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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藏疑狱集五

疑狱集卷四

子藏 · 法家 · 已译 · 第 11–11 段

包拯察牛舌

枢宻包孝肃公名拯字希仁知天长县有诉盗割牛舌者公使归屠其牛鬻之既而有告杀牛者公曰何为割某家牛舌而又告之盗者惊伏

  司马议谋杀

司马文正公名光,字君实。登州有不成婚妇谋杀其夫,伤而不死者,吏疑问,即承。知州许遵谳之,有司当绞,而诏贷之。遵上议,准律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妇当减二等,不当绞。诏公与王安石议之。安石是遵议,公言谋杀犹故杀也,皆一事。若谋为所因与杀为二,则与故杀可为二邪?自宰相文彦博以下皆附公议,然卒从安石言。至今天下非之。

  范公疑奸毒

丞相范纯仁知齐州时,录事防军宋儋年中毒▯卒,公得罪人置于法。初,宋君因会客罢,是夜门下人遽以疾告,公遣家人子弟视其丧事。宋君小殓,口鼻血出漫汗幎帛,公疑其死不以理,果为宠妾与小吏为奸,付有司按治,具伏。因会客置毒鳖肉中,公曰:“肉在,第防巡,岂有中毒而能终席邪?”命再劾之,宋君果不吃鳖肉,为坐客所幷。及客散醉归,置毒酒杯中而杀之。承置毒鳖肉者,觊他日狱变为逃死之计也。人以为公发奸摘伏如神明,若非遇公,则宋君之寃无以申于地下矣。

  杖骨知子孝

近代有一妇人,夫死子防,弃于夫族而再嫁,又生一子。其妇死,二子俱长,前夫之子遂盗母之骨殖,欲与父合葬。后嫁之子致相争竞,讼于官。其官即使从吏挈妇之骨殖,置于庭下,乃曰:“此妇有子,夫死不能守义,致令二子相争如此,可杖一百。”欲扑之际,后嫁子奔于庭下,泣告曰:“不孝之子,情愿代之。”官曰:“此子真孝也。”遂断与之。

  唐公问筐篚

大定唐公为冠氏县令,县界有种▯者,一妇人因过▯圃,摘一枚,与其子▯主执之诣官。其▯主意谓一▯不能致罪,又自摘三十枚以诬告其妇。令曰:“妇人盗▯,挈何筐篚?”▯主曰:“竝无。”令即叱▯主抱子,幷使尽拾其▯,至十余枚,已不能抱也,遂伏诬告之罪。

  伯通防锄刃

章庙时,路伯通为原武县令。有以种▯为业者,一夕为人尽锄其苗,遂诣伯通陈告,无明证,即遣之。翌日,命于种▯邻近村庄尽借所有之锄,托以他用,令各书姓名,潜防锄刃。果有苦味者,黙遣吏捕获,遂伏其罪。

  公谨限擒贼

明昌间,景州一妇畜二奸夫,▯卒马全、王二,皆不使相知也。妇欲归宁,与王二约曰:“城外某树下相会。”马全适闻之,为恨,先往。妇至,辄杀之。妇父因事入城,问女所在,姑曰:“昨已往亲家家也。”父愕然,防迹于某树下,得尸,告之于官。有司按其姑曰:“近日有与儿妇共语约者否?”姑曰:“某坊王二实约之。”遂收王二,推勘,不胜苦楚,招之。勘者复问妇所挈衣物所在,王二漫指于某道傍某树下埋之,使人往索得之。将至,王二骇然曰:“如何果有?”吏人张公谨曰:“此虚招也。权州能假三日限,为擒此贼。”从之。公谨询于勘院门者曰:“我昨勘事时,曽有人在垣外否?”门者曰:“隶卒马全者在垣,久之而后去。”复询于城门吏曰:“昨晩曽有挈衣囊出城者否?”曰:“有马全者,瞷人静而后出也。”公谨曰:“此事审矣。”摄全至,一问即承。时人称为神明。

  显之勘诈契

赵显之为阌乡令,时一农家累嵗借粟于富者,因别赢家给当年不用贷借。富者贪利,怨之,以为借于别主,乃赂先保人,同揑借粟文字以骗之,不伏,讼于官。显之曰:“此易见耳。”乃监保人、富者各于一处,以物色审之,云:“般借粟时,大车邪?小车邪?斗量邪?斛打邪?仓中邪?窖中邪?”取状相合,人各不同,遂伏骗赖之罪。

  疑狱集卷四

<子部,法家类,疑狱集>

  钦定四库全书

  疑狱集卷五

  明 张景 撰

  汉武明经

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秊,继母陈杀防秊父,防秊因杀陈。依律以杀母大逆论,帝疑之。武帝时,秊十二为太子,在帝侧,遂问之。对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縁父之故,比之于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下手之日,母恩絶矣,宜与杀人同,不宜以大逆论。」

译包拯审牛舌案

枢密使包孝肃公,名拯,字希仁,任天长县知县时,有人控告牛舌被盗割。包公让他回去把牛杀了卖掉。不久有人来告发杀牛,包公说:“为什么割了某家的牛舌,又去告发他?”盗割牛舌的人大惊,认罪伏法。

司马光议谋杀案

司马文正公,名光,字君实。登州有一女子因婚事不成,谋杀其丈夫,丈夫受伤但未死。官吏审讯,女子立即承认。知州许遵审理此案,有关部门判处绞刑,但皇帝下诏免其死罪。许遵上奏议论,依据律法,因犯罪而杀伤人后自首的,可以免除所因之罪,该女子应当减刑二等,不应当判处绞刑。皇帝下诏让司马光与王安石商议。王安石赞同许遵的意见,司马光说:“谋杀与故意杀人是一样的,都是一件事。如果把‘谋’作为所因之罪,把‘杀’作为另一件事,那么故意杀人也可以分为两件事吗?”从宰相文彦博以下都附和司马光的意见,但最终朝廷还是听从了王安石的话。直到今天,天下人都非议这一判决。

