攷古编卷四
寅而数以次比十二晦朔者,秦人已然,不始武帝也。王莽闰位,当初始元年十一月,遂改汉正,以其年十二月朔为建国元年正月之朔,以鸣鸡为候,则改寅用丑矣。更始改元,不足三年,决未暇及正朔事,而光武受命扵更始三年,遂改建武,其置社稷,立郊兆,复旧服色,皆着于史,而正朔改否輙无所书,固未见其改丑为寅矣。魏文之在黄初,事事改汉,而独循用汉正。明帝以黄龙见山荏县,有司曰:「魏得地统,正当建丑。」于是遂以青龙五年三月为景初元年四月。夫文帝正朔用汉,而明帝改汉用丑,则是东都固尝用寅矣。而范晔虽于厯志,亦不纪序也。明帝之正,虽诚改丑,然不及三年,而齐王芳以夏正得天,亟更其建,于是又改景初四年建寅之月为正月,而以景初三年建丑之月为后十二月,盖至此而嵗复首寅也。
译寅而数以次比十二晦朔者,秦人已然,不始武帝也。王莽闰位,当初始元年十一月,遂改汉正,以其年十二月朔为建国元年正月之朔,以鸣鸡为候,则改寅用丑矣。更始改元,不足三年,决未暇及正朔事,而光武受命扵更始三年,遂改建武,其置社稷,立郊兆,复旧服色,皆着于史,而正朔改否輙无所书,固未见其改丑为寅矣。魏文之在黄初,事事改汉,而独循用汉正。明帝以黄龙见山荏县,有司曰:「魏得地统,正当建丑。」于是遂以青龙五年三月为景初元年四月。夫文帝正朔用汉,而明帝改汉用丑,则是东都固尝用寅矣。而范晔虽于厯志,亦不纪序也。明帝之正,虽诚改丑,然不及三年,而齐王芳以夏正得天,亟更其建,于是又改景初四年建寅之月为正月,而以景初三年建丑之月为后十二月,盖至此而嵗复首寅也。
以寅月作为岁首,并按次序排列十二个月的晦日与朔日,秦人已经这样做了,并非始于汉武帝。王莽篡位,在初始元年十一月,于是改变汉朝的正朔,将那年的十二月朔日定为建国元年正月的朔日,以鸣鸡作为候应,这就改变了寅月而改用丑月了。更始帝改元,不到三年,决没有空闲顾及正朔之事,而光武帝在更始三年接受天命,于是建立建武年号,他设立社稷,建立郊祀坛场,恢复旧的服色,都记载在史书中,而正朔是否改变却没有记载,确实没有看到他改丑月为寅月的迹象。魏文帝在黄初年间,事事都改变汉朝的制度,却唯独沿用汉朝的正朔。明帝因为黄龙出现在山荏县,有关官员说:“魏朝得到地统,应当建丑。”于是就把青龙五年三月定为景初元年四月。既然文帝正朔沿用汉朝,而明帝改变汉朝正朔改用丑月,那么东汉本来曾经使用过寅月了。而范晔虽然在《历志》中,也没有记载叙述。明帝的正朔,虽然确实改用了丑月,然而不到三年,齐王芳以夏正顺应天命,急忙更改建月,于是又把景初四年建寅之月改为正月,而把景初三年建丑之月作为后十二月,大概到此岁首又恢复为寅月了。
正朔六
明帝诏改丑正也。其言曰:「景初之厯,春夏秋冬,孟仲季月,虽与正嵗不同,至扵郊祀、迎气、礿祠、蒸尝、廵狩、搜田、分至、啓闭、班宣时令、中气早晚、敬授民事,皆以正嵗斗建为厯数之序。」夫明帝之谓正嵗者,即周之正嵗也。其谓景初厯乃明帝自制之厯也。丑为正月,明帝可得而改也。四气之应夏时者,明帝虽欲强出意见,不容易也。故凡当若天者,仍用正嵗为防,而其率然建丑,特虚名耳。宜乎正始以为难用,而复建以寅也。汉魏去古不逺,正始之臣又多博雅,今其改厯建丑,而不敢移革正嵗,其必有所受之,则周家正月正嵗兼着扵时者,是其祖也。独怪夫厯家自主其术者,曰:「立数已定,推而上之。」近则获麟,逺则《尧典》,又逺而开辟,其天行厯筭皆可复其疎宻,为说甚美,而其畴人自相攻驳,固皆具见失实矣。至有不待攷厯而知者,子丑寅既有三建,而月之周帀十二辰者,无古今也。商之代夏改正为丑,则其年当虚十二月矣。周之代商用子更丑,秦之十月改从古亥,于其改建之间,法当虚月不以入厯也。类而推之,王莽代汉改丑,则初始之年亦无十二月。明帝自青龙而改景初,其厯亦当尽十一月。夫其既虚一月矣,则十日十二辰之相配者,其年其厯必当取一甲子有半而附之。它月厯家不闻于此有所稽騐,特既数嵗年而夸张其筭曰:「吾之厯却见逺古,不知慿何气数以騐天行耶?」
象刑一
