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清代
清政府之统治台湾,其初仅置一府,不甚措意。嗣因其为海疆要隘,于同治年间命福建巡抚于春、冬二期分驻之,以资控制。及至光绪十一年中、法战争之后,始改府为省;任命福建巡抚刘铭传为台湾巡抚,以台湾财政之独立为惟一无二之目的。当时台湾之现象,虽有赋之地仅七万余甲、地赋之额不过四十余万元,而其实则新垦之地已数倍于前。因豪强隐匿、漏不升科,以致有田无赋、有赋无田者所在皆有。刘氏于莅台之初,即以清查田赋为整理之基。先下各地方官条陈办法;台湾县谓『宜先行整理粮额』,凤山县谓『宜先行整理征册,严查推收』,彰化县及台北府属各县谓『宜先办保甲,再清田赋』,而嘉义县知县罗建祥则反对之。议论纷挐,莫衷一是。约略言之,概有二派:一主宜先办保甲,就户问粮;一主先丈土地,就田问赋。审议结果,遂决定先办保甲、后行清丈。于光绪十二年奏明中央政府;其奏内有云:『臣现由内地选调厅县佐杂三十人分派南北各县,选派公正绅士数人会同先行编查保甲,就户问粮。一俟田亩查明,再行逐户清丈。委派台湾府程起鹗、台北府雷其达各设清赋总局,督率办理。至于赋税轻重,应俟丈量之后,再请旨饬部复议』云云。又,调查土地最与民心有关,彼于筹划之始即注意此事;其奏内有云:『台湾民风强悍,一言不合,拔刀相向;聚众挟官,视为常事。有言林爽文之变,系因升科逼迫;委员下乡清查,视为畏途。且万山丛杂、道路崎岖,若非勤实耐劳之员协同公正绅士切实清查、不惟无裨实济,且恐蒇事无期。惟有严定赏罚,以期成效。如各地方官、委员、绅士等办理妥速、清查认真,可否准由臣请照异常劳绩从优奏奖,以示鼓励?倘有贿托隐匿等事、抑或畏难延误,即行参革?庶期实力奉行,为朝廷经久之谋,除地方吞匿之弊;裕国便民,实于台湾大局有裨』云云。此刘氏清理田赋之大纲也。兹复举其足供参考者,分述于左:
一、保甲制度
先办保甲、后办清丈之议已定,乃通令各府、各县:限二个月内将所辖户口编查报告。且恐办理迟误,并命府衙门派遣保甲调查委员专理其事,以期速成。其保甲章程虽与向行之保甲制度无大差异;然其主要目的在清理田赋,故于户口编制之外,并清查各户粮赋,以为清理基础。如「淡水县保甲编制章程」第七条:『凡耕他人之田者,其自己之收获若干、纳大租若干、小租若干并地赋若干?均须呈报』。第八条:『凡耕自己之田者,其自己之收获若干、大小租若干并纳地赋若干?须明记于门牌之上。如有隐匿不报者,均照例没官』。独嘉义县知事罗建祥力主反对之议,谓『保甲之目的,本在缉匪清庄;与清理田赋不相干涉;行于三代以上容或有济,若行于今日民俗日偷、官弊日甚之时,万难有成。且土地之有无、多寡,虽业主亦不能知;如欲强之呈报,势必有报他人之田为己有者。假保甲以清理田赋,其在今日不过一梦想耳』。然当时舆论,大都以先办保甲为宜;且台湾民风强悍,难保不因清赋而起反抗。故刘氏之计划亦从多数,而罗县令之议竟格不行(闻嘉义办理清丈,未办保甲)。
二、清丈章程
第一条:丈量之时,委员至县于三日前出示晓喻,定于某日清丈某保某甲某几户;谕令该业户将历有契据查带到庄守候。委员丈量后查对契据,如果界址、亩数相符,照发联单,契据仍归业主收回;如有不符之处,即在契据上注明,照新丈亩数填发联单。不许委员借口刁难讹索;违者,准业主指名禀控。
第二条:清丈后须发三联票单,一归清赋总局、一存本县、一归业主收执。另立清册两部,一存局、一存县。目前清丈,只查亩数、界址;至于该田地应完粮多少?统俟清丈事竣,再奏请部议。
第三条:清丈田地,须分上、中、下三则:以长流水灌溉者为上、资陂塘水者为中、其山田与靠天雨者为下。惟园地向无分别等次,即在联单上注明。如有业主贿托委员、绅士以多报少、以上则报中下则,无论何时查出,该田产充公,委员、绅士从重参办;如系业主朦混隐匿,一经邻舍禀控或经官查出,即将该田产一半充公。
第四条:此次清赋,已经奉旨:在事官绅,照异常劳绩请奖。该官绅等所查何保、何甲,须在联单上注明系何官绅清丈某户。如丈量出力、清查最多,准予优奖;如有挂名官绅并不帮同清丈或懒怠偷安、不能耐劳、随意敷衍,即由地方官撤委,不准列奖,以示征儆。
第五条:清丈时,官绅均由总局发给薪水,不准在民间稍有需索。如有阳奉阴违,一经查出,总局并同事委员未曾先行禀明总办,照失察例议处,同事俱不准请奖。
三、清丈机关
