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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易藏周易辑闻十一

筮宗先传考第三

易藏 · 易经 · 已译 · 第 123–130 段

筮宗先传考第三大衍之数五十干凿度》曰:日十辰,十二星,二十八,凡五十○。汉马氏曰:《易》有大极,谓北辰,北辰生两仪,两仪生日月,日月生四时,四时生五行,五行生十二月,十二月生二十四气,为五十○。汉荀氏曰:八卦各有六爻,六八四十八,加乾坤二用,凡五十○。沈氏曰:土生数五,成数亦五,则大衍之数五十○。杨氏曰:以一加九,以二加八,以三加七,以四加六,以五加五,而大衍之数成矣○。张氏曰:天数二十五,合之则五十○。汉上朱氏曰:《黄帝书》亦曰:土生数五,成数五,是以大衍之数五十。右皆合他数为五十。汉郑氏曰:天地之数五十有五者,以五行气通于万物,故减五。○魏王氏曰:演天地之数,所赖者五十。○后魏闗氏曰:蓍不止法天地,必以五行,大耦则五十,小竒则五,天地之数举大而去小,小竒之五虚而不用。○唐孔氏曰:万物之数万有一千五百二十,推天地之数唯用五十也。○临川王氏曰:五十之所宗者五。○三衢刘氏曰:天地之数五十有五,大衍之数五十者,天五退藏于密。又曰:五十有五者天地之极数,大衍之数者天地之用数,天五不用,所以大衍之数少天地之数五。○陈氏曰:天地之数五十有五,五行各虚其一,故大衍五十。○耿氏曰:五在五十之中,五者胃气播于诸脉。○郑氏曰:数起于一,一中必具函三之理,三引之则六,天地五十五数之中合六为一,以成五十。○谷水林氏曰:十五者小衍也,五十有五者大衍也。又曰:天地之数五十有五,而大衍之数五十者,自五十以下五其本体也,一四五也,三二亦五也;自五以上,六一五也,七二五也,八三五也,九四五也,十五五也,天五无徃而不在此,大衍之数所以止于五十也。右皆自五十五损为五十。今按大传数之名有三:曰天地之数,曰大衍之数,曰当万物之数。数之法有二:曰积,曰衍。当先辨名以求数之法,然后因法以求名之数。天地云者,五十五数之名;万物云者,万有一千五百二十之名;大衍云者,五十数之名。名辨矣,因名以求其法。天地之数,乃积天一至地十而成;万物之数,乃积二篇之策而成;大衍之数,乃衍五而成。法辨矣,因法以求其数。天一至地十积而为五十五,此名天地之数;二篇之策积而为万有一千五百二十,此名当万物之数;五小衍为十,大衍为五十,此名大衍之数。天地万物同为积数,大衍专为衍数。积者,竒耦丛积,其末皆有竒;衍者,以五平衍,其末皆无余。三数之法既殊,三名之数亦异,不可损益而求通。希夷陈氏曰:「物数有进退,人夀百嵗,前五十为进,后五十为退。大衍者,半百之进数也。」右自百数中析为五十,止论人夀。晁氏曰:小衍者,参两是也。参者,一、三、五,水、木、土也。两者,二、四,火、金也。各循而十之一,衍之至十二,衍之至一,三至二,四至三,五至四,所谓互为首者,衡衍之也。纵衍之则一十百千万也。右止论从衡衍,而非大衍其数,亦不专于五十。易》数大略曰:「大衍者,八卦之衍数也。八卦经画二十四重之则,四十八。又每卦各八变其爻,亦四十八。是四十八者,八卦之正数。衍其正数,是谓大衍。衍羡也,以四十八而羡其二,则为五十之成数。」右以衍为羡,虽云大衍,而不明衍之所以大,所羡之二,颇类傅防。司马氏曰:「易有太极,一之谓也。分为隂阳,隂阳必有中和。故一衍之则三,而小成;十而大备。小衍之则六,大衍之则五十○。」兼山郭氏曰:「河图纵横列之为十五,小衍之数也。天五潜运于中,统而用之,则大衍之数也。」右以竒耦之数为衍,曰纵横,曰潜运,皆非衍。汉班氏曰:「以五乘十,大衍之数也。」右论数,则是而以为乘,则异于衍。程氏曰:数始于一,而备于五。小衍之而成十,大衍之则为五十。○▯山杨氏曰:天地之数备于五,其十也,以五成之。○吕氏曰:参天两地以为五,小衍之为十,两其五也;大衍之为五十,十其五也。右大衍五十,吾圣人▯之,程子明之,遂可辨万世之惑,廸万世之明。其用四十有九安定胡氏曰:天数象君,地数象臣,臣不可盛于君。圣人于地数中去六合天数,共为四十九。○吴姚氏○魏董氏曰:天地之数五十有五,者其六象六画之数,故减而用四十九。○郑氏曰:天地五十五数之中,去六而为四十九。○盱江李氏曰:天地之数五十五,至揲蓍之法,只可用四十九,取其整数而已。右于五十五中去六为四十九,案《大传》乃于五十数中用四十九。汉郑氏曰:大衍又减一,故四十九。○唐孔氏曰:就五十策中去其一。○司马氏曰:小衍去一则为五,大衍去一则为四十九。右于五十中去一为四十九

译《筮宗先传考》第三。大衍之数为五十。《乾凿度》说:日十、辰十二、星二十八,共为五十。○ 汉代马氏说:《易》有大极,就是北辰;北辰生两仪,两仪生日月,日月生四时,四时生五行,五行生十二月,十二月生二十四气,共为五十。○ 汉代荀氏说:八卦各有六爻,六乘八为四十八,再加上乾、坤二卦的二用,共为五十。○ 沈氏说:土的生数是五,成数也是五,所以大衍之数为五十。○ 杨氏说:一加九,二加八,三加七,四加六,五加五,大衍之数就这样形成了。○ 张氏说:天数为二十五,把它们合起来就是五十。○ 汉上朱氏说:《黄帝书》也说:土的生数为五,成数为五,因此大衍之数为五十。以上诸说,都是把其他数合计为五十。汉代郑氏说:天地之数为五十有五,是因为五行之气通达万物,所以减去五。○魏代王氏说:推演天地之数,所凭借的是五十。○后魏关氏说:蓍法不只是取法天地,还必须取法五行。大偶数就是五十,小奇数就是五。天地之数取其大而舍其小,小奇数的五虚设而不用。○唐代孔氏说:万物之数为一万一千五百二十,推演天地之数时只用五十。○临川王氏说:五十所宗本的数是五。○三衢刘氏说:天地之数为五十有五,大衍之数为五十,是因为天五退藏于隐秘之处。又说:五十有五是天地的极数,大衍之数是天地的用数;天五不用,所以大衍之数比天地之数少五。○陈氏说:天地之数为五十有五,五行各自虚去其中一数,所以大衍之数为五十。○耿氏说:五在五十之中,五就像胃气播布于各条经脉。○郑氏说:数起于一,而一中必定包含函三之理;三引申为六。在天地五十五数之中,合六为一,于是成为五十。○谷水林氏说:十五是小衍,五十有五是大衍。又说:天地之数为五十有五,而大衍之数为五十,是因为从五十以下来看,每个数都以五为本体:一加四也是五,三加二也是五;从五十以上来看,六加一是五,七加二是五,八加三是五,九加四是五,十五加五也是五。天五无处不在,因此大衍之数止于五十。以上各说,都是把五十五减去五而成为五十。现在考察,《大传》所说的数有三种名称:天地之数、大衍之数、当万物之数。数的方法有两种:积和衍。应当先辨明名称以寻求数法,然后依据数法来求得各名称所指的数。所谓天地,是五十五这个数的名称;所谓万物,是一万一千五百二十这个数的名称;所谓大衍,是五十这个数的名称。名称辨明后,再依据名称来寻求其方法。天地之数,是从天一到地十累积而成;万物之数,是累积上下两篇的策数而成;大衍之数,是由五推衍而成。方法辨明后,再依据方法求数。天一到地十累积为五十五,这叫天地之数;上下两篇的策数累积为一万一千五百二十,这叫当万物之数;五次小衍为十,大衍为五十,这叫大衍之数。天地、万物都属于积数,大衍专属于衍数。积,是奇偶数成群累积,末尾都有奇数;衍,是以五均匀推演,末尾都没有余数。三种数法既然不同,三种名称所指的数也不同,不能用减损或增益的方法强行求通。希夷陈氏说:“万物之数有进有退。人的寿命以百岁为限,前五十年是进,后五十年是退。大衍,就是百年中前五十年的进数。” 以上说法只是从一百这个数中析出五十,只谈人的寿命。晁氏说:小衍就是参两。参,是一、三、五,也就是水、木、土;两,是二、四,也就是火、金。各自沿着十来推演,推到十二;再推演到一,一到三、三到二、四到三、五到四,这就是所谓彼此交替为首,是横向推演。纵向推演,则是一、十、百、千、万。以上只是讨论纵向、横向推演,并不是大衍之数,也不专指五十。《易数大略》大致说:“大衍,是八卦的衍数。八卦经卦的爻画共二十四,重叠起来就是四十八;又因为每卦各有八种爻变,也有四十八。这四十八是八卦的正数。推衍这个正数,就叫大衍。衍就是增益,在四十八上增加二,便成为五十这个成数。” 以上把衍解释为增益,虽然说是大衍,却没有说明衍为何称“大”;所增益的二,也很像牵强附会。司马氏说:“易有太极,就是一。分为阴阳,阴阳必定有中和。所以由一推衍为三,这是小成;推衍为十,就是大备。小衍为六,大衍为五十 ○” 兼山郭氏说:“河图纵横排列起来是十五,这是小衍之数。天五潜藏运行于中央,统摄而使用它,就是大衍之数。” 以上把奇偶之数当作衍,说什么纵横、潜运,都不是衍。汉代班氏说:“五乘十,就是大衍之数。” 以上论数本身是对的,但把它解释为相乘,就不同于“衍”。程氏说:数起于一,在五处完备。小衍它而成为十,大衍它则成为五十。○龟山杨氏说:天地之数在五处完备;十这个数,是由五形成的。○吕氏说:参天两地合起来成为五,小衍为十,就是两个五;大衍为五十,就是十个五。以上关于大衍五十的道理,是我的圣人阐发出来的,程子又加以说明,于是足以辨明万世的疑惑,开启万世的明悟。它的用数为四十有九。安定胡氏说:天数象征君,地数象征臣,臣不能盛大过君。圣人在地数中去掉六,再与天数合计,成为四十九。○吴姚氏。○魏代董氏说:天地之数为五十有五,六象征六画之数,所以减去六而使用四十九。○郑氏说:在天地五十五数之中去掉六,成为四十九。○盱江李氏说:天地之数为五十五,到了揲蓍的方法,只能使用四十九,取其整数罢了。以上是在五十五中去掉六而成为四十九;考察《大传》,则是在五十之数中使用四十九。汉代郑氏说:大衍又减去一,所以是四十九。○唐代孔氏说:在五十根策中去掉一根。○司马氏说:小衍去掉一就是五,大衍去掉一就是四十九。以上是在五十中去掉一而成为四十九。

