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大乘论释卷第一释依止胜相中众名品第一(2/17)
释曰。依止三种不净品法熏习。后时此识得生。为摄藏无始熏习故。是名果相。熏习章第二论曰。何法名习气。此习气名欲显何义。
释曰。此二问有何异。前问名所目义。后问义所得名。
论曰。此法与彼相应。共生共灭后变为彼生因。此即所显之义譬如于麻以花熏习。麻与花同时生灭。彼数数生为麻香生因。
释曰。此谓能受熏习法。彼谓能熏习法。共谓一时一处。同生同灭若法有生灭。则有能熏所熏。若异此则不然。能熏者相续短。所熏者相续长。是故能熏已谢所熏恒在。后变为彼生因。变即当彼如彼生功能此亦复尔。此即所显之义义即名所目。名即义所成。
论曰。若人有欲等行。有欲等习气。
释曰。数起烦恼是名行。此行有习气。习气何相。
论曰。是心与欲等同生同灭。彼数数生。为心变异生因。
释曰。同生灭义如前。彼者欲等行。数数生者。或约一生或约一时。先未有熏习。今变异为彼生因能变异心是名熏习。于不净品中是一类谓烦恼浊。
论曰。若多闻人有多闻习气。
释曰。多闻人或在思位。或在修位。有多闻习气。此有何相。
论曰。数思所闻共心生灭。
释曰。如前所闻名句味。引多道理。恒思量。是思量中正思与意识共生共灭。
论曰。彼数数生为心明了生因。
释曰。是正思所闻。于意识中数数生灭。意识于闻中既明了。熏习阿梨耶识。此意识若灭。后更欲起。次第转胜。由此熏习成。是故聪明事不失。
论曰。由此熏习得坚住故。
释曰。于思慧得坚。于修慧得住。
论曰。故说此人为能持法。
释曰。由此熏习能不忘失。若人别缘余事。亦得说名能持法人。
论曰。于阿梨耶识。应知如此道理。
释曰。若善恶熏习。生起道理应如此知。不一异章第三论曰。此染污种子。与阿梨耶识同异云何。
释曰。是不净品法种子。在阿梨耶识中。为有别体故异。为无别体故不异。若尔有何失。若异者诸种子应有分分差别。阿梨耶识亦应如是成无量分。若种子自异本识。不异刹那刹那灭义则不成。若此识与种子异。于识中善恶二业熏习。随业或善或恶。生起种子。汝许种子是无记。云何得异。此识与种子若不异彼多此一。云何不异。此难显二种过失。为离彼难二过失故。须明不一不异义。
论曰。不由别物体故异如此和合虽难分别。而非不异。
释曰。此阿梨耶识与种子。如此共生。虽有能依所依不由别体故异。如眼根及眼识。眼根以色为体。眼识以无色为体。此识与种子无此异体故。不可说异。既不可说异。何不说一。如此和合虽难分别。而能依是假无体。所依是实有体。假实和合异相难可分别。以无二体故。譬如苦集二谛。苦谛实有果报五阴为体。集谛是假名。依苦谛得显。无有别体。假说为因。五阴虽难分别而非不异。识与种子亦尔。何以故。
论曰。阿梨耶识如此而生。
释曰。若不异如先熏习未生时。此识但是果报。不能为他作因。若熏习生时。此识亦应如此而生。与本无异。既无此义故非不异。无此义者。
论曰。熏习生时有功能胜异。说名一切种子。
释曰。此识先未有功能熏习生。后方有功能故异于前。前识但是果报。不得名一切种子。后识能为他生因。说名一切种子。前识但生自相续。后识能生自他相续故胜于前。譬如麦种子。于生自芽有功能故。说麦是芽种子。麦若陈久或为火所损。则失功能。麦相不异。以功能坏故不名种子。此识亦尔。若有生一切法功能。由与功能相应。说名一切种子。此功能若谢无余。但说名果报识。非一切种子。是故非不异。更互为因果章第四论曰。云何阿梨耶识与染污。一时更互为因。
释曰。阿梨耶识或为一切法因。或为一切法果。一切法于阿梨耶识亦尔。如此义云何可知。为显此义故应说譬。
论曰。譬如灯光与灯炷生及烧然。一时更互为因。
释曰。由炷体作依止。能生光焰故。炷是光焰生因。光焰即此生刹那中能烧然炷。光焰即为炷烧然因。此阿梨耶识与彼一切法。为共有生因。应知此义。何以故。此因现在住。未坏果生亦可见。