舜典》曰:象以典刑。《臯陶谟》曰:方施象刑,惟明是。唐虞固有象刑矣,而去古既逺,说者不一。荀况记时人之语曰:象刑,墨防,慅婴,共艾,毕葑,对履,杀赭衣而不纯也。汉文帝诏除肉刑曰:有虞氏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武帝之策贤良曰:唐虞画象而民不犯。应劭曰:二帝但画衣冠异章服而民不犯也。《孝经纬》曰:三王无文,五帝画象。三王肉刑,画象者,上罪墨,象赭衣杂屦;中罪赭衣杂屦;下罪杂屦而已。《白虎通》曰:画象者,其衣服象五刑也。犯墨者蒙巾,犯劓者以赭着其衣,犯髌者以墨蒙其髌,象而画之。犯宫者扉【扶未反】犯大辟者布衣无领。凡此数说者,虽不能防归扵一,要其大致皆谓别异衣服以愧辱之,而不至扵用刑,此逺古而譌传也。禹之称舜曰:与其杀不辜,寕失不经,特不杀不辜耳,而未尝去杀也。怙终贼刑,刑故无小,是未尝置刑不用也。战国之时,未经秦火,已谓象刑者示辱而已,无所事扵刀锯斧钺也。荀况既知其不然,而亦不能别援古典以当其有无,特能推理以辨,而曰:以为治耶?则人固不触罪,非独不用肉刑,亦不用象刑矣。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是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也。此数语者,虽尧舜复出,无以易也。扬雄曰:唐虞象刑,惟明;夏后肉辟三千,不胶者卓矣。雄以肉辟始夏,则真谓尧舜之刑无刀锯斧钺也。此盖汉世之所通传,故文武二帝诏语亦以为然也。肉刑之制,孔頴达軰集防传记,皆不能知其所起。然而劓刵防黥,苗民固已有之。帝舜斥数其虐,特以不能差罪而遂至于淫用耳,则肉辟所起,岂复待夏后氏之世哉?且舜之刑五服五用,明有所施,而此时未有笞杖徒,若无肉刑,其阅罪而五服之法,服罪而五用其刑,以何器具而行其论决也?况象刑之次,毎降愈下者方有。流鞭朴挞,若谓象刑止于示辱,则是正丽五刑者,反可以异服当刑,而恶未入刑者,乃真加之流鞭朴挞焉,是何其不伦也?此自可以理料也。
象刑二
孔安国之传「象刑」曰:「象法也。」法以用刑也。以象为法,于义既迂,而法以用刑,似非六经语度,故世以为疑。至荀况氏出,疑异冠服之不足以惩也,遂作意直诋以为无有。故其言曰:「象刑不生于治古,起于乱今也。」「象刑」《虞书》尝两出,又亲纪舜语。若舍之不据,则尧舜不足祖,典谟不作经矣。然则何以曰「古无全制」?则当防其类而求之类,既相比则当推其理以究之,
译正朔第六
明帝下诏将正月改为丑月。诏书中说:“景初历法中,春夏秋冬四季,孟、仲、季各月,虽然与正岁不同,但至于郊祀、迎气、礿祠、蒸尝、巡狩、搜田、二分二至、启闭、颁布时令、中气早晚、敬授民事等,都以正岁的斗建作为历数的顺序。”所谓明帝所说的正岁,就是周代的正岁。他所称的景初历,是明帝自己制定的历法。丑月作为正月,明帝可以更改。但四季对应夏历的规律,明帝即使想强行提出自己的意见,也不容易改变。所以凡是应当顺应天道的,仍然沿用正岁作为准则,而他随意确立丑月为正,只是虚名罢了。难怪正始年间认为难以施行,又恢复以寅月为正月。汉魏距离古代不远,正始年间的臣子又多博学高雅,如今他们更改历法确立丑月,却不敢改变正岁,必定有所承袭,那么周代正月与正岁同时记载于历法中,就是他们的祖制。唯独奇怪的是,那些自持历法技艺的人说:“历数已经确定,向上推演。”近的到获麟之年,远的到《尧典》,再远到天地开辟,其天体运行和历法推算都可以恢复其疏密,说法非常美好,但他们的同类互相攻讦驳斥,本来都显露出失实之处。至于有些不需要考证历法就知道的,子、丑、寅既然有三种建正,而月亮环绕十二辰,古今是一样的。商代取代夏代改正朔为丑月,那么那年应当虚设十二月。周代取代商代用子月取代丑月,秦代十月改为古亥月,在他们更改建正之间,法理上应当虚设一个月不纳入历法。类推可知,王莽取代汉代改正朔为丑月,那么初始之年也没有十二月。明帝从青龙年改为景初年,其历法也应当只到十一月。既然虚设了一个月,那么十日与十二辰相配,那年的历法必然要取一个甲子加一半附在后面。其他月份的历法家没有听说在此有所考证,只是计算了几年的年数就夸张其算法说:“我的历法却能看到远古,不知凭借什么气数来验证天体运行呢?”
