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史藏台湾私法人事编八

第三节蓄妾

史藏 · 别史 · 已译 · 第 179–180 段

立喜配字人台南市水仙宫边街二十一番户卢郑氏来,原籍台南厅文贤里大甲庄,与前夫王荐亲生长女姓王名唤卫即,年登十五岁,辛卯年五月十二日吉时生,今托媒人说合,愿配与台南市三四街林益斋官为妾,明议收过聘金光银壹百八拾元,即日同媒收讫。合立喜配字壹纸为据。

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日为媒人□□□

旧历乙巳十月日知见人□□□

立喜配字人□□□

第二主婚书字

立主婚书字人许有成,缘家内成有养一孙苗媳萧氏,名唤腰娘,年方拾七岁,标梅迨吉,尚未匹配良人。于是托媒引嫁于基隆张达源为侧室。时凭媒三面议定聘金壹百六拾元;娶入家内以为侧室,永谐伉俪。腰娘自此以后,百子千孙,螽斯衍庆,大振门楣,皆是张家鸿福,与萧、许别姓无干。此系二比喜悦,各无抑勒,口恐无凭,有成立此婚书一幅付源收执,以为百年偕老之谊是实,执照。

即日同媒有成亲收婚书内聘金壹百六拾元正,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戊戌八月日代笔人林中央

为媒人何门张氏黄德源

知见人次妇李氏

在场人孙受

立主婚书人金包里堡许有成

第三卖身妾字

立卖身妾字人林有章,有同结发妻陈氏生下长女一人,名唤王莲,年登十五岁,当时及笄,尚未婚嫁。今因家中贫苦,日食难度,愿将此长女字于人为妾,是以托媒人撮合于吴敏官,出卖以为小妾。即日三面议定身价银贰百大元正;其银有章同媒亲收足讫,其女听吴敏官择日完娶过门为妾。保此女系有章同妻陈氏亲生之长女,并无别收他人聘礼及拐骗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事,有章一力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过门之后,生子传孙,继继承承,是有章所厚望也。一卖千休,万藤永断,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即立卖身妾字壹纸,付买主收执,为后日之照。

即日有章同媒亲收过字内洋银贰佰大元正足讫,照。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日代笔人蔡文炳

为媒并保证人康阿秀

场见人亲母陈氏

立卖身妾字人亲父林有章

第四愿配亲女为妓妾字

立愿配亲女为妓妾字人彭门张氏,同夫彭江水亲生女儿一口,名唤市娘,年登十七岁,癸未年三月十三日未时瑞生,尚未婚配。因不幸氏夫早逝,愿将此女出配于人为妾,托媒引就与水田郑镇舍承娶,当旦三面议定聘仪银一百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媒交张氏亲收足讫,该女儿任从郑镇舍择吉过门,纳为妓妾。登门进益,瓜瓞连绵,螽斯衍庆,宜家宜室,永遂好逑,张氏不敢异言。保此女委系张氏同夫亲生,并无别配以及抱养等情;如有藉端不明等情,氏应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郑家之事。此乃凭媒议定,甘愿悦从,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配亲女为妓妾字一纸,付为照。

批明:即日同媒并张氏亲收过字内聘仪一百四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五年四月日代笔人戴金铭

为媒人曾省凉朱发

在场见彭日喜

立愿配亲女为妓妾字人彭门张氏

第五卖女为妾字

立卖女为妾字人郡城内某街□□□,有亲生次女名□□,年方□□□岁,因家计穷苦,债累垒垒,追逋者不容宽限,情急难已,爰与妻□氏相商,将此女托媒引卖与□□为妾,议定身价银三百大元;其银即日同媒收讫,其女随即送交□□以为侧室之用。自卖之后,葛藤永断,不敢别生枝节,亦不敢再言找赎。保此女系是□亲生次女,并无来历不明,亦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如有等情,自出首抵挡,不干□□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字壹纸存据。

即日同媒收过身价银三百大元足,再照。

光绪□□年□月□□日为媒人□□□

知见妻□□□

立卖女为妾字人郡城内□□□

代书人□□□

第六主婚凭准字

立主婚凭准字人南投堡色尾庄杨深井,妻寥心妇仔,有生下一长女杨阿血,年登二十二岁。今因长大成人,意欲婚配,井夫妻相议,外凭媒引就向与邱罗汉出首承受为妾。时三面议定聘金银叁拾大元正;其银、字即日同媒交收足讫,随将此长女交付与邱罗汉为妾。明约其日后杨血生子传孙,与杨家无干,乃是邱家之洪福。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主婚凭准字壹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其日后杨深井、寥心妇仔百年之老,罗汉应赠龙银拾元以为丧费之用,再照。

