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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礼记训义择言七

礼记训义择言卷六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66–77 段

引其一,遗其一矣】

译取其一,而弃其一了

齐衰恶筓以终丧【郑注:筓所以卷发,带所以持身也。妇人质于丧,所以自卷持者有除无变】按郑注经文「齐衰」下当有「带」字,今注疏及诸本皆无「带」字,集説但言笄而不及带,皆非也。

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朱文端公云:括发、免、髽三者名异而制一。始死去冠而露笄纚,敛讫并笄纚去之,故发须括,括收也,收发使不散也。注谓以麻自项而前交于额,却绕于髻,麻亦布也,以未成布故谓之麻。免髽亦以括发,其制同。免则改用已成之布,谓之免者以不冠得名。髽亦以麻为之。王廷相曰:括发、免、髽皆髽在内,而以麻与布裹其外。男主外,故以外物为称,自麻与布言之也。女主内,故以内物为称,自发言之也。郑注谓广一寸,马季长谓广四寸,然取括发则一寸不足,马説为当。愚意濶四寸,两头渐杀,长足自项交前绕于髻,又析其末可以结。斯三者之制一也。男子有括发,又有免;妇人止一髽。妇人质不变也】按括发、免、髽,文端公説最详晰。疏引皇氏説谓髽有三种:一麻髽,一布髽,一露紒之髽。孔氏考校谓止有二髽,麻布之髽皆得谓之露紒。孔氏説是。然则丧服经云:「女子子在室为父布总箭筓髽衰三年」,此总言女子首服有布总、箭筓、髽三物。其实三年不常着髽,必俟男免而后妇人髽也。髽之制説见檀弓上。

大夫吊之,虽缌必稽颡【郑注:尊大夫,不敢以轻待之】

  按详礼意止是尊大夫耳

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否【郑注:谓妇人恩杀于父母】

按妇人为夫斩衰三年,为长子齐衰三年,皆最重之服,故稽颡。其余为父母降服,及为舅姑期服,皆不稽颡。其余中当,亦兼舅姑也。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孔疏云:母子至亲,义不可絶。父若犹在,子皆为出母期。若父没后,适子系嗣,烝尝不敢以私亲废先祖之祀,故不复为出母服】

按孔子虽为父后,而为出母施氏服期者,闵其无子,异于有过而出者也。子上之母出,子思不使子上丧者,别以义裁之也。子思为父后,得为母服者,嫁母非出母也。

而立四庙【刘氏云:此句上有缺文,当是诸侯及其大祖而立四庙】

按刘氏説,可从。然吴氏遽増诸侯及其大祖一句,亦未可。

庶子王亦如之【刘氏云:此一句当在「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之下。吴氏云:按此説是也。慈母、妾母之子为君者,至再世则不复祭其所生之母。或有庶子立为王者,其礼亦如之也。谓此王妾别无它子,则子之为王者,嵗时为坛祭之,使王族主其祭,亦一世而止,再世不复祭也】

按此説亦可从,然亦当缺疑,未可辄改经文也。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朱文端公云:自子孙言之,为祖;自族人言之,则为宗。为祖即为宗也。曰继别者,谓世世继此别子为大宗也】

  按经文宗与祖异

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郑注:不祭殇者,父之庶也;不祭无后者,祖之庶也。此二者皆当从祖祔食而已,不祭祖,无所食之也。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礼焉。祖庶之殇,则自祭之。凡所祭殇者,唯适子尔。无后者,谓昆弟诸父也。宗子之诸父无后者,为墠祭之。应氏曰:殇与无后,皆庶子之子也。殇者,幼而未成人;无后者,长而未有子。郑氏以殇为巳之子而系于父之庶,以无后为兄弟而击于祖之庶。盖以殇唯适可祭,今适子之下又有无后者,不应更祭,故指此为兄弟而言之。夫所谓殇与无后,包罗其义云尔,非谓庶子之子其适与庶皆死也。适子或殇而死,或无后而死,皆从祖而祭于宗子之家,谓之祔食。特祔焉,而又食之,非必同祭于祖】

按殇与无后者皆谓庶子之子,当从应氏説。又按注疏:亲者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礼。曽子问所谓「凡殇与无后者祭于宗子之家也」,从祖祔食,谓从祖庙祭之,即曽子问所谓「当室之白尊于东房」,是谓阳厌者也,非谓因祭祖而以殇祔祭也。张子谓「凡殇非适皆不当特祭,惟当从祖祔食」。东滙陈

译齐衰用粗劣的发笄直到丧期结束【郑玄注:发笄是用来卷发的,腰带是用来束身的。妇人在丧礼中质朴,所以用来束发和束身的东西只有去除而没有改变】按郑玄的注,经文“齐衰”下面应当有“带”字,现在注疏和各种版本都没有“带”字,集说只提到发笄而没有提到腰带,都是不对的。

男子戴冠而妇人用笄,男子去冠而妇人结髽。其意义在于,如果是男子则去冠,如果是妇人则结髽【朱文端公说:括发、免、髽三者名称不同但制度相同。刚去世时去掉冠而露出发笄和束发的帛,收敛完毕后连同发笄和束发的帛一起去掉,所以头发需要括束,括就是收束,收束头发使其不散乱。注解说用麻从项后向前交叉于额头,再绕到发髻上,麻也是布,因为没做成布所以叫麻。免和髽也是用括发的方法,制度相同。免则改用已经做成的布,称为免是因为不戴冠而得名。髽也用麻制作。王廷相说:括发、免、髽都是髽在里面,而用麻或布包裹在外面。男子主外,所以以外物来称呼,是从麻和布来说的。女子主内,所以以内物来称呼,是从头发来说的。郑注说宽一寸,马季长说宽四寸,然而用来括发则一寸不够,马季长的说法恰当。我认为宽四寸,两头逐渐变窄,长度足以从项后交叉于前绕到发髻,又分开末端可以打结。这三者的制度是一样的。男子有括发,又有免;妇人只有髽。妇人质朴不变】按括发、免、髽,文端公的说法最详细清晰。疏引皇氏的说法认为髽有三种:一是麻髽,一是布髽,一是露紒之髽。孔氏考校认为只有两种髽,麻髽和布髽都可以称为露紒。孔氏的说法是对的。然而丧服经说:“女子子在室为父布总箭笄髽衰三年”,这里总说女子首服有布总、箭笄、髽三样东西。其实三年并不常戴髽,一定要等到男子免而后妇人才髽。髽的制度说法见《檀弓上》。

大夫来吊唁,即使是缌麻之亲也必须稽颡【郑玄注:尊重大夫,不敢以轻慢的态度对待他】

按详细考察礼意,只是尊重大夫罢了

妇人为丈夫和长子稽颡,其余则不稽颡【郑玄注:是说妇人对父母的恩情比对丈夫和长子的恩情要轻】

按妇人为丈夫服斩衰三年,为长子服齐衰三年,都是最重的丧服,所以稽颡。其余为父母降等服丧,以及为公婆服期丧,都不稽颡。其余之中,也兼指公婆。

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为被休弃的母亲不服丧【孔疏说:母子是最亲近的关系,道义上不可断绝。父亲如果还在,儿子都为被休弃的母亲服期丧。如果父亲去世后,嫡子继承宗嗣,不敢因为私亲而废弃对先祖的祭祀,所以不再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

按孔子虽然是父亲继承人,而为被休弃的母亲施氏服期丧,是怜悯她没有儿子,不同于因有过错而被休弃的情况。子上之母被休弃,子思不让子上服丧,是用道义来裁断的。子思作为父亲继承人,能够为母亲服丧,是因为嫁母不是被休弃的母亲。

而建立四座宗庙【刘氏说:此句上面有缺文,应当是诸侯及其大祖而建立四座宗庙】

按刘氏的说法,可以采纳。然而吴氏贸然增加“诸侯及其大祖”一句,也不可以。

庶子称王也同此【刘氏说:这一句应当在“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下面。吴氏说:按此说法是对的。慈母、妾母的儿子成为君主的,到第二代就不再祭祀他们所生的母亲。如果有庶子立为王的,其礼也同此。是说此王的妾没有其他儿子,那么作为王的儿子,岁时在坛上祭祀她,让王族主持祭祀,也只一代为止,第二代不再祭祀】

按此说法也可以采纳,然而也应当存疑,不可以擅自改动经文。

别子作为祖,继承别子的人作为宗【朱文端公说:从子孙来说,称为祖;从族人来说,则称为宗。作为祖也就是作为宗。说继承别子,是说世世代代继承这个别子作为大宗】

按经文中宗与祖不同

庶子不祭祀殇者和无后的人,殇者和无后的人跟随祖辈附祭【郑玄注:不祭祀殇者,是父亲的庶子;不祭祀无后者,是祖父的庶子。这两者都应当跟随祖辈附祭而已,不祭祖,没有地方吃祭品。共同准备牺牲物品,而宗子主持礼仪。祖辈庶子的殇者,则自己祭祀。凡是所祭祀的殇者,只有嫡子罢了。无后者,是指兄弟和诸父。宗子的诸父无后者的,在墠上祭祀他们。应氏说:殇者和无后者,都是庶子的儿子。殇者,是年幼而未成人;无后者,是年长而还没有儿子。郑氏把殇者当作自己的儿子而系于父亲的庶子,把无后者当作兄弟而系于祖父的庶子。大概因为殇者只有嫡子可以祭祀,现在嫡子之下又有无后者,不应再祭祀,所以指此为兄弟而言。所谓殇者和无后者,包罗其意义罢了,不是说庶子的儿子其嫡子和庶子都死了。嫡子或者殇而死,或者无后而死,都跟随祖辈在宗子家中祭祀,称为附食。特别附祭,而又吃祭品,不一定同祭祖一起祭祀】

