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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治谱四

卷之三终

史藏 · 职官 · 已译 · 第 21–21 段

卷之三终

  ●治谱卷之四

  中丞健吾先生余自强着

  后学李长德仲延汇  蔡懋德公虞订

  李 模子木阅  范志完叔恺参

  陈龙正几亭评  胡 璇政初较

  词讼门

  ◆词讼门

  准状不妨多

  自理不概分状承行

  自理差原告快手不同说

  许息和

  自理状式

  告状投到状之殊

  上司词状

  上司原告讨保差人

  取保发地方之殊

  衙役不许作保

  挂审湏知

  初到审讼

  审讼勿夜

  听讼一

  听讼二

  听讼三

  听讼四

  听讼五

  听讼六

  听讼七

  听讼八

  上司自理口词大小之各异

  供招申报

  上司分赎

  当堂定罪湏知

  查旧招体式

  律例之殊

  赃数定死军徒杖分别大畧

  军罪不可轻问

  大招看卷摘要法

  折杖

  轻罚率属

  妙罚

  比赎

  讼事宜敏

  汇订词状

  忌衙役传话

  息怒缓饮

  恕不逊

  赃罪宜慎

  出入准法

  据事论理按律

  戒深求

  平心息气

  居官第一湏知

  戒经久不断

  事要通变

  忌偏重

  勿执已见

  田土

  婚姻

  状不可轻信

  讦单告状

  假名状

  匿名状

  禁冒籍

  禁主家豪强

  惩死党

  邻邑词状

  上司驳招

  批允复告

  请托一

  请托二

  请托三

  请托四

  请托五

  请托六

  越诉

  平恕

  慎刑

  用刑

  哀死

  不合

  完上司罚赎

  照管断令

  ○准状不妨多

  民淳事简之地、初二十六放告、此正理也、然州县繁剧、无日无之、正不必不准以滋越诉以添缠扰昔人有云官之贪廉。在准状之多少而在罚罪之轻重假如一状不放空、罚又重、虽少准、犹贪也、酌理之当否、家之厚薄而定之、宁多逐、毋广罚、宁轻减、毋重多、虽多准犹廉也、盖 朝。廷设立官府之意原为民间分忧息争使之一一和觧今人不知设官之意。止知准状为取钱之媒。故只以多准为讳。不知我之心至虗至平原非状状不放空之心虽多准何害百姓赴愬无地。只得裹粮奔告上司。既添府城歇觧之费即或批行到县。又增自巳一番审断且上司事又难径逐空回只得问□□□费民有不小者。

  ○自理不概分状承行

  自理词状、何以不分行各房也、盖我所准之状、或系谎词未必可信。或经和息。未必赴审。或系穷人小事。未必尽可罚赎。若分状各房承行、吏书得之岂肯一无需索枉受辛苦故凡当堂准过者。虽本日即令轮直书手。写票送印。俟明蚤唱名。发与原告。至其登号簿。只记其月日姓名。而已。不必状状催审状状令房科承行也。惟事情重大者。轮流承行。周而复始。与轮承上司词状同。另制一簿。

  ○自理差原告快手不同说

  衙门差人利于叫事害人每每串通原告令之哄禀官府有谓此家土豪、不敢上门者、有谓藐视官府、径自不来者、有谓上门、去叫几次、反被殴打不理者、官府不察。遂差快手。差者一人相从而去者便有数□□遇毒恶虎快。反递殴差谎状。与原告铁口硬证穷民覆盆有死而巳。故凡自理准状、止用原告自□如不来、改差干证、再不来、或用□□□长、本甲排年、本地保长党正呼唤、绝不可即差□手。如再不来则每月用告示一张、总挂县门。将原告苦愬不到犯人。一总张示。内云如再不来者。定行差人提审。张示之后、犹且不来、或再揣酌情理。的系抗拒之辈。然后差人拘摄。虗心细审如仍系痴愚仍责原告