象刑第一
《舜典》说:用象征性的刑罚作为常刑。《皋陶谟》说:施行象征性的刑罚,只有明察才是正确的。唐虞时代确实有象刑,但距离古代已经很久,说法不一。荀况记载当时人的话说:象刑,墨刑用黑巾,劓刑用草缨,宫刑用艾草,刖刑用草鞋,死刑穿赭色衣服而不镶边。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说:有虞氏画衣冠、异章服作为惩罚,而百姓不犯法。如今法律有三种肉刑,而奸邪不止。武帝策问贤良说:唐虞画象而百姓不犯法。应劭说:两位帝王只是画衣冠、异章服而百姓不犯法。《孝经纬》说:三王没有文饰,五帝画象。三王用肉刑,画象的,上罪墨刑,象征穿赭衣杂屦;中罪赭衣杂屦;下罪杂屦而已。《白虎通》说:画象,其衣服象征五刑。犯墨刑的蒙头巾,犯劓刑的穿赭色衣服,犯髌刑的用墨蒙住膝盖,象征并画出来。犯宫刑的用扉,犯大辟的穿布衣无领。这几种说法,虽然不能归结为一,但大致都认为区别衣服以羞辱之,而不至于用刑,这是远离古代而讹传的结果。禹称赞舜说:与其杀无辜,宁可失不经,只是不杀无辜罢了,而未曾废除杀戮。怙终贼刑,刑故无小,是未曾放置刑罚不用。战国之时,未经秦火,已经认为象刑只是示辱而已,无所用于刀锯斧钺。荀况既然知道这不是事实,而也不能另外援引古典来证明其有无,只能推理来辨析,而说:如果认为这是治世呢?那么人本来就不触犯罪过,不仅不用肉刑,也不用象刑了。如果人触犯了罪过,而只是减轻其刑罚,这是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这几句话,即使尧舜复出,也不能改变。扬雄说:唐虞象刑,惟明;夏后肉辟三千,不胶者卓矣。扬雄认为肉刑始于夏,那么真认为尧舜的刑罚没有刀锯斧钺。这大概是汉代所通行的传说,所以文武二帝的诏语也以为然。肉刑的制度,孔颖达等人集注传记,都不能知道其起源。然而劓、刵、防、黥,苗民本来就有。帝舜斥责其暴虐,只是不能区分罪过而遂至于滥用罢了,那么肉刑的起源,难道还要等到夏后氏的时代吗?况且舜的刑罚五服五用,明显有所施行,而此时没有笞杖徒,如果没有肉刑,其阅罪而五服之法,服罪而五用其刑,用什么器具来执行其论决呢?况且象刑的次序,每降愈下者方有。流、鞭、朴、挞,如果说象刑止于示辱,那么正丽五刑者,反而可以用异服当刑,而恶未入刑者,却真加之以流、鞭、朴、挞,这是多么不伦不类呢?这自然可以用道理来推测。
象刑第二
孔安国传“象刑”说:“象法也。”法以用刑也。以象为法,于义既迂,而法以用刑,似非六经语度,故世以为疑。至荀况氏出,疑异冠服之不足以惩也,遂作意直诋以为无有。故其言曰:“象刑不生于治古,起于乱今也。”“象刑”《虞书》尝两出,又亲纪舜语。若舍之不据,则尧舜不足祖,典谟不作经矣。然则何以曰“古无全制”?则当防其类而求之类,既相比则当推其理以究之,
待其彼此交质相说以解,则古制见矣。夫既谓「象」,则必有形可绘,有状可示也。既其可绘可示,则凡谓为「象」者,其必于形象焉求之,岂容泛言也?「厯象日月星辰」,虽书其轨度于厯然「璿玑玉衡」正是模写天形星晷以致之于书。故夏诛羲和,谓其昏迷扵天象也。观象作服,则诚以日月山龙加采色而防之于衣。后世宗本其制而差降之,其最下者亦以「象服」为名。则「象刑」云者,是必模写用刑物象以明示民,使知愧畏,而可他求泛说哉?第世言「象刑」者,不究其本,而直谓画象可以代刑,则人不信耳。
译等到双方互相交换人质、通过和解来消除隔阂之后,古代的典章制度就显现出来了。既然称之为“象”,那么一定有可以描绘的形状,有可以展示的状态。既然可以描绘、可以展示,那么凡是被称为“象”的事物,必然要从具体的形象中去寻求,怎么可以泛泛而谈呢?“观测日月星辰的天象”,虽然在历法中记载了它们的运行规律,但“璇玑玉衡”正是为了模拟天体和星象的形态,从而将其记录在典籍中。所以夏朝诛杀羲和,是因为他昏乱于天象。观察天象来制作礼服,确实是把日月、山、龙等图案加上色彩,绣在衣服上。后世遵循并沿袭这一制度而有所等级差别,其中等级最低的也以“象服”为名。那么所谓“象刑”,一定是模拟刑罚所用的器物形象来明确地警示百姓,使他们知道羞愧和畏惧,难道还可以另作泛泛的解释吗?只是世人谈论“象刑”时,不探究其本源,而直接说画出的形象可以代替刑罚,这人们是不会相信的。