译清政府统治台湾之初,只设置一个府,并不十分重视。后来因为台湾是海疆要隘,同治年间命福建巡抚在春、冬两个时期分别驻守,以资控制。到光绪十一年中法战争以后,才改府为省;任命福建巡抚刘铭传为台湾巡抚,把台湾财政独立作为唯一目的。当时台湾的情况是,虽然有赋税的土地只有七万多甲,地赋额不过四十多万元,但实际上新开垦的土地已经比以前多出数倍。由于豪强隐匿土地、漏报而未纳入科征,以致有田地而没有赋税、有赋税而没有田地的情况到处都是。刘氏到台湾任职之初,就把清查田赋作为整顿的基础。先下令各地方官陈述办法:台湾县说“应先整理粮额”,凤山县说“应先整理征册,严格查明土地转移”,彰化县和台北府所属各县说“应先办理保甲,再清理田赋”,而嘉义县知县罗建祥却表示反对。各方议论纷纭,无法取得一致。大致说来,主要有两派:一派认为应先办理保甲,按户查问粮赋;另一派认为应先丈量土地,按田查问赋税。审议结果,于是决定先办理保甲,后进行清丈。光绪十二年上奏中央政府,奏文中说:『臣现在从内地选调厅、县佐杂三十人,分别派往南北各县,选派几名公正绅士会同先行编查保甲,按户查问粮赋。等到田亩查明后,再逐户清丈。委派台湾府程起鹗、台北府雷其达各自设置清赋总局,督率办理。至于赋税轻重,应等丈量以后,再请下旨命部复议。』又说,调查土地最关系民心,他在筹划开始时就已经注意到这件事;奏文中说:『台湾民风强悍,一言不合就拔刀相向;聚集众人挟制官府,被视为常事。有人说林爽文之变,是因为升科逼迫;委员下乡清查,被视为可怕的事情。而且台湾群山交错、道路崎岖,如果没有勤劳务实、能够吃苦的人员同公正绅士协同认真清查,不仅无助于实际办理,恐怕也会没有完成期限。只有严格制定奖惩,才能求得成效。如果各地方官、委员、绅士等办理妥当迅速,清查认真,是否可以准许臣按照异常劳绩从优奏请奖励,以示鼓励?如果有行贿托请、隐匿土地等事情,或者畏惧困难而拖延耽误,就立即参奏革职吗?这样或许可以期待他们切实力行,成为朝廷长久的谋划,革除地方吞没隐匿的弊端;使国家富裕、百姓便利,确实有益于台湾大局。』这就是刘氏清理田赋的大纲。现在再把其中足以供参考的内容列举出来,分述如下:一、保甲制度 先办理保甲、后办理清丈的议论确定后,便通令各府、各县:限在两个月内把所辖户口编查后报告。又担心办理迟误,便命府衙门派遣保甲调查委员专门负责此事,以求迅速完成。其保甲章程虽然同以往实行的保甲制度没有大的差异;但主要目的在于清理田赋,所以除编制户口外,还要清查各户的粮赋,作为清理的基础。如《淡水县保甲编制章程》第七条:『凡耕种他人田地的人,自己收获多少、缴纳大租多少、小租多少以及地赋多少,都必须呈报。』第八条:『凡耕种自己田地的人,自己收获多少、大小租多少以及缴纳地赋多少,必须明确记在门牌上。如有隐匿不报的,一律照例没收入官。』唯独嘉义县知事罗建祥极力反对这一主张,说:『保甲的目的,本来在于缉捕盗匪、清查乡庄,同清理田赋没有关系;在三代以前实行或许还会有用,如果在今天民俗日益偷惰、官场弊端日益严重的时候实行,极难成功。而且土地有没有、多少,即使业主也未必知道;如果强迫他们呈报,势必会有人把别人的田地申报为自己的。借保甲来清理田赋,在今天不过是一个梦想罢了。』然而当时舆论大多认为应先办理保甲;而且台湾民风强悍,很难保证不会因清理赋税而发生反抗。所以刘氏的计划也采纳了多数意见,罗县令的建议最终被搁置不用(听说嘉义办理清丈时,并没有先办保甲)。二、清丈章程 第一条:丈量时,委员到县的前三天要张贴告示,确定在某日清丈某保、某甲的某几户;命令有关业户把历来所有的契据查找出来带到庄中等候。委员丈量后核对契据,如果界址、亩数相符,就照例发给联单,契据仍由业主收回保管;如果有不相符的地方,就在契据上注明,并按照新丈量的亩数填写、发给联单。不许委员借故刁难、敲诈索取;违者,准许业主指名申诉控告。第二条:清丈后必须发三联票单,一份交清赋总局,一份存本县,一份由业主收执。另立清册两部,一部存总局,一部存县。目前清丈只查亩数、界址;至于该田地应缴纳多少粮赋,全部等清丈结束后,再上奏请户部议定。第三条:清丈田地必须分为上、中、下三则:用长流水灌溉的为上则,依靠池塘水的为中则,山田和依靠天降雨水的为下则。只有园地历来不分等级,就在联单上注明。如果业主贿赂托请委员、绅士,把多报少,或把上则报为中、下则,无论何时查出,该田产一律充公,委员、绅士从重参办;如果是业主故意蒙混隐匿,一经邻居申诉或官府查出,就把该田产的一半充公。第四条:这次清理赋税,已经奉旨:在此事中任职的官员、绅士,按照异常劳绩请奖。这些官员、绅士查的是哪一保、哪一甲,必须在联单上注明由哪位官员、绅士清丈哪一户。丈量出力、清查数量最多的,准予优先奖励;如果有挂名的官员、绅士并不协助清丈,或者懒惰偷安、不能吃苦、任意敷衍,就由地方官撤销委任,不准列入奖励,以表示警戒。第五条:清丈时,官员、绅士都由总局发给薪水,不准在民间稍有索取。如果表面奉行、暗中违抗,一经查出,总局以及同办事务的委员没有事先向总办禀明的,按照失察条例议处,参与办事者都不准请奖。三、清丈机关
清丈土地就惯例而言,本由各地方官吏办理。然清赋乃临时事业,故归布政使衙门直辖。设清赋局于台北、台南两府,以知府统理之;于各县、各厅设置县局,由会办委员与知县、同知协商办理。其分局委员,以内地之佐杂充之;弓丈手、图书、差役属焉。至实地丈量时,则与地方绅士会商行之。其一班之组织,虽规定委员二名、差役四名、书办一名为定额;然各地方官吏,仍有任意增减者。兹取台北府所定之员额及薪水,表列如左:
四、丈量尺度及丈算方法
