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诸罗自二十三年归入版图,民安居粒食,止有人丁、地亩惟正之供,不知有额外之征、无名之赋。盖自郑氏衔璧,四海晏然,天下之平久矣。前此郑氏不分主客,计口算丁,每一丁年征银六钱。本朝征额,每一丁年四钱七分六厘。三县之例,以有室家者均编,客户单丁不与焉。康熙五十二年诏曰:『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繁,地亩并未加广;宜施宽大之恩,共享恬熙之乐。嗣后直隶各省地方,遇编审之期,察出增益人丁,止将实数另造清册奏闻。其征收钱粮,但据康熙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仍不许有司于造册之时藉端需索,用副朕休养生息之意』。于是部议:嗣后编审另造新增人丁为盛世滋生户口册。大哉皇仁,永无多算为赋之患矣。前此郑氏上下率自占其田园,以十分为甲。有佃自输粟于官者,谓之官佃;有佃输租于文武各官,而文武又各输粟于官者,谓之文武官佃。官佃则:上则田每甲征粟一十八石,中则十六石五斗,下则十石二斗;上则园征粟如田之下则,中则八石一斗,下则五石四斗。文武官佃则:上则田每甲征粟三石六斗,中则三石一斗二升,下则二石四斗;上则园征如田之下则,中则一石一斗二升,下则一石八升。内附之后,官佃、文武田园通匀一例,上中下各为豁减,听民自征;无参差畸零之费,有世其子孙之安矣。然户口之常额恩诏已定,而土田之利病往复难穷,不可不为条柝也。
译诸罗自康熙二十三年归入版图后,百姓安居并有粮食可吃,只承担人丁、地亩的正供,不知道还有额外征收和无名赋税。大概自郑氏奉还土地、四海安宁以来,天下太平已经很久了。在此以前,郑氏不分主户、客户,按人口计算丁数,每丁每年征银六钱。本朝规定的税额,每丁每年四钱七分六厘。三县的条例是,有妻室家口的人一律编入户籍,客户中的单丁不列入。康熙五十二年诏令说:“海内太平日久,户口日益繁多,土地却没有增加;应当施行宽大的恩惠,使大家共同享受安宁熙和的生活。今后直隶和各省地方,遇到编审户口的时候,查出新增的人丁,只把实际人数另造清册上奏。征收钱粮,只依据康熙五十年的丁册,确定为常额。以后出生的人丁,永远不再加赋。仍不许有司在造册时借端索取财物,以符合朕休养生息的心意。”于是部议决定:今后编审时另造新增人丁册,称为“盛世滋生户口册”。皇帝仁慈广大,永远不会再有多算人口来征赋的祸患了。在此以前,郑氏上下大都自行占有田园,以十亩为一甲。有些佃户把租粮直接缴给官府,称为官佃;有些佃户把租粮缴给文武各官,而文武各官又分别把粮食缴给官府,称为文武官佃。官佃的征收是:上则田每甲征粟一十八石,中则十六石五斗,下则十石二斗;上则园地按田地下则的数额征粟,中则八石一斗,下则五石四斗。文武官佃的征收是:上则田每甲征粟三石六斗,中则三石一斗二升,下则二石四斗;上则园地按田地下则的数额征收,中则一石一斗二升,下则一石八升。归附以后,官佃和文武官佃的田园统一按同一条例办理,上、中、下各等都酌情豁免减征,听任百姓自行征收;没有参差零碎的费用,也有让子孙世代承继的安定生活了。然而,户口的常额已有恩诏确定,土田赋税的利弊却反复无穷,不能不分条辨析。
诸罗田少园多,计县之田,其等有五。田园之主,其名有四:曰官庄,则设县之后,郡属文武各官招垦田园,因而递受于后官者也。曰业户,则绅衿士民自垦纳赋或承买收租,而赋于官者也。日管事,则乡推一人理赋税、差役,官就而责成之众,计田园以酬其直,而租赋不与焉者也。曰番社,则番自为耕,无租赋而别有丁身之饷者也(详见「陆饷」)。若田之五等,则平畴沃野,水泉蓄泄不忧旱潦;厥田惟上上。中无停蓄、上有流泉,出其人力障为陂圳,入于畎亩,尖斜屈曲无所不通;厥田惟中上。附近溪港,桔槔任牛,多粃少粟,台之农惰矣;厥田惟中中。蹊壑无泉,雨集而浍、潦尽而涸,陂曰涸死,田之逢年者十不二、三也;厥田惟下中。广斥而硗,低不可园,雨霁田石,逢年者十不一、二也;厥田惟下下。而自铁线桥以下开化、善化、新化、安定四里,苦旱者多。即一县之内,一年之间而丰歉不齐。且如康熙五十三年,台、凤以旱各蠲应征粟十分之三,独四里以隔属弗及。然则定赋三等,亦均略其概而已。若园之所别等,以地之肥硗、势之高下而已。黑坟在原,埔占(粟名)、胡麻、来麰、荏菽异植并茂,斯为上矣。其下者,必地势之极下而硗也。此又以赋之三等,而约略定园之二等者也。县多山溪;夏秋霪雨,溪流骤涨,田园沿溪逼港者悉入蛟宫矣。陂圳之疏筑,大者数千金,小亦不下数百;突遇洪流,荡归乌有,即陂去、田亦荒矣。近海者或潮涨卤淹,此皆无岁不有。嗟此民瘼,能一一上闻乎!内地之田论亩,凡折算二百四十弓为一亩(以六尺为一弓)。台湾之甲论戈,凡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为一甲(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计田园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内地上则田一亩,各县输法不一,约征折色自五、六分以极一钱一分而止;即以最重者而论,田十一亩三分一厘,不过征银一两二钱二分零。台湾之田,上则每甲每年征粟八石八斗;即以榖价最贱之时而论,每石不下银三钱,凡征本色二两六钱四分。由田以例园、由上则以例中下,虽赋税较郑氏豁免已多,且不止加倍于内地矣。然而民不甚病者,何也?新垦土肥,一甲之田,上者出粟六、七十石,最下者亦三、四十石。佃输业户者十之二、三,业户赋于官者半焉;仰事俯畜,非甚凶年,无忧不足也。其下、中者,皆报丈编征矣。间有荒埔之硗瘠弃余,是十年而一再收者也。或地势洼下倏而为埔、倏而为溪港者也,民以冲决崩陷者截长补短,虽输赋加倍而地力有余。此在国家为漏卮,在小民为遗利;然不可登之版籍,使其后有额无田,甚为虚悬、为浮粮,以贻官民之累。脱不幸有甲兵之事,馈运加派之求,则有田者拾倍之中又倍矣。此浮寄者其何以堪?所恃上下司柄体庙堂加惠小民德意,施法外之仁;使海澨赤子,乐安太平而已。必铢两而计之、尺寸而较之,无论圣谟宏远,不屑岛屿之刀锥;而此邦士民甫集中泽,非有蝇头之恋,亦孰肯舍祖宗之丘墓、族党之团圆,隔重洋而渡险,窜处于天尽海飞之地哉!且夫底定立法之始,不征折色而就征本色者,原有深意,不可不察也。此地产粟颇多,十月开征,正当冬熟;折色则艰于发粜,不若本色庾积车运,输将立办,且无至榖贱病农。又此地户多新立,人无蓄聚;官粟既多,稍遇凶歉,平粜蠲赈,不须假借内郡。或漳、泉、福、兴此丰彼歉,亦可泛舟通其有无。故因地之宜、顺民之利,仍就郑氏征粟之法而除其苛暴,着为成规。凡以台属一隅宿兵,岁縻帑饷十余万,朝廷岂有求增赋而尽地利之心;大指在抚绥安辑,固海疆之外圉为闽、粤、江、浙四省之屏蔽;台湾安而四省安,四省安而天下安矣。诸邑郑氏伪额,民丁四千四百一十二;底定存册二千八百三十九,续招徕一千三百六十,共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田园:官佃七百八十七甲四分三厘三毫八丝六微,文武官佃八千一百五十六甲三分一厘六毫一丝六忽一微;底定存册官佃六百四十三甲九分六毫一丝一忽六微,文武官佃四千一百九十九甲九分二厘六毫八丝七忽六微:共田园四千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三厘二毫九丝九忽二微。是为康熙二十三年旧额。其上中下征输则例,递年新增人丁田园,详列于左(陆饷、水饷、杂税,另各为一条)。
户口
本县户口,康熙二十三年题定则例,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
旧额民户二千四百三十六、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共征丁银一千九百九十八两七钱二分四厘。
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七十一(以下照例每五年编审)。
康熙三十五年,新增民丁四十五。
康熙四十年,新增民丁四十一。
康熙四十五年,新增民丁六十五。
康熙五十年,新增民丁三十八。
