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事业经画
凡创办一事,必有一事之计划,而后可以收完全无缺之效果。日人调查台湾土地,其最初半年,专以观察人民之向背、调查之方法及测量之难易多寡为将来设施之准备。盖民风有强有弱、土地有险有夷,且因地因时而气候不同;凡此数者,皆于调查事业最有关系。故彼于着手之时,即选民风、地势、气候不同之处分别试办;然后比较利害、权衡得失,以定进行之方针。至对于人民一方,则以地方长官为派出所所长,使之沟通上下之情意,劝导名门望族使之了然于丈量之有利无害。其试验结果,民间竟无反抗之举动。调查成绩,虽因地、因人、因时而不同;然平均计算,每人一日可得六甲。外业日数除内业休假、疾病等障碍外,平均一月为二十日;故一人一年之成绩约略计之,可得千四百四十甲。于是立为五年计划,预定经费三百万圆;按年分配,由台湾事业公债开支。兹取其计划方法,以算式表列如左:
简明册内所载之甲数(清丈后之甲数)431,892甲
预计增加二成之甲数86,378甲
推定甲数431,892+86,378=518,270甲
一人一日平均甲数6甲
调查全岛总甲数通共人数518,270(甲)÷6(甲)=86,378人
预定每甲调查费用4?7圆
一人一日调查六甲费用6(甲)×47圆=282圆
总计调查费用86,378(人)×282圆=2,435,8596圆
其计划方法,先以旧有甲数增加二成,推定为五十一万八千二百七十甲;而每人每日平均调查六甲,故以六除推定甲数,即知五十一万八千二百七十甲之土地需八万六千三百七十八人。又预定调查费用每甲约需四圆七十钱(闻此数系由实地调查而得),而一人一日调查六甲,以六乘四圆七十钱,即知每人每日每六甲之费用计需二十八圆二十钱;而通计人数又为八万六千三百七十八人,故以费额与人数相因,即知共需经费二百四十三万五千八百五十九圆〔六十钱〕。与其所定之预算相较,尚余五十六万余圆;即以之作临时或其它之特别费用也。
其分配年额如左:
一、金三百万圆。
内:
金五十万圆,三十二年度分配额;
金六十万圆,三十三年度分配额;
金六十万圆,三十四年度分配额;
金百万圆,三十五年度分配额;
金三十万圆,三十六年度分配额。
第一次计划行之一年,经验较富。乃本其既往推测将来,发见有更须改善扩张之处,要求议会增加经费。其理由如左:
(一)三十二年调查结果,其新旧甲数之比较,新甲数增至五成九分五厘有奇(参考附表二)。台北地方比之台中、台南清丈较为精密,而其数之增加尚且如此其多;若推行及于南方各地,其增加之率必达六成五分无疑。准此计算,则旧有甲数四十三万千八百九十二甲之内加以六成五分之数,实得七十一万二千六百二十甲。而第一次计划推定为五十一万八千二百七十甲,共需经费三百万圆,平均一甲五圆七十八钱八厘(此数系对议会所发表之数,调查以外之费用亦包含在内);若以此数与此次推定增加甲数十九万四千三百五十甲相因,约增经费百十二万三千八百九十七圆有奇。此经费之所以必须增加者一也。
附表二
(二)当初计划一人之功程,每日以六甲为准,每年以千四百四十甲为准。及至行之一年,平均计算,平地一日五甲七分四厘二毫余、山地一日三甲五分七厘九毫余;合山地、平地而平均计之,得四甲九分三厘三毫有奇(参考附表三)。自此而南,平地居其八、山地居其二,一人一日平均之功程得依左法计算之:
故一人一日平均功程实为五甲;依第一次计划,以六甲除全岛总甲数七十一万二千六百二十甲,得通共人数(原名「延人员」;即通前后、现在而计之,共得若干之人员。如第一日四人、第二日三人、第三日五人,则其延人员为十二人是也)十一万八千七百七十人。今以五甲除之,得十四万二千五百二十四人。其差为二万三千七百五十四人,即减六甲为五甲而新增之人数也。每甲调查费为五圆七十八钱八厘,每五甲共需费二十八圆九十四钱;以之与新增人数二万三千七百五十四人相因,得新增经费六十八万七千四百余圆。此经费之所以必须增加者二也。
附表三