按殇者和无后者都指庶子的儿子,应当采纳应氏的说法。又按注疏:亲近的人共同准备牺牲物品,而宗子主持礼仪。曾子问所谓“凡是殇者和无后者在宗子家中祭祀”,跟随祖辈附食,是说跟随祖庙祭祀,即曾子问所谓“当室之白尊于东房”,这是指阳厌,不是说因为祭祖而把殇者附祭。张子说“凡是殇者如果不是嫡子都不应当特别祭祀,只应当跟随祖辈附食”。东滙陈

氏亦谓「当祭祖之时,亦与祭于祖庙」,皆非是。应氏谓「从祖而祭于宗子之家,非必同祭于祖,亦得之,但祔焉而又食之」,文义未安耳。○又按郑注:「祖庶之殇则自祭之」,孔氏所谓「已是父适得立父庙者」是也。张子谓「已为其祖矣,无所祔之」,然则庶孙又于何处祭其殇子乎?

译氏也说“在祭祀祖先的时候,也在祖庙中祭祀”,这都是不对的。应氏说“跟随祖先在宗子的家中祭祀,不一定非要和祖先一起祭祀,这样也可以,只是附祭并且进食”,文义尚不稳妥。○又根据郑玄的注:“祖辈和庶出的殇子,则由自己亲自祭祀”,孔氏所说的“已经是父亲的正妻所生得以设立父亲庙宇的人”,是正确的。张子说“已经作为他的祖父了,没有地方可以附祭”,那么庶出的孙子又在哪里祭祀他的殇子呢?

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孔疏云:此论服之降杀之义。亲亲谓父母也,尊尊谓祖及曽祖、髙祖也,长长谓兄及旁亲也。不言卑幼,举尊长则卑幼可知也】按孔氏説,是吴氏移此文属于前条「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之下,泥于三杀之分配,而以亲亲専属之子孙,非是。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适子同【郑注:世子,天子诸侯之适子也。不降妻之父母,为妻故亲之也。为妻亦齐衰不杖者,君为之主,子不得伸也。应氏曰:天子诸侯降其妻之父母,而世子上不敢拟于尊者,储副未有君道也】

按《服问》云:“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其妻之父母。”此经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对公子降妻之父母而言,盖公子厌于父,降其妻为大功,遂降妻之父母无服。若世子之妻为继体之配,异于公子之妻,其为妻服齐衰不杖期,故妻之父母仍服缌也。应氏谓世子不敢拟于尊者,非是。天子、诸侯所不服者多矣,何止妻之父母哉!

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巳【郑注:谓死者之从父昆弟来为丧主,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朱文端公云:子少则以衰抱之,何待大功?朋友为之主乎?此所言主人之丧者,谓寡妻幼子力不能营办丧祭,大功同财,朋友亦有通财之义,故必为之资助,且为之代拜宾,非无后摄主比也】

按丧必有主,以拜宾、行祭。子幼,虽以衰抱之而摄主,亦必代之拜。虞、祔、练、祥之祭,皆须摄主行之。若亲友助资财营办丧祭,不论为主与否也。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巳则否【郑注谓子生于外者也,父以他故居异邦而生己,巳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今其死于丧服年月巳过,乃闻之,父为之服已则否者,不贵非时之恩,于人所不能也。孔疏云:已在他国,后生得本国有弟者,谓假令父后又适他国,更娶所生之子,则为巳弟,故有弟也。王云:以为计巳之生不及此亲之存,则不税;若此亲未亡之前而巳生,则税之也。刘知、蔡谟等与王同,而以弟为衍字】

按此经当从王肃之説,若但以在他邦之故,父税丧而巳,自若恐非人情,计生年弟必在后而言,弟者因昆连及之耳,勿泥。

  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

按此节本在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之下,郑氏正其误,谓宜承父税丧已则否之下,然犹有随父税丧之嫌。窃疑此句之上当有「小功不税」四字,即《檀弓》篇曽子所讥者,谓正服小功不税,而降在缌小功者则税也。因错简故脱一句。

除丧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郑注:除丧,谓练;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要;易服,谓大丧既虞卒哭而遭小丧也;其易丧服,男子易乎带,妇人易乎首。孔疏云:先遭斩服,虞卒哭已变葛绖,若又遭齐衰之丧,齐衰要首皆牡麻,重于葛服,宜从重而男不变首,女不易要,以其所重故也;但以麻易男要,女首是轻故也】

按此经注疏,男不变首,女不易要。所易者,男要,女首。则易服时,男女首绖、要绖皆麻,是为正解。此篇麻葛皆兼服之。闲传重者,特注疏皆谓有葛者误也。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麻葛皆兼服之【郑注:兼服之谓服麻又服葛也。男子则绖上服之葛,带下服之麻;妇人则绖下服之麻,固自带其故带也。所谓易服易轻者也。兼服之文主于男子。山隂陆氏云:谓若斩衰卒哭,男子变要绖以葛,若又遭齐衰之丧,则以齐衰之麻易葛带其首绖,犹是斩衰之麻;女子更首绖以葛,若又遭齐衰之丧,则以齐衰之麻易葛绖,其要绖犹是斩衰之麻。是之谓兼服?何也?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故也。下仿此。郑氏谓服麻又服葛误也。朱文端公云:兼服当从陆氏解,所谓易服易轻者是也。以后丧之麻易前丧受服之葛,而大小之制仍不改乎前,是以麻包葛非服麻又服葛也】

按前经易服者,易轻者。注疏男女首要,皆有麻无葛。正如陆氏之説。至此经注则谓服麻又服葛,前后抵牾,盖误解

译亲近亲人、尊敬尊长、尊尚长辈、男女有别,这是人伦大道中最根本的。【孔颖达疏说:这是论述丧服由重到轻递减的道理。亲亲指父母,尊尊指祖父及曾祖父、高祖父,长长指兄长及旁系亲属。没有提到卑幼,因为举出尊长,卑幼的情况也就可知了】考察孔氏的说法,是吴氏将这段文字移归到前条“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之下,拘泥于三种递减的分配,而把亲亲专门归属于子孙,这是不对的。

世子不为妻子的父母降低丧服等级,他为妻子服丧,与大夫的嫡长子相同。【郑玄注:世子,是天子和诸侯的嫡长子。不为妻子的父母降服,是因为妻子的缘故而亲近他们。为妻子也服齐衰不杖期,因为君主是丧礼的主持者,世子不能充分表达哀情。应氏说:天子和诸侯为妻子的父母降服,而世子向上不敢比拟尊者,因为储君还没有君主的身份】

考察《服问》篇说:“有跟随尊长服丧的,也有不跟随服丧的。公子为妻子的父母服丧。”这里经文说世子不为妻子的父母降服,是相对于公子为妻子的父母降服而言的。大概是因为公子被父亲压制,为妻子降服为大功,于是连妻子的父母也不服丧。如果世子的妻子是继承宗庙的配偶,不同于公子的妻子,他为妻子服齐衰不杖期,所以妻子的父母仍然服缌麻。应氏说世子不敢比拟尊者,这是不对的。天子和诸侯不为之服丧的人很多,哪里只是妻子的父母呢!

