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托孤
立托孤字人陈林氏、即陈敬齐。自念氏年老不能理事,况又子孙事务未谙,再四思维,即将所有田园产业一切嘱托于外孙郑拱辰代为经理,日后陈氏子孙不得异言藉端滋事。此系因氏年老不能理事及子孙未识经理事务所致。特立托孤字壹纸,付执为照。
批明:日后陈氏子孙长成之日,亦皆族亲公议妥当,即将托孤产业一切交还陈氏子孙掌管,批照。
光绪十六年正月日代笔人刘松齐
场见胞侄汝厚
立托孤字人陈林氏
第二托孤书字
立托孤书字梁文轩。兹因年老,不幸单子梁一泓早故,媳妇林氏不守阃仪,所有财产窃欲贴厥孙谋,筹一永远保全之策。长孙国栋、次孙国基,年纪尚幼,未能执掌家政,今文轩衰朽残年,计及身后,逆料该媳林氏不足恃,爰请族亲两全、炳茂,及先子在日契交诸友李玉如、郑俊卿、徐敦仁等五人到家遗嘱,将文轩所有遗建:台北城内文武街一丁目二十二番户瓦店壹座;又大稻埕建立街一丁目十三番户瓦店贰栋,各连地基托交保管。只许该媳收租,不许变卖;倘敢奢华滥用、妄图典借卖渡事情,两全等五人亟当阻止,保全此二处店屋,俟至次孙国基长成二十岁以外,即交与自主。望其各敦友谊,无负托孤之至意焉!至于文轩老夫妻二人丧费,尚有杨坤地借过千元可任其开用。此乃文轩临病托孤,与亲疏人等无干。口恐无凭,同立托孤书一样五纸,各恳托壹纸为照。
光绪二十七年三月五日族亲
在场托孤族亲并代笔炳茂两全
在场托孤谊郑俊卿李玉如
侄徐敦仁
立托孤书人梁文轩
第三托孤寄业字
立托孤寄业字人刘清河、妻张氏等,有承置瓦店贰间,址在新店街;又壹间,址在福德街;又与和泉号合伙,在本银四百二十大元正;又本厝前公田作四大房轮流,租榖与佃人分收;又田藔港公田作下四房轮收,租榖三十二石;又茶山税银逐年贰拾六元正。今我夫妻年俱老耄,房侄每多欺侮,仅有螟蛉壹子,愚蠢未谙,即一孙儿可望,尚属孩婴。筹念及此,未尝不喟然兴叹也。是以邀请族谱内杜逢春、刘占爻、刘瑞发等,原德重望隆之辈,举止端方,将此孩婴业产同堂立字寄托。虽产业无多,俱系河承祖应分遗下及自己建置,与别人等无干。即我夫妻将来百年有日,若房侄有起异心,莫听他恃强混掌,以坠厥死祭生食之赀也。我二老之拜寄匪轻,汝诸君之受托莫外。口恐无凭,字乃有据,立托孤寄业字一式三纸,每执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福德街瓦店壹间,作六股分,四房应得三股,二房、三房、五房各得一股,计共六股。至前年间河将金包里田业与四房应得三股店对换。又此店前被二房开张几十年,并不按店税。至二房侄三仔带欠梅合壹百四十元,叶天生贰拾元,共壹百六拾元,亦由河代他清还,合亟声明批照。
一、批明:田藔港公田,前逐年租榖原八十石,因前年二房致官事,河念兄弟之情,与水亲家盏叔等共为调定,代出银四百八十元。及二房哥回家,此项置之不闻,河再邀水亲家对他迫讨,后二房哥自思不过,亦将自己契纸转借,即以此业公契交河转借。
时将逐年租榖四十八石纳利,又向简尽买过父坟一穴,银一百贰拾元,再将利粟减算。现此业带欠他人六百元,逐年租石尚剩三十二石,合亟声明再照。
一、批明:托孤寄业字,杜逢春执一纸,刘瑞发执一纸,共三纸,批明再照。
一、批明:上三房受托秋霖婢禋祀银贰百六元正,逐年利息加一行,待日后孙儿长成交他,理宜声明再照。