译凡是创办一项事业,必须有这项事业的计划,然后才能取得完整无缺的效果。日本人调查台湾土地时,最初半年专门观察人民的向往或反对,调查的方法以及测量的难易和工作量,作为将来实施的准备。因为民风有强有弱,土地有险要有平坦,而且各地、各时气候也不同;这些因素都同调查事业有很大关系。因此,他们一开始就选择民风、地势、气候不同的地方分别试办;然后比较利弊、权衡得失,以确定推进方针。对于人民方面,则让地方长官担任派出所所长,使其沟通上下的情意,劝导名门望族,使他们明白丈量土地有利而无害。试验结果,民间竟没有反抗行动。调查成绩虽然因地、因人、因时而不同,但平均计算,每人每天可完成六甲。除去内业、休假、疾病等妨碍外,外业平均每月二十天;所以一人一年大致可完成一千四百四十甲。于是制定五年计划,预定经费三百万圆;按年度分配,由台湾事业公债支付。现把其计划方法列成算式如下:简明册中记载的甲数(清丈后的甲数):431,892甲。预计增加二成的甲数:86,378甲。推定甲数:431,892+86,378=518,270甲。每人每天平均完成的甲数:6甲。调查全岛总甲数所需人数:518,270(甲)÷6(甲)=86,378人。预定每甲调查费用:4?7圆。每人每天调查六甲的费用:6(甲)×47圆=282圆。调查费用总计:86,378(人)×282圆=2,435,8596圆。其计划方法,是先在原有甲数上增加二成,推定为五十一万八千二百七十甲;每人每天平均调查六甲,所以用六除推定甲数,就知道五十一万八千二百七十甲土地需要八万六千三百七十八人。又预定每甲调查费用约需四圆七十钱(听说这个数是由实地调查得出的),而一人每天调查六甲,用六乘四圆七十钱,就知道每人每天调查六甲的费用为二十八圆二十钱;总人数又是八万六千三百七十八人,所以将费用额乘以人数,就知道总共需要经费二百四十三万五千八百五十九圆〔六十钱〕。同所确定的预算相比,还剩五十六万多圆;就用这笔钱作为临时或其他特别费用。其年度分配额如下:一、金额三百万圆。其中:金额五十万圆,为三十二年度分配额;金额六十万圆,为三十三年度分配额;金额六十万圆,为三十四年度分配额;金额一百万圆,为三十五年度分配额;金额三十万圆,为三十六年度分配额。第一次计划实施一年后,获得了较丰富的经验。于是根据过去推测将来,发现还有需要改善、扩充的地方,便要求议会增加经费。理由如下:(一)三十二年的调查结果显示,新旧甲数相比,新甲数增加到五成九分五厘有余(参见附表二)。台北地方比台中、台南的清丈更为精密,而甲数增加尚且如此之多;如果推行到南方各地,增加率必定达到六成五分。照此计算,在原有甲数四十三万千八百九十二甲上增加六成五分,实际得到七十一万二千六百二十甲。第一次计划推定为五十一万八千二百七十甲,共需经费三百万圆,平均每甲五圆七十八钱八厘(这个数字是向议会公布的数字,其中也包括调查以外的费用);如果用这个数字乘以此次推定增加的十九万四千三百五十甲,约需增加经费一百十二万三千八百九十七圆有余。这是必须增加经费的第一个原因。附表二。(二)当初计划规定一人每天的工作量以六甲为标准,每年以一千四百四十甲为标准。实施一年后,按平均数计算,平地每天五甲七分四厘二毫有余,山地每天三甲五分七厘九毫有余;山地、平地合计平均为四甲九分三厘三毫有余(参见附表三)。从这里向南,平地占八成,山地占二成,一人每天平均工作量可按以下方法计算:所以一人每天的平均工作量实际为五甲。按照第一次计划,用六甲除全岛总甲数七十一万二千六百二十甲,得到总人数(原称“延人员”,即把前后各日、现在所有人员合并计算所得的人员总数。例如第一天四人、第二天三人、第三天五人,则延人员为十二人)十一万八千七百七十人。现在用五甲除,得到十四万二千五百二十四人。两者相差二万三千七百五十四人,这就是每天工作量从六甲降为五甲而增加的人数。每甲调查费为五圆七十八钱八厘,每五甲共需二十八圆九十四钱;用它乘以新增人数二万三千七百五十四人,得到新增经费六十八万七千四百余圆。这是必须增加经费的第二个原因。附表三。
