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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钦定康济录九

钦定康济录卷四下之三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44–150 段

,即引此诗为证。然其说未详,而其法亦未大备。世云蝗有蒸变而成者,有延及而生者。不知延及而生,实始于蒸变而成。若致力水涯,不容蒸变,祸端絶矣。既成之后,非多人不能扑灭。古人言:「法在不惜,常平义仓米粟,慱换蝗蝻。」虽不驱之使捕,而四逺自辐辏矣。倘尅减迟滞,则捕者气沮。诚哉是言也。故将蝗之始末盛衰,条分于后。盖知之详,则治之切,以助为政者之万一耳。

译即引用这段诗来作为证据。但是这种说法还不够详细,捕蝗的方法也还没有完备。世人说蝗虫有的是由其他物类蒸变而成的,有的是从别处延伸蔓延而生的。却不知道延伸蔓延而生的蝗虫,其实也是源自蒸变而成的。如果在水边就下力气防治,不让它蒸变,祸患的根源就断绝了。等到蝗虫已经形成之后,不动用众多人力就无法扑灭。古人说过:「办法就在于不要吝惜,用常平仓、义仓的米粟,去换取蝗虫和蝗蝻。」这样即便不驱使人们去捕捉,四方的人自会像车辐聚集车毂一样自动汇集而来。倘若克扣减少、拖延迟滞,那么捕蝗的人就会士气低落。这话说得确实很对啊。所以现将蝗虫发生的始末和盛衰情形,逐条分述于后。因为了解得详细,治理才能切中要害,用来对施政者略有帮助罢了。

一蝗之所自起

蝗之起,必先见于大泽之涯,及骤盈骤涸之处。崇祯时,徐光啓疏以蝗为虾子所变而成,确不可易。在水常盈之处,则仍又为虾。惟有水之际,倐而大涸,草留涯际,虾子附之,既不得水,春夏郁蒸,乗湿热之气,变而为蝻,其理必然。故涸泽有蝗,苇地有蝗,无容疑也。

任昉《述异记》云:江中鱼化为蝗而食五谷。《太平御览》云:丰年蝗变为虾,此一证也。《尔雅翼》言:虾善游而好跃,蝻亦好跃,此又一证也。有一僧云:蝗有二须,虾化者须在目上,蝗子入土孶生者须在目下,以此可别。

  二蝗之所由生

蝗既成矣,则生其子。必择坚垎【音劾】黑土髙亢之处,用尾栽入土中。其子深不及寸,仍留孔窍,势如蜂窝。一蝗所下,十余形如豆粒,中止白汁,渐次充实,因而分颗。一粒中即有细子百余,盖蝻之生也。羣飞羣食,其子之下也,必同时同地,故形若蜂房,易寻覔也。

老农云:「蝻之初生,如米粟,不数日而大如蝇,能跳跃,羣行,是名为蝻。又数日,羣飞而起,是名为蝗。所止之处,喙不停啮,故《易林》名为饥虫。又数日,而孕子于地,地下之子,十八日复为蝻,蝻复为蝗,循环相生,害之所以广也。」

  三蝗之所最盛

蝗之所最盛而昌炽之时,莫过于夏秋之间。其时百谷正将成熟,农家辛苦拮据,百费而至此,适与相当,不足以供一啖之需,是可恨也。

按《春秋》至于胜国,其蝗灾书月者一百一十有一。内书二月者二,书三月者三,书四月者十九,书五月者二十,书六月者三十一,书七月者二十,书八月者十二,书九月者一,书十月者三。以此观之,其盛衰亦有时也。

  四蝗之所不食

蝗所不食者,豌豆、菉豆、豇豆、大麻、▯麻、芝麻、薯蓣及芋、桑。水中菱、芡,蝗亦不食。若将秆草灰、石灰二者等分为细末,或洒或筛于禾稻之上,蝗则不食。

有《王祯农书》及吴遵路诸事可考。植之不但不为其所食,而且可大获其利。

  五蝗之所自避

良守之所在,蝗必避其境而不入。故有牧民之责者,果能以生民为己任,省刑罚,薄税敛,直寃枉,急赈济,洗心涤虑,虽或有蝗,亦将归于乌有,而不为害矣。

如卓茂、宋均、鲁恭诸君子,载在前集,皆班班可考也。六蝗之所宜祷。

蝗有祷之而不伤禾稼者,祷之未始不可。如祷而无益,徒事祭拜,坐视其食苗,其祷也不亦大可冷齿耶?万歴四十四年六月,丹阳有蝗从西北来,蔽天翳日,民争刲羊豕祷于神。有蒲大王者,尤号灵异,凡祷之家,止啮竹树茭芦,不及五谷。有一朱姓者,牲醖悉具,见蝗已过,遂止而不祷。须臾,蝗复回,集于朱田,凡七亩尽啮而去,邻苗不损一頴。

译一 蝗虫产生的由来

蝗虫的兴起,必定先出现在大湖泊的岸边,以及骤然涨满骤然干涸的地方。崇祯年间,徐光启上疏认为蝗虫是虾子变化而成的,这确凿无疑。在水常年充盈的地方,虾子仍然变回虾。只有在有水的地方,忽然大旱干涸,水草留在岸边,虾子附着在草上,既得不到水,春夏之际暑气蒸腾,趁着湿热之气,就变化成蝻虫,这个道理是必然的。所以干涸的湖泽有蝗虫,芦苇地有蝗虫,这是不容怀疑的。

任昉《述异记》说:江中的鱼变化为蝗虫而吞食五谷。《太平御览》说:丰年时虾变为蝗虫,这是一个证据。《尔雅翼》说:虾善于游动而喜欢跳跃,蝻虫也喜欢跳跃,这又是一个证据。有一位僧人说:蝗虫有两根须,虾变化来的须长在眼睛上方,蝗虫的卵入土孳生出来的须长在眼睛下方,凭这个可以区分。

