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四库全书春秋经解卷十二宋崔子方哀公
葬卫灵公
十有一月蔡迁于州来
州来,吴灭之矣。蔡欲逺楚而亲吴,故迁于州来也。
蔡杀其大夫公子驷
译安葬卫灵公。
十一月,蔡国迁都到州来。
州来,已经被吴国攻灭了。蔡国想要远离楚国而亲近吴国,所以迁都到州来。
蔡国杀死了他们的大夫公子驷。
三年春,齐国夏、卫石曼姑帅师围戚。
蒯聩在戚,故也。彼言围宋彭城,此不言围卫戚,戚未异于卫也。围戚,卫事也,而以国夏首之,何也?葢曼姑之罪不贬而自见,而国夏助人爲逆,不首之无以着其恶焉。晋赵鞅纳蒯聩于戚,而齐国夏围之,又以见齐之不与晋也。
夏四月甲午地震
五月辛卯桓宫僖宫灾
季孙斯叔孙州仇帅师城啓阳
宋乐髠帅师伐曹
秋七月丙子季孙斯卒
春秋》内大夫例书卒,而有不卒者,如翚、庆父,以贼不卒也;叔孙侨如、臧孙纥、公子憖,以奔不卒也;仲孙何忌、叔孙州仇、叔还,葢未卒也。而柔、溺、公子结于《春秋》无所见,而亦不卒,何也?葢于内爲大夫,然后卒之。岂三子者始爲大夫,其后以罪黜不爲大夫,故不卒欤?翚、庆父之不卒,非以是爲贬也,欲见为弑君者而已。
蔡人放其大夫公孙猎于吴
称人以放放无罪也
冬十月癸卯秦伯卒
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帅师围邾
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盗杀蔡侯申。蔡公孙辰出奔吴。曰:“盗,不得其人者也。以其贼杀人,故目之曰‘盗’也。使知盗之在内耶?则将书曰‘蔡弑其君’;知盗之在外耶?则将书曰‘某人戕蔡侯于蔡’。今先目‘盗’,而后曰‘蔡’,又称‘杀’焉,葢漫若不可知者也。夫国君而盗得杀之,则其臣子罪矣。此公孙辰所以出奔,而公孙姓、公孙霍所以见杀也。而传谓‘贱者’,葢误矣。且虽贱,乌有不君其君者哉?彼言‘阍弑吴子’,葢示其弗臣也。然犹加‘弑’焉,则异夫盗杀蔡侯申矣。
葬秦惠公
宋人执小邾子
小邾子之罪,未见于《春秋》,然称人以执,知其有罪矣。《春秋》以例见者,不疑也。
夏蔡杀其大夫公孙姓公孙霍
晋人执戎蛮子赤归于楚
戎蛮子之执以晋事而书也不然,外裔不以爵见于《春秋》。戎蛮葢楚属也,故晋人执之以归于楚,使治其罪焉。执之归于京师,则可以归于楚,则不可以,见晋之有畏于楚故也。晋虽以归于楚,而犹欲与治其罪,故直言归于,而不言归之于也。其名盖贱之也,其不月,葢略之。
城西郛
六月辛丑亳社灾
商社也,何以言亳社灾?葢亡国之社,屋之,此所以有灾也。亡国之社,诸侯皆得立之,以自警。亳社灾,爲鲁志也。以日志知,爲鲁志也。
秋八月甲寅滕子结卒
冬十有二月葬蔡昭公
葬滕顷公
五年春城毗
夏齐侯伐宋
晋赵鞅帅师伐卫
秋九月癸酉齐侯杵臼卒
冬叔还如齐
闰月葬齐景公
闰者,附月之余,不以告朔;丧不以数。今齐景公以闰月葬,见臣子之不懐也。
六年春城邾瑕
瑕,邾邑。鲁未尝取于邾,而遽城之。见鲁之迫邾也,故于冬,仲孙何忌伐邾。明年秋,公入邾,以邾子益来也。凡地未有系之国者,不正。鲁恃强陵弱,以城人之邑,故系之邾,以见讥焉。
晋赵鞅帅师伐鲜虞
吴伐陈
夏齐国夏及高张来奔
叔还防吴于柤
秋七月庚寅楚子轸卒
齐阳生入于齐,齐陈乞弑其君荼。
不称公子,见其不当立也;不言归,以爲未得乎所也。既入,而后君弑尔。
冬仲孙何忌帅师伐邾
宋向巢帅师伐曹
七年春宋皇瑗帅师侵郑
晋魏曼多帅师侵卫
夏公防吴于鄫
吴不称人,葢非其君也。而公防之,故不月,以见讥。凡防吴,皆讥矣。
秋公伐邾。八月己酉,入邾,以邾子益来。
于他国曰,以归于鲁曰,以来,外内辞也。伐邾不月,葢一事再见,畧之日而后入,以公之行重之也。然则何以不致?以邾子益来,则公之至可知矣。
宋人围曹
冬郑驷▯帅师救曹
郑与曹踈矣,宋人围曹,而郑师救曹,知欲以报皇瑗之师也。
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阳归。
吴伐我
夏齐人取讙及阐
齐未尝与我怨,而取讙及阐,何也?邾,齐之与国。入邾之役,齐人怒焉,故因吴之伐
译鲁昭公三年春天,齐国的国夏、卫国的石曼姑率领军队包围戚邑。
这是因为蒯聩在戚邑的缘故。《春秋》记载“围宋彭城”,这里却不记载“围卫戚”,是因为戚邑尚未与卫国分离。包围戚邑,本是卫国的事,却由国夏领衔记载,为什么呢?大概是因为石曼姑的罪过不用贬斥就自然显现,而国夏助人作乱,如果不让他领衔就无法彰显其恶行。晋国的赵鞅将蒯聩送入戚邑,而齐国的国夏包围他,由此也可见齐国不赞同晋国的做法。
夏季四月甲午日,发生地震。
五月辛卯日,桓公庙和僖公庙发生火灾。
季孙斯、叔孙州仇率领军队修筑启阳城。
宋国的乐髠率领军队讨伐曹国。
秋季七月丙子日,季孙斯去世。
《春秋》对于鲁国内部的大夫,惯例是记载其去世,但也有不记载的,比如公子翚、庆父,是因为他们弑君所以不记卒;叔孙侨如、臧孙纥、公子憖,是因为他们出逃所以不记卒;仲孙何忌、叔孙州仇、叔还,大概是因为他们尚未去世。而孟懿子(柔)、仲孙蔑(溺)、公子结在《春秋》中没有被记载去世,也不记卒,为什么呢?大概是因为在鲁国内部担任大夫,然后才记卒。难道这三个人起初担任大夫,后来因罪被罢免不再担任大夫,所以不记卒吗?公子翚、庆父不记卒,并不是以此作为贬斥,而是想要表明他们是弑君者罢了。
蔡国人将其大夫公孙猎放逐到吴国。
称“人”来放逐,说明被放逐者无罪。
冬季十月癸卯日,秦伯去世。
叔孙州仇、仲孙何忌率领军队包围邾国。
鲁昭公四年春天,周历二月,庚戌日,强盗杀害了蔡侯申。蔡国的公孙辰出逃到吴国。解释说:“盗,是指不知道具体是谁的人。因为他们是贼人杀死了君主,所以称他们为‘盗’。如果知道盗在内部,就会记载为‘蔡弑其君’;如果知道盗在外部,就会记载为‘某人戕害蔡侯于蔡’。现在先称‘盗’,然后说‘蔡’,又说是‘杀’,大概是模糊不清、不可知的样子。国君被强盗杀害,那么他的臣子就有罪了。这就是公孙辰出逃,以及公孙姓、公孙霍被杀的原因。而《左传》说是‘地位卑贱的人’,大概是错误的。况且即使地位卑贱,哪有不服从其君主的人呢?那里记载‘守门人弑杀吴子’,大概是显示他不臣服。然而仍然加上‘弑’字,这就不同于盗杀蔡侯申了。”
安葬秦惠公。
宋国人抓获了小邾子。
小邾子的罪过,在《春秋》中没有显现,然而称“人”来抓获他,就知道他有罪了。《春秋》通过体例来显现的,是没有疑问的。
夏季,蔡国杀死了其大夫公孙姓、公孙霍。
晋国人抓获戎蛮子赤,将他押解回楚国。
戎蛮子被抓获,是因为晋国的事而记载的,否则,外族夷狄不以爵位出现在《春秋》中。戎蛮大概是楚国的属国,所以晋国人抓获他并押解回楚国,让楚国治理他的罪过。如果押解回京师,就可以说“归于”,那么押解回楚国,就不可以说“归于”,可见晋国畏惧楚国。晋国虽然将他押解回楚国,但仍然想要参与治理他的罪过,所以直接说“归于”,而不说“归之于”。称他的名字,大概是轻视他;不记载月份,大概是简略。
修筑西郛城。
六月辛丑日,亳社发生火灾。
