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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凤山县志六

卷之六

史藏 · 地理 · 已译 · 第 18–22 段

国家用度既已取诸民间,而百凡臼兴作又复藉夫人力,赋役之际,亦在位者之所宜深念也。虽山林川泽为天地自然之利,而定其经制、轻其差徭,使户口蕃息、家多盖藏,人事节宣之功居多焉。善乎!孟子之论富民也:「易薄以先之、时礼以继之」,斯真千古为治之龟鉴也。志赋役。

赋役考

「禹贡」三壤有则,「周官」少司寇掌登民数,盖因地定赋,义取均其事役,原不忍尽民之力、尽民之财也。汉制:民十五以上、五十六以下出赋钱;固户口之赋之所由始。唐立租、庸、调之法(丁男田百亩,岁纳粟二石谓租。每丁随乡土所出,岁输绢及绫□各二丈、棉三两,不蚕之土输布二丈五尺、麻三斤谓调。每丁岁定役二十日、不役则日为绢三尺谓庸),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其法,以丁身为主。迨德宗朝,杨炎变为两税并租、庸、调而一之: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户以见居为簿、人以贫富为差。其法,以资产为主。以丁身为主者弊至于田亡而赋存、户亡而籍存;以资产为主者,弊至于庸钱既纳,而差役如故:其累均也。然自两税之行,相沿至今不废者,时为之也。明初,以黄册定天下户口、土田之赋;后流为四差之弊(里甲均徭,驿传机兵)。万历中,变而为「一条鞭」;括一县丁粮、徭役,备载每名一岁应纳之数,下帖民间使纳银而官办其差徭。乃行之既久,遂以差徭合征之赋为正赋。

至国朝定鼎,又有轮值之大当(九甲一切夫役、杂费,俱就现年征比)。是明初黄册已不免于两税之外,另有差徭;自一条鞭法行,则又折差徭为额征,而力役之征终不能免;大当继之,在当日特以济一时之急,不意久而不革,遂相习为固然也。及甲寅三藩之变,兵饷米运色目益繁。康熙十九年,总督姚启圣慨然请除大当。其时台虽未附,然自二十二年至今,民得含哺鼓腹,不知有额外之征、无名之赋者,皆姚公之力、圣天子之赐也。前郑氏不分主客,计口算丁;今则三县以有室家者均编客户,单丁不与焉。康熙五十二年,诏曰:『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繁,地亩并未加广,宜施宽大之恩,共享恬熙之乐。嗣后直隶各省地方遇编审之期,察出增益人丁,止将实数另造清册奏闻;其征收钱粮,但据康熙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仍不许有司于造册之时藉端需索,用副朕休养生息之意』。于是部议:俟后编审,另造新增人丁为盛世滋生户口册。大哉皇仁,与天无极;自兹以往,永无加赋之累矣。然户口常额恩诏已定,而土田利弊百出难穷。盖昔郑氏上下率自占其田园,以十分为一甲,有官佃、文武官佃之分;而征输之额,其则例亦遂以别。内附之后,官佃、文武田园通匀,无异旧时课额各为豁减,听民自征,无参差畸零之费;而所耕田园,有子孙世业之安。故合一县之地而计之,其则有三;合田园之主而名之,其目有四。一曰官庄,是郡属各官招垦以递授于后官者也;一曰业户,是绅衿、士民请垦纳赋或自承买而赋于官者也;一曰管事,是乡众共推一人理其乡之赋税差役,公计田园以酬其劳而赋税不与之者也;一曰番社,则番自为耕,无租课而有丁米而且赋及番妇者也。至于田园三壤,则肥硗之不一。其……(原刊本缺两页)。

户口

土田

田赋

盐饷

陆饷

水饷

杂税

存留经费(附)

〔户口〕

……丁五百八十二,合计通县共二千四百四十五户、四千零七十八口,共征银一千九百四十一两一钱二分八厘。

康熙五十五年编审,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三十四,奉文永不加赋。

外八社土番,并归本县四千三百四十五丁口。内除老疾番少男女、番妇七百五十三丁口豁免外,实在派征男女番三千五百九十二丁口。内教册、公廨番丁九十七丁,每丁征米一石,共征米九十七石;壮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征米一石七斗,共征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壮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征米一石三斗,共征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壮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征米一石,共征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以上八社土番丁口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

土田

台之田园,各有上、中、下则之殊。总以十分为一甲,每甲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其坵段之方圆曲直不等,则计尺寸折算。