魏顾氏曰:「立此五十数以数神,神虽非数,因数而显,故虚其一数,以明不可言之义。」○后魏闗氏曰:「大衍之一虚而不用。」○陈氏曰:「大衍自虚其一。」○开封郑氏曰:「于五十数中虚一不用也。」右于五十中虚一为四十九汉京氏曰:其一不用者,天之生气,将以虚求实。○汉马氏曰:北辰居位不动,其余四十九运而用之。○汉荀氏曰:初九潜龙勿用。○汉班氏曰:道据其一,其余四十九所当用。○魏王氏曰:其一不用,不用而用,以之通,非数而数,以之成。○眉山苏氏曰:一不用者,太极之象。○三衢刘氏曰:天一居尊不动。○张氏曰:天用极于七七七得四十九,五十之中自然亏一,右于五十中,一不用为四十九。若麻衣则用四十八矣。五十策中止用四十九,其一乃用所不及,非有所法象,亦非有心于去之,虚之而不用也。其一为用所不及,握蓍而揲之,安知此策于五十中为初之一邪?抑为终之五十邪?莫知为初之一,则不可指为北辰,为道,为天一,为太极也。若以一为非数而去之,则一二阅数者,庸可舍一而始于二乎?唐孔氏曰:其一不用,以其虚无,非所用也。○沈氏曰:蓍聚之则一,而四十九隐于一中;散之则四十九,而一隠于四十九中。一者道也,谓之无则一在,谓之有则不可取。○耿氏曰:一在四十九之中,一者肾气,主乎余藏。○龚氏曰:一为虚数,四十九为实数,而一者四十九之所由生也。○新安程氏曰:其用止于四十九者,有非数之数寓乎其间,不可槩以数言也。又曰:四十九数之上,阙一数而无蓍。又云:易蓍象数皆极乎两,而其上无一也。又曰:太极也者,总统五十,而不自与乎五十之一也。又曰:数之入用者有蓍,而其不入用者无蓍,有蓍而不用,乃始可以言虚矣。本不立此一蓍,则直无耳。○开封郑氏曰:蓍四十九,合成一围,譬犹浑沌未分者,乃所虚之一。○谷水林氏曰:其一不用者,一在四十九之中。○《易数大略》曰:五十除一者,无一也。○汉上朱氏曰:总之则一,散之则四十九,非四十九之外复有一而不用也。右谓五十中无一为四十九,自先儒有非数之说,后人遂谓四十九外无一。夫谓之去一,谓之虚一,谓之一不用,是犹有此一通为五十也。今曰无,是大衍之数四十九尔。程氏曰:「五十数之成也,成则不动。」右案斯言,事理兼该,学者宜详思之。分而为二以象两唐孔氏曰:象两仪也。○朱氏曰:左手象天,右手象地。○开封郑氏曰:左手属阳,以象天;右手属隂,以象地。右象两,不止为两仪,诸儒特言其大者。挂一以象三三衢刘氏曰:「于左手取一,存于小指中。」右案大传存当为挂盱江李氏曰:「扐十二并挂而十三,扐二十四并挂而二十五,扐二十并挂而二十一,扐十六并挂而十七【案:十三者,扐十并挂三为十三,今云扐十二并挂而十三,则三变止一挂,后二变不挂】○新安程氏曰:「从左握取一蓍,挂之左手小指间,三三才也。初一大揲有挂一,后两大揲但分二不挂一。」○《易数大略》曰:「以左手取右握之一筭,挂于左手小指间,后两揲不挂。」○白云郭氏曰:「凡揲蓍,第一变必挂一者,谓不挂一则无变,所余皆得五也。唯挂一则所余非五则九,故能变。第二、第三变虽不挂,亦有四八之变,盖不必挂也。」又传程子之法曰:「再以左右手分而为二,更不重挂竒。」右案四营而成,易挂一乃四营之一,第二、第三变不挂,是三营尔。若其变不变,不由于挂不挂。盖四十九策之第一变自然,余五,余九,后二变虽有四、有八,却不容不挂。麻衣曰:「荚数六八,八卦定数。希夷陈氏消息曰:『于四十九数中,挂其一而不用也。』」右案《大传》曰:「其用四十有九,虽挂一犹用也。」今云「挂一不用」,则与《大传》之文不合。此书朱氏以为戴师愈主簿所作。唐孔氏曰:就两仪之间,于天数之中,分挂其一,而配两仪,以象三才。○唐张氏曰:初揲先扐,右手一蓍于左小指间,第二揲复于左手,取一蓍扐于无名指间。○朱氏曰:挂犹垂也,于右手之中取其一策,垂于左手小指之间。○开封郑氏曰:象圣人与天地参,乃三才之谓也。又曰:以右手之蓍挂于左手指间,以象人处乎天地之中,而形属于地,命属于天也。右挂之名义,唯朱氏为明。象三不特为三才,诸儒特言其大者。张氏杂挂左右手之蓍于理,为不可。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唐孔氏曰:分揲其蓍,皆以四四为数。○唐刘氏曰:第一指,余一益三,余二益二,余三益一,余四益四;第二指,余一益二,余二益一,余三益四,余四益三;第三指与第二指同。○朱氏曰:先置右手之策于一处,以右手四四而数左手之策,又置左手之策而以左手四四数右手之策也。象四时者,皆以四数。

译魏代顾氏说:“设立这五十之数来表示神。神虽然不是数,却因数而显现,所以虚置其中一个数,以说明不可言说的道理。” ○后魏关氏说:“大衍之数中有一数虚置而不用。” ○陈氏说:“大衍自行虚置其中一数。” ○开封郑氏说:“在五十之数中虚置一数而不用。” 以上是在五十中虚置一数,成为四十九。汉代京氏说:那一个不用的数,是上天生成万物的生气,要借虚来求实。○汉代马氏说:北辰居于自己的位置而不动,其余四十九数运行而使用。○汉代荀氏说:初九,潜龙勿用。○汉代班氏说:道据有其中的一数,其余四十九数是应当使用的。○魏代王氏说:其中一数不用,是在不用中发挥作用;借此贯通,并非数而称数,借此成就其数。○眉山苏氏说:一数不用,是太极的象征。○三衢刘氏说:天一居于尊位而不动。○张氏说:天数的运用极于七七,七七得到四十九;五十之中自然缺少一数。以上是在五十中有一数不用,所以成为四十九。至于麻衣派,则使用四十八。五十根策中只使用四十九根,其中一根是使用范围所达不到的,并不是有所取法象征,也不是有意把它去掉,而是虚置不用。这一根既然是使用所达不到的,握住蓍草进行揲算时,哪里知道这根策在五十根中是最初的一根,还是最后的第五十根呢?既然不知道它是最初的一根,就不能指称它为北辰、道、天一或太极。如果因为一不是数而把它去掉,那么从一数到二,难道可以舍弃一而从二开始吗?唐代孔氏说:其中一数不用,是因为它虚无,不属于所使用的范围。○沈氏说:把蓍草聚拢起来就是一,四十九就隐含在一之中;把它分散开就是四十九,而一又隐含在四十九之中。一就是道;说它是无,它却存在;说它是有,又不能把它取出来。○耿氏说:一在四十九之中;一就像肾气,主持其余脏腑。○龚氏说:一是虚数,四十九是实数,而四十九正由这一数产生。○新安程氏说:它的用数止于四十九,其中寄寓着一个不是数的数,不能一概用数来说明。又说:在四十九数之上缺少一数,没有蓍草。又说:《易》的蓍法和数都以两为极限,而两之上没有一。又说:太极统摄五十,却不把自己列入五十中的一数。又说:进入实际运用的数有蓍草,不进入实际运用的数没有蓍草;有蓍草而不用,这才可以谈虚。本来若不设立这一根蓍草,就只是没有它而已。○开封郑氏说:四十九根蓍草合起来成为一个圆圈,好比混沌未分的状态;这就是所虚置的那一数。○谷水林氏说:那一数不用,是因为一在四十九之中。○《易数大略》说:五十除去一,就是没有一。○汉上朱氏说:总合起来就是一,分散开就是四十九,并不是在四十九之外另有一个不用的一。以上诸说认为五十之中没有一,所以成为四十九。自从先儒提出“不是数”的说法后,后人便说四十九之外没有一。其实说去掉一、虚置一、一个不用,仍然是有这一数贯通在内,合起来成为五十。现在若说没有这一数,那么大衍之数就只是四十九了。程氏说:“五十是数的完成状态,既然完成,就不再变动。” 以上考察这句话,事理兼备,学习者应当详细思考。分为两部分,以象征两仪。唐代孔氏说:这是象征两仪。○朱氏说:左手象征天,右手象征地。○开封郑氏说:左手属阳,用来象征天;右手属阴,用来象征地。这里说象征“两”,不只是指两仪;诸儒特意说的是其中较大的意义。挂起一根,以象征三才。三衢刘氏说:“从左手取出一根,放在小指之间。” 以上考察,《大传》的“存”字应当是“挂”字。盱江李氏说:“扐十二加上所挂的一根就是十三,扐二十四加上所挂的一根就是二十五,扐二十加上所挂的一根就是二十一,扐十六加上所挂的一根就是十七【按:十三,是扐十加挂三而成十三;现在说扐十二加挂而为十三,那么三变中只有一变挂,后两变不挂】。” ○新安程氏说:“从左手握着的蓍草中取出一根,挂在左手小指之间;三,象征三才。第一次大揲有挂一,后两次大揲只分为两部分,不再挂一。” ○《易数大略》说:“用左手取出右手所握的一根策,挂在左手小指之间,后两次揲算不再挂。” ○白云郭氏说:“凡是揲蓍,第一次变必须挂一根;如果不挂一根,就没有变,所余的总是五。只有挂一根,所余才不是五就是九,所以能够发生变化。第二、第三变虽然不挂,也有四、八的变化,因为不一定非要挂不可。”又传述程子的做法说:“再把蓍草分成左右两手,不再重复挂奇数。” 以上考察,四营而成易,挂一是四营中的一营;第二、第三变不挂,就只有三营了。至于发生变化还是不变化,并不取决于挂或不挂。因为四十九根策的第一次变本来就会自然得到余五或余九,后两次变虽然有余四、余八,却不能不挂。麻衣说:“荚数为六、八,是八卦的定数。希夷陈氏的《消息》说:‘在四十九数中挂起其中一根而不用。’” 以上考察,《大传》说:“它的用数为四十有九”,即使挂起一根仍然属于使用之数。现在说“挂一不用”,便与《大传》的文字不合。此书朱氏认为是戴师愈主簿所作。唐代孔氏说:在两仪之间,从天数中分出并挂起一根,使之配合两仪,以象征三才。○唐代张氏说:第一次揲算先扐,把右手的一根蓍草放在左手小指之间;第二次揲算又放回左手,取一根蓍草扐在无名指之间。○朱氏说:“挂”就是垂挂;从右手中取出一根策,垂挂在左手小指之间。○开封郑氏说:这是象征圣人与天地并列,所说的就是三才。又说:把右手的蓍草挂在左手指间,以象征人处于天地之间;形体属于地,禀命属于天。“右挂”这一名称和含义,只有朱氏说得明白。“象三”并不只是指三才,各位儒者只是特意说明其中较大的意义。张氏把左右手所挂的蓍草混杂起来解释,在道理上是行不通的。把蓍草四根四根地数,以象征四时。唐代孔氏说:把蓍草分开来数,都是以四根四根为一个数。唐代刘氏说:第一指,余一就补三,余二就补二,余三就补一,余四就补四;第二指,余一就补二,余二就补一,余三就补四,余四就补三;第三指与第二指相同。朱氏说:先把右手的蓍草放在一处,用右手把左手的蓍草四根四根地数;然后再把左手的蓍草放好,用左手把右手的蓍草四根四根地数。所谓象征四时,都是按四来计数。