二 蝗虫是怎样繁殖出来的

蝗虫已经长成,就繁殖它的后代。必定选择坚硬(音劾)的黑色高地,用尾部插入土中产卵。卵入土不到一寸深,还留有孔洞,形状像蜂窝一样。一只蝗虫产下十几粒卵,形状像豆粒,中间只是白色的汁液,逐渐充实,因而分裂成一颗颗。一粒卵中就有细小的卵子一百多个,这就是蝻虫的产生方式。蝗虫成群飞行成群觅食,它们产卵的时候,必定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所以形状像蜂房,容易寻找。

老农说:「蝻虫刚生出来时,像米粒一样大,不过几天就长得像苍蝇那么大,能跳跃,成群行动,这就叫做蝻。再过几天,成群飞起,这就叫做蝗。它们停留的地方,嘴巴不停地啃食,所以《易林》称它为饥虫。再过几天,就在地里产卵,地下的卵,十八天后又变成蝻,蝻又变成蝗,如此循环相生,这就是灾害之所以广泛蔓延的原因。」

三 蝗虫最盛的时候

蝗虫最兴盛猖獗的时候,莫过于夏秋之间。这个时候各种谷物正要成熟,农家辛苦经营、拮据度日,花费了各种代价才到这个时候,恰好与蝗虫成灾相遇,收成不够供一口吃的,这真是令人痛恨啊。

按《春秋》一直到前朝,记载蝗灾按月份的共有一百一十一次。其中记载在二月的有二次,记载在三月的有三次,记载在四月的有十九次,记载在五月的有二十次,记载在六月的有三十一次,记载在七月的有二十次,记载在八月的有十二次,记载在九月的有一次,记载在十月的有三次。由此看来,蝗灾的盛衰也是有时节规律的。

四 蝗虫不吃的东西

蝗虫不吃的东西,有豌豆、绿豆、豇豆、大麻、〇麻、芝麻、山药以及芋头、桑树。水中的菱角、芡实,蝗虫也不吃。如果把秸秆灰、石灰这两样等分磨成细末,洒在或筛在稻禾上面,蝗虫就不吃了。

这些都可以在《王祯农书》以及吴遵路等人的记载中考证到。种植这些作物不但不会被蝗虫吃掉,而且可以获得很大的利益。

五 蝗虫自行躲避的地方

贤良太守所在的地方,蝗虫必定会避开那个境域而不进入。所以担负治民之责的人,如果真能把百姓当作自己的责任,减省刑罚,减轻赋税,纠正冤枉,急于赈济,洗心涤虑,即便有蝗虫,也终将化为乌有,而不会造成危害了。

像卓茂、宋均、鲁恭这些贤良之人,事迹记载在前面的集子里,都是一一可以考证的。

六 蝗虫可以祈祷的方面

有些地方向蝗虫祈祷而蝗虫不伤害庄稼,祈祷也未尝不可以试一试。但如果祈祷了却没有效果,白白举行祭拜,眼睁睁看着庄稼被吃掉,这样的祈祷难道不是很可笑吗?万历四十四年六月,丹阳有蝗虫从西北方向飞来,遮天蔽日,百姓争相宰杀猪羊向神灵祈祷。有一位蒲大王,尤其号称灵验,凡是祈祷过的人家,蝗虫只啃食竹子树木和茭白芦苇,不侵犯五谷。有一户姓朱的人家,祭品都已备齐,看见蝗虫已经飞过,就没有再祈祷。不一会儿,蝗虫又飞回来,聚集在朱家的田里,七亩地全被啃食殆尽,邻家的庄稼却一株都

其事亦可异也。至于开元四年,山东大蝗,祭拜之而坐视其食苗,此一祷也不可谓愚之至哉?

  七蝗之所畏惧

飞蝗见树木成行,或旌旗森列,每翔而不下。农家若多用长竿挂红白衣裙,羣然而逐,亦不下也。又畏金声、炮声,闻之逺举。鸟铳入鐡砂,或稻米击其前行,前行惊奋,后者随之而去矣。

凡蝗所住之处,片草不存。一落田间,顷刻千亩皆尽。故欲逐之,非此数法不可以类而推。爆竹、流星皆其所惧,红绿纸旗亦可用也。

  八蝗之所可用

蝗若去其翅足,曝干,味同虾米,且可久贮而不壊。以之食畜,可获重利。

【明】陈龙正曰:蝗可和野菜煮食,见于范仲淹疏中。崇祯辛巳年,嘉湖旱蝗,乡民捕蝗饲鸭,鸭最易大而且肥。又山中人养猪,无钱买食,捕蝗以饲之。其猪初重止二十斤,旬日之间,肥而且大,即重五十余斤。始知蝗可供猪鸭,此亦世间之物性有宜于此者矣。又有云:蝗性热,积久而后用更佳。

  九蝗之所由除

蝗在麦田、禾稼、深草之中者,毎日清晨尽聚草稍,食露体重,不能飞跃,宜用筲箕、栲栳之类左右抄掠,倾入布囊。或蒸,或煮,或捣,或焙,或掘坑焚火,倾入其中。若只掩埋,隔宿多能穴地而出。

蝗在平地上者,宜掘坑于前,长濶为佳,两旁用板或门扇等类接连,八字摆列,集众发喊,手执木板,驱而逐之入于坑内。又于对坑用扫帚十数把,见其跳跃往上者,尽行扫入,覆以干草,发火烧之。然其下终是不死,须以土压之,过一宿乃可。一法,先燃火于坑内,然后驱而入之。《诗》云:“去其螟螣,及其蟊贼,毋害我田穉。田祖有神,秉畀炎火。”此即是也。