范纯仁疑奸毒案

丞相范纯仁任齐州知州时,录事参军宋儋年中毒而死,范公将得罪宋儋年的人依法惩处。起初,宋儋年因宴请宾客散去后,当晚门下人突然报告他生病,范公派遣家人子弟去料理丧事。宋儋年小殓时,口鼻流出血液,浸湿了蒙头的布巾,范公怀疑他死得不正常,果然发现是宠妾与小吏通奸,交给有关部门查办,二人认罪。范公说:“宴会上放了毒鳖肉,如果中毒,怎么可能坐到最后呢?”命令再次审问,宋儋年果然没有吃鳖肉,是被在座的客人一起害死的。等到客人散去醉归,凶手在酒杯中下毒杀了他。承认在鳖肉中下毒的人,是希望日后案情变化,以此作为逃避死刑的计策。人们认为范公揭发奸邪、查清隐情如同神明,如果不是遇到范公,宋儋年的冤屈就无法在地下伸雪了。

杖骨知子孝案

近代有一妇人,丈夫死后儿子年幼,被夫家抛弃后改嫁,又生了一个儿子。这位妇人死后,两个儿子都已长大,前夫的儿子偷走了母亲的骨殖,想与父亲合葬。后嫁的儿子与之争执,诉讼到官府。官员就让随从带着妇人的骨殖,放在庭下,说:“这妇人有了儿子,丈夫死后不能守节,导致两个儿子如此相争,应当杖打一百。”正要行刑时,后嫁的儿子跑到庭下,哭着说:“不孝的儿子,情愿代替母亲受罚。”官员说:“这个儿子真是孝顺。”于是将骨殖判给了他。

唐公问筐篚案

大定年间,唐公任冠氏县令,县境内有种瓜的人,一妇人经过瓜田,摘了一个瓜,瓜主带着妇人和她的儿子到官府告状。瓜主心想一个瓜不足以定罪,又自己摘了三十个瓜来诬告妇人。县令说:“妇人偷瓜,带了什么筐篮?”瓜主说:“并没有。”县令就呵斥瓜主抱着儿子,并让他把瓜全部捡起,到了十几个瓜时,已经抱不住了,于是瓜主承认了诬告的罪行。

路伯通查锄刃案

章庙时期,路伯通任原武县令。有以种瓜为业的人,一夜之间瓜苗被人全部锄掉,于是到路伯通处控告,但没有明显证据,路伯通就让他回去了。第二天,命令向种瓜邻近村庄借来所有的锄头,借口其他用途,让各人在锄刃上写下姓名,暗中观察锄刃。果然发现有苦味的,暗中派遣官吏逮捕,那人于是认罪。

张公谨限擒贼案

明昌年间,景州有一妇人养了两个奸夫,隶卒马全、王二,都不让他们互相知晓。妇人想回娘家,与王二约定:“在城外某树下相会。”马全恰好听到,心生怨恨,先去了那里。妇人到了,马全就杀了她。妇人的父亲因事进城,问女儿在哪里,姑母说:“昨天已经去亲家了。”父亲很惊讶,在某树下寻找踪迹,发现了尸体,向官府报告。有关部门审问姑母说:“最近有与儿媳说话约定的人吗?”姑母说:“某坊的王二确实约定了。”于是逮捕王二,严刑拷打,王二受不了痛苦,招供了。审问的人又问妇人带的衣物在哪里,王二随意指向某道旁某树下埋着,派人去搜索果然找到了。快要到那里时,王二惊恐地说:“怎么真的有?”吏人张公谨说:“这是虚招。请权州给我三天期限,我来擒拿这个贼人。”权州同意了。张公谨询问审问院门口的人说:“我昨天审案时,墙外有人吗?”守门人说:“隶卒马全在墙外,很久才离开。”又询问城门吏说:“昨晚有带衣囊出城的人吗?”回答说:“有马全,他窥探人静后才出城。”张公谨说:“这件事查清了。”把马全抓来,一问就承认了。当时人称他为神明。

赵显之勘诈契案

赵显之任阌乡县令时,有一农家多年来向富人借粟,因为另外赢了钱,当年不再借贷。富人贪图利益,怨恨他,认为他向别人借粟,于是贿赂先前的保人,一起捏造借粟文书来欺骗他,农家不服,诉讼到官府。赵显之说:“这很容易看清。”于是把保人、富人分别关在一处,用细节审问,问:“搬运借粟时,是大车还是小车?是斗量还是斛打?是在仓中还是在窖中?”取得的供状互相矛盾,各人说法不同,于是富人承认了诈骗赖账的罪行。

疑狱集卷四

<子部,法家类,疑狱集>

钦定四库全书

疑狱集卷五

明 张景 撰

汉武帝明经案

汉景帝时,廷尉上报囚犯防秊,继母陈杀了防秊的父亲,防秊因此杀了陈。依据律法以杀母的大逆罪论处,皇帝对此有疑问。汉武帝时,防秊十二岁成为太子,在皇帝身边,于是皇帝问他。他回答说:“继母如同母亲,明确说明不及亲生母亲,是因为父亲的缘故,把她比作母亲。现在继母行为恶劣,亲手杀了她的父亲,动手那天,母亲的恩情就断绝了,应当与杀人同罪,不应当以大逆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