(三)当初之计划,仅测量地籍而不测量地形;故其所制地图,亦仅附属于土地清册之经界图而已。至于民政、军事所必需之地形图,则无有也。今拟于经界图外,更制地形之图;势不得不用三角测量与地籍测量联络并行。其测量面积约千二百方日里,每四方日里配置主三等三角点、次三等三角点、图根点等;而主点之距离为一万密达、次点五千密达、图根点二千密达,其费用每一方里(日里。每一里合中里六?八七二,每方里合三十余里)约需经费三百二十五圆七十三钱。合全岛千二百方里之总数计算,共需费三十九万零八百七十七圆。此经费之所以必须增加者三也。
备考:地形测量与地籍测量均用三角测量,惟地形测量所用者系大三角、地籍测量仅用小三角耳。又,大三角之中有一等、二等、三等之别;台湾地面褊小,故其主点采用三等。至若中国,则非一等不可;以中国今日之财力、人力衡之,恐难行也。
(四)原来计划以继续五年为限,应于三十六年完竣。然测量虽告成功,而事务尚须整理;故当事业告成之后,拟将局员暂留一部于三十七年上半期(六个月)办理善后事务:其所需经费约二十万圆。此经费之所以必须增加者四也。
以上四者,共增经费二百四十万圆;以之与既定之继续费三百万圆相加,实得五百四十万圆。其分配年额如左:
一、金五百四十万圆。
内:
金五十万圆,明治三十二年度既定分配额。
金六十万圆,同治三十三年度既定分配额。
计金百十万圆,
余金四百三十万圆。
内:
金百三十万圆,明治三十四年度分配额。
金百四十五万圆,明治三十五年度分配额。
金百三十五万圆,明治三十六年度分配额。
金百二十万圆,明治三十七年度分配额。
当开局之始,其职员人数不过六、七十人;其委任官,大都以各机关之属官、技士充之。其后经费增加,事业扩大;三十三年增至五百余人,究非各机关之人员所能敷用。乃派遣事务官、技正等赴东京及各县选择属官及技士而采用之,计用百二十余人;又于本局招考雇员,采用合格者九十余人。此外,复于东京培养三角测量人员二十四人。自是以后,或于民间招募、或于机关中挑选、或专设学校培养;至三十六年二月,其数竟达一千二百七、八十人之多。而事业亦于此时逐渐告竣,故其人数亦遂从此日减;自三十六年二月至三十六年十月,数月之间约减四百余人。其初,尚一一使之辞职,而以免官命令行之。嗣因人数过多,不能一一使之辞职;于是要求东京政府颁布命令,规定余剩人员即行免官,以免一一辞职、一一罢免之繁费。而东京政府以其事与文官分限令有关,坚执不可;再三筹商,乃委台湾总督得随时改正敕令所定员额之权以补救之。又在职人员一经罢免,职业顿失;流弊所及,实与骤增数百游民无异。彼于开办之时,即预料有此结果;于三十二年发布「职员贮金规程」:凡委任各官,职居内者存本俸百分之十、职居外者存百分之三十,归确实银行保管;非转任、死亡、休职或局长认为有必要时,不得支取。及至免职之时,如数交还,令之别图生理。故免职者虽多,而所受影响较少。此事虽小,亦事业经画之一端也。
当时培养人才之方法,其教习科目分为二科:一、事务,二、技术;事务以法令、土语、算术、概况图制作及法律、汉文为其教科,技术于测量制图之外更授以力学、应用力学、治水学、铁道学、土木学等科目,以为他日谋生之地步。其培养期间,五月、六月不等。据日人云:『如系寻常中学校毕业者,半年即可养成』。其入学年龄,因事务、技术而不同:事务员以二十以上、四十以下,技术员以二十以上、三十以下为标准。其所定资格,因官职而不同:属官则以他管官厅之职员为合格,技士则以东京工手学校、攻玉社卒业生或他管官厅之技士为合格,雇员则采考试合格者或与寻常中学校同等学校毕业者、又或文官普通试验合格者而用之。我国教育尚未普及,凡文官普通试验合格及中学毕业者必薄雇员而不为,此实他日最困难之问题也。
备考:日人办理台湾各种事业,其最大者大都以募集公债为筹款之法,名曰「台湾事业公债法」。其法定于明治三十二年,其第一次规定之债额仅三千五百万圆;三十七年改为四千百万圆,四十一年又改为七千三百五十万圆。其办理之事业计有六项:一、敷设铁道;二、调查土地;三、筑港;四、建筑厅舍;五、整理大租权;六、水利事业是也。
第四节事务区分