亳社是商朝的社庙,为什么说是亳社灾?大概是亡国的社庙,用房屋覆盖,所以才有火灾。亡国的社庙,诸侯都可以设立,用来自我警戒。亳社灾,是为鲁国记载的。通过记载日期来知晓,是为鲁国记载的。
秋季八月甲寅日,滕子结去世。
冬季十二月,安葬蔡昭公。
安葬滕顷公。
鲁昭公五年春天,修筑毗城。
夏季,齐侯讨伐宋国。
晋国的赵鞅率领军队讨伐卫国。
秋季九月癸酉日,齐侯杵臼去世。
冬季,叔还出使齐国。
闰月,安葬齐景公。
闰月,是依附于月份的余日,不用于告朔;丧事不按闰月计算。现在齐景公在闰月安葬,可见臣子不怀念君主。
鲁昭公六年春天,修筑邾瑕城。
瑕,是邾国的城邑。鲁国未曾从邾国夺取它,却急忙修筑它。可见鲁国逼迫邾国,所以在冬季,仲孙何忌讨伐邾国。第二年秋天,鲁公进入邾国,将邾子益带回来。凡是地名没有归属国家的,是不正确的。鲁国倚仗强大欺凌弱小,修筑别人的城邑,所以归属邾国,以显示讥讽。
晋国的赵鞅率领军队讨伐鲜虞。
吴国讨伐陈国。
夏季,齐国的国夏和高张来投奔鲁国。
叔还驻防吴国于柤地。
秋季七月庚寅日,楚子轸去世。
齐阳生进入齐国,齐国的陈乞弑杀其君荼。
不称公子,可见他不应当立为国君;不说归,是因为他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已经进入,然后君主才被弑杀。
冬季,仲孙何忌率领军队讨伐邾国。
宋国的向巢率领军队讨伐曹国。
鲁昭公七年春天,宋国的皇瑗率领军队侵犯郑国。
晋国的魏曼多率领军队侵犯卫国。
夏季,鲁公驻防吴国于鄫地。
吴国不称“人”,大概是因为不是其君主。而鲁公驻防他,所以不记载月份,以显示讥讽。凡是驻防吴国,都是讥讽的。
秋季,鲁公讨伐邾国。八月己酉日,进入邾国,将邾子益带回来。
对于其他国家说“以归于”,对于鲁国说“以来”,这是内外不同的辞令。讨伐邾国不记载月份,大概是因为一件事再次出现,简略记载日期,然后进入,以加重鲁公的行动。然而为什么不致送?因为将邾子益带回来,那么鲁公的到达就可以知道了。
宋国人包围曹国。
冬季,郑国的驷〇率领军队救援曹国。
郑国与曹国关系疏远,宋国人包围曹国,而郑国军队救援曹国,可知想要报复皇瑗的军队。
鲁昭公八年春天,周历正月,宋公进入曹国,将曹伯阳带回来。
吴国讨伐我国。
夏季,齐国人夺取讙地和阐地。
齐国未曾与我们结怨,却夺取讙地和阐地,为什么呢?邾国,是齐国的盟国。进入邾国的战役,齐国人愤怒,所以趁着吴国讨伐
我,鲁方备吴之不暇,齐人得乗间而取我二邑也。虽然,何以知齐人之怒于入邾?以下书归邾子益于邾,而后齐人归讙及阐,知之也。
译我们鲁国正忙于防备吴国都来不及,齐国人趁机夺取了我们的两座城邑。虽然如此,凭什么知道齐国人因为介入邾国事务而发怒呢?从下面这封信归还邾子益于邾国,然后齐国人归还讙地和阐地,就可以知道了。
归邾子益于邾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癸亥▯伯过卒
齐人归讙及阐
其不言来归何?鲁人知齐之怒于入邾之故,而取其邑,乃复归邾子于邾,而求邑于齐。齐人于是归之,故不以齐人自来爲文,以见鲁有求而后得之也。与荣叔归含且▯,不言来,同意。
九年春王二月葬杞僖公
宋皇瑗帅师取郑师于雍丘
郑师过宋雍丘而不设备,故皇瑗得帅师而取之也。掩而获之,曰“取”。
夏楚人伐陈
秋宋公伐郑
冬十月
十年春王二月邾子益来奔
邾子前年以来,今又来奔。以益爲贱,而无耻矣。故月之以见讥。
公防吴伐齐
【按:本例云“防吴之防”者,讥也】
三月戊戌齐侯阳生卒
夏宋人伐郑
晋赵鞅帅师侵齐
元年,齐侯、卫侯伐晋。晋不能报。今以十年之怨,而仅能侵齐。见晋之益衰,不能服诸侯。此黄池之防,所以进吴子也。
五月公至自伐齐
葬齐悼公
卫公孟彄自齐归于卫
公孟彄,蒯聩之党也。蒯聩得罪奔宋,其党见逐,故彄奔郑。今蒯聩已入,则彄之归葢得其所矣。始奔郑,今归自齐,葢齐有奉焉,故也。
薛伯夷卒
秋葬薛惠公
冬楚公子结帅师伐陈
吴救陈
十有一年春齐国书帅师伐我
夏陈辕颇出奔郑
五月,公防吴伐齐。甲戌,齐国书帅师及吴战于艾陵。齐师败绩,获齐国书。
吴欲伐齐,而公适有国书,见伐之怨,故因防吴伐齐也【按本例云亦讥也】公与伐而不与战也。前年公防吴伐齐,则致此不致者,葢公不与战,喜公之不亲危事,臣子安之,故不致也。春秋之爱其君父如此【按本例云凡外裔战不日,此加日见公与之战也。且上言公防吴伐齐,下言国书及吴战,则公之与战明矣。凡春秋书战不以公亲之尊亲之道也。按此説全与经解违异】
秋七月辛酉滕子虞毋卒
冬十有一月葬滕隐公
卫世叔齐出奔宋
十有二年春用田赋
周官以九赋敛财贿。专言财贿,则赋与税异矣。葢税以田爲差,而赋以人爲等。即乡大夫所谓国中自七尺以及七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而遂师所谓以敛财征者是也。而郑康成亦谓赋者口率出泉,若汉之筭民泉矣,是以人爲差也。然则哀公之用田赋可知矣。当是时,鲁数侵小国,又复见伐于大国。数侵小,则地加广;数见伐,则民人耗。夫地益广而民益耗,则赋入必不足矣。鲁于是病之,乃不复差民力之多寡,务制田之广狭,以取赋于民,而民于是无余力矣。故曰「用田赋」,以见古之不以田爲赋,而今以田爲赋也。直书其事,以见讥焉。初税亩,始壊法也。作丘甲,则民无余财;用田赋,则民无余力。故税亩言「初」,丘甲言「作」,田赋言「用」,其所渐者然也。此《春秋》书辞之法矣。其不月,以见讥。
夏五月甲辰孟子卒
此君娶于吴,爲同姓,谓之「吴孟子」者,不称夫人而曰「孟子」,当时之辞也。春秋从而书之,以见其实焉。然后知《春秋》有因当时之辞以褒贬明矣。
公防吴于槖▯
秋公防卫侯宋皇瑗于郧
不正公之亟出,防故不月,以见讥。槖、▯郧皆内地,以其不致,故知爲内地也。且公羊以郧爲运,则其爲内地明矣。
宋向巢帅师伐郑
冬十有二月螽
十有三年春,郑罕逹帅师取宋师于嵒。
宋师之在嵒也,而不设备,故郑罕逹帅师取之,以报雍丘之败也。然则师出而不备者,皆弃师之道矣。春秋讥焉。
夏许男成卒
公防晋侯及吴子于黄池
何以言及吴子?进吴子也。定之四年,晋侯爲蔡之故,合十七国之诸侯于召陵,以侵楚,而不能害楚,蔡于是舍晋而即吴。其冬十一月,遂以吴子及楚人战,卒败楚师而入郢。吴自是得志于中国,救陈,伐齐,数与鲁通,自哀公七年以来,无岁不防,而晋侯自召陵之后不复见矣。则吴强而晋弱,可知也。故黄池之防,吴实主之,而春秋先晋侯者,不与其主中国也。
译将邾子益送回邾国。
秋七月。
冬十二月癸亥,伯过去世。
齐国人归还讙地和阐地。
这里不写“来归”是什么意思?鲁国人知道齐国因为鲁国接纳邾子而发怒,并夺取了鲁国的城邑,于是鲁国将邾子送回邾国,并向齐国请求归还城邑。齐国人因此归还了城邑,所以不把齐国人主动来归作为行文重点,以显示鲁国是有所求才得到的。这与“荣叔归含且”不写“来”的意思相同。
鲁哀公九年春,周王二月,安葬杞僖公。
宋国皇瑗率领军队在雍丘俘获郑国军队。
郑国军队经过宋国雍丘而没有防备,所以皇瑗得以率领军队俘获他们。乘其不备而俘获,称为“取”。
夏,楚国人攻打陈国。
秋,宋公攻打郑国。
冬十月。
鲁哀公十年春,周王二月,邾子益来投奔鲁国。
邾子从前年来投奔,现在又来投奔。因为邾子卑贱,且不知羞耻。所以用月份记载以示讥讽。