右以两手交揲,固当。但左手已有挂扐,而复以揲右,则不便于事。不若仍揲以右手。唐刘氏「益二益四」之说,似不揲右蓍以趋简便。傥不揲右,则一变之中止一扐尔,于再扐之法不合。归竒于扐以象闰唐刘氏曰:一变遇少,与归竒而为五;再变遇少,与归竒而为四。○张氏曰:竒所挂之一也。白云郭氏注曰:自唐以来,以竒为扐,故揲法多误;至横渠而始分。○新安程氏曰:取小指所挂一蓍,混诸左右两扐,是谓归竒于扐。竒者,无与匹耦之称。此所归之竒,即先来所挂一。右以挂一为竒唐孔氏曰:竒谓四揲之余,归此残竒所扐之策,而成数以法象天道,归残聚余分而成闰也。○朱氏曰:竒,零也;扐,勒也。谓既四数两手之策,则其四四之后必有零数,或一或二或三或四,左手者归之于第四指第三指之间,右手者归之于第三指第二指之间,而勒之。象闰者,积余分而成闰月。右以揲余为竒。案竒有二义:对耦而言,为竒耦之竒,程氏所谓无与匹耦者;对成数而言,为竒余之竒,孔氏、朱氏所谓竒残、竒零者。张氏曰:扐,左右手之余也。○白云郭氏载程氏曰:左手之蓍四揲之余数,置之案之东南隅,此名左手之扐;右手之蓍四揲之余,亦置于案之东南隅,此名右手之扐。朱氏辩此说,以为非程氏之语,必传録有误。朱氏又辩之曰:两手之余数置之案隅而不置之指间,则非归竒于扐之义。○白云郭氏曰:扐者,数之余也。如礼言祭用数之仂,是也。或谓指间为扐,非也。扬子云作艻,岂以草间为艻邪?○新安程氏曰:扐者,数之余也。凡遇扐别寘一处,左余一,右余三,是四扐也。第二第三揲无挂,独取两扐合而成四。又曰:古扐亦为阞。《考工记》轮人以毂围之阞,捎其薮。郑氏曰:阞,三分之一也。扐又为仂。《王制》曰:祭用数之仂。郑氏曰:算今年一嵗经用之数,用其什一也。扐又为泐。《考工记》曰:石有时以泐。郑司农读如再扐而后挂之扐。《太元》则直书曰:艻。范望曰:今之数十,取出一名以为艻,盖以识之也。今合古语考之,则扐、阞、仂、泐、艻也者,皆以余为义也。至唐人始谓蓍之衔指者为扐,故毕中和又有第一指、第二指、第三指法也。张、程不安其说,而皆本《太元》之语,以扐为余。今防古语以求经旨,而皆与之合,则张、程之说信,而毕氏误也。夫古谓余数为扐,以其分合皆属人手,故字亦从手,不必挂诸指间乃始为扐也。右以余为扐朱氏曰:扐字乃归余数之处,而非所归余数之名。祭用数之仂者,亦谓正数在握中,而其竒零之数在指间。指属人身,故从人从力而为仂也。艻生于蓍,而言此草在人指间也。凡从力者,皆勒之省。又辩郭冲晦载张氏蓍法曰:「今案此说大误,恐非横渠之言。」挂也,竒也,扐也,大传之文固各有所主矣。竒者,残零之谓。方蓍象两之时,特挂其一,不得便谓之竒,则自毕、董、刘氏而失之矣。扐固左右两揲之余,然扐之为义,乃指间勒物之处,故曰「归竒于扐」,言归此余数于指间也。今直谓扐为余,则其曰「归竒于扐」者,乃为归余于余,而不成文理矣。不察此误,而更以归竒为挂一以避之,则又生一误,而失愈逺矣。郭氏承此为说,而诋唐人不当以竒为扐。夫以竒为扐,亦犹以其扐为余尔,名虽失之,而实犹未爽。若如其说,则以归为挂,以竒为一,则为名实俱乱,而大传之文揲四之后不见余蓍之所在,归竒之前不见有扐之所由,亦不成文理。○《易数大略》曰:「左手所余扐于左手第二指间,右手所余归之于左手第二指之扐间【今案两余当分扐,不应并在第二指】右以指间为扐唐张氏曰:初揲先扐,右手一蓍于左小指间,以仿人。第二揲复于左手,取一蓍扐于无名指间,以象闰。右小指之蓍乃挂而非扐,不必强曰仿人。无名指之蓍乃揲左所归,不止于一蓍。详考诸家,唯程氏诚辩且博,但质之大传本文则不通。盖揲有余蓍,犹嵗有余日;归竒于扐,犹言归竒于闰。故可以取象。傥以竒为挂一,以扐为余,是归挂一于余,于象闰乎?何取?故不必深辩诸家之异同。傥玩象闰之义,则挂一之不为竒,扐之不为余,晓然矣。五嵗再闰唐孔氏曰:前闰后闰,相去大略三十二月,在五嵗之中。○朱氏曰:一变之间,凡一挂两揲两扐,为五嵗之象。其间凡两扐以象闰,是五嵗之间,凡有再闰。故再扐而后挂唐孔氏曰:四四揲天之数,最末之余,归之合于挂扐之一处,是一揲也。以四四揲地之数,最末之余,又合于前所归之扐,而总挂之,是再扐而后挂也。○易数大略曰:一变之后,即存挂一于格上,后两揲不挂,止以前挂足四营之数,而谓之再扐。○朱氏曰:再扐者,一变之中,左右再扐也。

译右氏用两手交替分数,固然是可以的。但左手已经有了挂和扐,若又用它来数右手的蓍草,做起来就不方便。不如仍然只用右手来数。唐代刘氏所谓“补二、补四”的说法,似乎是因为不数右手的蓍草而采取的简便办法。假如不数右手的蓍草,那么一变之中就只有一个扐,这与“再扐”的方法不相合。把余下的奇数归到扐处,以象征闰月。唐代刘氏说:一变遇到少数,就和所归的奇数合为五;再变遇到少数,就和所归的奇数合为四。张氏说:奇,就是所挂的一根。白云郭氏注说:自唐代以来,把奇当作扐,所以揲蓍的方法多有错误;到横渠才开始把二者分开。新安程氏说:取小指所挂的那一根蓍草,混入左右两处的扐中,这就叫作“归奇于扐”。“奇”是没有成对相匹之物的称呼。这里所归的奇,就是先前所挂的那一根。右氏把所挂的一根称为奇。唐代孔氏说:奇,是四根四根地数之后剩下的数;把这些残余的奇数归入扐处,使数目形成一定的数,以此效法天道,就如同把零散的余数归拢起来形成闰月。朱氏说:奇,就是零数;扐,就是勒住、夹置的意思。也就是说,把两手的蓍草四根四根地数完后,四根之外必定会有零数,或一、或二、或三、或四:左手的零数归在第四指与第三指之间,右手的零数归在第三指与第二指之间,并夹置在那里。所谓象征闰月,就是积累余数而形成闰月。右氏把揲后剩下的数称为奇。考察起来,“奇”有两种含义:相对于成对而言,是奇偶之“奇”,即程氏所说的没有匹配的东西;相对于成数而言,是奇余之“奇”,即孔氏、朱氏所说的残奇、零奇。张氏说:扐,就是左右手剩下的余数。白云郭氏引用程氏的话说:左手蓍草四根四根地数后所剩的数,放在案子的东南角,这叫左手之扐;右手蓍草四根四根地数后所剩的数,也放在案子的东南角,这叫右手之扐。朱氏辨析这种说法,认为这不是程氏的话,一定是传抄记录有误。朱氏又说:两手的余数放在案角而不放在手指之间,就不符合“归奇于扐”的含义。白云郭氏说:扐,就是数的余数。如《礼》中说祭祀使用数的“仂”,就是这个意思。有人认为手指之间叫扐,这是不对的。扬子云写作“艻”,难道是因为草长在草间才叫艻吗?新安程氏说:扐,就是数的余数。凡是遇到扐,就另放在一处;左手余一,右手余三,这就是四扐。第二揲、第三揲没有挂,只取两处的扐合起来成为四。又说:古书中的“扐”也写作“阞”。《考工记》说,轮人按照车毂周长的阞,削去其薮。郑氏说:“阞”是三分之一。“扐”又写作“仂”。《王制》说祭祀使用一年费用的仂,郑氏说是计算这一年经常开支的数,取其中十分之一。“扐”又写作“泐”。《考工记》说石头有时会泐裂。郑司农把它读作“再扐而后挂”的扐。《太元》则直接写作“艻”。范望说:今天计算十,取出其中一数称为艻,大概是用来作标记的。现在综合考察古语,扐、阞、仂、泐、艻,都以“余数”为义。到了唐代,人们才把蓍草夹在手指之间称为扐,所以毕中和又制定了第一指、第二指、第三指的方法。张氏、程氏不认为这种说法妥当,而都依据《太元》的说法,把扐解释为余数。如今考察古语来探求经文旨意,处处都与此相合,可见张氏、程氏的说法是可信的,而毕氏错了。古人把余数叫作扐,是因为它的分合都与人的手有关,所以字形也从手;并不一定要挂在手指之间才叫扐。右氏把余数称为扐。朱氏说:扐这个字,是归置余数的地方,而不是所归余数的名称。《王制》所说祭祀使用数的仂,也就是说,正数握在手中,奇零之数放在手指之间。手指属于人体,所以从“人”、从“力”而写作“仂”。“艻”生于蓍草,是说这种草放在人手指之间。凡是从“力”的字,都有勒住之意的省写。他又辨析郭冲晦所记载的张氏蓍法说:“现在考察,这种说法大错,恐怕不是横渠的话。”挂、奇、扐,《大传》的文字本来各有主旨。奇,是残余零数的意思。刚把蓍草分成两部分时,只挂出其中一根,不能马上把它称为奇;从毕氏、董氏、刘氏开始就把它弄错了。扐固然是左右两次揲所剩的数,但扐的含义其实是手指之间夹置东西的地方,所以说‘归奇于扐’,意思是把这个余数归到手指之间。现在直接把扐说成余数,那么‘归奇于扐’就成了把余数归到余数中,文理便不通了。不察觉这个错误,反而把‘归奇’解释为挂一来回避它,又产生一个错误,离经义就更远了。郭氏承袭这种说法,指责唐人不应把奇当作扐。其实把奇当作扐,也只是把其中的扐当作余数罢了;名称虽然不准确,实际含义却还没有完全错。如果按照他的说法,把“归”解释为挂,把“奇”解释为一根,那么名称和实际含义就全都混乱了;而且《大传》在说完揲四之后,没有交代余下的蓍草在哪里,在说归奇之前,也没有说明扐是怎么来的,同样不成文理。《易数大略》说:“左手所剩的数夹置在左手第二指之间,右手所剩的数归到左手第二指的扐处。”【今按:两处余数应当分别夹置,不应都放在第二指处。】右氏把手指之间称为扐。唐代张氏说:第一次揲,先夹置一根蓍草,把右手的一根放在左手小指之间,以象征人。第二次揲,又在左手取一根蓍草夹在无名指之间,以象征闰月。右手小指上的蓍草是挂,不是扐,不必勉强说它象征人。无名指上的蓍草,是把左手所归的数放在那里,也不只是单独一根。详细考察各家的说法,只有程氏确实辨析周详而且博洽;但拿它与《大传》原文相核对,却讲不通。因为揲后有余蓍,就像一年有余日;归奇于扐,就像把余数归入闰月,所以可以取象。假如把奇解释为挂一,把扐解释为余数,那么就是把挂一归入余数,和闰月的象征有什么关系呢?有什么可取之处?因此不必深入争辩各家的是非异同。只要玩味“象闰”的含义,就会明白挂一不应称奇,扐也不应称余数。五年之中有两次闰月。唐代孔氏说:前一个闰月和后一个闰月相隔大约三十二个月,处在五年之中。朱氏说:一变之中,总共有一次挂、两次揲、两次扐,用来象征五年。其中两次扐用来象征闰月,也就是五年之中总共有两次闰月。所以要两次扐之后才挂。唐代孔氏说:把天数四根四根地揲,最后剩下的数归到与挂、扐合在一起的地方,这就是一次揲。再把地数四根四根地揲,最后剩下的数又与先前所归的扐合在一起,并把它总括为挂,这就是“再扐而后挂”。《易数大略》说:一变之后,就把挂出的一根保留在格上;后面两次揲不再挂,只用先前所挂的一根来补足四次营数,因此称为“再扐”。朱氏说:“再扐”,是指一变之中左右两次扐。

