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田杂著卷二
陈淳云:「嘉定辛未歳,过温陵,先生季子敬之倅郡,出示家礼一编。云:『此往年僧寺所亡本也,有士人録得,防先生▯日携来,因得之。』」
杨复云家礼始成,而失之不及,再加考订。先生既殁,而书始出。愚尝窃取先生后来之考订议论,以与朋友共防考云【按此四条皆周氏复家礼附録所载,今性理大全家礼小注前三条不载,所载杨氏语极详,与此不同。疑此条乃周氏櫽括之辞,而大全则其本语也,亦附録于后】
性理大全注杨氏复曰:「先生服母丧,防酌古今,咸尽其变,因成丧▯祭礼。又推之于冠昏,名曰家礼。既成为一行童,窃之以逃。先生易箦,其书始出行于世。又云:『惜其书既亡,至先生殁而后出,不及再修以幸万世。』于是窃取先生平日去取折衷之言,有以发明家礼之意者,悉附于逐条之下云【按:信斋约畧李黄之语而附以已説,此其本语也。周氏附録所载意虽同,而语则大异矣。其述黄子耕、陈安卿语,他无所见,或有所増损改易,未可知也】
朱子文集答汪尚书书云:「尝因程氏之説,草具祭寝之仪,▯以行于私家,而连年遭丧,未及尽试,未敢辄以拜呈,少俟其备,当即请教也【此书在壬辰】
答张敬夫书云:「祭礼大抵多本程氏,而参以诸家,故特取二先生説。今所承用者为《祭説》一篇,而祭仪、祝文又各为一篇。比之昨本,稍复精宻。缮冩上呈,乞赐审订。」示及【此书或在壬辰前】
答吕伯恭书云:祭礼畧已成书,欲俟之一两年,徐于其间察所未至。今又遭此朞丧,势须卒哭后乃可权宜行礼,考其实而修之,续奉寄求订正也【此书在壬辰按与汪、张、吕书皆言祭仪、祭説,张、吕有答书,各见本集,其年可考。然后此与诸家书未有及此者,疑其不久即亡之也】与蔡季通书云:祭仪只是于温公书仪内少増损之,正欲商订,须俟开春稍暇乃可为也。程氏冬至、立春二祭,昔尝为之,或者颇以僭上为疑,亦不为无理,并俟详议也【此书不详何时,当在与张、吕书后】
又与季通书云:「礼书末附疏本末,可写以见喻。再三恐亟欲见其梗槩,已取家礼四卷,并已附疏者一卷,纳一哥矣。此后更须年歳间方了【此书在丁己戊午间,乃蔡谪道州后也。家礼指通解中家礼,今按通解目録:士冠礼第一,冠义第二,此家礼之一;士昏礼第三,昏义第四,此家礼之二;内则第五,此家礼之三;内治第六,此家礼之四;五宗第七,此家礼之五;亲属记第八,此家礼之六。与蔡书家礼四卷,指前四卷而言也】
语録叶贺孙録云:「某之祭礼不成书,只是将司马公者减却几处。」
陈淳録云:「温公仪,人所惮行者,只为闲辞多,长篇浩瀚,令人难读。其实行礼处无多,某尝修祭仪,只就中间行礼处分作五六段,甚简易晓。后被人窃去,亡之矣【李丈问:「祭仪更有修改否?」曰:「大槩只是温公仪,无修改处】
辅广録云:「问旧尝収得先生祭仪一本,时祭皆是卜日,今闻却用二至二分祭,如何?」曰:「卜日无定,虑有不防。温公亦云,只用分至亦可。」问:「如此则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季秋祭祢,此三祭如何?」曰:「此个礼数太逺,似有僣上之意。」又问:「祢祭如何?」曰:「此却不妨【按广録在甲寅后,其云収得旧本,亦传闻之説。祭礼则久亡矣,据此録则皆用程氏説,而淳録则从司马氏,葢仪节一本之书仪也。若今家礼则与书仪有不同者矣】
按文集语録皆言祭説祭仪成于壬辰以前,而其后亡之,确然可据。若家礼则未有一语及之,其为附托无疑。窃怪朱门诸公,何以不一致辨于此也?
黄勉斋榦作行状云:「所辑家礼,世多用之,然其后亦多损益,未暇更定。」又书晦庵先生家礼后,其略云:「先儒取礼之施于家者,着为一家之书,为斯世虑至切也。晦庵朱先生以其本末详略犹有可疑,斟酌损益,更为家礼,务从本实以恵后学。迨其晚年,讨论家乡侯国王朝之礼,以复三代之坠典,未及脱稾而先生殁矣,
译陈淳说:“嘉定辛未年,我经过温陵,先生的小儿子陈敬之担任郡佐,拿出《家礼》一书给我看。他说:‘这是往年从僧寺中丢失的本子,有一位士人抄录下来,恰逢先生某日携带而来,因此得以获得。’”
杨复说《家礼》刚开始编成,却丢失了,来不及再次考订。先生去世后,这本书才流传出来。我曾经私下选取先生后来的考订议论,以便与朋友们共同参考。【按:这四条都出自周氏《家礼附录》,现在《性理大全》《家礼小注》前三条没有记载,所记载的杨氏话语非常详细,与这里不同。怀疑这条是周氏概括的话,而《大全》则是原本的话,也附在后面】
《性理大全》注引杨复说:“先生为母亲守丧,斟酌古今,都尽到了丧礼的变化,于是编成了丧祭礼。又推广到冠礼、婚礼,命名为《家礼》。刚编成,一个书童偷了它逃跑。先生临终时,这本书才流传于世。又说:‘可惜这本书已经丢失,直到先生去世后才流传出来,来不及再次修订以造福万世。’于是私下选取先生平日取舍折中的言论,有能够阐发《家礼》意旨的,全部附在逐条之下。”【按:信斋约略李黄的话并附上自己的说法,这是原本的话。周氏《附录》所载意思虽然相同,但话语却大不相同。他叙述黄子耕、陈安卿的话,其他地方没有见到,或许有增删改易,不得而知】
朱子《文集》答汪尚书信中说:“曾经依据程氏的说法,草拟了祭寝的礼仪,想在私家中实行,但连年遭遇丧事,来不及完全试验,不敢贸然呈上,稍等完备,当即请教。”【这封信在壬辰年】
答张敬夫信中说:“祭礼大体多依据程氏,并参酌各家,所以特别选取两位先生的说法。现在所承用的是一篇《祭说》,而祭仪、祝文又各为一篇。比起以前的本子,稍微更加精密。抄写上呈,乞请赐审订。”【这封信可能在壬辰年前】
答吕伯恭信中说:“祭礼大致已经成书,想等上一两年,慢慢在其中考察未到的地方。现在又遭遇为期一年的丧事,势必要在卒哭之后才能权宜行礼,考察实际情况并修订它,随后寄去求订正。”【这封信在壬辰年。按:与汪、张、吕的信都谈到祭仪、祭说,张、吕有回信,各自见本集,年份可考。但后来与其他人的信没有提到这些,怀疑不久就丢失了】
与蔡季通信中说:“祭仪只是在温公《书仪》内稍微增减,正想商订,必须等开春稍有空闲才能做。程氏冬至、立春两次祭祀,过去曾经做过,有人颇以僭越上级为疑,也不无道理,一并等详细商议。”【这封信不详何时,当在与张、吕信之后】
又与季通信中说:“礼书末尾附疏本末,可以抄写给我看。再三恐怕急切想看到梗概,已取《家礼》四卷,并已附疏的一卷,交给一哥了。此后还需要一两年才能完成。”【这封信在丁巳、戊午年间,是蔡被贬道州之后。《家礼》指《通解》中的《家礼》,现在按《通解》目录:士冠礼第一,冠义第二,这是《家礼》之一;士昏礼第三,昏义第四,这是《家礼》之二;内则第五,这是《家礼》之三;内治第六,这是《家礼》之四;五宗第七,这是《家礼》之五;亲属记第八,这是《家礼》之六。与蔡信中的《家礼》四卷,指前四卷而言】
《语类》叶贺孙记录说:“我的祭礼没有成书,只是将司马公的减去几处。”
陈淳记录说:“温公《书仪》,人们害怕实行,只是因为闲辞多,长篇浩瀚,让人难读。其实行礼的地方不多,我曾经修订祭仪,只就在中间行礼处分作五六段,非常简易明白。后来被人偷去,丢失了。”【李丈问:“祭仪还有修改吗?”回答说:“大体只是温公《书仪》,没有修改的地方”】
辅广记录说:“问:以前曾收集到先生祭仪一本,时祭都是占卜日期,现在听说却用二至二分祭祀,如何?”回答说:“占卜日期没有定数,担心有不便。温公也说,只用分至也可以。”问:“这样则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季秋祭父,这三祭如何?”回答说:“这个礼数太远,似乎有僭越上级的意思。”又问:“祭父如何?”回答说:“这个却不妨。”【按:辅广记录在甲寅年后,他说收集到旧本,也是传闻之说。祭礼则早已丢失了,据此记录则都用程氏说法,而陈淳记录则从司马氏,大概仪节一本《书仪》。如果现在的《家礼》则与《书仪》有不同之处了】
按:《文集》《语类》都说祭说、祭仪成于壬辰以前,而后来丢失了,确凿有据。至于《家礼》则没有一句话提到,其为附托无疑。奇怪朱门诸公,为什么不一致辨明于此呢?
黄勉斋黄榦作行状说:“所辑《家礼》,世人多用,但后来也多损益,来不及更定。”又书《晦庵先生家礼》后,其略说:“先儒取礼之施于家者,著为一家之书,为斯世虑至切也。晦庵朱先生以其本末详略犹有可疑,斟酌损益,更为《家礼》,务从本实以惠后学。迨其晚年,讨论家乡侯国王朝之礼,以复三代之坠典,未及脱稿而先生殁矣。”
此百世之遗恨也。」则是书已就,而切于人伦日用之常,学者其可不尽心乎【按李黄诸説,家礼成于朱子居母丧时,朱子殁其书始出,勉斋行状及跋语乃畧不一及之,此真有不可解者。又《性理大全》家礼小注,北溪陈氏曰:「廖子晦广州所刋本,降神在参神之前,不若临漳▯本降神在防神之后为得之。」是子晦、安卿皆有刋本矣。家礼决非朱子之书,以文集语録考之,畧无所据,而究其所从来,则沈沦诡秘而无确然可据之实,乃朱门诸公絶不致疑,而相率尊而信之,此所谓不待七十子丧而大义已乖者,于他尚可论哉】
译这是百世留下的遗憾啊。」既然这本书已经写成,而且切近于人伦日用的常道,求学的人难道可以不尽心研习吗?【按照李黄等人的说法,《家礼》成书于朱子为母亲守丧期间,朱子去世后这本书才问世,但勉斋的行状及跋语却略略没有提及此事,这实在令人无法理解。又《性理大全》中《家礼》的小注,北溪陈氏说:「廖子晦在广州刊刻的版本,降神在参神之前,不如临漳本降神在防神之后那样恰当。」由此可见,子晦、安卿都有刊刻本了。《家礼》决非朱子的著作,用《文集》《语类》来考证,略无依据,而追究其来源,则沉沦诡秘而没有确实可据的事实,然而朱门诸公却绝不怀疑,反而相继尊崇并相信它,这就是所说的不必等到七十子去世而大义已经背离的情况,对于其他方面还可以讨论吗?】
明丘氏濬曰:武林应氏作家礼辨,谓文公先生于绍熙甲寅八月跋《三家礼范》,尝欲因司马氏之书,防考诸家之説,裁订増损,举纲张目,以附其后,顾以衰病不能及已。勉斋先生后序云:文公以先儒之书,本末详畧犹有可疑,斟酌损益,更为家礼。迨其晚年,讨论家乡侯国王朝之礼,未及脱槀,而先生殁,此百世之遗恨也。今且以其书之出不同置之,姑以年月考之。宋光宗绍熙甲寅,文公于《三家礼范》自言,顾以病衰不能及已,岂于孝宗乾道己丑已有此书?况勉斋先生亦云未及脱槀而先生殁,则是书非文公所编,不待辨而明矣。文集中有与门人言及《家礼》已成四卷,并《家礼序》文,此门人编入以为张本耳。按应氏此言,谓《家礼》为未成之书,虽成而未尽用可也,乃并以为无是书可乎?既无此书,胡为而有此序?且序文决非朱子不能作,而谓门人编入以为张本,决不然也。况其所引勉斋跋语所谓未及脱稾者,指《经传通解》也,非《家礼》《三家礼范》所云,是亦谓未及防考诸家裁订増损,使无遗恨尔,非谓无是书也。黄、陈、李、杨诸子,皆出自朱门,亲授指教,皆不以为疑,而应氏生元至正间,一旦乃肆意辨论,以为非朱子所编,而断断出于门人附防无疑,且谓其妄意增损《三家礼范》之文,殊乖礼经,又谓附注穿凿尤甚。噫!应氏之为此言,其亦浅妄之甚矣。
按丘氏辨应氏之説详矣,然以愚考之,则应氏所云不为无见,但所据勉斋跋语则非其本意,所引《已成家礼》四卷亦考之不详。至丘氏谓序文决非朱子不能作,然序文自与年谱不合,勉斋行状及跋语不言成于居忧时,又不言其亡而复得,与年谱、《家礼》附録皆不合。凡此俱畧而不言,其所解《三家礼范》跋语亦非本意,其失正与应氏同也。应氏之辨,其文不可见,因丘氏语而得之,故附着于此,以见前之人已有疑于此者,以俟后之君子考而质焉。所引应氏语,今且以其书之出不同置之,语不可晓,疑有脱误。又年谱、《家礼》成于庚寅,应以为己丑,《家礼》序无年月,岂应氏所见之本有己丑字,后来因与年谱不合故删之耶?抑应氏之误也?
