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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新吾吕先生实政录十一

卷之一

史藏 · 职官 · 已译 · 第 123–138 段

,自惭然。明罚敕法,责在当司。倘不厌烦屑,而一涉盻一沉思,油然下膏泽以润苍赤,即有深憾于余,余固甘之矣。仰府州掌印官即将发下书册,通行所属正佐首领官员一体遵行,勿得视为文具抄案,依准呈来。山西等处提刑按察司按察使吕为申明职掌以肃吏治以奠民生事,照得本司谬膺风纪,吏治民生皆有专责。顾民生之未奠有六:追呼苦于太滥,问断苦于太淹,拟罪苦于太密,追赎苦于太刻,拘禁苦于太易,隶卒苦于太纵。此六者皆提刑事也。吏治之不肃亦有六:虚文日甚而实政亡,厚道日隆而公法废,人事日精而民务疏,颓靡日甚而振举难,懵昧常多而精明少,为家念重而为国轻。此六者皆按察事也。本司履任数月,本无意于科条。迩来审听诸狱,观察群吏,贤者常半,质美而意向不殷,志确而才识不逮者亦常半,下焉者不尽无也。贤者嫌于自贤,既不肯以所得告友邦,友邦亦自贤也,而不得闻贤者之告,则当告莫若余,余岂容终隐默哉?昔余为令两邑,才短而心实苦。其告百执事者,诚非所能,亦得之折焉。此岂希王贺阴德,避宁成阴谴?要以仰体上帝好生之心,将顺圣天子钦恤之意耳。

译我内心深感惭愧。明确刑罚、整饬法纪,责任在于主管衙门。倘若您不嫌烦琐,能稍加留意、深思熟虑,自然地降下恩泽以滋润百姓,即使您对我有深深的遗憾,我也心甘情愿承受。

请府州掌印官员立即将下发的文书册籍,通令所属的正职、佐职及首领官员一体遵照执行,不得将其视为形式主义的文书而随意抄录存档,应按此呈报。

山西等处提刑按察司按察使吕某,为申明职掌以整肃吏治、安定民生一事,查得本司谬承风纪重任,吏治与民生皆有专门职责。

然而民生未能安定的原因有六:催征呼喝过于泛滥,审讯判决过于拖延,定罪量刑过于细密,追缴赎金过于苛刻,拘禁囚犯过于轻易,差役卒兵过于放纵。这六项都是提刑官的职责所在。

吏治未能整肃的原因也有六:虚浮文牍日益严重而实际政务荒废,宽厚之道日益盛行而公正法纪废弃,人情世故日益精明而民众事务疏漏,颓废萎靡日益严重而振奋举措难以推行,愚昧糊涂者常多而精明干练者稀少,为自家打算的念头重而为国效力的念头轻。这六项都是按察使的职责所在。

本司任职数月,本无意于制定苛细的条规。近来审理各类案件,观察众官吏,贤能者约占一半,资质美好但意向不诚恳、志向坚定但才识不足者也约占一半,下等的人并非完全没有。

贤能者嫌于自夸其贤,既不肯将自己所知的道理告知同僚,同僚也自认为贤能,却听不到贤者的告诫,那么应当告诫的人莫过于我,我岂能始终沉默不语呢?

昔日我担任两个县的县令,才识短浅而内心实在痛苦。我所告知各位执事官员的,确实不是我的能力所能完全做到的,也是从挫折中得来的教训。

这哪里是为了希求王贺那样的阴德,或躲避宁成那样的阴谴呢?主要是为了上体天好生之德,下顺圣天子钦恤百姓之意罢了。

人命(十二款)

  盗情(十一款)

  奸情(四款)

  监禁(十款)

  听讼(十二款)

  用刑(四款)

  △人命(十二款)

一人命尸亲,不是父兄伯叔,便是弟侄妻子。被殴之日,即自解衣,眼同见证。要见被殴之人,年若干岁,某月某日某时,被某人、某人用何凶器殴打某处。见今某处斜伤,长若干,阔若干;某处圆伤,横若干,围若干。青色、红色,有肿无肿,曾否皮破骨裂。某某见证,即照状式告辜。仍即台被殴之人投递到官,官亲相验,登记伤痕,限以保辜日期,责令凶犯寻医调理。案候在官身死之日,即照状式告检。官照辜状原供伤痕,依法检验。如被殴不告辜限者,除登时打死及在三日之内者,姑准检究外,其余死后告人命者,俱以假伤骗诈及自殴诬人论,不准真正人命。其辜限之日系隔月者,要查大建小建。此生死出入之界,不可不慎也。

一人命招情批详到日,实时解任赴检,当场审定,即日便具招申。如承委官真系有疾及万不得已事情,文到当即具辞,以便别委。洗冤条令赴检,不许过两时具招,不许过当日,可谓至严矣。以后委官但批到三日不赴检,检后五日不具招者,官以才力不及注考。其赴检日期亦要详开,以便查核。若提问犯人所在州县关到,当日不拘,拘到当日不发者,问官即于申呈内明开占恡疏缓缘由,庶罪有所归,不致相累。

一狱贵初情,谓犯事之始,智巧未生,情实易得。数审之后,买免多方,机械杂出,是矣。须知初勘者何官?果检验者掌印正官乎?识见精明乎?持法廉正乎?鞫狱虚慎乎?则初情乃确案也。倘初委佐贰首领、阴阳、省祭、老人才,识昏短而群小轻忽,操守卑污而供招苟且。若是,而初情宁可贵乎?故招情不厌反复,要以求当而已。成案无拘也。

一检验之时,承委官嫌其凶秽,皆不近尸。又犯人杻锁跪棚,多不同看。惟有尸亲、忤作喝报尸伤,或多增分寸,或乱报青红。间有犯人与尸亲争伤,而检官竟不经目,止执一笔为仵作誊录耳。及再更检官、再更仵作,或暗卖尸格,约与雷同分寸,或意欲轻重,多增疑似伤痕,以致两检不同,每驳四五检者,终始未能归一。是死者既以挺刃丧命于生前,又以蒸煮分尸于身后,冤雠未雪,暴露连年,则检官不慎之罪也。以后掌印正官,凡遇人命事情,严责吏仵眼,同原被干证取四不扶同甘结,便须万分详慎,务使情节了然明白,此心确然痛快,庶生死两不含冤,亦省后来屡驳屡勘躭延累岁累苦多人耳。

一有致命之处,有致命之伤:顶心、顖门、耳根、咽喉、心坎、腰眼、小腹、肾囊,此速死之处;脑后、额角、胸膛、背后、胁肋,此必死之处;肉青黑、皮破、肉绽、骨裂、脑出、血流,此致命之伤。致命之伤,当速死之处,不得过三日;当必死之处,不得过十日。若当致命之处而伤轻,或极重之伤而非致命之处,虽死于限内,当推别情,不可一槩坐死。

一、致命重伤,当致命要处死于登时,或三日之内。原告、干证定执某物殴某处,只宜于所殴之处检验伤痕,既免死者翻尸,又免生者冤诬。何者?人生一世,自少至壮,或失足磕跌,或病疾捶按,或生疮被击,或负重着坚,血不流行,伤轻与新伤着骨则红,日久或消;重伤与久伤着骨则青,终身不散。试将病死之人细一蒸刷,果全身一副白骨,则检验真足凭信。近日问官全不理会,原告、证人本说耳根一下打死,而浑身检验动数十处伤痕,上司以伤痕不对为驳辞。问官增殴打情节为比对,有左右伤痕尺寸、青红不差分毫者,如以为殴,岂两手执一般凶器而对击乎?有昏夜醉后群殴而定执某人打某处者,虽殴者亦不能自知其所殴之处,不能自记其所殴之数,而况证人乎?大抵共殴只坐殴人因由,检伤只重原伤的处,慎无刻舟胶柱,致有冤情;慎勿含糊模棱,致多驳案。

一数批检问,非以求同正,谓恐有冤抑,相与平反耳。近日承委官员,不以

译人命(十二款)

盗情(十一款)

奸情(四款)

监禁(十款)

听讼(十二款)

用刑(四款)

△人命(十二款)

一、人命的尸亲,不是父兄伯叔,就是弟侄妻子。在被殴打的那天,尸亲就自行解开衣服,亲眼见证。要查看被殴打的人,年龄多少岁,某月某日某时,被某人、某用什么凶器殴打某处。现在某处有斜伤,长多少,宽多少;某处有圆伤,横多少,围多少。颜色是青是红,有肿无肿,是否皮破骨裂。某某作为见证,就按照状纸格式控告凶手。随即将被殴打的人送到官府,官员亲自检验,登记伤痕,限定保辜的日期,责令凶犯寻找医生调理。案件在官府等待,等到死者死亡之日,就按照状纸格式控告验尸。官员按照保辜状纸原供的伤痕,依法检验。如果被殴打后不在保辜期限内控告的,除了当场打死以及在三天之内死亡的,暂且允许检举追究外,其余死后才控告人命的,都按假伤骗诈及自殴诬告他人论处,不认定为真正的人命案。保辜期限的日期如果是跨月的,要查清是大月还是小月。这是生死出入的关键界限,不可不慎重。

一、人命案件的招供情况批文详报到日,立即解任前往检验,当场审定,当天就具结申报。如果承委官员确实有病或万不得已的事情,文书到达当天就应当具文辞职,以便另委他人。《洗冤录》条令规定赴检,不允许超过两个时辰具结,不允许超过当天,可以说是非常严格了。以后承委官员只要批文到达三天不赴检,检验后五天不具结的,官员以才力不及记录在考核中。赴检的日期也要详细写明,以便查核。如果提审犯人所在的州县关文到达,当天不拘捕,拘捕到当天不审问的,问官就在申呈中明确写明拖延疏缓的原因,这样罪责有所归属,不至于互相连累。

一、狱案贵在初情,意思是犯事之初,智巧尚未产生,实情容易获得。多次审讯之后,买通免罪的方法多种多样,心机杂出,这是对的。需要知道初次勘查的是什么官员?果真是检验的掌印正官吗?见识精明吗?持法廉正吗?审讯案件虚怀谨慎吗?那么初情就是确凿的案件。倘若初次委派佐贰首领、阴阳、省祭、老成人才,见识昏短而群小轻忽,操守卑污而招供苟且。像这样,初情哪里可贵呢?所以招供情况不厌反复,以求得当而已。成案不拘泥。

一、检验的时候,承委官员嫌弃凶秽,都不靠近尸体。又犯人戴着枷锁跪在棚下,大多不一起观看。只有尸亲、仵作喊报尸伤,有的多增分寸,有的乱报青红。偶尔有犯人与尸亲争辩伤痕,而检验官员竟然不经眼查看,只拿一支笔替仵作誊录罢了。等到再更换检验官员、再更换仵作,有的暗中出卖尸格,约定雷同的分寸,有的想要轻重,多增疑似伤痕,以致两次检验不同,常常驳斥四五次检验,始终未能统一。这样死者生前既因刀枪丧命,死后又因蒸煮分尸,冤仇未雪,暴露连年,这是检验官员不谨慎的罪过。以后掌印正官,凡遇到人命案件,严厉责成吏员仵作,会同原被干证取四不扶同甘结,就必须万分详慎,务使情节了然明白,内心确然痛快,这样生死双方都不含冤,也省去后来屡驳屡勘、拖延累岁、累苦多人的麻烦。

