攷古编卷三
因言诗而得褒予矣,曰:“起予者商也。”则汉世共信古序之所由出者,必以此也。然子贡亦尝因切磋琢磨而有防于夫子之意,其曰:“赐也始可与言诗已矣。”是亦夫子语也,而独以序归之子夏。其亦何所本哉?
译因为谈论《诗经》而得到孔子的褒奖,孔子说:“启发我的人是子夏。”那么汉代世人共同相信《诗序》的出处,必定是依据这个原因。然而子贡也曾因为切磋琢磨的比喻而领悟到孔子的意旨,孔子说:“赐啊,现在可以和你谈论《诗经》了。”这也是孔子的话,却唯独将《诗序》归于子夏名下。这又是依据什么呢?
诗论十四
古昔陈诗以观民风,审乐以知时政。诗若乐,语言声音耳,而可用以察休戚得失者,事情之本真在焉。故也,如使采诗、典乐之官稍有增损,则虽季札、师旷,亦末以用其聪与智矣。是故诗之作也,其悲欢讥誉讽劝赠答,既一一着其本语矣。至其所得之地与夫命地之名,凡诗人之言,既已出此,史家寕舍国号以从之,无肯少易。夫其不识真如此,所以足为稽据也。及其裒辑既成,部防已定,圣人因焉定之。以南者既不杂雅,其名雅者亦不参颂。其不为南、雅、颂而为徒诗者,亦各以国若地系之,率仍其旧。圣人岂容一毫加损哉!知此说者,其扵诗无遗例矣。故南一也,而有周、召以分陜命之也。颂一也,而有周、商、鲁以时代别之也。诗陈于夏,而类着于▯。周人因后稷先公赋诗之地也。自《七月》以后,多为周公而作。察其言,徃徃刺朝廷之不知▯,大夫其实为之也。在盘庚时,商已为殷,且颂又有《殷武》,今其颂乃皆为商。唐叔封唐,在爕父时已为晋矣。至春秋时实始有诗,今其目乃皆为唐。又其甚者,三监之地,自康叔得国时已统扵衞,今其诗之在顷、襄、文、武者,乃复分而为三《邶》《鄘》《衞》。凡此数者,猝而视之,若有深意,徐而考实证类,正从民言之便熟者纪之耳,本无他意也。后世事有类此者,中国有事于北方,惟汉人为力,故中国已不为汉,而北方犹指中国为汉。唐人用事于西,故羌人至今尚以中国为唐。从其称谓熟者言之,古今人情不甚相逺也。《王黍离》诸篇,既徒诗而非乐,不可以防之《南》《雅》《颂》,故以诗合诗,杂寘列国。如冀州之在《禹贡》下,同他州不必更加别异,知于帝都之体无损也。不独此也,木▯美齐而列于衞,《猗嗟》刺鲁而系诸齐。召穆之《民劳》,衞武《賔之初筵》,不附其国而在二《雅》。推此类,具言之,若事为之说,则不胜其说,而卒不能归一也。今一言以蔽曰:「本其所得之地,而参贯此彼,俱无疑碍,故知其为通而可据也。」且夫子尝自言「述而不作」,六经惟《春秋》疑于作,而「夏五郭公」亦因故不改,乃至于《诗》,特因其旧而去取焉。其肯自己立程耶?故因其所传之乐而命之名,本其所作之地而奠其列,是所谓「信以传信」也,亦所谓「述而不作」也。
诗论十五
或曰:衞宏之言南也,曰化自北而南也。今二南之诗有江沱、汉、汝,而无齐、衞、鄘、晋,则其以分地南北为言,不无据也。曰十五国,单出国名,而周、召独缀“南”其下,以汉人义类自相参较,则既不一律矣。而谓其时化独南被,未能北及者,意其当文王与纣之世也。然而纣犹在上,文王仅得以身受命,而居西为伯,召公安得伯爵而称之?况又大统未集,周虽有陜,陜外未尽为周,周虽欲限陜而分治之,召公亦于何地而施其督莅也?又如《甘棠》一诗,正是追咏遗徳,疑其尚在召公国燕之后。于是时也,周之徳化既已纯被天下,无复此疆尔界矣。《驺虞》、《麟趾》尽其推而放诸四海,无不准者,岂复限隔何地,而曰某方、某国甫有某诗也?则宏之即周、召分地而奠南北者,非笃论也。周公居中,王畿在焉,故所得多后妃之诗;召公在外地,皆侯服,则诸侯、大夫、士、庶人皆有诗可采,亦各随其分地而纪系其实。宏乃因其及后妃也,而指为王者之化;因其在侯服也,而命为诸侯之风。然则王化所被,一何狭而不畅耶?此皆不知“南”之为乐,故支离无宿耳。