家礼考误
家礼云:「非嫡长子则不敢祭其父。若与嫡长同居,则死而后其子孙为立祠堂于私室,且随所继世数为龛。俟其出而异居,乃备其制。」按此据支子不祭之文,然谓「死而后其子孙为立祠堂于私室」,则有不可行者。假令支子有四五人而同居,则将立四五祠堂乎?不知何地可以容之。是亦各祭于寝,俟其出而异居,始备祠堂之制可矣。又云:「生而异居,则预于其地立斋以居,如祠堂之制。死则以为祠堂。」此非人情,乃生而自为祠堂也。若其子为父立之,则尤不可。凡此于古无所据,而以今推之,又有不可通者。若朱子所着之书,恐必不尔也。
初立祠堂,置祭田,自为义举,以合族可矣。乃计见田,每龛割其二十之一,宗子主之,以为祭用。是宗子得分割族人之田以为己用,可乎?不可乎?且每龛之子孙多寡不一,贫富不齐,何以总讣而分割之?又云亲尽则以为墓田,是每龛各有一定之数,不知又如何区别之也?又云上世初未置田,则合墓下子孙之田计数而割之。今世士大夫家逺墓有七八世者,有十余世者,墓下子孙有不相往来者矣,孰得而割其田?又孰有聴其割者?又云立约闻官,不得典卖,是徒啓无穷之争,而卒亦不可以行也。且祭田必继髙祖之宗主之矣。自髙祖以下,有继曽祖之宗若而人,有继祖之宗若而人,有继祢之宗若而人,各有祠堂,则各有祭,其徧置祭田乎?抑不置而使继髙祖之宗分给之乎?不知其何说以处此也。其或初立祠堂之日,自计其田而割若干以为祭用,命其后子孙世世放此,则尚有可行者。若立祠堂而徧割族人之田,是万万不可行之事。曾谓朱子所着之书,而妄为此虚谈也。
传曰:大宗者,収族者也,不可以絶。故族人以支子为之后,其非大宗未有立后者也。又庶子不祭殇,是以
译明代丘濬说:武林应氏在《家礼辨》中认为,朱文公在绍熙甲寅年八月为《三家礼范》作跋时,曾打算依据司马光的书,参考各家的说法,加以裁订增删,确立纲目,附在书后,但因年老多病未能完成。勉斋先生在后序中说:朱文公认为先儒的著作,在详略本末上仍有可疑之处,于是斟酌损益,重新编撰《家礼》。等到他晚年,讨论家乡、侯国、王朝的礼仪,还没来得及定稿,先生就去世了,这是百世的遗憾。现在暂且把这本书的不同版本放在一边,姑且用年月来考证。宋光宗绍熙甲寅年,朱文公在《三家礼范》中自述,因年老多病未能完成,难道在孝宗乾道己丑年就已经有了这本书?况且勉斋先生也说来不及定稿先生就去世了,那么这本书不是朱文公所编,不用辩驳就很明白了。朱文公的文集中有与门人谈到《家礼》已编成四卷,以及《家礼序》的文章,这是门人编入作为依据罢了。考察应氏这番话,是说《家礼》是未完成的著作,虽然完成但未完全采用是可以的,怎么能说根本没有这本书呢?既然没有这本书,为什么会有这篇序言?而且序言的文字决非朱子不能写出,说门人编入作为依据,决不可能。况且他所引用的勉斋跋语中所谓“来不及定稿”,指的是《经传通解》,并非《家礼》或《三家礼范》所说的,这也是说来不及参考各家裁订增删,以免留下遗憾,并非说没有这本书。黄、陈、李、杨等人,都出自朱子门下,亲自受教,都不对此表示怀疑,而应氏生于元至正年间,突然肆意辩驳,认为不是朱子所编,而断定出自门人附益无疑,并且说其随意增删《三家礼范》的文字,严重违背礼经,又说附注穿凿尤其严重。唉!应氏说这些话,也太浅薄荒谬了。
考察丘氏辩驳应氏的说法很详细,但据我考证,应氏所说的并非没有见解,只是他所依据的勉斋跋语并非其本意,所引《已成家礼》四卷也考证得不详细。至于丘氏说序言决非朱子不能写出,然而序言与年谱不合,勉斋的行状及跋语不说成于居丧期间,也不说丢失后又找回,与年谱、《家礼》附录都不合。所有这些丘氏都略而不提,他对《三家礼范》跋语的解释也并非本意,他的错误正好与应氏相同。应氏的辩驳,原文不可见,通过丘氏的话得以知晓,所以附在这里,以表明前人已有对此表示怀疑的,等待后来的君子考证质询。所引应氏的话,现在暂且因其出处不同而搁置,话语不可理解,怀疑有脱漏错误。又年谱、《家礼》成于庚寅年,应氏认为是己丑年,《家礼》序无年月,难道应氏所见的版本有己丑字样,后来因与年谱不合所以删去吗?还是应氏弄错了?
家礼考误
《家礼》说:“如果不是嫡长子,就不敢祭祀父亲。如果与嫡长子同居,那么死后其子孙在私室设立祠堂,并随着所继承的世数设立龛位。等到他们分家异居,才完备其制度。”考察这是依据支子不祭祀的条文,然而说“死后其子孙在私室设立祠堂”,则有不可行的地方。假如支子有四五人而同居,那么要设立四五个祠堂吗?不知道什么地方可以容纳。这也是各自在寝室祭祀,等到他们分家异居,才开始完备祠堂的制度就可以了。又说:“生前分家异居,就预先在那里设立斋室居住,像祠堂的制度。死后就作为祠堂。”这不符合人情,是生前自己为自己设立祠堂。如果是他的儿子为父亲设立,那就更不行了。所有这些在古代没有依据,而用现在的情况推论,又有不通之处。如果是朱子所写的书,恐怕一定不会这样。
初立祠堂,置办祭田,自己作为义举,以联合族人就可以了。于是计算现有的田地,每个龛位割取二十分之一,由宗子主持,作为祭祀之用。这是宗子可以分割族人的田地作为自己使用,可以吗?不可以吗?况且每个龛位的子孙多少不一,贫富不齐,怎么总括计算而分割呢?又说亲尽则作为墓田,这是每个龛位各有一定的数量,不知道又如何区分呢?又说上代初未置田,则合并墓下子孙的田地计算而分割。现在士大夫家远离墓地有七八代的,有十余代的,墓下子孙有不相往来的,谁能分割他们的田地?又有谁肯听任分割呢?又说立约告知官府,不得典卖,这是徒然开启无穷的争端,而最终也不能实行。况且祭田必定由继承高祖的宗子主持。从高祖以下,有继承曾祖的宗子若干人,有继承祖父的宗子若干人,有继承父亲的宗子若干人,各有祠堂,那么各有祭祀,都要普遍置办祭田吗?还是不置办而让继承高祖的宗子分给呢?不知道有什么说法来处理这种情况。或者初立祠堂之日,自己计算田地而割取若干作为祭祀之用,命令后代子孙世代照此办理,那么还有可行的。如果立祠堂而普遍分割族人的田地,这是万万不可行的事。曾认为朱子所写的书,而妄作这种虚谈。
传曰:大宗,是收聚族人的人,不可以断绝。所以族人用支子作为后嗣,那些不是大宗的,没有立后嗣的。又庶子不祭祀殇者,因此
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后世不立后者少矣。乂殇多自祭,或不祭。书仪无祔食之礼,葢以此也。家礼据古礼増入旁亲之无后者,以其班祔是矣。但礼言殇与无后者从祔食,此不言殇而注附程子説,则又有殇祭也。皇氏谓殇与无后只祔与除服二祭,庾氏谓亦有四时之祭。孔疏如庾氏説,则其祭自何时止。今注载程子説,则殇与无后之祭有时止矣。但谓主匵皆如正位,略无减杀,得无过乎?又不分别言之,则三殇亦皆有主匵也。凡此所谓疏略抵牾者,亦不胜其辨矣。
译未成年夭折和无后嗣的人,跟随祖父合祭。后世不立后嗣的情况很少了。况且未成年夭折者多自行祭祀,或者不祭祀。《书仪》中没有合祭的礼仪,大概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家礼》依据古礼增补旁系亲属中无后嗣者的合祭,按照等级合祭是正确的。但古礼说未成年夭折和无后嗣者跟随合祭,这里没有提及未成年夭折者,而注释却附上了程子的说法,那么又有未成年夭折者的祭祀了。皇氏认为未成年夭折和无后嗣者只有合祭与除服两种祭祀,庾氏认为也有四季的祭祀。孔颖达的疏赞同庾氏的说法,那么他们的祭祀从什么时候停止呢?现在注释记载了程子的说法,那么未成年夭折者和无后嗣者的祭祀就有停止的时候。但说主牌和棺椁都如同正位,毫无减损,难道不过分吗?又不分别说明,那么三种未成年夭折者也都有主牌和棺椁了。所有这些所谓的疏漏、矛盾之处,也不胜辩驳了。
书仪家各有影堂,皆及曾祖,故谒告参见于影堂,行之。今家礼以宗法为主,则家不得皆有髙祖之祠堂矣。注:主人谓主此堂者,亦统以各祠堂言之,而不専主于继髙祖之宗也。但谒告于各祠堂可矣。若正至朔望参祢,而不及祖;参祖,而不及曾祖;参曽祖,而不及髙祖,则皆有所不可者。家礼亦未一一明言之也。又张子言祔位当有减杀,此于义宜然。今正至朔望祔位亦出主设茶果,何以别于正位乎?又有事之告,祔位亦出主设茶果,则愈过矣。
士冠礼郑注云:「庙谓祢庙,主人将冠之者,父兄也。葢冠于祢庙,故以亲父兄。」王之贾疏云:「家事统于尊祖,在则祖为冠主。葢以父言则祖为祢庙,以祖言则曾祖为祢庙矣。」经云:「若孤子则父兄戒宿。」郑注:「父兄谓诸父诸兄。」贾疏:「非己之亲父兄也。此孤子无亲父兄,故诸父诸兄为之戒宿,亦不为主人。」冠者自为主人也是冠必于祢庙,而将冠者之亲父兄为主人,若祖父在则祖父为主人。注疏之云,▯为分明易了。书仪:「主人将冠者之祖父,若父及诸父诸兄,凡男子之为家长者皆可,虽不分别言之,而自不失礼。」意其冠不于庙而外防,孤子不自为主而以诸父诸兄为主人,则酌以时势而别言其故,亦碍于礼也【若父下疑脱兄字,或以父统之耳】今家礼改以继髙祖之宗子为主,其非宗子之子,则冠不于祢之祠堂,而于髙祖之祠堂,而主人亦非将冠者之亲父兄矣。又祖在则祖父为冠主,此贾疏郑注之意,虽经文所未言,而实大义所繋,故书仪首言将冠者之祖父。今家礼止有「冠者之祖父」一语,其后皆以父言之,而不及祖,若祖在遂不与于冠事乎?此两节其为悖谬显然,不特舛误而已,也曾谓朱子所着之书而若是乎?又家礼云:「宗子有故则命其次宗子,若其父主之,其次宗子则继曾祖之宗也。」如将冠者为继曾祖之宗则可矣,若继祖之宗、继祢之宗,又不必舍己所宗而宗继曾祖之宗也,何不竟命其父主之,而为此纷纷也?又家礼云:「族人以宗子之命自冠其子,其祝版亦以宗子为主,曰『使介子某』。」礼:「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故祝辞曰:「孝子某,使介子某,荐其常事。」皆为祭祢而言。若家礼以继髙祖之宗为主人,则当称「孝元孙」,而将冠者之父行辈不同焉,得以「使介子某」为例也。又家礼云:「若非宗子之子,则其父立于宗子之右,尊则少进卑,则少退矣。夫继髙祖之宗嫡,长相承,至于四世,则年髙而分益卑矣。将冠者之父,为其伯叔祖行者有之,为其伯叔父行者有之,即为兄弟行,亦有长于宗子者也。乃令其仆仆然随宗子之后,而竟不能以父之尊命其子乎?此又有所不得通矣。
