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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礼记训义择言九

礼记训义择言卷八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86–95 段

立者也。小宗人,大夫之家臣也。《周礼》相卿大夫丧礼者,肆师,非大小宗伯也。都宗人主都家宗人,王家岂同来相大夫之丧乎?少牢礼,大夫自有宗人,岂反不与命▯乎?疏与刘氏说,皆未确也。

译这是站立着的人。小宗人,是大夫的家臣。《周礼》中辅助卿大夫办理丧礼的,是肆师,而不是大、小宗伯。都宗人主管都城内的家宗人,王室的宗人难道会同来辅助大夫的丧礼吗?少牢之礼,大夫自有宗人,难道反而不给予任命吗?疏文与刘氏的说法,都不够确切。

大夫附于士,士不附于大夫,附于大夫之昆弟;无昆弟,则从其昭穆。虽王父母在,亦然【郑注:大夫之昆弟,谓为士者也;从其昭穆中一以上祖,又祖而巳】

按大夫三庙,适士二庙,不得有髙祖,又何得有髙祖之祖?若拘于庙中附祭,此礼之所必穷者。《祭法》曰:“大夫显考、祖考无庙,有祷焉,爲坛祭之,去坛爲鬼;适士皇考无庙,有祷焉,爲坛祭之,去坛爲鬼;官师王考无庙而祭之,去王考爲鬼。”窃意无其庙而行附祭者,当于坛中设位附之。如此虽鬼以上亦可也。郑注《祭法》有“大夫鬼其百世”之说,下经有父母之丧尚功衰,而附兄弟之殇。孔疏亦有立坛附小功兄弟之长殇于从祖之说。或有引此经及《小记》中一以上而祔,谓大夫、士皆得祭及髙祖者,是未考乎坛鬼之说也。祭必于庙,祷则于坛,鬼则荐而不祭,祔则虽鬼犹可祭于坛。

主妾之丧,则自祔至于练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殡祭不于正室【郑注:祔自爲之者,以其祭于祖庙】

按,以其祭于祖庙,不可使子行祭,郑说似有理。读“祔”字爲句,以“自爲巳”,愚窃疑之。凡经传言“自某至于某”者,皆以“自”爲从。“自十有二月不雨至于秋七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自恒山至于南河”,“自啓至于反哭”,“自今至于初吉”,此经“自祔至于练祥”,文势正同,岂可以“祔”字爲句,谓“自爲巳”乎?详经文之意,盖谓虞卒哭,夫主之,自祔以后,皆使其子主之也。虞卒哭,丧祭之初,亲而哀之,故自主之。卒哭后,哀杀,故祔、练、祥皆子主也。“自祔至于练祥”可不言“则”,而云“则”者,以其异于妻之丧祭,皆自主也。然则郑说非与?曰,孔疏巳言之矣。庾蔚云:“妾祖姑无庙,爲坛祭之。”郑云“于庙者”,崔氏云“于庙中爲坛祭之”。此谓摄女君,若不摄女君之妾,则不得爲主,别爲坛,不在祖庙中,而子自主之也。愚谓庙中爲坛,此崔氏圆郑说,其实非也。庙中将以何地爲坛乎?凡妾祔妾祖姑,无论摄女君与否,皆别爲坛祭之,祭于坛,经所谓“其殡祭不于正室”,故子可主也。然则妇之丧,舅主祔,何也?曰,妇者正体,祔必于庙,故夫若子不敢主,而舅主也。以此参证,益知妾祔当子主也。然则妾亦有无妾祖姑,易牲而祔于女君者,非夫自主与?曰,此又礼之变,固当夫爲主。此经但言有妾祖姑者之常礼也。此经句读,文义自郑读失之,虽王子雍好攻郑者,亦莫能正,盖以其说近理,不悟其非也。

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

按违诸侯疏谓不便其君或辟仇而去者是也,如陈文子违齐之类。若孔子去鲁爲道不行而以防罪去,与此有间矣。然其宗庙室家犹在,鲁定公之待之未至,如子思、孟子所言之甚,则当酌于服与不服之间。羇旅未爲臣,则反服他国;爲大夫,则不服。

小功以下,左【郑注:左辟,象吉轻也。疏云:缝同吉,向左】

按丧冠右缝左缝皆缩缝也。吉冠则横缝不爲左右辟。小功以下左象他事。吉尚左耳。疏谓同吉似吉冠缝向左。误矣。

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缌,加灰锡也【朱文端公云:此吊服之缌,非缌麻三月之缌。三月之缌不治缕,亦不治布】

按: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丧服传有明文。吊服之缌衰,亦即用此缌布。故司服注,郑司农云:“缌布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而文端公之说如此,未知何据?且布缕亦不可谓之缌。程栗也云:“士有缌服,故以疑衰爲吊服;大夫以缌爲吊服。”

大白冠、缁布之冠,皆不蕤。委武▯缟而后蕤【郑注:不蕤,质无饰也。大白冠,大古之布冠也。委武冠,卷也。秦人曰委,齐人曰武。▯,▯端也。缟,缟冠也。疏云:▯缟二冠,既有先别卷,后乃可蕤,故云而后蕤也。大祥缟冠亦有蕤,何以知之?前既云练冠亦条属右缝,则知缟不条属,既别安卷,灼然有蕤也。陆氏云:委,委貌也。▯所谓缟冠▯武,缟所谓▯冠缟武,如是而后

译大夫的牌位附祭于士,士的牌位不附祭于大夫,而是附祭于大夫的兄弟;如果没有兄弟,就按照昭穆次序附祭。即使祖父母还在世,也是这样【郑玄注:大夫的兄弟,是指那些身为士的人;按照昭穆次序,附祭于上一辈的祖先,再往上就是祖父了】