台湾习惯,其田地面积向以甲戈分厘毫丝忽计算。一甲等于二十五戈平方、一戈等于一丈二尺五寸。戈之下如有零尺,则以一二五除之,以定分厘毫丝忽之数焉。如六尺二寸五分,以一二五除之,得商数五;是为五分。雍正九年,虽颁布上谕以一甲作十一亩计算,然实际上则仍计甲、不计亩也。开丈之时,于丈算之法无一定成规,各地丈法参差不一。至光绪十三年,发布田园丈算圆法,以方、直、斜、梯、勾股、圭斜、圭棱、牛角、眉圆、弧矢、半圆等为定式;其有不合此定式者,或并、或减、或删补,使之合于定式以计算之。兹举其算例及删补图如左,以资参考。
五、图册
图册,有各班委员于实地调查之时绘制者、有清赋县局绘制者。各班委员所绘制之图册有三:一曰区图(又名总图)、二曰散图、三曰庄图。以田园坐落地方之山河、道路、沟渠等天然之界限为一区域绘成一图,是为区图;一区图中分为若干坵,每坵绘一细图,是为散图;集合若干区图绘成一庄之全图,是为庄图。以上三图由委员绘成之后,即送呈县局;复由县局集合若干庄图制成堡图、集合若干堡图制成县图。县图载全县之管辖方位及各堡之四至境界,堡图载全堡之方位及堡内各庄之坐落境界。要而言之,即以县统堡、以堡统庄、以庄统区,复以区图统田园之坵段也。县局所制之图册,复有八筐鱼鳞册、简明总括图册及归户册等。鱼鳞册,本各班委员所制之散图而填载之;凡田园之界址、甲数、则别及业主之姓名等皆记入之。总括简明图册,专记一堡、一里之田园甲数及地赋之总额等,共制七部;一部存县,余六部送呈户部、福建总督、台湾巡抚、台湾布政司、台湾道及该管府衙门,以便与每年收入之赋额核对。遇有风灾、水害应免赋者,则记明于其项下,以定蠲免。归户册,以户统田;每一户立一柱,将其所有之田园甲数集载于其柱下,以为征收赋税之用。兹复取其鱼鳞册填载之方法,译之如左:
一、凡田园之形式因山河、道路、沟渠而自成一区域者,以之绘成一图,是为区图(亦曰总图)。区图之内,更分为若干坵;依次编定字号,一一绘成一图,是为散图。
二、每区散图之坵段,依次绘入八筐册内。如一区图中共有五十号,则依次自第一号起、至第五十号止,作为一卷。第二区分别填载,另为一卷。卷与卷不得接续填载,致生混淆。
三、各散图于丈量之时,每坵必须编定字号。现在之区图以各堡名之,第一字为字号之字。如兴直堡,则附以「兴」字,名曰「兴字第一号区图」、「兴字第二区图」;他可类推。
四、区图之内,须记明其田之坵数。如「兴字第一号区图」内,天字田若干坵。又一堡之内计有区图若干,须另作全堡目录一纸,钉入卷首。
五、编制鱼鳞册时,每一区编为一卷;刊行之鱼鳞册。以一百页为定数。如一堡计有五十区不能编入一本之内,则更以一本接续填载之;共计若干本,须记明于卷首目录之内。
六、区图须另纸绘之,钉入卷首。如其图为第一区之图,则钉入第一卷之首。但鱼鳞册已经装钉、不便改拆者,可将区图若干张合并装钉于各卷之首。
七、当誊写各图之时,其原图之田形、四至、坐落、甲数、业户姓名,须一一对照填载之,不得遗漏错误。区图为散图之关键,其核对尤宜精密。
六、委员功课章程
(此为淡水县所定之章程,后通饬各府各属一体遵照办理)
第一条:田园之丈量,已奉宪台颁定图式、册式;各委员宜按式逐坵丈量,绘其田形、记其四至弓数。如不查照办理,即命之再丈;其所需俸给、薪水由该委员自任,以示儆惩。若不如此办理,必有漫不经心,合数十坵而丈之,以致界址不清、田形不明。日后报部,必受驳诘;务宜慎重从事。
第二条:每班委员于十月一日以后,一日能丈十六甲者为一等、十四甲者为二等、十二甲者为三等,仅丈七、八甲者撤委;山田一等十甲、二等八甲、三等六甲,仅三、四甲者撤委:以严功过而节虚糜。
第三条:各堡委员每月丈量甲数,须于翌月五日前报县;县于十日前报府。论其功过、第其优劣,以示鼓励。
七、改赋
译按惯例说,丈量土地本来由各地方官吏办理。但清理赋税是临时性的事务,所以归布政使衙门直接管辖。在台北、台南两府设置清赋局,由知府统筹办理;在各县、各厅设置县局,由会办委员同知县、同知协商办理。各分局的委员,由内地的佐杂充任;弓丈手、图书、差役都隶属其下。到实地丈量时,则同地方绅士商议进行。每一班的编制虽然规定以委员二名、差役四名、书办一名为定额;但各地官吏仍有人任意增减。现在把台北府规定的人员名额和薪水列表如下:四、丈量尺度及丈算方法 台湾的惯例是,田地面积一向用甲、戈、分、厘、毫、丝、忽计算。一甲等于二十五戈平方,一戈等于一丈二尺五寸。戈以下如果有零尺,就用一二五除之,以确定分、厘、毫、丝、忽的数目。例如六尺二寸五分,用一二五除,商数为五,这就是五分。雍正九年虽然颁布上谕,以一甲按十一亩计算,但实际上仍然计算甲,不计算亩。开始丈量时,丈算方法没有一定成规,各地丈量方法参差不一。到光绪十三年,发布田园丈算圆法,把方、直、斜、梯、勾股、圭斜、圭棱、牛角、眉圆、弧矢、半圆等作为固定形式;凡是不符合这些固定形式的,就或合并、或删减、或增补,使其符合固定形式后再计算。现列举计算实例及删补图如下,以供参考。