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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藏墨子城守各篇简注九

墨子城守各篇简注卷十

子藏 · 诸子 · 已译 · 第 31–44 段

少用桑”为“少车乘”之误;按上文两句“恶”与“少用”对举,“

  不辟”与“少食”对举,本句“无”与“少用”对举,文例同一。若依孙改,则“少车乘”与“无土屋草盖”并非互相针对之文,故知其不然也。运本及吴作“少用乘”,亦是难通,试问无“土屋草盖”与“少用乘”有何联系耶?“多财民好食”一句,孙谓下有脱误,余以为此句实“财用有余”之注,今混入正文,故似有脱漏。好食则食易不足,应行节约,巡视边备者所应注意也。

  内堞见子篇。行栈见子篇。

  公羊传宣公七年何休注“炊烹曰养”,则今之炊事兵也,每十人设炊事兵二人(什二人)。“隔部”是所守分地,故住舍须与相近。

  掌符信者名曰“养吏”。辨即今“办”字。守门者应监视无事之闲人,使不得滞留于稽查门禁者之旁,所以免奸宄混入。

  “但”字不误,今粤语常说“但逢”,犹云“每逢”也。“千丈”系指城周言,大城须出兵拒敌于郭外,小城(“不尽千丈”即不及千丈。)可坐待之,要须视敌人部曲(即“居曲”)多少而因应之,示人以兵法贵变通,不能死守书本也。

  凡守城者以亟伤敌为上,其延日持久以待救之至,不明于守者也,能此,乃能守城。

  此言守城以急败敌人为最要,坐待援兵为不智。

  守城之法,敌去邑百里以上,城将如今尽召五官及百长以富人重室之亲,舍之官府,谨令信人守卫之,谨密为故。

  此言敌寇将到时处置城内官长、绅富的亲属之法。

  “如今”不误,粤中俗语尚偶用之,略同于英文之nowthen,犹言此时也,毕、孙、吴改“如令”,亦因不能证以方言。

  五官当如今世分科办事之首长。以,与也,见运本。重室见子篇。取官长及富人、贵家之亲属,安置在官府,盖防此等人内变,所以用亲信人守卫之。故,巧也,好也,见子篇及寅篇。

  及傅城,守城将营无下三百人。四面四门之将,必选择之有功劳之臣及死事之后重者,从卒各百人。门将并守他门,他门之上,必夹为高楼,使善射者居焉。女郭、冯垣一人一人守之(使重室子)。

  此言敌已傅城时守卫任务之如何分配。

  “后重”,苏以为重室子,非是。“承重”见仪礼疏,今尚为通俗语,“重”亦为人后者之别称,守要地须求(选择之,“之”,于也)死事者之后,系取其较可信用。

  高楼即子篇之高磿□,彼言“使重室子居其上”,故知此处之“使重室子”一句,系“使善射者居焉”之注文,否则语意不完。

  苏疑“一人”二字误重,吴又疑“一步一人”之讹,引子篇为证,但彼文指城楼之卒,与此处异。余谓“一人一人”犹午篇之“遍遍”,所守不一处,故重言之。女郭即申篇节之女垣,冯垣亦见同节。

  五十步一击。

  苏云:“击当作楼。”余疑“击”为“隔”之音转,即寅篇之鬲,参下戌篇。

  因城内里为八部,部一吏,吏各从四人,以行冲术及里中。里中父老不与守之事及会计

  者,分里以为四部,部一长以苛往来,不以时行、行而有他异者以得其奸。(吏从卒四人

  以上。)有分守者大将必与为信符,大将使人行守,操信符,信符不合及号不相应者,伯

  长以上辄止之,以闻大将。当止不止及从吏卒纵之,皆斩。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逮父

  母、妻子、同产。

  此言城内画段巡视及年老人动员之法。

  首言将城中里居分作八部,每部派一吏管之,吏率属四人巡行于各里道中。(冲术见子篇,道路之别称。)

  下文“吏从卒四人以上”,即“吏各从四人”之注。

  次言城中各里父老有不参预守城及会计事务者,又再依里画分为四部,(孙云“又于一里之中,分之为四部”,未免太琐碎。)每部各设一长,查诘(苛,诘问也。)不依时间往来或形迹可疑之行人,使奸人不致漏网。

  次言分守各地之将吏,大将须先与有符约,如巡查之人所持符约不对,或口号不合,则百长(即伯长)以上有权扣留而后报告大将。如此办法,互相稽察,自难发生奸人冒充之弊。

译“少用桑”是“少车乘”的误写;但看上文两句,“恶”与“少用”相对举,“不辟”与“少食”相对举,本句“无”与“少用”相对举,文体例证相同。如果依照孙氏的改法,那么“少车乘”与“无土屋草盖”就不是互相针对的文句,所以知道他的说法不对。运本及吴本作“少用乘”,也是难以讲通,试问没有“土屋草盖”与“少用乘”有什么联系呢?“多财民好食”这一句,孙氏认为下面有脱漏错误,我认为此句其实是“财用有余”的注解,现在混入了正文,所以似乎有脱漏。喜好饮食则食物容易不足,应当实行节约,这是巡视边防的人所应注意的。

内堞见子篇。行栈见子篇。

《公羊传》宣公七年何休注说“炊烹曰养”,那么就是现在的炊事兵,每十人设置炊事兵二人(什二人)。“隔部”是所守卫的分地,所以住舍必须与它相近。

掌管符信的人名叫“养吏”。“辨”就是现在的“办”字。守门的人应当监视无事闲逛的人,使他们不得滞留于稽查门禁者的旁边,以便防止奸邪之人混入。

“但”字没有错误,现在粤语常说“但逢”,犹如说“每逢”一样。“千丈”是指城周长而言,大城必须出兵在郭外抵御敌人,小城(“不尽千丈”即不及千丈)可以坐守等待,关键是要看敌人部曲(即“居曲”)的多少而因应处理,示人以兵法贵在变通,不能死守书本。

凡是守城的人,以迅速杀伤敌人为上策,那些拖延时日持久等待救兵到来的,是不明白守城之道的人,能做到前者,才能守城。

这是说守城以急败敌人为最要紧,坐等援兵是不明智的。

守城的方法,敌人距离城邑百里以上时,城将此时应当全部召集五官及百长,将富人重室的亲属,安置在官府,谨慎地命令亲信的人守卫他们,谨慎严密地做好这件事。

这是说敌寇将要到来时处置城内官长、绅富亲属的方法。

“如今”没有错误,广东地区的俗语还偶尔使用,略同于英文的nowthen,犹如说此时一样,毕、孙、吴改作“如令”,也是因为不能用方言来证明。

五官应当如同现在分科办事的首长。“以”,是“与”的意思,见运本。重室见子篇。选取官长及富人、贵家的亲属,安置在官府,大概是防止这些人的内部叛变,所以用亲信的人守卫他们。“故”,是巧、好的意思,见子篇及寅篇。

等到敌人逼近城墙,守城将领的营中没有少于三百人的。四面四门的将领,必定选择有功劳的臣子以及死事者的后代中地位重要的人,随从士卒各百人。门将并守卫其他门,其他门上面,必定夹建高楼,让善于射箭的人居住在那里。女郭、冯垣一人一人地守卫(让重室子去守)。

这是说敌人已逼近城墙时守卫任务如何分配。

“后重”,苏氏认为是重室子,不对。“承重”见《仪礼疏》,现在还是通俗用语,“重”也是为人后者的别称,守卫要地须求(选择之,“之”,于也)死事者的后代,是取他们较为可信。

高楼就是子篇的高磿□,那里说“让重室子居住在上面”,所以知道此处的“使重室子”一句,是“使善射者居焉”的注文,否则语意不完备。

苏氏怀疑“一人”二字重复,吴氏又怀疑是“一步一人”的讹误,引用子篇为证,但彼文指的是城楼的士卒,与此处不同。我认为“一人一人”犹如午篇的“遍遍”,所守卫的不是一处,所以重复言之。女郭即申篇节的女垣,冯垣也见同节。

五十步设一打击点。

苏氏说:“击应当作楼。”我怀疑“击”是“隔”的音转,即寅篇的鬲,参看下面戌篇。

因为城内里分为八部,每部一吏,吏各跟随四人,以巡行冲术及里中。里中父老不参与守城事务及会计事务的,将里分为四部,每部一长以查诘往来,不按时行走、行走而有其他异常的人以获取其奸情。(吏跟随士卒四人以上。)有分守者大将必定与他们有信符,大将派人巡视守卫,手持信符,信符不合以及口号不相应者,百长以上就制止他们,报告大将。应当制止而不制止以及随从吏卒放纵他们的,都斩首。诸有罪自死罪以上的,都逮捕父母、妻子、同产。

这是说城内划段巡视及老年人动员的方法。

首先说将城中里居分为八部,每部派一吏管理,吏率领属员四人巡行于各里道中。(冲术见子篇,道路之别称。)

下文“吏从卒四人以上”,即“吏各从四人”的注解。

其次说城中各里父老有不参与守城及会计事务的,又再依里划分为四部,(孙氏说“又于一里之中,分之为四部”,未免太琐碎。)每部各设一长,查诘(苛,诘问也。)不依时间往来或形迹可疑的行人,使奸人不致漏网。

再次说分守各地之将吏,大将须先与他们有符约,如巡查之人所持符约不对,或口号不合,则百长(即伯长)以上有权扣留而后报告大将。如此办法,互相稽察,自难发生奸人冒充之弊。

末言应该扣留而不扣留,或随从之吏卒把其人放走,皆处以斩罪。自斩罪以上皆逮捕其父母、妻子、兄弟(同产即兄弟),此即秦代夷三族之法;如淳解夷三族为父族、母族、妻族,颜师古竟承认其说以驳张晏,可谓谬误之极(参下),正不知贻累后世专制君主草菅多少人命也。尚书古文疏证四云:“予尤怪如淳注三族云父族母族妻族也,夫孝文诏明指父母妻子及同产为三族,今复妄增母、妻二异姓,呜呼!为斯言者简牍之上,闻鬼哭声矣。”

  诸男子有守于城上者,什六弩、四兵。丁女子、老少、人一矛。

  此言兵器之分配。

  守城上之男子,每十人中六人持弩,四人持其他军器。

  丁女子即成丁之女子,见子篇,与老、少均人各给一矛,可知矛在古代不入重军器。

  卒有惊事,中军疾击鼓者三,城上道路、里中巷街皆无得行,行者斩。女子到大军,令行者男子行左,女子行右,无并行。

  此言猝有警急时,城上城下路上禁止行人及男女分途之法。“卒”即猝,惊读如警。

  “女子到大军”指妇女应召赴动员时而言。

  皆就其守,不从令者斩。离守者三日而一徇,而所以备奸也。

  此言有职守者应各守岗位,否则处刑。

  孙以此节连上节立解,谓不从令者即不从男行左女行右之令;余按行路偶误而处斩,所罚未免太重,此当就违令不赴派定岗位者言之。孙又疑“而一”二字衍文,谓离守之罪重于不从令,其罪不惟处斩,且陈尸(徇)三日云云:但“离守”只偶由守地离开,尚能遵令出守,似比违令不就职守者情节较轻,亦何至比它处罚更重(斩首后仍陈尸三日)。吴则谓“离”读为罗,今字作逻,言巡逻守者三日一徇行云云;但下节固明言“长夜五循行,短夜三循行”,三日乃巡逻一次,殊觉太少。考徇之轻者,近世谓之“游刑”,此擅离职守者三日将其游行一次(“而一”非衍文)所以示警也,“而所以”即“

  乃所以”,“而”,字非衍文。

  里正(原作“□”)与父老皆守宿里门,吏行其部,至里门,正与开门内吏,与行父老之守及穷巷闲无人之处。奸民之所谋为外心,罪车裂,正与父老及吏主部者不得,皆斩;得之,除,又赏之黄金人二镒。大将使信人行守,长夜五循行,短夜三循行。四面之吏亦皆自行其守,如大将之行,不从令者斩。

  此言巡查之法及通敌之罪。

  城内每里有一里正,(正,长也。)同属于部长(共四人)。每部长之下,里正无定数,(孙云“里正即上文里长,每里四人”,是误解。)里正遇部吏巡查时,为(与)开门延吏入(“内”读如纳),相偕查察各父老所守岗位及僻巷中(古闲、间字通。)无人之处。

  “外心”,向敌之心。车裂亦曰车轘,上古酷刑之一。平民谋通敌者,里正与父老、部吏如不能预先发觉,亦依连坐法处斩,能先行发觉者免罪(除,免罪也),且人赏黄金一镒。镒重二十四两。古之黄金是铜,非后世所谓“黄金”,参下及。

  大将自己派亲信人四处巡查,部吏同时亦各查其所管地面,夜长时每晚巡(循、巡同音。)五次,夜短时三次。

  诸必为屏,火突高出屋四尺。慎无敢失火,失火者斩其端;失火以为乱事者车裂,伍人不得,斩;得之,除。救火者无敢讙哗,及离守绝巷救火者斩。其正及父老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部吏亟令人谒之大将,大将使信人将左右救之,部吏失不言者斩。诸女子有死罪及坐失火皆无有所失,逮其以火为乱事者如法。

  此言备火之禁。

  火突,烟囱也,今人亦或称烟突,有屏及烟突高则失火较难。

  毕读“失火者斩”句,孙及景羲以为失火者不能一律予斩,但斩其始失事(端)之人(即今言“火首”),是也。若其故意放火以谋乱,则处车裂之刑,同伍不举发者亦斩,可见同是失火,仍分等定罪。

  讙与喧通,“及”上应重“讙哗”二字。“离守绝巷救火”,吴解绝为“过”,云“离所守之地域,越绝他巷以救火”;余按离守固属犯令,但越救他巷之火,如果有功,似可将功抵罪,吴说确否,尚待研究。余初拟绝为“隔绝”之义,但与离守又不衔接。

译最后说,应当扣留而不扣留,或者随从的官吏士卒将那人放走,都处以斩首之罪。凡判处斩首以上刑罚的,都要逮捕其父母、妻子、兄弟(同产即指兄弟),这就是秦代夷灭三族的法律;如淳解释夷三族为父族、母族、妻族,颜师古竟然承认这种说法来反驳张晏,可以说是错误到了极点(参见下文),正不知道给后世专制君主草菅人命留下了多少祸害。《尚书古文疏证》卷四说:“我尤其怪如淳注三族说是父族、母族、妻族,汉文帝诏书明明指出父母、妻子以及同产为三族,现在又妄自增加母、妻两个异姓家族,唉!说这种话的人,在简牍之上,都能听到鬼魂的哭声了。”

所有在城墙上守卫的男子,每十人中六人持弩,四人持其他兵器。成年女子、老人、小孩,每人给一矛。

这是说兵器的分配。

在城墙上守卫的男子,每十人中六人拿弩,四人拿其他军器。

成年女子即成丁的女子,见《子》篇,与老人、小孩都每人给一矛,可知矛在古代不属于重型军器。

如果有突发警情,中军快速击鼓三次,城上道路、里巷街道都不得通行,通行的斩首。妇女应召赴大军时,命令通行的男子走左边,女子走右边,不得并排行走。

这是说突然有警急时,城上城下路上禁止行人以及男女分途的方法。“卒”通“猝”,惊读如警。

“女子到大军”指妇女应召赴动员时而言。

都要回到各自的岗位,不服从命令的斩首。擅自离开岗位的,每三天示众一次,这是用来防备奸邪的。

这是说有职守的人应各守岗位,否则处刑。

孙诒让将这一节与上一节连起来解释,认为不服从命令者即不服从男行左女行右的命令;我认为走路偶尔误犯而处斩,处罚未免太重,这应当是针对违令不赴派定岗位者而言。孙又怀疑“而一”二字是衍文,认为离守的罪重于不服从命令,其罪不仅处斩,而且陈尸(徇)三天等等:但“离守”只是偶尔离开守地,尚能遵令出守,似乎比违令不就职守者情节较轻,又怎会处罚更重(斩首后仍陈尸三天)。吴则说“离”读为罗,今字作逻,言巡逻守卫者三天一示众等等;但下文明明说“长夜五巡行,短夜三巡行”,三天才巡逻一次,实在觉得太少。考察徇的轻者,近世称为“游刑”,这擅离职守者三天将其游行一次(“而一”非衍文)以示警戒,“而所以”即“乃所以”,“而”字非衍文。

里正(原作“□”)与父老都守卫宿在里门,官吏巡视其辖区,到达里门,里正开门让官吏进入,一同巡查父老的岗位以及偏僻小巷无人之处。奸民图谋通敌,罪处车裂,里正与父老及主管该部的官吏未能发觉,都斩首;发觉的,免罪,又赏黄金每人二镒。大将派亲信人巡视守卫,长夜巡行五次,短夜巡行三次。四面之吏也都自行巡视其岗位,如同大将的巡视,不服从命令的斩首。