译国家的用度既然取自民间,各种日常兴作又要借助民力,那么赋税和劳役之事,也是当政者应当深切考虑的。山林川泽虽然是天地自然所赋予的利益,但制定常规制度、减轻差役,使户口繁盛、家家有积蓄,其中人为调节安排的功效占很大部分。孟子谈到使百姓富足时说得好:“先实行减轻赋税,再按时施行礼教”,这真是千古以来治理国家的借鉴。于是撰写赋役志。赋役考 《禹贡》所说九州三等土壤各有赋税规定,《周官》中少司寇掌管登记民数,大概都是依据土地来确定赋税,意义在于使徭役均平,本来不忍心耗尽百姓的力气和财物。汉代制度规定:百姓十五岁以上、五十六岁以下缴纳赋钱;户口之赋大概由此开始。唐代制定租、庸、调法(成年男子授田一百亩,每年缴纳粟二石,叫作租;每丁按照当地所产,每年缴纳绢和绫□各二丈、绵三两,不产蚕的地方缴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叫作调;每丁每年规定服役二十天,不服役则每天缴纳绢三尺,叫作庸),有田就有租,有户就有调,有人身就有庸;这种制度以丁身为主。到唐德宗朝,杨炎改为两税法,把租、庸、调合并为一: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缴纳,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缴纳;以现居之户登记,以贫富确定差等。这种制度以资产为主。以丁身为主,弊端发展到田地丧失而赋税仍在、户口逃亡而户籍仍存;以资产为主,弊端发展到庸钱已经缴纳,差役却仍照旧征发:两者造成的负担相同。然而自两税法施行以来,沿袭至今没有废止,是因为它适合当时的形势。明朝初年,以黄册确定天下户口、土田的赋税;后来流变为四差之弊(里甲均徭、驿传、机兵)。万历年间,改为“一条鞭法”;把一县的丁粮、徭役汇总,详细列明每人每年应缴纳的数额,发帖通知百姓,使其缴银,由官府办理差徭。施行久了,便把差徭合并征收的赋税作为正赋。到了本朝定鼎之后,又有轮值的大当(九甲的一切夫役、杂费,都在当年征收核比)。可见明初的黄册在两税之外,已经免不了另有差徭;一条鞭法施行后,又把差徭折算为定额征收,但力役之征始终不能免除;大当制度接着出现,当时本来只是用来救济一时的急需,没想到长期不改,终于习惯成了理所当然。到了甲寅年三藩之乱,军饷、米运的名目更加繁多。康熙十九年,总督姚启圣慨然请求废除大当。当时台湾尚未归附,但从二十二年至今,百姓能够饱食鼓腹,不知道有额外征收和无名赋税,都是姚公的力量和圣明天子的恩赐。此前郑氏不分主客,按人口计算丁数;如今三县把有家室的人一律编为客户,单身丁不列入。康熙五十二年,诏书说:“天下太平已经很久,户口日益繁多,土地却没有增加,应当施行宽大的恩典,共同享受安宁和熙的快乐。从今以后,直隶及各省地方遇到编审户口的时候,查出增加的人丁,只把实际数目另造清册上奏;征收钱粮,只依据康熙五十年丁册确定为常额,后来出生的人丁永远不再加赋,也不许有关官吏在造册时借故索取,以符合朕休养生息的心意。” 于是户部议定:今后编审时,另行编造新增人丁,作为《盛世滋生户口册》。皇帝的仁德真大,与天地一样没有穷尽;从此以后,永远没有增加赋税的负担了。然而户口常额的恩诏已经确定,土田方面的利弊却多得难以穷尽。过去郑氏上下大多自行占有田园,把十分划为一甲,并分为官佃、文武官佃;至于征收缴纳的定额,规则也因此不同。归附之后,官佃和文武官田园统一均摊,旧日不同的课额一概减免,听任百姓自行征收缴纳,不再有参差不齐、零碎不均的费用;所耕种的田园,也有子孙世代承业的安稳。因此合计一县的土地来看,税则有三种;合计田园的所有者来命名,项目有四种。第一种叫官庄,是郡中各级官员招人开垦,再转授给后任官员的田地;第二种叫业户,是绅士、士人和百姓请求开垦后纳赋,或自行承买而向官府纳赋的人;第三种叫管事,是乡里共同推举一人管理本乡赋税和差役,把全乡田园合计起来作为酬劳,而本人不缴赋税的人;第四种叫番社,是番人自行耕作,不缴租课,但要缴纳丁米,而且赋税还涉及番妇。至于田园所分的三等土壤,肥沃和瘠薄并不相同。其中……(原刊本缺少两页)。户口 土田 田赋 盐饷 陆饷 水饷 杂税 存留经费(附录) 〔户口〕 ……丁五百八十二人,全县合计共二千四百四十五户、四千零七十八人,共征银一千九百四十一两一钱二分八厘。〔原文数字、纪年保留:四千零七十八口〕 康熙五十五年编审户口,新增滋生人丁一百三十四人,奉文规定永远不再加赋。外八社土番并入本县,共有四千三百四十五丁口。其中除去年老、患病的番人以及少男少女、番妇七百五十三丁口予以豁免外,实际派征的男女番人共三千五百九十二丁口。其中教册、公廨番丁九十七丁,每丁征米一石,共征米九十七石;壮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征米一石七斗,共征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壮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征米一石三斗,共征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壮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征米一石,共征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以上八社土番丁口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合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土田 台湾的田园各有上、中、下三等之分。总的以十分为一甲,每甲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田块的方圆曲直不一,就按尺寸折算。

康熙二十二年地归版图,清查本县旧额田园,实在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八毫三丝六忽。内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厘六毫八丝一忽(内上则一千八百零四甲三分八厘七毫五丝六忽、中则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厘六毫二丝一忽、下则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零四忽),园一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厘一毫五丝五忽(内上则七百三十八甲九分一厘一毫一丝五忽、中则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厘五毫六丝四忽、下则一千四百零一甲九分八厘四毫七丝六忽)。

今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五百二十五甲五分六厘五毫二丝八忽。内田二百六十六甲五分六厘零六丝八忽(内上则八十三甲九分七厘、中则九十甲零五分二厘、下则九十二甲零七厘六丝八忽),园二百五十九甲零四毫六丝(内上则九十一甲一分六厘、中则七十六甲五分、下则九十一甲三分四厘四毫六丝)。

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七十甲八分九厘八毫二丝八忽。内田三十九甲六分(内上则九甲二分、中则七甲三分、下则二十三甲一分),园一百三十一甲二分九厘八毫二丝八忽(内上则四十甲零九分一厘、中则二十九甲二分、下则六十一甲一分八厘八毫二丝八忽)。