如果丧主有服三年之丧的亲属,那么必须为他举行两次祭祀。朋友只参与虞祭和祔祭罢了。【郑玄注:这是指死者的从父兄弟来担任丧主,有服三年之丧的,是指妻子或儿子年幼。朱文端公说:儿子年幼就用丧服抱着他,哪里需要等到大功之亲?朋友来担任丧主呢?这里所说的主人服丧,是指寡妻和幼子无力操办丧祭,大功之亲同财共居,朋友也有互通财物的道义,所以必须为他们资助,并且代替他们拜谢宾客,这与没有后嗣而由他人代理丧主的情况不同】

考察丧礼必须有主人,用来拜谢宾客、举行祭祀。儿子年幼,虽然用丧服抱着他代理丧主,也必然要代替他拜谢宾客。虞祭、祔祭、练祭、祥祭,都需要代理丧主来举行。如果亲友资助财物操办丧祭,不论是否担任丧主都是一样的。

生前没有赶上祖父母、伯叔父、兄弟,而父亲还在服丧期,那么就不追服。【郑玄注:这是指儿子生在国外的情况,父亲因为其他原因住在异国而生下自己,自己没赶上这些亲人活着的时候,回去见到他们,现在他们死了,丧服的年月已经过去了,才听到消息,父亲为他们服丧已经结束了,那么自己就不追服,不看重不合时宜的恩情,对于人力所不能及的事情不强求。孔颖达疏说:自己在他国,后来在本国生了弟弟,是说假如父亲后来又去他国,再娶所生的儿子,就是自己的弟弟,所以有弟弟。王肃说:认为计算自己出生的时间没赶上这些亲人活着,就不追服;如果这些亲人还没死而自己已经出生,就追服。刘知、蔡谟等人与王肃观点相同,而认为“弟”字是衍文】

考察这段经文应当采纳王肃的说法,如果仅仅因为在他国的缘故,父亲服丧结束了,自己就不追服,恐怕不符合人情,计算年龄弟弟一定在后面,弟弟是因为兄弟连带提及的,不要拘泥。

降等到缌麻和小功的丧服,就追服。

考察这一节原本在“君主已经除丧而后听到丧讯就不追服”的下面,郑氏纠正了这个错误,认为应该承接在“父亲服丧结束就不追服”的下面,但仍有跟随父亲追服的嫌疑。我怀疑这句话上面应该有“小功不追服”四个字,就是《檀弓》篇曾子所讥讽的,意思是正服的小功不追服,而降等到缌麻和小功的就追服。因为简册错乱所以脱落了一句。

除去丧服,先除去重的;更换丧服,更换轻的。【郑玄注:除丧,指练祭;男子除去头上的丧服,妇人除去腰间的丧服;易服,指在大丧已经虞祭、卒哭之后又遭遇小丧;更换丧服,男子更换腰带,妇人更换头饰。孔颖达疏说:先遭遇斩衰之服,虞祭卒哭后变成葛绖,如果又遭遇齐衰之丧,齐衰的腰带和头饰都是牡麻,重于葛服,应当从重,所以男子不改变头饰,妇人不改变腰带,因为所重的缘故;只用麻更换男子的腰带,妇人的头饰,这是轻的缘故】

考察这段经文的注疏,男子不改变头饰,妇人不改变腰带。所更换的,是男子的腰带,妇人的头饰。那么更换丧服时,男女的头饰和腰带都是麻,这才是正确的解释。本篇麻和葛都是兼服的。《闲传》说重的,特别注疏都说有葛,这是错误的。

斩衰的葛与齐衰的麻相同,齐衰的葛与大功的麻相同。麻和葛都兼服。【郑玄注:兼服是指既服麻又服葛。男子则在头饰上服葛,在腰带下服麻;妇人则在头饰下服麻,本来自带原来的腰带。这就是所说的更换丧服更换轻的。兼服的文字主要针对男子。山阴陆氏说:是说如果斩衰卒哭,男子改变腰带和头饰为葛,如果又遭遇齐衰之丧,就用齐衰的麻更换葛带在头饰上,其头饰还是斩衰的麻;女子改变头饰为葛,如果又遭遇齐衰之丧,就用齐衰的麻更换葛绖,其腰带还是斩衰的麻。这就叫兼服?为什么呢?因为斩衰的葛与齐衰的麻相同,所以如此。下面仿照这个解释。郑氏说既服麻又服葛是错误的。朱文端公说:兼服应当采纳陆氏的解释,就是所说的更换丧服更换轻的。用后丧的麻更换前丧受服时的葛,而大小的制度仍然不改变前面的,所以是用麻包裹葛,不是既服麻又服葛】

考察前面的经文说更换丧服,更换轻的。注疏说男女的头饰和腰带,都有麻没有葛。正如陆氏所说。到这段经文的注则说既服麻又服葛,前后矛盾,大概是误解了。

兼服之文耳。兼服之者,谓男子以后轻丧之麻带易前重丧之葛带,女子以后轻丧之麻绖易前重丧之葛绖,是以麻而兼葛,兼之为言,包也。亦即闲传轻者包之意,非谓服麻又服葛也。郑又误解闲传重者特谓男子之绖,妇人之带,特其葛不变之。既不变则仍麻矣,今乃以葛易之,何谓不变乎?盖重者特谓男麻绖女麻带特留之不易也。若如郑氏説,则男子重首,妇人重带,反以后轻丧而易麻为葛,不亦悖乎?且此经注妇人固自带其故带,兼服之文主于男子,而闲传注又谓妇人之带亦特其葛不变之,前后不又抵牾乎?陆氏此章正郑注之误,最有功。○又按此经注疏本作麻葛皆兼服之,而仪礼经传通解及陈氏集説、吴氏纂言诸本皆作麻同皆兼服之,盖传写之误。

译这是关于兼服的经文。所谓兼服,是指男子用后丧较轻的麻带替换前丧较重的葛带,女子用后丧较轻的麻绖替换前丧较重的葛绖,因此是用麻来兼用葛。“兼”的意思是包涵,也就是《闲传》中“轻者包”的意思,并不是说既穿麻又穿葛。郑玄又误解了《闲传》中“重者特”的说法,认为男子特指绖,女子特指带,特意保留其葛不变。既然不变,那就仍然是麻了,现在却用葛来替换,怎么能说是不变呢?大概“重者特”是指男子的麻绖和女子的麻带特意保留而不替换。如果按照郑玄的说法,那么男子重在首绖,女子重在腰带,反而用后丧较轻的丧服将麻替换为葛,不是违背情理吗?况且这段经文的注解说妇人本来自带她的旧带,兼服的经文主要针对男子,而《闲传》的注又说妇人的带也特意保留其葛不变,前后不是自相矛盾吗?陆德明在这一章纠正了郑注的错误,功劳最大。○又按:这段经文的注疏本作“麻葛皆兼服之”,而《仪礼经传通解》以及陈氏《集说》、吴氏《纂言》等版本都作“麻同皆兼服之”,大概是传抄时的错误。

大夫不主士之丧【朱文端公云:此亦可疑,假而大夫之外别无亲,将柰何】

按大夫之外,别无亲其如杂记所谓前后家、东西家,又无有,则里尹王之乎?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孔疏云:贺民云,若子出时未昬,至所为后家方昬者,不服本舅姑,以妇本是路人来,又恩义不相接。熊氏云:夫为本生父母期,其妻降一等服大功,是从夫而服,不论识前舅姑与否。假令夫之伯叔在他国而死,其妇虽不识,岂不从夫服也】

按文端公云:「熊氏论最当。愚谓夫之身有所从生,安得谓无恩义?贺氏説甚谬。」

继父不同居也者,必甞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郑注录恩服深浅也,见同财则期,同居异财,故同居今异居及继父有子亦为异居,则三月未甞同居则不服。孔疏云:异居其别有三,一者昔同今异,二者今虽共居其财计各别,三者继父更有子便为异居,则服齐衰三月而已。今言有主后为异居,谓继父更有子也,举此一条,余亦可知。然既云皆无主后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则此子有子亦为异居也。朱文端公云:丧有无后,无无主无后,谓无为之后者,无主谓无大功以上亲为之丧主。今父死有子,不得谓无后,然子幼不能自为主,必大功以上之亲为之主,如所谓大功者主人之丧是也。既无主则虽有后而茕茕无依,犹无后也。无主无后则祖考之祀絶矣,有能抚此孤而存其祀者,即魏人所云四孤当为公妪服而世世祀之别室者也。况其母之所适,欲不父之而丧之,可乎?必曰皆无主后者,使此继父有子或无子而有大功之亲,则无借此子之服之矣。然虽限于制,不得为之期,而生死肉骨之谊终不可忘。丧服所云齐衰三月,其为是与?疏分异居为三,其最谬者,以为主后为専指继父有子,不知丧服传云:两无大功之亲,重在子家无主后,若继父有主,非不可为服,谓不必为服也。又云:此子有子亦为异居,是又误以后为子之后矣。子之有后无后,于继父何与乎?至今不同居之説亦大可疑。方其幼孤,依人为活,继父抚育成立,与之同财而祀其祖祢,今之有身有家,无覆先人之祀者,伊谁之力?死而路人视之,于理安乎?记云:必甞同居,其非今同居可知。盖成立则必归家者,犹未也。必其继父未能同时而使祀其祖祢,反不可谓同居也。丧服传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谓筑宗庙于其家,注谓筑于寝。门外非也,故兄为继父服期者,皆昔同室而今不同室者也】

按此经文,端公论之虽详,然犹有未尽也。按《丧服传》云:夫死,妻穉,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宗庙,嵗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盖此子若有亲者抚育,则不必从母适人,惟无大功之亲,是以从母他适,頼所适者抚育之,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是以与此子同财,而又为之筑宫庙,使之祭祀,则继父之恩深矣。如是者,如同居,继父服齐衰期。若此子頼其抚育,而彼自有亲者享其财,或继父先未有子而后生子,则此子亦不得分其财,是为先同居而后异居,其恩浅者服轻,为服齐衰三月。若初未从母适人,则无恩不服矣。此条亦约《丧服传》之文,以释经,必甞同居则与之适人也。若无主后,即两无大功之亲也,同财而祭其祖祢,即所适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嵗时使之祀也。传言无大功之亲,而此约言之曰无主后,盖大功之亲可主人之丧也。传举疏以包亲,无大功以上之亲则无后可知矣。适人之子虽为父后,而穉不能主丧,又无大功以上亲主之,则亦若无主后者,故以皆概之。其实同居异居之别,不在已之主后,而在所适者之主后,故云有主后者为异居,谓所适者有主后也。有主后则不同财而祭其祖祢可知,举有主后可该不同财也。疏家泥「皆」字,増出此子有子亦为异居一义,则以辞害意矣。假令继父既与之同财而祭其祖祢,又为之娶

译大夫不为士主持丧事【朱文端公说:这也值得怀疑,假如大夫之外没有其他亲属,该怎么办呢】

按:如果大夫之外没有其他亲属,像《杂记》所说的前后邻居、东西邻居也没有,那么由里尹来主持丧事吗?