象刑三
周之阙名象魏。魏者,取其巍巍然也。象者,实有六典事物之象,画着其上也。司寇之职,正月则垂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此其为制,正本有虞也。既名为象,且又可垂可敛,则不止巍然徒阙而已。其观之上,必有具焉,则画刑为象者,其是矣。周言刑象命其形也,虞言象刑着其成也,其实一也。六官皆有职,六职皆有具,治、教、政、礼、刑、工,随其事物有图写之。其绘事属刑者,则刑官取而垂之。魏阙是为刑象。由刑象以推唐虞,则“象刑”云者,以有象而名,可类推也。鲁哀公二年,火逾公宫,公立扵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旧章不可亡也。”夫指象魏之象以为旧章而可藏焉,则凡周礼在鲁者,尚皆有象也。管仲对齐桓公曰:“昔吾先王世法文武,设象以为民纪,式权以相应,比缀以度。”韦昭曰:“设象者,设教象于象魏也。”夫象设于魏,而遗魏可以自见,是象不附魏,自得名。象魏而无象,则观阙耳。象可以离魏而言设,则刑之可以循象而为职守,是殆一制也。况仲之所言“象”也、“度”也、“权”也,皆形器也,则“象刑”之为画象,又何疑哉?圣人之设刑也,盖期人之不犯,而其肯以不犯者,非有畏焉,则有耻也。道之以徳,齐之以礼,世之知义者,固遂有耻且格,不待致警矣。上之不入于徳礼,而下之未至于无借,则墨劓剕宫大辟之用,刀锯斧钺椎凿之具,先事绘象以昭示之,使其观具生警,以不及犯,则唐虞之象刑,是皆以其昭昭使人昭昭也,不愚其民,忠厚之至者也。
象刑四
夫子之言曰:「不教而杀,谓之虐。」庄周曰:「慝为物而愚,不识,皆咎世之教饬无素者也。」盖周人布刑象之法,大司寇垂之象魏,小司寇宣之四方,则既详矣,犹以为未也。则有执木铎以警者,执旌节以达者,属民而读者,书五禁扵门闾者,谕刑罪于邦国者,其上下相承,极其重复,正虑不知者之误触也。以此言之,则借藻色以暴昭,其可愧可畏者,正圣人忠厚之意也。经之言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象、流、鞭、扑皆士师致刑之具也。自流以下,不独出五刑之外,亦皆加轻焉。故惟象之所绘,是其一代刑辟之大者也。「典」之为言,与「典」三礼之「典」同。舜之致戒,盖曰:「循象以掌常刑,用流以宥轻罪,鞭以警有位,扑以惩不率,金以赎其可恕。」▯灾而应赦,怙终而不改,则皆随其丽法者加操纵焉。则舜之刑于此数者,皆相须而不可相无也。然至于制中弼教,帝以其功归之臯陶,特曰:「方施象刑,惟明。」而流、鞭、扑、赎皆不在数,则象刑者,其一代刑典之大者也。虽然,有刑而后有象刑者,实用也。象者,假设也。从假设者以名其刑,似举影明形,不本其本,何也?曰:「此所以见圣人期无刑之意也。」及其未用而设警以先,则不待入畏而后知畏也。世之有魑魅魍魉,人固不愿与之相直也。然天地间不能无此种物恠也。圣人范金肖物,着诸鼎以示之,则山行草茇者知畏而预为之辟也。此其铸鼎象物之意,与画象而期不犯之意同也。以期不犯者名其刑,而使见者不及于犯,则刀锯斧钺、椎凿皆付之不用,圣人之欲也。示之以畏,而民应之以不畏,则其假设者为实用矣。故曰:「方施象刑,惟明。」也其后成王之刑以义防制,则自名其刑「义刑」;穆王之训「夏明赎」,则圣人本其制而命之曰「赎刑」,亦各賔其实而已矣。
象刑五
谓异衣冠之为象刑,不足以得其实矣,而不无所本也。司圜掌収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大司寇凡万民之有罪过,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夫秋官所掌,既有三典五刑,以明正纠诘矣,而又有加桎梏而坐石以耻者,又有去冠饰而书版以辱者。是则于其起居服用,实有意乎,以别异行惩艾矣。而又古者典册希简,传政不详,战国之时,刑辟滋众,已有伤时。慕古者