诗论十六
或曰古语,或曰周道阙而关雎作,又曰康后晏朝,关雎作戒,使南而果乐也,安得纯为文王之乐也?曰:从作诗者言之,固可命以为作;从奏乐言之,其岂不得谓之作乎?关雎,文王固已有之。为夫晏朝者之不能宪祖也,遂取故乐奏之,以申儆讽。其曰“作”,犹始作“翕如”之“作”则虽人更百世,南更万奏,犹不失为文乐也。宏之序《鱼丽》也,固尝枚数《棠棣》,列着文武内外之治,是为文武之
译诗论十四
古代采集诗歌来观察民风,审察音乐来了解时政。诗歌与音乐,不过是语言声音罢了,却能够用来考察国家的兴衰、百姓的忧乐以及得失,这是因为其中蕴含着事物的本来真相。因此,如果采诗、掌管音乐的官员稍有增减改动,那么即使是季札、师旷这样精通音律的人,也无法运用他们的聪颖与智慧了。所以,诗歌的创作,无论是悲欢、讥讽、赞誉、劝诫、赠答,都已经一一保留了原本的语句。至于诗歌采集的地点以及命名该地的名称,凡是诗人所说的,既然已经如此,史家宁可舍弃国号而遵从它,也不肯稍作更改。正因为它不识别真伪到了这种程度,所以才足以作为考证的依据。等到编纂完成,分类确定,圣人便依据这些来定稿。属于“南”的诗歌不混杂在“雅”中,名为“雅”的也不参杂在“颂”里。那些不属于“南”、“雅”、“颂”而只是普通诗歌的,也都各自按国家或地区归类,大体上沿袭旧制。圣人哪里会容许丝毫的增减呢!懂得这个道理的人,对于《诗经》就没有遗漏的条例了。所以,“南”虽然是一个类别,却因为有周、召而用分陕治理来命名。“颂”虽然是一个类别,却因为有周、商、鲁而按时代区别。诗歌产生于夏代,却归类在〇(此处疑为衍文或特定指代,依文意可能指某类或某地,暂译作归类于某处)。周人依据后稷及先公赋诗的地方。自《七月》以后,多为周公而作。考察其中的言语,往往讽刺朝廷不了解〇(同上),大夫实际上是为此而作。在盘庚时期,商已经称为殷,而且颂中又有《殷武》,现在这些颂却都称为商。唐叔被封于唐,在燮父时期已经称为晋了。到了春秋时期实际上才开始有诗歌,现在它们的篇目却都称为唐。更甚者,三监的土地,自从康叔得到封国时就已经统属于卫,现在这些诗歌中属于顷、襄、文、武时期的,却又分为《邶》《鄘》《卫》三部。这几类情况,乍一看似乎有深意,慢慢考证验证,正是从民众言语习惯熟稔的角度来记录罢了,本来没有其他意思。后世有类似的事情,中原有事于北方,只有汉人出力,所以中原已经不再称为汉,而北方仍然指着中原称为汉。唐人在西方用事,所以羌人至今还称中原为唐。按照称谓熟稔的说法来讲,古今人情相差不远。《王黍离》等篇,既是普通诗歌而非乐歌,不能归入《南》《雅》《颂》,所以把诗与诗合并,杂乱地放在列国之中。就像冀州在《禹贡》的下部,与其他州不必更加区别,知道这对帝都的体制没有损害。不仅如此,木〇(疑为特定植物或地名)赞美齐国却列在卫,《猗嗟》讽刺鲁国却系于齐。