作为他人后嗣的人,他的妻子为公婆服大功之丧【孔颖达疏说:贺氏说,如果儿子过继出去时还没有结婚,到了所过继的家才结婚的,就不为原来的公婆服丧,因为妻子本来是外人来的,又与原来的公婆没有恩义相连。熊氏说:丈夫为亲生父母服一年之丧,他的妻子降一等服大功之丧,这是跟随丈夫服丧,不论是否认识原来的公婆。假如丈夫的伯叔在别的国家去世,妻子虽然不认识,难道不跟随丈夫服丧吗】

按:朱文端公说:“熊氏的论述最恰当。我认为丈夫的身上有所从生的根源,怎么能说没有恩义呢?贺氏的说法很荒谬。”

所谓继父不同居的,一定是曾经同居过,双方都没有主持祭祀的后嗣,共同拥有财产并祭祀继父的祖先和父亲,这算作同居;如果有主持祭祀的后嗣,就算作异居【郑玄注:记录恩情的深浅,见到共同拥有财产就服一年之丧,同居但财产分开,所以同居现在变成异居,以及继父有儿子也算作异居,那么只服三个月之丧;未曾同居的就不服丧。孔颖达疏说:异居的区别有三种,一是过去同居现在不同居,二是现在虽然一起居住但财产各自分开,三是继父另有儿子便算作异居,那么只服齐衰三月之丧。现在说有主后算作异居,是指继父另有儿子,举出这一条,其他的也可以推知。然而既然说双方都没有主后算作同居,有主后的算作异居,那么这个儿子有儿子也算作异居。朱文端公说:丧事有有无后嗣的,没有无主事者也无后嗣的说法,无后是指没有人为他做后嗣,无主是指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为他做丧事的主持者。现在父亲去世有儿子,不能说无后嗣,然而儿子年幼不能自己做主,必须由大功以上的亲属做主,就像所说的大功亲属做丧事主持者那样。既然没有主持者,那么虽然有后嗣但孤单无依,就像无后嗣一样。无主无后那么祖先的祭祀就断绝了,有能抚养这个孤儿而保存祭祀的,就是魏人所说的四个孤儿应当为公妪服丧而世代在别室祭祀的人。何况他的母亲所嫁的人,想要不把他当父亲看待而在丧事中对待他,可以吗?一定要说双方都没有主后,假如这个继父有儿子或者没有儿子但有大功以上的亲属,那么就不需要借这个儿子的服丧了。然而虽然受礼制的限制,不能为他服一年之丧,但生死骨肉的情谊终究不能忘记。丧服所说的齐衰三月,大概就是这样吧。疏将异居分为三种,其中最错误的,认为主后专指继父有儿子,不知道《丧服传》说:双方都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重在儿子家无主后,如果继父有主事者,不是不可以服丧,是说没必要服丧。又说:这个儿子有儿子也算作异居,这是又把后嗣误认为是儿子的后嗣了。儿子有后嗣无后嗣,与继父有什么关系呢?至今不同居的说法也很可疑。当他年幼孤苦,依靠别人生活,继父抚养他成人,与他共同拥有财产并祭祀他的祖先和父亲,现在他有身体有家业,没有覆盖先人祭祀的,是谁的力量呢?死后把他当路人看待,在情理上安吗?经文说:一定曾经同居,可知不是现在同居。大概成人后一定回归本家的,还未到那一步。一定是他的继父未能同时让他祭祀祖先和父亲,反而不能算作同居。《丧服传》说用他的钱财为他建造宫庙,是指在他们的家建造宗庙,注说建造在寝殿。门外不是,所以哥哥为继父服一年之丧的,都是过去同室而现在不同室的】

按:这条经文,朱文端公论述虽然详细,但还有未尽之处。按《丧服传》说:丈夫去世,妻子年轻,儿子年幼,儿子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跟随母亲改嫁,而改嫁的对象也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改嫁的对象用他的钱财为他建造宗庙,按时让他祭祀,妻子不敢参与。如果是这样,就是继父的道理。同居就服齐衰一年之丧,异居就服齐衰三月之丧。大概这个儿子如果有亲属抚养,就不必跟随母亲改嫁,只有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才跟随母亲改嫁,依靠改嫁的对象抚养他,而改嫁的对象也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才与这个儿子共同拥有财产,又为他建造宫庙,让他祭祀,那么继父的恩情就深了。像这样的,如同同居,继父服齐衰一年之丧。如果这个儿子依靠他的抚养,而他自有亲属享受他的财产,或者继父先前没有儿子后来生了儿子,那么这个儿子也不能分他的财产,这是先同居而后异居,恩情浅的服丧轻,服齐衰三月之丧。如果起初没有跟随母亲改嫁,那么没有恩情就不服丧了。这条也大约引用《丧服传》的文字,来解释经文,一定曾经同居就是跟随他改嫁。如果没有主后,就是双方都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共同拥有财产并祭祀祖先和父亲,就是改嫁的对象用他的钱财为他建造宗庙,按时让他祭祀。传文说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这里简略地说无主后,大概大功以上的亲属可以做丧事的主持者。传文举疏远的亲属来包含亲近的亲属,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那么无后嗣就可以知道了。改嫁的儿子虽然为父亲的后嗣,但年幼不能主持丧事,又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主持,那么也像无主后一样,所以用“皆”来概括。其实同居异居的区别,不在于自己的主后,而在于改嫁对象的主后,所以说有主后的算作异居,是指改嫁的对象有主后。有主后那么不同财而祭祀祖先和父亲就可以知道了,举有主后可以概括不同财。疏家拘泥于“皆”字,增加这个儿子有儿子也算作异居这一义,就是以辞害意了。假如继父既与他共同拥有财产并祭祀祖先和父亲,又为他娶

妇生子,则恩愈深,反以巳有子而杀为齐衰三月,于义岂有当乎?文端公谓疏误以后为子之后,诚然;谓传意重在子家无主后,疏専指继父有子者,为最谬,恐未必然。子家无主后,頼继父抚孤而存祀,此同居继父与异居继父所同也。服异居继父齐衰三月,等于巳之髙曽祖父正。为报其抚孤存祀之恩也,所以异于同居继父者,谓不同财而祭其祖祢耳。所以不同财而祭其祖祢者,谓继父自有主后耳。以此审之,两种继父恩之浅深,岂不系于继父主后之有无乎?经云:“有主后者为异居。”言简义该,而郑注亦専言继父有子也。文端公又辨“昔同居今异居”之説,亦恐未然。所谓“昔同居”者,谓随母适继父,受其抚育之恩也;“今异居”者,继父自有主后,不与之同财而祭其祖祢也。记言必尝同居,此亦异居继父所同,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乃尽同居继父之道,否则为昔同而今异者矣。必甞同居,然后为异居,此别于全未甞同居者耳。然谓即与之同财而祭其祖祢也,先同而后异者,服齐衰三月,未甞视为路人也。文端公论此经,犹有未彻者,两种继父恩之浅深,未甞较论分明,其所以为异居者,由于不同财,所以不同财者,由于继父有主后,未甞推论的确也。若郑注《丧服》谓“筑宫于寝门外”,此语亦未为失,此因下文“妻不与”,意其即在继父家筑宫庙耳。文端公谓“成立则必归家”,所谓“筑宫庙”者,谓筑宫庙于其家,此亦太泥。倘此子无家可归,终身在继父家,继父为筑宫庙于寝门外,岂反不得为同居乎?文端公谓“凡为继父服期者,皆昔同室而今不同室者也”,正与疏注相反。愚谓凡为继父服期者,必继父无主后,与之同财而祭其祖祢者也。若此子归家与不归家,非所论也。或因继父有子,固不能与异姓之子同财矣。万一继父甚爱此子,令与巳子均财,此可为同居继父乎?曰:“以经文‘有主后者为异居’言之,虽分财,犹为异居继父也。”父有子为主后,则异姓不可干之,如以均财之故而亲之,是以利言也。故异居继父壹以有主后为断,盖以义断恩也。以此益知经语之简而该,注疏别为三种,是未逹经防也。○又按自孔疏有已,有子,亦为异居之説,后世相沿,着之礼律。将有实为同居,继父因已有子,遂为异居者,恩义不明,服制乖违,所当改正者也。