光绪二十七年旧历五月日代笔人洪文

为媒人廖高

立主婚凭准人杨深井廖心妇

第七甘愿卖妾字

译立下喜配文书的人,是台南市水仙宫边街第二十一番户卢郑氏来。她原籍台南厅文贤里大甲庄,是前夫王荐亲生的长女,姓王,名叫卫即,年满十五岁,辛卯年五月十二日吉时出生。如今托媒人说合,愿意把她配给台南市三四街林益斋官作妾,明白议定收取聘金光银壹百八拾元;当日由媒人陪同收足。共同立下喜配文书壹纸作为凭据。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日,作媒人□□□。旧历乙巳十月日,知见人□□□。立喜配文书人□□□。第二 主婚书字。立下主婚书文书的人是许有成。因家中有一名养大的孙辈童养媳萧氏,名叫腰娘,年仅拾七岁,正值婚嫁年龄,尚未配给良人,于是托媒人将她嫁给基隆张达源作侧室。当时凭媒人三方议定聘金壹百六拾元;娶入家中作为侧室,永远和谐相处。腰娘从此以后,如果生育众多子孙、家族兴旺、光耀门楣,都是张家的福分,与萧、许两姓无关。此事是双方欢喜同意,没有强迫;只因口说无凭,现立下婚书一幅交给张达源收执,以此作为百年偕老婚姻关系的凭据。当日由媒人陪同,许有成亲自收足婚书中所载聘金壹百六拾元正,另作凭证。光绪二十四年戊戌八月日,代笔人林中央。作媒人何门张氏、黄德源。知见人次妇李氏。在场人孙受。立主婚书人金包里堡许有成。第三 卖身妾字。立下卖身为妾文书的人是林有章。他与结发妻陈氏生有一个长女,名叫王莲,年满十五岁,当时已经及笄,尚未婚嫁。如今因家中贫困,连每日饮食都难以维持,愿意把这名长女许给他人为妾,因此托媒人撮合给吴敏官,出卖给他作为小妾。当日三方议定身价银贰百大元正;银钱由有章和媒人亲自收足,女儿听任吴敏官择日迎娶过门为妾。保证此女确是有章与妻子陈氏亲生的长女,没有另收他人聘礼,也没有拐骗或来历不明等情形;如有这些事情,有章愿出面全力承担,与买主无关。她过门以后,若生子传孙、代代继承,是有章最大的愿望。一经卖出,所有关系永远断绝;只因口说无凭,现为取得凭据,特立卖身妾文书壹纸,交给买主收执,作为日后凭证。当日有章由媒人陪同,亲自收足文书中所载洋银贰佰大元正,作为凭证。光绪十二年十二月日,代笔人蔡文炳。作媒人并保证人康阿秀。在场见证人亲母陈氏。立卖身妾文书人亲父林有章。第四 愿配亲女为妓妾字。立下愿意把亲生女儿配给他人为妓妾文书的人,是彭门张氏。她与丈夫彭江水亲生有一个女儿,名叫市娘,年满十七岁,癸未年三月十三日未时出生,尚未婚配。因张氏不幸早年丧夫,愿意把女儿嫁给他人为妾,便托媒人找上水田郑镇舍,由郑镇舍出资承娶。当日三方议定聘仪银一百四十大元正;银钱当日由媒人陪同,张氏亲自收足。该女任由郑镇舍择吉日迎娶过门,纳为妓妾。希望她进门后家业兴旺、子孙绵延、家族繁衍,夫妻和睦,永结良缘;张氏不得提出异议。保证此女确是张氏与丈夫亲生,并没有另行许配或抱养等情形;如有借故隐瞒、来历不明等事情,张氏应出面全力承担,与郑家无关。这是凭媒人议定、双方甘愿同意之事,彼此不得反悔;只因口说无凭,现为取得凭据,共同立下愿配亲女为妓妾文书一纸,交付保存为凭。〔原文数字、纪年保留:一口〕 批明:当日由媒人陪同,张氏亲自收足文书中所载聘仪一百四十大元正,另作凭证。光绪十五年四月日,代笔人戴金铭。媒人曾省凉、朱发。在场见证人彭日喜。立愿将亲生女儿配给彭门张氏为妓妾的人。第五,卖女为妾契字。立卖女为妾契字的人,是郡城内某街□□□。我有亲生次女一人,名叫□□,年方□□□岁。因家计贫困,债务重重,追讨欠款的人不肯宽限,事情紧迫,实在无法应付,于是同妻子□氏商量,将此女托媒人带领,卖给□□为妾,议定身价银三百大元。这笔银钱当天已经同媒人收讫,女儿也随即交给□□作为侧室。卖出之后,双方纠葛永远断绝,不敢另生枝节,也不敢再提找价赎回。保证此女确是□亲生的次女,没有来历不明或其他纠葛,也没有典当、借贷他人财物而造成妨碍;如有这类情形,由本人出面承当抵挡,与□□无关。此事是双方自愿,各自不得反悔。只因口头说法恐怕没有凭据,现合立契字一纸留存为证。当天同媒人收足身价银三百大元,再照。光绪□□年□月□□日,媒人□□□。知见人、妻□□□。立卖女为妾契字的人,郡城内□□□。代笔人□□□。第六,主婚凭准字。立主婚凭准字的人是南投堡色尾庄杨深井,妻子寥心妇仔。二人生有一个长女杨阿血,年满二十二岁。如今女儿已经长大成人,想要为她婚配,杨深井夫妻商议后,托媒人说合,招邱罗汉入门承受为妾。经三方当面议定聘金银三十大元整;银钱和契字当天同媒人交收完毕,随即把这名长女交给邱罗汉为妾。明白约定:日后杨阿血生子传孙,与杨家无关,都是邱家的洪福。此事是双方甘愿,各无反悔。只因口头说法恐怕没有凭据,现立主婚凭准字一纸,交付执持为证。再批明:日后杨深井、寥心妇仔年老去世时,邱罗汉应赠龙银十元,作为丧葬费用,再照。〔原文数字、纪年保留:百年〕 光绪二十七年旧历五月日,代笔人洪文。媒人廖高。立主婚凭准字的人杨深井、廖心妇。第七,甘愿卖妾契字。