这是说巡查的方法及通敌的罪。

城内每里有一个里正,(正,长也。)同属于部长(共四人)。每部长之下,里正没有定数,(孙云“里正即上文里长,每里四人”,是误解。)里正遇部吏巡查时,为(与)开门延吏入(“内”读如纳),相偕查察各父老所守岗位及僻巷中(古闲、间字通。)无人之处。

“外心”,向敌之心。车裂亦曰车轘,上古酷刑之一。平民谋通敌者,里正与父老、部吏如不能预先发觉,亦依连坐法处斩,能先行发觉者免罪(除,免罪也),且人赏黄金一镒。镒重二十四两。古之黄金是铜,非后世所谓“黄金”,参下及。

大将自己派亲信人四处巡查,部吏同时亦各查其所管地面,夜长时每晚巡(循、巡同音。)五次,夜短时三次。

所有必须设置屏风,烟囱高出屋顶四尺。谨慎不要失火,失火者斩其始作俑者;失火以制造乱事的处车裂,同伍的人不发觉的斩首;发觉的,免罪。救火者不敢喧哗,以及离开岗位穿越小巷去救火的斩首。其里正及父老有守卫此巷的部吏,都得以救火,部吏急忙派人禀报大将,大将派亲信人率领左右去救火,部吏失职不报告的斩首。所有女子有死罪及因失火获罪的都不受牵连,逮捕那些以火制造乱事者依法处置。

这是说防备火灾的禁令。

火突,烟囱也,今人亦或称烟突,有屏及烟突高则失火较难。

毕读“失火者斩”句,孙及景羲以为失火者不能一律予斩,但斩其始失事(端)之人(即今言“火首”),是也。若其故意放火以谋乱,则处车裂之刑,同伍不举发者亦斩,可见同是失火,仍分等定罪。

讙与喧通,“及”上应重“讙哗”二字。“离守绝巷救火”,吴解绝为“过”,云“离所守之地域,越绝他巷以救火”;余按离守固属犯令,但越救他巷之火,如果有功,似可将功抵罪,吴说确否,尚待研究。余初拟绝为“隔绝”之义,但与离守又不衔接。

其正及父老一句,孙云:“(部吏)或有适居是巷者亦得救之。”吴云:“此巷失火,里正及父老与乎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谒,告也。

  失火之罪,各有等差,已见前解,“坐失火皆无有所失”,即自己失火而并未延害他人,最轻之罪也,失火而延烧他人者次之,放火谋乱者最重。逮,至也,(孙、吴皆云:“逮,追捕之也”,恐非是。)谓女子所犯自最轻以至最重之罪,亦各依法办理之。

  围城之重禁,敌人卒而至,严令使民无敢讙嚣、三▯、并行、相视坐泣、流涕若视、举手相探、相指、相呼、相麾、相踵、相投、相击、相靡(以身及衣)、讼驳言语、及非令也而视敌动移者,斩;伍人不得,斩;得之,除。伍人逾城归敌,伍人不得,斩;与伯归敌,队吏斩;与吏归敌,队将斩。归敌者父母、妻子、同产皆车裂,先觉之,除。当术需敌,离地,斩;伍人不得,斩;得之,除。

  此言围城之重禁,孙误以首句属上节,今从吴说改正。

  卒即猝。讙嚣犹讙哗。三▯,三人相聚,▯与聚通。并行,两人并行。若视,相视也。探,以手势探问,孙解为“远取之”,非本文之义。踵,及足相蹑。相靡,相摩切也,“以身及衣”句乃相靡之注。讼驳言语,相驳难也。又如未奉令而窥探敌之动静,与上开各项,均处以斩刑。

  逾城归敌,除父母、妻子、兄弟三族外,同伍及其最直属之长官,亦须连坐,故百长(即伯)归敌,斩其队吏,队吏归敌,斩其队将,惟能先事觉察者免。

  当术即身当战线。需读如懦,畏也。离地,离开岗位。

  其疾斗却敌于术,敌下终不能复上,疾斗者队二人,赐上奉。而胜围,城周里以上,封城将三十里地为关内侯,辅将如今赐上卿,丞及吏比于丞者赐爵五大夫,官吏、豪杰与计坚守者十人,及城上吏比五官者皆赐公乘,男子有守者爵,人二级,女子赐钱五千,男女、老小无分守者,人赐钱千,复之三岁,(无有所与,不租税。)此所以劝吏民坚守胜围也。

  此言却敌解围后奖功之大要。

  在战线奋斗却敌,使敌人落下后再不能爬城者,每队择尤二人,给以上俸(即奉)。

  而,如也,见下。“胜围”犹今言“解围”。关内侯、上卿、丞、五大夫、公乘等均官爵之号。辅将即城将之次者。吏比于丞,言吏之阶级相当于丞者。官吏句于改为“官吏豪杰与计坚诸守士人”,按“与计坚”语殊难通,且既言豪杰则无所不包,何须专提士人?赏功不能毫无限制,前言奋斗者每队择尤二人,与此处同策守城者择尤十人,为例相同。

  “如今”,苏改“如令”,非也,“如今”有“则”(then)之义,见上节。城将封关内侯,辅将“则”赐上卿,文义正合。孙谓守城之事,皆城将及守令主之,故“如令”即“若令”,但考本篇言守城之长官俱曰“守”(太守),知孙解不确。

  参与守城之男子,人各赐爵,女子无爵,故止赐钱,其余无(无即无)分守者亦各免租役(复也,“无有所与,不租税”两句即“复”之注文。)三年;“无有所与”即无所参与,期内免除一切征役也。

  吏卒侍大门中者曹无过二人,勇敢为前行,伍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后;擅离署,戮,门尉昼三阅之,莫,鼓击门闭一阅,守时令人参之,上逋者名;哺食皆于署,不得外食。守必谨微察视谒者、执盾、中涓及妇人侍前者志意、颜色、使令、言语之请,及上饮食必令人尝,若非请也,系而请故。守有所不悦谒者、执盾、中涓及妇人侍前者,守曰断之、冲之若缚之,不如令及后缚者皆断。必时素诫之。诸门下朝夕立若坐,各令以年少长相次,旦、夕就位,先右有功、有能,其余皆以次立;五日,官各上喜戏、居处不庄、好侵侮人者一。

  此言审察各门下侍从之事。

  曹、造同音,“造”见金文,“曹”乃战国以后字。蜀志杜琼曰:“古者名官职不言曹,始自汉以来。”琼特失考,古非无“曹”,不过字写不同耳。曹犹今言“处”或“科”。大门之吏卒,勇敢者居前行,依队伍而坐(或五人一队而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后”,谓坐时各按照班次也。“阅”即今世“点名”,门尉主其事,白日三次,晚上(莫同暮。)击鼓闭门后点一次,太守更随时派人参验之,离署(逋也。)者上其名而罚之,(戮,罚也。)哺食,早晚食也。

译关于“里正及父老”这一句,孙氏说:“(部吏)或许有恰好住在这条巷子的人,也可以去救火。”吴氏说:“这条巷子失火,里正、父老以及负责守卫这条巷子的中部吏,都可以去救火。”谒,就是告发的意思。

失火的罪责,各有等级差别,前面已经解释过。“坐失火皆无有所失”,即自己失火而没有延烧到他人,这是最轻的罪;失火而延烧到他人的,罪责次之;放火谋反作乱的,罪责最重。逮,就是至的意思。(孙氏、吴氏都说:“逮,是追捕的意思”,恐怕不对。)意思是女子所犯的罪,从最轻到最重,也都各自依法办理。

围城时的严厉禁令:敌人突然到来,严令百姓不敢喧哗吵闹、三人聚集、两人并行、互相张望坐着哭泣、流泪对视、举手互相探问、互相指点、互相呼喊、互相挥手、互相踩踏、互相投掷、互相击打、互相摩擦(用身体或衣服)、争辩驳难的话语,以及没有命令却观看敌人动静转移的,斩首;同伍的人不能抓获(罪犯),斩首;抓获了,就免罪。同伍的人翻墙投降敌人,同伍的人不能抓获,斩首;与百长一起投降敌人,斩队吏;与队吏一起投降敌人,斩队将。投降敌人的人,其父母、妻子、兄弟都车裂,事先发觉的,免罪。在战线上畏缩不前,离开岗位,斩首;同伍的人不能抓获,斩首;抓获了,免罪。

这里说的是围城时的严厉禁令,孙氏误把首句归入上一节,现在根据吴氏的说法改正。

卒就是猝。讙嚣就是讙哗。三▯,就是三人聚集,▯与聚通假。并行,就是两人并排走。若视,就是互相张望。探,用手势探问,孙氏解释为“远取之”,不符合本文的意思。踵,就是脚踩脚。相靡,就是互相摩擦,“以身及衣”一句是对相靡的注释。讼驳言语,就是互相驳难。又如没有奉命却窥探敌人的动静,与上面列举的各项,都处以斩刑。

翻墙投降敌人,除了父母、妻子、兄弟三族外,同伍及其最直属的长官,也必须连坐,所以百长(即伯)投降敌人,斩其队吏;队吏投降敌人,斩其队将;只有能事先觉察的人免罪。

当术就是身当战线。需读如懦,畏惧的意思。离地,就是离开岗位。

如果在战线上奋力战斗击退敌人,使敌人落下后再不能爬上城墙,每队选出表现突出的两人,赐予上俸。如果解围成功,城墙周长一里以上,封城将三十里地为关内侯,辅将则赐予上卿爵位,丞及相当于丞的吏赐予五大夫爵位,官吏、豪杰以及参与计议坚守的十人,以及城上相当于五官的吏都赐予公乘爵位,有守备任务的男子各赐爵位,每人升两级,女子赐钱五千,男女老小没有分守任务的,每人赐钱一千,免除赋役三年,(没有所求取,不征收租税。)这就是用来鼓励官吏百姓坚守城池、战胜围困的方法。

这里说的是击退敌人、解除围困后奖赏功劳的大要。

在战线上奋斗击退敌人,使敌人落下后再不能爬城的人,每队择取表现突出的两人,给以上俸(即奉)。

而,就是如的意思,见下文。“胜围”就是现在说的“解围”。关内侯、上卿、丞、五大夫、公乘等都是官爵的名号。辅将就是城将的副手。吏比于丞,是说吏的阶级相当于丞。官吏句,于改为“官吏豪杰与计坚诸守士人”,按“与计坚”这句话很难通顺,而且既然说了豪杰就无所不包,何必专门提起士人?奖赏功劳不能毫无限制,前面说奋斗的人每队择取两人,与此处守城的人择取十人,例子相同。

“如今”,苏氏改为“如令”,不对,“如今”有“则”(then)的意思,见上一节。城将封为关内侯,辅将“则”赐予上卿,文义正相符合。孙氏认为守城的事,都由城将及守令主管,所以“如令”就是“若令”,但考察本篇中守城的长官都称为“守”(太守),知道孙氏的解释不准确。

参与守城的男子,每人各赐爵位,女子没有爵位,所以只赐钱,其余没有(无即无)分守任务的人也各自免除租役(复也,“无有所与,不租税”两句就是“复”的注文。)三年;“无有所与”就是无所参与,期内免除一切征役。

吏卒在大门中侍候的,每处不超过两人,勇敢的在前排,五人一组坐着,命令各自知道左右前后;擅自离开岗位,处罚,门尉白天三次点名,傍晚,击鼓闭门后点名一次,守时派人参验,上报逃亡者的名字;早晚吃饭都在署中,不得在外面吃饭。守将必须谨慎细微地观察谒者、执盾、中涓以及侍奉在前的妇人的志意、脸色、使令、言语的请求,以及送上饮食必须让人先尝,如果不是请求,就拘禁并询问原因。守将有不满意的谒者、执盾、中涓及侍奉在前的妇人,守将说斩断、冲杀或捆绑,不遵从命令以及后来捆绑的都斩断。必须时常预先告诫他们。各门下早晚站立或坐着的,各自命令按年龄长幼次序排列,早晚就位,先安排有功、有能的人在右边,其余都按次序站立;每五天,官员各上报喜好嬉戏、居处不庄重、喜欢侵侮人的人一名。

这里说的是审察各门下侍从的事。

曹、造同音,“造”见于金文,“曹”是战国以后的字。《蜀志》杜琼说:“古代名官职不说曹,开始自汉朝以来。”杜琼特别失考,古代并非没有“曹”,不过字写不同罢了。曹就像现在说的“处”或“科”。大门的吏卒,勇敢的居前行,依队伍而坐(或五人一队而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后”,是说坐时各按照班次。“阅”就是现在的“点名”,门尉主管此事,白天三次,晚上(莫同暮。)击鼓闭门后点一次,太守更随时派人参验,离署(逋也。)的人上报名字而处罚,(戮,罚也。)哺食,早晚饭也。

谒者、执盾、中涓均侍从名称,太守要注意此等人之动作,饮食亦令人先试之,防下毒也。前两“请”字均读如“情”,请故之“请”则作诘问解,谓情有可疑者执押而诘问之。

  冲,拳击也。太守对侍从某人有所不满,发出“断”、“冲”或“缚”的处罚号令,余人即应执行,不遵令或执缚迟缓者亦受罚。平时须屡屡(素也,见寅篇。)告戒之。

  右,上也,有功有能者上立及上坐,余以年龄为次。

  喜戏即嬉戏,凡有仪节失检等过失,每五日报告一次,一犹一次,非一人。

  诸人士外使者来,必令有以执。将出而还(若行县),必使信人先戒舍,室乃出迎,闻守,乃入舍。

  此对出入境诸色人之检察。

  外使入境,须执有符照呈验。

  将官外出(如巡行各县)回来者,先使人告知其家属,家属(室)乃出迎之,又须先告太守,才返私宅。

  吴读将字平声,解为“将出而还其所执之信符”,则与下文不相联。孙以“必令有以执将”为句,此下至“出迎”,他怎样读法,因旧日刻书向不点句,我们无从得知,现时国学基本丛书本之句读,只商务雇人所为,非孙本原有,我们不要误会。大将是次于太守之高级长官,他外出时当有吏卒从行,(参前、、各节)故能派“信人”回报,下级人员外出似不会有,此“将”应读作“将官”之理由一。古人简朴,既言“舍”即不必言“室”,(参本篇、、、、、及戌篇、各节)此“舍室”非一词之理由二。“室”如不作家属立解,则“乃出迎”者为谁人?下文固言“家室”,此“室”不应连上为句之理由三也。

  为人下者常伺上之,随而行,松上不随下,(必须随。)

  此言下属对上司应守之仪节。

  “伺上之”,伺上官所往也,“必须随”乃“随而行”句之注文。松即从,松,从粤同音,往来要从上不从下。

  客卒守主人,(及以为守卫。)主人亦守客卒,城中戍卒,其邑或以下寇,谨备之,数录其署,同邑者勿令共所守。

  此言对外籍兵(客卒)应特加注意。

  外兵替主人守卫,但主人亦须监视外兵,如其本邑已(即“以”)被敌攻陷,则防其逃归或叛变,故须数数存视(录,存视也。)其名表(署,书表也。)同邑之人勿令共守一处,免其同谋。“及以为守卫”句是“守”字之注文,由其文气不衔接而知之,可参上及。

  与阶门吏为符,符合入,劳;符不合,收,言守。

  此言阶门吏之检验符信,似应与节相连。

  “城上当阶,有司守之”,见未篇,即阶吏也。符合而许入,则慰劳之,(与前出行县显有相关。)不合则收其人,以告太守。

  此下旧有“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十一字,今移下。

  宿鼓在守大门中。莫,令骑若使者操节闭城者皆以执毚。昏鼓,鼓十,诸门亭皆闭之,行者断,必系问行故,乃行其罪。晨见,掌大鼓纵行者,诸城门吏各入请钥开门已,辄复上钥。有符节不用此令。

  此言宿鼓及昏鼓之法。

  宿鼓,宿卫戒夜之鼓,故置在太守大门之内。

  莫同暮。执毚,余疑是职守名称,待考。

  墨子书之“断”字,孙大率释为“斩”,但如本节“行者断”下,继言“系问行故,乃行其罪”,可见尚须经过审讯,然后定罪,“

  断”不定是“斩”,即此可知。(运注以为斩左趾。)“系问行故”者执而审问其夜行之缘故。

  纵行即放行。城门钥(钥)存在官署,清代之制尚如是。

  不用此令谓持节者在例外。

  寇至,楼鼓五,有周鼓,杂小鼓乃应之,小鼓五后从军,断。

  此言寇至击鼓之法。

  申篇节鼓、帜并用,此只五鼓而不帜,犹未攻城也。“有周鼓”者有读如“又”,言四周又击鼓以警众。杂小鼓当即申篇所举之应鼓。从军谓动员之集合,小鼓五之后才集合则有罪,可见古人动员,早以神速为贵。