按:大夫设立三座宗庙,适士设立两座宗庙,都不应该有高祖的牌位,又怎么会有高祖之上的祖先呢?如果拘泥于在宗庙中附祭,这是礼制所必然导致困穷的地方。《祭法》说:“大夫的显考、祖考没有宗庙,如果有祈祷,就筑坛祭祀,离开坛位就称为鬼;适士的皇考没有宗庙,如果有祈祷,就筑坛祭祀,离开坛位就称为鬼;官师的王考没有宗庙而祭祀,离开王考就称为鬼。”我私下认为,没有宗庙而进行附祭的,应当在坛位中设置牌位来附祭。这样即使是鬼以上的祖先也可以附祭。郑玄注《祭法》有“大夫将百世以上的祖先视为鬼”的说法,下文经文中父母之丧尚且穿着功衰,却附祭兄弟的殇亡。孔颖达疏也有设立坛位附祭小功兄弟中长殇于从祖的说法。有人引用这段经文以及《小记》中“一以上而祔”的说法,认为大夫、士都可以祭祀到高祖,这是没有考察坛位和鬼的说法。祭祀一定在宗庙,祈祷则在坛位,鬼只是进献而不祭祀,附祭则即使是鬼也可以在坛位祭祀。

主持妾的丧事,那么从附祭到练祭、祥祭,都让她的儿子来主持。她的殡祭不在正室【郑玄注:附祭由自己主持,是因为在祖庙祭祀】

按:因为是在祖庙祭祀,不可以让儿子来执行祭祀,郑玄的说法似乎有道理。将“祔”字断句,以“自为已”,我私下对此表示怀疑。凡是经传中说“自某至于某”的,都是以“自”作为“从”的意思。“自十有二月不雨至于秋七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自恒山至于南河”,“自启至于反哭”,“自今至于初吉”,这段经文“自祔至于练祥”,文势正相同,怎么可以将“祔”字断句,说成“自为已”呢?详细考察经文的意思,大概是指虞祭、卒哭,由丈夫主持,从附祭以后,都让她的儿子来主持。虞祭、卒哭,是丧祭的开始,亲近而哀悼,所以由丈夫自己主持。卒哭之后,哀痛减轻,所以附祭、练祭、祥祭都由儿子主持。“自祔至于练祥”可以不说不“则”,而说“则”,是因为它不同于妻的丧祭,都由丈夫自己主持。那么郑玄的说法不对吗?回答说,孔颖达疏已经说过了。庾蔚说:“妾的祖姑没有宗庙,筑坛祭祀。”郑玄说“在宗庙中”,崔氏说“在宗庙中筑坛祭祀”。这是指摄行女君职责的妾,如果不摄行女君职责的妾,就不能作为主祭,另外筑坛,不在祖庙中,而由儿子自己主持。我认为在宗庙中筑坛,这是崔氏为了圆通郑玄的说法,其实是不对的。在宗庙中将以什么地方作为坛位呢?凡是妾附祭妾的祖姑,无论是否摄行女君职责,都另外筑坛祭祀,在坛位祭祀,就是经文所说的“她的殡祭不在正室”,所以儿子可以主持。那么妇的丧事,舅父主持附祭,为什么呢?回答说,妇是正体,附祭一定在宗庙,所以丈夫和儿子不敢主持,而由舅父主持。以此参证,更加知道妾的附祭应当由儿子主持。那么妾也有没有妾的祖姑,改变牺牲而附祭于女君的情况,不是由丈夫自己主持吗?回答说,这又是礼制的变通,固然应当由丈夫作为主祭。这段经文只是说有妾的祖姑的常礼。这段经文的句读,文义从郑玄开始读错了,即使是喜欢攻击郑玄的王子雍,也不能纠正,大概是因为他的说法接近情理,没有觉悟到它的错误。

违背诸侯的大夫,不返回服丧;违背大夫的诸侯,不返回服丧。

按:违背诸侯,疏解说不便侍奉其君主或躲避仇敌而离开的是对的,比如陈文子违背齐国之类。如果孔子离开鲁国是因为道义不能实行而以防罪离开,这与上述情况有所不同。然而他的宗庙室家还在,鲁定公对待他还没有达到子思、孟子所说的程度,那么应当在服丧与不服丧之间斟酌。羁旅之人尚未成为臣子,就返回他国服丧;成为大夫,就不服丧。

小功以下的丧服,缝线在左边【郑玄注:左边避开,象征吉礼的轻微。疏解说:缝线同吉礼,向左】

按:丧冠的右缝左缝都是缩缝。吉冠则是横缝,不作为左右避开。小功以下左边避开象征其他事务。吉礼崇尚左边。疏解说同吉礼似乎吉冠缝线向左。错了。

朝服十五升,去掉一半而成为缌,加上灰锡【朱文端公说:这是吊服的缌,不是缌麻三月的缌。三月的缌不处理缕,也不处理布】

按:处理缕,不处理布,叫做缌。《丧服传》有明文。吊服的缌衰,也是用这种缌布。所以司服注,郑司农说:“缌布十五升,去掉一半,处理缕,不处理布。”而文端公的说法如此,不知道依据什么?而且布缕也不能称为缌。程栗也说:“士有缌服,所以用疑衰作为吊服;大夫用缌作为吊服。”

大白冠、缁布之冠,都没有蕤。委武〇缟而后有蕤【郑玄注:没有蕤,质朴没有装饰。大白冠,是大古的布冠。委武冠,卷曲。秦人叫委,齐人叫武。〇,〇端。缟,缟冠。疏解说:〇缟二冠,既有先分别卷曲,然后才可以有蕤,所以说而后有蕤。大祥缟冠也有蕤,怎么知道?前面既说练冠也条属右缝,就知道缟不条属,既分别安卷,显然有蕤。陆氏说:委,委貌。〇所谓缟冠〇武,缟所谓〇冠缟武,如是而后

