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姓名
凡吏员、供事有于未经奏定章程之先,呈请更名复姓,改籍归宗,经部行查,尚未据地方官咨覆及现已定犒行查者,仍照二十三年奏定条例核办。
自奏定章程之后,寄籍顺天之吏员、供事出结在奏定之先者,无故呈请更名复姓,改籍归宗,仍不准行。
自奏定章程之后,考取着役之吏员、供事,不拘籍隶何省,有呈请复姓归宗,更名改籍者,概不准行,不得仍引二十三年奏改之例,致滋牵混。
凡吏员、供事出身人员,其取给结照,在奏定章程之先遇有呈称出继异姓,请治本生父母丧者,稽勋司即将复姓归宗之处,于付文内详细声叙,付验封司查明。从前取结文册内有注明本生父母字样者,一面饬令归宗,照例守制二十七个月;一面行查原籍,果系自幼出继异姓,即取具供甘咨结,加具印结咨部,准其改正本姓,三代无庸追究;如系虚捏,即予斥革治罪。其有出继同姓的系五服之内昭穆相当,而父子并非异籍者,准其为所后父母守制二十七个月,为本生父母治丧一年。若有承祧者,照承祧之例仍行查原藉,取具宗图,供甘册结咨部核办;如系虚捏,即予斥革。至此内有关实缺人员,一经咨报治丧,即先行开缺,以杜揶缺压缺之弊。勋司凡遇吏员、供事出身之员呈报丁忧治丧,复姓归宗者,其考取报部册结是否在奏定章程之前,其册结有无声明两籍两姓并出继同姓或出继异姓之处,俱先付查封司以凭核办。
嗣后吏员、供事更名复姓,改籍归宗之事,无论已未议叙,俱归勋司办理,有应付封司注册,其从前未完之案,封司即移付勋司归一办理,以免岐出。
第四道光二十七年三月□日苏省准咨
嗣后乡会年举、贡、生、监不准改籍出继,复姓归宗,俟乡会试后再行查办。
第五会典生员命名例
生员不得任意命名,致涉谬妄,有乖敬谨之义。如肇、兴、景、显字下,不得用祖字;永、福、昭、孝、景、泰、裕字下,并不得用林、龄等字。又如琏字系端慧皇太子讳,亦不得取名。其刘姓名兴漠;李姓名继唐、嗣唐;王姓名宗帝、法帝及帝裔、帝命、帝玺、乘干、御天等字,俱严查饬改。至前代圣贤名臣大儒、本朝大臣及现代大臣亦应一体改避,不得姓名全行相同。
第六新港社各番丁之姓字及堂名
中路理番分府蔡谕:土目新日升,兹将编定新港社各番丁姓字、郡名、堂名开列于后,仰饬各番一体遵照,毋违特谕。
计开:
致(新享堂)、雨(新隆堂)、露(新吉堂)、结(新泽堂)、为(新宠堂)、霜(新父堂)、金新(新怀堂)、生(新庆堂)、丽(新笏堂)、水(新附堂)、玉(新辉堂)、出(新釆堂)、昆(新绩堂)、冈(新猷堂)、剑(新谟堂)、号(新勋堂)、巨(新庥堂)、阙新(新禧堂)、珠(新范堂)、称(新锦堂)、新(宝港堂)、蔡新(宝石堂)、咏(兴国堂)、朝(方山堂)、谷(宝臣堂)。
其有袭用唐人之姓及以潘字为姓者,均于姓下添一新字为双姓,以新字为堂名。其袭用唐人之姓者,或加作金、玉、邑三部内所有之字亦可。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给
第七蕃丁姓字之谕示