光绪十七年八月日立托孤寄业字人刘清河妻刘张氏
知见族弟并代笔刘商义
知见族弟刘万肯
知见族弟刘六加
同刘四桂
第四托孤字
立托孤字人郡城内做蔑街陈氏。因先夫早逝,遗子聘尚在怀抱,薄有产业,氏躬亲执掌绰有余力,亦不闻有意外之变。缘氏自去年来渐就衰老,疾病缠绵,多方求治,迄无少效。迨本年三月间,病势益复危笃,自念已无生理。念黄发孤儿未谙人事,何能收租办产之事,况诸房亲素不和睦,以氏寡妇孤儿,久有耽耽虎视之意,弱肉强食,诚所不免。即将先夫遗下田园等业渐交氏胞弟陈笃其掌管,课儿读书,俟其长大,即将田园等业仍还黄聘掌管,不得异言。此系氏临危嘱托,并非迫勒干求,口恐无凭,合立托孤字壹纸,送与存据。
同治十年八月日代书人颜榜
立托孤字人郡城内陈氏
第五托交祀契字
译立托孤字人陈林氏,即陈敬齐。想到自己年老,不能处理事务,加上子孙还不熟悉事务,反复思量后,便把所有田园产业一概托付给外孙郑拱辰代为管理,日后陈氏子孙不得提出异议、借故滋事。此事是因为本人年老不能理事,以及子孙不懂管理事务所致。特立托孤字壹纸,交付执持为证。批注明确:日后陈氏子孙长大成人时,也由族亲共同商议妥当,便把托孤的全部产业交还陈氏子孙掌管,特此批明为证。光绪十六年正月日,代笔人刘松齐。在场见证人胞侄汝厚。立托孤字人陈林氏。第二 托孤书字。立托孤书字人梁文轩。因为年老,不幸独子梁一泓早已去世,儿媳林氏又不守妇道,所有财产恐怕会被她私自贴补给自己的孙子,因此筹划一个永久保全财产的办法。长孙国栋、次孙国基年纪尚小,不能掌管家政;如今文轩年老衰朽,想到身后之事,预料儿媳林氏不足依靠,于是请族亲两全、炳茂,以及先子在世时订立契约往来的朋友李玉如、郑俊卿、徐敦仁等五人到家中,留下遗嘱:文轩所有祖遗产业,包括台北城内文武街一丁目二十二番户瓦店壹座,以及大稻埕建立街一丁目十三番户瓦店贰栋,连同各自地基,一并托交他们保管。只允许该儿媳收取租金,不准变卖;如果敢奢侈浪费、滥用财物,或妄图典当、借贷、卖掉等,他们五人应立即加以阻止,保全这两处店屋,等到次孙国基长成二十岁以后,便交给他自行管理。希望你们各自珍重友谊,不辜负托孤的深意!至于文轩老夫妻二人的丧葬费用,还有杨坤处借过的千元,可以任由其支用。这是文轩临病时的托孤,与亲疏各人无关。只是口说恐怕无凭,因此共同立下内容相同的托孤书五纸,恳请各执壹纸为证。光绪二十七年三月五日,族亲。在场的托孤族亲及代笔人:炳茂、两全。在场托孤的姻亲:郑俊卿、李玉如。侄子徐敦仁。立下托孤书的人:梁文轩。第三份托孤寄业字。立托孤寄业字人刘清河、妻张氏等。名下有承置的瓦店贰间,地址在新店街;又有壹间,地址在福德街;又与和泉号合伙,投入本银四百二十大元正;又有本屋前的公田,作四大房轮流收取,租谷与佃户分收;又有田藔港公田,作下四房轮流收取,租谷三十二石;又有茶山税银,每年贰拾六元正。如今我夫妻二人都已老迈,房侄常常欺侮我们,只有一个抱养的儿子,愚钝而不懂事;即使有一个孙儿可望,也还只是婴孩。想到这些,未尝不长叹感慨。因此邀请族谱内的杜逢春、刘占爻、刘瑞发等原本德高望重、举止端正的人,当堂立字,把这些产业托付给这个婴孩。产业虽然不多,但都属于清河承继祖先应分得的遗产和自己置办的产业,与别人无关。即使我夫妻将来去世,如果房侄生出异心,也不要听任他倚强侵占、混乱掌管,以致断绝死者祭祀和生者食用的资财。我二老郑重托付,实在不是小事;你们诸位接受托孤,也不要推辞。