鲁公防备吴国攻打齐国。
【注:本例说“防吴之防”者,是讥讽】
三月戊戌,齐侯阳生去世。
夏,宋国人攻打郑国。
晋国赵鞅率领军队侵犯齐国。
元年,齐侯、卫侯攻打晋国。晋国不能报复。现在凭借十年的怨恨,却只能侵犯齐国。可见晋国更加衰弱,不能使诸侯臣服。这就是黄池之会,所以要提升吴子地位的原因。
五月,鲁公从伐齐之地返回。
安葬齐悼公。
卫国公孟彄从齐国回到卫国。
公孟彄是蒯聩的党羽。蒯聩获罪逃奔宋国,他的党羽被驱逐,所以公孟彄逃奔郑国。现在蒯聩已经回国,那么公孟彄的回归大概找到了归宿。起初逃奔郑国,现在从齐国回来,大概齐国有供奉他的缘故。
薛伯夷去世。
秋,安葬薛惠公。
冬,楚国公子结率领军队攻打陈国。
吴国救援陈国。
鲁哀公十一年春,齐国国书率领军队攻打我国。
夏,陈国辕颇出逃到郑国。
五月,鲁公防备吴国攻打齐国。甲戌,齐国国书率领军队与吴国在艾陵交战。齐军大败,俘获齐国国书。
吴国想要攻打齐国,而鲁公恰好有被国书攻打之怨,所以借防备吴国攻打齐国之名【注:本例说也是讥讽】。鲁公参与讨伐但不参与作战。前年鲁公防备吴国攻打齐国,这次记载返回而不记载出征,大概是因为鲁公不参与作战,喜欢鲁公不亲身涉险,臣子感到安心,所以不记载出征。《春秋》爱护其君父就是这样【注:本例说凡是与外族作战不记日期,这里加日期显示鲁公参与作战。且上文说鲁公防备吴国攻打齐国,下文说国书与吴国交战,那么鲁公参与作战是明显的。凡是《春秋》记载作战不以国君亲身参与为尊亲之道。按此说法完全与经解相违背】。
秋七月辛酉,滕子虞毋去世。
冬十一月,安葬滕隐公。
卫国世叔齐出逃到宋国。
鲁哀公十二年春,实行田赋。
周朝官制以九赋征收财物。专门说财物,那么赋与税就不同了。大概税以田地多少为差别,而赋以人口为等级。即乡大夫所说的国都中从七尺到七十岁,野外从六尺到六十五岁,都征收,以及遂师所说的以征收财物征发的是这个意思。而郑康成也说赋是按人头出钱,像汉代的算民泉一样,是以人口为差别的。那么哀公实行田赋就可以知道了。当时,鲁国多次侵犯小国,又再次被大国攻打。多次侵犯小国,那么土地更加广阔;多次被攻打,那么百姓损耗。土地更加广阔而百姓更加损耗,那么赋税收入必然不足。鲁国因此感到困苦,于是不再区分民力的多寡,务必制定田地的广狭,向百姓征收赋税,而百姓于是没有余力了。所以说“用田赋”,以显示古代不以田地作为赋税,而现在以田地作为赋税。直接记载其事,以示讥讽。初税亩,开始破坏法度。作丘甲,那么百姓没有余财;用田赋,那么百姓没有余力。所以税亩说“初”,丘甲说“作”,田赋说“用”,其逐渐演变就是这样。这是《春秋》书写辞令的方法。不记月份,以示讥讽。
夏五月甲辰,孟子去世。
这是国君娶了吴国女子,因为是同姓,称为“吴孟子”,不称夫人而称“孟子”,是当时的说法。《春秋》顺从而记载,以显示其实情。然后才知道《春秋》有因袭当时的说法以褒贬的道理了。
鲁公在槖皋防备吴国。
秋,鲁公在郧地防备卫侯和宋国皇瑗。
不认为鲁公频繁外出是正确的,防备所以不记月份,以示讥讽。槖、皋、郧都是内地,因为不记载返回,所以知道是内地。且《公羊传》以郧为运,那么其为内地是明显的。
宋国向巢率领军队攻打郑国。
冬十二月,发生蝗灾。
十三年春,郑国罕达率领军队在嵒地俘获宋国军队。
宋国军队在嵒地而没有防备,所以郑国罕达率领军队俘获他们,以报复雍丘之败。那么军队出动而不防备的,都是抛弃军队的做法。《春秋》讥讽此事。
夏,许男成去世。
鲁公在黄池防备晋侯和吴子。
为什么说及吴子?是提升吴子地位。定公四年,晋侯因为蔡国的缘故,在召陵会合十七国诸侯,以侵犯楚国,而不能伤害楚国,蔡国于是舍弃晋国而依附吴国。当年冬十一月,于是率领吴子与楚人交战,最终击败楚军而进入郢都。吴国从此在中国得志,救援陈国,攻打齐国,多次与鲁国通好,自哀公七年以来,没有一年不防备,而晋侯自从召陵之后不再出现。那么吴国强而晋国弱,是可以知道的。所以黄池之会,吴国实际上是主持者,而《春秋》先写晋侯,是不认可其主持中国事务。
然不可以不见,故两言之曰:「公防晋侯及吴子也。」其曰「防晋及吴」,主晋而宾吴也。虽然,进吴子矣。进吴子,所以伤中国之亡也,故不月以见焉。夫春秋之进吴、楚,岂所得已哉?虽然,其进楚也亟,而进吴也缓,何也?春秋亦因其所自爲而已。庄十年,荆始见,至僖之元年,遂去荆蛮之号,而从有国之称,其后爵号氏族,一同乎中国,故春秋亦从而中国之。至吴则不然,自成七年始见,然其俗故吴也,爵号氏族,不同乎中国,故春秋亦从而夷之。惟其能行礼乎中国,与其有援中国之功,然后特变其例而进焉。
译然而不能不记载,所以两句话都说:“鲁公防备晋侯和吴王。”其中说“防备晋侯和吴王”,是以晋侯为主、吴王为宾。虽然如此,还是提升了吴王的地位。提升吴王的地位,是为了哀伤中原国家的衰亡,所以不记载月份来显示这一点。《春秋》提升吴、楚的地位,难道是愿意这样做的吗?虽然如此,它提升楚国的地位很急切,而提升吴国的地位却很迟缓,为什么呢?《春秋》也是根据它们各自的行为罢了。庄公十年,楚国初次出现,到僖公元年,就去掉了荆蛮的称号,而采用有国家的称呼,此后爵位称号和氏族,都与中原国家相同,所以《春秋》也就随之把它当作中原国家看待。至于吴国就不是这样,自成公七年初次出现,然而它的习俗还是吴国的习俗,爵位称号和氏族,都与中原国家不同,所以《春秋》也就随之把它当作夷狄看待。只有因为它能在中原施行礼制,并且有援助中原国家的功劳,这才特别改变体例而提升它的地位。
楚公子申帅师伐陈
于越入吴
吴方爲黄池之防,争权上国,故越得以乗间而入吴也。吴越迭兴,而中国益衰矣。
秋公至自防
晋魏曼多帅师侵卫
葬许元公
九月螽
冬十有一月有星孛于东方
盗杀陈夏区夫
十有二月螽
十有四年春西狩获麟
凡搜狩则地,而此不地,畧之也。不地而曰西狩,见非国中之狩,而西鄙野人之狩耳。然则西狩不书爲获麟而书也。国风着麟趾之诗,而有吁嗟之美,则麟之爲王者瑞,其亦乆矣。此西狩获麟所以见书于春秋,而圣人所以自伤也。夫麟之不爲瑞而见获于野人,犹圣人之不见用而穷老于鲁国。若夫着褒贬,作春秋,寄大法于鲁史,特圣人之不得已者,故絶笔于获麟,以见夫志焉。向使圣人在上,则春秋之褒贬皆见于行事,而着爲赏罚,亦无所事于春秋矣。故曰:「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此葢圣人无所试用,其道不行,然后退而著书以自见焉。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经觧附録》宋崔子方撰《春秋例要》
春秋》之为书,辞约而例繁。欲其严也,故其辞约;欲其明也,故其例繁。例者,辞之情也。然则学者当比例而索辞,然后可也。例不胜其多,故有与为例而疑于义者,着之;无与为例而不疑于义者,不着也。其要在是矣。呜呼!不知例要而欲知《春秋》,是犹舍舟楫之用而以济夫川渎者也。
继天曰天王,失其所以继天,则直曰王,不当位曰王某,王在曰王,所王之居曰京师。
非所取曰求,遣使需索之,谓求。王命曰:王使某来求。非王命,则直曰:某来求。
