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邱劄记卷四
则情伸而礼杀。范甯言子夏传既云以支子继大宗则义以畅矣。不应复云适子不得继大宗此乃小宗不可絶之明文矣。余谓絶有二有天然而絶者有以后人而絶者。茍天然而絶在大宗则为之置后俾适适相承统领百世之族人。若小宗则听之不必复取他支子以后之盖彼不过五世则迁耳。此大宗小宗之别也。何休曰小宗无后当絶斯言得之。贾公彦曰适子不得后人无后亦当有立后之义斯言失之。
译那么情感得以伸张,而礼制便有所减杀。范甯说,既然子夏的传文已经说明用支子来继承大宗,那么道理就已经通畅了。不应该再说嫡长子不能继承大宗,这恰恰是小宗不可以断绝的明确条文。我认为“断绝”有两种情况:有因天然原因而断绝的,有因后人原因而断绝的。如果是因天然原因而断绝,对于大宗,就为他设立后嗣,使得嫡系世代相承,统领百世的族人。如果是小宗,就听任它断绝,不必再选取其他支派的儿子来作为后嗣,因为小宗不过五世就迁出本宗了。这就是大宗与小宗的区别。何休说小宗没有后嗣就应当断绝,这话是对的。贾公彦说嫡长子不能为别人立后,没有后嗣也应当有立后的道理,这话是错的。
汪氏琬与予论礼服,京师不合,颇闻其盛气,既而归,近且合刋正续藁,悉改而从我。其中仪礼説二条有可喜者,亟录于此:一曰,先王之制礼也,在父党则父子昆弟重,而于父之姊妹恩杀矣,故服诸父期服,姑姊妹大功;在母党则母之姊妹重,而于母之昆弟恩杀矣,故服从母小功,服舅缌。先王所以严内外,别男女而逺嫌疑者也。唐太宗谓加舅服,使与姨母同,太宗知礼,孰不知礼?二曰,凡父党之尊者,由父推之,皆父之属也,世父叔父,从祖祖父是也。至父之姊妹,则不可谓之父,不可谓之父,其可谓之母乎?二者皆不可以名,故圣人更名曰姑。尔雅谓我姑者,吾谓之侄,盖姑亦不敢以昆弟之子为子也。凡母党之尊者,由母推之,则皆母之属也,从母是也。至母之昆弟,则不可谓之母,不可谓之母,其可谓之父乎?二者皆不可以名,故圣人更名曰舅。尔雅谓我舅者,吾谓之甥,盖舅亦不敢以姊妹之子为子也。此先王制名之微意也。予谓尔雅仅有「谓我舅者,吾谓之甥」一语,若二语并列,即出子夏传文,汪氏小误。
章子留书曰:「母之兄弟曰舅,父之姊妹曰姑。舅母之次也,姑父之次也。妇人谓夫之父曰舅,母曰姑。舅父之次也,姑母之次也。」《白虎通》亦云:「尊如父而非父者,舅也;亲如母而非母者,姑也。」余亦曰:「男子谓妻之父曰外舅,母曰外姑。盖彼以我之父为舅,我亦从而舅之,惧其同于母党也,故别曰外舅;彼以我之母为姑,我亦从而姑之,惧其同于父党也,故别曰外姑。女子谓母之兄弟曰舅,谓夫之父亦曰舅;谓父之姊妹曰姑,谓夫之母亦曰姑。盖女子居然以父母视其夫矣。女子以父母视其夫,可以在室服父母之服,服舅姑似犹不可。」
三年之丧,又有无禫者二:一心丧,一追服三年者。心丧以二十五月为限,见宋元嘉之制;追服三年无禫,见梁天监二年何佟之议。
古者男子有五斩,女子止一斩。在室为父,出嫁为夫。当其为夫,且降父之服而为期矣,何有于舅?失礼自唐贞元中始也。今也男子除父为长子之服,臣为君之服,斩反有八。盖母加服斩,自明《孝慈录》始也。母既然,于是承重之祖母、所后之母皆然,继母、慈母亦皆然。合数之,男子有八斩。女子服母、继母与父同是,在室有三斩,嫁服舅、姑并及承重之祖舅、祖姑所后之舅、姑、继姑、慈姑亦皆斩。合数之,女子有九斩焉。何斩之多也?盖服制之变于是为巳极。
汪氏琬临殁删其稾为《尧峯文钞》。戴晟西洮购以示我,读之颇有幽防之中,负此良友之感。盖为余所駮正者悉刋,以从我;有駮正而未及闻于彼者,承譌仍故。将来恐疑误后生,不小一为丧服或问一条,一为答或人论祥禫第二书,是也。西洮请征其説,余曰:「同母异父兄弟之服,檀弓以为大功,非同父异母者。汪氏乃为之服,曰礼同父母之昆弟期,同父异母之昆弟大功。忆五十人初授翰林官讫,有问此中人物云何者,余答以若吴任臣之博览,徐嘉炎之彊记,可称二妙;若李因笃之杜撰故事,汪琬之私造典礼,恐亦未必有三焉。」一时流传以为口实,私造典礼正坐此等耳。答或人论祥禫第二书曰:「昔汉儒有主二十七月者,此据服问中月而禫之説也;魏儒有主二十五月者,此据三年问二十五月而毕,檀弓祥而缟是月禫之説也;唐儒又有主三十六月者,此据丧服四制丧不过三年,三年而祥之説也。譌尤不可胜言。三年之丧,天经地义所在,古今来凡数大折衷,为郑学之徒者一説,王学之徒者一説,杜君卿通典出复又一説,直至宋英宗治平二年礼院奏曰:『谨按礼学,王肃以二十五月为毕丧,而郑康成以二十七月,通典用其説,又加至二十七月终,则是二十八月毕丧,而二十九月始吉,盖失之也。』祖宗朝据通典为正,而未经讲求,故天圣中更定五服年月勅断以二十七月,今士庶所同望,仍遵用。大哉斯奏,真所谓羣言淆乱折诸圣者矣。今汉儒主二十七月,自指康成,然服问无中月
