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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乐律表微五

乐律表微卷三

儒藏 · 乐经 · 已译 · 第 35–36 段

一而三之,四开以合九九【一而三之,即四也,以是四开合于五音九也,又九之为八十一也】以是生黄钟小素之首,以成宫【素本宫八十一数,生黄钟之宫为五音之本】三分而益之以一,为百有八,为徴【本八十一,益以三分之一二十七,通前百有八,是为徴数,今按百有八半之为五十四】有三分而去其乘,适足以是生商【乘亦三分】

译将一分为三,再乘以四,从而契合九九之数【一分为三即得四,用这个四去契合五音中的九,又九的平方是八十一】,由此产生黄钟小素之首,以确立宫音【素音本为宫音的八十一之数,生出黄钟之宫作为五音的根本】。将八十一分为三份并增加其中一份,得到一百零八,作为徵音【原本八十一,增加三分之一的二十七,连同前面的八十一共一百零八,这就是徵音之数,如今按一百零八的一半是五十四来算】。将一百零八分为三份并去掉其中一份,恰好足以由此产生商音【乘也是分为三份】。

【之一也,三分百八而去一,余七十二,是商之数也】有三分而复于其所以,是成羽【三分七十二,而益其一分二十四,合为九十六,羽之数也今按九十六半之为四十八】有三分而去其乘,适足以是成角【三分九十六,去其一分,余六十四,是角之数】史记·律书》律数九九八十一以为宫,三分去一五十四以为徴,三分益一七十二以为商,三分去一四十八以为羽,三分益一六十四以为角

生黄钟上九,商八,羽七,角六,宫五,徴九【此五声之数】

汉书·律厯志》:“五声之本,生于黄钟之律。九寸为宫,或损或益,以定商、角、徴羽。九六相生,阴阳之义也。”

以上所言五音,専指黄钟一均之五音,其数即黄、林、太、南、姑五律之数也。宫之生徴,商之生羽,管子皆三分益一,乃徴羽之倍数;史记皆三分去一,乃徴羽之本数。如管子説,宫居四音之中;如史记説,宫属五音之首。夫数多者浊,数少者清,浊者尊,清者卑,自然之理。五音损益相生,从史记为是。

淮南》地形训云:「变宫生徴,变徴生商,变商生羽,变羽生角,变角生宫。」此五音俱言变者,黄钟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徴,南吕为羽,五音之正也。他律为宫,则其为宫、为商、为角、为徴、为羽,皆五音之变也。和、缪二音,以其不比于正音,而谓之变。他律为宫,以其非五音之正,而亦谓之变【此变宫、变徴,非和、缪二音也。马融《长笛赋》云:「反商下徴,毎各异。」善张协《七命》云:「启中黄之少宫,发蓐收之变商。」皆用《淮南》之义】淮南》説林言:「黄钟之比宫,太蔟之比商,无更调焉。」然则更调者,皆谓之变矣。《管子》、《史记》但言五音之正,唯《淮南》并及五音之变,乃见五音之迭相为经,其相生之序与正音无异也。此义亦前人所未发,故表而出之。

<经部,乐类,乐律表微,卷三>

史记》律数九九八十一以为宫一节。朱子曰:「沈括疑《史记》此説止是黄钟一均之数,非众律之通法。今详《通典》云:『十一辰宫商之法亦如之。』盖若以十一律为宫,亦用此数以乗本律之分数而损益之。如林钟为均,则以八十一为五十四,二十七为十八之类是也。今按黄钟一均所谓五音之正也。十一律之五音所谓变宫生徴,变徴生商,变商生羽,变羽生角,变角生宫者也。古人言五音,皆举黄钟一均之律,此律数所以専言黄钟一均之法也。且律数相生,唯黄钟一均无余数。若推之他律为宫,其损益相生多有余数。如姑洗、应钟、大吕皆余一算,夹钟余二算,不能尽用三分损益之法。然中吕不以数之不足而致所生之声过于清,姑洗四律亦不以数之有余而致所生之声过于浊。五声周流于十二辰之位,而五变音与五正音同一上下相生之序,使众律迭为均主,而其相应之声均无纎毫之或爽。此亦朱子所谓律吕性情自然之变,非人力所能为者也。盖合五声六律之相生,而十二管乃得还相为宫也。声之数穷于角之六十四,乃由姑洗复生应钟,是正角生变宫也。律之数终于中吕之十三万一千七十二,乃由变角复生黄清,是正律生半声也。声与律递相为用,以弥其隙,皆出于自然之理,而岂可拘于三分损益之常数哉?故论旋宫,自当兼及五音之变,而不必悉符乎律数。论律数,自当耑言五音之正,而不必推及于旋宫。《史记》原只论黄钟一均之法,而《通典》必欲推之十一辰,又不审夫数之有余不足也,其为术亦疎矣。朱子取之,欲见五正声外有此旋宫之法尔。然欲以律数论旋宫,数或有余或不足,但可计其成数而置其竒数以为之图,使览者知黄钟一均之法,其他律为宫,五声相生亦如此之三分损益而循环无间焉。斯已矣。」五正音之由,律数相生,数之自然也。五变音之各,由律数相生,非数之自然也。数有有余不足,而析至秋毫,以求合所生之本数,此巧厯之所不能也。