译诸罗县田地少而园地多。全县田地分为五等。田园所有者有四类:一是官庄,即设县以后,郡中所属文武各官招人开垦田园,后来由继任官员承受的田园。二是业户,即乡绅、士人和百姓自行开垦纳赋,或承买田园收租,再向官府纳赋。三是管事,即乡里推举一人管理赋税、差役,官府责成众人由其办理,并按田园数目给他报酬,而不参与租赋。四是番社,即番人自行耕种,不纳租赋,另有按丁征收的饷银(详见“陆饷”)。田地五等中,平坦田野肥沃,水泉蓄泄无须担忧旱涝,是上上等田。田中没有蓄水处,但上方有流水泉,靠人力筑成陂圳,引入田亩,哪怕尖斜曲折之处也都能通水,是中上等田。靠近溪港,只能用桔槔或牛力灌溉,秕谷多而粟少,这是台湾农民懒惰的结果,是中中等田。沟壑中没有泉水,雨水聚集时形成沟渠,积水退尽便干涸;陂塘称为“涸死”,十年中遇到丰年的不过二三年,是下中等田。地面广阔空旷而土质坚瘠,地势低洼不能作园;雨停后田地裸露石块,十年中遇到丰年的不过一二年,是下下等田。自铁线桥以下的开化、善化、新化、安定四里,多受旱灾之苦。即使在一县之内,一年之中各地的丰歉也不相同。比如康熙五十三年,台、凤两地因旱灾各减免应征粟米的十分之三,唯独四里因不属于这两个辖区而没有得到减免。因此,把赋税规定为三等,也只是大略取其概况而已。园地的等级,则只根据土地肥瘠和地势高低来划分。黑色土壤在原野上,适宜种植埔占(粟的名称)、胡麻、来麰、荏、菽等作物,并且各种作物都长得茂盛,这就是上等园地。下等园地必定是地势极低而土质又瘠薄的地方。这也是根据赋税三等,大略把园地定为二等。县中山溪很多;夏秋淫雨时,溪水突然暴涨,沿溪近港的田园全都被冲入蛟龙宫了。疏浚、修筑陂圳,大的要花费数千金,小的也不少于数百金;突然遇到洪水,便荡然无存,陂毁之后,田地也荒废了。靠近海边的地方,有时还会因潮水上涨、盐水浸淹而受害,这些灾害没有一年不存在。唉,这些百姓的疾苦,能够一件件上报朝廷听到吗!内地的田按亩计算,折算时二百四十弓为一亩(以六尺为一弓)。台湾的甲按戈计算,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为一甲(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一甲田园折合内地约十一亩三分一厘有余。内地上等田每亩的赋税,各县征收办法不一,大约征收折色银从五、六分到一钱一分不等。即使按赋税最重的情况计算,十一亩三分一厘田地也不过征收银一两二钱二分有余。台湾上等田每甲每年征收粟八石八斗;即使按谷价最便宜的时候计算,每石也不低于银三钱,共征收本色粟折合银二两六钱四分。由田地推及园地,由上等推及中、下等,台湾赋税虽比郑氏时期放宽了很多,而且已经不止是内地的两倍了。然而百姓并不十分困苦,为什么呢?新开垦的土地肥沃,一甲田地,上等的能产粟六七十石,最下等的也能产三四十石。佃户交给业户的租谷占收成十分之二三,业户向官府缴纳的赋税又只占其中一半;供养上下人口,除非遇到严重灾年,一般不必担心不足。中、下等田园也都已经丈量登记并编入征税。偶有荒埔土地瘠薄,只能十年收获一两次;或者地势低洼,忽而成为荒埔,忽而成为溪港。百姓把被冲毁、崩陷的田地互相调剂,虽所纳赋税增加一倍,土地的实际产力仍有余。这对国家来说是税收漏洞,对小民来说却是遗留下来的利益;但也不能把这些田地登记入册,否则以后只有定额而没有田地,便会成为悬空的虚额、浮粮,给官民留下负担。如果不幸发生战争,需要加派军粮运输等费用,那么有田的人就在原有负担上再增加十倍。这些寄居于浮额之下的百姓,怎么承受得了呢?所能依靠的,是上下各级官司掌握权柄,体察朝廷惠及小民的德意,施行法外的仁政,使海边的百姓能够安乐地享受太平而已。若一定要分厘计算、尺寸计较,那就不用说圣上的谋划宏大深远,朝廷也不会把岛屿上微薄的利益放在心上;况且这个地方的士民刚刚聚集到这里,并非贪恋蝇头小利,又有谁肯舍弃祖宗的坟墓和族党的团聚,隔着重洋冒险渡海,逃居到天尽海飞的地方呢!再说,最初平定台湾、制定法令时,不征收折色而直接征收本色,原本有深刻用意,不可不加以察考。这里出产粟米很多,十月开始征收,正好赶上冬季成熟;若征收折色,粟米难以卖出,不如征收本色,储存在仓中再用车辆运输,缴纳办理很快,而且不会因谷价低贱而使农民受损。这里的民户大多是新近建立的,百姓没有积蓄;官仓粟米既多,稍遇灾歉,便可平价出售、减免和赈济,不必向内地借调。即使漳、泉、福、兴各地有的丰收、有的歉收,也可以用船运输,调剂有无。因此顺应当地条件和百姓利益,仍沿用郑氏征收粟米的办法,只除去其中苛刻暴虐的部分,制定为成规。台湾一隅常年驻兵,每年耗费国库钱粮十余万,朝廷哪里是想增加赋税、把土地利益全部搜尽;其大旨在于抚慰安定百姓,巩固海疆外部屏障,使台湾成为闽、粤、江、浙四省的屏蔽。台湾安定,四省就安定;四省安定,天下就安定了。诸县郑氏时期的伪额为民丁四千四百一十二;平定后存册二千八百三十九,后来招徕一千三百六十,共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田园中,官佃七百八十七甲四分三厘三毫八丝六微,文武官佃八千一百五十六甲三分一厘六毫一丝六忽一微;平定后存册的官佃六百四十三甲九分六毫一丝一忽六微,文武官佃四千一百九十九甲九分二厘六毫八丝七忽:田园总计四千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三厘二毫九丝九忽二微。这是康熙二十三年的旧额。其上、中、下三等征收输纳的条例,以及逐年新增的人丁、田园,详细列在下文(陆饷、水饷、杂税另各列一条)。户口 本县户口按康熙二十三年题定的条例,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旧额民户二千四百三十六户、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人,共征丁银一千九百九十八两七钱二分四厘。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七十一人(以下按例每五年编审一次)。康熙三十五年,新增民丁四十五人。康熙四十年,新增民丁四十一人。康熙四十五年,新增民丁六十五人。康熙五十年,新增民丁三十八人。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每丁照例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百二十三两七钱六分。
合计通县共二千四百三十六户、新旧民丁四千四百五十九口,共征丁银二千一百二十二两四钱八分四厘。
田园赋税
本县田园,康熙二十三年题定则例:上则田每甲年征粟八石八斗,中则年征粟七石四斗,下则年征粟五石五斗;上则园年征粟五石,中则年征粟四石,下则年征粟二石四斗。
旧额田九百七十甲零四分三厘六毫一丝七忽六微。内上则一十七甲二分零四毫五丝七忽,征粟一百五十一石四斗零二勺一抄六撮;中则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厘五毫六丝六忽八微,征粟六千八百六十一石零九升九合九勺四抄三撮二圭;下则二十六甲零五厘五毫九丝三忽八微,征粟一百四十五石三斗零七合六勺五抄九撮。
旧额园三千八百七十三甲三分八厘六毫八丝一忽六微。内上则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二厘九毫零六忽五微,征粟八千一百零七石六斗四升五合四勺二抄五撮;中则一千七百五十甲零二分四厘七毫一丝七微,征粟七千零九斗八升八合四勺二抄八撮;下则五百零一甲六分一厘六丝二忽四微,征粟一千二百零三石八斗六升五合四勺九抄七撮六圭。
以上旧额田园,每年共征粟二万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零七合一勺六抄八撮八圭。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二百甲零六分九毫二丝八忽(内上则六十五甲三分四厘六毫,中则七十三甲五分六厘,下则六十一甲七分零三毫二丝八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二十甲零四分八厘(内中则一十二甲零一厘,下则八甲四分七厘)。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四十九甲八分七厘一毫一丝(内中则四甲八分四厘一毫一丝,下则四十五甲零三厘)。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六十九甲四分(内中则二十六甲,下则四十三甲四分)。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九甲二分(内中则六甲二分,下则三甲)。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三甲一分八厘(内中则一甲八分,下则一甲三分八厘)。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四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由一甲六分(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五甲三分(俱下则)。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五分四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二分五厘(俱下则)。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三甲五分(俱下则)。