译汪琬与我讨论丧服礼仪,在京师时意见不合,我颇闻他态度傲慢。后来他回家,近来几乎完全刊正了《续稿》,全都修改以顺从我。其中关于《仪礼》的两条解说有可取之处,我急忙记录在这里:第一条说,先王制定礼仪,在父系亲属中,父子、兄弟的关系为重,而对父亲的姐妹恩情则较轻,所以为伯叔父服期年之丧,为姑母和姐妹服大功之丧;在母系亲属中,母亲的姐妹关系为重,而对母亲的兄弟恩情则较轻,所以为姨母服小功之丧,为舅父服缌麻之丧。先王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严明内外之别,区分男女,从而远离嫌疑。唐太宗说增加对舅父的丧服等级,使其与姨母相同,太宗懂礼,谁不懂礼呢?第二条说,凡是父系中地位尊贵的人,由父亲推及,都是父亲的亲属,如伯叔父、从祖祖父等。至于父亲的姐妹,既不能称为父,既不能称为父,难道能称为母吗?两者都不能用常规名称称呼,所以圣人改称为姑。《尔雅》说称我为姑的人,我称他为侄,大概姑母也不敢把兄弟的儿子当作自己的儿子。凡是母系中地位尊贵的人,由母亲推及,都是母亲的亲属,如姨母等。至于母亲的兄弟,既不能称为母,既不能称为母,难道能称为父吗?两者都不能用常规名称称呼,所以圣人改称为舅。《尔雅》说称我为舅的人,我称他为甥,大概舅父也不敢把姐妹的儿子当作自己的儿子。这是先王制定名称的深意。我认为《尔雅》只有“称我为舅的人,我称他为甥”这一句话,如果两句话并列,那就出自《子夏传》的文字,汪氏稍有错误。
章子留书说:“母亲的兄弟叫舅,父亲的姐妹叫姑。舅是仅次于父的,姑是仅次于母的。妇人称丈夫的父亲为舅,称丈夫的母亲为姑。舅是仅次于父的,姑是仅次于母的。”《白虎通》也说:“尊贵如父但不是父的是舅,亲近如母但不是母的是姑。”我也说:“男子称妻子的父亲为外舅,称妻子的母亲为外姑。大概他们把我的父亲称为舅,我也跟着称他们为舅,担心与母系亲属混淆,所以特别称为外舅;他们把我的母亲称为姑,我也跟着称他们为姑,担心与父系亲属混淆,所以特别称为外姑。女子称母亲的兄弟为舅,称丈夫的父亲也叫舅;称父亲的姐妹为姑,称丈夫的母亲也叫姑。大概女子确实把父母看待丈夫了。女子把父母看待丈夫,可以在未出嫁时穿为父母服的丧服,但为公婆服丧似乎还不可以。”
三年的丧期,又有两种没有除服祭礼的情况:一是心丧,二是追服三年。心丧以二十五个月为限,见于宋元嘉年间的制度;追服三年没有除服祭礼,见于梁天监二年何佟之的议论。
古代男子有五种斩衰,女子只有一种斩衰。在未出嫁时为父亲服,出嫁后为丈夫服。当为丈夫服丧时,甚至降低为父亲的丧服等级为期年,哪里还有为舅父服斩衰的呢?失礼是从唐贞元年间开始的。如今男子除了为父亲、长子服斩衰,为君主服斩衰外,斩衰反而有八种。大概母亲加服斩衰,是从明朝《孝慈录》开始的。母亲既然这样,于是承重之祖母、所后之母也都这样,继母、慈母也都这样。合计起来,男子有八种斩衰。女子为母亲、继母服丧与父亲相同,在未出嫁时有三种斩衰,出嫁后为公婆服斩衰,以及为承重之祖舅、祖姑、所后之舅、姑、继姑、慈姑也都服斩衰。合计起来,女子有九种斩衰。为什么斩衰这么多呢?大概丧服制度的变化到这里已经极点了。