而后挂者,置前挂扐之策,复以见存之策分二挂一,而为第二变。○沙随程氏曰:初揲之扐,不五则九,第二第三揲之扐,不四则八【今案:五九四八乃并挂一在内,当云初揲之挂扐,不当言扐而遗挂,第二第三同】○康节邵氏曰:归竒合扐之数,得五与四四。朱氏曰:此本于正义所谓最末之余,归之合于挂扐之一处,盖因其失而未暇正也。○新安程氏辩:正义是一揲也,为误,因别立言曰:小揲者,左右交揲之谓,大揲者,总六小揲之成,以名一揲。又曰:先以右手数左蓍,既毕,始名六小揲中第一小揲,六小揲皆毕,成一大揲。○朱氏曰:细玩防文,实非不晓揲法者,但为之不熟,故其言之易差而误多,此四字又曰:揲字恐是扐字。右案古书有传録之误,有文义之误。正义本文上云“是一揲也”,下云“是再扐而后挂也”,以下文参之,则揲当为扐,乃传録之误。如云“天数合于挂扐之一处”,则挂一归左,不分措指间;又云“地数合于前所归之扐”,是揲左揲右所余与挂一者并为一所。其云“緫挂之者”,是不以后挂为起后变之端,此却为文义之误。今宜云:“四四揲天之数,最末之余归于左手无名指间,是一扐也;又以四四揲地之数,最末之余归于左手中指间,是再扐也。”而后挂当如朱氏之说。然程氏“大小揲”之别,亦颇支离,宜以经文名义定之。经曰:“揲之以四,则交揲”,宜直谓之揲,不必曰小揲。经曰:“十有八变而成卦”,则挂揲归扐既周,宜谓之变,不必曰大揲。盖程氏亦仍先儒“第一、第二、第三揲”之名,不知当谓之变,故别之曰小揲耳。张氏曰:「此归竒必俟再扐者,象闰之中间再嵗也。」朱氏曰:「此决非横渠之语。」右案既以挂为竒,以扐为余,则所谓归竒于扐者,是归挂一于扐。今云归竒,必俟再扐而后挂,亦为归挂一于扐。况再扐之后,一变已成,但当置已挂扐之蓍,以余蓍▯端为后变。今乃复并挂一者归之为一,宜朱氏不然之。或曰:「先儒皆言挂扐,而子间言挂归。且扐即所归之蓍,其言挂扐、挂归,岂有二义邪?」右案归者,蓍犹揲在手,是未扐之先。扐者,蓍已在左指间,是已归之后。言归于象,闰者以见归而扐之;言扐于后,挂者以见扐而非归。使前不言归而但言扐,则莫知扐之之由;后不言扐而复言归,则嫌于一变而三归竒。盖论揲法则云挂归,纪蓍策则云挂扐。四营而成易唐孔氏曰:四度经营蓍策,乃成易之一变。○朱氏曰:营谓经营,易即变也。谓分二,挂一,揲四,归竒,凡四度经营蓍策,乃成一变也。十有八变而成卦唐孔氏曰:每一爻有三变,谓初一揲不五则九,是一变也;第二揲不四则八,是二变也;第三揲亦不四则八,是三变也。右案方初变、二变之时,犹未成爻,不应言爻在前,当言三变成一爻。圣人言十有八变而成卦,以变在前、卦在后,故不云一卦有十八变。况一变之中自有两揲,若云初一揲,则妨揲四之揲,宜云初一变不五则九,次二次、三变皆不四则八,文简而义明。朱氏曰:既三变而成一爻,复合四十九蓍,如前经营以为一变,积十有八变而成六爻,而为一卦也。○白云郭氏曰:一挂再扐,共为三变而成一爻,如正义之说,是六揲六扐而成一爻,三十六揲三十六扐而成一卦,与十八变而成卦之文异矣。右案《正义》三变皆挂一,故六揲六扐成一爻。郭氏唯自信后二变不挂之法,故排《正义》之说。又以一挂再扐共为三变而成一爻,未详其说。盖一挂再扐方成一变,犹未成爻;至三挂六扐方共为三变而成一爻。八卦而小成易》数大略曰:「八卦之一为小成,小成则内卦之为贞者立,成卦则外卦之为悔者备。」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天下之能事毕矣。诸家揲法初揲,挂一次,揲三,揲不挂。为九,为八者各二十七,为六者一,为七者九。右《白云郭氏蓍卦辨疑》《新安程氏易原易数》大略之法,后两变不挂则止,三营又为六者,一则十有八变中多不得六。初揲,挂一次,两揲不挂。揲左手,不揲右手,但以右手之蓍足满左手之余。初揲,余一,余二,足满五;余三,余四,足满九。次两揲,余一,余二,足满四;余三,余四,足满八。为九为六者,各八;为七为八者,各二十四。右唐张氏《周易啓元》之法,次两揲不挂,则不合;四营不揲右手,则不合。再扐,且初变左,余一,右必余三;左余二,右必余二。与挂一而为五者,乃左右揲四之所余,盖理之自然,势有不容易者。今既不揲右,但视左所余而益之,则多寡直可任情,何必满五满九【开封郑氏云:啓元第二揲后,于左手取一蓍扐于无名指间,以象闰;而杨忠辅氏载张谱乃云次两揲不挂,当考】

译“而后挂”,是把前一变所挂、所扐的蓍草放置起来,再用现存的蓍草分二、挂一,作为第二变。沙随程氏说:第一次揲的扐,不是五就是九;第二次、第三次揲的扐,不是四就是八。【今按:五、九、四、八都包括挂一在内,应当说第一次揲的挂扐,不应只说扐而遗漏挂;第二、第三次也一样。】康节邵氏说:归奇合扐的数,得到五以及四、四。朱氏说:这本来依据《正义》所谓“最后的余数,归到与挂、扐合在一处”,大概是沿袭了它的错误,还没有来得及订正。新安程氏辨析说:《正义》说“一揲”是错误的,因此另立说法:小揲,是左右交替揲数;大揲,是把六次小揲的结果总合起来,称为一次揲。又说:先用右手数左手的蓍草,数完之后,才称为六次小揲中的第一次小揲;六次小揲全部完成,才构成一次大揲。朱氏说:仔细玩味《正义》的文字,实际上并不是不懂揲法,只是操作得不熟,所以说起来容易出错,错误很多。这四个字又说:“揲”字恐怕应当是“扐”字。右氏考察古书,认为其中有传抄记录的错误,也有文义上的错误。《正义》原文上面说“这就是一揲”,下面又说“这就是再扐而后挂”;参照下文,揲应当是扐,这是传抄记录的错误。若说“天数归合于挂、扐的一处”,就是把挂一归到左手,并没有分别放在手指之间;又说“地数合于前面所归的扐”,就是把揲左、揲右所剩的数与挂一合在一处。它说“总挂起来”,是没有把后挂作为下一变的起点,这却是文义上的错误。现在应当说:“把天数四根四根地揲,最后剩下的数归到左手无名指之间,这就是一扐;又把地数四根四根地揲,最后剩下的数归到左手中指之间,这就是再扐。”然后才挂,应当按照朱氏的说法。不过程氏区分“大揲”“小揲”,也颇为支离,应当依据经文的名称和含义来确定。经文说“揲之以四”,也就是交替揲数,直接称为揲即可,不必叫小揲。经文说“十有八变而成卦”,就是挂、揲、归、扐全部完成后,应当称为变,不必称大揲。大概程氏仍沿用了前儒“第一揲、第二揲、第三揲”的名称,不知道应当称为变,所以另称为小揲。张氏说:“这里归奇一定要等到再扐之后,是象征闰月之间相隔两年。”朱氏说:“这决不是横渠的话。” 右氏考察:既然把挂称为奇,把扐称为余数,那么所谓“归奇于扐”,就是把挂一归到扐处。现在说归奇必须等到再扐之后才挂,同样成了把挂一归到扐处。况且再扐之后,一变已经完成,只应把已经挂、扐的蓍草放置起来,以剩余的蓍草作为下一变的开始。现在却又把挂一并归为一处,朱氏不赞同是合适的。有人说:“前儒都说挂扐,而您间或说挂归。扐就是所归的蓍草,所说挂扐、挂归,难道有两个不同的意思吗?” 右氏考察:所谓归,是蓍草还在手中揲数,处在尚未扐之前;所谓扐,是蓍草已经放在左手指间,处在归置之后。说归,是为了取象于闰月,说明归来之后才扐;说扐,是为了接着说挂,说明已经扐置而不是归置。假如前面不说归而只说扐,就没人知道扐是怎样来的;后面不说扐而又说归,就会让人误以为一变中有三次归奇。大体上,论说揲法时说挂归,记载蓍策时说挂扐。四次营运而成一变。唐代孔氏说:四次经营蓍策,才构成《易》的一变。朱氏说:营,是经营的意思;易,就是变。也就是说,分二、挂一、揲四、归奇,共四次经营蓍策,才构成一变。经过十八变而成卦。唐代孔氏说:每一爻有三变:第一次揲不是五就是九,这是第一变;第二次揲不是四就是八,这是第二变;第三次揲也不是四就是八,这是第三变。右氏考察:在刚进行第一变、第二变时,爻还没有形成,不应把爻说在前面;应当说三变形成一爻。圣人说“十八变而成卦”,是把变放在前、卦放在后,所以没有说“一卦有十八变”。况且一变之中本来有两次揲,若说“第一次揲”,就会与“揲之以四”的揲相混淆;应当说第一次变不是五就是九,第二变、第三变都不是四就是八,文字简略而意思明白。朱氏说:三变形成一爻之后,再把四十九根蓍草按照前面的方式经营一次作为一变;积累十八变,形成六爻,成为一卦。白云郭氏说:一次挂、两次扐,共经过三变而形成一爻;按照《正义》的说法,就是六次揲、六次扐形成一爻,三十六次揲、三十六次扐形成一卦,这与“十八变而成卦”的经文不同。右氏考察:《正义》认为三变都要挂一,所以六揲、六扐形成一爻。郭氏只相信后两变不挂的方法,因此排斥《正义》的说法。又说一次挂、两次扐合起来就是三变而成一爻,却没有详细说明。大概一次挂、两次扐才构成一变,还没有形成一爻;到三次挂、六次扐,才共同构成三变而形成一爻。形成八卦而略有小成。《易数大略》说:“八卦中的一卦称为小成;小成时,内卦作为贞的部分建立起来;成卦时,外卦作为悔的部分完备。” 由此推引而扩展,触类旁通而增长,天下能够做的事情就全部完成了。各家的揲法。第一次揲,挂一次,揲三次,之后揲而不挂。得到九、八的各有二十七种,得到六的有一种,得到七的有九种。右氏说:这是《白云郭氏蓍卦辨疑》《新安程氏易原易数》所载的大略方法;后两变不挂就停止,三次营运中又得到六的只有一种,那么十八变之中得到六的情况就太少了。第一次揲挂一次,后两次揲不挂。只揲左手,不揲右手,只用右手的蓍草补足左手的余数。第一次揲,余一、余二,就补足为五;余三、余四,就补足为九。后两次揲,余一、余二,就补足为四;余三、余四,就补足为八。得到九、六的各有八种,得到七、八的各有二十四种。右氏说:这是唐代张氏《周易启元》的方法。后两次揲不挂,所以不相合;四次营运中不揲右手,也不相合。再扐,而且第一次变左手余一时,右手必余三;左手余二时,右手必余二。与挂一合成五的数,正是左右两手揲四后所剩的数,这是道理自然、形势上不能改变的地方。现在既然不揲右手,只看左手的余数来补,那么多少完全可以任意决定,何必要补足五、补足九呢?【开封郑氏说:《启元》第二揲后,在左手取一根蓍草夹在无名指之间,以象征闰月;但杨忠辅氏所载张氏谱法却说后两次揲不挂,须考察。】