五、图册 图册有各班委员在实地调查时绘制的,也有清赋县局绘制的。各班委员绘制的图册有三种:第一种叫区图,又名总图;第二种叫散图;第三种叫庄图。以田园坐落地方的山河、道路、沟渠等天然界限划成一个区域,绘成一图,这就是区图;一个区图中分为若干坵,每坵绘制一张细图,这就是散图;汇集若干区图绘成一庄的全图,这就是庄图。以上三种图由委员绘成后,便送呈县局;县局又汇集若干庄图制成堡图,汇集若干堡图制成县图。县图记载全县管辖的方位以及各堡的四至界限,堡图记载全堡的方位以及堡内各庄的坐落和界限。概括说,就是以县统辖堡,以堡统辖庄,以庄统辖区,再以区图统辖田园的各个坵段。县局制作的图册,还有八筐鱼鳞册、简明总括图册以及归户册等。鱼鳞册本来是根据各班委员制作的散图填写的;凡田园的界址、甲数、等级以及业主姓名等,都记入其中。总括简明图册,专门记载一堡、一里的田园甲数及地赋总额等,共制作七部;一部存县,其余六部送呈户部、福建总督、台湾巡抚、台湾布政司、台湾道及该管府衙门,以便同每年收入的赋额核对。遇到风灾、水灾应当免除赋税的,就在相应项目下记明,以确定蠲免。归户册按户统辖田地;每一户设一柱,把其所有田园的甲数汇总记在该柱之下,作为征收赋税之用。现在再把鱼鳞册填写的方法译述如下:一、凡田园的形状因山河、道路、沟渠而自然形成一个区域的,就绘成一图,称为区图,也叫总图。区图之内再分为若干坵,依次编定字号,逐一绘成一图,称为散图。二、每一区散图中的坵段,依次绘入八筐册内。如果一个区图共有五十号,就依次从第一号起到第五十号止,作为一卷。第二区分别填写,另作一卷。各卷之间不得接续填写,以免产生混淆。三、各散图在丈量时,每一坵都必须编定字号。现在的区图以各堡的名称命名,取第一个字作为字号的字。例如兴直堡,就附用“兴”字,称为“兴字第一号区图”“兴字第二区图”;其他可以类推。四、区图之内必须记明其中田地的坵数。例如“兴字第一号区图”内有天字田若干坵。一个堡之内如果有若干区图,还必须另作一张全堡目录,钉在卷首。五、编制鱼鳞册时,每一区编为一卷;刊印鱼鳞册以一百页为定数。如果一堡有五十区,不能编入一本之内,就再用一本接续填写;总共有若干本,必须记明在卷首目录中。六、区图必须另用纸绘制,钉入卷首。如果是第一区的图,就钉入第一卷的卷首。但鱼鳞册已经装订、不便拆改的,可以把若干张区图合并装订在各卷卷首。七、誊写各种图册时,原图上的田形、四至、坐落、甲数、业户姓名,都必须逐一核对填写,不得遗漏或出错。区图是散图的关键,核对尤其应当精密。六、委员工作章程 (这是淡水县制定的章程,后来通令各府、各属一体遵照办理) 第一条:田园丈量一事,已经奉宪台颁定图式、册式;各委员应当按照格式逐坵丈量,绘出田地形状,记明四至和弓数。如果不查照办理,就命令其重新丈量;所需俸给、薪水由该委员自行承担,以示惩戒。如果不这样办理,必然有人漫不经心,把几十坵合在一起丈量,以致界址不清、田形不明。日后报送户部,必定会受到驳斥诘问;务必慎重办理。第二条:每班委员在十月一日以后,每天能够丈量十六甲的为一等,十四甲的为二等,十二甲的为三等,只丈量七八甲的撤销委任;山田一等为十甲,二等为八甲,三等为六甲,只丈量三四甲的撤销委任,以严格区分功过并节省虚耗。第三条:各堡委员每月丈量的甲数,必须在下月五日前报告县里;县里在十日前报告府里。根据功过评定等级、区别优劣,以示鼓励。七、改赋
清丈事业已逐渐告竣,乃于光绪十三年着手改赋。其改赋之理由及改赋之方针,详载于其改赋告示之内。兹节录之,以资参考。其文曰:『此次清丈竣事,额增数倍。若仍照旧章开征,轻重不一,小民苦累不堪,自非通筹全局、别议赋则不可。已将现丈田园,无论新、旧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分别等则,化甲为亩,以一甲作为十一亩,仿「一条鞭」办法,删去各项名目;凡地丁、粮米、耗羡等款一并在内,并化折征榖价提充正赋。本爵部院系照台属各县最轻之赋,有减无增。此外沿山各处及垦荒未熟田园,暂与剔归未入额从缓升科,分别完纳正、耗。并查钱粮正供之外,向有随收补水、平余银。台地通用者番银,今赋则改照内地,应需纹银补水每两随收一钱外,拟酌定平余银一钱五分,为升科各县办公之费;其不能升科之恒春、台东、埔里社各缺,仍须由外别筹津贴。此系仿照内地浮收病民情形,期于力除积弊;当经本爵部院具奏,请旨饬部核议覆准在案』云云。台湾田园之赋率,自乾隆九年以后分为三种,轻重不一,弊亦随之。刘氏乃通筹全局,无论新、旧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征收;且删去各项名目,合正耗、补水、平余三者仿照「一条鞭」法定其赋率,扫去积弊,巩固私权。刘氏之功,真为不朽。不幸甲午之役,其地割于日本;凡刘氏所惨淡经营者,适足以资外人改革之利器,良可慨矣!其新定之赋率如左:
备考:前表所列者为普通赋率。此外,尚有特别及不入则等赋率,名目纷繁,高下不一。有称为上沙、中沙、下沙者,有称为七七、六六、五五、四四者。其最高者约一两有奇,其最低者约三钱有奇。合普通赋率计之,共十有余种。
译清丈事业已经逐渐完成,于是从光绪十三年开始改革赋税。改革赋税的理由和方针,详细载于改革赋税的告示中。现节录如下,以供参考。告示说:『这次清丈结束后,税额增加了数倍。如果仍按旧章征收,轻重不一,小民将苦累不堪,因此不能不统筹全局,另行议定赋税等级。现已丈量的田园,无论新旧,全部按照同安下沙的成例分别划定等级,把甲改为亩计算,一甲作为十一亩;仿照“一条鞭”办法,删去各项名目,凡地丁、粮米、耗羡等款项一并计入,并把折征的谷价改充正赋。本爵部院所定的赋税,按照台湾所属各县中最轻的税率办理,只减不增。此外,沿山各处以及开垦后尚未成熟的田园,暂时剔除,列为尚未入额,缓日升科,分别缴纳正赋和耗羡。又查钱粮正供之外,过去一向还有随收的补水、平余银。台湾通用的是番银,如今赋税改照内地办理,需要以纹银补水,每两随收一钱;此外拟酌定平余银一钱五分,作为各升科县份的办公费用。至于不能升科的恒春、台东、埔里社各缺,仍须另行筹措津贴。』 这就是仿照内地浮收而损害百姓的情形,务求彻底革除积弊;当时本爵部院已经上奏,请求皇帝下旨命有关部门核议覆准。』如此等等。台湾田园的赋税税率,自乾隆九年以后分为三种,轻重不一,弊端也随之产生。刘氏于是统筹全局,无论新旧田园,全部按照同安下沙的成例征收;并删去各项名目,把正赋、耗羡、补水、平余三项合并,仿照“一条鞭”法确定税率,扫除积弊,巩固民间土地权利。刘氏的功劳,确实可以说是不朽。不幸甲午之役后,该地割让给日本;刘氏辛苦经营的一切,恰好成了资助外国人改革的利器,实在令人感慨!他新定的赋税税率如下:备考:前表所列的是普通赋税税率。此外,还有特别税率以及不入等级的税率,名目繁多,高低不一。有的称为上沙、中沙、下沙,有的称为七七、六六、五五、四四。最高的约一两有余,最低的约三钱有余。连同普通税率计算,共有十多种。
与清赋事业最有关系者,即大租、小租之制是也。前清初年,台湾土地除台南一部已逐渐开辟外,其余台北、台中地方无不沃野千里,荒旷不治。政府乃奖励移民,使之开垦;凡有报垦之人,不问其果为自种、抑或招佃耕种,一概给与垦照,以广招徕。于是豪强利用此机,出而包揽;如某处有地若干可垦,先由垦首递禀承揽包垦,然后分给佃户垦辟。垦首仅递一禀,不费一钱;垦熟之后,坐享其利。故其佃户,亦与普通佃户有别。其于所辟之地,有处分收益之权。虽其所结契约附有「非经垦处承诺,不得将田佃转卖于人」之条件,然日久玩生,垦首亦不自知其地之所在,出典、出卖听佃户之自由;至若转佃,更无论矣。是以垦首之权日就衰微、佃户之权日见膨胀,初则业主即为垦首,今则佃户亦成业主。质而言之,一地而有二主也。佃户即成业主,转佃任其自由;故佃户之下又有佃户,是为现耕佃人。由现耕佃人纳租于原佃,是为小租;故称原佃为小租户。小租户复纳租于垦首,是为大租;故称垦首为大租户。大、小租之关系,其影响于国赋者有二:一、国家赋税概由大租户完纳,而大租户则取之于小租户转以纳官,所收常浮于所纳;其流弊所及,实与包收、包纳无异。二、大租户之权日见衰微,不能直接及于土地,小租户往往有不经大租户承诺,即将田佃私行转卖于人;以致大租户无处索租,国家收入因之而无着落。当清丈之初,嘉义知县罗建祥条陈意见谓:『大租、小租之关系,虽有由垦首招佃开垦者;亦有小民未谙法度不领垦照私自开垦,刁狡之徒观其垦地将熟,潜赴官司请领执照,据为己有者。故自其性质而言,非尽行废止不可。第此所言者,乃昔之大租户;而今之大租户则殊不然,其租权大都由买卖而来。若不分清浊一概废止,实于情理不合。为今之计,似宜分拨四石(当时每甲大租八石,国赋四石;故有四石之议)归小租户完纳钱粮,其余者仍纳之于大租户,以保其固有之权利』。罗氏并主张租额以原来之甲数计算,不以新丈之甲数计算。此最初筹议处分大租权之情形也。光绪十三年,颁布新章规定:钱粮概由小租户完纳;惟应于大租榖内扣除钱粮之数拨归小租户,以昭公允。据新章之规定,则大租额与地赋额之差必须一一计算,不胜其烦。光绪十四年,乃从淡水县知县汪兴袆之请:自光绪十四年起,按照上年所收租额作为十成,以四成贴给小租户完粮。实收六成,即向小租户收纳;仍令小租户转向佃人将大小各租一并全收,以昭公允。是为「留六减四」之法;通令各县一体遵照办理。不意台南情形与台北不同:其当初之垦费概由大租户资助,大租户之权虽至今日仍未失坠,「留六减四」之法窒碍难行;乃设特别规定以补救之。其补救之法,亦因地不同。台湾县则以三七、四六、对半分收之,田园归大租户领单承粮(「台湾县新粮章程」第一条:『民田、民园向系三七抽收者,归大租户领单承粮』。凡向完重供,此次改完轻赋,其中得有便宜。譬如从前每年应完正供十元,现在新粮只完七元,计便宜银三元;应按照三七租数,由大租户贴出七成便宜银二元一角归小租户收回。又有向完正供不及新粮之数者,其中不无吃亏。