  命必足畏,赏必足利,令必行,令出辄人随,省其可行、不行。

  此泛言号令既出,须遣人察视其可行或不行,使能有所督促及改正也,由此见古人之慎重将事。

译谒者、执盾、中涓都是侍从的官名,太守要注意这些人的举动,饮食也要让人先尝,以防下毒。前两个“请”字都读作“情”,“请故”的“请”则作诘问解,意思是如果有可疑之处,就拘押并诘问。

冲,是拳击的意思。太守对某位侍从有所不满,发出“断”、“冲”或“缚”的处罚命令,其他人就应立即执行,不遵从命令或拘缚迟缓的人也要受罚。平时必须屡次告诫他们。

右,是上的意思,有功有能的人站立和就座都在上位,其余人按年龄排序。

喜戏就是嬉戏,凡是仪节失检等过失,每五天报告一次,“一”是一次,不是一个人。

各种人士以及外来的使者到来,必须让他们持有凭证。将官外出(如巡行各县)回来,必须派可信的人先通知住所,家属才出来迎接,并告知太守,然后才进入住所。

这是关于对出入境各类人员的检查。

外来使者入境,必须持有符节凭证供查验。

将官外出(如巡行各县)回来,先派人告知其家属,家属才出来迎接,又必须先报告太守,才返回私宅。

吴读“将”字为平声,解释为“将出而还其所执之信符”,则与下文不相联贯。孙以“必令有以执将”为句,此下至“出迎”,他怎样断句,因旧日刻书向来不加点句,我们无从得知,现时国学基本丛书本的句读,只是商务印书馆雇人所加,并非孙本原有,我们不要误会。大将是次于太守的高级长官,他外出时应当有吏卒随行,(参见前文各节)所以能派“信人”回报,下级人员外出似乎不会有这种情况,这是“将”应读作“将官”的理由之一。古人简朴,既然说了“舍”就不必再说“室”,(参见本篇及戌篇各节)这是“舍室”不是一个词的理由之二。“室”如果不作家属解,那么“乃出迎”的是谁呢?下文确实提到了“家室”,这是“室”不应与上文连读的理由之三。

身为下属的人常常伺察上司,跟随上司行动,上司不跟随下属,(下属必须跟随上司。)

这是说下属对上司应遵守的礼仪。

“伺上之”,是伺察上官的去向,“必须随”是“随而行”句的注文。松即从,松、从、粤同音,往来要从上不从下。

客卒守卫主人,(以及作为守卫。)主人也监视客卒,城中的戍卒,如果他们的家乡已被敌寇攻陷,要谨慎防备,多次查看他们的名册,同乡的人不要让他们共同守卫一处。

这是说对外籍兵(客卒)应特别加以注意。

外兵替主人守卫,但主人也必须监视外兵,如果他们的家乡已被敌攻陷,则防备他们逃归或叛变,所以必须多次查看(录,是查看的意思。)他们的名册(署,是书写的名册。)同乡的人不要让他们共同守卫一处,以免他们同谋。“及以为守卫”句是“守”字的注文,由其文气不衔接可知,可参看上文。

与阶门吏制作符信,符信相合就准入,慰劳他;符信不合,就拘捕他,报告太守。

这是说阶门吏检验符信,似乎应与前节相连。

“城上当阶,有司守之”,见未篇,就是阶吏。符信相合允许进入,就慰劳他,(与前文出行县显有相关。)不合则拘捕其人,报告太守。

此处旧有“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十一字,今移至下文。

宿鼓设在守大门中。暮,命令骑兵或使者持节关闭城门的人都持有毚。昏鼓,击鼓十下,各门亭都关闭,行人断绝,必须拘系审问夜行的缘故,然后执行刑罚。晨见,掌管大鼓放行行人,各城门吏各自进入请钥开门后,随即上交钥匙。持有符节的不适用此令。

这是说宿鼓及昏鼓的法令。

宿鼓,是宿卫警戒夜间的鼓,所以设在太守大门之内。

莫同暮。执毚,我怀疑是职守名称,待考。

墨子书中的“断”字,孙大率解释为“斩”,但如本节“行者断”下,接着说“系问行故,乃行其罪”,可见尚须经过审讯,然后定罪,“断”不一定是“斩”,由此可知。(运注以为斩左趾。)“系问行故”是拘系并审问其夜行的缘故。

纵行即放行。城门钥匙存在官署,清代的制度尚且如此。

不用此令是说持节者在例外。

敌寇到来,楼鼓五下,有周鼓,杂用小鼓来应和,小鼓五下后从军,断绝。

这是说敌寇到来击鼓的方法。

申篇鼓、帜并用,此处只五鼓而不举帜,说明尚未攻城。“有周鼓”的“有”读如“又”,意思是四周又击鼓以警示众人。杂小鼓当即申篇所举的应鼓。从军谓动员集合,小鼓五下之后才集合则有罪,可见古人动员,早以神速为贵。

命令必须足以使人敬畏,赏赐必须足以使人获利,命令必须执行,命令发出就有人跟随,省察其可行或不可行。

这是泛言号令既出,须派人察视其可行或不可行,使能有所督促及改正,由此可见古人的慎重将事。

号,夕有号;失号,断。

  此言晚上之口号,亦见寅篇。

  为守备程而署之曰某程,置署术街、衢阶若门,令往来者皆视而放。

  此言公布守备章程,略如今之戒严章程也。

  署之,标题之也。置署,公布也。术街、衢阶及门皆民众及守城者往来所常经,犹今之公告须张贴于通衢也。放,依仿也,使往来者得读之而依照办理,吴解为“皆须验视而后放行”,则与上文不相接,因上文未说符照,试问验视何物?

  诸吏卒民有谋杀伤其将长者,与谋反同罪,有能捕告,赐黄金二十斤,谨罪。非其分职而擅取之,若非其所当治而擅治为之,断。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辄收以属都司空若候,候以闻守,不收而擅纵之,断。能捕得谋反、卖城、逾城归敌者一人,以令为除死罪二人,城旦四人。反城弃父母去者,去者之父母、妻子……。

  此言谋反、杀伤长官及擅取人物等之各别治罪。

  黄金,铜也,见前节。此由平民捕告,故赏较重。“谨罪”旧无解,由下文观之,当是免罪之意,或借作“仅”,无几也。

  若,或也,治为,治也。擅取则非秋毫无犯,擅治则是滥用职权,故皆科罪。

  收,拘也,“都司空”及“候”皆官名(与下文及之候有别)。不收而擅纵,则为知情故纵,故科以罪。

  以令,用明令也,城旦,古时刑罚之名,除死罪二人及城旦四人,与后世免死铁券同,得此者可抵销死罪两次,城旦刑四次。

  反城犹今言“翻城”,末句下有脱漏,疑应为“同产皆断”(参下及上),吴谓下文“人举而藉之”五字当在此处,非是。

  悉举民室材木、瓦若蔺石数,署长短、小大。当举不举,吏有罪。

  此言调查民间材木、瓦石之数,参子篇。举,查报也。蔺石即子篇之累石。署,登记也。

  诸卒民居城上者各葆其左右,左右有罪而不智也,其次伍有罪。若能身捕罪人若告之吏,皆构之。若非伍而先知他伍之罪,皆倍其构赏。

  此言城上卒联保(葆同保)之法。

  智即知字,不知联保者之有罪,则同保之人皆有罪。

  若能,如果能也;若告之,或告之也,两“若”字不同解。“构”即赏,能知他保之犯罪者赏倍之。

  城下里中家人各葆其左右、前后,如城上。

  此言城下平民之联保(犹后世之保甲法),与城上卒一样。

  城小人众,葆离乡老弱国中及他大城。

  此言疏散老弱。

  “葆”谓保全,与上节之“葆”不同解。“离”谓边境,非离别之离,说文:“乡,国离邑。”即近边之邑,段玉裁注“一国之中离析为若干邑”,纯是望文之说。令老弱移保于国中及他大城,汉书王莽传曰“收合离乡小国无城郭者,徙其老弱,置大城中”,即此意也。

  寇至,度必攻,主人先削城编,唯勿烧。

  此言清野之法。

  度,揣度也。编户见史记。谓先除去附城室庐,但勿烧之,吴谓先须烧却者误。

  寇在城下时,换吏卒署而毋换其养,养毋得上城。

  此言寇迫城时更换城上吏卒之法。

  署,位也。言敌在城下,须更换城上吏卒所守之位置,唯炊事兵(养见节)不必更换,但禁勿使上城耳;盖防守者与敌人有豫约之故。

  寇在城下,收诸盆、瓮、瓶积之,城下百步一积,积五百。

  此言城下积盆、瓮等之法,参子篇百步一井。

  “瓶”原作“耕”,据运本改。积五百谓五百个为一堆。

  城门内不得有室,为周宫,垣丈四尺,为倪;行栈内闬,二关一堞。

  此节言周宫之制。古者贵贱所居,皆得称宫,后世始专为至尊之住地。

  有分隔者为室,一望全见者为周宫(参下)。子篇亭垣亦高丈四尺。倪即俾倪(见子篇),但此乃周宫之墙之俾倪,非城上女墙之俾倪。

  行栈虽见上节及子篇,但未详其制。孙虽谓“闬”即闭字(余按闬自有闭之义),吴亦改“堞”为鍱,但末两句之全义如何,与周宫有无关系,仍未获说明。余按“行”者不固定之谓,栈,编木也,闬,闭也,简言之,周宫用编木在门内为压,使外边不易攻进,门关复有两重,其一重更用铁包之(参子编),所谓二关一鍱也。

译口号,晚上有专门的口号;丢失了口号,处死刑。

这是说晚上的口令,在《寅》篇中也有记载。

为了制定守城章程而题写为“某程”,张贴在街道、路口、台阶或城门处,让往来的人都能看到并遵照执行。

这是说公布守城章程,大致就像现在的戒严章程一样。

署之,就是题写标题。置署,就是公布。街道、路口、台阶以及城门都是民众和守城士兵经常往来的地方,这就好比现在的公告必须张贴在交通要道一样。放,是依仿、照办的意思,让往来的人能够阅读并依照办理。吴注解释为“都必须查验后才放行”,这与上文不连贯,因为上文没有提到符节凭证,试问查验什么呢?

官吏、士兵和百姓中,有谋划杀害或伤害其长官的,与谋反罪同罪;有能捕获或告发者的,赏赐黄金二十斤,免除其罪。如果不是自己的职责范围而擅自取用,或者不是自己应当管理的事务而擅自处理,处死刑。官吏、士兵和百姓如果不是自己的防区而擅自进入其他防区,立即逮捕并交给都司空或候官,候官上报给守将;如果不逮捕而擅自放行的,处死刑。能捕获谋反、出卖城池、翻越城墙投降敌人者一人的,用命令免除两人的死罪,免除四人的城旦刑。背叛城池抛弃父母离去的,离去者的父母、妻子……

这是说针对谋反、杀伤长官以及擅自取用物品等行为的分别定罪。

黄金,指铜,见前节。这是由平民捕获告发,所以赏赐较重。“谨罪”旧注没有解释,从下文来看,应当是免罪的意思,或者通“仅”,表示很少。

若,是或者的意思;治为,就是治理、处理。擅自取用就不是秋毫无犯,擅自处理就是滥用职权,所以都定罪。

收,是拘捕的意思;“都司空”和“候”都是官名(与下文提到的候不同)。不逮捕而擅自放行,就是知情故纵,所以定罪。

以令,是用明令;城旦,是古代的刑罚名称。免除两人的死罪和四人的城旦刑,与后世的免死铁券相同,得到这个命令可以抵销两次死罪,四次城旦刑。

反城,就像现在说的“翻城”。最后一句下面有文字脱漏,怀疑应该是“同产皆断”(参考下文及上文)。吴注认为下文“人举而藉之”五个字应该在这里,这是不对的。

全部统计民间房屋的木材、瓦片或者蔺石的数目,登记它们的长短、大小。应当统计而不统计的,官吏有罪。

这是说调查民间木材、瓦石的数量,参考《子》篇。举,是查报的意思。蔺石就是《子》篇中的累石。署,是登记的意思。

驻扎在城上的士兵各自保卫自己的左右邻人,左右邻人有罪而自己不知道的,同伍的人有罪。如果能亲自捕获罪犯或者向官吏告发,都给予赏赐。如果不是同伍而事先知道其他伍的罪行,都加倍给予赏赐。

这是说城上士兵的连保(葆同保)制度。

智通知,不知道连保者有罪,那么同保的人都有罪。

若能,是如果能的意思;若告之,是或者告发的意思,两个“若”字意思不同。“构”就是赏赐,能知道其他保区犯罪的人,赏赐加倍。

城下里巷中的居民各自保卫自己的左右、前后邻居,与城上一样。

这是说城下平民的连保制度(就像后世的保甲法),与城上士兵一样。

城小人口多,保全老弱,将他们疏散到内地或其他大城。

这是说疏散老弱人口。

“葆”意思是保全,与上一节的“葆”意思不同。“离”指边境,不是离别的离,《说文》:“乡,国离邑。”即靠近边境的邑,段玉裁注“一国之中离析为若干邑”,完全是望文生义。让老弱迁移到内地和其他大城保全,《汉书·王莽传》说“收合离乡小国无城郭者,徙其老弱,置大城中”,就是这个意思。

敌人到来,估计必定攻城,主人先拆除城边的房屋,但不要烧毁。

这是说清野的方法。

度,是揣度的意思。编户见《史记》。意思是先拆除依附城墙的房屋,但不要烧毁,吴注认为必须先烧毁是错误的。

敌人在城下时,更换官吏士兵的岗位但不要更换炊事兵,炊事兵不得上城。

这是说敌人逼近城池时更换城上官吏士兵的方法。

署,是岗位的意思。意思是敌人在城下,必须更换城上官吏士兵防守的位置,只有炊事兵(养见前节)不必更换,但禁止他们上城;这是因为防守者与敌人有预先约定的缘故。

敌人在城下,收集各种盆、瓮、瓶堆积起来,城下每百步堆积一处,堆积五百个。

这是说在城下堆积盆、瓮等物的方法,参考《子》篇每百步一口井。

“瓶”原作“耕”,根据运本改为“瓶”。积五百是说五百个为一堆。

城门内不得有房屋,建造周宫,墙高一丈四尺,设置女墙;在门内设置活动木栅,两重门闩,一重铁包门。

这一节说的是周宫的规制。古代无论贵贱居住的地方都可以称为宫,后世才专门作为帝王的住所。

有分隔的称为室,一览无余的称为周宫(参考下文)。《子》篇中亭的墙也高一丈四尺。倪就是俾倪(见《子》篇),但这里是周宫墙上的女墙,不是城上的女墙。

行栈虽然在上一节和《子》篇中出现过,但没有详细说明其规制。孙注虽然认为“闬”就是闭字(我按闬本身就有关闭的意思),吴注也将“堞”改为“鍱”,但最后两句的全部含义如何,与周宫有无关系,仍未得到说明。我按“行”是不固定的意思,栈是编木,闬是关闭,简而言之,周宫在门内用编木做门栅,使外面不易攻进,门关有两重,其中一重用铁包裹(参考《子》篇),这就是所谓的两重门闩一重铁包门。

因此,我又推想到古代凡编木为用具,都可谓之“栈”,名称虽同,但形状及用途并不定一样;例如节的内行栈,可以放器备于其上,就与本节之行栈有异,读古书最要带几分客观眼光,善为变通,此即其较着之一例。

  除城场外,去池百步,墙垣、树木小大俱坏伐除去之。寇所从来,若昵道、近傒若城场,皆为扈楼,立竹箭水中。

  此亦清野之法,可与前参看。

  除,清除也,场,广场也。去城池六十丈之处,凡墙垣、树木,无拘大小,皆毁坏、砍伐,免被敌人利用作掩护。若,如也,昵道、近傒,快捷方式也。凡当捷径、广场,皆立候楼以觇敌,水中又插竹箭即竹签以阻其偷渡。子篇有坐候楼,亦备觇视之用,“候”“扈”音甚相近,毕释为广大之楼,非是。

  守堂下为大楼,高临城,堂下周散道;中应客,客待见。时召三老在葆宫中者与计事得失,行德,计谋合,乃入葆。守无行城,无离舍。诸守者审知卑城、浅池而错守焉。晨暮,卒鼓以为度。用人少易。

  此言太守议事的地方及其他杂事。

  周散道,四周皆有通道也,参下。中应客谓于大楼中接待宾客(此“客”字非指敌人),宾客则待召而后见。

  葆宫见下,亦即前节富人、重室的亲属所住之舍。三老犹今之乡父老,如其德行可取,计谋可用,乃听迁入城内;古文凡两字平举者任一字可以先行,例如本书言“小大”、“薄厚”,今人则常言“大小”、“厚薄”,是也,故“德行”(品行)可作“行德”(