三揲皆用四十九数,挂一不在竒耦数中。为九为六者各八,为七为八者各二十四。右庄氏新谱。案古法,次揲用初揲挂扐余蓍,三揲用次揲余蓍。今三揲皆用四十九,又挂一不用,皆与古戾。初,挂一不用,止用四十八蓍。于四十八中,别取一蓍,挂于指间,三变。凡三挂,余一,益二;余二,益一,为少;余三,益四;余四,益三,为多。为九、为六者各八;为七、为八者各二十四。右杨氏云:「蔡季通所传,季通自谓其非。」今案此法,以四十八策揲之,则有四八,而无五九。揲四之余,有一,有二,有三,而无四。有四则为一揲矣,岂得谓之余乎?四九,四八,四七,四六者,谓之策。四三,四四,四五,四六者,谓之竒。老阳之数九四,其九为三十六策,于四十九蓍之中,去其三十六策,则余十三。挂一不用,则余十二。以四揲之,得三是谓老阳之竒四三也。归竒于扐者,归此竒也。左手余一,余二,余三,或无余,皆未成揲,必以右手之蓍随其竒耦归之,足成一揲两揲之数【竒数一揲,耦数两揲】然后置之于扐【扐谓正策之旁,不必指间】所谓归者,本是左手之蓍,今归之也【右手之蓍初不曽用,故曰右手不揲】故余一则归以三,余三则归以一,皆成一揲之竒数。余二则归以六,无余则归以八,皆成两揲之耦数。竒一也,耦二也。三变皆竒三也,是谓四三老阳之竒也。三变皆耦六也,是谓四六老隂之竒也。三变而一竒二耦五也,是谓四五少阳之竒也。三变而一耦二竒四也,是谓四四少隂之竒也。为九为六者各八,为七为八者各二十四,为策,万有一千五百二十。右杨忠辅氏法,其新竒有四:揲四之余无四,一也。古法去挂扐,以所余为策数,今乃先去策数,反以挂扐为归,竒二也。揲左所余即为归竒,今以三变六揲所余除挂一而归之,三也。扐指间也,今以为正策之旁,四也。其他如四三、四四、四五、四六之为竒,又以一揲为竒,两揲为耦,皆圣人所未言。且谓此法合于二篇之策,不知二篇之策非揲蓍策数,易经诸数随用而殊,安可牵他数以强合?彼以九六之变皆八、七、八之变皆二十四,谓为隂阳均等,然以古圣才知,岂不能?是特一本之自然,不欲以私意损益之。多少隂阳老少唐孔氏曰:三者俱多,为老隂;俱少,为老阳;两少一多,为少隂;两多一少,为少阳。老阳数九,老隂数六。揲蓍之数九过,揲则得老阳;六过,揲则得老隂。少阳称七,少隂称八。义准此。○唐刘氏曰:一变遇少,与归竒而为五;再变遇少,与归竒而为四;三变如之。是老阳之数分措于指间者,十有三策焉。其余三十有六,四四而运得九,是已。余三象同。○盱江李氏曰:左手余二,右手亦余二,乃扐其四而谓之少。则扐十二并挂而十三,其存者三十六为老阳。以四计之则九揲也,故称九。余三象同【今案其存者三十六以下数语,若欲正名义,当云其存者三十六,以四计之凡九,故称九为老阳】今案揲蓍有挂扐数【十三○二十五十七○二十一】有数策【三十六○二十八○二十四○三十二】策数虽去挂扐而后见,然不可遽以挂扐为策。三少之挂扐十三,老阳之策三十六。若以三少为老阳,是老阳之策十三,不为三十六【六七八同】况止用多少,则不必用四十九策,但以三十三策揲之初一变亦五九,次二次三亦四八,求挂扐数则已全,求策数则不备。且既以挂扐定隂阳老少,虽弃策数可也,何庸复以策数定为九六七八?不几于赘乎?为老少之说者,以为非此无以别隂阳。且▯▯称两仪,□□□□称四象,犹曰析而称之。不知诸画为何字何音,不可宣于口。敬名▯▯为隂阳,□□□□为太少,是不得已也。至九六七八有字可指,有音可宣,何必更名为隂阳?犹为不得已乎?自有隂阳之名,乃不容不为老少之别。回视但称九六七八者,岂不为赘而又赘乎?彼又谓非此无以纪变。然使但有九六无七八,则以是别之为宜。今九六纪变,七八纪不变,何待以多少别老少,以老少纪变邪?彼又以为多少老少,其法简约。然初识其多少,次名曰老少,又次举策数,然后举策数之名【九六七八为策数之名】不亦繁且羡乎?唐张氏《周易啓元》曰:老阳变成少隂,老隂变成少阳。○沙随程氏曰:或曰九变六,六变九,非也。九当变八,六当变七。今案▯▯为隂阳之画,九六七八为纪画之名。得九七皆当画为▯,得六八皆当画为▯。《易经》止为九六,而蓍策有四数,莫适为主。蓍之神在变,故得九者本卦画为▯之卦,变为▯;得六者本卦画为▯之卦,变为▯。非▯▯者七八之所可专,九六必待变为七八而后可画也。