召穆公的《民劳》,卫武公的《宾之初筵》,不附属于其本国而在二《雅》中。推究这类情况,详细说来,如果为这些事寻找说法,那么说法不胜枚举,最终不能归于统一。现在用一句话概括说:“依据诗歌采集的地点,而参看贯通彼此,都没有疑碍,所以知道它是通达而可以依据的。”况且孔子曾经自己说“述而不作”,六经中只有《春秋》疑似是创作,而“夏五郭公”也因为是旧文而不加更改,至于《诗经》,只是依据旧文进行取舍。他肯自己设立标准吗?所以依据所传承的音乐来命名,依据诗歌创作的地点来确定排列,这就是所谓的“信以传信”,也就是所谓的“述而不作”。
诗论十五
有人说:卫宏关于“南”的说法,是说教化从北向南传播。现在二南的诗歌中有江沱、汉、汝,却没有齐、卫、鄘、晋,那么他以地域南北来划分,不是没有依据的。回答说:十五国风,单独列出国家名称,而周、召唯独在下面缀以“南”字,用汉代人的义理类别互相比较,就已经不统一了。而说当时教化唯独向南传播,未能向北波及,意思是应当在文王与纣王的时代。然而纣王还在位,文王仅仅得以身受天命,而居西方为伯,召公哪里能得到伯爵而称之呢?况且天下尚未统一,周虽然有陕地,陕地之外并未全部属于周,周虽然想以陕地为界分治,召公又在哪里施行他的督视治理呢?又如《甘棠》这一首诗,正是追咏遗留的德行,怀疑它还在召公封国燕之后。在这个时候,周的德化已经纯厚地覆盖天下,不再有这种疆界了。《驺虞》、《麟趾》尽其推演而放之四海,没有不准确的,哪里还会限制在什么地方,而说某方、某国刚刚有某诗呢?那么卫宏依据周、召分地来确定南北的说法,不是确切的议论。周公居中,王畿在那里,所以得到的多是后妃的诗歌;召公在外地,都是侯服,那么诸侯、大夫、士、庶人都有诗歌可以采集,也都各自随着他们的分地来记录系属。卫宏因为涉及后妃,就指为王者之化;因为涉及侯服,就命名为诸侯之风。那么王化所覆盖的范围,何其狭窄而不通畅呢?这都是不知道“南”是乐歌,所以支离破碎而没有定论。
诗论十六
有人说古语,有人说周道衰微而《关雎》产生,又说康后晏朝,《关雎》作为警戒,如果“南”果真是乐歌,怎么能纯粹是文王的乐歌呢?回答说:从作诗者的角度来讲,固然可以命名为创作;从演奏音乐的角度来讲,难道不能称为创作吗?《关雎》,文王本来就有。因为晏朝者不能效法祖先,于是取旧乐演奏,以申明警戒讽喻。所谓“作”,就像开始演奏“翕如”的“作”一样,那么即使人更换百代,南乐更换万次演奏,仍然不失为文王的乐歌。卫宏序《鱼丽》时,本来曾经列举《棠棣》,列明文武内外之治,这是文武之
诗矣。至其正序《棠棣》,乃曰“闵管蔡之失道,故作《棠棣》焉”。夫文武之时,安知管蔡失道而预作一诗以待之耶?左诗所说,盖曰厉王怨郑,欲引狄以讨除之,其于防墙外御之义,全与文武不类。于是召穆公纠合周族,歌文王所从燕乐兄弟者,以感动王。其于《棠棣》言“作”,盖振作之“作”,而非著作之“作”;且又吊二叔而封同姓者,明言周公为之。而宏之于二义,皆迷失其本,遂谓“闵管蔡而着此诗”,此其为误,岂不重复可笑哉?茍疑夫《关雎》作于康后而非文王之南,其以《棠棣》之作于召穆公者例而言之,斯释然矣。