蝗若在飞腾之际,蔽天翳日,又能渡水,扑治不及,当候其所落之处,纠集人众,各用绳兜兜取,盛于布袋之内,而后致之死。

此上三种之蝗,见其既死,仍集前次用力之人,舁向官司,或钱或米,易而均分。否则有产者或肯出力,无产者谁肯殷勤?古人立法之妙,亦尝见之于累朝矣,列之于后。

  十蝗之所可灭

有灭于未萌之前者,督抚官宜令有司查地方有湖荡水涯及乍盈乍涸之处,水草积于其中者,即集多人,给其工食,侵水芟刈,敛置髙处,待其干燥,以作柴薪;如不可用,就地烧之。

有灭于将萌之际者,凡蝗遗子在地,有司当令居民里老时加寻视,但见土脉坟起,即便去除,不可稍迟时刻,将子到官易粟听赏。

有灭于初生如蚁之时者,用竹作搭,非惟击之不死,且易损壊,宜用旧皮鞋底或草鞋旧鞋之类,蹲地掴搭,应手而毙,且狭小不伤损苗种,一张牛皮可裁数十枚,散与甲头,复可收之,闻外国亦用此法。

译没有受损。这件事也是很奇异的。至于开元四年,山东发生大蝗灾,祭拜神灵却眼睁睁看着庄稼被吃光,这样的祈祷难道不能说是极其愚蠢的吗?

七 蝗虫所畏惧的东西

飞蝗看见成行的树木,或者密集排列的旗帜,往往会盘旋而不落下。农家如果多用长竿挑起红白色的衣裙,成群地驱赶它们,蝗虫也不会落下。蝗虫又害怕锣声、炮声,听到就飞得远远的。用鸟铳装填铁砂,或者用稻米射击飞在前面的蝗虫,前面的受惊飞起,后面的就跟着一起飞走了。

凡是蝗虫停留过的地方,寸草不留。一旦落到田间,顷刻之间几千亩地就被吃光。所以要驱赶它们,除了这几种方法,可以类推其他方法。爆竹、流星都是它们所惧怕的,红绿纸旗也可以使用。

八 蝗虫可以利用的地方

蝗虫如果去掉翅膀和腿脚,晒干,味道跟虾米一样,而且可以长久贮存不坏。用来喂养家畜,可以获得很大的利益。

【明】陈龙正说:蝗虫可以和野菜一起煮着吃,这在范仲淹的奏疏中有记载。崇祯辛巳年,嘉兴湖州一带旱蝗成灾,乡民捕捉蝗虫来喂鸭子,鸭子最容易长大而且肥美。又有山里人养猪,没有钱买饲料,就捕捉蝗虫来喂猪。那些猪起初只有二十斤重,十来天之间,就长得又肥又大,重达五十多斤。这才知道蝗虫可以供猪鸭食用,这也是世间万物各有其适宜之处啊。又有人说:蝗虫性热,积存久了以后再用效果更好。

九 蝗虫是怎样被清除的

蝗虫躲在麦田、庄稼、深草之中的,每天清晨都聚集在草梢上,因为露水打湿了身体沉重,不能飞跳,适宜用筲箕、栲栳之类的工具左右抄取,倒入布袋。或者蒸,或者煮,或者捣,或者焙,或者挖坑点火,把蝗虫倒进坑里烧掉。如果只是掩埋,隔一夜蝗虫大多能钻地而出。

蝗虫在平地上的,适宜在前面挖坑,坑要挖得又长又宽为好,两旁用木板或门扇之类的东西接连起来,摆成八字形,聚集众人一起呐喊,手拿木板,驱赶蝗虫进入坑内。又在坑对面用十几把扫帚,看见跳跃向上的蝗虫,全部扫进坑里,盖上干草,点火焚烧。但坑下的蝗虫终究不会全死,必须用土压实,过一夜才行。还有一种方法,先在坑内点上火,然后把蝗虫驱赶进去。《诗经》说:“去除那螟虫螣虫,以及那蟊虫贼虫,不要伤害我田里的禾苗。田祖有神灵,把它们扔进烈火之中。”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蝗虫如果正在飞腾之际,遮天蔽日,又能渡水而过,扑打救治来不及,就应当等它们落下的地方,召集众人,各自用绳网兜取,装进布袋里,然后再把它们弄死。

以上三种(处置蝗虫的)方法,看到蝗虫已经死了,仍要召集前次出力的人,抬到官府,用钱或用米,兑换后均分。否则有产业的人或许肯出力,没有产业的人谁肯尽心尽力呢?古人立法的巧妙之处,也曾经在历代能够看到,现罗列在后面。

十 蝗虫可以被消灭的方法

有在蝗虫尚未萌生之前就消灭的方法,督抚官应当命令有关衙门查明地方上有湖泊池塘及水边、以及乍涨乍涸的地方,如果水草聚积在其中,就召集众人,给他们工钱粮食,趁着有水时割除水草,收集堆放在高处,等它干燥后当柴薪使用;如果不能用,就地烧掉。

有在蝗虫将要萌生之际就消灭的方法,凡是蝗虫留下卵子在地里的,有关衙门应当命令居民里老经常巡查察看,只要看见地面隆起,就立即挖除,不能稍有耽搁,把卵子交到官府,用粮食换取并给予奖赏。

有在蝗虫刚孵化像蚂蚁那么大时就消灭的方法,用竹子做的工具去拍打,不但打不死,而且容易损坏,应该用旧皮鞋底或草鞋旧鞋之类的东西,蹲在地上拍打,一拍就死,而且工具窄小不会损伤庄稼苗种,一张牛皮可以裁成几十片,分给各甲的甲头,用完还可以收回,听说外国也用这种方法。

有在蝗

有灭于成形之后者,既名为蝻。须开沟打捕,掘一长沟,沟之深广各二尺,沟中相去丈许,即作一坑,以便埋掩。多集人众,不论老幼,沿沟摆列,或持扫帚,或持打扑器具,或持鐡锸。毎五十人用一人鸣锣,蝻闻金声则必跳跃,渐逐近沟。锣则大撃不止,蝻惊入沟中,势如注水。众各用力,扫者自扫,扑者自扑,埋者自埋,至沟坑俱满而止。一村如此,村村若此,一邑如是,邑邑皆然,何患蝻之不尽灭也。