口说恐怕无凭,因此立下托孤寄业字一式三纸,每人各执一纸,交付执持为证。〔原文数字、纪年保留:百年〕 一、批注明确:福德街瓦店壹间,分作六股;四房应得三股,二房、三房、五房各得一股,共计六股。到前年,清河将金包里的田产与四房应得的三股店面互相调换。又,这间店以前由二房开张经营了几十年,却一直没有按店税缴纳。后来二房侄子三仔欠梅合壹百四十元、欠叶天生贰拾元,共壹百六拾元,也由清河代为清还,特此急加说明并批明为证。一、批注明确:田藔港公田,过去每年原收租谷八十石。因为前年二房惹上官司,清河念及兄弟情分,与水亲家、盏叔等共同调解,代为拿出银四百八十元。二房哥哥回家后,却对这件事置之不理;清河又邀请水亲家逼迫他追讨,后来二房哥哥自知无法推脱,便把自己的契纸转作借据,将这项产业的公契交给清河作为转借凭据。当时以每年租谷四十八石抵付利息,又向简尽买过父亲坟墓一穴,银一百贰拾元,再把利息粮食折算减少。现在这项产业还欠他人六百元,每年租谷只剩三十二石,特此急加说明,再次声明为证。一、批注明确:托孤寄业字共三纸,杜逢春执一纸,刘瑞发执一纸,批明后再次声明为证。一、批注明确:上三房受托保管秋霖婢的祭祀银贰百六元正,每年利息另加一行,等日后孙儿长大成人交给他时,应当把这件事说明,特此再次声明为证。光绪十七年八月日,立托孤寄业字人刘清河、妻刘张氏。知见族弟并代笔刘商义。知见族弟刘万肯。知见族弟刘六加。同刘四桂。第四 托孤字。立托孤字人郡城内做蔑街陈氏。因为先夫早逝,遗子黄聘还在襁褓中,家中略有产业,陈氏亲自掌管,本来尚有余力,也没有听说会发生意外变故。但陈氏自去年以来逐渐衰老,疾病长期缠身,多方求医,至今没有稍微见效。到了本年三月间,病势更加危重,自知已经没有生还的希望。想到幼小的孤儿还不懂人事,哪里能够收租、办理产业;何况各房亲属向来不和睦,认为陈氏寡妇孤儿软弱可欺,早已有虎视眈眈之意,弱肉强食,确实难以避免。因此将先夫遗下的田园等产业逐渐交给胞弟陈笃其掌管,同时督促孩子读书;等孩子长大后,再把田园等产业交还黄聘掌管,不得提出异议。这是陈氏临危时的嘱托,并非受到逼迫或有所求取;口说恐怕无凭,合立托孤字壹纸,交付保存作为凭据。同治十年八月日,代书人颜榜。立托孤字人郡城内陈氏。第五 托交祀契字。
立托交祀契字妹婿沈齐,娶妻谢氏,单生一女名曰隐娘,余并无生男,不得已螟蛉余露,改姓即曰沈露。岂疑沈露孽恶嫖赌,任斥不理,齐今临病在床,危在旦夕,若不幸归仙,诸姻戚等念及至亲,可将齐之亲生隐娘招赘他姓,生男继后。而齐所买罗家瓦厝一座,将此祀契托交大舅谢保舅以及表兄徐文发、孙婿朱天赐等以管此祀厝,足为春秋年节祭祀,不可被孽恶沈露嫖赌花费,以致禋祀无归。如露嫖赌无忌,立即拏获鸣官究治,余无别言。恐口无凭,谨立托交祀契字,付执存照。
在场收祀契字人大舅谢保舅
道光五年四月日知见人表兄徐文发
孙婿朱天赐
代笔徐步云
立托交祀契字人妹婿沈齐
第六遗嘱托孤字