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五十三年止,新垦田三百六十八甲七分三厘零三丝八忽。内上则六十五甲三分四厘六毫,征粟五百七十五石零四升四合八勺;中则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厘二毫一丝七忽,征粟九百二十石零六斗四升二合五勺四抄;下则一百七十八甲九分七厘二毫二丝八忽,征粟九百八十四石一斗五升五合零四抄。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园一千四百二十甲零八分二厘一毫五丝三忽(内上则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七厘,中则三百零四甲三分八厘九毫,下则七百四十五甲七分六厘二毫五丝三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园二百七十三甲四分九厘(内上则二十一甲八分三厘,中则六十二甲一分三厘,下则一百八十九甲五分三厘)。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园二百零七甲五分二厘六毫(内上则一十甲二分,中则六甲一分五厘,下则一百九十一甲一分七厘六毫)。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园二百四十二甲二分九厘四毫(内中则九甲六分零五毫,下则二百三十二甲六分八厘九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园二百八十四甲七分四厘(内上则一甲一分,中则一十一甲,下则二百七十二甲六分四厘)。
康熙三十年,新垦园一百九十三甲五分零二毫(内上则二甲五分,中则五甲五分,下则一百八十五甲五分零二毫)。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园四百一十一甲九分五厘六毫八丝(内上则一甲,中则五甲五分,下则四百零五甲四分五厘六毫八丝)。又,本年奉旨遵行各里自首新垦园五百二十五甲五分九厘六毫八丝(俱下则)。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一百零四甲六分八厘六丝(俱下则)。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一十一甲六分三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园一十四甲一分五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园一百一十一甲二分二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园一百八十三甲九分一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园一百八十七甲(俱下则)。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园三百二十四甲九分六厘三毫八丝六忽(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园四百一十八甲二分零三毫(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园三百三十一甲五分九厘(内上则二甲,中则三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五分九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七十六甲五分五厘(内中则四十甲,下则三十六甲五分五厘)。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园二十二甲九分五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园一十三甲五分四厘(俱下则)。
译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人(每丁按例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百二十三两七钱六分。合计全县共有二千四百三十六户,新旧民丁四千四百五十九人,共征丁银二千一百二十二两四钱八分四厘。〔原文数字、纪年保留:四千四百五十九口〕 田园赋税 本县田园按康熙二十三年题定的条例:上等田每甲每年征粟八石八斗,中等田每年征粟七石四斗,下等田每年征粟五石五斗;上等园每年征粟五石,中等园每年征粟四石,下等园每年征粟二石四斗。旧额田九百七十甲零四分三厘六毫一丝七忽六微。其中上等田一十七甲二分零四毫五丝七忽,征粟一百五十一石四斗零二勺一抄六撮;中等田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厘五毫六丝六忽八微,征粟六千八百六十一石零九升九合九勺四抄三撮二圭;下等田二十六甲零五厘五毫九丝三忽八微,征粟一百四十五石三斗零七合六勺五抄九撮。旧额园三千八百七十三甲三分八厘六毫八丝一忽六微。其中上等园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二厘九毫零六忽五微,征粟八千一百零七石六斗四升五合四勺二抄五撮;中等园一千七百五十甲零二分四厘七毫一丝七微,征粟七千零九斗八升八合四勺二抄八撮;下等园五百零一甲六分一厘六丝二忽四微,征粟一千二百零三石八斗六升五合四勺九抄七撮六圭。以上旧额田园每年共征粟二万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零七合一勺六抄八撮八圭。康熙二十四年,新开垦田二百甲零六分九毫二丝八忽(其中上等田六十五甲三分四厘六毫,中等田七十三甲五分六厘,下等田六十一甲七分零三毫二丝八忽)。康熙二十五年,新开垦田二十甲零四分八厘(其中中等田一十二甲零一厘,下等田八甲四分七厘)。康熙二十七年,新开垦的田地共四十九甲八分七厘一毫一丝,其中中等田四甲八分四厘一毫一丝,下等田四十五甲零三厘。康熙二十八年,新开垦田六十九甲四分(其中中等田二十六甲,下等田四十三甲四分)。康熙二十九年,新开垦田九甲二分(其中中等田六甲二分,下等田三甲)。康熙三十年,新开垦田三甲一分八厘(其中中等田一甲八分,下等田一甲三分八厘)。康熙三十一年,新开垦田四甲八分(全部为下等田)。康熙三十四年,新开垦田一甲六分(全部为下等田)。康熙三十五年,新开垦田五甲三分(全部为下等田)。康熙三十八年,新开垦田五分四厘(全部为下等田)。康熙三十九年,新开垦田二分五厘(全部为下等田)。康熙五十三年,新开垦田三甲五分(全部为下等田)。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至五十三年,新开垦田共三百六十八甲七分三厘零三丝八忽。其中上等田六十五甲三分四厘六毫,征粟五百七十五石零四升四合八勺;中等田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厘二毫一丝七忽,征粟九百二十石零六斗四升二合五勺四抄;下等田一百七十八甲九分七厘二毫二丝八忽,征粟九百八十四石一斗五升五合零四抄。康熙二十四年,新开垦园一千四百二十甲零八分二厘一毫五丝三忽(其中上等园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七厘,中等园三百零四甲三分八厘九毫,下等园七百四十五甲七分六厘二毫五丝三忽)。康熙二十五年,新开垦园二百七十三甲四分九厘(其中上等园二十一甲八分三厘,中等园六十二甲一分三厘,下等园一百八十九甲五分三厘)。康熙二十七年,新开垦园二百零七甲五分二厘六毫(其中上等园一十甲二分,中等园六甲一分五厘,下等园一百九十一甲一分七厘六毫)。康熙二十八年,新开垦园二百四十二甲二分九厘四毫(其中中等园九甲六分零五毫,下等园二百三十二甲六分八厘九毫)。康熙二十九年,新开垦园二百八十四甲七分四厘(其中上等园一甲一分,中等园一十一甲,下等园二百七十二甲六分四厘)。康熙三十年,新开垦园一百九十三甲五分零二毫(其中上等园二甲五分,中等园五甲五分,下等园一百八十五甲五分零二毫)。康熙三十一年,新开垦园四百一十一甲九分五厘六毫八丝(其中上等园一甲,中等园五甲五分,下等园四百零五甲四分五厘六毫八丝)。此外,本年奉旨实行各里自首的新开垦园五百二十五甲五分九厘六毫八丝(全部为下等园)。康熙三十二年,新开垦园一百零四甲六分八厘六丝(全部为下等园)。康熙三十三年,新开垦园一十一甲六分三厘(全部为下等园)。康熙三十四年,新开垦园一十四甲一分五厘(全部为下等园)。