汪琬临终前删减他的文稿为《尧峯文钞》。戴晟西洮买来给我看,读后颇有幽深精微之处,辜负了这位良友的情意。大概被我驳正的内容全都刊印,以顺从我;有驳正但未来得及告知他的,沿袭错误仍保持原样。将来恐怕会疑误后生,不小小地写一篇《丧服或问》,一篇《答或人论祥禫第二书》,就是这种情况。西洮请求征引我的说法,我说:“同母异父兄弟的丧服,《檀弓》认为是大功,不同于同父异母兄弟。汪氏却为他们服丧,说礼制上同父母的兄弟服期年,同父异母的兄弟服大功。记得五十人初授翰林官结束时,有人问这些人怎么样,我回答说像吴任臣那样博览群书,徐嘉炎那样记忆力强,可称二妙;像李因笃那样杜撰故事,汪琬那样私造典礼,恐怕也未必有三妙。”当时流传成为人们谈资,私造典礼正是犯了这类错误。《答或人论祥禫第二书》说:“从前汉儒有主张二十七个月的,这是根据《服问》中‘中月而禫’的说法;魏儒有主张二十五个月的,这是根据《三年问》‘二十五月而毕’、《檀弓》‘祥而缟,是月禫’的说法;唐儒又有主张三十六个月的,这是根据《丧服四制》‘丧不过三年,三年而祥’的说法。错误尤其不可胜数。三年之丧,是天经地义所在,古今以来凡数次大的折衷,郑学一派有一种说法,王学一派有一种说法,杜君卿《通典》出来又有一种说法,直到宋英宗治平二年礼院上奏说:‘谨按礼学,王肃以二十五个月为丧期结束,而郑康成以二十七月,通典采用其说,又加至二十七月终,那就是二十八月丧期结束,而二十九月才开始吉礼,这大概是错误的。’祖宗朝廷依据通典作为正说,但未经过讲求,所以天圣年间更定五服年月敕令断定为二十七月,现在士庶所共同期望的,仍然遵用。伟大的奏议,真可以说是群言淆乱折诸圣了。如今汉儒主张二十七月,自指康成,然而《服问》无中月
而禫之文,间传有之,当改作间传。唐儒主三十六月,当改作二十八月方合,且所据乃间传,又期而大祥素缟麻衣中月而禫,禫而纎无所不佩之文,并非丧服四制。汪氏云云,唐无是人,人无是説者也。」东海公闻而特过我曰:「唐实有主三十六月者,子知之乎?余曰:知之。《新唐书·王元感传》载元感初著论三年之丧,以三十有六月。▯阁舎人张柬之厯破其説曰:「云云。」当世谓柬之言不诡圣人,而元感论遂废。此最作史者妙处。盖世逺言湮,邪説易以诬民,故不载元感原文者,不足载也。却载他人之文于元感传中,以正元感也。汪氏果指王元感乎?则犬之拾骨而已矣,尚不至此。大抵读书不深,又健忘耳。东海公曰:「善!弟将转告汪钝翁。」已而不果。余复有感:宋英宗治平二年乙巳,至孝宗乾道五年己丑,凡一百五年。朱文公居母祝令人忧,辑《家礼》:小祥用初忌,大祥用第二忌日,各短却一月与二十五月而毕,相乖中月而禫,乃中空一月。今空至二月,方成二十七月。重服减之,轻服増之,进退两无所据。不知世儒何缘独讥王肃、杜预以短丧黜其从祀也?书为一行童窃以逃。文公既殁,书始出,不及刋修以为一定,遂成万世阙典,岂不惜哉!噫!文公若此,于汪氏乎?何诛!
译至于“间传”的记载,应当改为“间传”。唐代儒者主张三十六个月,应当改为二十八月才合乎礼制,而且所依据的正是《间传》,其中说“一年期满举行大祥祭,穿素色缟麻衣,中间隔一个月举行禫祭,禫祭之后佩戴各种饰物”,这些文字并非出自《丧服四制》。汪氏所说的那些话,唐代并没有这样的人,也没有这样的说法。”东海公听说后特意来找我,说:“唐代确实有主张三十六个月的人,你知道吗?”我说:“知道。《新唐书·王元感传》记载,王元感起初著论论述三年之丧,认为应该是三十六个月。〇阁舍人张柬之逐一驳斥他的观点说:‘……’当时的人认为张柬之的话不违背圣人之道,于是王元感的论调就被废弃了。这是史家最精妙之处。因为年代久远,言论湮没,邪说容易欺骗百姓,所以不记载王元感的原文,是因为不值得记载。反而在王元感的传记中记载别人的文章,用来纠正王元感。汪氏如果真的指的是王元感,那不过是狗捡骨头罢了,还不至于这样。大概是因为读书不深入,又健忘罢了。”东海公说:“好!我将转告汪钝翁。”后来却没有实现。我又有所感慨:从宋英宗治平二年乙巳,到孝宗乾道五年己丑,共一百五十五年。朱文公为母亲祝令人守孝,编撰《家礼》:小祥祭用第一个忌日,大祥祭用第二个忌日,各自缩短一个月,二十五月就结束,这与“中间隔一个月举行禫祭”相违背,于是中间空出一个月。现在空出两个月,才凑成二十七月。重丧服缩短,轻丧服延长,进退都没有依据。不知道世间的儒者凭什么单独讥讽王肃、杜预因为缩短丧期而被取消配祀呢?这本书被一个书童偷走逃跑了。文公去世后,书才现世,来不及刊刻修订成为定本,于是成为万世的缺憾典制,难道不可惜吗!唉!文公尚且如此,对于汪氏呢?还有什么可指责的!