立遗嘱托孤字人王林氏。切念氏命蹇时乖,先夫早逝,孤苦零仃,只遗氏一身,告贷无门,不得已佣工度活,艰难万状。日积月累,俭存微资,抱养一苗媳养成婚配,收聘银元,再创一媳名唤■〈毛上灬下〉娘,延请戚谊到场为证。该媳年幼,当立婚约字暂交黄海秀兄,并家器及年节坟忌暂为经理。嗣后■〈毛上灬下〉娘欲招佳婿,应即席请各戚谊到场妥议,方可招配。其婚约字内生息银贰拾元,并前项家器检交■〈毛上灬下〉娘夫妻承接。氏前螟蛉一子名唤英,原望朝夕供奉,不料该孽螟蛉祗知赌荡,不务正业,此非家后嗣,经已驱逐在外三十余年,生死未卜。现氏年届古稀,老病久缠,风烛不定,遗下一媳、并后进房屋一座,若不预先延请各戚谊人等,前立婚约字内有名,到场遗嘱恳托,诚恐旦夕不测之虞。伏望各仁人戚谊念及王门禋祀綦重,不弃嫌怨,出为鼎力关照,俾免禋祀废弛。倘氏故后,该孽螟蛉如敢藉端出首滋扰,希为联名签请究治,氏在九泉衔草结报。各尽其心,功德齐天余,言尽叙。恐口无凭,合立遗嘱托孤字五纸,各执一纸,永远收执为照。
批明:托孤字内,日后■〈毛上灬下〉娘招有佳婿,系王家之后,希为时常查考,不得任其擅行费用。切切。此批。
光绪十五年八月日代书人陈桑田
立托孤字人王门林氏
第七托孤字
立托孤字人许祥洙。缘洙二子皆亡,欲立胞侄万居为嗣男,二媳妇亦各愿守节养儿传枝。兹将所有明买隘口田贰份,每年小租榖壹百叁拾叁石;土牛田叁份,每年小租榖壹百贰拾玖石;土牛枋藔口田壹份,每年小租榖贰拾肆石;又明典田壹份,小租榖贰拾玖石伍斗;又胎借田伍份,小租榖捌拾捌石;合共小租榖肆百零叁石伍斗。又与合买北门内店壹所,自己本银壹百叁拾贰大元;又小典在本银壹百陆拾大元;又带货项本银壹千大元,侵缺来往数项,波抵其契券,一切分配做对半,交与二媳妇各执一半收存无遗。第念洙老矣!恐百岁后儿妇年华尚少,涵养未深,得毋不恒其德或承之羞,余心是以耿耿也,然在此无亲可重,惟有尔叔侄姻戚数人等素与洙知己人,可以托节亦不夺,恳祈与洙分任,凡家中事务同与儿妇共相料理,每年订四季亦同与儿妇取契检阅,并查其租榖家费,开余数项明白再交与各执收存,以为长久之计。倘口舌有碍,儿妇不能合爨同居者,亦必待二比孙儿长成,彼时公同设法,准其分租。其契券依旧各执一半收存不失,内抽出卖土牛枋藔口田壹份、小租榖贰拾肆石、契壹宗,系与女孙幼治永远执为己业,不干他人之事。敢蒙尔等提携完全节义,万无报一之情,休各有感。然口每恐无凭,立托孤字一样八纸,各执一纸为照行。
批明:契券即日公同分配,交洙二媳妇各执长存。内有典借田业契券,日后若来取赎,其银项若干?载明账内再分对半交与二媳妇各执收存,侯公同设法生活。又胞侄来万吉、万居兄弟长大,二媳妇该与娶妻共传宗枝,及至万居娶妻以后,能循规蹈矩,要分爨时,将洙买魏顺并炎能田贰份,共伍拾叁石小租及契券贰宗,交与万居掌管。又出买正首田壹份,小租榖拾捌石为公业,做三份轮当,每年祭祀,其余二媳妇孙儿长成均分,各执再照。
再批明:洙若百年岁后,二媳妇倘有听谗言而心变节改,不守则去,其各执契券恳公同究追,暂为代理,待添生、万居、丁财长成规矩,方可以交,再照。
族亲并代笔土希汝芬
林黄郭振吉
受托人侄童归源
光绪贰年伍月日侄童景通
姻亲叶发黄时
黄国
媳妇叶氏童氏
立托孤字人许祥洙
在场见嗣男许万居
第八托孤之规定
兄弟数人同承祖父业,或兄、或弟先死,子尚幼小,生前有托孤于弟兄而受其托孤者,此须视侄犹子,俟胞侄长成,乃将家产按份均摊,各制阄书以给予掌管。
譬如兄弟三人,各家分爨后,不幸长兄病危,其子尚幼,其妻尚在,遗言契券交伊妻收存,家业嘱托次弟、季弟代为掌管。并记其培养一切,俟其子长成,乃收该家业还他自行管理。此固就平时兄弟和睦者言之,不必另请房长、族长在场眼证也。