二十七年,新恳田园共一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三丝八忽。内田八十五甲零六厘七毫零八忽(内上则一十三甲、中则三十八甲六分、下则三十三甲四分六厘七毫零八忽),园一百零一甲八分一厘六毫三丝(内上则五甲、中则一十六甲、下则八十甲零八分一厘六毫三丝)。

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七甲八分二厘二毫。内田三十三甲九分五厘(俱下则),园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七厘二毫(内中则五甲、下则二百三十甲八分七厘二毫)。

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四百六十三甲三分三厘。内田一百三十六甲三分(俱下则),园三百二十七甲零三厘(内中则一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零三厘)。

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四甲零四厘。内下则田八甲,下则园九十六甲零四厘。

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五甲六分五厘。内下则田一十六甲四分九厘,下则园一百七十九甲一分六厘。

三十二年,奉文令里民自首二十九、三十两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五十甲三分三厘二毫四丝。〔内〕二十九年新垦下则田一十五甲三分、下则园一十一甲,三十年新垦下则田四十七甲四分三厘八毫四丝、下则园一百七十六甲五分九厘四毫。

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二十六甲四分五厘。内下则田四分,下则园二十六甲零五厘。

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共四十一甲二分二厘。内下则田七甲四分二厘,下则园三十三甲八分。

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甲九分三厘二毫四丝二忽。内下则田五甲二分,下则园一百零五甲七分三厘二毫四丝二忽。

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二百八十五甲八分七厘二毫五丝七忽。内下则田二十三甲六分五厘,下则园二百六十二甲二分二厘二毫五丝七忽。

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三甲五分零二忽。内下则田七十九甲二分,下则园七十四甲三分零二忽。

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六甲一分九厘。内下则田七分三厘,下则园一百二十五甲四分六厘。

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二甲一分一厘三毫四丝八忽。内下则田一十九甲八分二厘四毫六丝,下则园三百九十二甲二分八厘八毫八丝八忽。

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甲四分九厘八毫七丝四忽。内下则田二甲六分四厘,下则园二百六十七甲八分五厘八毫七丝四忽。

四十年,新垦下则园六十甲零五分二厘。

四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二甲三分。

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六甲五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至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共三千六百八十甲零六分一厘八毫五丝七忽。内田七百八十七甲七分七厘零九丝四忽(内上则一百零六甲一分七厘、中则一百三十六甲四分二厘、下则五百四十五甲一分八厘零七丝六忽),园二千八百九十二甲八分四厘七毫八丝一忽(内上则一百三十七甲零七厘、中则一百二十七甲七分、下则二千六百二十八甲零七厘七毫八丝一忽)。

合计通县新、旧田园,共八千七百二十九甲二分二厘六毫九丝三忽。内田三千四百六十六甲二分六厘七毫七丝五忽(内上则一千九百一十甲五分五厘七毫五丝六忽、中则三百二十三甲六分四厘六毫二丝一忽、下则一千二百三十二甲零六厘三毫八丝),园五千二百六十二甲五分五厘九毫三丝六忽(内上则八百七十五甲五分八厘一毫一丝五忽中则三百五十六甲九分一厘五毫一丝四忽、下则四千三十甲零六厘二毫五丝七忽)。