康熙三十五年,新开垦园一百一十一甲二分二厘(全部为下等园)。康熙三十六年,新开垦园一百八十三甲九分一厘(全部为下等园)。康熙三十七年,新开垦园一百八十七甲(全部为下等园)。康熙三十八年,新开垦园三百二十四甲九分六厘三毫八丝六忽(全部为下等园)。康熙三十九年,新开垦园四百一十八甲二分零三毫(全部为下等园)。康熙四十年,新开垦园三百三十一甲五分九厘(其中上等园二甲,中等园三甲,下等园三百二十六甲五分九厘)。康熙四十一年,新开垦园七十六甲五分五厘(其中中等园四十甲,下等园三十六甲五分五厘)。康熙四十二年,新开垦园二十二甲九分五厘(全部为下等园)。康熙四十三年,新开垦园一十三甲五分四厘(全部为下等园)。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园四十一甲五分(俱下则)。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园四十九甲八分五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园四十九甲四分二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园三十二甲九分(俱下则)。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园五十八甲五分(俱下则)。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园一十九甲七分二厘(俱下则)。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园一十九甲三分(俱下则)。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九十三甲一分九厘六毫(俱下则)。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园二十七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园一十二甲五分(俱下则)。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五十四年止,新垦园共五千七百六十五甲零五丝九忽。内上则四百零九甲三分,征粟二千零四十六石五斗;中则四百四十七甲二分七厘四毫,征粟一千七百八十九石零九升六合;下则四千九百零八甲四分二厘六毫五丝九忽,征粟一万一千七百八十石零二斗三升三合八勺一抄六撮。
以上新垦园,每年共征粟一万八千零九十五石八斗五升九合七勺九抄六撮。
合计通县新旧上中下则田园共一万零九百七十七甲五分五厘三毫九丝六忽二微,每年共征粟四万一千五百六十四石一斗六升六合九勺六抄四撮八圭。
按旧例,正供之粟,半线以上纳斗六门打猫仓,外九庄等处纳诸罗山仓,开化、善化,新化、安定四里纳府仓、茅港尾、哆啰啯、下加冬等仓。凡征粟四万有奇,府仓半焉。故县令一年之间,居郡治者强半;由正供之粟多纳在郡,于催科较易也。令在郡治之日多,则县治之事必有废而不举者矣。故尝讲求变通之法,欲令之专一于县治,必移置仓廒而附近于县,又必其地便于业户之输纳而不使有转运之艰,又必其地便于兵米之支给而不致有庚癸之呼,夫然后可以久而不弊也。往者半线、淡水兵米,例于四里按季运给。每年运费千五百余金,保甲吏胥缘此为奸,殆又倍焉。锺瑄自五十三年视事,目击民艰,乃于半线、淡水两处建仓贮粟,就近支给;民困既苏,兵食亦便,已然之效可睹矣。
按县治之南四十里有咸水港,是南之总会也;海道自青峰阙东入,达于四里、通于九庄。县治之北十五里有土狮仔,则北之总会也。水道西出于澎湖、东入于笨港,且其地形高爽、其人居稠密:愚以为建仓储粟,莫宜于此。今若移府仓而置仓于咸水港,凡县以南之粟皆于此输纳之甚便也。因而另贮粟于佳里兴、茅港尾、下加冬以给目加溜湾、佳里兴、下加冬各汛之兵米,于兵亦便矣。移斗六门、打猫仓而置仓于土狮仔,凡县以北之粟皆于此输纳,甚便也。因而稍留斗六门现在之仓贮粟以分给斗六门各汛之兵米,而澎湖左右两营轮季泛舟于土狮仔、于咸水港以支按月之兵米,于兵又便矣。兵民两便,则县令可一意归治,无来去之疲、无不举之事矣。若夫新、旧田园,则业主给牛种于佃丁而垦者十之六、七也,其自垦者三、四已耳。乃久之佃丁自居于垦主,逋租欠税;业主易一佃,则群呼而起,将来必有久佃成业主之弊:争讼日炽、案牍日烦,此渐之不可长者也。又佃丁以园典兑下手,名曰田底;转相授受,有同买卖。或业已易主,而佃仍虎踞,将来必有一田三主之弊;纳户可移甲为乙,吏胥必飞张作李:册籍日淆、虚悬日积,此又渐之不可长者也。然则去二渐之弊与移置近县之仓,亦当务之急矣。
饷税
陆饷水饷杂税考
陆饷,番社饷也。唐初,岭南诸州税法:番人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经附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台湾始见于明之中叶,前无可考。明季属荷兰,岁贡倭鹿皮三万张。诸罗此时大约以鹿皮为赋,或折征也。郑氏伪额,诸罗番户二千二百二十四、丁口四千五百一十六,分大小三十四社,每年调社之日,轻重之饷经于贌社者之手(调社者,年一给牌于贌社之人也。贌,「正韵」无此字,俗音「仆」;谓散收众社之银物而包纳其饷也。下「贌港」仿此)。康熙二十三年归入版图,权社之大小,岁征饷若干。三十二年、三十四年、五十四年生番新附各社饷,或附征旧社、或自为征,并着为额。水饷者,樵采捕鱼之船,以所载计其担数而征饷,谓之梁头;以港之大小为额,贌港抽税于港内捕鱼之众而总输于官,谓之港饷;港口潴水饲鱼为塭,大者有征,谓之塭饷。杂税者,为罟、为罾、为縺、为■〈罒令〉、为■〈纟衮〉、为蚝(俱详见「外纪」),所以取鱼虾、牡蛎者也;为蔗车、为牛磨,蔗车以煮糖、牛磨以粉麦为面者也:皆有饷。凡此,则于陆饷之外,沿郑氏之旧者也。并详载于下:
陆饷(「郡志」载:番社旧额三十有四,有并数社饷银于一社而合征者;社名俱不载。今俱详列于各社之下)
诸罗山社,额征银六十五两二钱六分八厘。
译康熙四十四年,新开垦园四十一甲五分(全部为下等园)。康熙四十五年,新开垦园四十九甲八分五厘(全部为下等园)。康熙四十六年,新开垦园四十九甲四分二厘(全部为下等园)。康熙四十七年,新开垦园三十二甲九分(全部为下等园)。康熙四十八年,新开垦园五十八甲五分(全部为下等园)。康熙四十九年,新开垦园一十九甲七分二厘(全部为下等园)。康熙五十一年,新开垦园一十九甲三分(全部为下等园)。康熙五十二年,新开垦园九十三甲一分九厘六毫(全部为下等园)。康熙五十三年,新开垦园二十七甲八分(全部为下等园)。康熙五十四年,新开垦园一十二甲五分(全部为下等园)。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至五十四年,新开垦园共五千七百六十五甲零五丝九忽。其中上等园四百零九甲三分,征粟二千零四十六石五斗;中等园四百四十七甲二分七厘四毫,征粟一千七百八十九石零九升六合;下等园四千九百零八甲四分二厘六毫五丝九忽,征粟一万一千七百八十石零二斗三升三合八勺一抄六撮。以上新开垦园每年共征粟一万八千零九十五石八斗五升九合七勺九抄六撮。合计全县新旧上、中、下三等田园共一万零九百七十七甲五分五厘三毫九丝六忽二微,每年共征粟四万一千五百六十四石一斗六升六合九勺六抄四撮八圭。按照旧例,正供粟米,半线以北缴纳到斗六门打猫仓,外九庄等地缴纳到诸罗山仓,开化、善化、新化、安定四里缴纳到府仓、茅港尾、哆啰啯、下加冬等仓。每年征收粟米四万多石,其中一半入府仓。因此县令一年中有大半时间住在郡治;这是因为正供粟米多缴纳在郡治,催征赋税比较容易。县令在郡治的日子多了,县治的事务必然有被废置而不办理的。因而曾经研究变通办法:要使县令专心驻在县治,就必须迁移仓廒,使其靠近县城;又必须选择便于业户缴纳、不会造成转运困难的地方;还必须便于供应军粮,不至于发生军队催粮的呼喊,这样才可以长久而不产生弊端。从前半线、淡水的军粮,按例每季运送到四里。每年运费一千五百多金,保甲吏胥又借此作奸,费用几乎再增加一倍。锺瑄自康熙五十三年到任办事,亲眼看见百姓的艰难,于是在半线、淡水两处建仓储粮,就近发给军队;百姓的困苦已经缓解,军粮供应也便利了,成效已经清楚可见。据考,县治以南四十里有咸水港,是南部的总汇处;海道从青峰阙向东进入,通达四里,并连接九庄。县治以北十五里有土狮仔,是北部的总汇处。水道向西通出澎湖,向东通入笨港,而且那里地势高爽、居民稠密;我认为建仓储粮,没有比这里更合适的。现在如果迁移府仓,在咸水港设置仓库,全县以南的粟米都在这里缴纳,十分便利。再把粟米分别储存在佳里兴、茅港尾、下加冬,用来供应目加溜湾、佳里兴、下加冬各汛的军粮,对军队也便利。把斗六门、打猫仓迁到土狮仔,县北各地的粟米都在这里缴纳,十分便利。于是稍微保留斗六门现有仓库中的粟米,分给斗六门各汛军粮;澎湖左右两营按季轮流驾船到土狮仔、咸水港,领取按月供应的军粮,这对军队又便利。