译《诗》罢了。至于《毛诗序》解释《棠棣》时,却说“哀悯管叔、蔡叔失道,所以作了《棠棣》”。在周文王、周武王时代,怎能预知管叔、蔡叔会失道,而预先作一首诗来等待他们呢?《左传》中关于这首诗的说法,大概是说周厉王怨恨郑国,想引进狄人来讨伐铲除郑国,这与《棠棣》中关于防止墙垣、抵御外侮的意义,完全与文王、武王时的情况不相类。于是召穆公纠合周朝同宗族人,歌唱文王宴饮兄弟时所用的乐曲,以此来感动厉王。这里说《棠棣》“作”,是振作、兴起的“作”,而不是创作、撰写的“作”;况且吊唁二叔并分封同姓诸侯的事,明确说是周公做的。而郑玄在这两层含义上,都迷失了本意,于是说“哀悯管叔、蔡叔而创作了这首诗”,这种错误,难道不是重复且可笑吗?如果怀疑《关雎》作于周康王之后而非周文王时期,那么用《棠棣》作于召穆公时期的例子来类推,这就豁然开朗了。
诗论十七
或曰:「子以徒诗不为乐,则籥章之于▯诗,尝并▯雅、▯颂而比竹以龡矣,则安得执为徒诗也?」曰:「此不可亿度也。古来音韵节奏,必皆自有律度。如从今而读雅颂等之其为诗章焉,孰适而当为雅?孰适而当为颂也?乃其在古,必有的然不可汨乱者,所谓雅颂各得其所者是也。然则列国之诗,其必自有徒诗而不堪入乐者,不可强以意测也。」或曰:「颂则有美无刺,可以被之管弦矣。雅之辞且具讥怨,亲出其时,而可明播无忌欤?」曰:「此不可一槩言也。若其隠辞寓意,虽陈古刺今者,诗之乐之,皆无害也。至其片言政乖,民困不可于朝燕颂言,则或时人私自调奏而朝廷不知,亦不能絶也。朝廷不知而国史得之録以示后,以见下情壅扵上闻,而因为世戒,是或自为一理也欤?其可悉用常情而度古事哉?」或曰:「季札所观之诗,其名若次皆与今同,而独无商鲁一颂。是鲁虽有诗而不得其全,岂得尽据札语而证定他诗也?」曰:「此其所以古而可信也。僖虽有颂,未必敢与周颂并藏;商颂虽赖周大师以存,鲁未必遂亟得之后。经夫子鸠集删次,乃为今诗,则札之观鲁,其不见宜也。」或曰:「诗序今与经文并置,与学官如是说行,独奈何?」曰:「不相悖也。」「周余黎民靡有孑遗,崧髙维岳,峻极于天。周民其果无余乎?崧岳其果极天乎?而圣人存之不废,盖不以甚辞妨实理也。诗而一语不附事实,圣人且所不删,则序之发明于诗为不少矣,而又可废乎?」「记礼之书,万世通知,汉儒所为。今其有理者,亦偕古经列寘学官,则于诗序乎何疑?」
正朔一
三正之别,寅、丑、子异正是也。而或者有议焉,曰:纪月之次,首寅讫丑,而十二数具者,百代之所同也。其作意更改者,如秦剏用十月以首一嵗,则诚异矣。而验其月建,斗杓直亥,纪数盈十者,未之有改也。然尧正仲春,实占星鸟;后稷、公刘在虞、夏间,劝相农事。其时诗亦准流火以定七月,则皆建寅也。至于春秋,本周厯以记时变。襄二十八年春,书「无氷」;定元年十月,书「陨霜杀菽」,皆纪异也。使周厯而首寅月,则斗建寅、卯,氷不坚凝;月次在亥,霜能杀菽,何足异也?由是推之,谓变嵗初而不移月数者,非也。班固、刘歆之论厯,及两汉诸儒之释经,皆曰:「夏、商、周之相继也,寅、丑、子相变,是谓天地人三统,终则复始,如循环也。」五三逺矣,其传政无防。然犹有可攷者,莫尚于诗、书。诗、书防自唐、虞以下为世,凡五。其剏建丑、子者,惟商、周三代;自唐迄夏,即皆建寅,不相复也。髙堂隆谓舜更尧厯,首嵗以子;尧同少昊,首嵗以亥;皆不与诗、书合,不足据也。然则占三从二,则帝王建寅者居其大半,岂得谓之相复哉?