田赋

国朝议定赋役规则: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

译康熙二十二年台湾土地归入版图后,清查本县原有定额田园,实际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八毫三丝六忽。其中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厘六毫八丝一忽(其中上则一千八百零四甲三分八厘七毫五丝六忽,中则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厘六毫二丝一忽,下则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零四忽),园一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厘一毫五丝五忽(其中上则七百三十八甲九分一厘一毫一丝五忽,中则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厘五毫六丝四忽,下则一千四百零一甲九分八厘四毫七丝六忽)。现在康熙二十四年,新开垦田园共五百二十五甲五分六厘五毫二丝八忽。其中田二百六十六甲五分六厘零六丝八忽(其中上则八十三甲九分七厘,中则九十甲零五分二厘,下则九十二甲零七厘六丝八忽),园二百五十九甲零四毫六丝(其中上则九十一甲一分六厘,中则七十六甲五分,下则九十一甲三分四厘四毫六丝)。康熙二十五年,新开垦田园共一百七十甲八分九厘八毫二丝八忽。其中田三十九甲六分(其中上则九甲二分,中则七甲三分,下则二十三甲一分),园一百三十一甲二分九厘八毫二丝八忽(其中上则四十甲零九分一厘,中则二十九甲二分,下则六十一甲一分八厘八毫二丝八忽)。康熙二十七年,新开垦田园共一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三丝八忽。其中田八十五甲零六厘七毫零八忽(其中上则一十三甲,中则三十八甲六分,下则三十三甲四分六厘七毫零八忽),园一百零一甲八分一厘六毫三丝(其中上则五甲,中则一十六甲,下则八十甲零八分一厘六毫三丝)。康熙二十八年,新开垦田园共二百七十七甲八分二厘二毫。其中田三十三甲九分五厘(全属下则),园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七厘二毫(其中中则五甲,下则二百三十甲八分七厘二毫)。二十九年,新开垦的田地和园地共计四百六十三甲三分三厘。其中,田一百三十六甲三分,全部属于下则;园三百二十七甲零三厘,其中中则一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零三厘。三十年,新开垦的田地和园地共计一百零四甲零四厘。其中,下则田八甲,下则园九十六甲零四厘。康熙三十一年,新开垦田园共一百九十五甲六分五厘。其中下则田一十六甲四分九厘,下则园一百七十九甲一分六厘。康熙三十二年,奉文令里民自首申报康熙二十九、三十两年新开垦的田园,共二百五十甲三分三厘二毫四丝。其中,二十九年新开垦下则田一十五甲三分、下则园一十一甲;三十年新开垦下则田四十七甲四分三厘八毫四丝、下则园一百七十六甲五分九厘四毫。三十二年,新开垦的田地和园地共计二十六甲四分五厘。其中,下则田四分,下则园二十六甲零五厘。康熙三十三年,新开垦田园共四十一甲二分二厘。其中下则田七甲四分二厘,下则园三十三甲八分。康熙三十四年,新开垦田园共一百一十甲九分三厘二毫四丝二忽。其中下则田五甲二分,下则园一百零五甲七分三厘二毫四丝二忽。康熙三十五年,新开垦田园共二百八十五甲八分七厘二毫五丝七忽。其中下则田二十三甲六分五厘,下则园二百六十二甲二分二厘二毫五丝七忽。康熙三十六年,新开垦田园共一百五十三甲五分零二忽。其中下则田七十九甲二分,下则园七十四甲三分零二忽。康熙三十七年,新开垦田园共一百二十六甲一分九厘。其中下则田七分三厘,下则园一百二十五甲四分六厘。康熙三十八年,新开垦田园共四百一十二甲一分一厘三毫四丝八忽。其中下则田一十九甲八分二厘四毫六丝,下则园三百九十二甲二分八厘八毫八丝八忽。康熙三十九年,新开垦田园共二百七十甲四分九厘八毫七丝四忽。其中下则田二甲六分四厘,下则园二百六十七甲八分五厘八毫七丝四忽。康熙四十年,新开垦下则园六十甲零五分二厘。康熙四十一年,新开垦下则园一十二甲三分。康熙四十三年,新开垦下则园六甲五分。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至四十三年,新开垦田园共三千六百八十甲零六分一厘八毫五丝七忽。其中田七百八十七甲七分七厘零九丝四忽(其中上则一百零六甲一分七厘,中则一百三十六甲四分二厘,下则五百四十五甲一分八厘零七丝六忽),园二千八百九十二甲八分四厘七毫八丝一忽(其中上则一百三十七甲零七厘,中则一百二十七甲七分,下则二千六百二十八甲零七厘七毫八丝一忽)。全县新、旧田园合计共八千七百二十九甲二分二厘六毫九丝三忽。其中田三千四百六十六甲二分六厘七毫七丝五忽(其中上则一千九百一十甲五分五厘七毫五丝六忽,中则三百二十三甲六分四厘六毫二丝一忽,下则一千二百三十二甲零六厘三毫八丝),园五千二百六十二甲五分五厘九毫三丝六忽(其中上则八百七十五甲五分八厘一毫一丝五忽,中则三百五十六甲九分一厘五毫一丝四忽,下则四千三十甲零六厘二毫五丝七忽)。田赋 本朝议定的赋役规则是: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

旧额田园,实征粟二万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九勺三抄六撮。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七勺八抄。

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八勺七抄二撮。

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六抄。

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八勺。

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三十二年里民自首二十九、三十两年开垦,遵照部文以自首之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八勺。

三十二年报垦,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三十三年报垦,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

三十四年报垦,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八勺八撮。

三十五年报垦,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一勺六抄八撮。

三十六年报垦,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二升零四抄八撮。

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六勺一抄二撮。

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九勺七抄六撮。

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康熙二十四年起、至四十三年止新垦田园,共征粟一万二千四百四十五石八斗三升四合九勺二抄四撮。

合新旧田园征粟,共四万一千四百六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八勺六抄。另征八社土番男妇丁口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零六斗,计通县新旧田园并番男妇丁口米折粟,共征本色粟五万零七百五十四石五斗五升七合八勺六抄。

盐饷

盐埕一千三百二十二格,共征银一千六百八十两。

陆饷

旧额:民丁三千四百九十六(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千六百六十四两零九分六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新增人丁五百八十二,共征银二百七十七两零三分二厘。

土番社四社,共征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四毫(内加六堂社征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嫏娇社征银五十一两一钱五分六厘、琉球社征银九两八钱七分八厘四毫、卑南觅社征银六十八两七钱九分六厘)。

生番归化山猪毛社(大泽机后山顶)、八丝力社(巴六溪山顶)、加蚌社(与加无朗社相连)、加无郎社(下淡水山顶)、礁朥其难社(与加无郎社相连)、加少山社(在阿猴山顶)、北叶安社(与施汝腊社相连)、山里留社(与施汝腊社相连)、施汝腊社、锡干社(与施汝腊社相连):共十社,年输鹿皮五十张折银一十二两。

按下淡水,在伪时只有八社纳粟之番。自入声教,又有四社内附,年增饷银百有余两。已足征帝德远被,土地不辟而日扩矣。乃五十四年山猪毛等十社亦闻风来效贡职,不敢或后。信乎梯航日出之乡,凡有血气者之莫不尊亲也。封疆末吏,何幸而躬逢其盛哉!