立甘愿卖妾字人台南市第□区□□□街□□番户□□□,于光绪□□年□□月曾买过同市□□街□□番户□□之艺妓为妾,用去身价银五百大元。本期抱衾与裯,永备小星之用,不料□自入门之后,不遵家教,屡触母怒,□思为人子不能承亲之欢,反以此贻母氏之忧,置此何益。因与母相商,仍将此妾卖与同市□□街□□番户□□为妾,愿减收身价,议定七三银三百大元,一卖千休,□丝永断。保此妾系是□□用身价明买,并无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自出首抵挡,不干□□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卖妾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字一纸,合共二纸,送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来身价银三百大元正,再照。

光绪□□年□□月□日知见人□□□

为中人□□□

立卖妾字人□□□

代笔人□□□

第八招婚字

立主招婚字人彭连发,情因有孙女名唤长妹,年庚二十五岁,不幸先年长男阿安身故,留下此女承接宗祧,凭媒说合,招得李阿云为孙婿,当日凭媒言定,李家备出花红聘金百七拾大元正。自此以后,生有长男,系归于彭家为嗣;其余多生男女,系归于李家永承宗祧;倘生一子,二姓均分。夫妇调和,子孙昌盛,螽斯振振,瓜瓞绵绵。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主招婚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发实收到字内聘礼银四拾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字内仍有百叁拾元,系先日向得连家赎身,即李家备出,立批。

又批明:现带彭家坟墓一穴,清明之日,李家祭扫,立批。

又批明:现带坟墓一穴,日后生有长男,养成十六岁,即将坟墓交还彭家管理,立批。

又批明:其长妹之祖父、母三人日后登仙之期,每一人李家备出哀费拾元,立批。

光绪三十三年丙午十一月日说合媒人萧锦奎

在场见人罗连兴

依口代书人李桂芳

立主招婚人彭连发

第九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张恺记,有承买吴昌记,龚士杰鱼塭壹宗,大小六口,在安邑效忠里,坐落濑北场西南势,土名盐埕塭,东西四至,戴明上手契内,丈下则鱼塭拾玖甲陆分捌厘陆毫捌丝。前因先严在日,于光绪元年承典吴亨记契价贰仟陆佰元,嗣因昌记要缴府课,各房抽出私业划归公司变售抵缴,而此塭又系恺记承父阄分之业。迨本年十月间,昌记要缴府课迫切,议将此塭找卖恺记公司,又无银项,并因前欠借过妾张林记母利甚多,乃系丙戌、丁亥以来,因与二房接告官司,并较分长子承继长兄应分张房家产一案,及代二房累缴抚番经费叁万巨款,以致挪借外人债项尚未还明白,因无项可还仁记私款。兹又要找卖仁记此塭,爰与仁记相商,将此塭由恺记出卖,抵还前欠仁记母利银,并由仁记再备现项找买昌记,始可两全。三面议定契价六八银伍仟元;其银即日同时算找交收足讫,其塭随即封交仁记掌管收税纳粮,一卖千休,日后恺记妻子不得藉词争较,亦不得言及找赎。保此塭果系恺记阄分物业,此番始向昌记找买,与别房亲人等无干;经尽问嫡妻吴弥记不承坐外,方归仁记承坐。口恐无凭,合由恺记自出卖契壹纸,并先缴上手契壹纸,丈单壹纸,共叁纸,送执为据。其上手契尚有玖纸,因未阄分之先,被二房兰记领去,因伊应分之契未行交去,不得缴连,合批明,照。