  右论五音相生

后汉书·律厯志》京房曰:“应钟为变宫,防宾为变徴

译【之一也,三分百八而去一,余七十二,是商之数也】有三分而复于其所以,是成羽【三分七十二,而益其一分二十四,合为九十六,羽之数也今按九十六半之为四十八】有三分而去其乘,适足以是成角【三分九十六,去其一分,余六十四,是角之数】《史记·律书》说:律数九九八十一作为宫,三分去一得五十四作为徵,三分益一得七十二作为商,三分去一得四十八作为羽,三分益一得六十四作为角。

生黄钟上九,商八,羽七,角六,宫五,徵九【此五声之数】

《汉书·律厯志》说:“五声的根本,产生于黄钟之律。九寸为宫,或减或增,以此确定商、角、徵、羽。九六相生,这是阴阳的道理。”

以上所说的五音,专指黄钟一均的五音,其数即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五律之数。宫生徵,商生羽,《管子》都是三分益一,这是徵、羽的倍数;《史记》都是三分去一,这是徵、羽的本数。如果按《管子》的说法,宫处于四音之中;如果按《史记》的说法,宫属于五音之首。大凡数多的声音浊,数少的声音清,浊者尊贵,清者卑下,这是自然的道理。五音通过损益相生,以《史记》的说法为正确。

《淮南子·地形训》说:“变宫生徵,变徵生商,变商生羽,变羽生角,变角生宫。”这五音都称为“变”,是因为黄钟为宫,太簇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这是五音的正格。其他律作为宫,那么它们作为宫、商、角、徵、羽,都是五音的变格。和、缪二音,因为它们不等同于正音,所以称为变。其他律作为宫,因为它们不是五音的正格,所以也称为变【这里的变宫、变徵,并非和、缪二音。马融《长笛赋》说:“反商下徵,每各异。”张协《七命》说:“启中黄之少宫,发蓐收之变商。”都是采用《淮南子》的含义】《淮南子·说林》说:“黄钟比宫,太簇比商,无需更调。”那么更调的,都称为变。《管子》、《史记》只说五音的正格,只有《淮南子》兼及五音的变格,这才显示出五音交替互为经法,其相生的顺序与正音没有不同。这个意义也是前人所未阐发的,所以表而出之。

<经部,乐类,乐律表微,卷三>

《史记》律数九九八十一以为宫一节。朱熹说:“沈括怀疑《史记》此说只是黄钟一均之数,并非众律的通法。现在详查《通典》说:‘十一辰宫商之法亦如之。’大概如果以十一律为宫,也用此数乘本律的分数而损益之。如林钟为均,则以八十一为五十四,二十七为十八之类是也。现在按黄钟一均所谓五音之正。十一律之五音所谓变宫生徵,变徵生商,变商生羽,变羽生角,变角生宫。古人言五音,都举黄钟一均之律,此律数所以专言黄钟一均之法。且律数相生,唯黄钟一均无余数。若推之他律为宫,其损益相生多有余数。如姑洗、应钟、大吕皆余一算,夹钟余二算,不能尽用三分损益之法。然中吕不以数之不足而致所生之声过于清,姑洗四律亦不以数之有余而致所生之声过于浊。五声周流于十二辰之位,而五变音与五正音同一上下相生之序,使众律迭为均主,而其相应之声均无纎毫之或爽。此亦朱子所谓律吕性情自然之变,非人力所能为者也。盖合五声六律之相生,而十二管乃得还相为宫也。声之数穷于角之六十四,乃由姑洗复生应钟,是正角生变宫也。律之数终于中吕之十三万一千七十二,乃由变角复生黄清,是正律生半声也。声与律递相为用,以弥其隙,皆出于自然之理,而岂可拘于三分损益之常数哉?故论旋宫,自当兼及五音之变,而不必悉符乎律数。论律数,自当专言五音之正,而不必推及于旋宫。《史记》原只论黄钟一均之法,而《通典》必欲推之十一辰,又不审夫数之有余不足也,其为术亦疏矣。朱子取之,欲见五正声外有此旋宫之法尔。然欲以律数论旋宫,数或有余或不足,但可计其成数而置其奇数以为之图,使览者知黄钟一均之法,其他律为宫,五声相生亦如此之三分损益而循环无间焉。斯已矣。”五正音之由,律数相生,数之自然也。五变音之各,由律数相生,非数之自然也。数有有余不足,而析至秋毫,以求合所生之本数,此巧历之所不能也。

右论五音相生

《后汉书·律厯志》京房说:“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徵”