土墼埕瓦厝一百零一间(每间年征税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三十两零六钱八分三厘八毫。

草厝一百零二间(每间年征税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二十二两一钱三分四厘。

安平镇瓦厝三十间(每间年征税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九两一钱一分四厘。

水饷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计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

采捕小船二百五十六只,计载梁头五千零□十八担,共征银三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分六厘。

港潭六所(除抛荒无人承贌一所),实五所,共征银二百一十八两零三分零四毫。

杂税

罟、罾、■〈罒上令下〉、縺、蚝、■〈纟衮〉、泊三十五张条,共征银二百六十七两一钱二分。内罟一十一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一百二十九两三钱六分;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縺一十一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六十四两六钱八分;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泊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采捕乌鱼给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

蔗车九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五十两零四钱。康熙三十二年新升蔗车二十张,共征银一百一十二两。

存留经费(附)

译旧额田园实际征收粟二万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九勺三抄六撮。康熙二十四年新开垦的田园,应从二十五年起征收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七勺八抄。康熙二十五年新开垦的田园,应从二十六年起征收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八勺七抄二撮。康熙二十七年新开垦的田园,应从二十八年起征收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六抄。康熙二十八年新开垦的田园,应从二十九年起征收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八勺。康熙二十九年新开垦的田园,应从三十年起征收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康熙三十年新开垦的田园,应从三十一年起征收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康熙三十一年新开垦的田园,应从三十二年起征收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康熙三十二年,里民自首申报康熙二十九、三十两年开垦的土地,遵照部文,按自首之年起征收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八勺。康熙三十二年报垦的土地,应从三十三年起征收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康熙三十三年报垦的土地,应从三十四年起征收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康熙三十四年报垦的土地,应从三十五年起征收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八勺八撮。康熙三十五年报垦的土地,应从三十六年起征收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一勺六抄八撮。康熙三十六年报垦的土地,应从三十七年起征收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二升零四抄八撮。康熙三十七年新开垦的田园,应从三十八年起征收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康熙三十八年新开垦的田园,应从三十九年起征收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六勺一抄二撮。康熙三十九年新开垦的田园,应从四十年起征收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九勺七抄六撮。康熙四十年新开垦的田园,应从四十一年起征收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康熙四十一年新开垦的田园,应从四十二年起征收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康熙四十三年新开垦的田园,应从四十四年起征收粟一十五石六斗。自康熙二十四年至四十三年新开垦的田园,共征粟一万二千四百四十五石八斗三升四合九勺二抄四撮。新、旧田园合计征粟四万一千四百六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八勺六抄。另外征收八社土番男女丁口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合粟九千二百九十石零六斗。全县新、旧田园以及番人男女丁口米折合的粟,共征本色粟五万零七百五十四石五斗五升七合八勺六抄。盐饷 盐埕一千三百二十二格,共征银一千六百八十两。陆饷 旧额:民丁三千四百九十六人(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千六百六十四两零九分六厘。自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新增人丁五百八十二人,共征银二百七十七两零三分二厘。土番社四社,共征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四毫。其中六堂社加征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嫏娇社征银五十一两一钱五分六厘,琉球社征银九两八钱七分八厘四毫,卑南觅社征银六十八两七钱九分六厘。归化的生番有山猪毛社(大泽机后山顶)、八丝力社(巴六溪山顶)、加蚌社(与加无朗社相连)、加无郎社(下淡水山顶)、礁朥其难社(与加无郎社相连)、加少山社(在阿猴山顶)、北叶安社(与施汝腊社相连)、山里留社(与施汝腊社相连)、施汝腊社、锡干社(与施汝腊社相连),共十社,每年输纳鹿皮五十张,折银一十二两。据说下淡水在伪政权时期,只有八社缴纳粮税的番人。自归入声教以后,又有四社归附,每年增加饷银一百多两。这足以证明皇帝的恩德远播,土地无需开辟而疆域日益扩展。到了康熙五十四年,山猪毛等十社也闻风前来进贡效劳,不敢落后。可见在这如同梯航相通、每日都有来往的地方,凡有血气的人没有不尊敬亲近皇上的。身为边疆末任小吏,能亲身遇到这样的盛况,真是何等幸运啊!土墼埕瓦厝一百零一间(每间每年征税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三十两零六钱八分三厘八毫。草厝一百零二间(每间每年征税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二十二两一钱三分四厘。安平镇瓦厝三十间(每间每年征税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九两一钱一分四厘。水饷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合计载重九百八十九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采捕用小船二百五十六只,合计载重五千零□十八担,共征银三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分六厘。港潭六所(其中一所因荒废无人承贌),实际五所,共征银二百一十八两零三分零四毫。杂税 罟、罾、■〈罒上令下〉、縺、蚝、■〈纟衮〉、泊共三十五张(条),共征银二百六十七两一钱二分。其中罟一十一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一百二十九两三钱六分;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縺一十一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六十四两六钱八分;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泊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采捕乌鱼所用的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蔗车九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五十两零四钱。康熙三十二年新增加蔗车二十张,共征银一百一十二两。存留经费(附录)

各项正杂饷税,额银四千八百五十一两七钱四分七厘六毫。除解兑兵饷银二千九百四十一两一钱四分九厘五毫五丝一忽九微,实存支应银一千九百一十两零五钱九分八厘零四丝八忽一微。内支给款目:

分巡台厦道薪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七分九厘六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带征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快手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带征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听事吏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带征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府知府薪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七分九厘六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库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二钱九分零八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一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带征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带征银三两三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马快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带征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灯夫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带征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禁卒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带征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民壮五十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三百两(闰年加银二十五两,年带征银一十两),实给银三百一十两。

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带征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带征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

台湾府学斋夫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带征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县儒学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饷)。本县学斋夫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带征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膳夫二名(工食银连闰),共银一十三两三钱二分三厘三毫三丝;门斗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带征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下淡水巡检司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带征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实给银二两五钱二分八厘九毫八丝二忽一微。