一、有致命的地方,有致命的伤:顶心、囟门、耳根、咽喉、心坎、腰眼、小腹部、肾囊,这是速死的地方;脑后、额角、胸膛、背后、胁肋,这是必死的地方;肉青黑、皮破、肉绽、骨裂脑出、血流,这是致命的伤。致命的伤,在速死的地方,不超过三天;在必死的地方,不超过十天。如果在致命的地方而伤轻,或者极重的伤而非致命的地方,虽然死在期限内,应当推究别的情由,不可一概判为致死。

一、致命重伤,在致命要害处死于当场,或三天之内。原告、干证坚持说是某物殴打某处,只适宜在所殴打的地方检验伤痕,既避免死者翻尸,又避免生者冤诬。为什么呢?人活一世,从少到壮,或者失足磕跌,或者病疾捶按,或者生疮被击,或者负重着坚,血不流行,伤轻与新伤附着骨头则红,日久或者消散;重伤与久伤附着骨头则青,终身不散。试着将病死的人仔细蒸刷,果然全身一副白骨,那么检验真足凭信。近日问官全然不理会,原告、证人本来说耳根一下打死,而浑身检验动不动几十处伤痕,上司以伤痕不对为驳斥的理由。问官增加殴打情节作为比对,有左右伤痕尺寸、青红不差分毫的,如果认为是殴打,难道是两手拿着同样的凶器而对击吗?有昏夜醉后群殴而坚持说是某人打某处的,虽然殴打的人也不能自知所打的地方,不能自记所打的次数,何况证人呢?大抵共殴只追究殴打人的原因,检伤只重视原伤的地方,千万不要刻舟求剑、胶柱鼓瑟,导致有冤情;千万不要含糊模棱,导致多驳案。

一、多次批令检验审问,不是以求相同为正确,是说恐怕有冤抑,互相平反罢了。近日承委官员,不以

人命为重,或恐前官怨恨,不敢异同;或因犯者富豪,不肯开释;或观望上官之批语,以为从违;或描写厯来之成案,以了巳事。如此存心,公耶?私耶?倘有毫发冤情,其罪重于初审。何者?狱情不始于我,而死刑实成于我也。天地神明,岂无知哉!以后委勘人命重事,务择正直仁厚官员,持虚秉公,细加鞫审。或前官怨我立异,或后官与我不同,总付之无心。盖众官同勘一事,原为此事虚实;同勘一人,原为此人生死。岂以求媚人、求胜人哉?此心不克,人品可知矣。

译人命最为重要,(官员)或许担心前任官员怨恨,不敢提出不同意见;或许因为罪犯是富豪,不肯予以开释;或许观望上级官员的批语,以此决定顺从或违背;或许照搬以往形成的成案,以此了结自己的差事。像这样存心,是公心吗?是私心吗?倘若有一丝一毫的冤情,其罪责比初审官员更重。为什么呢?因为案件的情况并非由我起始,但死刑确实是由我定下的。天地神明,难道没有知觉吗!以后委派查勘人命重案,务必选择正直仁厚的官员,保持虚心秉持公道,仔细审问。或许前任官员怨恨我标新立异,或许后任官员与我意见不同,全都不要放在心上。因为众官员共同查勘一件事,原本是为了查明事情的虚实;共同查勘一个人,原本是为了决定这个人的生死。难道是以求取媚于人、求胜过人为目的吗?如果克制不住这种私心,其人品就可想而知了。

一昏夜被杀,见证无人,及尸无下落者,只宜案候密访,不可妄听执猜,锻炼成狱。近世耻无摘伏之明,多成附会之罪。《书》曰:「罪疑惟轻。」又曰:「宁失不经。」夫以皋陶为士,安有罪疑不经之人?何可宁失?古人犹过慎如此,吾人未必过皋陶,柰何必欲牵合罗织,以成人之死耶?人命自重,鬼神难欺,慎之慎之。

一解审多系重情,或隆冬盛暑,或险路长途,或老幼病人,或妇人只身,民间疾苦,多少难言。问官发解,止摘紧关。且如人命正犯一人,尸亲一人,要紧干证二人,或的当一人,足矣。中间干连徒罪以下,及徒罪以下干证及供明人等,尽数摘发。宁家贼情,除正犯外,只解失主及寄赃之家,其余别无要紧。若人命除正犯、尸亲外,盗贼除正犯、失主外,解审过三人者,问官之才力可知。中间如有情节不尽者,招后明白说云:“除某人系老病,某人系轻罪,某人系供明,不在紧关之数,相应免解。”外,今将某某等取问罪犯。

一尸亲递拦辞除,卑幼于尊长,须要根究明白,斟酌准理。外其亲祖父母之于子孙,夫之于妻,但逓拦词免问者,果非致命、破损、重伤,死于当日,不必过于搜求,即与准理立案备照。其人命事情,尸亲未曾远出,不当年告发而告于一年之外,及不系有服之亲而旁人讦告,及不系正告事情而击于切思之下,开于粘单之中者,不问虚实,俱不许准理。如有妄准,以兴大狱,以扰多人者,问官之不肖可知矣。

一概省重囚不下千余起,本司职在伸冤理枉,各犯岂无抱屈含冤?法当解审,恐有疏虞,止据招册,何由得实?该州县卫所衙门,既官此地,闻听易真,且典其狱,审鞫尤便。文到之日,要将在监重犯自到官日期,原发卷案逐一检阅,要见原告初时如何说话,后变何词?干证初时如何供称,缘何反复?初覆问官是否贤能,有无别故?承行吏书曾否受贿?轻重情辞,检验伤痕重轻缓急,果否致命?搜获赃物颜色分两,果否极真?仍提本犯干证失主尸亲,一一细审。仍于意外拘邻佑乡甲,款款详推。但有矜疑,即将招册只用简明畧节,逐叚旁批,务在得情,不厌繁碎。完日申呈本司,一以见本官尽心狱事,一以见本官才识精明。果可平反,即当转呈,或另行驳问,或题请疏枷,此有司第一急务也。若厌其繁猥,止据成案注一审语,其谁不能?倘本司细阅情由,与州县相反而得其实者,即将本官指事注之下考,两起以上者定行参降。

一、近日有等奸民买尸做伤,妄告人命。访得人家新葬,问其是女是男,多者数十金,少者十数金。贪财奸民,不顾血属,情愿卖与检验,自己投作证人。又买仵作,以白矾、苏木、黑矾、五棓制造浅紫、青红等伤,任口喝报检官。既不经目,即看亦不细察。曾有诬成大狱,此系法外之奸,故无拟罪之律。以后问官审出真情,买尸卖尸俱引《开棺见尸律》,问以死罪。其卖者仍分有服无服、卑幼尊长,依律定拟,决不可止拟诬告徒罪。既不得律意,且无以惩大奸也。

  △盗情(十一款)

一地方失盗,保甲人等负疏虞之罪,快壮人等惧比较之严,彼此扶同,胡疑妄指,即将平人及曾为窃盗及乞食贫民,巧拏恠乡异拷,严鞫手执失单,逼之招认,不合则捶楚乱加,偶合则令招伙盗,既招则押使同拏,仍照前法搒掠,致令展转相诬,甚者授之口词,使之攀咬。夫真贼不苦审,固不招承,良民受非刑,何所不认?然则壮快之言,何可据哉?以后快壮拏贼,除真盗拒捕、曾殴公差,许其打伤不罪外,其余止许绑縳锁铐到官。掌印官先验伤痕,如拷打骨肉有伤者,快壮重惩革役;有致命重伤者,不分盗之真假,限内身死者,许家属告发定拟偿命。

一真盗所招伙盗,须差快壮访拏此辈。一执红票,闾阎所至惊忧。贼未获,则攀其旁亲远族同缉,或诬其妻父母舅窝藏,索足财货酒食,仍令远近跟捉,抛家废业,骚扰多端。贼既获,则逼令攀咬,富家寄赃,盈其溪壑之求,或指授雠

译一、如果在昏黑夜晚被人杀害,没有见证人,且尸体下落不明的案件,只适宜暗中守候、秘密查访,不可随意听信、主观臆测,通过严刑拷打制造冤狱。近世官员以未能抓获真凶为耻,大多造成牵强附会的罪名。《尚书》说:“罪行有疑问时,应从轻处理。”又说:“宁可违背常规法度而错放,也不可错杀。”皋陶担任士官时,难道会有罪行可疑却违背常规法度的人吗?为何要宁可错放?古人尚且如此过分谨慎,我们未必比皋陶高明,为何一定要牵强附会、罗织罪名,以致置人于死地呢?人命至关重要,鬼神难以欺骗,务必谨慎,务必谨慎。

一、解送犯人受审大多涉及重大案情,有时正值隆冬酷暑,有时路途险远漫长,有时涉及老幼病人,有时是孤身妇人,民间疾苦,难以尽言。审理官员发解犯人时,只应提取关键人员。例如人命案件,正犯一人,死者亲属一人,重要证人二人,或者确凿证人一人,就足够了。中间牵连的徒罪以下犯人,以及徒罪以下的证人、供明人等,应全部提取发解。如果是家贼案件,除正犯外,只解送失主及藏赃人家,其余别无紧要。如果是人命案件,除正犯、死者亲属外;如果是盗贼案件,除正犯、失主外,解送受审超过三人的,审理官员的才能见识就可想而知了。中间如果有情节未尽的,在招供后明确说明:“除某人年老患病,某人罪行轻微,某人已供明,不在关键人数之内,应当免予解送。”此外,现将某某等取问罪犯。

一、死者亲属递交拦辞要求免除诉讼,卑幼控告尊长,必须根究清楚,斟酌是否准许受理。至于祖父母控告子孙,丈夫控告妻子,只要递交拦词要求免予问罪的,如果不是致命、破损、重伤,且死在当日,不必过分搜求,就应准许受理立案备查。如果是人命案件,死者亲属未曾远出,不在当年告发而隔了一年才告发,以及不是有服亲属而是旁人揭发控告,以及不是正式控告事情而是出于切齿痛恨之下,写在粘单之中的,不论虚实,都不准许受理。如果胡乱准许,从而兴起大狱,扰乱多人,审理官员的不肖就可想而知了。