谨案:四法果能行之于未成、将成、已成之后,丑类自灭,何至蝗阵如云,荒田如海?但穷民非食不生,茍不厚给,活其身家,谁肯多人合力?不尽灭之而不已哉!虽然,给之厚矣,有司若不亲加料理,乌知弗为吏胥之所侵食也?故扑除之法有二:一在责重有司,一在厚给众力。敢录前人之善政,以为后世之芳规,视之者幸无忽焉。

  责重有司之例

唐开元四年夏五月,勅委使者详察州县勤惰者,各以名闻。

谨案:有此明诏,有司尚敢因循而不捕乎?故连嵗蝗灾而不至大饥者,罚在有司故也。

宋淳熙勅:诸蝗初生,若飞落地,主隣人隠蔽不言,耆保不即时申举扑除者,各杖一百。许人告报,当职官承报不受理,及受理而不亲临扑除,或扑除未尽而妄申尽浄者,各加二等。

谨案此勅初责地主隣人,未尝不是;末重当职官贠,尤为敦本之论。得捕蝗之要法,所欠者耆保诸人吿而能捕者,絶无赏给,尚无以为鼓舞之道耳。

明永乐九年,令吏部行文各处有司,春初差人巡视境内,遇有蝗虫初生,设法捕扑,务要尽絶。如或坐视,致令滋蔓为患者,罪之。若布按二司不行严督所属巡视打捕者,亦罪之。毎年九月行文,至十月再令兵部行文军衞,永为定例。

谨案此则专罪有司之不力,而又委其任于布按。噫!法至是而无以加矣。昔徐光啓疏中有云:“主持在各抚按,勤事在各郡邑,尽力在各小民。”羙哉!数语也。又陈氏有云:“捕蝗之令,当严责其有司。”盖亦“一家哭何如一路哭”之意。古之良吏,蝗不入境;有事于捕,已可愧矣。捕复不力,虽严罚,岂为过耶?斯言诚可采也。厚给捕蝗之例。

晋天福七年,飞蝗为灾,诏有蝗处,不论军民人等,捕蝗一斗者,即以粟一斗易之。有司官贠、捕蝗使者,不得少有掯滞。

谨案:捕蝗一斗,得粟一斗,非捕蝗而捕粟矣。小民何乐而不为?有司若果奉行,蝗必尽捕而无疑矣。

宋熙宁八年八月,诏有蝗蝻处,委县令佐躬亲打扑,如地方广濶,分差通判、职官、监司、提举分任其事,仍募人得蝻五升或蝗一斗,给细色谷一斗,蝗种一升,给粗色谷二升,给银钱者,以中等值与之,仍委官烧瘗,监司差官覆按,倘有穿掘、打扑损伤苗种者,除其税,仍计价官给地主钱数。

译虫已经长成之后消灭的方法,这时已经叫做蝻虫了。必须开沟捕捉,挖一条长沟,沟的深度和宽度各二尺,沟中每隔一丈左右,就挖一个坑,以便掩埋。召集大批人众,不论老幼,沿沟排列,有的拿扫帚,有的拿打扑的器具,有的拿铁锹。每五十人安排一人敲锣,蝻虫听到锣声就一定会跳跃,逐渐驱赶靠近沟边。锣声要一直不停地大力敲打,蝻虫受惊跳入沟中,情势就像流水注入一样。众人各自出力,扫的人自己扫,扑打的人自己扑打,掩埋的人自己掩埋,直到沟坑都填满为止。一个村子这样做,村村都这样做,一个县这样做,县县都这样做,何愁蝻虫不能全部消灭呢?

谨案:以上四种方法如果真能在蝗虫未成、将成、已成之后分别施行,这些害虫自然会被消灭,何至于蝗阵遮天如云,荒田一望如海?只是贫穷的百姓不吃饭就活不下去,如果不给予丰厚的报酬,养活他们自身家庭,谁肯多人合力去做这件事?如果不能全部消灭它们,是不会罢休的!虽然如此,即使报酬给得丰厚了,官府如果不亲自去料理监督,怎么知道不会被吏胥所侵吞克扣呢?所以扑灭的方法有两条:一是要严格追究有关官员的责任,一是要给出力者丰厚的报酬。斗胆记录前人的良好政绩,作为后世的良好典范,看到这些的人希望不要忽视。

责重有司之例(严格追究官员责任的先例)

唐开元四年夏五月,敕令派使者详细考察州县官员的勤惰情况,各自把姓名上报。

谨案:有了这样明确的诏令,有关官员还敢因循怠惰而不去捕蝗吗?所以连年蝗灾却不至于酿成大饥荒,就是因为处罚落到了有关官员身上的缘故。

宋淳熙年间敕令:凡蝗虫刚出生,或者飞落到地上,地主邻人隐瞒不报,耆保不立即申报捕除的,各打一百杖。允许有人告发,如果当职官员接到报告不受理,或者受理了却不亲自到场督促捕除,或者捕除还没有捕尽却谎称已经捕净的,各加重处罚两等。

谨案:这道敕令起初处罚地主邻人,未尝不对;后面加重处罚当职官员,尤其是抓住了根本的说法。这算是捕蝗的关键方法,所欠缺的是耆保等人如果能够举报并捕捉蝗虫的,却完全没有奖赏,还是缺少鼓舞人心的办法罢了。

明永乐九年,命令吏部行文各处有关衙门,春初派人巡视境内,遇到蝗虫刚出生,设法捕除,务必要全部消灭。如果有坐视不管,导致蔓延成灾的,要治罪。如果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不严格督促所属官员巡视捕捉的,也要治罪。每年九月行文,到十月再命令兵部行文军卫,永远作为定例。

谨案:这道法令专门追究有关官员不尽力的责任,而又把这个任务委托给布按二司。啊!法令到了这个地步已经无以复加了。当年徐光启的奏疏中说:“主持工作在于各巡抚巡按,勤于事务在于各郡县,尽心出力在于各百姓。”说得真好啊!这几句话。陈氏又说:“捕蝗的命令,应当严格追究有关官员的责任。”这也是“一家哭不如一路哭”的意思。古代的良吏,蝗虫不进入他的境域;有蝗虫要去捕捉,已经是很惭愧的事了。捕捉还不尽力,即使严厉处罚,难道算过分吗?这话确实可以采纳。

