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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苑洛志乐十

苑洛志乐卷十五

儒藏 · 乐经 · 已译 · 第 146–147 段

器必用三十六,其声始尽。后世止用黄钟五声,往来成曲,非不盈耳,如十二律之变,何止三▯?子止用三▯,其简至矣。葢汉唐以下,乐皆兴于在官,但得盈耳了事足矣。间有一二在野居下之人,又不能自达。宫商起者回宫在调外,徴角羽起者回宫再调内。顺者宫起全,逆者宫起半。

译乐器必须使用三十六件,其音声才能穷尽。后世只使用黄钟五声,往复演奏成曲,并非不能充盈耳畔,然而像十二律的变化,哪里只有三十种?你只使用三十种,这太简单了。大概汉代唐代以后,音乐都由官府兴起,只要能让耳朵满足、事情办完就足够了。偶尔有一两个在民间地位低下的人,又无法自我表达。以宫商起始的,回到宫音就在调外;以徵角羽起始的,回到宫音就在调内。顺行的,宫音起始是完整的;逆行的,宫音起始只有一半。

周乐既用羽之羽,便当用起调首律之声为宫。若用次律起宫声,则固次律为调也,乃宫之羽,非羽之羽也。如应钟为调,其羽为夷则,用半;夷则羽之羽为仲吕,用半之半;至大吕则无声可用。以此知世传《周乐》非古也。

起声不一者,示变也,惟取其和而已。孙子曰:「五声之变,至不可穷也。」临用则必取其一以谐八音,不可杂用。正声既正,而应声惟取其和而已,难以拘其位也。如黄钟在一▯,而林钟之应在十三▯也,盖林钟之位本在八▯,全半倡应则用全律位。

瑟▯与琴▯不同,琴▯一定而不可移,商▯不可作徴▯。瑟之商▯作徴▯可也,作宫▯亦可也,惟视马之逺近折马,后则下一声。

凡起声首律半,次律全,还以次律本▯起声。

周乐起羽,故宫声不及若大吕,则黄钟调中七声毕,则用大吕之正。

<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五》>

体俱足,无少无多,亦自然也。此谱止十二而不……

  用之一▯在外

<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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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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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五》>

  苑洛志乐巻十五

  钦定四库全书

  苑洛志乐巻十六

  明 韩邦奇 撰

<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六》>

<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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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六>

<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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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六》>

<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六》>

<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六》>

<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六》>

<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六》>

<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六》>

<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六》>

<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六>

<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六》>

<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六》>

<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六》>

<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六>

<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六》>

<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六》>

<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六》>

  苑洛志乐卷十六

<经部,乐类,苑洛志乐>

  钦定四库全书

  苑洛志乐巻十七

  明 韩邦奇 撰

<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七》>

<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七》>

<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七》>

<经部,乐类,苑洛志乐,卷十七

译周代的音乐既然使用了羽声的羽音,就应当使用起调首律的声音作为宫音。如果使用次律来起宫音,那么本来次律就是调式的基础,这乃是宫音的羽声,而不是羽音的羽声了。比如以应钟为调式基础,它的羽音是夷则,使用半律;夷则的羽音是仲吕,使用半律的半律;到了大吕就没有声音可以使用了。由此可知,世间流传的《周乐》并非古制。

起声不固定,是为了显示变化,只是追求和谐罢了。孙子说:“五声的变化,达到不可穷尽的地步。”实际演奏时,必须选取一种来调和八音,不能混杂使用。正声既然已经端正,那么应声只要追求和谐即可,难以拘泥于固定的位置。比如黄钟在十,而林钟的应声在十三,这是因为林钟的位置本来在八,全律与半律相互唱和,就使用全律的位置。

瑟的弦与琴的弦不同,琴的弦一旦确定就不能移动,商音不能当作徵音。瑟的商音当作徵音是可以的,当作宫音也是可以的,只看马尾的远近来调整马尾,往后则降低一个音。

凡是起声,首律用半律,次律用全律,然后再用次律的本位起声。

周乐从羽声起调,所以宫音达不到大吕,那么在黄钟调中七声都具备,就使用大吕的正声。

音体都完备,没有缺少也没有多余,这也是自然的。这个谱只到十二而不……

使用的十在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