正朔二
夫子尝取四代凡制而折衷之于时,独欲行夏。盖嵗若始丑,则防賔不为夏中,既违天矣,而未逺也。若其始子以占,则月方建午,时已纪秋,岂不全与天背哉?故惟循夏建寅,而后四气各袭其位也。周人亦知建子之不足以正时矣,特牵于旧传,谓不自立一制,则无以见厯数之归。已则自不容不改矣,而于朔易嗣嵗之间,酌求其当。欲建丑耶?则不能有革于商。将建寅耶?则夏人固已先已为之,则其势不得不出于子也。子虽改建,而稽求天令,惟寅为恊。于是参酌三正两占而并用焉。既剏自纪子以为正月,旋复标寅以为正嵗,此非徒虚存两名也。厯象所着,自有防攷,夏时之制黙存其间。世或习矣而不察也。然则夏时得天,不必待夫子而后论定。盖武王周公其已知矣,而厯攷先秦古书,不见改子用寅。起秦何世?则秦之十月其为亥为酉,当究所宿,而后因革之由是始可攷定也。班固之言曰:「汉兴袭秦正,倪寛之论汉厯曰:推传序文,则今夏时也。」太初厯法其在立冬小雪,则曰:「于夏为一月,商为十一月,周为十二月。」则秦汉十月皆建亥也。月令虽经汉儒润益,然其气令悉本吕览。
译诗论十七
有人说:“您认为徒诗(不配乐的诗)不能入乐,那么《籥章》中的《豳诗》,曾经与《雅》、《颂》并列,用竹管吹奏,怎么能坚持认为它是徒诗呢?”回答说:“这不能凭空揣测。古来的音韵节奏,必定各自有法度。如果按照现在的读法来读《雅》、《颂》等诗章,谁适合称为《雅》?谁适合称为《颂》呢?而在古代,必定有明确不可混淆的区别,这就是所谓的《雅》、《颂》各得其所。既然如此,那么列国的诗,必定有徒诗而不适合入乐的,不能强行用主观臆测来判断。”有人说:“《颂》只有赞美没有讽刺,可以配上管弦乐器演奏。《雅》的辞句中却包含讥讽怨恨,出自当时,难道可以公开传播毫无顾忌吗?”回答说:“这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含蓄寄托寓意,虽然陈述古事讽刺今事,诗和乐都没有妨害。至于那些直言政治违背常理、百姓困苦,不能在朝廷宴饮时颂扬的话,或许当时人私下调奏而朝廷不知道,也不能完全杜绝。朝廷不知道而国史记录下来以警示后人,以此显示下情被阻塞无法上达,并因此作为世间的警戒,这或许自成一种道理吧?怎么能完全用常情来揣度古事呢?”有人说:“季札所观赏的诗,其名称和次序都与现在相同,唯独没有《商颂》和《鲁颂》。这是鲁国虽然有诗但没有得到全部,怎么能完全依据季札的话来证明其他诗呢?”回答说:“这正因为它古老而可信。鲁僖公虽然有《颂》,未必敢与《周颂》一起收藏;《商颂》虽然依靠周朝乐师得以保存,鲁国未必能很快得到它。经过孔子搜集删定,才成为现在的《诗经》,那么季札在鲁国观赏时,看不到《商颂》和《鲁颂》是适宜的。”有人说:“《诗序》现在与经文并列,在学官中这样传授施行,唯独为什么这样呢?”回答说:“并不相违背。”“‘周余黎民靡有孑遗’,‘崧高维岳,峻极于天’。周朝的百姓真的没有剩余吗?崧山真的极高触天吗?而圣人保留它们不废除,大概是不因为夸张的言辞妨碍真实的道理。《诗经》中一句话如果不依附事实,圣人尚且不删去,那么《诗序》对《诗经》的阐发不少,又怎么能废除呢?”“记载礼仪的书,万世通晓,是汉儒所写的。现在其中有道理的,也一同与古经并列置于学官,那么对于《诗序》还有什么怀疑呢?”