论曰。又如芦束一时相依持故得住立。
释曰。如二芦束。一一刹那中互相依互相持。
论曰。应知本识与能熏习。更互为因其义亦尔。如识为染污法因。染污法为识因。
释曰。此阿梨耶识为种子生因。若无此识三业生灭无可依处。如体谢灭功能亦尔。故由此识诸法体生功能亦立。是故本识为彼生因。彼法亦尔。若彼法无此识起。在现在无有道理。转后异前。此变异是彼法果。
论曰。何以故。
释曰。何故不别说余法相对。互为因果而唯明识与染污法互为因果。或是外道或是二乘。作如此问。
论曰。离此二法。异因不可得故。
释曰。于世间中离分别依他二法。更无余法。阿梨耶识是依他性。余一切法是分别性。此二法摄一切法。皆尽三界唯有识故。是故离此二法。异因不可得。若二法为共有因是功力。果随因品类。其品类亦应尔。因果别不别章第五论曰。云何熏习不异不多种。而能为有异多种诸法作生因。
释曰。此难欲难俱有因。则不成难。以执果与因不一时故。若难果报因此可成难。果报因必是有记。果报果必与因不同时。
论曰。譬如多缕结衣。衣无多色。若入染器。后于衣上种种相貌方得显现。
释曰。引此譬欲明果报因果。皆得成立。如人欲于衣上作诸相貌。先以缕结衣。此衣当结时相貌无异。入染器后若解先结则有多种相现。
论曰。如此阿梨耶识。种种诸法所熏。
释曰。阿梨耶识为善恶不动三业所熏。如衣被结。
论曰。熏时一性无有多种。
释曰。熏时自有三种。一方便时。二正作时。三作后时。复有三种。一自作时。二教他作时。三随喜作时。种子与阿梨耶识。同无记性离此识无各各异体。
论曰。若生果染器现前。则有不可数种类相貌。于阿梨耶识显现。
释曰。若众缘已具。如衣正入染器。如此种子与本识于现生后三时。随一时现前。则有不可数种果报相貌。于此识显现。是故熏时虽复不异。果报熟时则有无量差别。譬如染衣。若汝意谓果报定以有记为因。云何以无记为因者。此义无异。何以故。彼人于果说因。大乘于果说果。缘生章第六论曰。此缘生于大乘。最微细甚深。
释曰。欲显大乘与小乘异。大乘具有三种缘生。小乘但有二种。大乘第一缘生。于小乘则无。何故大乘有小乘无。此第一缘生最微细甚深故。于余乘不说。凡夫智不能通达故微细。阿罗汉独觉智不能穷其底故甚深。此缘生有几种。若广说有三种。若略说有二种。何者为二。
论曰。若略说有二种缘生。一分别自性缘生。二分别爱非爱。
释曰。由此二名。此二种缘生差别已显。
论曰。依止阿黎耶识诸法生起。是名分别自性缘生。
释曰。由诸法种子。依阿黎耶识诸法欲生时。外缘若具。依阿梨耶识则更得生。诸法生以阿黎耶识为通因。是名分别自性。何以故。种种诸法体性生起。分别差别。同以阿黎耶识为因故。若分别诸法缘生自性。此唯阿黎耶识。
论曰。由分别种种法因缘自性故。
释曰。遍三界诸法品类。若分别生起因。唯是一识。若分别诸法性。即是此识。若分别诸法差别。皆从此识生。是故诸法由此识悉同一性。二分别爱非爱者。
论曰。复有十二分缘生。是名分别爱非爱。
释曰。约三世。立十二分。为显因显果及显因果故。离根本八分为十二分。根本八分不出三法。谓烦恼业果报。烦恼者。譬如从种子生芽等。从烦恼生烦恼。从烦恼生业果。从烦恼生果报。又如龙在池水恒不竭。烦恼若在生续无穷。又如树根未拔时至则生。未除烦恼根六道报恒起。业者。譬如米有糠则能生芽。业若有流则能感报。又如乌沙絺。谓芭蕉竹等果熟则死。业若已熟不更生果。又如树花是生果近因。业亦如此近能生果。果报者。譬如成熟饮食。饮食若已成熟但应受用。不更成熟。果报若熟不更结后果报。若重结果报则不得解脱故。十二缘生不出此三。此十二分。能分别有二种生身无穷差别。由彼缘生故。何以故。此无明有三品业缘生。谓福非福不动行。由此行有三品。是故识等或生随福行。或生随非福行。或生随不动行。此三品中福及不动是可爱。非福是不可爱。故言分别爱非爱。