军民双方都便利,县令便可以专心治理县城,不再有往返奔波的疲劳,也不会有事务无人办理。至于新旧田园,业主供给牛和种子、交给佃丁开垦的,占十分之六七;业主自行开垦的,不过十分之三四。但时间一久,佃丁自己成为开垦主,拖欠租税;业主更换一个佃户,佃户们便群起呼喊反抗,将来必然会有佃户久居而成为业主的弊端:争讼日益激烈,案牍日益繁多,这是不应任其发展的趋势。又有佃丁把园地典兑取得的权益作为“田底”,转相授受,几乎同买卖一样。有时业主已经换了,佃户却仍然强占不退,将来必然产生一块田有三个主人的弊端;纳税户可以把甲户名下的田移到乙户名下,吏胥又必然把张家的田虚报成李家的:册籍日益混乱,悬空的虚额日益增加,这也是不应任其发展的趋势。因此,消除这两种渐成的弊端,以及把仓库迁到县城附近,都是当前急需办理的事情。饷税 陆饷、水饷、杂税考 陆饷,就是番社的饷银。唐朝初年,岭南各州的税法规定:归附入籍的番人,上等户每丁纳税钱十文,中等户五文,下等户免税。登记归附满两年的,上等户每户缴羊二只,中等户一只,下等户三户合缴一只。台湾在明朝中叶才开始见于记载,此前无从考证。明朝末年台湾属于荷兰,每年进贡倭鹿皮三万张。诸罗在这一时期大概以鹿皮作为赋税,或许也有折合征收的情况。郑氏时期的伪额为诸罗番户二千二百二十四户、丁口四千五百一十六人,分为大小三十四社。每年征调各社时,轻重不同的饷银都经由贌社者之手办理(“调社”是每年发给贌社人的牌照。贌字在《正韵》中没有,俗音读作“仆”,意思是分头收取各社的银物,并包纳其饷银。下文“贌港”也同此)。康熙二十三年台湾归入版图后,按照各社大小,每年征收若干饷银。康熙三十二年、三十四年、五十四年新归附的生番各社,有的附并征收于旧社,有的另行征收,都列为定额。水饷是对采樵、捕鱼船只按所载担数征收的饷银,称为梁头;又以港口大小确定税额,由贌港者向港内捕鱼的人抽税,再总额缴给官府,称为港饷。〔原文数字、纪年保留:一口〕 港口蓄水养鱼称为塭,大的要征税,称为塭饷。杂税包括制造罟、罾、縺、■〈罒令〉、■〈纟衮〉以及采蚝(都详见“外纪”),这些都是用来捕取鱼虾、牡蛎的工具或活动;还包括设置蔗车、牛磨,蔗车用来煮糖,牛磨用来把麦磨成面:这些都要征收饷银。以上各项,都是陆饷以外沿用郑氏旧制的税项。现一并详细记载如下:陆饷(《郡志》记载:番社旧额共有三十四社,有把数社的饷银合并到一社征收的;但没有记载社名。现在全部详细列在各社名下)。诸罗山社,定额征银六十五两二钱六分八厘。
哆啰啯社,额征银三百一十三两九钱九分二厘。
大武垄社,额征银九百一十四两八钱一分四毫(内礁吧哖、木冈、茅匏、内幽等四社饷银俱附入合征)。
麻豆社,额征银一百七十二两八钱七分二厘。
目加溜湾社,额征银一百一十三两二钱四分八厘八毫(内新社仔饷银附入合征)。
萧垄社,额征银四百五十二两二钱八分九厘六毫。
新港社,额征银四百五十八两六钱四分(内卓猴社饷银附入合征)。
大杰巅社,额征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一分二厘。
阿里山社,额征银一百五十五两二钱三分二厘(内踏枋、鹿楮、■〈口皂〉啰婆、卢麻产、干仔务等五社,又三十四年新附崇爻、芝舞兰、芝密、猫丹、荺椰椰、多难、水辇、薄薄、竹脚宣等九社,同前五社共十四社饷银附入合征)。
奇冷岸社,额征银一十二两九钱零八毫。
大龟佛社,额征银一十七两九钱八分二厘八毫。
打猫新社,额征银一百三十六两一钱八分八毫。
他里雾社,额征银五十两零八钱三厘二毫。
猴闷社,额征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
柴里斗六社,额征银三百五十二两八钱。
西螺社,额征银二百零四两六钱二分四厘。
东螺社,额征银三百七十两四钱四分(内眉里二社饷银附入合征)。
南社,额征银八百零六两五钱八毫。
二林社,额征银四百二十五两一钱二分四厘。
大突社,额征银一百零五两八钱四分。
猫儿干社,额征银二百四十六两九钱六分。
大武郡牛相触二重坡社,额征银一百六十五两四钱六分三厘二毫。
南北投社,额征银五百零一两三钱二分八厘八毫(内猫罗社饷银附入合征)。
马芝遴社,额征银二百一十五两九钱一分三厘六毫。
半线大肚社,额征银三百三十一两六钱三分二厘(内柴坑仔、水里社饷银附入合征)。
阿束社,额征银七十两九钱一分二厘八毫。
猫雾拺社,额征银二十九两六钱三分五厘二毫。
沙辘牛骂社,额征银二十三两二钱八分四厘八毫。
崩山社,额征银一百四十三两四钱一分六厘八毫(内大甲东、大甲西、宛里、房里、猫盂、南日、双寮、吞霄等八社饷银附入合征)。
后垄社,额征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厘(内新港仔、猫里、加至阁、中港仔等四社饷银附入合征)。
竹堑社,额征银三百七十八两。
南嵌社,额征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厘(内坑仔、龟仑、霄里等三社俱附入合征)。
上淡水社,额征银二十二两五钱七分九厘二毫(内北投、麻少翁、武胜湾、大浪泵、摆接、鸡柔等六社饷银附入合征)。
鸡笼社,额征银二十二两五钱七分九厘二毫(内山朝、金包里社饷银附入合征)。
康熙三十二年新附生番六社:
大武郡赤嘴社,额征银三十九两。
水沙连思麻丹社,额征银一十二两。
咄目靠社,额征银一十二两。
挽鳞倒喀社,额征银一十一两五钱。
狎里蝉峦蛮社,额征银一十二两。
干那雾社,额征银一十二两。
康熙五十四年,新附生番六社:
岸里社、扫拺社、乌牛难社、阿里史社、朴仔篱社年共纳鹿皮五十张,折征银一十二两。
以上合计,新、旧番社实征饷银共七千八百二十两零三分六厘八毫。
水饷
采捕小船四十一只计梁头九百三十八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二两二钱二分六厘。
新港并目加溜湾一所,征银二十七两一钱六分五厘六毫。
直加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征银九十七两三钱七分二厘八毫。
茄藤头港一所,征银一百六十九两三钱四分四厘。
大线头并浮塭一所,征银三两八钱八分四毫。
倒丰港并竹桥港一所,征银一十一两二钱八分九厘六毫。
南鲲身港一所,征银三十五两二钱八分。
海丰港一所,征银二十三两九钱九分四毫。
猴树并礁巴屿潭蚝嗌港一所,征银七两四钱零八厘八毫。
笨港一所,征银一十四两四钱六分四厘八毫。
以上梁头港潭,共征银四百六十二两四钱二分二厘八毫。
杂税
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罾(「郡志」作缯)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钱八两四钱。
縺五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二十九两四钱。
■〈罒令〉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纟衮〉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旧额蔗车二十二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二十三两二钱。康熙三十二年新升蔗车三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
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
以上各项杂税,共征银二百五十九两八钱四分。
合计通县,共额征正杂税饷银一万零六百三十四两七钱八分三厘六毫(并前民丁在内)。