一、全省重囚不下千余起,本司职责在于伸冤理枉,各犯难道没有抱屈含冤的?依法应当解送受审,恐怕有疏漏差错,仅凭招供册籍,如何得知实情?各州县卫所衙门,既然官居此地,听闻实情容易,且掌管监狱,审讯尤为方便。文书到达之日,要将监中的重犯从到案日期起,原发的卷宗案牍逐一检阅,要看原告最初如何陈述,后来为何改变说辞?证人最初如何供称,为何反复无常?最初覆问的官员是否贤能,有无其他缘故?承行的吏书是否受贿?轻重的言辞,检验伤痕的轻重缓急,是否真的致命?搜获赃物的颜色分量,是否确实无误?仍要提审本犯、证人、失主、死者亲属,一一仔细审讯。仍要在意外拘传邻居乡甲,详细推究。只要有值得怜悯或可疑之处,就将招供册籍只用简明略节,逐段旁批,务必弄清实情,不厌其烦琐碎。完成后申报本司,一方面显示本官尽心狱事,一方面显示本官才识精明。如果确实可以平反,就应当转呈,或者另行驳问,或者题请疏枷,这是有司的第一急务。如果厌恶其繁琐,仅凭成案注上一句审语,谁不能做到?倘若本司仔细阅览情由,与州县相反而得知实情的,就将本官指事注为下考,两起以上的定行参劾降级。

一、近日有等奸民买尸制造伤痕,妄告人命。探知人家新葬,询问是女是男,多的数十金,少的十数金。贪财的奸民,不顾血缘亲属,情愿卖给检验,自己投作证人。又买通仵作,用白矾、苏木、黑矾、五棓等制造浅紫、青红等伤痕,任其喝令报告检验官员。既然不经亲眼目睹,即使观看也不仔细察验。曾有诬陷造成大狱的,这是法外之奸,所以没有拟罪的律条。以后审理官员审出真情,买尸卖尸都引用《开棺见尸律》,以死罪论处。其卖者仍区分有服无服、卑幼尊长,依律定罪,决不可仅拟诬告徒罪。既不符合律意,且无法惩办大奸。

盗情(十一款)

一、地方失盗,保甲人等负有疏忽之罪,快壮人等惧怕考核严厉,彼此互相包庇,胡乱怀疑妄自指认,即将良民及曾为窃盗及乞食贫民,巧妙捕捉,在异乡拷打,严刑逼供手执失单,逼迫招认,不合则乱加捶楚,偶合则令招认伙盗,既招则押使同捕,仍照前法拷掠,致使辗转相诬,甚者授以口词,使之攀咬。真贼不苦审,固然不招承,良民受非刑,有什么不认的?那么快壮之言,如何可据呢?以后快壮捕贼,除真盗拒捕、曾殴打公差,允许打伤不罪外,其余只允许绑缚锁铐到官。掌印官先验伤痕,如果拷打骨肉有伤的,快壮重惩革役;有致命重伤的,不分盗贼真假,限内身死的,允许家属告发定拟偿命。

一、真盗所招伙盗,须差快壮查访捕捉此辈。一执红票,民间所至惊忧。贼未获,则攀扯其旁亲远族一同缉捕,或诬其妻父母舅窝藏,索取财物酒食,仍令远近跟捉,抛家废业骚扰多端。贼既获,则逼迫令其攀咬,富家寄赃,满足其溪壑之求,或指授仇

人同盗,使受高丈朴之苦,株连蔓引,人人自危。及事定,告官而昏庸有司,私其快壮,仍罪告人,深可痛恨。以后快壮访知真贼所在,即禀所在正官,同所在地方保甲同行捕捉。所在官不从,致令贼逃者申究,但不许牵累以上无干平民。官不严禁,致令被害之家赴告本司,得实者掌印官以才力不及参降。

译百姓与盗贼一样,遭受高丈朴的酷刑,株连牵连,人人自危。等到事态平定,百姓向官府控告,而昏庸的官吏偏袒快壮,仍然治控告者的罪,实在令人痛恨。以后快壮查访得知真贼所在,就禀报当地正官,会同当地保甲一同捕捉。当地官员不听从,致使盗贼逃脱的,要申报追究;但不得牵连无辜平民。官员不严格禁止,致使受害人家到本司控告,查证属实的,对掌印官以才力不及为由参劾降职。

一乡约保甲法行,家家尽在稽掩之中。虽佣作乞丐之人,动静出入,不能欺同约及一甲四邻耳目。假使平日为盗,即当合约报官;平日善良而被贼攀诬者,即当阖约保救。要见某人平日本分生理全无,非为某家某日失盗,本人某日在家如虚,同罪甘结到官问官,即当存结听保。如后访得实而本犯脱逃者,保人一例重究,仍责缉捕。惟是同约之人皆是盗贼,便无可柰何。倘一乡不为盗,岂容一人为盗而百口保之哉?即不敢公讦为贼,亦不肯公保真贼幺大。

一贼犯到官便须亲审。近见几处掌印官惮于任事,懒于推鞫,辄批佐贰首领等官,令之摘词具狱。彼官小而不担当,识庸而不精细,惟快壮为指挥,以夹打为上策。况审贼而原捕在旁,但闻一语称冤,快壮且喝且禀,甚者恨其反复,讨出外面,从新拷掠具招上堂。彼数经残创,已自消魂,非系泼耐之人,谁敢坚执辩诉?掌印官十九抄其原供,通详院道。如近日祁县黄典史,情未问真,腿已夹折,深可痛恨。以后掌印官首不亲问,只批佐贰者,即系极不肖官员。无论有冤无冤,以才力不及,参降三次不改者,参究拏问。

一掌印官审盗,惟在隔别细心,查其情状。盖真伪之情,辞色自别;虚捏之语,辩问则穷。我多方以辩之,则掩护之术不及;卒备无备之言,不及会同往复参错,真情自见。至于隔别之报,盗数同,赃数同,期会同事迹同,即无赃而盗可知矣。或言人人殊,不可骤加严刑,亦当耐心细鞫。或设法密访,人命之疑狱亦然。仁人心苦,智者识精,当必自有妙法。但问刑谓之审,具招谓之详。详审二字,此圣王治狱之精意也。今之讯狱者,幸于此两字留心焉,无以夹棍等酷刑为第一审法,则冤狱必少矣。

一失主递失状,未必一一皆真。诪张者甚多,而贪冐者居半。起赃之时,快壮通同,有将本人之物劲指为赃者,有比照失状取一二于典当铺以作赃者,有获真赃而快壮先搜其细软入已者,有疑似之物,失主记不真而错认者,有明见可爱之物而妄认者,有厌连累之久而妄认一二赃物,杀贼以完已事者,有为快壮所逼,不得不认者。苍南吕公云:“余廵海右时,有一寡妇被劫,获盗十人,搜赃俱在内,有女鞋一对。快壮过寡妇家,谓之曰:‘鞋当有样。’从之。及县官审赃,寡妇一一俱认。问鞋曰:‘我女之鞋也。’问大小几何?曰:‘有样。’索家中样比之,不爽毫发。十人者无一语辩,临刑不数日矣,而真盗悉获,真赃悉出十人者乃得释。前赃盖十人家物也。”近日有将良民为盗,搜其家黄裙指为失主物者,失主认之。太原毛通判取当铺黄裙数腰,杂置堂上,失主莫知所认,妄取不一。呼良民至,则应手而得,曰:“此吾裙也。”失主无辞,而良民遂释。以后有司审赃不可草率,但失主赃物无记验者,不可辄坐真赃。盖指一物杀一人,可不慎与?

一、近日盗贼招册,有赃无分毫供称,花费无存者,要见卖与何人,须拘何人辩认。花费无存四字,岂宜杀人哉?至于银钱,虽难辩识,若本极贫之家,忽然使用方便,要见财物何处得来,情自难掩。谚云:「指赃杀贼」,如无赃而称屈,宁舍贼可也。

一、近日治盗,有情未真,赃未获,而死于□下者;有供招未具,而死于狱中者。招中泛称,陆续监故,天道有知,人之子不可独杀。今后除情真赃真,详允奉决者,不拘刑死、病死,听其领埋。外其赃状无指及情节可疑,而死于狱者,许尸亲告发,问官即系昏庸酷暴,轻者参呈降黜,重则定拟故勘。平人之律,决不轻纵。

一首盗之人,不可尽信。有首伙盗而诬一二雠人,称为同盗者;有本身非盗,而受奸人买嘱,假称首盗,妄攀平人者。问官倾信其言,尽拘苦审,往往搜赃不获,死于严刑。今后首贼但有一人不真者,审有诬陷别情,不准出首之律,仍问死罪。

一真盗脱逃,拏家属送监。盖其妻子平日享为盗之利,忘劝救之言,无首报之举,即使监追,亦不为过。至于真盗所报伙贼,纵使

译推行乡约保甲法后,家家户户都处在稽查监控之中。即使是做工或乞讨的人,一举一动、出入往来,也无法欺骗同乡约及同一保甲四邻的耳目。假如某人平日做贼,就应当联合乡约向官府报告;平日善良却被贼人牵连诬陷的,就应当全乡约共同担保救助。要看某人平日本分营生全无,并非某家某日失窃,本人某日在家如虚,甘愿立下同罪文书到官府询问,官府就应当保存文书听候担保。如果后来查访属实而本犯逃脱,担保人一律从重追究,仍责令缉捕。只有同乡约的人全是盗贼,才无可奈何。倘若一乡不做贼,难道能容许一人做贼而百人担保吗?即使不敢公开揭发他是贼,也不肯公开担保真贼啊。

一、贼犯到官府就必须亲自审讯。近来看见几处掌印官害怕承担责任,懒得推究审讯,就批给佐贰、首领等官,让他们摘录供词、定案入狱。那些官员位卑而不担当,见识平庸而不精细,只以衙役为指挥,以夹打为上策。况且审讯贼人时,原捕役站在旁边,只要听到一句喊冤,衙役就一边喝斥一边禀报,甚至恨其反复,把他拖到外面,重新拷打逼供,然后上堂。那人多次遭受残害,已经魂飞魄散,如果不是泼皮耐打之人,谁敢坚持辩解?掌印官十有八九抄录原来的供词,通详院道。如近日祁县黄典史的案子,案情还没问清,腿已经被夹断,深可痛恨。以后掌印官如果不亲自审讯,只批给佐贰官的,就是极不肖的官员。无论有无冤情,以才力不及为由,参降三次仍不改正的,参究逮捕问罪。

一、掌印官审讯盗贼,关键在于隔离审讯、细心查访其情状。因为真假之情,言辞神色自然有别;虚捏之语,辩问就会穷尽。我多方辩问,掩护之术就来不及施展;最终准备无备之言,来不及会同往复参错,真情自然显现。至于隔离审讯的报告,盗贼人数相同,赃物数量相同,约定时间、共同作案的事迹相同,即使没有赃物,盗贼也可知了。或者说法人人不同,不可骤然施加严刑,也应当耐心细审。或者设法密访,人命疑狱也是如此。仁者用心良苦,智者见识精到,当必有妙法。但问刑叫做审,具招叫做详。“详审”二字,这是圣王治狱的精意。现在的讯狱者,希望在这两个字上留心,不要把夹棍等酷刑作为第一审法,那么冤狱必然减少了。

一、失主递交失窃状,未必一一皆真。虚张声势的很多,而贪冒顶替的占一半。起获赃物时,衙役通同作弊,有将本人之物硬指为赃物的,有比照失状从典当铺取一二件作为赃物的,有获真赃而衙役先搜其细软入己的,有疑似之物,失主记不清而错认的,有明见可爱之物而妄认的,有厌恶连累时间久而妄认一二赃物,杀贼以完结自己事情的,有为衙役所逼,不得不认的。苍南吕公说:“我巡视海右时,有一寡妇被劫,抓获盗贼十人,搜赃都在内,有一双女鞋。衙役到寡妇家,对她说:‘鞋应当有样子。’她同意了。等到县官审赃,寡妇一一都认。问鞋时说:‘是我女儿的鞋。’问大小几何?说:‘有样子。’索要家中样子比对,不差毫发。十人没有一句辩解,临刑不过几天了,而真盗全部抓获,真赃全部查出,十人才得以释放。前面的赃物原来是十人家的东西。”近日有将良民当作盗贼,搜查他家黄裙指为失主之物的,失主认了。太原毛通判取当铺黄裙数条,杂置堂上,失主不知认哪条,胡乱选取不一。叫良民来,则应手而得,说:“这是我的裙子。”失主无言以对,而良民于是释放。以后有司审赃不可草率,只要失主赃物无记验的,不可辄定为真赃。因为指一物杀一人,能不慎重吗?