或问:“律文‘夫凡承重妻并从夫服’,但尔时姑尚存,自应服其舅。或姑斩,妻从之,是一时而有二斩矣,抑不从耶?”余曰:“礼有之:‘有适子者无适孙,则有适子妇者无适孙妇’,可知也。仍服大功。”或曰:“妇人既嫁从夫,夫天也,妻其敢贰于天乎?”余曰:“夫服祖父母期,妻则大功;夫服本生父母期,妻亦大功。不从夫而服者多矣,奚有于是?”或问:“祖卒,孙既承重讫矣,久之祖母卒,孙又应承重。但祖母其所生者也,承则无重之可言,不承则己巳名为适孙,将若何?”余曰:“丧服小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疏曰:‘此一经论适孙也。’律文‘适孙祖在为祖母承重止齐衰杖期’,亦指适孙,非庻孙也。窃以庶孙可立而为适孙,妾必不可以升为妻,仍服期。”汪氏琬有妾,宜无服一篇。或难:“妾之子而既贵矣,天子且许之貤封,而家长独不可援古而服缌乎?”琬曰:“天子自贵其卿大夫之母,家长自贱其妾。律文之与勅也、诰也,是皆出于天子,并行不悖者也。”或又难:“律文得毋有阙与?”曰:“国家辨妻妾之分,严适庶之闲,其防微杜渐也,可谓深切着明矣,而又何阙文之有?”
或问古者父妾不论有子无子皆得谓之母,唐《开元礼》则云庶母,父妾之有子者始为之缌。此“子”字男耶女耶?余曰:“《开元礼》不可知,若今律文与此同者,则指男而非女矣。何以騐之?子即齐衰杖期条之适子,众子斩衰三年条之所生子之子也。”或曰:“安知其非女?女无杖,此有杖,故知指男子也。”然则宜何称?律文“父妾无子则不得以母称”,今既已有女为吾之姊若妹也者,吾亦从而母之,奚不可?但不敢加服焉。是于明太祖隆妾之后,而少寓杀抑之微意,似为先王之所许者。
里中刘氏之丧,兄既不拜,弟有以嫂可拜其叔为疑者,余曰:郑康成有言,“正言嫂叔尊嫂也,若兄公于弟之妻,则不能也。”兄公今之大伯之称,“大伯之尊于弟之妻,犹嫂之尊于夫之弟”,虽在流俗,“大伯犹于弟妻弗拜”,则嫂不宜拜夫之弟,何疑?故曰:“夫妻牉合也。”又曰:“夫尊于朝,妻贵于室矣。”
或有庶母卒者,其父既从律服齐衰杖期矣,而子来问已宜何服,余曰无服,盖律所不载也。或因问父既如是其重服,子独不可凖之而少降乎?余曰此则以意自为服也,不可之甚者也。盖此服载明洪武七年《孝慈录》,原明太祖溺情于孙贵妃之薨,变礼于懿文太子及诸王非其所生者,一时制耳,岂真谓有王者起视如金条玉律,莫可拟议也哉!噫,沿之而误且三百三十有二年矣。自唐武后上元初表请升母服与父同,然仍齐衰三年耳,非至如明《孝慈录》之一无差等,母同父斩,率情变礼之甚者也。遵行且三百年,未见有人焉议请刊正者,岂非一慑于明太祖之严威,再便于己情之得伸而无所复屈也哉!然周公以来制服有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三月与齐衰三年并列为四齐,自是没不复见矣,伤哉!余尝反覆思维,欲上留古制而下适乎时宜,不得已如作《春秋》调人也者,为之议曰:「父在母没,请为母服齐衰三年,父没然后服斩衰,则厌降之义既行,免懐之恩亦报,而人道不至流于野人者,此为庶防耳。」
丧服传》曰:父在,为母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又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筭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丧服四制》曰:「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此三条者,能日百徧诵之,则褚无量所叹「俗情肤浅,不知圣人之心者」,庶其有悟乎?