译立托交祀契字人妹婿沈齐。沈齐娶谢氏为妻,只生有一个女儿,名叫隐娘,此外没有生男孩,不得已抱养余露,改姓沈,取名沈露。谁知沈露品行恶劣,沉迷嫖娼赌博,屡次斥责也不改过。如今沈齐病卧在床,已经危在旦夕;如果不幸去世,各位姻亲等念及至亲关系,可以把沈齐的亲生女儿隐娘招赘别姓男子,使其生男孩继承后代。至于沈齐买下的罗家瓦屋一座,现将这份祭祀契约托交给大舅谢保舅,以及表兄徐文发、孙婿朱天赐等人,由他们管理这所祭祀屋产,用来供春秋和年节祭祀,不得被品行恶劣、沉迷嫖赌的沈露挥霍,以致祭祀无所依归。如果沈露仍不顾禁令嫖赌,立即将其捉拿送官究治,其他不再多言。恐怕口说无凭,谨立托交祀契字,交付执持保存为证。在场收受祀契字的人,大舅谢保舅。道光五年四月日,知见人表兄徐文发。孙婿朱天赐。代笔徐步云。立托交祀契字人妹婿沈齐。第六 遗嘱托孤字。立遗嘱托孤字人王林氏。想到自己命运坎坷,时运不济,先夫早逝,孤苦无依,只剩自己一人,无处借贷,不得已靠做佣工维持生活,处境极其艰难。日积月累,节省下微薄钱财,抱养了一个女孩,将她养大出嫁,收取聘银;又另养了一个儿媳,名叫■〈毛上灬下〉娘,并请亲戚朋友到场作证。该媳妇年纪尚幼,应当立下婚约字,暂时交给黄海秀兄保管,家中器物以及年节、坟墓忌日之事,暂由他管理。以后■〈毛上灬下〉娘想招赘佳婿,应当立即请各位亲戚朋友到场妥善商议,才可以招配。婚约字中所载生息银贰拾元,以及前述家中器物,都应当清点交给■〈毛上灬下〉娘夫妻承接。本人从前抱养了一个儿子,名叫英,原本希望他早晚供奉,不料这个抱养的逆子只知道赌博放荡,不务正业;他不算王家的后嗣,已经被赶出门外三十多年,生死下落不明。如今本人年近古稀,老病长期缠身,生命如风中残烛,留下一个儿媳和后进房屋一座。如果不预先请各位亲戚朋友,在前面所立婚约字中有名的人一同到场,留下遗嘱恳切托付,实在担心早晚发生意外。恳望各位仁人亲友念及王家祭祀极为重要,不要计较旧日嫌怨,出力加以照料,使祭祀不至于废弛。如果我去世后,这个品行恶劣的抱养儿子敢借故出面滋扰,希望你们联名具状请求究治;我在九泉之下也会衔草结环报答你们。希望各位都尽自己的心力,功德无量。其他话已经说尽。恐怕口说无凭,合立遗嘱托孤字五纸,各人各执一纸,作为永久收执凭据。批注明确:托孤字中所说,日后■〈毛上灬下〉娘如果招得佳婿,属于王家的后代,希望你们经常查考,不得任由她擅自花费用度。务必如此。特此批明。光绪十五年八月日,代书人陈桑田。立托孤字人王门林氏。第七 托孤字。立托孤字人许祥洙。因为许祥洙的两个儿子都已去世,想立胞侄许万居为嗣子,两个儿媳也都愿意守节,抚养孩子,延续宗枝。现将所有明买的隘口田贰份,每年小租谷壹百叁拾叁石;土牛田叁份,每年小租谷壹百贰拾玖石;土牛枋藔口田壹份,每年小租谷贰拾肆石;又有明典田壹份,小租谷贰拾玖石伍斗;又有胎借田伍份,小租谷捌拾捌石;合计小租谷肆百零叁石伍斗。又与人合买北门内店铺壹所,自己投入本银壹百叁拾贰大元;又有小典产业,本银壹百陆拾大元;又有货物本钱银壹千大元,以及侵缺、来往等数项,均折抵其契券,全部分配为两半,交给两个儿媳各执一半,收存不得遗漏。只是想到许祥洙已经年老,担心百年之后,儿媳年纪还轻,涵养不足,难道不会失去恒常的德行而招致羞辱?所以内心一直忧虑。然而此地没有其他可以依靠的亲人,只有你们这些叔侄、姻亲数人,平素与许祥洙相知,可以托付节义而不会夺取产业。恳请你们与许祥洙共同分担责任,凡家中事务,都与儿媳共同料理;每年四季,都要同儿媳取出契券查阅,并查核租谷和家用,把结余等项清楚列明后,再交给各人分别执持收存,以作为长久之计。