厚给捕蝗之例(给捕蝗者丰厚报酬的先例)

晋天福七年,飞蝗成灾,下诏凡有蝗虫的地方,不论军人百姓,捕到蝗虫一斗的,就用一斗粟米换取。有关官员和捕蝗使者,不得有丝毫拖延阻滞。

谨案:捕蝗一斗,得粟一斗,这不是捕蝗而是捕粟啊。百姓哪能不乐意去做呢?有关官员如果真能照此执行,蝗虫必定能全部捕尽,这是毫无疑问的。

宋熙宁八年八月,下诏凡有蝗蝻的地方,委派县令佐官亲自打捕,如果地方广大,就分派通判、职官、监司、提举分别负责这件事,还招募百姓,捕到蝻虫五升或蝗虫一斗的,给予细粮一斗,蝗虫卵一升的,给予粗粮二升,如果发给银钱的,按照中等价格给付,还委派官员烧毁掩埋蝗虫,由监司派官员核查复检,如果有因挖掘、打扑而损

谨案此诏给谷既云详尽,而又偿及地主所损之苗,不但免税,而且偿其价数。噫!捕蝗而至此诏,可云无间然矣。

绍兴间,朱熹捕蝗,募民,得蝗之大者一斗,给钱一百文,得蝗之小者,毎升给钱五百文。

谨案:蝗蝻有大小之分,贤者别之最清。盖害人之物,除之宜早,不可令其长大而肆毒也。故捕蝗者不可惜费,得蝗之小者,宁多给之而勿吝也。盖小时一升,大则岂止数石?文公给钱,大小逈异,不可为捕蝗之良法欤?

明万歴四十四年,御史过庭训山东赈饥疏内有云:「捕蝗男妇,皆饥饿之人。如一面捕蝗,一面归家吃饭,未免稽迟时候。遂向市上买麫做饼,挑于有蝗去处,不论逺近大小男女,但能捉得蝗虫与蝗子一升者,换饼三十个。」又查得崮山隣近两厰领粮饥民一千零二十名,令其报効朝廷。今后将彼地蝗虫或蝗子捕半升者,方给米麫一升,以为五日之粮。如无,不准给与。

谨案:过御史何见之不广,而责効甚速也。尹铎之保障晋阳,冯驩之焚劵薛地,何尝责其必报?然亦未尝不报也。今过御史命人担饼易蝗,亦云小惠。且崮山饥民,升数之粟,必令有蝗而始给。彼老弱残疾,艰于行动,力不能捕蝗者,不尽死于此疏耶?

凡欲行捕蝗之法,可见不外严责有司,厚给捕者而已。但二者相因,为用缺一不可。要知捕蝗易,粟官亦易于励众,众亦乐于从。官若使不准开销,于何取给?不亦仍成画饼耶?故天子不可惜费,近臣不可防蔽,君臣一体,朝野同心,再法十宜而力行之,何患乎蝗之不除,而蝻之不灭哉?

一宜委官分任,责虽在于有司,倘地方广大,不能遍阅,应委佐贰学职等贠资其路费,分其地段,注明底册,毎年于十月内,令彼多率民夫,给以工食,芟除水草于骤盈骤涸之处,及遗子地方,搜锄务尽,称职者申请擢用,遗恶者记过待罚。

二宜无使隐匿。向系无蝗之地,今忽有之,地主隣人果即申报。除易米之外,再赏三日之粮。如敢隐匿不言,被人首吿,首人赏十日之粮。隐匿地主各与杖警,即差初委官贠速往搜除,无使蔓延获罪。

三宜多写吿示,张挂四境。不论男妇小儿,捕蝗一斗者,以米一斗易之;得蝻五升者,遗子二升者,皆以米三斗易之。盖蝻与遗子小而少故也。如蝗来既多,量之不暇,遍秤称三十斤作一石,亦古之制也。日可称千余斤矣。惟蝻与子不可一例同称,当以文公朱夫子之法为法也。

四宜广置器具。蝗之所畏服者,火炮、彩旗、金锣及扫帚、栲栳、筲箕之类。乡人一时不能备办,有司当为广置给与各厰社长,分发多人令其领用,事毕归缴。庶不徒手徬徨,此即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之意也。

译伤庄稼苗种的,就免除其赋税,还要按照地主所损失的作物估算价钱由官府补偿。

谨案:这道诏令给米既然说得如此详尽,而且还赔偿地主所损失的庄稼,不但免税,而且还赔偿相应的钱数。啊!捕蝗的政策到了这个地步,真可以说是无可挑剔了。

绍兴年间,朱熹主持捕蝗,招募百姓,捕到大蝗虫一斗的,给钱一百文,捕到小蝗虫的,每升给钱五百文。

谨案:蝗虫、蝻虫有大小的区别,贤者分辨得最清楚。害人的东西,应当尽早除掉,不能让它长大后肆意为害。所以捕蝗的人不应吝惜费用,捕到小蝗虫的,宁可多给报酬也不要吝啬。因为小时候一升,长大后岂止几石?朱文公给钱,大小差别很大,难道不能算是捕蝗的好办法吗?

明万历四十四年,御史过庭训在山东赈灾的奏疏中说:「捕蝗的男女百姓,都是饥饿之人。如果一边捕蝗,一边要回家吃饭,难免会耽误时间。于是就到市面上买面粉做成饼,挑到有蝗虫的地方,不论远近大小男女,只要能捉到蝗虫或蝗虫卵一升的,就换给三十个饼。」又查得崮山附近两个厂领粮的饥民一千零二十名,命令他们为朝廷效力。从今以后,凡是能在当地捕到蝗虫或蝗虫卵半升的,才发给米面一升,作为五天的口粮。如果没有捕到,就不准发给。

谨案:过御史怎么见识如此不广,而要求见效如此之快呢?尹铎守卫晋阳、冯谖在薛地烧毁债券,何曾要求必定得到回报?然而也未尝没有得到回报。如今过御史让人挑着饼去换蝗虫,也算是一种小恩惠了。而且崮山的饥民,那点米粮,必须要捕到蝗虫才发放。那些老弱残疾、行动不便、没有力气捕蝗的人,岂不是都要因为这道奏疏而饿死吗?