译(三)当初的计划只测量地籍,不测量地形;所以制作的地图,也只是附属于土地清册的经界图而已。至于民政、军事所必需的地形图,则没有制作。现在计划在经界图之外另制地形图,因此势必要把三角测量同地籍测量联系起来同时进行。测量面积约为一千二百方日里,每四方日里设置主三等三角点、次三等三角点、图根点等;主点间距为一万密达,次点为五千密达,图根点为二千密达;每一方里(日里,每一里合中里六?八七二,每方里合三十多里)约需经费三百二十五圆七十三钱。按全岛一千二百方里计算,共需经费三十九万零八百七十七圆。这是必须增加经费的第三个原因。备考:地形测量和地籍测量都使用三角测量,只是地形测量使用大三角,地籍测量只使用小三角。大三角又分一等、二等、三等;台湾面积较小,所以主点采用三等。至于中国,则非一等不可;以中国今日的财力、人力衡量,恐怕难以实行。(四)原来的计划以连续五年为限,应在三十六年完成。但测量虽然已经成功,事务还需要整理;所以事业完成后,计划将部分局员暂时留到三十七年上半年(六个月),办理善后事务,所需经费约二十万圆。这是必须增加经费的第四个原因。以上四项共增加经费二百四十万圆;加上原定的连续经费三百万圆,实际共为五百四十万圆。其年度分配额如下:一、金额五百四十万圆。其中:金额五十万圆,明治三十二年度原定分配额。金额六十万圆,同治三十三年度原定分配额。合计金额一百一十万圆。余下金额四百三十万圆。其中:金额一百三十万圆,明治三十四年度分配额。金额一百四十五万圆,明治三十五年度分配额。金额一百三十五万圆,明治三十六年度分配额。金额一百二十万圆,明治三十七年度分配额。开局之初,职员人数不过六七十人;其中委任官大多由各机关的属官、技士充任。后来经费增加,事业扩大;三十三年增加到五百多人,终究不是各机关原有人员所能满足的。于是派遣事务官、技正等前往东京及各县,挑选属官和技士录用,共录用一百二十多人;又在本局招考雇员,录取合格者九十多人。此外,还在东京培养三角测量人员二十四人。从此以后,有时从民间招募,有时从机关中挑选,有时专门设立学校培养;到三十六年二月,人数竟达到一千二百七八十人之多。事业也在这时逐渐完成,所以人员从此逐日减少;从三十六年二月至三十六年十月,几个月间约减少四百多人。起初还让他们一一辞职,并通过免官命令办理。后来因人数太多,不能让每个人逐一辞职;于是要求东京政府发布命令,规定剩余人员立即免官,以免逐一辞职、逐一罢免的繁琐费用。但东京政府认为此事同《文官分限令》有关,坚持不能这样办理;经过多次筹商,才把随时修改敕令所定员额的权力委托给台湾总督,以便补救。并且在职人员一旦被罢免,就会立即失去职业;由此产生的弊病,实际上同突然增加数百名游民没有区别。他们在开办之初就预料到会有这种结果,于三十二年发布《职员贮金规程》:凡委任官,任职于内者储存本俸的百分之十,任职于外者储存百分之三十,交由可靠银行保管;除调任、死亡、休职或局长认为有必要外,不得支取。到了免职时,按数额全部退还,让他们另谋生计。因此,虽然被免职的人很多,所受影响却较少。这件事虽小,也是事业规划的一项内容。当时培养人才的方法,是把教习科目分为两科:一是事务,二是技术。事务科以法令、土语、算术、概况图制作以及法律、汉文为教科;技术科除测量、制图外,还教授力学、应用力学、治水学、铁道学、土木学等科目,使学生将来可以据此谋生。培养期限为五个月或六个月不等。据日本人说:“如果是普通中学校毕业生,半年就可以培养出来。”入学年龄因事务、技术而不同:事务员以二十岁以上、四十岁以下为标准,技术员以二十岁以上、三十岁以下为标准。规定的资格也因官职而不同:属官以其他管辖官厅的职员为合格;技士以东京工手学校、攻玉社毕业生,或其他管辖官厅的技士为合格;雇员则录用考试合格者、普通中学校同等学校毕业者,或者文官普通考试合格者。我国教育尚未普及,凡是文官普通考试合格者和中学毕业生,必定轻视雇员职位而不愿担任,这确实是将来最困难的问题。备考:日本人办理台湾各种事业,最大的事业大多以募集公债作为筹款方法,称为《台湾事业公债法》。该法制定于明治三十二年,第一次规定的债额只有三千五百万圆;三十七年改为四千一百万圆,四十一年又改为七千三百五十万圆。所办理的事业共有六项:一是铺设铁道;二是调查土地;三是筑造港口;四是建筑厅舍;五是整理大租权;六是水利事业。第四节 事务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