赏戴五品拔补竹堑屯防厅潘为转饬遵照事。案奉中路分府蔡札饬:「查得各社屯番未有姓名,或有剿袭汉人之姓,至于名字,汇祖若父并己之名,至有五六七八字之参考,殊属不合。自古以来,民皆有姓,或以官,或以国,或由在上者之所赐。该番等归化日久,自应革除番习,齐与良民,毋得固陋自安。本分府职司理番,援上古赐姓之例,就于千字文内编取美字,分赐各社为姓,仰该外委分给各社子子孙孙,继继绳绳,永保宗祧,克昌厥后。该屯番定姓之后,命名准以一字为派,同辈公共,各人再择一字名,毋得仍蹈前辙,累坠不堪,致贻荒谬之诮。至各姓均有堂名,此次定姓之后,其堂名现以所居之社名字义平善者,取为该姓堂名,已定之后,永远遵奉,不得更改,将来迁居别处,仍将屯名、社名贯入,以志木本水源。其番社内倘有以汉人已有之姓袭用为姓者,即宜加添一字,作为双姓;其以潘为姓者,亦应于潘字下加入一字,以作双姓,以示分别,而杜混冒等语」。奉此,合行转饬,为此札仰该土目知照,务须认真开导,实力举行,慎勿阳奉阴违,致干未便,须至札者。
右札仰新港社土目新日升知照
光绪拾参年四月初十日札,又抄禀壹纸附批尾壹张。
第四节户籍
第一 编查保甲条款
第二 饬行保甲
第三 保甲事宜
第一编查保甲条款
京城内外,编查保甲,分别造册。居民、铺户造立循环簿,按年更换;客店、车行、庵观、寺院设立清册,两月更换一次;园观居楼、优仱寓所另立专册,一月更换一次,五城御史督率所属分款实力稽查。
译凡吏员、供事在奏定章程以前,曾呈请更名复姓、改籍归宗,已经由吏部发文查办,但尚未收到地方官咨覆,或者目前已经确定进行查办的,仍按照二十三年奏定条例办理。自奏定章程以后,寄籍顺天的吏员、供事,如果出结在奏定章程以前,却无故呈请更名复姓、改籍归宗,仍不准办理。自奏定章程以后,考取并任用的吏员、供事,不论籍贯属于哪一省,只要呈请复姓归宗、改名改籍,一律不准办理,不得再援引二十三年奏改的条例,以免造成牵连混乱。凡吏员、供事出身的人员,在奏定章程以前领取结文和执照时,若曾呈称出继异姓,并请求为本生父母服丧,稽勋司就应当把其复姓归宗的情况在发文中详细说明,交封验司查明。从前领取结文的册籍中如果注明本生父母字样,一面责令其归宗,照例为所后父母守制二十七个月;一面发文查原籍,如果确实是自幼出继异姓,就取得本人供词和甘结,咨报并加具印结送吏部,准许改正本姓,三代不必追究;如果是虚构的,就予以革职治罪。若是出继同姓,且属于五服以内、昭穆相当,而父子并非异籍,准许其为所后父母守制二十七个月,为本生父母治丧一年。若有承祧情形,按照承祧的条例仍然查原籍,取得宗族图谱、供词、甘结和册籍结文,咨报吏部核办;如果是虚构的,就予以革职。至于其中涉及实缺人员的,一经咨报治丧,就先行开缺,以杜绝借治丧占缺、压缺的弊端。稽勋司凡遇到吏员、供事出身人员呈报丁忧治丧、复姓归宗时,都必须先把考取报部的册籍和结文是否在奏定章程以前、其中有无声明两籍两姓以及出继同姓或出继异姓等情况,送封验司查验,以便核办。今后吏员、供事更名复姓、改籍归宗的事情,无论已经议叙还是尚未议叙,都归稽勋司办理;凡应当交封验司登记的,也由其办理。过去尚未办完的案件,封验司立即移交稽勋司统一办理,以免分头处理而产生歧异。第四 道光二十七年三月□日,苏省准咨 今后乡试、会试中的举人,以及贡生、生员、监生,不准改籍出继、复姓归宗,等乡试、会试以后再行查办。第五 《会典》生员命名条例 生员不得任意取名,以免涉及荒谬妄诞,有违敬谨之义。例如“肇、兴、景、显”字下面,不得使用“祖”字;“永、福、昭、孝、景、泰、裕”字下面,也不得使用“林、龄”等字。