正朔一
三正的区别,寅、丑、子不同就是正的区别。然而有人提出异议,说:“纪月的次序,从寅开始到丑结束,十二个数具备,这是百代相同的。其意图更改的,如秦朝初创用十月作为一年的开始,确实不同。但检验其月建,斗柄指向亥,纪数满十的,并没有改变。然而尧的正月是仲春,实际观测星鸟;后稷、公刘在虞、夏之间,劝勉辅助农事。那时《诗经》也依据流火来定七月,这都是建寅。至于《春秋》,依据周历来记录时变。襄公二十八年春,记载‘无冰’;定公元年十月,记载‘陨霜杀菽’,都是记录异常。假如周历以寅月为首,那么斗建寅、卯,冰不坚固凝结;月次在亥,霜能杀死豆类,有什么值得奇怪的呢?由此推论,说改变岁首而不移动月数的,是不对的。班固、刘歆论述历法,以及两汉诸儒解释经典,都说:‘夏、商、周相继,寅、丑、子相变,这叫天地人三统,终了又重新开始,像循环一样。’五帝三王遥远了,其传政没有防备。然而还有可考察的,没有比《诗》、《书》更好的了。《诗》、《书》自从唐、虞以下流传于世,共五代。其初创建丑、子的,只有商、周三代;从唐到夏,都建寅,不相重复。高堂隆说舜更改尧的历法,岁首以子;尧同少昊,岁首以亥;都不与《诗》、《书》符合,不足依据。那么占三从二,帝王建寅的占大多数,怎么能说相重复呢?”
正朔二
孔子曾经取四代的制度而折衷于当时,唯独想实行夏历。大概如果岁首在丑,那么阳气不为夏中,既违背天道,也不算太远。如果岁首在子来占卜,那么月方建午,时节已经记录为秋,难道完全与天道相背吗?所以只有遵循夏历建寅,然后四季各自占据其位。周人也知道建子不足以正时节,只是牵制于旧传,认为不自立一制,就无法显示历数的归属。自己则不容许不更改,而在朔易继岁之间,斟酌求其恰当。想建丑吗?则不能对商朝有革新。将建寅吗?则夏人本来已经先做了,那么形势不得不出于子。子虽然改建,但考察天道,只有寅相协调。于是参酌三正两占而并用。既初创以纪子作为正月,旋即又标寅作为正岁,这不只是虚存两个名称。历象所著,自有防备考察,夏时的制度默存其中。世人或许习以为常而不察觉。那么夏时得天,不必等待孔子而后论定。大概武王、周公已经知道了,而历考先秦古书,不见改子用寅。起于秦何世?那么秦的十月其为亥为酉,应当究其宿位,而后因革的原因由此才可考定。班固的话说:“汉朝兴起袭用秦正,倪宽论述汉历说:推演传序文,则是现在的夏时。”太初历法其在立冬小雪,则说:“于夏为一月,商为十一月,周为十二月。”那么秦汉十月都建亥。《月令》虽然经过汉儒润色增益,然而其气令都本于《吕览》。
吕览者,不韦所着,正秦书也。孟冬之月,日在尾昏危中,旦七星中,则秦之十月建亥甚明。特其改用夏时,未见所始耳。
译《吕览》是吕不韦所著,属于秦国的典籍。孟冬这个月份,太阳位于尾宿,黄昏时危宿位于中天,清晨时七星位于中天,这就清楚地表明秦国的十月对应地支中的亥月。只是它改用夏历时节,却不知是从何时开始的。
正朔三
秦既袭夏首寅,则正月者其嵗初也。不此之始,更十月而嵗垂尽,顾取以为首,何也?史谓本五胜水王之月,是然矣。然周之十月既可易之以为中冬,则月而建亥,何为不可建之以为正月也?凡此之意,秦固明知,而终以不肯者,正惟夏时得天,不敢屈天以徇已也。然则周人兼正月正嵗而两着焉,吾于此有稽也。周虽首子以命月数,而占星定厯,修祠举事,仍按夏时,不皆自用其制也。六官职掌,凡曰孟春、中春、季春、中夏、中秋、中冬者,皆周正也。而▯人衅▯,防人相防,特变常文而命曰上春。故郑司农以为上春者,以夏正言也。山虞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隂木,是周正辰戍之月矣。柞氏因其已伐而刋剥水火焉,则特别异其时而用冬夏二至。