  绵眇阁本及陈仁锡本墨子均作“德行”),孙解为“所行既得”,语殊难通。

  入葆下,旧本有“葆入”两字,乃衍文。“守”谓太守,言太守不宜出行城上或离开官署,深居简出固不合现代作风,但亦古人避免意外之一法,孙谓“自外入葆者不得行城离舍”非是。

  错守,置守也,读如“措”。晨暮卒鼓句可参前、两节。

  孙、吴均以“用人少易守”为句,且以为有误,非也,参下节。少易犹言不宜多更动。

  守:城外令任,城内守任。令、丞、尉亡,得入当,满十人以上,令、丞、尉夺爵各二级,百人以上,令、丞、尉免,以卒戍。诸取当者必取寇虏乃听之。

  此言上官失察逃亡及其抵罪之法。亡,犹今言逃兵。

  孙、吴均以“守”字属上节,若然,则本节所述任何事,上无所承。余谓“守”,守城也,“守任”,太守任也,两字不同解。城外之守备,由令担任,城内之守事,由太守担任,(太守为一城之最高长官。)依本书通例,以“守”字为标题,则文义甚明。

  入当之“当”,同乎“杀伤相当”之“当”,令、丞、尉手下有逃亡者,如亡去五人而俘虏得五人,则功罪可以抵销。逃亡满十人以上,各降爵二级,(古时爵有等级。)过百人以上,免职、充戍。但抵当者须是俘虏,不准以自己人抵算,故曰“必取寇虏乃听之”,尉缭子束伍令云:“亡伍而得伍,当之,得伍而不亡,有赏,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残。”其说可参看。

  募民欲财帛、粟米以贸易凡器者,以平贾予。

  此言官民间物物交换之定价,贾同价。

  募,招募;凡器,各种之器。孙疑“以”字当在“欲”字下,谓人民如愿以财物、粟米换取各种器物者,须依照平价计值,无使官民任一有损。按不乙亦通。

  邑人知识、昆弟有罪,虽不在县中而欲为赎,若以粟米、钱金、布帛、他财物免出者,令许之。

  此言纳财替他人赎罪之法。

  知识者相识之人。令许之,犹言法令所许。

  传言者十步一人,稽留言及乏传者断,诸可以便事者亟以疏传言守。吏卒民欲言事者,亟为传言请之,吏稽留不言请者,断。

  此言通达下情之法。

  古无电话,故需用传言之人以求速达。稽留,迟滞也;乏传,不代传也,皆有罪。吴谓“及乏传”,日本宝历本作“反之传”,亦可通,非也;“及”改为“反”,则文无连词。

  疏,条录也,凡有可以便利之事,急条上于太守。有欲进言者亦急为代达,阻延不代报者有罪,此皆欲使下情不至壅于上闻也。“不言请”与“传言请”(“请”即“情”字。)相对为文,吴谓旧本作“不言诸”可通,则未顾及文字之比勘。国学基本丛书本读作“亟为传言请之吏”,非也,传言当以达于太守为主,非以吏为主,而且“

译因此,我又推想到古代凡是编木制成的用具,都可以称为“栈”,名称虽然相同,但形状和用途不一定一样;例如前一节提到的内行栈,可以放置器物在上面,就与本节所说的行栈不同,阅读古书最要紧的是带有几分客观的眼光,善于变通,这就是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

除了城场之外,距离护城河一百步的地方,墙垣、树木无论大小都毁坏砍伐除去。敌人可能来的地方,如果是捷径、近路或者城场,都设立候楼,在水中竖立竹箭。

这也是清野的方法,可以与前文参看。

“除”是清除的意思,“场”是广场的意思。距离城池六十丈的地方,凡是墙垣、树木,不管大小,都毁坏、砍伐,以免被敌人利用作掩护。“若”是“如”的意思,“昵道、近傒”是捷径的意思。凡是处于捷径、广场的地方,都设立候楼来侦察敌人,水中又插竹箭即竹签来阻止敌人偷渡。《备城门》篇有“坐候楼”,也是用来侦察的,“候”和“扈”读音很相近,毕沅解释为广大的楼,是不对的。

太守在堂下建造大楼,高过城墙,堂下四周都有通道;在大楼中接待宾客,宾客等待召见。时常召见在葆宫中与太守商议事情得失的三老,如果他们的品行可取,计谋可用,才允许迁入葆宫。太守不宜出行城上或离开官署。各位守城的人要仔细了解低矮的城墙、浅窄的护城河而布置防守。早晚击鼓作为度量的标准。用人少且容易管理。

这是说太守议事的地方及其他杂事。

“周散道”是四周都有通道的意思,参见下文。“中应客”是说在大楼中接待宾客(此处的“客”字不是指敌人),宾客则等待召见后才接见。

葆宫见下文,也就是前一节富人、重室的亲属所住的房舍。三老相当于现在的乡父老,如果他们的品行可取,计谋可用,才允许迁入城内;古文中凡是两个字平举的,任一字都可以先行,例如本书说“小大”、“薄厚”,今人则常说“大小”、“厚薄”,就是这个道理,所以“德行”(品行)可以作“行德”(绵眇阁本及陈仁锡本《墨子》均作“德行”),孙诒让解释为“所行既得”,语句很难通顺。

“入葆”下面,旧本有“葆入”两字,是衍文。“守”指太守,是说太守不宜出行城上或离开官署,深居简出固然不合现代作风,但也是古人避免意外的一种方法,孙诒让说“从外面进入葆宫的人不得行城离舍”,是不对的。

“错守”是布置防守的意思,读音同“措”。“晨暮卒鼓”句可参看前两节。

孙诒让、吴毓江都以“用人少易守”为句,且认为有误,是不对的,参见下一节。“少易”是说不要多更动。

守:城外由令负责,城内由太守负责。令、丞、尉手下有逃亡者,如果逃亡人数与俘虏人数相当,满十人以上,令、丞、尉各降爵二级,百人以上,令、丞、尉免职,充军戍守。凡是用来抵当的必须是俘虏才允许。

这是说上官失察逃亡及其抵罪的方法。“亡”相当于现在说的逃兵。

孙诒让、吴毓江都把“守”字归入上一节,如果这样,那么本节所述任何事情,上面都没有承接。我认为“守”是守城的意思,“守任”是太守的职任,两个字含义不同。城外的守备,由令担任,城内的守事,由太守担任,(太守是一城的最高长官。)依照本书通例,以“守”字为标题,那么文义就很明白了。

“入当”的“当”,同“杀伤相当”的“当”,令、丞、尉手下有逃亡者,如果逃亡五人而俘虏五人,那么功罪可以抵销。逃亡满十人以上,各降爵二级,(古代爵位有等级。)超过百人以上,免职、充军戍守。但抵当者必须是俘虏,不准用自己人抵算,所以说“必取寇虏乃听之”,《尉缭子·束伍令》说:“逃亡一伍而俘虏一伍,可以抵当,俘虏一伍而没有逃亡,有赏,逃亡一伍而没有俘虏,本人处死、家产没收。”其说法可以参看。

招募民众愿意用财帛、粟米来交换各种器物的人,按照平价给予。

这是说官民间物物交换的定价,“贾”同“价”。

“募”是招募;“凡器”是各种器物。孙诒让怀疑“以”字应该在“欲”字下面,说人民如果愿意用财物、粟米换取各种器物,须依照平价计值,不让官民任何一方受损。按不改动也通顺。

邑人中相识的人、兄弟有罪,即使不在县中而想要赎罪,如果用粟米、钱金、布帛、其他财物来免除罪责的,令允许这样做。

这是说纳财替他人赎罪的方法。

“知识”是相识的人。“令许之”,是说法令所允许。

传话的人每十步设一人,迟滞传话以及不代传话的处斩,凡是能够便利事情的就赶快条录传话给太守。官吏、士卒、百姓想要进言的,赶快代为传话请示,官吏迟滞不代为传话请示的,处斩。

这是说通达下情的方法。

古代没有电话,所以需要传话的人以求速达。“稽留”是迟滞的意思;“乏传”是不代传的意思,都有罪。吴毓江说“及乏传”,日本宝历本作“反之传”,也可以通顺,是不对的;把“及”改为“反”,那么文中就没有连词了。

“疏”是条录的意思,凡是有可以便利的事情,赶快条录上报给太守。有想要进言的人也赶快代为传达,阻延不代为报告的有罪,这都是为了使下情不至于壅塞不被上面听到。“不言请”与“传言请”(“请”即“情”字。)相对为文,吴毓江说旧本作“不言诸”可以通顺,是没有顾及文字的比勘。国学基本丛书本读作“亟为传言请之吏”,是不对的,传话应当以达于太守为主,不是以吏为主,而且“

传言情”是意义已完的述词及宾词,犹之说“亟为传言”,不能再拖上一个“吏”字也。

  县各上其县中豪杰若谋士、居大夫重厚,口数多少。

  此言各县报告其辖境人民的情况。

  毕、孙以居大夫为大夫家居者,俞谓“若(或也)大夫”之误。上,上其名册。毕云“重厚言富厚”,非也,重厚亦见下,应与此同,即人品忠厚,泛言之则人品如何。末四字可承前豪杰、谋士及大夫而言,亦可就一般人民言。

  官府城下吏、卒、民,皆前后、左右、相传保火;火发自燔,燔曼延燔人,断。

  此再言失火之罚,参前。

  保,相连保也,参前。失火止自烧或延烧他家,皆有罪。

  诸以众强凌弱少及强人妇女,以讙哗者,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皆断。

  此标举各项违法应罚之事。

  强同强,同奸,以众凌少,以强凌弱,或强奸妇女及(以,与也。)喧哗者,或擅上城及衣服不合式者皆有罪。吴汝纶谓强奸人妇女为后世律文,可证明此非古书,似乎所见未广,未开化之游牧部落对于奸人妇女,也常有相当处罚的。中间“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十一字,旧本在节后,吴疑应移在下文“倚戟县下城”之后,但数项罪名列举时,在墨子文例,应用“皆断”两字总承之,今“倚戟县下城”之下止言“断”而不言“皆断”,如将上两句移入,义例不符。惟本节所言均是杂项罪名,性质正可相当,且着“皆断”两字,故暂定为此处之错文。

  诸城门若亭谨候视往来行者符;符传疑若无符,皆诣县廷言,请问其所使,其有符传者善舍官府。其有知识、兄弟欲见之,为召,勿令入里巷中,三老、守闾令厉缮夫为荅;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里中,三老不得入家人。

  此又言检视通过证及往来闲杂人等,参上。

  候,望或看视也,今粤俗尚呼曰“候”(阴平声)。周礼司关有节传,郑玄注云“传,如今移过所文书”,即护照或通行证,故符传可疑或无符者皆告于县(参前),请问其往来之原因,请,求也。吴以“皆诣县廷言情”为句,非是,“问其所使”方谓之“情”。有符传者官府妥为招待。

  知识,友人也,见上。上项往来之人,如欲见其朋友、兄弟,则代召出使见之,不令入私宅。三老见上,守闾疑亦与三老同等有职守之人(参下)。“令厉缮夫为荅”,孙改作“令缮厉矢为荅”,但从后文观之,此句显然上下互有联系,并非错简,何以忽然说及厉矢、渠荅?吴改“厉”为“属”,比孙解似较进步,然所云“属谓三老所属之人民也,夫、荅皆守具,故三老令其属修缮治为之”,仍是不得要领;守具应治者甚多,何以专提渠夫及荅?又何以专责成三老?余按缮、膳音同,疑古时管理炊事之人,均可混称膳夫,不定是王官,三老、守闾各有职守,不宜召出(参下),故欲见之者可由三老等属托膳夫代荅(对荅之荅),如此解释,便与上下文连为一串,并参下。

  有人以找膳夫代荅为疑,则须知膳夫是他们家中的守者(见下节)。其次又要明白氏族社会的习俗;据周金铭的大□,大曾替周王传达命令,大克鼎说:“王呼尹氏册命善夫克,王若曰:克,昔余既命女出内(纳)朕命。”又小克鼎说:“王命善夫克舍命于成周,遹正八师。”是膳夫(即善夫)出纳王命,乃西周常事,郭沫若氏疑膳夫职有上下之别(金文丛考七五页),则犹带着后世的眼光来观察上古的政制。此外如北魏鲜卑族称“贵人作食人为附真”(南齐书五七)。又元史九九兵志,番直宿卫者谓之怯薛,非甚亲信不得预,其中亲烹饪以奉上饮食者曰博尔赤(即厨夫);蒙古时代下圣旨必经过他们署名。白鸟库吉谓拓跋之附真,与蒙古之博尔赤为同语(东胡民族考一八九页)。可见膳夫实氏族社会之要官,墨子含有浓厚的秦族气味,见本书再序,秦族确未脱氏族社会的习惯(见拙着西周社会制度问题一一九页),试观前节太守饮食必令人尝,膳夫职务之重要,不言而喻。膳夫既属比较密切的一员,命为代荅,直是情理中之事。

译“传言情”是意义已经完整的谓语和宾语,就像说“亟为传言”一样,不能再拖上一个“吏”字。

各县上报其县内豪杰、谋士、居处大夫且品行忠厚者的姓名,以及人口数量。

这是说各县报告其管辖境内人民的情况。

毕、孙认为“居大夫”是指在家的大夫,俞认为这是“若(或者)大夫”的误写。“上”意为上报其名册。毕说“重厚”指富有,这是不对的,“重厚”也见于下文,应与此处相同,即指人品忠厚,泛而言之就是人品如何。最后四个字既可以承接前面的豪杰、谋士及大夫而言,也可以就一般百姓而言。

官府城下的官吏、士卒、百姓,都前后、左右互相担保防火;如果火灾自行燃烧,蔓延烧到人,处以断刑。

这是再说失火的惩罚,参见前文。

“保”指互相担保,参见前文。失火无论是只烧自己家还是延烧到别人家,都有罪。

凡是凭借人多势众欺凌弱小、强奸妇女、喧哗吵闹的,或者擅自登上城墙的,以及衣着不符合法令规定的,都处以断刑。

这是列举各项违法应受惩罚的事情。

“强”同“强”,“同”同“奸”,凭借人多欺凌人少,凭借强力欺凌弱小,或者强奸妇女,以及(“以”同“与”)喧哗吵闹的,或者擅自登上城墙以及衣着不合规格的,都有罪。吴汝纶认为“强奸人妇女”是后世的律文,可证明这不是古书,这似乎是他见识不广,未开化的游牧部落对于强奸妇女,也常有相应的处罚。中间“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这十一个字,旧本在节后,吴怀疑应移到下文“倚戟县下城”之后,但在列举数项罪名时,按照《墨子》的文例,应用“皆断”两字总承,现在“倚戟县下城”之下只说“断”而没说“皆断”,如果把上面两句移入,义例不符。只是本节所说的都是杂项罪名,性质正可相当,且有着“皆断”两字,故暂定此处为错简。

凡是城门和亭障要谨慎守候观察往来行人的符节;符节可疑或没有符节的,都到县廷报告,询问他们的使命,有符节的人官府妥善安置。如果有朋友、兄弟想见他们,代为召见,不要让他们进入里巷,三老、守闾命令膳夫代为应答;如果是其他有事的人、地位低微的人不得进入里中,三老不得进入家人家中。

这是又说检查通行证及往来闲杂人等,参见上文。

“候”指望或看视,现在广东习俗还叫作“候”(阴平声)。《周礼》司关有节传,郑玄注说“传,如同现在移过所的文书”,即护照或通行证,所以符节可疑或没有符节的都报告给县(参见前文),询问他们往来的原因,“请”是求的意思。吴以“皆诣县廷言情”为句,这是不对的,“问其所使”才叫作“情”。有符节的人官府妥善招待。

“知识”指朋友,见上文。上述往来的人,如果想见他的朋友、兄弟,就代为召出相见,不让他们进入私宅。三老见上文,守闾怀疑也是与三老同等有职守的人(参见下文)。“令厉缮夫为荅”,孙改作“令缮厉矢为荅”,但从后文看,此句显然上下互有联系,并非错简,为何忽然说起厉矢、渠荅?吴改“厉”为“属”,比孙的解释似乎进步,但他所说“属谓三老所属之人民也,夫、荅皆守具,故三老令其属修缮治为之”,仍是不得要领;守具应修缮的很多,为何专提渠夫及荅?又为何专责成三老?我认为缮、膳音同,怀疑古时管理炊事之人,均可混称膳夫,不一定是王官,三老、守闾各有职守,不宜召出(参见下文),所以想见他们的人可由三老等嘱托膳夫代为应答(对答之答),如此解释,便与上下文连为一串,并参见下文。