又如“琏”字是端慧皇太子的讳字,也不得用来取名。刘姓不得取名“兴漠”;李姓不得取名“继唐”“嗣唐”;王姓不得取名“宗帝”“法帝”以及“帝裔”“帝命”“帝玺”“乘干”“御天”等字样,都要严格查禁并责令改名。至于前代圣贤、名臣、大儒,本朝大臣以及当代大臣的名字,也应一体避讳改名,不得与其姓名完全相同。第六 新港社各番丁的姓字及堂名 中路理番分府蔡谕告:土目新日升,现将编定的新港社各番丁姓字、郡名、堂名列在下面,命令各番一体遵照,不得违犯,特此谕示。具体列举如下:致(新享堂)、雨(新隆堂)、露(新吉堂)、结(新泽堂)、为(新宠堂)、霜(新父堂)、金新(新怀堂)、生(新庆堂)、丽(新笏堂)、水(新附堂)、玉(新辉堂)、出(新釆堂)、昆(新绩堂)、冈(新猷堂)、剑(新谟堂)、号(新勋堂)、巨(新庥堂)、阙新(新禧堂)、珠(新范堂)、称(新锦堂)、新(宝港堂)、蔡新(宝石堂)、咏(兴国堂)、朝(方山堂)、谷(宝臣堂)。其中有人沿用唐人的姓氏,或者以“潘”字为姓的,都要在姓氏下面再添一个“新”字,组成双姓,并以这个“新”字作为堂名。沿用唐人姓氏的,也可以加用金、玉、邑三部中已有的字。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发给 第七 关于番丁姓字的谕示 赏戴五品、拔补竹堑屯防厅潘为,转行饬令遵照办理的事。奉中路分府蔡的札文训示:‘查得各社屯番原来没有姓名,有的剽袭汉人姓氏;至于名字,把祖父、父亲和本人的名字汇合起来,甚至有五六七八个字作为称呼,实在不合适。自古以来,百姓都有姓,有的取自官职,有的取自国名,有的由上级赐姓。这些番民归化已久,本应革除番人的旧习,与良民一律,不得安于鄙陋。本分府主管理番事务,援照上古赐姓的先例,就从《千字文》中选取美好的字,分别赐给各社作为姓氏,命令该外委分发给各社,使子子孙孙世代相传,永远保持宗族祭祀,使后代昌盛。各屯番确定姓氏以后,取名准许以一个字作为派字,同辈共同使用;每个人再另选一个字作为名字,不得再沿袭从前的做法,造成累赘不堪,留下荒谬的讥笑。至于各姓都有堂名,这次确定姓氏以后,堂名暂以居住社名中意义平正吉善的字,取作该姓堂名;一经确定,永远遵奉,不得更改。将来迁居别处,仍要把屯名、社名贯入其中,以记明木本水源。’ 如果番社中有人沿用汉人已有的姓氏作为自己的姓,就应当再添一个字,作为双姓;以潘为姓的,也应在“潘”字下面加入一个字,组成双姓,以此表示区别,防止混淆冒认等情况。奉此命令,应当转行饬令办理,因此发札通知该土目知悉,务必认真开导,切实执行,千万不要表面奉行、暗中违抗,以免造成不便。特此发札。右札通知新港社土目新日升知悉。光绪拾参年四月初十日发札,另抄送禀文壹纸、附批尾壹张。第四节 户籍 第一 编查保甲条款 第二 饬令实行保甲 第三 保甲事务 第一 编查保甲条款 京城内外编查保甲,分别造册。居民、铺户建立循环簿,每年更换;客店、车行、庵观、寺院设立清册,每两个月更换一次;园观、居楼、优伶寓所另立专册,每月更换一次,由五城御史督率所属官员,分门别类切实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