论曰。于善恶道分别爱非爱。生种种异因故。
释曰。善道是爱。恶道是非爱。此善恶道中有无量种差别分别。此差别不出十二缘生。即以十二缘生。为差别因故。说十二缘生分别爱非爱。
论曰。若人于阿黎耶识。迷第一缘生。
释曰。迷有三惑。一无知。二疑知。三颠倒知。若起此三惑。则生二种见。或执不平等因。或执无因。执不平等因者。
论曰。或执自性是生死因。
释曰。僧佉引五义。证立自性是实有。一由别必有总。知有自性。于世间中若是别物决定有总。譬如以一斤金用作镮钏等。镮钏等别有数量。则知金总亦有数量。由见变异别有数量。则知自性总亦有数量。二由末似本。知有自性。譬如一斤白檀分为多片。片片之中香皆似本。变异别中悉有三德。谓忧喜闇。则知自性总中亦有三德。三由事有能。知有自性譬如锻师于锻中有能故能作器。由自性于变异中有体故能作万物。此能若无依能则不成。四由因果差别。知有自性。譬如土聚为因。以瓶为果。如此以自性为因。变异为果。五由三有无分别故。知有自性。若世间坏时十一根坏变为五大。五大坏变成五唯量。五唯量坏变成我慢。我慢坏变成智。智坏变成自性故。三有于自性无复分别。若世间起时从自性起智。从智起我慢。乃至从五大起十一根。若无自性坏时。应尽无更起义。若更起无本无次第生义。
论曰。或执宿作。
释曰。路柯耶眂柯说。世间一切因唯有宿作。现在功力不能感果故。现在非因。如世间二人同事一主。俱有功力。一被礼遇。一则不尔。故知唯由宿作。不开现在功力。
论曰。或执自在变化。
释曰。如前所立皆不成因。唯有一因名为自在。使我等生善恶轮转生死。后令起厌离求得解脱。自在因论生于智慧。解诸系缚会自在体。
论曰。或执八自在我。
释曰。如鞞世师那耶修摩执我者。何相何德。智性为相。八自在为德。如火以热为相。我亦如此。若独存及杂住。智性无改故。以智性为相。八自在者。一于细最细。二于大最大。三遍至。四随意。五无系属。六变化。七常无变异。八清净无忧。
论曰。或执无因。
释曰。由不了别世间果因一分。以例余果谓皆无因。
论曰。若迷第二缘生。执我作者受者。
释曰。亦由三惑故不了别第二缘生。若增减因果及事。是名不了别第二缘生。增因者。除无明等因。立不平等因为因。减因者。谓行等无因。增果者。谓行等本自有体。后缘无明生。减果者。谓无行等为无明果。增事者。谓无明等生行等。离唯众缘和合。有无明等别事。能作行等别事。减事者。执无明等无有功能生行等事。无明等无动无作故。若离此三处增减。是名分别第二缘生。若不能如此分别。即迷缘生起增益执。谓我执作者受者执。先约本识起我执。后约因果起作者受者执。若我作因名为作者。若我受报名为受者。
论曰。譬如众多生盲人不曾见象。
释曰。众多譬一阐提及外道。生盲人譬迷阿黎耶识体性因果。三种无明。不曾见。譬不能了别。象譬阿黎耶识。生盲人于一期报中不曾见色。一阐提及外道从无始生死来。未曾了别阿黎耶识三相。
论曰。有人示之令彼触证。
释曰。有人譬邪师。示之譬为说邪法。令彼触证。譬令彼生不正思惟及偏见。
论曰。有诸盲人。或触其鼻。或触其牙。或触其耳。或触其脚。或触其尾。或触其脊等。有人问之。象为何相。盲人答云。象如黎柄。或说如杵。或说如箕。或说如臼。或说如帚。或说如山石。若人不了二种缘生无明生盲。或说自性为因。或说宿作。或说自在变化。或说八自在我。或说无因。或说作者受者。
释曰。六触譬六偏执。一自性。二宿作。三自在。四我。五无因。六作者受者。等者等六十二见等。
论曰。由不了阿黎耶识体相及因果相。如彼生盲不识象体相。作种种异说。
释曰。品初立自体为显自相。立因为显因相。立果为显果相。此二种人。由无明不能了别本识三相故。不能通达分别自性缘生。起自性等五执。不能通达爱非爱缘生。起第六作者受者执。
论曰。若略说阿黎耶识体相。是果报识。是一切种子。