译妇人若生了儿子,那么继父的恩情就更为深厚,反而因为继父已有儿子,就定为齐衰三月的丧服,这在道义上难道恰当吗?文端公认为《疏》的错误在于将“后”理解为“为子之后”,这确实如此;但他说《传》的意思重点在于子家没有主后,而《疏》专门针对继父有儿子的情况,这是最错误的,恐怕未必如此。子家没有主后,依靠继父抚养孤儿而延续祭祀,这是同居继父与异居继父所共同具备的条件。为异居继父服齐衰三月,等同于为自己已故的高祖、曾祖父服丧,是为了报答他抚养孤儿、延续祭祀的恩情。之所以与同居继父不同,是因为不与他共同管理财产并祭祀他的祖先和父亲。之所以不共同管理财产并祭祀他的祖先和父亲,是因为继父自有主后。由此审视,两种继父恩情的深浅,难道不取决于继父是否有主后吗?经文说:“有主后的为异居。”言辞简练而意义完备,而郑玄的注也专门说继父有儿子。文端公又辨析“过去同居现在异居”的说法,恐怕也未必正确。所谓“过去同居”,是指跟随母亲改嫁到继父家,接受他的抚育之恩;“现在异居”,是指继父自有主后,不与他共同管理财产并祭祀他的祖先和父亲。《记》中说必定曾经同居,这也是异居继父所共有的情况,必定都是没有主后,共同管理财产并祭祀他的祖先和父亲,这才尽到了同居继父的道义,否则就是过去同居而现在异居的情况了。必定曾经同居,然后才称为异居,这是区别于完全没有同居过的人。然而如果说就与他共同管理财产并祭祀他的祖先和父亲,先同居而后异居的,服齐衰三月,并没有把他视为路人。文端公论述这段经文,还有未透彻的地方,两种继父恩情的深浅,未曾比较论述分明,之所以称为异居,是因为不共同管理财产,之所以不共同管理财产,是因为继父有主后,未曾推论得确切。如果郑玄注《丧服》说“在寝门外筑宫庙”,这话也不算失误,这是因为下文提到“妻子不参与”,推测就是在继父家筑宫庙罢了。文端公说“成年后必定归家”,所谓“筑宫庙”,是指在他们的家中筑宫庙,这也太拘泥了。倘若这个儿子无家可归,终身留在继父家,继父在寝门外为他筑宫庙,难道反而不能算作同居吗?文端公说“凡是为继父服期年丧的,都是过去同室而现在不同室的”,正好与《疏》《注》相反。我认为凡是为继父服期年丧的,必定是继父没有主后,与他共同管理财产并祭祀他的祖先和父亲的。至于这个儿子是否归家,不在讨论之列。或许因为继父有儿子,本来就不能与异姓的儿子共同管理财产了。万一继父非常喜爱这个儿子,让他与自己的儿子平分财产,这可以算作同居继父吗?回答说:“根据经文‘有主后的为异居’来说,即使分给财产,仍然算是异居继父。”父亲有儿子作为主后,那么异姓的人就不可以干涉,如果因为平分财产的缘故而亲近他,这是以利相交。所以异居继父一概以是否有主后作为判断标准,这是以道义来裁断恩情。由此更加知道经文言辞简练而意义完备,注疏却分为三种,是没有通达经文的要旨。○又按,自从孔颖达的《疏》有“继父已有儿子,也算作异居”的说法,后世沿袭,写入礼律。将有实际上属于同居,继父因为已有儿子,就定为异居的情况,恩情道义不明确,丧服制度违背常理,这是应当改正的。

妾祔于妾祖姑

按此经有妾祖姑,又后言祖姑有三人,则古者有子之妾及再嫁之妇,其主皆得入庙,但不知庙主若何位置,飨神祝辞若何称谓耳。○再考之,妇人不立主,其祔庙盖以其神祔之,《杂记》主妾之丧则自祔云云,疏引庾蔚云:“妾祖姑无庙,为坛祭之。”此説是。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吴氏云:慈母谓父命无母之妾子,以有子而死之妾为母者也。妾母谓妾之自有子者也。诸侯无适子,或立此二种妾之子为君,而其妾别无它子,则其子之为君者嵗时为坛以祭其所生之母,使庶公子主其祭。然此君祭此妾母止在当身,至此君之子则不复祭之矣。《春秋谷梁传》所谓“于子祭,于孙止”是也。朱文端公云:妾祔于妾祖姑,无则中一以上。若妾母不世祭,安得有髙祖之妾可祔乎?天子诸侯上及祖庙之重,亦当使庶子世世主其祭,何得自身而止?意此妾母或身受恩慈而未有为子之父命,或本无子而非先有后无。既受恩慈,自当为坛以祭,使庶子主之,及身而止。决非所生之母也】

按注疏与吴氏説皆据谷梁传,而文端公即据此记言祔祭者驳之,礼家之説杂出,自是不能齐一。以人情而言,庶子为君,安能不自祭其母?又安能及身而止?谷梁传但据考仲子之宫,谓礼庶子为君,为其母筑宫,而鲁十二公多为妾子,未见皆为其母筑宫也。虽有此礼,乖于人情,度亦不能行矣。文端公谓妾母必非所生母,此説姑存之。

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筓而不为殇。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郑注:言为后者据承之也。殇无为人父之道,以本亲之服服之。孔疏云:谓大宗子在殇中而死,宗不可絶,族人为后大宗而不得后此殇者为子,以父无殇义故也。既不与殇者为子,则不应云为后,据已承其处为言,应服此殇以兄弟之服。东滙陈氏云:男子亦有不俟二十而冠者,冠则成人也。此章举不为殇者言之,则此当立后者乃是已冠之子,不可以殇礼处之。其族人为之后者,即为之子,以其服服之。子为父之服也。旧説依兄弟之服服此殇,非也。其女子已筓而死,则亦依在室之服服之,不降而从殇服也。朱文端公云:殇而为之后,或疑其服与凡为后者有间,故明其服之如常。以所后虽是十九嵗以下之殇,然当其生时则已冠矣。凡男女已冠筓不为殇,故可为之后而以其服服之。注疏解未当】

  按当从陈氏及文端公説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郑注:妾子父在,厌也。孔疏云:此谓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者也。若异宫,则禫之。山隂陆氏云:禫服之细也。虽夺之,可在父之室,谓未娶者也。巳娶虽同宫,犹禫】

按禫主于祭,陆氏谓服之细,非也。又谓巳娶同宫,犹禫,亦无据【近世字书改禫从衣,而废禫字,甚谬】

诸侯吊必皮弁锡衰【孔疏云:一谓此吊异国臣,若自吊已臣,则素弁环绖锡衰也;一云自吊巳臣而未当事,则皮弁锡衰。至当乃弁绖。山隂陆氏云:言「必」者,着诸侯吊无内外皆当如此。然则天子吊服与诸侯异欤?天子重绖,诸侯重衰。天子吊服皮弁加环绖,诸侯吊必皮弁锡衰】

按孔疏二説皆可通,以前説为正。经文不曰君而曰诸侯,据异国之君言之也。陆氏「天子重绖,诸侯重衰」之説未确王之三衰,司服有明文,岂有吊公卿首着弁绖而身不锡衰者?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当事,则弁绖服问有明文,岂有诸侯吊巳臣当事而无绖者?又所谓弁绖者,如爵弁而素加环绖,非皮弁也。而陆氏误以为皮弁,岂未读司服注疏乎?

养有疾者不丧服,遂以主其丧。非养者入主人之丧,则不易巳之丧服【朱文端公云:所养者亦五服之旁亲,以其尊也,故释巳服而养之。所谓巳丧期、大功以下,既葬卒哭斩衰,既练而后,故得为旁亲养。若未练未葬,则使人养而已,不亲养。已所服之丧,或疾者之所不服,或疾者有服而已除服,故释服。若所养者亦有丧而服,则养者不必不丧服。即所养者别有丧,但彼既丧服,养者亦不必不丧服。所养者死而为之服,其服或轻

译妾祔于妾祖姑。

查考此经文提到“妾祖姑”,后文又说“祖姑有三人”,那么古代有儿子的妾以及再嫁的妇女,她们的主牌都能进入宗庙,只是不知道宗庙主牌如何排列位置,祭祀时的祝辞如何称呼罢了。○再考证,妇人并不立主牌,她们祔入宗庙大概是将其神位祔入,《杂记》说“主妾之丧则自祔”等等,疏文引用庾蔚的话说:“妾祖姑没有宗庙,为她筑坛祭祀。”这种说法是对的。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吴氏说:慈母是指父亲命令没有母亲的妾子,以有儿子而死的妾为母亲的人。妾母是指妾自己生有儿子的。诸侯没有嫡子,或者立这两种妾的儿子为君,而她们的妾没有其他儿子,那么这些儿子成为国君后,在岁时筑坛祭祀他们所生的母亲,让庶公子主持祭祀。然而这位国君祭祀这位妾母只限于当身,到了这位国君的儿子就不再祭祀了。《春秋谷梁传》所说的“在儿子时祭祀,到孙子时停止”就是这个意思。朱文端公说:妾祔于妾祖姑,如果没有妾祖姑,就祔于中一以上。如果妾母不世祭,怎么会有高祖的妾可以祔呢?天子诸侯上及祖庙的重礼,也应当让庶子世代主持祭祀,怎么能自身就停止呢?意谓这位妾母或许是身受恩慈而未得到为子之父命,或者本来无子而非先有后无。既然身受恩慈,自然应当筑坛祭祀,让庶子主持,及身而止。决不是所生的母亲】