胡致堂真西山并以汉文短丧诏其大指,盖为吏民初未及于嗣君,説非也。汉文明诏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三日者,吏民之服也。殿中当临者,皆防旦夕各十五举音,礼毕罢,以下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纎七日,释服。三十六日者
译有人问:“律文规定‘丈夫凡为承重之妻,都跟随丈夫的丧服等级’,但那时婆婆还在世,自然应该为公公服丧。如果婆婆去世,妻子跟随丈夫服斩衰,这就是一时之间有两个斩衰了,还是妻子不跟随丈夫服丧呢?”我说:“礼制有规定:‘有嫡子就没有嫡孙,有嫡子妇就没有嫡孙妇’,由此可以推知。仍然服大功。”有人问:“妇人出嫁后服从丈夫,丈夫如同天一样,妻子怎敢对天有二心呢?”我说:“丈夫为祖父母服齐衰期,妻子则服大功;丈夫为生身父母服齐衰期,妻子也服大功。不跟随丈夫服丧的情况很多,为什么唯独这一条例外呢?”有人问:“祖父去世,孙子已经承继主丧完毕了,很久之后祖母去世,孙子又应该承继主丧。但祖母是生养他的人,承继主丧就谈不上‘重’了,不承继主丧则自己已经是嫡孙,该怎么办?”我说:“《丧服小记》说:‘祖父去世之后,为祖母承继主丧的服三年。’疏解说:‘这一条论述的是嫡孙。’律文‘嫡孙在祖父在世时为祖母承继主丧只服齐衰杖期’,也是指嫡孙,不是庶孙。我认为庶孙可以立为嫡孙,但妾绝对不能升格为正妻,所以仍然服齐衰期。”汪琬有妾,著有《宜无服》一篇。有人质疑:“妾的儿子既然已经显贵了,天子尚且允许他追封,难道家长就不能援引古礼服缌麻吗?”汪琬说:“天子尊重卿大夫的母亲,家长轻视自己的妾。律文与敕令、诰命,都出自天子,并行不悖。”有人又质疑:“律文难道有缺失吗?”回答说:“国家区分妻妾的名分,严格嫡庶的界限,这种防微杜渐的做法,可以说深切显明了,又有什么缺失的呢?”
有人问:古代父亲的妾无论有没有儿子都可以称为母亲,唐《开元礼》则称为庶母,只有生了儿子的妾才开始为之服缌麻。这个“子”字是指儿子还是女儿?我说:“《开元礼》不清楚,如果现在的律文与此相同,那么是指儿子而不是女儿。怎么验证呢?这个‘子’就是齐衰杖期条中的嫡子,众子斩衰三年条中所生的儿子的儿子。”有人说:“怎么知道不是女儿?女儿不持杖,这里持杖,所以知道是指男子。”那么应该称为什么呢?律文“父亲的妾没有儿子就不能称为母亲”,现在既然已经有女儿成为我的姐姐或妹妹,我也跟着称她们为母亲,有什么不可以?只是不敢增加丧服等级。这是在明太祖抬高妾的地位之后,稍微寄托了抑制的微意,似乎为先王所允许。
乡里刘家的丧事,哥哥已经不拜祭,弟弟有人以嫂子可以拜祭叔父为疑,我说:郑康成有话说,“正式称嫂叔是尊重嫂子,如果哥哥对弟弟的妻子称公,就不能这样。”兄公现在是大伯的称呼,“大伯对于弟弟妻子的尊贵,如同嫂子对于丈夫弟弟的尊贵”,即使在世俗中,“大伯对于弟弟的妻子也不拜”,那么嫂子不宜拜祭丈夫的弟弟,有什么可怀疑的?所以说:“夫妻是配合结合的。”又说:“丈夫在朝廷尊贵,妻子在室内尊贵。”
有人遇到庶母去世,他的父亲已经按照律文服齐衰杖期了,而儿子来问自己应该服什么丧,我说没有丧服,因为律法没有记载。有人趁机问父亲既然服这么重的丧服,儿子难道不能参照稍微降低等级吗?我说这是凭心意自己定丧服,非常不可取。因为这丧服记载在洪武七年《孝慈录》中,原本明太祖沉溺于孙贵妃去世的情感,为懿文太子及诸王非其所生者改变礼制,是一时的制度,难道真认为有王者兴起视其为金科玉律,不可更改吗!唉,沿袭错误已经三百三十二年了。自从唐武后上元初年上表请求提升母亲的丧服与父亲相同,但仍然只是齐衰三年,不像明《孝慈录》那样毫无差别,母亲与父亲同服斩衰,率情变礼到了极点。遵行将近三百年,没有见到有人提议刊正,难道不是第一慑服于明太祖的威严,第二便于自己情感的伸张而不再屈服吗!然而周公以来制服有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三月与齐衰三年并列为四齐,从此再也没有出现过了,令人悲伤!我曾经反复思考,想要上保留古制下适应时宜,不得已像作《春秋》调和人一样,为此提议说:“父亲在世母亲去世,请求为母亲服齐衰三年,父亲去世后再服斩衰,这样厌降的道理既实行,报恩的情感也得到回报,而人道不至于流于野人,这是权宜之计。”
《丧服传》说:父亲在世,为母亲服期,是委屈。至尊者在,不敢伸展私人的尊贵。又说:禽兽知道母亲而不知道父亲。野人说:“父母算什么?”都邑的士人则知道尊敬父亲。《丧服四制》说:“凭借侍奉父亲来侍奉母亲,而爱相同。天没有两个太阳,地没有两个君王,国没有两个君主,家没有两个尊贵,用一个来治理。”所以父亲在世为母亲服齐衰期,体现没有两个尊贵。这三条,如果能每天诵读百遍,那么褚无量所叹息的“世俗情感肤浅,不知道圣人的心意”,或许会有领悟吧?