释曰。阿黎耶识因相者。一切法熏习于本识中有故名为因。果相者。此识余法所熏故成诸法果。体相者。谓果报识。一切种子是其体相。
论曰。由此识摄一切三界身。一切六道四生皆尽。
释曰。三界身谓于六道四生中。等类不等类差别。此识若成熟能成六道体。何以故。三业所熏。是诸道种子故。由此义故。三界一切生一切道。皆入此识摄。
论曰。为显此义故说偈言。
外内不明了 于二但假名及真实一切 种子有六种念念灭俱有 随逐至治际决定观因缘 如引显自果坚无记可熏 与能熏相应若异不可熏 说是熏体相六识无相应 三差别相违二念不俱有 余生例应尔此外内种子 能生及引因枯丧犹相续 然后方灭尽释曰。已说阿黎耶识为一切法种子。今更欲显种子义故说斯偈。外内不明了于二者。种子有二种。一外二内。外谓谷麦等。于善恶二性不明了是有记故。内谓阿黎耶识于善恶二性则明了。或以染污清净为二。但假名及真实者。外种子但是假名。何以故。一切法唯有识故。内种子则是真实。何以故。一切法以识为本故。一切种子有六种者。如此内外种子不过六种。何者为六。念念灭者。此二种子刹那刹那灭。先生后灭无有间故。此法得成种子。何以故。常住法不成种子。一切时无差别故。是故一名念念灭。俱有者。俱有则成种子。非过去未来及非相离。是时种子有即此时果生。是故二名俱有。随逐至治际者。治谓金刚心道。阿黎耶识于此时功能方尽故名际。外种子至果熟及根坏时功能则尽。是故三名随逐至治际。决定者。由此决定不从一切。一切得生因果。并决定若是此果种子。此果得生。是故四名决定。观因缘者。由此种子观别因缘。方复生果。是故非一切时。非一切生。是时若有因。是时因得生。是故不恒生。若不观因而成因者。则一因为一切果因。以观因缘成故。不漫为因。是故五名观因缘。能引显自果者。是自种子能引生自果。若阿黎耶识能引生阿黎耶识果。如谷等种子能引生谷等果。是故六名能引显自果。如此六种是因果生义。如此方便令熏习相貌易见。今当更说。坚无记可熏与能熏相应者。熏义有四种。一若相续坚住难坏。则能受熏。若疏动则不然。譬如风不能受熏。何以故。此风若相续在一由旬内。熏习亦不能随逐。以散动疏故。若瞻波花所熏油。百由旬内熏习则能随逐。以坚住故。二若无记气则能受熏。是故蒜不受熏。以其臭故。沉麝等亦不受熏。以其香故。若物不为香臭所记则能受熏。犹如衣等。三可熏者。则能受熏。是故金银石等皆不可熏。以不能受熏故。若物如衣油等。以能受熏。故名为可熏。四若能所相应则能受熏。若生无间。是名相应故得受熏。若不相应。则不能受熏。若异不可熏说是熏体相者。若异此四义。则不可熏。是故离阿黎耶识余法不能受熏。以阿黎耶识具前六义。一念念生灭。二与生起识俱有。三随逐乃至治际穷于生死。四决定为善恶等因。五观福非福不动行为因。于爱憎二道成熟为道体。六能引显同类果。一切生起识。虽具六义得为种子。但与熏习四义相反。由阿黎耶识具种子六义。及熏习四义故。能受熏习转为种子。余识则不尔。何以故。六识无相应者。六识无前后相应义。以易动坏故。复次非但易动坏故无相应。复有余义。三差别相违者。随一一识。别依止生。别境界生。别觉观思惟生。别想生故名相违。六识更互不相通故差别。差别故相违。经部师说。前念熏后念。何以故。二识一刹那不并起故。不得同时。此义不然。何以故。一念二不俱者。能熏所熏若在一时。同生同灭熏习义得成。若不同时熏义不成。何以故。能熏若在。所熏未生。所熏若生。能熏已谢。前后刹那一时并起。无有是处。是故六识不并起故无熏习。若汝言有识生类。其相如此故能受熏。是义不然。余生例应尔者。若汝执不相应义亦得相熏。非汝所执义。当例汝所执。如眼等诸根与识不同故名为余。此诸根色清净同类亦应更互相熏。虽同色类不相应故。若汝不许相熏。六识亦尔。虽同识类不相应故。云何得说相熏。前已说二种种子。谓外及内。若以因义显之。成二种因。一生因二引因。为显此义故说此外内种子能生及引因。外内种子若作生因及引因。其相云何。