领单承粮认为业主者亦复不少。其大概情形前已言之,兹不复赘。日人清理土地,知大租权处分之不易,乃以调查为着手。办法:命人民于申报书中载明大租、水租、地基租、官大租、官小租以及租之品类(如榖或银之类)、租之数量、大租权者之住址姓名等事项,编制大租归户册;分为官有、民有两种。凡权利者(官大租归户册则记纳户、不记权利者)之住址、姓名、土地坐落、字号、地类以及大租之种类租额、土地之坵数等,悉载于归户册内,以为他日改革之基:此其对于大租之着手办法也。其调查结果,共计全岛大租之额百零七万六千四百三十六圆,土地之广约占全岛田园十分之六。其大租之额,比之旧有田赋超过十数万圆。其流弊之大,可想见矣。兹取其处分之方法,略述如左:
备考:台湾惯例,有水租、官大租、官小租等名目;其性质,则与大租相似。凡田园之业主利用埤圳之水以资灌溉者,则以田园之广狭、水量之多寡定其每年应纳之租榖,是为水租。日人买收大租权,此租似未尽买。官大租者,即官家所买收之大租权或抄封之大租权等是。官小租,即官田发佃所收之租也。
第一款 大租权确定
第二款 大租权消灭
第一款大租权确定
译土地虽然经过清查,但因土地和人员的变化,时常会发生变动;其中最明显的,如分割、合并、变换、买卖、承继,以及住址迁徙、姓名更改等。凡是这些事项,如果清查后不随时更改,图册就会与土地实际情况不符,实际上与从未清查没有区别。刘氏的清赋事业虽然已经宣告成功,后来继任者怠于修正,所以图册记载多为虚假、少有实情。日本人在开办的第二年发布《异动事项申报规则》,命人民自行申报;并在各派出所调查完毕时召集庄长、委员反复嘱咐,同时预先发给申报格式纸,使他们随时申报。然而台湾惯例向来不申报土地变动,这种习惯沿袭已久,很难突然改变;自行申报者不到十分之一。如今要颁行新赋,如果按照现有图籍编造征收簿册,必然与事实不符;而且计算确定赋率也必然没有依据。因此,在地租改革之前,不能不重新进行整理。明治三十六年,发布《土地异动整理程序》;凡从前已经查过但后来发生变动的、没有变动却有错误的,以及从前没有查过的土地,全部依照整理程序彻底清查。但整理事业只限于一时,而土地变动无时不在发生;如果不能在最短时期内一鼓作气完成,清查之后又要再次清查,这样必然永远没有整齐完备的一天。从三十六年十月起,突然增加大批人员,分路同时推进,务求迅速完成。第二年二月,大体都已完竣;土地清册、连名簿、归户册、官租归户册以及荒地清册等,也都增删改正,完全掌握了土地的实际情况。于是按照新赋等则,把各等田亩总计后平均分配,确定赋额,实行新赋。其整理方法以简约为主旨;不另设派出所作为调查机关,而以各厅税务科长充任整理事务的骨干,各厅属官兼任本局属官,专门办理整理事务,本局只派遣数名监督官而已。这种办法不仅可以节省经费,而且各厅人员已有丰富经验,日后整理发生变动的土地,也必然能够驾轻就熟、容易办理,实在是一次取得两种便利的简便办法。第六节 大租权的处理 台湾一向有大租、小租的恶习;清理赋税时,本来打算承认小租户为土地业主,使他们领取单据、承担纳粮义务。后来由于台南的情况与台北不同,领取单据、承担纳粮义务而被承认为业主的大租户也有不少。其大概情形前面已经说过,这里不再重复。日本人清理土地时,知道处理大租权并不容易,于是从调查着手。办法是:命人民在申报书中写明大租、水租、地基租、官大租、官小租以及租的种类(如谷物或银等)、租的数量、大租权人的住址和姓名等事项,编制大租归户册,分为官有、民有两种。凡权利人的住址、姓名、土地坐落、字号、地类以及大租的种类和租额、土地坵数等,全部载入归户册(官大租归户册则记纳户,不记权利人),作为日后改革的基础。这就是处理大租问题的初步办法。调查结果显示,全岛大租总额为一百零七万六千四百三十六圆,土地面积约占全岛田园的十分之六。大租总额比旧有田赋超过十数万圆。它所造成的弊端之大,可以想见。现在把处理的方法略述如下:备考:台湾惯例中有水租、官大租、官小租等名目;它们的性质与大租相似。凡田园业主利用埤圳的水来灌溉,就根据田园面积的大小和水量的多少,确定每年应缴纳的租谷,这就是水租。日本人买收大租权时,这种租似乎没有全部买收。官大租,就是官府买收的大租权或查抄没收的大租权等。官小租,就是官田出租后所收的租。第一款 大租权的确定 第二款 大租权的消灭 第一款 大租权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