蕤。先儒谓▯冠委貌也,然则缟冠素委貌与?素委貌盖素端之冠】

译蕤。先前的儒者说,这是指缟冠和委貌冠,那么缟冠和素委貌又是怎样的呢?素委貌大概是素端礼服所配的冠。

按大白缁布之冠皆用布,故不以蕤爲饰;▯冠用黒缯,缟冠用绢,故皆以蕤爲饰。非谓别安冠卷之故也。注云:「不蕤质无饰可知。文者乃有饰。」又云:「大白冠,大古之布冠可知。」与缁布冠皆用布,而▯冠则易之以缯,缟冠则易之以绢也。用缯用绢皆文,故有饰也。疏不善隅反,徒求之于别安冠卷,则大白缁布冠何尝不别安冠卷乎?此义不明,后人不识▯冠与缁布冠之别,似▯冠亦用布者,如此则犹是缁布冠耳,何云「既冠可敝之乎」?陆氏欲破先儒「委」字,乃谓「缟冠▯武爲▯,▯冠缟武爲缟」,岂不齿之服亦与正冠同论乎?且所以名冠者在冠而不在武,冠者,武上之梁也。又谓缟冠爲素委貌,亦非也。素委貌者,用白布爲冠,拟于大夫巳上之素爵弁,士小敛以后未成服以前之冠,亦庶人相吊之冠也。缟冠者,以生绢爲冠,以素爲纰,既祥之冠也。着素委貌者,服白布深衣,非素端之冠也。素端者,大夫士札荒有所请祷之齐服,殊深衣者也。服素端者当着素冠,素冠有縁,异于素委貌者也。吁!古人衣冠之制,后人迷▯久矣。

子羔之袭也,茧衣裳与税衣纁袡爲一【郑注:纩爲茧,缊爲袍,表之以税衣,乃爲一称尔。税衣若▯端而连衣裳者也。大夫而以纁爲之縁,非也。唯妇人纁袡】

按《士丧礼》陈袭事褖衣,注云:“黒衣裳,赤縁之谓之褖。褖之言縁也,所以表袍者也。”然则税衣当用赤縁,赤深,纁浅。子羔之家误以纁代赤,而不知其近于妇人始嫁之衣,故曽子议其袭妇服,非故以妇人衣袭子羔也。此相礼者之过也。

客曰:「寡君使某,如何不淑【郑注:淑,善也。如何不善,言若痛之甚。使某吊】按鲁吊宋大水,云:「若之何不吊?」言如何不爲天所吊恤,此「如何不淑」,言如何遭此不善也。注说未确。

含者坐委于殡,东南有苇席。既葬,蒲席【郑注:《春秋》有既葬归含赗襚,无讥焉】

按诸侯相吊而归含赗襚,邦交之礼也。固非欲其周事之用也。诸侯五日而殡,此赴彼来,近者亦数百里,岂能及其含敛之日,用其衣物哉?故此经明言,既葬蒲席,见早晚皆可也。若《春秋》隐元年书「宰咺归赗」,文五年书「荣叔归含且赗」,皆志王朝之礼,以见鲁之不往也。而说者皆讥其缓□矣。郑氏、谷梁释「废疾」,谓平王之归赗晚者,以其新迁,原情免之;若无事而晚者,去来以讥之,荣叔是也。此曲徇谷梁之失,又谓文九年「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以其殽败兵,无休时,原情不责晚,皆不若此注之完善。

宰夫朝服即丧屦【疏云:宰,上卿也。言夫,衍字。此遭丧巳久,故嗣子亲受礼。宰着朝服,若新始遭丧,则主人不亲受,使大夫受于殡宫。故《聘礼》云:聘遭丧入境,则遂也。郑云:遭丧,主国君薨也。《聘礼》又云:不筵几。郑云:致命不于庙,就尸柩于殡宫。《聘礼》又云:遭丧将命于大夫,主人长衣练冠以受】按聘是吉礼,故嗣君凶服不可亲受。此爲致含而来,始遭丧正当亲受。疏乃引《聘礼》爲说,误甚。

  杂记下

如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郑注:言今之丧既服顈,乃爲前三年丧变除而练祥祭也。此谓先有父母之服,今又丧长子者,其先有长子之服,今又丧父母,其礼亦然。然则言未没丧者巳练祥矣。顈,草名。无葛之乡,去麻则用顈。孔疏云:依礼父在不爲长子三年,今云先有长子之服后又丧父母者,庾氏、熊氏并云有父者误也,当云后又丧母。陆氏云:禋而后顈。顈,吉服也。知然者,以被顈黼衣锦尚锦尚防知之也。三年重服,故虽当既顈其练祥犹行。呉氏曰:古字声同者多借用,故檾麻之檾与单縠之褧并通作顈。郑氏以顈爲代葛之檾是矣。陆氏引诗、仪礼皆妇人之服,加于正服之上以御道路之尘者,至夫家则脱去,岂可指爲男子之吉服?若欲言禫后吉服,何不言▯端而乃言顈乎?陆农师于礼注正救甚多,但时或好新尚竒,以破郑说而不自知其失当也。朱文端公云:据旧说则与

译查考大白冠和缁布冠都使用布制作,所以不用蕤作为装饰;〇冠使用黑色丝织品,缟冠使用绢,所以都用蕤作为装饰。这并不是说另外安置冠卷的缘故。注解说:“没有蕤,质朴无装饰是可以知道的。有文采的才有装饰。”又说:“大白冠,是大古时代的布冠,这是可以知道的。”与缁布冠都使用布,而〇冠则改用丝织品,缟冠则改用绢。使用丝织品和绢都属于有文采,所以有装饰。疏解不能举一反三,只在另外安置冠卷上寻求解释,那么大白冠和缁布冠何尝不是另外安置冠卷呢?这个义理如果不明白,后人就不认识〇冠与缁布冠的区别,似乎〇冠也使用布,如果是这样,那还是缁布冠罢了,为什么说“已经加冠就可以废弃了吗”?陆氏想要驳斥先儒对“委”字的解释,于是说“缟冠〇武称为〇,〇冠缟武称为缟”,难道齿饰的服饰也与正冠同等看待吗?况且命名冠的依据在于冠本身而不在于武,冠,是武上面的梁。又说缟冠是素委貌,这也是不对的。素委貌,是用白布制作冠,比拟大夫以上所用的素爵弁,是士在小敛之后、未成服之前的冠,也是庶人互相吊唁时的冠。缟冠,是用生绢制作冠,用素色作为边缘,是既祥之礼时所用的冠。穿着素委貌的人,身穿白布深衣,不是素端的冠。素端,是大夫和士在札荒时有所请祷的斋戒服饰,与深衣不同。穿着素端的人应当戴素冠,素冠有边缘,与素委貌不同。唉!古人衣冠的制度,后人迷惑〇久了。