能生芽等乃至果熟。是外生因。能生果报乃至命终。是内生因。引因者。枯丧犹相续然后方灭尽者。外种子若谷已陈。内种子若身已死。由引因故犹相续住。若此二种但有生因。生因已谢。果即应灭。不得相续住。若汝说由刹那转转相生。前刹那为后刹那作因故。犹相续住。若尔最后不应都尽。既无此二义故。知别有引因。此二种因譬如人射弯弓放箭。放箭为生因。弯弓为引因。放箭得离弦远有所至。若但以放箭为因。不以弯弓为因。则箭不得远。若言前刹那箭生后刹那箭故箭得远则箭无落义。外内种子亦尔。由生因尽故枯丧。由引因尽故灭尽。
论曰。
譬如外种子 内种子不尔此义以二偈显之。
于外无熏习 种子内不然闻等无熏习 果生非道理已作及未作 失得并相违由内外得成 是故内有熏释曰。若内种子与外种子不异。眼等根同是清净四大。何故不互相熏。为是外故。外种子有三义。异内种子。是故内熏习依止外则不尔。为显此义故说二偈。于外无熏习种子内不然者。外种子如谷麦等。由功能故成。不由熏习故成。内种子则不尔。必由熏习故成。此义非证比境界。云何可知。闻等无熏习果生非道理者。若于内无熏习。昔未学闻慧思慧不生。从学闻慧后思慧亦应不生。何以故。同无熏习故。既无此义。故知内由熏习成种子。无熏习则不成。若于内无熏习。复有何失。已作及未作失得并相违者。若内无熏习有二过失。一未作应得。二已作应失。若相续中无熏习为因。此苦乐等果非因所作。即是不作而得。若已作功用于心无熏习。则无因能得果。即是已作而失。此义于世间中相违。与道理亦相违。是故本识为三业熏习故得成因。复次云何谷麦等无熏习得成种子。由内外得成是故内有熏者。外若成种子不由自能。必由内熏习感外故成种子。何以故。一切外法离内则不成。是故于外不成熏习。一由内有熏习得成种子。二若内无种子未作应得已作应失。无如此义。三外种子由内得成故内异外。必有熏习。前已说分别自性缘生。爱非爱缘生。今当更说受用缘生。其相云何。
论曰。所余识异阿黎耶识。谓生起识一切生处及道。应知是名受用识。
释曰。此六识云何说名生起识。自有二义本识中种子。由此识生起故。此六识是烦恼业缘起故。一能熏习本识令成种子。种子自有二能。一能生。二能引。由此二能六识名生起。由果有二能故。因得二名。二者本识中因熟时。六识随因生起。为受用爱憎等报故。此识名生起识。亦名受用识。由宿因所生起。令受用果报故。得生起受用二名。此生起识一切受身。四生六道处。能受果报故。应知此名受用识。此受用识相貌云何。
论曰。如中边论偈说。
一说名缘识 二说名受识了受名分别 起行等心法释曰。一说名缘识者。阿黎耶识是生起识因缘故。说名缘识。二说名受识者。其余诸识前说名生起识。今说名受识。能缘尘起。于一一尘中能受用苦乐等故名受识。即是受阴。了受名分别者。此三受若有别心能了别。谓此受苦。此受乐。此受不苦不乐。此识名分别识。即是想识。起行等心法者。作意等名起行。谓此好彼恶等。思故名作意。此作意能令心舍此受彼故名起行。起行即是行阴。六识名心。从此初心生后三心故。名心法。
论曰。此二识更互为因。如大乘阿毗达磨偈说。
诸法于识藏 识于法亦尔此二互为因 亦恒互为果释曰。此言欲显本识及受用识互为因果。以阿含为证。与阿含不相违则定可信。又若不作此言。未知此证从何而出。为是圣言。为非圣言。故作此说。诸法于识藏。识于法亦尔者。若本识作识法因。诸法为果。必依藏本识中。若诸法作本识因。本识为果。必依藏诸法中。此二互为因亦恒互为果者。若本识为彼因彼为本识果。若彼为本识因。本识为彼果。如此因果理。有佛无佛法尔常住。四缘章第七释曰。如此三种缘生。一穷生死缘生。二爱非爱道缘生。三受用缘生。此三缘生有四种缘。
论曰。若于第一缘生中。诸法与识更互为因缘。
释曰。因缘已显不须重问。何以故。诸法熏习在阿黎耶识中故。得互为因果。
论曰。于第二缘生中。诸法是何缘。是增上缘。