即日同知见收过六八秤银伍仟元完足,再照。

光绪拾陆年拾壹月日经手收银知见人张和恺堂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张恺记

第四章亲子

第一 法律规定及注解

第二 部示

第三 条例

第四 原例

第五 条例

第六 条例

第七 定例及事例

第八 旨议

第九之一 谕示

第九之二 咨

第十 谕示

第十一 谕示

第十二 过房子字据

第一三 螟蛉子字据

第十四 养女契字

第一法律规定及注解其遗弃小儿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

(辑注)收养遗弃小儿,笺释谓:四岁以上不报官收养,以收留迷失子女论,非也。遗弃者,父母弃置以去,其死生不顾,三岁以下尚不能言语饮食,无人收养,必致填于沟壑,许令收养者,重在全其生也,与收留迷失之义大相悬绝;但四岁以上或能自语其姓氏里居,应当报官追查,若遂收养亦无大过,岂可照收留迷失论。假如收养四、五岁遗弃小儿,即科以杖徒重罪乎!遗弃必是小儿,然亦有不止三岁者;迷失必非小儿,然亦有小儿者。总之,遗弃与迷失不同;收养与收留亦异,收养遗弃意在哀其死;收留迷失意在利其人。

(辑注)虽异姓云者,谓遗弃小儿大概不知其姓,然亦有书留姓氏年岁者,虽知是异姓,亦听收养从姓。

(辑注)收养遗弃小儿虽许即从其姓,而注谓不得为嗣。盖收养遗弃与乞养异姓相等,皆可为义男者,养育之恩同也。皆不可以继嗣者,宗族之派不容乱也。

第二部示嘉庆十二年十二月安徽抚咨请部示。

译立甘愿卖妾契字的人,是台南市第□区□□□街□□番户□□□。在光绪□□年□□月,曾经买下同市□□街□□番户□□的艺妓作为妾,花去身价银五百大元。本来期望她侍寝相伴,长久作为妾室使用,没想到□自从进门以后,不遵守家教,屡次触怒婆母;□想到做人子女不能使父母欢喜,反而给母亲增添忧愁,留下她又有什么好处。因此同母亲商量,仍把这个妾卖给同市□□街□□番户□□为妾,愿意减收身价,议定七三银三百大元;一经卖出,双方一切纠葛永远了结,□丝毫关系也永远断绝。保证此妾是□□用身价银明白买来的,没有来历不清或其他纠葛;如有不明之处,□由本人出面承当抵挡,与□□无关。此事是双方自愿,没有任何强迫,也不得反悔。恐怕口头说法没有凭据,现合立卖妾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字一纸,共两纸,交付执持保存为证。当天同中人收足身价银三百大元整,再照。光绪□□年□□月□日,知见人□□□。中人□□□。立卖妾契字的人□□□。代笔人□□□。第八,招婚字。立主招婚字的人彭连发,因有孙女名叫长妹,年庚二十五岁。不幸先前长子阿安去世,留下这个女儿承接宗祧,于是托媒人说合,招李阿云入赘为孙婿。当日凭媒人说定,李家备出花红聘金一百七十大元整。从此以后,若生有长男,归彭家作为嗣子;其余所生男女,归李家永远承接宗祧;如果只生一个儿子,两姓平均分配。夫妻和睦,子孙昌盛,子嗣繁多,瓜瓞绵延。只因口头说法恐怕没有凭据,现立主招婚字一纸,交付执持为证。当天批明:彭连发确实收到契字中所写聘礼银四十大元整,立此批据。又批明:契字中仍有一百三十元,是前些日子向连家赎身所得,由李家备出,立此批据。又批明:现带有彭家坟墓一穴,清明节时由李家祭扫,立此批据。又批明:现带有坟墓一穴,日后若生有长男,养育到十六岁,就把坟墓交还彭家管理,立此批据。又批明:长妹的祖父、祖母三人日后去世时,李家每人备出丧费十元,立此批据。