譬如从前每年仅完正供五元,现在新粮应完十元,除去向完五元外,尚应完五元;亦照三七租数,由大租户出一元五角、再由小租户贴出三元五角,并归大租户完纳。四六、对半分收者,照此类推);二八、一九分收者,则归小租户领单承粮(同章程第二条:『民田、民园大小租向系二八抽收者,归小租户领单承粮』。譬如从前每年大租户应完正供十元,现归小租户完纳七元,应由大租户贴归小租户完纳,尚便宜银三元;应照二八租数,由大租户贴出八成银二元四角归小租户收回。又如从前每年大租户仅完正供五元,现归小租户完纳十元,除向完之五元由大租户贴归小租户完纳外,尚少五元;亦照二八租数,由大租户贴出一元、再由小租户出四元归小租户完纳。一九分收者,照此类推)。而凤山县则定为每甲大租在六石以下者,由小租户加三贴纳;七石以上者,由各小租户邀同会议酌量贴纳。故有大租户领单承粮者,亦有小租户领单承粮者;预定计划不能通行,台南、台北制度两歧。改革之难,于此可见矣。
八、丈单
译与清理赋税事业关系最密切的,就是大租、小租制度。前清初年,台湾土地除了台南一部分已经逐渐开辟外,其余台北、台中地区到处都是沃野千里、荒芜未治。政府于是奖励移民开垦;凡是申报开垦的人,不论实际上是自己耕种,还是招募佃户耕种,一律发给垦照,以扩大招徕。于是豪强利用这一机会出面包揽;例如某处有若干土地可以开垦,先由垦首递交申请,承揽包办开垦,然后分给佃户开垦。垦首只递一份申请,不花一文钱;土地开垦成熟后,便坐享其利。因此,这些佃户也不同于普通佃户。他们对所开垦的土地拥有处分和收益的权利。虽然他们所订契约中附有“未经垦处承诺,不得将田佃转卖给他人”的条件,但日久之后便产生了规避玩忽,垦首也不知道土地究竟在哪里,出典、出卖都听凭佃户自由;至于转佃,更不用说了。因此,垦首的权力日益衰微,佃户的权力日益膨胀;起初业主就是垦首,如今佃户也成了业主。实质上,一块土地有两个所有者。佃户既然成了业主,转佃便任其自由;所以佃户之下又有佃户,这就是现耕佃人。现耕佃人向原佃户交租,称为小租;因此把原佃户称为小租户。小租户再向垦首交租,称为大租;因此把垦首称为大租户。大租与小租的关系,对国家赋税有两方面的影响:第一,国家赋税大多由大租户缴纳,而大租户从小租户那里收取租额后再缴给官府,所收的往往超过所缴的数额;其流弊实际上与包收、包纳没有区别。第二,大租户的权力日益衰微,不能直接控制土地,小租户常常不经大租户同意,就擅自把田地转卖给他人;以致大租户无处收租,国家收入也因此没有着落。清丈开始时,嘉义知县罗建祥陈述意见说:『大租、小租的关系,虽然有的是由垦首招佃开垦形成的;也有小民不熟悉法度,不领取垦照而私自开垦,刁滑之徒看到土地即将开垦成熟,暗中到官府申请领取执照,据为己有。因此,就其性质而言,不能不全部废止。只是这里所说的,是过去的大租户;而现在的大租户却不是这样,他们的租权大多是通过买卖取得的。如果不分清浊一概废止,实在不合情理。现在的办法,似乎应当分出四石归小租户缴纳钱粮(当时每甲大租为八石,国赋为四石,所以有分出四石的议议),其余仍缴给大租户,以保障其原有的权利。』罗氏还主张,租额应按原来的甲数计算,不按新丈量的甲数计算。这就是最初筹议处置大租权的情形。光绪十三年,颁布新章,规定钱粮一概由小租户缴纳;但应从大租谷中扣除钱粮数额,拨归小租户,以显示公平。按照新章,大租额与土地赋税额的差额必须逐一计算,烦琐不堪。光绪十四年,于是接受淡水县知县汪兴袆的请求:从光绪十四年起,把上一年所收租额作为十成,以其中四成贴给小租户缴纳钱粮。实际收取六成,即向小租户收纳;仍命小租户转向佃人,把大小两种租额一并收齐,以显示公平。这就是“留六减四”的办法;并通令各县一体遵照办理。没想到台南的情形与台北不同:当初开垦费用大多由大租户资助,大租户的权利直到今天仍未丧失,“留六减四”的办法难以实行,于是制定特别规定加以补救。补救办法也因地而异。台湾县按照三七、四六、对半分收,田园由大租户领取粮单并承担钱粮(《台湾县新粮章程》第一条:“民田、民园过去按三七比例抽收的,归大租户领取粮单并承担钱粮。”凡过去缴纳的正供税重于这次改革后的轻赋,其中便有受益之处。例如从前每年应缴正供十元,现在新粮只需缴七元,便宜了三元;应按三七租额,由大租户贴出七成便宜银,即二元一角,归小租户收回。又有过去缴纳的正供少于新粮数额的,其中也不免吃亏。例如从前每年只缴正供五元,现在新粮应缴十元,除去过去缴纳的五元外,还应缴五元;也按三七租额,由大租户出一元五角,再由小租户贴出三元五角,一并由大租户缴纳。四六、对半分收的,依此类推);按二八、一九分收的,则归小租户领取粮单并承担钱粮(同一章程第二条:“民田、民园大小租过去按二八比例抽收的,归小租户领取粮单并承担钱粮。”例如从前每年大租户应缴正供十元,现在归小租户缴纳七元,应由大租户贴给小租户缴纳,尚有三元便宜银;应按二八租额,由大租户贴出八成,即二元四角,归小租户收回。又如从前每年大租户只缴正供五元,现在归小租户缴纳十元,除去过去缴纳的五元由大租户贴给小租户缴纳外,还差五元;也按二八租额,由大租户贴出一元,再由小租户出四元,由小租户缴纳。一九分收的依此类推)。而凤山县则规定,每甲大租在六石以下的,由小租户加三成缴纳;七石以上的,由各小租户邀集共同商议,酌量贴纳。因此,有大租户领取粮单并承担钱粮的,也有小租户领取粮单并承担钱粮的;预先制定的计划不能普遍实行,台南、台北形成两种不同制度。改革的困难,由此可见。八、丈单