译哆啰啯社,定额征银三百一十三两九钱九分二厘。大武垄社,定额征银九百一十四两八钱一分四毫(其中礁吧哖、木冈、茅匏、内幽四社的饷银都附并在此合征)。麻豆社,定额征银一百七十二两八钱七分二厘。目加溜湾社,定额征银一百一十三两二钱四分八厘八毫(其中新社仔的饷银附并在此合征)。萧垄社,定额征银四百五十二两二钱八分九厘六毫。新港社,定额征银四百五十八两六钱四分(其中卓猴社的饷银附并在此合征)。大杰巅社,定额征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一分二厘。阿里山社,定额征银一百五十五两二钱三分二厘(其中踏枋、鹿楮、■〈口皂〉啰婆、卢麻产、干仔务五社,以及康熙三十四年新归附的崇爻、芝舞兰、芝密、猫丹、荺椰椰、多难、水辇、薄薄、竹脚宣九社,共十四社的饷银,均附并在此合征)。奇冷岸社,定额征银一十二两九钱零八毫。大龟佛社,定额征银一十七两九钱八分二厘八毫。打猫新社,定额征银一百三十六两一钱八分八毫。他里雾社,定额征银五十两零八钱三厘二毫。猴闷社,定额征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柴里斗六社,定额征银三百五十二两八钱。西螺社,定额征银二百零四两六钱二分四厘。东螺社,定额征银三百七十两四钱四分(其中眉里二社的饷银附并在此合征)。南社,定额征银八百零六两五钱八毫。二林社,定额征银四百二十五两一钱二分四厘。大突社,定额征银一百零五两八钱四分。猫儿干社,定额征银二百四十六两九钱六分。大武郡牛相触二重坡社,定额征银一百六十五两四钱六分三厘二毫。南北投社,定额征银五百零一两三钱二分八厘八毫(其中猫罗社的饷银附并在此合征)。马芝遴社,定额征银二百一十五两九钱一分三厘六毫。半线大肚社,定额征银三百三十一两六钱三分二厘(其中柴坑仔、水里社的饷银附并在此合征)。阿束社,定额征银七十两九钱一分二厘八毫。猫雾拺社,定额征银二十九两六钱三分五厘二毫。沙辘牛骂社,定额征银二十三两二钱八分四厘八毫。崩山社,定额征银一百四十三两四钱一分六厘八毫(其中大甲东、大甲西、宛里、房里、猫盂、南日、双寮、吞霄八社的饷银附并在此合征)。后垄社,定额征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厘(其中新港仔、猫里、加至阁、中港仔四社的饷银附并在此合征)。竹堑社,定额征银三百七十八两。南嵌社,定额征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厘(其中坑仔、龟仑、霄里三社都附并在此合征)。上淡水社,定额征银二十二两五钱七分九厘二毫(其中北投、麻少翁、武胜湾、大浪泵、摆接、鸡柔六社的饷银附并在此合征)。鸡笼社,定额征银二十二两五钱七分九厘二毫(其中山朝、金包里社的饷银附并在此合征)。康熙三十二年新归附的生番六社:大武郡赤嘴社,定额征银三十九两。水沙连思麻丹社,定额征银一十二两。咄目靠社,定额征银一十二两。挽鳞倒喀社,定额征银一十一两五钱。狎里蝉峦蛮社,定额征银一十二两。干那雾社,定额征银一十二两。康熙五十四年新归附的生番六社:岸里社、扫拺社、乌牛难社、阿里史社、朴仔篱社五社,每年共缴鹿皮五十张,折征银一十二两。以上合计,新旧番社实际征收饷银共七千八百二十两零三分六厘八毫。水饷 采捕用小船四十一只,共计梁头九百三十八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二两二钱二分六厘。新港和目加溜湾合为一处,征银二十七两一钱六分五厘六毫。直加弄西港仔,包括西港在内,共一处,征收银九十七两三钱七分二厘八毫。茄藤头港一处,征收银一百六十九两三钱四分四厘。大线头和浮塭一处,征收银三两八钱八分四毫。倒丰港和竹桥港一处,征收银一十一两二钱八分九厘六毫。南鲲身港一处,征收银三十五两二钱八分。海丰港一处,征收银二十三两九钱九分四毫。猴树以及礁巴屿潭、蚝嗌港一处,征收银七两四钱零八厘八毫。笨港一处,征收银一十四两四钱六分四厘八毫。以上梁头港、各潭,共征收银四百六十二两四钱二分二厘八毫。杂税。罟一张,征收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罾(《郡志》作“缯”)二张(每张征收银四两二钱),共征收银八两四钱。縺五条(每条征收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收银二十九两四钱。■〈罒令〉一条,征收银五两八钱八分。■〈纟衮〉二条(每条征收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收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蚝八条(每条征收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收银四十七两零四分。旧额蔗车二十二张(每张征收银五两六钱),共征收银一百二十三两二钱。康熙三十二年新增加蔗车三张(每张征收银五两六钱),共征收银一十六两八钱。牛磨一首,征收银五两六钱。以上各项杂税,共征收银二百五十九两八钱四分。全县合计,应征正税、杂税和饷银共一万零六百三十四两七钱八分三厘六毫(包括前面所说的民丁税在内)。
「郡志」:凤山令宋永清之论赋役,其略曰:『诸罗三十四社土番捕鹿为生,郑氏令捕鹿各社以有力者经营,名曰贌社。社商将日用所需之物,赴社易鹿作脯,代输社饷。国朝讨平台湾,部堂更定饷额,比之伪时虽已稍减,而现在番黎按丁输纳,尚有、二两至一、二十两者。或此社困穷,彼地匀纳;移甲易乙,莫可稽查。有司只按总额征收,番愚昧无知识,终岁所捕之鹿与夫鸡犬牛豕、布缕麻菽,悉为社商所有。间有饷重利薄,社商不欲包输,则又委诸通事,名为自征。通事额外之朘削,无异社商。虽屡禁惩,未尽改也。今社饷纵难全豁,似当酌减十分之三;俟建城垣之后,再议履亩定税,或议照丁输税之法。再若台、凤、诸三县■〈罒令〉罾罟网有税,渔船梁头有税,二十一港又有港税,均循旧例重复征输,亦不可不为酌减去留。在当日平定之初,章程草创,或未及详;苟有利于民生,圣德如天,非有靳也……』(宋论止此)。按番社之饷,青成于通事,犹民户之粮责成于里甲也。然民户可自封投柜,而土番性既顽蠢,不知书数,行以自封投柜之法,势必不能。故民户之里甲可除,而番社之通事不可去也。若所谓社商头家(番称通事亦曰头家)者,非真有商人于此贸易,不过游棍豪猾邀朋合伙,重利称贷以夤缘得之,而就中佥一人为通事。是通事者,社商头家之别名也。锺瑄自五十四年视事,查附近县治如诸罗山、哆啰啯、目加溜湾、麻豆、萧垄、新港等六社番汉错居,向皆自举通事,每年祗予以辛劳(番每年计直以受通事或粟麻、鹿脯之类曰辛劳),为登记出纳完欠之数而均其差役。应征额饷,番自输官,不经通事之手。因查县北如打猫、他里雾、柴里三社均属附近,番习见官长,稍有知觉与六社无异,亦令目举通事自输于官;使远社尽用此法,虽朘削未必尽无,以视社商之包易者不大有间乎?唯是西螺以上、北抵淡水,去治日远,番顽蠢益甚;又性多猜忌,出山数里外,即瞿瞿然忧其不返。传译非通事不能,输纳非通事不办,甚而终岁衣食、田器、釜铛、周身布缕,非通事为之经营预垫,亦莫知所措。故西螺以北番社之有藉于通事,又与斗六门以南各社不同,亦势使然也;然其本,则在县令之自正其身而已。旧例:岁一给牌,通事以社之大小为多寡自百金而倍蓰之,曰花红。不者,则易其人。每年各社产脂麻之处,官采买而短其价;或发盐计口分番,而勒以食贵。又,各社岁派鹿筋鹿茸、鹿皮豹皮若干,于是官以通事为纳贿之门,通事得借官为科索之路;而土番之丝粒出入无不操纵其手,虽欲禁之,亦恶得而禁之。视事以来,首剔诸弊。因勒诸石,而与通事约:除辛劳之外,一切科索悉行禁止。盖官无所染指,则可以法立令行。其守法奉公者,岁仍其旧;不悛者,重惩一、二以儆其余。此辈纵不知礼,犹当畏法;既不敢明目张胆以肆其恶,又无可指名假借以济其私:贌社之风久而自息、朘削之患久而自消,所谓拔其本而塞其源者也。
水饷、杂税之征,多属郑氏窃踞时苛政。而最重者,莫如船港诸税。夫船出入于港,而罟、罾、縺、■〈罒令〉、■〈纟衮〉、蚝,则取鱼虾、牡蛎于港者也。乃既税其船,又税其罟、罾、縺、■〈罒上令下〉、■〈纟衮〉、蚝且税其港,盖一港而三其税焉。嗟此蟹舍蚩蚩,有不望洋而兴叹、相戒而裹足者哉?今梁头之税,大半出于载五谷、糖、菁之商贩。若罟税则原出于淡水一港,十年来久无牵罟之人矣;往者责赔于通事,甚无谓也。罾、■〈罒令〉、■〈纟衮〉、蚝,民避重征之饷,多有其名而无其物,与牵罟同问诸水滨已耳;大半官为之赔者也。若夫各港之税,无可考其出产之数;今亦止能革船只之例金而已(旧例:船只打造印烙挂号,缴旧规二、三两不等,渔船每月缴钱三百文。五十四年悉行裁革,勒诸石),而额饷不可不完也。民入港取一鱼一虾,无敢不经贌港之手。任其强横,莫得持其短也;官责其饷,亦莫议其短也。朝廷宽征薄赋蠲赈,动数百万,宁与海滨穷民较此数百金之入而多为之取哉?
重洋隔远,无有缕陈其隐于上官而以入告者;私心过计,窃恐久而大为官民之累也。故因宋论而申明之,以备君子之采择焉。
存留经费(附)
各项正杂饷税,除解充兵饷银八千四百四十三两零二分一厘六毫一忽九微,实存支应银二千一百九十一两七银六分一厘九毫九丝八忽一微。支给条项:
本府同知,薪凑俸银三十七两四钱四分四厘(闰年加银三两一钱二分零三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