有人以找膳夫代为应答为疑,则须知膳夫是他们家中的守者(见下节)。其次又要明白氏族社会的习俗;据周金铭的大□,大曾替周王传达命令,大克鼎说:“王呼尹氏册命善夫克,王若曰:克,昔余既命女出内(纳)朕命。”又小克鼎说:“王命善夫克舍命于成周,遹正八师。”可见膳夫(即善夫)出纳王命,乃西周常事,郭沫若氏怀疑膳夫职有上下之别(金文丛考七五页),则是犹带着后世的眼光来观察上古的政制。此外如北魏鲜卑族称“贵人作食人为附真”(《南齐书》五七)。又《元史》九九兵志,番直宿卫者谓之怯薛,非甚亲信不得预,其中亲烹饪以奉上饮食者曰博尔赤(即厨夫);蒙古时代下圣旨必经过他们署名。白鸟库吉谓拓跋之附真,与蒙古之博尔赤为同语(《东胡民族考》一八九页)。可见膳夫实氏族社会之要官,《墨子》含有浓厚的秦族气味,见本书再序,秦族确未脱氏族社会的习惯(见拙著《西周社会制度问题》一一九页),试观前节太守饮食必令人尝,膳夫职务之重要,不言而喻。膳夫既属比较密切的一员,命为代答,直是情理中之事。

若他以事者,苏改“若以他事征者,”语意亦难通,此谓或其他有事之人及职位卑微之人,皆不得进入里中也。家人即人家,汉书郊祀志颜师古注:“家人,谓庶人之家也。”

  传令里中者以羽,羽在三老所,家人各令其家中,失令若稽留令者,断。

  此言里中传令之法。

  羽,鸟毛也,旧日军书称“羽书”、“羽檄”,均取鸟飞急捷之意。给庶人的命令送至庶人家中,(家人即庶人,见上节。)遗失令或延缓者有罪。传令之羽存在三老所,故三老不宜外出,可与上节参看。

  家有守者治食。

  此句与上下不相连属,细思之,实即前“膳夫”两字之注,凡管理炊事之人可称膳夫,得此益足证实。

  吏、卒、民无符节而擅入里巷,官府吏、三老、守闾者失苛止,皆断。

  此节如非前“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里中”之注,亦是补充前文所未尽。

  苛,诘问也,见前。

  诸盗守器械、财物及相盗者,直一钱以上,皆断。

  此言盗用公私财物之罚。

  守即守城所需,公物也;相盗,私物也;一钱以上,极言其小,亦要严治。

  吏、卒、民各自大书于杰,着之其署隔,守案其署,擅入者断。

  此言各处办事地方,他署人不得混入,亦防泄漏消息之一种办法。

  杰或桀,与楬通,亦作揭,如后世言“揭帖”是也。各署办公人员均将姓名大书,揭帖于署隔,(即粤俗所谓“隔头”,见寅篇。)太守巡视时(案即按,巡视也,故后世有巡按之称。)如发觉有擅入他署者科罪。

  城上日一发席蓐,令相错发。

  此言发席蓐之法。

  蓐,荐也,茵也,“日一发”者是每日收回换发,志在稽查挟藏,防备奸宄,并非每日换发新物。孙据下,疑“日”上漏“三”字,但此言城上,彼言葆宫,情势不同,未可比附。错读如参错之“

  错”,使可以彼此交换,互相稽察。

  有匿不言人所挟藏在禁中者,断。

  此言情知他人挟藏而不告发之有罪。

  在禁中,谓此等物件在禁令不得私挟也,不告发他人,尚且有罪,则自己挟藏之有罪,不问可知。

  吏、卒、民死者辄召其人与次司空葬之,勿令得坐泣。伤甚者令归治病家,善养,予医给药,赐酒日二升,肉二斤,令吏数行闾,视病有瘳,辄造事上。诈为自贼伤以辟事者族之。事已,守使吏身行死伤家,临户而悲哀之。

  此言围城时对参战死伤者之优予抚恤及伤者复役等事。

  “其人”即“其家人”,次司空,官名。坐泣易于摇乱人心,故止之。

  “归治病家”犹今云“归家治病”,古文文法如此。

  行闾或作行问,均谓频频使人赴伤者之家慰问也。瘳,病愈也,“辄造事上”,孙谓赴太守所供役,犹今之伤兵归队。

  辟同避,贼,杀也;族,三族之罪(参前)。诈自损伤以求避役者罪连三族。

  事已,似指当日丧葬办毕而言(参下节),临户悲哀,赴其家吊问也。

  寇去,事已,塞祷,守以令益邑中豪杰力斗诸有功者,必身行死伤者家以吊哀之,身见死事之后。城围罢,主亟发使者往劳,举有功及死伤者数使爵禄,守身尊宠,明白贵之,令其怨结于敌。

  此言城解围后对有功及死伤者之优予抚恤;后段即前段之注或别家之文。

  “冬塞祷祠”见史记封禅书,塞即今“赛”字,敌退后赛庙报神福也。益,赏也(依李说)。上节未解围时,使吏慰问死伤者之家,本节解围后,太守且亲身前去见遗属,重其事也。后段之“主”,亦指太守。

  “数使”下疑漏一字,或“使”为“授”讹,亦前段加赏之意。怨结即结怨。“守身尊宠,明白贵之”,谓太守要亲身作明白的表示,对有功及遗属等极力尊宠之,贵重之,如是,则人人愈知奋激,愈怨敌人的无道,所谓众志成城也。

  城上卒若吏各葆其左右。若欲以城为外谋者,父母、妻子、同产皆断;左右知,不捕告,皆与同罪;有能捕告之者封之以千家之邑,若非其左右及他伍捕告者,封之二千家之邑。

  此言城上吏卒互保及知情者分别赏罚之法,可参前及。

译如果有其他事务的人,苏氏改为“若以他事征者”,语意也难以通顺,这里指其他有事的人以及职位卑微的人,都不得进入里中。家人即指百姓人家,《汉书·郊祀志》颜师古注:“家人,指庶民之家。”

传令里中的人用羽书,羽书存放在三老那里,百姓各自在家中接受命令,遗失命令或延误命令的,处以刑罚。

这是说里中传令的方法。

羽,鸟的羽毛,古代军书称为“羽书”、“羽檄”,都是取鸟飞迅捷之意。给庶人的命令送到庶人家中,(家人即庶人,见上文。)遗失命令或延误的有罪。传令的羽书存放在三老那里,所以三老不宜外出,可与上文参看。

家有守备的人负责做饭。

此句与上下文不相连属,仔细思考,实际上是前面“膳夫”两字的注解,凡是管理炊事的人都可以称为膳夫,得到这个注解更加足以证实。

官吏、士卒、百姓没有符节而擅自进入里巷,官府官吏、三老、守闾的人失于严厉查问阻止,都处以刑罚。

这一节如果不是前面“若有其他事务的人、地位卑微的人不得进入里中”的注解,也是补充前文未尽之处。

苛,查问之意,见前文。

各种盗窃守卫器械、财物以及互相盗窃的人,价值一钱以上,都处以刑罚。

这是说盗窃公私财物的处罚。

守即守城所需,是公物;相盗,是私物;一钱以上,极言其微小,也要严厉惩治。

官吏、士卒、百姓各自在木牌上大字书写姓名,张贴在各自官署的隔扇上,太守巡视各署,擅自进入者处以刑罚。

这是说各处办公的地方,其他官署的人不得混入,也是防止泄露消息的一种办法。

杰或桀,与楬通,也作揭,如后世所说的“揭帖”一样。各署办公人员都将姓名大字书写,张贴在署隔上,(即广东风俗所说的“隔头”,见寅篇。)太守巡视时(案即按,巡视之意,所以后世有巡按之称。)如果发现有人擅自进入其他官署,就定罪处罚。

城上每天发放席子褥垫,命令交错发放。

这是说发放席子褥垫的方法。

蓐,垫子,茵席,“日一发”是指每天收回换发,意在稽查夹带隐藏,防备奸邪之人,并非每天换发新物。孙氏根据下文,怀疑“日”字上面漏了“三”字,但这里说的是城上,那里说的是葆宫,情况不同,不可比附。错读如参错的“错”,使可以彼此交换,互相稽查。

有隐瞒不报告他人夹带藏在禁中的人,处以刑罚。

这是说明知他人夹带隐藏而不告发有罪。

在禁中,是说这些物件在禁令中不得私自夹带,不告发他人尚且有罪,那么自己夹带隐藏有罪,不言而喻。

官吏、士卒、百姓死了就召集其家人和次司空埋葬,不要让他们坐着哭泣。伤重的人命令回家治病,好好调养,给予医生和药物,赐酒每天二升,肉二斤,命令官吏多次巡视闾里,查看病愈情况,病愈就立即从事服役上报。假装自残受伤以逃避服役的人,灭其三族。事情完毕,太守派官吏亲自巡视死伤人家,在门口悲哀吊唁。

这是说围城时对参战死伤者的优厚抚恤及伤者复役等事。

“其人”即“其家人”,次司空,官名。坐着哭泣容易动摇人心,所以制止。

“归治病家”如同现在说的“回家治病”,古文语法如此。

行闾或作行问,都指频频派人到伤者家中慰问。瘳,病愈,“辄造事上”,孙氏认为是到太守那里服役,如同现在的伤兵归队。

辟同避,贼,杀;族,三族之罪(参前)。假装自残受伤以求避役的人,罪连三族。

事已,似乎指当天丧葬办完而言(参下节),临户悲哀,是到其家吊唁。

敌人退去,事情完毕,举行塞祷,太守用命令赏赐邑中豪杰奋力战斗有功的人,一定要亲自巡视死伤人家去吊唁悲哀,亲自会见死事者的遗属。城围解除,主上赶快派遣使者前往慰劳,举荐有功及死伤者,多次授予爵禄,太守亲自尊宠,明白地贵重他们,使他们怨恨结于敌人。

这是说城解围后对有功及死伤者的优厚抚恤;后段即前段的注解或别家的文字。

“冬塞祷祠”见《史记·封禅书》,塞即今“赛”字,敌人退后赛庙报神福。益,赏(依李说)。上节未解围时,派官吏慰问死伤人家,本节解围后,太守且亲自前去见遗属,重视其事。后段的“主”,也指太守。

“数使”下疑漏一字,或“使”为“授”之误,也是前段加赏之意。怨结即结怨。“守身尊宠,明白贵之”,是说太守要亲自作明白的表示,对有功及遗属等极力尊宠,贵重他们,这样,则人人愈知奋激,愈怨恨敌人的无道,所谓众志成城。

城上士卒或官吏各自保卫其左右。如果有人想以城为外谋者,父母、妻子、同产都处以刑罚;左右知道,不逮捕告发,都与同罪;有能逮捕告发的人,封以千家之邑,如果不是其左右及其他伍人逮捕告发的,封以二千家之邑。

这是说城上吏卒互保及知情者分别赏罚的方法,可参前及。

城下里中家人皆相葆,若城上之数。

  此实前节之复出,旧本插在前节“皆与同罪”句下,今移正。

  “之数”指人数言,前节左右相保,是三人联保也,吴谓“之数”是规条之数,非是。

  城禁:吏、卒、民不欲寇徽职和旌者,断。不从令者,断。非擅出令者,断。失令者,断。倚戟县下城,上下不与众等者,断。无应而妄讙呼者,断。总失者,断。誉客内毁者,断。离署而聚语者,断。闻城鼓声而伍后上署者,断。人自大书版,着之其署隔,守必自课其先后,非其署而妄入之者,断。离署左右,共入他署,左右不捕,挟私书,行请谒及为行书者,释守事而治私家事,卒民相盗家室、婴儿,皆断,无赦;人举而藉之。无符节而横行军中者,断。客在城下,因数易其署而无易其养。誉敌:少以为众,乱以为治,敌攻拙以为巧者,断。客、主人无得相与言及相藉,客射以书,无得举,外示内以善,无得应,不从令者皆断。禁无得举矢书若以书射寇,犯令者父母、妻子皆断,身枭城上,有能捕告之者,赏之黄金二十斤。非时而行者,唯守及掺太守之节而使者。

  此节总言各种城禁,“城禁”两字是标题。

  首句孙改“不”为“下”,以“吏卒民下”为句,又改“欲”为“效”;余谓“不”是衍文,言效为敌人之徽识(职、识通。)和旌(军门之旗。)者科罪。

  “非擅”之“非”字衍文。运本乙为“非令擅出”,于文虽通,但此三句均就“令”立法,如依运之钩乙,则为对“出”立法,与前后文不符。

  倚戟句谓下城不经阶陛,倚戟悬身而下,或上城、下城时不与众同也。(等,同也。)

  讙同喧。总当作纵,谓纵走罪人及遗失公物。

  誉客内毁,犹言称赞敌人,非毁自己,下文,“誉敌,少以为众,乱以为治,敌攻拙以为巧”,皆其一例。聚语与前之三聚同。

  闻城鼓声一句,即前“小鼓五后从军断”之复出。

  人自大书版四句,系前之复出,“守必自课其先后”与彼节“守案其署”相当,谓太守亲自阅定其到署办公之先后,即今之“批阅签到簿”,据余所见,辛亥革命初期之官厅,尚能如此执行,后来反动派执政,则到公早晚,任意逾时,无复有规律矣。吴解作“凡有分守者必自察其先后”,纯因未比照前文而误。

  为行书即替人请托。(为读去声。)释守事即舍守城之事。“卒民相盗家室、婴儿”谓偷取他人妻、子。藉与籍通,法律曰“籍没”(似非登记其姓名之谓),疑专就末一项盗妻子之罪言之,吴误读“

  卒民相盗”为句,又“家室妻儿皆断无赦”为句,因疑“人举而藉之”五字不应在此处,则须知不捕阑入他署人员,情节颇轻,未应罪及婴儿,(前言擅入他部界而不收者断,可证。)故“卒民相盗家室婴儿”应八字作一句读。

  客在城下二句,系前之复出。

  相藉之藉读如“借”,(与前读如“籍”者异。)不得以物借敌也。举犹拾阅,敌以矢射书来,(犹今飞机散传单。)不得拾阅也。外示内以善,谓敌人用善意诱我也。

  矢书即开禧德安守城录所谓“射入飞书”,拾阅敌人箭书固不可,擅以书射给敌人者亦不可,枭,枭首示众也。黄金二十斤参前。

  末句守即太守,掺系“操”字之异写,言唯太守及操太守所给符节者始能于禁行时通过。

  守入临城,必谨问父老、吏大夫、诸有怨仇雠不相解者,召其人明白为之解之,守必自异其人而藉之,孤之,有以私怨害城若吏事者,父母、妻子皆断。其以城为外谋者,三族;有能得若捕告者,以其所守邑小大封之,守还授其印,尊宠官之,令吏大夫及卒民皆明知之。豪杰之外多交诸侯者常请之,令上通知之,善属之,所居之吏上数选具之,令无得擅出入,连质之。术乡长者、父老、豪杰之亲戚、父母、妻子,必尊宠之,若贫人不能自给食者,上食之。及勇士父母、亲戚、妻子,皆时酒肉,必敬之,舍之必近太守。

  此言太守要和解地方士大夫及敬礼地方贤才等事。

译城下里中的居民都互相担保,人数与城上守军相等。

这实际上是前文的重复,旧本插在前文“皆与同罪”句下,现在移正。

“之数”指人数而言,前文左右互相担保,是三人联保,吴氏认为“之数”是规条的数量,不对。

城禁:官吏、士卒、百姓中,不想效法敌人的徽识、旗帜的,斩首。不服从命令的,斩首。擅自发布命令的,斩首。遗失命令的,斩首。倚靠戟杆悬挂身体上下城,上下城时不与众人相同的,斩首。没有应答却胡乱喧哗的,斩首。放纵罪人或遗失公物的,斩首。称赞敌人、诋毁己方的,斩首。离开岗位聚在一起说话的,斩首。听到城鼓声而落后于伍队上岗位的,斩首。每人自己在大木板上书写姓名,挂在各自岗位的隔板上,太守必须亲自考核他们到岗的先后次序,不是自己岗位却擅自进入的,斩首。离开岗位左右,一起进入其他岗位,左右的人不抓捕,夹带私书,代为请托以及传递书信的,放弃守城职责而处理私家事务的,士卒百姓互相盗窃他人妻室、婴儿的,都斩首,没有赦免;有人揭发就籍没其家产。没有符节而在军中横行的,斩首。敌人在城下,多次更换岗位而不更换给养的。称赞敌人:把少说成多,把混乱说成治理,把敌人的拙劣攻击说成巧妙的,斩首。敌我双方不得互相交谈以及互相借贷,敌人用箭射来书信,不得拾阅,外面显示善意给里面,不得回应,不服从命令的都斩首。禁止拾阅箭书或用书信射给敌人,违犯命令的,父母、妻子都斩首,本人枭首示众于城上,有能抓捕告发的人,赏赐黄金二十斤。非规定时间而通行的,只有太守以及手持太守符节的人。