查考注疏与吴氏的说法都依据《谷梁传》,而文端公就依据此篇关于祔祭的言论进行驳斥,礼家的说法杂出,自然不能统一。从人情来说,庶子成为国君,怎么能不祭祀自己的母亲呢?又怎么能及身而止呢?《谷梁传》只依据考仲子之宫,说礼制规定庶子成为国君,为其母亲筑宫,而鲁国十二公多为妾子,未见都为其母亲筑宫。即使有此礼制,违背人情,估计也不能实行。文端公说妾母必定不是所生之母,这种说法暂且存疑。

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筓而不为殇。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郑注:说为后者据承之也。殇无为人父之道,以本亲之服服之。孔疏说:谓大宗子在殇中而死,宗不可绝,族人为后大宗而不得后此殇者为子,以父无殇义故也。既不与殇者为子,则不应云为后,据已承其处为言,应服此殇以兄弟之服。东滙陈氏说:男子也有不等到二十岁就冠的,冠了就是成人。此章举不为殇者言之,则此当立后者乃是已冠之子,不可以殇礼处之。其族人为之后者,即为之子,以其服服之。子为父之服也。旧説依兄弟之服服此殇,非也。其女子已筓而死,则亦依在室之服服之,不降而从殇服也。朱文端公说:殇而为之后,或疑其服与凡为后者有间,故明其服之如常。以所后虽是十九嵗以下之殇,然当其生时则已冠矣。凡男女已冠筓不为殇,故可为之后而以其服服之。注疏解未当】

查考应当采纳陈氏及文端公的说法。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郑注:妾子父在,厌也。孔疏说:此谓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者也。若异宫,则禫之。山隂陆氏说:禫服之细也。虽夺之,可在父之室,谓未娶者也。巳娶虽同宫,犹禫】

查考禫主要在于祭祀,陆氏说是服制的细微之处,不对。又说已娶同宫,仍然禫,也没有依据【近世字书改禫从衣,而废禫字,非常错误】

诸侯吊必皮弁锡衰【孔疏说:一谓此吊异国臣,若自吊已臣,则素弁环绖锡衰也;一云自吊巳臣而未当事,则皮弁锡衰。至当乃弁绖。山隂陆氏说:言「必」者,着诸侯吊无内外皆当如此。然则天子吊服与诸侯异欤?天子重绖,诸侯重衰。天子吊服皮弁加环绖,诸侯吊必皮弁锡衰】

查考孔疏两种说法都可通,以前说为正。经文不说君而说诸侯,是依据异国之君来说的。陆氏“天子重绖,诸侯重衰”的说法不准确,王之三衰,司服有明文,哪有吊公卿首着弁绖而身不锡衰的?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当事,则弁绖服问有明文,哪有诸侯吊已臣当事而无绖的?又所谓弁绖者,如爵弁而素加环绖,非皮弁也。而陆氏误以为皮弁,难道没读司服注疏吗?

养有疾者不丧服,遂以主其丧。非养者入主人之丧,则不易巳之丧服【朱文端公说:所养者亦五服之旁亲,以其尊也,故释巳服而养之。所谓巳丧期、大功以下,既葬卒哭斩衰,既练而后,故得为旁亲养。若未练未葬,则使人养而已,不亲养。已所服之丧,或疾者之所不服,或疾者有服而已除服,故释服。若所养者亦有丧而服,则养者不必不丧服。即所养者别有丧,但彼既丧服,养者亦不必不丧服。所养者死而为之服,其服或轻

于已本有之服,或同于本有之服,或反重于本有之服。重则服其服,同而巳服已变而受亦服其服。若同而已服未变,或轻于巳服,则于后死者初成服及当事拜宾服其服,不当事拜宾仍服已服。故曰遂以主其丧,主谓拜宾为主时也。不易巳服者,谓初入为主也。初入者本无服则素服,有服则不易服。至新死者三日成服,则释本有之服而服其服。成服后已服重者,亦惟当事拜宾服其服,不拜宾仍服已重服。若本有之服轻于新服或巳变杀,则当服后死者之新服。惟当巳丧变除时,服已丧之服】

译对于原本已有的丧服,有时与新丧的丧服相同,有时比新丧的丧服更重。如果新丧的丧服更重,就穿新丧的丧服;如果两者相同,而原本已有的丧服已经改变,那么接受新丧的人也要穿新丧的丧服。如果两者相同,而原本已有的丧服尚未改变,或者原本已有的丧服比新丧的丧服更轻,那么在为后死者刚刚成服以及应当接待宾客时,穿新丧的丧服;不接待宾客时,仍然穿原本已有的丧服。所以说“于是主持丧事”,所谓“主”,是指接待宾客时作为主人的时候。不改变原本已有丧服的情况,是指刚接手主持丧事的时候。刚接手主持丧事的人,如果原本没有丧服,就穿素服;如果有丧服,就不改变丧服。等到新死者三天后成服,就脱下原本已有的丧服,改穿新丧的丧服。成服后,如果原本已有的丧服更重,也只有在接待宾客时穿新丧的丧服,不接待宾客时仍然穿原本较重的丧服。如果原本已有的丧服比新丧的丧服更轻,或者原本已有的丧服已经因丧期推移而减轻,那么就应当穿后死者的新丧丧服。只有在原本丧事需要变除时,才穿原本丧事的丧服。

按文端公推説详尽,文理密察,权衡精矣。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郑注:女君适祖姑也。易牲而祔,则凡妾下女君一等。方氏云:妾祔嫌于隆,故易牲而祭,以示其杀焉】

按《易》牲者,不敢以卑牲祭女君,是隆女君也。方氏谓示其杀,非也。

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郑注:士之丧虽无主,不敢摄大夫以为主,宗子尊可以摄之。山隂陆氏云:若应大夫主丧,虽无大夫,士不得摄。吴氏云:陆説于文为顺。此言大夫死无主后,其亲属有为士者,位卑不可摄而主其丧,唯宗子为士,分尊故可以士而摄大夫之丧也】按此经当从陆氏、吴氏説,摄者以卑兼尊之辞。又按摄主亦不必死者,无主后亦有丧主在外未归而摄者。

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郑注:祖姑有三人,谓舅之母死,而又有继母二人也。亲者,谓舅姑所生。张子云:祔葬祔祭,只合祔一人。譬之人情,岂容二妻?以义断之,须祔以首娶,再嫁别为一所可也。朱子云:程氏祭仪谓凡配只用正妻一人,或奉祀之人是再娶所生,即以所生配。谓凡配只用正妻一人是也。若再娶者无子,或祔祭别位亦可也。若奉祀者是再嫁之子,乃许用所生配,而正妻无子遂不得配祭可乎?程先生此説恐误。唐防要中有论,凡是适母,无先后皆当并祔合祭,与古者诸侯之礼不同。夫妇之义,如干大坤至,自有差等,故方其生存,夫得有妻有妾,而妻之所天不容有二,况于死而配祔,又生存之比。横渠之説似亦推之有太过也。只合从唐人所议为允,况又有前妻无子,后妻有子之碍,其势将有所杌陧而不安者。唯葬则今人夫妇未必皆合葬,再娶别营兆域,宜亦可矣】

按祖姑有三人,则先后娶者皆得入庙祭之。古今人情不异,朱子断从唐防要之説,不可易矣。祔祭与正祭不同,祔为新死者之从其班,是以祖姑有三人,宜祔于亲者。正祭则不可,但及其亲而不配其非所生者也。

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大夫牲【郑注:不易牲,以士牲也。此谓始来仕无庙者,无庙不祔宗子,去国乃以庙从。山隂陆氏云:祔于其妻,即是祔于其祖。盖妻未有不祔于祖姑者也。郑氏谓始来仕无庙者误矣。应氏云:此据妻之生死同夫荣辱而立文。注:以祔于其妻,则为始仕而未有庙,亦未必然。正使新徙它国而为大夫,亦必有庙。既不立祖庙,岂敢为妻立庙乎】

按祔于其妻,皆谓夫为其妻行祔祭之礼也。而疏谓其夫不为大夫而死,误矣。郑注谓始来仕无庙,方氏、应氏正其失,亦是。○又按郑注不易牲者,以士牲是也。《王制》云:“大夫废其事,终身不仕,死以士礼葬之。”死而以士礼葬,则其生存宜以士礼为其妻行祔祭。士则犹有祢庙,祭祖父,而其妻得于祢庙祔祖姑矣。又按注谓无庙者不祔,然则庶人无庙,将不行祔祭乎?窃意庶人无庙而荐于寝,寝亦有祖考之灵存焉。男子当于寝祔祖,妇人当于寝祔祖姑。又妾祔妾祖姑,妻祖姑无庙,先儒有为坛而祔之説,见《杂记》疏。