子羔的袭衣,茧衣的衣裳与税衣的纁色边缘合为一件【郑注:丝绵称为茧,乱麻称为袍,外面加上税衣,才成为一套。税衣如同〇端而衣裳相连。大夫却用纁色作为边缘,这是不对的。只有妇人才用纁色边缘】

查考《士丧礼》陈列袭衣之事提到褖衣,注解说:“黑色衣裳,红色边缘的称为褖。褖的意思是边缘,用来覆盖在袍外面的。”那么税衣应当使用红色边缘,红色较深,纁色较浅。子羔家误用纁色代替红色,而不知道这接近于妇人初嫁时的衣服,所以曾子议论说这是用妇人的衣服给子羔袭敛,并不是故意用妇人的衣服给子羔袭敛。这是相礼者的过错。

客人说:“寡君派遣我,为何遭遇如此不幸【郑注:淑,善。为何不善,表示悲痛之极。派遣我来吊唁】查考鲁国吊唁宋国大水,说:“为何不吊唁?”意思是为何不被上天吊唁体恤,这里“如何不淑”,意思是为何遭遇这种不幸。注解说得不确切。

含者坐在殡宫,东南角有苇席。安葬之后,改用蒲席【郑注:《春秋》记载安葬后归还含玉、赗车和襚衣,没有讥讽】

查考诸侯互相吊唁并归还含玉、赗车和襚衣,是邦交之礼。本来不是为了让他们周备丧事之用。诸侯五天后殡殓,这边发讣告那边赶来,近的也有数百里,怎能赶上含敛的日子,使用他们的衣物呢?所以经文明确说,安葬后用蒲席,表示早晚都可以。如果《春秋》隐元年记载“宰咺归还赗车”,文五年记载“荣叔归还含玉和赗车”,都是记载王朝的礼仪,以显示鲁国没有前往。而解说者都讥讽他们迟缓□了。郑氏、谷梁解释“废疾”,认为平王归还赗车晚,是因为新迁都,推究情理予以宽免;如果没有事而晚的,用去来的迟缓来讥讽,荣叔就是这种情况。这是曲意顺从谷梁的失误,又说文九年“秦人来归还僖公、成风的襚衣”,因为殽之战败兵,没有休整的时候,推究情理不责备晚,都不如这个注解完善。

宰夫穿着朝服,穿着丧屦【疏解说:宰,是上卿。说夫,是衍字。这是遭遇丧事已经很久,所以嗣子亲自接受礼仪。宰穿着朝服,如果是新近遭遇丧事,则主人不亲自接受,派大夫在殡宫接受。所以《聘礼》说:聘问遭遇丧事进入国境,就停止。郑说:遭遇丧事,指主国国君去世。《聘礼》又说:不铺筵席几案。郑说:传达命令不在庙里,就在殡宫对着尸柩。《聘礼》又说:遭遇丧事向大夫传达命令,主人穿着长衣练冠接受】查考聘问是吉礼,所以嗣君穿着凶服不可以亲自接受。这是为了致含而来,新近遭遇丧事正应当亲自接受。疏解却引用《聘礼》来说明,错误很大。

杂记下

如果是三年的丧礼,那么已经服顈,练祭和祥祭都举行【郑注:说现在的丧礼已经服顈,才为前三年丧礼的变除而举行练祭和祥祭。这是指先有父母的丧服,现在又丧长子;或者先有长子的丧服,现在又丧父母,礼仪也是这样。那么说未终丧的已经练祭和祥祭了。顈,草名。没有葛的地方,去掉麻就用顈。孔疏说:依照礼制,父亲在世不为长子服三年,现在说先有长子的丧服后又丧父母的,庾氏、熊氏都说有父者是错的,应当说后又丧母。陆氏说:禫祭之后服顈。顈,是吉服。知道这样,是因为被顈黼衣锦尚锦尚防知道的。三年重服,所以虽然应当服顈,练祭和祥祭仍然举行。呉氏说:古字声同的多借用,所以檾麻的檾与单縠的褧都通作顈。郑氏以顈为代葛的檾是对的。陆氏引用诗、仪礼都是妇人的服饰,加在正服之上以抵御道路灰尘的,到了夫家就脱去,怎么可以指为男子的吉服?如果想说禫祭后的吉服,为何不说〇端而说顈呢?陆农师对于礼注的纠正很多,但有时喜好新奇,以打破郑说而不自知失当。朱文端公说:据旧说则与

前父丧母死服除服卒事反丧服何异?祥吉于练祥,且可练,何待言?愚意此谓后丧未及卒哭,值前丧练祥不得行,至后丧变麻可补行也】

译先前父亲去世,母亲随后去世,服丧期满除服,丧事办完后又恢复丧服,这有什么不同呢?祥祭比练祭更吉祥,既然可以举行练祭,还有什么可说的呢?我的意思是,这是指后丧还没有到卒哭祭的时候,恰逢前丧到了练祭或祥祭的日期却不得举行,等到后丧变麻之后,可以补行前丧的练祭或祥祭。