胡致堂、真西山都认为汉文帝的短丧诏书大意,大概是因为吏民还没有来得及继位,这种说法不对。汉文明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都脱去丧服。三日,是吏民的丧服。殿中应当哭临的人,都早晚各举音十五次,礼毕罢,以下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纎七日,脱去丧服。三十六日,
,殿中当临者之服也。殿中当临,非太子与百官而谁哉?然文帝之意,则诏天下以为已而服,非诏天下以尽为其亲而服。是文帝固未尝教天下以薄其亲也。然此诏以后,天下不复有丧三年者矣。呜呼,岂非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与?又岂非下之人祗从其意而不从其令与?终西汉世,服父丧三年,惟原涉;母丧三年,惟薛修;河间恵王良后母丧三年,惟公孙▯师丧三年,惟侯芭;外此则杳无闻。《诗》曰:「庶见素衣兮,我心伤悲兮,聊与子同归兮。」其殆五子之谓焉。杜元凯谓汉氏承秦,率天下为天子,终服三年,是三年之丧在暴秦犹不废也。平帝崩,王莽令吏六百石以上皆服丧三年,是三年之丧在贼莽犹能复也。由前言之,则汉文之罪大矣;由后言之,则晋武亦未尽善也。古者丧期无数,孔颖达疏云:「哀除则止,无日月限数也。」説颇非不若其疏。《三年问》引此句云:「谓无葬练祥之数,其丧父母之哀犹三年也。」故尧崩云:「如丧考妣,三载」,则知尧以前已三年余。谓岂惟尧以前,盖自有天地即有人类,有人类即有恩爱,而丧纪缘之而兴。善乎荀卿言:「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此九字见前小戴缀于此】小戴辑入经,又言「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班固采入史,两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语致精。
译殿中应当临丧,这是为天子服丧的礼制。殿中应当临丧,除了太子和百官,还能是谁呢?然而文帝的本意,是诏令天下人为自己服丧,而不是诏令天下人为自己的亲人服丧。因此,文帝本来并没有教导天下人轻视对亲人的哀悼。但是这道诏令之后,天下再也没有人守丧三年了。唉,难道不是上面有所喜好,下面就一定有过之而无不及的人吗?又难道不是下面的人只顺从皇帝的心意而不顺从他的政令吗?整个西汉时期,为父亲守丧三年的,只有原涉;为母亲守丧三年的,只有薛修;河间惠王刘良为继母守丧三年,只有公孙;为老师守丧三年的,只有侯芭;除此之外就杳无音讯了。《诗经》说:“看见那素白的衣裳啊,我心中悲伤啊,姑且与你一同归去啊。”这大概说的就是这五位守丧三年的人吧。杜预认为汉朝继承秦朝,率领天下人为天子守丧三年,这说明三年的丧礼在暴虐的秦朝还没有废除。平帝驾崩,王莽命令六百石以上的官吏都守丧三年,这说明三年的丧礼在篡位的王莽那里还能恢复。从前面来看,那么汉文帝的罪过就大了;从后面来看,那么晋武帝也不够完善。古代丧期没有固定的数目,孔颖达疏解说:“悲哀消除就停止,没有日月的限定数目。”这种说法恐怕不如他的疏解准确。《三年问》引用这句话时说:“是说没有安葬、练祭、祥祭的固定数目,但哀悼父母的悲痛仍然持续三年。”所以尧去世时说:“如同死了父母一样,守丧三年”,由此可知尧以前就已经守丧三年以上了。难道只是尧以前吗?大概自从有了天地就有了人类,有了人类就有了恩爱,而丧礼就是由此兴起的。荀子说得好:“三年的丧礼,是人道中最完备的礼仪。”这是历代君王所共同的,古今所一致的,没有人知道它从哪里来的【这九个字见于前面小戴礼记附在此处】小戴礼记将其编入经典,又说“杀人者死,伤人者刑”,这是历代君王所共同的,没有人知道它从哪里来的。班固将其采入史书,两个“没有人知道它从哪里来的”语句,用意精妙。
百姓如丧考妣,三载。蔡传云:百姓,圻内之民,大非孔安国传。虽晚出,然多本于王肃解,百姓为百官。盖有爵土者为天子服斩衰三年礼也。内如舜及四岳九官等,外如十二牧及十二州之诸侯。孟子所谓舜帅天下诸侯以为尧三年丧,是盖百姓二字,孟子原知有舜在内,方作此辩证。不然,果圻内之民,孟子生千载下,何从而知舜同诸侯为尧持服也耶?此即以经解经,恐元陈樵先生不应独美于前矣。