既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郑注:不报虞,谓有故不得疾虞;虽主人皆冠,不可久无饰也。皆免,自主人至缌麻也。山隂陆氏曰:既葬而不报虞,此言过期而葬也。盖葬曰虞,如期而葬则如期虞也;不及时而葬,渇葬也;过时而葬,慢葬也。故礼使报其虞,以责子道。朱文端公云:《檀弓》葬日虞,不忍一日离也。葬已逾期矣,而又后其虞,是失礼之中又失礼也。先王教孝,当不如是。此记所云,或葬后有故而不及虞,或葬先母虞待父也】

按郑注有故不得疾,虞其説不可易。文端公又兼父母之丧,偕者言之尤备。陆氏説失之。

奔母之丧,不括发。祖于堂上降踊,袭免于东方绖即位成踊【孔疏云:奔母之丧,初时括发;至又哭以后,至成服不括发,袒于堂上降踊,与父同。父则括发而加绖,母则不括发而加免,此是

译查考文端公的推论详尽,文义细密,权衡精当。

妾没有自己的祖姑,可以更换祭牲而附祭于女君【郑玄注:女君是丈夫的祖姑。更换祭牲而附祭,那么所有妾都低于女君一等。方氏说:妾附祭有过于隆重的嫌疑,所以更换祭牲来祭祀,以示降杀】

查考“更换祭牲”,是不敢用低贱的祭牲祭祀女君,这是尊崇女君。方氏说是为了表示降杀,是不对的。

士不能代理大夫(主丧),士代理大夫,只有宗子可以【郑玄注:士的丧事即使没有主人,也不敢让大夫代理做主人,因为宗子尊贵可以代理。山阴陆氏说:如果应该由大夫做丧主,即使没有大夫,士也不能代理。吴氏说:陆氏的说法在文义上更通顺。这是说大夫死后没有丧主,他的亲属中有做士的,地位低微不可代理而主持丧事,只有宗子做士,因为名分尊贵所以可以以士的身份代理大夫的丧事】查考这段经文应当采纳陆氏、吴氏的说法,“摄”是地位低的人兼管地位高的人事务的用语。又查考代理丧主也不一定是死者没有丧主,也有丧主在外未归而代理的情况。

妇人附祭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就附祭于关系亲近的那位【郑玄注:祖姑有三人,是说丈夫的母亲死了,而又续娶了两位母亲。关系亲近的,是指丈夫父母所生的。张载说:附葬附祭,只应该附祭一人。比照人情,难道能容许两个妻子吗?按义理判断,必须附祭第一位娶的妻子,再嫁的另设一处也可以。朱熹说:程氏《祭仪》说凡是配享只用正妻一人,或者奉祀的人是再娶所生的,就用所生母亲配享。说凡是配享只用正妻一人是对的。如果再娶的没有儿子,或者附祭另设位置也可以。如果奉祀的人是再嫁的儿子,就允许用所生母亲配享,而正妻没有儿子就不能配享祭祀吗?程先生这个说法恐怕有误。《唐会要》中有论述,凡是适母,无论先后都应当一并附祭合祭,与古代诸侯的礼制不同。夫妇之义,如同天高地厚,自有等级差别,所以当他们在世时,丈夫可以有妻有妾,而妻子所尊奉的丈夫不能有两个,何况死后配享附祭,又是在世时的比较。张载的说法似乎也推演得太过分了。只应当采纳唐人的议论为恰当,况且又有前妻无子、后妻有子的阻碍,局势将会动摇而不安。只有安葬,现在人夫妇未必都合葬,再娶的另建墓地,也应该是可以的】

查考祖姑有三人,那么先后娶的妻子都应当入庙祭祀。古今人情没有不同,朱熹断定采纳《唐会要》的说法,是不可更改的。附祭与正祭不同,附祭是新死者跟随其班列,所以祖姑有三人,适宜附祭于关系亲近的那位。正祭则不可以,只祭祀关系亲近的而不配享非自己所生的。

他的妻子是大夫而去世,后来他丈夫不是大夫,而附祭于他的妻子,就不更换祭牲。妻子去世,后来丈夫成为大夫,而附祭于他的妻子,就用大夫的祭牲【郑玄注:不更换祭牲,是用士的祭牲。这是说刚开始做官没有宗庙的人,没有宗庙不附祭宗子,离开本国才带着宗庙。山阴陆氏说:附祭于他的妻子,就是附祭于他的祖姑。大概妻子没有不附祭于祖姑的。郑氏说是刚开始做官没有宗庙的人,是错误的。应氏说:这是根据妻子的生死与丈夫的荣辱相同而立文。注说:因为附祭于他的妻子,所以是刚开始做官而没有宗庙,也未必是这样。即使刚迁徙到别的国家而成为大夫,也一定有宗庙。既然不立祖庙,怎么敢为妻子立庙呢】

查考“附祭于他的妻子”,都是说丈夫为他的妻子举行附祭的礼仪。而疏解说他的丈夫不是大夫而死,是错误的。郑玄注说是刚开始做官没有宗庙,方氏、应氏纠正他的错误,也是对的。○又查考郑玄注说不更换祭牲,是用士的祭牲,这是对的。《王制》说:“大夫废黜他的职务,终身不再做官,死后用士的礼仪安葬。”死后用士的礼仪安葬,那么他在世时适宜用士的礼仪为他的妻子举行附祭。士还有祢庙,祭祀祖父,而他的妻子可以在祢庙附祭祖姑。又查考注说没有宗庙的不附祭,那么庶民没有宗庙,将不举行附祭吗?我私下认为庶民没有宗庙而在寝宫进献祭品,寝宫也有祖先神灵存在。男子应当在寝宫附祭祖父,妇人应当在寝宫附祭祖姑。又妾附祭妾的祖姑,妻子的祖姑没有宗庙,先儒有筑坛而附祭的说法,见《杂记》疏。

安葬后不及时举行虞祭,那么即使主人也都戴冠;等到举行虞祭,就都戴免【郑玄注:不及时虞祭,是说有缘故不能迅速举行虞祭;即使主人也都戴冠,不能长久没有装饰。都戴免,从主人到缌麻亲等。山阴陆氏说:安葬后不及时虞祭,这是说过期而安葬。大概安葬后叫虞,如期安葬就如期虞祭;不及时安葬,是渴葬;过期安葬,是慢葬。所以礼制让报告虞祭,以责成子道。朱文端公说:《檀弓》说安葬当天虞祭,不忍心一天分离。安葬已经逾期了,而又推迟虞祭,这是失礼之中又失礼。先王教导孝道,不应该这样。这篇记载所说的,或者安葬后有缘故来不及虞祭,或者安葬先母而等待父亲】

查考郑玄注说有缘故不能迅速举行虞祭,这个说法不可更改。文端公又兼及父母之丧,一起论述尤其完备。陆氏的说法有失误。

奔母丧,不括发。在堂上祖祭,降阶跳跃,穿丧服戴免,在东方系绖带就位完成跳跃【孔颖达疏说:奔母丧,开始时括发;到又哭以后,到成服不括发,袒露在堂上降阶跳跃,与父丧相同。父丧则括发而加绖带,母丧则不括发而加免,这是】

异于父也】

按奔母丧,初时括发,有《奔丧》正篇可攷。又此记篇首为母括发,以麻免,而以布亦可,参见然不言初至时括发,但据又哭时云不括发,亦记者失之,不若《奔丧》篇之详备也。

译与对待父亲的礼仪不同。】

查考奔母丧的礼制,起初应当括发,这在《奔丧》篇中有明确记载可供考证。又此篇开头说为母服丧时括发,用麻制成的免首,用布也可以,参见前文可知。然而文中并未说明初到丧所时应当括发,只是根据后来第二次哭泣时说不括发,这也是记录者的疏漏,不如《奔丧》篇那样详尽完备。

礼记训义择言卷六

<经部,礼类,礼记之属,礼记训义择言》>

  钦定四库全书

  礼记训义择言卷七

  婺源江永撰

  大传

大夫士有大事,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髙祖【郑注:大事,寇戎之事也。善于其君,谓免于大难也。干,犹空也。空祫,谓无庙祫祭之于坛墠。东滙陈氏云:大事,谓祫祭也。大夫士不敢私自举行,必省问于君,而君赐之,乃得行。而其祫也,亦上及于髙祖。干者,自下干上之义,以卑者而行尊者之礼,故谓之干。呉氏云:大事,大功也。省,察也。省察,如《诗》序所谓有功而见知也。祫,合也。谓虽无庙而得于有庙者合祭也。大夫盖祫于曽祖庙,而上及髙祖。上士则祫于祖庙,而上及曽祖髙祖。中士、下士则祫于祢庙,而上及曽祖髙祖也。大夫亦有有大祖庙者,无曽祖庙,当祫于大祖之庙,而祭曽祖祖祢,凡四世。若大祖在髙祖前者,或祫于大祖庙,而并及髙曽祖祢,凡五世也。赵氏曰:干者,逆上之意,言逆上及髙祖也】