君见曰:朝讳。朝曰如公。朝于外曰如某。朝于京师亦曰如某。凡如某而不目其事者,朝也。外诸侯朝曰某侯来朝。王在外曰公朝于王所。公在外曰某朝公。世子朝曰某,使其世子某来朝。内女与其子俱曰来朝。其子诸侯同时俱至,兼言之。同时异至,殊言之。诸侯朝而名之者,失地之君也。
相期曰防外为志曰防某于某公在外而诸侯防之曰某防公于某公在内而诸侯防之曰某来防公诸侯已防而我后期曰不见公诸侯后期而及于防曰如防不及防曰未见诸侯两言防者主彼而防也言防又言及者两主而防也言及又言防者【原注」齐桓防王世子「按」崔氏原文间于发例之下引经事以实之然多阙漏今姑仍旧文】避」不主也
涖牲曰盟,内为志曰及某盟于某,外为志曰防某盟于某,彼盟于我曰来盟,我盟于彼曰莅盟,聘而后盟曰及某盟,请与曰乞盟,后期曰防盟,有故不盟曰弗及盟,非故不盟曰不与盟,有所畏曰逃归不盟。凡盟自五以上言同,防者之盟虽五以上不言同,言同见非防者也。桓文之盟不言同,言同者未同也。来盟、涖盟不地于国也,以国地者主国与盟也,两言及者殊盟也。
适彼曰如,凡公适他曰如某,夫人适他亦曰如某,内大夫以君命出亦曰如某,非君命则不曰如某。适防曰如防,适师曰如师,外相如不书,其书者欲有见也。
于外曰在公居他国曰在
反国曰至,凡公行各以其事至,盟以防至,离防以地至,自参以上以防至,二事偶以大者至,二事非偶以后事至,内地不至于,辞足以知其反者不至,有所讳不至,出逾年遂行不至,夫人之行危甚则至,大夫执而公与之俱则不至,桓文之防有兵车则至,由僖之前例不至,其至者故也,由僖而后例皆至,其不至者故也,公行不以其事至者欲有见也。
反彼曰:还未至乎国?曰:还,自某。凡“还”者,事毕之辞也。师“还”者,志其乆也。又曰:“始班师”之词,讥乆役也。
凡言次者,有所之而止于是者也。于内,先目其所事,而后言次于某;目其所事,而言次于某,未得其所事者也。目其所事,而言遂次于某,得其所事者也。于内而直言次于某,见其不能乎所事者也【按此条之首有脱文】
内为志曰:“及某救某。”外为志曰:“防某救某。”先言救,而后言次,不以救者也;先言次,而后言救,以救者也。救而言至者,
译楚公子申率领军队讨伐陈国。
越国入侵吴国。
吴国正忙于黄池之会的防备,争夺中原霸主的地位,所以越国得以乘虚而入,进攻吴国。吴国与越国交替兴盛,而中原各国却更加衰落了。
秋季,鲁君从防地回国。
晋国魏曼多率领军队侵犯卫国。
安葬许国元公。
九月,发生蝗灾。
冬季十一月,有彗星出现在东方。
强盗杀死了陈国的夏区夫。
十二月,发生蝗灾。
鲁哀公十四年春天,在西郊狩猎时捕获了一只麒麟。
凡是搜狩都要记载地点,这里不记载地点,是省略了。不记载地点却说西狩,表明这不是在国都范围内的狩猎,而是西部边远地区野人的狩猎。那么,西狩这条记载并非为了记录捕获麒麟而写,而是另有深意。《诗经·国风》中有《麟之趾》这首诗,并含有赞美之意,那么麒麟作为王者祥瑞的象征,由来已久了。这正是西狩获麟被记载于《春秋》,以及圣人借此自伤的原因。麒麟不再作为祥瑞出现,反而被野人捕获,就像圣人不被任用,只能在鲁国穷困老去一样。至于著书立说进行褒贬,作《春秋》,将大法寄托于鲁国史书,这不过是圣人不得已而为之,所以在获麟处停笔,以此表明心志。假使圣人居于上位,那么《春秋》中的褒贬都会体现在政事上,并作为赏罚执行,也就无需作《春秋》了。所以说:“我从卫国回到鲁国,然后校正音乐,使雅、颂各归其位。”这大概是圣人无处施展抱负,其道不能推行,于是退而著书以表明心迹。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经觧附録》宋崔子方撰《春秋例要》
《春秋》这部书,言辞简约而体例繁多。想要它严谨,所以言辞简约;想要它明确,所以体例繁多。体例是言辞的内涵。那么,学者应当通过比较体例来探求言辞的含义,这样才可以。体例不胜其多,所以有符合体例但令人怀疑其义理的,就加以记载;没有符合体例但不令人怀疑其义理的,就不记载。关键就在这里了。唉!不了解体例的要旨却想读懂《春秋》,这就像舍弃舟船的作用而想渡过江河一样。
继承天命称为天王,失去了继承天命的资格,就直接称为王,不在正位称为王某,王在位称为王,王所居住的地方称为京师。
不是正当索取称为求,派遣使者需索财物,称为求。王命称为:王派某人前来索取。不是王命,就直接称为:某人前来索取。
国君相见称为:朝讳。朝见称为如公。在境外朝见称为如某。在京城朝见也称为如某。凡是如某而不具体说明事情的,就是朝见。外国诸侯朝见称为某侯来朝。王在境外称为公朝于王所。公在境外称为某朝公。世子朝见称为某,派他的世子某来朝见。内女和她的儿子一起来称为来朝。她的儿子是诸侯,同时到达,就一并提及。同时到达但不同步,就分别提及。诸侯朝见而提及名字的,是失去封地的国君。
相约聚会称为防。在境外为志称为防某于某。公在境外而诸侯防他称为某防公于某。公在境内而诸侯防他称为某来防公。诸侯已经防聚而我迟到称为不见公。诸侯迟到而赶上防聚称为如防。没赶上防聚称为未见诸侯。两句话都提到防的,是以对方为主而防聚。提到防又提到及的,是双方共同为主而防聚。提到及又提到防的【原注:齐桓公防王世子。按:崔氏原文在列举体例之下引用经史事例来证实,但多有缺漏,现在暂且保留原文】避,不为主也。
临牲祭祀称为盟。在境内为志称为及某盟于某。在境外为志称为防某盟于某。对方来我方盟誓称为来盟。我方去对方盟誓称为莅盟。聘问之后盟誓称为及某盟。请求盟誓称为乞盟。迟到盟誓称为防盟。有缘故不盟誓称为弗及盟。无故不盟誓称为不与盟。有所畏惧称为逃归不盟。凡是盟誓,五人以上说同,防聚者的盟誓即使五人以上也不说同,说同表明不是防聚者。桓公、文公的盟誓不说同,说同的表示尚未同心。来盟、莅盟不在国都地点,以国都为地点的,是以国都为主与盟。两句话都提到及的,是分别盟誓。
前往某地称为如。凡是公前往他处称为如某,夫人前往他处也称为如某,内大夫奉君命出使也称为如某,不是君命就不称为如某。前往防聚地称为如防,前往军队称为如师,外国相互如不记载,记载的想要有所表明。
在境外称为在。公居住在他国称为在。
返回国都称为至。凡是公出行都根据其事务返回,盟誓以防地返回,离开防地以地点返回,从参以上以防地返回,两件事偶合以大事返回,两件事非偶合以后事返回,内地不返回,言辞足以知道其返回的不记载,有所忌讳的不记载,出奔超过一年然后出行的不记载,夫人的出行危险严重则记载,大夫被执而公与他一起则不记载,桓公、文公的防聚有兵车则记载,从僖公之前体例不记载,记载的是有缘故,从僖公之后体例都记载,不记载的是有缘故,公出行不根据其事务返回的想要有所表明。
返回某地称为:还。还没到国都?称为:还,自某。凡是“还”,是事情完毕的言辞。军队“还”,是记载其时间长久。又说:“开始班师”的言辞,讥讽劳役长久。
凡是说次的,是有所前往而停止在这里。在境内,先说明其所从事的事务,然后说次于某;说明其所从事的事务,而说次于某,是未得到其所从事的事务。说明其所从事的事务,而说遂次于某,是得到其所从事的事务。在境内而直接说次于某,表明其不能胜任其所从事的事务【按此条之首有脱文】。
在境内为志称为:及某救某。在境外为志称为:防某救某。先说救,而后说次,是不以救为目的;先说次,而后说救,是以救为目的。救而说至的,