如果因口舌争端而有妨碍,儿媳不能合灶同居,也必须等到两个孙儿长大成人,到那时共同设法,准许她们分取租谷。契券仍由各人各执一半,收存不得遗失。其中抽出卖土牛枋藔口田壹份、小租谷贰拾肆石及契券壹宗,交给女孙幼治永久执为自己的产业,与其他人无关。倘蒙你们扶持,使她们完整保持节义,万分之一也无法报答,只能请你们各自体谅。只是口说常恐无凭,立下内容相同的托孤字八纸,各人各执一纸为证。批注明确:契券当天共同分配,交给许祥洙的两个儿媳各自执持,长期保存。其中有典借田产的契券,日后如果前来赎回,应得银钱若干,要记入账内,再分成两半交给两个儿媳各自执持收存,等候共同设法维持生活。又,胞侄许万吉、许万居兄弟长大后,两个儿媳应当为他们娶妻,共同延续宗枝。等到许万居娶妻以后,能够遵守规矩,到了分灶居住时,将许祥洙买下的魏顺并炎能田贰份,共有小租五十三石及契券贰宗,交给许万居掌管。又拿出正首田壹份、小租谷拾捌石作为公业,分作三份轮流承当,每年用于祭祀;其余产业等到两个儿媳和孙儿长大后均分,各自执持,再次声明为证。再批注明确:许祥洙百年之后,如果两个儿媳听信谗言而改变心志、改节失守,就应当离去;她们各自执持的契券,恳请族亲共同追究收回,暂时由他人代理,等到添生、许万居以及家中人丁财产都长成并归于规矩后,才可以交还,再次声明为证。族亲并代笔土希、汝芬。林、黄、郭振吉。受托人侄童归源。光绪贰年伍月日,侄童景通。姻亲叶发、黄时。黄国。儿媳叶氏、童氏。立托孤字人许祥洙。在场见证嗣子许万居。第八 托孤的规定。兄弟数人共同承继祖父的产业,其中或兄长、或弟弟先去世,儿子还年幼,生前把孤儿托付给兄弟而由兄弟接受托孤的,应当把侄子视同自己的儿子;等胞侄长大后,再把家产按份额平均分配,各自制作阄书交给他们掌管。例如兄弟三人各家分灶居住后,不幸长兄病危,他的儿子还年幼,妻子还在世;长兄留下遗言,把契券交给妻子收存,并将家业托付给次弟、季弟代为掌管,同时记明对孩子的全部抚养安排,等孩子长大后,再把该家业交还给他自行管理。这是针对平时兄弟和睦的情况而言,不必另请房长、族长到场作证。
若兄弟未可深信,事事虽交他代照料管理外,另又要请房长(五服内之长辈)、族长(五服内司宗之有德望者)同堂为证,以杜后日侵渔之弊。或兄死、或弟死,其妻已先年而亡,其子尚幼,生前托孤及受其托孤者,大家欲想万全保存之计,于长房、族长之外,并请其戚属(或幼子母舅或幼子姑夫)在场为证。
但既堪以托孤者,总是平素诚实可靠乃以托孤之事任之,断无不妥之理。但人类不齐,人心莫测,设或受托之人临时变易初心亦无可如何,是在房长、族长及亲戚故旧为之注意,有以豫防耳。
第六章相续
第一 嗣子承继宗祧之法律规定
第二 官员袭荫之法律规定
第三 世职官员革退之规定
第四 有关宗法之议论
第五 有关立嗣之议论
第六 独子兼祧例
第七 奏议及通告
第八 给俸规定
第九 妻妾婢生及奸生子财产继承之规定
第十 义子、过房子财产继承之规定
第十一 旗人亲女财产继承之规定
第十二之一 遗书
第十二之二 阄书
第十三 遗嘱阄书约字
第十四 嘱书
第十五 嘱书
第十六 嘱阄分字
第十七 阄分愿约书
第十八 阄分合约字
第十九 阄分单字
第二十 阄书约字人
第二十一 阄分合约字
第二十二 阄书字
第二十三 阄分田地家业字
第二十四 阄书