冠礼书仪必父母无期以上丧方可行之,大功未▯亦不可行,盖取杂记语,杂记言父不言母,书仪并及之耳。葢父为主冠,故云然。今改用继髙祖之宗子,以例言之,必宗子无朞以上丧而后可行也。而又仍本书仪语「必父母无朞以上丧」之云,是亦所谓抵牾而不合者矣。仪礼将冠者即筵坐,賔坐正纚,又立祝坐加冠。书仪将冠者即席西向坐,同仪礼。其后賔跪为之加巾,跪字误当作坐。又賔揖之即席跪,跪字亦误。其下三加仍云即席坐,可见其误矣。今家礼皆改坐为跪,非也。古者席地而坐,坐与跪一也,但少异耳。在今日则大有不同者。书仪一依古礼,故皆坐。家礼改坐为跪,葢不详其意也。冠礼庶子冠于房外,南面遂醮焉。注:在尊东,不于阼阶,非代也。书仪众子布席于房户之西,南向,阼阶在房户之东,切近东序,相去差逺。家礼但云少西,而不云房户之西,则似亦在阼阶,但比嫡子少西耳,非也。冠礼庶子冠于房外,南面遂醮焉。其他无文。书仪众子立于席西,东向云云,其位各异,葢以义起也。家礼皆略之,惟醮仍书仪云长子,则改席于堂中间少西南向,众子如故席。以此推之,则众子冠席在堂中间少东,既不在阼阶,亦不在客位。家礼「少西」二字殊欠分别【书仪
译《书仪》规定,各家都设有影堂,祭祀范围上溯至曾祖,因此在影堂中进行谒告、参拜等仪式是可行的。如今《家礼》以宗法制度为核心,那么各家就不可能都设立高祖的祠堂了。注解说:“主人”指主持该祠堂事务的人,这是统括各祠堂而言,并非专指继承高祖大宗的宗子。只要在各自祠堂中谒告即可。如果在正旦、冬至、初一、十五参拜父亲,却不参拜祖父;参拜祖父,却不参拜曾祖;参拜曾祖,却不参拜高祖,这些都是不可行的。《家礼》对此也没有一一明确说明。
此外,张载曾说附祭的牌位应当有所减省,这在义理上是适宜的。如今在正旦、冬至、初一、十五,附祭牌位也请出神主、摆设茶果,这与正位有何区别呢?如果有事需要告祭,附祭牌位也请出神主、摆设茶果,那就更加过分了。
《士冠礼》郑玄注说:“庙指父庙,主人是即将行冠礼者的父亲或兄长。大概因为冠礼在父庙举行,所以由亲近的父亲或兄长担任主人。”王肃、贾公彦疏解释说:“家事统归于尊祖,如果祖父在世,祖父就是冠礼的主人。大概从父亲的角度说,祖父是父庙;从祖父的角度说,曾祖父是父庙。”经文说:“如果是孤子,则由父亲或兄长告诫并宿斋。”郑玄注:“父亲或兄长指叔伯父和叔伯兄。”贾公彦疏:“不是自己的亲生父亲或兄长。这是因为孤子没有亲生父亲或兄长,所以由叔伯父和叔伯兄为他们告诫宿斋,也不担任主人。”行冠礼者自己就是主人。由此可见,冠礼必须在父庙举行,而由即将行冠礼者的亲生父亲或兄长担任主人;如果祖父在世,则由祖父担任主人。注疏的说法,非常清晰明了。
《书仪》说:“主人是即将行冠礼者的祖父,或者是父亲,以及叔伯父、叔伯兄,凡是作为家长的男子都可以,虽然没有分别说明,但自然不违背礼节。”意思是冠礼不在庙中而在外室举行,孤子不自己担任主人而由叔伯父、叔伯兄担任主人,这是根据时势权宜而另外说明原因,也违背了礼制【“若父”之下疑似脱漏“兄”字,或者是以“父”统括“兄”罢了】。如今《家礼》改为由继承高祖大宗的宗子担任主人,对于非宗子的儿子,冠礼不在父的祠堂举行,而在高祖的祠堂举行,主人也不是即将行冠礼者的亲生父亲或兄长了。
再者,祖父在世则祖父担任冠礼主人,这是贾疏、郑注的意思,虽然经文没有明说,但确实是关乎大义的地方,所以《书仪》首先提到即将行冠礼者的祖父。如今《家礼》只有一句“冠礼者的祖父”,其后都只提父亲,而不提祖父,如果祖父在世,难道就不参与冠礼了吗?这两处明显悖谬,不仅仅是错误而已,难道朱子所著的书竟会这样吗?
又《家礼》说:“宗子如果有事,就命令其次一级的宗子,或者由其父亲主持,其次一级的宗子就是继承曾祖大宗的人。”如果即将行冠礼者是继承曾祖大宗的人,那还可以;如果是继承祖父大宗、继承父亲大宗的人,就不必舍弃自己所宗奉的祖先而去宗奉继承曾祖大宗的人,为什么不干脆命令其父亲主持,而要搞得这样纷纷扰扰呢?
又《家礼》说:“族人奉宗子之命自行给儿子行冠礼,祝版也以宗子为主,说‘使介子某’。”礼制规定:“支子不祭祀,祭祀必须告于宗子。”所以祝辞说:“孝子某,使介子某,荐其常事。”这都是针对祭祀父庙而言的。如果《家礼》以继承高祖大宗的宗子为主人,那么应当称“孝元孙”,而即将行冠礼者的父亲辈分不同,怎能以“使介子某”为例呢?
又《家礼》说:“如果不是宗子的儿子,那么他的父亲站在宗子的右边,尊位稍微靠前,卑位稍微靠后。继承高祖大宗的嫡系,世代相承,到了第四代,年龄虽高但辈分地位却更低了。即将行冠礼者的父亲,可能是他的伯叔祖辈,可能是他的伯叔父辈,即使是兄弟辈,也有比宗子年长的。却让他恭恭敬敬地跟在宗子后面,竟然不能以父亲的尊位命令自己的儿子吗?这又说不通了。
《书仪》规定,冠礼必须在父母没有期年以上丧事时才能举行,大功丧也未完也不能举行,这是取自《杂记》的话,《杂记》只说父亲不说母亲,《书仪》一并涉及罢了。大概因为父亲是冠礼的主人,所以这样说。如今改为由继承高祖大宗的宗子担任主人,按此推论,必须宗子没有期年以上丧事才能举行。却又沿用《书仪》“必须父母没有期年以上丧事”的话,这也是所谓自相矛盾而不合逻辑的。
《仪礼》中,即将行冠礼者就在席上坐下,宾客坐下整理纚,又站立祝官坐下加冠。《书仪》中,即将行冠礼者就在席上向西坐下,与《仪礼》相同。其后宾客跪下为他加巾,“跪”字误,当作“坐”。又宾客作揖让他即席跪下,“跪”字也误。下面三加仍然说即席坐,可见其错误了。如今《家礼》都将坐改为跪,是不对的。古人席地而坐,坐与跪是一样的,只是稍有差异。在如今则大不相同了。《书仪》完全依照古礼,所以都是坐。《家礼》将坐改为跪,大概是不详究其意。
冠礼中,庶子在房外行冠礼,面向南随即醮酒。注解说:“在尊器的东边,不在阼阶,因为不是代替嫡子。”《书仪》中,众子在房户西边铺席,面向南,阼阶在房户东边,靠近东序,相距较远。《家礼》只说稍西,而不说房户西边,似乎也在阼阶,只是比嫡子稍西而已,这是不对的。
冠礼中,庶子在房外行冠礼,面向南随即醮酒,其他没有文字记载。《书仪》中,众子站在席西,面向东等等,位置各不相同,大概是根据义理推定的。《家礼》都省略了,只有醮酒仍沿用《书仪》说长子,则改席于堂中间稍西面向南,众子如故席。由此推断,众子冠礼的席位在堂中间稍东,既不在阼阶,也不在客位。《家礼》“少西”二字特别缺乏分别【《书仪》
书仪一加服四防衫,家礼一加释四防衫,或其时之服制不同,此不可考。
丈夫之冠也,父命之,冠于庙而不见于庙也。曾子问曰:「父殁而冠,已冠,埽地而祭于祢,此为孤子言之故,书仪亦无见影堂之文,但附孤子冠,明日见于影堂,不皆见也。」今家礼改作主人以冠者见于祠堂,与古异矣。若冠者私室有曾祖祖以下祠堂一条,此为周悉,但不知前者主人告于祠堂,止告于髙祖之祠堂乎?抑徧告乎?此又有所不得通矣。
仪礼》賔醮,冠者冠。者即自西阶适东壁,北面见于母,而后賔字冠者。宾出就次,冠者见于兄弟,入见姑姊。葢其序如此。疏曰:不言见父与賔者,冠毕则已,见可知。书仪同,但増诸父诸兄为少异。今家礼去先见于母一节,见于祠堂后乃见父母。若非宗子之子,则先见宗子及诸尊于父者于堂,而后就私宗见于父母。见先祠堂而后父母,犹之可也。若先宗子及诸尊于父者,而后父母,不亦颠倒之甚乎?曾谓是书而可托于朱子也。
后世封建既废,无别子为祖、继别为宗之例。凡为大宗者,其始皆继髙祖之宗也。然传之六七世、二十余世,则当云大宗,而不得仅云继髙祖之宗矣。其二世以下继髙祖之宗,五世则迁,故曰小宗。今士大夫家谱牒具在,有传之十余世至二三十世者,推本而言,自有大宗,而不得仅以继髙祖之宗为宗子矣。今家礼一以继髙祖之宗为主,人以大小宗论,则去大宗而就小宗;以逺近论,则舍同父之兄弟而就同髙祖之三从兄弟,其于进退皆有所不可矣。
书仪冠礼必父母无期以上丧,昏礼身及主昏者无期以上丧。主昏者父母也,冠不言身,昏不言父母,此互文。家礼一本书仪而于昏礼注云:「主昏如冠礼主人之法」,则是以继髙祖之宗子为主。昏必宗子无朞以上丧,而父母反有所不与矣。且与冠礼必父母句,亦自相抵牾而不可以通也。