释曰。由无明等增上故。行等得生。增上有二种。一者不相离。二者但有。不相离者。如眼根为眼识作增上缘。但有者。如白等能显黑等。若无明等于行等。具有二种增上缘。若无苦。下无明诸行不生。若行已生无修道无明。诸行不熟。何以故。须陀洹人不造感生报业故。阿那含人不受下界生报故。
论曰。复次几缘能生六识。有三缘。谓增上缘缘缘次第缘。
释曰。从根生故是增上缘。缘尘故是缘缘。前识灭后识生故。是次第缘。前识能与后识生时。中间无隔故名次第。
论曰。如此三缘生。一穷生死缘生。二爱憎道缘生。三受用缘生。具足四缘。
释曰。以四缘约三种缘生。有具不具。若就显了义皆不具四。若就隐密义皆具四缘。摄大乘论释卷第三释引证品第三释曰。此品有六章。一烦恼不净品。二业不净品。三生不净品。四世间净品。五出世净品。六顺道理。烦恼不净章第一论曰。此阿梨耶识。已成立由众名及体相。
释曰。如此本识众名已说体相。已成立此二义。但于本识如理得成。非于余识。今为显此二义。于理非理与诸师共立诤。
论曰。云何得知阿梨耶识以如是等众名故。如来说体相亦尔不说生起识。
释曰。彼云如是等众名及体相。于我法中亦有。但无阿梨耶识。云何言众名及体相。定属阿梨耶识不属余识。为答此问故。
论曰。若离此名相所立阿梨耶识。不净品净品等皆不成就。
释曰。若汝离本识安立此名及体相于余识。此安立不成。何以故。为三义所违故。此三义是如来正法悉檀。谓不净品净品及正道理。此义由本识得立。若汝拨无本识。此三义无安立处义。则不成此义。如来所立坚实成就违汝所执。汝执则坏。是故众名及体相不离本识。
论曰。烦恼不净品。业不净品。生不净品。世间净品。出世净品等皆不成就。
释曰。为开三章为六章故。重说此名。
论曰。云何烦恼不净品不成就。根本烦恼及少分烦恼所作熏习种子。于六识不得成就。何以故。眼识与欲等大小二惑俱起俱灭。
释曰。欲依心起故。随心世俱起俱灭。为显欲等熏习心故。
论曰。此眼识是惑所熏成立种子。余识不尔。
释曰。此眼识与欲等俱起俱灭。数数被熏故成种子。耳识等则不被熏。为余识所遮故。
论曰。是眼识已灭。或余识间起。熏习及熏习依止。皆不可得。
释曰。若在无识地中。谓无想定等故。言是识已灭。或在有识地中耳识等间起。故眼识灭。于此二灭中熏习所生种子。及所依止眼识皆不可得。
论曰。眼识前时已谢现无有体。或余识所间。从已灭无法有欲俱生。不得成就。
释曰。若眼识前时已二种谢灭。现在无复眼识及欲体。则是已灭无法。眼识后若与欲俱生。用前时已灭眼识及欲。为种子生现起眼识及欲。此义不得成就。何以故。因已谢灭故。
论曰。譬如从过去已灭尽业。果报不得生。
释曰。过去业有二种。谓有功能及无功能。若果报已熟则无复功能。此业有二义。一已过去。二已灭尽。果报果无有从此业生义。有欲眼识亦应如此。不可说从已灭种子生。若人执前已灭识是有。以过去法是有故。如毗婆沙师所执。此执但有语无义。何以故。若法是有云何言过去诸法。由此义故果报果生不如道理。以熏习无故。
论曰。复次眼识与欲等。或俱时生起熏习不成。
释曰。眼识前时未入灭心定。及未为余识所间。与欲俱生。后入灭心定及为余识所间。熏习不得成。
论曰。何以故。此种子不得住于欲中。以欲依止识故。又欲相续不坚住故。
释曰。种子若住必依自在法。及相续坚住法。此二义于欲中并无故。欲非种子所依处。
论曰。此欲于余识亦无熏习。依止别异故。所余诸识无俱起俱灭故。
释曰。种子若不得住欲中。应得住余诸识中。亦无此义。何以故。依止别异。又生灭不俱故。依止别异者。眼识以眼根为依止。耳识以耳根为依止。乃至意识以意根为依止。由此诸识依止各处不得相应。是故此识熏习不得住于彼识。生灭不俱者。根尘作意悉不同故。无俱生灭义。生灭既不同时。云何得以此识熏于彼识。是故诸熏习义皆不得成。若汝说此种子住同类识中。此亦不然。何以故。
论曰。同类与同类不得相熏。以无一时共生灭故。