盖斩者人也,借人事以信其厯,虽用辰戍可也。刋焉剥焉如水火而化焉,茍非其时,人力徒施,故不容不用二至也。辰戍用而周厯信,二至用而正嵗存。求之六官不止一事也。土圭表景以迎日,推防圎丘、方泽以祠祀天地,适当二至者,既皆明着其期,以应正嵗气序矣。至其天令已及人事,当举而防其令,序不在二至无所表别,则又异其文而明标之曰正嵗十有二月。如凌人斩氷,杜子春以为夏正之十二月者是也。夫正嵗有十二月,周厯亦有十二月,今凌人也,越六官正月常例而冠以正嵗者,以明所用者建寅之十有二月,而非周之十有二月也。盖至此书正嵗以冠其月,而周制用夏者益明白矣。
攷古编卷三
钦定四库全书
攷古编卷四
宋 程大昌 撰
正朔四
冯相氏掌十有二嵗、十有二月、二十八星之位,辨其致事,以防天位。骤而观之,嵗云嵗云,不过积月十二而周足其数,疑若无分扵年矣。至太史之职,又有所谓正嵗年以序事,颁之于官府都鄙者,茍其嵗也、年也无所殊异,而兼举两语,则周公所书,其亦有时而衍文矣。诸家至此俱不能究穷其别,特不明夏周固有明制,不可推也。《尔雅》叙载嵗之在辰者,于夏曰嵗,于商曰祀,周曰年,而唐虞曰载。郭璞从而明之曰:「嵗取星行一次,年取禾更一熟。」今用其言质之《诗》《书》《论语》,具如璞语,非臆说也。朞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嵗,是夏人以星名嵗之所本也。旧谷既没,新谷既升,必从食稻以命一朞,则是周人所为,因禾命年之则也。何以卒嵗曰为改嵗?每嵗孟春皆夏语也。作「十有三载」乃同,则禹在唐虞间语亦犹箕子归周陈言,而犹推本其来曰「惟十有三祀」,不相杂也。若夫周之称年,则纯一无他矣。《泰誓》伐商自称「十有三年」,而追数旧事,亦曰「惟九年大统未集也」。武王克商之后,周公辅政之乆,商周之享国、方岳之朝狩,悉以年纪。而《论语》之「百年」「三年」「父母之年」,亦首末如一也。是凡渉嵗年者,夏周之制无一语相乱也。冯相氏所掌十有二嵗者,以当嵗之一星亘乎十二次者言之也。左氏所谓「一星终者」是也。其曰十有二月,则具十二朔晦者是也。占星知嵗,循嵗数月,而天时人事孰当从周,孰当行夏,可以防合无牾,故曰以防天位也。天位可防,则以夏乗周,其无爽矣。于是事之可以遵周者,循子正以立嵗;事之不得不以行夏者,则本正嵗以若天。故嵗与年可以交相正,而时令先后可授之官府都鄙矣。今六官嵗年异文者,若生齿、大比则以三年,至其大计羣吏诛赏则必扵三嵗等之为三十六月焉。其大比、大计必各有需时待挟始。得施其防计者,故三年三嵗不一其制。惜不得尽闻其详也。
正朔五
汉祖入关也,以十月。又防五星聚见东井,遂仍秦故,十月为嵗首。其谓十月者,固秦之十月,而其正月亦仍秦建寅也。太初元年夏五月,正厯,以正月为嵗首。顔师古曰:「未正厯前,嵗首以十月,今以建寅之月为正月,是也。」前世厯家,如边韶之徒,谓太初改元易朔,行夏之正者,误也。起厯而改用丁丑元纪嵗,而首建寅月者,武帝也。若夫始
译正朔三
秦既然沿袭夏历以寅月为正月,那么正月就是岁首。不以此作为开始,反而在十月时岁将尽,却取它作为岁首,这是为什么呢?史家说这是依据五行相胜中水德王时的月份,这确实是对的。然而,周的十月既然可以改称为中冬,那么以亥月建正的月份,为什么不能把它作为正月呢?这些道理,秦国本来很清楚,但最终不肯这样做,正是因为夏历符合天道,不敢违背天道来顺从自己的私意。那么周人同时确立正月和正岁,我对此有考证。周朝虽然以子月为首来编排月份,但在观测星象、制定历法、修缮宗庙、举行事务时,仍然按照夏历,并非全都使用自己的制度。六官的职责中,凡是称为孟春、中春、季春、中夏、中秋、中冬的,都是周历。而“〇人衅〇,防人相防”,特意改变常规文字而称为上春。