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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新吾吕先生实政录七

卷之三

史藏 · 职官 · 已译 · 第 113–114 段

。自家得罪于人,自家就认不是。这等有甚么争竞?只为那奸狡的利己损人,强梁的欺大压小,昧心的枉口刁舌,或自知理亏,先递拦头假状,或买求硬证,专告无影虚词。到那衙门时,吏书皂隶使了多少钱,木板锁枷受了多少气,有年没月悞了多少营生,往来酒饭使了多少盘缠,父母妻子躭了多少忧愁。一入衙门,身体不属自家,田宅不能自保。俗语云:“原告被告,四六使钞。”又云:“官府不明,没理的也赢。”你自寻思,告状那有一件好处?且如乡邻有事,你知我见,哄瞒过了谁?如有不平,到那乡约中口禀一番,约正副差本甲人唤来一问。如系两约,请两处约正在一处同问,谁是谁非,眼同证见,一一问明,差那证见押着那理屈的,替那理直的些些礼物上门陪话。约史仍将所问事情来厯始末,一一记于和簿。如事情稍重及不服处断者,不问告何衙门,约正副分别是非,补呈子一张,递于问官,以凭从公究处。仍将理屈者纪恶,如本约处分不公,约正副坐罪。如处分极公而诬枉约正副者,分外加责。这等和处,既不失乡亲体面,又省了多少钱财,免了多少凌辱,何等便宜!各约百姓切记吾言,须至和簿者。

译自己得罪了别人,自己就承认错误。这样有什么可争辩的呢?只是因为那些奸诈狡猾的人利己损人,强横霸道的人欺压弱小,昧着良心的人歪曲事实、巧言令色,或者自知理亏,先递交拦头假状,或者买通强硬证人,专门诬告毫无根据的虚词。到了衙门,吏员书办和衙役使了多少钱财,木板枷锁受了多少气,长年累月耽误了多少生计,往来的酒饭花费了多少盘缠,父母妻子担了多少忧愁。一旦进入衙门,身体不再属于自己,田产住宅也不能自己保全。俗话说:“原告被告,四六分赃。”又说:“官府不明,没理的也能赢。”你自己想想,打官司哪有一件好处?况且乡邻之间有事,你知我见,能瞒得过谁?如果有不平之事,到乡约中口头禀报一番,约正、约副差遣本甲的人唤来询问。如果是两个乡约之间的事,请两处的约正在一起共同询问,谁是谁非,亲眼见证,一一问明,差遣见证人押着理亏的人,替理直的人准备些小礼物上门赔礼道歉。约史仍将所问事情的来龙去脉,一一记录在和簿上。如果事情稍重以及不服处断的,无论告到哪个衙门,约正、约副分别是非,补呈一张状子,递交给问官,以便从公追究处理。仍将理屈者的恶行记录在案,如果本约处分不公,约正、约副要承担罪责。如果处分极其公正而诬陷约正、约副的,要额外加重责罚。这样调解处理,既不失乡亲体面,又省了多少钱财,免了多少凌辱,何等便宜!各乡约百姓切记我的话,必须记录在和簿上。

计开

  应和条件

一、婚姻不明,审问原媒。某女定与某男,受何定礼?量其贫富。除富贵人家外,其余下三则人家,多不过十两,少不过三两。主令成婚。若嫌贫弃婿,将女别嫁者,本约审明,待告状之日,一同呈报。