凡是要推行捕蝗的方法,可以看出不外乎是严格追究有关官员的责任、给捕蝗者丰厚的报酬这两点罢了。但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要知道捕蝗容易,官府也容易激励众人,众人也乐于听从。官府如果不准许开支报销,从哪里取得钱粮呢?那不就仍然变成画饼吗?所以天子不应吝惜费用,近臣不应蒙蔽阻隔,君臣一体,朝野同心,再按照十条建议努力施行,何愁蝗虫不能消除,蝻虫不能消灭呢?

一、应当委派官员分别负责,责任虽然在于有关官员,但如果地方广大,不能全部巡视到,应当委派佐贰、学职等官员,供给他们路费,划分他们的地段,在底册上注明清楚,每年在十月内,命令他们多带领民夫,给予工钱粮食,在骤涨骤涸的地方以及有蝗虫遗留卵子的地方铲除水草,务必搜寻彻底,做得好的应当申请提拔任用,做得不好的应当记过等待处罚。

二、应当不使人隐瞒。原本没有蝗虫的地方,如今忽然出现了,地主邻人如果立即申报。除了用米交换以外,再奖赏三天的口粮。如果敢隐瞒不报,被人举报的,举报的人奖赏十天的口粮。隐瞒的地主各自处以杖刑警戒,随即派最初委派的官员迅速前往搜索清除,不要让蝗虫蔓延而获罪。

三、应当多写告示,张挂在四境。不论男女小孩,捕到蝗虫一斗的,用米一斗交换;捕到蝻虫五升的,捕到蝗虫遗留的卵子二升的,都用米三斗交换。这是因为蝻虫和蝗卵个头小分量少的缘故。如果蝗虫来得太多,来不及一一称量,可以每三十斤统一称作一石,这也是古代的制度。这样一天可以称量一千多斤了。只是蝻虫和蝗卵不能用同样的方法称量,应当以朱文公朱夫子的方法为准则。

四、应当广泛置备器具。蝗虫所畏惧的东西,是火炮、彩旗、鸣锣以及扫帚、栲栳、筲箕之类。乡民一时不能自行备办,有关官员应当为此广泛置备发给各厂社长,分发给众人领用,事情完毕后归还。这样就不至于徒手彷徨无措,这正是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的意思。

五、应当每三里设一处厂,作为兑换蝗虫的场所。让忠厚温饱的社长、社副来负

五宜三里一厰,为易蝗之所。令忠厚温饱社长、社副司之。执笔者一人,协力者三人,共勷其事。出入有簿,三日一报,以凭稽察。敢有冐破,从重处分。使捕蝗易米者,无逺渉之苦,无久待之嗟,无挤踏之患。

六宜厚给工食。凡社长、社副、执笔等人有弊者,既当重罚;无▯者,岂可不赏?或给冠带,或送门匾,或免徭役,随其所欲而与之。其任事之时,社长、社副、执笔者共三人,毎日各给五升斛;手二人协力者,一人毎日共给一斗,分其髙下而令人乐趋。

七宜急偿损壊,因捕蝗蝻损壊人家禾稼田地,既无所收,当照亩数除其税粮,还其工本,俱依成熟所收之数而偿之。先偿其七,余三分看四边田隣所收而加足,勿令久于怨望。

八宜浄米大钱,凡换蝗蝻,不得揷和粞谷糠粃。如或给银,照米价分发,不许低昂。如若散钱,亦若银例,不许加入低薄小钱。巡视官应不时访察,以辨公私。

九宜稽察用人。社长、社副等有弊无弊,诚伪何如?用钟御史拾遗法以知之。公平者立赏,侵欺者立罚。周流环视,同于粥厰,其弊自除。

十宜立叅不职,躬亲民牧。縦虫杀人,倪若水见诮于当时;卢懐慎遗讥于后世。飞蝗尚不能为之灭,饥贼奚能使之除?司道不揭,督抚安存?甚矣,有司之不可怠于从事也。

谨案:蝗之为害,甚于水旱。民之不能去尽者,以无良法故也。今以十所阐发蝗之生灭,以十宜细说蝗之可除。曷勿事之?且古之圣王,川泽有禁,山野有官。既不滥杀,岂肯縦恶?此即驱虎豹蛇龙之意也。

宋王荆公罢相,镇金陵。是秋,江左大蝗。有无名子题诗赏心亭曰:「青苗免役两妨农,天下嗷嗷怨相公。惟有蝗虫感盛徳,又随钧斾过江东。」荆公一日饯客至亭上,览之不恱,命左右物色之,竟莫能得。

谨案:古云,瑞不虚呈,必应圣哲;妖不自作,必▯昏淫。荆公恃才妄作,天怒人怨,乖戾之气随之而行,势所必有。不思扑灭蝗蝻,反欲捕捉诗人。即或得之,亦不过江左之诗人,而能捕天下后世之诗人哉?识见不逹,新法可知。怨者多矣。

钱穆甫为如臯令,会嵗旱蝗大起,而泰兴令独绐郡将,云县界无蝗。已而蝗亦大起,郡将诘之,令辞穷,乃言县本无蝗,盖自如臯飞来,仍檄如臯,请严捕蝗,无使侵隣境。穆甫得檄,书其纸尾报之曰:“蝗虫本是天灾,实非县令不才。既是敝邑飞去,却请贵县押来。”未防传至郡下,无不絶倒。

谨案:二令皆可罢也。当此飞蝗食稼,困害良民之际,不思自罪敬警格天,一欲委罪于人,一以批辞为戏,则其平日之政必不善矣,可受百里生民之寄乎?