译三次揲都使用四十九这个数,挂一不计入奇偶数中。得到九、六的各有八种,得到七、八的各有二十四种。右氏说:这是庄氏新谱。考察古法,第二次揲使用第一次揲挂、扐后剩下的蓍草,第三次揲使用第二次揲剩下的蓍草。如今三次揲都使用四十九根,又不使用挂一,都与古法相违。第一次不使用挂一,只使用四十八根蓍草。在四十八根中另取一根挂在手指之间,进行三变。三次都挂:余一补二,余二补一,称为少;余三补四,余四补三,称为多。得到九、六的各有八种,得到七、八的各有二十四种。右氏说:杨氏说:“这是蔡季通传下来的方法,蔡季通自己也认为它不正确。”现在考察,这种方法用四十八策来揲,就会有四、八,而没有五、九。揲四的余数有一、二、三,而没有四;有四就已经成为一次揲了,怎么还能称为余数呢?四九、四八、四七、四六,称为策;四三、四四、四五、四六,称为奇。老阳的数是九四,其中九是三十六策;在四十九根蓍草中去掉三十六策,剩下十三根。挂一不使用,就剩下十二根。四根四根地揲,得到三,这叫作老阳的四三之奇。归奇于扐,就是归置这个奇数。左手余一、余二、余三,或者没有余数,都还没有完成一次揲,必须用右手的蓍草随着这个奇偶数归入,补足一次揲、两次揲的数目【奇数为一次揲,偶数为两次揲】,然后放在扐处【扐是正策旁边的位置,不一定在手指之间】。所谓归,本来是左手的蓍草,现在把它归置起来【右手的蓍草原本没有使用,所以说右手不揲】。因此余一就补三,余三就补一,都成为一次揲的奇数;余二就补六,没有余数就补八,都成为两次揲的偶数。奇是一,偶是二。三变都为奇三,就是四三老阳之奇;三变都为偶六,就是四六老阴之奇。三变中一奇二偶,成为五,这叫四五少阳之奇;三变中一偶二奇,成为四,这叫四四少阴之奇。得到九、六的各有八种,得到七、八的各有二十四种;策数总计一万一千五百二十。右氏说:杨忠辅氏的方法有四处新奇之处:揲四的余数没有四,这是第一处;古法除去挂、扐,把所余的数作为策数,如今却先除去策数,反而把挂、扐当作归,这是第二处;揲左手所得的余数就是归奇,如今却除去挂一,再把三变六揲所得的余数归入,这是第三处;扐本来在手指之间,如今却解释为正策旁边,这是第四处。至于把四三、四四、四五、四六称为奇,又把一次揲称为奇、两次揲称为偶,也都是圣人没有说过的。并且他说这种方法符合《易》二篇的策数,却不知道二篇的策数不是揲蓍所得的策数;《易经》中的各种数随着用途不同而不同,怎么可以牵强地拿别的数来强行相合?他因为九、六之变都各有八,七、八之变都各有二十四,就说这是阴阳均等;但以古代圣人的才智,难道会做不到吗?这只是自然形成的数目,不应凭个人意思任意增损。多少、阴阳、老少。唐代孔氏说:三次都是多数,叫老阴;三次都是少数,叫老阳;两少一多,叫少阴;两多一少,叫少阳。老阳之数为九,老阴之数为六。揲蓍之数得到九,揲法就成为老阳;得到六,揲法就成为老阴。少阳称七,少阴称八,道理依此类推。唐代刘氏说:一变遇到少数,和归奇合起来成为五;再变遇到少数,和归奇合起来成为四;第三变也是这样。因此,老阳之数分置在手指之间的共有十三策;其余三十六策,四根四根地计数得到九,就是老阳。其余三种情况也相同。盱江李氏说:左手余二,右手也余二,于是把这四根夹置起来,称为少数。这样扐数十二,加上挂一就是十三;剩下的三十六就是老阳。按四来计算是九次揲,所以称为九。其余三种情况也相同。【今按:从“其存者三十六”以下几句,若要订正名称和含义,应当说:剩下三十六根,按四计算共为九,所以称为九,属于老阳。】现在考察,揲蓍有挂、扐数【十三 二十五、十七 二十一】;有策数【三十六 二十八 二十四 三十二】。策数虽然要去掉挂、扐之后才显现,但不能马上把挂、扐当作策数。三少的挂、扐数是十三,老阳的策数是三十六。如果把三少当作老阳,那么老阳的策数就是十三,而不是三十六【六、七、八也同样如此】。况且如果只使用多少的名称,就不必使用四十九策,只用三十三策来揲:第一次变仍然得到五、九,第二、第三变仍然得到四、八,求挂、扐数已经足够,求策数却不完整。既然已经以挂、扐来确定阴阳、老少,即使舍弃策数也可以,何必又用策数来确定九、六、七、八?这不是多余吗?主张老少说的人认为,不这样就无法区别阴阳。并且▯▯称为两仪,□□□□称为四象,也就是把它们分别析出而称名。他们不知道这些卦画究竟是什么字、读什么音,无法用口说出,所以不得已把▯▯命名为阴阳,把□□□□命名为太少。至于九、六、七、八,都有可以指称的字,也有可以读出的音,为什么还要另外改名为阴阳?难道仍然是不得已吗?既然已有阴阳之名,就不能不再区分老少。回头看那些只称九、六、七、八的说法,难道不是多余而又多余吗?他们又说,不这样就无法记载变化。但如果只有九、六而没有七、八,用这种方式区别还可以;如今九、六用来记变,七、八用来记不变,何必还用多少来区别老少,再用老少来记变呢?他们又认为,使用多少、老少的名称,方法简约。但先辨认多少,再称为老少,接着列出策数,最后又列出策数的名称【九、六、七、八是策数的名称】,难道不是既繁琐又多余吗?唐代张氏《周易启元》说:老阳变成少阴,老阴变成少阳。沙随程氏说:有人说九变为六、六变为九,这是不对的。九应当变为八,六应当变为七。现在考察,▯▯是阴阳的卦画,九、六、七、八是记载卦画的名称。得到九、七,都应当画作▯;得到六、八,都应当画作▯。《易经》只说九、六,而蓍策有四个数,没有哪一个可以单独作为主名。蓍草的神妙在于变化,所以得到九时,本卦画作▯的卦,变为▯;得到六时,本卦画作▯的卦,变为▯。并不是▯、▯可以由七、八专门占有;九、六必须等到变为七、八之后,才能画出相应的卦画。

新安程氏曰:九者,干数,是为乾卦一爻之策;六者,坤数,是为坤卦一爻之策。世之名两多一少而为少阳者,在易数为七,而震、坎、艮本之以成其卦也。世之名两少一多而为少隂者,在易数为八,而巽、离、兊得之以成其卦也。○开封郑氏曰:干老阳称九,坤老隂称六;震、坎、艮少阳称七,巽、离、兊少隂称八。○《易数大略》曰:干用九为老阳,坤用六为老隂;震、坎、艮用七为少阳,巽、离、兊用八为少隂。○朱氏曰:老少之别,本所以生爻,非所以名卦。今案《易经》诸卦,凡阳爻皆称九,凡隂爻皆称六。必诸爻皆阳始称干,诸爻皆隂始称坤。一有间焉,则九六散成他卦。今三家之云,恐因大传以乾坤九六积为当期之数,故有此说。不知三百六十,不特积九六为然,虽七八亦尔。六因九之三十六为二百一十六,六因六之二十四为百四十四,凡三百六十六。因七之二十八为百六十八,六因八之三十二为百九十二,亦三百六十。《易经》用九六,不兼七八,故大传举九六,非九六专为乾坤。至揲蓍策数,凡得二十八,虽为干,亦称七;若为三男,则未必皆七。凡得三十二,虽为坤,亦称八;若为三女,则未必皆八。蓍法兼用九六七八,与《易经》不同,则七八不专为六子。先儒有以乾坤为老阳老隂,六子为少阳少隂者,后人不察其故,而轻袭之。盖三少、三多、两少一多、两多一少,方成一爻,未成卦,故多少不可以名卦。及积为六爻,其成干者,本卦以老阳、少阳之卦,以少阳、老隂;其成坤者,本卦以老隂、少隂之卦,以少隂、老阳。六子亦然。是二老未必专为乾坤,二少未必专为六子,则老少亦不可以名卦。必详玩《易经》蓍法乃可。又二篇之策,阳爻百九十二,以三十六乗之为六千九百一十二;隂爻百九十二,以二十四乗之为四千六百八,緫万有一千五百二十。若阳爻以二十八乗之,为五千三百七十六隂爻,以三十二乗之,为六千一百四十四,亦万有一千五百二十。故四策数虽不齐,及緫为当期万物之数,乃无不合。何可专以九六配乾坤,七八配六子?谷水林氏曰:第一揲得五余四十四,为干兊离震之象;得九余四十,为坤巽坎艮之象。第二揲四十四策,得四余四十,为干兊之象;得八余三十六,为离震之象。四十策,得四余三十六,为坎巽之象;得八余三十二,为坤艮之象。第三揲四十策,得四余三十六,为老阳干之象;得八余三十二,为少隂兊之象。三十六策,得四余三十二,亦为八,为少隂【初四十四者,离之象;初四十者,巽之象】得八余二十八,为七,为少阳【初四十四者,震之象;初四十者,坎之象】三十二策,得四余二十八,亦为七,为少阳艮之象;得八余二十四,为老隂坤之象。右案其初一遇多少,不待三变即定为某卦之象。若质以蓍法,三变后或多或少方成一爻。得老阳、老隂未必为乾坤,少阳、少隂未必为六子。况可于初变未成爻之时,遽以得五者为少为干兊离震之象,得九者为多为坤巽坎艮之象。其终以三十六为老阳干之象等语,与沈氏同。其误外,是名义之差:者三十六策四数之凡九,因九乃得老阳之名;二十四策四数之凡六,因六乃得老隂之名。今去九六,但以三十六、二十四遽为老阳、老隂,则于名义不正。七八亦然。数策白云郭氏曰:凡卦爻所得之数,独谓之策,自余虽天地大衍,亦皆但谓之数。又曰:数者,策之所宗,而策为已定之数。○朱氏曰:数是自然之数,策即蓍之茎数,凡言策者,即谓卜蓍也。礼曰:「▯为卜,荚为筮。」又曰:「倒荚、侧▯皆以荚对▯为言。」仪礼亦言:「筮人执荚。」凡言策数,虽指挂扐之外、过揲见存之数而言,然不以挂扐之内所余之蓍不为策。○新安程氏以一策为一蓍。○《易数大略》以一策为一筭。今案三代,或云▯筮,或云卜筮,仪礼、戴记皆云▯防,或云▯筮,大传、中庸皆云蓍▯。盖蓍防对▯而言,则蓍即防;蓍自与策对言,则蓍者物之名,策者蓍之数。蓍之言策,犹物之言枚,木之言章,竹之言个。若防与数对言,则自一二至亿兆谓之数,阅蓍之茎数谓之策。此数与策之别,至揲法緫言则云蓍渉,数则云策。交重单拆唐张氏曰:两多一少,单下筹;两少一多,并下筹;三少,重下筹;三多,交头下筹。○三衢刘氏曰:三少为老阳,今之重是也;三多为老隂,今之交是也;两多一少为少阳,今之单是也;两少一多为少隂,今之拆是也。○开封郑氏曰:古人画地识爻,遇九则重其竒,遇六则交其耦。掷钱以九为重,以六为交,本出此。若云交头下筹,则亦俚俗之言耳。○《易数大略》曰:老阳其画为口,所谓重也;少隂其画为▯,所谓拆也;少阳其画为▯,所谓单也;老隂其画为□,所谓交也。