一地土不明,查审文契,中人应退回者退回应,找子粒者找子粒,应补差粮者补差粮,算明主令改正。若系欺隐诡寄,不肯首正者,待告状之日,本约一同呈报。

一、骂詈鬪殴,主令理屈之人置办礼物,与理直者陪话。若有伤者,审明记日,待告状之日,一同呈报。

一牲畜食践田禾,照亩赔偿;如打死人牲畜者,照价赔偿。

一、放债三年以上,本利交还不与者,处追借人财不还及毁坏者,主令赔补。

一钱到,取赎房地,力不能回者,果系日久利多,酌量情法两便,委曲分处,无令贫人失业。

一、买卖货物不公,亏损人者,主令改正;不改者,纪恶呈报。

  一地界房界不明者查明改正

一、走失收留人口牲畜,主令各还本主;中间事情应处分者处分,应呈报者呈报。

一、约中处和,事情不系,狥私受财,诬直作曲,冤枉良善者,有司不许将约正、约副擅加凌辱。

一、除徒流以上罪名,本约不得专断外,其笞杖事情,掌印官将词批与原告执付本约,问明开具手本,以凭处断,愿息者听,登和簿,径缴原词,有司不许加罪。若将轻小事情,不批本约,而径批佐贰首领、阴阳、义民等官差皂快勾拘者,掌印官另议。

一本约之人在别州县生事者,听各处官司断理。若在本县别约生事者,听别约断理。事完之日,仍付本约纪恶。若本约偏听,与别州县别约为雠者,掌印官问明,将为雠之人尽法重处。

一、大小过失,不分新旧,但能自首改正者,俱免究罪。

一国初,老人、里长俱许笞杖断决。今恐是非连累,只用口说和处。倘有因成人命,并不许干连。本约违者,有司另议。

此卷后添余叶五十张,以载本约和处之事。

乡甲约

  ●卷之四

一纪善以重良民事,天理在人心,个个都有。那一个人平生没一件好事,那一日不说几句好话。所以朝廷设那旌善亭,以记善民,使为善之人名姓褒扬,不善之人知所羞媿。近来教化不行,百姓们就干一好事,官府不知,就存一好心,乡党不重,将你学好的百姓都亏负了。我今置一本纪善簿,放在乡约中,凡我百姓,不论贵贱贫富老少尊卑,有一善事,不论大小,四邻报于甲长,到那会日举在乡约里面,将那好事就记在纪善簿上。天长日久,好事渐多,州县官吊查真实类报本院,或各道出廵吊查那乡约善簿,细细分别谁是大善,谁是小善,谁是真善,谁是假善,谁人善多,谁人善少,逐一等第明白,以凭轻重礼待。如被告到官,曾行大善者如何,曾行小善者如何,无善者如何。如赈济蠲免,曾行大善者如何,曾行小善者如何,无善者如何。如乡饮冠带,曾行大善者如何,曾行小善者如何,无善者如何。善大善多者便宜必多,善小善少者便宜必少,无善可称者只以常人相待。约正、约副、约讲、约史人等,务要秉公持正,上誓天地神明,下服尊卑长幼。记一善不许假捏狥私,怀恨刁难。如有善应纪而不纪,本无善不当纪而纪,及不由四邻甲长举报,不同正副讲史问明,不写善事实迹者,罪坐正副讲史四人。今将应纪善事大畧开列于后,仰乡约遵照施行。其为善在条件之外者,不妨指事直书,须至簿者。

  计开

  善行条件

  一孝顺父母者一事为一大善

  一尊敬长上者一事为一善

一舍义学、义塜、舍饭、舍衣、舍药、舍方及报信、指路者为一善,多者为一大善。

一劝化十人改过者,为大善;五六人,为中善;一二人,为小善。能化大恶者,一人准作十人。

一救,人贫苦,助人婚丧,可值银二三两,为大善;一两以上,为中善;五钱以下,为小善。

一,他人告状,劝回和解者,一事为一善。

一能成就人好事者,一事为一善,

译计开

应和条件

一、婚姻不明,审问原媒。某女子定嫁给某男子,受了什么定礼?衡量其贫富。除富贵人家外,其余下三等人家,多不过十两,少不过三两。由主事者命令成婚。若嫌弃贫穷抛弃女婿,将女儿另嫁他人的,本约查明,待告状之日,一同呈报。

一、土地不明,查审文契,中人应退回的退回应退,应找补子粒的找补子粒,应补差粮的补差粮,算明后由主事者命令改正。若系欺隐诡寄,不肯自首改正的,待告状之日,本约一同呈报。