后汉书·李固传》:「昔尧殂之后,舜仰慕三年,坐则见尧于墙,食则覩尧于羮。此即舜居尧丧之实事,注疏皆未之及。」
通典:宋庾蔚之曰:「女子既出,则无厌。」
马融《仪礼》: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不在,则不服。注曰:从君母为亲服也。君母亡,无所复厌,则不为其亲服也。自得伸其外祖小功也【丧服·小功章】
马融曰:「除嫡子一人,其余皆庶子也。」
开元礼》曰:“出降者,两女各出,不再降。若两男各为人后者,亦如之。”
罗虞臣长子,亦可为人后。议孙逺死而无嗣,其弟重以长子彬后之。或曰:“重之命非也。”长子不得为后。曰:“斯重宗之义也,吾将以重为知礼矣。”昔子思兄死,而使其子白续伯父,以主祖及曽祖之祭,盖逺嫌也。以弟代兄,是谓夺宗。以子继伯父,则有父命焉。其孔氏之家之变礼乎?重之命,恶得为非。
潜邱劄记卷四
钦定四库全书
潜邱劄记卷五
山阳阎若璩撰
补正日知录
国语》凡陈之道,设右以为牝,益左以为牡。《淮南子·▯形训》:“邱陵为牡,谿谷为牝。”又“牝土之气,御于▯天”,又所谓“地利者,左牡而右牝”。
唐诗话:韩翃久家居,一日夜半,客叩门急,贺曰:「员外除驾部郎中,知制诰。」曰:「误矣。」客曰:「邸报,制诰阙人,中书两进名不从。」云云。是「邸报」字亦见于此。
单名以偏旁为排行,如卫瓘、卫玠之流。按《晋书》,玠乃瓘之孙,非弟也。
汉书》言李固、杜乔朋心合力,致主文、宣,而孝桓即位之诏曰:“臧吏子孙不得察举。”按桓即位于闰六月庚寅,先三日丁亥,李固防免;杜乔为太尉,在次年之六月。诏乃即位后四十四日丙戌下,于李、杜皆不相涉。
宣防既筑,导河北行,复禹旧迹,而梁、楚之地复宁,无水灾。自汉至唐,河不为害,防及千年。按此説,大非复禹旧迹,无水灾,此《史记·河渠书》之文。若《沟洫志》则续之曰:“自塞宣房后,河复北决于馆陶,分为屯氏河。”《地理志》魏郡馆陶县下注云:“河水别出为屯氏河,东北至章武入海。”是也。虽不知的在何年,要武帝元封二年壬申后,宣帝地节元年壬子以前事。余尝谓禹之时,河自碣石入海,至周定王五年,河徙从邺县东北入海,此一变也。汉武元封后,宣帝地节前,河又从渤海郡章武县入海,此又一变也。古今何等大事,而亭林亦未考及耶?
寜老云:「诗仪字凡十见,皆音牛何反。」按:相鼠诗仪与皮为叶,东山诗仪与缡叶,湛露诗仪与椅离叶,斯干诗仪与议罹叶。若读为延知切,似亦未为不可。
尧舜禹皆名也。古未有号,故帝王皆以名纪。临文不讳。按《曲礼》《诗》《书》不讳。临文不讳。卢植注曰:「临文谓礼文。」
也礼执文行事故言文也。郑康成注曰:「谓其失事正也。」陈澔注曰:「不因避讳而改行事之语,盖恐有误于承用也。」从来解文字皆如此,而从来引此句多误,岂宁老亦未之免邪?要当用《诗》《书》不讳耳。
武王伐纣第二则云:「武王克商,不以其故都封周之臣,而仍以封武庚。及武庚既畔,乃命微子啓代殷,而必于宋焉。」盖不以畔逆疑其子孙,而明告万世以取天下者,无灭国之义也。故宋公朝周则曰「臣也」,周人待之则曰「客也」。自天下言之,则侯服于周也;自其国人言之,则以商之臣事商之君,无变于其初也。平王以下,去微子之世逺矣,而曰「孝恵娶于商【左传·哀二十四年传】曰:
译百姓如同死了父母一般哀痛,守丧三年。蔡邕的传注说:百姓,是指王畿之内的民众,这与孔安国的传注大不相同。虽然蔡注出现较晚,但大多本于王肃的解释,认为百姓是指百官。大概是有爵位和封地的人,为天子服斩衰之丧三年的礼仪。对内如舜以及四岳、九官等人,对外如十二牧以及十二州的诸侯。孟子所说的“舜率领天下诸侯为尧守丧三年”,这是因为孟子原本知道舜包含在“百姓”之中,才做出这样的辨析。否则,如果“百姓”果真只是指王畿之内的民众,孟子生活在千年之后,从哪里得知舜与诸侯一同为尧持服呢?这就是以经解经的方法,恐怕元代的陈樵先生也不应独自被前人称美了。
《后汉书·李固传》记载:“过去尧去世之后,舜仰慕哀悼三年,坐着时仿佛看见尧在墙上,吃饭时仿佛看见尧在羹汤中。这就是舜为尧居丧的真实事迹,注疏都没有提及。”
《通典》记载:宋代的庾蔚之说:“女子已经出嫁,就没有厌降之礼。”