不及乎救也。伐某以救某者,权也【按此条之首有脱文】辞位曰:“孙公夫人皆曰:‘孙内讳奔也。’”
译来不及救援了。攻打某地来救援某地,是权宜之计【按此条开头有脱漏的文字】。辞去职位时说:“孙公夫人们都说:‘孙内讳奔。’”
壊声曰:「薨。」公夫人皆曰:「薨。」公薨,不地故也;夫人薨,地故也。
有终曰:“卒,外诸侯曰卒。其不卒,不赴也。内大夫曰卒,弑君不卒。其后不为大夫,不卒。内女未嫁,卒其归于诸侯,卒归于大夫,不卒。王姬由鲁嫁,则卒。外大夫不卒。王臣有好于我,来赴则卒。诸侯卒其封内者,地非其内不地。在防曰卒于防,在师曰卒于师,在他国曰卒于某。于桓文之世,不言卒于师、于防者,内之也。凡诸侯卒,名其不名,不着乎史也。”
藏死曰葬,外葬曰葬。某某公内辞也,内葬曰葬我君某公,葬我小君某氏,外辞也。礼,葬称侯,僣葬称公。其不葬不赴也,内弑君不葬,吴楚之君不葬,内女不为诸侯夫人不葬,外大夫不葬。惟王臣有好于我来赴,则葬。诸侯称爵而葬,人讥也。
输入曰:纳纳币于外,曰某如某;纳币于内,曰某使某来纳币。凡输物曰纳。
取女,曰逆。公亲迎,曰公如某逆女。公至,自某,夫人某氏入。使大夫逆,曰某如某逆女。某以夫人某氏至,自某。使大夫逆,而夫人先见于公,则曰夫人某氏至,自某。姑逆,曰逆妇某于某。内女,为其子逆,曰某姬来。逆妇,为子谋,曰某姬来。求妇,外大夫为君逆,曰某来逆女。其自为逆,曰某来逆某姬。内书,某逆王姬,某来,遂逆王后于某者,鲁主之也。王后非鲁主而书逆者,讥士逆也。
夫人谓出曰归【原注:夫人姜氏归于齐】内女谓嫁曰归。嫁于诸侯则书归,嫁于大夫不书归。始嫁诸侯,其终见出而来归,始亦不书归。始虽不嫁诸侯,其终不失有国者,始亦书归。始嫁曰“某姬归于某”,来而复归曰“某某姬归于某”。书“王姬外女归者”,鲁主之也。内女谓出曰“来归”。凡曰“某姬来归”,凡以其罪出曰“某人来归某姬【按:原本此条有脱文。考“某人来归某姬”全经止有成十五年“齐人来归子叔姬”一事。崔氏觧云:叔姬有罪,齐人归之,以致责于我,故加月以见讥。此文“凡以其罪出”五字,当与下“某人来归某姬”连属,则曰“某姬来归”之上有佚文明矣】
内女归寜曰「来」。凡女已嫁,书「来」而不书「归」,其不书「来」而书「归」者,贤也。女来而大夫及之者,讥也。
从嫁曰媵,外媵内曰某人来媵,内媵外当曰某如某媵【按此经文所无,崔氏以例推而知之耳】其曰某媵,某人之妇于某者,恶専命也。同姓媵,礼也;异姓媵,非礼也。
臣问曰:「聘内大夫聘于外,曰如某聘于京师,亦曰如某。凡如某而不目其事者,聘也。外大夫以君命来,曰使某来聘;不以君命,则直曰来聘。进外裔曰某人来聘,适及是曰至。凡言至者,有所之而适及是者也。内地直曰至某,外地曰至某。乃复其言,如某不至而复者,未及乎国也;未及彼而反曰复,地而后复者逺也;不地而复者,未出乎国也。凡复者,事未毕之辞也。」
继事曰:「遂公出,逾年不言。遂见其非异事,不言遂大事。遂者,恶之也。」
有请曰:「告籴。」其曰:「某告籴于某,恶专命也。」
不目罪以刺,刺有罪也,目罪以刺,刺无罪也【按此条之首有脱文】祀天曰郊,有祷而后为之曰用,郊系牛曰牲,牲伤曰牛,居神曰庙,逆上曰跻。
彼以与我曰归,彼意曰来归【原注:郓讙▯隂田是也】我与有意则直曰归,我以与彼曰归,归物曰归某于某,归诸侯曰归某君某于某。
不索而获,曰得【原注:得寳玉、大弓】
放火曰焚
有建曰立【原注:立宫,立君】众欲立之,则曰「某人立,某非」;众欲立,则曰「某氏立,王子某」。凡书「立」者,不当立也。
适我曰来,凡外有事于我,皆曰来。王臣非天子命而私觌,皆曰来。诸侯朝而公在外,不得行礼,则曰来。不与其亟朝,亦曰来。逺裔之人不能行朝聘,亦曰来。内以诸侯来,曰「以某君某来」;外有所议,曰「某使某来」。言其曰「寔来者」,是来也。内大夫有曰来者,外之之辞也。内大夫有称来归者,内之之辞也。
拘之
译坏声说:“薨。”公和夫人都说:“薨。”公去世,不记载地点,这是原因;夫人去世,记载地点,这是原因。
有终说:“卒,对外国的诸侯称卒。如果不称卒,是因为没有报丧。对国内的大夫称卒,弑杀国君的不称卒。后来不再担任大夫的,不称卒。国内的女子未出嫁,称卒;嫁给诸侯的,称卒;嫁给大夫的,不称卒。王姬由鲁国出嫁,则称卒。外国的大夫不称卒。天子的臣子对我国有好感,前来报丧则称卒。诸侯死在封地内的,记载地点;死在非封地内的,不记载地点。死在防地称卒于防,死在军队中称卒于师,死在他国称卒于某。在桓公、文公的时代,不说卒于师、卒于防,是因为将其视为国内之事。凡是诸侯去世,是否称名,史书上没有明确记载。”
藏死说葬,对外国的葬称葬。某某公是国内的措辞,国内葬称葬我君某公,葬我小君某氏,是外国的措辞。礼制规定,葬称侯,僭越称公。如果不称葬,是因为没有报丧;国内弑杀国君的不称葬,吴楚的君主不称葬,国内女子未成为诸侯夫人的不称葬,外国大夫不称葬。只有天子的臣子对我国有好感前来报丧,才称葬。诸侯称爵位而葬,被人讥讽。
输入说:纳,纳币于外,称某如某;纳币于内,称某使某来纳币。凡是输送物品称纳。
娶妻,称逆。公亲自迎亲,称公如某逆女。公到达,从某地,夫人某氏进入。派大夫迎亲,称某如某逆女。某带着夫人某氏到达,从某地。派大夫迎亲,而夫人先见于公,则称夫人某氏到达,从某地。婆婆迎亲,称逆妇某于某。国内女子,为其子迎亲,称某姬来。迎妇,为儿子谋划,称某姬来。求娶妇,外国大夫为君主迎亲,称某来逆女。自己迎亲,称某来逆某姬。国内记载,某逆王姬,某来,于是逆王后于某,是因为鲁国主持此事。王后非鲁国主持而记载逆,是讥讽士人迎亲。
夫人称出为归【原注:夫人姜氏归于齐】,国内女子称嫁为归。嫁给诸侯则记载归,嫁给大夫不记载归。开始嫁给诸侯,最终被休弃而来归,开始也不记载归。开始虽不嫁给诸侯,最终不失拥有国家者,开始也记载归。开始嫁称“某姬归于某”,来而复归称“某某姬归于某”。记载“王姬外女归者”,是因为鲁国主持此事。国内女子称出为“来归”。凡是称“某姬来归”,凡是因其罪被休弃称“某人来归某姬”【按:原本此条有脱文。考“某人来归某姬”全经止有成十五年“齐人来归子叔姬”一事。崔氏解释说:叔姬有罪,齐人归之,以致责于我,故加月以见讥。此文“凡以其罪出”五字,当与下“某人来归某姬”连属,则曰“某姬来归”之上有佚文明矣】
国内女子回娘家省亲称「来」。凡是女子已嫁,记载「来」而不记载「归」,不记载「来」而记载「归」的,是因为贤德。女子来而大夫及之的,是讥讽。
随嫁称媵,外国媵到国内称某人来媵,国内媵到外国应当称某如某媵【按此经文所无,崔氏以例推而知之耳】称某媵,某人之妇于某的,是厌恶专命。同姓媵,是礼制;异姓媵,非礼制。
臣问说:「聘,国内大夫聘于外,称如某聘于京师,也称如某。凡是如某而不明确其事者,是聘。外国大夫以君命来,称使某来聘;不以君命,则直接称来聘。进献外国裔称某人来聘,到达称至。凡是言至者,是有所往而恰好到达此处。国内直接称至某,国外称至某。乃复其言,如某不至而复者,是未及乎国;未及彼而反称复,记载地点而后复者,是远;不记载地点而复者,是未出乎国。凡是复者,是事未毕之辞。」