贺徳邵号戎庵,湖广荆门人。

译责主持。执笔记账的一人,协助出力的三人,共同协办这件事。出入都要有账簿,三天报一次,以便查核。如果有敢于冒领挪用的,从重处分。这样使捕蝗换米的百姓,没有远途跋涉的辛苦,没有长久等待的怨叹,没有拥挤践踏的祸患。

六、应当给予丰厚的工钱粮食。凡是社长、社副、执笔等人如有弊端,固然应当重罚;如果没有弊端,怎么可以不奖赏呢?或者给予冠带,或者送门匾,或者免除徭役,随他们所愿望的给予。他们办事的时候,社长、社副、执笔三人,每天各给米五升;帮手两人协助出力的,一人每天共给一斗,按照他们表现的高下分别给予,让人乐于前来效力。

七、应当迅速偿还损失。因捕蝗蝻而损坏别人家庄稼田地的,既然没有收成,应当按照亩数免除该地的税粮,偿还其耕种的成本,都依照丰收年成本该收获的数目来偿还。先偿还其中的七成,其余三成看四周邻田的收成情况再补足,不要让人长久心怀怨恨。

八、应当用足量的米和成色好的钱。凡是兑换蝗虫、蝻虫,不得掺入碎米糠秕。如果发放银子,按米价折算发放,不许高低不实。如果发放铜钱,也照银子的先例,不许掺入成色低劣的小钱。巡视官应当随时访察,以辨别是公是私。

九、应当稽查用人。社长、社副等人有没有弊端,是诚实还是虚伪,用钟御史拾遗的方法来查明。公平的人立即奖赏,侵吞欺瞒的人立即处罚。经常巡视,如同粥厂的做法一样,其中的弊端自然会消除。

十、应当立即弹劾不称职的官员,亲自治理百姓。放纵害虫害人,倪若水在当时受到讥讽;卢怀慎被后世讥笑。飞蝗尚且不能消灭,饥饿的盗贼又怎么能被消除?司道官员不揭发,督抚官员怎能安然自处?太过分了,有关官员在处理这件事上不可以懈怠啊。

谨案:蝗虫造成的灾害,比水旱之灾还要严重。百姓不能将它彻底清除,是因为没有好办法的缘故。现在用十条阐明蝗虫的产生和消灭,用十条建议详细说明蝗虫可以被清除的方法。为什么不去做呢?况且古代的圣王,河川湖泽有禁令,山野有专门的官员管理。既然不滥杀,怎么会放纵恶物呢?这正是驱除虎豹蛇龙的用意啊。

宋代王安石罢相后,镇守金陵。这一年秋天,长江下游一带发生大蝗灾。有无名氏在赏心亭上题诗说:「青苗法、免役法都妨害了农业,天下百姓哀声怨恨这位相公。只有蝗虫感念您的盛大恩德,又跟随您的仪仗渡过长江东去。」王安石有一天为客人饯行来到亭上,看到这首诗很不高兴,命令左右去寻访诗的作者,最终也没能找到。

谨案:古人说,祥瑞不会凭空出现,必定应验在圣哲身上;妖异不会自己产生,必定应验在昏庸淫乱之人身上。王安石仗恃才能而妄自作为,天怒人怨,乖戾之气随之而生,这是形势所必然的。他不去想着扑灭蝗蝻,反而想要捕捉写诗的人。即使真的抓到了,也不过是抓到江东一带的一个诗人罢了,难道能捕尽天下后世的诗人吗?见识如此不通达,新法的情况也就可想而知了。怨恨他的人真是多啊。

钱穆甫担任如皋县令,正逢年成干旱蝗虫大量出现,而泰兴县令却独自欺骗郡将,说本县境内没有蝗虫。不久蝗虫也大量出现了,郡将追问他,县令理屈词穷,就说本县本来没有蝗虫,是从如皋飞来的,于是发公文给如皋,请求严格捕蝗,不要让蝗虫侵扰邻境。钱穆甫收到公文,在公文末尾写字回复说:“蝗虫本来是天灾,实在不是因为县令没有才能。既然是敝县飞过去的,那就请贵县把它们押送回来吧。”不久这份回文传到郡府,人们无不大笑绝倒。

谨案:这两位县令都应当罢免。在飞蝗吃庄稼、百姓深受困苦的时候,不去想着自我反省、敬畏警惕以感格上天,一个只想着把罪责推给别人,一个用戏谑的言辞来应付

为诸生时,徒步入城,路过麻城,拾遗金二百两,留三日,待其人来,举而还。之后宰临邑,遇荒旱,设法赈济,全活数万人。隣境之蝗蝻云涌,而临邑独无人,皆异之。至今从祀不絶。

谨案: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始可为政。贺君昼返遗金,岂来暮夜?此蝗蝻之所以不入其境也。如以有为无除之,不急其为害也?不特伤稼,且将食人,宁独蔽天而已哉!

明顾仲礼,保定人。幼孤,事母至孝。遇嵗凶,负母就养他郡,七年始归。时蝗虫遍野,食其田苗。仲礼泣曰:「吾将何以为养母之资乎?」言未已,狂风大起,蝗虫尽被吹散,苗得不伤。

谨案:人知官清则蝗不入其境,不知人孝则风亦能吹之而散。所以忠孝感神,防如桴鼓。怨天尤人者,徒自增其罪戾耳。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康济录卷四下之四