按郑注,今又丧父母,误言父庾氏、熊氏巳正之矣。其云“言未没丧者巳练祥矣”,语亦失检。前释“除服爲祥祭之服”,既祥矣,又何除焉?当云“巳练而未祥”。○郑氏说有未当者,固俟后人救正,然一以驳注见长,好爲新竒而不自知其纰缪,如陆农师者正多也。呉氏之说切中其失,特録之。○郑注言“今之丧既服顈,乃爲前三年丧变除而练祥”,玩“既”字、“乃”字之意,本谓未顈以前值练祥不得行,既顈乃行,正如文端公后丧变麻可补行之说,非谓既顈而值前丧一期、再期也。疏云“后丧既顈之后,其前丧须练祥祭皆举行之”,亦是郑注之意,得文端公之说,经义与注疏乃益明耳。曾子问“祭过时不祭”,疏熊氏引此文,亦云“追行前练祥祭也”。○前经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条,孔疏云:“若母丧未葬而值父二祥,则不得服其祥服。”所以尔者,二祥之祭爲吉,未葬爲凶,故不忍凶时行吉礼也。据此则未葬不可行二祥,而二祥又不可终阙,则变麻补行宜矣。又下经言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异宫者既殡而祭,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夫同宫之臣妾犹辍祭以俟其葬而后祭,则并有三年丧者可知矣。又按大祥之后中月而禫,经但言除服,言练祥而不及禫,岂禫祭▯冠、▯衣、黄裳有所不可行乎?然则在丧而行大祥者,前夕爲期,亦岂可朝服?其以半凶半吉之服行之乎?

有殡,闻外丧,哭之他室,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礼【疏云:外丧谓兄弟丧在逺者也。卒奠而出,改已重丧服,着新死未成服之服,即他室之位】按:外丧在远,得闻巳在成服之后,而犹服未成服之服者,谓如奔丧礼,免绖即位,三日五哭,而后成服也。

则犹是与祭也【郑注:犹亦当爲由。庐陵胡氏云:犹是言自若也】

按胡氏说是也。前经犹是附于王父,及此经犹字,郑皆谓当爲由。以由爲用,非是。

子贡问丧,子曰:「敬爲上,哀次之,瘠爲下。」顔色称其情,戚容称其服【张子曰:持丧敬则必哀,哀则必瘠,恣适非所以居丧。稍不敬则哀忘之矣。居丧以敬爲上,敬则一于礼也。」东滙陈氏说,见集说】

按张子之言,至矣!此章陈氏之说,亦甚善。

亲丧外除,兄弟之丧内除【郑注:外除,日月巳竟而哀未忘;内除,日月未竟而哀巳杀。黄氏曰:若日月未竟而哀先杀,是不终丧也。内除、外除皆言日月巳竟。服重者,外虽除而内未除;服轻者,不唯外除,而内亦除也】

  按黄氏说甚善

子游曰:「既祥,虽不当缟者,必缟,然后反服【郑注:谓有以丧事赠赗来者,虽不及时,犹变服,服祥祭之服以受之,重其礼也。其于此时始吊者,则卫将军文子之爲之是矣。反服,反素缟麻衣也。陆氏曰:此言亲丧虽既祥,犹有他丧未除,今以祥故无所不用缟,缟,既祥之服也。然后反服,反他丧之服。朱文端公云:注疏以缟爲朝服、缟冠之缟,陆氏以缟爲素缟麻衣之缟,陆氏说较稳】按陆氏说,是虽不当缟,谓有他服,或丧冠,或练冠,不当服缟,亦必素缟麻衣,而后反他服,即前经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之意,所以正前丧之终也。若既祥而有来赠赗者,则属辞不当,如此注疏误。

古者贵贱皆杖。叔孙武叔朝见轮人,以其杖关毂而輠轮者。于是有爵而后杖也。

按武叔见轮人防用丧杖,宜罚轮人,禁戒庶民不得防用,斯善矣。乃不许贱者用杖,而礼由是变,则杖期与不杖期,何以别乎?此武叔悖谬也。

冒者,何也?所以揜形也。自袭以至小敛,不设冒,则形是以袭,而后设冒也。

按:冒以韬尸,上质下杀,欲其藏之固也。揜形似,非本义。然注谓人将恶之,亦爲众人言耳,非谓子自恶之也。

  非爲人丧问与赐与三年之丧以其丧拜非三年之丧以吉拜【郑云此上灭脱未闻其首云何是言非爲人丧而问之与人丧而赐之与问遗也久无事曰问丧拜吉拜谓受问受赐者也稽颡而后拜曰丧拜拜而后稽颡曰吉拜疏曰平敌则问卑下则赐朱文端公云问如问

译根据郑玄的注解,现在又遭遇父母丧事,误说父亲是庾氏、熊氏,已经纠正了。其中说“说未过丧期的人已经练祭、祥祭了”,这话也不严谨。前面解释“脱去丧服是为了祥祭的礼服”,既然已经祥祭了,又何必脱去丧服呢?应当说“已经练祭而尚未祥祭”。○郑玄的解说有不当之处,本来等待后人补救纠正,然而一味以驳斥注解为能事,喜欢标新立异而不自知其错误,像陆农师这样的人正很多。吴氏的解说切中他的失误,特别记录下来。○郑玄注解说“现在的丧事已经服重丧,才为前一个三年的丧事变除而练祭、祥祭”,玩味“既”字、“乃”字的意思,本来说的是在服重丧以前遇到练祭、祥祭不能举行,服了重丧之后才举行,正如文端公所说后丧变麻可以补行的说法,并不是说服了重丧之后遇到前丧的一周年、两周年。疏文说“后丧服重丧之后,前丧必须练祭、祥祭都举行”,也是郑玄注解的意思,得到文端公的说法,经义与注疏才更加明白。曾子问“祭祀过了时间就不祭”,疏文熊氏引用这段文字,也说“追补举行前丧的练祭、祥祭”。○前经文有父亲丧事,如果未过丧期而母亲去世这一条,孔颖达疏说:“如果母亲丧事未安葬而遇到父亲二祥,就不能穿祥祭的礼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二祥的祭祀是吉礼,未安葬是凶事,所以不忍心在凶时行吉礼。据此那么未安葬不可行二祥,而二祥又不可最终缺漏,那么变麻补行就适宜了。又下文经文说父母丧事将祭祀而兄弟去世,不同宫室的已经殡殓就祭祀,如果同宫室那么即使是臣妾安葬后才祭祀。同宫室的臣妾尚且停止祭祀等待安葬后才祭祀,那么有三年丧事的就更可以知道了。又根据大祥之后中月而禫祭,经文只说脱去丧服,说练祭、祥祭而不及禫祭,难道禫祭〇冠、〇衣、黄裳有所不可行吗?然而那么在丧事中举行大祥的,前夕为期,难道可以穿朝服吗?是用半凶半吉的礼服举行吗?