这节总述各种城禁,“城禁”两字是标题。

首句孙氏改“不”为“下”,以“吏卒民下”为句,又改“欲”为“效”;我认为“不”是衍文,是说效法敌人的徽识(职、识通假)和旌旗(军门之旗)的科罪。

“非擅”的“非”字是衍文。运本乙为“非令擅出”,文意虽通,但这三句都是就“令”立法,如依运氏的钩乙,则是就“出”立法,与前后文不符。

倚戟句是说下城不经过台阶,倚靠戟杆悬身而下,或上城、下城时不与众人相同。(等,同也。)

讙同喧。总当作纵,谓纵走罪人及遗失公物。

誉客内毁,犹言称赞敌人,诋毁自己,下文,“誉敌,少以为众,乱以为治,敌攻拙以为巧”,都是其例子。聚语与前文三聚相同。

闻城鼓声一句,即前文“小鼓五后从军断”的重复。

人自大书版四句,系前文的重复,“守必自课其先后”与彼节“守案其署”相当,谓太守亲自阅定其到署办公的先后,即今之“批阅签到簿”,据我所见,辛亥革命初期的官厅,尚能如此执行,后来反动派执政,则到公早晚,任意逾时,无复有规律了。吴氏解作“凡有分守者必自察其先后”,纯因未比照前文而误。

为行书即替人请托。(为读去声。)释守事即舍守城之事。“卒民相盗家室、婴儿”谓偷取他人妻、子。藉与籍通,法律曰“籍没”(似非登记其姓名之谓),疑专就末一项盗妻子之罪言之,吴氏误读“

卒民相盗”为句,又“家室妻儿皆断无赦”为句,因疑“人举而藉之”五字不应在此处,则须知不捕阑入他署人员,情节颇轻,未应罪及婴儿,(前言擅入他部界而不收者断,可证。)故“卒民相盗家室婴儿”应八字作一句读。

客在城下二句,系前文的重复。

相藉之藉读如“借”,(与前读如“籍”者异。)不得以物借敌也。举犹拾阅,敌以矢射书来,(犹今飞机散传单。)不得拾阅也。外示内以善,谓敌人用善意诱我也。

矢书即开禧德安守城录所谓“射入飞书”,拾阅敌人箭书固不可,擅以书射给敌人者亦不可,枭,枭首示众也。黄金二十斤参前。

末句守即太守,掺系“操”字之异写,言唯太守及操太守所给符节者始能于禁行时通过。

太守进入临城,必须谨慎询问父老、官吏大夫、诸有怨仇雠不相解者,召其人明白为之解之,太守必须亲自辨别其人而籍录之,孤立之,有以私怨害城若吏事者,父母、妻子皆斩首。其以城为外谋者,灭三族;有能得若捕告者,以其所守邑小大封之,太守还授其印,尊宠官之,令吏大夫及卒民皆明知之。豪杰之外多交诸侯者常请之,令上通知之,善属之,所居之吏上数选具之,令无得擅出入,连质之。术乡长者、父老、豪杰之亲戚、父母、妻子,必尊宠之,若贫人不能自给食者,上食之。及勇士父母、亲戚、妻子,皆时酒肉,必敬之,舍之必近太守。

这说太守要和解地方士大夫及敬礼地方贤才等事。

临城见前,入临城犹言担任守城之事。地方人士有互结不解之怨雠者,应该召见双方,为之明白和解,且必须登记其姓名(苏云,藉谓记其姓名),又不令同居一处,(参下,“孤”有隔离之义。)以免易生龃龉。盖唯民和而后可以言守,故任地方官者首须注意此点,否则不满意之一方就会挟恨投敌,其为患不堪设想。

  “以城为外谋者三族”句,即前“若欲以城为外谋者父母妻子同产皆断”之复出,余前文谓三族是父母、妻子及兄弟(见前),得此益足证实。“以其所守邑小大”犹言邑之大小,等于犯罪者所在之邑。

  “还”即今北方俗语之“还要”。

  “外多交诸侯”犹言在外面结识许多诸侯。请,谒见也。上即上官。属,存恤也。“所居之吏上”,犹言所在地之长官。“选”读如馔,馔具,供其食也。连质谓取其亲属为押质,防豪杰有变心也。

  “术”“遂”古通用,屡见前文,周礼地官遂与乡并举,术乡犹今言“乡镇”。吴以“连质之术”四字为标题,然“给食”、“时酒肉”等完全与连质无关,故应依苏、孙以“连质之”属上为句。时酒肉,时时赐以酒肉也。舍之一句,谓彼等居舍,必须近太守之署。

  守楼临质宫而善周,必密涂楼,令下无见上,上见下,下无知上有人、无人。

  此言太守署之宜善为防范。

  守有大楼,质言即葆宫,均见前,善周则彼文所谓“堂下周散道”也。彼言“高临城”,此言“临质宫”,合读而得其全义,建筑之要点,是上面可以见下面而下面不能见上面,且不知上面有人与无人。

  守之所亲:举吏贞廉、忠信、无害、可任事者,其饮食酒肉勿禁,钱金、布帛、财物各自守之,慎勿相盗。

  此言太守用人标准以公正、廉洁等为最要。

  “守之所亲”四字是标题。举,用也(孙读为“与”误)。无害见史记萧相国世家,云“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旧日注家解说纷纭,据余所考,以陈留语“无害”如言无比,较得其义,集解引汉书音义则以“无害”为公平,参下节及戌篇、子篇。末两句特注重廉洁。

  葆宫之墙必三重,墙之垣,守者皆累瓦釜墙上;葆卫必取戍卒有重厚者。

  此言葆宫之建筑及守卫。葆宫见前及。

  今世乡间防偷盗爬越墙上,常嵌置瓦砾碎片以防阻之,亦有置盆、瓮者,即本文之“累瓦釜墙上”也。葆卫句,旧本在下文“太守之节”后,兹移正之,疑实是注文,葆卫,葆宫之守卫也。

  门有吏,主诸门、里,管闭必须太守之节;谨择吏之忠信者,无害可任事者。

  此言吏司关闭城门、里门之法。

  门,城门也,里,里门也,由大及小,苏谓“门里当作里门”,非是;因标题“门有吏”,显举城门以统里门,若改作“里门”,反嫌先后不相照应。管同管,见子篇。必须太守之节,指城门开闭等言之,参前、及。

  “无害可任事”犹言有材能可以任事,五字连解,若依孙释“无害”为“公平”,则公平为一事,可任事为别一事,而公平之人固未必能任事也。

  令将自卫,筑十尺之垣,周还墙,门、闺者非令卫司马门。

  此言城将自卫之法。

  旧本作“令将卫自……”,今钩乙如上,犹言使城将设法自卫;或“令”指县令,亦通。还、环同音,言四周筑起高十尺之墙。门闺者乃“门者、闺者”之省文,即守大门及闺门之人;孙云,古时天子、诸侯之宫门,皆得称司马门,余按司马本掌兵之官,疑凡将官署最内之门皆得称司马门,(清代似尚有此称。)“非”为“并”之讹(

  亦依孙说),守大门者并令守卫内门也。但此种城将之卫兵,与前葆宫之卫兵无关,孙谓“吏卒卫葆宫之门闺者并令卫司马门”,则断断不合。吴云“非犹不可也”,说亦勉强。

  望气者舍必近太守。巫舍必近公社,必敬神之。巫、祝、史与望气者必以善言告民,以请上报守,守独知其请而已。巫与望气者妄为不善言惊恐民,断,弗赦。

  此言管理巫、祝、史之方法,大概为未篇之复出。

译临城见前,入临城犹言担任守城之事。地方人士有互结不解之怨雠者,应该召见双方,为之明白和解,且必须登记其姓名(苏云,藉谓记其姓名),又不令同居一处,(参下,“孤”有隔离之义。)以免易生龃龉。盖唯民和而后可以言守,故任地方官者首须注意此点,否则不满意之一方就会挟恨投敌,其为患不堪设想。

“以城为外谋者三族”句,即前“若欲以城为外谋者父母妻子同产皆断”之复出,余前文谓三族是父母、妻子及兄弟(见前),得此益足证实。“以其所守邑小大”犹言邑之大小,等于犯罪者所在之邑。

“还”即今北方俗语之“还要”。

“外多交诸侯”犹言在外面结识许多诸侯。请,谒见也。上即上官。属,存恤也。“所居之吏上”,犹言所在地之长官。“选”读如馔,馔具,供其食也。连质谓取其亲属为押质,防豪杰有变心也。

“术”“遂”古通用,屡见前文,周礼地官遂与乡并举,术乡犹今言“乡镇”。吴以“连质之术”四字为标题,然“给食”、“时酒肉”等完全与连质无关,故应依苏、孙以“连质之”属上为句。时酒肉,时时赐以酒肉也。舍之一句,谓彼等居舍,必须近太守之署。

守楼临质宫而善周,必密涂楼,令下无见上,上见下,下无知上有人、无人。

此言太守署之宜善为防范。

守有大楼,质言即葆宫,均见前,善周则彼文所谓“堂下周散道”也。彼言“高临城”,此言“临质宫”,合读而得其全义,建筑之要点,是上面可以见下面而下面不能见上面,且不知上面有人与无人。

守之所亲:举吏贞廉、忠信、无害、可任事者,其饮食酒肉勿禁,钱金、布帛、财物各自守之,慎勿相盗。

此言太守用人标准以公正、廉洁等为最要。

“守之所亲”四字是标题。举,用也(孙读为“与”误)。无害见史记萧相国世家,云“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旧日注家解说纷纭,据余所考,以陈留语“无害”如言无比,较得其义,集解引汉书音义则以“无害”为公平,参下节及戌篇、子篇。末两句特注重廉洁。

葆宫之墙必三重,墙之垣,守者皆累瓦釜墙上;葆卫必取戍卒有重厚者。

此言葆宫之建筑及守卫。葆宫见前及。

今世乡间防偷盗爬越墙上,常嵌置瓦砾碎片以防阻之,亦有置盆、瓮者,即本文之“累瓦釜墙上”也。葆卫句,旧本在下文“太守之节”后,兹移正之,疑实是注文,葆卫,葆宫之守卫也。

门有吏,主诸门、里,管闭必须太守之节;谨择吏之忠信者,无害可任事者。

此言吏司关闭城门、里门之法。

门,城门也,里,里门也,由大及小,苏谓“门里当作里门”,非是;因标题“门有吏”,显举城门以统里门,若改作“里门”,反嫌先后不相照应。管同管,见子篇。必须太守之节,指城门开闭等言之,参前、及。

“无害可任事”犹言有材能可以任事,五字连解,若依孙释“无害”为“公平”,则公平为一事,可任事为别一事,而公平之人固未必能任事也。

令将自卫,筑十尺之垣,周还墙,门、闺者非令卫司马门。

此言城将自卫之法。

旧本作“令将卫自……”,今钩乙如上,犹言使城将设法自卫;或“令”指县令,亦通。还、环同音,言四周筑起高十尺之墙。门闺者乃“门者、闺者”之省文,即守大门及闺门之人;孙云,古时天子、诸侯之宫门,皆得称司马门,余按司马本掌兵之官,疑凡将官署最内之门皆得称司马门,(清代似尚有此称。)“非”为“并”之讹(亦依孙说),守大门者并令守卫内门也。但此种城将之卫兵,与前葆宫之卫兵无关,孙谓“吏卒卫葆宫之门闺者并令卫司马门”,则断断不合。吴云“非犹不可也”,说亦勉强。

望气者舍必近太守。巫舍必近公社,必敬神之。巫、祝、史与望气者必以善言告民,以请上报守,守独知其请而已。巫与望气者妄为不善言惊恐民,断,弗赦。

此言管理巫、祝、史之方法,大概为未篇之复出。

对民须用善言,“实情”止可报告太守,若巫、祝、史对民言守城凶多吉少,则直当弃城而去,尚何守之可言。

  度食不足,令民各自占家五种石斗数,为其期,在薄书,吏与杂訾。期尽匿不占,占不悉,令吏卒微得,皆断;有能捕告,赐什三。收粟米、布帛、钱金,出内畜产,皆为平直其贾,与主人券,书之,事已,皆各以其贾倍偿之;又用其贾贵贱、多少赐爵,欲为吏者许之,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爵禄,若赎出亲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许之。其受构赏者令葆宫见,以与其亲。欲以复佐上者皆倍其爵爵赏。某县某里某子家食口二人,积粟六百石,某里某子家食口十人,积粟百石。出粟米有期日,过期不出者王公有之,有能得若告之,赏之什三。慎无令民知吾粟米多少。

  此节详言征民家粮食之法。

  度,自度也。占,量力认缴也。五种,五谷也。为其期,为定缴纳之期限也。(文自通,不必如吴之改作“为期日”。)薄同簿,在薄书谓登记认缴之数。訾,赀音同字通,汉书景帝记“今訾算以上乃得官”,颜师古云“訾读与赀同”,亦即后世之“资”,吏与杂资犹言吏偿以相当之值,但不限定一物。

  期尽匿不占,过期犹隐匿不认缴也;占不悉,认缴不如额也;微得,侦得也,今粤俗语呼如“尾”,犯上两事而被人侦得(微)者皆科罪,有能告密,则以没收物资十分之三充赏。史记平准书云“各以物自占,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是将墨子之法推行于平时矣。

  募民财帛、粟米,见前。出入即出纳。直同值,直其价(贾同价,见),犹言公平估定其价格也。

  “与”同“予”,(作“以平贾予”,是也。)予主人券者止临时以物价券给予粟米、布帛等之物主,并未给实价,故下文有事后倍偿之规定。王云“主人券当作主券人,谓与主券之人使书其价也”,吴已驳正之,况假依王解“与”为“及”,则“谁”及“主券人”,前文并未提出,于文义亦不合也。战事既毕,然后按照物价券两倍给还实物,但如欲将物价折抵而换取官、爵,(此已开汉武帝买武功爵得除为吏及卜式以输财拜中郎之先例。)或替亲戚、朋友赎罪,均为法令所许。

  构即赏,见前。以与其亲,犹言令他们入葆宫谒见,表示与之亲密,亦前“守身尊宠明白贵之”之意,“与”字在此处又不能作“予”字解。

  欲以复佐上者,言将赔偿应得之数,再献给公家,故爵赏亦比前项大两倍。

  某子犹云某人(参申篇),“某县某里某子家食口二人,积粟六百石”,系揭示人民认缴粮石单的填写方式;食口二人积粟六百石,如依反比例计算,食口十人应积粟百二十石,此六百石,举其大数也。

  出粟米有期日,犹云认缴者限期送出,过期不送出则没收所有粟米,系前文“期尽匿不占……皆断”之补充。王公有之即没收为国王或国公所有之谓。

  存米多少,不令民知,盖恐人民日作估计,影响守志之故。

  守入城,先以候为始,得辄宫养之,勿令知吾守卫之备。候者为异宫,父母、妻子皆同其宫,赐衣食、酒肉,信吏善待之。候来若复,就闲。守宫三杂,外环、隅为之楼,内环为楼,楼入葆宫丈五尺为复道。葆不得有室,三日一发席蓐,略视之,布茅宫中,厚三尺以上。发候必使乡邑忠信、善重士,有亲戚、妻子,厚奉资之。(必重发候,为养其亲若妻子,为异舍,无与员同所,给食之酒肉。)遣他候,奉资之如前候,反,相参审信,厚赐之;候三发、三信,重赐之,不欲受赐而欲为吏者许之,(二百石之吏)。守佩授之印;其不欲为吏而欲受构赏,爵禄皆如前。有能入深至主国者,问之审信,赏之倍他候;其不欲受赏而欲为吏者许之(三百石之吏)。

  此节言优待间谍之法。苏云“候谓访知敌情者”,与下之斥候不同。

  异宫即前所谓“孤之”。“信吏善待之”,语难通,余按当作“使吏”,候者四句即详叙前文“宫养”之法。

译对待百姓必须使用善意的言辞,“实情”只能报告给太守,如果巫、祝、史官对百姓说守城凶多吉少,那么百姓就会直接弃城逃跑,哪里还谈得上守城呢。

估计粮食不足,命令百姓各自申报家中五谷的斗石数量,为他们规定期限,登记在簿册上,官吏用各种物资折价抵偿。期限到了却隐匿不申报,或者申报不齐全,让官吏和士卒暗中查得,都予以定罪;有能捕获或告发的人,赏赐没收物资的十分之三。征收粟米、布帛、钱金,以及拿出或收入牲畜等财产,都公平估定其价格,给物主开具凭证,书写记录,事情办完后,都按照凭证上的价格双倍偿还;又根据物价的贵贱、数量的多少赐予爵位,想当官吏的允许他当,不想当官吏而想接受爵位俸禄,或者想以此赎出亲戚、熟人的罪人的,按法令允许他这样做。那些接受赏赐的人,命令他们进入葆宫谒见,表示与他们亲近。想再次资助公家的,都加倍赐予爵位和赏赐。某县某里的某人,家中两口人,积存粟米六百石;某里的某人,家中十口人,积存粟米一百石。缴纳粟米有规定的日期,过期不缴纳的,全部没收归国王或国公所有;有能查获或告发的人,赏赐没收物资的十分之三。务必不要让百姓知道我们粟米的多少。