  ○许息和

  州县自理词状、衙门不利于民间息和往往哄禀官府云某人封银钱十

译卷三终

●治谱卷四

中丞健吾先生余自强著

后学李长德仲延汇 蔡懋德公虞订

李模子木阅 范志完叔恺参

陈龙正几亭评 胡璇政初较

词讼门

◆词讼门

准状不妨多

自理不概分状承行

自理差原告快手不同说

许息和

自理状式

告状投到状之殊

上司词状

上司原告讨保差人

取保发地方之殊

衙役不许作保

挂审须知

初到审讼

审讼勿夜

听讼一

听讼二

听讼三

听讼四

听讼五

听讼六

听讼七

听讼八

上司自理口词大小之各异

供招申报

上司分赎

当堂定罪须知

查旧招体式

律例之殊

赃数定死军徒杖分别大略

军罪不可轻问

大招看卷摘要法

折杖

轻罚率属

妙罚

比赎

讼事宜敏

汇订词状

忌衙役传话

息怒缓饮

恕不逊

赃罪宜慎

出入准法

据事论理按律

戒深求

平心息气

居官第一须知

戒经久不断

事要通变

忌偏重

勿执己见

田土

婚姻

状不可轻信

讦单告状

假名状

匿名状

禁冒籍

禁主家豪强

惩死党

邻邑词状

上司驳招

批允复告

请托一

请托二

请托三

请托四

请托五

请托六

越诉

平恕

慎刑

用刑

哀死

不合

完上司罚赎

照管断令

○准状不妨多

民风淳朴、事务简略的地方,初一、十六两天受理诉讼,这是正当的道理。然而州县事务繁杂,诉讼每天都有,实在不必不准许起诉,以致引发越级上诉,增添纠缠骚扰。古人曾说,官员的贪婪与廉洁,不在于受理诉状的多少,而在于处罚罪行的轻重。假如一个诉状都不准许,而且处罚又重,即使受理的少,依然是贪婪;应当根据事理是否恰当、家境的厚薄来决定,宁可多驱逐(不予受理),也不要广泛罚款;宁可减轻处罚,也不要加重多罚。即使受理的多,依然是廉洁。因为朝廷设立官府的本意,原本是为了替民间分忧解争,使他们一一和解。今人不知设官的本意,只知道受理诉状是谋取钱财的媒介,所以只忌讳多受理诉状。不知我心中至虚至平,原本不是每个诉状都不准许的心意,即使多受理有什么害处?百姓无处申诉,只得带着干粮奔往上司告状,既增添了在府城歇息解送的费用,即使批行回县,又增加了自己一番审断的劳苦。况且上司的事务又难以直接驱逐令其空手返回,只得询问□□□,耗费百姓的钱财不小。

○自理不概分状承行

自己审理的诉状,为什么不分配给各房办理呢?因为我所受理的诉状,有的是谎言未必可信,有的经过调解和解,未必会来受审,有的是穷人的小事,未必都可以罚款赎罪。如果将诉状分配给各房承行,吏员书吏得到后,岂肯毫无索取,白白承受辛苦?所以凡是当堂受理的,即使当天就让轮值的书手写票送印,等到第二天早晨唱名,发给原告。至于登记号簿,只记录月日姓名罢了。不必每个诉状都催促审理,每个诉状都令房科承行。只有事情重大的,轮流承行,周而复始,与轮承上司的诉状相同,另外制作一簿。

○自理差原告快手不同说

衙门差人利于制造事端害人,常常串通原告,哄骗禀报官府,有的说这家是土豪,不敢上门;有的说藐视官府,径直不来;有的说上门叫唤几次,反被殴打不理。官府不察,于是差派快手。差派一人跟随,去的便有数□□,遇到凶恶的虎快,反而递送殴打差人的谎状,与原告铁口硬证,穷民冤屈难雪,只有死路一条。所以凡是自理受理的诉状,只用原告自□,如不来,改差干证;再不来,或用□□□长、本甲排年、本地保党正呼唤,绝不可立即差派□手。如再不来,则每月用告示一张,总挂在县门,将原告苦诉不到的犯人,一并张示。内称如再不来者,定行差人提审。张示之后,犹且不来,或再揣酌情理,确是抗拒之辈,然后差人拘捕。虚心细审,如仍属痴愚,仍责原告。

○许息和

州县自理的诉状,衙门不利于民间和解,往往哄骗禀报官府,说某人封银钱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