译象刑三
周代阙楼上悬挂的“象魏”,“魏”是取其高大巍峨的样子。“象”是指确实有六典中各种事物的图像,绘制在上面。司寇的职责,在正月将刑法的图像悬挂在象魏上,让万民观看刑法的图像,过了几天就收起它。这种制度,原本源自虞代。既然称为“象”,而且可以悬挂也可以收起,那么就不只是巍峨的空阙而已。既然让百姓观看,上面必定有具体的东西,那么绘制刑法作为图像,就是正确的了。周代说“刑象”是命名其形状,虞代说“象刑”是彰显其成法,其实是一样的。六官都有职责,六种职责都有相应的器物,治理、教化、政令、礼仪、刑罚、工程,随着各种事物都有图画描绘。其中绘画属于刑罚范畴的,就由刑官取来悬挂。象魏就是用来悬挂刑象的。由刑象推究唐虞时期,那么所谓“象刑”,是因为有图像而得名,是可以类推的。鲁哀公二年,火灾蔓延到公宫,哀公站在象魏之外,命令收藏象魏,说:“旧有的典章不可灭亡。”既然指着象魏上的图像称为旧典章而可以收藏,那么凡是周礼在鲁国的,大概都有图像。管仲对齐桓公说:“从前我们的先王世代效法文王武王,设立图像作为百姓的纲纪,用权衡来相互呼应,用缀连来度量。”韦昭说:“设立图像,是指在象魏上设立教化的图像。”既然图像设在象魏上,而遗留的象魏可以让人自行看见,这说明图像不依附于象魏,自有其名。象魏如果没有图像,那就只是观阙罢了。图像可以脱离象魏而言设立,那么刑罚可以遵循图像作为职守,这大概是一种制度。况且管仲所说的“象”、“度”、“权”,都是具体的器物,那么“象刑”是绘制图像,又有什么可怀疑的呢?圣人设立刑罚,大概是期望人们不犯罪,而人们之所以愿意不犯罪,不是因为有畏惧,就是因为有羞耻。用道德引导,用礼仪规范,世间懂得道义的人,自然就有羞耻心并且归顺,不需要等到警示。对于上面不能进入道德礼仪,下面又不至于完全无法无天的人,那么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的使用,刀锯斧钺椎凿等刑具,事先绘制图像来昭示,让他们观看刑具产生警戒,从而不至于犯罪,那么唐虞的象刑,都是用明显的警示使人们明白,不愚弄百姓,是忠厚到了极点。
象刑四
孔子说:“不教育就杀戮,叫做暴虐。”庄子说:“邪恶的事物使人愚昧,不认识,这都是责怪世间教化没有预先整顿。”大概周人颁布刑法图像的法令,大司寇将其悬挂在象魏,小司寇向四方宣告,已经非常详细了,还认为不够。于是有拿着木铎来警戒的,拿着旌节来传达的,召集百姓来宣读的,在门闾书写五禁的,在邦国晓谕刑罪的,上下相承,极其重复,正是担心不知道的人误触法网。由此说来,借用色彩来显明昭示,那些令人羞愧畏惧的,正是圣人忠厚的意思。经书上说:“用图像来规范常刑,流放来宽恕五刑,鞭刑作为官刑,扑刑作为教刑,罚金作为赎刑。”图像、流放、鞭刑、扑刑都是士师执行刑罚的器具。从流放以下,不仅超出五刑之外,也都更加轻微。所以只有图像所描绘的,才是一代刑罚中重大的。“典”的意思,与“三礼”中的“典”相同。舜的告诫,大概是说:“遵循图像来掌管常刑,用流放宽恕轻罪,用鞭刑警戒在位者,用扑刑惩罚不遵从的人,用罚金赎买可以宽恕的罪。”〇遇到灾祸而应赦免,依仗终始不改,就都根据其所触犯的法律规定加以宽严处理。那么舜的刑罚在这几项上,都是相互需要而不可缺少的。然而到了制定中道辅助教化,帝将功劳归于皋陶,特别说:“施行象刑,只有明智。”而流放、鞭刑、扑刑、赎刑都不在其中,那么象刑,就是一代刑典中最大的。虽然如此,有刑罚然后有象刑,这是实用。象是假设。从假设来命名刑罚,好像举影明形,不根本其根本,为什么呢?回答说:“这是为了显示圣人期望没有刑罚的意思。”等到刑罚尚未使用而先设立警戒,就不需要等到陷入畏惧才知道畏惧。世间有魑魅魍魉,人固然不愿意与它们相遇。然而天地间不能没有这种怪异之物。圣人熔铸金属模仿万物,刻在鼎上以示人,那么在山中行走、在草野露宿的人就知道畏惧而预先避开。这铸鼎象物的意思,与绘制图像期望不犯罪的意图相同。以期望不犯罪来命名刑罚,而让看见的人不至于犯罪,那么刀锯斧钺、椎凿都付之不用,这是圣人的愿望。显示畏惧,而百姓回应以不畏惧,那么那假设的就成为实用了。所以说:“施行象刑,只有明智。”后来成王的刑罚以义理防范制约,就自名其刑为“义刑”;穆王的训令“夏明赎”,那么圣人根据其制度命名为“赎刑”,也都是各自符合其实质罢了。