这一节详细说明了征收百姓家中粮食的方法。

度,是估量、自度的意思。占,是量力认缴的意思。五种,指五谷。为其期,是规定缴纳期限的意思。(文意自通,不必像吴氏那样改作“为期日”。)薄同簿,在薄书,是说登记认缴的数量。訾,赀音同字通,《汉书·景帝纪》“今訾算以上乃得官”,颜师古说“訾读与赀同”,也就是后世的“资”,吏与杂资,是说官吏用相当价值的物资抵偿,但不限定某种特定物品。

期尽匿不占,是过期仍然隐匿不认缴;占不悉,是认缴不如额数;微得,是侦得、暗中查得,现在广东俗语称为“尾”,犯上两件事而被人侦得的人都被科罪,有能告密的,就用没收物资的十分之三作为赏赐。《史记·平准书》说“各以物自占,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这是将墨子的方法推行于平时了。

招募百姓的财帛、粟米,见前文。出入即出纳。直同值,直其价(贾同价,见前文),是说公平估定其价格。

“与”同“予”,(作“以平贾予”,是对的。)给物主凭证,只是临时以物价凭证给予粟米、布帛等物的主人,并没有给实际价款,所以下文有事后双倍偿还的规定。王念孙说“主人券当作主券人,谓与主券之人使书其价也”,吴氏已经驳正了他,况且假如依王念孙的解释,“与”为“及”,那么“谁”及“主券人”,前文并未提出,于文义也不合。战事结束后,然后按照物价凭证双倍给还实物,但如果想将物价折抵而换取官职、爵位,(这已开了汉武帝买武功爵得以除为吏及卜式因输财拜中郎的先例。)或者替亲戚、朋友赎罪,都是法令所允许的。

构即赏,见前文。以与其亲,是说令他们入葆宫谒见,表示与之亲密,也是前文“守身尊宠明白贵之”的意思,“与”字在这里又不能作“予”字解。

欲以复佐上者,是说将赔偿应得之数,再献给公家,所以爵赏也比前项大两倍。

某子犹云某人(参见申篇),“某县某里某子家食口二人,积粟六百石”,是揭示人民认缴粮石单的填写方式;食口二人积粟六百石,如依反比例计算,食口十人应积粟一百二十石,这六百石,是举其大数而言。

出粟米有期日,是说认缴者限期送出,过期不送出则没收所有粟米,是前文“期尽匿不占……皆断”的补充。王公有之,即没收为国王或国公所有。

存米多少,不令民知,是怕百姓每天做估计,影响守城意志的缘故。

守卫进入城中,首先以间谍为开始,得到间谍就将其安置在宫中供养,不要让他知道我们的守卫部署。间谍住在不同的宫室,父母、妻子都和他同住一宫,赐予衣食、酒肉,派诚实的官吏善待他。间谍来或回去,就让他休息。守卫宫室分三层,外环、角落建楼,内环建楼,楼进入葆宫一丈五尺处建复道。葆宫不得有房间,每三天发放一次席褥,大致查看一下,在宫中铺上茅草,厚度三尺以上。派遣间谍必须选择乡邑中忠信、善于尊重士人,有亲戚、妻子的人,厚厚地供给他资财。(必须重视派遣间谍,为了供养他的父母或妻子,让他住在不同的舍所,不与士兵住在一起,供给他酒肉。)派遣其他间谍,供给资财如同前一个间谍,回来后,互相参验审察是否可信,厚厚地赏赐他;间谍三次派遣、三次可信,重重赏赐他,不想接受赏赐而想当官吏的允许他当(二百石的官吏)。守卫佩授给他印信;不想当官吏而想接受赏赐的,爵位俸禄都如前文规定。有能深入敌国到达主君那里的,审问查证可信,赏赐他双倍于其他间谍;不想接受赏赐而想当官吏的允许他当(三百石的官吏)。

这一节说的是优待间谍的方法。苏氏说“候谓访知敌情者”,与下面的斥候不同。

异宫即前文所谓“孤之”。“信吏善待之”,语意难通,我认为当作“使吏”,候者四句即详细叙述前文“宫养”的方法。

候来若复就闲,孙云“闲、隙也”,仍是不可晓。余按“闲”实“问”之讹,(下文“问之审信”,就是解释此“问”字。)犹谓间谍回来时(复即下文之“反”),太守亲往询问实情,所以重其事也。

  守宫,太守之居。三杂,三匝也,与之“三重”同解。葆宫亦见及。复道即复道,上下有道也。守楼临质宫(见),故守宫内环之楼,与葆宫相通。

  室与宫之别,见前。席蓐见。本书“尺”、“寸”字常互讹,“三尺”,余疑当作“三寸”,大抵古无架,常睡地上,故铺茅(即草褥)特厚。三日一发似为时太促,岂因兼作燃烧用之故欤?

  发候谓派遣。善重之“善”,余谓应与厚奉之“厚”互易,“重厚”见及,本篇又屡言“善属之”、“善待之”,可证。

  必重发候五句,与前意复,当是注文。员,众也。

  “反”即前文“候来若复”,相参,相比勘也,审谓审察,言将各间谍之报告,细为参较,如果真确,则厚赏之。经过三次派遣,其报告均属真确,更重赏之,二百石之吏即“吏”字注文,二百石指一岁的俸给,下文三百石同。佩同佩,守佩授之印,犹前言“守还授其印”。皆如前,即照前文办理。入深即深入。主国,国都也,见戌篇,此处是指敌人的。

  扞士受赏赐者,守必身自致之其亲之所,令其见守之任。其欲复以佐上者,其构赏、爵禄、赎出罪人倍之。

  此节复言优待立功之战士,参前。

  扞,扞卫也,扞士即扞卫城池立功之人,所给赏赐,应由太守亲自送往其父母之家以表示太守对彼之宠任,即前所谓“守身尊宠明白贵之”也。“欲复以佐上”即前之“欲以复佐上”。

  士候无过十里。居高便所树表,表,三人守之,比至城者三表,与城上烽燧相望;昼则举烽,夜则举火。闻寇所从来,审知寇形必攻,论小城不自守通者,尽葆其老弱、粟米、畜产。遣卒候者无过五十人,客至堞,去之,慎无厌逮。候者曹无过三百人,日暮出之,为徽职。空队、要塞之人所往来者,令可以迹者无下里三人,平明而迹;各立其表,城上应之。候出越陈表,遮坐郭门之外内,立其表,令卒之半居门内,令其少多无可知也。即有惊,见寇越陈表,城上以麾指之,遮击鼓、整旗以战备,从麾所指。望见寇,举一垂;入竟,举二垂;狎郭,举三垂;入郭,举四垂;狎城,举五垂;夜以火,皆如此。

  此言派出斥候(警戒)及烽火告警等法。

  士候即下“卒候”,古今人常“士卒”连言,或称士,或称卒,不过别文见义,总言之即警戒兵,与节之“候”(今名侦探或间谍),职务迥异。吴不能区别,乃云:“上文说候有能入深至主国者,则出候不止十里甚明,士候与卒候有别,犹今军中分为官长侦探与士兵侦探也。士候无过十里,卒候则所及里数未定,故有能入深至主国者,卒候无过五十人,士候则得至五十人以上,故下文总其数曰‘

  候者曹无过三百人’。”则未知警戒无取过远以分弱兵力,间谍则非深入敌之后方,无从调查情实,“不过十里”或“深入主国”,系因“士候”(或卒候)与“候”之任务不同,士候或卒候乃斥候,非侦探也。“候”之立功者可以升二百、三百石之吏,士候、卒候则无有,即至现代作战,处罚间谍,亦比俘虏之斥候特苛,从可知矣,余点于下文再辨之。

  居高便所树表句,旧无解,按谓派出之斥候,须拣择高地的方便处所来竖表以作标的。必择高地者,取其易于望见也。每表派候兵三人看守,因警戒最前去城不过十里,其中间约竖三表,(即“比至城者三表。”)则相隔每三里竖一表,看守之候兵计需九人,王谓“

  三表当为五表”,大误;此处三表言沿途竖表数,下文五表言有警举表数,性质全不相同。

  论小城不自守通句,孙云:“言城小不能自守,又不能自通于大城。”如果知城小不能守,又何须取老弱、粟米等入城?(葆同保,见前。)余按论,思理也;守通,守其交通道也。既考虑得对外交通无法维持,所以要将老弱、粮食、畜产等移入城内。前锋随敌我进展之形势而伸缩,敌既至堞,自应将斥候召回。厌逮,吴以为淹迟、怠缓,犹未彻底,余按古音厌、淹相同,逮、滞亦甚近,淹滞即淹留也。遣卒候无过五十人,系就一次派出而言,候者之属(曹见前。)无过三百人,系就其总数而言。晚上之斥候,固须更替,平明又有出迹之候,每里最少三人,则十里须三十人,今假设往来交通之道,四方各一条,只出迹之候已要百二十人,三百人之数,即据此推定。吴乃以五十人以下及五十人以上为卒候、士候之区别(引见前),误也。徽职即徽识,见前。

译斥候回来时如果再次去询问,孙氏说“闲”是空隙的意思,这仍然让人无法理解。我考证“闲”其实是“问”字的讹误,(下文“问之审信”,就是解释这个“问”字。)意思是说间谍回来时(“复”即下文的“反”),太守亲自前往询问实情,这是为了表示对这件事的重视。

守宫,是太守居住的地方。三杂,就是三匝,与“三重”意思相同。葆宫也在此处出现。复道就是复道,指上下都有道路。守楼靠近质宫(可见),所以守宫内部环绕的楼,与葆宫相通。

室与宫的区别,前文已见。席蓐前文已见。本书中“尺”、“寸”二字常常互相讹误,“三尺”,我怀疑应当是“三寸”,大概古代没有架子,常常睡在地上,所以铺的茅草(即草褥)特别厚。三天更换一次似乎时间太短,难道是因为兼作燃烧用的缘故吗?

发候是指派遣。善重之“善”,我认为应该与厚奉之“厚”互换,“重厚”前文已见,本篇又多次提到“善属之”、“善待之”,可以证明。

“必重发候”这五句话,与前文意思重复,应当是注文。员,众多。

“反”即前文“候来若复”,相参,是相比勘的意思,审谓审察,意思是说将各间谍的报告,仔细参较,如果真确,就厚赏他们。经过三次派遣,其报告均属真确,更加重赏,二百石之吏即“吏”字的注文,二百石指一年的俸给,下文三百石同理。佩同佩,太守授予印信,犹如前文所说“守还授其印”。皆如前,即照前文办理。入深即深入。主国,国都,见戌篇,此处是指敌人的国都。

扞士受到赏赐的,太守一定亲自送到他们亲人所在的地方,让他们看到太守对自己的任用。那些想要再次辅佐上级的人,他们的赏赐、爵禄、赎出罪人的待遇加倍。

这一节再次讲述优待立功的战士,参看前文。

扞,扞卫,扞士即扞卫城池立功的人,所给的赏赐,应由太守亲自送往其父母之家以表示太守对他们的宠任,即前文所谓“守身尊宠明白贵之”。“欲复以佐上”即前文的“欲以复佐上”。

士候不超过十里。在高处方便的地方树立标表,标表,由三人看守,靠近城池的有三张标表,与城上的烽燧相望;白天举烽,夜晚举火。听到敌人从哪里来,审察知道敌人必定进攻,考虑小城无法自守且交通断绝的,全部保全老弱、粮食、畜产。派遣的斥候不超过五十人,敌人到达女墙,就撤走他们,谨慎不要淹留。斥候的编制不超过三百人,日暮时派出他们,作为标记职务。空队、要塞人员往来的地方,命令可以追踪的人每里不少于三人,天亮时追踪;各自树立标表,城上回应。斥候越过陈表,遮挡坐在郭门内外,树立标表,命令士兵的一半在门内,让敌人不知道多少。如果有惊动,看见敌人越过陈表,城上用麾旗指示,遮挡击鼓、整顿旗帜以备战,跟随麾旗所指。望见敌人,举一垂;进入边境,举二垂;靠近郭门,举三垂;进入郭门,举四垂;靠近城墙,举五垂;夜晚用火,都如此。

这是讲述派出斥候(警戒)及烽火告警等方法。

士候即下文的“卒候”,古今人常“士卒”连言,或称士,或称卒,不过别文见义,总言之即警戒兵,与节之“候”(今名侦探或间谍),职务迥异。吴不能区别,乃云:“上文说候有能入深至主国者,则出候不止十里甚明,士候与卒候有别,犹今军中分为官长侦探与士兵侦探也。士候无过十里,卒候则所及里数未定,故有能入深至主国者,卒候无过五十人,士候则得至五十人以上,故下文总其数曰‘候者曹无过三百人’。”则未知警戒无取过远以分弱兵力,间谍则非深入敌之后方,无从调查情实,“不过十里”或“深入主国”,系因“士候”(或卒候)与“候”之任务不同,士候或卒候乃斥候,非侦探也。“候”之立功者可以升二百、三百石之吏,士候、卒候则无有,即至现代作战,处罚间谍,亦比俘虏之斥候特苛,从可知矣,余点于下文再辨之。

居高便所树表句,旧无解,按谓派出之斥候,须拣择高地的方便处所来竖表以作标的。必择高地者,取其易于望见也。每表派候兵三人看守,因警戒最前去城不过十里,其中间约竖三表,(即“比至城者三表。”)则相隔每三里竖一表,看守之候兵计需九人,王谓“三表当为五表”,大误;此处三表言沿途竖表数,下文五表言有警举表数,性质全不相同。

论小城不自守通句,孙云:“言城小不能自守,又不能自通于大城。”如果知城小不能守,又何须取老弱、粟米等入城?(葆同保,见前。)余按论,思理也;守通,守其交通道也。既考虑得对外交通无法维持,所以要将老弱、粮食、畜产等移入城内。前锋随敌我进展之形势而伸缩,敌既至堞,自应将斥候召回。厌逮,吴以为淹迟、怠缓,犹未彻底,余按古音厌、淹相同,逮、滞亦甚近,淹滞即淹留也。遣卒候无过五十人,系就一次派出而言,候者之属(曹见前。)无过三百人,系就其总数而言。晚上之斥候,固须更替,平明又有出迹之候,每里最少三人,则十里须三十人,今假设往来交通之道,四方各一条,只出迹之候已要百二十人,三百人之数,即据此推定。吴乃以五十人以下及五十人以上为卒候、士候之区别(引见前),误也。徽职即徽识,见前。

空队即空隧,亦即幽径。行人所常经之幽径险隘,敌人如潜踪或整队经过,通路上应留有遗迹,故每日清早(平明)即派熟于查勘踪迹的候兵(可以迹者),前往查勘,一里内最少须派三人,令可以迹者十四字应作一句读。假依吴以“空队要塞之”为一句,则所谓“人所往来者”是什么,完全不明,于文义不合。通典一五二云:“土河,于山口贼路横断道,凿阔二丈,深二尺,以细沙散土填平,每日检行迹,扫令平净,人马入境,即知足迹多少。”即此法也。斥候外出,离城数里,故须立表以示其所在之处,(各立其表。)但城上人是否望见,彼不得而知,城上应之即互相关照之法。

  古音陈、田相近(参巳篇),陈表即田表(参戌篇)。遮,戌篇作斥,乃方音之变,斥与候本同义,今以越过田表者为候,以守坐郭门外内者为斥,无非别名以定义。斥亦立表,半数在郭门内,使敌人无从知我虚实。

  惊读如警,见前。越陈表犹言敌人越田表而来。“击鼓整旗”,旧本作“坐击正期”,苏改“坐击鼓整旗”;余按斥兵坐郭门外内,虽见前文,但寇既逼城,情势已异,不必限定“坐而击鼓”。考鼓旁作“壴”,省写形近于“坐”,两字复误倒,故变“坐击”。此言城上见寇逼近,即用旌旗指麾斥兵,于是击鼓、整旗,豫备作战,都依城上的指麾而动作。正期与整旗古音、粤音均相同。“战备”应依戌篇乙作“备战”。

  “垂”,王改作“表”,俞又改“邮”,均非也。戌篇言捶表,近年发见之汉简又有“权棰昕呼”及“□干棰□毋益”之文,棰从“垂”得声,与“燧”音甚相近,举一垂即举一燧也。前文明说“