继事说:「遂,公出,逾年不言。遂见其非异事,不言遂大事。遂者,是厌恶之。」
有请说:「告籴。」称:「某告籴于某,是厌恶专命。」
不目罪以刺,刺有罪也,目罪以刺,刺无罪也【按此条之首有脱文】祀天称郊,有祷而后为之称用,郊系牛称牲,牲伤称牛,居神称庙,逆上称跻。
彼以与我称归,彼意称来归【原注:郓讙〇隂田是也】我与有意则直接称归,我以与彼称归,归物称归某于某,归诸侯称归某君某于某。
不索而获,称得【原注:得寳玉、大弓】
放火称焚
有建称立【原注:立宫,立君】众欲立之,则称「某人立,某非」;众欲立,则称「某氏立,王子某」。凡是书「立」者,是不当立。
适我称来,凡是外有事于我,皆称来。王臣非天子命而私觌,皆称来。诸侯朝而公在外,不得行礼,则称来。不与其亟朝,也称来。逺裔之人不能行朝聘,也称来。内以诸侯来,称「以某君某来」;外有所议,称「某使某来」。言其称「寔来者」,是来。内大夫有称来者,是外之之辞。内大夫有称来归者,是内之之辞。
拘之
曰:执称人以执,执有罪也;称爵以执,执无罪也;称行人以执,罪不在行人也。执诸侯不名,执而以归者名。执外裔之君则名,执而与之俱曰「执某以伐某」,「执某以侵某」。国君执而名者弱也,大夫执而字者贵也。执而舍之曰「防于某」,「释某」;执而置之曰「执某舍之于某」。
译说:用“称人”的方式去拘捕,拘捕者有罪;用“称爵”的方式去拘捕,拘捕者无罪;用“称行人”的方式去拘捕,罪责不在行人身上。拘捕诸侯时不直呼其名,拘捕后将其带回国才直呼其名。拘捕外族首领则直呼其名,拘捕后带着他去讨伐或侵犯别国,就说“拘捕某人去讨伐某国”、“拘捕某人去侵犯某国”。国君被拘捕而直呼其名,是因为国君势弱;大夫被拘捕而称其字,是因为大夫尊贵。拘捕后释放,就说“在某地防备”、“释放某人”;拘捕后安置在某处,就说“拘捕某人并将他安置在某地”。
挟而与归,曰“以归”;执而归者,曰“执某以归”;非执而归者,则曰“以某归”。以归者,名执;而以归者,不名归。内夫人之防而言“以归”者,内讳也。“归之于”者,决辞也;“归于”者,辞未决也。
违国曰奔,自内曰出奔,外相奔亦曰出奔,奔我曰来奔,以地曰某,以某来奔,于其国有奉而奔者曰自某奔,诸侯出奔者名,无罪不名,为其臣所逐不名称,官以奔专也,称子以奔贵也,称氏以奔世也。
入而得其所曰归,内有援焉曰复,归外有奉焉曰自,某归其言,自某复归者,外内辞也。曰归自某者,志其所自者也。诸侯归者,名归自某者,不名。
归而未得其所,曰入。内有援焉,曰复入。外有奉,曰自某入。其言「自某复入」者,外内辞也。诸侯入而得国者,名;未得国者,不名。
反之曰复【原注复归复入】
强入曰纳。凡言纳者,不受而强致之,谓遂纳。曰纳某于某,不遂纳曰伐。某纳某,不纳曰弗克纳。纳而得国者,名;未得乎国,不名。其得国而不名者,不着乎史也。纳而不言纳者,不与其纳也。凡兴师以送之曰纳。非专则言自某入,自某归【原注:莒去疾,羣公子召之;陈公子黄,楚屈建从陈侯围陈,皆不书】苟言故,则不言所自【原注:赤归于曺,上言戎侵▯;晋栾盈复入于晋,下言齐侯遂伐晋】
潜去曰:「逃于彼。」曰:「逃归于我。」曰:「逃来。」
掠地曰侵,潜师入境曰侵,外为志曰防,某侵某,先防而后侵曰防于某,侵某,外侵内曰侵,我某鄙。
杀人曰伐。声罪致讨曰伐。内为志曰及某伐某。外为志曰防某伐某。先防而后伐曰防于某伐某。诸侯先伐而我往曰防某伐某。外伐内曰伐。我某鄙伐而言次者,未伐也。于师亦曰伐。于人亦曰伐。一人而言伐者,见杀其徒也。曰某人从王伐某者,不以王首伐也。
破国曰入,造其国都曰入内,为志曰及某入,某伐而后入曰伐,某入某俘邑,亦曰入。其言我入者,别外入也。亡国曰灭,毁其宗庙社稷曰灭,防而后灭曰防,于某灭,某国灭,其君奔者不名,国灭以其君归者名,夷狄灭而以归者亦名,国灭而奔其名者,罪也。邑不言灭,邑而言灭者,重之也。君战而亡曰灭【原注:吴败顿、胡、沈、蔡、陈、许之师于鸡父,胡子髠沈子逞灭】重辞也。
掩夺曰取,悉虏而俘之曰取。▯有曰取,凡言取者,得非其有之称。直取曰某取,某师于某伐而后取曰某师伐某取之。伐国而后取邑曰伐某取某,败师而后取邑曰败某师取某,田曰取某田。不伐而取者,易取也。侵国不言取邑,曰某人取某杀之,病内也。凡取者,不义之辞也。宻取曰袭。
战,擒曰获。书战,书败。书获,败而后获也。不败而获,失民也。不战而获,罗得之也。
外杀大夫,曰“杀”,称国以杀,杀有罪也;称人以杀,杀无罪也。杀,今君之子曰“杀公子某”,君杀世子曰“某,君杀其世子”,某大夫曰“某杀某世子”,某。凡杀世子、母弟者,目君也。天王杀大夫,不志。其下相杀,曰“某杀某”;讨贼,曰“某人杀某”;外讨贼,曰“某人杀某国某”;不与讨贼,曰“某国某杀某”;治其罪而后杀之,曰“某执某杀之”;不得其人,曰“盗杀某”。凡杀大夫不名者,众也;不称大夫者,絶也;称官以杀者,专也。火甚,曰“灾”;不言及者,同时而灾也;言及者,先后之辞也;不甚,曰“火”。
陨而有见于下曰雨
尽而有继,为既【原注:日有食之旣】
后序
或问曰:「春秋以日月为例,信乎?何其扰扰纷乱而不可合也?」应之曰:「子考之春秋而疑之耶?抑将用传者之説而后疑之也?苟用传者之説,是宜扰扰纷乱而不可合矣。左氏不着日月之例,独于公子益师卒则着之,曰:「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彼盖不知经于他事皆以日月为例,惟于崩薨卒葬与诸侯之弑者则不着例焉。盖以为人之善恶必见于其行事,则亦无事于死而后为之褒贬也。彼弑君父,天下之大恶矣,于春
译挟持着回来,称为“以归”;捉拿回来,称为“执某以归”;不是捉拿而回来,则称为“以某归”。称为“以归”的,要写明被执者的名字;称为“以归”的,不写明回来的名字。为了避讳国内夫人的缘故而说“以归”的,是避讳国内的说法。“归之于”的,是决断的言辞;“归于”的,是言辞未决断。
离开国家称为“奔”,从国内逃出称为“出奔”,在国外互相投奔也称为“出奔”,投奔我国称为“来奔”,以地名来称呼,称为“某来奔”,在其国家有依靠而投奔的称为“自某奔”,诸侯出奔的要写明名字,无罪的不写明名字,被其臣下驱逐的不称名字,因为官职专擅;称“子”来投奔的是尊贵;称“氏”来投奔的是世代相传。
进入而得到其所应得的地方称为“归”,国内有援助称为“复”,国外有依靠称为“自”,某归其言,自某复归的,是内外兼有的言辞。说“归自某”的,是记载其所从来的地方。诸侯归来的,写明名字;归自某的,不写明名字。
归来而未得到其所应得的地方,称为“入”。国内有援助,称为“复入”。国外有依靠,称为“自某入”。说“自某复入”的,是内外兼有的言辞。诸侯入而得到国家的,写明名字;未得到国家的,不写明名字。
反过来称为“复”【原注:复归、复入】
强行进入称为“纳”。凡是说“纳”的,是不接受而强行送达,称为“遂纳”。说“纳某于某”,未能遂纳称为“伐”。某纳某,未能纳称为“弗克纳”。纳而得到国家的,写明名字;未得到国家的,不写明名字。得到国家而不写明名字的,是不记载于史册。纳而不说纳的,是不认可其纳。凡是兴师送去的称为“纳”。如果不是专擅则说“自某入”、“自某归”【原注:莒去疾,群公子召他;陈公子黄,楚屈建跟随陈侯围陈,都不记载】如果说了原因,则不说所从来的地方【原注:赤归于曹,上文说戎侵;晋栾盈复入于晋,下文说齐侯遂伐晋】