士昏礼记云:「宗子无父母命之亲,皆殁已躬命之。」注:「命之,命使者。」记又云:「支子则称其宗,弟则称其兄。」注:「支子,庶昆弟也。弟,宗子母弟。」疏:「称其宗者,谓命使者当称宗子以命之,大小宗皆然。支子谓庶昆弟,故知此弟,宗子同母弟也。」按:昬礼专以亲父兄为主,昏者,记之言防,为明白其支子弟,若无兄,则亦自命之而已。记虽不言,可以互见也。书仪若无祖父父,则以即日男家长为之,如家长为其嫡长兄,则于礼合矣。若诸父诸兄,则于礼亦少有不协者。然父殁而使家长代之,犹自不失礼意也。今家礼一以继髙祖之宗子为主,则父在而不得自主其子之昏矣。至父醮子,亦自知其不可为,改此例然必云「宗子告于祠堂」,不知醮固未尝告也,何用是纷纷乎?故曰:「此非朱子之书也。」
书仪父醮子而命之迎。注:若祖父在,则祖父命之。此本《士冠礼》贾疏之言。疏于《昏礼》不言者,已见于《士冠礼》也。母醮女,《书仪》亦注云:若祖父母在,则祖母命之。葢放此意。今《家礼》皆删去此语,不知有祖父母在将在他所而不与乎?抑亲视其子妇之命之也?此尤谓悖谬之甚者,不可以不辨。若孤子无父与无祖父者,则不行此礼矣。此可不言,故注疏畧之。若父不在而母在,以《记》之言推之,母亦可命也。然注疏皆不及。
家礼宗子自昏,则族人之长为主。其后告于祠堂,却云宗子自昏,则自告。是惟遣使具书,族人之长主之也?与宗子为主例不合。此宗子指继髙祖之宗子,若继曾祖之宗以下,皆以此宗子为主矣。亦不别白言之。凡家礼之疏畧,多若此者。
承我宗事,注“宗事”,宗庙之事也。支子不祭,而未尝不与于祭,则亦有宗庙之事焉。支子之子,又别为继祢之宗,于宗事非无所与者矣。今认为宗子之宗,而改曰家事,其舛误有如此者。
昏礼,主人不降送。注:礼不参疏礼,賔主宜各一人。今妇既送,故主人不参也。今家礼,若族人之女,则其父从主人出迎,立于其右,是有两主人矣,殊乖礼不参之义。是皆不考于礼,
译《书仪》中加穿一件四防衫,《家礼》中加穿一件四防衫,或许是因为当时的服制不同,这已无法考证。
男子行冠礼时,由父亲下达命令,在宗庙行冠礼,却不在宗庙中拜见父亲。曾子问:“父亲去世后才行冠礼,冠礼结束后,清扫地面在父亲的牌位前祭祀,这是针对孤儿的说法,所以《书仪》中也没有拜见影堂(祖先牌位)的文字,只是附带提到孤儿行冠礼,第二天在影堂拜见,并非都要拜见。”如今《家礼》改为由主人带领冠者拜见祠堂,这与古礼不同了。如果冠者私室中有曾祖、祖父以下的祠堂这一条,这倒是考虑周全,但不知道前面主人向祠堂禀告,是只向高祖的祠堂禀告呢?还是普遍向各祠堂禀告呢?这又让人无法理解其中的道理了。
《仪礼》中宾客为冠者斟酒,冠者戴上帽子。冠者随即从西阶走到东壁,面朝北拜见母亲,然后宾客为冠者取字。宾客退出到休息处,冠者拜见兄弟,进入内室拜见姑母和姐姐。大概其顺序就是这样。疏文说:不说拜见父亲和宾客,是因为冠礼结束后,拜见父亲和宾客是显而易见的。《书仪》与此相同,只是增加了拜见伯父、叔父和兄长,稍有不同。如今《家礼》去掉了先拜见母亲这一节,拜见祠堂之后才拜见父母。如果不是宗子的儿子,就先在堂上拜见宗子以及比父亲尊长的人,然后到私宗拜见父母。先拜见祠堂而后拜见父母,还可以说得通。如果先拜见宗子以及比父亲尊长的人,而后才拜见父母,这岂不是颠倒得太厉害了吗?难道说这本书可以托名是朱熹所著吗?
后世封建制度废除,没有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的制度。凡是作为大宗的人,起初都是继承高祖的宗统。然而传了六七世、二十多世,就应当称为大宗,而不能仅仅说是继承高祖的宗统。那些二世以下继承高祖宗统的,五世就迁出,所以称为小宗。如今士大夫家的谱牒都在,有传了十余世到二三十世的,推究本源来说,自然有大宗,而不能仅仅把继承高祖宗统的人当作宗子。如今《家礼》一概以继承高祖宗统的人为主,如果从大宗小宗的角度讨论,就是舍弃大宗而趋向小宗;如果从远近亲疏的角度讨论,就是舍弃同父的兄弟而趋向同高祖的三从兄弟,这在进退取舍上都是不可行的。
《书仪》规定冠礼必须在父母没有期以上丧服时举行,婚礼必须在本人及主婚者没有期以上丧服时举行。主婚者是父母,冠礼不说本人,婚礼不说父母,这是互文见义。《家礼》沿袭《书仪》,但在婚礼的注释中说:“主婚者如同冠礼主人的做法”,这就是以继承高祖宗统的宗子为主。婚礼必须宗子没有期以上丧服,而父母反而被排除在外了。而且这与冠礼必须父母无丧的规定,也自相矛盾而无法贯通。
《士昏礼记》说:“宗子没有父母,由父亲命令;如果父亲也去世了,就由自己命令。”注解说:“命令,是命令使者。”《记》又说:“支子就称呼他的宗子,弟弟就称呼他的哥哥。”注解说:“支子,是庶出的兄弟。弟弟,是宗子的同母弟。”疏文说:“称呼他的宗子,是说命令使者应当称呼宗子来命令他,大小宗都是这样。支子指庶出的兄弟,所以知道这个弟弟,是宗子的同母弟。”按:婚礼专门以亲生父亲和兄长为主,婚礼,《记》中的话是为了明确支子和弟弟,如果没有兄长,也就自己命令罢了。《记》虽然没有明说,但可以通过互文推知。《书仪》如果没有祖父、父亲,就由当天的男家长来主持,如果家长是他的嫡长兄,那就符合礼制了。如果是伯父、叔父或兄长,那么在礼制上也稍有不相合之处。然而父亲去世而让家长代替,还不至于失去礼意。如今《家礼》一概以继承高祖宗统的宗子为主,那么父亲在世也不能自主儿子的婚礼了。至于父亲为儿子斟酒,也知道这样做不可行,改了这个例子,但必定要说“宗子向祠堂禀告”,不知道斟酒本来就不曾禀告,何必如此纷纷扰扰呢?所以说:“这不是朱熹的书。”
《书仪》中父亲为儿子斟酒并命令他去迎亲。注解说:如果祖父在世,就由祖父命令。这原本是《士冠礼》贾公彦疏文中的话。疏文在《昏礼》中不说,是因为已经在《士冠礼》中见过了。母亲为女儿斟酒,《书仪》也注解说:如果祖父母在世,就由祖母命令。大概是仿照这个意思。如今《家礼》都删去了这些话,不知道是有祖父母在世却在别处而不参与呢?还是亲自看着儿子命令儿媳呢?这更是悖谬到极点,不能不辩明。如果是孤儿没有父亲,或者没有祖父,就不行这个礼了。这可以不说明,所以注疏略去了。如果父亲不在而母亲在,根据《记》的话推论,母亲也可以命令。然而注疏都没有提及。
《家礼》中宗子自己结婚,就由族人的长辈做主人。后来向祠堂禀告,却说宗子自己结婚,就由自己禀告。这是只派遣使者拿着文书,由族人的长辈做主人呢?这与宗子做主人的例子不合。这里的宗子指继承高祖宗统的宗子,如果是继承曾祖宗统以下的,也都以这个宗子为主了。也没有明确区分说明。凡是《家礼》中疏略的地方,大多像这样。
“承我宗事”,注解说“宗事”,是宗庙的事情。支子不祭祀,但未曾不参与祭祀,那么也有宗庙的事情。支子的儿子,又另外成为继承父亲牌位的宗子,对于宗事并非没有参与。如今认为是宗子的宗,而改称为家事,其错误竟然如此。
婚礼,主人不降阶送客。注解说:礼制不参杂,宾客和主人应当各一人。如今妇人已经送客,所以主人不参杂。如今《家礼》,如果是族人的女儿,那么她的父亲跟随主人出来迎接,站在主人的右边,这样就有两个主人了,完全违背了礼制不参杂的原则。这都是没有考究礼制的缘故,
而漫以意言之也。娶妇必于其家,若族人与宗子同居可也,若不同居,则当先延宗子于家矣。家礼亦无明文。
译而是随意地凭主观臆想来谈论罢了。娶媳妇一定要在女方家中进行,如果是族人与宗子同住,那还可以;如果不同住,那就应当先把宗子请到家中来。《家礼》中也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家礼云:非宗子之子而与宗子同居,则既受礼,诣其堂上拜之,如舅姑礼。按宗子行辈不同,有为伯叔祖父行者,有为伯叔父行者,有为兄弟行者,并有为从子行者,何以槩云如舅姑礼也?即为尊行,拜之与舅姑亦有降杀,不得云如舅姑礼矣。杂记:妇见舅姑、兄弟、姑姊妺,皆立于堂下,西面,北上,是见已见诸父,各就其寝。注曰:妇米为供养也,其见主于尊者,兄弟以下在位,是为巳见,不得特见。疏曰:诸父谓夫之伯叔也,既是旁尊,则妇于明日乃各往其寝而见之,不与舅姑同日也。夫叔嫂不通问,兄公与弟妇亦无相见之礼,故止于其前一过,不更特见。至见诸父,亦不与舅姑同日,葢其辨别如此。书仪:妇拜长属,其防属相拜,有尊属即日往拜于其室,已少异于古礼,然不云拜长属、尊属如舅姑礼也。家礼:同居有尊于舅姑者,则舅姑以妇见于其室,如见舅姑之礼,还拜尊长于两序,小郎、小姑皆相拜,舅姑以妇见于其室,如见舅姑礼,以此事祖父母宜也。今云同居有尊于舅姑者,则是伯叔祖、伯叔父,虽曰尊属,亦恶得如舅姑礼以见之乎?此因书仪而又失之,至于见宗子如舅姑礼,尤为舛误之极,而不可以行矣。
礼妇见舅姑贽用枣栗腶脯脩书仪同家礼改用防币未详其义礼庶妇则使人醮之妇不馈注曰庶妇庶子之妇使人醮之不飨也嫡妇酌之以醴尊之庶妇醮之以酒卑之其仪则同不馈者供养统于嫡也疏曰庶妇但不馈耳亦以枣栗腶脩见舅姑也书仪云馈主供养虽庶妇不可缺也故亦有馈有飨但于庶妇舅姑不降妇降自西阶今家礼从仪礼然当云嫡妇不当依书仪仍云▯妇也书仪妇入门便拜先灵更不行三月庙见之礼则朱子已有明说故得不误其改三月为三日亦见语録
仪礼》若舅姑既殁,则妇入三月乃奠菜疏曰:“此谓舅姑俱殁者。”若舅殁姑存,则当时见姑,三月亦庙见舅;若舅存姑殁,妇人无庙可见,或更有继姑,自然如常礼也。曾子问疏曰:“若舅姑偏有殁者,庾氏云:‘昏夕厥明盥馈于其存者,至三月不须庙见亡者。’崔氏云:‘厥明盥馈于其存者,三月又庙见于其亡者。’未知孰是?”按两疏不同,古人言礼之详如此。《书仪》无庙见,亦云:“若舅姑止一人,则舅坐于东序,姑坐于西序,席妇于姑坐之北【此语未甚分明,疑今刻本之误】葢亦及此。今《家礼》俱削去,凡有舅姑偏殁者,何所据以行礼乎?朱子《仪礼经传通解》详载两疏语,而于《家礼》乃尽削去之,固知《家礼》必非朱子之言也。