光绪三十三年丙午十一月日,说合媒人萧锦奎。在场见证人罗连兴。依口述代书人李桂芳。立主招婚人彭连发。第九,卖杜绝尽根契字。立卖杜绝尽根契字的人张恺记,有承买人吴昌记。龚士杰鱼塭一宗,大小六口,位于安邑效忠里,坐落在濑北场西南方,土名盐埕塭。东西四至,载明于上手契内;丈量为鱼塭十九甲六分八厘六毫八丝。此前因父亲在世时,于光绪元年承典吴亨记的契价二千六百元。后来吴昌记要缴纳府课,各房抽出私业划归公司变卖抵缴,而这口鱼塭又是张恺记承继父亲分产所得的产业。到了本年十月间,吴昌记急于缴纳府课,商议要把这口鱼塭找卖给张恺记的公司,但公司又没有银钱;又因为此前向妾张林记借款,拖欠母利很多。这些债务是自丙戌、丁亥年以来,因与二房打官司,以及争分长子承继长兄应分的张房家产一案,并且代二房累计缴纳抚番经费三万巨款所造成的,因此向外人挪借的债项至今还没有清楚偿还,也没有款项归还仁记的私人债款。如今又要找卖这口鱼塭给仁记,于是同仁记商量,由张恺记出卖此塭,抵还以前欠仁记的母利银,再由仁记另备现银找买给吴昌记,这样双方才能两全。三方当面议定契价为六八银五千元;银钱当天同时结算、找补并交收完毕,鱼塭随即封交仁记掌管,负责收税纳粮。一经卖出,双方一切纠葛永远了结,日后张恺记的妻子儿女不得借故争执,也不得再提找赎。保证这口鱼塭确实是张恺记分产所得的产业,这次才向吴昌记找买,与其他房亲属等无关;已经彻底询问嫡妻吴弥记,她不承认有份占有,才归仁记承受。只因口头说法恐怕没有凭据,现由张恺记出具卖契一纸,并先缴上手契一纸、丈单一纸,共三纸,交付执持为证。上手契还有九纸,因为在分产以前被二房兰记领去;由于那是他应分的契纸,尚未交回,不能一并缴连,合并批明如上。当天同知见人收足六八秤银五千元,再照。光绪十六年十一月日,经手收银、知见人张和恺堂。立卖杜绝尽根契字的人张恺记。第四章 亲子。第一 法律规定及注解。第二 部示。第三 条例。第四 原例。第五 条例。第六 条例。第七 定例及事例。第八 旨议。第九之一 谕示。第九之二 咨。第十 谕示。第十一 谕示。第十二 过房子字据。第一三 螟蛉子字据。第十四 养女契字。法律规定及注解:遗弃三岁以下的小儿,即使姓氏不同,也准许收养,并让他随养父姓。(辑注)关于收养被遗弃的小儿,笺释说:“四岁以上的小儿,如果不报官而收养,就应按收留迷失子女论处。”这话不对。所谓遗弃,是父母把孩子抛弃离去,对其死活不再过问;三岁以下的小儿还不能说话和自己饮食,如果无人收养,必然会填埋在沟壑之中。准许收养这类孩子,重点在于保全他的生命,与收留迷失子女的含义大不相同。只是四岁以上的小儿有的已经能自己说出姓氏、籍贯居处,应当报官追查;如果最终收养,也没有什么大的过错,怎么可以一概按收留迷失子女论处?假如收养四、五岁的遗弃小儿,就要科处杖刑、徒刑这样的重罪吗?遗弃的必定是小儿,但也有不止三岁的;迷失的必定不是专指小儿,但也有小儿。总之,遗弃与迷失不同,收养与收留也有区别:收养遗弃小儿,是出于怜悯,唯恐其死亡;收留迷失子女,是为了使其本人获利。(辑注)“即使姓氏不同”的意思是说,被遗弃的小儿大多不知道自己的姓氏,但也有留下姓氏、年龄等记载的;即使明知是异姓,也准许收养,并让他随养父姓。(辑注)收养被遗弃的小儿,虽然准许让他立即随养父姓,但注释说不得立为嗣子。这是因为收养遗弃小儿与乞养异姓子相同,都可以作为义子,养育之恩是一样的;但都不可以用来继承宗嗣,因为宗族支派不能因此混乱。第二,部示:嘉庆十二年十二月,安徽巡抚上咨请求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