第二十五 阄分合约字
第二十六 托付字
第二十七 付托阄约字
第一嗣子承继宗祧之法律规定
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或所生父母有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所养父母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若庶民之家存养良家男女为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第二官员袭荫之法律规定
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者,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如嫡长子孙有故(或有亡殁、疾病、奸盗之类),次子孙袭荫。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荫。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侄应合承继者袭荫;若庶出子孙及弟侄不依次序搀起袭荫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次袭荫)。其子孙应承袭者(本管各官保勘明白),移文该部奏请承袭支俸。如所袭子孙年幼,候年一十八岁方预朝参公役。知委绝嗣无可承袭者,准令本人妻小依例关请俸给养赡终身。若将异姓外人乞养为子,瞒昧官府诈冒承袭者,乞养子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本家所关俸给事发截日住罢。他人教令搀越诈冒者,并与犯人同罪。若当该官司知其搀越诈冒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受财扶同保勘以枉法,从重论。
第三世职官员革退之规定
凡世袭官员如有因罪革退,例不准本犯子孙承袭者,其世职与亲兄弟承继者,无亲兄弟即袭与兄弟之子孙。若无亲兄弟及兄弟之子孙竟至除革者,无论官之大小,但将原立勋绩之处与被罪缘由及原立官之子孙一并查明,请旨定夺。
第四有关宗法之议论
丧服小记曰:「别子为祖(别子者,谓诸侯适子之弟,别子正适也。为祖者,别与后世为始祖也)。继别为大宗(谓别子之适长子,继别子与族人为百世不迁之宗也)。继祢者为小宗(谓别子之次子,以其长子继己为小宗,而其同父兄弟宗之也)。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
第五有关立嗣之议论
译如果兄弟之间不能深信,除了把事务交给他们代为照料管理外,还要另请房长(五服以内的长辈)、族长(五服以内负责宗族事务且有德望的人)共同到场作证,以杜绝日后侵吞渔利的弊端。或者兄长去世,或者弟弟去世,如果他的妻子也已先去世,而儿子还年幼,生前托孤以及接受托孤的人,大家想要采取万全的保全办法,那么除房长、族长之外,还应请其亲属(或者幼子的舅父,或者幼子的姑父)到场作证。凡是能够托孤的人,总是因为平素诚实可靠,才把托孤之事交给他办理,按理绝不会有什么不妥。但人的品行各不相同,人心难以揣测,假如受托之人临时改变初衷,也没有办法。