一、近日盗贼招册,有赃物却供称花费无存者,要看卖与何人,须拘何人辨认。“花费无存”四个字,岂宜杀人呢?至于银钱,虽难辨识,若本是极贫之家,忽然使用方便,要看财物何处得来,情自难掩。谚语说:“指赃杀贼”,如无赃而称屈,宁可舍贼也可。

一、近日治盗,有情未真,赃未获而死于刑下的;有供招未具而死于狱中的。招中泛称,陆续监死,天道有知,人之子不可独杀。今后除了情真赃真,详允奉决者,不论刑死、病死,听其领埋。其他赃状无指及情节可疑而死于狱中的,允许尸亲告发,问官即系昏庸酷暴的,轻者参呈降黜,重则定拟故意拷打致死。平人之律,决不轻纵。

一、首盗之人,不可尽信。有首告伙盗而诬陷一二仇人,称为同盗的;有本身非盗,而受奸人买嘱,假装首盗,妄攀平人的。问官轻信其言,尽拘苦审,往往搜赃不获而死于严刑。今后首贼但有一人不真的,审有诬陷别情,不准出首的律,仍问死罪。

一、真盗脱逃,逮捕家属送监。因为其妻子平日享受为盗之利,忘记劝救之言,无首报之举,即使监禁追索,也不为过。至于真盗所报伙贼,纵使……

脱逃,原无赃物,亦将家属送监,已欠分晓。甚有将父母兄长送监者,古者罪人不孥,况尊长乎?有将翁壻姑舅送监者,彼且忘其骨肉,况疏薄乎?此皆殃及无辜,治狱之恶政也。以后攀报在官,而赃物无指者,但许案候从容访拏,不许将家属送监。即系真盗脱逃,不许拏尊属、远属送监。倘真盗妻子监死狱中,即准抵罪,不许更监别属逼要真贼。违者以酷论。

译脱逃案件,原本没有赃物,却也将家属送入监狱,这已经缺乏分辨是非的道理。甚至有人将父母、兄长送入监狱,古代法律规定罪犯不株连妻儿,何况是尊长呢?有人将公婆、岳父母送入监狱,他们尚且忘却骨肉亲情,何况是关系疏远淡薄的人呢?这些都是祸及无辜,是审理案件中的恶政。以后凡是牵连举报在官府,而赃物没有明确指向的,只允许案件等候从容查访抓捕,不允许将家属送入监狱。即使是真正的盗贼脱逃,也不允许抓捕尊亲属、远亲属送入监狱。倘若真盗贼的妻子在狱中病死,就准许以此抵罪,不允许再监禁其他亲属来逼迫索要真盗贼。违反者以施行酷刑论处。

一世无窝主,则盗无潜踪,盗无定在,而窝主有定在,盗难知,而窝主不难知。有司肯严保甲乡约之法,或行密访首讦之令,但拏真正窝主一名者,即于本犯名下追银五十两充赏,自首改过者免罪。以后本州岛县窝主,别州县事发者,即将窝主所在掌印官以昏庸参罢。

  △奸情(四款)

一奸情原无证见,易诬而难明,故律称“非奸所捕获勿论”。奸妇有孕,罪坐本妇者,盖慎之也。以后凡告奸情,即本妇招承,亦勿准理。安知非本夫逼使骗赖?又安知非本妇有所希图乎?且妇女不至有孕,即奸亦勿问,奸亦所以全妇女之名节,而免凌逼之性命。为人父母,不当如是耶?若淫奔在迯及被人捉获,则无词矣。

一、强奸不分巳成、未成,致逼妇女自尽、身死,指证若真,法宜坐抵。何者?强奸已当问绞,况因奸致死,是二辟也,何可轻纵?若妇人及年十三岁以上女子,奸虽已成,而妇女无恙,又不声说,则强和皆未可知。有情虽和,而事发激羞,因而变怒者;有因他事失好,因而拏奸者;有因至其室,迹不别嫌,报雠、贪利而诬奸者。至于晦夜不识面目,而止据音声、衣帽,得于窃取而指称,夺获皆不可草率坐奸。以后问官,凡妇女以和奸发觉,激羞自尽,或被父毌、本夫殴打,因而自尽、身死者,逼非奸夫,又无威状,难以因奸威逼致死,坐奸夫之罪。盖和奸之罪,两杖,彼奸妇事发,逼于别人,奸夫自有应得罪名耳。

一上无教化,则下无见闻。如兄弟妻、弟兄嫂及雇工人奸家长妻者,于法各死。愚民皆不知也。乃有兄弟亡而收其妻,谓之就和;父母主婚,亲戚道喜者,世道不明,罪岂专在百姓哉?凡遇此等狱情,有司自当审处:何人主婚?有何证验?仍先将律法徧晓愚民。有改正离异者,免究勿听讦告之言,轻成大狱也。

一贫家男女易杂,小民名节多轻,非若士夫之家严内外以远别,有礼义以养心。故愚民、贫民不可遽责以圣贤之道,凡决此辈奸情,不可细拘文法,当有法外之精意焉。

  △监禁(十款)

一囚犯奉有决单,自当明正典刑,是以未决之先,贫者有囚粮,病者有医药,夏则洒扫以防瘟,冬常温燠以御寒。圣王岂不知其人之当诛哉?以为既有临时之死,且延一日之生,故曲加体悉如此耳。近日有司疏于治狱,有狱卒要索不遂,凌虐致死者;有雠家买求狱卒,设计致死者;有伙盗通同狱卒致死,首犯以灭口者;有狱霸放债逞凶,满监尽其驱使,专利坑贫因而致死者;有无钱通贿,断其供给,有病不报,待其垂死而递病呈,或死后而补病呈者。倘系真情,罪当之囚瘐死犹可,中间有抱冤待辩之人,株连未结之罪,一槩死于狱中,所伤天理不细。以后狱囚有病,先取囚亲告治结状调治不痊,后取尸亲告领结状,一并粘连申详本司,方准开除。无亲人者,以里长、甲首、邻佑代之。其强盗失迷乡贯,原无亲族里长者,取刑房吏告治病呈及医生病案粘申,如无,以凌虐罪囚论。

一有司钱粮原不宽绰,若囚粮一槩全给,岂能人人均沾,年年常继?今拟分为三等:除罪大恶极,死有余辜者,不准给;家不甚贫,有人供应者,不准给;外有情稍轻而家极贫,或无家供应者,给与全粮;情稍轻而家次贫,日用不足者,给与半粮。至于新获贼盗,真假未分,果无供给,亦当有处。若监故未成之囚,甚于奉单之罪,倘被告发,定拟故勘。

一、一朝之忿,毙人于顷刻,百年之悔,无由而改。图此等死囚,情犹可悯。有一入狱而父毌妻子不复得见者,有送饭到而不知谁接谁食者。昔人有念囚无嗣,不禁妻之出入而令其有子者,此虽不可为常,至于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律有明条。今三法司重囚,每月令家属一对面,任从谈叙家常,待其辞毕,方许收监。妇人临决将产,满月而后行刑。圣王仁及囹圄,盖如此。有司若怀泣罪之心,行哀矜之政,使法不疏纵而情不欝抑,岂患无术哉?第恐念不及此耳。

一有司习于故套,拘摄人犯,动送

译如果世间没有窝藏盗贼的人,盗贼就无法隐藏踪迹;盗贼没有固定的藏身之处,而窝主却有固定的居所,盗贼难以查知,而窝主却不难查知。有关部门如果肯严格执行保甲和乡约的制度,或者实行秘密访查、鼓励告发的法令,只要抓获一名真正的窝主,就从该犯名下追缴五十两银子作为赏赐,自首改过的人免除罪责。此后,本州县的窝主,如果在其他州县案发,就将窝主所在地的掌印官员以昏庸无能参劾罢免。

奸情(四条)

第一条,奸情原本没有证人见证,容易诬陷而难以查清,所以律法规定“不是在奸淫现场抓获的不予论处”。奸妇怀孕,罪责判给本妇,这是出于慎重。此后凡是告发奸情,即使本妇招认,也不予受理。怎么知道不是本夫逼迫欺骗赖账?又怎么知道不是本妇有所图谋?况且妇女如果没有怀孕,即使是奸淫也不予追究,不追究奸淫也是为了保全妇女的名节,而避免她们遭受凌辱逼迫而丧命。为人父母的,不应当这样做吗?如果是淫奔在逃以及被人当场抓获的,那就无话可说了。

第二条,强奸不论既遂、未遂,导致逼迫妇女自尽、身死,如果指证确实,依法应当抵命。为什么呢?强奸本来就要判处绞刑,何况因奸致死,这是两条死罪,怎么可以轻纵?如果是十三岁以上的女子,奸淫虽然既遂,但妇女安然无恙,又没有声张,那么是强是合都难以确定。有的情况虽然是合奸,但事发后感到羞愤,因而发怒;有的因为其他事情失和,因而捉奸;有的因为进入其居室,行为没有避嫌,为了报仇、贪利而诬告奸淫。至于在黑夜中看不清面目,只根据声音、衣帽,通过窃取而指认,查获的都不能草率定为奸罪。此后审理官员,凡是妇女因合奸事发,羞愤自尽,或被父母、本夫殴打,因而自尽、身死的,逼迫者不是奸夫,又没有威逼的迹象,难以因奸威逼致死而判奸夫的罪。因为合奸的罪责,双方各打板子,那奸妇事发,被他人逼迫,奸夫自有应得的罪名。

第三条,上面没有教化,下面就没有见闻。比如兄弟之妻、兄弟之嫂以及雇工人奸淫家长之妻的,按法律都处死刑。愚昧的百姓都不知道。于是有兄弟死后收留其妻,称之为和合;父母主婚,亲戚道喜的,世道不明,罪责难道全在百姓吗?凡是遇到这类狱情,有关部门自然应当审慎处理:是谁主婚?有什么证据?仍然先将律法普遍告知愚民。有改正离异的,免予追究,不要听信告发之言,以免轻易酿成大狱。