偷偷离开称为:“逃于彼。”称为:“逃归于我。”称为:“逃来。”
掠夺土地称为“侵”,悄悄带兵入境称为“侵”,国外作为标志称为“防”,某侵某,先设防而后侵称为“防于某,侵某”,国外侵国内称为“侵我某鄙”。
杀人称为“伐”。声讨罪行而征讨称为“伐”。国内作为标志称为“及某伐某”。国外作为标志称为“防某伐某”。先设防而后伐称为“防于某伐某”。诸侯先伐而我前往称为“防某伐某”。国外伐国内称为“伐”。我某鄙伐而说“次”的,是未伐。在军队中也称为“伐”。在个人上也称为“伐”。一个人而说伐的,是看见杀了他的部属。说“某人从王伐某”的,是不以王为首领来伐。
攻破国家称为“入”,到达其国都称为“入”,作为标志称为“及某入”,某伐而后入称为“伐某入某”,俘获城邑,也称为“入”。说“我入”的,是区别于外入。灭亡国家称为“灭”,毁坏其宗庙社稷称为“灭”,设防而后灭称为“防于某灭某国”,其君奔逃的不写明名字,国家灭亡而其君被俘的写明名字,夷狄灭亡而被俘的也写明名字,国家灭亡而奔逃写明名字的,是有罪。城邑不说灭,城邑而说灭的,是重视它。国君战败而亡称为“灭”【原注:吴在鸡父打败顿、胡、沈、蔡、陈、许的军队,胡子髠、沈子逞灭亡】,是严重的言辞。
掩袭夺取称为“取”,全部虏获而俘虏称为“取”。〇有称为“取”,凡是说“取”的,是得到非其所有的称呼。直接取称为“某取”,某师于某伐而后取称为“某师伐某取之”。伐国而后取城邑称为“伐某取某”,败师而后取城邑称为“败某师取某”,田称为“取某田”。不伐而取的,是容易取。侵国不说取城邑,说“某人取某杀之”,是使国内受病。凡是取的,是不义的言辞。秘密取称为“袭”。
战争,擒获称为“获”。记载战争,记载败。记载获,是败而后获。不败而获,是失去民心。不战而获,是设网得到的。
国外杀大夫,称为“杀”,称国以杀,是杀有罪的;称人以杀,是杀无罪的。杀,今君之子称为“杀公子某”,君杀世子称为“某,君杀其世子”,某大夫称为“某杀某世子”,某。凡是杀世子、母弟的,是明示国君。天王杀大夫,不记载。其下相杀,称为“某杀某”;讨贼,称为“某人杀某”;国外讨贼,称为“某人杀某国某”;不认可讨贼,称为“某国某杀某”;治其罪而后杀之,称为“某执某杀之”;不得其人,称为“盗杀某”。凡是杀大夫不写明名字的,是众人;不称大夫的,是断绝;称官以杀的,是专擅。火势猛烈,称为“灾”;不说及的,是同时受灾;说及的,是先后的言辞;不猛烈,称为“火”。
陨落而有见于下称为“雨”
尽而有继,称为“既”【原注:日有食之既】
后序
有人问:“《春秋》以日月为例,是真的吗?为什么如此纷乱而不能合呢?”回答说:“您是考察《春秋》而怀疑它呢?还是用了传者的说法而后怀疑它呢?如果用了传者的说法,这应该纷乱而不能合了。左氏不记载日月的例子,唯独在公子益师卒时记载了,说:‘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他大概不知道经文在其他事上都以日月为例,唯独在崩薨卒葬与诸侯之弑者则不记载例子。大概认为人的善恶必见于其行事,则也无事于死而后为之褒贬了。那弑君父,是天下的大恶,在春
秋之文无所贬,以为其恶不贬而自见,又奚区区以日月例为哉?故自天子崩、公薨、大夫卒、内夫人、内女卒、中国夷狄之弑君与凡书葬者,必从而日焉,其尊卑外内轻重大小一皆同之,凡以见其不为例焉尔。若夫赴告之不备,史氏之阙遗,然后吾从而阙之,不嫌也。由是言之,左氏考圣人之例,亦太疎畧矣。彼二传知日月之例,然亦不知崩葬卒薨与弑君之无例也,则又强为之説,是以其辞至于乖乱而不可信矣。或者又曰:「然则春秋于他事阙日月者少,而于卒葬之事阙日月者独多,何耶?」应之曰:「凡卒葬之事见于经者,几且三百,最多而繁也。且又一国之事,其来赴之辞一有不备,则日月之失,史氏遂不可得而书矣。若夫其他会盟、战败、入灭之类见于经者,大抵不过数十,而又非一国之事,其来赴者诸国所与有事焉者皆至焉,然后可参证而得日月之详也。且尝谓春秋独于此不以日月为例者,岂以其多阙而后不可为例乎?以事言之则如此,以理考之又如彼二者,其将有得于圣人之意也?且夫史氏之记事有常体矣,其书必曰「某时某月某日某事矣」,其失日月者则阙之,亦必曰「是阙日月者也」。惟圣人修经然后立例焉,盖曰:「天下有内外,国家有大小,位有尊卑,事有轻重,不可得而齐也。」是故详中夏而畧夷狄,详大国而畧小国,详内而畧外,详君而畧臣,详所重而畧所轻,此《春秋》之意,而日月之例所从生也。着日以为详,着时以为畧,又有详畧之中,则着月焉,此其常也。其有当畧而详,与当详而畧者,圣人岂徒为是之纷纷哉?盖有寓于其间,而后云尔也。故有当日而不日者,如「公败齐师于长勺」「公败宋师于乘丘」「禘于太庙」「用致夫人」「公子憖出奔齐」「公及邾仪父盟于蔑」「公及齐大夫盟于蔇」之类是也。有不当日而日者,如「衞侯衎复归于衞」「衞侯出奔齐」「呉入郢」「公子遂及齐侯盟于郪丘」「仲孙速会莒人盟于向」「宋衞陈郑灾」「取郜」「取防」之类是也。有当月而不月者,如「臧孙许及晋侯盟于赤棘」「仲孙何忌及邾子盟于拔【按原本作句绎误,盖句绎之盟不但书月且加日也,今改正】许凡三迁」「楚人灭江」「楚人灭黄」「呉灭巢」「灭项」「公如齐纳币」「观社」「逆女」「公如晋至河乃复」之类是也。又有不当月而月者,如「宋人执滕子婴齐」「宋司马华孙来盟」「郕伯来奔」「宋人及楚人平」「城楚丘」「取鄫」「取郓」之类是也。至于事有同日,而后事属先事,则于先事加日焉,如「甲午宋灾」「宋伯姬卒」之类是也。又有两事皆当日,先事故不日,则后事亦不复日,如「夫人姜氏孙于邾」「公子庆父出奔莒」之类是也。其事有同月,先事不当月,而后事当月,则于先事月之,如「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娄」「戊申衞州吁弑其君完」「秋九月楚子围宋」「葬曹文公」之类是也。又有两事先事当月,固自书月,后事故不月,虽继月不嫌也,如「自正月不雨至于秋七月」「及苏子盟于女栗」「正月诸侯盟于祝柯」「公至自伐齐」之类是也。又如两事先事故不月,后事虽当月亦不复月,不嫌也,如「春公至自齐」「祭叔来聘」「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侯宋公盟」「夫人姜氏如莒」之类是也。其有事实异日而嫌于同日,则各着日以别之。如壬午,公子遂会晋赵盾盟于衡雍。乙酉,公子遂会雒戎盟于暴。癸酉大雨震电。庚寅大雨雪之类是也。有事实同日而嫌于异日,则先着日以见之。如甲寅,齐人伐衞,衞人及齐人战。庚申,莒溃。楚人入郓之类是也。有事不当日以书晦朔,则不得不日。如己卯晦,震夷伯之庙。戊申朔,陨石于宋五之类是也。有一事而再见者,其于日月先畧而后详。如冬,公如晋。十二月己丑,公及晋侯盟。冬,会诸侯伐郑。十二月己亥,同盟于戏之类是也。有以后事之例证先事者,如夏四月甲寅,臧孙许卒,继之以公如晋,则疑于公如例月者也。然于下书秋,公至自