释曰。眼识不得熏习眼识。何以故。一时中二眼识不得并生。若不并生则无俱灭故。熏习义不成。
论曰。是故眼识不为欲等大小诸惑所熏。亦不为同类识所熏。
释曰。由前义故眼识不为别类所熏。亦不为同类所熏。
论曰。如此思量眼识。所余诸识亦应如此思量。复次若众生从无想天以上退堕。受下界生大小惑所染初识。此识生时应无种子。
释曰。从上界堕受下界生。初受生识必为惑所染。此识及惑从何种子生。若言从上界生。是义不然。何以故。上下二界相违不俱起故。不得相熏。若言从未得上界定前心。生下界初生心。是亦不然。
论曰。何以故。此惑熏习。与依止并已过去灭无余故。
释曰。此初识应但生无因。此熏习及依止。久已灭尽是故不得以此为因。
论曰。复次惑对治识已生。所余世间诸识皆已灭尽。若无阿梨耶识。此对治识共小大惑种子俱在。此义不成。
释曰。若汝拨无本识。则有二过失不可得离。一向中人圣道与余烦恼俱在。此义不成。若无此惑则修余道无因。应无四道三果人。但有无学人。此义与正教相违过失不可得离。二无流识已灭。世间心更欲起。无因能令此心得生。若有流心无因。从无流心后自然得生。则无无学人。此失亦不可得离。如须陀洹向人。正生见谛对治道时。世间六识与道相违。不得俱生故。世间诸识皆已灭尽。所余烦恼由依止灭故功能亦灭。故对治识与小大惑种子俱在。此义不成。若尔何用修道。
论曰。何以故。自性解脱故。无流心与惑不得俱起俱灭故。
释曰。同类为自性。如意识有烦恼。无流识无烦恼。虽有惑无惑异。而同是识类故名自性。解脱是离义。若烦恼识与无流识俱起。则自性不得解脱。以无流识起时余识必不得生。既其相离故名解脱。
论曰。复次后时出观。正起世间心。
释曰。须陀洹等学人已得道竟。后时出观为当起出世心。为当起世间心。若起出世心无出观义。若起世间心。何因得生。
论曰。诸惑熏习久已谢灭。
释曰。先入观时诸惑熏习已灭。云何无因得生世间心。
论曰。有流意识无有种子生应得成。
释曰。若如此识不由因生。则无得解脱义。无学人惑心亦应无因而生。
论曰。是故离阿梨耶识。烦恼染污则不得成。
释曰。若汝拨无此识。烦恼染污义云何可立。业不净章第二释曰。若人拨无本识。此人无道理能成立业染污义。
论曰。复次业染污云何不得成。缘行生识分无得成义。
释曰。行有三品。谓福非福及不动念念生灭。若离本识于何处安立功能。若汝言安立于六识中。是义不然。六识不能摄持诸业功能。前于烦恼染污中已具显此义。
论曰。若无此义。缘取生有亦无成义故。业染污不成。
释曰。若无有业功能识。谓行缘识。缘取生有。无道理得成。何以故。此识三行所熏。以随四取故。由熏习圆满故识成有。此识或灭或余识所间。此识体已谢功能亦随灭。当于何处安。此行有二业功能。故业染污不成。言染污者。此业与烦恼相应故名染污。又从染污生故名染污。能感六道生死染污果报。故名染污。生不净章第三释曰。若离本识生染污无有道理。此义不成。今当说之。
论曰。复次云何生染污。此义不成。结生不成故。
释曰。此生若谢由业功能。结后报接前报。此义则不成就。何以故。
论曰。若人于不静地退堕心。正在中阴。起染污意识方得受生。
释曰。不静地退前生堕后生故名退堕。受生有二种。或有中阴。或无中阴。今偏说受中阴者。若在中阴将欲受生。必先起染污识。方得受生。
论曰。此有染污识于中阴中灭。
释曰。此中阴染污识。缘生有为境。此识于中阴中灭。何以故。生阴无染污故。
论曰。是识托柯罗逻。于母胎中变合受生。
释曰。是识即是意识。于一时中与柯罗逻相应故。言托柯罗逻。此果报识异前染污识故言变。由宿业功能起风。和合赤白。令与识同故言合。即名此为受生。
论曰。若但意识变成柯罗逻等依止。此意识于母胎中有别意识起。无如此义。