译《郡志》记载:凤山县令宋永清论述赋役,大意说:“诸罗三十四社的土番以捕鹿为生。郑氏统治时,命各社捕鹿,并让有力量的人经营,称为‘贌社’。社商把日常所需的物品带到社里换鹿,制成鹿脯,代替各社缴纳饷银。清朝平定台湾后,部堂重新制定饷额,比伪政权时期虽然已经稍有减少,但现在番民仍按丁缴纳,有的社只缴一、二两,有的却达到一、二十两。有时这个社困穷,便让别处均摊缴纳;把甲社的负担转给乙社,无法查考。有司只按总额征收,番民愚昧无知,全年捕获的鹿以及鸡、犬、牛、猪、布匹、麻、豆等,全都被社商占有。偶尔饷额太重、利润太薄,社商不愿包缴,便又交给通事办理,名义上叫作‘自征’。通事额外的剥削,与社商没有区别。虽然屡次禁止惩处,仍未能完全改掉。如今社饷即使难以全部免除,也应斟酌减去十分之三;等城墙建成以后,再讨论按土地面积定税,或者讨论照按丁征税的办法办理。此外,台、凤、诸三县的■〈罒令〉、罾、罟、网要征税,渔船梁头要征税,二十一港又要征收港税,这些都沿袭旧例重复征收,也不能不斟酌哪些应减、哪些应留。” “在当初平定台湾之初,章程刚开始制定,或许还来不及详尽;只要有利于百姓生活,圣天子的恩德如同上天,并不是有所吝惜……”(宋永清的论述到这里为止。)按语:番社的饷银由通事负责催办,就像民户的粮税由里甲负责催办一样。然而民户可以自行封装投柜缴纳,土番天性顽愚,不懂文字和计算,若实行自行封装投柜的办法,势必办不到。因此,民户的里甲可以废除,番社的通事却不能取消。至于所谓社商头家(番人称通事也叫头家),并不是真有商人在这里贸易,而是游荡的无赖和强横狡猾之徒邀集同伙,以高利贷牟利,设法取得此项承包,然后从中公推一人为通事。所谓通事,就是社商头家的别称。锺瑄自康熙五十四年任职以来,查得邻近县治的诸罗山、哆啰啯、目加溜湾、麻豆、萧垄、新港六社,番汉杂居,向来都自行推举通事;官府每年只给他们辛劳(番人每年按所收受的通事劳务报酬计价,所得如粟、麻、鹿脯之类,称为辛劳),让通事登记出纳及欠缴数额,并均派差役。应征的定额饷银由番民自行缴官,不经过通事之手。又查县城以北的打猫、他里雾、柴里三社,都属于邻近地区,番民习惯见到官长,稍有知识觉悟,与六社没有区别,也命他们自行推举通事,直接缴给官府;至于远方各社都采用这种办法,即使剥削未必完全没有,难道与社商包办缴纳相比会相差不多吗?只是西螺以上、北到淡水,距离县治很远,番民更加顽愚;又多猜疑,出了山几里以外,就惶惶不安,担心不能返回。传译非通事不可,缴纳也非通事不能办理,甚至全年穿衣吃饭、田间器具、锅釜以及全身衣布,若不是通事替他们经营并预先垫付,他们也不知道如何应付。因此,西螺以北番社依赖通事,又与斗六门以南各社不同,也是形势造成的;然而根本上,只在于县令自己端正自身。旧例是每年发给牌照一次,通事按照社的大小决定多寡,从一百金起,甚至加倍数倍,称为花红;不缴的,就更换其人。每年各社出产脂麻的地方,官府采购时压低价格;有时发给食盐,按人口分给番民,却强迫他们以高价领取。此外,各社每年还要派交若干鹿筋、鹿茸、鹿皮、豹皮,于是官府把通事作为受贿的门户,通事又借官府作为勒索的途径;土番的丝毫物品出入,无不由他们操纵,即使想禁止,又哪里能够真正禁止呢?锺瑄任职以来,首先剔除这些弊端。于是把这些规定刻在石碑上,并与通事约定:除辛劳之外,一切额外索取全部禁止。官府如果不染指其中,就可以依法立规、令行禁止。遵守法令、奉公办事的,每年仍照旧任用;不肯悔改的,严厉惩处一两个,以警戒其余。这些人即使不懂礼义,也应当畏惧法律;既不敢明目张胆地肆意作恶,又没有可以指名借用的名目来满足私欲。这样,承包番社的风气久而久之自然会停止,剥削的祸患也会逐渐消除,这就是所谓拔除根本、堵塞源头。” 水饷和杂税的征收,大多属于郑氏窃据台湾时的苛政。其中最重的,没有比船税、港税等更严重的了。船只进出港口,而罟、罾、縺、■〈罒上令下〉、■〈纟衮〉、蚝,都是在港中捕取鱼虾、牡蛎的工具。既征船税,又征罟、罾、縺、■〈罒上令下〉、■〈纟衮〉、蚝税,还要征港税,这样一来,一个港口竟要征三重税。可怜这些愚昧的海边百姓,难道不会望着大海叹息、彼此告诫而不敢涉足吗?如今梁头税,大半出自运输五谷、糖、菁的商贩。至于罟税,原本只出自淡水一港,十年来早已没有牵罟的人了;过去却责令通事赔缴,实在没有道理。罾、■〈罒令〉、■〈纟衮〉、蚝等税,百姓躲避沉重的饷银征收,多半只是有其名而没有其实物,和牵罟一样,只能到水边去追问罢了;其中大半都是由官府代为赔缴的。至于各港的港税,无法查考其物产数目;如今也只能革除船只的例金而已(旧例:船只打造后要加盖印记、登记号数,缴纳旧规银二、三两不等;渔船每月缴钱三百文。康熙五十四年全部裁革,并把规定刻在石碑上),但定额饷银却不能不缴清。百姓进入港口捕取一条鱼、一只虾,没有敢不经过贌港者之手的。任凭他们强横,也没有办法抓住他们的把柄;官府责令缴纳饷银,也没有人敢议论他们少缴。朝廷宽减征收、减轻赋税、免除和赈济,动辄数百万,难道还要同这些海边穷民计较这几百金的收入,反而多方搜刮他们吗?重洋相隔、路途遥远,没有人把其中的隐情详细陈述给上官并上报。我私下反复考虑,暗自担心久而久之会大大成为官民双方的负担。因此借宋永清的论述进一步说明这些问题,留待有识之士采纳取舍。留存经费(附录)。各项正税、杂税和饷税,除解送充作兵饷银八千四百四十三两零二分一厘六毫一忽九微外,实际留存支用银二千一百九十一两七银六分一厘九毫九丝八忽一微。支给项目如下:本府同知,薪金凑入俸银三十七两四钱四分四厘(闰年增加银三两一钱二分零三毫三丝三忽,按例奉命裁减充作饷银)。皂隶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增加银六两,按全年平均发给银二两四钱,实际发给银七十四两四钱。
本府马快一十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六十两;闰年加银五两,年匀给银二两,实给银六十二两。皂隶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斗级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三十六两;闰年加银三两,年匀给银一两二钱,实给银三十七两二钱。
本府经历,薪凑俸银一十五两七钱九分八厘(闰年加银一两三钱一分六厘五毫,照例奉裁充饷)。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
本府儒学门斗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三钱三分六厘九毫零一忽四微,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一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马快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灯夫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禁卒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六厘。库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民壮五十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三百两;闰年加银二十五两,年匀给银十两,实给银三百一十两。
本县儒学,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饷)。斋夫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膳夫二名,工食银连闰共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门斗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二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
佳里兴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二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七微,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本县铺兵六十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六钱四分,共银四百五十八两二钱八分;闰年加银三十八两一钱九分,年匀给银一十五两二钱七分六厘,实给银四百七十三两五钱五分六厘。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实给银二两五钱二分八厘九毫八丝二忽一微。
本县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二祭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银一百四十八两。习仪、拜贺、救护香烛,银六钱。祈晴、祷雨谢神香烛,银一两二钱。修理文庙、城隍、社稷等坛祠,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乡饮二次,银六两。