译新安程氏说:九是乾的数,是乾卦一爻的策数;六是坤的数,是坤卦一爻的策数。世人把两多一少称为少阳,在《易数》中是七,震、坎、艮以此为本而形成其卦。世人把两少一多称为少阴,在《易数》中是八,巽、离、兊由此而形成其卦。开封郑氏说:乾的老阳称九,坤的老阴称六;震、坎、艮的少阳称七,巽、离、兊的少阴称八。《易数大略》说:乾使用九,作为老阳;坤使用六,作为老阴;震、坎、艮使用七,作为少阳;巽、离、兊使用八,作为少阴。朱氏说:老少的区别,本来是用来生成爻的,不是用来命名卦的。现在考察《易经》各卦,凡阳爻都称九,凡阴爻都称六。必须各爻全是阳爻,才称为乾;各爻全是阴爻,才称为坤。只要有一爻不同,九、六就分散而成为其他卦。如今三家这样说,恐怕是因为《大传》把乾坤的九、六相加作为当期之数,所以有这种说法。他们不知道三百六十并不只是九、六相加所得,七、八也同样可以得到这个数。六乘九的三十六,得二百一十六;六乘六的二十四,得一百四十四,共三百六十。六乘七的二十八,得一百六十八;六乘八的三十二,得一百九十二,也共三百六十。《易经》使用九、六而不兼用七、八,所以《大传》举九、六,并不是九、六专属于乾坤。至于揲蓍的策数,凡得到二十八,虽然是乾,也称七;如果是三男,未必都称七。凡得到三十二,虽然是坤,也称八;如果是三女,未必都称八。蓍法兼用九、六、七、八,与《易经》不同,所以七、八并不专属于六子。前儒有把乾坤当作老阳、老阴,把六子当作少阳、少阴的,后人没有考察其中原因,便轻率地沿袭了它。大概三少、三多、两少一多、两多一少,才形成一爻,还没有形成一卦,所以多少不能用来命名卦。等到积成六爻,形成乾卦时,本卦是由老阳、少阳组成的卦,变卦则是少阳、老阴;形成坤卦时,本卦是由老阴、少阴组成的卦,变卦则是少阴、老阳。六子卦也是这样。这样看来,二老未必专属于乾坤,二少也未必专属于六子,所以老少也不能用来命名卦。必须详细玩味《易经》的蓍法才可以明白。又,二篇的策数中,阳爻一百九十二,以三十六乘之为六千九百一十二;阴爻一百九十二,以二十四乘之为四千六百零八,总计一万一千五百二十。若阳爻以二十八乘之,为五千三百七十六;阴爻以三十二乘之,为六千一百四十四,也总计一万一千五百二十。因此,四种策数虽然各不相同,等到总计为当期万物之数时,却没有不相合的。怎么能专门把九、六配给乾坤,把七、八配给六子呢?谷水林氏说:第一次揲得到五,余四十四,这是乾、兊、离、震的象;得到九,余四十,这是坤、巽、坎、艮的象。第二次用四十四策揲,得到四,余四十,这是乾、兊的象;得到八,余三十六,这是离、震的象。用四十策揲,得到四,余三十六,这是坎、巽的象;得到八,余三十二,这是坤、艮的象。第三次用四十策揲,得到四,余三十六,这是老阳乾的象;得到八,余三十二,这是少阴兊的象。用三十六策揲,得到四,余三十二,也是八,是少阴【第一次为四十四策时,是离的象;第一次为四十策时,是巽的象】;得到八,余二十八,是七,是少阳【第一次为四十四策时,是震的象;第一次为四十策时,是坎的象】。用三十二策揲,得到四,余二十八,也是七,是少阳艮的象;得到八,余二十四,是老阴坤的象。右氏考察:第一次变遇到多少,不等到三变完成,就预先确定为某卦之象。若按照蓍法考察,三变之后或多或少,才形成一爻。得到老阳、老阴的未必是乾坤,得到少阳、少阴的未必是六子。何况在第一次变、爻还没有形成时,怎么能突然把得到五的称为少,称为乾、兊、离、震之象;把得到九的称为多,称为坤、巽、坎、艮之象?他最后说三十六是老阳乾之象等,与沈氏相同。除这些错误外,还有名称含义上的错误:三十六策按四计数总数为九,因为九才得到老阳的名称;二十四策按四计数总数为六,因为六才得到老阴的名称。如今去掉九、六,直接把三十六、二十四称为老阳、老阴,就使名称和含义不正。七、八也是这样。策数。白云郭氏说:凡卦爻所得的数,单独称为策;除此之外,即使是天地大衍之数,也都只称为数。又说:数是策所依据的根本,策则是已经确定的数。朱氏说:数是自然形成的数,策就是蓍草茎的数;凡是说策,就是说卜筮所用的蓍草。《礼》说:“龟用于卜,蓍荚用于筮。”又说:“倒荚、侧龟,都是把荚与龟相对而言。”《仪礼》也说:“筮人执荚。”凡是说策数,虽然是指挂、扐之外,经揲后现存的蓍草数而言,但并不是说挂、扐之内所剩的蓍草就不称策。新安程氏把一策当作一根蓍草。《易数大略》把一策当作一个数。现在考察三代,有时说龟筮,有时说卜筮;《仪礼》《戴记》都说龟蓍,有时说龟筮;《大传》《中庸》都说蓍龟。大概蓍与龟相对时,蓍就是蓍荚;蓍单独与策相对时,蓍是物的名称,策是蓍的数量。蓍说成策,就像物说成枚,木说成章,竹说成个。如果蓍荚与数相对而言,那么从一、二直到亿、兆都称数,计算蓍草茎的数量则称策。这就是数与策的区别;到了揲法总的说法中,常说蓍,涉及数量时则说策。交、重、单、拆。唐代张氏说:两多一少,画单卦;两少一多,画拆卦;三少,画重卦;三多,画交卦。三衢刘氏说:三少是老阳,就是现在所说的重;三多是老阴,就是现在所说的交;两多一少是少阳,就是现在所说的单;两少一多是少阴,就是现在所说的拆。开封郑氏说:古人画地来标识爻,遇到九就把奇画重叠,遇到六就把偶画交叉。用掷钱的方法,以九称重,以六称交,就是由此而来。若说“交头下筹”,也只是民间俗语罢了。《易数大略》说:老阳的卦画作“口”,这就是所谓重;少阴的卦画作▯,这就是所谓拆;少阳的卦画作▯,这就是所谓单;老阴的卦画作□,这就是所谓交。

○谷水林氏曰:九,老阳也,其画重;六,老隂也,其画交;八,少隂也,其画耦;一,少阳也,其画竒。○杨氏曰:四六为老隂,画板以□;四七为少阳,画板以一;四八为少隂,画板以▯;四九为老阳,画板以口。今案蓍变而有之卦者,宜画两卦,一为本卦,一为之卦。如陈侯筮得观之否,史曰:“坤土也,巽风也,干天也。风为天于土上,山也有山之材,而照之以天光,于是乎居土上。”必先画本卦▯,有巽坤,乃有风有土之象。次画之卦▯,自巽坤变乾坤,有风为天于土上之象,有天光之象。互体以观,二三四为艮,有山之象;三四五为巽,有山材之象。若交重单拆,三代未闻。或谓出于鬼谷子,今《火珠林》诸家多用之。然《火珠林》掷钱代蓍,用一卦定吉凶,画交重以纪变,其定爻以世应,其玩占以纳甲五行六兽。彼变包牺之画,弃周公之辞,屏《说卦》之象,黜四策之名,故不必画两卦。今揲蓍而用交重,乃但画一卦为□,则外卦无巽无干,互体无艮无巽,何以象之为风为天为山为木?圣人立象以尽意,学圣人者宜谨所从。左传国语占法六爻不变沙随程氏曰以卦彖占案《左传》昭公七年,孔成子筮立元,遇屯不变,曰:“元亨。”此举卦彖为占者。然威公十六年,晋楚战,晋筮遇复;僖公十五年,秦伐晋,筮遇蛊,皆不变,皆不举卦彖。孔成子筮立絷,遇屯之比,乃一爻变。史朝举卦彖曰:“元亨。”则六爻不变者,不专以卦彖占,而一爻变者,反得举卦彖也。一爻变沙随程氏曰以变爻占案《左传》庄公二十二年,周史筮陈敬仲,遇观之否;闵公元年,毕万筮仕,遇屯之比;闵公二年,威公筮成季,遇大有之干;僖公十五年,晋献公筮嫁伯姬,遇归妹之睽;僖公二十五年,晋文筮纳王,遇大有之睽;襄公十五年,崔武子筮棠姜,遇困之大过;昭公五年,庄叔筮穆子,遇明夷之谦,皆以两卦之变爻占。然昭公十二年,南蒯筮遇坤之比;哀公九年,赵鞅筮救郑,遇泰之需,乃止用本卦而不及之卦,则所用变爻亦不定。二爻变易》数大略曰:「以本卦二变爻占,仍以上爻为主。」案二书无此例。三爻变易》数大略曰:「以本卦及之卦彖辞占。」案《晋语》晋公子筮有晋国,得贞屯,悔豫,司空季子举利建侯。此以两卦彖辞占者,然《周语》晋筮成公遇《干》之《否》,亦三爻变,乃引当时占书而不举《易》彖。四爻变易》数大略曰:「以二卦二不变爻占,仍以下爻为主。」案二书无此例。五爻变沙随程氏曰以不变爻占案《左传·襄公九年》穆姜筮徃东宫,遇艮之八;《晋语》董因筮晋公子,得泰之八,皆不用不变爻而举卦彖。六爻变沙随程氏曰:「以乾坤二用为例。」《○易数大略》曰:「干占用九,坤占用六,余卦占之卦,彖辞。」案《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蔡墨对魏献子曰:「在干之坤,曰见羣龙无首,吉。」余卦二书无此例。贞悔六爻不变沙随程氏曰:「内卦为贞,外卦为悔。」案《左▯》僖公十五年,秦伯筮伐晋,遇蛊,曰:“贞风也,其悔山也。”昭公七年,孔成子筮立元,遇屯不变,史朝但举卦辞,不及贞悔。一爻变案二书无此例二爻变沙随程氏曰:「以本卦为贞,之卦为悔。」案二书无此例三爻变沙随程氏曰:「本卦为贞,之卦为悔。○易数大略同。案《晋语》:『晋公子筮有晋国,得贞屯悔豫』,为三爻变。然《周语》:『晋筮成公遇干之否』,亦三爻变,乃不云『贞干悔否』。」四爻变沙随程氏曰:「本卦为贞,之卦为悔。」案二书无此例五爻变六爻变案二书无此例得八穆姜筮得艮之八,董因筮得泰之八,皆举卦辞为占,岂筮得八而以卦辞占者,乃当时占法邪?至晋公子筮得贞屯悔豫,皆八,司空季子举卦辞,而筮史皆曰「闭而不通」,则仅取不变之义,岂季子据法以蔽占,而筮史反不用邪?艮之八,泰之八,与贞屯悔豫,皆两卦也。孔成子筮立元,得屯不变,止一卦尔,史朝亦举卦辞,则两卦遇八与一卦不变者,其占法皆同邪?借曰六爻不变者当举卦辞,则秦伯伐晋,筮得蛊不变,卜徒父止,以贞悔之象占,则六爻不变者又不专举卦辞也。孔成子筮立絷,得屯之比,史朝亦举卦辞,则有变爻者不用变爻,而冒入于得八与六爻不变之例,岂筮史亦无定法邪?皆八

