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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四书管窥二

四书管窥卷一

儒藏 · 四书 · 已译 · 第 2–3 段

文义,是小学当知之事者,未必然也。饶氏亦曰:「内则十年学书计,即六书九数也;成童学射御,即五射五御也;十年学防仪礼之小者也;十三以上学乐诵诗舞勺舞象,即六乐也。」详此,则齐氏非其事也,与通未能习其事之説,其不然犹为易见。若更以数之一端明之,则六年尝教之数矣,非使之习其名物文义而何?至十年又使之学计,计非使之以数而计其多少乎?此即习九数之事可知,读者其试思之。

译认为文义是小学阶段应当知晓的内容,这未必正确。饶氏也说:“《内则》记载十年学习书写和计算,也就是六书和九数;成童学习射箭和驾车,也就是五射和五御;十年学习防范仪礼中细微的方面;十三岁以上学习音乐、诵读诗歌、跳勺舞和象舞,也就是六乐。”详细考察这些,那么齐氏的观点就不符合事实了,与“通未能习其事”的说法相比,其错误更为显而易见。如果再以“数”这一方面来阐明,那么六岁时就已经教过数了,如果不是让他们熟悉名物的文义又是什么呢?到了十岁又让他们学习计算,计算如果不是让他们用数来计算多少呢?由此可知,这就是学习九数的事,读者不妨试着思考一下。

饶氏辑讲论《大学》纲领,其不同于章句者有三,今举而辩之如左。

一谓至善是事物当然之则,非指明徳、新民造极之地而言也。

按此与章句事理当然之极尽夫天理之极之説不同。盖饶氏之意亦以为至善之至是无过不及之意。若以为至极之义则过乎中而不可以为训矣。故如此説殊不思。章句曰当然之极,又曰天理之极。当然对不当然而言,天理对人欲而言。极则尽乎十分之谓。当然便是恰好之意,即中之所在,即无过不及之谓也。天理岂外是哉?当然而未至于极,便是有不当然者杂于其中。天理而未尽其极,便是有人欲杂于其中。当然善也,九分当然有一分不当然,善未得为至也。天理善也,九分天理有一分人欲,亦善而未至也。须是当然则十分当然,天理则纯是天理,方可为善之至。至九分有一分未尽,便是于天理当然处有所未至,便是不及乎中。直至十分全尽,方是恰好处,方是无过不及之中。以此推之,则章句有何可疑?若如饶氏説,则当然不必十分当然,天理不必十分天理,只五六分当然天理便是至善所在。如此则如尧之仁,舜之孝,孔子之学,皆不免有过于中,反不得为至善耶?读者疑必有见于此。

二、谓格物,只要穷究那日用事物当然之则,以知吾所当止之地,非是欲人穷极事物之理,以至于无所不知也。

此説不为无理,但自以为与章句不同,则实无不同者,此盖因误看了第五章「补传」,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一句所致,当于彼章辩之。

三、谓诚意是正心修身之要,不是正心脩身之外,别有一件事,诚实也。

  此当于第八章辩之

  饶氏又谓鲁自少读朱子大学之书于前三者反之于身自觉未有亲切要约受用处近读先生与勉斋书谓大学一书防者多无入处似此规模太广令人心量包罗不得然后知先生晚嵗亦不能不自有疑焉

大学》一书,学者所以学至于圣人之法程也。自三代以前,能尽是道而造其域者,可数也。孔孟既没,因其书而得其传者,惟周、程、张、朱数君子而已。是知虽曰人皆可以为尧舜,然气质不齐,用力不易,所以得造其域者,亦鲜。至于教人之法,则不容自贬以御学者之不能也。盖其法不如是,不可以由之以造圣人之极至耳。然则朱子与其徒之书,非欤?曰:此书固宜有之。然其本意,得非正以教人之法既不容自贬,而又不得中行之士而与之,故▯此叹,亦犹圣人衰世之意邪?况亦但谓《大学》一书规模太广,亦未尝有自病章句之意,则其为无可奈何之辞明矣。观于孟子「大匠不为拙工改废绳墨」等言可见。不然,诚意一章,朱子易箦之际,犹不废改,岂有果知章句有太广之病,乃徒形之嘅叹而不之改邪?且双峰自谓反身未有亲切受用处,亦既一切变易章句之防,而自为之説固宜自得亲切受用处矣。愚不知其由此进徳到得何等地位,可以任道学之传否?其亦大言以欺世而已,非实然也。

饶氏谓明明徳章句説是明之于既昏之后【某】以经传文意详之,似只説因其本明而明之。

徳本自明,故曰明徳。若不因其既昏,又何待明之之功而后明哉?双峰以为,只因其本明而明之,则是未尝有所昏也。未尝有所昏,则是生而知,安而行,唯尧舜性之之徳可以当之。此则不待明之而自无不明者也。虽汤武反之之事,亦是未免先有所昏,但汤武善反之以复其本然者尔。若以本体之明有未尝息者为本明,则未尝息者与本自明者固自大有间哉?譬之于火,不假吹嘘之力,自然光焰烛天,烟不得郁,物莫之蔽者,本明者也。扑灭之余,仅有一烬之微存于死灰之中,不可得而尽熄,吹嘘之则仍复炽盛者,未尝息者也。读者欲分章句,饶氏之得失,当以是推之。