第四条,贫苦人家的男女容易混杂,小民的名节大多轻视,不像士大夫之家严格内外之别以远离嫌疑,有礼义以涵养心性。所以愚民、贫民不能立刻用圣贤之道来要求,凡是判决这类人的奸情,不可拘泥于法律条文,应当有法外之精意。

监禁(十条)

第一条,囚犯奉有判决单,自然应当明正典刑,所以在未判决之前,贫穷的囚犯有囚粮,生病的囚犯有医药,夏天洒水扫除以防瘟疫,冬天保持温暖以抵御寒冷。圣明的君王难道不知道这些人应当诛杀吗?认为既然有临时的死期,且延长一天的生命,所以如此曲折地加以体恤罢了。近日有关部门疏于治理狱政,有狱卒索要不遂,凌虐致死的;有仇家买通狱卒,设计致死的;有伙盗勾结狱卒致死,首犯为了灭口的;有狱霸放债逞凶,全监狱的人都听其驱使,垄断利益坑害穷人因而致死的;有无钱行贿,断绝供给,有病不报,等到垂死时才递上病呈,或死后才补递病呈的。如果是真情,罪有应得的囚犯病死还可以,中间有抱冤待辩之人,牵连未结之罪,一概死在狱中,所伤天理不小。此后狱囚有病,先取囚亲告治结状,调治不愈,后取尸亲告领结状,一并粘贴申详本司,才准开除。无亲人的,由里长、甲首、邻佑代替。强盗迷失乡贯,原本没有亲族里长的,取刑房吏告治病呈及医生病案粘贴申详,如果没有,以凌虐罪囚论处。

第二条,有关部门的钱粮原本不宽裕,如果囚粮一概全给,怎么能人人均沾,年年常继?现在拟定分为三等:除了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的,不准给;家不甚贫,有人供应的,不准给;外有情稍轻而家极贫的,或无家供应的,给与全粮;情稍轻而家次贫的,日用不足的,给与半粮。至于新获的贼盗,真假未分,确实无供给的,也应当有处所。如果监故未成之囚,甚于奉单之罪(注:此处原文可能有误或指代不明,依文意推测为监禁未决之囚,其罪重于已判决者),倘被告发,定拟故勘。

第三条,一朝之忿,毙人于顷刻,百年之悔,无从而改。图此等死囚,情犹可怜。有一入狱而父母妻子不复得见的,有送饭到而不知谁接谁食的。昔人有念囚无嗣,不禁其妻出入而令其有子的,这虽然不可为常,至于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的,律有明条。现在三法司重囚,每月令家属一对面,任凭谈叙家常,待其辞毕,才许收监。妇人临决将产,满月后才行刑。圣王仁及囹圄,大概如此。有关部门如果怀有泣罪之心,行哀矜之政,使法律不疏纵而情理不压抑,难道还担心没有办法吗?只怕念不及此罢了。

第四条,有关部门习惯于旧套,拘摄人犯,动辄送

监仓,不知一人在禁,一家忧怕。或有老亲而无妻室者,或有少妇而无子侄者,或家贫路远不能供给者,或家有病人,或身自抱病者,或冬寒而身无绵衣者,或空手枵腹无钱打点牢狱者,即使其人当死,亦应曲体其心,况于轻小事情,岂宜泛系之狱?为民父母,亟宜念兹。各该府州卫县衙门,除死罪及充军、摆站人犯及入官、还官赃物俱应收禁追比外,其有力徒罪及杖一百以下赎决等犯,止令干证保领,听其宁家辏办,限期完纳。虽系院司各道纸赎,俱不许仓拘正犯及滥将家属监追,违者列之下考,致有狱死者,以酷刑参究罢斥。

译监管仓库(或监狱)的人,不知道一个人被关押,全家都会担忧害怕。有的人有年迈的父母却没有妻子儿女,有的人有年轻的妻子却没有子侄,有的人家境贫寒、路途遥远无法供给,有的人家里有病人,有的人自己身患疾病,有的人在寒冬腊月却没有棉衣,有的人空手饿肚、没有钱打点牢狱。即使这个人应当处死,也应当体谅他的苦衷,何况是轻微的小事,怎么可以随意关进监狱?作为百姓的父母官,应当急切地考虑到这些情况。各府、州、卫、县衙门,除了死罪、充军、摆站的人犯,以及没收归公、追缴还官的赃物应当收监追缴外,其他有力量的徒刑罪犯以及杖责一百以下可以赎罪或执行刑罚的罪犯,只让证人担保领回,听任他们回家筹办,限期缴纳。即使是院司各道的纸赎案件,也不允许拘押正犯,更不允许滥抓家属监禁追缴,违者列入下等考核,导致有人死于狱中的,以酷刑罪参奏查究并罢免斥退。

一监仓二簿,只宜掌印官一本。其佐贰首领官应送监仓犯人,俱要禀白堂上,同簿附名。掌印官每遇票日,便将二簿查阅一遍:某人某日监仓有无得所,应否释放,何以处分?往见一县令,懒于问辞,轻于听信,拘到人犯,皂快禀收监仓,即收监仓。佐贰首领各有监仓簿籍,要送监仓,即送监仓。甚者监仓皆满,而送之冷铺者,有灯节醉争至除日犹系狱者,缘二簿经年不一过目,吏卒因循不肯禀白。甚者催比钱粮,花户坐仓,以数百不知,令何人辏办也?吁可恨哉!贤有司试一思之。

一妇人,非犯死罪,切无系狱;非犯奸情及不孝,应出为舅姑夫男所讼,切勿拘唤。盖男女有别,廉耻为重。皂快一拘妇人,无穷之利;妇人一入公门,无限之辱。掏摸戏狎,无所不至,有因之而丧名节者。居官谁无妇女?岂应独忽民情?至于死罪妇人,往往为狱中吏卒所占,此最难防,须时时密察而重惩之。

一、七十以上老人,十五以下小儿,及身有疾病,家有新丧者,不系勘合及重犯,不许辄送监仓。

一监中墙屋破坏,有司即申呈合干上司,估计修理,仍须盖病房一处,凡遇一囚瘟疾,即送病房调理,毌令传染。

一司狱官、刑房吏、禁子等役,不禀白掌印官,而擅打监仓人犯者,拏问重治。

一反狱越狱惟强盗为然而夜防尤要近日有司常不下监牢头禁卒日久情熟安常心怠夜间囚犯既不入■〈木匣〉床又不上锁镣彼贼无一念生理心怀百计脱逃虎兕出■〈木匣〉非掌印官之过与若使手足不得利便精力不得壮强出不测而夜查监牢遇一疏而重惩典守时刻兢兢岂有反狱越狱之变哉以后但有疏虞有司定照条格重究

  △听讼(十二款)

一民间苦事,莫甚于株连。徤讼刁民,往往一词牵告,三二十人。报雠网利,中间紧关犯证,十无二三。此等奸顽,岂宜听信?各掌印官,凡遇受词日期,俱要当堂审问。无干者即与勾除,毌得一槩发房出票,累苦小民。

一勾摄犯人,动差皂快,此庸吏之套习,实小民之大殃也。近日革弊爱民之官,多用原告自拘。夫两雠相见,势必起争,妄称抗违,以激官怒。亦有添差地方保伍同拘者,此是换名之皂快,需求凌虐,与皂快同。至于原告系是妇人自拘,尤为不便。若止以原状或红票付告人,令其递与干证,干证持之,呼唤被告,约会同来。果系冤诬,听从被告诉状至日同理,则干证者事内之人,毕竟不免到官。彼若有所需求,自是有人买嘱,亦不恃勾摄之势矣。是闾阎省一皂快之害,而公堂余一差遣之人也。贤者试一思之。

一上司批词:果系徒罪以上,方许差人勾摄。凡公差勾摄往反百里者,不得限过三日。若第五日不投到者,计日加责。仍问犯人有无需索凌虐,或用十数手牌,上书「公差有无需索凌虐」七字,其「有无」二字,令犯人自填,听审之时执进。庶限近不得久行吞噬,防严不得大肆贪残。即不能尽革奸弊,然省一分,一分受赐;省一人,一人免害矣。

一皂快拘人到城,引领相识,饭店任情破费酒食,招包娼妇,心满意足,纔来投到。或妄禀人犯不齐,或指称关卷未到,有司不察,或令各讨保人,或令原差带押,甚者挂撘轮押,经年累月。放赵甲而留钱乙,卖正犯而拘家属,种种扰民,皆问官惰慢之罪。以后词讼,无论难易,拘究但过三月不结者,问官以才力不及,注考。

一吏书骚扰,科索全凭牌票。有司朱押牌票,多不经心。彼或乘忙倦之时,或当微瞹之会,便将一二百张口称未完前件,用印判日。中间言语轻重,任其乱写;事体缓急,任其报票。红单一出,打点即来,遂意则将票停阁;不足则再三写催。有司信实,何曾查某事曾催几次,某票有无回销哉?监司骚扰郡邑,守令骚扰闾阎,此居其半。掌印官将一切前件到日,分急中缓三等为三袖折,责令该房自限某事何日可完,即注折上。难完者许其禀官,易完者照限督催,分别既明,方准出票。有司每日看折勾销,前件一事完即勾一事,违限者计日加责

译一、监仓的账簿只有两本,只适宜由掌印官掌管一本。那些佐贰官和首领官应当送进监仓的犯人,都要禀报堂上长官,连同账簿附名登记。掌印官每逢发传票的日子,就要把两本账簿查阅一遍:某人在某日入监,是否安置得当,是否应当释放,该如何处置?我曾见过一位县令,懒得审问供词,轻易听信他人,拘捕到人犯后,衙役禀报收进监仓,就立刻收进监仓。佐贰官和首领官各自有监仓的账籍,要送进监仓,就立刻送进监仓。更严重的是,监仓已经满了,却把犯人送进冷铺的;有因元宵节醉酒争斗,直到除夕还关在监狱里的。这是因为两本账簿经年不看,吏卒因循守旧,不肯禀报。更严重的是,催缴钱粮时,让花户坐在仓库里,对数百人的情况一无所知,让谁去凑齐办理呢?唉,真可恨啊!贤能的官员试着想一想吧。

一、妇人,如果不是犯死罪,千万不要关进监狱;如果不是犯奸淫或不孝之罪,且被公婆、丈夫、儿子控告的,千万不要拘捕传唤。因为男女有别,廉耻为重。衙役一旦拘捕妇人,就有无穷的获利;妇人一旦进入官府,就受无限的侮辱。掏摸戏弄,无所不至,有人因此丧失名节。做官的谁没有妇女亲属?难道应该独自忽视民情吗?至于犯死罪的妇人,往往被狱中的吏卒所占为妻妾,这最难防备,必须时时秘密察访并严厉惩处。

一、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十五岁以下的小孩,以及身患疾病、家中新丧的人,如果不是勘合案件或重犯,不许随意送进监仓。