译谷水林氏说:九是老阳,它的爻画重;六是老阴,它的爻画交;八是少阴,它的爻画偶;一是少阳,它的爻画奇。杨氏说:四、六是老阴,画板用□表示;四、七是少阳,画板用一表示;四、八是少阴,画板用▯表示;四、九是老阳,画板用口表示。现在考察用蓍草占筮而产生之卦的情况,应当把两卦都画出来:一卦是本卦,一卦是之卦。比如陈侯占筮得到观卦变为否卦,史官说:“坤是土,巽是风,乾是天。风在天之下、土之上,便是山;山有山木,又以天光照耀它,于是便处在土的上面。”因此必须先画本卦▯,其中有巽、坤,才有风和土的卦象。其次画之卦▯,由巽、坤变为乾、坤,便有风变为天而处在土上的卦象,也有天光的卦象。用互体观察,二、三、四爻为艮,有山的卦象;三、四、五爻为巽,有山木的卦象。至于把爻画分为交、重、单、拆,三代以来没有听说过。有人说这是出自鬼谷子,如今《火珠林》等各家大多采用这种方法。然而《火珠林》用掷钱来代替蓍草,用一卦决定吉凶,画交、重来记录变化,以世应确定爻位,以纳甲、五行、六兽来推玩占筮。它改变了伏羲的爻画,舍弃了周公的爻辞,排除了《说卦》的卦象,废黜了四策之名,所以不必画两卦。如今用揲蓍法而采用交、重的爻画,却只画一卦作为□,那么外卦就没有巽、乾,互体也没有艮、巽,凭什么取象为风、天、山、木呢?圣人设立卦象来充分表达意旨,学习圣人的人应当谨慎选择所遵循的方法。《左传》《国语》的占筮方法 六爻不变 沙随程氏说:以卦的彖辞来占断。考察《左传·昭公七年》:孔成子占筮拥立元,得到屯卦且六爻不变,说:“元亨。”这是举用卦的彖辞来占断。然而《左传·威公十六年》晋、楚交战,晋国占筮得到复卦;《左传·僖公十五年》秦国讨伐晋国,占筮得到蛊卦,都是六爻不变,却都没有举用卦的彖辞。孔成子占筮拥立絷,得到屯卦变为比卦,只有一爻变。史朝举用卦的彖辞说:“元亨。”这样看来,六爻不变时并不专门用卦的彖辞占断;反而是一爻变时,还可以举用卦的彖辞。一爻变 沙随程氏说:以变化的爻来占断。考察《左传·庄公二十二年》:周史为陈敬仲占筮,得到观卦变为否卦;《左传·闵公元年》毕万占筮求仕,得到屯卦变为比卦;《左传·闵公二年》威公占筮成季,得到大有卦变为乾卦;《左传·僖公十五年》晋献公占筮嫁伯姬,得到归妹卦变为睽卦;《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晋文公占筮迎纳周王,得到大有卦变为睽卦;《左传·襄公十五年》崔武子占筮娶棠姜,得到困卦变为大过卦;《左传·昭公五年》庄叔占筮穆子,得到明夷卦变为谦卦,这些都依据两卦的变爻来占断。然而《左传·昭公十二年》南蒯占筮,得到坤卦变为比卦;《左传·哀公九年》赵鞅占筮救郑,得到泰卦变为需卦,却只采用本卦而不涉及之卦,那么所采用的变爻也并不固定。二爻变 《易》数大略说:“依据本卦的两个变爻占断,仍以上爻为主。”考察两部书,没有这样的例子。三爻变 《易》数大略说:“依据本卦和之卦的彖辞占断。” 考察《晋语》:晋公子占筮能否拥有晋国,得到贞屯、悔豫,司空季子举用两卦的彖辞,说明这是依据两卦彖辞占断的。然而《周语》记载,晋国占筮成公,得到乾卦变为否卦,也属于三爻变,却引用当时的占书,而没有举用《易》的彖辞。四爻变 《易》数大略说:“依据两卦中两个不变的爻占断,仍以下爻为主。”考察两部书,没有这样的例子。五爻变 沙随程氏说:以不变的爻来占断。考察《左传·襄公九年》:穆姜占筮前往东宫,得到艮卦之八;《晋语》董因占筮晋公子,得到泰卦之八,二者都没有采用不变爻,而是举用卦辞占断。六爻变 沙随程氏说:“以乾、坤二卦的二用为例。” 《易数大略》说:“乾卦占用九,坤卦占用六,其余各卦则占用之卦的彖辞。” 考察《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蔡墨回答魏献子说:“在乾卦变为坤卦的情况下,说‘见群龙无首,吉’。”其余各卦,两部书中没有这样的例子。贞悔 六爻不变 沙随程氏说:“内卦为贞,外卦为悔。” 考察《左传·僖公十五年》:秦伯占筮讨伐晋国,得到蛊卦,说:“贞是风,悔是山。”《左传·昭公七年》孔成子占筮拥立元,得到屯卦且六爻不变,史朝只举用卦辞,没有涉及贞、悔。一爻变 考察两部书,没有这样的例子。二爻变 沙随程氏说:“以本卦为贞,以之卦为悔。” 考察两部书,没有这样的例子。三爻变 沙随程氏说:“本卦为贞,之卦为悔。《易数大略》的说法相同。考察《晋语》:“晋公子占筮能否拥有晋国,得到贞屯、悔豫”,这是三爻变。然而《周语》说:“晋国占筮成公,得到乾卦变为否卦”,同样是三爻变,却没有说“贞乾、悔否”。四爻变 沙随程氏说:“本卦为贞,之卦为悔。” 考察两部书,没有这样的例子。五爻变 六爻变 考察两部书,没有这样的例子。得到八 穆姜占筮得到艮卦之八,董因占筮得到泰卦之八,二人都举用卦辞来占断。难道占筮得到八、用卦辞占断,是当时的占筮方法吗?至于晋公子占筮得到贞屯、悔豫,都是八,司空季子举用卦辞;而筮史都说“闭塞而不通”,难道司空季子是依据占筮法来总括占断,筮史反而没有采用这种方法吗?艮之八、泰之八,以及贞屯、悔豫,都是两卦。孔成子占筮拥立元,得到屯卦且六爻不变,只有一卦,史朝也举用卦辞;那么得到两卦之八和一卦六爻不变的情况,占法难道相同吗?姑且说六爻不变时应当举用卦辞,那么秦伯讨伐晋国,占筮得到蛊卦且六爻不变,卜徒父却停止行动,而是依据贞、悔的卦象占断;这样看来,六爻不变时又不一定专门举用卦辞。孔成子占筮拥立絷,得到屯卦变为比卦,史朝也举用卦辞;这就是说有变爻时不采用变爻,反而混入得到八和六爻不变的例子,难道筮史也没有固定的方法吗?都是八

左传》《国语》载筮得八者凡三,艮泰得八,可以意推。唯贞屯悔豫皆八,难晓。朱氏曰:据本文语势,似是连得两卦而皆不值老阳老隂之爻,故结之曰「皆八」也。然两卦之中亦有阳爻,又不为偏言「皆八」,此说似亦未安。沙随程氏曰:初与四五,凡三爻变。初与五用九变,四用六变,其数不纯。其不变者二、三、上,在屯为八,在豫亦八,故举其纯者而言「皆八」。案朱氏自以其说为未安,而程氏之说亦有可议。二书所载三爻变而称八者虽止此,然有五爻变而称八者亦可例考。穆姜遇艮之八,凡五爻变,三、上以九变,初、四、五以六变,第二爻不变。此爻在艮为八,在随亦八,正与贞屯悔豫之占同,乃不云「贞艮悔随皆八」而云「艮之八」,何邪?盖凡称八者,皆主不变爻为言。此有两说:其一则七八皆不变,今有八无七,谓不变者皆八而非七也;其二则艮之八一爻不变,在下卦之二,泰之八一爻不变,在上卦之五,故但称之「八」。此占二、三、上不变,渉上下卦,下卦不变者八,上卦不变者亦八,谓上下卦之不变者皆八而非七,以别于上卦得八而下卦否,或下卦得八而上卦否者。使他占得八而渉上下卦,则亦云「皆八」矣。贞屯悔豫句絶,「皆八」自为一句。物变无穷,易爻有限,以有限贯无穷,而固滞若此,吾知易之神已先穷矣。详见《易雅占释》章。筮宗氏谱汉京氏 房  马氏 融郑氏 康成 荀氏 爽班氏 固晋韩氏 康伯魏王氏  弼  董氏  遇顾氏  懽吴姚氏  信后魏闗氏  子明唐孔氏  颖达  刘氏  禹锡张氏  辕本朝麻衣       希夷陈氏 抟安定胡氏  翼之 康节邵氏 雍横渠张氏  载  伊川程氏 颐涑水司马氏 光  眉山苏氏 轼临川王氏  安石 三衢刘氏 牧晁氏 公武 ▯山杨氏 时吕氏 大临 汉上朱氏 震开封郑氏 克  白云郭氏 雍考亭朱氏 熹  盱江李氏 泰伯新安程氏 大昌 沙随程氏 迥梦溪沈氏 括    龚氏 深父耿氏 南仲   陈氏 可中张氏 行成 金沙郑氏 东卿杨氏 元素 谷水林氏 至易数大略      杨氏 忠辅

筮宗

译《左传》《国语》记载占筮得到八的共有三例,艮卦、泰卦得到八,可以凭意思推知;只有贞屯、悔豫都是八这一句,难以理解。朱氏说:根据原文的语势来看,似乎是连续得到两卦,而且都没有遇到老阳、老阴的爻,所以最后说“都是八”。然而两卦之中也有阳爻,却又不说“都是八阳”,因此这种说法似乎也不妥。沙随程氏说:初爻与四爻、五爻,共有三爻变化。初爻与五爻用九而变,四爻用六而变,它们的数并不纯。不变的是二爻、三爻、上爻;这些爻在屯卦中是八,在豫卦中也为八,所以举出其纯一的部分,说“都是八”。考察起来,朱氏自己认为他的说法不妥,而程氏的说法也有可以讨论之处。两部书所记载的三爻变而称为八的例子虽然只有这一例,但五爻变而称为八的例子也可以依此考察。穆姜遇到艮卦之八,共有五爻变化;三爻、上爻以九而变,初爻、四爻、五爻以六而变,第二爻不变。这个爻在艮卦中是八,在随卦中也为八,正与贞屯、悔豫的占例相同;可是并不说“贞艮、悔随都是八”,而说“艮之八”,这是为什么呢?大概凡是称作“八”的,都是指不变的爻而言。对此有两种说法:第一种是七、八都表示不变,现在只有八而没有七,是说不变的爻都是八而不是七;第二种是,艮之八只有一爻不变,位于下卦的第二爻;泰之八也只有一爻不变,位于上卦的第五爻,所以只称为“八”。这个占例中,二爻、三爻、上爻不变,涉及上下卦;下卦的不变爻是八,上卦的不变爻也为八,是说上下卦的不变爻都是八而不是七,以区别于上卦得到八而下卦不是八,或下卦得到八而上卦不是八的情况。假如其他占例得到八而又涉及上下卦,那么也会说“都是八”。“贞屯、悔豫”句应在此断句,“都是八”自成一句。万物的变化没有穷尽,而《易》的爻数却是有限的;用有限的数贯通无穷的变化,却拘泥到这种程度,我知道《易》的神妙已经先被穷尽了。详见《易雅占释》篇。筮宗氏族谱 汉 京氏 房  马氏 融 郑氏 康成 荀氏 爽 班氏 固 晋 韩氏 康伯 魏 王氏 弼  董氏 遇 顾氏 懽 吴 姚氏 信 后魏 关氏 子明 唐 孔氏 颖达  刘氏 禹锡 张氏 辕 本朝 麻衣    希夷陈氏 抟 安定胡氏 翼之 康节邵氏 雍 横渠张氏 载  伊川程氏 颐 涑水司马氏 光  眉山苏氏 轼 临川王氏 安石 三衢刘氏 牧 晁氏 公武 龟山杨氏 时 吕氏 大临 汉上朱氏 震 开封郑氏 克  白云郭氏 雍 考亭朱氏 熹  盱江李氏 泰伯 新安程氏 大昌 沙随程氏 迥 梦溪沈氏 括  龚氏 深父 耿氏 南仲  陈氏 可中 张氏 行成 金沙郑氏 东卿 杨氏 元素 谷水林氏 至 《易数大略》    杨氏 忠辅 《筮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