因此要靠房长、族长以及亲戚故旧替他们加以留意,预先防范。第六章 相续。第一 嗣子承继宗祧的法律规定。第二 官员袭荫的法律规定。第三 世职官员革退的规定。第四 有关宗法的议论。第五 有关立嗣的议论。第六 独子兼祧例。第七 奏议及通告。第八 给俸规定。第九 妻、妾、婢生子及奸生子财产继承的规定。第十 义子、过房子财产继承的规定。第十一 旗人亲生女儿财产继承的规定。第十二之一 遗书。第十二之二 阄书 第十三 遗嘱阄书约字 第十四 嘱书 第十五 嘱书 第十六 嘱阄分字 第十七 阄分愿约书 第十八 阄分合约字 第十九 阄分单字 第二十 阄书约字人 第二十一 阄分合约字 第二十二 阄书字 第二十三 阄分田地家业字 第二十四 阄书 第二十五 阄分合约字 第二十六 托付字 第二十七 付托阄约字 第一 嗣子承继宗祧的法律规定 凡是立嫡子而违法的,杖责八十。嫡妻年满五十岁以上而没有儿子的,可以立庶出的长子;不立长子的,罪责也相同。若收养同宗之人为子,而养父母没有儿子,或亲生父母已有儿子却把他舍弃,杖责一百,发付给养父母收管。若养父母已有亲生子,以及亲生父母没有儿子而想要领回的,听其乞养异姓义子;若因此扰乱宗族,杖责六十。若把儿子给异姓之人为嗣,罪责相同。该子归还本宗;被遗弃的三岁以下小儿,即使是异姓,仍准许收养,可以随养父母姓,但不得因为没有儿子就立为嗣子。若立嗣,虽属同宗,但尊卑次序错乱,罪责也如此;其子也归还本宗,改立应当承继之人。若庶民之家收养良家男女作为奴婢,杖责一百,立即释放,使其恢复良民身份。第二 官员袭荫的法律规定 凡文武官员中应当袭荫的,一律命嫡长子孙承袭;如果嫡长子孙有故(或死亡、患病、犯奸盗等),由次子孙承袭。若没有嫡次子孙,才允许庶出的长子孙袭荫。若没有庶出子孙,允许由弟弟、侄子中应当承继的人袭荫;若庶出子孙以及弟侄不按次序越级承袭,杖责一百,徒刑三年(仍按次序袭荫)。其子孙中应当承袭的(由本管各官查验明白并作保),移文该部奏请承袭并支领俸禄。如果承袭的子孙年幼,等到年满一十八岁才参加朝参和公役。确认绝嗣、没有人可以承袭的,准许本人妻妾子女依例申领俸给,以终身供养。若把异姓外人乞养为子,蒙骗官府、冒充承袭,乞养子杖责一百,发往边远地方充军;本家所领取的俸给,自事情败露之日起截住停止。他人教唆其越级冒充的,与犯人同罪。有关官司明知其越级冒充却听任办理的,与犯人同罪。不知情的,不治罪;若收受财物,串通作保查验,因而枉法,则从重论处。第三 世职官员革退的规定 凡世袭官员因犯罪被革退,按例不准由本犯的子孙承袭的,其世职由亲兄弟承继;没有亲兄弟,就由兄弟的子孙承袭。若没有亲兄弟及兄弟的子孙,最终又被革除,无论官职大小,都要把原来建立功勋的情形、获罪的缘由以及原来立官者的子孙一并查明,奏请圣旨裁定。第四 有关宗法的议论 《丧服小记》说:“别子作为祖(别子,是指诸侯嫡子的弟弟;别子即另立的嫡支。作为祖,是指另立一支,成为后世的始祖)。继承别子的嫡长子,成为大宗(指别子的嫡长子,继承别子,和族人形成百世不迁的大宗)。继承祢的,成为小宗(指别子的次子,由他的长子继承自己成为小宗,而同父兄弟都以他为宗)。有百世不迁的大宗,也有五世以后就迁祧的小宗。” 第五 有关立嗣的议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