马融在《仪礼》中说:“君母在世,就不敢不服从厌降之礼;君母不在,就不服厌降之礼。”注解说:“随从君母为亲属服丧。君母去世,没有可以再厌降的对象,就不为亲属服丧了。自己得以伸展为外祖父服小功之丧。”【《丧服·小功章》】
马融说:“除去嫡长子一人,其余的都是庶子。”
《开元礼》说:“出嫁而降低服制的人,两个女子各自出嫁,不再次降低服制。如果两个男子各自作为别人的后嗣,也是如此。”
罗虞臣的长子,也可以作为别人的后嗣。有人议论孙逺去世而没有子嗣,他的弟弟孙重用长子孙彬作为后嗣。有人说:“孙重的命令是不对的。长子不能作为后嗣。”回答说:“这是重视宗族大义的做法,我认为孙重是懂礼的。”过去子思的哥哥去世,他让自己的儿子孙白继承伯父,以主持祖父和曾祖父的祭祀,这是为了避开嫌疑。用弟弟代替哥哥,叫做夺取宗祧。用儿子继承伯父,则有父亲的命令。这难道是孔氏家族的变通之礼吗?孙重的命令,怎么能说是错误的呢。
《潜邱劄记》卷四
钦定四库全书
《潜邱劄记》卷五
山阳阎若璩撰
补正《日知录》
《国语》说:凡是陈国的道路,设置右边作为雌性,增益左边作为雄性。《淮南子·地形训》说:“丘陵为雄性,溪谷为雌性。”又说:“雌性土气,抵御于天空”,又说所谓的“地利,是左边雄性而右边雌性”。
《唐诗话》记载:韩翃长期居家,一天半夜,客人急促敲门,祝贺说:“员外被任命为驾部郎中,知制诰。”韩翃说:“搞错了。”客人说:“邸报上,知制诰职位空缺,中书省两次推荐名字都没有被采纳。”等等。可见“邸报”这个词也见于此处。
单名用偏旁作为排行,如卫瓘、卫玠这类。查考《晋书》,卫玠是卫瓘的孙子,不是弟弟。
《汉书》说李固、杜乔同心合力,辅佐君主达到文、宣之治,而汉桓帝即位的诏书说:“贪官污吏的子孙不得察举。”查考桓帝在闰六月庚寅日即位,前三天丁亥日,李固被免职;杜乔担任太尉,在次年的六月。诏书是在即位后四十四日丙戌日下达的,与李、杜都不相干。
宣防堤修筑好后,引导黄河向北流,恢复了大禹的旧河道,梁、楚之地再次安宁,没有水灾。从汉朝到唐朝,黄河没有造成灾害,堤防维持了千年。查考这种说法,大大不同于“恢复大禹旧河道,没有水灾”,这是《史记·河渠书》的文字。如果《沟洫志》则接着说:“自从堵塞宣房后,黄河又在馆陶向北决口,分出了屯氏河。”《地理志》魏郡馆陶县下注说:“河水别出形成屯氏河,东北流到章武入海。”这是正确的。虽然不知道确切在哪一年,但肯定是汉武帝元封二年壬申之后,汉宣帝地节元年壬子之前的事。我曾经说,大禹之时,黄河从碣石入海,到周定王五年,黄河改道从邺县东北入海,这是第一次变化。汉武帝元封之后,汉宣帝地节之前,黄河又从渤海郡章武县入海,这是又一次变化。古今何等大事,而顾炎武也没有考证到吗?
宁稼雨说:“‘诗仪’二字共出现十次,都读作牛何反。”查考:《相鼠》诗中“仪”与“皮”押韵,《东山》诗中“仪”与“缡”押韵,《湛露》诗中“仪”与“椅离”押韵,《斯干》诗中“仪”与“议罹”押韵。如果读作延知切,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尧、舜、禹都是名字。古代没有号,所以帝王都用名字来记载。临文不避讳。查考《曲礼》说:“《诗》《书》不避讳。临文不避讳。”卢植注说:“临文指礼仪文书。”
因为礼仪执掌文书行事,所以说文。郑康成注说:“是指其失去事务的正统。”陈澔注说:“不因为避讳而改变行事的言语,大概是怕有误于承用。”历来解释文字都这样,而历来引用这句话大多有误,难道宁稼雨也没有避免吗?应当用“《诗》《书》不避讳”才对。
武王伐纣第二则说:“武王攻克商朝,不以其故都封赏周朝的臣子,而仍然封给武庚。等到武庚叛乱后,才命令微子启代替殷商,而一定在宋地。”大概是不因为叛逆而怀疑其子孙,而明确告诉万世,夺取天下的人,没有灭国的道义。所以宋公朝见周天子就说“我是臣子”,周人对待他就说“他是客人”。从天下来说,是诸侯服属于周;从其国人来说,是以商朝的臣子侍奉商朝的君主,没有改变初衷。平王以下,距离微子的时代远了,却说“孝惠娶于商”【《左传·哀公二十四年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