  社仓条约

社仓论曰:救荒之术,赈济贵乎速,转运贵乎近,利赖贵乎恒久,而不在乎一时之权宜。若是乎社仓之不可不设也,审矣。但建之而不得其法,或相强于未行之前,或粉饰于举行之际,托非其人,干没是患。开发或滥,浮冐正多。推其意,原本于乡党相赒,而久且为闾里之扰累,岂非徒骛虚名而毫无实裨者乎?用集文公之条约,敢凟司牧之听闻。果能彷佛前贤设施,四境未饥者咸歌大有,将饥者悉免倒悬。能变通以善其用,则紫阳复生,而仁民之术溥矣。崇安社仓记【朱熹】乾道戊子春夏之交,建人大饥。予居崇安之开耀乡,知县事诸葛侯廷瑞以书来属予,及其乡之耆艾左朝奉郎刘侯如愚曰:「民饥矣,盍为劝豪民发藏粟,下其直以赈之?」刘侯与予奉书从事。里人方幸以不饥,俄而盗发浦城,距境不二十里,人情大震,藏粟亦且竭。刘侯与予忧之,不知所出,则以书请于县于府。时徐公嚞知府事,即日命有司以船粟六百斛沂溪以来。刘侯与予率乡人行四十里,受之黄亭歩下,归籍民口大小仰食者若干人,以率受粟,民得遂无饥以死,无不恱喜欢呼声动旁邑。于是浦城之盗无复随和,而束手就擒矣。及秋,又请于府曰:「山谷细民无葢藏之积,新陈未接,虽乐嵗不免出倍称之息,贷食豪右,而官粟积于无用之地,后将红腐不复可食。愿自今以往,嵗一敛散,既以纾民之急,又得易新以藏,俾愿贷者出息什二,又可以抑侥幸,广贮蓄。不欲者勿强,嵗或不幸小饥则弛半息,大防则尽蠲之,于以恵活鳏寡,塞祸乱源,甚大恵也。请着为例。」王公报皆施行如章。刘侯与予又请曰:「粟若分贮民家,于守视出纳不便,请仿古法为社仓以贮之。」于是为仓三亭一门▯,守舎无一不具。司会计董工役者贡士刘复、刘得舆、里人刘瑞也。

译,那么他们平日的政务必定不好,怎么能够托付百里之地百姓的生计呢?

贺德邵号戎庵,是湖广荆门人。做秀才的时候,徒步进城,路过麻城,捡到二百两遗金,留了三天,等失主来找,才把金子还给他。后来他做了临邑县令,遇到荒年干旱,设法赈济,救活了几万人。邻境的蝗蝻纷纷涌现,唯独临邑没有蝗虫,人们都感到很奇异。至今仍在从祀不断。

谨案:仰不愧于天,俯不愧于人,才可以从政。贺君白天归还遗金,哪里需要到深夜才行动呢?这正是蝗蝻之所以不进入他管辖境域的原因啊。如果把有蝗虫当作没有而放任不管,难道不是急于放任它作害吗?不但会伤害庄稼,而且将会危害到人,岂止是遮天蔽日那么简单呢!

明代顾仲礼,是保定人。幼年丧父,侍奉母亲极为孝顺。遇到荒年,背着母亲到别的郡去谋生,七年后才回来。当时蝗虫遍野,吃他家田里的庄稼。顾仲礼哭着说:「我将拿什么来奉养母亲呢?」话还没说完,狂风大起,蝗虫全被吹散,庄稼得以不受损害。

谨案:人们只知道官员清廉蝗虫就不会进入他的境域,却不知道人若孝顺,风也能把蝗虫吹散。这是因为忠孝能感动神明,其效验就像敲鼓一样迅速。那些埋怨上天责怪别人的人,只是白白增加自己的罪过罢了。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康济录卷四下之四

社仓条约

社仓论说:救荒的办法,赈济贵在迅速,转运贵在就近,利益的实惠贵在长久,而不在于一时的权宜之计。像这样看来,社仓是不可不设立的,这是很明确的。但是设立社仓如果方法不当,有的在还没有实行之前就相互勉强推行,有的在举办的时候只做表面文章,托付非人,就会有侵吞私占的祸患。发放粮食如果太滥,虚报冒领的情形就会很多。推究其本意,原本是效法乡里之间相互救济的传统,然而时间久了却成为乡里的骚扰负累,这难道不是白白追求虚名而毫无实际益处吗?现在汇集朱文公的条约,斗胆冒犯地方官员的耳目。如果真能效法前贤的施行方式,那么四境之内没有遭饥荒的都能歌颂丰年,将要遭饥荒的都能免于倒悬之苦。能够变通而妥善运用,那么就如同朱熹紫阳先生再世一般,惠民之道就广泛推行了。

崇安社仓记【朱熹】

乾道戊子年春夏之交,建州人遭遇大饥荒。我居住在崇安的开耀乡,知县诸葛廷瑞写信嘱托我,以及乡里的德高望重之人左朝奉郎刘如愚说:「百姓正在挨饿,何不劝说富豪之家发放储藏的粮食,降价出售来赈济百姓?」刘侯与我奉命行事。乡里人正庆幸没有挨饿,忽然浦城发生盗乱,距离本地不到二十里,人心大为震动,储藏的粮食也快要用尽了。刘侯与我很担忧,不知道该怎么办,就写信向县里、向府里请求。当时徐嚞担任知府,当天就命令有关部门用船运六百斛粮食沿溪送来。刘侯与我率领乡人走了四十里,在黄亭步下接收粮食,回来登记百姓家中大小人口需要供养的有多少人,按照人口比例分给粮食,百姓因此都不至于饿死,无不欢喜欢呼,声音震动了邻县。于是浦城的盗贼不再有响应附和的人,只能束手就擒了。到了秋天,又向府里请求说:「山谷中的贫苦百姓没有储备的余粮,新粮陈粮青黄不接的时候,即使是丰年也免不了要向富豪之家借贷,付出加倍的利息,而官府的粮食却堆积在没有用处的地方,日后将会发红腐烂而不能再吃。希望从今以后,每年一次收放,既可以缓解百姓的急难,又可以用新粮换掉陈粮以便储存,让愿意借贷的人支付十分之二的利息,又可以抑制侥幸取巧之人,扩大储蓄。不愿意借贷的人不强求,年成如果稍有歉收就减半收息,如果大饥荒就全部免除,从而恩惠百姓、救活鳏寡孤独,堵塞祸乱的根源,是很大的恩惠啊。请求把这订立为定例。」王公批复都按照奏章施行。刘侯与我又请求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