所以郑司农认为上春是按照夏历来说的。山虞在仲冬砍伐阳木,在仲夏砍伐阴木,这是周历的辰月和戌月。柞氏趁着木材已被砍伐而进行刊剥,用水火处理,则特意改变时间而使用冬至和夏至。砍伐是人的行为,借用人力来验证历法,即使使用辰月和戌月也可以。刊剥如同水火变化,如果不是适当的时候,人力白费,所以不得不使用冬至和夏至。使用辰月和戌月,周历就得到验证;使用冬至和夏至,正岁就得以保存。在六官中寻求这样的例子不止一件事。土圭测日影以迎接太阳,推算方位、圆丘、方泽以祭祀天地,正好在冬至和夏至的,都已经明确标出日期,以对应正岁的气序。至于天令已经到达,人事应当举行而防止违令,次序不在冬至和夏至没有标志区别的,就又改变文字而明确标出为正岁十二月。比如凌人砍冰,杜子春认为是夏历的十二月,就是这种情况。正岁有十二月,周历也有十二月,现在凌人越过了六官正月的常规,在前面冠以正岁,是为了说明所用的是建寅月的十二月,而不是周历的十二月。大概到这里,书中用正岁来冠于月份之前,周制采用夏历就更加明白了。
攷古编卷三
钦定四库全书
攷古编卷四
宋 程大昌 撰
正朔四
冯相氏掌管十二岁、十二月、二十八星宿的位置,辨别它们所对应的事务,以防范天位的错乱。乍一看,说岁说岁,不过是积累十二个月而周足其数,似乎没有区分于年。到了太史的职务,又有所谓正岁年以安排事务,颁布给官府和都鄙的,如果岁和年没有什么区别,而同时列举两句话,那么周公所写的,也就有时会出现衍文了。各家到这里都不能究尽其区别,只是不明白夏周本来有明确的制度,不可推演。《尔雅》叙述记载岁在辰的情况,在夏称为岁,在商称为祀,在周称为年,而在唐虞称为载。郭璞从而阐明说:“岁取星行一次,年取禾更一熟。”现在用他的话来验证《诗》《书》《论语》,都像郭璞所说,不是臆说。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这是夏人以星名岁的本源。旧谷已经吃完,新谷已经登场,必须从食用稻米来命名一个周期,这是周人因禾命年的法则。为什么终岁称为改岁?每岁孟春都是夏语。作“十有三载”乃同,那么禹在唐虞间的言语也如同箕子归周陈述言论,而仍然推究其本源说“惟十有三祀”,不相混杂。至于周的称年,则纯一无他。《泰誓》伐商自称“十有三年”,而追数旧事,也说“惟九年大统未集也”。武王克商之后,周公辅政之久,商周的享国、方岳的朝狩,全都以年计算。而《论语》中的“百年”“三年”“父母之年”,也首尾如一。凡是涉及岁年的,夏周的制度没有一句话相乱。冯相氏所掌管的十二岁,是以当岁的一星贯穿十二次来说的。左氏所谓“一星终者”就是这种情况。其说十二月,则是具备十二个朔晦的意思。占星知岁,循岁数月,而天时人事孰当从周,孰当行夏,可以防范合而无牾,所以说以防天位。天位可防,则以夏乘周,其无爽矣。于是事之可以遵周者,循子正以立岁;事之不得不以行夏者,则本正岁以若天。故岁与年可以交相正,而时令先后可授之官府都鄙矣。今六官岁年异文者,若生齿、大比则以三年,至其大计群吏诛赏则必扵三岁等之为三十六月焉。其大比、大计必各有需时待挟始。得施其防计者,故三年三岁不一其制。惜不得尽闻其详也。
正朔五
汉高祖进入关中,是在十月。又恰逢五星聚合出现在东井,于是沿袭秦的旧制,以十月为岁首。所说的十月,固然是秦的十月,而其正月也仍然沿袭秦建寅。太初元年夏五月,改正历法,以正月为岁首。颜师古说:“未正历前,岁首以十月,现在以建寅之月为正月,这是对的。”前世的历法家,如边韶之徒,说太初改元易朔,行夏之正的,是错误的。起历而改用丁丑元纪岁,而首建寅月的,是汉武帝。至于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