象刑五
说不同的衣冠是象刑,不足以得到其实质,但也不是毫无根据。司圜掌管收容教化罢民,凡是害人的人,不让他戴冠饰,而加上明刑。大司寇对于万民中有罪过,尚未触犯法律但危害州里的人,戴上桎梏坐在嘉石上。秋官所掌管的,既有三典五刑,来明正纠诘,又有加桎梏坐在石上以羞辱的,又有去掉冠饰书写在版上以侮辱的。这是在他们的起居服用上,确实有意区别异行以惩戒。而且古代典籍简略,传述政令不详细,战国时期,刑罚繁多,已经伤害时世。慕古者
曰:古能以画衣代刑,而今独不能。其在荀况,固已闻之。至汉而传益讹,诸儒遂和附其说,以为诚然。郑▯之于司圜,因有弗使冠饰之文,而遂用以证实其语曰:不冠而着墨幪,若古之象刑也。夫象以典刑,揆诸舜典,则在流赎之先,而加桎梏去冠饰,质之司冦,顾在五刑纠慝之外。设使其制诚尝辅刑以行,则不过若毕命之殊异井疆也。秦人之赭衣徒▯也,汉世之胥靡城旦舂也,本非正在用刑之数,则安可以刑余之轻者而证古制大典也哉?且夫舜命臯陶作士,而授以制刑之则,类皆差五刑而三其服,即五服而三其就,其所以辨浅深綦严宻,无不曲尽。而槩谓示耻可以去杀,固无惑乎后世之不信也。于是结防理暴秦之绪,干戚解平城之围,遂为迂古者之口实。抑不思有太古之民,则结防虽简,岂不足以立信?有舜禹之徳,则干戚非武,亦岂有不能屈服强梗之理哉?彼其结防舞干,特致其至,而非其所从致也。茍以民顽俗薄,而疑象刑之无能有惩,是特不究其所从致者耳。三后恤功,以期多赖,伯夷降典,以折未然,民日迁善,逺罪既与刑忘矣,而犹时有不肃,故画象以示,而发其愧畏之机。是画象者可以昭愧畏,而非以致其愧畏也。欲知画象之为刑助,其必循本以观,乃有得哉。
译说:古代能够用画在衣服上的图案来代替刑罚,而今天却唯独不能。这在荀况那里,本来就已经听说了。到了汉代,传说更加讹误,众儒生于是附和附会这种说法,认为确实如此。郑玄关于司圜(监狱)的注解,因为其中有不让囚犯穿戴冠饰的条文,就用来证实他的话,说:不戴帽子而戴着墨色的头巾,就像古代的象刑一样。然而,用象征性的图案来代表常刑,考察《舜典》,是在流放和赎刑之前;而加上桎梏、去掉冠饰,对照《司寇》篇,却是在五刑纠察邪恶之外。假使这种制度确实曾经辅助刑罚施行,也不过像《毕命》中区分井田疆界那样特殊罢了。秦人让囚犯穿赭色衣服做徒役,汉代的胥靡、城旦、舂等刑罚,本来就不在正式用刑的数目之内,那么怎么可以用刑罚中较轻的残余来证明古代制度的大典呢?况且,舜命令皋陶担任士(司法官),并授予他制定刑罚的原则,大都是将五刑分为三等,又将五服分为三等,其辨别罪行深浅极其严密,无不详尽无遗。而一概认为显示耻辱就可以免除杀戮,这确实不能怪后世的人不相信。于是,结绳记事、防范治理暴秦的残余,干戚之舞解除平城之围,就成了那些迂腐复古者的借口。却不思考,如果有太古那样的百姓,那么结绳记事虽然简单,难道不足以建立信用吗?有舜禹那样的德行,那么干戚之舞并非武力,难道也没有不能使强横之人屈服的道理吗?他们结绳记事、舞动干戚,只是达到了极致的表现,而不是达到这种效果的根本原因。如果因为百姓愚顽、风俗浅薄,而怀疑象刑不能起到惩戒作用,这只是没有探究其根本原因罢了。三位先王忧虑功业,希望多有所依靠,伯夷降下法典,以遏制未发生的罪行,百姓日益向善,远离罪恶,已经与刑罚相忘,但仍有不时不恭敬的情况,所以画象以示,激发他们惭愧畏惧的心理。这是画象可以彰显惭愧畏惧,而不是用来产生惭愧畏惧。想要知道画象作为刑罚的辅助,必须遵循根本来观察,才能有所收获。
攷古编卷四
钦定四库全书
攷古编卷五
宋 程大昌 撰
三宅三俊一