妇盥馈主于供养,故先食而后酒。昏礼妇赞成祭,卒食一酳,无从酳,以酒洁口也。书仪荐馔在前,斟酒在食毕后,与《仪礼》同。《家礼》改斟酒在前,荐馔在后,未详其义。昏礼有纳采、问名、纳吉、请期、纳徴、亲迎六礼。《书仪》一用古礼,但改纳征为纳币,盖避仁宗嫌名也。《家礼》云问名、纳吉止用纳采、纳币,以从简便,而忘请期一节。杨氏附注谓请期有不可得而略者,当补入;而周氏又谓杨氏于《家礼》往往多所不满,欲从《仪礼》《书仪》之详,非文公略浮文务本实,以自附于孔子从先进之意。愚按周说固属附防,而杨氏亦殊不悟,《家礼》非朱子之书也。
贾疏云:「女从者,侄娣也;壻从者,以其与妇人为盥,非男子之事,谓夫家之贱者也。」书仪「从者」各以其家之女仆为之,葢本贾疏之意。今《家礼》删此语,则似「男从者」乃男仆矣。《大全》小注仍附载《书仪》语,是也。
昏礼六礼皆于庙而无告庙之文书仪,纳采告于影堂,纳吉、纳币、请期皆如其礼,则皆告庙也。惟亲迎,妇入见于影堂。家礼,纳采告于祠堂,而纳币不告,未详其义。至亲迎则先告于祠堂,而妇入则不见祠堂,与书仪不同。此则疑家礼为得之。按《昏礼》记,凡行事必用昏昕,受诸祢庙。女家于庙,经有明文;至壻家,经所不言。注疏谓使者行事于庙中,则亦在祢庙也。亲迎在寝门,独父醮子而命之迎,此当于庙,而疏言在寝,此恐疏
译《家礼》说:不是宗子的儿子,却与宗子同居,那么在受礼之后,到堂上拜见宗子,如同拜见公婆的礼节。考察宗子的辈分不同,有作为伯叔祖父辈的,有作为伯叔父辈的,有作为兄弟辈的,还有作为侄子辈的,为什么一概说如同拜见公婆的礼节呢?即使是尊长,拜见他们与拜见公婆也有等级差别,不能说如同拜见公婆的礼节了。《杂记》说:妇人拜见公婆、兄弟、姑姐妹,都站在堂下,面朝西,以北为上,这是拜见已经拜见过的那些伯叔父,各自到他们的卧室去。注解说:妇人前来是为了供养,她拜见的主要是尊长,兄弟以下的人在位,这是已经拜见过了,不能单独拜见。疏解说:伯叔父指的是丈夫的伯叔,既然是旁系尊长,那么妇人在第二天才各自到他们的卧室去拜见,不与拜见公婆同一天。丈夫的叔父与嫂子不通问讯,公公与弟媳也没有相见的礼节,所以只在他们面前走过一次,不再单独拜见。至于拜见伯叔父,也不与拜见公婆同一天,大概辨别就是这样。《书仪》说:妇人拜见长一辈的亲属,那些防闲亲属互相拜见,有尊长亲属当天就去他们的卧室拜见,这已经与古礼稍有不同,然而并没有说拜见长辈亲属、尊长亲属如同拜见公婆的礼节。《家礼》说:同居中有比公婆更尊长的人,那么公婆带妇人去他们的卧室拜见,如同拜见公婆的礼节,回来在两序拜见尊长,小郎、小姑都互相拜见,公婆带妇人去他们的卧室拜见,如同拜见公婆的礼节,用这事来祭祀祖父母是适宜的。现在说同居中有比公婆更尊长的人,那么就是伯叔祖、伯叔父,虽然说是尊长亲属,又怎么能用如同拜见公婆的礼节去拜见他们呢?这是因为沿袭《书仪》而又出错了,至于说拜见宗子如同拜见公婆的礼节,更是极其错误,不能实行了。
礼制规定妇人拜见公婆,见面礼用枣、栗、腶、脯、脩,《书仪》相同,《家礼》改用防币,不详其义。礼制规定庶妇则由人代她行醮礼,妇人不进献食物。注解说:庶妇是庶子的妻子,让人代她行醮礼,不享用宴饮;嫡妇用醴酒斟酒行醮礼,表示尊重;庶妇用酒行醮礼,表示卑下。仪式则相同,不进献食物是因为供养统归于嫡妇。疏解说:庶妇只是不进献食物罢了,也用枣、栗、腶、脯、脩拜见公婆。《书仪》说进献食物主要是为了供养,即使是庶妇也不能缺少,所以也有进献食物和宴饮,只是对于庶妇,公婆不降阶,妇人从西阶降下。现在《家礼》遵循《仪礼》,但应当说嫡妇,不应当像《书仪》那样仍然说庶妇。《书仪》说妇人进门就拜祖先神灵,不再实行三个月后在宗庙拜见祖先的礼节,那么朱子已经有明确说法,所以没有错误。他把三个月改为三天,也见于语录。
《仪礼》说如果公婆都已去世,那么妇人进门三个月后才奠菜。疏解说:“这是指公婆都去世的情况。”如果公公去世婆婆还在,那么当时拜见婆婆,三个月后也在宗庙拜见公公;如果公公在世婆婆去世,妇人没有宗庙可以拜见,或者又有继母,自然按照平常礼节。《曾子问》疏解说:“如果公婆有一方去世,庾氏说:‘结婚当晚第二天早晨洗漱后进献食物给在世的一方,到三个月不需要在宗庙拜见去世的一方。’崔氏说:‘第二天早晨洗漱后进献食物给在世的一方,三个月后又在宗庙拜见去世的一方。’不知道谁是对的?”考察两种疏解不同,古人论述礼制的详细就是这样。《书仪》没有宗庙拜见,也说:“如果公婆只有一人在世,那么公公坐在东序,婆婆坐在西序,让妇人坐在婆婆座位的北边【这话不太明白,怀疑是现在刻本的错误】大概也涉及这一点。现在《家礼》都删去了,凡是公婆有一方去世的,依据什么来行礼呢?朱子《仪礼经传通解》详细记载两种疏解的话,而在《家礼》中却全部删去,可知《家礼》一定不是朱子的言论。
妇人洗漱后进献食物,主要在于供养,所以先吃饭后喝酒。婚礼中妇人助成祭祀,吃完饭后喝一次酒漱口,没有再次漱口,是用酒清洁口舌。《书仪》进献食物在前,斟酒在吃完饭后,与《仪礼》相同。《家礼》改为斟酒在前,进献食物在后,不详其义。婚礼有纳采、问名、纳吉、请期、纳征、亲迎六礼。《书仪》全部使用古礼,只是把纳征改为纳币,大概是避宋仁宗赵祯的名讳。《家礼》说问名、纳吉只使用纳采、纳币,为了简便,而忘记了请期这一节。杨氏附注说请期有不可省略的,应当补入;而周氏又说杨氏对《家礼》往往多有不满,想要遵循《仪礼》《书仪》的详细,不符合朱子略去浮文务求本实,以自附于孔子从先进之意的做法。我认为周氏的说法固然属于附会,而杨氏也特别没有觉悟,《家礼》不是朱子的书。
贾公彦疏解说:“女方的随从,是侄娣;男方的随从,因为他们是与妇人一起洗漱,这不是男子的事,指的是夫家的贱役。”《书仪》“随从”各用自家的女仆担任,大概本于贾公彦疏解的意思。现在《家礼》删去这话,那么似乎“男方的随从”就是男仆了。《大全》小注仍然附载《书仪》的话,是对的。
婚礼六礼都在宗庙进行而没有告庙的文书。《书仪》,纳采告于影堂,纳吉、纳币、请期都按照礼节,那么都告庙。只有亲迎,妇人进门拜见影堂。《家礼》,纳采告于祠堂,而纳币不告,不详其义。至于亲迎则先告于祠堂,而妇人进门却不拜见祠堂,与《书仪》不同。这大概怀疑《家礼》是对的。考察《昏礼》记,凡是行事必用黄昏和清晨,在祢庙接受。女方家在庙,经文有明文;至于男方家,经文没有说。注疏说使者行事在庙中,那么也在祢庙。亲迎在寝门,只有父亲醮子而命令他迎亲,这应当在庙,而疏解说在寝,这恐怕疏解
误。母醮女在庙,则父醮子亦当在庙,疏分别言之,似非是。书仪醮皆于外防,不于影堂。纳采阖影堂门,乃命使者,可见家礼亦不别白言之也。
译错了。母亲在宗庙中为女儿行醮礼,那么父亲为儿子行醮礼也应当在宗庙,疏文分别论述,似乎不对。《书仪》中醮礼都在外房举行,不在影堂。纳采时关闭影堂的门,才命令使者,可见《家礼》也没有明确区分说明。
丧礼、家礼,大槩本之《书仪》,其中小有异同而已。自祔祭以下,始用宗法,此《书仪》之所未及。而古今之变不同,《家礼》率以意推之,于古非有所据,于今又难以行。今略为考之,亦不能一一悉详也。
家礼云:丧主非宗子,则以亡者髙祖之宗主。此祔祭是亡者,或祖庶之嫡,或祖庶之庶,而宗子则其从兄弟或从子行也。从子行为继曽祖之宗,而于亡者则继祖之宗矣。按冠昏礼,以继髙祖之宗子为主,而此又以继祖之宗,亦所谓自变其例者矣【此亡者当祔于亡者之祖,而以继髙祖之宗主之,则祖非亡者之祖矣,故不得不变其例也】
礼奔丧,父在,父为主;父殁,兄弟同居,各主其丧【注:谓各为其妻子之丧为主也。祔则宗子主之】亲同,长者主之【注:父母殁,如昆弟之丧,则宗子主之】不同亲者,主之【注:从父昆弟之丧】按此,从父昆弟正与继祖之宗为宗者也,而云亲者主之,则祖庶之嫡与庶不必以继祖之宗主此祔祭矣。岂主丧亲者祔仍主于宗子?注畧而不言乎?更详考之,又《丧服小记》云:「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其舅未必皆宗子也,则谓必以继祖之宗为主,恐亦未然【按:《小记》所言与《凡丧》「父在,父为主」相违。《奔防》孔疏引《服问》谓「同官,父主之;命士以上,父子异宫,则各主其私丧者。祔则舅主之。」其为宗子与否则未有明据也】家礼》云:「若与宗子不同居,则设虚位以祭,祭讫除之。」则是不同居者不奉新主入于祠堂矣。盖新主虽附于祖,而大祥之后自别为祠堂,其为虚位亦以得礼之变。其后又云:「若祠于他所,则祖考妣之主亦如新主纳之。」是亦可祀于新主之寝,而奉祖考妣以从之矣。此不可晓,凡《家礼》之舛误多若此者。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郑注:“别子,诸侯之庶子,别与后世为始祖也,谓之别子。”公子不得祢先君。又若始来在此国者,后世亦为祖也。故孔疏谓别子有二,乂郑注《王制》云:“虽非别子始封爵者,亦然。”陈氏集说据此谓别子有三,非是。葢始有封爵者可以谓之祖,而可以谓之别子,后世封建既废,天下一家,原无别子之称,惟有始封爵者。若以唐献祖、宋僖祖之例推之,则又不以始封爵者,而直以可推而知者为始祖耳。家礼而其别子也,句殊未分明。