新中举人花币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二丝。会试举人盘费,银三十两。进士花币旗匾,银二两。县举岁贡生旗匾,银一两二钱五分。县学廪生一十名,每名连闰该廪粮二两八钱九分三厘三毫三丝,共该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三毫。
存恤孤贫冬、夏衣布银(本县属四十六名,每名年给银一两五钱八分七厘三毫),实给银七十三两零一分五厘八毫。孤贫月粮(每名月给银二钱三分零九毫二丝八忽),实给银一百二十七两四钱七分二厘三毫五丝六忽。
囚犯月粮:银二十两。
卷七
兵防志
总论营制水陆防汛教场历官列传
译本府马快十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六十两;闰年增加银五两,按全年平均发给银二两,实际发给银六十二两。皂隶十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增加银八两,按全年平均发给银三两二钱,实际发给银九十九两二钱。斗级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三十六两;闰年增加银三两,按全年平均发给银一两二钱,实际发给银三十七两二钱。本府经历,薪金凑入俸银一十五两七钱九分八厘(闰年增加银一两三钱一分六厘五毫,按例奉命裁减充作饷银)。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增加银五钱,按全年平均发给银二钱,实际发给银六两二钱。本府儒学门斗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增加银一两五钱,按全年平均发给银六钱,实际发给银一十八两六钱。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增加银二两三钱三分六厘九毫零一忽四微,按例奉命裁减充作饷银),薪金凑入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增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一毫六丝七忽,按例奉命裁减充作饷银)。门子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增加银一两,按全年平均发给银四钱,实际发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十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增加银八两,按全年平均发给银三两二钱,实际发给银九十九两二钱。马快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增加银四两,按全年平均发给银一两六钱,实际发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灯夫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增加银二两,按全年平均发给银八钱,实际发给银二十四两八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增加银三两五钱,按全年平均发给银一两四钱,实际发给银四十三两四钱。禁卒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增加银四两,按全年平均发给银一两六钱,实际发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六厘。库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增加银二两,按全年平均发给银八钱,实际发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增加银二两,按全年平均发给银八钱,实际发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民壮五十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三百两;闰年增加银二十五两,按全年平均发给银十两,实际发给银三百一十两。本县儒学,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增加银二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六微,按例奉命裁减充作饷银)。斋夫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增加银一两五钱,按全年平均发给银六钱,实际发给银一十八两六钱。膳夫二名,工食银连同闰年增加额共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门斗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增加银一两五钱,按全年平均发给银六钱,实际发给银一十八两六钱。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增加银一两六钱二分二厘六毫六丝六忽,按例奉命裁减充作饷银),薪金凑入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增加银一两,按例奉命裁减充作饷银)。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增加银五钱,按全年平均发给银二钱,实际发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增加银二两,按全年平均发给银八钱,实际发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增加银五钱,按全年平均发给银二钱,实际发给银六两二钱。佳里兴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增加银一两六钱二分二厘六毫六丝六忽,按例奉命裁减充作饷银),薪金凑入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增加银一两,按例奉命裁减充作饷银)。皂隶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增加银一两,按全年平均发给银四钱,实际发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七微,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增加银二两六钱五分,按全年平均发给银一两零六分,实际发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本县铺兵六十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六钱四分,共银四百五十八两二钱八分;闰年增加银三十八两一钱九分,按全年平均发给银一十五两二钱七分六厘,实际发给银四百七十三两五钱五分六厘。本府进呈表文所需的绫、袱、纸张,实际发给银二两五钱二分八厘九毫八丝二忽一微。本县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两次祭祀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银一百四十八两。习仪、拜贺、救护所用香烛,银六钱。祈晴、祷雨、谢神所用香烛,银一两二钱。修理文庙、城隍、社稷等坛祠,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乡饮两次,银六两。新中举人的花币、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二丝。会试举人的盘费,银三十两。进士的花币、旗、匾,银二两。县中岁贡生的旗、匾,银一两二钱五分。县学廪生十名,每名连同闰年应得廪粮二两八钱九分三厘三毫三丝,共应给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三毫。留存救济孤贫者冬、夏衣服布料的银两(本县所属四十六名,每人每年发给银一两五钱八分七厘三毫),实际发给银七十三两零一分五厘八毫。孤贫月粮(每人每月发给银二钱三分零九毫二丝八忽),实际发给银一百二十七两四钱七分二厘三毫五丝六忽。囚犯每月粮食费用:银二十两。卷七。兵防志。总论、营制、水陆防汛、教场、历官、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