丈单者,业主永远管业之证明书也。于丈量完竣之时,由清赋各局依式填写联单,一给业户收管、一缴布政司衙门保存。遇有土地业主变更之时,由各县详请布政使一一更正。凡业主姓名、坐落地所、田园等则、地积甲数等,皆记入丈单之内。并规定嗣后如有典卖,应将此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刘氏最初之计划,仅认小租户为业主;故惟小租户始得领取丈单。嗣因计划不行,乃认大租户亦得领取此单。其领单标准,即以国赋之所归定之。如赋归定大租户完纳,则大租户承领丈单,而小租户则另发印照;归小租户纳赋者,反是。其发给丈单之章程,本规定按照田园等则征取单费。嗣因抽费酿成暴动,且恐因抽费而阻碍钱粮之征收,乃改定由国家发给,不取分文;闻国家因此而耗费者约五万元云。
以上所述者,为刘氏清赋事业之大略。若自其事业之计划言之,则有四大段落:一、编制保甲,一、清丈,三、改赋,四、发给丈单是也。于此四大段落以外,尚有余务整理及论功行赏等善后事宜。直至光绪十八年五月,始撤清赋局所(清理土地于光绪十四年告竣)。计自光绪十二年四月着手以来,实达六年二个月之久。言其成绩,台湾田园其先不过七万余甲、地赋不过四十余万元;及至清理之后,其甲数增至三十六万一千四百四十八甲、地赋增至九十七万四百余元。台湾土地制度之积弊,扫除殆尽。其丈量之法虽不如日人之精密,而事业之规画则多为日人所仿效。故冠以「沿革」一章,以纪其变迁嬗脱之迹焉。
备考:本编凡银元用元字、金圆用圆字,以示区别。余仿此。
第二章土地调查概要
日人初至台湾之时,鱼鳞图册大都毁于兵燹;即间有存者,亦多残缺。其于业户姓名、田亩等则、赋额多寡,茫无可考;征税根据,因之而失。日本议会不问事实如何,于明治二十九年度「民政施行预算」案内,议决台湾地赋为八十七万九千八十六圆而公布之;台湾官吏束手无策,因循观望。缓至二十九年八月再无可缓之时,不得已而发布台湾地赋规则三条,以为尝试之举。其第一条:『地赋依旧惯征收之」。第二条:『如有逋赋者,科以五倍赋额之罚金』。第三条:『本规则之施行细则,以府令定之』。此即日人所自诩为「三章之法」者是也。于此三条之外,并命人民于完纳赋税之时,必须将前清政府所发给之最近领收证据随同钱纹带来呈验,方准完纳。实则旧惯如何?谁应纳赋若干?彼皆不之知也。而台湾人民之心理,则与日人不同。以为其地新隶日本,常存不安之念;冀得日人收据作为私权确证,无不争先恐后踊跃输将。故其尝试结果,征收金额竟达七十五万二千六百九十八圆之多。每户粮额,亦皆一一登注于簿册之内。凡日人前此所莫可如何者,今则尽归于其掌握之中矣。就一时尝试之举而言,固已得圆满结果。然一国之政治、经济,无不以土地为基础(如振兴农业、敷设铁道等类。闻台湾当土地未经调查之时,其利用土地以融通银行之资金从事实业者绝少;今则逐日加多云)。仅此簿册,不足以为各种设施之准的;且长此不变,则业主变更无从究诘、田亩疆界日见混淆,征收赋税之根据亦必因之而不能永保。此日人之所以不安苟简,而汲汲于土地之调查也。兹取其调查事业之始末,分别略述如左:
第一节 调查之准则
第二节 调查及查定机关
第三节 事业经画
第四节 事务区分
第五节 异动地整理
第六节 大租权处分
第七节 改革地赋
第八节 调查经费
第一节调查之准则
第一款 地籍规则
第二款 调查规则
第一款地籍规则
(明治三十一年七月律令第十三号)
土地之为物,自赋税一方而言,有有赋者、有无赋者、有赋重者、有赋轻者;自经济一方而言,有生产者、有不生产者、有宜于渔牧或宜于农林者,亦有宜于疏通水利、筑造铁路者。若不明定种类分别调查,则调查之效用失矣。故于调查之先,发布「台湾地籍规则」,定其名称种类,以为丈量标准。其规则如左:
第一条:土地之名称,分其种类如左:
一、水田(原名田)、旱田(原名■〈火田〉,台湾向称曰园)、房屋基地(原名建物敷地)、盐田、镰泉地、养鱼池。
二、山林、原野、池沼、牧场。
三、祠庙基地(原名祠庙敷地)、宗祠墓地(原名宗祠敷地)、墓地、铁道用地、公园地、练兵场、射的场、炮台用地、灯台用地、余水沟道(原名用恶水路)。
四、道路、沟渠。
五、河川堤防。
六、杂地。
第二条:地方厅须备土地清册(原名土地台帐)及地图,登录关于土地事项。应登录之事项,由台湾总督定之。
第三条:土地清册之誊本或阅览,得于该管地方厅请求之。
附则
第四条:此规则之施行区域、时期及其它关于施行之必要规定,由台湾总督定之。