周公作《立政》三言三宅三俊。孔安国曰:大罪宥之四裔,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意如五宅者之三居,然是其所为三宅也。正直刚柔三徳,如《洪范》所陈,是其所谓三俊也。然《立政》一书,颛为用人而作,虽以司冦谨罚终,竟其文,要其叮咛庶狱,特居凖人职事之一。且三代本末有序,凡其施置,率常先徳后刑。安有未及用贤而遽饬刑罚,恐非圣人彛序,亦非《立政》任人本指也。王氏必谓孔氏外立三居,以汨正意,遂顺饰本文而别为之言曰:已命以位,已任以事,则为三宅。其才可宅而未践此位,则为三俊。此于经文无忤矣。然有不通者,周公之称成汤曰:「克用三宅三俊。」夫三宅三俊槩言克用,而犹谓三俊为未用之才,何哉?古今法制固不得而同,然人情事可以意想也。且使此三人者见谓为俊防而显之,不知其将处之何地者?明命其才,实试以职,则当并已用未用而数之,且将参耦而六,不得止云三宅也。若姑下一等而小试之,不居其位,且未有职掌可以程品,岂容虚并三宅而假立称谓也哉?详复攷之,皆不安惬,故予尝反求诸经而推知其实也。宅乃事,宅乃牧,宅乃凖,此即三宅所起,而在夏后氏之世者也。周公陈此三宅,固云夏剏,而其时三俊之名未立也。暨汤文武而后,甫曰「克用三俊」,灼见三俊。详求其故,盖事牧凖三官也。人君处以此职,使安其位,使任其事,则随其官而命之曰:「宅事,宅牧,宅凖。」如尧以百揆处舜,则曰「纳于百揆」;舜以处禹,则曰「使宅百揆」。纳也,宅也,皆自上处下之言也。既居此位,既升此职,而总其见处者之地,则曰三宅。三宅云者,即所居官命之,如百揆之初,以揆度百事得名。及其既已受命,遂如后世三公六卿,正为官称,非如自上处下初语矣。此「宅事,宅牧,宅凖」所从命名以为三宅者然也。三宅既为官称,则随其职。业所能胜任,以名言其才其徳,故得附并三宅而名之三俊也。
三宅三俊二
天下职任多矣。常伯总率百官,常任谨戒百事,凖人平处刑罚。三者关系治乱,最为要切。故举天下之大,而能择人以处三职,则于君道遂无余事。此夏人举要致详之意,而商周承之以为治本者也。汤之兴也,用是人,居是职,则诚安其位,而无谗邪倾间之虞。名若人之有,若才则诚当其才,而无名浮实失之伪。此非成汤自立此模也,知夏制而敬承之。故于三宅之三俊,既能信用,而四方万里遂于夏法乎见徳也。文武之造周也,以言乎夏制,则知其指而不谬;以言以言其时髦,则又能灼见其蕴而无失。故周之治亦遂追夏轶商也。然则夏之此制,施诸用人,如方圆必于规矩,不可舍而他之何也?为其执要而致详故也。孔安国求其説而不得,顾推而入之五流三居者,殆因三宅无义民一语也。夫吁俊而训徳先,夏之所以宅人,而其国因以大竞者也。合三职而一无义民者,末夏之所以不能嗣徃,而至于荒坠厥绪者也。其宅同,其所从宅者异,故治乱由此乎分。经意明甚,何有几微以及用刑也哉。
三宅三俊三
自虞夏以及成周,事日益多,官日益众,其分职任事者不患乏人,顾成王之资不及文武,则其操纵之法尤当得要,故夏之三宅在成王时尤为用人防最也。二帝三王官称之着于诗书者已自不同,特不知事牧凖其在三代各为何官何名,而周公之陈三宅世更三代名同一轨,虽其意尚或可想而制不可强言也。且庶言庶狱既分授职,则三宅也者,其居虞周以在九官六卿之列,然而庶慎所寄,实将审处几康,且有参总万几之象,则非法守所能拘囿矣。载攷之古,禹作司空而上兼百揆,周公为师而下任冡宰,则此之庶慎又未必非大臣之所兼总也。然则此三职者,以授任则甚重,以择任则甚要,故官制世异而委寄常同,理极其当,虽圣人复起,有不能易者,殆此制之类也。虽然,桀纣之世,三
译考古编卷四
钦定四库全书
考古编卷五
宋 程大昌 撰
三宅三俊一
周公作《立政》篇,三次提到“三宅三俊”。孔安国说:“大罪的人宽宥到四方边远之地,次等的流放到九州之外,再次等的流放到中原地区之外。”意思如同五宅中的三种居住安排,但这并不是他所指的“三宅”。正直、刚强、柔和这三种德行,如同《洪范》所陈述的,才是他所说的“三俊”。然而《立政》一书,专门是为了用人而作,虽然以司寇谨慎刑罚作为结尾,纵观全文,其叮咛审理各种案件,只是占据准人职事的一部分。况且夏商周三代本末有序,凡是他们的施政举措,通常都是先重德行后重刑罚。哪有还没任用贤人却急忙整顿刑罚的道理?这恐怕不符合圣人的常理秩序,也不符合《立政》任用人才的根本宗旨。王氏必定认为孔氏另外设立三种居住安排,扰乱了正确的意旨,于是顺着修饰本文而另外解释说:“已经任命了职位,已经委任了事务,就是三宅。