一、监狱中的墙屋如果破坏,官员应立即申报给相关上司,估价修理,并且必须加盖一间病房。凡是遇到囚犯染上瘟疫疾病,就送到病房调理,不要让疾病传染。

一、司狱官、刑房吏、禁卒等役吏,如果不禀报掌印官,擅自殴打监仓人犯的,要捉拿审问,从重治罪。

一、监狱发生反狱、越狱,只有强盗才会这样,但夜间防范尤其重要。近日官员常常不下监狱,牢头禁卒日久情熟,安于常规,心生懈怠。夜间囚犯既不入牢床,又不加锁镣,那些贼人没有一念求生之心,心怀百计脱逃,虎兕出牢,这不是掌印官的过错吗?如果让囚犯手足不得便利,精力不得强壮,出现不测,而夜间查监,遇到一处疏忽就严厉惩处典守之人,时刻兢兢业业,怎么会有反狱、越狱的变故呢?以后只要有疏忽,官员一定按照条格严厉追究。

△听讼(十二款)

一、民间痛苦的事,没有比株连更严重的了。好讼的刁民,往往一个词状牵连告发二三十人。报仇谋利,中间真正关键的犯人和证人,十个人中没有两三个。这种奸顽之人,难道适宜听信吗?各位掌印官,凡是遇到受理词状的日子,都要在堂上审问。无关的人立即勾除,不要一概发往刑房出传票,连累苦害小民。

一、拘捕犯人,动不动就派遣衙役,这是庸吏的陋习,实在是小民的大祸害。近日革除弊病、爱护百姓的官员,多采用原告自行拘捕。两仇相见,势必起争执,妄称抗拒违令,以激怒官员。也有添派地方保伍一同拘捕的,这是换了名字的衙役,需求凌虐,与衙役相同。至于原告是妇人自行拘捕,尤其不便。如果只把原状或红票交给原告,让他递给干证,干证拿着它,呼唤被告,约定一同来。果真是冤屈诬告,听从被告诉状,到日同样审理,那么干证是事内之人,毕竟不免到官府。他如果有所需求,自然有人买通,也不依赖拘捕的权势了。这是里巷省去了一个衙役之害,而公堂多了一个差遣之人。贤者试着想一想吧。

一、上司批词:果真是徒刑以上的罪行,才允许派人拘捕。凡是公差拘捕往返百里者,不得限制超过三天。如果第五天不投案到案的,按日加责。仍要审问犯人有无勒索凌虐,或用十数个手牌,上书“公差有无勒索凌虐”七字,其中“有无”二字,让犯人自填,听审时拿着进来。这样期限近不得久行吞噬,防范严不得大肆贪残。即使不能尽革奸弊,然而省一分,一分受赐;省一人,一人免害了。

一、衙役拘捕人到城,引领相识,在饭店任意破费酒食,招包娼妇,心满意足了,才来投案。或者妄报人犯不齐,或者指称关卷未到,官员不察,或者令各讨保人,或者令原差带押,更严重的是挂搭轮押,经年累月。放赵甲而留张乙,卖正犯而拘家属,种种扰民,都是问官惰慢的罪过。以后词讼,无论难易,拘捕追究但超过三个月不结案的,问官以才力不及,记录在考核中。

一、吏书骚扰,科索全凭牌票。官员朱押牌票,多不经心。他们或者趁忙倦之时,或者当微暗之会,便将一二百张口称未完前案,用印判日。中间言语轻重,任其乱说;事体缓急,任其报票。红单一出,打点即来,遂意则将票搁置;不足则再三写催。官员相信实情,何曾查某事曾催几次,某票有无反销呢?监司骚扰郡邑,守令骚扰里巷,这占了一半。掌印官将一切前案到日,分急、中、缓三等为三袖折,责令该房自行限定某事何日可完,即注在折上。难完者允许其禀官,易完者照限督催,分别明确后,才准出票。官员每日看折勾销,前案一事完即勾一事,违限者按日加责。

。是官斧而吏凿也。彼且办事之不暇,而何暇愚我以行私哉?

译这是官员执掌斧钺、吏员负责凿刻的分工。他们尚且忙于处理公务都来不及,哪里还有空闲来愚弄我以便谋取私利呢?

一问事以投到先后为序,不许吏书以受财多寡为后先。但本日投到者,本日即问,虽极忙,不得过二日。其状内情节罪名未问之先,预为料理。一问之后,实时画供,当堂分付某人应徒几年,某人应杖几十,审力有无,填写印票。无力者实时杖释,有力者令其自限何日完纳,即将发落单票付与干证,令其催纳。如果难完,干证至日改限。盖干证住居多与犯人相近,押保催纳最为便宜,不犹愈于皂快乎?

一、凡审赃、审力,先看犯人力量。如果力量不堪,干证不肯保押者,多系贫难棍徒。入官给主之赃,不宜多坐,仍不宜逼认有力,以致追廹太苦。前件难完,上下俱不便也。

一律有五笞之罪,世岂无犯笞之人?近日问官全不引用笞律,只用不应得为而为,又只用事理重者。至于下不合二字,全不照管律条。如鬪殴傍人,则曰不合不行劝阻;徒夫在迯,则曰不合锁押乞食招。如此类甚多,皆是律外生法。科索无罪,以后律条无罪而妄下不合字样。及有应得罪名,辄用不应得为而为,事理重者,不分批词自理,俱以违制滥科。先拏承行吏书,问官另议。

一、凡问事毕,系申详上司者,除摆站以上拘禁候详发落外,其余即日释放,止令歇家报名,听候详允之日,将发落单票给与歇家,转付干证讨限完纳,不许一槩羁留。其事在别州县者,移文别州县催纳,实收即令申缴,如有违延者,许问事衙门呈究。

一犯人发驿,原为工作,如京师炒铁、运炭之类。近日恐其迯走,止令押锁乞食,甚失本意。以后徒罪人等,有做一切官工者,官给饭食,一日准一日,自备饭食,一日准二日。有情愿驿中奔走効劳者,与做工同,申准原批司道,折限满日释放。

一发配名,轻于充军,而实等于死罪。彼惯奸积猾,或买免驿吏,或挟制驿丞,或寻情嘱托,公然在家觅人点站,不待言矣。其穷苦老疾及家中无供之人,乞食不前,坐卧湿地,或官吏要索横肆,凌虐至于伤命,只报相埋,情甚可恨。近日问官有因诬告人杖罪加三等而入于徒者,诬告死罪未决,何以加焉?此泥于法而不达于理者,其官之才识可知。驿官如遇病囚,即申州县调理,或掌印官验明,姑令保放调养,或派入州县调养,病痊照日补役。但有不呈州县而报死者,该驿官吏以凌虐致死,提问罢斥,果系别情者,定拟抵罪。

一革前应赦罪犯被人告发者,或财物当给主,或地宅当还人,依律处断,重加责治可矣。近见各衙门,往往以万历十年以前事犯拟罪,而吏犯赦前过名依旧降格,甚悖明诏,问刑衙门不可不知。

  △用刑(四款)

一衙门刑具载在律条,其数有六:笞、杖、讯、枷、杻、镣。无论笞杖,即讯亦号为极重矣。大头止径四分五厘,其用止于重罪不服。其法止于臀腿分受。至于笞杖,止加于臀而巳不及腿也。近日各衙门用重大竹笓,不去棱节,听从恶卒任责腿湾,多者三五十,或内溃割肉,或筋伤残废。此惟法司惩创极恶大奸,百一用之。郡邑职在牧民,常刑当如是耶?但竹笓通行已久,不能遽革,以肆奸顽,亦当分为轻重三等。每板臀腿分受,十板以上,两腿分受。何处非肌肤?何肌肤不痛楚?而必欲残民以逞哉?如不系极恶大奸,万民所恨,而仍前槩用重大及数多加力,又丛于一处,擅及于腿湾者,无问曾否伤人,定以酷刑参罢。

一枷有三等:死罪重不过二十五斤,徒流二十斤,杖十五斤。夫枷非令负重,止书罪名于上,号令示众而已。故曰枷号。至于一百斤、一百二十斤大枷,于例虽有用,亦不常。今后各府州县,百斤重枷不得轻用。应枷号者,照律置为三等,不许一槩辄用大枷。违者以违制论。

一人身之用手居其九,若惧有疏虞,大镣严锁,牢绊两足可矣。至于木杻,非死罪男子始用,充军以下例不械其两手,念人情之便也。妇人虽死罪不杻,谓饮食便溺不可托之他人,重男女之别也。以后各有司衙门,非犯死罪男子,不得一槩用杻,以伤朝廷体,悉人情至意。

一

译第一,审理案件以文书送达的先后为顺序,不允许吏员书吏根据受贿多少来决定先后。凡是当天送达的文书,当天就要审理,即使非常繁忙,也不得超过两天。在状词中涉及的情节和罪名尚未审理之前,预先进行安排处理。一旦开始审理,立即画押供认,当庭判决某人应徒刑几年,某人应杖刑几十下,审察其有无财力,填写印票。无力缴纳者立即杖刑释放,有力者令其自行限定何日缴清,即将判决单票交给干证,令其催缴。如果难以缴清,干证在到期时改定期限。因为干证居住大多与犯人相近,押解担保催缴最为便利,难道不比差役更好吗?

第一,凡是审察赃款、审察财力,先看犯人的承受能力。如果财力不堪,干证不肯担保押解,多系贫困无赖之徒。入官或归还主人的赃款,不宜多判,仍不宜逼迫承认有力,以致追逼太苦。前案难以缴清,上下都不方便。

一律有五种笞刑之罪,世上难道没有犯笞刑的人吗?近日审理官员完全不引用笞刑律条,只使用“不应得为而为”,又只使用“事理重者”。至于“下不合”二字,完全不照管律条。如斗殴旁人,就说“不合不行劝阻”;逃役在逃,就说“不合锁押乞食招”。此类很多,都是律外生法。科索无罪,以后律条中无罪而妄下“不合”字样。以及有应得罪名,辄用“不应得为而为”、“事理重者”,不分批词自理,都以违制滥科。先抓承行吏书,问官另议。

第一,凡是审理完毕,需申详上司的,除摆站以上拘禁候详发落外其余即日释放,只令歇家报名,听候详允之日,将判决单票给与歇家,转付干证讨限完纳,不允许一概羁留。其事在别州县者,移文别的州县催纳,实收即令申缴,如果有违延者,允许问事衙门呈究。

第一,犯人发配驿站,原为工作,如京师炒铁、运炭之类的。近日恐其逃走,只令押锁乞食,甚失本意。以后徒刑人等,有做一切官工者,官府给饭食,一日准一日,自备饭食,一日折抵二日。有情愿在驿站中奔走效劳者,与做工相同,申准原批司道,折限满日释放

第一,发配名,轻于充军,而实等于死罪那些惯奸积猾之徒,或买免驿吏,或挟制驿丞或寻情嘱托,公然在家找人点站,不待言矣。那些穷苦老疾及家中无供之人,乞食不能前行,坐卧湿地,或官吏要索横肆,欺凌虐待至于伤命,只报相埋,情状甚可恨。近日问官有因诬告他人杖罪加三等而入于徒刑的,诬告死罪未决,何以加罪?这是拘泥于法而不通达于理者,其官员的才识可知。驿官如遇病囚,立即申州县调理,或掌印官验明姑且令保放调养,或派入州县调养病愈后照日补役。但有不呈州县而报死者的,该驿官吏以凌虐致死论,提问罢斥,果系别情者定拟抵罪