译丈单,是业主永久管理土地的证明书。土地丈量完成时,由清赋各局按照格式填写联单,一份交给业户收存,一份缴到布政司衙门保存。遇到土地业主变更时,由各县详细申报,请布政使逐一更正。凡业主姓名、土地坐落地点、田园等级、地积甲数等,都记在丈单内。并规定以后如有典当、买卖,应将此单随契约一并传交,以办理过户、过割。刘氏最初的计划,只承认小租户为业主,所以只有小租户才能领取丈单。后来因为计划不能实行,才承认大租户也可以领取此单。领取丈单的标准,就是按照国家赋税归谁承担来确定。如果赋税规定由大租户缴纳,就由大租户承领丈单,而另发印照给小租户;如果归小租户缴纳,则相反。原定发给丈单的章程规定,要按照田园等级收取单费。后来因为抽取费用酿成暴动,又担心抽费会妨碍钱粮征收,于是改为由国家免费发给,一文不取;听说国家因此耗费约五万元。以上所说,是刘氏清赋事业的大概情况。如果从这项事业的计划来说,可以分为四大阶段:一、编制保甲;二、清丈;三、改赋;四、发给丈单。此外,在这四个阶段之外,还有整理余务以及论功行赏等善后事项。直到光绪十八年五月,才撤销清赋局所(清理土地于光绪十四年完成)。从光绪十二年四月开始办理起计算,实际历时六年两个月。说到成绩,台湾田园原先不过七万多甲,地赋不过四十多万元;清理以后,甲数增加到三十六万一千四百四十八甲,地赋增加到九十七万四百多元。台湾土地制度积累的弊病,几乎全部清除了。其丈量方法虽然不如日本人精密,但事业的规划却有许多被日本人仿效。因此题作“沿革”一章,用来记述它变迁演化的痕迹。备考:本编凡是银元都用“元”字,金圆都用“圆”字,以示区别。其余依此办理。第二章 土地调查概要 日本人刚到台湾时,鱼鳞图册大多毁于战火;即使偶有保存下来的,也多已残缺。关于业户姓名、田亩等级、赋额多少,几乎无从查考,征税依据也因此丧失。日本议会不问实际情况如何,在明治二十九年度《民政施行预算》案中,议定台湾地赋为八十七万九千八十六圆,并将其公布;台湾官吏束手无策,只能因循观望。拖延到二十九年八月,再也无法拖延时,才不得已发布《台湾地赋规则》三条,作为试行办法。第一条:“地赋依照旧惯征收。”第二条:“如有拖欠赋税者,处以赋额五倍的罚金。”第三条:“本规则的施行细则,由府令规定。”这就是日本人自夸的“三章之法”。除这三条外,还命令人民缴纳赋税时,必须把前清政府发给的最近一次收据与钱银一同带来呈验,才准许缴纳。实际上,旧惯是什么?谁应缴纳多少赋税?他们都不知道。而台湾人民的心理,却与日本人不同。他们认为台湾刚归属日本,心中常存不安;希望得到日本人的收据作为私有权的确证,所以无不争先恐后、踊跃缴纳。结果,这次试行征收的金额竟达到七十五万二千六百九十八圆之多。每户的粮额,也都逐一登记在簿册中。日本人此前完全无法处理的事情,如今全都掌握在他们手中。从一次试行来看,确实取得了圆满结果。然而,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无不以土地为基础(例如振兴农业、铺设铁路等。听说台湾土地尚未调查时,利用土地向银行融资从事实业的人极少;如今却日益增多)。仅凭这本簿册,不足以作为各种建设的依据;而且长此不变,业主变更将无法查究,田亩疆界日益混淆,征收赋税的依据也必然因此无法长久保持。这就是日本人不满足于敷衍草率,而急于进行土地调查的原因。现将其调查事业的始末分项略述如下:第一节 调查准则 第二节 调查及查定机关 第三节 事业规划 第四节 事务区分 第五节 异动土地整理 第六节 大租权处置 第七节 改革地赋 第八节 调查经费 第一节 调查准则 第一款 地籍规则 第二款 调查规则 第一款 地籍规则 (明治三十一年七月律令第十三号) 土地这种事物,从赋税方面看,有应赋税的、有不应赋税的,有赋税重的、有赋税轻的;从经济方面看,有生产性的、有非生产性的,也有适合渔业、畜牧业的,或适合农业、林业的,还有适合疏通水利、修筑铁路的。如果不明确规定种类并分别调查,调查就会失去作用。因此,在调查之前发布《台湾地籍规则》,规定名称和种类,作为丈量标准。其规则如下:第一条:土地名称分为以下各类:一、水田(原名“田”)、旱田(原名■〈火田〉,台湾一向称为“园”)、房屋基地(原名“建物敷地”)、盐田、镰泉地、养鱼池。二、山林、原野、池沼、牧场。三、祠庙基地(原名“祠庙敷地”)、宗祠墓地(原名“宗祠敷地”)、墓地、铁道用地、公园地、练兵场、射的场、炮台用地、灯台用地、余水沟道(原名“用恶水路”)。四、道路、沟渠。五、河川堤防。六、杂地。第二条:地方厅必须备有土地清册(原名“土地台账”)和地图,登记有关土地的事项。应登记的事项,由台湾总督规定。第三条:土地清册的抄本或阅览,可以向主管该事项的地方厅申请。附则 第四条:本规则的施行区域、时期以及其他施行所需的规定,由台湾总督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