释曰。若汝执此识入柯罗逻数但是意识。若是意识根尘生起。与余意识为同为异。若言是同。此识谢时柯罗逻即应坏灭。若言不同。则不应说名意识。何以故。意识通以三性识为根。此识但以染污识为根。意识缘三世为境。此识境界不可知。意识有时兴有时废。此识恒有无废故不同意识。又若同者。于无识地中应无此识。若无此识。不应言入无心定识不离身。又若无识身则应坏。是故不可说此为意识。若汝说此意识不可分别。根尘生起依止此识。于母胎中别生意识。是义不然。何以故。
论曰。于母胎中。二种意识一时俱起。无此义故。
释曰。此言证前无意识义。以二意识同性必不俱生。无并作意故。此意识托柯罗逻。与赤白和合同依止。此识有别意识生。一时俱起。此柯罗逻识不成意识。何以故。恒以染污识为依止。此所依止识欲等所染。缘生有境起。能依止识既是果报。但无记性。所缘境又不可知。不可立为意识。若立此为意识则无并起义。若有并起应同了别。应同灭无。若同了别无灭心定。以一了别心灭。一了别心在故。若同灭无。则无功用自然涅槃。以心不更起故。
论曰。已变异意识。
释曰。初受生识已变异为柯罗逻。
论曰。不可成立为意识。
释曰。凡有三义。不可立初受生识为意识。
论曰。依止不清净故。
释曰。意识从三性心生。初受生识必从染污识生。即是依止不清净。
论曰。长时缘境故。
释曰。初受生识。从始至终缘境无废。意识缘境易脱不定。
论曰。所缘境不可知故。
释曰。初受生识所缘境不可知。意识缘三世境及非三世境。此则可知。由此三义有异故不可立为意识。
论曰。若此意识已变异。
释曰。若已受生意识与赤白和合。变前识作后识。后识异前识。
论曰。是时意识成柯罗逻。
释曰。由成柯罗逻故变异。
论曰。为此识是一切法种子为依止此识生余识。为一切法种子。
释曰。为当以受生识为一切法种子。为当依止受生识别生余识。为一切法种子。
论曰。若汝执已变异识。名一切种子识。即是阿梨耶识。汝自以别名成立谓为意识。
释曰。若汝执受生识为种子识。则与我所说义同即是说阿梨耶识为种子识。汝自不说名阿梨耶识。别立名意识。
论曰。若汝执能依止识。是一切种子识。
释曰。依止受生识。更生余识名能依止识。为一切种子识。
论曰。是故此识由依止成他因。
释曰。别识既从他生。则不能自为种子。是故此识由依止受生识方成种子。得为他因。
论曰。此所依止识。若非一切种子识。能依止名一切种子识。是义不成。
释曰。别识不能自为种子。由依他得成种子。所依受生识既非种子。能依别识立为种子识。此义岂成。
论曰。是故此识托生变异。成柯罗逻非是意识。
释曰。此识即是阿梨耶识。不得名此为意识。
论曰。但是果报。亦是一切种子。此义得成。
释曰。从种子生故称果报识。能摄持种子故。亦名种子识。若作此说义乃得成。
论曰。复次若众生已托生。能执持所余色根。离果报识则不可得。
释曰。前已明正受生义。今更明受生后义。前已明众生在胎中。今明众生出胎外故。言众生已托生。众生若已托生。则定有三义。一执持无废。二通摄持诸根。三体是果报无记。若离阿梨耶识。此三义不可得。
论曰。何以故。所余诸识。定别有依止。
释曰。欲引道理为证故言。何以故。六识中随一识称所余诸识。眼识定以眼根为依止。乃至身识定以身根为依止。明别依止。显不能通执持。
论曰。不久坚住。
释曰。五识中随自所依根若能执持。此识不久坚住。以相续易坏故。或在无识地中故坏。或余识间起故坏。
论曰。若此色根无执持识。亦不得成。
释曰。如死人色根无识执持则便烂坏。若离执持识诸根亦应尔。此义亦不成。
论曰。复次此识及名色更互相依。譬如芦束相依俱起此识不成。
释曰。于经中佛世尊说。识依名色生。名色依识生。名是非色四阴。色即柯罗逻。何者是依名色。识由此名色为依止。刹那传传生相续流不断。能摄名色令成就不坏。此识名依名色。识若拨无本识。以六识为识此义不成。若离阿梨耶识。于六识中是何识。此问欲何所显。欲显余识不成识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