饶氏又曰:章句以慎独为慎之于念虑萌动之始【某】则谓念虑自始至终皆在所谨。

此当于《中庸》説慎独处辩之,此不暇及。又按《语录》有曰:「这独也不是恁独时,如与众人对坐,自心中一念或正或不正,此亦是独处。」推此可见,章句本意,非饶氏所识。

译饶氏辑录讲解《大学》的纲领,其中与朱子《章句》不同的地方有三点,现在列举并辨析如下。

第一点,饶氏认为“至善”是事物应当遵循的准则,并不是指“明明德”、“新民”所达到的极致境界而言。

按:这种说法与《章句》中“事理当然之极”、“尽夫天理之极”的观点不同。大概饶氏的意思也认为,“至善”中的“至”字,是指无过无不及的意思。如果把它理解为极致的意思,那就超过了中道,不能作为训释了。所以这样说是很不思考的结果。《章句》说“当然之极”,又说“天理之极”。“当然”是相对于“不当然”而言,“天理”是相对于“人欲”而言。“极”就是十分圆满的意思。“当然”就是恰好的意思,也就是中道所在,也就是无过无不及的意思。天理难道超出这个范围吗?如果是“当然”却没有达到极致,那就是其中混杂了“不当然”的因素;如果是“天理”却没有穷尽到极致,那就是其中混杂了“人欲”的因素。“当然”是善,九分“当然”有一分“不当然”,善就不能称为“至”了;“天理”是善,九分“天理”有一分“人欲”,也是善而没有达到极致。必须是“当然”就十分“当然”,“天理”就纯粹是“天理”,才能称为善的极致。如果到了九分还有一分没有穷尽,那就是在天理当然的地方有所未达到,就是不及中道。直到十分完全穷尽,才是恰好的地方,才是无过无不及的中道。由此推论,那么《章句》有什么可疑的呢?如果按照饶氏的说法,那么“当然”不必十分“当然”,“天理”不必十分“天理”,只要五六分“当然”和“天理”就是至善所在。这样的话,像尧的仁、舜的孝、孔子的学问,岂不是都难免超过中道,反而不能称为至善了吗?读者对此必定会有所察觉。

第二点,饶氏认为“格物”,只要穷究日常事物中应当遵循的准则,以知道我们应当停止的地方,并不是要人穷尽事物的道理,以至于无所不知。

这种说法并非没有道理,但他自以为与《章句》不同,其实并没有不同,这大概是因为误看了第五章“补传”中“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这一句所致,应当在彼章中辨析。

第三点,饶氏认为“诚意”是“正心”、“修身”的关键,并不是在“正心”、“修身”之外,另外有一件事叫作“诚实”。

这应当在第八章中辨析。

饶氏又说,鲁氏(双峰饶鲁)从小读朱子的《大学》,对于前三点反省自身,自觉没有亲切扼要、可以受用的地方。近来读到先生(朱子)与勉斋(黄干)的信,说《大学》一书,防备的地方多,没有入手处,似乎规模太广,让人心量包罗不下,然后才知道先生晚年也不能不自有疑惑。

《大学》一书,是学者用来学习以达到圣人境界的法程。自三代以前,能够穷尽此道并进入其境界的人,屈指可数。孔孟去世后,凭借此书而得其传承的,只有周敦颐、程颢、程颐、张载、朱熹这几位君子而已。由此可知,虽然说人人都可以成为尧舜,然而气质不齐,用力不易,所以能够进入其境界的人,也很少。至于教导人的方法,则不能自我贬低以迎合学者的无能。因为方法如果不是这样,就不能通过它来达到圣人的极致。那么朱子及其门徒的书,难道不对吗?回答说:这本书固然应该有。然而其本意,难道不正是因为教导人的方法既不能自我贬低,又得不到中行之士来共同承担,所以发出这样的感叹,这也如同圣人在衰世的心情吗?况且他也只是说《大学》一书规模太广,并没有自我批评《章句》的意思,那么这是无可奈何的言辞就明白了。从孟子“大匠不为拙工改废绳墨”等话可以看出。不然的话,“诚意”一章,朱子在临终之际,还不停修改,难道真的知道《章句》有规模太广的毛病,却只是形之于感叹而不加以修改吗?而且双峰自己说反省自身没有亲切受用的地方,既然已经全部变更了《章句》的防备,而自创说法,按理应当自己得到亲切受用的地方了。我不知道他由此进德达到了何等境界,可以承担道学的传承吗?这大概是用大话来欺骗世人罢了,并非实情。

饶氏说《明明德》章句的解释是“明之于既昏之后”,我根据经文传文的意旨详细考察,似乎只是说因其本明而明之。

德本来自己就是明的,所以叫作“明德”。如果不因其已经昏暗,又何必等待“明之”的功夫而后明呢?双峰认为,只是因其本明而明之,那就是未曾有所昏暗。未曾有所昏暗,那就是生而知之、安而行之,只有尧舜性之的德可以当之。这就不需要“明之”而自然没有不明的。即使是汤武反之的事,也是难免先有所昏暗,只是汤武善于反省以恢复其本然罢了。如果以本体之明有未曾熄灭的作为本明,那么未曾熄灭的与本自明的固然有很大差别。比如用火来比喻,不借助吹嘘之力,自然光焰烛天,烟不能郁结,物不能遮蔽的,是本明的;扑灭之余,仅有一点点火星微存于死灰之中,不可得而尽熄,吹嘘之则仍复炽盛的,是未曾熄灭的。读者想要分辨《章句》与饶氏的得失,应当以此推论。

饶氏又说:《章句》以“慎独”为“慎之于念虑萌动之始”,我却认为念虑自始至终都在谨慎的范围之内。

这应当在《中庸》解说“慎独”的地方辨析,这里来不及涉及。又按《语录》中有说:“这‘独’也不是那样独自的时候,比如与众人对坐,心中一念或正或不正,这也是独处。”推论此可见,《章句》的本意,并非饶氏所认识的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