有殡殓的,听到外丧,在他室哭泣,入内奠祭,奠祭完毕出来,改换衣服就位,如同开始就位的礼仪【疏文说:外丧是指兄弟丧事在远方的。奠祭完毕出来,改换自己重丧的礼服,穿新死未成服的丧服,即他室之位】按:外丧在远方,得以听闻已在成服之后,而还穿未成服的丧服,是说如同奔丧礼,免绖就位,三日五哭,而后成服。

那么还是参与祭祀【郑玄注:犹也应当为由。庐陵胡氏说:犹是说自若】

按胡氏的说法是对的。前经文犹是附于王父,以及此经文犹字,郑玄都说应当为由。以由为用,不对。

子贡问丧事,孔子说:“恭敬为上,哀伤次之,消瘦为下。”脸色符合其情感,悲戚的样子符合其丧服【张载说:持丧恭敬就必然哀伤,哀伤就必然消瘦,放纵舒适不是居丧应有的。稍不恭敬就忘记哀伤了。居丧以恭敬为上,恭敬就专一于礼了。”东滙陈氏的说法,见集说】

按张载的话,极好了!此章陈氏的说法,也很好。

亲丧外除,兄弟丧内除【郑玄注:外除,日月已尽而哀未忘;内除,日月未尽而哀已减。黄氏说:如果日月未尽而哀先减,是不终丧。内除、外除都说日月已尽。服重丧的,外虽除而内未除;服轻丧的,不仅外除,而内也除】

按黄氏的说法很好

子游说:“已经祥祭,即使不当穿缟的,必穿缟,然后反服【郑玄注:谓有以丧事赠赗来者,虽不及时,犹变服,服祥祭之服以受之,重其礼也。其于此时始吊者,则卫将军文子之爲之是矣。反服,反素缟麻衣也。陆氏曰:此言亲丧虽既祥,犹有他丧未除,今以祥故无所不用缟,缟,既祥之服也。然后反服,反他丧之服。朱文端公云:注疏以缟爲朝服、缟冠之缟,陆氏以缟爲素缟麻衣之缟,陆氏说较稳】按陆氏的说法,是虽不当缟,谓有他服,或丧冠,或练冠,不当服缟,亦必素缟麻衣,而后反他服,即前经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之意,所以正前丧之终也。若既祥而有来赠赗者,则属辞不当,如此注疏误。

古时候贵贱都拄杖。叔孙武叔朝见轮人,用他的杖关毂而輠轮。于是有爵位而后拄杖。

按武叔见轮人防用丧杖,宜罚轮人,禁戒庶民不得防用,斯善矣。乃不许贱者用杖,而礼由是变,则杖期与不杖期,何以别乎?此武叔悖谬也。

冒,是什么?是用来遮盖形体的。从袭尸直到小敛,不设冒,那么形体就暴露,所以袭尸之后设冒。

按:冒以韬尸,上质下杀,欲其藏之固也。揜形似,非本义。然注谓人将恶之,亦爲众人言耳,非谓子自恶之也。

不为他人丧事问遗与赐与三年之丧以其丧拜非三年之丧以吉拜【郑云此上灭脱未闻其首云何是言非爲人丧而问之与人丧而赐之与问遗也久无事曰问丧拜吉拜谓受问受赐者也稽颡而后拜曰丧拜拜而后稽颡曰吉拜疏曰平敌则问卑下则赐朱文端公云问如问

疾非爲丧而吊也赐与如遗酒肉非爲丧而赗赙也于有丧之人而问之与赐与之其人而三年之丧也虽非爲其丧而来其人亦必以丧拜拜之若非三年丧则吉拜吉拜谓依常拜赐之拜非拜而后稽颡之谓也问与与字如论语与命与仁之与】

译疾病时去慰问,并非因为丧事而去吊唁;赠送物品,如同遗赠一样。酒肉等物,并非因为丧事而去助葬。对于有丧事的人去慰问他、赠送给他,如果那个人正在服三年之丧,即使你不是因为他的丧事而来,那个人也一定会以丧礼之拜来拜谢你;如果不是服三年之丧,则行吉拜。所谓吉拜,是指依照平常的拜礼来回应赠送之礼,而不是先拜而后叩头触地的拜法。“问”与“与”字,如同《论语》中“与命与仁”的“与”字。

按此经当从文端公说,但两与字仍当从旧读音。余而问赐之义,当从疏。此记者自设问言:「有非爲人丧而来问遗者与,非爲人丧而来赐物者与?将何以拜谢之乎?」下言拜之之法也。三年之丧,重拜不可易;非三年之丧,可暂用吉拜受也。

相趋也,出宫而退【郑注:相趋,谓相闻姓名,来防丧事也。东滙陈氏曰:古人以趋示敬,《论语》“过之必趋”,《左传》“免胄趋风”之类是也。言此吊者与主人昔尝有相趋之敬】

  按陈氏说是

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既冠于次,入哭踊三者三,乃出【郑注:言虽者,明齐衰以下皆可以冠也。始遭丧以其冠月,则丧服因冠矣,非其冠月待变除卒哭而冠次庐也。朱文端公云:此爲适长之爲主人言,丧服有衰有冠,年巳及冠,身爲丧主,可不冠而拜宾馈奠乎?加以素冠,宾以丧宾,祝以尽哀尽礼,入哭而告,踊而出,此礼之不易者。疏谓:非冠月遭丧,必待受服而冠,未当】