第一,革除前应赦罪犯被人告发者,或财物应当给主,或地宅应当还人,依律处断,重加责罚即可。近见各衙门,往往以万历十年前的事犯拟罪,而吏犯赦前过名依旧降级,甚悖明诏,问刑衙门不可不知道。

△用刑(四款)

第一,衙门刑具载在律条,其数有六种:笞、杖、讯、枷、杻镣。无论笞杖,即使讯问也称为极重了。大头止径四分五厘,其使用只限于重罪不服。其方法只限于臀腿分受。至于笞杖,只加于臀部而已不及腿也。近日各衙门使用重大竹板,不去棱节,听从恶卒任意责打腿弯,多的三五十下,或内溃割肉,或筋伤残废这只有法司惩创极恶大奸,百中用一。郡邑职在牧民,常刑应当如此吗?但竹板通行已久,不能立即革除,以放纵奸顽,也应当分为轻重三等。每板臀腿分受,十板以两腿分受。何处不是肌肤?何肌肤不痛楚?而一定要残害百姓以逞志吗?如不系极恶大奸,万民所憎恨,而仍然一概使用重大及数多加力,又丛于一处,擅自及于腿弯者,不问是否伤人,定以酷刑参罢

第一,枷有三等:死罪重不过二十五斤,徒刑流刑二十斤,杖刑十五斤。枷不是令负重,只在上面书写罪名,号令示众而已。所以说枷号。至于百斤、一百二十斤大枷,于例虽有使用,也不常。今后各府州县,百斤重枷不得使用。应枷号者,照律分为三等,不允许一概辄用大枷。违者以违制论

第一,人身之用手居其九,若惧有疏虞,用大镣严锁,牢绊两足即可。至于木杻,非死罪男子才开始使用,充军以下例不械其两手,是念人情之便也。妇人虽死罪也不用杻,说是饮食便溺不可托付他人,重视男女之别也。以后各有司衙门,非死罪男子,不得一概用杻,以伤朝廷体面,悉人情至意

第一

夹棍、扛子、脑篐、木指、攒板,原非应有刑具。近日问官有心不精细、性不耐烦者,盗不分强窃,人命不分真伪,一入衙门,只靠夹木酷烈之状,不可尽述。以后众证明白事情端的,而展转不肯招承者,间用此等刑具:夹不得过一次,扛不得过三十,木指不得对两头夹,木不得过二时,脑篐定不许用。如违,不分有无伤人,定以酷刑署考情重者参究拏问。

译夹棍、扛子、脑篐、木指和攒板,原本就不应该是合法的刑具。近来审理案件的官员中,有些人心存恶意、办事不细致,性情急躁不耐烦,对于盗窃案件不区分强盗与窃贼,对于人命案件不辨别真假,一旦进入衙门,只依赖夹木等酷刑的严厉手段,其惨状难以尽述。今后,如果众人证词明确、事情确实清楚,而犯人反复抵赖不肯招供的,可以偶尔使用这些刑具:夹棍不得超过一次,扛子不得超过三十下,木指不得从两头对夹,木指不得超过两个时辰,脑篐绝对不许使用。如果有违反规定的人,不论是否造成伤人后果,一律以滥用酷刑、情节严重者予以弹劾查办并拘捕审讯。

○状式(揭帖粘单,除乡约、保甲、公报外,其余俱不许准行,以滋扰害)

古者以金矢听辞,皆悬式于象魏,不者有诛。恶无情也,迩刀风日甚。状中叙事,仅数语而形容彼罪,张大我冤,常居十六。冀骇闻一受耳,不知波及蔓引,则无辜者为殃。此多赎之藉,而小民之忧也。今定为式,各衙门一体遵行,倘违式滥准,官可知矣。

凡各府州县受词衙门责令代书人等,俱照后式填写。如不合式者,将代书人重责枷号,所告不许准理。

  人命告辜式

  人命告检式

  告盗情状式

  告辩盗状式

  告奸情状式

  告打诈状式

  告地土状式

  告婚姻状式

  告赌博状式

  告凌夺状式

  告保盗状式

  告贪污状式

  告故勘状式

  告科敛状式

  告侵欺状式

  告卖军状式

  告飞军状式

  告包揽状式

  告窝访状式

  告土豪状式

  告财产状式

  告钱债状式

  告欺害状式

  告唆诬状式

  告诡隐状式

  告抗粮状式

  告重收状式

○人命告辜式【不许多报一处,不许妄增一分,违者看明重究。路远告辜,不得过五日】

本县某里某人,为殴伤事,有某父伯叔侄兄弟妻子,年若干岁,本月某日某时,与某人,为某事【多不过四字】相争,被某执拏砖石金刃他物,或用拳脚,将某父伯叔侄兄弟妻子顶心打有斜伤一处,青红色,长若干,阔若干;耳根打有圆伤一处,青红色【有无骨破】围若干,横若干,见今着床不食。某人、某人见证,为此抬扶到官,伏乞相看案候保辜,责令本犯寻医调治,上告。

  ○人命告检式

本县某里某人,为人命事,某月某日,有某父伯叔侄兄弟妻子,被某人殴打伤重,某医调治不痊,至某日某时身死。除伤痕已经报官案候外,伏乞检验施行上告。

○告盗情状式【不许多开一物,不许多报一盗,违者重究,仍不准理】

某州某县人某人为盗情事,某月日更时分,不知名强窃盗,约有几名,各持凶器【剜透墙房暗偷出,或打开门牕将某拏住,用刀札火燎劫去】某物某物若干件【系甚花样,有何记号】银钱若干数【整锭散碎,或人口俱惊散,或轮奸某妇女】保甲人等【俱来通不】救护【或追赶不前,或不知去向】伏乞案候严拏上告。

  ○告辩盗状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辩冤事,某平日作何生理,原因某事【不过四字】与见获贼犯某人有雠,某人某人知证,某日某夜,某实在某处何干,某人某人见证,今被某贼攀诬同盗,况某见在某乡约保甲管教,乞批本约查访平日果否非为容其保救,庶不苦死黑狱上告。

  ○告奸情状式

某府某县某人为奸情事财娶到妻儿妇某氏或妹女某名年若干岁被某人【诱奸日久拐带财物若干到某地方潜住或云强奸不从见打札某处伤痕或强奸巳成见扯破何衣夺下何物氏喊叫何人听证或不堪羞忿某日某时自缢刎投井】身死某人某人证上告。

  ○告打诈状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打诈事,某月日,某人、某人【指称衙门指挐盗情】将某拏住,指何情由,用何凶器,在于某处拷打,见有某伤,诈去财物若干,某人、某人证上告。

○告地土状式【田宅同卖过十年者不准】

某府某县人某人,为地土事,某年月,同中某人、某人,买到某人民军匠地若干,价钱若干。己未经过割,被某人侵占。自量得几十几亩几分几厘,邻佑某人、某人证,上告。

○告婚姻状式【割襟换帽,原无聘礼者不准】

某府某县人,为婚姻事,某年月日,同媒某人,将第几男某人,用财礼或聘礼若干,定某人第几女,小名为妻,一向未曾行礼,行礼几次,至某月日,不行知会,用某人某人为媒,改定与某人为妻,未曾已经成婚,上告。

○告赌博状式【自告者不准】

某府某县某人,为赌博事,某月日,某人、某人帮某弟侄子孙,陆续赢去钱若干、物若干,卖房地若干

译○状式(揭帖粘单,除乡约、报甲、公报外,其余一律不准受理,以免滋扰害民)

古时候用金箭来听取诉讼,都将诉讼格式悬挂在象魏之上,不遵守的就要处死。这是为了杜绝没有情由的诬告,近来刁风日益猖獗。诉状中叙述事情,往往只用几句话就夸大对方的罪行,渲染自己的冤屈,这种情况十有六七。他们希望以此骇人听闻,让官府受理,却不知道这样会牵连无辜,使无辜者遭殃。这往往是勒索赎罪的借口,也是小百姓的忧患。现在制定统一的格式,各衙门都要一体遵行,如果违反格式滥予受理,官员的罪责也就清楚了。

凡是各府州县受理诉状的衙门,责令代书人等,都要按照下面的格式填写。如果不合格式,将对代书人重打板子并枷号示众,所告之事不准受理。

人命告辜式

人命告检式

告盗情状式

告辩盗状式

告奸情状式

告打诈状式

告地土状式

告婚姻状式

告赌博状式

告凌夺状式

告保盗状式

告贪污状式

告故勘状式

告科敛状式

告侵欺状式

告卖军状式

告飞军状式

告包揽状式

告窝访状式

告土豪状式

告财产状式

告钱债状式

告欺害状式

告唆诬状式

告诡隐状式

告抗粮状式

告重收状式

○人命告辜式【不准多报一处伤,不准妄增一分伤,违者查明后从重追究。路途遥远告辜的,不得超过五日】

本县某里某人,为殴打致伤一事,有某父伯叔侄兄弟妻子,年龄若干岁,本月某日某时,与某人因某事【最多不超过四个字】发生争执,被某人手持砖石金刃等物,或用拳脚,将某父伯叔侄兄弟妻子的头顶打了一处斜伤,呈青红色,长若干,宽若干;耳根打了一处圆伤,呈青红色【有无骨折】,周长若干,横径若干,现在卧床不起,无法进食。某人、某人见证,为此抬扶到官府,恳请验看案件并等待保辜期限,责令犯人寻找医生调治,上告。

○人命告检式

本县某里某人,为人命一事,某月某日,有某父伯叔侄兄弟的妻子,被某人殴打重伤,某医生调治无效,至某日某时死亡。除了伤痕已经报官备案外,恳请检验施行,上告。

○告盗情状式【不准多列一件物品,不准多报一个盗贼,违者从重追究,仍不准受理】

某州某县人某人,为盗窃一事,某月某日更时分,不知名的强盗或窃盗,约有几名,各持凶器【挖透墙壁房屋暗中偷出,或打开门窗将某人抓住,用刀刺用火烤劫去】某物某物若干件【是什么花样,有什么记号】银钱若干【整锭散碎,或人口都惊散,或轮奸某妇女】,保甲人等【都来通报或不通报】救护【或追赶不上,或不知去向】,恳请立案等候严拿,上告。

○告辩盗状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辩冤一事,某平日从事什么职业,原本因为某事【不超过四个字】与现抓获的贼犯某人有仇,某人某人知道作证,某日某夜,某实在在某处做什么事,某人某人见证,现在被某贼攀咬诬陷共同盗窃,况且某现在在某乡约保甲管教之下,恳请批给本约查访平日是否确实没有容留贼人以便保救,以免苦死在黑暗的监狱里,上告。