译《春秋》对于秋季的记载没有贬斥,认为其恶行不须贬斥而自然显现,又何必拘泥于以日月为例呢?所以,从天子驾崩、诸侯薨逝、大夫去世、内夫人、内女去世,以及中原和夷狄弑君,还有凡是记载葬礼的,必定随之记载日期,其尊卑、内外、轻重、大小全都一样对待,这都是为了表明它们不遵循常规罢了。至于报丧告知不完备,史官遗漏缺失,然后我随之缺载,也不觉得有嫌隙。由此说来,左氏考察圣人的体例,也太粗疏了。那两传知道日月的体例,然而也不知道崩、葬、卒、薨与弑君没有体例,于是又强行加以解说,因此它们的言辞以至于乖谬混乱而不可信了。有人又说:“那么《春秋》对于其他事情缺载日月的少,而对于卒葬之事缺载日月的独多,为什么呢?”回答说:“凡是卒葬之事见于经文的,将近三百,最多而繁杂。况且又是一国之事,那前来报丧的言辞一有不备,那么日月的缺失,史官于是就不能记载了。至于其他会盟、战败、入侵灭亡之类见于经文的,大抵不过数十件,而又不是单一国家之事,那前来报丧的各国参与其事的人都到了,然后可以参证而得到日月的详情。况且曾经说《春秋》唯独在这里不以日月为例,难道是因为它多缺载而后不能为例吗?从事理来说是这样,从道理考察又如那样,这两者,大概能领会圣人的心意吧?况且史官记事有常体,其记载必定说‘某时某月某日某事’,那缺失日月的就缺载,也必定说‘这是缺载日月的’。只有圣人修经然后确立体例,大概说:‘天下有内外,国家有大小,地位有尊卑,事情有轻重,不能一概而论。’所以详载中夏而略载夷狄,详载大国而略载小国,详载内而略载外,详载君而略载臣,详载所重而略载所轻,这是《春秋》的意旨,而日月的体例由此产生。记载日期以为详,记载季节以为略,又有详略之间,则记载月份,这是常规。那有应当略而详,与应当详而略的,圣人难道徒然为此纷纷扰扰吗?大概有寄托于其间,然后这样说。所以有应当记载日期而不记载日期的,如‘公败齐师于长勺’‘公败宋师于乘丘’‘禘于太庙’‘用致夫人’‘公子憖出奔齐’‘公及邾仪父盟于蔑’‘公及齐大夫盟于蔇’之类是也。有不当记载日期而记载日期的,如‘衞侯衎复归于衞’‘衞侯出奔齐’‘呉入郢’‘公子遂及齐侯盟于郪丘’‘仲孙速会莒人盟于向’‘宋衞陈郑灾’‘取郜’‘取防’之类是也。有应当记载月份而不记载月份的,如‘臧孙许及晋侯盟于赤棘’‘仲孙何忌及邾子盟于拔【按原本作句绎误,盖句绎之盟不但书月且加日也,今改正】许凡三迁’‘楚人灭江’‘楚人灭黄’‘呉灭巢’‘灭项’‘公如齐纳币’‘观社’‘逆女’‘公如晋至河乃复’之类是也。又有不当记载月份而记载月份的,如‘宋人执滕子婴齐’‘宋司马华孙来盟’‘郕伯来奔’‘宋人及楚人平’‘城楚丘’‘取鄫’‘取郓’之类是也。至于事情有同日,而后事属于先事,则在先事加上日期,如‘甲午宋灾’‘宋伯姬卒’之类是也。又有两事都应当记载日期,先事所以不记载日期,则后事也不再记载日期,如‘夫人姜氏孙于邾’‘公子庆父出奔莒’之类是也。那事情有同月,先事不应当记载月份,而后事应当记载月份,则在先事记载月份,如‘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娄’‘戊申衞州吁弑其君完’‘秋九月楚子围宋’‘葬曹文公’之类是也。又有两事先事应当记载月份,本来自记载月份,后事所以不记载月份,虽继月也不嫌,如‘自正月不雨至于秋七月’‘及苏子盟于女栗’‘正月诸侯盟于祝柯’‘公至自伐齐’之类是也。又如两事先事所以不记载月份,后事虽应当记载月份也不再记载月份,不嫌,如‘春公至自齐’‘祭叔来聘’‘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侯宋公盟’‘夫人姜氏如莒’之类是也。那有事实不同日而嫌于同日,则各记载日期以区别之。如壬午,公子遂会晋赵盾盟于衡雍。乙酉,公子遂会雒戎盟于暴。癸酉大雨震电。庚寅大雨雪之类是也。有事实同日而嫌于异日,则先记载日期以显示之。如甲寅,齐人伐衞,衞人及齐人战。庚申,莒溃。楚人入郓之类是也。有事不应当记载日期而记载晦朔,则不得不记载日期。如己卯晦,震夷伯之庙。戊申朔,陨石于宋五之类是也。有一事而再见者,其于日月先略而后详。如冬,公如晋。十二月己丑,公及晋侯盟。冬,会诸侯伐郑。十二月己亥,同盟于戏之类是也。有以后事的体例证明先事的,如夏四月甲寅,臧孙许卒,继之以公如晋,则疑于公如例月者也。然于下书秋,公至自
晋,则知公如晋是不月者矣。有以先事之例证后事者,如夏五月甲午,遂灭偪阳,继之以公至自会,则疑于公至例月者也。然先书春,公会晋侯、宋公、衞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齐世子光会呉于柤,则知公至是不月者矣。考日月之例,至于此,见圣人之用心,其谨且严而可畏也。彼曰“无例”云者,是未尝深考乎《春秋》之例者也。使其深考乎《春秋》之例,则亦不遽云尔矣。虽然,《春秋》之阙日月者固有之。如桓之四年、七年无秋冬,定十四年无冬,桓十四年书“夏五”而阙其月,庄二十二年书“夏五月”而阙其事,僖二十八年书“壬申”而不系之月,桓十七年书“五月”而不系之夏,昭十年书“十二月”而不系之冬,郭公、仲孙忌与凡日食而不系朔与日者,皆阙也。彼传者又以为从史之阙文,则近于无功,故不得不为异説以附之,使圣人之防汨乱而不可考者,诸儒好异之罪也。嗟夫,不信史之阙文以求圣人之意,是犹航断堑之水而欲至于海,亦不可得矣。盍亦避碍而通诸理乎?左氏之畧也,公羊、谷梁之凿也。持是三者以考《春秋》,适足以多惑而已矣。故余撮其大槩而论之,附于卷末,使学者得从事焉。
译晋国,由此可知“公如晋”是不记载月份的了。有用先前事件的体例来证明后来事件的,比如“夏五月甲午,遂灭偪阳”,接着记载“公至自会”,这就让人怀疑“公至”的体例是应当记载月份的。然而前面先记载了“春,公会晋侯、宋公、衞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齐世子光会呉于柤”,由此可知“公至”是不记载月份的了。考察日月记载的体例,到了这里,可见圣人的用心,其谨慎且严格而令人敬畏。那些说“没有体例”的人,是没有深入考察《春秋》的体例罢了。如果他们深入考察了《春秋》的体例,也就不会轻易这样说。虽然如此,《春秋》中缺失日月的情况确实存在。比如桓公四年、七年没有秋冬,定公十四年没有冬,桓公十四年记载“夏五”而缺失了月份,庄公二十二年记载“夏五月”而缺失了事件,僖公二十八年记载“壬申”而不系属月份,桓公十七年记载“五月”而不系属夏季,昭公十年记载“十二月”而不系属冬季,郭公、仲孙忌以及凡是日食而不系属朔日与具体日期的,都是缺失。那些传注者又认为这是史官的阙文,这就近乎无功,所以不得不提出异说去附会它,致使圣人的防范淆乱而不可考察,这是诸儒喜好异说的罪过。唉,不相信史书的阙文而探求圣人的意旨,这就像航行在断绝的沟壑之水中而想要到达大海,也是不可能的。何不避开障碍而通达事理呢?左氏的简略,公羊、谷梁的穿凿附会。拿着这三者来考察《春秋》,恰恰足以增加困惑罢了。所以我概括其大意而论述它,附在卷末,让学者得以从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