按,适长爲主人者,固当因丧服而冠。而曽子问孔子之言曰:“如将冠子,未及期日,而有齐衰、大功、小功之丧,则因丧服而冠。”是不必爲主人也。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巳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张子曰:父小功,则是巳缌麻之末也。故可以冠取。盖冠取者,固巳无服矣。范氏曰:五服之制,各有月数。月数之内,自无吉事。故曰衰麻非所以接弁冕也。虽轻丧之麻,犹无昬姻之道,而敦本敬始之义,每于昬冠见之矣。寻此二文,爲男女失时,或继嗣未立者尔,非通例也。东滙陈氏曰:末服之将除也。旧说以末爲卒哭后,然大功卒哭后尚有六月,恐不可言末。朱文端公云:此爲冠取失时者言,故但言可以,非谓礼当如是也】

按先王制礼,吉凶不相干。然礼有经,亦有权。假令五服及外亲男女有数百,则不虞之事时或有之。况嫁取兼论婿家、妇家之吉凶,尤不可常。如不问服之重轻,必须父子皆无功缌之戚,而后可行吉。恐吉礼亦鲜有可行之时,而男女失时,嗣续不殖,人道苦矣。故礼爲权制,断自大功以下。凡服之重轻,大约子降父一等。大功之末,子之小功巳除,则可冠子。嫁子小功之末,子之缌麻巳除,则并可取妇。又有孤子,尤不可失时者,则小功既卒哭,即许其自冠取,皆礼之权也。若下殇,小功本从期降者,则不许。此爲期以上防其相干,犹是礼之经也。○凡服中行吉礼者,暂易吉服,事毕反其服以终丧。○冠以三加、醴醮爲正,有因丧服而冠者,不得巳也。如身巳无服,父有轻服未终,则亦可以吉冠矣。孤子小功末即可冠者,爲将取妻也。小功卒哭后去除服两月耳,岂不可稍待而礼遽许其冠取者?昬礼所谓恐有三族之不虞也。○父子亦有同服者,若姑姊妹出适,父子俱爲大功;从祖兄弟父子俱爲小功,此未及细论也。郑注有「必偕祭乃行之」说,疏谓父子皆是大功之末,乃得行冠嫁;父子俱是小功之末,乃可以嫁取。此甚无谓,如父大功、小功之末,子巳除服,岂反不得行乎?

外宗爲君夫人,犹内宗也【郑注:外宗爲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按从母在邦人爲小功报者,今爲君服斩,疑太重。盖是从母之女与姑舅之女相等者耳。服问疏引熊氏说,谓从母之女疑此注脱之「女」二字。若从母嫁于本国大夫,当从爲夫之君齐衰不杖期;他国则无服。疏又言:卿大夫不外娶,舅女及从母不得在国中。然则此外宗唯有姑姊妹之女,不兼舅之女与从母。舅之女、从母之女,若嫁于他国,与此君亦疏逺矣。岂其夫不服而妇独服乎?疏并存熊氏及贺循、谯周之说,恐贺、谯「不服」之说爲是。郑亦云:嫁于国中。由此推之,舅及从母之女在他国未嫁,亦无与此君服斩之理。至重之服,岂可施于恩义所不逮。

成庙则衅之,其礼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纯衣。按爵弁,士入庙之服,诸侯之宰夫、祝、宗人,当是下

译考察这部经典,应当采纳文端公的说法,但“两与”二字仍应按照旧读音来读。至于“问”和“赐”的含义,应当遵从《疏》的解释。这是记录者自设的问话:“有不是为人奔丧而来慰问馈赠的人,有不是为人奔丧而来赐予物品的人,应当如何拜谢呢?”下文说的是拜谢的方法。三年之丧,重拜的礼仪不可改变;非三年之丧,可以暂时用吉拜来接受。

互相小步快走,走出宫门然后退下【郑注:互相小步快走,是指互相告知姓名,前来防备丧事。东滙陈氏说:古人以小步快走表示敬意,《论语》中“经过必小步快走”,《左传》中“摘下头盔小步快走”之类都是如此。说这个吊唁者与主人过去曾经有过互相小步走快的敬意】

考察陈氏的说法是正确的。

戴着丧冠,即使是三年之丧也可以。既然在次舍中行了冠礼,进入哭踊三次,然后出来【郑注:说“即使”,是说明齐衰以下都可以行冠礼。刚开始遭遇丧事,如果是冠礼的月份,那么丧服就因冠礼而定了;如果不是冠礼的月份,要等到变除卒哭后在次舍庐中行冠礼。朱文端公说:这是为适长作为主人说的,丧服有衰有冠,年龄已到行冠礼的时候,身为丧主,可以不戴冠而拜谢宾客和馈奠吗?加上素冠,宾客以丧宾身份,祝官以尽哀尽礼,进入哭告,踊而出,这是礼仪中不可改变的。《疏》认为:如果不是冠礼月份遭遇丧事,必须等到受服后才行冠礼,这是不恰当的】

考察,适长作为主人,固然应当因丧服而行冠礼。而曾子问孔子的话却说:“如果要给儿子行冠礼,还没到约定的日期,却遭遇了齐衰、大功、小功的丧事,那么就因丧服而行冠礼。”这说明不一定非要是主人。