本县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

春秋二祭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银一百四十八两。

乡饮二次,银六两。

习仪、拜贺、救护,银六钱。

祈晴、祷雨谢神香烛,银一两二钱。

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祠,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新中举人花红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会试举人盘费,银三十两;进士花红旗匾,银二两;本县学岁贡生旗匾,银一两二钱五分;本县学廪生一十名(每名连闰该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三毫三丝),共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三毫。

存恤孤贫夏冬衣布银(本县属孤贫六十名口,每名年给银一两五钱八分七厘三毫),实给银九十五两二钱三分八厘。孤贫月粮(每口月给银二钱三分零九毫二丝八忽),实给银一百六十六两二钱六分八厘一毫零六忽。

囚犯月粮,银二十两。

译各项正税、杂饷和杂税,定额银四千八百五十一两七钱四分七厘六毫。除去解送折兑的兵饷银二千九百四十一两一钱四分九厘五毫五丝一忽九微,实际留存可支用银一千九百一十两零五钱九分八厘零四丝八忽一微。其支给款目如下:分巡台厦道薪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七分九厘六毫六丝七忽,按例奉令裁减并充作饷银)。皂隶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每年带征银二两四钱),实际发给银七十四两四钱;快手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每年带征银二两四钱),实际发给银七十四两四钱;听事吏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每年带征银四钱),实际发给银一十二两四钱。本府知府薪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七分九厘六毫六丝七忽,按例奉令裁减并充作饷银)。库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每年带征银八钱),实际发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二钱九分零八毫三丝三忽,按例奉令裁减并充作饷银),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一毫六丝七忽,按例奉令裁减并充作饷银)。门子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每年带征银四钱),实际发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每年带征银三两三钱),实际发给银九十九两二钱;马快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每年带征银一两六钱),实际发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灯夫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每年带征银八钱),实际发给银二十四两八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每年带征银一两四钱),实际发给银四十三两四钱。禁卒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每年带征银一两六钱),实际发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每年带征银八钱),实际发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每年带征银八钱),实际发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民壮五十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三百两(闰年加银二十五两,每年带征银一十两),实际发给银三百一十两。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按例奉令裁减并充作饷银),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按例奉令裁减并充作饷银)。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每年带征银二钱),实际发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每年带征银八钱),实际发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每年带征银二钱),实际发给银六两二钱。台湾府学斋夫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每年带征银四钱),实际发给银一十二两四钱。本县儒学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六微,按例奉令裁减并充作饷银)。本县学斋夫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每年带征银六钱),实际发给银一十八两六钱;膳夫二名(工食银包括闰年加银),共银一十三两三钱二分三厘三毫三丝;门斗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每年带征银六钱),实际发给银一十八两六钱。下淡水巡检司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按例奉令裁减并充作饷银),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按例奉令裁减并充作饷银)。皂隶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每年带征银四钱),实际发给银一十二两四钱。本府进表所需的绫袱、纸张,实际发给银二两五钱二分八厘九毫八丝二忽一微。本县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两季祭祀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银一百四十八两。举行乡饮礼两次,银六两。习仪、拜贺、救护,银六钱。祈求晴天、祈雨以及谢神所用的香烛,银一两二钱。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祠,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新中举人的花红、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会试举人的盘费,银三十两;进士的花红、旗、匾,银二两;本县学岁贡生的旗、匾,银一两二钱五分;本县学廪生一十名(每名连闰年应得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三毫三丝),共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三毫。抚恤孤贫,发给夏、冬衣布银(本县所属孤贫六十名口,每名每年给银一两五钱八分七厘三毫),实际发给银九十五两二钱三分八厘。孤贫月粮(每口每月给银二钱三分零九毫二丝八忽),实际发给银一百六十六两二钱六分八厘一毫零六忽。囚犯的月粮,银二十两。

下淡水巡检司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七微),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带征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县前、下淡水、楠仔坑、中冲崎、鲫鱼潭、冈山、台湾府等七铺,每铺司兵四名共二十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八钱四分,共银一百九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十五两九钱六分,年带征银六两三钱八分四厘),实给银一百九十七两九钱零四厘。

论曰:内地郡县赋役折色者多,台以新辟海邦,独就田征榖、计口输银者,因地制宜;在圣天子劳来德意,原无内外之殊也。至如八社番未种地,土番识番字者每名岁征一石,壮番一石七斗,少壮番一石三斗,番妇亦每口一石。嗟此番黎,蠢愚无知,竭终岁之勤动,以餬其口犹且不足,复加以丁口之米;至其妇女,亦岁令纳米焉。当日以初平定,章程草创,或未及详。要之,朝廷蠲租赐复、泽及万汇,岂惜此数千稻谷以重困无知之民哉!倘得男番之米匀减一石、番妇之米尽行豁免,则少一分、民受一分之惠矣。「诸罗志」所引宋永清赋役之论,盖有慨乎其言之也!