家礼告迁于祠堂,此一条防为可疑。三祝词俱不载,而族人有亲未尽者迁于防长之房,尤为无义。夫支子不祭,庶子不祭祖与祢,其见于经者至详。今使防长之房主髙祖之祭,其为继曾祖之宗,则本不得祭髙祖,而今反得祭;其为继祖之宗,则不得祭曾祖,而反得祭髙祖;其为祭祢之宗,则不得祀祖,而反得祭髙祖;其为继祢之宗之支庶,则并不得祭祢,而反得祭髙祖。此皆説之不可通者也。且继曾祖之宗以下,非有髙祖之龛,抑别为龛以祭之乎?抑竟置于所虚之龛乎?若继祢之支庶,则并无祠堂,其将祭于寝乎?又不知何説以处此也。大宗百世不迁,而继髙祖之宗五世则迁。今以继髙祖之宗为主,是亦比于大宗之例,而髙祖以上乃祭于支庶,而宗子反不得与,则同于五世则迁之宗子,何以为大宗而收族乎?况髙祖以下必不止于一长房,一防长之房既卒,又有一次长之房,是使髙祖之主流转于支庶之家,而迁徙莫知所定,岂尊祖敬宗之义乎?朱子语类沈僴録云:“或问嫡孙主祭,则须祧五世六世祖庙主。若叔祖尚在,乃是祧其髙曾祖,于心安乎?”曰:“也只得如此。”古人立法一定而不可易,以此推之,则谓迁于防长之房者,必非朱子之书也。包▯録:“祭自髙祖以下亲尽,则请出髙祖就伯叔位,服未尽者祭之。”此与家礼同。按扬録防多妄説不可据,然家礼之出在宁宗庆元庚申,包扬録刻于理宗淳祐戊申,相去几五十年,乃扬録因家礼而附防之,非家礼之袭用扬録也【包録在饶録后,蔡抗序可考】始祖之主迁于墓所,不埋前祠堂。章云:“始祖亲尽,藏其主于墓所,大宗主其墓
译丧礼、家礼,大体上以《书仪》为根本,其中只是小有差异而已。从祔祭以下,才开始采用宗法,这是《书仪》所没有涉及的。然而古今情况不同,《家礼》大多凭主观推测,对于古代没有依据,对于当今又难以实行。现在略加考证,也不能一一详尽。
《家礼》说:丧事的主持人如果不是宗子,就由亡者高祖的宗主来主持。这祔祭中的亡者,或者是祖辈庶子的嫡孙,或者是祖辈庶子的庶孙,而宗子则是他们的堂兄弟或堂侄辈。堂侄辈是继承曾祖的宗主,而对于亡者来说,则是继承祖辈的宗主。查考冠礼、婚礼,是以继承高祖的宗子为主持人,而这里却以继承祖辈的宗主为主持人,这也是所谓改变原有惯例的做法了【这是因为亡者应当祔祭于亡者的祖辈,如果由高祖的宗主来主持,那么祖辈就不是亡者的祖辈了,所以不得不改变惯例】。
《礼记·奔丧》篇说:父亲在世,父亲为主持人;父亲去世,兄弟同居,各自主持自己的丧事【注:指各自为自己的妻子儿女的丧事做主持人。祔祭则由宗子主持】。亲属关系相同,由年长者主持【注:父母去世,如果是兄弟的丧事,则由宗子主持】。亲属关系不同的,由主持人主持【注:堂兄弟的丧事】。查考这些,堂兄弟正是与继承祖辈的宗主同宗的人,而说由亲属关系近者主持,那么祖辈庶子的嫡孙与庶孙就不必由继承祖辈的宗主来主持这祔祭了。难道主持丧事的亲属在祔祭时仍然由宗子主持?注释简略而没有说明吗?再详细考证,又《丧服小记》说:“妇女的丧事,虞祭、卒哭祭,由丈夫或儿子主持;祔祭则由舅父主持。”舅父未必都是宗子,那么说一定要由继承祖辈的宗主来主持,恐怕也不对【按:《小记》所说的与《凡丧》篇“父亲在世,父亲为主持人”相违背。《奔丧》孔颖达疏引《服问》说:“同官的,由父亲主持;命士以上,父子不同宫,则各自主持自己的私丧。祔祭则由舅父主持。”是否为宗子与否,没有明确的依据】。《家礼》说:“如果与宗子不同居,就设虚位来祭祀,祭毕除去。”这就是说不同居的人不把新主牌位放入祠堂了。大概新主牌位虽然附祭于祖辈,但在大祥祭之后自然另设祠堂,设虚位也是合乎礼制变通的。后面又说:“如果在别处祭祀,那么祖考妣的主牌位也像新主牌位一样纳入。”这也可以在新主牌位的寝宫祭祀,而奉请祖考妣的主牌位跟随。这让人难以理解,凡是《家礼》的错误大多像这样。
别子成为始祖,继承别子的是大宗。郑玄注:“别子,是诸侯的庶子,另外与后世作为始祖,称为别子。”公子不能祭祀先君。又如果是刚开始来到这个国家的人,后世也作为始祖。所以孔颖达疏说别子有两种,又郑玄注《王制》说:“虽然不是别子开始封爵的人,也是这样。”陈氏集说据此说别子有三种,是不对的。大概开始有封爵的人可以称为祖,可以称为别子,后世封建制度废除,天下一家,本来没有别子的称呼,只有开始封爵的人。如果以唐献祖、宋僖祖的例子来推论,那么又不以开始封爵的人,而是直接以可以推知的人作为始祖。《家礼》中关于别子的句子,特别不够明确。
《家礼》说告迁于祠堂,这一条非常可疑。三种祝词都不记载,而族人中亲属关系未尽的迁到长房的房子,尤其没有道理。支子不祭祀,庶子不祭祖和父,这在经典中记载得很详细。现在让长房的房子主持高祖的祭祀,如果是继承曾祖的宗主,本来不得祭祀高祖,现在反而可以祭祀;如果是继承祖辈的宗主,不得祭祀曾祖,反而可以祭祀高祖;如果是祭祀父辈的宗主,不得祭祀祖辈,反而可以祭祀高祖;如果是继承父辈宗主的支庶,并且不得祭祀父辈,反而可以祭祀高祖。这些都是说不通的。而且继承曾祖的宗主以下,没有高祖的神龛,是另外设立神龛来祭祀吗?还是干脆放在空着的神龛里?如果是继承父辈的支庶,则没有祠堂,将在寝宫祭祀吗?又不知道用什么说法来处理这种情况。大宗百世不迁,而继承高祖的宗主五世则迁。现在以继承高祖的宗主为主持人,这也是比照大宗的例子,而高祖以上却祭祀在支庶家,宗子反而不能参与,这就等同于五世则迁的宗子,怎么能作为大宗来收聚族人呢?况且高祖以下一定不止一个长房,一个长房的房子去世后,又有一个次长房的房子,这是让高祖的主牌位在支庶家中流转,迁徙没有定所,这难道是尊祖敬宗的道理吗?朱子《语类》沈僴录说:“有人问嫡孙主持祭祀,就必须祧迁五世六世祖庙的主牌位。如果叔祖还在,那就是祧迁高曾祖,心里安吗?”回答说:“也只能这样。”古人立法一定而不可改变,以此推论,那么说迁到长房的房子的人,一定不是朱子的书。包扬录:“祭祀从高祖以下亲属关系尽了的,就请出高祖主牌位到伯叔的位置,亲属关系未尽的人祭祀。”这与《家礼》相同。查考扬录中有很多妄说不可依据,然而《家礼》成书在宁宗庆元庚申年,包扬录刻于理宗淳祐戊申年,相距将近五十年,是扬录因为《家礼》而附会,不是《家礼》袭用扬录【包录在饶录之后,蔡抗序可以考证】。始祖的主牌位迁到墓所,不埋在以前的祠堂。章云:“始祖亲属关系尽了的,藏其主牌位于墓所,大宗主持其墓”
田以奉墓祭,歳率宗人一祭之,百世不改。”此説前无所据。司马书仪祭及曾祖,程子谓髙祖有服须祭四代,朱子谓古者官师一庙祭四代已为僣若。始基之祖,只存得墓祭作家礼者,忽有祧主不毁,百世不改之説,不几以士庶而同于帝王家乎?且迁于墓所,不知何地可以藏之。杨氏因此创为墓所必有祠堂,以奉墓祭之説。应氏讥其穿凿,盖指此类而言也。祔迁之礼,大率据二昭二穆而言,新主祔于祖庙,而祖庙迁于髙祖之庙。若大夫以下,则礼有不同者,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无太祖则曽祖居太祖之庙。凡新主入于祖庙,祖主入曽祖之庙。有太祖则曽祖为祧主矣。适士二庙,新主迁于祖庙,而祖则祧。官师一庙,注疏祖祢共庙,是当略如后世同堂异室之制,以次逓迁,又不迁于祖而迁于祢,祢迁于祖而祖亦祧矣。大抵祔主合食于祖,不论有庙无庙,无不祔者【注:言无庙者为墠祔之】至迁则不可以一例,若支庶则祔同而自立祠堂则异,与祖祢祠堂略无所与也。后世俱祭四代,故祔迁之説尚可以通,然亦有祔而不迁者。家礼告迁于祠堂,奉新主入祠堂,皆为宗子言之,其他变节未之及也。书仪禫祭不筮日,家礼以馈食礼补入,但书仪小祥、大祥皆筮日,而禫祭独否。家礼小祥、大祥不卜日,而禫祭卜日,明与相左,既非古礼,又非书仪,此不可晓【书仪小祥注:或不卜则从初忌,大祥无家礼,用书仪注説,并大样以此推之,至禫祭则又卜日,不知何故】
译用田产来供奉墓祭,每年率领宗族成员祭祀一次,百世不改变。”这种说法此前没有依据。《司马氏书仪》祭祀到曾祖,程子认为高祖有丧服所以必须祭祀四代,朱子认为古代官师一庙祭祀四代已经是僭越。如果是始基之祖,只保留墓祭。撰写《家礼》的人,忽然有了祧主不毁、百世不改的说法,这岂不是让士庶与帝王之家等同了吗?况且迁到墓所,不知道什么地方可以藏匿神主。杨氏因此创立了墓所必有祠堂以供奉墓祭的说法。应氏讥讽他穿凿附会,大概就是指这类情况而言。祔迁的礼仪,大体依据二昭二穆来说,新神主祔于祖庙,而祖庙的神主迁到高祖之庙。如果是大夫以下,则礼仪有所不同:大夫三庙,一昭一穆加上太祖之庙共三庙,没有太祖则曾祖居于太祖之庙。凡是新神主进入祖庙,祖神主进入曾祖之庙。有太祖则曾祖成为祧主了。适士二庙,新神主迁到祖庙,而祖神主则祧。官师一庙,注疏说祖祢共庙,这应当大致像后世同堂异室的制度,依次递迁,又不迁到祖庙而迁到祢庙,祢迁到祖庙而祖也祧了。大体上祔主合食于祖,不论有庙无庙,没有不祔的【注:说无庙者是指墠祔】。至于迁主则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支庶,则祔相同而自立祠堂则不同,与祖祢祠堂几乎没有关系。后世都祭祀四代,所以祔迁的说法尚且可以讲通,但也有祔而不迁的。《家礼》说在祠堂告迁,奉新神主进入祠堂,都是对宗子而言,其他变通的礼节没有涉及。《书仪》禫祭不占卜日期,《家礼》用馈食礼补入,但《书仪》小祥、大祥都占卜日期,而禫祭唯独不卜。《家礼》小祥、大祥不占卜日期,而禫祭占卜日期,明显互相矛盾,既不符合古礼,也不符合《书仪》,这让人无法理解【《书仪》小祥注:或不卜则从初忌,大祥无《家礼》,用《书仪》注说,并大祥以此推之,至禫祭则又卜日,不知何故】