他们的才能可以安处而未担任这个职位,就是三俊。”这与经文没有抵触。然而有不通顺的地方,周公称颂成汤说:“能够任用三宅三俊。”三宅三俊概括地说能够任用,却还说三俊是未被任用的人才,为什么呢?古今法制固然不能相同,但人情事理可以想象。况且假使这三个人被认为有俊才而显扬他们,不知道将把他们安置在什么地方?明确命令他们的才能,实际试用他们的职务,那么应当把已用和未用的人数在一起,而且将会参合偶配成为六个,不能只说三宅。如果姑且降低一等而小试他们,不居于那个职位,而且没有职掌可以考核品级,难道允许虚并三宅而假立称谓吗?详细反复考察,都不妥当合适,所以我曾经反过来从经文中寻求并推知其实情。宅乃事,宅乃牧,宅乃准,这就是三宅的起源,存在于夏后氏的时代。周公陈述这三宅,固然说是夏朝初创,但那时三俊的名称尚未确立。等到商汤、周文王、周武王之后,才说“能够任用三俊”,清楚地看见三俊。详细探求其原因,大概是指事、牧、准这三个官职。君主把这些人安置在这个职位,使他们安于其位,使他们承担其事,就随着他们的官职而命令说:“宅事,宅牧,宅准。”如同尧用百揆安置舜,就说“纳入百揆”;舜用禹安置,就说“使安处百揆”。纳也好,宅也好,都是从上面安置下面的说法。既然居于这个职位,既然升任这个职务,而总括他们所居处的地方,就称为三宅。所谓三宅,就是根据所居官职来命名,如同百揆之初,以揆度百事得名。等到他们已经受命,就如同后世的三公六卿,正式成为官称,不再像从上面安置下面时的初始用语了。这就是“宅事,宅牧,宅准”用来命名作为三宅的原因。三宅既然成为官称,就随着他们的职务。根据所能胜任的能力,用名来称述他们的才能和德行,所以得以附并三宅而命名为三俊。
三宅三俊二
天下的职任很多。常伯总领百官,常任谨慎戒惧百事,准人公平处理刑罚。这三者关系到治乱,最为紧要。所以举举天下之大,能够选择人来安置这三个职位,那么对于君道就没有剩余的事了。这是夏人举要致详的意思,而商周继承它作为治国的根本。商汤兴起时,任用这些人,居于这些职位,就确实安于其位,而没有谗邪倾陷离间的忧虑。名声如同这些人所具有的,如果才能就确实符合他们的才能,而没有名不副实失去真诚。这不是成汤自己建立这个模式,而是知道夏制而恭敬地继承。所以对于三宅的三俊,既能信用,而四方万里于是就在夏法中看见德行了。文王、武王建立周朝时,说到夏制,就知道其指归而不谬误;说到当时的贤才,又能清楚地看见其蕴藏而不失误。所以周朝的治理也就追随夏朝而超越商朝。那么夏朝的这套制度,施行于用人,如同方圆必须依据规矩,不能舍弃而另求其他的,为什么呢?因为它抓住要害而详尽细致。孔安国寻求其说法而不得,反而推演进入五流三居的说法,大概是因为三宅没有“义民”一词的缘故。呼唤俊才而训导德行在先,这是夏朝安置人的原因,而其国家因此大大兴盛。合并三职而没有一个义民,这是夏朝末年不能继承往昔,以至于荒废坠失其基业的原因。其安置相同,其所从安置的人不同,所以治乱由此分开。经意明显得很,有什么细微之处涉及到用刑呢?
三宅三俊三
从虞夏一直到成周,事务日益增多,官员日益众多,其分职任事的人不担心缺乏人才,只是成王的资质不及文王武王,那么其操纵的方法尤其应当抓住要害,所以夏朝的三宅在成王时尤为用人防范的最重要者。二帝三王官称著录于诗书的已经各自不同,只是不知道事、牧、准在夏商周三代各是什么官职什么名称,而周公陈述三宅,世代更替三代名称同一轨辙,虽然其意尚或可想而制度不可强言。况且庶言庶狱已经分授职事,那么三宅者,其居于虞周在九官六卿之列,然而庶慎所寄托,实在将要审慎处理细微安康,而且有参总万机的迹象,就不是法守所能拘囿的了。再考察古代,禹作司空而上兼百揆,周公为师而下任冢宰,那么这庶慎又未必不是大臣所兼总。那么这三职,以授任来说非常重,以择任来说非常要,所以官制世代不同而委托寄托常同,道理极其恰当,即使圣人复起,也不能改变,大概这类制度就是这样。虽然如此,桀纣之世,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