  昼则举烽,夜则举火”,盖烽、燧皆用笼盛柴,但日间举笼,便可望见,故不用燃着以省柴薪;夜间非火不可见,故曰“夜以火”,此日夜告警法之不同。烽、燧本同一语,义为守望所,近人或谓烽燧非一物,前者指烽火,后者指守望烽火之亭,则未知此种区别,只后世语言分化之结果也(参戌篇)。竟即境,又狎与押通,“押”即“压”之同音异字,后世常言敌师压境,即此之“狎郭”、“狎城”矣。

  去郭百步,墙垣、树木、小大尽伐除之,外空井尽窒之,无令得汲也,外空室尽发之,木尽伐之。诸可以攻城者尽内城中,令其人各有以记之;事以,各以其记取之。吏为之券,书其枚数。当遂材木不能尽内,既烧之,无令客得而用之。

  此继前节再详述清野之法。彼云去池百步,此云去郭,文虽异而义同。

  发,坏也。内读如纳,未篇节言“三十里之内,薪、蒸、木皆入内”。纳入城中之物,由吏备收券,书明件数,事毕,(“以”同“已”。)各凭券取回。

  遂同术,路也。既,尽也。

  人自大书版,着之其署中。

  已见前文及。

  有司出其所治:则从淫之法,其罪□。务色谩正,淫嚣不静,当路尼众,舍事后就,逾时不宁,其罪□。讙嚣駴众,其罪杀。非上不谏,次主凶言,其罪杀。无敢有乐器、弊骐军中,有则其罪□。非有司之令,无敢有车驰、人趋,有则其罪□。无敢散牛马军中,有则其罪□。饮食不时,其罪□。无敢歌哭于军中,有则其罪□。令各执罚尽杀;有司见有罪而不诛,同罚,若或逃之,亦杀。凡将率斗其众失法,杀。凡有司不使士卒、吏民闻誓令,代之服罪。凡戮人于市,死三日徇。

  此言戒严时期及军中之禁令,参前及。出其所治犹言揭出应行处罚的规条。从淫,景羲改从刑,语难通,余谓即“纵淫”,礼记曲礼“乐不可从”,用“从”作“纵”,如前所云强奸人妇女,是也。许慎说文“□,军法以矢贯耳也”,音耻列反,用粤语调之则音“切”,今粤俗尚呼割耳曰“切耳”,即古语之遗。左传记楚有贯耳之刑。

  务色,苏疑作矜色。谩正,欺谩正人。淫嚣当谓多言语。尼,阻碍也。舍事犹今言给以工作,后就则延误事机。宁,旧解休谒,即今之请假,谕时不宁,似谓不依时上班而又不请假也。

译空队就是空隧,也就是幽径。行人经常经过的幽径险隘,如果敌人潜踪或整队经过,通路上应当留有遗迹,所以每天清早(平明)就派遣熟悉查勘踪迹的候兵(可以迹者),前往查勘,一里之内最少须派三人,“令可以迹者”四字应作一句读。假如依照吴氏将“空队要塞之”断为一句,那么所谓“人所往来者”是什么,完全不明,与文义不合。《通典》卷一百五十二说:“土河,在山口贼路横断道,凿宽二丈,深二尺,用细沙散土填平,每天检查足迹,扫得平净,人马入境,就知道足迹多少。”就是这种方法。斥候外出,离城数里,所以须立表以示其所在之处,(各立其表。)但城上人是否望见,他们不得而知,城上应答就是互相关照的方法。

古音陈、田相近(参见巳篇),陈表即田表(参见戌篇)。遮,戌篇作斥,是方音的变化,斥与候本同义,现在把越过田表的称为候,把守坐在郭门内外的称为斥,无非是用别名来定义。斥也立表,半数在郭门内,使敌人无从知道我的虚实。

惊读如警,见前文。越陈表就是说敌人越过田表而来。“击鼓整旗”,旧本作“坐击正期”,苏氏改为“坐击鼓整旗”;我认为斥兵坐在郭门内外,虽然前文见过,但寇兵既已逼近城池,情势已经不同,不必限定“坐着击鼓”。考“鼓”旁作“壴”,省写形状近于“坐”,两字又误倒,所以变成“坐击”。这是说城上看见寇兵逼近,就用旌旗指挥斥兵,于是击鼓、整旗,预备作战,都依照城上的指挥而动作。“正期”与“整旗”古音、粤音均相同。“战备”应依戌篇乙本作“备战”。

“垂”,王氏改为“表”,俞氏又改为“邮”,都不对。戌篇言捶表,近年发现的汉简又有“权棰昕呼”及“□干棰□毋益”的文字,棰从“垂”得声,与“燧”音很相近,举一垂即举一燧也。前文明说“昼则举烽,夜则举火”,大概烽、燧都用笼子盛柴,但日间举笼,便可望见,所以不用燃着以省柴薪;夜间非火不可见,所以说“夜以火”,这是日夜告警方法的不同。烽、燧本同一语,义为守望所,近人或谓烽燧非一物,前者指烽火,后者指守望烽火之亭,则不知此种区别,只是后世语言分化的结果(参见戌篇)。竟即境,又狎与押通,“押”即“压”的同音异字,后世常言敌师压境,就是这里的“狎郭”、“狎城”了。

离郭百步,墙垣、树木、小大尽伐除之,外空井尽堵塞之,不让人汲水,外空室尽拆毁之,木材尽砍伐之。所有可以攻城的东西都收入城中,让人各自有记号;事毕,各凭记号取回。官吏为他们立券,写明件数。当路材木不能尽数收入,就烧掉,不让敌人得到使用。

这是接着前节再详述清野的方法。前文说离池百步,这里说离郭,文字虽异而意义相同。

发,坏也。内读如纳,未篇节言“三十里之内,薪、蒸、木皆入内”。纳入城中之物,由官吏备收券,写明件数,事毕,(“以”同“已”。)各凭券取回。

遂同术,路也。既,尽也。

人自大书版,着之其署中。

已见前文及。

有司出其所治:则从淫之法,其罪□。务色谩正,淫嚣不静,当路尼众,舍事后就,逾时不宁,其罪□。讙嚣駴众,其罪杀。非上不谏,次主凶言,其罪杀。无敢有乐器、弊骐军中,有则其罪□。非有司之令,无敢有车驰、人趋,有则其罪□。无敢散牛马军中,有则其罪□。饮食不时,其罪□。无敢歌哭于军中,有则其罪□。令各执罚尽杀;有司见有罪而不诛,同罚,若或逃之,亦杀。凡将率斗其众失法,杀。凡有司不使士卒、吏民闻誓令,代之服罪。凡戮人于市,死三日徇。

这是说戒严时期及军中的禁令,参见前文及。出其所治就是说揭出应行处罚的规条。从淫,景羲改从刑,语难通,我认为即“纵淫”,《礼记·曲礼》“乐不可从”,用“从”作“纵”,如前所云强奸人妇女,是也。许慎《说文》“□,军法以矢贯耳也”,音耻列反,用粤语调之则音“切”,今粤俗尚呼割耳曰“切耳”,即古语之遗。《左传》记楚有贯耳之刑。

务色,苏氏疑作矜色。谩正,欺谩正人。淫嚣当谓多言语。尼,阻碍也。舍事犹今言给以工作,后就则延误事机。宁,旧解休谒,即今之请假,谕时不宁,似谓不依时上班而又不请假也。

讙嚣犹喧噪,駴同骇,惊也。

  “非上不谏”,暗中讥评上官而不正式抗议。“次”,孙疑刺,吴读为恣傲之恣,余谓恣主得为“恣出”之讹,即任意发表不利之言论。

  弊骐读为蔽棋,“菎蔽象棋”见楚辞招魂,军中不许奕棋也。

  令各执罚尽杀者,各人须实力执行刑罚,应杀者尽杀之。

  将率同将帅。斗其众失法者,用兵失机,犹言不能使其士卒如法作战,后汉书东夷传“不忍斗其人”,与此同义。

  誓令即戒严及军中禁令,如果在上者不宣布使军民共知,则军民犯令时,在上者应代其受罪。

  古文常用“死”字代“尸”(尸),死三日徇,谓行刑后陈尸三日。

  谒者侍令门外,为二曹,夹门坐,哺食更,无空。门下谒者一长,守数令入中,视其亡者,以督门尉与其官长,及亡者入中报。(

  四人夹令门内坐,二人夹散门外坐,客见,持兵立前。哺食更,上侍者名。)

  此言谒者(约当今之卫兵)之制,参前。

  两“令门”之“令”,均指太守言,“守数令”之“令”则为动词。二曹,在此处即指两队。哺食见前,言此等人膳食时须派定更代,不令空缺也。

  亡者即所谓“逋者”。门尉亦见。守数令三句,犹彼文言“守时令人参之,上逋者名”。复次,“入中”之“中”,即未篇“移中”之“中”,文书或报告单也,谓使谒者随时送上报告单,太守阅其开列逃亡名数,据以责成(督)门尉及官长。末句“及亡者入中报”即“守数令入中视其亡者”之注解。

  四人下六句,亦是注文,因上文方说“侍令门外”,此处则分六人为两队,四人坐令门内,二人坐散门外,相去数句,不应意义迥异也。“哺食更,上侍者名。”亦即“哺食更,无空”之换写。惟“客见,持兵立前”,则补充前文所未及。客,宾客也。

  守堂下高楼候者,望见乘车若骑卒道外来者,及城中非常者,辄言之守;守以须城上候城门及邑吏来告其事者以验之,楼下人受候者言,以报守。

  此言听取候楼守望者之报告。

  守堂下有大楼,见前。道外来,从外来也。“城上候城门”,犹言城门上之候。须,待也。言既得楼上候兵报告,又待城门候兵及邑吏等报告来,以参验其虚实也。

  中涓二人,夹散门内坐,门常闭,哺食更;中涓一长者。

  此言中涓之制。中涓见前,或云职主通书谒,则约当今之传达,故坐于散门之内,比谒者之坐令门内外(见前),固有分别。依运说,末“者”字为衍文。

  环守宫之术衢,置屯道,各垣其两旁,高丈,为埤□,夹挟视葆舍。屯陈、垣外术衢街皆为楼,高临里中,楼一鼓,聋;即有物故,鼓,吏至而止,夜以火指;鼓所立、勿鸡足置。

  此言太守宫之戒备及各街衢所设望楼。

  环绕守宫之术衢,即前所云“堂下周散道”。屯道即下屯陈,有“夹道”之义。埤□同俾倪,凡墙上备窥视处都可名,非必在城上(参前及子篇)。夹挟视,当监视之意,“挟”字或后人替“夹”字所作之音。守宫近葆舍(参前),故从垣上俾倪可以监视也。此下旧本有而札书得等十七字,今移入下节。

  聋即砻,见子篇及。言楼上击鼓一声,即豫备砻。

  物故,事故也,有事则击鼓,待邑吏来,鼓乃停止。出事地方,晚上较难踪迹,故用火指示之。旧本作“夜以火指鼓所”,语难通,余细审之,“鼓所”下之“立勿鸡足置”五字,原误错于“为埤□”之后,应行移正,凡置物须重心居中,以鼎足为稳,鸡足置则不稳也。

  而札书得,必谨案视、参验者,即不法,正诘之。

  此言处理文书之法。

  “而”,如也,见上,谓如接得文书后,须与其他相参勘,如有不合法之处,(即、倘有也。)则当改正或质问之,孙改“止诘”,非是。

  城下五十步一厕,厕与上同圂;诸有罪过而可无断者,令杼厕罚之。

  此言犯小过者罚令清厕。

  子篇“五十步一厕,与下同圂”,系说城上,此就城下言,故曰“与上同圂”,圂亦见申篇。杼同抒,(古字木旁、旁常可通用。)除也。

译讙嚣即喧哗嘈杂,駴同骇,意为惊骇。

“非上不谏”,指暗中讥评上官而不正式提出抗议。“次”,孙诒让疑为“刺”,吴承仕读为恣傲之“恣”,我认为“恣”是“恣出”的讹误,即任意发表不利的言论。

弊骐读为蔽棋,“菎蔽象棋”见于《楚辞·招魂》,军中不允许下棋。

命令各自执行刑罚直至杀尽者,指各人须切实执行刑罚,应当处死的都要杀尽。

将率同将帅。斗其众失法者,指用兵失去战机,即不能使士卒按法规作战,《后汉书·东夷传》中“不忍斗其人”,与此同义。

誓令即戒严及军中禁令,如果上级不宣布使军民共同知晓,那么当军民违犯禁令时,上级应代其受罪。

古文中常用“死”字代替“尸”字,死三日徇,指行刑后陈尸示众三日。

谒者在令门外侍立,分为两队,夹门而坐,进食时轮流更替,不使空缺。门下谒者中有一位长官,太守时常命令他进入内室,查看逃亡者,以此督责门尉及其官长,以及逃亡者进入内室报告。(

四人夹令门内而坐,二人夹散门外而坐,有宾客来访,持兵器站立在前方。进食时轮流更替,上报侍立者的姓名。)

此段讲述谒者(约当今的卫兵)的制度,参见前文。

两个“令门”中的“令”,均指太守而言,“守数令”中的“令”则是动词。二曹,在此处即指两队。哺食见前文,意思是这些人的膳食时间须派定更替人员,不使空缺。

亡者即所谓“逋者”。门尉亦见前文。守数令三句,相当于前文所说的“太守时常派人参验,上报逃亡者的姓名”。其次,“入中”的“中”,即末篇“移中”的“中”,指文书或报告单,意思是让谒者随时送上报告单,太守阅览其上开列的逃亡人数,据此责成(督责)门尉及官长。末句“及亡者入中报”即是对“守数令入中视其亡者”的注解。

四人以下的六句,也是注文,因为上文刚说“侍令门外”,此处则分六人为两队,四人坐令门内,二人坐散门外,相隔数句,不应意义迥异。“哺食更,上侍者名。”也就是“哺食更,无空”的换写。只有“客见,持兵立前”,则是补充前文所未及之处。客,指宾客。

守堂下高楼候者,望见乘车或骑马从道外而来的人,以及城中的异常情况,就立即报告太守;太守等待城上候兵、城门候兵及邑吏来报告此事以验证,楼下的人接受候者的言语,报告太守。

此段讲述听取候楼守望者报告的情况。

守堂下有大楼,见前文。道外来,指从外面来。“城上候城门”,即城门上的候兵。须,等待。意思是既得到楼上候兵的报告,又等待城门候兵及邑吏等的报告,以参验其虚实。

中涓二人,夹散门内而坐,门常关闭,进食时轮流更替;中涓中有一位长者。

此段讲述中涓的制度。中涓见前文,有人说其职责是传递文书谒见,约当今的传达员,所以坐在散门之内,与谒者坐在令门内外(见前文)自然有分别。依运说,最后的“者”字为衍文。

环绕守宫的道路街衢,设置屯道,在两旁各筑墙,高一丈,作为俾倪,夹道监视葆舍。屯陈、垣外的道路街衢都建有楼,高临里中,楼上一击鼓,即准备砻;如果有事故,击鼓,官吏到来后停止,晚上用火指示;鼓所立之处,不要用鸡足放置。

此段讲述太守宫的戒备及各街衢所设的望楼。

环绕守宫的道路街衢,即前文所说的“堂下周散道”。屯道即下屯陈,有“夹道”之义。埤□同俾倪,凡是墙上备窥视处都可称,不一定在城上(参前文及子篇)。夹挟视,当监视之意,“挟”字或是后人替“夹”字所作的音注。守宫靠近葆舍(参前文),所以从墙上的俾倪可以监视。此下旧本有“而札书得”等十七字,今移入下节。

聋即砻,见子篇及前文。意思是楼上击鼓一声,即预备砻。

物故,指事故,有事则击鼓,待邑吏来,鼓才停止。出事地点,晚上较难踪迹,故用火指示。旧本作“夜以火指鼓所”,语意难通,我仔细审视,“鼓所”下的“立勿鸡足置”五字,原误置于“为埤□”之后,应予以移正,凡放置器物须重心居中,以鼎足为稳,鸡足放置则不稳。

而札书得,必谨案视、参验者,即不法,正诘之。

此段讲述处理文书的方法。

“而”,如也,见上文,意思是如接得文书后,须与其他相参勘,如有不合法之处,(即、倘有也。)则当改正或质问之,孙诒让改“止诘”,不对。

城下五十步一厕,厕与上同圂;诸有罪过而可无断者,令杼厕罚之。

此段讲述犯小过者罚令清理厕所。

子篇“五十步一厕,与下同圂”,是说城上,此就城下言,故曰“与上同圂”,圂亦见申篇。杼同抒,(古字木旁、旁常可通用。)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