仪礼》筮日,书仪亦筮日。注云:“或无能筮者,以环珓代之,不得已之辞尔。”朱子之于筮防,详其时,固多能筮者,何以不筮而竟用环珓也?故曰:“此非朱子之书。”
书仪进馔后,主人诣酒注所,执事者奉酒盏至,主人酌之,执事者仍以酒盏反故处,此古礼洗酌之遗也。至献时,各奉酒盏代神祭,家礼删诣酒注所一节,改于初献时,执事者执酒注,主人奉盘盏,执事者斟酒,主人奉之奠于故处,而后奉酒盏代神祭。详改礼之意,重在主人奉之与执事者以酒盏反故处不同,然既不亲诣酒注所,又不自斟,殊乖礼意。杨氏从而为之辞,非也。
朱子语类黄义刚録云:「问无后祔食之位曰:古人祭于东西厢,今人家无东西厢,只位于堂之两边。祭食则一,但正位三献毕,然后使人分献一酌而已。今家礼于初献髙祖后,即使人酌献于祔于髙祖者,是伯叔祖之酌献反躐于曾祖之前矣,当以语録正之。」书仪无祔食,家礼据礼増入。进馔但言使诸子弟各设祔位,而不言其祭品当与正位同也。语録亦言祭食则一,然以义言之,较正位自合有减杀。语録之云,更当详考。
馂书》仪以主人、主妇为主。注云:「若主人之上更有尊长,则主人帅众男,主妇率众妇女以献夀。更有尊长,则主人有母在,或伯叔母也。」《家礼》以宗子为主,于馔却不言主人、主妇,但云「尊行自为一列」,则必尊于宗子、宗妇,长于宗子、宗妇者,而主人、主妇反退处于众男、妇女之列矣。是不若《书仪》之有条理而分析明白也。
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季秋祭祢。本程子语,初无得祭不得祭之别。家礼始祖,惟始祖之宗得祭;先祖,继始祖之宗,继髙祖之宗得祭。夫继始祖之宗,则大宗也;既有大宗,则继髙祖之宗乃小宗。五世则迁矣。以宗法论,始祖、先祖惟大宗得祭;若无大宗,则继髙祖之宗亦得祭。始祖不特先祖也。家礼分别未详其义【祭始祖、先祖祭品与时祭不同,此亦前无所据,而家礼以意言之也】
节祠墓祭,朱子与汪尚书南轩先生书论此至悉。南轩以节祠墓祭为未然,其后祭卒从朱子説,而节祠则未有考。三家礼范今未之见,不知所定若何也?三家惟书仪防详,书仪不载节祠墓祭。家礼从朱子説补入,其始祖先祖二祭用程子説,亦朱子初年説也。朱子祭仪祭説以程子为主,后跋三家礼范则以司马书仪为主,而不専用程子之説矣。此其前后可考者也【朱子后来以始祖之祭似禘,先祖之祭似祫,不敢祭而季秋则仍祭祢,见语録】
檀弓忌日不乐。祭义君子有终身之丧,忌日之谓也。忌日不用,非不祥也,言夫日志有所至,而不敢尽其私也。又曰:文王之祭也,事死者如事生,思死者如不欲生。忌日必哀,称讳如见亲,祀之忠也。按礼,忌日不乐,不用,必哀。终身之丧而不言祭,独文王之祭祀之忠也,而及忌日,则疑于有祭者。注疏未有説。自汉唐以来,忌日未有祭也。张子曰:古人于忌日不为荐奠之礼,特致哀示变而已。书仪忌日则去华饰之服,荐酒食如月朔,不饮酒,不食肉,思慕如居丧。礼君子有终身之丧,忌日之谓也。旧仪不见客,受吊于礼无之,今不取【此条今书仪缺,见大全小注刘氏璋所引】葢仍古制也。至张子有忌日有荐于人情自不害之説,又谓忌日告庙,出主设于他次,荐用酒食。程子亦谓忌日必迁主,出祭于正寝,则祭始于此。朱子所云古无忌祭,近日诸先生方考及此也。然古人忌日専主父母言,故石林燕语言旧法,祖父母私忌不为假。至元丰编敇修假,宁令于父母私忌假下添入,逮事王父母亦凖此意,是祖父母私忌起于宋元丰时,古所未有。张子书忌日变服,自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兄嫂、庶母各有等级,则不特祖父母上及曾祖并及旁亲矣。朱子语类王过録云:乙夘见先生家,凡值逺讳,蚤起出主于中堂,行三献之礼,一家蔬食。考妣讳日祭罢,裹生绢黪巾,终日叶。贺孙録云:先生为无后叔祖忌祭,未祭之前不见
译《仪礼》中筮选吉日,《书仪》也筮选吉日。注解说:“有的人不会筮选,就用环珓来代替,这是不得已的说法罢了。”朱子对于筮选吉日的防备,详细考察其时代,本来有很多会筮选的人,为什么不用筮选而竟然使用环珓呢?所以说:“这不是朱子的著作。”
《书仪》在进献食物之后,主人走到酒注器旁,执事者捧着酒杯来到,主人斟酒,执事者仍然把酒杯放回原来的地方,这是古代礼仪中清洗和斟酒习俗的遗留。到了献祭的时候,各自捧着酒杯代替神灵祭祀,《家礼》删去了走到酒注器旁这一节,改为在初献时,执事者拿着酒注器,主人捧着盘盏,执事者斟酒,主人捧着它安放在原来的地方,然后捧着酒杯代替神灵祭祀。详细考察修改礼仪的用意,重点在于主人捧着酒杯与执事者把酒杯放回原处不同,然而既然不亲自走到酒注器旁,又不自己斟酒,这完全违背了礼仪的本意。杨氏顺着这个说法来辩解,是不对的。
《朱子语类》黄义刚的记录中说:“问没有后代的附祭位置,回答说:古人祭祀在东西厢房,现在人家没有东西厢房,只把位置设在堂屋的两边。祭祀的食物是一样的,只是正位三献完毕后,然后让人分献一酌罢了。现在《家礼》在初献高祖之后,就让人斟酒献给附祭在高祖位的人,这是伯叔祖的斟酒献祭反而越过了曾祖之前了,应当用《语类》来纠正它。”《书仪》没有附祭,《家礼》根据礼制增加进去。进献食物只说让各位子弟各自设置附祭的位置,而没有说祭祀用品应当与正位相同。《语类》也说祭祀的食物是一样的,然而从义理来说,与正位相比自然应该有所减少。《语类》所说的,更应当详细考证。
《仪礼》以主人、主妇为主。注解说:“如果主人之上还有尊长,那么主人率领众男子,主妇率领众妇女来献寿。还有尊长,那么主人有母亲在,或者是伯叔母。”《家礼》以宗子为主,在饮食方面却不提主人、主妇,只说“尊长自成一列”,那么一定是比宗子、宗妇尊贵,比宗子、宗妇年长的人,而主人、主妇反而退居到众男子、妇女的行列中了。这不如《书仪》有条理而分析明白。
冬至祭祀始祖,立春祭祀先祖,季秋祭祀父亲。本来自程子的话,起初没有可以祭祀和不可以祭祀的区别。《家礼》规定始祖,只有始祖的宗子可以祭祀;先祖,继承始祖的宗子,继承高祖的宗子可以祭祀。那继承始祖的宗子,就是大宗;既有大宗,那么继承高祖的宗子就是小宗。五世就迁移了。以宗法论,始祖、先祖只有大宗可以祭祀;如果没有大宗,那么继承高祖的宗子也可以祭祀。始祖不仅仅是先祖。《家礼》分别没有详细阐明其义理【祭祀始祖、先祖的祭品与时祭不同,这也是以前没有依据,而《家礼》凭主观臆断说的】
关于节祠墓祭,朱子与汪尚书、南轩先生的书信论述得非常详尽。南轩认为节祠墓祭是不妥当的,后来祭祀最终听从了朱子的说法,而节祠则没有考证。《三家礼范》现在没有见到,不知道所规定的是怎样的。三家之中只有《书仪》详细,而《书仪》不记载节祠墓祭。《家礼》听从朱子的说法补入,其始祖、先祖两次祭祀采用程子的说法,也是朱子早年的说法。朱子的祭仪、祭说以程子为主,后来跋《三家礼范》则以司马光的《书仪》为主,而不专用程子的说法了。这前后的变化是可以考证的【朱子后来认为祭祀始祖似乎像禘祭,祭祀先祖似乎像祫祭,不敢祭祀,而季秋仍然祭祀父亲,见《语类》】
《檀弓》说忌日不奏乐。《祭义》说君子有终身的丧事,指的就是忌日。忌日不奏乐,不是因为不吉祥,是说这一天志向有所到达,而不敢尽情满足私欲。又说:文王的祭祀,侍奉死者如同侍奉生者,思念死者如同不想活着。忌日必定悲哀,称呼避讳如同见到亲人,这是祭祀的忠诚。按照礼制,忌日不奏乐,不娱乐,必定悲哀。终身之丧而不说祭祀,唯独文王的祭祀体现了忠诚,而到了忌日,就怀疑有祭祀了。注疏没有说法。自汉唐以来,忌日没有祭祀。张载说:古人在忌日不进行荐奠的礼仪,只是表达悲哀以示变化罢了。《书仪》忌日则去掉华丽的服饰,进献酒食如同每月初一,不饮酒,不吃肉,思念仰慕如同居丧。礼制说君子有终身的丧事,指的就是忌日。旧仪说不见客,接受吊唁在礼制中没有,现在不采纳【这条现在《书仪》缺失,见《大全》小注刘璋所引】大概是沿袭古制。至于张载有忌日有进献,于人情自然无害的说法,又说忌日告庙,请出神主设在别室,进献使用酒食。程子也说忌日必定迁移神主,在正寝出祭,那么祭祀就从此开始了。朱子所说的古代没有忌日祭祀,近日各位先生才考证到这一点。然而古人忌日专门针对父母而言,所以《石林燕语》说旧法,祖父母的私忌不请假。到了元丰编敕修假,宁令在父母私忌假下添入,侍奉王父母也依照这个意思,这是祖父母私忌起于宋元丰时,古代所没有的。张载书写忌日变服,从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到伯叔父母、兄嫂、庶母各有等级,那么不仅仅是祖父母上及曾祖并且及旁系亲属了。朱子《语类》王过的记录说:乙夘年见到先生家,凡是遇到远讳,早起请出神主到中堂,行三献之礼,全家吃素。考妣忌日祭祀完毕,裹着生绢黪巾,整天沉默。贺孙的记录说:先生为没有后代的叔祖忌日祭祀,未祭之前不见
客。朱子葢用张子説,然云祭无后叔祖,则旁亲有后者自其子孙主祭,不必更祭矣。窃疑祖以上逺讳之辰,所谓有其举之莫敢废者,至旁亲则自可省。张子语自是推之有太过者【朱子论张子祔只一位,有此语】家礼一用张子説,祝辞有逺讳、有旁亲,而是日不饮酒、不食肉、不听乐、黪布素服、素▯以居,夕寝于外。则似専以父母忌日言,其他略无等杀之差,则有难尽从者。后人以《家礼》为朱子所着之书,故不敢有所拟议。以今考之,乃后人依放而成之者。诸如此类,尚俟有考古知礼者斟酌而裁订之也。