○告奸情状式

某府某县某人,为奸情一事,财娶到妻儿妇某氏或妹妹女儿某名,年龄若干岁,被某人【诱奸日久拐带财物若干到某地潜住,或说强奸不从被打刺某处伤痕,或强奸已成扯破何衣夺下何物,氏喊叫何人听证,或不堪羞愤某日某时自缢刎颈投井】身死,某人某人作证,上告。

○告打诈状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打诈一事,某月某日,某人、某人【自称衙门指认盗情】将某人抓住,指称什么情由,用什么凶器,在某处拷打,现有什么伤,诈去财物若干,某人、某人作证,上告。

○告地土状式【田宅同卖超过十年的不准受理】

某府某县人某人,为地土一事,某年某月,同中人某人、某人,买到某人民军匠的地若干,价钱若干。已经或未经过割地,被某人侵占。自己量得几十几亩几分几厘,邻居某人、某人作证,上告。

○告婚姻状式【割襟换帽,原本没有聘礼的不准受理】

某府某县人,为婚姻一事,某年某月某日,同媒人某人,将第几男某人,用财礼或聘若干,定某人第几女,小名为妻,一直未曾行礼,行礼几次,至某月某日,不通知,用某人某人为媒,改定与某人为妻未曾已经成婚,上告。

○告赌博状式【自己告发自己的不准受理】

某府某县某人,为赌博一事,某月某日,某人、某人帮某弟侄子孙,陆续赢得钱若干、物若干,卖房地若干。

。某人开场,见夺摊场,某物上告。

○告凌夺状式【孤幼被人凌夺,同此式】

某府某县某人,为凌夺事。氏某年月丧夫,有子女,无子女,遗下房若干,地若干,头畜若干,粮食若干,衣服若干,情愿守节。被某伯叔兄弟上门打几次,骂几次,夺卖某物。又将氏暗许某人,强来逼取某人,某人证上告。

译某人开场,见夺摊场,某物上告。

○控告凌夺状式【孤幼被人凌夺,也使用这种格式】

某府某县某人,为凌夺之事。某氏在某年某月丧夫,有子女,或无子女,遗下房屋若干,田地若干,牛马等牲畜若干,粮食若干,衣物若干,情愿守节。被某伯父叔父兄弟上门殴打几次,辱骂几次,抢夺变卖某物。又将某氏暗中许配给某人,强行来逼迫索取某人,某人在证人面前上告。

○告保盗状式【不在乡约保甲者,即系奸民犯盗,不准保救】

某府某县乡约保甲邻佑某人等共百十人为冤枉事,本约几甲某人平日作何生理,本分善良,并无非为等事,委因与某有雠,或系快壮某人诈财唆咬,伏乞审明保在,倘有狥情惧恶,妄保真贼者,事发某等同罪,脱逃某等访拏结状,情愿入招粘卷,所保是实,上告。

  ○告贪污状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贪污事,某年月日,为何缘故,被某官吏某人索诈某银物若干,某人过付,可审上告。

  ○告故勘状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故勘事,某年月日,被某官吏挟雠诈财,故将某人勘拏监禁,拷打身死,指某人证上告。

  ○告科敛状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科敛事,某年月日,被某将官或中军、千把总、旗牌、千百队长、地方保甲、约正副、讲史、里老递年,某人、某人指称何项名色科派,某人、某人银物若干,某人审证上告。

  ○告侵欺状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侵欺事,某年月日,被库吏斗级、大户屯头某人收掌某项银物,某人侵盗,或于内侵欺若干,指某人某簿审证,上告。

  ○告卖军状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卖军事,某年月日,被兵房吏书,某人将某卫迯军,某人受银货若干,隐匿不解,却将隔里平人妄拿顶解,指某人与军黄册证上告。

  ○告飞军状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飞军事,某年造写军册,被某里里老书手某人,受某都某卫军人某人银货若干。将军以同姓,飞入本里,见今将某拘拏,指某年军册证上告。

  ○告包揽状式

某驿马号,某人为包揽事。某年月日,被本驿积年把持驿递,某人包揽,某人马骡,故不走差。指某人与差簿证上告。

  ○告窝访状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窝访事,被某人专一纂捏无影事迹,交结访事人役。某年月日,挟骗某人银物若干,指凭某人证上告。

  ○告土豪状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土豪事,某年月日,有某缺用食,向某借银若干两,粟若干石,羔利过本几倍。伊将某私家拷打,逼将妻妾子女、房地、头畜准折,指某人证上告。

  ○告财产状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财产事,某祖父某故遗下房几所,地若干亩,资本银若干两,首饰衣服若干件,应该某与某伯叔或兄照枝派均分。今某某倚恃尊长,尽行霸去不分,指遗约或亲邻某人证上告。

  ○告钱债状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钱债事,某人因缺用,于某年月日,向某借去银若干两,粟若干石,加三出利,指中人某人,并借约证。今某人至今几年,本利分文不还,或止还本利若干,尚欠若干,屡讨延调不与,上告。

  ○告欺害状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欺害事,被某与某素有某隙。今某倚恃豪强,于某月日,将某无故罗殴,指某人证。又至某月日,暗将某成熟田苗,用棍扑倒,约有几亩,上告。

  ○告唆诬状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唆诬事,某里某人与某或地土相争,酒醉互嚷,以此结雠,指某人证。今某或因盗贼,或因人命事犯,被某唆,某将某挂告同盗殴,乞准审豁上告。

  ○告诡隐状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诡隐事,被某里某人将自己地土诡寄欺隐若干,躲避重差,减扣额粮,某人或黄审证上告。

  ○告抗粮状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抗粮事,某人见种地若干粮石,至今升合不纳,妄作荒迯,致某受比赔累,乞准拘究,仍将揭过银两责令本犯起利上告。

  ○告重收状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重收事,库吏大户某人征收某项钱粮,不遵部司法马大等高称,每两加耗若干,某人、某人证,上告。

风宪约

  ●卷之二

  按察事宜(二十款)

  宪纲十要(须知附)

  报政实单

  优恤八条

  关防八条

  仓犯

  驿犯

辨盗附(盗狱情之大者也,故附于狱政)

审失单式(此条当入风宪约)

  ○按察事宜(二十款)

夫洁己爱民,修政立事,有司之职也。按问不法,察举失职,本司

译○ 控告保甲包庇盗贼的状纸格式【如果不在乡约保甲登记的人,就是奸民犯盗,不准保甲包庇救免】

某府某县乡约保甲及邻居某人等共一百多人,为冤枉之事:本保甲某人平日从事何种职业,为人本分善良,并无不法行为。确实是因为与某人结仇,或是被快壮(衙役)某人诈骗钱财、唆使诬告。恳请上级审明并予以保释。倘若有人徇私情、惧恶势,妄自包庇真贼,一旦事发,我们愿与犯人同罪;若犯人脱逃,我们负责访查捉拿,具结保证。我们情愿将供词录入案卷,所保内容属实,特此上告。

○ 控告贪污的状纸格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贪污之事:某年某月某日,因何缘故,被某官吏某人勒索诈骗某银物若干,由某人经手交付,可审问后上告。

○ 控告故意拷打的状纸格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故意拷打之事:某年某月某日,被某官吏挟私仇诈骗钱财,故意将某人拷打捉拿监禁,拷打致死,指认某人作证后上告。

○ 控告非法摊派的状纸格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非法摊派之事:某年某月某日,被某将官或中军、千总把总、旗牌、千百队长、地方保甲约正副、讲史、里老等历年,某人、某人借口何项名目摊派,向某人、某人索取银物若干,由某人审问作证后上告。

○ 控告侵吞欺诈的状纸格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侵吞欺诈之事:某年某月某日,被库吏斗级、大户屯头某人掌管某项银物,某人侵吞盗用,或在其中侵吞欺诈若干,指认某人及账簿审问作证,上告。

○ 控告卖军的状纸格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卖军之事:某年某月某日,被兵房吏书某人将某卫逃亡军人,某人收受银货若干,隐匿不送解,却将同里平民妄加捉拿顶替解送,指认某人与军籍黄册作证后上告。

○ 控告飞军的状纸格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飞军(冒籍当兵)之事:某年编造军册时,被某里里老书手某人,收受某都某卫军人某人银货若干,将军人以同姓为由,冒名编入本里,现今将某人拘捕,指认某年军册作证后上告。

○ 控告包揽的状纸格式

某驿马号,某人为包揽之事:某年某月某日,被本驿长期把持驿递事务的某人包揽,某人的马骡故意不出差,指认某人与差簿作证后上告。

○ 控告窝藏访事的状纸格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窝藏访事之事:被某人专门编造无中生有的事迹,勾结访事人役。某年某月某日,挟制诈骗某人银物若干,指认凭据某人作证后上告。

○ 控告土豪的状纸格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土豪之事:某年某月某日,有某缺用粮食,向某人借银若干两,粟若干石,高利贷利息超过本金几倍。他竟将某人私自拷打,逼迫将妻妾子女、房地、头口牲畜抵债,指认某人作证后上告。

○ 控告财产纠纷的状纸格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财产之事:某祖父去世遗下房屋几所,土地若干亩,资本银若干两,首饰衣服若干件,应当由某人与某伯叔或兄长按支派均分。如今某某倚仗尊长身份,全部霸占不分,指认遗约或亲邻某人作证后上告。

○ 控告钱债的状纸格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钱债之事:某人因缺用,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某人借去银若干两,粟若干石,约定加三出利,指认中人某人及借约为证。如今某人至今几年,本利分文不还,或只还本利若干,尚欠若干,多次讨要拖延推诿不给,上告。

○ 控告欺害的状纸格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欺害之事:被某人与某人素有某嫌隙。如今某人倚仗豪强,于某月某日,无故将某人殴打,指认某人作证。又至某月某日,暗中将某人成熟的田苗,用棍棒扑倒,约有几亩,上告。

○ 控告唆使诬告的状纸格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唆使诬告之事:某里某人与某人或因地土相争,酒醉互骂,因此结仇,指认某人作证。如今某人或因盗贼,或因人命事犯,被某人唆使,某人将某人挂名控告同盗殴,乞请准许审问开脱后上告。

○ 控告诡寄隐匿的状纸格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诡寄隐匿之事:被某里某人将自己的土地诡寄欺隐若干,躲避重差,减少扣除额粮,由某人或黄册审问作证后上告。

○ 控告抗粮的状纸格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抗粮之事:某人现种地若干粮石,至今升合不纳,谎称荒废逃亡,致使某人受比追赔累,乞请准许拘捕追究,仍将揭过银两责令本犯起息后上告。

○ 控告重收的状纸格式

某府州县某人,为重收之事:库吏大户某人征收某项钱粮,不遵守部司法令,高称每两加耗若干,由某人、某人作证,上告。

风宪约

卷之二

按察事宜(二十款)

宪纲十要(附须知)

报政实单

优恤八条

关防八条

仓犯

驿犯

辨盗附(盗贼案件是狱政中重大的,故附于狱政之后)

审失单式(此条应入风宪约)

○ 按察事宜(二十款)

洁身自好、爱护百姓,修明政治、建立功业,是有司的职责。查问不法行为,察举失职官员,是本司(按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