大功之末,可以给儿子行冠礼,可以嫁女儿。父亲处于小功之末,可以给儿子行冠礼,可以嫁女儿,可以娶媳妇。自己虽然处于小功之末,但已经卒哭,可以行冠礼娶妻。下殇的小功,则不可以【张子说:父亲处于小功之末,那就是自己处于缌麻之末。所以可以行冠礼娶妻。大概行冠礼娶妻的人,本来就已经没有丧服了。范氏说:五服的制度,各有月数。月数之内,自然没有吉事。所以说衰麻不是用来承接弁冕的。即使是轻丧的麻服,也没有婚嫁的道理,而敦本敬始的意义,往往在婚冠中体现。推究这两段文字,是为了男女失时,或者继嗣未立的人,不是通行的例子。东滙陈氏说:是丧服将除的时候。旧说认为末是卒哭后,但大功卒哭后还有六个月,恐怕不能称为末。朱文端公说:这是为冠礼娶妻失时的人说的,所以只说可以,不是说礼仪应当如此】

考察先王制定礼仪,吉凶不相干。但礼仪有常法,也有权变。假使五服及外亲男女有数百人,那么不测之事时常会有。况且嫁娶兼论婿家、妇家的吉凶,尤其不可能常常一致。如果不问丧服的轻重,必须父子都没有大功缌麻的亲戚,然后才能行吉礼。恐怕吉礼也很少有可行的时候,而男女失时,嗣续不繁殖,人道就痛苦了。所以礼仪作为权变,断自大功以下。凡是丧服的轻重,大约儿子比父亲降一等。大功之末,儿子的小功已经除服,就可以给儿子行冠礼。嫁女儿在小功之末,儿子的缌麻已经除服,就可以娶媳妇。又有孤子,尤其不可失时的,那么小功既卒哭,就允许他自行冠礼娶妻,这都是礼仪的权变。如果是下殇,小功本来是从期降下来的,就不允许。这是为了期以上防止相干,还是礼仪的常法。○凡在丧服中行吉礼的,暂时换穿吉服,事情完毕再穿回丧服以终丧。○冠礼以三加、醴醮为正,有因丧服而行冠礼的,是不得已。如果自己已经没有丧服,父亲有轻服未终,那么也可以行吉冠了。孤子在小功之末就可以行冠礼的,是为了娶妻。小功卒哭后去除丧服只有两个月,难道不可以稍等而礼仪就允许他冠礼娶妻吗?婚礼所谓恐怕有三族的不测。○父子也有同服的,如果姑姊妹出嫁,父子都为大功;从祖兄弟父子都为小功,这里没有详细论述。郑注有“必须一起祭祀才进行”的说法,《疏》认为父子都是大功之末,才能行冠礼嫁女;父子都是小功之末,才能嫁娶。这很没有道理,如果父亲是大功、小功之末,儿子已经除服,难道反而不能进行吗?

外宗为君夫人,如同内宗一样【郑注:外宗为姑姊妹的女儿、舅舅的女儿以及从母都是】考察从母在邦人为小功报的,现在为君服斩,怀疑太重。大概是从母的女儿与姑舅的女儿相等罢了。《服问疏》引用熊氏的说法,认为从母的女儿怀疑此注脱了“女”二字。如果从母嫁于本国大夫,应当跟随为夫的君服齐衰不杖期;他国则无服。《疏》又说:卿大夫不外娶,舅舅的女儿及从母不得在国中。那么此外宗只有姑姊妹的女儿,不兼舅舅的女儿与从母。舅舅的女儿、从母的女儿,如果嫁于他国,与此君也疏远了。难道她们的丈夫不服而她们独自服吗?《疏》并存熊氏及贺循、谯周的说法,恐怕贺、谯“不服”的说法是对的。郑也说:嫁于国中。由此推之,舅舅及从母的女儿在他国未嫁,也没有与此君服斩的道理。至重的丧服,岂可施于恩义所不及的地方。

建成宗庙就衅之,其礼仪祝、宗人、宰夫、雍人都穿爵弁纯衣。考察爵弁,是士入庙的服饰,诸侯的宰夫、祝、宗人,应当是下

大夫,而服爵弁者,衅礼轻也。助祭当冕服。

译大夫穿着爵弁,是因为衅礼的礼仪较轻。协助祭祀应当穿戴冕服。

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

按此昬礼之币,一两四丈,一束二十丈。若事神及宾礼之束帛,皆用制币。制币丈八尺爲两卷,一束九丈。

女虽未许嫁,年二十而筓。礼之妇人执其礼,燕则鬈首【疏云:许嫁而筓,则主妇及女賔爲筓礼;未许嫁而筓,妇人礼之无女宾,不备仪也。既未许嫁,虽巳筓,狷爲少者处之。朱文端公云:妇人正诣主妇,女宾虽未许嫁,必以礼爲之。筓所以不待许嫁而筓者,欲责以成人之道也,而不备仪可乎?燕则鬈首,谓有事时则筓,无事则不筓,非既筓辄释,直待嫁而后筓也。若云巳筓,犹以少者处之,是不以成人之道责之矣。筓何爲乎】

按文端公说是妇人执其礼,对冠礼男女执其礼也。」

  礼记训义择言卷八

译纳币一束,一束五两,一两五寻。

按:这是昏礼所用的币,一两为四丈,一束为二十丈。如果是事奉神灵以及宾礼所用的束帛,都使用制币。制币以丈八尺为一两并卷起来,一束为九丈。

女子即使没有许配人家,到了二十岁也要加笄。由妇人主持她的笄礼,闲居时则盘发【疏文说:许嫁而加笄,则由主妇及女宾主持笄礼;未许嫁而加笄,由妇人主持笄礼,没有女宾,礼仪不周全。既然没有许嫁,虽然已经加笄,仍把她当作年少者对待。朱文端公说:妇人正式拜见主妇,女宾即使没有许嫁,也一定要按礼为她加笄。笄礼之所以不等到许嫁才举行,是想用成人的道理来要求她,难道可以不备齐礼仪吗?闲居时盘发,是说有事时加笄,无事时不加笄,并不是加笄后就立刻取下,而是等到出嫁后才加笄。如果说已经加笄,还把她当作年少者对待,那就是不用成人的道理来要求她了。那加笄还有什么意义呢】

按:朱文端公的说法是妇人主持她的笄礼,这与冠礼中男女分别主持其礼相对应。」

礼记训义择言卷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