卷之七

风土志

汉俗番俗(附番器)气候岁时风信潮汐物产

风之行也自上,俗之成也自下。然而五方之嗜好不同,四时之消长亦异。惟剂于中和,使无愆伏之患;示以樽栉,用追康阜之隆。庶乎时既若而地效灵、因之波不扬而海清晏;则太和已在宇宙,而熙皞可望唐虞。于以征一道同风之盛也,顾不休与!志风土。

汉俗

番俗

气候

岁时

风信

潮汐

物产

汉俗

台郡古荒远地,所聚庐托处者,非有祖贻孙承世其家业也;大抵漳、泉之人来居之。此外,或自福兴而至,或自惠、潮而来。虽各循土风,而大端亦不甚远焉。兄弟患阋墙矣,台则同居常至阅世;葬地在必择矣,台则亲柩不致久淹。邻里诟谇,榔槟可以解纷;有无相通,倾囊亦所不惜。至于平原沃野,有竹木果植之饶;滨海溪渠,萃鱼盐蜃蛤之利。服贾则用舟楫,任载必需车牛。农无火耕水耨之瘁,商有冰纨毡裘之华。岁不再收,□□□□□□,隙地并莳花蔬;则农之无遗力也。□夫巾帼之流,从容就义、白首完贞,所在多有;则女之能立节也。乃淳未尽还、仆未尽返者,何也?昔者,岐、丰之地,文、武治之,而兴让畔之风;政、亥继之,而为惨刻之习。是移而易之,不在伤肌肤之效也。

夫服饰僭侈、婚姻论财、好饮酒、喜赌博、子不择师、妇入僧寺、好观剧、亲异姓,全台之敝俗也。凤山自县治北抵安平镇等处,俗略与郡治同。由县治南至金荆潭一带,稍近乔野。自淡水溪以南,则番、汉杂居,而客人尤伙;好事轻生,健讼乐斗,所从来旧矣。噫!衣食者,民生之大命也。而台俗宴会之设,动费中产;即厮役牧竖衣曳绮罗,虽贩妇村姑妆盈珠翠。男不耕而食者有之,女不织而衣者有之。积习不变,伊于胡底?虽冠、婚、丧、祭与内郡同,但缛节太烦而真实不足,浮费过盛而权舆难承。孔子曰:『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信斯言也,将淳可尽还、朴可尽返,海外之治蒸蒸近古矣。

番俗

土番之俗,与汉人不同。不知姓字,不知年月生辰。父母外,无伯叔甥舅之亲,无祖先祭祀之礼。

男女皆跣足裸裎,以短衣蔽其上,以青布围其下。番妇又用青布裹胫,头上多戴花草。男约十四、五岁,或编藤箍腰,使娴于奔走;拔去髭须,不留身上一毛。女发稍长,断其半,以草束之;齿用生草染黑。穿耳孔,以木环贯其中。手带镯,或铜、或铁。鸟翅垂于肩、螺贝悬于项相夸诩,以为美观。

俗重生女,不重生男;以男则出养于人,女则纳婿于家。婚嫁之初,男吹嘴琴,女出与合;当意者,告于父母,具酒食邀饮同社之人,即成配偶,名曰「牵手」。一切耕作,番妇同之。偶有不合,不论有无生育,辄出其夫,所有家私则平分焉;番妇复「牵手」于他番。

产子,同婴儿赴水濯之。疾病无医药,惟濯于河;曰:『大士置药于水以救我』。冬日,亦浴水中以为快。

死则县黑布于竿鸣锣,使同社闻之。所有器皿、衣服,与生人均分;将死者应得之数,同其尸埋于门内之右。三日后,会集同社启土,取死者出,各酹以酒,然后葬;葬无棺椁。

不晓卜筮,凡出门樵猎,必听鸟声以占吉凶而后往。

无寒暑,夜必炉榾柮于地,环而寝坐其侧;樵采、获稻皆然。无榾柮,则析薪、扫败叶同爇至旦。

其庐舍,高地四、五尺,广狭如舟形,门柱皆画五采;常扫地,不着一尘。四围植椰树、修篁。家无被褥,寝以鹿皮。厨无鼎灶,■〈木戈〉三足于地以架锅。碗则用椰瓢,箸则用手指。