按大事与省字之训,旧注可从省训善,出《尔雅》呉氏说亦可兼存,陈氏说非也。干祫及其髙祖,呉氏说详备,孔疏亦引师说云:「大夫有始祖者,鬼其百世,若有善于君得祫,则亦祫与大祖庙中徧祫,大祖以下也。」干字之义,从赵氏可也。

追王大王亶父、王季歴、文王昌,不以卑临尊也【东莱吕氏云:不以卑临尊,此出于后儒之说,非追王之本意也。大王、王季、文王乃武王之祖父,其尊孰大?于是曷爲待追王而后尊哉?追王者,何意?盖三王皆肇基之主,所以追王之也。朱文端公云:不以卑临尊,信后世无稽之论。然子孙之身即祖父之身,子孙之爵即祖父之爵。武王之为天子,天命之;大王、王季、文王之王,亦天王之也。若云以王业由兴之故,追王以酬功,是等祖父于望散诸臣也,尊亲之义固如是乎】

按吕氏之说得之,追王非以酬功,而文端公谓等于望散诸臣,恐推之太过。三王之王,固天王之然,天非有言,亦以义理断之耳。追王止于大王,而不能上及组绀以上,是即天也。

五曰存爱【郑注:存,察也。爱,有仁爱也。陈氏云:人于其所亲爱而辟焉,有以察之,则所爱者一出于公,而四者皆无私意之累矣。呉氏云:存爱,谓仁民。上言民,不与此言存爱,盖存爱民之心尔。先有不忍人之心,而后有不忍人之政也】

按:存爱之义,呉氏得之。旧注及陈氏说,非是。

其不可得变革者则有矣,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呉氏云:治亲之目有四,总言之均谓之亲,分言之则亲亲者在下子孙之亲,尊尊者在上父祖之亲,长长者在旁昆弟之亲,男女有别者在内夫妇之亲也】

按此通言不可与民变革者四事,则尊尊,谓贵贵也。前言上治祖祢,尊尊;下治子孙,亲亲。与此文本不连,而呉氏移属于此节之下,谓上治祖祢爲复释尊尊,下治子孙爲复释亲亲,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穆,爲复释长长,别之以礼义,爲复释男女有别。恐属牵合,别之以礼义,谓以礼义别其亲疏隆杀。详文势,固不可属之男女,则此两章何可牵合?下文服术有六,呉氏亦必属之四亲,此呉氏之蔽也。

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东滙陈氏云:父之兄弟爲伯叔父,则其妻谓之伯叔母;兄弟之子爲从子,则其妻谓之妇。此于昭穆爲宜。弟之妻不可谓妇,犹兄之妻不可谓之母,以紊昭穆也。旧说弟妻可妇,妇不可母,失其指矣】

按《丧服传》亦有此文,彼释夫之昆弟何以无服?意谓弟妻不可谓妇,犹兄嫂不可谓母,兄弟之妻于母、于妇皆无所属,是以不爲制服,以逺之。而今人皆谓弟妻爲妇,则当爲制妇之服,同于子妇。岂兄妻亦可爲制母之服,而同于伯叔母乎?是皆不可也。旧说谓弟妻爲妇者,卑逺之,使下同于子妻,则本无妇名,假其子妻同

译《礼记训义择言》卷六

<经部,礼类,礼记之属,《礼记训义择言》>

钦定四库全书

《礼记训义择言》卷七

婺源江永撰

《大传》

大夫和士遇到重大事务,要向国君请示,举行祫祭时向上追溯至高祖【郑玄注:大事,指战争、寇乱等军事行动。善于其君,指免除大难。干,意为空。空祫,指没有宗庙,便在坛墠举行祫祭。东滙陈氏说:大事,指祫祭。大夫和士不敢私自举行,必须向国君请示,国君赐予许可,才能举行。而他们的祫祭,也向上追溯至高祖。干,是自下向上冒犯的意思,以卑贱者行尊贵者的礼仪,所以称为干。吴氏说:大事,指大功。省,指察看。省察,如《诗经》序所说有功而被知晓。祫,指合祭。指虽然没有自己的宗庙,但得以在有宗庙者那里合祭。大夫大概在曾祖庙祫祭,向上追溯至高祖。上士则在祖庙祫祭,向上追溯至曾祖、高祖。中士、下士则在父庙祫祭,向上追溯至曾祖、高祖。大夫也有拥有太祖庙的,没有曾祖庙,应当在太祖庙祫祭,祭祀曾祖、祖、父,共四代。如果太祖在高祖之前,或者在太祖庙祫祭,并追溯至高祖、曾祖、父,共五代。赵氏说:干,是逆向上的意思,指逆向上追溯至高祖】

按:关于“大事”与“省”字的训释,旧注可以采纳,将“省”训为“善”,出自《尔雅》;吴氏的说法也可以并存,陈氏的说法不对。“干祫及其高祖”,吴氏的说法详细完备,孔颖达疏也引用师说称:“大夫有始祖的,鬼神百世不绝,如果有善行被国君知晓而获准祫祭,那么也在太祖庙中普遍祫祭,太祖以下都包括在内。”“干”字的含义,采纳赵氏的说法即可。

追尊大王亶父、王季历、文王昌为王,不是因为地位卑下而凌驾于尊贵之上【东莱吕氏说:不以卑临尊,这是后儒的说法,不是追尊王的本意。大王、王季、文王是武王的祖父,他们的尊贵还有谁更大?为什么非要等到追尊为王后才尊贵呢?追尊王是什么意思?大概是因为三位王都是开创基业之主,所以追尊为王。朱文端公说:不以卑临尊,确实是后世没有根据的言论。然而子孙的身体就是祖父的身体,子孙的爵位就是祖父的爵位。武王成为天子,是上天命定的;大王、王季、文王成为王,也是上天命定的。如果说因为王业兴起的原因,追尊王来酬谢功劳,这就把祖父等同于望散等臣子了,尊亲的道理本来是这样吗】

按:吕氏的说法正确,追尊王不是为了酬谢功劳,而文端公说等同于望散等臣子,恐怕推论太过。三位王的王位,固然也是上天命定的,但上天没有言语,也是根据义理来判断罢了。追尊王只到大王,而不能向上追溯至组绀以上,这就是上天的意志。

第五点叫存爱【郑玄注:存,指察看。爱,指有仁爱。陈氏说:人对于所亲爱的人有所偏私,如果有察验,那么所爱的人就都出于公心,而前四者都没有私意的牵累了。吴氏说:存爱,指仁爱百姓。上文说民,不与此处说存爱,大概是存留爱民之心罢了。先有不忍人之心,然后才有不忍人之政】

按:存爱的含义,吴氏理解正确。旧注及陈氏的说法,不对。

那些不能与百姓一起变革的确实有,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这些是不能与百姓一起变革的【吴氏说:治理亲属的项目有四项,总称都叫亲,分称则亲亲指在下子孙的亲,尊尊指在上父祖的亲,长长指在旁兄弟的亲,男女有别指在内夫妇的亲】

按:这里通说不可与百姓变革的四件事,那么尊尊,指贵贵。前文说上治祖祢,尊尊;下治子孙,亲亲。与此文本不相连,而吴氏移属于此节之下,说上治祖祢是复释尊尊,下治子孙是复释亲亲,旁治兄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穆,是复释长长,别之以礼义,是复释男女有别。恐怕属于牵强附会,别之以礼义,指用礼义区别亲疏隆杀。详看文势,固然不能归属于男女,那么这两章怎么可以牵强附会?下文服术有六,吴氏也必然归属于四亲,这是吴氏的弊病。

丈夫属于父道的,妻子都属于母道。丈夫属于子道的,妻子都属于妇道。称弟弟的妻子为妇,那么嫂子,也可以称为母吗?名分,是治理人的大事,能不慎重吗【东滙陈氏说:父亲的兄弟叫伯叔父,那么他们的妻子叫伯叔母;兄弟的儿子叫从子,那么他们的妻子叫妇。这在昭穆次序上是适宜的。弟弟的妻子不可叫妇,就像哥哥的妻子不可叫母,以免扰乱昭穆次序。旧说弟弟的妻子可叫妇,妇不可叫母,失其旨意了】

按:《丧服传》也有此文,那里解释丈夫的兄弟为什么没有丧服?意思是弟弟的妻子不可叫妇,就像兄嫂不可叫母,兄弟的妻子对于母、对于妇都没有所属,所以不为她们制服,以疏远之。而现在人都称弟弟的妻子为妇,那么就应当为她们制妇的丧服,同于子妇。难道哥哥的妻子也可以制母的丧服,而同于伯叔母吗?这都是不对的。旧说称弟弟的妻子为妇,是卑远之,使下等同于子妻,那么本来没有妇的名分,假借其子妻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