一、辱骂斗殴,由主事者命令理亏之人置办礼物,向理直者赔礼道歉。若有伤者,查明并记下日期,待告状之日,一同呈报。

一、牲畜践踏田禾,按亩赔偿;如打死人的牲畜,照价赔偿。

一、放债三年以上,本利交还而不给的,处追借人财物不还及毁坏者,由主事者命令赔补。

一、钱已到,取赎房地,无力赎回的,果系日久利多,酌情考虑情法两便,委婉分处,不让贫人失业。

一、买卖货物不公,亏损他人的,由主事者命令改正;不改的,记录恶行呈报。

一、地界房界不明者查明改正

一、走失收留人口牲畜,由主事者命令各还本主;中间事情应处分的处分,应呈报的呈报。

一、约中处和,事情不相关,徇私受财,诬陷理直者为理屈,冤枉良善的,有司不许将约正、约副擅自凌辱。

一、除徒流以上罪名,本约不得专断之外,其笞杖事情,掌印官将诉状批给原告执付本约,问明开具手本,以便处断,愿意息讼的听任,登记和簿,直接缴回原诉状,有司不许加罪。若将轻小事情,不由本约批断,而直接批给佐贰首领、阴阳、义民等官差皂隶勾拘的,掌印官另议。

一、本约之人在别州县生事的,听任各处官司断理。若在本县别约生事的,听任别约断理。事完之日,仍交还本约记录恶行。若本约偏听,与别州县别约结仇的,掌印官问明,将结仇之人尽法重处。

一、大小过失,不分新旧,但能自首改正的,都免究罪。

一、国初,老人、里长都允许笞杖断决。今恐是非连累,只口头说和处。倘有因成人命的,并不许牵连。本约违者,有司另议。

此卷后添余叶五十张,以记载本约和处之事。

乡甲约

●卷之四

一、记录善行以重视良民事务,天理在人心,个个都有。哪一个人平生没一件好事,哪一日不说几句好话。所以朝廷设立旌善亭,以记录善民,使为善之人名姓褒扬,不为善之人知所羞愧。近来教化不行,百姓们干一件好事,官府不知,存一颗好心,乡党不重视,将你学好的百姓都亏负了。我如今置一本纪善簿,放在乡约中,凡是我百姓,不论贵贱贫富老少尊卑,有一件善事,不论大小,四邻报于甲长,到会日举在乡约里面,将那好事就记在纪善薄上。天长日久,好事渐多,州县官调查真实类报本院,或各道出巡调查那乡约善簿,细细分别谁是大善,谁是中小善,谁是真善,谁是假善,谁人善行多,谁人善行少,逐一等第明白,以便轻重礼待。如被告到官,曾行大善的如何,曾行小善的如何,无善的如何。如赈济蠲免,曾行大恶的如何,曾行小善的如何,无善行的如何。如乡饮冠带,曾行大善的如何,曾行小善行的如何,无善行的如何。善大善多者便宜必多,善少善少者便宜必少,无善可称的只以常人相待。约正、约副、约讲约史等人,务要秉公持正,上誓天地神明下服尊卑长幼。记一善不许假借徇私,怀恨刁难。如有善应记而不记,本无善不当记而记,及不由四邻甲长举报,不同正副约讲史问明,不写善事实迹的,罪坐正副约讲史四人。今将应记善事大略开列于后,仰乡约遵照施行。其善行在条件之外的,不妨指事直书,须至簿者。

计开

善行条件

一、孝顺父母者一事为一大善

一、尊敬长上者一事为一善

一、舍义学、义塜、舍饭、舍药、舍方及报信、指路的为一善,多者为一大善。

一、劝化十人改过的,为大善;五六人,为中善;一二人。为小善。能化大恶的,一人准作十人。

一、救,人贫苦,助人婚丧,可值二三两,为大善;一两以上,为中善;五分以下,为小善。

一、他人告状,劝回和解的,一事为一善。

一、能成就人好事的,一事为一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