米随日而舂。酒嚼米而成;客至,酌以相敬,必先尝而后进。

译下淡水巡检司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七微),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每年带征银一两零六分),实际发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县前、下淡水、楠仔坑、中冲崎、鲫鱼潭、冈山、台湾府等七铺,每铺司兵四名,共二十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八钱四分,共银一百九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十五两九钱六分,每年带征银六两三钱八分四厘),实际发给银一百九十七两九钱零四厘。评论说:内地郡县赋役中折收银两的很多,台湾作为新开辟的海疆,却独采用按田征谷、按人口缴银的办法,这是因地制宜;至于圣天子勤劳抚慰百姓的德意,本来并没有内外之别。至于八社番人尚未耕种土地,土番中懂番字的人每名每年征米一石,壮番一石七斗,少壮番一石三斗,番妇也每口一石。可叹这些番民愚昧无知,耗尽一整年的劳作,勉强糊口尚且不足,还要加征丁口米;至于妇女,也每年命令缴纳米粮。当时刚刚平定,规章制度尚在草创之中,或许还来不及详加考察。总之,朝廷减免租税、赏赐复除,恩泽遍及万物,难道会吝惜这几千石稻谷,反而加重无知百姓的困苦吗?如果能把男番所纳之米每人均减一石,番妇所纳之米全部豁免,那么少收一分,百姓就多受一分恩惠。《诸罗志》所引用的宋永清关于赋役的议论,大概正是对这种情况有所感慨吧!卷之七 风土志 汉俗、番俗(附番器)、气候、岁时、风信、潮汐、物产 风的运行是从上而下的,风俗的形成则是从下而上的。然而各地人的嗜好不同,四时的消长也各不相同。只有调和到中正平和,使人免受反常气候的祸患;以礼仪教化人民,追求安康富足的盛况。希望时令既然顺遂,土地也显现灵秀;因而风平浪静、海面清宁,那么太和之气已经充满天地之间,盛世如唐尧虞舜的景象也就可以期待了。借此可以见到天下风俗归于一致的盛况,难道不是值得赞叹吗!于是记述风土。汉俗 番俗 气候 岁时 风信 潮汐 物产 汉俗 台湾府一带自古是荒僻偏远之地,聚集在这里搭屋居住的人,并不是有祖先遗留、子孙承继、世代经营家业的传统;大多是漳州、泉州人迁来居住。此外,有的从福州、兴化而来,有的从惠州、潮州而来。虽然各自遵循本地风俗,但大体上也相差不远。兄弟之间即使有“阋墙”之患,台湾却常常同居一处直到几代;葬地本来必须选择,台湾却不会让亲人的棺柩长期停留。邻里之间发生争吵,送上槟榔就可以解纷;彼此有无相通,即使倾尽钱囊也不吝惜。至于平原沃野,有竹木和果树种植的丰饶;滨海溪渠,则汇聚鱼、盐、蛤蜊等利益。经商就使用舟船,运输货物必定需要车牛。农民没有刀耕火种、灌水除草的劳苦,商人则有穿用冰纨、毡裘的华美。田地一年不止一次收获,□□□□□□,空闲土地也一并种植花卉蔬菜;这说明农民没有留下余力。□至于妇女一类,从容赴义、至老保持贞节的,各处很多;这说明女子也能自立守节。那么淳厚的风气为什么没有完全恢复,朴实的风俗为什么没有完全返回呢?从前岐山、丰水一带,由周文王、周武王治理,兴起了互相谦让、田界相让的风气;后来政、亥相继而来,却形成了惨酷刻薄的习气。要移风易俗,不能只靠伤害肌肤这样的表面功效。服饰僭越奢侈、婚姻计较财礼、喜好饮酒、喜欢赌博、子弟不选择老师、妇女进入僧寺、喜欢观看戏剧、亲近异姓,都是全台湾的弊俗。凤山县从县治向北到安平镇等处,风俗大体与府城相同;从县治向南到金荆潭一带,稍微接近粗野;从淡水溪以南,则番人、汉人杂居,而外来客民尤其多。好惹事、轻视生命、喜欢打官司、乐于争斗,向来如此。唉!衣食是百姓生活的大根本。然而台湾风俗设宴,动辄耗费中等人家的财产;即使仆役、牧童,也穿着拖地的绮罗,连卖货的妇人、乡村女子都妆饰得珠翠满头。男子不耕作却有饭吃的情况有,女子不纺织却有衣穿的情况也有。积久的习惯若不改变,究竟要发展到什么地步?虽然冠礼、婚礼、丧礼、祭礼与内地相同,但繁文缛节太多而实际内容不足,浮华浪费过度而开端难以承受。孔子说:“礼仪与其奢侈,宁可节俭;丧礼与其办得周全,宁可内心哀痛。”这话确实如此。这样一来,淳厚的风气就可以完全恢复,朴实的传统就可以完全返回,海外的治理也会日益兴盛,接近古代了。番俗 土番的风俗与汉人不同。他们不知道自己的姓氏,不知道出生的年月日时。除了父母以外,没有伯叔、甥舅等亲属关系,也没有祭祀祖先的礼仪。男女都赤脚,裸露身体,用短衣遮住上身,用青布围住下身。番妇又用青布裹住小腿,头上大多佩戴花草。男子大约十四、五岁时,有的编藤圈束腰,使自己习惯于奔跑;拔掉胡须,不在身上留下任何毛发。女子头发稍长后,剪去一半,用草束起来;用生草把牙齿染黑。穿耳孔,用木环穿在其中。手上佩戴镯子,有铜的,也有铁的。把鸟翅垂挂在肩上,把螺贝悬挂在颈上,彼此夸耀,以为这样美观。当地风俗重视生女儿,不重视生儿子;因为儿子会被送给别人抚养,女儿则可以招女婿到家中。婚嫁开始时,男子吹嘴琴,女子出来与他合奏;如果彼此满意,就告诉父母,准备酒食邀请同社的人来饮宴,随即结为夫妻,称为“牵手”。各种耕作劳动,番妇都参与。偶尔夫妻不合,不论有没有生育子女,便立即休掉丈夫,所有家产平均分配;番妇又同另一个番人“牵手”成婚。生下孩子后,就带着婴儿一起到水中洗浴。生病没有医药,只在河里洗浴,说:“大士把药放在水里来救我。”冬天也在水中洗澡,以此为快。人死后,就把黑布挂在竿上并敲锣,使同社的人听到。死者所有的器皿、衣服,都由活人平均分配;将死者本应得到的那一份,和尸体一起埋在门内右侧。三天以后,聚集同社之人掘土,把死者取出,各自洒酒祭奠,然后安葬;下葬不用棺椁。他们不懂占卜,每逢出门砍柴、打猎,必定先听鸟叫声来占断吉凶,然后才出发。这里没有严寒酷暑,夜里必定在地上烧木柴块,人们围着火在旁边睡卧、坐息;砍柴、收稻时也是如此。没有木柴块,就劈柴或扫取枯叶,一同焚烧到天亮。他们的房舍建在高出地面四五尺的地方,宽窄像船形,门柱都绘有五彩颜色;地面经常打扫,一尘不染。四周栽种椰树和高大的竹子。家中没有被褥,睡觉用鹿皮铺盖。厨房里没有锅灶,把三根木头架在地上用来支锅。碗用椰子壳制成的瓢,筷子则用手指代替。米每天都要舂。酒是嚼米制成的;客人到来时,斟酒互相敬奉,主人一定先尝过,然后才递给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