译客。朱熹大概采用了张载的说法,然而他说祭祀没有后代的叔祖,那么旁系亲属中有后代的,自然由其子孙主持祭祀,就不必再另行祭祀了。我私下怀疑,对于祖辈以上远祖忌辰,所谓“既然有祭祀之举,就不敢废除”,至于旁系亲属则自然可以省去。张载的话推演起来确实有过于严苛之处【朱熹论及张载祔祭只立一位,有此言论】。《家礼》一概采用张载的说法,祝辞中既有远祖忌辰,又有旁系亲属,而在这一天不饮酒、不吃肉、不听音乐、穿淡色布衣素服、用素色器物居住,晚上睡在外面。这似乎专门针对父母忌辰而言,对其他情况几乎没有轻重等级的差别,这就难以完全遵从。后人因为《家礼》是朱熹所著之书,所以不敢有所提议。如今考证来看,乃是后人依据仿照而编成的。像这类情况,还等待通晓古礼的人斟酌裁定。
白田杂著卷二
<子部,杂家类,杂考之属,白田杂著》>
钦定四库全书
白田杂著卷三
寳应王懋竑撰
孟子序説考
按《史记》梁恵王三十六年,子襄王立。襄王十六年卒,子哀王立。齐湣王十年,齐人伐燕。又二年,燕人立太子平。《通鉴》梁▯王三十六年称王,为后元年。又十六年卒,子襄王立,而无哀王。齐宣王十九年,齐人伐燕。是年,宣王卒,子湣王立。又二年,燕人立太子平。其不同如此。朱子《纲目》一依《通鉴》而序説,集注则从《史记》,亦有不同。今考沈庄仲所录朱子语,以编年当从《通鉴》,伐燕当从《史记》,而孟子齐宣王当为齐湣王,此为晚年定论。而《大全》不载其语,诸儒亦无及此者。故据《史记》、《战国防荀卿及汲冡《纪年》、《古史》诸书,一一疏通证明之,俾后之读《孟子》者有考焉。至仁山金氏、新安陈氏所云,亦附辨于后,庶无疑于其説,未知世之君子以为何如也。
汲冡纪年:魏恵成王之三十六年称王,更为一年。又十六年卒,子今王立。其叙事尽今王之二十年时,未卒故不称諡。恵成王即恵王,今王即襄王也【杜预《春秋集解》后序言:汲郡人发古冡得之。《晋书》言发魏襄王冡,其曰或云魏安厘王冡,则非。安厘王距襄王已厯两世,不得称襄王为今王也】世本》:魏恵王卒,子襄王立。襄王卒,子昭王立。即无哀王,此可为纪年之证。故《通鉴》据《纪年》以改《史记》。语录谓《通鉴》此一节为是,而序説不着《纪年》《通鉴》之异同。集注亦略之,葢疑焉而未定也【语录谓发安厘王冡,此袭《晋书》之误】
史记》孟子列传先游齐,事齐宣王,后适梁,见梁恵王于伐燕,则略之。故古史谓孟子先事齐宣王,后乃见梁恵王,梁襄王、齐湣王。此本《史记》,而又合以伐燕之事故,以为再至齐,事齐湣王也。按孟子先见梁恵王、梁襄王后,事齐宣王,叙次甚明。又载于崇见王及致为臣而归,始末详悉,初无再至齐之事,则《史记》、古史之误不可从也。《魏世家》恵王之三十五年,孟子至梁。以年表计之,又二十三年,齐湣王伐燕。又二年,燕人畔。其时孟子方在齐。当孟子见恵王时,恵王已称为叟,度其年五六十矣。更二十五年,孟子年葢逾八十,而致为臣而归,又在燕人畔之后。齐王安得有继此得见之语,而孟子亦不得有舎我其谁之叹也。以此考之,则《史记》、古史之误逾明白矣。《史记》恵王未尝称王,襄王元年,齐、魏防于徐州,以相王始,追尊恵王为王。然孟子则书见梁恵王与言皆称王,或者以为著书之时追称之,则与王言不得称王也。《史记》知其不合,乃改王为君,葢失其实。又恵王自言三败之事,齐虏太子申,在恵王之三十年,而丧地于秦,辱于楚。则《魏世家》恵王时无其事。襄王五年,予秦河西地;七年,尽入上郡于秦。此则所谓丧地于秦七百里者。十二年,楚败我襄陵。《楚世家》懐王六年,柱国昭阳破魏于襄陵,得八邑,即襄王之十二年。此则所谓南辱于楚者。杜预以《史记》误分恵王之后元年为襄王之元年,以此证之,则《史记》之误无疑。故孟子实以梁恵王之后十四五年至梁,而《史记》既误分后元年为襄王,遂移之三十五年。《通鉴》既依纪年以改《史记》,而于孟子至梁仍从《史记》,以恵王之三十五年,则距襄王之立凡十七年。孟子在梁无如是之久,而书梁事亦不得如是之略。此又《通鉴》之误不可从也【以梁恵王「寡人耻之,愿比死者一洒之」语考之,则卑礼厚币。以招贤者,必在其时。自是后十二年以后事,而孟子至梁,又在其后,明矣】
通鉴据孟子以伐燕为齐宣王,而宣王卒于周显王之四十五年,又三年慎靓王元年,燕王哙始立,又七年齐人伐燕,则不可以为宣王之事也。于是上増齐威王之十年【齐威王卒于周显王之二十六年,通鉴卒于周显王之三十六年,史记齐威王在位三十六年,通鉴在位四十六年】下减
译白田杂著卷二
<子部,杂家类,杂考之属,《白田杂著》>
钦定四库全书
白田杂著卷三
宝应王懋竑撰
孟子序说考
查考《史记》,梁惠王在位三十六年,其子襄王继位。襄王在位十六年去世,其子哀王继位。齐湣王十年,齐国攻打燕国。又过了两年,燕国人拥立太子平为王。《资治通鉴》记载,梁惠王三十六年称王,定为后元年。又过了十六年去世,其子襄王继位,中间没有哀王。齐宣王十九年,齐国攻打燕国。这一年,宣王去世,其子湣王继位。又过了两年,燕国人拥立太子平为王。两者的记载不同如此。朱熹的《资治通鉴纲目》完全依照《资治通鉴》来编排《孟子》序说,但《孟子集注》却采纳《史记》的说法,两者也有不同。现在考据沈庄仲所记录的朱熹语录,认为按年代编排应当遵从《资治通鉴》,关于伐燕之事应当遵从《史记》,而《孟子》中的齐宣王应当是齐湣王,这是朱熹晚年的定论。但是《四书大全》没有记载这段语录,其他儒者也都没有提及这一点。所以依据《史记》、《战国策》、荀卿以及汲冢《纪年》、《古史》等书籍,一一疏通证明,使后来阅读《孟子》的人有所考据。至于仁山金氏、新安陈氏所说的观点,也附在后面加以辨析,希望他们的学说不再令人疑惑,不知世间的君子会作何评价。
汲冢《纪年》记载:魏惠成王三十六年称王,改元为一年。又过了十六年去世,其子今王继位。其叙事直到今王二十年时,因为今王尚未去世,所以不称谥号。惠成王就是惠王,今王就是襄王【杜预在《春秋集解》后序中说:汲郡人发掘古墓得到此书。《晋书》说发掘的是魏襄王墓,其中说有的说是魏安厘王墓,那是错误的。安厘王距离襄王已经历经两代,不能称襄王为今王】。《世本》记载:魏惠王去世,其子襄王继位。襄王去世,其子昭王继位。即没有哀王,这可以作为《纪年》的佐证。所以《资治通鉴》依据《纪年》来改正《史记》。语录说《资治通鉴》这一节是正确的,但序说中没有注明《纪年》与《通鉴》的异同。《集注》也略去了这一点,大概是怀疑而未确定【语录说发掘安厘王墓,这是沿袭《晋书》的错误】。
《史记·孟子列传》记载孟子先游历齐国,侍奉齐宣王,后来才到梁国,拜见梁惠王,对于伐燕之事则略而不提。所以《古史》认为孟子先侍奉齐宣王,后来才拜见梁惠王、梁襄王、齐湣王。这是本于《史记》,又结合伐燕之事,认为孟子再次到齐国,侍奉齐湣王。查考孟子先拜见梁惠王、梁襄王,之后才侍奉齐宣王,次序非常明确。又记载了孟子在齐国见齐王以及辞去官职归去,始末详细,起初并没有再次到齐国之事,那么《史记》、《古史》的错误就不能采纳。《魏世家》记载惠王三十五年,孟子到梁国。用年表计算,又过了二十三年,齐湣王攻打燕国。又过了两年,燕国人背叛。那时孟子正在齐国。当孟子拜见惠王时,惠王已经称他为叟,估计他年龄在五六十岁。再过二十五年,孟子年龄大概超过八十岁,而辞去官职归去,又在燕人背叛之后。齐王怎么会有接着见到他的话,而孟子也不可能有“舍我其谁”的感叹。由此考据,那么《史记》、《古史》的错误更加明白了。《史记》记载惠王未曾称王,襄王元年,齐、魏在徐州会盟,以互相称王开始,追尊惠王为王。然而《孟子》中记载拜见梁惠王,对话中都称王,有人认为这是著书时追称的,那么与王对话时不能称王。《史记》知道这不合理,于是将王改为君,大概失去了事实真相。又惠王自己说三败之事,齐国俘虏太子申,在惠王三十年,而丧失土地给秦国,受辱于楚国。那么《魏世家》惠王时没有这些事。襄王五年,割让河西之地给秦国;七年,全部将上郡献给秦国。这就是所谓丧失土地给秦国七百里的事。十二年,楚国在襄陵打败我们。《楚世家》记载怀王六年,柱国昭阳在襄陵大破魏军,获得八座城邑,就是襄王十二年。这就是所谓南受辱于楚国的事。杜预认为《史记》错误地将惠王的后元年分为襄王的元年,以此证明,那么《史记》的错误无疑。所以孟子实际上是在梁惠王后十四五年到梁国,而《史记》既然错误地将后元年分为襄王,就将其移到三十五年。《资治通鉴》既然依据《纪年》来改正《史记》,而对于孟子到梁国仍然遵从《史记》,以惠王三十五年计算,那么距离襄王继位共十七年。孟子在梁国没有这么长时间,而书中记载梁国之事也不应该这么简略。这又是《资治通鉴》的错误,不可遵从【以梁惠王“寡人耻之,愿比死者一洒之”的话考据,那么卑礼厚币招揽贤者,必定在那时。自此之后十二年以后的事,而孟子到梁国,又在那之后,很明显】。
《资治通鉴》依据《孟子》将伐燕之事归于齐宣王,而宣王死于周显王四十五年,又过了三年慎靓王元年,燕王哙才继位,又过了七年齐国攻打燕国,那么不可以认为是宣王的事。于是向上增加齐威王的十年【齐威王死于周显王二十六年,《通鉴》死于周显王三十六年,《史记》齐威王在位三十六年,《通鉴》在位四十六年】,向下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